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范例6篇

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范文1

一、基本情况

东川地处昆明东北,属边远山区,所辖6办事处、镇,农村农户以种、养业为主要生产方式。今年年初起,我行按照上级行的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辖区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面向农村的征信等金融知识宣传,提高农民信用意识;深入开展信用村(镇)创建工作,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加快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构建辖区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完善农户信用评分系统,推动应用系统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经过一年的工作,东川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资料收集、录入取得了一些的进展(2012年9月末东川区农村体系建设资料收集、录入情况统计如下表)。

东川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户资料收集、录入情况统计表

截至2012年9月末,东川区有涉农基层网点39个,农村农户总数为58144户,建立人行农户信用档案32413户,贷款余额70502万元。然而,东川大部分乡镇属边远地区,由于受经济发展相对缓慢、金融服务不健全、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认识不足等因素的制约,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

二、存在问题

(一)基层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认识不足,采集农户信用信息积极性不高

边远地区基层农村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片面认为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对农户贷款的促进作用不大,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缺乏积极性。

(二)农村金融服务不健全,制约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近年来,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出于自身经济效益的考虑,进一步收缩边远乡镇营业网点,导致一些边远乡没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由于在这些边远乡享受不到应有的金融服务,增加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难度。

(三)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惜贷,影响了农户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由于边远地区农户贷款主要用于种养殖业,而种养殖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尤其近年来气候异常,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从事种养殖业的农户带来较大经济损失。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出于贷款风险因素考虑,对农户贷款惜贷,以致农户贷款难,而不愿积极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四)农村经济欠发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础薄弱

一方面边远地区农村经济欠发达,农业生产难形成规模,农村人口人均收入低,农民生活水平欠佳。另一方面边远地区农村农户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户数和金额相对少,大部分农户接触金融少,金融知识缺乏,信用意识淡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础薄弱,阻碍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效开展。截至2012年9月末,东川农户总数为58144户,而贷款农户为3980户,占比为6.8%,其中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273560万元,农户贷款余额59736万元,占比为21.8%。

(五)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采集数据项多,采集信息难度大

按人民银行《云南省农户信用信息与信用等级评价指标指引》的填写要求,每户农户需要采集的信用信息分为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农户家庭基本情况信息、农户家庭资产信息、农户家庭经营项目信息、贷款还款信息、综合信息等6个部分共78项,需采集信息的数据量大。而边远地区乡镇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少,通常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工作人员仅有3至4人,面对遍布全乡(镇)成千上万户的贷款农户,不能够保障准确完整地进行采集。由于采集农户信息不完整,也影响了农户信用评分系统对农户信用评分结果的准确性,阻碍了应用评分结果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开展。

三、建议

(一)加强宣传,提高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认识

一是人民银行加强与农村信用社的沟通联系,积极宣传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对促进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重要作用,指导农村信用社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二是利用板报、宣传单、山歌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深入乡、镇、村开展征信等金融知识宣传,让广大农户更多地接触金融,了解金融,进而提高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认识。

(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应把金融服务的主渠道面向农村,进一步健全边远地区农村金融网点,完善金融服务“三农”品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让广大农户享受到便利的金融服务,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加强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形成齐抓共建格局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政府引导,人民银行指导、农村信用社为主导的工作思路,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县、乡、村政府部门要把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开展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引导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人民银行征信部门要深入基层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指导,确保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扎实开展;农村信用社要高度重视,落实负责部门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范文2

论文摘要:供应链金融是一个金融创新的全新领域。分析我国供应链金融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业务模式,根据我国在信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从信用制度建设、全面风险管理提升和加强技术创新等方面构建我国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体系的设想。

近年来,我国金融界兴起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属于金融创新业务。随着现代物流业发展对金融服务创新需求的日益增太,服务于生产、流通和销售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业务实践越来越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成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业务实践

在我国,对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的探索,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物流银行”的设想到“融通仓”概念的提出;第二个阶段,从“仓单质押”业务的尝试到“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第三个阶段,从“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到供应链金融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在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实践发展上,我国形成了两条业务发展的主线模式:

其一是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结合生产贸易企业的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由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而提供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通过货权质押、信托收据、保险及公证、货物监管、提货通知、货物回购、资金专户管理、期货保值等一系列结构化设计来掌握货权、监控资金,为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式。

其二是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创新出来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融通仓等供应链融资模式。这种业务融资模式比结构性贸易融资模式更创新了一步,它是基于供应链金融的思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专注于对企业本身信用风险的评估,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及其交易的评估,这样既真正评估了业务的真实风险,同时也使更多的企业能够进入银行的服务范围。

