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退伍安置范例6篇

义务兵退伍安置

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1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下列条件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经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人民政府成立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置部门),设在市民政部门,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

退伍义务兵接待安置所需经费,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安排,单独列支。

第五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实行全社会平衡负担安置义务的办法。

驻市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义务。

第六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地理原因,经中央军委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所在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接待,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应在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安置部门报到,然后到所在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并凭市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和有关证明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

第九条  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由市、区财政部门每年拨给一定数量的经费,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

(二)对有一定专业和技术特长的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由市或区、乡(镇)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三)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退伍义务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资金、种苗、肥料、农药、技术、培训、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扶持。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向农村招聘干部和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和录用退伍义务兵,年龄应当适当放宽。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待遇给予安排工作:

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者;

2、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

3、经本省、市、区人民武装部批准接枪入伍并服满现役的烈士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

4、入伍前为孤儿或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

5、女性退伍义务兵。

第十条  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退伍义务兵,由征地单位负责安置或发给安置费。

第十一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工作,依法保障第一次就业,具体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每年退伍时间结束后三个月内,由市安置部门拟定分配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接收单位下达安置任务,退伍义务兵凭市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

(二)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优先照顾;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技术特长。

(三)对有一定专业和技术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安置。

(四)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应在退伍回到本市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市安置部门按本市上一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乘以服役年限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其个人档案转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管理。

(五)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按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入伍前户口不在本市和在服役期间户口迁入本市(不包括家庭变迁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应回原户口所在地,市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退伍义务兵,不予安排工作: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在部队服役期间或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罪(过失犯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因犯错误(或劳动教养)被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

(五)不符合征兵政治条件规定入伍作中途退伍的。

有退伍证的前款所列人员,由市安置部门出具证明落户;无退伍证的,公安部门凭部队师级以上机关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其档案转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四条  因残、因病的退伍义务兵,在部队办完退伍手续后回到本市,市安置部门应予接收,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因战、因公(病)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区、乡(镇)有条件的,可以在区、乡(镇)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规定增发伤残军人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患有精神病、麻风病的退伍义务兵,因病情较重入院治疗,所需医疗费,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市财政开支;入伍前为正式职工的,由原单位负责。生活困难的,由市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三)患有其他慢性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时部队应将驻军团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病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在退伍军人登记表中予以记载。退伍后需住院治疗的,所需费用自理。对于长期治疗不愈以致生活严重困难的,市民政部门应酌情给予补助和救济。

第十五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是在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复学的,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或原学校向市或区教育部门申请,另行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毕业后享受同届毕业生待遇,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国家公务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因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本市其父母现住地落户安置的,须由其父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和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报请市安置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分配工作后,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从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级别按照国家关于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退伍义务兵按计划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劳动合同制,接收单位应按规定给予签订合同。

对申请招收合同工的单位,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时应当保留10-15%的招工指标安排退伍义务兵。对未能完成退伍安置任务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招工。

第二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三个月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市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停发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  自市政府下达安置任务之日起,各接收单位必须按分配任务,在十个工作日内到市安置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对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接收单位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经济补偿形式承担安置义务,由接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安置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每个安置指标5万元支付安置转移金。

接收单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安置转移金划入市安置补偿金专项帐户。安置转移金由市安置部门掌握调控转移支付,主要用于鼓励退伍义务兵自主择业的资金补偿、教育培训及购买养老、医疗保险等相关事务。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接收跨市、县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接收单位应当向市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报经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接收。但拒绝接收或未能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接收跨市、县的退伍义务兵,公安、粮食以及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或未能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市安置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安置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收取安置转移金,并按每个安置指标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2

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义务兵退伍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户籍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 市、县(区)、蜀山镇的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该级兵役机关负责办理。

军分区和县(区)、蜀山镇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宣传、公安、监察、卫生、教育、粮食、劳动、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兵

第五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按照上级征兵命令,男性适龄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女性适龄公民根据军队需要被征集服现役。

单位和公民应当教育、鼓励、支持符合服现役条件的职工、亲属报名应征。

第六条 征兵期间,市、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征兵领导小组和征兵办公室,具体领导和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由本单位的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指定的部门办理。

第七条 男性适龄公民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核验,不得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核验。

第八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当地兵役机关的安排,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学历证书及健康证明,按时到兵役登记站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登记证》。

年满19岁至22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携带《兵役登记证》到当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经过登记的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依法确定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和缓征人员,并报县(区)、蜀山镇兵役机关批准,签发《兵役登记证》,建立兵役登记档案,择优确定当年的预征对象。

