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会计工作计划范例6篇

机关会计工作计划

机关会计工作计划范文1

2006年委机关工会工作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建委突出解决“出行难、住房难”矛盾,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最佳人居环境城市的总体要求。努力履行工会职责,不断创新工作理念,转变服务方式,增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和亲和力,把机关工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深入学习,全面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素质

1、配合机关党组织抓好理论教育学习。抓好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党章》、《公务员法》等学习。通过集中学习、讨论交流、图片展览等各种学习方式,深化理论学习效果,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素质。

2、贯彻《全民道德纲要》,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配合机关党组织抓好干部职工的《纲要》学习,全面了解《纲要》内容和要求。在机关工作人员中突出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积极参加文明城市、文明机关、文明处室、文明岗位的创建活动,使干部职工在建设创新型机关,服务型机关,构建和谐机关中做好表率、带好头。下半年,举办一次《公务礼仪》专题讲座。

3、搭建学习平台,努力营造学习氛围。在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中,根据干部职工的知识结构和工作生活需求,采取多种渠道,不断丰富学习内容。一是开辟学习场所,建立机关阅览室(待批);二是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开通建委工会网页,活动信息,交流工作,征求意见等,实现机关干部职工资源共享;三是创办机关工会工作简报,坚持二个月出刊一期。《简报》以“维护职工权益,共创和谐机关”为主线,开辟工会信息、维权职能、文体活动、机关动态、保健知识等栏目。

二、齐心协力,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4、充分发扬民主,增强干部职工的参与积极性。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参与事务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保证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年内将组织召开部分机关干部职工座谈会,听取和尊重他们的意见,全面促进工会工作的健康发展。

5、开展民心工程,关心困难职工。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对生活困难和生病住院的职工坚持“五必访”,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实行“一帮一”结对工程。继续做好干部职工的医疗互助保障、夏日送饮凉、走访慰问等工作。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参加慈善一日捐、结对帮扶、向受灾地区捐衣物、捐书等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自己的作用。

6、积极做好机关干部的疗休养工作。在机关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下,倡导干部职工休假,领导带头休假,在休息中养心健体。继续做好职工的体检和疗养工作,积极推动机关工作人员休养制度,出台《机关工会会员休养暂行办法》,建立职工疗养档案,合理安排休养人员,以良好的心态、充沛的精力做好各项工作。

三、丰富活动内容,全面推动机关文化体育事业

7、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生活质量。以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的生活质量为目标,加强健康教育,强化健康意识,继续贯彻“健康工作、快乐生活”的思路。上半年请专家进行健康、艺术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引导大家建立科学健康的生活质量。

8、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各项文体活动。一是积极参加第三届市直机关运动会。根据市直机关设置的运动项目,动员干部职工积极报名,主动参与,形成人人爱运动、个个重健身的活动氛围。上半年,委机关工会组织一次轻武器射击活动;年内请专家进行体育活动辅导,如太极拳、军体拳等。二是组织外出考察活动。为提高城市建设工作水平,拓宽视野,扩大活动外延,不断丰富委机关干部职工的业余生活。今年将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参观市重点建设工程、周边城市建设等考察活动。三是举办联欢会、书画展活动。为充分展示机关干部职工的业余才能,提高艺术品位。委机关工会将举办文艺联欢会、摄影书画展等活动。

四、强化工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会整体服务水平

9、建立学习制度。机关工会主席会议坚持每月研究工作和每季集中学习一次制度。强化学习意识,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服务能力,做好带头作用。

10、加强工会干部的队伍建设。工会干部要深入处室,深入职工,善于与大家共事,虚心听取会员的意见,切实解决干部职工的实际困难。工会干部要树立“三心”(工会工作要热心、倾听意见要虚心、思想工作要贴心),提高“四种”能力(学习研究的能力、出谋划策的能力、沟通协调的能力、组织活动的能力)。从今年起,机关工会要分期分批建立会员档案制度。

