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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范文1
在进行法律教育的时候,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是其核心内容,想要更好的培养法律思维,便必须对思维培养的核心内容进行明确,这样才能够给学生法律思维培养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重视法言法语的运用
在法律思维中,法言法语是重要的基本功,语言能够将一个人的思维很好的体现出来,在进行社会问题分析的时候,只有将法言法语运用进去,才能够将其转化成为法律方面的问题,将干扰因素以及非专业思考排除;与此同时,在抽象概况法律现象的时候,也应该将法言法语运用进去,这样才能够形成正确的法律概念,进一步形成法律思维。
(二)逻辑必须严密
法律思维本身便是理性思维,这便要求法律思维逻辑必须严密,法律思维的整个过程便是将法律运用进去来对社会中的一些法律现象进行逻辑分析,逻辑判断以及逻辑推理的过程。若是没有法律推理,那么便不可能具备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论证。通过推理得出来的结论必须是能够让社会和当事人信服的,这便要求这个过程必须理性,并且逻辑缜密。
(三)中正不阿,不偏不倚
在法律教育中,法律思维必须是公正的,这是符合法律活动需要的,在对法律事实进行评价和分析的时候,必须排除自身的喜好和私心,不能够先入为主,必须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四)程序正义应该优于实体的正义
法律思维属于程序性思维的一种。在我们生活的过程中,人们习惯用实事求是来进行法律现象的审视,重视实体公正。但是,在法律上程序公正应该是优于实体公正的,与此同时,法律程序也具备正当性和其独特的价值。并且法律程序本身也是自治的,这便要求法律人应该重视程序性思维习惯的养成。
(五)法律规则应该优于道德方面的情感
法律思维本身便是合法性思维,法律思维中,合法性本身便是优于合理性的,这也是法律和道德的最主要区别,法律思维在进行判断的时候,唯一的标准便是是不是符合法律,而道德则是人们内心中的道德价值观念,情感因素比较强烈。
(六)事实判断优于价值判断
法律事实和规则互动的过程便是法律思维,通过法律事实来进行法律规则的推断。在进行法律事实推断的时候,将法律规则运用进去。在判断的时候必须重视客观实施,重视是非判断而不是善恶的判断。由此我们能够发现,法律思维的培养需要法律人本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头脑比较出色,而想要做到这一点,在进行法学教学的时候,老师必须重视法律思维素质和法律思维品性的养成。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办法
法律思维主要表现在逻辑、语言、意识以及判断等方面。法律意识本身也是全方位的,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也不是短时间便可以的,而是应该在法律问题解决的过程中逐步的养成逐步的积累。在这个过程中,也是法律逻辑以及逻辑开端展开的过程。只有真正的接触和了解相关的案情,才能够逐步的掌握法律事实,通过法律思维来进行法律事实的分析。根据法律事实来找到相关的条款,将其运用进去,这个环节中需要理解和解释法律的相关条款,然后根据法律条款和法律事实进行判断并得出相关的结论。由此,我们能够发现,养成法律思维品性是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的,需要通过现实中案件的处理来养成。在教育的时候,老师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课程来专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这便需要在进行法律教学改革的时候,重视法律思维的培养,将案例教学、讲授、模拟法庭训练、法律实习以及诊所教育使用进去,真正的将实践和理论结合在一起。并且还应该根据培养法律思维的过程,真正的做到循序渐进和逐步的身体,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培养学生本身的思维品性,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掌握提高自身法律思维能力的办法。在进行教学的时候,老师应该重视案例的使用,案例能够很好的将不同的教学链条结合在一起,法律思维的归宿和远点则是法律事实,案例则能够将法律事实提供出来,这便要求进行案例教学的时候,必须认真仔细,老师也应该将其作为学生法律思维培养的中心环节,将其作用真正的发挥出来。
三、结语
法律思维范文2
关键词:HR;法律思维;研究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出台,覆盖了HR(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大部分内容,HR从业人员要知法懂法,善用法律思维处理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防范劳动纠纷,体现HR人员的专业素养,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1 他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某员工在于公司连续订立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续订时,其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规定吗?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要注意的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是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开始计算的,从2008年1月1日之后计算,之前的次数不计算。
2 在校生实习不认定是劳动关系
现在很多职业学校的在校生会实习,有很长一段时间在工厂,如果发生了工作中的伤害事件,一般不认为是劳动关系,认为在工厂实习的性质是教育管理的组成部分,不认定工伤。
3 “末位淘汰”该淘汰?