二、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问题

目前国内外关于供应链金融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都比较活跃,特别是在国内,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在不断进行尝试。随着业务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凸显出来,信用管理问题阻碍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用替代的局限。目前以银行为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基于所谓的核心大企业的信用替代而成立的,这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中表现得很突出。即需要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必须和一家值得银行信赖的大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而得到“某种资格的认定”或者借用大企业的信用,使其达到银行认可的资信水平。实际上是中小企业利用大企业的良好信誉与实力以及和银行稳固的信贷关系来为其提供间接的信用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虽然在发展中,通过供应链管理建立了诸如“1+n”或者“n+1+n”这样的业务关系,然而这种融资组织管理方式的效果是使更多的金融资源向那些核心集团性企业归集,通常会将核心企业的信用放大,用以对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更大的授信来支持该业务的创新开发,这样,信贷风险的聚集扩散效应往往会扩大。因此,仅仅依靠这种信用替代来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也会招致更大的风险,最终阻碍了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第二,信用管理的局限。在我国,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是基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和基于供应链管理中银行通过与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合作的供应链融资模式。虽然这两种创新模式解决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但目前也显现出发展创新动力不足的态势。在目前的融资模式中,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就需要了解企业抵、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销售市场和销售对象以及承销商的情况等,还要查看各种权利凭证的原件、辨别真伪。这些工作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大大超出了银行的日常业务与专业范畴。另外,目前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模式的最高收益往往还超过不了传统银行业务模式的收益。因此,以银行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是动力不足的,很难成为银行的主流业务。

第三,技术手段的局限。目前供应链金融仅仅停留在银行和企业的层面上,供应链管理所依赖的网络信息技术目前在银行和企业中很难同步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落后会造成信息不完整准确、业务衔接不顺利流畅,往往还会引致风险的发生,供应链金融信息技术基础的创新问题亟待得到解决。由于供应链管理数据库对于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和产、供、存、销、资金具有实时监控的功能,需要具备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满足多方面查询的要求。因此,技术创新问题的解决是供应链金融创新得以顺利发展的关键,而目前的技术手段的局限性是很大的。

第四,信用组织的局限。目前的供应链融资仅仅局限在作为银行对传统业务的一种创新与补充。实践证明,在供应链金融组织中,银行为主体的融资组织形式是有极大局限性的。供应链融资往往会比传统的贸易融资具有更大的风险,传统的贸易融资强调的往往只是特定交易环节供需双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贸易的真实背景,而供应链融资不但要强调这一点,而且更加强调整个供应链风险的监控与防范,对供应链各个环节潜在的风险都要加以识别与控制,这就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并且,从目前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来看,供应链融资中的存货大部分是中间产品,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不易通过市场来评估其价值,也不易在市场上变现。因此,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更加复杂、所需要的措施也更加全面,而目前的信用组织形式很难满足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需求。

三、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建设

目前建设好信用管理体系是促进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一)必须加快供应链金融管理环节中的信用制度建设

1.建立中介信用机构,完善社会征信服务体系。供应链产业的信用问题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供应链产业参与者众多、行业和地区跨度大,容易产生供应链内生性的混乱和不确定因素。体现在既有产品与技术的更新周期频繁、市场需求波动的影响,又有诸如自然灾害、战争与恐怖袭击等外部事件的影响,同时也会遭遇到企业战略的调整冲击,这些不确定因素都会增加供应链自身信用问题的风险。二是供应链产业的白发性扩散作用。由于供应链金融的信用基础是基于供应链整体管理程度和核心企业的管理与信用实力,因此,随着融资工具向上下游延伸,风险也会相应扩散。如果供应链上某一个成员出现了融资方面的问题,就会迅速地蔓延到整个供应链,这对于供应链自身的资金管理和综合管理是非常大的考验,也是对银行信贷管理的极大挑战。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征信信用管理体系,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问题凸显,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引发大的金融灾难。因此,建议尽快建立供应链金融中介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基于供应链产业的新型的中小企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服务机构,完善供应链产业的社会征信业务体系。

2.加快供应链信用管理环节法律规章制度建设。目前,我国有关供应链信用管理环节中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有关仓单质押、动产质押和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尚有许多空白,期待完善的地方很多。现实法律中,合同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仓单的法律地位,真正的仓单流通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一般物流企业签发的仓单又没有权威机构认证和监管,仓单的标准化程度低,使用和流通范围十分有限。同时,从我国的“物资银行”、“仓单质押”到“物流银行”、“供应链金融”的金融创新发展模式来看,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立法制度还须进一步健全。

(二)必须把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纳入到金融全面风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涵盖了各层次的金融风险,全面风险管理偏好对资源分配起引导作用。它通过准确计量各类风险确定经济资本,通过经济资本的分配决定各类资产规模,改善业务组合的风险与收益配比关系,将有限的资源从效益较差而风险较高的业务上释放出来,为效益更好而风险可控的业务腾出空间oe6]由于供应链涉及不同的行业、不同技术领域和不同的行政区域,这就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金融风险。因此,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必须纳入到金融全面风险管理之中,这样才能有效地管理好供应链出现的风险。

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宣传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17号)、《*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8号)精神,以推动公共、企业、金融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弘扬信用文化,监督失信行为,全面促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营造信用*、构建和谐*、为实现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而积极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信用网站

由我办牵头,市人民银行、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年6月底前,以*市政府综合门户网站为依托,组建*信用网,设立“红、黑”榜栏目,面向社会开放,初步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二)开展诚信度评议活动

6月份、12月份,组织2次规模较大的诚信度评议活动,评议结果在*电视台滚动播出,并通过报刊、电台、网站等主流媒体向全社会公布,着力培育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强力推进“诚信*”建设。

三、信用网建设工作进度安排

*信用网建设共分四个步骤:

(1)与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衔接建设网站事宜。此项工作于元月初至2月底完成。

