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例6篇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1

【关 键 词】政治文明/德制/德治/法治/法制

近些年来,我国学术界极力要从理论上证明法制并不专属于资本主义社会,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可以建立起健全的法制。这是正确的,但仅仅满足于这一点是不够的。因为,从人类历史发展的实际过程来看,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产生了资本主义,法制也的确是与资本主义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从理论上说是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应当包含和拥有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全部积极成就是无需怀疑的。但是,社会主义决不能满足于拥有资本主义所达到的文明成就。在政治文明的问题上,社会主义并不能简单地继承资本主义法制,而是要创造性的建立起属于自己的所特有的更高形式的政治文明,这种政治文明无疑包含着法制,但又超越法制,是以德制形式出现的政治文明。中国的行政改革在继续深化的初期阶段,就提出了把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要求。虽然法治与德治都还属于社会治理层面上的问题,但是,在把它们统一起来的要求中,是包含着制度创新的要求的,即包含着创建社会主义德制文明的科学构想。特别是最近一个时期,在我国出现了轰轰烈烈的创建服务政府的运动,它向我们展示出这样一个历史必然性,那就是必将建立起一种以服务价值为核心的德制体系,在德制的制度框架下实现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是德治与法治的统一。

在今天,德治是一种理想还是一种现实的行动?如果站在法制的视角上来思考这个问题,结论只能是把德治作为一种理想来看待,至多也只会把德治看作为法治的补充形式,甚至提不出德治与法治的统一问题。但是,站在后工业社会的治理需要上来看,德治就不只是一个理想,而是一个现实的行动。因为,从人类政治文明演进的历史来看,德治是一个有着历史必然性的选择,从权治到法治再到德治的历史路径是一条越走越宽广的阳光大道。正如在法治中包含着封建等级制条件下的全部权力因素一样,在德治中,也会包含着资本主义全部法制成就。就德治这个概念本身而言,是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是标识社会主义德制的名称。

在理论上,德治和法治的相辅相成是一个无需证明的问题。因为,道德讲自律,法律讲他律,自律和他律能够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持。他律可以促进人们自律,如果法制完善,人们知道某事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为,自动就会促进人们自律,加强自我约束,不去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反过来,如果加强自律,人们的道德水平就会提高,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使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从而促进法制建设的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德治与法治从来也没有实现过统一。所以,德治与法治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是一个需要在历史发展中加以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人们能够发现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才能够真正解决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问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治理模式的建构中所要塑造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是能够使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在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的塑造过程中,所进行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必然是社会主义德制。

但是,长期以来,存在着对德治的错误认识,而且,对德治的误读并不仅仅是中国古代思想家们所畅想的“圣人之治”,而是那种试图通过教育的方式来实现整个社会道德化的设想。虽然实行德治需要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全体成员具有清楚明白的道德意识,但是,这种道德意识并不只是教育的产物,毋宁说它在根本上并不是教育的结果,而是道德制度化的结果。因为,当制度实现了道德化之后,就会不教而学,无论是担负治理角色的还是被治理角色的人们,都会崇尚道德行为和乐于过着一种道德化的生活。当然,这一点只有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才能实现,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是被寄托在修身养性的基础上的,是试图通过道德教育去实现的。在《大学》中,我们读到的就是这种建立德治之思维路径的典型形式,“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

如果在一个极其一般的意义上使用“教育”的涵义,是可以说德治之中包含着对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道德教育的。但是,这种教育与我们通常所讲的那种刻意追求的要达到某种直接效果的教育是不同的,它是作为一种次生效应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德治的直接目标是建立起道德化了的制度。在这个制度框架下,人们得到的是一种客观化了的必然教育。在这里,制度即师,由于有了道德化的制度,人的行为都会自然而然地具有道德特征,人们处理一切事务,都会有着道德判断和评价。总之,通过道德教育并不能实现稳定的德治,对于作为道德载体的个人来说,在教育中树立起来的道德意识可能会因某一偶然事件而顷刻丧失殆尽。这个基础丧失了,德治也就不可能了。所以,建立在个人道德修养基础上的德治是虚幻的德治,只有谋求制度的道德化,才能建立起稳定的德治。

德治决不可能是一种可以通过道德教化的途径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方式。德治必须与依据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而做出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联系在一起,即以确立起一种伦理化的制度体系为前提,只有有了伦理化的制度体系,社会治理的目标、行为体系以及治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合道德性才能获得可靠的保证。德治与法治一样,都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治理方式,都需要建立在明确的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推崇法治而贬低道德同中国古代儒家的“德主刑辅”都是错误的。在制度建设方面,德治与法治是两个维度,而且是不可分割的两个维度,只有把法治的理念与德治的理念结合起来,同时在这两种理念之下来进行社会治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才会获得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如果说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方面都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德治一维的话,那么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首先需要把德治的理念与法治的理念统一起来,努力去建立一种法治与德治相互包容、相互渗透的社会治理体系。

从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来看,从权制向法制的社会转变在人的社会角色上体现为“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人的身份关系所包含的社会差序格局为契约关系的平等自主所取代。但是,身份关系与契约关系都属于人的外在性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只要是外在于人的,就必然是矛盾和冲突的渊薮。就人追求类的和谐本性而言,是不会满足于人的契约关系所代表的历史形态的,人类必然会要求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更加文明的内在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在今天所展示出的征候已经能够证明,它是一种合作关系。

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包含着的是平等、自由和自主的内涵,而契约关系被确立起来也正是为了人们之间的合作。但是,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合作是次一级的合作关系,还不是本原意义上的合作关系模式,能够代表一种新的历史形态的合作关系是本原意义上的合作关系模式。在这种合作关系中,会存在着契约,但这时的契约是作为合作关系的保障而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是次一级的关系,是由合作关系所派生的。虽然区别仅在于是契约关系派生合作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派生契约关系这一点上,但在历史的纵向坐标上,却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代表。在这两种不同的历史形态之间所实现的转变,是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从契约到合作”的转变。与这种转变相适应,在社会治理问题上是以德制的确立为标志的。

也就是说,在人的身份关系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是权制,在契约关系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是法制,在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则必然建构起德制。身份关系、契约关系和合作关系是不同社会历史阶段中的普遍社会关系,它们分别属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在社会治理体系中,它们分别以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的形式出现。在身份关系、契约关系、合作关系与权制、法制、德制之间,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是中介。

