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职业调查报告范例6篇

社会职业调查报告

社会职业调查报告范文1

我们最需要的是家人的支持

对长期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中国人来说,下岗无疑就是个沉重的打击,要从阴影中走出来,很需要别人的支持。当人们遇到困难时,首先想得到的是家人的安慰与帮助。在被调查的下岗职工中,绝大多数认为,家人支持有利于他们再就业,此工程的启动,离不开政府和社会扶持和帮助,但同时家人也应支持。为工作而奔走了一天的妻子,看到桌上热腾腾的饭菜和丈夫体贴的话语,会是怎样的感动。而这一切都能让他们调整自我,以积极的心理参加再就业。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否得到支持,是其寻找新的岗位,稳定再就业的关键。所以,职业指导人员在对下岗人员的指导中,也应当有意识的去了解来访者下岗后找工作是否得到家人的支持,根据来访者家人的支持程度确定其再就业的难度,从而有意识的支持和帮助他们,还应与来访者家人取得联系,做他们的工作,这样可以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其重要的推动作用。

再就业培训好可惜机会少--下岗职工埋怨说

进行再就业培训,为下岗职工灌输市场经济知识,宣传再就业的先进典型,组织已上岗的人员现身说法,这样能增强他们再就业的本领。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把职业培训作为解决失业的一种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手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坚持培训后再就业的基本方针,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目前,下岗职工对其已基本认可,他们认为培训对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有很大帮助,但也同时反映,在被调查对象中,仅有少数人接受过再就业培训。这表明,我们现在进行的再就业培训没能够真正的把下岗职工吸引过来。因此,以后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时,应该注意培训的内容是不是下岗职工迫切需要的,同时,还应注意宣传力度,尽量让大多数下岗职工知道在那进行什么内容的培训。

招聘市场也需要打假--下岗职工呼吁

在下岗职工看来,劳动市场上招聘和用工行为的不规范,特别是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对他们的再就业,产生了很大的阻碍作用,比如有些单位并没有招人的目的,他们在媒体上作招聘广告仅仅想利用招聘广告的广告效应,打着招聘的幌子,为自己的单位做广告。这样,来应聘的人就不由自主地成了他们单位的义务广告员。这种欺骗行为给下岗职工再就业带来很坏的影响。既浪费时间,又浪费精力,更重要的事会给他们带来精神损失。因此,在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中,职业指导员要让下岗职工形成自我保护意识,学会求知应对技巧,以便避开招聘的陷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职业指导是再就业工程的金钥匙

社会职业调查报告范文2

高职院校以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素质是能力的基础、能力是素质的表现[1],着重培养学生职业核心能力。职业核心能力是指除专业岗位能力之外取得成功所必需的基本能力[2],包括自我学习能力、信息处理能力、数字应用能力、与人交流能力、与人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革新创新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3],是与人的生理、心理素质密切相关的行为表现,是完成任务过程中的执行能力[4],社会实践是一条重要培养途径。

1 基于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的高职院校学生社会调查实践新模式

笔者以指导的社会实践活动《农村沼气的使用现状与发展前景》为例,就学生社会调查类实践活动模式(见图1)的建立、如何培养学生职业核心能力进行探讨。

1.1书写可行性报告――培养职业核心能力的初级阶段

项目成员独立上网查询、获取有用信息,讨论后设计调查方案,教师修改后形成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要阐明项目意义、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即:学生做什么、怎么做,虽是纸上谈兵、却必不可少。该项目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的万田乡山后徐村和姜家山乡三山村实施,采用逐户上门发放问卷并当场填写、与村党支部成员座谈、查看村财务帐目、走访相关职能部门四种方法获取调查数据,汇总信息、分析数据后书写结题报告并汇报。学生独立查询资料、判断是否有用,培养自我学习能力;完成对获取信息的加工处理才能参加讨论,培养信息处理能力;教师引导学生发现方案中的不足,培养逻辑思维、科学思维,帮助他们学会发现、分析问题,并引领他们找到解决的办法,使可行性报告得以完善。

