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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创新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仍有待提高。因而我们可以得出: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核心的农村金融势必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本文将从已有文献对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关系的研究成果出发,探究促进我国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政策,为相关部门的政策出台提供借鉴。
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二元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纵观近期文献,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的发展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但这种关系表现得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阻滞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威胁。
一、相关关系原因分析
(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
从2000年开始,在我国农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撤出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从而导致农村金融供应机构以及资金供应出现严重缺口,与当时农村经济机制改革产生重大矛盾,随着矛盾的日益尖锐,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积重难返的威胁。
(二)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
现阶段农村经济的发展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一是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缺乏有效的宏观政策支持;三是缺乏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四是应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行业冲击金融市场
在农村,私人借贷极为普遍,构成了农村借贷的主要方面。农户的支出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教育、生活、医疗和生产,当入不敷出时,农户往往更倾向于通过私人借贷的方式获得资金。有数据显示,农户从正规金融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这主要是因为通过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借款非常困难。调查显示,农民借贷的问题并不在于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显然有其必要性,但问题是非正规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可能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四)存款保险体系不健全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稳定的重要保障因素,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防止挤兑危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现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缺乏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政策建议
(一)改革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外部支持环境
现有农村金融监管力量,分别来自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出现职责上的分工问题,或者造成监管漏洞,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过度。因此应该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农村金融改革同时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一是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需要相关准备金管理,再贷款利率等方面的宏观政策的支持;三是需要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促进农村商业金融服务的改善;四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协调发展
金融改革始于城市,这就造成了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改革脱节。农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城市金融,农村金融供给不能适应需求的变化。农村经济和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带来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经济发展的过程在逐渐地削弱二元结构特征,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也成为政府现阶段经济工作的重心。池小萍在“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互动式发展”一文中提到,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服务地域的广阔性而导致经营管理难度较大,而使以利润为导向的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因此,应注意农村金融系统改革与城市金融系统改革推进的协调性。