11、完善工会财务制度,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工会经费是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开展工会工作的基础和保障,要严格按照工会的财务制度来操作,勤俭持“家”,做到来往账目清楚,财务手续规范。工会经审组织要严格履行职责,做到一年一到二次的审计,并公布于众。

12、互动互助,促进片组活动经常化。以我委和外经贸局为牵头单位,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工会工作经验和体会,探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研究对策,进一步加强片组之间的合作和联系,促进活动经常化。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2006年市建委机关工会工作计划安排

时 间 活 动 内 容 组织者

一季度 制订2006年机关工会工作计划 李 杰

举办迎新春联欢会 胡学军

走访慰问困难职工 李 杰

轻武器射击 胡学军

出台《机关工作人员休养暂行办法》 王加更

二季度 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钟普兴

参观市重点建设工程等外出考察 胡学军

三季度 夏日送饮凉活动 王加更

举办摄影、书画展 钟普兴

举办《公务礼仪》知识讲座 钟普兴

四季度 慈善一日捐、捐衣、捐书活动 王加更

周边城市考察活动 胡学军

工会听取意见座谈会 李 杰

做好工会财务工作审计 干连华

做好2006年机关工会工作总结 李 杰

全 年 会员生日安排 王加更

建立会员档案 王维娜

会员疗养安排 王加更

参加第三届市直机关运动会人员 胡学军

机关会计工作计划范文2

根据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实际,今年机关效能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推进市人大机关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机关的管理,增强干部的公仆意识,强化监督,提高办事效率,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人大机关,全面完成今年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任务服务。版权所有

一、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按照中央关于“八坚持、八反对”的要求,努力提高机关作风建设水平。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人大业务知识和电脑操作技术,提高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以郑培民、谷文昌事迹为榜样,开展“学先进、增素质、作贡献”活动,坚持把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艰苦奋斗,勤政为民。巩固和发展“树立正确权力观”教育成果,牢记宗旨,廉洁从政,不。

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效能建设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时限管理制度、监督反馈制度、档案制度、诚勉教育和效能告诫试行规定。制订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实施办法,建立量化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领导考评与群众考评相结合、平时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绩效考评制度。加强机关内部管理,修改和出台18项工作制度,使机关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进行。

机关会计工作计划范文3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指导工会工作,引导干部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大精神上来。

积极配合局党组工作,抓好工会队伍建设和工会工作。动员、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支持,配合和参加局机关的改革发展,增强竞争意识,激发干部职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充分发挥干部职工在机关工作中的作用。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干部职工的指导思想,完善以干部职工职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机关民主管理制度,履行好干部职工会职权,推动工会各项工作,发挥在政务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

3.紧紧围绕局机关的改革和发展,强化以思想建设为核心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

二、依法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深入开展送温暖活动,为干部职工办实事、办好事。

关心干部职工生活,维护好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干部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畅通渠道,及时上报,发挥好党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对改革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协助局党组努力创造有利于干部职工学习、生活、工作的环境,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2.继续为机关工作和改革创造稳定的环境,维护局党组威信,维护局机关内部稳定,促进机关和谐、稳定与发展。

3.关心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团结干部职工,共同为局机关各项工作出谋划策,群策群力。

三、加强机关工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会的整体水平,完成时代赋予工会的历史重任。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配合局党组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树立学习意识、服务意识,走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2.密切联系广大干部职工,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高参与机关管理的能力,不断提高协调、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工会工作的活力和凝聚力。