可行性报告制定得越合理、越细致,获得的数据就越详实,越有利于激发学生实践兴趣。本阶段是前期筹备阶段,是确保社会调查成功的基础;也是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等职业核心能力的初级阶段。

1.2 实地调查、处理信息――培养职业核心能力的关键阶段

该阶段对项目的成败起决定作用,是构建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关键阶段。为了确保问卷完整性、数据可靠性,学生上门走访了198家农户、80个养殖户以及养猪场、休闲山庄各一个,发放278份调查问卷、收回228份有效问卷。所有问卷均由学生当场记录,完成问卷统计、访谈结果汇总后制定座谈会提问大纲,经小组讨论、指导教师审阅确定提问内容、完善第二轮补充问卷,然后召开村党支部成员座谈会、逐户发放第二轮补充问卷并收集答案。调查问卷与座谈会提问内容有关联、但不完全相同。最后,带着怎样解决冬季产气不足、如何确保沼气安全和定期维护检修3个问题走访沼气工程有限公司、林业局、能源办以完善调查资料。

学生利用烧饭时间近距离观察沼气的使用及其效果、考察其安全性,与村民交谈获取详细信息并逐一记录,培养与人交流、合作的能力;参加各养殖户和养猪场劳动,锻炼意志、培养吃苦精神;获取的信息用计算机加工处理,确定座谈会的提问内容、完善第二轮补充问卷,培养信息处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查看帐目,学会分析数据、推导结论,加强数据及信息处理能力,使学生学会透过现象发现本质,领悟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显著提升;汇总调查问卷、座谈会结果后决定走访林业局、能源办、沼气工程公司,是学生学会思考、发现问题的表现;通过交谈、摄影等方法获取第一手资料,培养语言表达能力、信息处理能力;中途增加休闲山庄考察是学生创新的结果、学习领悟能力提升的标志,使调查内容涉及面更广泛、提供的资料更详实;每周进程以新闻稿的形式图文并茂地向校团委汇报,提高了文字表达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见,该阶段是构建学生职业核心能力举足轻重的阶段。

学生敬业负责,积极主动、细心认真地展开调查,适应能力强、能吃苦耐劳,踏踏实实地完成调查任务;通过直观了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情况、充分认识党的富农政策优越性,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展现出超越自我、勇于挑战、追求卓越的进取心和乐观向上的精神面貌,极大地促进自身素质的提高和个人品质的完善,是他们成才之路上不可或缺的经历。

1.3 书写总结报告、汇报、结题――职业核心能力的提升阶段

该阶段既是实践成果的体现阶段,也是提升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重要阶段。分别从沼气池的建设费用及其国家财政补助金额、节约电费煤气费、沼渣用作有机肥开展绿色种植三个角度调查经济效益,对比沼气使用前后两个村的环境美化和卫生改善的实况突出了安装沼气的社会效益;不仅调查了村民、养猪场使用沼气的经济效益,而且补充了未安装沼气的休闲山庄采购并帮助村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安排部分村民就业、部分赢利用于改善村环境并安装体育设施,有力佐证安装沼气的优越性。涵盖面广泛的研究对象、科学的数据收集方法、丰富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为统计数据的高准确性、高精确度提供了保障,为该社会调查项目获奖奠定了基础。

总结报告中,通过作图一目了然地介绍沼气池的建设费用及国家财政补助金额、电费煤气费节约情况;采用图片形象地对比了沼气使用前后村环境变化和卫生改善的情况;用文字描述沼渣用作有机肥、养猪场使用沼气的经济效益以及休闲山庄开业后给村民带来的实际利益;用表格对比了两村的村人口总数、占地面积、村民总户数、沼气用户数、种植果树数、沼气安装率、沼气用户的年节约电费煤气费的差异,并分析了原因……;在观察安装沼气优越性的同时,还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并向职能部门反映,使总结报告有深度、有内涵。最后从中提取精华内容,压缩后制成PPT文档向学校汇报并获奖。

