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范例6篇

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范文1

一中小学义务的来源

依据一般法理,普通法律主体的义务有两个来源:法律和道德,但某些主体例如行政主体则遵循“法律无规定即为禁止的”原则行使权力,相应地其义务也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学校义务的来源和其法律地位密切相关,在法国,学校是作为公立公益机构存在的;在日本,学校的公务性也有明确规定,《日本教育基本法》第6条规定“法律所承认的学校是具有公共性质,因此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外,只有法律所规定的法人才能开办学校。”教育活动的公务性已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明确指出:“教育是有关一般公共利益的带根本性的事业,国家应把兴办教育视为一种责任”。在我国,中小学依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而言,是国家实施教育职责的专门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的公务性也有相应规定: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中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主要是政府行为;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主要依靠公办中小学校”。中小学依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行使权利应视为是行政主体的活动,学校作为行政主体与其他分担政府统治职责的行政主体相比,更多的体现为公益性,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但这种行为不是单纯的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目的是增进公益和提供服务的活动,也即是非权力性公务,这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其他行政主体,法律规定其行使的是“职权”;而教育法中则规定“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享有“权利”。中小学义务以法律规定为主要来源。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本,《教育法》为核心包括《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相关教育法规。其中对中小学义务也有明确规定,这即有利于学校适当履行其义务,更益于受教育者权益的保护。

二、中小学义务的内容

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部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范围也是大相径庭的,学生与中小学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学校义务的基础,学校是行政主体,也是行政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但在实践中往往是把学校的多重身份一元化为民事主体,而忽视了真正体现学校性质的行政主体的资格;法律关系的形成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调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宪法有关教育的规定及相应教育法的调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

依据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中小学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学校义务的核心,其他权利和义务均是该义务的延伸和保障,《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义务贯穿于整个教育法律体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教师法》第八条,《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也都有类似明确规定。(二)保护受教育者的生命、健康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调整形成的,该义务就学校而言主要应指其在行使权利时无违法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那种认为学生在校受到的任何人身伤害都应有学校负责的观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负责的前提是其有过错,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受教育者的人身、认知状况不同,我国教育法律也有不同规定,其中对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保护更有力些;《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三)尊重受教育者受教育权、人格权的义务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剥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学生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学校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侵犯学生的各项人格权,《教师法》第八条,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学生,要求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也有类似明确规定。(四)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中小学的职责较为特殊,其义务内容不独限于法定的范围,还应包括行使权利的不当,史尚宽在论及公务员违法行为时认为“公务员违背职务之行为,其行为无须为其义务,只须有权为之为已足”。作为公务活动,学校及其教育人员如何行使权利才是正当?这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对教育人员的道德修养也提出了较高要求。教育法律、法规对学校的义务尚有其他规定,但就其宗旨而言莫不是围绕以上问题展开,随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中小学的义务也日渐明确,这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权益的保护将有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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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呀小儿郎呀,背着那书包上学堂,不怕太阳晒,不怕风雨刮……”听着这首耳熟能详的《读书郎》,是否让您回想起了您的学生时代呢?

我曾经听妈妈说,以前他们的教室可不像我们的那么明亮宽敞,而是小小的瓦房挤着50多名学生。桌椅也不是全新的,是些旧木板钉成的木桌木椅,学费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接受的。相比之下,我们幸福多了,这都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发挥的作用啊!

我记得曾经发生过这么一件事。“妈妈,妈妈!”刚准备上二年级的我急冲冲地跑进家门,手里拿着一张邻居大姐姐家给的宣传纸。疑惑地问;“妈妈,这是什么?”我边说边把纸递给妈妈,妈妈接过那张花花绿绿的纸仔细地看,我也在一边看着,当时的我还小,只看懂了“免除学杂费”、“九年义务教育”几个字,原来这是一张九年义务教育的宣传单。过了一会,妈妈转过头来高兴地对我说:“太好了,国家出台了九年义务教育政策,以后????读书就不用花钱了!”说完,她笑着把我搂在怀里。当时,我并不明白义务教育到底是什么?妈妈怎么那么高兴?这个疑问一直萦绕在我的心头。

