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调查报告范例6篇

美术调查报告

美术调查报告范文1

据《史记殷本纪》载:祖乙迁于邢。邢台作为中国历史上重要的都城,迄今已经历了三千多年的历史。岁月悠悠,莲山课 件古往今来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诞生和生活过众多载入史册,对中华民族科学、文化、政治产生重要影响的人物,发生了许多可歌可泣、动人心魄的故事,这是一座历史悠久、人杰地灵的文化名城。

如果要撰写这座具有悠久历史和璀璨文明古城历史的新篇章,美术无疑是值得浓笔重彩去描绘的绚丽画卷。

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邢台美术处在萌芽期,六六年邢台发生了举世震惊的大地震。这一事件给邢台人民心理和生活都是一击重创,在这一灾难事件中,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心、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大力支援、邢台人民自力更生不为灾难所屈服的不屈不挠的精神,构成了一幅惊天动地的壮丽的历史画卷。为反映这一重大历史事件,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全国各族人民对邢台人民的深切关爱,表现英雄邢台人民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的精神,震后设置了邢台地区抗震展览馆。由中央美术学院的周令钊教授主持展馆的设计,中央美术学院的大批著名画家都参与到该展的创作中,创作了百米素描长卷,大型成组雕塑,多套国画人物连环画。这些艺术家以真诚的情感精心创作了大量的美术作品,中国的美术历来注重兴衰鉴戒、褒功鞑过之意,此展不仅讴歌了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战胜灾难精神,同时也产生了艺术辐射的作用。许多邢台本土的美术作者,一方面投入到这场轰轰烈烈的运动中去,一方面也受到专业的熏陶。为邢台美术的崛起奠定了基础。

七十年代,邢台美术开始向成长期发展。这一时期为配合各种政治运动和重大节庆日的美术展览活动频繁举办,一九七二年举办了邢台地区美术作品展,出版了《邢台地区美术作品选》。七二年、七三年为配合农业学大寨、批修整风运动,先后举办了邢台地区美术作品展,并结集出版了《邢台地区美术作品展》。七七年、七九年分别举办了庆祝建军五十周年邢台地区美术作品展、邢台地区庆祝建国三十周年美术作品展,并选优秀作品结集出版《美术作品选》,同时开展和其他城市的美术交流,七九年,河北省四地市美术作品展分别在邢台、邯郸、秦皇岛、承德巡回展出。

在这一时期邢台的美术创作开始出现新气象,一批有实力的作者崭露头角。

进入八十年代,邢台美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可称为辉煌鼎盛期。八十年代初,自学成材的画家韩喜增考取中央央美术学院年连系研究生。与其一起考取研究生的皆为一时俊彦,此举为邢台美术界带来了荣耀与自信,其意义非同凡响,也拉开了邢台画家进入高等艺术院校学习的序幕。与此同时一批画家脱颖而出:毕业于天津美术学院、在校期间就倍受师生关注、被认为天资聪颖、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王耀生,以格调清新高雅的花鸟画和极具个性的书法作品引人注目;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有幸同在邢的靳尚谊近距离接触、受益极深,以及后来在卢沉和周思聪先生言传身教下,绘画水平有了质的飞跃的黄耿卓,在先后从事油画、版画、年画、连环画创作后,以水墨写意人物画显示出较强的创作实力;自学成材的张洁在年画和连环画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另外,一些著名的画家,以讲学、展览、写生、考察、深入生活纷纷来到邢台,莲山课 件已由当年政治运动和配合政治运动的美术工作向更加纯粹的艺术化方向转变。其间,天津美术学院副院长、著名画家孙其峰;中央美术学院教授贾又福和陈平;著名画家史国良,中央美术学院教授、著名画家高潮;天津美术学院画家张世范、杨德树、何家英;中央美术学院教授杨先让率研究生吕胜忠、陈文骥;西安美术学院教授赵步唐和江文湛先后来到邢台。为邢台的美术的发展注入了生机。

进入九十年代,拥有二百八十三名会员的邢台市青年美术家协会成立。

整个九十年代,邢台美术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在传统优势国画继续发展的同时,油画、版画、漫画等也得到了发展。

进入新世纪,邢台美术也迎来了新气象。郭明堂无疑成为了这一时期的领军人物,他先后两次在河南升达艺术馆举办《太行风情郭明堂山水画展》和《郭明堂山水画展》,在中原大地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作品所呈现的是一派俊逸超尘的艺术美感,具有清新悠远的意境。

纵观现当代邢台美术,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在全国著名画家的关照下,通过几代人的辛勤努力,在这片神奇而具有丰厚文化底蕴的土地上,产生了一批有影响的画家和重要的美术作品。

希望我市的艺术家们用手中五彩画笔,创作出更多艺术性和思想性完美统一、人民喜闻乐见的绘画作品,以艺术的形式宣传邢台,打造邢台。

如今美术已成为生活的主题、人类世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论是绘画、雕塑、工艺、建筑等在各行各业、各个区域都有所体现。

例如,新治理的七里河,融入了很多景观雕塑,如**岛伫立着有许多人类原始部落生活模样的雕塑,展现了人类的繁衍史。还有邢台钢铁路大桥,它是省内单跨最大、华北单跨第二的桥梁。大桥结构形式采用钢管拱起混凝土下承式提篮拱桥,拱圈内倾,结构新颖,美观大方,现为国内第二座。除此之外,在房屋建筑、街道建设、家居设计、服装设计上也有一定成就,并开设了许多公司,为人们建立了美好的生活环境。总之,美术事业的发展对加快邢台城市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美术调查报告范文2

这次调查开始于2007年上半年,进行这次数字媒体调查的目的,是帮助美国报纸协会的会员报纸了解数字报纸媒体环境的战略运营、受众和收入状况。通过分享调查结果,我们希望能让业界更好地理解自己在规模相近的北美报纸中所处的位置。

调查方法

2007年3~7月间,美国报业协会向1068家美国报纸发出传真和电子邮件。被调查者通过向美国报业协会回复传真、在线填写PDF格式的表格来传回答案。美国报业协会收到了175份填写有效的调查表,回复率为16.1%。这比2004年类似调查的22.7%的回复率要低。因此美国报业协会认为也许这次调查不能完全代表业内的状况。(表1)是这次回复调查的不同发行量报纸在总回复报纸中的比重:

综述

相对于2004年美国报业协会进行的同类调查,在线世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1.美国宽带家庭用户在过去几年有大幅增加。2004年,根据“皮尤互联网和美国人生活项目”的调查结果报告,39%的美国成年人互联网用户在家中装有宽带互联网。2007年的皮尤报告显示,这一数字增加到了70%。

2.移动互联网的使用增加迅猛。根据2007年发行人联合会的数据,在美国,71%的移动电话使用者可以使用所持的终端上网,而实际有41%的移动电话使用者正在使用移动互联网浏览信息。手机使用者最喜爱浏览移动互联网的天气预报、体育新闻和本地新闻。

3.终端技术升级。根据苹果公司的季度收入报告,该公司在2003年共销售了150万部“iPod”互联网多媒体手机,而2007年刚刚过半,这一数字的当年销售便已达到2000万部。

消费者所使用终端的技术升级对报纸的数字媒体技术来说意味着意义重大的改变,这不仅意味着报纸网站的浏览量增加,同时报纸在线版的广告收入也增加了。而且,报纸网站的内容开始变得包含了大量的视频、音频和其他宽带网络可以承载的特色内容。

下面是本次调查与2004年的调查报告相比的部分发现:

受众

1.网站访问量大幅增加。据52%的市场占有率居前的报纸网站报告,网站的月浏览量为3500万,这一比例在2003年为35%,2002年为19%。在所有参与统计的报纸网站中,每月不重复的网站访问者数目的中值为29.1万。按照表1中的分类,各个发行量类别中,每月不重复的网站访问者数目都有大幅提升。在期印刷发行量超过25万份的类别中,62%的报纸网站在2003年每月不重复的网站访问者数目超过了100万,而2006年,这一比例上升到了95%。

2.互联网搜索引擎对于扩大报纸网站影响的作用凸显。2006年,20%的报纸网站访问者是通过Google的搜索功能链接到报纸网站上的,7%是通过Yahoo,4%来自MSN,1%来自AOL。

这凸显了搜索引擎营销对报纸网站的重要性。很多报纸使用标签、关键词和其他方法来使自己的网站显示在搜索引擎搜索结果的顶端。

3.网站的区域化程度变化。57%的接受调查的报纸报告统计,2006年,自己网站超过半数的访问者的居住地属于自己纸质媒体的发行范围,这比2003年有所下降,2003年度有64%的接受调查的报纸网站统计,自己网站的大多数访问者来自于自己的纸质报纸的发行市场范围。发行量超过25万的报纸有更多的在线读者来自主要发行范围之外的区域。这一数据可以通过追踪访客的IP地址或者通过访客注册时提供的邮政编码得到。

过去几年来,大家对如何衡量网站的流量持有很多不同意见,因为每家观测网站流量的专业公司都使用不同的方法。而且,广告客户对这样一个现象表示关切:那些按照所谓的单一用户访问量做出的统计,数字有被人为夸大的可能,有些用户可能通过删除电脑中cookies文件夹中的文件来人为操纵这一数字。

接受调查的报纸网站报告说,他们正在减少使用自己网站服务器上的数据来对外招揽广告客户。越来越多的网站使用中立、第三方统计公司的数据来获得广告客户的信任。超过65%的发行量大于25万份的报纸网站使用Scarborough提供的数据。

很多人把报纸看作他们早上刚刚开始工作,边喝早咖啡时边看的东西。很显然,在这一点上报纸网站对读者来说区别也不大。据受调查的报纸网站报告,每天访问量峰值发生在中午之前,从中午至下午6点访问量开始下降,而下午6点之后,访问量到达最低值。

收入

绝大多数的报纸网站符合规模经济的特点:访客越多的网站,广告收入越高。

1.网站访问量与广告收入基本成正比。超过半数的拥有50~100万每月不重复网站访问量的网站报告,2006年的收入为500万~1000万美元。在每月不重复的网站访问者超过100万的报纸网站中,约有3/4的网站报告其2006年度的收入超过了1500万美元。

2.分类广告收入提升迅猛。按照表1中的分类,各个发行量类别中,在线分类广告的收入都有实质性的增加,特别是汽车类分类广告。对于经营收入位于前20%的报纸网站来说,有9%的广告收入来自在线经营。而在线经营的收入中有2/3来自分类广告。分类广告占报纸网站广告总收入的份额目前虽小,但增长迅猛。

招聘类分类广告给分类广告带来了大部分的收入。汽车和房地产分类广告虽然不及招聘类,但也是在线广告收入的重要来源。这种增加也许要归功于报纸网站与大型分类广告网站诸如等的合作。

3.本地零售商广告投放增加。按照表1中的分类,多数发行量类别中,本地零售商的广告投放量都有所增加。本地的非分类广告客户变成了很多报纸网站的面包和黄油。对于报纸发行量小于10万的报纸网站来说,本地广告的收入占网站总收入的90%甚至更多;对发行量10~25万之间的报纸的网站来说,本地广告收入占网站总收入的85%;在过去几年里,发行量大的报纸的网站不断向全国性广告进军,所以在报纸发行量超过25万份的类别中,本地广告的收入比例仅为60%,而2003年这一数字为93%。