书写总结报告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系统分析能力、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数字应用的能力、思维辨别能力、归纳总结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理解能力,对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提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 该调查实践模式的特点

社会调查是社会实践活动的初级阶段,是培养高职院校学生核心职业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该模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2.1 具有普遍适用性

适用各年级的学生,帮助低年级段学生提高职业核心能力、检验高年级段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实际水平,前者注重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后者注重提升职业核心能力;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教师均可指导社会调查活动。

2.2 学生个人素质和职业核心能力同时提高,情商和智商同步提升

收集、获取信息过程中提高学生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组织纪律性;分析与处理信息过程中运用计算机、数理统计等多种技术,提高数学运用能力、理解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和思辨能力,培养领导、管理团队的能力以及计划与组织活动的能力。

2.3 促进学生可持续发展,令其终生受益

社会职业调查报告范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是信贷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受理岗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 调查岗职责。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价工作,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评价工作。

第六条 审查岗职责。审查岗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审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二)审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信贷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信贷审批岗职责。信贷审批岗包括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有权作出信贷决策的其他人员。

(一)贷审会委员职责:负责审议信贷业务,并对信贷业务进行表决。

(二)贷审会主任委员职责:负责贷审会工作,按规定审议信贷业务。

(三)联社理事长职责:负责行使一票否决权。

信用社信贷审批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比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放款操作岗职责。放款操作岗包括放款操作人员、法律审查人员、会计人员和放款部门负责人。

(一)放款操作人员职责:负责按照要求落实贷前条件和用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登记录入人行征信系统,收集、整理和移交客户档案资料。

(二)法律事务岗职责:负责在放款前对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及相关凭证等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三)会计岗职责:负责依据信贷审批表和放款通知书,审核信贷人员办理的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按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四)放款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放款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贷后检查岗职责。贷后检查岗包括贷后检查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贷后检查岗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进行贷后检查,对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告部门负责人;按时发送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

(二)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贷后检查工作,对贷后检查人员报告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

第十条 风险管理岗职责。风险管理岗包括风险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风险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对贷后检查部门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识别,并提出化解风险建议。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对风险管理人员提出的化解建议及时进行处理或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一条 资产保全岗职责。资产保全岗包括资产保全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资产保全人员职责:负责对不良信贷客户的管理,对问题类客户的法律诉讼;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

(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资产保全工作,重大资产保全事项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岗 职责:档案管理岗包括档案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档案管理人员职责:负责接收、登记信贷业务资料和整理、装订、保管、交接信贷档案,对信贷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二)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督促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信贷档案。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岗职责。尽职调查岗包括尽职调查人员和尽职调查部门负责人。

(一)尽职调查人员职责:负责对信贷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工作中是否尽职进行调查,并提出责任认定建议。

(二)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职责,如果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履行多个部门或多个岗位的职责,则由其部门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当信贷业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尽职调查。

(一)当贷款劣变时(进入不良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应对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二)当对贷款进行以资抵债处理时,应对贷后管理、风险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三)当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风险管理、抵债资产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当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调查、审查、评级授信、放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

(四)当核销贷款时,应对损失贷款的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五)在信贷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必须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 通过调查,对存在未尽职行为的,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类型及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责任类型

(一)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并由于其个体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能识别的;

(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第十八条 责任认定

(一)调查、审查与审批

1.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完整收集借款人资料的;对收集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未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调查人员未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必要性、用途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调查人员未对保证人进行实地核保,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资信情况了解、分析不彻底,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未调查核实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合法性,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4.调查评价报告中未反映和充分揭示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5.调查报告的内容不完整、分析方法不正确、调查结论不准确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6.调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调查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7.调查报告未按规定反映客户的主要风险点和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调查人员与客户弄虚作假而形成调查报告误导审查和审批决策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调查报告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9.调查环节的相关人员在调查报告上签注的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0.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11.审查报告未按规定全面反映审查内容的,或审查报告的分析方法不正确、审查结论不准确的,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3.审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4.审查人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的审查报告,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5.信贷审查专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的,承担主要责任。