四、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做好工会各项工作。

机关会计工作计划范文4

一、审计计划管理的现实意义

审计计划管理是审计组织制定审计计划并组织计划的实施,进而对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的一系列活动过程,是为调和审计任务无限性与审计资源有限性之间的冲突,从而整合审计力量而产生的。其对审计资源的合理利用、审计工作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和整个审计业务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有着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规范审计程序。审计程序是为完成审计工作而制定的详细步骤,审计业务繁杂琐碎,制订完善的审计计划,明确审计工作的具体程序、步骤和目标,有利于指导审计工作顺利实施。第二,有利于整合审计资源,保证审计工作的效益性。审计机关的审计任务是无限的,通过审计计划管理,将有限的审计资源统筹安排、合理配置,可以发挥审计监督的最大权威。此外,以最低成本获得最大收益是任何组织都追求的目标之一,科学合理的审计计划管理有利于降低审计成本,节省审计机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提高审计效益。第三,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审计质量是评价审计工作过程及其结果优劣程度的标准,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受各种环境和自身因素的影响,审计风险不可避免,但周密的审计计划管理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减小损失程度,提升审计质量。

二、地方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管理现状

(一)地方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管理的成果

我国审计机关自20世纪后期组建以来不断发生变化,目前地方审计机关面临着独特的内外部环境。在经济社会转型背景下,我国地方审计机关的使命和任务、管辖的审计对象、审计机构及人员和技术、组织文化等方面都在不断发生变化。经过二三十年的努力,我国地方审计机关计划管理工作取得了相当的成果,包括各省、市、县审计计划制度的建立、审计计划动态管理的施行,还有的审计机关对审计计划管理进行创新,如建立信息数据库和审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评估,跟踪审计、联动审计等新审计组织实施方式的实践等。

(二)地方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计划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是一种粗放式的管理状态,并未形成科学系统的管理体系,审计计划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1.组织目标不明确

编制详细明确的审计计划是审计管理工作的首要出发点,但许多地方审计机关对自己的审计目标和将要开展的审计工作没有准确的把握和定位,不明确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相关方针政策以及我国审计工作发展纲要,造成在制订审计计划时缺乏明确的导向和具体的目标。影响审计目标和审计计划制订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社会需求、审计能力等,但地方审计机关存在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不了解、定位不准确和党政领导意图不清晰等问题,在制订计划书时敷衍了事,指导思想死板、笼统等,这些都使审计计划缺乏条理性,各审计目标之间断节等,难以发挥整体效应和审计应达到的效果。

2.对宏观趋势把握不够

地方审计机关虽然可以针对当地的情况开展审计计划管理工作,但必须基于对宏观社会背景和国内外环境得考虑。地方审计机关有些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善于观察社会发展动向,对当今的社会走势和经济发展动向也不了解,这就导致地方的审计机关对当地审计工作的开展缺乏全局考虑和长远规划。此外,还出现一些重年度计划而轻中长期计划的现象。现行的审计计划管理模式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在年初必须制订年度审计计划,以保证后续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并确保计划的顺利完成。在对宏观趋势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很多地方审计机关制订计划时缺乏长远考虑,主观意愿太强,甚至还有些没有制订中长期的审计计划,这就使得审计计划在年度衔接上脱节。

3.计划编制程序简单,执行随意性大

随着审计监督领域的拓展,地方审计机关的任务也越来越重,简单的计划编制很难应付大量审计工作的要求。有些地方审计机关在制订计划前缺乏实证材料和调研分析,审计计划仅仅是一般性的汇总而缺乏创新点,年初的审计计划可能存在考虑不周、编制不够严谨等问题,导致地方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执行时不加重视,领导审批不严,对审计机关的计划执行监控不力,监督和指导工作未落到实处。甚至有些单位或行业长期得不到审计,出现审计盲区现象,年终总结、考核和奖惩机制不到位等,这些都影响到审计计划工作的执行。