现在,我已经五年级了,通过老师发的《辉煌共和国》这本书,我知道了“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青少年都必须参加,国家、社会、家庭必须执行的国民教育政策。不收学、杂费,人民的负担减轻了,难怪当时妈妈那么高兴!“义务教育”这条基本国策,圆了许多孩子“读书梦”。我看见过这么一幅画:一个女孩子扒在桌子上,大声地喊:“我要读书!”这呼声真令人震惊。原来我国还有那么多失学儿童!国家实行了九年义务教育后,这些失学的孩子终于得以重返校园,与同学们一起玩耍,一起学习,共同进步了,这都是我国日益富强给我们带来的好处。

“九年义务教育”的春风已吹进了千家万户,我相信,有了“义务教育”后,中国一定会更富强,牡丹花会越开越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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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新的法律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亮点是更强调政府责任,法律通过强调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来体现义务教育公共性。 

在7月7日教育部举办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专家座谈会上,北京师范大学长期从事教育法制研究的劳凯声教授如此评价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他认为,法律前三章当中涉及到政府义务教育的责任是非常明显的。

大部分专家认为,政府对义务教育法的责任如何得到落实,是这部法律顺利实施的关键。众位专家最关心的是政府责任如何进一步得到明确、强化督导制度、建立可操作的问责机制三个方面。

实施义务教育 政府负首责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主任侯晓娟说,法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政府负首要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用公共财政支持义务教育发展,使义务教育今后有了可靠的稳定的来源。作为政府负首责重要的内容是,法律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基本内容。这一点非常重要,比起在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政府可以在大范围内更高的层次上统筹协调。这样有利于促进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发展,有利于本地区的均衡。同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义务教育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责任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分项目按比例负担,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加大了省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

劳凯声教授认为,法律能明确政府对义务教育负首要责任,其立法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公众对于教育的认识在发生变化。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要通过国家强制力的手段,保证每一个人都可以接受义务教育。从最近几年的变化来看,老百姓对于受教育的观念已经开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受教育的意识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个是就学权利的阶段。大家基本实现了就学权利平等以后,基本上可以上升到第二个阶段,就是就学条件。大家都可以有学上,但是你上的学校占有优势的教育资源,而我上的学校则是比较差的学校,这就是教育公平性方面出了问题。再进一步的发展,很多人也已经意识到要追求教育结果的最大限度公平。大家都是接受的九年义务教育,就应该有统一的教育标准;有统一的课程体系;有统一的教科书体系,而尽可能达到发展的结果基本上是一样的。因为公众对义务教育认识的变化,也对义务教育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督导力度 还有待于加强

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胡平平说,义务教育法不仅仅规定对教育部门的责任,而是规定政府的职责,因此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这部法律的理念,特别是公平、公正、均衡发展这些理念能够深入到各级政府领导的思想当中去。

她举了个例子:今年1月至5月,安徽省教育厅和组织部门开展了对所有的县进行教育督导考核,考核的重点是两个:教育投入和管理体制。考核结果表明,相当一部分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不知道什么是三个“法定增长”(即政府要保证在校生平均义务教育费用、教职工工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更不知道怎么增长,增长用来干什么。由于党委组织部门支持,将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教育责任和负责人的职位挂钩,所以这些县政府负责人说,我过去不知道,学习的不够,我马上改正。一天之内就将拖欠一千多万元的教育附加费打到账户。胡平平建议全国人大要尽快草拟督导条例。她说,安徽省就这么一次督导就回来几个亿,可见督导的重要性。根据这部法律,政府责任不落实怎么办?哪一级政府处理?他不落实谁去查?他同级的教育部门敢告他同级的党委和政府吗?不敢!因此必须有监督和督导跟上去。

教育部法制办副主任王家勤认为新法明确了督导的主体,是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而不是一个部门的教育督导机构,这样确保督导的权威性和督导的效力;法律强调义务教育督导的主要职责和内容。在法律的第8条里,对义务教育督导工作主要职责和内容是三个方面,即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三个方面是当前以及今后义务教育发展的重点问题;法律还规定了教育督导的结果要公开。但是他认为现在法律所规定的督导力度还不够,建议国务院制定教育督导的条例,确保对义务教育法实施督导更加有效。

问责机制 怎样更具可操作性

如果在实施义务教育法中政府没有尽责,如何得到追究,与会专家认为最关健的是要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问责机制。