16.信贷审查专员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或不符合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承担完全责任。

17.信贷审查专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或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的,承担完全责任。

18.审查环节各相关人员对所审查信贷业务的审查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信贷人员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9.超权限、超比例审批信贷业务的,或通过对关联方提供授信的方式化整为零超权限、超比例提供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包括联社贷审会和信用社贷审小组投同意票人员,下同)承担完全责任。

20.对不符合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1.在借款人还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2.在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实力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以及不按抵(质)押折扣率确定贷款额度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3.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4.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5.违规决策发放跨区域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6.违反信贷审批程序或减少审批程序、逆程序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7.指示、授意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或以个别谈话等方式影响有关信贷人员或贷审会委员独立发表意见的,指示、授意人承担完全责任。

28.联社理事长未按规定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承担完全责任。

29.未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风险提示意见办理信贷业务的,由有权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二)放款程序

1.在不满足“审批结论”设定的放款条件下办理了放款手续的,放款人员与放款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2.办理担保贷款手续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者部份无效的,放款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对借款合同、法律文件及相关凭证审查不严,致使存在的法律瑕疵危及农村信用社债权行使的,法律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放款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4.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凭证的入库保管手续,或违反有关规定办理释放抵(质)押品手续的,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

5.放款人员按照领导授意, 不按规定落实贷前和用信条件而办理信贷业务手续的,放款人员、部门负责人与授意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三)贷后检查

1.未按规定的内容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贷后检查报告未反映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变化情况,未分析其变化情况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影响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对于发生影响客户风险级别及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发生变化,抵押物出现转移、毁损、变质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及时进行书面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5.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押物,致使有关权利凭证或质押物毁损、遗失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未及时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资产质量导致风险进一步加大的,相关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贷后检查人员故意隐瞒借款人、担保人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的,或编造虚假贷后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

9.按领导授意不真实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的,贷后检查人员和授意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明知属领导授意而未阻止的,承担主要责任。

10.贷后检查部门未及时将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信贷业务报告风险管理部门的,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11.未对贷后检查部门报告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风险识别并及时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处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告的,风险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未按风险管理部门意见及时进行处置的,贷后管理人员或资产保全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四)资产保全

1.以资抵债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债权债务合同或协议、抵债资产权属凭证等)不真实、不完整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接收抵债资产的,资产保全人员、审查人员和审批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3.接收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使抵债资产价值高估、难以变现或变现损失巨大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完全责任。

5.未按规定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导致抵债资产权属出现争议或其他影响抵债资产处置的,根据当时未办理手续的具体原因,分别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属内部原因造成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取得抵债资产后未及时建立台账,或保管的档案资料发生缺损的,经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保管人员未按规定对抵债资产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导致帐实不符,抵债资产出现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8.处置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9.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抵债资产而损失农村信用社利益的,经办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10.对经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导致丧失执行时效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五)资产损失核销

1.在借款人或担保人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导致债权核销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对未认定责任或未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相关的核销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采用编造、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对不具备核销条件的资产申请核销的,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审查与审批人员未能对相关资料进行有效甄别,导致核销申请通过的,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为逃避责任追究,对资产损失隐瞒不报、长期挂帐的,相关信贷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决策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5.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未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导致未及时发现债务人资产线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索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6.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因未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导致追索权丧失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对已核销资产的台账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更新的,管户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档案管理

1.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信贷资料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对信贷资料进行归档、登记、装订、移交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未督促移交和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承担主要责任。