服务型社会治理是一个广泛的社会合作体系,在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是按照这样一个逻辑建构的。首先,以制度道德化为起点,然后,通过治理者及其行为的道德化影响整个治理体系中的全部成员,实现一切人的道德化。在这里,作为起点的制度道德化是关键,是整个社会治理体系道德化能够稳定地持续地发展的前提。所以,制度的道德化是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前提,而不是一个终极的目标。在制度道德化的同时,还需要把这一道德化的过程进一步地向前推进,使其延展到个体的层面,实现这种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社会成员道德意识的普遍生成,使他们的行为合乎道德标准,满足于伦理关系健全的要求。

如果不是把德治看作为一项制度化的治理方式,而是仅仅看作为人的行为模式的话,那就必然会从人的个人修养方面去寻找德治的基础,即把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寄托在个人的道德自觉和道德意志之上,并进一步逻辑地推导出个人的修身是德治的前提。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古代对德治的期望总是寄托于圣王明君出现的原因。事实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直都是中国古代的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应当说,在一切社会治理模式中,注重个人的道德修养都是正确的,都会成为社会治理的必要补充因素和调节因素,但那决不是社会治理的根本。任何时候,个人的道德修养都无法成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行为本质,只有德治在制度设计和安排中得到了体现,才能够实现社会治理方式实质上的德治。

总的说来,德治与法治一样,如果它不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而是从属于工具理性,被作为一种工具来看待,或者说,是社会治理的一些可有可无的手段,那么德治就不能成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的基本性质。所以,只有当德治被作为一种制度来加以建设,才会成为一种稳定的持续的社会治理方式。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统治型社会治理并不属于德治的治理模式。

德制既是法律的道德化也是道德的法律化。在西方国家法治化的过程中,法律道德化或道德法律化的建言也是不绝于耳的,甚至许多学者不遗余力地对法律道德的同化进行考证和论辩。在中国,随着改革开放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运动,也出现了法律道德化或道德法律化的讨论。其实,囿于法制理念,法律道德化或道德法律化只是书斋中的宏论,在实践中,是鲜有积极意义的话题。因为这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新型制度形态的确立。正如在权制条件下讨论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一样,在法制条件下讨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是无意义的。权制条件下讨论起来没有意义的权力与法律的关系在法制条件下则得到了实践的解决。同样,在法制条件下仅仅属于学理探求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俟德制的出现,就仅仅是制度安排的事情了。

当然,在今天,谈论制度的道德化或道德的制度化显得不甚合乎时宜。因为,人们在现实中感受到的和乐意于谈论的都是法制。即使在无法确立法制的社会中,人们也会退而求其次,大力倡导法治和努力达到法治的标准。在某种意义上,近代以来的人们在语用习惯上并不严格地区分“制度”和“法制”两个词语,人们几乎把它们看作有着同一指称的两个词语,制度一词总是被看作是法律的制度。其实,制度与法制的指称是可以有着很大的不同的。我们已经指出,在近代社会以前,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也有着自己的制度,那种制度决不是法律的制度,而是权力的制度,我们将其称为权制。在人类的未来,我们完全可以想象,也将出现一种新型的制度,它不是权制,也不是法制,却包含着权制和法制全部历史发展中的一切积极成就,这种制度就是德制,即道德化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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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理解宪政文化之内涵

我国学术界对宪政文化的全面关注始自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从社会角度解释,认为宪政文化应包括与行宪有关的各种思想意识、制度、组织机构和一定的政治、经济状况。二是从文化角度解释,所谓宪政文化就是人类在追求和创建宪政这一政治形式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有关宪政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和组织机构。三是从法律角度解释,认为宪政文化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它是指一国公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主要是宪法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宪法现象,并直接影响人们宪法行为的、具有普遍性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心理和观念的总称。四是从民主政治角度解释,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政治,这种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潜移默化为社会大众较为稳定的思想方式、心理结构形式、价值判断标准和行为习惯,就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宪政文化。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宪政文化的基本内涵,但对宪政文化内涵的特殊性缺乏深入分析,因而容易导致宪政文化与其他社会文化的混淆。

对宪政文化的解读尽管各有千秋,但中心意旨则都指向了宪法和宪政。创制宪法是实施宪政的前提,而宪政是以宪法规定的原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是宪法的实施状态。但是,人类政治实践表明,并非所有宪法之花都能够顺利结出宪政之果。因为“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素质与民众之信仰”。就是说,作为静态的宪法要转变为动态的宪政,很大程度上既取决于宪法的实施,也取决于宪政文化。我们认为,所谓宪政文化就是社会成员对宪政的认知、情感、态度和信仰的总体倾向。它反映着人们对民主、法治、人权、平等、自由等普世价值的普遍认同和坚定信仰,蕴涵着人们对政府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以及人与人关系的理念,以及对围绕宪政发生的现象与行为的政治评价。从人类社会的政治发展来看,宪政文化属于政治主体的一种主观认识,它形成于各个民族的政治生活和文化传统之中,是现代社会文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和谐社会构建与宪政、宪政文化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因为和谐社会不仅包含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政治价值观,而且和谐社会调整各种利益关系,依靠的根本手段是宪法和法律。从当今世界来看,各国社会发展追求的都是和谐状态,各国政治发展追求的都是宪政形态,各国文化发展追求的都是宪政文化。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达到了和谐状态,那么该国的政治运作一定是宪政形态,该国民众的思维方式、心理结构形式、价值判断标准和行为习惯一定表现为宪政文化。因为惟有宪政才能确保政府按照宪法和法律进行社会管理,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从而使社会处于和谐状态;惟有宪政文化,才能确保宪政成为调控和维护社会的权威形式,从而使社会和谐保持持续状态。[论/文/网 LunWenData/Com]

二、宪政文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实现后能否持续,不仅取决于我国社会各领域的制度创新,而且取决于宪政文化的培育和形成。

第一,宪政文化奠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文化基础。从人类社会变迁中可以发现,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差别不仅体现在社会的制度安排方面,而且也体现在社会的政治文化方面,亦即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在一种相应政治文化的支撑下,才能实现正常运作与稳定发展。只有政治文化与社会制度处于一种相互适应的良性关系,社会才具有一种既有序又和谐的发展状态。因为政治文化不仅对现实社会起着维护和延续的作用,而且发生嬗变的政治文化还可能带来现实社会的迅速变迁。我们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需要一种新型政治文化支撑,这就是宪政文化。如果一个国家形成了宪政文化,其民众的政治权利意识强烈,对宪法和法律的认同程度较高,参与政治相当热情,政治态度比较宽容,而且善于接受社会的政治变革。因此,我国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社会的政治文化基础——宪政文化。