(2)根据我市实际,借鉴外省市网页设计经验及内容板块,使我市信用网初见雏形。主页初步设计六项内容:政策法规、信用动态、信用公示、失信曝光、企业推介、信用投诉。政策法规栏主要宣传国家、省、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信用动态栏主要展示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信用建设通报、公告等,辅助介绍国家以及外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素材;信用公示栏主要展示各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企业或个人的守信行为;失信曝光栏重点对我市相关公共服务机构、企业或个人的失信行为进行曝光,使失信者因为失信而处处碰壁,而不得不选择守信;企业推介栏侧重介绍我市优秀企业,展示企业信用风采。此项工作于3月初至4月中旬完成。

(3)根据网页所需内容与相关配合部门协调收集信息。信用网站建设重在信息更新,不更新就难以达到宣传与震慑效果,为此信用办(整规办)将及时召集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座谈会,对各相关部门分配具体的信用信息整理提交任务,及时收集并更新信息。此项工作于4月下旬至5月底完成。

(4)将收集到的信用信息对社会开放。此项工作于6月底完成。

四、信用度评议工作进度安排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三大体系,考虑到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按照*年环境创优工作任务的要求,市信用办(整规办)联合市优化办集中进行*市公共服务机构诚信度评议与*市信用建设示范企业评议两项活动。

(一)*市公共服务机构诚信度评议

*市公共服务机构诚信度评议活动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起草*市公共服务机构诚信度评议标准。评议标准主要包括7个方面:诚信建设责任制,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工作人员形象,办事效率,环境优美,社会监督。初步考虑实行百分制,市信用办(整规办)联合市优化办在征集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联合下文颁布该标准,为公共服务机构诚信度评议提供依据。此项工作于4月初至5月底完成。

第二阶段:由市优化办与市信用办(整规办)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公共服务机构诚信度评议活动的通知》,开展第一次公共服务机构诚信度评议活动。此项工作于6月底完成。评议结果在电视台、报刊、电台、信用网站等主流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第三阶段:对第一次公共服务机构诚信度评议活动进行认真总结,改进工作方法,为12月份的公共服务机构诚信度评议活动作出准备。此项工作于7月初至11月底完成。

第四阶段:开展第二次公共服务机构诚信度评议活动,对评议出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此项工作于12月底完成。评议结果在电视台、报刊、电台、信用网站等主流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二)*市信用建设示范企业评议

*市信用建设示范企业评议共分三个步骤:

(1)确定评议范围,制定评议标准、研究评议方法和程序,为信用建设示范企业评议提供依据。评议范围: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评议标准:以企业在纳税、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社会保障、工资发放、环境保护等方面为主要内容进行评议。此项工作于7月初至9月底完成。

(2)由市优化办与市信用办(整规办)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信用建设示范企业评议活动的通知》,明确评议范围、评议标准、评议方法和评议程序,开展信用建设示范企业评议活动。此项工作于10月底完成。

(3)根据信用企业评议标准,邀请各相关职能部门、协会进行信用示范单位候选人推荐,并委托有资质的信用评估机构对候选单位进行信用评估,凡评为A级或A级以上的单位,经市优化办和市信用办(整规办)联合审批,定为信用单位或信用示范单位,发牌发证给予表彰,评议结果在电视台、报刊、电台、信用网站等主流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此项工作于12月份完成。

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范文4

会上,上海CA中心介绍了该项目的总体情况和建设目标;上海信息投资咨询公司介绍了各子项目的建设任务与验收指标,并对下一阶段工作提出了相应的监理要求;各应用示范单位分别介绍了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安排;市信息委副主任陈跃华、市委机要局副局长蒋少林,以及市信息委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分别就该项目的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建议。

会议认为,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达到了预期目标。一是形成了较好的组织实施模式。经过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实践和探索,初步形成了由市信息委牵头组织,充分发挥各区信息委、各委办局信息化工作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上海CA中心、上海信息投资咨询公司、上海格尔软件公司等单位全力支持配合,提供监理服务和技术支撑的组织实施模式,为在全市各区县、委办局推广应用数字证书电子认证服务和建立统一的网络信任体系奠定了基础,二是各应用示范单位的配套工作基本落实。黄浦、闵行、嘉定三个区完成了电子政务外网的区电子政务数字证书注册机构(RA)建设,开始签发证书,并对运营模式进行了探索,为制订《区县政务外网网络信任体系证书应用指南》奠定了基础。其它各应用示范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多数单位已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并分别与上海CA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书。

会议指出,各子项目应在2007年6月前完成1500张数字证书的发放工作,确保其在业务系统中的应用,并根据各自系统的特点,在验收前完成数字证书应用系统的建设、改造和完善工作。

会议提出了以下工作要求:

一是要大力推进全市统一的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各应用示范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关于网络信任体系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2006〕11号)和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的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研究新形势下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特点,加快推进全市统一的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形成安全可靠、布局合理、互通可控的网络信任体系。

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范文5

文章编号:1008-7168(2015)01-0062-08

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的颁布,“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逐步加快了走向实践的步伐。作为法治梦想建构的重要范畴,法治政府成为各级政府追寻的目标和努力方向。秉持法治思维,依法执政,无疑成为政府所要遵循的最优治理模式。面对日益严重的诚信危机,政府的处置应对也必然会在法治的道路上前行。良好的施政理念需依托政府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职能才会转化为实际效果。国家和地方层面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努力,既凝聚着各方法治探索的心血,更传递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诉求。毋庸置疑,社会诚信体系的法治建构在未来会更重视统筹领导机构的建设、诚信权利的保障,以及非正式规则的运用,从而以塑造诚信政府为基础带动和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一、社会诚信体系共识的形成:从“口号宣示”到“法律主张”

