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范例6篇

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范文1

近几年来,xx市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各项事业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与建设法治城市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方面都将发生更加深刻的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是经济运行法治环境的变化,最大的风险是对游戏规则缺乏了解,最大的挑战是法治建设的挑战。尤其是xx市处于上海和苏南经济板块之间,城市法治化建设尤其重要。

围绕法治xx建设目标,笔者认为:

——注重理论研究,下力气夯实建设法治化城市的基础。研究如何把xx市建设成现代化城市所需的法制环境,应具备哪些基本要素;研究法治化城市的基本原则、制度设计、总体构架和目标,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研究和总结这些年来xx市在法治化建设中取得的成绩及经验教训。

——实现四个结合,正确处理和理顺建设法治化城市中的各类关系。一是法治与德治结合。法治不是万能的,法律无法规范的行为应当通过德治来规范。二是治市与治党结合。把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市的具体任务结合起来,把党委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加强党委的检查与监督功能。三是民主与法制结合。让人民群众通过参与立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形式,来反映自己的愿望,接受法制教育,规范各种行为;正确处理好法治与自治的关系,特别是处理好基层依法治理与村民自治等基层民主形式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形成合力。四是立法与法制宣传、法律实施相结合。增加立法透明度,给人民群众知情权。如涉及市民民生等重大问题进行立法时,应举办听证会制度等。版权所有

——力求创新突破,为建设法治化城市提供源动力。一是实现地方立法工作的创新和突破,学会自觉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来调控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事务,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来调整、规范、引导、教育的功能。xx是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对于xx的城市化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二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机制、制度建设上的创新与突破。在推进“四五”普法的进程中,要重点在机制、制度建设上下功夫。进一步建立全社会广泛参与、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依法治市领导机构定期监督、考核的良性运作机制;完善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规范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学法培训考试登记制度,使学法、用法成绩成为干部晋升、公务员录用以及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考核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巩固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制度;进一步积极探索企业法人、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外来工人员的学法、用法机制建设,努力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三是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上的新突破。加快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城市进程,关键在依法治理,重点、难点也在依法治理。要以开展“法律进社区”以及总结推广民主法治示范村试点工作为抓手,大力推进城乡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以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化政府”为目标,大力深化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四是政府法制建设在制度上的创新。政府要转变观念和职能,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尽可能减少行政权力的直接调控;按照精干高效、降低成本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逐步建立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说明理由、当事人被告知、档案资料查阅、行政决定听证等各项制度,抓住政府上网工程的契机,加紧建立公共信息公开系统。

法治建设范文2

关键词:中庸;法治建设;传统思想

一、中庸-理性-法治

“中庸”思想在我国从古至今可谓源远流长,中庸思想是儒家思想的精髓,所以我们也常称儒家思想为中庸之道。

早在《论语・雍也》中就出现了中庸这一概念:“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其意大致为中庸是道德的至高境界,但现在人们已经把它遗忘不再提起了。在《论语・尧曰》中提到孔子对“允执其中”的中庸实践要求。他说:“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狂者进取,狷者有所不为也”。在《论语》:子贡问:“师与商孰贤?”子曰:“师也过,商不及”。曰:“然则师愈与?”子曰:“过犹不及”。“过犹不及”是指人的一切行为不要走极端的道德准则。由此可见,在孔子的中庸思想中,还只是一种道德学说。

在《礼记・中庸》中“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大意是说喜怒哀乐是人性的组成部分,未发的静态就是中,是人性的本质所在。而“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也”。将是否中庸作为区分君子和小人的尺度了。

到了宋朝,朱熹对“中庸”含义的界定是:“中者,无过不及之名也;庸,平常也”。可见,在宋明理学中把庸解释为不易,把中解释为天下正道的观点的。

在近代,现代的儒家学者陈科华对“中庸”思想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追求目标是和谐。是着眼于从动态的方面讲处世的灵活性,是一种“历史学”的处世哲学。而香港中文大学的社会学系和心理学系,以张德胜和金耀基两位先生为首几位学者把“中庸理性”看作是迄今为止产生的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和沟通理性之外相并列的一种理性。由此,说中庸是理性的表现是成立的。