第十条 各县(区)、蜀山镇每年征兵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合肥军分区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规定,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征兵办公室确定的送检人数,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参加体格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身体情况。

第十二条 当地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和所在单位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的政治、文化、年龄、户籍和户口性质进行审查,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推荐意见,对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审定新兵。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张榜公布,并组织欢送。

第十四条 征兵期间,各单位的招工、招干、招生,应当服从征兵需要。

第十五条 城镇在职的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核验和体检,应当作为正常出勤。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自费就读于非全日制各类学校或者参加各种培训的,被征集服现役时,校方或者培训单位应当退回相应的学习费用。

第十七条 男性适龄公民,参加招干、招工、招生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驾驶证、户籍迁移、出境、劳务输出手续以及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必须持有兵役机关签发、核验的《兵役登记证》,有关部门和单位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禁止在征兵工作中提供假文凭、假年龄、假户口、假体格检查诊断书和其他虚假证明。

参加征兵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第十九条 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或者义务兵逃离部队的,由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在《兵役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第三章 优待

第二十条 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对本地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依照其户口所在地实行优待。

第二十一条 城镇在职职工应征入伍,军龄计作连续工龄,服役期间享受原单位同类职工相同的调级待遇,由原单位发给基本工资待遇的优待金,单位应为其继续交纳养老保险金;合同制职工合同期满后,应当顺延合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各区、蜀山镇的城镇无职业青年应征入伍的优待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收入的三分之一的标准发给。优待金由市和区、蜀山镇财政部门按应征入伍义务兵总数各承担50%,由区、蜀山镇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和管理。

各县城镇无职业青年应征入伍的优待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自定。

第二十三条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应予保留,但不得荒芜;本人和父母的义务工予以免除。

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义务兵家属不低于当地上年人均纯收入的优待金,当年兑现。优待金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筹集。

第二十四条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其家属当年应增加不低于当地百分之二十的优待金。

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后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义务兵家属在申请购买、分配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贷款和接受救济方面享有优先权。分配住房时,应当将义务兵计入家庭住房人口。

第二十六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民航售票处、主要客运码头,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机、船)室。对过往军人实行优先购票、优先上车(机、船)、优先托运行李。

第四章 安置

第二十七条 义务兵退伍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接待,欢迎义务兵退伍回城乡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第二十八条 退伍义务兵自退伍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入伍通知书和部队退伍证、行政、组织介绍信分别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退伍报到和预备役登记手续。

郊区、蜀山镇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和预备役登记手续由郊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蜀山镇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公安、粮食部门凭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办理入户和粮油供应关系。

第二十九条 城镇户口的义务兵退伍,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安排工作,保证第一次就业;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入伍前是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作单位的,必须经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同意。

第三十条 鼓励义务兵退伍后在劳动力市场参与竞争和自谋职业。义务兵退伍后自谋职业的,民政、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介绍就业、办理证明等方面应当给予方便和支持。

第三十一条 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伍兵,由原征集地政府妥善安排生产及生活;乡镇企业有义务接收安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职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置二、三等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退伍义务兵时,被指定接收安置的单位,应当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有规定的外,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公安、粮食部门只办理户口、粮油关系,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

(一)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非农业入伍通知书》、《士兵登记表》的;

(二)户口在本市而到异地入伍的;

(三)义务兵退伍后无正当理由三个月内不报到或者不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的;

(四)不要求安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时间超过一年的。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区)、蜀山镇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宣传、贯彻执行兵役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征兵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优待、安置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对征集、优待和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举报有功的;

(五)公民积极支持符合服现役条件的亲属报名应征表现突出的;

(六)服役期间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

第三十五条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格检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教育,经教育无效的,予以强制登记、体检,可以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公民及其亲属拒绝、逃避以及阻挠征集,经教育不改的,由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处以当地一个义务兵年优待金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拒绝接受或者未完成义务兵征集、优待、退伍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仍应当完成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任务。

第三十八条 征兵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兵役机关建议,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逃避服现役的公民提供便利,或者故意将明显不合格人员征集入伍的;

(二)泄露征兵工作秘密的;

(三)出具假政治审查材料、假文凭、假年龄、假户口、假体格检查诊断书或者其他虚假证明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玩忽职守的。

第三十九条 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应出具处罚通知书。

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四十一条 征兵、兵役登记和退伍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列支。

第四十二条 蜀山镇应征公民的入伍批准手续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义务兵服役期限从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以来,国家对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过数次较大的修改。