社会诚信体系理念共识的形成,伴随的是政治现代化和文明化的进程。在最初的观点形态中,诚信有两个鲜明的发展阶段,从隐蔽暗示到鲜明主张,是革命话语向政治话语转变的过程。直至社会诚信体系理念被官方所认可,政府治理失信才进入正式的议事议程。

(一)革命与改革话语体系中的诚信观点

诚信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之中,同样,中国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的建构与完善也渗透着诚信的理念,构成法治诚信的思想基础。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到科学发展观,政治理论体系与时俱进的发展,这本身就是诚信理念的体现。在具体实践进程中,特别是在“革命”向“改革”主题转变过程中,诚信理念得到真切体现,这也是我党认识问题的重要方法,是保持生命力的重要砝码。

在革命年代,诚信观念主要体现于革命的立场与策略之中,主要是革命理论与具体情况的关系问题。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指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1](p.109)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也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教导我们认真地研究情况,从客观的真实情况出发,而不是从主观的愿望出发;我们的许多同志却直接违反这一道理。”[2](p.797)在革命实践中,毛泽东则强调:“以往革命的发动者,往往是起初用欺骗的手法骗得民众信任,随后革命成功,掌握政权,后来又逐渐让人民认清了他们的本来面目,丧失了民众的信任,‘盗贼之行……为虎作伥,惟利是嗜,又焉有丝毫计公益,恤民隐之心?以此欺人,夫谁信之!’”[3](p.459)除此之外,《反对党八股》、《为人民服务》等众多文献也不乏诚信的思想。正是在实事求是精神的指引下,取信于民,依靠人民的支持,革命才走向了胜利。诚信成为引导革命胜利的重要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诚信在政治理论体系中越发受到重视,贯彻到政治、经济等诸多领域。特别是在推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邓小平的诚信思想对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积极意义。1991年,邓小平视察上海时专门提到了“经济与信用”的关系问题,“只要守信用,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人家首先会把资金投到上海,竞争就要靠这个竞争”[4](p.366)。在具体经济工作中,邓小平反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求“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一切经济活动和行政司法工作,都必须实行信誉高于一切,严格禁止坑害勒索群众” [4](p.366)。在解决香港问题时,邓小平阐明了中国坚守诚信的立场:“人们担心中国在签署这个协议后,是否能始终如一地执行……要告诉全世界的人:中国是信守自己的诺言的。”[4](p.102)邓小平的诚信思想得到了贯彻和继承,后来的领导人对此多有论述。江泽民指出,“互信”是安全之本,“互信就是以诚相待、言而有信”。胡锦涛也要求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政绩,否则“势必严重削弱我们党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战斗力,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最终妨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sup>[5]</sup>。则强调,“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在本质上都是诚信理念的体现,推动着诚信由隐蔽走向明确,成为独立的政治主张。

(二)社会诚信体系共识的形成:从“观点”到“体系”的变化

从语源角度考察,诚信释读的文字表述在古今维度并不存在较大差异。然而,精神内涵已大相径庭,以阶级和身份为标志的熟人诚信已逐步发展成为以平等、民主、法治为基础的陌生诚信<sup>[6]</sup>。与之相随的是政治话语的流变,在中国的官方文件中,诚信已成为重要的价值理念,并以此筹谋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策略。

在政治话语中,“诚信”一词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得相对较晚,却迅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在政治发展中进行明确的“诚信宣示”。然而,随着社会失信问题的日益突出,诚信的政治宣示进而转换为更具体、更规范的法律形式,成为法治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在官方文本中,诚信的内容也愈为丰富,逐步发展成为独立而完善的体系。

最初,“诚信”是国家推动道德建设的重要主张。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这是国家首次从战略高度关注道德问题。2002年,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建设要坚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2005 年,胡锦涛指出,“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06 年,胡锦涛又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道德要求,明确了诚信在社会评价中的意义。2007年,十七大报告则再次强调,“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诚信由此而在道德领域、政治场域受到持续重视。2012年,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了较为系统的概括,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立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民个人层面,“四位一体”,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价值追求和道德准则要求<sup>[7]</sup>。由此,诚信被提到新的高度,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诚信”更是制度的关注焦点与目标追求,是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重要范畴。在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刻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2011年2月,温家宝指出:“现在影响我们整个社会进步的,我以为最大的是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的诚信,一是政府的公信力。这两个方面解决好了,我们社会就会大大向前迈进一步。”2011年10月,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2012年,十八大报告又提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法律在多重层次透漏出对诚信的重视,诚信不仅是对立法的底线要求,也是法律实践的价值与意义所在。

可见,“诚信”已俨然成为法治的主要话语,从最初的“口号宣示”到现今政策文本中的“正式规划”,失信问题已纳入法律治理的范畴之内。而诚信理念也从晦暗不明到明确主张,话语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学界和实务界兴起了研究诚信和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热潮。毋庸置疑,政治诚信的流变促进了法律诚信的研究与探讨,而由“口号治理”向“法治探索”的转换也是诚信治理的必然趋势。