3.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问题的,档案管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失职行为的处罚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批评教育主要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主要包括调离原岗位、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授信资格、停止信贷审批权、停职离岗收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条 处罚标准

(一)对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200-500元(以每笔计算,下同)的经济处罚,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对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和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

(三)对承担完全责任的,给予责任人1000-20xx元的经济处罚和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下未尽职行为,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行组织处理。

(一)受理岗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申请的;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未进行初审的;对收集的客户资料未按规定加盖相关印章的;

(二)受理、调查、审查等各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安排人员或直接从事相应工作,造成各环节超过规定时间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擅自出具或不出具信贷业务退件通知的;

(四)未按规定移交信贷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具体处罚由稽核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社会职业调查报告范文4

关键词:社会调查 实践模式 职业核心能力

中图分类号:G718.5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6(c)-0208-02

高职院校以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素质是能力的基础、能力是素质的表现[1],着重培养学生职业核心能力。职业核心能力是指除专业岗位能力之外取得成功所必需的基本能力[2],包括自我学习能力、信息处理能力、数字应用能力、与人交流能力、与人合作能力、解决问题能力、革新创新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3],是与人的生理、心理素质密切相关的行为表现,是完成任务过程中的执行能力[4],社会实践是一条重要培养途径。

1 基于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的高职院校学生社会调查实践新模式

笔者以指导的社会实践活动《农村沼气的使用现状与发展前景》为例,就学生社会调查类实践活动模式(见图1)的建立、如何培养学生职业核心能力进行探讨。

1.1书写可行性报告――培养职业核心能力的初级阶段

项目成员独立上网查询、获取有用信息,讨论后设计调查方案,教师修改后形成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要阐明项目意义、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即:学生做什么、怎么做,虽是纸上谈兵、却必不可少。该项目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的万田乡山后徐村和姜家山乡三山村实施,采用逐户上门发放问卷并当场填写、与村党支部成员座谈、查看村财务帐目、走访相关职能部门四种方法获取调查数据,汇总信息、分析数据后书写结题报告并汇报。学生独立查询资料、判断是否有用,培养自我学习能力;完成对获取信息的加工处理才能参加讨论,培养信息处理能力;教师引导学生发现方案中的不足,培养逻辑思维、科学思维,帮助他们学会发现、分析问题,并引领他们找到解决的办法,使可行性报告得以完善。

可行性报告制定得越合理、越细致,获得的数据就越详实,越有利于激发学生实践兴趣。本阶段是前期筹备阶段,是确保社会调查成功的基础;也是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等职业核心能力的初级阶段。

1.2 实地调查、处理信息――培养职业核心能力的关键阶段

该阶段对项目的成败起决定作用,是构建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关键阶段。为了确保问卷完整性、数据可靠性,学生上门走访了198家农户、80个养殖户以及养猪场、休闲山庄各一个,发放278份调查问卷、收回228份有效问卷。所有问卷均由学生当场记录,完成问卷统计、访谈结果汇总后制定座谈会提问大纲,经小组讨论、指导教师审阅确定提问内容、完善第二轮补充问卷,然后召开村党支部成员座谈会、逐户发放第二轮补充问卷并收集答案。调查问卷与座谈会提问内容有关联、但不完全相同。最后,带着怎样解决冬季产气不足、如何确保沼气安全和定期维护检修3个问题走访沼气工程有限公司、林业局、能源办以完善调查资料。

学生利用烧饭时间近距离观察沼气的使用及其效果、考察其安全性,与村民交谈获取详细信息并逐一记录,培养与人交流、合作的能力;参加各养殖户和养猪场劳动,锻炼意志、培养吃苦精神;获取的信息用计算机加工处理,确定座谈会的提问内容、完善第二轮补充问卷,培养信息处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查看帐目,学会分析数据、推导结论,加强数据及信息处理能力,使学生学会透过现象发现本质,领悟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显著提升;汇总调查问卷、座谈会结果后决定走访林业局、能源办、沼气工程公司,是学生学会思考、发现问题的表现;通过交谈、摄影等方法获取第一手资料,培养语言表达能力、信息处理能力;中途增加休闲山庄考察是学生创新的结果、学习领悟能力提升的标志,使调查内容涉及面更广泛、提供的资料更详实;每周进程以新闻稿的形式图文并茂地向校团委汇报,提高了文字表达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见,该阶段是构建学生职业核心能力举足轻重的阶段。