第二,建设宪政文化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既包括社会利益层面的和谐,也包括社会文化层面的和谐。从一定意义说,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文化层面的和谐,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因为文化和谐是一个社会最深刻、最持久的和谐,所有社会的政治文化总是与该社会的制度,特别是与该社会的政治制度内在地联系在一起。因此,不管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是发展社会主义宪政国家,都需要传统政治文化的不断创新与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愈益丰富、多元,在此状况下,只有建立宪政文化体系,才能融合各种社会文化,整合人民内部不同利益诉求,化解各种利益矛盾,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第三,宪政文化的建立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的一个重要标志。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在于该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能够实现和维持一种协调性的发展。忽视任何一个文明的发展,都会给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带来严重影响。相对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来说,政治文明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因为没有政治文明提供的制度和法律保障,社会和谐不仅无法实现,而且物质文明提供的物质支持、精神文明提供的智力支持也不可能是持续的。我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社会制度和法律建设的程度较低,民众的民主法律意识淡薄,这就更需要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建设政治文明就是要实现宪政文明,宪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标志。只有建立和实行了宪政制度,才会有真正的政治文明。而宪政的基石在于宪政文化,没有宪政文化的建构与弘扬,就没有发达的政治文明,更不会有社会的繁荣与和谐。

第四,宪政文化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行为规范。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善治的社会,“善治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市场经济社会的利益关系必定众多而复杂,要使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保持一种和谐的运行状态,就需要协调好各种社会关系,其中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和谐的社会,理应是一个公民与政府之间有着良好合作关系的社会。公民与政府良好合作关系的建立和保持,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公民政治参与的发展和提高。因为公民政治参与能够增强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公民对政治权威的认同;同时,它能增强政治系统的传导和反馈功能,有利于政府的正确决策,及时化解社会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证明,政治参与带来的政治稳定程度,与政治制度化成正比。因此,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水平,实现社会的政治稳定,就必须普及宪政文化,实现政治的宪政化。因为一个国家的宪政和宪政文化取得了根本性的发展,不仅意味着该国政治制度化水平的提高,而且更意味着该国民众政治参与行为的理性、规范和有序。在这样一个社会里,公民与政府之间不仅具有一种和谐的关系,而且公民理性的、规范的和有序的政治参与行为有助于和谐社会的维护。

三、全面培育宪政文化,实现我国社会和谐

宪政作为一种比较理想的政治制度,既是社会实现和谐的必由之路,也是各国人民通向幸福的康庄大道。而建设宪政国家,实现社会和谐,都离不开体现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政文化的发育和成熟,根源在于“文化是体制之母”。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大力培育宪政文化。

第一:加强宪政教育,培养和普及宪政观念。宪政文化的形成源于宪政观念的确立和传播。培育宪政文化,建设和谐社会,首先需要对公民加强宪政教育,培养和普及宪政观念。宪政观念发端于西方,其内容非常广泛,但其核心内容在于宪法至上观念和公民权利观念。宪法至上观念是宪政文化的最基本内容,它表明社会成员对宪法权威的普遍认同,也显示人们对宪法的高度忠诚;公民权利观念作为宪政文化的基石,它既要求国家承认公民的各种权利,也要求国家保护公民的各种权利。培养我国公民的宪政观念,需要做到:首先,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宪政文化赖以发展的根基,是宪政文化得以生成的最原始动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法治、平等、权利等宪政观念会愈益深入人心。其次,加强宪政理论研究。宪政理论是宪政文化的载体,对其加强研究,不仅能够深化和巩固公民的宪政观念,而且为宪政文化不断地输送新的内核。再次,普及公民的政治意识,塑造公民的政治人格,提高公民的政治能力。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3

关键词:政治文明;政治文化;公民文化;建设

一、政治文明的含义

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首次将“政治文明”建设提到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上。这说明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建设.中国共产党人越来越认识到政治体制改革的迫切性和重要性,看到政治体制改革严重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了。

我们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两个概念已经耳熟能详了,而对“政治文明”则比较生疏。何谓政治文明?按照党的有关文件,我们大略地知道今天所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实际上就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等等。但是似乎这样一说,现在就没有必要提“政治文明”这个名词了。因为以往的社会主义建设已经涵盖了今日的政治文明建设。事实上不是这样。党之所以将政治文明建设作为未来国家的一个重要目标,自有它的深义。首先,这说明中国的政治体制是不完善的,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其次,这说明以往的社会主义建设是不全面的,即忽视或轻视了政治文明建设,现在则要重视它了;最后,这说明今日所提的政治文明有其时代的涵义,并不是可以笼统地被包含在“精神文明”建设之中的。

从根本上讲,政治文明建设就是政治文化建设,其目的就是建立一种适应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完善而科学的公民政治心理和行为体系。这种体系形式上是客观的,如表现为一定的规章制度以及设施等,但是内容上是主观的,它表现为广大人民的一种符合要求的意识和习惯。政治文明不同于精神文明。精神文明相对于物质文明而言,侧重于国民的思想道德文化修养层面;而政治文明则侧重于国民的政治修养层面以及相关的制度和文化建设。西方学者阿尔蒙德将政治文化解释为政治系统成员的行为取向或心理因素,即政治制度的内化。他认为政治文化可以概括为政治认知、情感与评价,也可以表述为政治态度、信仰、感情、价值观与技能。我认为这是对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说政治文明建设本质上是政治文化建设。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应当是目前代表人类历史发展方向的最先进、最完善的一种.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体系。这种法制体系应当能够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二.民主的自由的参与型的公民政治文化心理。广大人民群众具备一定的政治要求和心理意识;三,全国上下有一个清明的政治统治体系.政府系统能够良好、高效地运转等。

二、政治文明与公民文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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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的文化——农村法治的精神基础

 