1955年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规定:陆军、 公安军为3年,空军 、海岸守备部队、公安军舰艇部队4年,海军舰艇部队5年。

1965年经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改为陆军4年,空军5年,海军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xx、中央文革小组决定,改为陆军2年,空军、海军 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3年,海军舰艇部队和船舶分队4年。

1978年,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又恢复了1955年的规定。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分队的战士5年。

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3

一、年全区退伍安置工作的回顾

在去年的安置工作中,全区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退伍安置政策和文件精神,服从大局,克服困难,想方设法及时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有力地支持了军队建设,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全区经济发展。去年,全区共接收安置退役士兵637人,其中,农村义务兵419人,列入城镇安置的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士官218人。到去年年底,圆满完成了安置任务,基本上做到了接收单位与退伍军人双方满意。从去年安置情况来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在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新形势下,全区退伍安置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主要在于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高度重视,自觉地把做好安置工作,完成安置任务,作为支持部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政治任务,摆上了突出位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都能亲自过问,想办法、出点子、找路子,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城管、城建、交通、卫生等部门,工作做得细、抓得实,积极把矛盾消化在系统内部。贸易资产公司、纺织资产公司千方百计克服困难,能保证将安置对象落实到有钱拿、有事干的单位。特别是城管局在安置任务下达后能迅速落实安置对象上岗。各乡镇以及许多单位在劳动用工过剩的情况下,仍能从大局出发,服从政府安排,安置退伍士兵上岗就业。一些省、市属企业事业单位也能克服困难,积极落实下达的安置计划,由于各级、各部门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及时化解安置不利因素,使安置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二是转变观念,多元安置。全区在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经济补偿、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安置工作新途径。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去年,我区共有78名退役士兵选择了自谋职业,政府分别对退役士兵以两年为准,9000元为基数,转业士官以10年为准,13000元为基数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全区自谋职业人数比上年有了明显增加。实践证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的择业观念发生了变化,“自谋职业、经济补偿”的安置办法已被越来越多的退役士兵所接受。与此同时,去年还千方百计拓宽安置渠道,形成了多元化的安置格局,对转业士官,立功、伤病残、女兵在安置上给予优先照顾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安置渠道拓展到了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三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退伍安置工作涉及面广,特别是在企业实行减员增效,退役士兵择业标准高的情况下,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方面,各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去年,民政安置部门和人事、劳动等部门紧密配合、团结协作,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工作,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人事部门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饱和机构改革的情况下,挤出一定比例的事业编制,用于安置转业士官。劳动部门为制定安置方案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提供用工信息。在城区安置就业难度大,困难多情况下,各乡镇都能密切配合,积极分担安置任务,重点考虑转业士官和部分立功受奖的在乡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这对于缓解安置工作的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是精心组织,政策到位。退伍安置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就业安置,而是具有特殊意义的社会保障工作,为规范这项工作,区政府专门下发了文件,对接收安置的对象、范围及安置时间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效地保证了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民政安置部门在积极宣传安置政策的同时,注重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生产规模、经济效益、承受能力以及他们对某些人才的特殊需求,做到尽可能合理地下达安置任务,使各单位承受的安置压力大致均等。这样,赢得了用人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为分配方案的顺利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用人单位以安置法规为依据,正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认真贯彻和执行政策,增强了完成任务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想方设法创造条件,确保安置政策落实到位。

在充分肯定去年退伍安置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全区的退伍安置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困难与问题。一是安置渠道越来越窄,安置容量越来越小,安置难度越来越大;二是有的部门和单位领导对这项工作还不够重视,在接收安置退伍转业军人问题上,存在推诿、扯皮现象,有的故意拖延上岗时间,使部分退伍军人不能及时上岗就业。三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隐性失业现象,少数被安置对象的工作、工资、福利待遇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引起高度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二、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今年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退伍转业军人的安置关系到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既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工作,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在当前的新形势下,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安置工作,对巩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要从全局和政治高度来认识退伍安置工作。做好退伍安置工作,是支持部队建设和国防事业的具体行动,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十六大报告深刻论述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强调“建立巩固的国防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要求“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广大人民群众要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世界多极化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曲折中发展。然而,地区战火连连不断,和平的天空总是硝烟弥漫。近两年接踵而至的巴以冲突、阿富汗战争、印巴对峙、伊拉克战争等表明,步入新世纪,世界和平面临局部战争、恐怖主义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严峻挑战。“”在境外的非法活动,“”势力的抬头。事实证明,为维护世界的和平,必须要有强大的军队作后盾。搞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解除军队干部、战士的后顾之忧,使军人及其家属感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全身心地投入军队和国防事业,不断提高军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这就是对国防建设的最大支持。因此,我们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清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对稳定军心,稳定社会,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国防义务,自觉做好这项工作。