(三)完善我国农村存款保险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存在的良莠不齐的农村信用环境,设置强制投保可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并且强化准入机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将经营效益差的信用单位排出农村金融市场,确保农民的财产安全。
(四)注重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实现小额信贷组织创新。
虽然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充斥了正规农村金融市场,但我们不能否认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同性质市场的存在可以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双方会不约而同地改善经营模式,加强管理,而最终获益者为广大农民,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保障。
例如,进行以利润为导向、成本收益平衡、运行效率高的小额信贷组织创新,通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利率的方法从多个渠道减少对捐赠的依赖。
(五)区别化对待,满足不同地区的农村建设要求
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状况、耕作环境、教育水平等方面差异显著,因此出台政策应区别化对待,切勿“一刀切”。比如,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行政区的等级划分,逐层削减规模,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的深入农村,切实为农民解决问题。这样,既可以节省农民办理事务的成本,又能提高合作社的工作效率,从而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六)完善金融所有制结构,加快资金回流
有数据显示,农村建设常出现资金运用不合理的情况。因此可规定对资金运用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求其增加信贷资金投入,或者减少存款,或者自动退出农村存款市场。加快资金的回流,为农村的建设提供充分的资金流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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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创新论文范文2
[关键词]高管薪酬 外部性 委托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除了各国政府、中央银行不遗余力的天量救助方案外,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还有金融高管们的天价薪酬。AIG前CEO马丁•沙利文2005年、2006年两年奖金总额达到4000万美元。2008年7月他从AIG辞职时,拿到了4700万美元的“分手费”。 美林证券前CEO奥尼尔,在2005年、2006年两年的奖金分别为3600万和4700万美元。当他2007年10月被迫辞职时,获得的期权和股票共值1.615亿美元。2009年7月底,纽约州总检察长科莫公布了一份报告,披露9家获得政府巨资援助的银行在去年累计发放了326亿美元的高额奖金。
2009年10月22日,美国财政部宣布对接受政府救助最多的7家大公司高管进行限薪。包括花旗、美国银行等7家企业收入最高的25名高管面临严格的薪酬限制。美联储则在同一天宣布对银行业员工的薪酬提出监管要求,将审查和否决银行业的薪酬政策,范围覆盖辖内的近6000家银行。
在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对金融危机产生原因的反思从来没有停止过,金融机构高管的薪酬机制无疑是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什么金融高管的薪酬机制会被认为是本次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为什么政府和国际社会要去干预甚至是私人金融机构中的公司治理(薪酬)问题?政府和国际社会应该以什么方式去纠正金融高管扭曲的薪酬机制?本文将通过金融高管薪酬制度所体现的负外部性与委托成本来分析其和金融危机的关系及解决的思路。
一、外部性和委托―理论
庇古的《福利经济学》首开对外部性问题的关注。什么是外部性,斯蒂格利茨在其《经济学》一书中给出了简明的答案:"当个人或厂商的一种行为直接影响到他人,却没有给予支付或得到补偿时,就出现了外部性".根据这一定义,外部性分为两种情况:当个人或厂商的行为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收益,却没有因此得到补偿时,称之为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当个人或厂商的行为给社会上其他成员带来损害,却没有支付其成本时,称之为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正负外部性都不利于社会资源最优配置:负外部性往往只能带来个人利益,却增加社会成本,没有社会效率并且容易引发恶性循环;而正外部性则一般不产生激励,因而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因而也不具有社会效率。
而谈到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机制问题,我们就不能不涉及到 “委托理论”了。由于社会大生产和分工的细化使“专业化”成为社会需要,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提出“委托理论”,倡导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给专业经营人员。委托理论是建立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的。信息不对称指的是参与人对信息的拥有是不相同的,某些参与人拥有其他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通常委托人在博弈中处于信息劣势,而人是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人由于具有信息优势代表委托人行动可以获得更高的社会效率,因此通过契约形成了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指根据契约的规定,委托人指定、雇佣人为其服务,同时赋予人一定的决策权利,并根据人的工作内容和绩效按照契约原则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虽然人是代表委托人的利益行使权利,但不可否认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人也具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委托人追求的是自己的权益(财富)增加,而人则要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收入、职务消费和较小的工作压力等),不同的目的会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人是根据明示或隐含的契约给予人以委托工作的报酬,但是契约的设计的报酬制度是否能够满足和优化委托人和人的利益诉求则是委托关系中的关键点了。换句话说,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人将是委托关系的核心问题。