法治几乎是一个普遍性的诉求,但法治概念却充满了争议,正因如此,法治实践在各个地区也层次不一。作为一种政治价值,法治是普遍性的,因为它能体现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保障个人权利免遭组织和个人的侵害;然而作为一种治理方式,法治在这里产生了争议和问题。仅从概念看,“所谓法治,即是相对于人治的‘法律之治’(Rule of law),前者意味着专断和任性,后者则力图确立某种非人格之治”,[2]是对人性中的固有弱点的规约乃至超越。那么,“法律之治”又意味着什么?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即已给出了解答,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这是法治的核心所在,正义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是正义之法。法治在中国,应该说这两个方面都有所欠缺,特别是在法律服从方面,各种任性的执法,以及大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存在可以说是人尽皆知。那么在这些现象的背后,归根结蒂地说,是没有形成一种法治的文化——对法律保障当事人利益的信心,对执法司法者的信任以及对法律至上权威的内心认同。这是法治与其背后的文化之间的关系:法治是治理之树的枝叶,而相应的文化是根。

 

二、农村政治文化的特质及其内涵

 

说中国农村的文化是一种单一性质的文化形态,这既草率也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农村文化也呈现多样化的特征,既有儒家文化的因素,也有现代市民文化的因子,还有其他文化基因,比如宗教文化、反文化等等。当然,在这些文化形态之中,有占主导地位的文化形态即主流文化,这就是传承了两千多年的儒家政治文化。为什么称之为“政治文化”而不直接用“文化”二字呢?这是因为,儒家文化从根本上是一种入世文化,表达的是士人对家国政治的认知、情感和评价,仅以“文化”言之则多多少少偏离了其本来面貌,所以以“儒家政治文化”来称呼更为合适。也就是说,农村文化是一种以儒家政治文化为内核,结合了其他文化因素的多样性文化形态。这是从其内涵看农村文化所表现出的特质。从文化变迁角度来看,当下的农村文化是一种过渡性的文化,即处于从传统向现代的过渡阶段。

 

传统的儒家文化在两千多年的历史洪流中,其中的某些内容比如男尊女卑思想被人们所抛弃,而另一些则保留下来并传承至今,比如孝悌思想在整个中华文化特别是农村中还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炎黄子孙。随着时代的变迁,一些新质的文化因素也加入到农村的文化体系中,从而形成了以下述内容为内涵的农村政治文化。

 

(一)基于地域、情感纽带的认同文化。这是一种地缘——血缘文化。城市社区也可以形成某种地缘文化,在这里,人们都是某一社区的成员,有着共同的身份资格,享受着同质的公共服务,当然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和难题。假如通往该社区的主道被垃圾包围而恶气刺鼻且通行不畅,那么所有人都将感同身受,大家就都“同仇敌忾”地对该社区的公共服务不满,这种情形之下也会形成一种强烈的认同——即一致地认同该给这个社区的服务差评。然而,这种认同也许很快就会烟消云散,随着这个问题的解决此种认同也就不复存在,或者由于人员的流动性,新搬进来的住户与老住户之间观念不一也无法形成一种认同。如果不是生活得很久,事实上他们也不太可能共同生活于此很久,因为工作、婚姻等而搬进迁出,人口的流动性大,很少有接连三代都住在同一个社区的例子,即使有也是极少数,所以不会形成一种基于情感纽带的认同文化。当然这并非说城市居民没有认同感,只是说在城市社区没有这种基于情感或血缘的认同文化,因为此种文化的形成需要以血缘或亲属关系作为基础,而城市社区最缺的就是这个。

 

在农村——主要指自然村,人们基于某种血缘或亲属关系而聚集在一起生存、繁衍,或者由单一家族,或者以一个或几个大家族为主、其他较小的家主为辅(人数上)构成一个村落。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成员的成分会更趋复杂,有新迁入的成员,也有迁出的人们,但他们都比较熟悉或者很快就会熟悉,要么是同一宗族的成员,要么可以攀得上亲戚关系,“来而不往非礼也”,所以“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4]不管远走他乡多久、多远,他们的“根”还在老地方,那里有他们的情感归宿,于是就有了“落叶归根”的乡愁。因而,在这个生于斯、长于斯的地方形成了一种地域——血缘型的认同文化。进而对家乡的建设、发展事业有着一种发自内心的关心,这也能部分的解释达官显贵们在发达之后对家乡在政策上的倾斜和偏心了。

 

(二)基于传统、个人魅力的合法性文化。合法性问题,是任何一个社团、组织都要解决好的问题之一,一个社团、组织有无合法性以及其合法性的强弱,将影响该团体的存续问题,一个失去合法性的团体终将在各种突发事件中分崩离析,历代王朝或各届政府的兴衰就很好的说明了此问题。简单而言,合法性即指正当性或正统性,合法性并不简单地等同于守法意义上的合法,它与权威关系密切但又不等同于权威,是一种基于认可基础上的正当性或正统性。[5]合法性之下的服从是一种自愿的服从,是“口服心也服”,而非武力威胁下的“口服心不服”。根据马克斯·韦伯的理论,他将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治秩序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所谓的“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传统权威性的合法性建立在长期形成的传统风俗和习惯的基础上,人们之所以接受某种统治和规则是因为历史沿袭,从来如此;个人魅力型的合法性建立在个人的超凡感召力基础上;而法理型权威建立在一系列清晰而明确的规则和制度并得到公正地执行的基础上。[6]同时应该指出,任何一个社会的合法性基础都不是性质单一的,而是混合型的,可能以某一种为主。在农村,合法性主要来源于传统和个人魅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法理型权威的因素,只是表明起主要作用的是这两种,法理型文化还未成型而已。 在农村,传统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大至家族兴衰业,小到个人琐碎事,都可以看到传统的影子。传统是社会所累积的经验,并且可以一代一代往下传,久而久之便成为一套行为规范,凡事照着做就不会出问题。[7]这是传统赋予的正当性,一件事对不对首先看看祖先的规矩是不是这样。传统的经验流传下来就形成了一套行为规范,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都有清晰的界定,如果有人问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他们也说不好,“因为祖上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我们历来如此”,这就是对传统的权威最好的解释。老人,特别是有点文化又德行高尚、口碑好的老人,在农村有着特殊的地位与影响力,他(们)有着很大的话语权以及道德感化力,因为其自身便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道德的境界,代表着公正性。这是一种基于个人魅力的权威,服从他(们)是因为他(们)的超凡感召力,他(们)的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特别是在解决村民间的矛盾纠纷时,其作用可以说发挥得淋漓尽致,家庭内部矛盾可由他(们)来处理,家族纷争也可由他(们)来公正地裁断,这称之为老人政治。传统影响下的农村社会,习俗、风俗、习惯提供着正统性(或正当性),同时规约着人们的行为,并未农村社会提供着延续不断的凝聚力;老人政治作为社会矛盾的缓冲剂以及和谐稳定的润滑剂,保证了农村社会的基本稳定。