4.广告费计算方式。所有的报纸都在使用综合方法对广告客户收费。CPM法(即每千点击的成本法)是最流行的计算方法,73%的报纸采用此种基于网页浏览效果计算广告费的方法。很多其他报纸网站按照广告刊登的位置收费。

5.随着数字媒体技术的升级,网站广告形式有了更多选择。包括广告条、电子邮件广告、音频和视频广告。

⑴广告条也许是网站广告的最原始形式。2003年的调查中,71%的报纸网站的广告条为报纸带来了超过29%的广告收入。其中,发行量超过25万的报纸网站,广告条收入占了网站超过40%的收入。而2006年,随着在线广告形式的增加,广告条收入所占的比重在网站广告总收入中下降了很多。

⑵电子邮件广告与广告条广告一样,所占总收入的比重呈下降趋势。2006年,电子邮件广告收入占受调查报纸网站的总收入小于2%。

⑶嵌入式音频和视频广告。尽管很多报纸网站提供了音频和视频广告内容,但看起来来自这方面的广告收入还很少。在受调查的网站中,只有2%的报纸发行量在5~10万之间的报纸网站报告说,自己的网站有嵌入式音频视频广告的收入。其他发行量段的报纸的网站没有这方面的报告。

⑷电子版订阅收费和浏览收费。与2003年相比,对所有在线内容收费的报纸网站减少了。在接受调查的报纸网站中,总共有27%的网站对部分内容收费。2006年,接受调查的报纸网站中,有29家网站对报纸的电子复制版收费。

报纸网站提供的小众化内容、额外的体育内容和无线新闻没有带来很让人振奋的收入。发行量小于25万份的报纸的网站,此部分收入的中位数小于1万美元。

⑸网站营销和促销。尽管报纸网站在各自的主要市场正非常流行,报纸也没有停止在印刷版报纸上对数字版进行宣传,同时还进行事件营销、跨媒体广告营销和其他方式的推广。报纸对网站进行推广主要还是通过印刷版报纸本身。从2003年到现在,接受调查的报纸中,每年投入4个对开整版以上对报纸网站进行宣传的报纸从4%上升到了8%。在发行量超过25万的报纸中,大多数报纸每周用2个对开整版来宣传自己的网站。

⑹57%接受调查的报纸网站在页面上提供可供打印的购物消费打折卡。发行量超过25万份的报纸中,有62%的报纸网站提供了这一服务。

内容

1.2006年,超过半数的报纸网站要求访问者要先注册才能浏览内容。这比2003年翻了一番。注册是网站收集网站访问者的基本统计学信息的最快最简单的方法。一些报纸网站正在使访问者能够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参与网站的各种在线服务。这包括设定并保留浏览该网站提供的个性化设置,可以把文章通过邮件发给朋友,登录获取邮件到达提醒,对信息发表评论等。

2.只有27%的报纸网站对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浏览收费。其中多数报纸网站仅对很特别的分众内容收费。

3.至少有80%的参与调查的报纸网站提供了本报往期内容的搜索引擎,包括印刷版报纸的所有或大部分内容,网站新闻、社区信息、博客和视频内容的全天候在线更新。

如今报纸网站所提供的内容已经远远超过了印刷版报纸所提供的内容,结果显示,报纸受益于这些服务内容的扩充。

媒体合作

很多参与调查的报纸与本地或者全国性的媒体有合作关系。最常见的在线合作是与微软MSN或是与Yahoo的合作,其次是与全国性的分类广告服务网站的合作。综观各个发行量阶段的报纸网站,只有17%的网站有与广播电台的合作,而与电视台的合作则更受欢迎,这些合作主要是针对报纸网站的视频内容。

美术调查报告范文3

按照美国管理预算局的《联邦信息资源管理》规章(OMB,CircularA-130,ManagementofFederalInformationResourcesof1996)第6条的解释,信息(information)是指“对事实、数据或观点等的知识的传递或描述,这些知识可以存在任何媒体或形式之中,包括文本、数字、图表、图形、叙述或视听形式。”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外观物质形式上看,“政府信息”表现为行政机关所持有或保管的文书、图片、记录、照片、摄影、录音、微缩片、计算机处理数据等可供听、读或理解的文书或物品。从实质内容上看,以文书或物品形式表现的“政府信息”包括客观事实和意见两方面内容。

政府对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随着政府职能变迁和社会发展呈现出扩张趋势,尤其是进入福利社会和管制国家之后,政府对信息的控制力更是发展到极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基础探讨也随之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法理问题。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正确决策的需要

认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1}(P109-110)信息形成权是政府作出正确决策的基础,因为取得信息是进行行政活动的第一步,“行政机关如果不掌握必要的信息就不能进行任何有效果的活动,特别是在高度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迅速和准确的调查。”{2}(P327)“情报是燃料,没有它行政机器就无法发动。知识就是力量的格言对行政法很适合。行政机关要机智地行使其制定规章权和裁决权(实体法上的权力),就必须知晓委托它管理的那些领域里的实际情况。”{3}(P82)行政机关依靠信息运转,“没有信息,行政机关便不能从事管理工业、保护环境、欺诈行为、征收税款或授予拨款等活动。适当的决定要求精确的资料数据……。”{4}(P77)勿需赘言,准确、及时和充足的信息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而信息匮乏或不准确则将扭曲或者抵消行政决策制定的智识能力。{5}(P434)行政机关通过统计普查、行政检查、行政调查等手段获得信息或要求当事人保留和披露信息,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做出正确行政决策。

(二)信用社会的建立

阿克洛夫教授认为,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alinformation)导致了交易市场中大量“不诚实成本”(thecostsofdishonesty)出现,“在不发达国家,商业中的不诚实是一个严重问题”。{6}(P495)显而易见,不诚实的、没有信用的社会注定是一个没有公正和效率的社会,社会越复杂越需要信用来维系,越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立法来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史。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任迫在眉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规划目标中就要求“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目前,我国最大的信用问题是政府收集和公开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问题,因为“信息不完全比没有信息更糟糕”{7}(P7)

(三)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

政府享有“警察权”(policepower),是指与自然权利相对的、政府对城市或乡村的管制或者治理,是政府基于保护目的而对个人施加的“管制权”(regulatoryPower)。[8](P27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一种派生权,是政府享有的警察权力的衍生品,其基础是政府对社会生活和私人自由和权利的管制权。也就是说,信息形成权是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凡一个政府具有对社会的合法统治权,也就自然地拥有对社会的信息形成权和控制权,“行政机关要求私人按照一定方式和内容制作文件、记录和提供报告,属于行政机关正常的管理权。”{2}(P331)政府运用信息形成权,一是满足了国家安全对信息的需要,二是满足了社会良性发展对信息的需要。例如,《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监测和信息分析、处理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的一部分。

(四)直接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信息是支配性资源”。{9}(P790)但是,信息匮乏和不对称问题直接威胁着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采取措施限制信息优势一方的权利,采取强制信息披露方式来保护公众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例如,有关食品药品的法律要求披露食品药品所含的危险物质、营养成分并进行风险警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强制建立和保存患者病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被封存的病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信息载体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商务部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规定网上交易参与各方应保存各类交易记录,旨在保障网上交易安全。

(五)为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

在信息时代,政府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来完成自己最基本的功能,信息是政府为公众提供必要且有效服务的关键。在今天复杂的、迅猛发展的全球化世界里,政府依赖于准确而及时的信息,政府处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比以前更加具有危急性,对信息的成功管理是政府实现自己使命的基础。以我国台湾省为例,为了保障“行政执行法”上公法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建制了各项网络联机数据查询系统,包括金融账户开户查询系统、税务电子闸门应用系统、全民健康保险投保记录查询系统、劳保投保记录查询系统、户役政查询系统、车籍数据查询系统等。我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

政府“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表现为何种方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在信息形成中,行政机关拥有三种权力:(1)命令制作记录和档案之权;(2)检查帐簿和档案之权;(3)用传票传唤证人、索取文件之权。{3}(P82)王名扬先生进一步解释说,行政机关强制取得信息的方式有三种:(1)要求被调查者按照规定的格式或内容制作文件或档案,或者提交报告;(2)检查被调查者使用的建筑物、文件和档案;(3)发出传票,要求被调查者出席作证,或提供帐簿、文件和档案。{2}(P330)汤德宗教授认为,政府获得信息的途径有职权调查、行政检查、强制申报和听证。{10}(P1045)

“政府信息”通常包括两大部分:(1)政府自身对信息的生成、收集、处理和配置;(2)由政府以外当事人披露给政府的信息。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既包括政府自身在履行职能时所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也包括政府在履行职能时需要政府系统之外的其他个人、组织、社团、社区等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11}(P58)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政府对信息进行自主支配和自主形成的一种权力形态,它是一组权力,包括政府对信息的自主形成权、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预算支持权和制裁权等九个类型。

(一)自主形成信息权

首先,行政过程中可能自动生成、记录和储存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在多数情况下,“政府管理即信息”。{12}(P605)例如,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为了获得权利和利益可能主动或被动地向行政机关提供各种信息,政府因此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有关私人和政府自身的信息资料。其次,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形式来形成信息,开会既是从上到下传播和配置政府信息的行政手段,也是政府有目的性地生成信息的一种行政手段。再次,政府通过撰写分析报告来收集和处理信息。一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撰写年度的或者阶段性的或者专门性质的信息报告或者工作报告,如《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要求财政检查组在检查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另一方面,政府对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分类、鉴别、总结、分析和评估,撰写总结分析材料和评估报告并将电子数据送交有关部门,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撰写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撰写的《2006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都具有代表性。

(二)信息申报请求权

政府进行信息收集可以采取自愿和强制两种方式。政府的信息申报请求权,是指政府强制要求私人提供信息,即政府强制有关当事人主动申报特定信息或者被动提供特定信息。典型的信息申报请求包括纳税申报、社会保障补助申请、财政贷款申请、就业申请表填报等,这些信息请求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交给行政机关,目的是实现行政使命,也因此把收集信息的义务强加给当事人。{13}(P119)

政府的信息请求目的是多样性的,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政府信息申报请求权。例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和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证件和材料;《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三)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

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是指政府强迫私人按照特定行政目的和特定形式的要求保存信息记录或者记载信息的文件,以便行政决策和执法使用。从我国信息强制保留的实际状况出发,私人的信息保留形式包括:制作和保存符合要求的文件、保留特定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一类是强制制作特定文书,主要体现在会计、审计、税收、娱乐业、医患关系和金融业等领域。具体形式包括:(1)帐(账)簿,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2)名簿,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3)日志,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不得删改,留存60日备查。我国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实行国家强制标准,强制按照法定形式和格式制作、记载和保存日志。(4)病历和处方,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并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来保存与管理。《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处方、品和第一类处方,它们的保存法定期限各不相同。(5)票据,如《发票管理办法》和《票据法》中的发票、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类是强制保留特定记录,无论在传统的秩序行政还是在给付行政和环境行政中,都可能存在要求当事人保存必要信息记录的请求。例如,《民用航空法》规定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携带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建立“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油类作业船舶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人《油类记录簿》、装运有毒害或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应将洗舱水排放情况记人《航海日志》。