中国甘肃基础教育项目咨询专家胡文斌形容新的义务教育法是教育领域内的“人权法”。他说教育权是基本人权,在这项基本人权里,最基本的权利又是义务教育权。如果没有义务教育的起点,后面的一切教育都建立在沙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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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投入保障机制,逐步推进办学条件均衡

目前,*市义务教育阶段生均教育费和生均公用经费预算安排已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之上,但还不能满足教育发展的需求。为此,我们将按照*市的要求,在20*年前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小学达到100元以上,初中达到250元以上,今后还要逐年有所增加。在此基础上,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扶持薄弱校改善办学条件,推动农村寄宿制乡镇中心小学和“四有”初中校建设。继续抓好教育布局调整、资源优化工作,根据农村生源逐年减少的情况,继续调整撤并农村中小学校,提高农村中小学办学效益。建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投入长效机制,将危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专户管理,确保每年新增危房得到及时改造和修缮;对已经立项的危改工程项目,积极落实资金投入,确保按期完成。同时,进一步加快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争取在20*年年底前,实现*市提出的中小学多媒体、网络教室的配置目标,扎实推进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的教学质量和效益。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

根据省政府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要求,结合*市城乡中小学生源和布局情况,统筹城乡教师资源配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原则上按班生数比配备,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班级数比即1:1.5配备教师,以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调整城乡中小学教师配置,切实解决部分学校教师不足及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的经费投入,按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5%-2.5%核拨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确保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健康发展。提高农村教师待遇,继续实行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补贴制度,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乡及*镇、*镇的部分学校教师每人每月发给岗位津贴50元,今后随着财力的增强,再逐步提高津贴标准和扩大津贴范围。鼓励和引导新分配的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对到农村任教的毕业生继续实行到岗工作第一年直接享受转正后的工资待遇。积极实施教师轮岗交流制度和骨干教师帮扶工作,切实提高农村学校教学水平。

三、落实扶助机制,保证困难群体子女享受义务教育权力

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贫困学生就学制度,设立中小学贫困学生救助金专户,从城市教育费附加、学杂费、人助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继续贯彻落实特困学生“两免一补”政策,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交学杂费政策和残疾学生“三免一补”政策,确保没有一个贫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完善农民工子女进城就学工作,简化农民工子女入学手续,使农民工子女100%入学。重视做好学习困难学生和厌学学生过细的思想工作,重视做好单亲家庭子女、农村留守子女等特殊家庭子女以及农民工子女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建立档案登记、结对帮扶和应急救助机制,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

四、优化布局结构,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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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为了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目标,政府出台了免费义务教育政策。从政策内容分析的角度来看,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回归了现代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特征;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经费的责任;确立了分年度、分地区的渐进步骤。从政策价值分析的角度来看,免费义务教育政策体现了弱势补偿的价值取向。针对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不完善之处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将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纳入免费义务教育受惠对象范围;确保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质量。

[关键词] 免费;农村义务教育;政策分析

一、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文本的演变

2003年9月,国务院召开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随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对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免书本费、杂费,并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2005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切实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重点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实施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从今年起,免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并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到2007年在全国农村普遍实行这一政策,使贫困家庭的孩子都能上学读书,完成义务教育。”

2005年11月10日,教育部的《中国全民教育国家报告》,确定了“农村优先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原则,首次明确了我国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时间表,“到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免费教科书和住宿生活补助,力争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地区全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2015年在全国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2005年11月28日,温家宝总理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五届全民教育(EFA)高层会议上表示,“从明年开始,中国将用两年时间在农村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所有的学杂费。”将实行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的时间表又提前了两年。2005年12月26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召开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要求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分两年全部免除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

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之外,按财务状况分省确定。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承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修订的《新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44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人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至此,国家层面的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出台并经过了政策合法化的程序,目前已经进入付诸实施的环节。

二、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内容分析

1.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特征

义务教育(compulsory education),一般定义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的、普及的、强迫的、免费的学校教育”。免费是现代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不仅是实现强制入学的前提,也是确保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现代义务教育制度中对义务的规定是“双重强制”性的,即不仅强调儿童的就学义务,同时国家也有提供公平的就学条件的义务。没有政府支持的免费义务教育作保障,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的义务教育。