人类社会自16世纪以来,宗教、道德被法律所取代,法律成为整合社会的基本规范,而自19世纪以来,法律更是丰富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得以在科学的殿堂栖身。那么人类自18世纪启蒙运动之后,理性也在西方社会逐渐取代宗教的地位,成为统合社会的力量。由此看来,法律和理性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法律的理性说,法律的意志与理性结合说也成为通行的对法律本质的解释。因此说法律是理性的表现也应该是成立的。既然中庸思想和法同为理性的表现,那么二者之间也就必然可以关联。

二、法治-中庸

(一)中庸的法治建设需要调和利益

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分析所言,“如果一个社会为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自我肯定留有空间,那么在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之间肯定会有冲突和碰撞。”,“然而,社会所遇到的麻烦还不只是个人(或个人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还有可能发生一方为某个个人或个人群体利益与另一方作为有组织的集体单位的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法治建设的基础在于社会的平衡,调和国家、政府、社会的矛盾,中和人与人之间的冲突。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是社会民众矛盾的居中调解人,不应当以各种面具在许多场合与民争利,做某一方利益的片面代表,甚至是充当社会强势利益集团的帮手,更不应该在利益冲突中谋求自身的任何利益,也即“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已案件的法官”。

(二)中庸的法治建设需要培植信仰

许章润先生曾经说过:“司法是活着的法律宣谕者。”对于老百姓而言,他们不易明白太深奥的专业道理,他们主要是通过自己在生活中的亲身体会,所见所闻来作出判断。只有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老百姓的普遍的支持和信服,才能实现法治。因此,只有坚持人们参与法律生活,借助人们通过亲自参与法律实践以及一系列的社会实践,使得个人经验和亲身感受而逐步达到对法律的依归,才能得到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不是抽象的逻辑演绎过程,只有在亲身实践的体验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形成。

1.普及法律知识。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法律制度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反之亦然,法律意识领域阻却性因素是我国法治系统的病毒,是精神文化心理层面的阻却性力量,是远远高于物质或器物层面和制度层面的深刻层次。普法以加强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从我国几次普法实践可以看出普法的成效,虽然,人们法律意识离法治状态的要求很远,但是相比先前的法律意识形态已有很大进步。

2.完善司法体制运行。在和政治体制改革“良性互动”的前提下,通过司法制度司法体制创新,突出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统一的理念,完善司法运行体制、治理司法腐败,进而强化司法信仰,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平等、民主、科学、人权、”的法治理想,使我国由传统的“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从依赖“关系”到崇尚司法。

法律信仰对于法治的实现有着重大作用。就我国而言,对法律信仰的认识可以帮助广大人民改变以往对法律的漠然态度。改变法律工具论的想法,坚信法律是权利的保护神,而不仅是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这正是宣扬法律信仰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法治建设范文3

一、考核对象

淮城、城东、席桥、季桥、马甸、三堡、建淮等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防违治违工作的负责人,淮城镇、城东乡、席桥镇、季桥镇、马甸镇(高速环内)、三堡乡、建淮乡各村居支部书记、主任,城管局、水利局、房管局、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违法建设发生、拆除情况;

2、“零违建”乡镇和村居创建情况;

3、拆迁中违法建设“零补偿”政策执行情况。

(二)日常工作完成情况

1、交办件办理和回复情况;

2、防违治违人员和配套经费落实情况;

3、防违治违各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4、各类档案资料整理归档情况;

5、信息报送情况;

6、稳定情况。

三、考核奖惩

坚持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材料审查和现场勘验相结合。

(一)奖励

建立考核奖励金制度。实行季考核,年终兑现,以各有关乡镇、部门年初与区政府签订的责任状中的内容,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扣款后相应奖励。

(二)工作要求及处罚

1、将防治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全年无新发生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拆除率必须达到100%。

2、淮城、城东、席桥、季桥、建淮、马甸、三堡等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境内,区直有关部门管理范围内,全年每新发生10起违法建设(面积达1000平方米)或违建面积达1000平方米的,并且被市防违办扣分、扣款的,本年度内所有财政奖励予以没收,并对照文件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3、全年新发生违法建设每建成一起,或违建面积达50平方米的,扣该乡镇、部门综合目标考核0.5分,7日内未拆除的扣1分,依此类推。

4、市、区防违办巡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的,有一起扣综合目标考核、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分值2分,并罚款500元。