4.计划管理手段落后

有的地方审计机关计划管理理念比较落后。其一,存在重计划轻可行性现象。制订审计计划后就严格按照计划执行,而对计划是否施行则很少重视。因为审计计划是在年初制定出的,由于缺乏长期计划的指导和许多不可控因素的出现,导致审计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对计划的可行性没有深入研究,对于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时间安排等是否合理等问题不得而知。其二,地方审计机关的领导和计划管理部门仍秉持传统的管理理念,而较少引进和采用现今的审计技术和计划方法。例如,在网络时代,引进网络计划方法,用信息技术来管理审计单位信息以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改进审计方式;用环境预测技术、风险分析技术、方案评估方法等提升审计机关的效率等。但大多地方审计机关没有将这些因素充分考虑进去。

5.人员素质较低,统筹协调能力缺乏

审计计划管理主要是为了改善审计机关的内部管理,对被审计对象的信息资料进行搜集、分析整理和利用。在信息化时代,对审计计划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要求越来越高,但一些地方审计机关负责审计计划管理工作的人员大多没有专业的管理理论知识和审计经验,甚至还存在行政后勤人员接管审计计划管理工作的现象,能力较高的都被安排到其他部门,审计任务安排不合理、不平衡,导致对审计计划缺少通盘考虑。

三、改进我国地方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管理的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审计事业也不断深入发展,对审计计划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方审计机关要更好履行职能,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必须改进审计计划管理工作。

1.突出审计计划管理的重要性

审计计划管理在审计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不同的审计环境对审计计划管理有不同的要求。因而,它没有固定的模式,各地方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计划管理工作时,必须遵循科学性、全面性、目的性、审慎行和可操作性的基本要求。一方面,地方审计机关的领导要提高对审计计划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大精力投入,积极指导和谋划工作计划,将计划管理工作真正作为审计管理的首要任务来完成;另一方面,审计计划管理工作需要集体合作和全部工作人员参与,因而,要不断强化人人参与审计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识,广泛借鉴和吸收集体的智慧,发挥全体工作人员的潜力。

2.健全审计计划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

针对我国审计计划管理不够健全、专门人员不足的情况,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审计计划管理机构,完善审计机关内部组织结构,充分发挥其统筹全局的作用。同时,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尽量增加具有管理学、经济学背景和宏观意识等的人员,满足管理理岗位的需求。

3.注重编制审计计划的前期调查

地方审计机关要编制合理的审计计划,有赖于前期的资料搜集和调查工作。其一,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宏观国际国内环境,把握社会发展趋势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借鉴国外制定审计计划的先进经验,综合前期的审计情况等,制订出科学合理的审计计划,更好确定审计目标、范围和重点等,提高审计计划的可行性。其二,社会在飞速发展,审计工作的审计对象等也在不断变化,在审计工作实践中要充分考虑审计对象的变化特点,审时度势,提高审计计划管理的针对性。

4.充实审计计划内容,改善审计计划管理流程

审计计划是一个完整的体系。首先,各地方审计机关在制订审计计划时,要加强计划实施的连贯性和衔接性,制订中长期审计计划并建立数据库,融年度审计计划、中期审计计划和长期审计计划为一体,充实审计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作业计划、战略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等,完善审计计划体系。其次,各地方审计机关要制定完善的审计计划管理流程,将制定审计计划和实施审计区分开来,制订完整的审计计划流程并将其固定下来,提高审计计划管理效率;再次,为完善审计计划管理工作,地方审计机关须创新审计计划手段和技术方法,发挥信息化系统在审计计划管理中的作用,积极引进环境预测技术、风险分析技术等先进审计计划方法。

5.完善审计计划的执行反馈与调整

审计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就必须确保完成任务。一方面,下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反馈计划地执行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肯定已有的审计成果,并及时调整审计工作中不适宜方面,为改进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解决之策;另一方面,执行审计计划时,各部门要加强交流沟通,增加各部门间的互动频率,及时向上级汇报审计情况,以保证调整审计计划中的不当之处。