二是要从有利于两个文明建设的角度,来看待安置工作。从我区情况来看,目前安置工作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我们不能将退伍军人当作包袱,而应该当成财富,因为退伍军人经过部队大熔炉的锻炼,在部队中养成了优良品德,各方面的素质都比较好,退伍后,有助于他们在地方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他们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生力军和重要的人才资源。退伍军人具有多方面的素质优势,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特别是他们那种勇于奉献的精神、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顽强扎实的作风,都是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中所不可缺少的。这些年来,随着我军现代化建设水平和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部队士兵的素质有了明显改善,在去年接收的退伍军人中,荣立三等功的有52人,优秀士兵200余人,党员139人,二、三等伤残军人2人,军地两用人才51人,把他们安置好,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是要设身处地的为广大退、转军人着想。退役士兵在部队时,流过血、出过汗,义务兵在部队服役两年以上,志愿兵要服役10年以上,他们奉献了青春,为巩固国防、发展经济和维护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作为地方政府,有责任、有义务把他们安置好。如果让这部分人一上岗就下岗,我想,我们在座的各位一定都会于心不忍的。因此,我们要把这些人当作自己的子女来看待,当作自己的兄弟来看待,竭尽全力做好安置工作,使他们有班上、有钱拿,有一个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这样,不仅对他们是一个交待,而且对现役军人乃至有志献身祖国国防事业,安心服役,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我认为,只要我们在座的各位思想认识到位,今年我区的安置工作一定能克服困难,取得新成绩。

三、认真贯彻落实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文件要求和有关安置法规政策规定,今年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将继续推行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大力推行指令性安置与自主择主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扩大“自谋职业”安置范围,积极引导、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在政府保底安置基础上,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自谋职业”等多形式、多渠道的安置办法,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一是认真贯彻安置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安置改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取向的各项改革的深化,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安置政策、模式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这是当前“安置难”的根本原因。在这种新的形势下,继续坚持完全意义上的计划安置模式,难度越来越大,而彻底取消计划安置,完全采取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方式,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区政府对今年安置工作总的原则和要求是:第一,继续扩大“自谋职业”安置范围。区政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在今年安置工作中,继续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转业士官以10年为限,一次性给予20000元补偿,超期服役一年加1000元。退役士兵以两年为限,一次性给予13000元补偿,超期服役一年加1000元。自谋职业人员享受我区促进就业的各种优惠政策。第二,继续实行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的安置办法。对转业士官、伤残军人、进藏兵、女兵、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给予优先安置,进区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其他一律安置到企业。第三,非国有企业必须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兵役法》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接收安置退伍士兵不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引导、鼓励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另一方面,非国有企业必须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第四,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我们在制定安置计划时,主要是根据当年接收退役士兵总量及用人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的,对经济效益差的单位,尽量做到了少分或不分,既照顾了一些单位实际情况,又切实维护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批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标准支付有偿转移资金”。收取有偿转移资金不是根本目的,而是一项调控手段,最终使退役士兵能够得以妥善安置,以体现均衡负担和政策、义务面前平等的原则。

二是严明纪律,杜绝拒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现象。

近年来,拒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现象在一些部门和单位依然存在,一些部门和单位以用工计划实行“零增长”、“负增长”、“减员增效”为由,不接收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一些条条部门以“人、财、物”三权在上为由,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还有一些单位在退役士兵报到时,不够热心,不讲实情,不安排适当岗位,以消极态度应付退役士兵;一些单位和部门对退役安置工作认识不到位,没有按照政府规定的时间安排退役军人上岗,使他们长期滞留于社会;有的将退役士兵安置到效益差或无效益的单位,使部分安置对象处于有单位、无岗位,有岗位、无工作,有工作、无收入的“隐性失业”的困境,使安置对象的工资、福利、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安置政策的落实到位。为此,区政府重申和强调以下规定:第一、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论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得拒绝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的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给予经济处罚。处罚标准为:拒收1人罚款5-10万元,拒不交纳罚款的,由当地人民法院按非诉讼行政案件审查办理。第二,拒收单位一律不得被评为“双拥”工作先进集体(个人)和精神文明先进集体(个人)称号。第三,人事、劳动部门不得为拒收单位办理增人计划和招工录用手续。