5“零违建”村居创建必须达到70%以上,并逐年递增,每低于5个百分点扣综合目标考核分值0.5分。每高于5个百分点加综合目标考核分值0.5分,并奖励该乡镇500元。

6、各类件、交办件到期未按时回复的,有一件扣款100元。

7、因违法建设未及时拆除造成集访、越级上访或缠访的,有一起扣500元。

8、考核内容第二条中有一款未完成或完成不及时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扣款500元。

法治建设范文4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

建国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跌宕起伏,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曲折的探索中,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理念智慧,逐渐形成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伟大成就,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更多的群众更加主动、自觉和积极地参与法治建设,必须使最广大人民群众认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理解现代法治,尊重法治和信仰法治。

一、法律的概念

依法治国的“法”是什么?法律是如何产生的?法律代表正义、理性,还是代表强权?科学地认识法律,才能从观念上重视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价值。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是国家的统治工具。这是马克思主义法的学说的基本理论。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巨大的作用,首先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所制定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的国家,它的使命是建立、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消灭一切旧制度和旧的社会关系。其次,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意志,它是依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制定的。

二、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法治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法治的出现需要法制的准备,没有法制同样也不会产生法治。法制既不同于法治,又内含于法治,两者具有逻辑和历史的一贯性。法治与法制的关系:一是法治是法的统治,依法而治的意思,是动态与静态的统一,既包含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动态过程,也包括法理国家所遵循的各种法律这一静态规则;而法制则多为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及相关制度的总称,侧重于法的静态方面;二是作为治理国家的方式,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而法制作为一种制度则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来说的;三是法治的前提必须是“良法之治”,既在治理国家中所依据的法律必须是在民主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代表大多数人利益和意志的法律。而法制则既包含良法也包含“恶法”;四是法治与民主政治有必然的联系,法治是民主政治的要求,而法制则同民主政治没有必然的联系。可以说,有“法制”未必有“法治”,而有“法治”必有法制。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特征

新中国法治建设从无到有,从否定法治的存在到树立法治的权威,从法治认识的片面化到法治建设的全面化,坚持和完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一)社会主义法治概念的提出

新中国成立后,我党在治理国家的大政方针上处于领导核心的地位,探索和总结了一些成功的方法和经验。首先摒弃了“人治”思想。建国初期,我们对法治的重要性还是有很清醒的认识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及几千年传统的“人治”思想的影响,致使在治国的过程中经历过一些波折,十年“”的浩劫使中国法制遭到了彻底的破坏,法律的权威也丧失殆尽。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思想指导下,中国理论界开始了对人治与法治问题的新的大讨论,从而真正揭开了正面解释“法治”的序幕。在这次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中,“法治主义”获得胜利。二是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转变。建国初期,由于“法治”被认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而加以回避,所以那时很少使用“法治”一词,基本上都讲“法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学术界对“法治”概念不再进行批判性的解释,但许多人仍然存有种种顾虑,不敢大胆揭示“法治”的真实内涵,而是采取回避或价值中立的态度。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一般也使用“法制”而非“法治”。1997年党的十五大胜利召开,大会决议正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彻底宣告几千年来中国人治和专制社会的瓦解,国家政治发展的道路勘定了“法治”这一科学文明而充满生气的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形成的有关法治问题的根本观点和根本方法,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包含五个方面内容,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其主要精神内涵是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基本价值取向是公平正义,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和落实依法治国的目标,不但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理论,还要使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和实施,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重要使命是服务大局,指法治建设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保障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为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的法治环境服务。根本保证是党的领导,我们要搞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必须明确树立党的领导地位,坚信党能带领全国人民健康有序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法治建设范文5

关键词 :法治中国;宪法;法律信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刻论述了当前中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战略部署。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一重要论断为建设法治中国规划了新的路线图,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明确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目标

2013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发表重要讲话,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法律不能只是写在纸上的条文,而是要固化于公民的内心,使法治成为公民的法律信仰。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使人们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这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治中国是在原有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基础上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个集成。法治中国是整个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它包括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也包含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具体要求。同志曾在浙江担任省委书记时,就首次提出了“法治浙江”的建设要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古人所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讲的就是这个道理。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法律当中“最重要的一种”就是形成法治风尚,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所谓“法治”就是指一切组织机构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即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良法之治,程序之治。法治一方面可以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它又可以约束和规范国家公权力,更好地保障私权利。