(四)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

信息强制披露(mandatorydisclosure)已经成为信息管制的最重要工具。[14](P619)政府要求当事人披露私人拥有的信息,包括食品营养标签、药品标签、服装标签、环境信息、雇主向雇工披露危险物、允许附近居民知道危险、市场交易信用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表现为强制安全信息公示、强制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和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三种主要形式。

1.强制安全信息公示,主要是指对涉及消费者、劳动者和普通公众利益的必要信息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制药品说明书和药品的标签标明和公示有关信息;《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依法设置和公告职业病危害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强制交易信息披露。现代商事活动不同于传统民事活动,它更具有流动性、易变性、技术性和垄断性,强制交易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在商事交易中,消费者、小企业、小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强制要求处于信息垄断地位的商事主体公开自己的活动。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营状况等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持续信息公开规则,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都必须定期或者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予以公开。

3.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主要是指对涉及事故、公共健康和秩序、环境和财经安全等公共事件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报告、补报、续报和通报,例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求进行事故报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法定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审计法》和《会计法》分别规定了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应向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入侵侦测与入侵保护系统,建立对非法入侵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信息调查权

“行政机关做出某种决定时,需要一定的情报,而该情报又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来收集。也就是说,调查是必要的。”{15}(P183)信息调查权是政府的一项固有权力,根据政府信息收集的目的可以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预先形成信息为目的的调查和检查,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第二种是以事后形成信息文件为目的的调查,主要是指行政行为决定做成前的行政调查。

1.统计调查。以统计为目的的信息调查也是一种政府信息请求。按《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享有统计调查权,有权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在我国,由政府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非常频繁,如已经或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的国家性普查活动有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资源普查、土地普查(调查)、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文物普查、污染源普查等等。

2.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成特定行政目的,对特定行政客体所进行的察查、搜集资料的活动,或者指行政主体以搜集、验证相关事实与资料为目的就个别具体事件、针对特定公民行使公权力之事实行为。{10}(P907)“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存在着混同现象,在一般意义上,可以把“行政检查”等同于“行政执法检查”,是行政机关通过直接观察、调查、检验甚至采用搜查手段取得信息和证据的常规技术,以防止和矫正违法情形发生。我国很多法律将行政检查作为一种特殊的收集信息方式,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分别规定了专门领域的行政检查及信息收集权力。

3.行政调查。“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机关获取信息、取得作出行政决定证据的基本手段,构成了几乎所有行政决定的必经程序和处置前提。”{16}(P129)行政调查通常是指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以及事故的调查,是行政机关主动运用的职权调查,包括传讯、鉴定与勘验等方式。{10}(P1046)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六)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

“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17}(P53)档案的实质内容是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所收集的和保留的各种信息。{2}(P343)档案保存是一种信息记录的保存,从主体上看有单位档案和国家档案。从形式上看有纸质档案和电子文件档案,《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国家强制标准(GB/T18894-2002)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利用、统计的一般方法。从内容和功能上,档案主要有以下几类:(1)个人身份档案,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档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公务员任免和处分档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和“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等;(2)福利档案,是给付行政赖于进行的最重要的信息依据,包括劳动就业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社会救助档案、低保档案;(3)行政执法档案,国务院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案卷制度。

(七)信息技术的使用权

信息的一般特征是:扩张性、非耗竭性、替代性、传递性、散布性和共享性。{18}(P186)信息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必须依赖信息技术作为载体,“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硬件、服务(包括支撑服务)以及相关资源等。在现代社会,政府任何一项信息活动都涉及到信息技术和形式的选择和运用,如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电子申报方式、行政调查中可以使用先进的电子监测技术。信息技术使用的目的是:(1)提高政府记录保持的效率;(2)提高对欺骗、浪费、滥用信息的发现和预防;(3)提高法律实施调查。对于政府之外的当事人而言,政府经常使用的计算机技术有计算机匹配、计算机辅助事先核准、计算机归档。{19}(P630)

各国法律都对信息技术使用作了规定,一方面为了保障信息工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国家强制标准《电测量指示和记录仪表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GB6738-86)对各种仪表的技术标准作了强制规定。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会侵犯当事人权益,因此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需要得到行政许可,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在我国,使用最广泛的信息技术工具是税控收款机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电子系统。对于前者的使用几乎没有争议,而对于后者的争议却非常之大。例如,交通执法中未经法定强制检测的“电子眼”所记录的车速结论缺乏准确性,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20}我国对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采取法律授权原则,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国家强制标准和生产企业资质条件。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依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都受到法律控制。税控收款机(fiscalcashregister)的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机器规范、税控IC卡规范、税控器规范、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税控打印机规范、设备编码规范等六个部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也受到法律限制,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年)、《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等地方政府规章,授权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且不得侵犯和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八)获得预算支持权

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主要是设备和软件的购买、服务和辅助服务、职员、跨政府信息收集的付费等,如我国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开始推进“金税工程”,三期立项投资达50亿元。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预算审批,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具有预算拨款权,每个欲进行信息收集的行政机关的首席财务官必须与管理预算局合作,规划出一个完整的、准确的信息技术花费、相关费用支出和结果的核算说明。美国信息技术预算不断增长,1986年是143亿美元,1993年是249.7亿美元,1998年是289.7亿美元,每年大约以2.47%的速度递增,大约有77%的信息预算消耗在国防部、交通部、国防部航空局、商业部、能源部、农业部、教育部等七大部门。{21}2007年管理预算局对13个重要统计机构[1]的统计调查预算作出了评估:2006年为21.89亿美元,2007年为21.9亿美元,2008年为27.52亿美元。美国统计机关有80多个,按照《2007年度美国政府统计规划报告》的评估,其全部统计工作的预算是54.02亿美元。{22}(P1)

目前,我国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的预算来源和支配还缺乏系统的、细致的法律界定,只有国务院组织进行的全国性统计调查的经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国务院在《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中,分别就土地调查经费和文物普查经费作出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的决定。

(九)制裁权

政府对于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有权进行制裁,制裁手段具有多样性。在美国文书工作中,制裁手段包括:(1)行政机关的强制或者法院罚金或其他处罚;(2)金钱赔偿或者公平救济判决;(3)对许可证、特权、权利、补贴或利益的撤销、中止、削减、否决等。

在我国,违反信息管制的制裁手段包括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手段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措施,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未依法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或者未依法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经济制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信息收集和处理规定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利益的不利处分,该种违反信息义务的惩罚措施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者受益机遇,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或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当事人的信息义务和负担

信息是政府作出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决定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必不可少的信息只能从那些不愿意把信息透露给政府的、受调控的工业或其他方式那里获得”。{4}(P76)并且,当事人对提供的信息经常存在隐匿、捏造、歪曲的现象,因此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协助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就被设定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律义务,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协助义务

按照法治行政原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予以协助的义务;{23}(P166)当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时可以向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应当依法提供职务上的帮助。{24}(P45)政府在行使信息形成权的过程中产生两种协助义务,一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一种是作为国家机关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目前,我国立法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界定当事人的信息协助义务,前者是指当事人需要积极行动来配合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后者是指当事人除非法律规定外不享有拒绝权、抵抗权,如《统计法实施细则》将拒绝提供统计情况、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行为,界定为“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信息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义务。{23}(P167)当事人无论是在自己受益的行政行为还是在不利行政行为中,或者在纯粹的信息普查、检查、调查的事实行政行为中,都有义务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三)忍耐经济负担的义务

“信息在政府善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它也强加成本于公众。给政府提供信息需要花费时间。”{25}(P1)政府要求当事人报告信息,增加了他们的信息收集预算。{21}大量的表格阅读、理解、填写、送达、修正补充,耗费了当事人相当多的时间、人力和物质消耗。美国管理预算局在评估文书工作成本时,通常将文书工作的“负担”以时间单位来换算,例如,管理预算局1997年《信息收集预算》评估报告认为,受到独立管制机构影响的文书工作的公众负担时间大约是3亿9千万小时,用每小时26.5美元来评估,大约是100亿美元成本。{26}(P368)作为计算单位的“时数”(hours),是指为了公众评论而进行的信息收集、管理预算局的信息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的评估所消耗的时间,包括阅读和理解信息收集本身和其他指令的时间花费,也包括编辑、记录、复审和发送这些信息的时间花费。除了以“时数”(hours)作为计算信息成本负担的计量单位之外,美国还使用“信息收集成本”(InformationCollectionCosts)这一术语,是指除了“时数”(hours)之外,行政机关要求公众提供信息所负担的其他成本,这些成本包括邮寄表格的成本、收集或者发送所要求信息的必要的计算机系统的成本,以及与表格相应的必需的其他费用(thefees)。{25}(P79)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OIRA)1999-2007年间连续的年度《政府信息收集预算》(InformationCollectionBudgetof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缩写为ICB)报告,整理出的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负担时数”情况是:1997约为6,998,690,000小时,1998年约为6,951,140,000小时,1999年约为7,183,820,000小时,2000年约为7,361,720,000小时,2001年约为7,631,740,000小时,2002年约为8,223,170,000小时,2003年约为8,098,790,000小时,2004年约为7,971,176,000,2005年约为8,240,510,000小时,2006年约为8,923,500,000小时,2007年约为9,165,180,000小时。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总成本评估”情况是:1998年约为51,924,100,000美元,1999年约为78,839,400,000美元,2000年约为88,545,000,000美元,2001年约为62,766,300,000美元,2002年约为59,063,300,000美元,2003年约为54,416,300,000美元,2004年约为70,158,239,190美元,2005年约为94,990,710,000美元,2006年约为62,375,800,000美元,2007年约为63,411,170,000美元。从上述数字中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运用已经给公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但这些负担又需要公众来忍耐。

四、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的平衡

(一)平衡的考量因素

经济管制、社会管制和文书工作管制是政府管制的三大类型。{27}(P110)“在20世纪60-70年代,信息强制披露是权利革命的重要内容,在80-90年代,信息披露更具有突出地位,目前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命令一控制管制的替代品。”{14}(P169)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有很多法律和规章进行信息管制,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保护私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给当事人附加了义务和负担,因此有必要协调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

1.信息必要性的判断

在美国,管理预算局具有信息管理职能:(1)参与政府信息和统计政策的实施和发展;(2)中央统计机关预算的安排;(3)批准信息收集过程;(4)控制信息收集预算。{5}(P434)在批准信息拟议收集方案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应该判断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对于正当履行行政职能是否是必要的,包括该信息是否有实际效用。在做出判断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可以给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人一个听证的机会,或者发表书面声明的机会。如果管理预算局局长断定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没有任何必要的理由,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信息收集。只有为完成行政使命所必需的信息,才可能被允许收集。行政调查权是获取信息的主要手段,抑制行政调查权的滥用也成为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任务,例如《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5条(c)项规定:“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发出传票,要求提供报告,进行检查,或强制执行其他调查行为和要求。”{2}(P328)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也规定行政机关进行信息收集应进行必要性判断,如《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审查和批准统计机构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2.人权重要性的考量