三是认真执行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法律赋予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安置部门出具的工作分配介绍信后,要抓紧研究落实,使退役士兵尽快报到上岗。对逾期未接收安置的部门和单位,不得调进、安置其他各类人员。由于接收单位自身原因,致使安置对象未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从安置部门办妥分配手续的当月起,以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按月发给其生活费。不准把计划分配的退伍士兵安排到编外人员的岗位;不准在退役士兵报到时收取任何费用;不准对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采取试用工制度和各类文化考试。各用人单位要保证安置对象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养老、医疗保险等同等待遇。

四是城乡兼顾,进一步做好农村安置工作。在做好城镇安置工作的同时,还要进一步抓好农村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切实解决他们回乡的生产、生活困难,积极开发使用退伍两用人才。对退伍军人中的党员和优秀士兵,要积极培养选拔,充实基层干部队伍。对有专长的技术人才,要给予关怀鼓励和扶持,引导他们投身农业产业化经营,踊跃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施展才华。要大力宣传农村退伍军人中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发挥他们的两个文明和家乡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四、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把各项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扎实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的关键。最近各项工作虽然很忙,农村大忙将至,非典防治正处在关键阶段,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筹兼顾,把退伍安置工作作为当前一个时期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抓,及时协商和解决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是要加强协调配合。安置工作既是政府行为,又是社会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根据政府下达的计划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在六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国税、地税、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筹集落实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需的补偿金,以保证及时兑现。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要求,认真落实好相关政策。

三是要加大落实力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凡是有接收任务的单位,不得强调行业的特殊性,在退役士兵安置上讨价还价,给退役士兵报到设置障碍。凡因借故推迟接收退转士兵上岗的,要追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安置对象在六月底前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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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安排1997年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不需要继续服现役的志愿兵;经总参谋部批准,有精简任务的单位满10年不满13年的编余志愿兵。

1997年春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市、县安置部门报到。转业志愿兵的工资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开始由地方接收转业志愿兵的工作单位支付。批准转业时间统一填写“1997年4月1日”。全省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于1997年8月底以前完成。

二、做好接待、走访和宣传教育工作要认真做好去冬今春退伍军人的接待和宣传教育工作。要注重加强城镇退伍军人报到后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引导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自觉服从国家改革开放大局,服从组织安排。对农村籍的退伍军人,县级安置部门要同乡镇、村组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在退伍后出现管理上的空档。要教育他们珍惜荣誉,遵纪守法,不做有损军人形象的事。要注意做好贫困地区、受灾地区农村退伍军人家访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鼓励他们走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的道路,为家乡两个文明建设贡献力量。有条件的地方应组织对退伍军人进行培训,继续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

三、安排好城镇退伍军人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伍军人的第一次就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制定分配计划。要强化政府指令性调控手段,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各种所有制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新建、扩建单位要划出一定比例接收退伍军人。中央、省、市(地)、县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的计划指标分别由省、市(地)、县人民政府下达。

(二)实行安置工作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各单位在制定招工计划、下达增人指标时,不得与接收退伍军人的政策相违背。当地政府对完成安置任务好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同时责令限期完成安置任务。经当地政府批准,个别情况特殊年内不宜接收退伍军人的单位可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转移费标准不得低于5万元。转移费交市、县民政局掌握,专项用于转移安置对象的安排。退伍军人必须服从政府的分配,在安置部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仍不去分配的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义务兵退伍安置范文5

根据《兵役法》、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函〔**〕20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县**年度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

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政治任务。今年是我县深化城镇退役安置改革,对城镇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鼓励自谋职业(即货币安置)的第六年,县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退役安置与构建和谐社会联系起来,要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服从改革和地方建设的需要,教育他们顾全大局,树立自主、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作风和本色。各有关单位尤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家庭困难、伤残士兵和个人愿望未能实现退役士兵的思想稳定工作,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真情关爱退役士兵。县财政要根据当年安置工作需要加强安置保障金的预算安排,确保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费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丰功伟绩,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成功典型,为我县退役安置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明确责任,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认真做好驻射各上划单位城镇退役士兵的归口安置工作。**年度中央和省属各上划单位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即由退役士兵的父亲或母亲(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单位接收安置,并按标准发放待安期间生活补助费。驻射各上划单位要克服困难,努力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二)妥善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即货币安置工作。**年度我县对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除上划单位外)凡无合适岗位的实行自谋职业即货币安置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其补助标准以**年度全县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17725元为基数,城镇退伍义务兵按其2倍发给;转业士官按3倍,军龄减去服义务兵役2年(含10年以下城镇复员士官)按400元/年标准一并发给。其中,对残疾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外,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十级至九级500元,八级1000元,七级2000元,六级3000元,五级5000元);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的增发2000元;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1000元,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600元;参加“5.12”汶川抗震救灾和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等重要军事任务的转业士官增发1500元。待安期间生活补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发〔**〕38号文件规定,按每月165元标准,发放半年。