分析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内容可以看出,我国义务教育的免费范围包括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费、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在全世界范围内,宣布实行法定义务教育的170多个国家中免交杂费的有160多个国家;免书本费的有40到50个国家;有的国家还免校服费、校车费、午餐费、医疗费(包括心理医疗费)等。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应该逐步扩大免费范围,真正实现作为公共产品的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属性。

2.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教育经费分担责任

以前我国没有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项目和比例,使各级政府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方面责任模糊,无法可依,甚至相互推诿,造成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分项目、按比例的分担机制,明晰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教育经费分担责任。

国外教育经验表明,要以中央以及省级政府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主体,义务教育政府公共投资主体的重心不能过低。相对于低重心的分散模式,集中或相对集中模式在适应和保障农村义务教育顺利实施和均衡发展中表现出了明显的优越性。因此,我国的免费义务教育政策也加强了中央以及省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责任,提升了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政府投资主体的重心,使中央以及省级政府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主体,改变当前由县级财政的“小马”拉义务教育的“大车”的局面。

3.确立了分年度、分地区的渐进步骤

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范围和步骤,与国家经济实力紧密相关,当一个国家财政能力不可能承担全国范围的免费义务教育时,通常从经济落后的处境不利地区开始,遵循社会贫弱阶层优先、初等教育优先的原则,免费往往不是一步到位,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扩大。

从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趋势和财政收入水平的基础出发,免费义务教育也只能逐步推进,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我国免费义务教育政策顺应国际社会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策略,采取分年度、分地区推进的渐进步骤,避免出现教育资源骤然紧张,教育承担压力增大的新问题,使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具有可行性。

三、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价值分析

教育政策的事实与教育政策的价值是不可分的。教育政策的价值包含在教育政策的事实之中,教育政策的价值通过教育政策的事实体现出来。因此,教育政策分析既要分析教育政策事实,又要分析教育政策价值。教育政策的价值指的是教育政策的内容、形成过程所体现的人的价值观念。教育政策的价值分析就是对这些价值观念进行分析。

中国存在城乡两大利益集团,义务教育政策的城市偏向是代表城市利益压力集团的利益保护决策在教育上的反映。长期以来,国家采取的城乡二元结构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扭曲了义务教育的根本宗旨,其结果是国家的责任被转嫁在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身上,不仅使农村义务教育公共产品的属性发生了变异,也导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短缺,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城乡义务教育发展失衡,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都存在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教育政策如何处理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关系,尤其是如何对待教育弱势群体,反映着教育政策对教育平等理念的理解和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如果教育政策不能全面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如果弱势群体因现实的不平等受到损害而不进行有效的补偿,就会削弱教育政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于是,约翰·罗尔斯提出一个关于弱势补偿的重要原则,即对教育弱势群体在分配教育资源时进行弱势倾斜,实行对弱势群体的“优先扶持”,用对待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不平等的手段达到真正的教育平等的目的。

我国的免费义务教育政策采取了“农村优先城市”原则,对教育弱势群体进行了扶持和倾斜。“从2006年开始,全部免除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内容体现了“弱势补偿”价值取向,彰显出一种强烈的教育平等的政策导向。

四、完善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建议

社会问题是政策的逻辑起点。问题“解决”是政策的目的和归属,但它涉及政策的能量,即政策能把问题“解决”到什么程度。我们认为,一则政策主体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可支配资源总是有限的,因而问题不可能全部解决,部分会遗留给后续政策;二则政策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本身也会引发“新”问题,即政策的负面影响。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不能完全彻底地解决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中的所有矛盾和问题,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1.将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纳入免费义务教育受惠对象范围

免费义务教育政策中“弱势补偿”的对象未包括同样处于弱势地位的城市中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目前,我国实施“流人地政府负责、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教育政策来解决城市中的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义务教育问题,但仍然有相当一部分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未被纳入城市义务教育体制之内,只能在简陋的打工子弟学校就读或辍学、失学。即使那些能够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因为要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按照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先农村后城市”的原则,也将要推迟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目前,各地对于免费义务对象的划定方法是:本区域农业户口(含城镇农业户口)在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跨县流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暂不列入免费对象。显然,农民工子女只要离开户籍所在地,就意味着失去了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资格。

城市中的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既被排斥于城市义务教育体制之外,又难以享受到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被城乡教育“双重边缘化”。因此,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应该进一步扩大受惠对象的范围,将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纳入免费义务教育受惠对象中,确保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也享受到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惠泽,从而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