政府在信息公开中会涉及人权问题,政府在进行信息收集和处理时也会限制或者侵犯人权,尤其是政府信息记录系统计算机化之后,个人信息中的隐私和政府信息收集、信息使用之间越发存在紧张关系,需要不断地平衡政府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19}(P630)政府强制当事人信息披露可能与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和沉默权相抵触,一切触犯人权的信息收集都不能被允许。以隐私权为例,在电子时代对隐私保护越来越困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最可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28}在行政调查中,相互之间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夫妻、牧师与忏悔者、医生与患者、律师与委托人,应该具有不予作证和提供信息的法定豁免权。{29}(P99)

(二)平衡的技术手段

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

在美国,“获取情报是有效执行任何管理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为公共利益而获取情报的重要性超过了为了私人利益而拒绝公开情报的重要性。”对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权必须从属于本地区的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对企业宅地的检查和家庭福利调查也是行政管理权的组成部分。{3}(P87-91)很显然,信息形成权作为政府管制权的一部分,为了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是其当然使命,在不剥夺私人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限制私人权利和利益。

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法律保留

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必须有法律根据,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信息形成权,有权力的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时间、场合和事项上都有信息形成权,必须通过法治手段来抑制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滥用。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组织实施的全国性统计普查有明确的、严格的、高位阶的法律规定,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统计调查基本上是由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同级统计机构来规范或批准的。并且,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机构只负责部分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信息社会所出现和需要的大量信息收集和处理问题并不在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的全部调整范围之内,这导致大量的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行使缺乏法律根据,或者所依据的授权法律规范的位阶很低。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都是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由行政规章来界定或者限制基本权利和利益,这本身就已经违反或弱化了法治原则。

3.政府信息形成权运用的法律程序

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但其运用时仍然需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各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审批工作,未经批准的信息收集都是违法的,管理预算局每年都要在年度《信息收集预算》报告中通报这样的违法收集活动。{25}(P110-128)美国政府的信息收集包括内部和外部两道审批程序。第一道程序是拟议收集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自审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设立一名首席信息官(ChiefInformationOfficer),由其直接向行政机关首长汇报信息收集情况。行政机关需要编制信息收集计划、说明信息资源管理的目的和规划程序。信息收集计划在呈送管理预算局局长审查之前,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必须审查和评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描述所收集信息的功能、收集计划、公众负担评估等,还要详细列出信息收集目录、可控数量和最后日期,并且必须告知接受信息收集的当事人之所以被收集信息集的理由、信息被使用方式、信息负担评估和信息反馈方式等。第二道程序是管理预算局局长对行政机关信息收集计划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主要审查拟议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实际效用、对公众的负担,并且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告,请求公众评论。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立提出的,一种是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对于独立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对于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与行政规章的评论期限一致。在《联邦登记》公告拟议信息收集60天后,管理预算局局长须做出是否准许收集信息的通知。

在我国,统计系统的信息收集已经形成了一套法律程序。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调查需要编制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并经主管机关逐级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我国的行政检查程序多由国务院各部门自行制定行政规章,虽然法律位阶很低,但是也逐渐建立起了一套比较有益的行政程序。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了相似的行政检查信息收集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应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应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4.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的运用

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领域中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主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信息收集和处理给政府自身带来的负担和收益,二是给公众带来的收益和直接经济负担,三是强制信息披露给厂商造成的利益损失。美国国会于1995年修订了《文书工作减负法》(PaperworkReducationAct),其目的是限制联邦政府以任意形式向公众收集信息,该法为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设置了特别职责:(1)保证在政府之间进行有效信息资源管理活动;(2)保证政府施加给公众的文书工作负担最小化;(3)保证从公众获取的信息的收集、使用和配置的公共利益最大化。{21}

(1)政府自身的信息成本和收益

在信息管制中,信息可能非常昂贵,有时所花费的超过了所得到的;信息管制有时是没有效率的,甚至达不到预期目标。{14}(P626)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支出的文书工作成本是2360亿美元。{30}(P354)以信息披露立法而言,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年度信息成本约为20亿美元,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险信息政策每年可能挽救200条生命,但是每年耗费的成本大约是3600万美元,平均每挽救一条生命花费约180万美元。{14}(P626)所以,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活动也有必要进行成本一收益核算。

(2)公众的负担、损害和收益

1995年美国《文书工作减负法》确立了减轻信息收集公众负担的年度政府目标,1996和1997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10%,1998、1999、2000和2001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5%.但是,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9-2007年连续公布的《美国政府信息收集预算财政年度报告》,可知这个目标并没有实现。2007年财政年度,公众的负担预计达到92亿小时,比2006年度增长了2.7%,但在局部上确实降低了公众负担。{22}(P4)

信息管制的直接目的之一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但是,政府信息披露管制可能使人们知情更少,因为多余的信息会造成消费者理解混乱。{31}(P380)我国的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很混乱,有些措施根本不能给公众带来利益而只是负担,如《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确立的旅店暂住人口登记和报告制度,实际执行成本很高,也无必要;居民身份证的频繁升级换代给公民带来了很重的经济负担;使用电子技术阅读和反馈信息已经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一个新的问题—电子产品污染问题。

(3)厂商信息披露的损害

“信息披露的规定可能给企业造成两方面的结果,有些信息扩大了市场的需求,有些信息抑制了市场需求。信息披露可能给企业带来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带来很高的成本,甚至导致企业的停业和破产。”{27}(P100)法经济学家探讨了信息披露的“警告责任经济学”问题,认为产品生产者的警告义务是消费者获得产品危险性信息来源之一,这种警告义务将影响消费者购买力,产品危险事故警告与消费者购买力成反比例关系,产品事故安全警告强度越弱,产品事故成本越高,强烈的警告虽然会避免较大的事故成本,却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32}(P601-602)要求厂商披露完全精确的信息可能导致他们不愿意提供信息。

5.当事人抵抗权的保留

“从行政法层面看,抵抗权主要被表述为个体对基于公权力而作出的行政决定所设置之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的行为。”{33}(P16)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这些法律规定,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有针对行政机关的抵抗权或者对抗权。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过程中,以公民权利抵制行政权力也是公民自我救济的一部分,如《统计法》第12条规定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五、结语

本文通过美国和中国两方面的资料和立法情况,分析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及其衍生问题。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信息管制(文书工作)在美国也是一个特殊问题,在研究政府管制成本收益时一般只计算经济管制和社会管制的成本和收益,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7年给国会的第一份《联邦管制成本一收益报告》(ReporttoCongressontheCostsandBenefitsofFederalRegulations)中将“税典的文书工作成本”从“管制总成本”评估中剔出,{26}(P374)2007年给国会的第10份报告《联邦管成本一收益报告草案》(Draft2007ReportToCongressontheCostsandBenefitsofFederalRegula-tions)中仍然没有讨论和评估信息管制(文书工作)成本和收益问题。美国通过独立的文书工作评估报告来研究信息管制问题,但是,这种做法还是遭到了学者们的批评。{7}(P13)而中国几乎很少有人注意到文书工作和信息管制的权力合法性和成本一收益问题。我们必须知道,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也是一个管制社会,信息管制成为当代行政国家和福利国家的一种重要工具。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时既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了利益,也带了负担和损害。当我们呼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时,一定不要忘记政府正在进行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对于国家、社会、公众而言仍然是利弊并存的。

【注释】

[1]它们是:商务部的经济分析局(BEA)、司法部的司法统计局(BJS)、劳动部的劳动统计局(BLS)、运输部的运输统计局(BTS)、商务部的人口普查局(Census)、能源部的能源信息管理局(EIA)、农业部的经济调查服务局(ERS)、农业部的国家农业统计服务局(NASS)、教育部的教育统计国家中心(NCES)、健康和人力部的健康统计国家中心(NCHS)、社会安全管理局的研究评估统计办公室(ORES)、财政部的收入统计和国内税收服务局(SOI)、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科学资源统计事务部(SRS)。

【参考文献】

{1}.反对本本主义[A].选集:第一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3}[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4}[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M·列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M].黄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5}ArthurL.Morin.RegulatingtheFlowofData:0MBandtheControlofGovernmentInformation[J].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1994,(5).

{6}GeorgeA.Akerlof.TheMarketfor“Lemons”:QualityUncertaintyandtheMarketMechanism[J]·The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1970,(3).

{7}ThomasD.Hopkins.0MB’sRegulatoryAccountingReportFallsShortoftheMark[Z]Washington:CenterfortheStudyofAmericanBusiness,1997.

{8}CharlesBuford.TheScopeandMeaningofPolicePower[J].CaliforniaLawReview,1996,(4).

{9}SharonL.Caudle.FederalInformationResourcesManagementafterthePaperworkReductionAct[J].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1988,(4).

{10}翁岳生.行政法:下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1}谢阳群美国联邦政府的信息资源管理[J].国外社会科学,2001,(5).

{12}HarlanCleveland.GovernmentIsInformation(ButNotViceVersa)[J].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1986,(6).

{13}StephenG.Breyer,RichardB.Stewart,CassR.Sunstein,MattthewL.Spitzer.AdministrativeLawandRegulatoryPolicy:Problems,Text,andCases[M].NewYork:AspenLaw&Business,1999.

{14}CassR.Sunstein.InformationalRegulationandInformationalStanding:AkinsandBeyond[7].UniversityofPennsylva-niaLawReview,1999,(3).

{15}[日]盐野宏.行政法[M].杨建顺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6}周佑勇.作为过程的行政调查[J].法商研究,2006,(1).

{17}刘飞宇.从档案公开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A].公法研究:第四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18}HarlanCleveland.TheTwilightofHierarchy:SpeculationsontheGlobalInformationSociety[J].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1985,(1).

{19}PriscillaM.Regan.Privacy,GovernmentInformationandTechnology[J],PublicAdministrationReview,1986,(6).

{20}李坚.出台电子眼强制检定程序已成当务之急[N].中国消费者报,2007-05-18(A06).

{21}OfficeofInformationandRegulatoryAffairsofOMB.ReportstoCongressUnderthePaperworkReductionActof1995[Z].1997.

{22}ExecutiveOfficeofthePresidentOfficeofManagementandBudget.FiscalYear2007StatisticalProgramsof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Z].2006.

{2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4}王麟.行政协助论纲[J].法商研究,2006,(1)

{25}OfficeofInformationandRegulatoryAffairsofOMB.FiscalYear2000InformationCollectionBudgetof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Z].2000.

{26}联邦管制成本一收益国会报告[A],于立深译.刘恒.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7}席涛.美国管制:从命令一控制到成本一收益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8}王建新.北京“电子眼”不能拍个人隐私[N].人民日报,2007-07-04(010).

{29}宋雅芳.论行政调查中相对人协助义务的限度[J].河南社会科学,2006,(5).

{30}崔卓兰,于立深.行政规章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31}[美]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M].金朝武,胡爱平,乔聪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2}[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33}王锡锌.行政行为无效理论与相对人抵抗权问题探讨[J].法学,2001,(10).