二、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仅有一部良好的宪法和法律是不够的,还要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真诚的信仰。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要求是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保证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这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核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个国家治理的根基,具有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是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具体案例的深刻总结。

总书记强调:“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这就要求法治要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让各个环节、各个领域都实现法治化的状态。只有立法真正反映社会公众的普遍利益与诉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能够严格依法办事和公正司法,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公平正义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自然就会在全社会建立起来。当法治成为全社会的普遍信仰时,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

三、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总书记强调,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他要求,所有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学法、遵法、懂法、用法,把遵纪守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标准,把依法行政的状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的指标。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弘扬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文化,加强法治观念和宣传教育,使得人人都守法,人人都懂法,人人都遵法,人人都用法的良好的法律氛围。每个人都奉法为最高的规则,每个人都按照法律规则办事,努力形成一种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都按照统一的规则办事,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发展,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都必须严格予以追究。各级领导干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行使国家公共权力,履行法定职责。

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是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任何人都不能拥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四、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总书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是党治理国家的一种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在新时期和新形势下治理国家的一种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落实。

法治建设范文6

关键词:西方法治思想;我国法治建设;借鉴

一、西方法治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一)西方法治思想在近代中国的传播

西方法学启蒙思想家有许多重要的言论,比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平等是共和政体的灵魂。”、“我所谓共和国里的美德,是指爱祖国、也就是爱平等而言。这并不是一种道德上的美德,也不是一种基督教的美德,而是政治上的美德。”、“法律应该是对一切人而制定的。”、“法律,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法律自己就应该是护民官。”英国法学家波洛克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到:“由社会公约而得出的第一条法律,也是唯一真正根本的法律,就是每个人在一切事物上都应该以全体的最大幸福为归一。”“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它虽然存在,但不能行动。”不仅如此,《独立宣言》中写到:“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其若干不可褫夺之权利,人们建政府于其中。”由此可见这些法学启蒙思想家的言论体现了西方法治的核心观点:法律是社会公认的,是对一切人而制定的,它体现着大多数人的意志。法律的目的就是为人民谋幸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总之,这些言论所代表的西方法学价值观即自由,平等,博爱等等,政府的存在就是要保护公民的权利。这些法学观经过了法律文献的规定和确认之后,便在世界各地广泛传播,它们也在我国引起了很大的影响。清朝末年,伴随着西方列强的武力入侵,西方的法学观念同西方的商品一样通过各种渠道涌入中国,例如各类政法类的刊物、书籍的出版发行、法律专家传授法律知识、中国留学生出国进修学习法律知识等使西方法学观在近代中国得到传播。相较其他东方国家,西方的法学观在中国的传播有其鲜明的特点。首先就是西方法学观在中国的传播遭受众多挫折,在我国法学观受到西方法学观的影响初期,就有中国到底实行内阁制还是总统制的争论、司法制度改良的争论、检察制度存废的争论。而争论的核心就是西方法学观是否可以成为中国近代的立法指导理论。从近代保留下来的大量的文献中,我们就可以发现西方的许多基本的法学观就已经在近代中国广泛传播,许多先进的法治思想已经被我国许多先进的知识分子所认可。比如,魏源在《海国图志》中的记载就体现出来“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法律至上”的思想。孙中山在《五权宪法》中提到:“何谓民权?即近来瑞士国所行之制:民有选举官吏之权,民有罢免官吏之权,民有创制法案之权,民有复决法案之权。此之谓四大民权也。”由此可见,此时已经有了在民的思想。不仅如此,高一涵在《共和国家与青年之自觉》中在介绍西方的法治观点时,阐述了“自由就是做法律所容许的事情”这一思想。这些西方的法学观在近代中国的传播,对中国的法学观的影响有很重要的意义。

(二)西方法治思想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权时期的法律体系被彻底废除,中国共产党进行了法制建设的初步探索,为我国新时期的法治建设构筑了基本的起步平台,其间就借鉴了一些西方法学观念。20世纪50年代后期特别“”时期,我国法治建设遭受严重挫折。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西方法学观在我国的传播又一次兴起。当时,我国对于西方法治思想的吸收有了明确的选择性,使西方的法治思想在传播时与我国的实际国情更加贴近。目前,我国已经真正做到了“法律是公民意识的体现”这一思想。我国的法治建设致力于达到为人民谋幸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旨。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的精神财富,知识无国界,西方法学观在我国的传播也会不断地延续下去。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应该积极吸收、借鉴西方国家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取长补全,让我国的法治建设更加完善,从而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