学生敬业负责,积极主动、细心认真地展开调查,适应能力强、能吃苦耐劳,踏踏实实地完成调查任务;通过直观了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际情况、充分认识党的富农政策优越性,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展现出超越自我、勇于挑战、追求卓越的进取心和乐观向上的精神面貌,极大地促进自身素质的提高和个人品质的完善,是他们成才之路上不可或缺的经历。

1.3 书写总结报告、汇报、结题――职业核心能力的提升阶段

该阶段既是实践成果的体现阶段,也是提升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重要阶段。分别从沼气池的建设费用及其国家财政补助金额、节约电费煤气费、沼渣用作有机肥开展绿色种植三个角度调查经济效益,对比沼气使用前后两个村的环境美化和卫生改善的实况突出了安装沼气的社会效益;不仅调查了村民、养猪场使用沼气的经济效益,而且补充了未安装沼气的休闲山庄采购并帮助村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安排部分村民就业、部分赢利用于改善村环境并安装体育设施,有力佐证安装沼气的优越性。涵盖面广泛的研究对象、科学的数据收集方法、丰富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为统计数据的高准确性、高精确度提供了保障,为该社会调查项目获奖奠定了基础。

总结报告中,通过作图一目了然地介绍沼气池的建设费用及国家财政补助金额、电费煤气费节约情况;采用图片形象地对比了沼气使用前后村环境变化和卫生改善的情况;用文字描述沼渣用作有机肥、养猪场使用沼气的经济效益以及休闲山庄开业后给村民带来的实际利益;用表格对比了两村的村人口总数、占地面积、村民总户数、沼气用户数、种植果树数、沼气安装率、沼气用户的年节约电费煤气费的差异,并分析了原因……;在观察安装沼气优越性的同时,还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并向职能部门反映,使总结报告有深度、有内涵。最后从中提取精华内容,压缩后制成PPT文档向学校汇报并获奖。

书写总结报告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系统分析能力、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数字应用的能力、思维辨别能力、归纳总结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理解能力,对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提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 该调查实践模式的特点

社会调查是社会实践活动的初级阶段,是培养高职院校学生核心职业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该模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2.1 具有普遍适用性

适用各年级的学生,帮助低年级段学生提高职业核心能力、检验高年级段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实际水平,前者注重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后者注重提升职业核心能力;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领域教师均可指导社会调查活动。

2.2 学生个人素质和职业核心能力同时提高,情商和智商同步提升

收集、获取信息过程中提高学生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组织纪律性;分析与处理信息过程中运用计算机、数理统计等多种技术,提高数学运用能力、理解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和思辨能力,培养领导、管理团队的能力以及计划与组织活动的能力。

2.3 促进学生可持续发展,令其终生受益

短暂的社会调查活动可以持久地提升学生的沟通能力、创造能力、批判思考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自我管理自我学习能力,对他们今后的职业发展、自我价值的实现有着无限的帮助。

总之,调查类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而言起点低、在教师指导下各阶段学生均可开展,但它对高职院校学生核心职业能力的培养却行之有效、多多益善,帮助学生适应今后的岗位转换、职业的转变却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 顾艳霞,杨小燕.论素质教育与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的有机融合[J].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0(3):1-5;

[2] 全国职业核心能力认证办公室.全国职业核心能力认证(测试)大纲[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