美术调查报告范文4

2012年10月8日,华盛顿国会山记者会上,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最终认定,中国电信巨头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网络间谍活动”。“中国政府具有手段、机会及动机,利用电信企业,实现恶意目标”。

而就在此前的3个月中,从美国国务卿到国防部长再到总统特使,来自华盛顿的高官频频访问北京,不断释放加强互信与交流的信号。

针对“中国”与“网络安全威胁”等问题,美国国防部长帕内塔在接受《凤凰周刊》记者采访时还特意提醒:“中国最应该关注的是,美中友好合作这一大战略方向。”

然而,美国并未在增强双方互信上作出对等的努力。

事实上,华为中兴调查报告后,《华尔街日报》披露,美国军方与情报官员―直私下警告,警惕来自中国的网络间谍威胁。“白宫则一直不愿公开一个长期存在的事实,美国官员对中国政府的担忧与不信任。”

“但时局正在变化,”《华尔街日报》称,“美国政府开始对具体的中国企业表明这种担忧与不信任。”

英国《金融时报》指出,大选在即,新一轮经济提振计划疲软,美国将倾向于制定保护主义色彩浓厚的经济政策。

《国家商业周刊》抨击说,退伍军人创办的中国民营企业最终被前FBI特工领导的情报委员会打上了“间谍”的标签,美国将再次回归胡佛与麦卡锡时代。

华为中兴调查案,不仅成为中美电信贸易战的新引信,也再次揭开了中美之间缺乏政治互信的旧伤疤。

听证会激辩3小时,中国民企党支部竟为美国国家安全隐患

9月13日,当华为与中兴高层走进国会大厦的听证会现场时,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针对这两家中国企业长达20个月的国家安全威胁评估与间谍活动调查工作,已经进入收官阶段。

但听证会的气氛并没有因为调查活动临近尾声而变得缓和。实际上,这场全球直播的公开听证会,无论对于中国企业还是对于美国国会而言,都意义非凡。

众议院情报委员会在官网上描述称,中国企业高管有史以来第一次向美国国会作证。

CBS评论员史提夫・克劳福特(SteveKroft)则表示,这是“美中20年贸易摩擦中国会议员第一次在华盛顿全球直播的公开听证会上”,直接要求所谓“具有政府背景”的中国商人,“定位自己的商业资本与共产党政府之间的关系”。

而根据凤凰卫视从现场发来的报道,华为与中兴高管多以谦和态度应对美国议员尖锐问题,表示希望通过亲赴听证会释疑,展现企业进军美国市场的决心。

根据美国国会提供的现场记录,在持续3个小时的听证会上,参与质询的lO余名议员依照18个问题项目,轮番向华为公司北美公司总裁丁少华与中兴公司北美欧洲事务高级副总裁朱进云提出30佘次质询。

在针对华为的16个问题项目中,仅3个项目涉及网络技术与企业营销问题。

有8个项目涉及企业与中共和中国政府的关系。委员会主席罗杰斯要求华为提供股权结构名单,以及过去5年内,包括中央军委,国防部、安全部、财政部以及中共中央政治局等在内的10个党政机关电与华为保持联络的所有成员姓名、职务和财务往来清单,并要求详尽描述与这些党政机关公务人员的会面场所与交谈内容。

调查报告显示,华为与中兴没有对以上内容给出正面回答,

罗杰斯提问说:“如果中国共产党政府在1年后,要求华为上交商业保密信息,用以从事针对其客户、在美业务以及美国国家安全的间谍活动,华为将如何应对?”

丁少华回答道:“我代表华为公司,可以负责任地说,华为公司绝不会受任何第三方、任何政府,包括中国政府的指使,来危害任何国家和客户的网络安全。华为的商业价值观就是在商言商。这是非常明确的。”

美国国会情报委员会成员还利用近1个小时的时间,围绕中国民营企业设立中共党组织的问题,向华为与中兴的企业代表发难,并要求两家企业详尽列出华为各级党组织成员姓名、职务及个人财务清单。

议员罗杰斯质疑华为:“为什么一个私营企业会有共产党组织存在?该组织成员是否参与公司决策?”

对此,丁少华解释说,党组织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提供员工关怀,敦促员工遵守职业道德等方面,并表态称“公司运营独立,党委绝不参与企业管理与决策”。

尽管华为与中兴两家企业在听证会上屡次表态,承诺海外经营活动与共产党组织的存在无关联,但情报委员会仍在最终的调查报告中建议,国会制定法律禁止一些高风险国家的电信公司进入美国市场。

CBS评论员史提夫・克劳福特(SteveK roft)认为,华盛顿正在冒险打破双边经贸默契,试图通过公开的商业政治化行为试探北京。这一行为使得未来众多中国民营企业必须在其政治立场与进入美国市场之间,作出艰难抉择。

此外,“任何保护主义行为都是一柄双刃剑”,在中国的外资企业也将为此蒙受损失。事实上,包括沃尔玛、家乐福、西门子以及通用汽车等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均设有中共党组织,以适应本土化政策。

一名家乐福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接受本刊采访时透露,无论是员工自发组织还是公司规定,设立党组织在大陆以外地区,均不做宣传,“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阻碍”。但这名企业官员也承认,企业内部的党组织在保持中国员工工作热情与人际关系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俄罗斯经济学家弗拉季斯拉夫・伊诺泽姆采夫表示,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向海外扩展,西方通过政治化手段干预中国企业发展将越来越频繁。

伊诺泽姆采夫指出,提升竞争力、适应本土法规以及增强运营透明度,是中国企业可以不断改进的,也是进入欧美市场的必备条件。但“在经济衰退背景下,如何向躲在国家安全保护伞下的西方保守主义政治势力解释清楚企业经营与‘国家资本主义’、‘共产主义’的关系,则不是企业自身能够独自应对的挑战”。

听证会前,情报委员会已经判定中国电信企业命运

根据国会记录,9月13日的听证会上,除中国政企关系外,华为与中兴的网络产品安全隐患,是国会议员质询最多的话题。

在听完华为代表丁少华讲述企业“创业史”后,一直面带微笑的议员鲁佩茨贝格(c.A.Dutch Ruppersberger)立刻神色一变,严肃地对中国企业展开质询:是否为其网络产品设置后门程序?是否为中国情报部门的网络间谍活动提供支持?是否与网络部队有关系……

一连串咄咄逼人的问题抛出后,这位66岁的马里兰州议员又以涉嫌资助恐怖主义活动为由,要求华为向美国国会上交与伊朗有关的视频、录音、银行记录及合同等全部文件。

中兴公司北美欧洲事务高级副总裁朱进云在回答一些技术问题后无奈表示:“美国政府希望通过我们影响中国政府,停止那些不道德或者不合法的行为,我想这个信息已经通过这个公开的听证会传递给了中国政府。”

尽管华为、中兴的两位高管在听证会上尽力配合美方调查,但最终未能说服众议院情报委员会改变不利于中国电信企业的调查结果。

鲁佩茨贝格在最终的调查报告中表示:“委员会已经掌握了大量证据,表明中国情报力量不断升级针对美间谍行动的范围、强度以及技术手段。鉴于华为与中兴未能提供更多有用证据,委员会认为,中国,一个共产主义国家,能够迫使这些电信公司为其提供美国的情报信息以及从事间谍活动的器材。”

对于这一结果,华为与中兴并未感到意外。

中美印研究中心国际商业研究主管丹・斯特恩博克(Dan Steinbock)博士在《华为在美国》报告中指出,凭借过去4年同美国政府打交道的经验,华为对这次国会的调查结果没有过高期待。

报告指出,在华为开始涉足伊朗的电信业务后,美国政府对其正常商业行为的干涉始终没有停止过。

2008年,华为联合贝恩资本原计划以22亿美元收购美国企业3Com,但由于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CFIUS)宣布对该交易启动国家安全调查,导致这项收购被搁置。3Com公司后被惠普收购。

2010年秋,华为试图参与美国电信运营商Sptint Nextel网络升级招标,同样因“威胁国家安全”,被排除在外。

而中兴通讯则是在双方签订合作意向后,遭到美国国会审查,致使Sprint Nextel被迫放弃合同。

面对障碍重重的美国市场和毫无胜算的国会调查,华为一直在积极应对来自美国官方的调查。

据《华尔街日报》披露,在过去20个月中,华为高层在深圳、香港和华盛顿等三地与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谢夫(Schiff)、巴赫曼(Bachmann)和努内斯(Nunes)3位议员进行过多次会面。除向美国议员展示研发中心与工厂外,华为还就其企业董事会成员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但这些议员始终认为,华为在与中国政府以及军方关系问题上不够坦诚。

《华尔街日报》称,华为随后花费35万美元聘请包括APCO、Doyce Boesch等在内的游说公司,试图在听证会召开前,改变情报委员会阻止中国电信企业进入美国市场的决心。

显然,游说活动在最后关头也没能奏效。

实际上,“听证会前,情报委员会已经判定中国电信企业的噩运”。斯特恩博克博士在报告中称。

一同遭受噩运的,还有美国的企业与消费者。

主持华为中兴调查案的情报委员会主席麦克・罗杰斯在接受美国CBS电视台“60分钟”节目采访时,强硬地号召美国企业抵制华为:“如果你关心你的知识产权,如果你关心消费者的隐私,如果你关心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安全,那么放弃华为,寻找其他的供货商。”

《华尔街日报》讽刺说,华盛顿的政客们只有在阻止华为进入美国的问题上,才真正响应了奥巴马政府对跨越党派意识形态分歧、统一行动的号召。但对岌岌可危的美国经济,却熟视无睹。

斯特恩博克博士指出,在当时由骆家辉主导的美国商务部的干预下,华为在价格优势明显的情况下,被迫退出竞标,致使SprintNextel仅在第一年的运营中就额外增加了8亿美元的成本。

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驱逐华为仅对电信运营商与消费者群体造成损失,但对于电信设备巨擘而言则是利好消息。

就在情报委员会调查报告后的第二天,中兴公司对外部确认,收到美国设备商思科的信函,终止双方的战略合作协议。

斯特恩博克博士指出,思科早在2003年对华为发起的源代码偷窃诉讼案中,就接受超过百亿美元的市场份额。在全球电信采购需求疲软的今天,如果华为进入美国市场,无疑将进一步压缩西方电信企业的生存空间。

对中国电信企业的国家安全调查,各国呈现两极分化趋势

据一些接近国会山的美国政府官员向媒体透露,“9月初,一些国会议员早已同司法部与国土安全部的官员商讨制定中国电信企业限制法案的可行性”。这一法案将可能模仿针对俄罗斯的《马格尼茨基法案》,以取代即将失效的《杰克逊一瓦尼克修正案》,延续对俄罗斯、中国等前共产主义国家实施贸易制裁与进出口禁令的法律手段。

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针对华为中兴的调查报告不仅指认中国电信企业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同时还指出中国电信行业非法移民、行贿受贿等触犯美国联邦法律的行为。

这些案件将分别呈送美国司法部、财政部以及国土安全部,作为对华为和中兴公司进行进一步调查的证据。

俄罗斯经济学家弗拉季斯拉夫・伊诺泽姆采夫指出,这些调查材料对美国国会制定制裁中国电信企业的法案提供了有力支持。而一旦华为与中兴公司受到,并被判有罪,将诱发其他多个国家针对中国电信企业的制裁行动。

今年年初,在华为接受美国国会调查期间,澳大利亚政府便以担心来自中国的网络攻击为由,禁止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数十亿澳元的全国宽带网设备项目进行投标。