机关会计工作计划范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制度,市、县(区)实行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按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计划生育自治章程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级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等大众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已采取绝育手术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规定的,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后,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三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包括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纳入区域卫生计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各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育龄人员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服务,承担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咨询以及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当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药具发放、管理人员培训等任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后落实节育措施的,节育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成立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负责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政府成立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并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医疗费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接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节育手术出现并发症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参照工伤事故处理;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者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而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胚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五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二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优待奖励补助办法。在就业、安排宅基地、生产扶助、扶贫救济、入托、入学和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三十五条 农村男方到独生女方家结婚落户,以及独生女户、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妻户籍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与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

第三十六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在职人员,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负责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具体工作。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婚育证明。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居住证、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或者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用人单位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四十二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府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四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组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玩忽职守的;

(三)索取、收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三条 对不能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以及兼职单位,追究其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属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五十六条 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机关会计工作计划范文6

同志们:这次全县清理机关、全民事业单位计划外用工动员大会,是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省、市有关精神,对全县机关、全民事业单位计划外人员清理工作进行部署。县委、县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从去年开始,就组织有关人员对乡(镇)和县机关部门使用计划外人员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着手开展清理计划外用工的前期准备工作。今年,县里专门召开了编委会、县长办公会、书记办公会和四套班子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下面,我代表县委、县政府讲三点意见。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理计划外用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用工问题由来已久,近几年来问题越来越突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要求全面彻底清理计划外人员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将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首先必须对计划外人员进行清理。另外,从其他县(市、区)来看,这项工作基本上做好了。因此,清理计划外用工已成为我县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当前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任务,它既是上级的要求,也是基层干部群众的一致呼声;是当务之急,更是大势所趋。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一定要认清形势,切实把清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一)清理计划外用工,是加强编制管理,严肃人事纪律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都非常明确地指出,党政机关不准使用临时工,要结合党政机关行政编制的精简,精简事业编制,大力清理、清退各类临时人员。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也联合下文,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对已聘用的计划外用工做全面的清理、清退,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外人员的聘用管理。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我县县级机关、乡(镇)机构改革已初步完成,如何巩固和深化机构改革成为现实摆在我们面前的新问题。