二、国家层面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部署与举措

国家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主体力量,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规划设计与基本举措,关乎体系建构的成败。自2007年中央政府关注“社会信用体系”以来,诚信治理的范畴、责任机构、依循规则日益明确化和规范化。然而,在法治进程中,国家依然需要认可公民的诚信权利来增强社会诚信重构的效果。

(一)社会诚信建设的政策进程与机制设计

随着社会诚信从政治宣示到法律实践的转化,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国家“五年规划”等权威性宏观规范的指导下,国家在社会诚信体系层面进行了一系列的顶层设计。自2007年始,国家层面即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负责并指导社会信用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①。2008年,国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调整为人民银行,增加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与机构为成员单位②。2012年,国家又将牵头单位调整为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并增加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机关与机构为成员单位。可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国家保持了稳定性和连续性。在微观层次,重点突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主要集中于经济金融领域,通过成员单位的组成即可看到此种趋势。不论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如何调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关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关键部门,都是联席会议的核心成员,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决策都要依靠这些业务管理部门的执行与实践。而同样作为核心成员的国务院法制办和公安部,则在国家信用规范的制定、审核与执行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保障作用③。

此外,国家推进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已经突破了经济诚信的边界,拓展到政务、司法等领域。2012年,国家在部际联席会议职责中就增加了新的规定――“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④。同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成为成员单位,司法诚信等公共领域的诚信建设日益受到重视。这种趋势有助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进程,但也给现有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提出了挑战。国家必须改进和加强顶层设计,提高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效率,促进全国性诚信体系的形成。

现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非实体性机构,主要由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牵头实施诚信建设,日常工作机制不完善,会议间隔太久,如2007年3月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直到2009年3月才召开第二次会议,等等。可见,非常态化的工作机制难以及时有效地回应社会突发问题,现有领导统筹机构解决失信问题的效力受到质疑。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地位高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牵头不仅不能将司法公信建设提到与经济(金融)诚信并重的地位,也缺乏足够的合法性依据。因此,国家顶层设计重在明确或成立实体性的中央领导机构,加强全面的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sup>[8]</sup>。

(二)诚信权利(知情权、隐私权与信用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有充足的法理依据。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虽至今未有关于知情权的相关规定,但

2002年十六大报告已经提及“知情权”概念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对知情权的保障。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也指出,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中列举的上述基本权利要正当合法地实现,都有赖于对事实真相的了解。如若不能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保障公众知情权,权利实践只能是空谈。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而言,知情权是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正如中国宪法同样没有将生命权纳入正式文本的权利规定体系,但不能因此否认生命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地位。因为基本权利的定位取决于权利本身的性质和属性,不能因缺少法定依据而否定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外,《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的规定为加强知情权保障提供了直接依据,即“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隐私权在事实层面受到现行法律的保护。在中国法律体系中,隐私权主要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在《民法通则》(1986年)所列举的具体人格权中并未包含隐私权的内容,早期的司法实践只是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保护的范畴,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权益保护的力度和范围。而随着司法经验的积累,隐约的隐私权意识和概念已发展成为法律所确认的权利。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由此,隐私权在法律体系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公民相关权利救济也因而有法可依。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中国宪法虽然没有关于隐私权的明确规定,但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在内容性质上与隐私权的实质内容基本一致。特别是法条中关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与上文述及的《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条约中的内容都有相同或类似之处,是尊重人权的文本反映。这些规定实质上又将权利保护引入两个维度,即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而这恰好是隐私权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都在公法与私法意义上以及事实层面支持对隐私权的保护。

信用权保护是诚信法治的内在要求。信用权的立法保护却是学界的一致主张。赵万一、胡大武等学者曾总结了国际上信用权保护的七种模式,翟云岭教授也主张对信用权进行直接保护⑥。中国法律体系至今未有关于信用权直接保护的规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条文中都未列举信用权的内容。但是,值得关注的是,信用权已被纳入立法议程,2002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首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在第一编总则和第六编人格权法中分别对信用权做了列举和规定。信用权的保护关系到社会主体的具体诚信(信用)权益,是社会诚信体系中个体权利的直接体现。特别是随着社会失信问题的日益突出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信用权应尽快明确为私法的重要权益,在法律中得到明确保护<sup>[9]</sup>。

三、地方政府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概况

在诚信治理理念日益规范化与法治化的宏观背景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中央到地方迅速普及,而地方的角色更为活跃,已成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角。中国31个省、直辖市与自治区⑦都进行了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探索并积累了诸多有益经验。

(一)政令规章在地方社会诚信建设的规范保障方面占有重要地位

在地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地方性权威规范占有重要地位,是规则体系的主体部分。无一例外,31个省级地方政府的诚信建设都以相关的规范文件为依据和准则。其中,江苏、浙江、上海、北京等省市规范性文件相对完善,自成体系。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已经建立了关于诚信治理的诸多规范――4个省份了地方性法规(陕西、海南、湖南、广东),16个省份拥有自己的地方政府规章(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内蒙古、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安徽、湖北、湖南、海南、四川,约计三十一部地方政府规章),每个省份都有以政府组成部门或工作部门主体制定的其他权威性规范文件。其中,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2011年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是国内首部公共信用信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使用公共信息做出了明确界定;此外,《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也是现今地方性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方政府规章层面,各省多采用政令的形式,在内容上比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更为宽泛,是地方社会诚信建设中较有代表性的规则形式;但需注意的是,以政令形式的规则并非都是政府规章,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信用浙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2]15号)等。在地方社会诚信建设中,真正占据规则体系主体部分的是诚信建设牵头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权威规范,对社会诚信机制建设做了详细规定,如《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诚信建设方案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95号)。