加拿大总理新闻发言人安德鲁・麦道格(Andrew MacDougall)则在调查报告后的第二天表示,加拿大政府可能将重新评估华为在加拿大业务的安全性,并可能将华为排除在加拿大政府网络通信工程项目之外。

此前,华为在加拿大的子公司赢得为当地运营商贝尔加拿大(Bell)建立通信网的合同,并获得了安大略省资助的6700万加元科研补助金。

但另一方面,欧盟却于9日在布鲁塞尔表示,由于诺基亚、阿尔卡特朗讯、爱立信等欧洲几大电信企业无意提讼,华为,中兴反补贴案的调查缺少“原告方”,欧盟暂时搁置相关调查。

与此同时,瑞士与印度官方也表示,由于华为提供的报价远远低于美国企业,两国仍将保持与中国电信企业的合作关系。

在接受采访时,新西兰通信和信息技术部部长乔伊斯指出,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国家安全标准不同。美国的调查报告提醒新西兰政府应当关注网络信息安全,但不应该仅仅是中国的电信企业重新接受审查。

对中国电信企业的国家安全调查,世界各国呈现两极分化趋势。美国《商业周刊》评论称,美国政府应警惕进一步刺激中国,这可能招致全球电信贸易战。该刊同时悲观预测,美国企业所受影响将超过中国。

美术调查报告范文5

打个比方,看看上周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所的《第1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再看看1997年10月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你会发现在9年时间里,中国的上网人数从62万激增至1.23亿。

巧合的是,同样是在上周三,专门从事互联网社会影响力研究的美国非盈利机构Pew了最新报告,取名为《博客:互联网新作家的肖像》。该报告指出,在美国1.47亿互联网成年人用户中,1200多万人坚持在写博客,占到8%;5700多万人在读博客,占到39%。

这就有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如果忽略美国的未成年博客不计,那么中国的博客数量早在今年1月《第1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时,就已经超过了美国。CNNIC在上周的报告中称,中国大约有2800万人经常使用博客,占网民总数的比例为23.7%,远高于美国Pew报告中的1200万人。而在今年1月的报告中,CNNIC指出大约有1500万网民经常使用博客。

当然,在互联网用户数量上,美国依然遥遥领先于中国;而且由于中国的人口基数庞大,从博客在总人口中的比例来看,美国依然高于中国。美国中央情报局网站的数据显示,2005年美国互联网用户数约为2.04亿,欧盟的互联网用户数为2.3亿。中国在2005年的互联网用户数为1.11亿。

此前国内也有过关于博客的调查报告,但曾引起较大的争议。即使在美国,关于博客的全面调查也屈指可数。Pew调查报告的数据来源,是从去年到今年进行的两次电话访问。从去年7月到今年2月,该机构从美国全国抽取了233名博客进行深入的访问;从去年11月到今年4月,又通过电话访问了7012名成年人(其中互联网用户人数为4753人)。

尽管缺乏关于中国博客和美国博客的横向具体数据比较,但是在美国博客的身上,我们或许能够从侧面了解博客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特征。

在不少美国人眼里?熏博客往往被认为将对时政、技术和新闻学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Pew调查报告表明,绝大部分博客都只是把写博客看成是个人业余爱好,他们会跟别人一起分享自己的这些爱好。

跟MySpace等社交网站的用户类似,大部分美国博客都是年轻人。Pew报告指出,54%的美国博客年龄都在30岁以下。博客空间改变了很多人尤其是年轻人的社交方式,大约有60%的美国博客会经常更新自己的网页,以保持与朋友和家人的联系,其中有一半人还通过网络去结识新朋友。

Pew在调查中发现,尽管在美国有很多博客都是以发表时政评论出名,但是有37%的博客只把写博客看做是写个人日记。受欢迎的主题有时政(11%)、娱乐(7%)、运动(6%)以及新闻和事件(5%)。一名专门跟踪网络趋势的商业博客认为,在所有美国博客中,真正能够拥有除了家人和朋友以外的读者的,大约只有1万名。

尽管在互联网中有着潜在的广大读者群,而且陆续有一些广告主把资金投入到博客空间,但是在Pew的调查报告中,52%的博客认为他们写博客只是为了自己,并没有想到要获得别人的阅读。至于写博客的原因,52%的博客认为这样可以更有创意地表达他们的想法,50%的人认为这样可以记录和分享他们的个人体验。

美术调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政府信息;形成权;当事人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公民知情权和开放政府的实证法保障制度已经初步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侧重调整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和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其背后隐藏着另外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当公民要求政府提供信息时,政府为什么会有“信息”?信息公开中的“信息”是如何形成的?政府保有的信息和政府赖以决策的信息从何而来?这些问题关系到一个新的法律现象—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力和相关当事人的义务。正是因为政府正确地运用了“信息形成权”才使公民获得了可用、可信和可以交换的信息及其衍生利益,随着公民知情权利的增长以及政府管制和决策对信息收集需要的扩张,对政府信息问题的研究不应该再局限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和资讯获得权等传统问题,应转而关注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的权限、成本和收益以及当事人的负担等问题。

一、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性基础

按照美国管理预算局的《联邦信息资源管理》规章(omb, circular a-130, management offeder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of 1996)第6条的解释,信息(information)是指“对事实、数据或观点等的知识的传递或描述,这些知识可以存在任何媒体或形式之中,包括文本、数字、图表、图形、叙述或视听形式。”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外观物质形式上看,“政府信息”表现为行政机关所持有或保管的文书、图片、记录、照片、摄影、录音、微缩片、计算机处理数据等可供听、读或理解的文书或物品。从实质内容上看,以文书或物品形式表现的“政府信息”包括客观事实和意见两方面内容。

政府对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随着政府职能变迁和社会发展呈现出扩张趋势,尤其是进入福利社会和管制国家之后,政府对信息的控制力更是发展到极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基础探讨也随之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法理问题。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正确决策的需要

毛泽东认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1}(p109-110)信息形成权是政府作出正确决策的基础,因为取得信息是进行行政活动的第一步,“行政机关如果不掌握必要的信息就不能进行任何有效果的活动,特别是在高度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迅速和准确的调查。”{2}(p327)“情报是燃料,没有它行政机器就无法发动。知识就是力量的格言对行政法很适合。行政机关要机智地行使其制定规章权和裁决权(实体法上的权力),就必须知晓委托它管理的那些领域里的实际情况。”{3}(p82)行政机关依靠信息运转,“没有信息,行政机关便不能从事管理工业、保护环境、起诉欺诈行为、征收税款或授予拨款等活动。适当的决定要求精确的资料数据……。”{4}(p77)勿需赘言,准确、及时和充足的信息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而信息匮乏或不准确则将扭曲或者抵消行政决策制定的智识能力。{5}(p434)行政机关通过统计普查、行政检查、行政调查等手段获得信息或要求当事人保留和披露信息,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做出正确行政决策。

(二)信用社会的建立

阿克洛夫教授认为,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al information)导致了交易市场中大量“不诚实成本”(the costs of dishonesty)出现,“在不发达国家,商业中的不诚实是一个严重问题”。{6}( p495)显而易见,不诚实的、没有信用的社会注定是一个没有公正和效率的社会,社会越复杂越需要信用来维系,越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立法来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史。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任迫在眉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规划目标中就要求“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目前,我国最大的信用问题是政府收集和公开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问题,因为“信息不完全比没有信息更糟糕” {7}(p7)

(三)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

政府享有“警察权”( police power),是指与自然权利相对的、政府对城市或乡村的管制或者治理,是政府基于保护目的而对个人施加的“管制权”(regulatory power)。[8](p27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一种派生权,是政府享有的警察权力的衍生品,其基础是政府对社会生活和私人自由和权利的管制权。也就是说,信息形成权是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凡一个政府具有对社会的合法统治权,也就自然地拥有对社会的信息形成权和控制权,“行政机关要求私人按照一定方式和内容制作文件、记录和提供报告,属于行政机关正常的管理权。”{2}(p331)政府运用信息形成权,一是满足了国家安全对信息的需要,二是满足了社会良性发展对信息的需要。例如,《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监测和信息分析、处理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的一部分。

(四)直接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信息是支配性资源”。{9}(p790)但是,信息匮乏和不对称问题直接威胁着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采取措施限制信息优势一方的权利,采取强制信息披露方式来保护公众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例如,有关食品药品的法律要求披露食品药品所含的危险物质、营养成分并进行风险警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强制建立和保存患者病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被封存的病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信息载体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商务部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规定网上交易参与各方应保存各类交易记录,旨在保障网上交易安全。

(五)为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

在信息时代,政府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来完成自己最基本的功能,信息是政府为公众提供必要且有效服务的关键。在今天复杂的、迅猛发展的全球化世界里,政府依赖于准确而及时的信息,政府处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比以前更加具有危急性,对信息的成功管理是政府实现自己使命的基础。以我国台湾省为例,为了保障“行政执行法”上公法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建制了各项网络联机数据查询系统,包括金融账户开户查询系统、税务电子闸门应用系统、全民健康保险投保记录查询系统、劳保投保记录查询系统、户役政查询系统、车籍数据查询系统等。我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

政府“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表现为何种方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在信息形成中,行政机关拥有三种权力:(1)命令制作记录和档案之权;(2)检查帐簿和档案之权;(3)用传票传唤证人、索取文件之权。{3}(p82)王名扬先生进一步解释说,行政机关强制取得信息的方式有三种:(1)要求被调查者按照规定的格式或内容制作文件或档案,或者提交报告;(2)检查被调查者使用的建筑物、文件和档案;(3)发出传票,要求被调查者出席作证,或提供帐簿、文件和档案。{2}(p330)汤德宗教授认为,政府获得信息的途径有职权调查、行政检查、强制申报和听证。{10}(p1045)

“政府信息”通常包括两大部分:(1)政府自身对信息的生成、收集、处理和配置;(2)由政府以外当事人披露给政府的信息。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既包括政府自身在履行职能时所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也包括政府在履行职能时需要政府系统之外的其他个人、组织、社团、社区等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11}(p58)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政府对信息进行自主支配和自主形成的一种权力形态,它是一组权力,包括政府对信息的自主形成权、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预算支持权和制裁权等九个类型。

(一)自主形成信息权

首先,行政过程中可能自动生成、记录和储存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在多数情况下,“政府管理即信息”。{12}(p605)例如,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为了获得权利和利益可能主动或被动地向行政机关提供各种信息,政府因此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有关私人和政府自身的信息资料。其次,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形式来形成信息,开会既是从上到下传播和配置政府信息的行政手段,也是政府有目的性地生成信息的一种行政手段。再次,政府通过撰写分析报告来收集和处理信息。一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撰写年度的或者阶段性的或者专门性质的信息报告或者工作报告,如《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要求财政检查组在检查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另一方面,政府对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分类、鉴别、总结、分析和评估,撰写总结分析材料和评估报告并将电子数据送交有关部门,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撰写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撰写的《2006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都具有代表性。

(二)信息申报请求权

政府进行信息收集可以采取自愿和强制两种方式。政府的信息申报请求权,是指政府强制要求私人提供信息,即政府强制有关当事人主动申报特定信息或者被动提供特定信息。典型的信息申报请求包括纳税申报、社会保障补助申请、财政贷款申请、就业申请表填报等,这些信息请求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交给行政机关,目的是实现行政使命,也因此把收集信息的义务强加给当事人。{13}(p119)