下一步,还将进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准备用三年时间完成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妥善分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清理各单位计划外人员是首要前提。为确保我县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实施,就必须要下大决心、动大真格、花大力气,把滞留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外人员坚决予以清理。要通过这次清理,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程序,切实理顺各单位人事关系,确保机构改革的成果得到有效落实,并为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清理计划外用工,是减轻财政负担,加强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据初步统计,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计划外人员总数为2745人,其中县级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2161人,乡(镇)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584人,计划外人员总数比全县在职公务员总数(2717人)还多。年工资支出达2*8万元,加上其它费用,是一笔十分惊人的开支。我县财政供养的人员多,财政压力已经很重,还要承担比全县公务员还多的计划外人员,使财政负担雪上加霜,计划外人员已经成为县、乡两级财政的沉重包袱。一些单位由于某一临时性的工作任务需要聘用了计划外人员,但工作完成后,临时工就成了长期工;一些单位已经人满为患,可是还养了一批计划外人员,正式人员上班没事干,工作却让临时工去干;有的单位聘用计划人员并不是真正从工作角度出发,而是出于个人利益或人情关系。同时,由于聘用计划外人员绕过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往往由单位的几位领导说了算,甚至于个别单位连集体研究的程序都省略了,你安排一个子女,我也安排一个亲属,各行其是,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各种不正之风,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三)清理计划外用工,是深化“效能革命”,狠抓工作落实的具体举措。去年6月份以来,我县组织开展了“学《纲要》、转作风、优环境、促发展”主题活动和“效能革命”,狠抓“四条禁令”的落实,一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分别受到了辞退处理以及撤职、降职等处分,在机关中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和震动,机关效能建设得到有效加强。但也不可否认,我们取得的成效是阶段性的,机关效能建设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其中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人太多、效率低、收费高。比如,一些单位部门经费支出十分困难,但出于个人私利或碍于人情关系聘用了计划外人员,使收支矛盾更加突出,为了弥补使用计划外人员而造成的日常经费不足,就千方百计收取不合理费用,以收费养人,加重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与声誉。前不久,县委、县政府专门召开了全县深化“效能革命”,狠抓工作落实大会,把今年确定为“项目推进年”、“狠抓落实年”。我们开展计划外用工清理,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降低政府运行成本,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正是深化“效能革命”,狠抓工作落实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同时,只有切实做好计划外人员的清理工作,才能更有效地对正式在职人员执行效能监察,促使他们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切实改善工作和服务态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效能革命”的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二、明确任务,把握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计划外用工清理工作清理计划外用工,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求很高的工作。县委、县政府已下发了《关于做好机关、全民事业单位计划外用工清理工作的通知》,对整个清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我们必须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周密安排,狠抓落实。(一)明确清理范围和对象。此次清理的范围和对象,是指县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及其所属的全民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乡镇机关及其所属全民事业单位的现有工作人员中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开具行政和工资介绍信进入的各类人员(含从企业、集体事业单位借用的人员)。根据调查分析,现在我县机关、乡镇聘用的计划外人员主要为驾驶员、炊事员、门卫等,经济发达乡镇聘用计划外人员相对较多,如昆阳镇达1*人,鳌江镇84人、水头镇200人。县机关部门自聘计划外人员主要分布在下属事业单位较多的几个系统,如教育系统有800人,其中代课教师426人;卫生系统有136人,其中卫技人员81人。计划外人员超过百人的县机关部门还有工商局、公安局、广电局等。这类人员是这次清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二)把握清理原则。这次清理工作涉及到清理对象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我们必须把握好以下五条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一是“一刀切”原则。在清理工作上要有“一刀切、切一刀、切到底”的决心,各级领导要克服畏难情绪,打消各种顾虑,冲破各种阻力,不乱开口子,不留尾巴,坚决全面彻底清理各类计划外人员。二是谁聘用,谁负责清理原则。乡(镇)聘用的,由乡(镇)负责清理;县有关部门聘用的,由部门负责清理;县直属事业单位聘用的,由直属单位负责清理。对被清退人员,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和该人员的具体情况适用不同办法。如符合平政发[1998]211号文件规定的,可给予社会养老保险。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标准按每使用一年补偿一个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按被清退前一年本人实际平均工资(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津贴)计算;工作时间从聘用单位最后一次聘用时开始计算。三是主要领导负总责原则。县直属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和乡(镇)党委书记要亲自抓,对清理工作全过程负总责,不能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和违反有关清理工作规定和纪律的,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四是限期清理原则。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完成清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迟拖延。五是严格聘用原则。对少数岗位因工作需要,且在本县机关、事业单位现有人员中无法调剂,确需聘用计划外人员的,由单位填写计划外用工岗位需求表,报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再聘工作。(三)清理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县委、县政府要求,清理计划外用工工作必须与“效能革命”的深入实施相结合,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从3月中旬开始到7月底结束。一是准备阶段(20*年2月16日—3月20日)。县委、县政府成立清理计划外用工的相应工作机构,抽调组织、人事及纪检监察等有关单位人员开展工作,出台一系列有关清理计划外用工的政策、文件,为整个清理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和政策指导。二是自查自清阶段(20*年3月21日—6月30日)。各单位向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清理计划外用工的领导小组名单以及相关表册。