 

(三)基于德治传统的息诉耻诉文化。与法家不同,儒家向来主张德治教化,无讼去刑的状态是儒家理想社会的典型特征。那么,这种理想状态如何达致呢?儒家的回答是德治与礼制。德与礼都是行为规范,是准则,是制约,同时也是倡导和建议,因而不具有强制性,要求人的自律自觉,其出发点是教人向善。而法律则不同,其出发点是抑恶。有了德性的权威,道德的信仰,当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可以诉诸道德权威,而不必凡事皆求助法律。打官司在村民们看来并不值得称道,相反,会认为那是小人做的事,“君子以德”。即使打官司那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是在道德和礼仪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因为打官司要伤和气,大家日后不好见面,以至于在村中还要受到挤兑,于己于人都不好。更好的办法是诉诸老人政治,由哪些德高望重的老者来作出公正的决断,也相信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笔者在此费了不少笔墨分析了农村政治文化的内涵,其实并非就文化而论文化,而是要解释其与法治的关系,看二者是否具有同一性,这也是笔者的着眼点所在。

 

三、农村政治文化与法治的关系

 

(一)农村法治与其政治文化是一种相互依存关系。“法律之治”意味着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与法不符即没有依据,于情于理可能都说得通,但是与法不通就没有正当性,因为法律是最终的评判标准。但是,法律也是人所立的,不能离开人,更不能与基本的价值观念、道德相抵触;另一方面,法律体现的是一种关系——人与人、人与物的关系,归根结底还是人与人的关系,而长时期形成的对于政治组织、制度的态度、情感和评价体现的也是一种关系。所以,农村法治不能脱离其政治文化的土壤,否则就成了无本之木。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农村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并与其历史、观念缠绕在一起,因而在农村推行法治不能忽略这个因素。不然,一味地施行所谓的“法治”,动辄抓人、拘留、罚款、定罪而忽视当地的文化传统,结果肯定会不甚理想,甚至会事与愿违。虽然把人抓了与法有据,把人判了也合法,但是农民心里不服的话,那么与法治的精神相去甚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忌于农村的文化传统而不敢执法,而是强调在施行法治的时候一定得考虑到这个因素。总之,农村法治需要与其文化有某种契合,至少不能明显冲突。

 

在此基础上推行法治,以法治的方式和思维处理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农民的正当利益,那么又会反过来造就一种法治的文化,即得益于公正执法和司法基础上对法律、制度公正性的评判和认可。有了这种文化作为支撑,则离法治又近了一步。

 

然而,就当前来看,农村政治文化与法治并非完全吻合,在诸多方面还存在着不一致甚至冲突。

 

(二)农村政治文化与法治之间的张力。农村得以在长时间里保持一种内部稳定、和睦的状态,不得不说要得益于农村以儒家伦理为内核的政治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儒家的德治教化,在教人向善的同时,也缓和了社会矛盾,减轻了当政者在社会治理方面的负担。[8]而法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体现的是现代公民社会下的一种治理方式,追求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的公民意识是其精神基础,而农村的政治文化体现的是德治传统影响下形成的对政治、制度的情感、态度,两者的背后是不同的制度背景。因而农村的传统政治文化与法治之间存在某种张力就是顺理成章的了。

 

其一,以地域、血缘为纽带的认同文化在提供认同的同时,在内容上也有与法治不相容之处。法治也需要认同,那是对法律、执法司法者、整个法制体系公正性的发自内心的期待、信任和信心,而非对某个人的权威或者号召力的认可。而农村这种认同文化是对历史沿袭下来的传统、风俗习惯以及老人的世俗权威的默许和认可,与法治下的认同并非一码事。其二,基于传统、个人魅力的合法性文化在为农村的政治体制提供正当性的同时,也有与法治不相符合的地方。在农村,正当性来源于历史性和道德性,而在法治之下,正当性更多的来源于合法律性,合乎法律是法治社会合法性的主要内涵。其三,无讼去刑的息诉耻诉文化讲求人情、亲情,诉诸道德和传统,以此来维系整个共同体的完整和安定,所以它对于法律和法制的态度是冷淡的,既不愿也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不能归根结底还在于等级制下的地位、权利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就导致他们不愿意诉诸法律。而这正好与法治是相悖的,法治的生命在于法律的正确、严格地执行,进而形成一种对于法律、法制的信仰。

 

(三)农村政治文化与法治的张力的实质是人治与法治的矛盾。农村过渡型政治文化的背后是等级制的政治制度设计。在这种制度设计中,赋予了长者以特有的影响力,德教礼仪进一步固化了农村的封闭性质,形成了这种文化形态:即地域——血缘型的认同文化,基于传统、个人魅力的合法性文化以及源于德治的息诉耻诉文化。而等级制的制度设计体现的是人治传统,是指个人的意志超越于法之上而行专断之治的治理方式,即“少数人治”,农村中普遍存在的“家长主义”、“老人政治”即为等级制下的“少数人治”的一个缩影。在人治传统根深蒂固的农村社会里,首要的一点在于身份地位的不平等:年轻人往往被认为是“不健全”的人,因为他们涉世不深、经验不足而又棱角分明,所以需要老者的“庇护”;这种不平等还体现于普通人与德高望重之人在话语权上的不对等,他们以其公认的威望而成为意见领袖和裁判者(虽然有时也是形势所迫),这样无形之中便剥夺了他人发表意见的同等权利。 这种人治方式与法治是相矛盾的。法治最基本的一个特点或者腰间就是其平等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同样的义务。而在人治之下,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无从谈起,至多也只是少数人的平等以及多数人的平等无权掩盖了实质的的不平等,或者说正是由于不平等性才给人治留下了空间。[9]人治与法治的矛盾还体现于二者所仰赖的制度背景的差异:法治是现代民主政治下的产物,现代化的制度体系已然建立并成熟,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制度化的承认和保障;而人治的背后是前现代政治制度体系,或者是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渡性制度体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不到制度的承认和保障,且制度经常性的破坏公民权利和自由,因为制度是为某个家族或集团而制定和运行的,是为其服务的。此外,人治与法治在具体操作上也呈现出明显的矛盾性,前者以个人意志为转移,随意性和专断性较为明显,后者以公认的法律、制度为准绳,具有稳定性和民主性的鲜明特点。