二、探究西方法治思想,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

(一)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思想

柏拉图把政体分为三种: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然而他同时认为这三种政体最终会演变为暴民制,这也是实行单一政体不可避免的结果。大约公元前119年,古希腊著名的政治学家波利比奥斯认为,当时的罗马融合了以上的三种政体:执行官代表了君主制,元老院代表了贵族制,公民代表了民主制。这样突破了单一制度,这样的混合制度通过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便成了三权分立思想的雏形,后来,被美国所实施。总统代表了君主制,参议院代表了贵族制,众议院代表了民主制,不同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到:国家的权利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和行政权应该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行政权和对外权由一个机关行使。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战争与和平,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继洛克之后,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便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家的不同机关管辖,这样这三个机关既能保持各自的权限独立,又能相互制约,相互保持平衡。

(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无论是哪种政体,在一定程度上,都会有被的可能。而三权分立的思想,能让不同的权利执行权分散在不同的执行机关,这样能有效地起到权利相互制约,防止权利高度集中的情况发生。这也是三权分立的思想核心。而且,孟德斯鸠还认为:在很多情况下,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要比权利的分散更有意义。三权分立的思想对西方的法治建设有很重要的意义。从三权分立的思想中,我们可以取其精华。学习三权分立的核心思想,用其来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但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基本国情,因此,不可以盲目地直接把西方法治思想譬如三权分立移植到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而应该适当结合国情对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在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权,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执行分开。由此可见,在我国的相关的权利执行机关的分配中,立法权是首要的,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行使都要受到全国人大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设置和实现,最大限度体现了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法治宗旨,可以让国家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我国权利的分配体系优于三权分立的思想。因此,我国决不会采取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而是要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人大对于行政权、司法权的监督制约。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权限制了司法权的发挥,法院在发挥司法权的过程中,要受到行政权的制约,但司法权又不能制约行政权。真正做到司法权独立,可以有效解决这一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司法独立的彻底性。首先是让审判权独立行使。我国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审判权的行使要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譬如要受到行政机关和相关制度的影响,使人民法院不能完全彻底地行使审判权。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前提,司法独立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司法独立,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因此,党委与审判机关应该各司其职,相互不能混淆。然而在实际的执行环节中,有些地区的政法委员会领导会利用自己的职权直接干扰法院的审判权,让审判权不能完全彻底的独立行使,这样的情况的确时有发生。因此,我们要做到严格独立执行法律法规,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因为,宪法中规定的保证司法机关对人大负责,这种负责是建立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基础之上的。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其次,应该建立垂直的法院体系,以防地方的保护主义现象。目前我国的司法体系有高度行政化的倾向,法院的设置和行政区划分相吻合,并且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有财政和人事上的一些利益关系,这使得法院在地方上的执行权就不能彻底的发挥出来。我们可以参考西方的巡回法院的模式,以此更好的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发生。如果地方法院的人事能够通过中央垂直管理,从而与地方政府之间减少利益关系,这样就能提高执法效率。再次,通过改变法院的内部运作的行政方式,保证法官在裁决中的独立性。法院院长处于一个行政化的权利体系之内,在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上,经常会受到上级的影响,这样院长往往直接干预法官的案件审理。同时法官审理一个案件时存在繁琐审批环节等,有时候法官对一个案件的审判会与行政领导的利益相冲突,法官很难保证自己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去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必须保障法官的合法权益,应该保证法官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对法官进行降职、免职的处罚;还要建立对重大错案的层层追责及终身追责制度;改革法官的员额制度及薪酬分配机制,激励法官的独立审判的信心和积极性,确保法官能极大程度地做到公平公正。最后,我们还要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造就一个全民信法、全民守法、并且尊重司法机关的良好大环境。加之从顶层设计层面上去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这样能逐渐建立起司法独立的长效机制,真正有效地做到司法独立,从而实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谢源成.西方法律信仰对中国的影响及发展趋势[J].商情,2012(42):29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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