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按规定明确清理范围和对象,周密安排每个工作环节,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要严格按照计划、规定,平稳有序地开展清理工作,每周一向县清理办公室上报清理进度等工作情况。进行再聘的单位,要根据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下达的岗位数,同步开展再聘工作。再聘工作须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拟聘用人员(不包括勤杂人员)经人才公司办理手续后上岗。再聘人员原属计划外用工的,不得领取经济补偿金,不予补缴社会养老保险。三是检查验收阶段(20*年7月1日-7月30日)。县机关各单位和各乡(镇)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写好总结报告,上报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届时,县四套班子有关领导将带队到各单位检查计划外用工的清理情况。县里要对清理计划外用工工作进行总结、奖惩,探索建立计划外用工的长效管理机制,并出台相关制度。三、加强领导,严明纪律,确保清理任务如期完成清理计划外用工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搞好计划外用工清理工作,责任在班子,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县机关各单位、乡(镇)、直属事业单位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明纪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县里专门成立了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沈伟副书记、董君敏常务副县长、岑利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办、县府办、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体改办、财政局、审计局、局、教育局、卫生局、公安局、广电局、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督查组、协调处理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日常事务;制定清理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督查组主要负责对各清理单位的各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清理不力、任务难以完成的和拒不落实的单位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对隐瞒不报或其他违反清理规定的单位进行查处等。协调处理组主要负责对各清理单位在执行政策、落实措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矛盾进行协调处理;对政策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政策解释和接访工作。同时,有清理任务的县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也要建立相应的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确定专人抓这项工作。要按照“做细、做实、做好”和“不动摇、不走样、不变调”的要求,切实做到责任、措施、工作、时间“四落实”。主管部门领导要深入所属事业单位,了解情况,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他们顺利完成清理工作。(二)注重宣传教育,狠抓贯彻落实。这次清理工作涉及的范围和对象十分广泛,为了减少工作阻力,确保清理任务如期完成,各单位、各乡(镇)务必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重视对被清理对象的思想教育。要把这次会议的精神传达贯彻好,利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宣传主阵地作用,努力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工作声势,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在具体的清理过程中,各单位既要严格实行一刀切,又要注意工作方法,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开始前,要事先将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公开,将清理对象进行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在清理工作过程中,要切实抓好责任的落实,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要不定期对各部门和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各单位也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不定期开展自查,以确保清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要切实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要把广大干部对清理工作的思想认识统一好,使他们自觉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规定努力开展工作。要把清理对象的观念态度转变好,使他们自觉做到顾大局、识大体,消除误解和顾虑。有清理任务的单位领导要包干落实,对每个被清退人员进行谈话,帮助他们转变就业观念,同时尽可能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在清理计划外人员工作过程中,各部门和单位还要及时掌握和上报信息,尤其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矛盾要及时向县清理计划外用工领导小组汇报,防止矛盾激化,影响全县清理工作的进度。(三)上下齐心协力,严肃组织纪律。这次清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参与,主动承担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使用计划外人员隐瞒不报,清理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完成清理任务的单位,要给予党政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完成任务。县委组织部要把清理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单位领导班子战斗力的考察内容,作为对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能力的考察内容。县人事部门要把清理工作与年度目标管理、个人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起来,对清理任务完成不力的单位,依据情节予以扣分或降低等次。凡未完成清理任务的单位,要冻结一切人事、编制工作,财政部门暂缓拨付行政事业费,审计部门对其支付计划外人员的资金来源和财务运行情况进行严格审计。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大局为重,支持、协助和共同做好计划外用工的清理工作,不讲情、不干扰,不做不利于清理工作的事。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如果自己的家属、子女或亲朋好友属于这次清理对象,希望同志们要从讲大局的高度,带头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积极动员自己的亲属和朋友配合清理工作。希望有关同志把这次清理工作看成是对自己党性观念的一次考验。在清理工作中,对无理取闹、扰乱清理工作秩序和打击报复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清理工作的纪律规定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置,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同志们,清理计划外人员,是一项牵涉面广、难度大,又容易“得罪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抱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迅速行动,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通过这次清理,让吃财政饭的少了,而不能多了;财政负担轻了,而不能更重了;人事关系更灵活了,而不能更僵化了,要实现顺流,而不是倒流。通过这次清理,真正建立精干、高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工作运行机制,切实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整体工作效能,为**“一都三县”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