 

四、结语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5

论文关键词 政治生态 公民政治参与 有序发展

近年来,随着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我国开始大量出现了合法的制度化的参与行为,如投票选举、投诉、诉讼和信访,也出现了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行为,如抗议和暴力对抗、越级上访、围攻基层政府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以政治生态学的视角对当前公民政治参与的政治生态环境进行科学的理论分析,有助于逐步促进公民政治参与有序化,以更好地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

一、政治生态学与公民政治参与的互动关系

政治生态学,是运用生态学的观点探讨社会政治现象及其环境关系的一种理论和方法。它运用生态学的方法,从政治和周围环境的关系中研究政治现象的产生和发展。政治参与是社会成员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直接或间接影响政治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行为。从生态学的角度看,公民政治参与作为一种政治实践行为,具有生态系统属性,它与周围的政治系统和国家社会大环境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把政治体系看作是一个生态系统,借用生态学的方法来研究它,考察它与政治参与的关系,那么,它也不例外,一方面,公民政治参与受政治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组织化程度、文化观念等要素,这些要素会影响和制约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公民也会应用政治参与影响政治系统发展,如通过如上访、投票、选举等活动使政府的决策体现自己的意志,促进决策的科学和民主化。

二、公民政治参与的政治生态分析

政治生态理论侧重于研究环境因素制约分析方法,这对于社会转型期的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新的视角。针对当前我国出现的非制度化、无序化公民参与等问题,从政治生态学三个要素——经济要素、社会要素、文化要素来分析政治参与,对规范和推进政治参与的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一)政治参的经济要素分析

影响公民政治参与的首要生态要素是社会经济机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亨廷顿认为:“民主的前景取决于经济发展的前景。”“一个国家的政治参与水平与其经济发展程度是息息相关的。一般而言,经济发展和政治参与呈正的相关关系”。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政治参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这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参与的层次和水平从整体上大大提高。这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极大关系。生活水平提高使得人们不用整天为温饱和生计而操劳,可以把更多精力投入到公民的政治责任感,国家公共生活等较高层次的精神境界上。二是公民的政治沟通水平和公民的政治资讯能力大大增强。经济发展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而科技的发展又改善了参与渠道、方法等,比如网络微博、博客。

经济收入和经济地位的差别也对政治参与产生重大影响。它使利益冲突和利益协调成为中国政治参与的重要内容。我国社会经济收入差距的拉大,使社会利益分化日益严重,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在利益协调的过程中,不同利益群体的公民越来越从本群体的利益要求出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和立场。为维护其自身合法的经济地位和社会认同,加强与政府的联系,社会各个阶层越来越倾向于向政治系统表达各自的特殊利益和政治诉求。目前我国缺乏可遵循的利益表达、利益竞争的制度化规范约束,这导致某些个人和阶层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稀缺政治资源谋取利益。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部分个人和阶层对于参与行为、后果以及应负责任缺乏理性的认识,在政治参与的方式、程序、过程表现出盲目性和随大流等特征,往往采取静坐、围攻政府等非理性化的政治参与方式。这在很大程序上干扰了社会政治系统的正常运作,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发展。

(二)政治参与的社会生态要素分析

按照政治生态学理论,我们应该把政治体系、政治生活放在更为广阔的社会、自然的背景和环境之下,给予全方位考察。社会体系是政治体系赖以存在的基础,政治决策、政治行为,应当与社会和自然相调适。完整的社会体系是由不同类别和不同层次的社会组织要素组成。要使社会体系成为一个完整、严密、有机的整体,必须合理、顺畅地把社会各要素组合起来,建立相应的整合机制。它就是现代组织形式,如阶级,阶层,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是当代社会各种利益和要求的汇聚点和表达者,其优势作用体现在两方面:其一,社会组织具有较强凝聚力,能把所有成员团结起来,形成高质量的利益综合,从而在政治参与中发挥较大作用。其二,社会组织通过发动团体成员,参与策划战略,进行利益综合和利益表达,从而对政治系统的决策活动施加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虽绝大部分公民是以组织或团体名义参与政治生活。但是,他们在政治见解和要求方面却可能完全相反,公民的政治行为,基本没有经过组织协调。同时,由于一般组织自立性差,在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方面功能不强,使得无法对组织成员的政治要求作出积极回应。因此,虽然大多数公民都是一定政治组织的成员,然而参与政治活动时公民很少以组织名义出现,参与行为较少体现组织性特征。相当部分公民在向政治体系施加影响和提出要求的过程中,干脆直接直接以个体的名义。于是,中国政治参与陷入这样一种矛盾状况,即表面上的有组织和整齐划一,而实际上的混乱分散和无组织。

(三)政治参与的文化生态要素分析

按照政治生态的角度,任何一个政治体系,都离不开它赖以生存的细胞——角色。一个政治体系要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必须以愿意维持系统的正常运行作为支撑作用。没有良好的角色,大戏无法开演;没有优秀的公民,政治体系无法正常运行。同样地,政治体系只有尊重其成员,认为它们是独立个体和鲜活生命,才能赢得成员与角色的对等的尊重,才有可能形成二者间的生态互动关系。国家与公民个体之间良好的生态互动关系依赖于公民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政治文化呈现出多元化的复杂状态,即从传统到现代、单一到多种不同类型的政治文化相互交织的现象。尤其是臣民文化,它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十分深远。公民在政治参与上的消极心理和行为来自于依附型的臣民文化,这是几千年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传统政治文化在民众心理积淀而成。臣民文化是人民对统治者的盲从、愚忠所构成的政治文化状态,是一种带有明显奴性色彩的政治文化。它从根本上否定人的独立个性,漠视社会成员的自主权,消解人的自由意志。臣民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即使今天,它对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影响仍深远。臣民文化使人们在政治参与中呈现出服从、被动倾向,行动上体现为普遍的非参与趋势,从而导致政治参与冷漠。

三、创新政治生态环境,促进公民政治参与良好有序发展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公民的政治参与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面对当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存在的新情况,我们必须改善和创新政治生态环境,从制度上保证公民政治参与朝自主化、理性化、合法化和有序化的方向良性发展。