2.确保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质量

义务教育范文6

内容摘要:我国城乡义务教育的学杂费虽已被免除,但是家长们负担的费用并没有因此减少。究其原因可以看到,拥有优质教育资源或拥有教育权力的主体存在或主动设租或被动寻租的问题,如择校费、教育红包、教材寻租及营养餐寻租等,这对我国和谐社会长远发展造成非常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寻租行为进行概说,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促进义务教育的良性发展。

关 键 字:义务教育 寻租行为 义务教育寻租

2012年8月2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强调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但随着教师节的来临,包括师德在内的教育腐败问题仍然让人担心让人忧,择校费、教育红包仍严禁难止。基于此,本文主要是从寻租的角度探析我国现存义务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防范不正当的社会现象,促进义务教育的良性发展。

一、义务教育和义务教育寻租释义

(一)义务教育

根据上海大学陈宪教授的观点,现实生活中的教育(含培训)分三类:公益性教育,如义务教育;非赢利性教育,如大学教育;赢利性教育,如一部分职业培训。①在这三类教育中都存在不同形式的寻租问题,而本文中我们主要探讨的是义务教育寻租。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青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民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②由此不难得出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义务教育的第一属性是公益性,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③

义务教育也具有准公共产品性。公共产品(Public good)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一些人对一些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它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某些人对这一产品的利用,不会排斥另一些人对它的利用,具有非排他性。日常生活中典型的公共产品如国防、灯塔和公安等。公共产品又分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亦称为“混合产品”,通常只具备上述两个特性的一个,而另一个则表现为不充分。义务教育就属于这类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充分的非竞争性。义务教育是基础知识,是政府努力以各种方式提供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部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④由此可见,任何一个接受义务教育的人并不会排斥其他人接受义务教育,亦即义务教育具有非排他性。但是义务教育在非竞争性上表现不充分。因为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学校相应的教学用品也要增加,如课桌椅的增加;老师批改作业和课外辅导的负担加重,成本增加,故增加边际人数的教育成本并不为零;若在校生超过某一限度,学校还须增加班级数和教师编制,成本会进一步增加。因此义务教育具有一定程度的消费竞争性,故称之为准公共产品。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义务教育是制度安排的公共产品。这种准公共产品具有正外部性,即具有“溢出效应”,它能提高全民素质和道德水平,生产人力资本。

(二)义务教育寻租

寻租(rent-seeking)并不是个严格的经济学概念。在斯蒂格利茨的《经济学》中,寻租被解释为:“指为了寻求对己有利的政府政策而采取的活动,比如得到政府的保护以免受来自国外的竞争”。⑤可见,寻租衍生自行政权力。但是现实中,一些自然垄断和行业管制部门的权力同样存在寻租行为,义务教育寻租即是如此。它是指在我国现阶段拥有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的教育资源的所有者(国家、集体或个人),基于教育消费者对教育资源的竞争性需求,借助自身的垄断特权而获得义务教育寻租。实质上,义务教育本身无所谓寻租,而是参与教育的主体寻租,他们或设置可能寻租的制度,或利用某些制度的强制性,通过手中的权力,获得非法的或合法但不合理的利益。⑥义务教育寻租是义务教育主体寻租的简称。

二、几种义务教育寻租行为

义务教育寻租从微观上讲是指单个利益主体的逐利行为;从宏观上讲,义务教育寻租包括行为主体、行为本身以及行为的制度环境在内的一种活动系统。⑦

义务教育寻租主要表现为择校寻租、“教育红包”、教材寻租及其他寻租表现,如营养早餐寻租等。

在择校寻租中,优质教育需求旺盛与优质教育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是此种寻租形成和产生的主要原因。我国现阶段教育资源分配不平衡,过去政策产生的“重点学校”导致学校间教育质量存在相当差异,再加上各个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的不同,城乡间、地区间、学校间在师资力量、教学设备、教学经费投入等方面依然差距较大,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不同学校之间,差距依然存在。这导致优质教育资源成为一种垄断产品,给义务教育寻租提供了空间。利益主体通过走后门托关系、交赞助费、贿赂等方法手段获得教育租金,即获得拥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学校机会。在这个过程中,优质教育资源的拥有着就是择校租金的供给者,是设租人,择校租金的需求者是寻租人。

(二)义务教育中的“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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