社会职业调查报告范文5

论文摘要 社会调查制度通过调查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一贯表现、成长经历等现实情况,分析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各种因素,考察其人身危险性,并进而寻求对未成年罪犯的最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的处理方式。在我国健全与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未成人的负面影响,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 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能否在违法犯罪后获得有效矫正,不仅关系到个人前途荣辱,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民族的兴旺发达。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不健全,更易被不良环境和社会习气所影响,从而引发违法犯罪问题;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的不成熟,其心智也更具有可塑性,便于通过教育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改造、教育、保护更应该细致、完善,在法治发展历程中,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以下简称社会调查制度)由于在维护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对其进行科学改造过程中的突出作用,逐渐获得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社会调查已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相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已在法治发达国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广泛应用。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

(一)含义

社会调查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通过走访,深入了解未成年罪犯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诱使其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在必要时,还可以通过心理矫治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引导和心理测试,以期对未成年罪犯的品格和成长、改造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使公、检、法机关能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未成年人选择恰当的处理方式。

(二)社会调查的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并非越完备越好,限于社会调查员的精力和调查的必要性,社会调查并非要对未成年人的一切成长环节都做非常详细调查,社会调查的重点,应当是:对未成年罪犯犯罪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种因素;未成年罪犯的个性特点及矫治现实可能性;未成年再社会化的条件,包括:(1)身心状况。如健康状态、心理发育、智力程度等。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否为学生,有无辍学、流浪等情况。(2)性格及不良习性。包括个人性格、兴趣爱好、社会交往等情况。特别要考察有无小偷小摸、迷恋网络游戏、酗酒、打架、欺压他人等不良嗜好,阅读不良读物、浏览不健康网站等。(3)学校表现或工作表现。包括在校学习、表现情况,学校教育管理是否得体,学校周边环境。如已参加工作,则重点考察其工作期间工作表现、同事之间人际关系、工厂附近环境秩序等。(4)家庭成员构成,父母是否健在,家庭关系和睦与否,家庭是否完整。(5)居住地社会环境及邻里关系,如邻里关系正常与否、邻里评价等。

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试行多年,各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摸索工作,新刑事诉讼法 中也第一次对这一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在随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其给予了进一步细化。但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制度制定如何,直接影响其司法实践的效果,制度的缺失之处必然影响其规范社会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对社会调查制度进行探讨,明细问题所在,提出完善建议。

二、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缺陷

在我国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单,社会调查制度并不完备,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社会调查制度设置不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社会调查作为一项可选择程序规定,这极有可能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不愿花费人力物力进行社会调查,有多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会进行社会调查是一大问题。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各地进行的试点中,调查模式各不相同,调查员的选定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调查报告的质量难以实现调查制度设计的初衷。

(二)异地调查缺失

进行社会调查的试点地区,针对的对象都是具有本地户籍的未成年人被告人,而在户籍不在犯罪地的未成年被告人,鲜有开展相关调查。例如北京市法院每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外地户籍的未成年人已经占到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75%左右,但对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的调查工作除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外,基本未开展。 公平正义是刑事司法追求的目标之一,由于社会调查报告可能成为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重要辅助资料,因而这一现状将会间接产生对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在逮捕、量刑方面的不平衡。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日益引起民众广泛关注的情况下,异地调查制度的缺失难免引起民众对未成年司法公正的正确认识。

(三)调查员业余化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可以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规定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和团体,调查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在各地的社会调查试点中,各地进行试点的司法机关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不同的摸索,调查主体比较混乱,如律师、学生志愿者、教师、公益机构、青少年保护委员会、专职的社会调查员在各地的社会调查中都发挥着作用。除专设社会调查员外,其他社会组织的成员自身法律素养如何难以保证,调查能力也因人而异,且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无法全身心投入到社会调查中。社会调查工作内容多、条件辛苦,这要求调查员应具有较高的自身修养,除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经验、掌握统计调查所需的基本能力。现阶段,我国社会调查主体还难以达到这样的要求。亟需建立高素质的调查员队伍,实现调查主体的职业化、专业化。