近年来,对企业所有权的研究认为:在现代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和上市企业中,由于作为委托人的股东通常人数众多且过于分散,从而使他们很难有效参与公司管理决策,而作为人的公司管理层实际上通过专业技能和专职工作从而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所以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亨利.汉斯曼认为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委托人―股东享有的是名义控制权和名义索取权,而人―公司管理层则享有实际的企业控制权和有效的企业剩余索取权。
二、美国金融高管薪酬机制和金融危机的关系
高管薪酬问题在美国最为突出,所以我们以美国为例运用外部性和委托―理论来分析金融高管的薪酬问题。美国公司股权结构的理念基础是分散.因此,美国公司呈现出以高度分散为特征的股权结构,并在分散的股权结构基础上形成公司治理模式。尤其是最近十年来,美国绝大部分金融公司通过上市而形成公众化,股东非常分散,对公司缺乏实际的控制;而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管理层掌握了公司实际的企业控制权。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委托人(即股东)与人(管理层)的最终目标函数是不一致的。对委托人来说,其对公司的利润具有占有权,其利益最大化可以简化为公司利润最大化。而公司管理层只是公司资产的控制运营者,其收益不等于公司盈利。由于委托人和人的利益实现途径不一致,自然衍生出所有人和控制权人激励不相容的问题。而这种利益冲突在股东分散而管理层控制力强的金融机构就更加突出了。以传统的华尔街薪酬模式为例,一般底薪低而奖金高,鼓励高风险高回报的模式。比如前雷曼兄弟CEO富尔德的基本工资只有75万美元,但他的奖金部分(现金+期权)通常高达数千万美元;前贝尔斯登CEO Jimmy Cayne在2006年的基本工资为25万美元,但当年的奖金总额却高达3360万美元。管理层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自然会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从事高风险业务以获取高收益。而在相当的金融机构中(如基金、投行等)的部分产品是属于代客理财的,即风险由客户承担,金融机构收取管理费和超额利润分成,于是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冒险行为具有很大的负外部性,其冒险成本由客户承担,而自己则可分享冒险成功的收获。即或是在金融机构从事自营业务时,其动用的大量金融资产也是属于股东权益或他方权益(公司负债等),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发现负外部性的存在,区分仅在于冒险成本不是由客户承担而是由股东或他方承担。这样,经营层的冒险显性成本基本不用自己承担(但有隐性的市场声誉成本),但却能分享冒险收益,这种成本收益的核比将对理性的经济人产生激励,所以金融机构的经营层会有驱动力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而在美国,由于资产证券化的流行,不同行业的关联度很高。通过资产证券化,房地产、银行、保险、基金、债券等不同行业和机构被紧密的连接在一起,形成了关系复杂、涉及广泛的系统性链条。而组成这个链条的各个机构的经营层都具有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激励,虽然机构个体也有风险控制机制,但多个环节累加在一起则形成了聚集风险、一损俱损的多米诺式的系统性金融危机。
长期以来,曾经有理论认为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因为利益攸关,会采取尽职的方式监督人的行为,会对人过度的冒险行为形成有效的抑制。诚然,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因为有资产的投入,其决策行为的成本收益核比自然与经营层不同,其对风险后果将承担所有者权益范围内的责任,因此股东相对经营层而言应该具有较低的风险偏好。但金融机构通常其自有资本比例是比较低的,以状况较好的商业银行为例,通常其资产数额都在自有资本十倍以上。即在杠杆作用下,股东对于金融风险而引发的损失仅以其在金融机构的所有者权益为限,超过限额的风险则由社会、政府或纳税人承担,由于金融机构的规模和在经济中的影响力逐渐达到“大而不死”的地步时,政府一般会对于其困境采取救助措施,因而在这种负外部性激励下的股东也开始逐渐放松了对业务和发展的监督,使道德风险逐步成为发展中的主要风险。当层出不穷的衍生金融产品不断产生时,股东对管理层有效监督的成本显著提高,因此股东倾向于采取使管理层利益与自己趋同的股权、期权和奖金等公司利润增长分享方式,以较高的收益提高其失败的机会成本,从而以较低的监督成本来保障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诉求,这就是股东愿意对高管发放高薪的主要原因之一。当然,高薪有利于吸引高端优秀人才加入,客观上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增加。但这种股权、期权和奖金的高薪机制又加剧了管理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以及对短期利益的追逐。因此,完全寄希望于股东的约束可以制止管理层的高风险行为是不现实的。