(三)切实保障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10号)精神,确保国家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建立退伍军人就业培训基地,要将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对他们实行1—2次的免费培训,让他们掌握1-2门职业技术并提供相关免费服务。

(四)抓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开发使用工作。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县农村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县农办要把农村退伍军人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农民工阳光工程培训计划,实行免费就业培训。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对从事荒山(地、滩、水)开发、农牧保险和相关农业技术培训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要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

三、加强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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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副市长在20__年春季转业士官安置动员会上的讲话要点(20__年6月24日)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性(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今年市区有71名转业士官的安置任务,是历年来最多的一年。我们必须把退伍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站在政治的高度,全局的高度,义不容辞地把退伍安置工作做好。(二)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支持军队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大事。一支强大的人民军队是国家政权的基础,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和维护世界和平,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有力保障。无论从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趋势,还是全面推进小康社会的建设,完成祖国的统一大业,都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一支强大的人民军队,只有精兵才能强国,才能保障祖国领土的完整,保障人民的幸福安宁,保障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市地处东南沿海,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又是全国双拥模范城四连冠城市,在切实做好退伍安置,支持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上有着更加重大的现实意义和责任。(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稳定社会和加快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实践证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仅能有效地解除现役士兵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稳定军心,稳定社会,而且也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90年以来,我市共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近16000人。这些退役士兵经过部队培养和锻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工作在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成为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因此,从地方建设对人才的急切需求层面上讲,也要求我们把安置工作真正做好。(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落实政策法规,依法行政的需要。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的文件精神。必须充分认识接收安置转业士官不是想不想接收,愿不愿接收的问题,而是必须接收,并要真正接收好。我们要换位思考,友情操作,如果是你们的亲戚、朋友或者子女,今天面临转业安置,遇到部门、单位拒绝接收,你们会怎么想?因此,不论从讲政治、讲政策,还是讲义务、讲感情的角度,都应该把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完成好。在安置工作上,无论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省部属单位,都必须服从当地政府的安排,无条件地做好接收安置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二、落实安置政策法规,保障转业士官合法权益转业士官为了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将自己10多年的美好青春献给了军队、献给了国防事业。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在文件中多次强调,要求我们各级地方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法规,确保转业士官的妥善安置。今天他们脱下军装,转业到地方,我们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将他们安置好,落实好有关政策。在这里我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国防,支持军队建设的高度出发,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着眼,千方百计克服困难,主动承担国防义务,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有编制的部门、单位要纳编,没有编制的尽可能将效益好的岗位提供给转业士官,提供的岗位要求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与转业士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平均工资一致,同时要确保安置到各部门(单位)的转业士官在7月底前按时上岗。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转业士官教育管理和政策宣传工作,讲清讲深讲透就业形势和安置形势,帮助转业士官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尽快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要积极扶持他们就业,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三、加强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把退伍安置工作纳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深刻认识退伍安置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树立正确观念,确保退伍安置工作顺利完成。一是要牢固树立“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的观念;二是要牢固树立“军政军民的坚定团结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的观念;三是要牢固树立“退伍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的观念;四是要牢固树立“国防义务、人人有责”的观念。多年来,在退伍安置工作中有不少部门和单位都能树立正确观念,讲政治,讲大局,克服自身困难,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如建设、交通部门,近4年来分别接收安置任务23名、30名。在今年转业士官安置过程中,有不少部门和单位能从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能从换位思考的角度出发,主动承担安置任务,如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 卫生、广电等部门。值得我们在座的各部门、单位认真学习。要严肃安置纪律,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和“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不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的精神。各部门(单位)在安置任务落实过程[!]中,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要认真贯彻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加强效能建设实行六条禁令的通知》精神,严禁有令不行,确保政令畅通。要把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好坏作为检验机关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加以督查。对政策不落实引起的问题和矛盾,一定要就地解决,切忌草率从事或矛盾上交;对拒绝提供安置岗位或不落实安置任务的单位,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齐心协力、扎实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完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国防建设、保持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