政府的信息请求目的是多样性的,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政府信息申报请求权。例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和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证件和材料;《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三)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

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是指政府强迫私人按照特定行政目的和特定形式的要求保存信息记录或者记载信息的文件,以便行政决策和执法使用。从我国信息强制保留的实际状况出发,私人的信息保留形式包括:制作和保存符合要求的文件、保留特定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一类是强制制作特定文书,主要体现在会计、审计、税收、娱乐业、医患关系和金融业等领域。具体形式包括:(1)帐(账)簿,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2)名簿,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3)日志,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不得删改,留存60日备查。我国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实行国家强制标准,强制按照法定形式和格式制作、记载和保存日志。(4)病历和处方,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并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来保存与管理。《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它们的保存法定期限各不相同。(5)票据,如《发票管理办法》和《票据法》中的发票、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类是强制保留特定记录,无论在传统的秩序行政还是在给付行政和环境行政中,都可能存在要求当事人保存必要信息记录的请求。例如,《民用航空法》规定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携带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建立“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油类作业船舶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人《油类记录簿》、装运有毒害或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应将洗舱水排放情况记人《航海日志》。

(四)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

信息强制披露(mandatory disclosure)已经成为信息管制的最重要工具。[14](p619)政府要求当事人披露私人拥有的信息,包括食品营养标签、药品标签、服装标签、环境信息、雇主向雇工披露危险物、允许附近居民知道危险、市场交易信用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表现为强制安全信息公示、强制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和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三种主要形式。

1.强制安全信息公示,主要是指对涉及消费者、劳动者和普通公众利益的必要信息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制药品说明书和药品的标签标明和公示有关信息;《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依法设置和公告职业病危害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强制交易信息披露。现代商事活动不同于传统民事活动,它更具有流动性、易变性、技术性和垄断性,强制交易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在商事交易中,消费者、小企业、小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强制要求处于信息垄断地位的商事主体公开自己的活动。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营状况等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持续信息公开规则,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都必须定期或者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予以公开。

3.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主要是指对涉及事故、公共健康和秩序、环境和财经安全等公共事件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报告、补报、续报和通报,例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求进行事故报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法定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审计法》和《会计法》分别规定了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应向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入侵侦测与入侵保护系统,建立对非法入侵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信息调查权

“行政机关做出某种决定时,需要一定的情报,而该情报又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来收集。也就是说,调查是必要的。”{15}(p183)信息调查权是政府的一项固有权力,根据政府信息收集的目的可以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预先形成信息为目的的调查和检查,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第二种是以事后形成信息文件为目的的调查,主要是指行政行为决定做成前的行政调查。

1.统计调查。以统计为目的的信息调查也是一种政府信息请求。按《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享有统计调查权,有权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在我国,由政府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非常频繁,如已经或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的国家性普查活动有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资源普查、土地普查(调查)、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文物普查、污染源普查等等。

2.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成特定行政目的,对特定行政客体所进行的察查、搜集资料的活动,或者指行政主体以搜集、验证相关事实与资料为目的就个别具体事件、针对特定公民行使公权力之事实行为。{10}(p907)“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存在着混同现象,在一般意义上,可以把“行政检查”等同于“行政执法检查”,是行政机关通过直接观察、调查、检验甚至采用搜查手段取得信息和证据的常规技术,以防止和矫正违法情形发生。我国很多法律将行政检查作为一种特殊的收集信息方式,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分别规定了专门领域的行政检查及信息收集权力。

3.行政调查。“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机关获取信息、取得作出行政决定证据的基本手段,构成了几乎所有行政决定的必经程序和处置前提。”{16}(p129)行政调查通常是指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以及事故的调查,是行政机关主动运用的职权调查,包括传讯、鉴定与勘验等方式。{10}(p1046)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六)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

“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17}(p53)档案的实质内容是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所收集的和保留的各种信息。{2}(p343)档案保存是一种信息记录的保存,从主体上看有单位档案和国家档案。从形式上看有纸质档案和电子文件档案,《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国家强制标准(gb/t 18894-2002)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利用、统计的一般方法。从内容和功能上,档案主要有以下几类:(1)个人身份档案,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档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公务员任免和处分档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和“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等;(2)福利档案,是给付行政赖于进行的最重要的信息依据,包括劳动就业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社会救助档案、低保档案;(3)行政执法档案,国务院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案卷制度。

(七)信息技术的使用权

信息的一般特征是:扩张性、非耗竭性、替代性、传递性、散布性和共享性。{18}(p186)信息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必须依赖信息技术作为载体,“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硬件、服务(包括支撑服务)以及相关资源等。在现代社会,政府任何一项信息活动都涉及到信息技术和形式的选择和运用,如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电子申报方式、行政调查中可以使用先进的电子监测技术。信息技术使用的目的是:(1)提高政府记录保持的效率;(2)提高对欺骗、浪费、滥用信息的发现和预防;(3)提高法律实施调查。对于政府之外的当事人而言,政府经常使用的计算机技术有计算机匹配、计算机辅助事先核准、计算机归档。{19}(p630)

各国法律都对信息技术使用作了规定,一方面为了保障信息工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国家强制标准《电测量指示和记录仪表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gb6738-86)对各种仪表的技术标准作了强制规定。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会侵犯当事人权益,因此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需要得到行政许可,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在我国,使用最广泛的信息技术工具是税控收款机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电子系统。对于前者的使用几乎没有争议,而对于后者的争议却非常之大。例如,交通执法中未经法定强制检测的“电子眼”所记录的车速结论缺乏准确性,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20}我国对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采取法律授权原则,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国家强制标准和生产企业资质条件。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依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都受到法律控制。税控收款机(fiscal cash register)的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机器规范、税控ic卡规范、税控器规范、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税控打印机规范、设备编码规范等六个部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也受到法律限制,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年)、《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等地方政府规章,授权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且不得侵犯和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八)获得预算支持权

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主要是设备和软件的购买、服务和辅助服务、职员、跨政府信息收集的付费等,如我国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开始推进“金税工程”,三期立项投资达50亿元。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预算审批,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具有预算拨款权,每个欲进行信息收集的行政机关的首席财务官必须与管理预算局合作,规划出一个完整的、准确的信息技术花费、相关费用支出和结果的核算说明。美国信息技术预算不断增长,1986年是143亿美元,1993年是249. 7亿美元,1998年是289.7亿美元,每年大约以2.47%的速度递增,大约有77%的信息预算消耗在国防部、交通部、国防部航空局、商业部、能源部、农业部、教育部等七大部门。{21}2007年管理预算局对13个重要统计机构[1]的统计调查预算作出了评估:2006年为21.89亿美元,2007年为21. 9亿美元,2008年为27.52亿美元。美国统计机关有80多个,按照《2007年度美国政府统计规划报告》的评估,其全部统计工作的预算是54.02亿美元。{22}(p1)

目前,我国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的预算来源和支配还缺乏系统的、细致的法律界定,只有国务院组织进行的全国性统计调查的经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国务院在《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中,分别就土地调查经费和文物普查经费作出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的决定。

(九)制裁权

政府对于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有权进行制裁,制裁手段具有多样性。在美国文书工作中,制裁手段包括:(1)行政机关的强制或者法院罚金或其他处罚;(2)金钱赔偿或者公平救济判决;(3)对许可证、特权、权利、补贴或利益的撤销、中止、削减、否决等。

在我国,违反信息管制的制裁手段包括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手段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措施,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未依法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或者未依法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经济制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信息收集和处理规定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利益的不利处分,该种违反信息义务的惩罚措施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者受益机遇,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或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当事人的信息义务和负担

信息是政府作出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决定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必不可少的信息只能从那些不愿意把信息透露给政府的、受调控的工业或其他方式那里获得”。{4}(p76)并且,当事人对提供的信息经常存在隐匿、捏造、歪曲的现象,因此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协助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就被设定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律义务,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协助义务

按照法治行政原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予以协助的义务;{23}(p166)当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时可以向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应当依法提供职务上的帮助。{24}(p45)政府在行使信息形成权的过程中产生两种协助义务,一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一种是作为国家机关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目前,我国立法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界定当事人的信息协助义务,前者是指当事人需要积极行动来配合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后者是指当事人除非法律规定外不享有拒绝权、抵抗权,如《统计法实施细则》将拒绝提供统计情况、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行为,界定为“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信息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义务。{23}(p167)当事人无论是在自己受益的行政行为还是在不利行政行为中,或者在纯粹的信息普查、检查、调查的事实行政行为中,都有义务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三)忍耐经济负担的义务

“信息在政府善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它也强加成本于公众。给政府提供信息需要花费时间。”{25}(p1)政府要求当事人报告信息,增加了他们的信息收集预算。{21}大量的表格阅读、理解、填写、送达、修正补充,耗费了当事人相当多的时间、人力和物质消耗。美国管理预算局在评估文书工作成本时,通常将文书工作的“负担”以时间单位来换算,例如,管理预算局1997年《信息收集预算》评估报告认为,受到独立管制机构影响的文书工作的公众负担时间大约是3亿9千万小时,用每小时26. 5美元来评估,大约是100亿美元成本。{26}(p368)作为计算单位的“时数”(hours),是指为了公众评论而进行的信息收集、管理预算局的信息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的评估所消耗的时间,包括阅读和理解信息收集本身和其他指令的时间花费,也包括编辑、记录、复审和发送这些信息的时间花费。除了以“时数”(hours)作为计算信息成本负担的计量单位之外,美国还使用“信息收集成本”(information collection costs)这一术语,是指除了“时数”( hours)之外,行政机关要求公众提供信息所负担的其他成本,这些成本包括邮寄表格的成本、收集或者发送所要求信息的必要的计算机系统的成本,以及与表格相应的必需的其他费用(the fees)。{25}(p79)

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oira) 1999-2007年间连续的年度《政府信息收集预算》(information collection budget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缩写为icb)报告,整理出的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负担时数”情况是:1997约为6,998,690,000小时,1998年约为6,951,140,000小时,1999年约为7,183,820,000小时,2000年约为7,361,720,000小时,2001年约为7,631,740,000小时,2002年约为8,223,170,000小时,2003年约为8,098,790,000小时,2004年约为7,971,176,000,2005年约为8,240,510,000小时,2006年约为8,923,500,000小时,2007年约为9,165,180,000小时。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总成本评估”情况是:1998年约为51,924,100,000美元,1999年约为78,839,400,000美元,2000年约为88,545,000,000美元,2001年约为62,766,300,000美元,2002年约为59,063,300,000美元,2003年约为54,416,300,000美元,2004年约为70,158,239,190美元,2005年约为94,990,710,000美元,2006年约为62,375,800,000美元,2007年约为63 , 411,170,000美元。从上述数字中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运用已经给公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但这些负担又需要公众来忍耐。

四、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的平衡

(一)平衡的考量因素

经济管制、社会管制和文书工作管制是政府管制的三大类型。{27}(p110)“在20世纪60-70年代,信息强制披露是权利革命的重要内容,在80-90年代,信息披露更具有突出地位,目前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命令一控制管制的替代品。”{14}(p169)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有很多法律和规章进行信息管制,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保护私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给当事人附加了义务和负担,因此有必要协调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