(一)拓宽政治参与渠道,促进公民参与的理性化发展

推进公民政治参与的理性发展必须健全公民政治参与机制,拓宽公民政治参与渠道。首先必须完善我国各项基本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使利益主体正当的利益要求和政治诉求均能以法律形式得以保护。其次,畅通参与渠道,搭建参与平台,引导政治参与有序进行。健全民意表达机制、社会听证制度、社会舆论监督机制、民主评议制度等。拓宽参与渠道,可以预防公众行为的失控,保证公众参与在法律框架内有序。第三,充分利用大众媒体的作用,确保政府信息资源的开放,加强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广泛利用各种渠道,如博客、电子信箱、接待日等,让不同的群体有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广泛而畅通的渠道对于满足公众参与的愿望,保持社会安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力培育社团组织,提升公民政治参与的力度和水平

相对于公民个体参与政治而言,社团组织能大大提升政治参与的力度、渠道,能强化利益表达功能,扩大对政府政策影响力。在政治不断发展的今天,为规范和统一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必须不断培育各种专利益集团,推进社团组织在规模和质量上的双重发展。然而目前不少中介组织存在管理不善、组织涣散等问题,导致新社会阶层无法很好的表达利益要求。为加强其在推动新社会阶层政治参与方面的作用,必须完善其管理和服务。对目前不少社会组织仍依赖政府有关部门的状况,应在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增强其独立性,即做到经费自筹,人员自聘,工作自主,编制自定。其二,提高社团成员素质,加强内部管理,为各阶层人士政治参与提供好的平台。培养和造就一批从事社团工作的高素质的创新人才,在社团活动中培养成员的团体意识,强化成员对团体的归属感和认同感。社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界定好自身的角色,严格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及时准确地向政府表达社会阶层成员的利益和要求,提高自身服务水平,而促进政府改革,从而协助政府善治。

法治与文化的关系范文6

论文摘要:通过对我国公民文化的发展状况与特点的分析,结合我国特定的国情和时代机遇,从发展市场经济、建设公民社会、推行公民教育、提升公民政治参与几个方面,对建设中国公民文化的对策子以探讨。

一、中国公民文化的内涵

    公民文化是商品经济与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与结果,它曾一度是西方国家主导的政治价值取向,但其中蕴含的民主、法治、平等、自由等现代价值理念为各国普遍接受。由于我国历史背景、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等原因,公民文化赖以生成的经济基础、制度环境以及社会心理基础相对薄弱,完全按西方标准来界定我国公民文化是不可能的。当前中国的政治文化发展状况有别于西方,体现在: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它不像西方人那样过份强调个人的独立地位,而是努力寻求个体独立与集体主义之间的平衡点,更多强调社会整体利益、合作与和谐的价值,因而相对淡化社会分化、对立、冲突和多元竞争,传统臣民社会所内含的美德也将融人其中,使我国致力于建设和谐而非冲突的社会;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双方的对立关系不如西方突出,公民在对政府进行监督的同时,还要求多几分对权威的尊重与服从;在政治参与程度上,公民已具备一定程度的参与意识,参与的价值也得到认可,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一时还无法达到西方那样的参与水平。

    因此,中国公民文化是在充分结合中国国情,继承优良传统文化,并充分吸收与融合现代文化与西方文化中的优良传统与特质的基础上发育起来的一种和谐、中和、具有较强沟通、协调与平衡机制的政治文化。

    二、当前中国公民文化发展状况

    (一)建设中国公民文化的机遇

    1.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公民文化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

    按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与公民文化发展存在正相关的联系。当今中国公民文化的培育是与市场经济转型相适应的。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为公民文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公民文化建设提供了政治制度环境。

    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政治体制发生了巨大变革:第一,法治。把依法治国定为基本国策;第二,放权。中央政府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对公民的管理逐渐放松,公民自由活动空间不断增大,政府和网民互动,网络言论更加自由、宽松等;第三,职能转变。政府经济、社会职能弱化,并将之转交给相关民间组织。政治体制改革是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重构,是制度的积极调整,它顺应了公民文化发展对制度环境的要求。

3.“公民性”的不断提高为公民文化建设提供了心理基础。

“公民性”显示的是在政府力量与市场力量之外的一种精神力量,是公民文化对社会政治心理的要求。在具有充分“公民性”的社会中:公民掌握一定的政治知识和技能;更加关心政治,并相互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并认为自身能够影响政治,具有一定的“政治效能感”;公众更容易围绕共同利益、目标和价值进行集体行动。中国社会“公民性”的提高可以从民众积极向政府、“两会”建言中可以看出;从普通公民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要求,主动查询4万亿元的投资去向中可以看出;从众多网友争相在网络上与总理对话,一起探讨时代难题中可以看出。

    4.2008年至今的一系列重大事件为公民文化建设提供了契机。

    社会重大事件和社会问题能够反映并塑造公民文化所需要的优秀品质。近年来特别是2008年至今,汉川地震、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两会”的召开、金融危机、建国60周年等一系列重大事件,促使中国社会心理环境在短时期内得到大幅度改善,民族凝聚力、社会责任感以及人们之间的相互理解与信任得到增强;公民对政治体系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在政府的主动引导下,公民在实际行动中意识到理性、合法参与的重要性,政治效能感不断提高;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也得到提高,党与政府的形象经历了考验,其威信在人民心底不断升华;公民对政府的期望值也在不断提高,加快改革尤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公众诉求也越来越强烈。中国遇到了一个30年来难得的顺势推进公民文化建设的机会。

(二)中国公民文化发展存在的问题与特点

1.起步晚,进程慢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以及民主政治建设与发展,我国公民文化得到一定程度的发育。但其发展进程较之社会变革的速度,仍显滞后。我国政治体制的不完善阻碍了公民对国家政治事务的民主参与和有效管理,造成公民对政治权力的顺从与依附关系,民主政治意识以及公民权利观念薄弱,政治效能感低下,公民“政治冷漠主义”与现实生活中“趋利主义”相交织的心态仍存在,这些因素使公民文化发育进程步履维艰。

2.发育不平衡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不平衡性。东部城市发展很快,但中西部特别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仍比较落后,很多农村地区的人们离现代信息交流很远,如无法阅读报纸、上网等。

他们既无法及时了解当前社会发展形势,无法认知并参与到政治系统中去,更无法及时让外界了解他们的心声,其意志与利益的表达与实现缺乏有效的渠道与途径。另外,在不同时机与场合中,公民在对政治体系以及对自身政治角色的认知、情感与态度等方面也具有差异性。相比之下,公民在重大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公民意识与公民精神比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明显,但当重大事件过去后,这种强烈的精神与意识往往也随之消退。