换句话说,金融机构的股东和管理层对于高风险业务都有负外部性,区别仅在于程度不同;负外部性程度较低的股东由于分散、专业能力不够和较高的监督成本而无法实际控制金融机构行为;而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管理层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由于其较高程度的负外部性在高杠杆和高证券化的金融环境下容易诱发系统性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的成本最终会由其本国全体纳税人甚至是其他国家承担,而引发危机的管理层仍然可以按照薪酬合约拿走高额的奖金和补偿金,这种明显的负外部性使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机制面对强大的改革压力。
三、改革金融高管薪酬机制的思路
上文已经阐述了当前的金融高管薪酬机制所存在的外部性成本和委托―成本。所以改善金融高管薪酬机制也应该从减少这两方面成本着手。
解决外部性成本的思路一般有两条:一是以庇古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思路,它强调政府调节,主要是指税收和补贴;二是科斯提出的产权理论思路,该方法强调市场机制,主要运用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手段。经济学家们一般认为将市场手段和政府调节相结合更为有效,因为它们既避免了一些靠实行纯市场化无法克服的难点,同时又保留了市场手段经济激励作用。在实践操作中,内部化高管薪酬负外部性的常见手段有改善薪酬结构、延期支付一定比例的薪酬(锁定)、奖金必须与长期业绩挂钩、当盈利状况发生负面变化(尤其是当相关业务发生负面变化时)高管要回吐相应比例的薪酬、金融衍生品的设计者持有一定数量的头寸,政府对不合理的高薪采取限薪和征税等等措施。
降低委托―成本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人。事实上,学者和股东们设计了诸如减少信息不对称、创设双方利益趋同机制、建立长期重复博弈关系、人市场声誉、相对业绩评估等措施优化双方的契约关系,限制和改善利益冲突及信息不对称。
但正如我们看到的,由于处于一个竞争的动态市场环境内,单个企业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真正遏制外部性成本和委托―成本,各种良好措施和机制很难在非统一规则环境下发挥作用。
我们依然以美国为例,自1929年大萧条后,相继通过的《1933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立了分业经营和严格管制的原则。因为存在着诸多统一而具体的管制,企业的商业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在的管制,管理人能够独立自主投资的机会相对较少,整体薪酬机制大致相似,出于高管自身利益驱动追求高风险回报的可能因而也较小。自上个世纪80年代末,由于来自对冲基金、PE、VC等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华尔街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开始出现松动。自此以后,金融机构竞争发展不断推动监管部门放松管制,直到1999年的《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重新确立了混业经营的体制,从而由严格管制转而由市场竞争机制自我调节。各金融机构在市场化条件下逐渐采用更为商业化的激励机制,以追逐更高利润。与此同时,在混业经营的环境中伴随着规模的扩大和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和核心专业人员在日常业务中的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在提高机构竞争力的同时,也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委托-”成本,从业人员热衷追逐高风险以换取高回报。这不但体现在对业务的争夺,更体现为对高端金融人才的竞争,从而使不断出现天价薪酬。另一方面,由于华尔街投行分散的股东对短期回报的期望通过激进的高管薪酬体制使得追求风险以获取短期回报成为行业的风气。事实上,在很多行业都有这种现象,但由于金融业的主要资产是人,有着更大的“委托-”成本,因而这种现象表现得更加明显。当然,很多有识之士认识到了这一点,也设计出了诸如在薪酬条款中增加锁定和回吐条款等机制来减少“委托-”成本,但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很难发挥真正的作用。原因很简单,采用这些薪酬限制条款的金融机构将难以吸引和留住高端金融人才,从而会削弱其市场表现。虽然各种薪酬限制机制会降低外部性成本和“委托-”成本,但在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下只能成为边缘制度。在市场条件下,很少有企业愿意采取比其他企业更加严格的薪酬制度从而造成自己的优秀人才流失,所以各种内部化负外部性的机制往往成为小众选择或是只具有理论价值。通过调查发现,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长期激励的普遍绩效周期是4~5年,而2008年的调查显示54%的公司在竞争的环境下已经缩短为3年了。
因此,要想对高管薪酬的负外部性和“委托-”成本形成有效的遏制,关键不在于理论上的认识和设计,而应该由政府和国际社会形成共识,加强监管,统一基本原则。这样才能纠正市场失灵的缺陷,在统一合理的原则下优化管理层薪酬机制。监管的目标不是“限薪”,而是降低“委托-”成本和限制不合理薪酬机制的负外部性。政府不仅要在政府注资金融企业里行使投资人权利去调整高管薪酬机制,而且也有必要通过行业监管去规范所有相关企业的高管薪酬机制,从而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只有在统一的市场规则下,具有较低负外部性的薪酬机制才可能真正被金融企业广泛采用,也才有可能在整体上降低系统风险。事实上,如前所述: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有者(股东)有决策权和经杠杆放大的风险收益权但仅承担与所有者权益等额部分的风险,金融高管有实际的决策权和风险收益分享权但却只承担了极小的个人风险和成本,而社会公众或纳税人往往成为最终的风险承担者,这是一种极其不公平的社会权利义务结构。因此,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目标,不能仅仅为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有必须要实现社会公众利益与股东利益之间的平衡。为了解决金融机构这种不相称的风险与收益,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应该实施对金融机构的外部制约,包括对金融高管的监管。而限制金融高管薪酬机制的负外部性就应该是金融监管的一部分,而这也正是美联储为什么会将审查和否决其辖内近6000家银行的薪酬政策的原因。所以建立统一的金融企业薪酬监管原则是限制金融高管薪酬的负外部性的关键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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