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与对策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摘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的基础性原则,是维护市场环境的重要助力。本文主要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发展,实行诚实信用原则的现实意义,以及在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给出了促进诚实信用原则更好地贯彻与落实的可行之策。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问题;对策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对人的言行具有一定的引导和规范意义。诚实信用自古便有之,“人无信不立”“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一诺千金”等关于诚实信用的话语流传至今。现在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赋予了法律地位,具有法律效力。诚实信用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但在诚实信用原则贯彻与落实的过程中,仍旧存在诸多阻力,诚实信用危机频发,影响人们之间的彼此信任感,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无法全面地发挥价值。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发展

(一)罗马法阶段

在罗马法阶段,诚实信用原则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提起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得不提起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契约一般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在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在履行责任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社会的义务。在诚信契约中,契约双方发生纠纷,裁判者具有灵活的裁判权,可以根据契约双方的表述来进行合理的判决,尽量保证判决的公平公正。

(二)中世纪阶段

西罗马帝国覆灭之后,欧洲由此迈入中世纪阶段。在中世纪阶段,罗马法逐渐凋敝,社会生产力急剧下降,人们处在水深火热之中。天主教崛起并占据中世纪的统治地位,并对罗马法持有敌意,阻碍了罗马法的发展。但有学者认为,罗马法在中世纪的发展从债权领域逐渐过渡到了物权领域,并非是罗马法完全的凋敝,反而为诚信原则近代化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近代阶段

文艺复兴时代开启,拉开了近代历史的帷幕。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明与应用都推动了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随着经济生产力的进步,关于经济纠纷的问题也愈来愈多,很多时候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而导致经济纠纷的恶化。因此,在近代阶段急需要罗马法来匡扶正义,为公平公正保驾护航。诚实信用原则在现实迫切需要的情况下,完成了近代化的发展,并对后来的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现代阶段

瑞士在1907年所颁布的《瑞士民法典》,看似是单纯继承了罗马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但实际上,《瑞士民法典》的意义远不止于此。《瑞士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内涵上与罗马法一致,还赋予诚实信用原则以明确的主导性地位,开创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整部民法典的最高原则局面,突破债法领域的局限,拓展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从此以后,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性地位在社会上的各个领域确立起来,诚实信用原则被赋予重要的地位。

二、实施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

(一)指导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此处的诚实信用原则为人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候,树立了一个诚实信用的大前提,必须要保持诚实信用,不能有欺瞒行为。这也是在告诉我们,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候,必须要有维护他人权益和社会效益的意识,不能为了自身的利益,而不顾诚实信用的原则,去做出不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二)解释和评价法律行为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事物层出不穷的同时,也带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法律层面来说,也是一种法律事实,只不过是在法律实践中很少出现或是没有出现过的法律事实。在这种情况出现的时候,就需要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其进行解释和评价,从诚实信用的角度来评判这一法律事实,并推动法律裁判的公正性公平性。通过更好地解释和评价新的法律事实,以推动法律的完善,帮助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三)解释和补充法律

法律并非一出现就是完善的,也是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实现法律的日益优化和完善。当新的法律事实或新的纠纷问题出现时,现有的法律无法解决当下的问题,可能会导致这些问题延期解决或是不能解决。在这样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就可以提供一个角度,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出发,衡量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科学地进行裁判,以公正公平的原则去解释和补充法律的空白处。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贯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转移过程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新企业层出不穷,企业的生存和竞争压力较大。许多企业为了能够增加营业额,实现创收,开始开设分店,扩大企业的影响力和市场占有份额。企业旗下的分公司凭借自身的优势赚取效益,这些效益会被总公司通过资产转移的方式,变成总公司的利益。但分公司若是出现债务危机或是陷入市场纠纷,总公司则不予理会,任由其自生自灭。这种不正当的资产转移,加大了公司的风险,助长了企业之间不良的竞争风气,同时也破坏了市场正常运转的机制,成为侵蚀健康市场秩序的蛀虫。

(二)市场不良竞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许多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挑战。为了能够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分享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发展机遇,许多企业开始整顿企业内部机制,优化企业的管理机制,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引进优质的人才,为企业的未来发展不断注入新鲜的血液。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一些投机取巧的企业,为了能够降低发展成本,通过不正当的方式打击竞争对手,采取不正规的手段获取经济效益,这种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市场竞争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污染了市场环境。

(三)签署不合法的合同

签署合同是保护交易双方的重要依据,即使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一些经济纠纷,合同也能够为法律裁判提供一个参考。签署交易合同十分重要,交易合同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合同契约是否完善也是衡量市场发展状况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一些不法企业受到利益驱使,为了能够避免法律责任,而选择去签署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是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使用特殊手段,使得合同能够钻法律空子。这样行为的存在都是没有坚守诚实信用原则,肆意追逐经济效益,而忽视承担社会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贯彻落实的可行之策

(一)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立法

相关立法部门要不断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断地细化诚实信用原则,将诚实信用原则更加顺利地落实在市场环境中。我国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尚不深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可以向对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比较深入的西方国家进行学习和借鉴,再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不断地优化我国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引导企业进行良性竞争,以促进纷繁复杂的市场竞争环境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诚实信用原则也需要在不断的法律实践中进行完善,做到与时俱进,不断地完善诚实信用原则。

(二)加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执法力度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为了能够进一步地贯彻和落实该原则,还需要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执法力度,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诚实信用原则看不见摸不着,是一种无形的框架在制约着企业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依靠企业的整体素质,需要企业自觉地去遵守。但如果仅仅依靠企业的整体素质,无法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大范围落实,也无法实现市场环境整体优化。因此,还需要加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执法力度,对失信的市场经济行为进行打击和规范,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失信企业加入市场竞争的黑名单,严厉打击失信的竞争行为。

(三)建立健全以市场为主体的诚实信用体系

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与落实,需要建立健全以市场为主体的诚实信用体系,但归根结底还需要落实在人的身上。市场环境变化莫测,但不变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任何阶段的价值与意义,它是整个市场环境健康发展的潜在基础,是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动力。作为市场交易活动的双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诚实信用素养,培养优良品德,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做出贡献。建立健全诚实信用体系,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与协同,从小事做起,从此刻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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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霍军谕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