1.信息必要性的判断

在美国,管理预算局具有信息管理职能:(1)参与政府信息和统计政策的实施和发展;(2)中央统计机关预算的安排;(3)批准信息收集过程;(4)控制信息收集预算。{5}(p434)在批准信息拟议收集方案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应该判断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对于正当履行行政职能是否是必要的,包括该信息是否有实际效用。在做出判断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可以给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人一个听证的机会,或者发表书面声明的机会。如果管理预算局局长断定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没有任何必要的理由,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信息收集。只有为完成行政使命所必需的信息,才可能被允许收集。行政调查权是获取信息的主要手段,抑制行政调查权的滥用也成为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任务,例如《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5条(c)项规定:“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发出传票,要求提供报告,进行检查,或强制执行其他调查行为和要求。”{2}(p328)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也规定行政机关进行信息收集应进行必要性判断,如《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审查和批准统计机构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2.人权重要性的考量

政府在信息公开中会涉及人权问题,政府在进行信息收集和处理时也会限制或者侵犯人权,尤其是政府信息记录系统计算机化之后,个人信息中的隐私和政府信息收集、信息使用之间越发存在紧张关系,需要不断地平衡政府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19}(p630)政府强制当事人信息披露可能与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和沉默权相抵触,一切触犯人权的信息收集都不能被允许。以隐私权为例,在电子时代对隐私保护越来越困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最可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28}在行政调查中,相互之间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夫妻、牧师与忏悔者、医生与患者、律师与委托人,应该具有不予作证和提供信息的法定豁免权。{29}(p99)

(二)平衡的技术手段

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

在美国,“获取情报是有效执行任何管理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为公共利益而获取情报的重要性超过了为了私人利益而拒绝公开情报的重要性。”对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权必须从属于本地区的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对企业宅地的检查和家庭福利调查也是行政管理权的组成部分。{3}(p87 -91)很显然,信息形成权作为政府管制权的一部分,为了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是其当然使命,在不剥夺私人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限制私人权利和利益。

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法律保留

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必须有法律根据,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信息形成权,有权力的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时间、场合和事项上都有信息形成权,必须通过法治手段来抑制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滥用。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组织实施的全国性统计普查有明确的、严格的、高位阶的法律规定,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统计调查基本上是由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同级统计机构来规范或批准的。并且,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机构只负责部分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信息社会所出现和需要的大量信息收集和处理问题并不在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的全部调整范围之内,这导致大量的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行使缺乏法律根据,或者所依据的授权法律规范的位阶很低。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都是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由行政规章来界定或者限制基本权利和利益,这本身就已经违反或弱化了法治原则。

3.政府信息形成权运用的法律程序

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但其运用时仍然需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各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审批工作,未经批准的信息收集都是违法的,管理预算局每年都要在年度《信息收集预算》报告中通报这样的违法收集活动。{25}(p110-128)美国政府的信息收集包括内部和外部两道审批程序。第一道程序是拟议收集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自审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设立一名首席信息官(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由其直接向行政机关首长汇报信息收集情况。行政机关需要编制信息收集计划、说明信息资源管理的目的和规划程序。信息收集计划在呈送管理预算局局长审查之前,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必须审查和评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描述所收集信息的功能、收集计划、公众负担评估等,还要详细列出信息收集目录、可控数量和最后日期,并且必须告知接受信息收集的当事人之所以被收集信息集的理由、信息被使用方式、信息负担评估和信息反馈方式等。第二道程序是管理预算局局长对行政机关信息收集计划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主要审查拟议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实际效用、对公众的负担,并且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告,请求公众评论。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立提出的,一种是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对于独立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对于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与行政规章的评论期限一致。在《联邦登记》公告拟议信息收集60天后,管理预算局局长须做出是否准许收集信息的通知。

在我国,统计系统的信息收集已经形成了一套法律程序。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调查需要编制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并经主管机关逐级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我国的行政检查程序多由国务院各部门自行制定行政规章,虽然法律位阶很低,但是也逐渐建立起了一套比较有益的行政程序。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了相似的行政检查信息收集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应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应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4.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的运用

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领域中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主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信息收集和处理给政府自身带来的负担和收益,二是给公众带来的收益和直接经济负担,三是强制信息披露给厂商造成的利益损失。美国国会于1995年修订了《文书工作减负法》(paperwork reducation act),其目的是限制联邦政府以任意形式向公众收集信息,该法为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设置了特别职责:(1)保证在政府之间进行有效信息资源管理活动;(2)保证政府施加给公众的文书工作负担最小化;(3)保证从公众获取的信息的收集、使用和配置的公共利益最大化。{21}

(1)政府自身的信息成本和收益

在信息管制中,信息可能非常昂贵,有时所花费的超过了所得到的;信息管制有时是没有效率的,甚至达不到预期目标。{14}(p626) 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支出的文书工作成本是2360亿美元。{30}(p354)以信息披露立法而言,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年度信息成本约为20亿美元,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险信息政策每年可能挽救200条生命,但是每年耗费的成本大约是3600万美元,平均每挽救一条生命花费约180万美元。{14}(p626)所以,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活动也有必要进行成本一收益核算。

(2)公众的负担、损害和收益

1995年美国《文书工作减负法》确立了减轻信息收集公众负担的年度政府目标,1996和1997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10%,1998、1999、2000和2001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5%.但是,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9-2007年连续公布的《美国政府信息收集预算财政年度报告》,可知这个目标并没有实现。2007年财政年度,公众的负担预计达到92亿小时,比2006年度增长了2.7%,但在局部上确实降低了公众负担。{22}(p4)

信息管制的直接目的之一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但是,政府信息披露管制可能使人们知情更少,因为多余的信息会造成消费者理解混乱。{31}(p380)我国的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很混乱,有些措施根本不能给公众带来利益而只是负担,如《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确立的旅店暂住人口登记和报告制度,实际执行成本很高,也无必要;居民身份证的频繁升级换代给公民带来了很重的经济负担;使用电子技术阅读和反馈信息已经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一个新的问题—电子产品污染问题。

(3)厂商信息披露的损害

“信息披露的规定可能给企业造成两方面的结果,有些信息扩大了市场的需求,有些信息抑制了市场需求。信息披露可能给企业带来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带来很高的成本,甚至导致企业的停业和破产。”{27}(p100)法经济学家探讨了信息披露的“警告责任经济学”问题,认为产品生产者的警告义务是消费者获得产品危险性信息来源之一,这种警告义务将影响消费者购买力,产品危险事故警告与消费者购买力成反比例关系,产品事故安全警告强度越弱,产品事故成本越高,强烈的警告虽然会避免较大的事故成本,却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32}(p601-602 )要求厂商披露完全精确的信息可能导致他们不愿意提供信息。

5.当事人抵抗权的保留

“从行政法层面看,抵抗权主要被表述为个体对基于公权力而作出的行政决定所设置之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的行为。”{33}(p16)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这些法律规定,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有针对行政机关的抵抗权或者对抗权。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过程中,以公民权利抵制行政权力也是公民自我救济的一部分,如《统计法》第12条规定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五、结语

本文通过美国和中国两方面的资料和立法情况,分析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及其衍生问题。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信息管制(文书工作)在美国也是一个特殊问题,在研究政府管制成本收益时一般只计算经济管制和社会管制的成本和收益,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7年给国会的第一份《联邦管制成本一收益报告》(report to congress on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federal regulations)中将“税典的文书工作成本”从“管制总成本”评估中剔出,{26}(p374) 2007年给国会的第10份报告《联邦管成本一收益报告草案》(draft 2007 report to congress on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federal regula-tions)中仍然没有讨论和评估信息管制(文书工作)成本和收益问题。美国通过独立的文书工作评估报告来研究信息管制问题,但是,这种做法还是遭到了学者们的批评。{7}(p13)而中国几乎很少有人注意到文书工作和信息管制的权力合法性和成本一收益问题。我们必须知道,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也是一个管制社会,信息管制成为当代行政国家和福利国家的一种重要工具。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时既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了利益,也带了负担和损害。当我们呼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时,一定不要忘记政府正在进行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对于国家、社会、公众而言仍然是利弊并存的。

【注释】

[1]它们是:商务部的经济分析局(bea)、司法部的司法统计局(bjs)、劳动部的劳动统计局(bls)、运输部的运输统计局(bts)、商务部的人口普查局(census)、能源部的能源信息管理局(eia)、农业部的经济调查服务局(ers)、农业部的国家农业统计服务局(nass)、教育部的教育统计国家中心(nces)、健康和人力部的健康统计国家中心(nchs)、社会安全管理局的研究评估统计办公室(ores)、财政部的收入统计和国内税收服务局(soi)、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科学资源统计事务部(srs)。

【参考文献】

{1}毛泽东.反对本本主义[a].毛泽东选集:第一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3}[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4}[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m·列文·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m].黄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5}arthur l. morin. regulating the flow of data: 0mb and the control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j] .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1994,(5).

{6}george a. akerlof. the market for “lemons”: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j]·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70, (3).

{7}thomas d. hopkins. 0mb’s regulatory accounting report falls short of the mark[z]washington: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american business,1997.

{8}charles buford. the scope and meaning of police power[j].california law review, 1996,(4).

{9}sharon l. caudle. federal information resources management after the paperwork reduction act [j].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1988,(4).

{10}翁岳生.行政法:下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1}谢阳群美国联邦政府的信息资源管理[j].国外社会科学,2001, (5).

{12}harlan cleveland. government is information(but not vice versa)[j].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1986,(6).

{13}stephen g. breyer, richard b. stewart, cass r. sunstein, mattthew l. spitzer. administrative law and regulatory policy: problems, text, and cases[m].new york:aspen law&business,1999.

{14}cass r. sunstein. informational regulation and informational standing: akins and beyond [7].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999,(3).

{15}[日]盐野宏.行政法[m].杨建顺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6}周佑勇.作为过程的行政调查[j].法商研究,2006,(1).

{17}刘飞宇.从档案公开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a].公法研究:第四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18}harlan cleveland. the twilight of hierarchy : speculations on the global information society [j].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1985,(1).

{19}priscilla m. regan. privacy,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nd technology [j],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1986,(6).

{20}李坚.出台电子眼强制检定程序已成当务之急[n].中国消费者报,2007-05-18(a06).

{21}office of information and regulatory affairs of omb. reports to congress under the paperwork reduction act of 1995 [z].1997.

{22}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fiscal year 2007 statistical programs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z].2006.

{2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4}王麟.行政协助论纲[j].法商研究,2006,(1)

{25}office of information and regulatory affairs of omb. fiscal year 2000 information collection budget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z].2000.

{26}联邦管制成本一收益国会报告[a],于立深译.刘恒.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7}席涛.美国管制:从命令一控制到成本一收益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28}王建新.北京“电子眼”不能拍个人隐私[n].人民日报,2007-07-04 (010).

{29}宋雅芳.论行政调查中相对人协助义务的限度[j].河南社会科学,2006, (5).

{30}崔卓兰,于立深.行政规章研究[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31}[美]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m].金朝武,胡爱平,乔聪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