三、我国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社会调查为必经程序

现阶段,将社会调查规定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但与顺利改造犯罪未成年人相比,这样的代价是值得的,现有人力物力财力能够承受这样的“额外负担”。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否启动社会调查由案件承办人或承办机关决定,这不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平等保护。而许多国家将社会调查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的必经性前置程序,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全面考察未成年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帮教条件。因此,建议将社会调查制度确立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保护程序,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二)社会调查主体专业化

在我国社会调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这样规定虽有利于社会调查的开展,但是缺陷亦很明显:一方面,控辩双方基于各自诉讼职能,各自进行的调查难免有失偏颇,难以保证客观和全面;另一方面,委托其他社会团体调查,虽可避免上述立场问题,但社会团体成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职责,社会调查只能是在不影响其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难以全身心投入调查工作,势必影响调查工作的全面开展,且调查人员的法律素养、调查能力、调查积极性都无法得到可靠保证。调查工作难以做到专业、精准,调查报告难以保证客观性。基于此,可借鉴国外社会调查员专职化的经验,在法院内部,独立于审判法官,设立专职社会调查员。社会调查员实行和法官一样的选拨、任免制度,并且定期进行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高调查员的社会调查能力。

(三)规范社会调查程序

社会调查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为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参考,让不必进入刑事审判程序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过其他途径得以处理,如撤销案件、不起诉、暂缓起诉。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调查的这一功能,应将社会调查的启动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同时,应通知法院指派调查员进行调查,社会调查和侦查同步进行,各有侧重。调查员将调查报告及时提交侦查机关,以便及时准确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决定是否提请逮捕、是否起诉、是否暂缓起诉、量刑时参考等。

社会调查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着手进行调查。如果通过实地调查难以判断犯罪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或人格特性的,可以采用心理测试、精神鉴定等方法进行测试,并结合实地调查资料,制作出严谨的社会调查报告。此外,在建立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调查过程中,可采用委托犯罪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法院来进行异地调查工作的方式,既节约调查成本又可提高调查质量。

日本《少年法》规定,在调查、审判的全过程,法官要与调查官保持充分的联络,借此监督调查活动的不当之处,保障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 为了保证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节约调查力量,调查员的调查活动应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如果调查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时,检察机关应及时给予指导、纠正,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给予相应的纪律或刑事处分。对调查员,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实行回避制度,以保证调查报告的真实性。

(四)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使用

社会职业调查报告范文6

山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条 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一)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八条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第十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

(二)漏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三)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就近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治疗。抢救治疗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摄录音像资料等,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发生,或者发现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等行为的,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传真以及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较大涉险事故,按照较大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

(五)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发生其他涉险事故的,按照一般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事故的等级分级组织。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可以成立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参加。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内发生的事故,由对该经济功能区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事故等级超过本级人民政府调查权限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人参加。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指定。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应当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布。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具有与发生事故的类别相关联的专业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并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技术组负责查明事故经过,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从技术角度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有关责任,起草本组专项报告。

(二)管理组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起草本组专项报告。

(三)综合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保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安排,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脱离调查组独自进行调查,不得擅自透漏或者事故调查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非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指派有关部门另行组织调查。

由于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由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原调查组继续调查,或者会同原调查组联合调查。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的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给予其行政处罚、处分的依据、种类、决定机关等内容;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其他必要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决定。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于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批复给下级有关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意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并监督有关整改措施的落实。

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处理工作完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分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二)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的处分,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负责落实;需要罢免职务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条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较大事故查处实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一般事故查处实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由有关部门负责整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批复落实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及时存档。

第三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度组织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严格落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但是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较大事故的,追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一并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重大事故的,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一并追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设区的市、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对重大以上等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终身禁止其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的本质第一、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它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鲜明体现。正如xx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所强调的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