(二)政府是地方社会诚信建设的主导力量

政府是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建构主体。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分担着建构社会诚信的具体任务。在地方负责组织实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主要分为三类,即地方政府组成机构、日常办公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其中,地方政府组成机构包括省(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省商务厅(吉林、青海、新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浙江、安徽、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江西、甘肃)、省工商局(山西),以及人民银行各省支行(河北、山东、河南、海南、贵州、西藏);地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则是指相关省市、自治区的金融管理办公室(天津、内蒙古、湖南、宁夏)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重庆);而政府日常办公机构是指各省的政府办公厅(黑龙江、湖北、广西、四川)。作为牵头部门,这些机构肩负承上启下、上传下达的角色和使命,向省级政府或社会诚信建设的协调机构负责,并负责传达和执行相关决议与任务。除此之外,政府在组织建设方面也着力不少,31个省份都建立了社会诚信建设的总体协调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即社会诚信建设联席会议与领导工作小组制度。其中,12个省份建有联席会议制度。

(三)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是地方社会诚信建设的短板

在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社会力量开始有限度地参与社会诚信规范制定与专业人才的培育工作。特别是在保障诚信的非正式规则方面,社会诚信(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各省的社会诚信建设。以上海为例,2005年成立的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已经成为上海社会诚信自律规范体系的主角,先后于2007年和2013年牵头制定了《商业征信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前者是行业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辖域内所有征信机构的商业征信活动;后者是政策建议,被政府部门采纳,正如上海市经信委副主任陈跃华所言:“意见框架思路清晰、举措创新、扎实推进,为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提供了依据。”<sup>[10]</sup>而在人才培育方面,高校等教育组织发挥了积极作用。尽管社会力量开始参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进程,但主要限于精英力量的参与,参与面小,影响力弱,并未进入社会诚信建设的核心层次,亟需进一步发挥更为积极的力量。

(四)网络成为地方社会诚信建设的主要阵地

网络是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运用最广的媒介。中国31个省份都有自己的官方诚信网站,网络在地方社会诚信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这些网站通常包括信用公示、信用查询、政策法规、征信管理等内容。政府等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主体可以通过网站权威规范文件,向社会展示建设的进程。在各省信用网站中,浙江省的信用网站架构较为合理,信息较为全面、更新及时,值得借鉴参考。“信用浙江”网站由“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省发改委主管,将信息整合为“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三个板块,板块之间各有不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企业信息系统主要提供信息查询和负面信息公示业务,负面信息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对口部门提供,如法院提供“个人未履行生效裁判失信信息”、司法局提供“律师年度奖惩情况信息”,等等。政府信用板块则包括三项内容:信息公开、网络问政和网上办事,目的在于服务社会公众,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三个板块有机结合,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诚信服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各省的社会诚信建设网站往往“各自为战”,缺乏协调和信息的沟通,未能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割据,给公民查阅信息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便。

四、战略化与规范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未来景象

目前,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已在覆盖领域、权利的法律保护、政府规章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更需从战略和规范层面进行深入完善,加强顶层设计,制定长远发展规划,保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稳定性和社会效果的实现。

(一)明确领导机构,统一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程

领导力弱、统筹协调不力是当前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病,这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亟需重视的问题。在现行体制下,牵头部门或协调机构通常由政府组成部门负责,权威不足,效用不符合理想⑧。因此,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进程,必须继续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领导机构。

综合中央和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可从两方面筹划改革举措。一是由立法机关或其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负责规划统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同时兼顾司法公信体系和政务诚信体系;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是市政府办公厅和人民银行,分别负责政府自身公共诚信与个人诚信体系的建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此种设计符合宪法架构,有一定的法定权威,具有形式合理性和合法性。在目前情况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效果取决于人大实际地位的强化,此种设计可能仍然存在关于效力问题的质疑。二是由党的常设机关或成立专门的“诚信建设小组”统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由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或地方党委主要领导(至少是常委)担任组长协调党政各个机关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二)强化规范的保障作用,推动社会诚信法律体系建设进程

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官方制定的规范必须形成统一体系。既要强化政府政令规章的既有作用和地位,更要具有法治意识,出台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中央层面还未提出或出台相关的立法动议,地方政府在诚信立法领域反而走在了前面,全国已有4个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除在国家层面完善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使之完善形成统一不悖的法律体系外,按照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通行做法,制定更具指导作用和核心统帅地位的“规划”势所难免。这些政策规划通常是由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经人大批准后施行,主要筹谋未来的工作重点。社会诚信体系“规划”由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或协调部门组织制定,向社会公众或相关主体征询建议和意见后,以政府的名义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然后向社会公布并依照执行。这既能增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合法性基础,也能有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整体布局和统一谋划。