3.政府主导

中国的传统与现实共同确立了政府的主导地位。在这种环境下,中国公民文化与西方不同,它不完全是自发产生的,而是在政府及其部门支持下培植起来的。一方面,它可能造成公民文化的形成与发展缺乏自主性,带有官方色彩和“政治化”倾向,但政府的主导地位若能正确发挥,它便可以保证公民文化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相一致。作为一个新兴的现代化国家,未来中国公民文化的发展需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效引导与保证公民文化发展的内容与方向,为之提供更多的精神动力与智力支持,以获取公民文化发育的“后发优势”。

三、当代中国公民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公民文化“是与民主制度相藕合的公民的政治态度、情感、信仰和价值取向,属于民主的隐结构是现代民主政治运作的前提条件。民主制度只有得到公民文化的支持,才能够得以巩固和发展。作为现代政治文化,公民文化能够起到调整和规范现代人的行为,为社会生活的有序展开提供各种组织制度和机制的作用。当前,我国正致力于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文化将有助于在公民与政治体系互动过程中,提高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效率。

然而,一种新制度的产生并不必然会随之带来新的政治文化。“作为观念、思想和心理形态的政治文化比处于表面层次的制度形态具有更广泛的作用范围、更深刻的影响和更为强韧的历史惰性。它的形成与发展不是一个简单的观念改变的过程,而是与社会结构的调整、政治体制的完善、公民素质与意识的提高以及行为模式的改变等多方面因素都有着深刻联系的。因此,建设公民文化既是历史的必然与现实的需要,又是一个需要理性思维不断推进和扩展的漫长过程。我们必须充分利用有利资源和时代机遇,为中国公民文化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一)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本驱动力

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为臣民文化向公民文化转变提供两方面的条件与动力:物质基础和公民的“主体性”。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自由运行的社会性市场机制和以公民个人为主体的大众平等的经济参与过程。核心就是展示人的主体性和主体价值。’,川它冲垮和铲除了臣民文化赖以生存的基础即小农自然经济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级制度、依附关系以及“官本位”思想,改变了人们的传统政治心理。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利益最大化原则,能够激发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自主、个性、参与等精神,并使之逐步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取向。市场经济主体要求具有主动权和相对独立性以保持人们之间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从而实现自我自由活动。为强化市场经济的动力作用,必须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市场体系和规范市场秩序,并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以及其他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制度。

    (二)以建构公民社会为社会基石

公民社会(或称市民社会)指“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和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 

“发达的市民社会是公民文化孕生的摇篮。”因此,必须从特定的社会结构人手,为公民文化发育提供稳固的社会基石。

    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是一个自发过程,而中国公民社会是在西方影响,政府主动变革,让度出部分职权的过程中发育的,它更多的是一个自觉的过程。因此,构建中国公民社会应做到:首先,重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府权力有意识地从社会回缩是中国公民社会萌发的起始点。政府应主动转变职能,划定政府行动界限,让度出部分管理职能,交由社会机制(民间组织)来实现。其次,强化对民间组织的引导与规范。这要求政府在坚持民间组织自主运基础上,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在行政上进行合作,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再次,革新制度,实现政务公开,这是公众在公共领域参与政治的前提条件。如听证制度能够为公民参与政治提供平台。最后,政府与社会合作,引导社会自治模式的形成。如温州市各种行业协会就是一个极好的参照模式。

    (三)以推行公民教育为前提

    公民教育是“社会通过培养使公民成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责权主体,成为在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有效成员的过程。’,困公民文化是由具备民主性质的公民心理、公民意识以及价值取向蕴育而成的,它要求公民具备一定的政治知识、政治情感、政治价值、政治理想信念、政治效能感和政治技能等,这些都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教育、实践和生活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教育“可以训练个人的参与政治的技巧。人们可以被教导获取知识的方法,可以被引导接触大众传播媒介,可以了解政治的正式结构以及政府和政治制度的重要性。民主的参与和责任的明确准则可以通过教育得以传播。”川因此,“推行公民教育是公民文化培育的前提。”2008年以来中国发生的一系列重大事件也为公民教育提供了大量的、鲜活的教育素材,对于中国来说,现在是推进公民教育的绝佳契机。

    首先,以巩固社会心理为思想基础。公民文化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文化长期作用于人们积淀而成的基本一致的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具有强大的渗透功能,能形成“同化效应”,这种效应使公民文化所蕴含的价值理念与行为取向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更多人群的意识领域中,为公民文化提供社会心理基础。

    其次,以构建完善的公民教育体系为前提。公民教育体系通过对公民教育目标、内容的选择、方法和途径的确定、效果的评估等方面作出明晰的界定与规范,保证全面规划和指导公民教育实践活动的有效、有序进行。只有在完善的公民教育体系的指导下,中国公民教育才能保证中国公民文化发展的方向,取得预期成果。

    最后,协调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导性和正确对待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西方政治文化的关系。亨廷顿指出,缺乏主导价值取向的国家是精神沙漠化的国家,是没有办法在世界民族之林站立起来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传统道德规范受到强烈冲击,导致社会政治文化受到一定的混乱。因此,公民教育必须有统一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即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同时,中华传统政治文化及西方政治有着十分丰富的内涵,但它们都是特定社会的产物,有其局限性。因此,对待传统政治文化与西方政治文化,必须采取扬弃的态度。

    (四)以提升公民政治参与为实践机制

    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公民文化是参与型为主导的政治文化,因此政治参与是公民文化建设成功的关键与实践机制。阿尔蒙德指出,“教育只能产生公民文化的某些成分。”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政治参与,使公民获得政治知识,积累政治经验,学会政治技能,培养政治能力。同时,在政治参与中,公民的政治态度、主人翁精神,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感和责任感也将得到塑造与增强,通过将之内化为自身的心理素质和心理结构,使“臣民”观念慢慢从公民头脑中淡化。为保证公民政治参与的有效性,必须实现政治参与经常化、制度化、有序化。  

首先,培育民间组织,实现公民政治参与的组织化。各种民间组织能够及时把民众对政治改革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又能把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达给公众。并且,“与非组织成员相比较,组织成员作为一名公民可能把自己看作更有能力,在政治上是能动的参与者,也可能更了解和更关心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