(三)注重接受社会监督,正视非正式规则的作用

“礼失而求诸野。”在诚信法治的理性建构之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能忽视本土资源的利用和诚信自发秩序的演化。国家法治之外的“非法之法”,更贴近于社会生活,是现实中的法,更能体现社会主体的诚信意愿,是自发演化的“自然秩序”。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须有开放的视野,应该承认行业标准等非正式规则的作用。行业组织的主要作用主要体现在规范规定、诚信评估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等层面。特别是在食品安全领域,更应该以社会自治为基础,认可行业协会规则正当性,使之能够发挥惩戒作用。如承认“火锅协会”的准则的约束力,使行业能够自治,政府才能抽身集中进行监管。此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要主动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新闻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监督,让更多有益的意见融入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范畴,以增强社会认同和推进既定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社会诚信体系共识的形成阶段,还是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阶段,甚至于在前景的展望中,政府或国家都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的现代化改革成为凝聚诚信体系共识的推动力量,法治成为广受认可的约束诚信的重要规范。以此为基础,规划、政策、政令规章也成为建设诚信的规范屏障,在形成建设战略和维护诚信主体的知情权、隐私权和信用权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行业规范、社会组织也成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参与力量。由此,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法治路线图便展现于前――以政府推动为主线,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强化战略性和规范性约束与保障,以追求社会秩序重塑的宏大目标。

注释:

①具体规定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

②具体规定参见《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08]101号)。

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较大规模的调整有两次:2007年成立之初,牵头单位为国务院办公厅,成员单位还有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商务部(全国整规办)、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和国信办。2008年调整后,成员单位增加到18个,即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的调整将更多机构纳入其中,新增加了中央纪委、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高检院、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预防腐败局、公务员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非经济领域拓展。

④具体规定参见《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12]88号)。

⑤在十六大报告中,知情权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拨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除此之外,党的重要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也明确提及关于知情权的内容――“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⑥赵万一、胡大武教授总结的七种模式分别为:智利―德国模式、俄罗斯模式、法国模式、荷兰模式、日本模式、意大利模式、台湾地区模式。翟云岭教授认为,目前我国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的间接保护模式并非完备,应该支持信用权纳入民法典作为单独的权利进行保护。具体参见赵万一,胡大武:《信用权保护的立法研究》,《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翟云岭,任毅:《我国诚信体系构建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法治论坛》2008年第1期。

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范文6

关键词:云南建工发展大厦 多功能会议系统 投影显示系统 设计 研究

中图分类号:TU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10(c)-0170-02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信息的交流和传播非常重要。目前,我国已经步入信息化时代,在信息化时代信息交流的一大途径就是各种先进通讯方式的使用,会议召开也不例外。随着科技的发展,会议系统的功能愈加多元化,不仅支持声音传播,还支持图片和视频的传播,给信息交流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并且还有效的突破了空间的阻碍,实现了远程会议召开。云南建工集团的会议系统就是一个多功能集成系统,集扩声系统、投影显示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数字会议系统于一体,有效的满足了现代会议的各种需求。该文对其多功能会议系统进行了探讨,具体分析如下。

1 工况概述

云南建工发展大厦是集办公、商业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大型综合建筑,建筑面积达163133 m2,建筑高度为60 m,其中地上十五层、地下三层。该工程是一较复杂的系统集成工程,要求建筑、电子技术、控制技术、电声以及光学等多项专业技术融为一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以及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同时,还要求利用计算机声学模拟技术、扩声系统优化集成方式,对多功能厅进行了细致的声学分析以及扩声系统设计;使整个厅堂扩声系统具有较好的声学特性,即合适的声压级、较好的语言清晰度和均匀的声场分布,满足该多功能厅堂的使用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音质,低音丰满有力,中音洪亮、悦耳、穿透力强,高音纤细、亲切;音色优美、还原特性好、将失真度减至最小。

第二,可懂度,元音、辅音清晰度好、可懂度高,可满足不同使用功能的音质要求。

第三,系统,控制集中、操作简单、维护方便、可靠性高、性价比高。

2 多功能会议系统设计要点

预设计会议室群,处在发展大厦的三层,除需布设扩声、大屏幕投影系统,作为视频会议主会场,还需布设MCU、视频会议终端、专用摄像机等装置及线缆。视频会议系统设计过程中,具体包括四个子系统。

2.1 扩声系统

基于对会议室的人声扩声考虑,扩声系统一定要高清晰、声像要一致,而且还要有足够的声压。为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选用4只扬声器作为扩声。

2.2 投影显示系统

大屏幕投影显示系统,主要用于对录像机、DVD以及电脑等视频信号播放显示,要求该系统具有非常好的信号接入、输出功能,而且还要求现场具有输入输出接口,还要求该系统可与多功能厅视频系统互连,达到同步播放的目的。视频系统主要是由一台高清投影机和电动投影幕组成,布设在各会议室中间,与扩声系统配合即组成一套声像合一的视频显示系统,既可作为电影画面的播放,也可作为多媒体视频展示和报告文字的显示。作为爱普生的高端投影,EB-C400WU拥有4000lm亮度,1000∶1对比度,WUXGA分辨率,中置镜头设计,机身简洁美观。即便在明亮的室内环境下,依然能够提供锐利、清晰的高品质的画面。便捷的无PC演示、双画面并列投射,多机网络四画面分割等功能,提供全新的会议演示模式。选用1台EPSON高清投影机EB-C400WU和120寸电动投影幕。投影机安装在电动升降架上。平常隐藏在天花内,使用时通过遥控控制降下并自动定位。既保护了投影机,又美观实用。

2.3 数字会议系统

该系统中我们根据用户的需求配置20个发言单元、1个主席单元、一台会议主机、摄像头、控制软件等,实现会议讨论功能,摄像自动跟踪功能。全数字会议系统主机TAIDEN HCS-4100MC/20,采用MCA_STREAM数字处理和传输技术;一条6芯电缆传输支持64种语言和各种信息;主机与电脑用TCP/IP连接方式,可实现会议系统的远程控制,远程诊断和升级;分机单元麦克风灵敏度和EQ独立可调;主机内置4种音频模式:普通/会议/会/剧院;内置多路的内部通讯功能;所有发言者独立录音功能;支持双机热备份功能;系统单元热插拔功能;音频信号采用专用的高性能DSP处理,输出音频效果接近CD音质;每个会议单元具备全球唯一的ID号;带背光的256X32LCD显示屏。HCS-4100/50系列产品利用TAIDEN公司独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MCA-STREAM数字处理和传输技术,把先进的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音频技术充分地结合起来,全数字会议系统与会议签到系统、智能中央控制系统实现了无缝连接,在业界率先提供了完备而高效的现代会议系统全面解决方案。系统中会议单元之间采用“环形手拉手”连接技术,安装简单而又实现了连接双备份功能。系统支持48 kHz音频采样频率,64通道频率响应均可达30~20 kHz。HCS-4100/50系列产品利用TAIDEN公司独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MCA-STREAM数字处理和传输技术,革命性地将全数字技术和综合网络技术全面地引入到会议系统中,把先进的数字技术、网络技术和音频技术充分地结合起来。系统中会议单元之间采用“环形手拉手”连接技术,安装简单而又实现了连接双备份功能。系统支持48 kHz音频采样频率,64通道频率响应均可达30~20 kHz。当前的会议习惯常会使用较多的话筒。实际上话筒打开得越多,语音反而越不清楚,而且随着电平的加大,反馈出现的会越来越频繁。因此,首选数字式会议讨论系统。根据场地的具体情况和业主对场地的使用功能要求,我方为该场地配备了3套共24位手拉手会议系统,既满足使用要求,又使用方便和扩展容易。

2.4 视频会议系统

设计建立的网络视频会议系统,应具有如下的功能:

可举行多媒体电视电话会议、使得会议电视业务在整个社会性的信息交流中发挥巨大的沟通作用;

会议电视通过通信网络把两个或多个地点的多媒体会议终端连接起来,在其间传送各种图像、话音和数据信号,使出席会议者有亲临现场的感觉。也可使在建工发展大厦局域网内的员工在允许的情况下点击浏览会议。

简言之,有了该系统今后我们就可以下行直接收看集团总部或上级单位举行的多媒体电视电话会议。上行也可将会场的情况传输到下属的相关部门。e-UC的视频会议采用纯软件架构,完全基于TCP/IP协议,满足从几十人的小规模企业到上万人的跨国公司的需要。系统同时支持多达16方视频、8方音频交流,并提供电子白板、文档共享、程序共享、网页同步、文件传输等数据协同手段,满足企业各个方面的需求。

2.5 功能特点

先进的音视频交互技术,同时支持8方语音发言,16路视频广播;系统采用先进的H.264/MPEG4视频压缩技术,以最小的带宽获得最好的效果。强大的数据协同功能,系统支持电子白板、文档共享、程序共享、网页同步、屏幕截图、文件传输、会议回放等数据协同功能,满足各种网络环境、各种数据格式的需求。丰富的会议辅助功能,支持文字交流、电子举手、远程试听、界面同步、会议录制等辅助功能。完善的会议管理,会议管理员可以预先创建会议室,并且设置用户在会议里面的身份,例如:主持人、助理、会员;主持人开会时可以设置为主控模式、自由讨论模式,还可以将会员授权为具有广播权限的当前发言人。广泛的设备兼容性,支持USB电话、摄像头、DV、视频采集卡等音视频设备;支持各种云台控制协议、SIP协议将固定电话等。可扩展进行多媒体检索型业务,如多媒体数据库查询、VOD视频点播;多媒体分配型业务,如音频视频广播等;多媒体电子信函型业务。除了用于多点多媒体会议之外,会议电视系统还应用于远程教育、远程信息指挥等需要传送实时音频、视频和数据的业务。

3 结语

随着科技的发展,会议系统设计利用的技术越来越多,会议室功能也逐渐呈现多元化的特点,云南建工大厦的会议室就是典型。云南建工发展大厦综合性非常的强,由于篇幅限制,因此,该文只是简单地对大厦多功能会议系统设计进行了探究,此探究从4个方面完成,分别是:扩升系统的设计、投影系统的设计与安装、视频会议系统的设计与安装、数字会议系统的设计与安装。在具体的实践中,应当结合具体工况,进行细化设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多功能会议系统健全,才能满足设计要求。

参考文献

[1] 冯剑锋.多功能会议厅会议系统的设计[J].科技传播,2012(7):174-178.

[2] 庄孙毅.某办公楼多功能厅电子会议系统设计[J].智能建筑电气技术,2013(2):33-38.

[3] 刘爱学.浅谈会议室的分类和音视频会议系统设计要点[J].智能建筑电气技术,2014(4):68-73.

[4] 黄德科.数字化会议中央控制系统主机的设计与开发[D].湖南大学,2013.

[5] 广电部标准.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Z]GB 50371-2006.

[6] 厅堂扩声特性测量方法[Z].GB/T4959-2011.

[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Z].GB 50254-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