某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末位员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末位淘汰制的条款是否有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中明确了末位淘汰条款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因而无效,“末位淘汰”该淘汰。
4 竞业限制条款不能随意签
有的公司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在高级管理人员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附上一份保密协议要求签署,但可能对签署的协议并没有一个透彻的理解。
保护商业秘密,防止不正当竞争涉及竞业限制条款和竞业禁止义务,竞业限制条款是一个预防性的措施,以解决劳动者侵犯单位商业秘密的问题,竞业限制条款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适用的范围是有限的,竞业限制的条款是要求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也不能自己开业成为竞争对手,竞业限制条款是对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限制,要给予补偿,所以竞业限制条款的条件是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期限不能超过二年。劳动者如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按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一般无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如公司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公司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条款和竞业禁止义务的对比:
①竞业限制条款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的义务,有偿,由劳动法规定;竞业禁止义务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的义务,是无偿的,依据是《公司法》。
②竞业限制条款的期限是劳动关系终止后二年内,竞业禁止义务的期限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
③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会导致违约金,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获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造成了损失要赔偿,公司可以解除其职务。
④竞业限制条款是劳动争议,竞业禁止义务是民事纠纷。
5 根据年限给予经济补偿的特例
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一般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非因本人原因而是单位的安排到其他单位
工作,原单位没有给其付补偿,在新单位被解除或终止合同,其获得补偿的年限需要将以前的年限一并计算。
6 工伤认定及特殊情况处理
法律思维范文3
1.法律学习的根本目标是法律思维能力:法学教育的核心价值观就是能够通过专业法学训练以及学习,能够使学习者具备基本的从业资质以及从业技能,在对相关理论知识熟练掌握的基础上,能够以法律相关的职业要求作为基本标准来对学生能力和素质进行具体培养。法律知识只是法律从业者需具备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相关法律工作的理论基础,通过法律知识能够对相关问题作出更加明确的定位和判断,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事物的具体认知与思考,并通过全面系统地对问题的分析,透视出事物的本质,并在法律体系中做出最终的定位,这种能力就是所谓的法律思维能力。在法律的相关工作过程中,需要以法律知识为基础,并通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对事情进行法理分析,根据不同的实际状况,做出有针对性的不同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具备这一专业能力,才能够应对相关的法律工作。
2.思维能力是法律专业必备素质: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属性特殊,首先,特殊的工作对象,在绝大多数法律案件中,人是勾连起整个案件的核心内容,而且关系错综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只有通过自身的直觉与经验才能够做出最真实的判断。其次,特殊的活动,总体来讲,职业活动不仅需要理论更需要时实践,同时还需要抽象思维与经验结合,不仅需要过硬的专业水准,还需要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社会认识。最后,就是需要具备完备系统的法律储备,不仅是知识、素养,还有技能。
二、刑法特点与思维方式
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刑法特点极为鲜明,其已经涵盖了所有的法学原理以及基本知识,法律的所有构成以及特征在刑法中都能够体现出来。而且这项法律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需要通过科学严谨的实际行动过程,才能够使这项法律发挥作用,以理论指导实践,通过实践执行理论。不仅如此,刑法的法学原理构成最为系统,同时也最为完备,而且覆盖面积极为广泛,涉及到了国家建设以及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并且所有执行标准基本都已成熟,而且形成量化标准。这样看来,刑法自身的种种特质和属性,使得学生能够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能够培养出更加科学严谨的做事以及思考态度,同时还能够形成完整系统的思维逻辑。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就能够以这几项基本素质为基础,形成更加丰富更加全面法律思维能力。
三、利用刑法促进学生形成法律思维的方式
1.确立正确的刑法观念首先,要引导学生能够正确认识刑罚。在我国长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系统完备的刑法体系,并且确定了刑罚的御民作用,而且这种刑罚观念流传至今,使得学生在具体的法律学习过程中,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错误观念。刑罚是刑法的主要方式,从罚金到限制人身自由,从剥夺人身自由到剥夺生命,毋庸置疑,刑法是最为严厉的。但是学生们应该从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出发对法律展开系统的思考,认识到法律的本质意义,刑罚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其最终目的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人身安全。其次,明确罪刑法定的观念。具体是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定罪、不处罚,所有的犯罪定性,以及刑罚标准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为准绳,只有法律中有明文规定才能够进行具体的定罪和处罚。但是在这一原则的具体学习过程中,学生很难对其进行充分全面的理解,思维一直处于僵化状态,从而造成理解上的偏差。具体来讲,对于单位领导怂恿员工偷窃别单位财务应作出何种判断时,学生普遍认为不能够定为盗窃罪,因为刑法中没有针对单位作出规定。
法律思维范文4
关键词:领导干部;法律思维;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007-02
国务院2010年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党的十报告又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法治时代,领导干部的决策和行为总会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发生关系,领导干部只有具备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推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而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基础上的,“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1]平时不具备法治理念的领导干部,遇到问题时不可能运用法治思维的方法去解决遇到的问题,由此可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的方法来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各级领导干部迫切研究的课题,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思维的培养也越来越重要。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法治思维首先表现为心中有法,也就是说要养成处理问题时遵循法律至上,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法治原则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还表现为一种行为的选择,也就是当我们面临有多种问题的解决方式时,是否能够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具体来说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合法性思维”,它是法治思维的逻辑前提,即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做出都要合乎法律,包括:目的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权限合法,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规则。它是指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为之确定的权限。内容合法,即指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手段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运用的方式、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法律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第二,“程序思维”,它是法治思维的逻辑路径,即要求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即程序合法。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因此,程序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法治的基本理念。所谓“程序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第三“权利义务思维”,即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第四“公平正义思维”,即公权力要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
二、当前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方面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缺乏法治思维的意识,存在人治思维
这里具体表现为:有的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国错误地理解为依法治“民”而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有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奉行“摆平就是水平,稳定就是搞定”的人治思维,认为“有法(律)无(办)法,无法(律)有(办)法”,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追求“稳定”而牺牲“法治”;还有的领导干部认为GDP是衡量政绩的主要标准,因此一味地追求GDP的增长,并且只对GDP有动力,还有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政绩”,不惜侵犯群众权益而大搞形象工程,有的甚至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因为这些人治思维的存在,所以直接影响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在做决策时不能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2.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
虽然有的领导干部已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的能力还很不足,对一些本来可以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做出决策的事情,却只是机械地按法律条文办事;还有的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选择地适用法律,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尤其是在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上,由于法治思维的欠缺,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灵活处置,导致恶性的发生,如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处置中就暴露了当地领导干部驾驭法律解决突发事件能力的欠缺。
3.决策程序不合法
做决策,不仅要做到决策结果合法,而且还要做到决策程序合法。没有程序的正当,就不会有实体的公正。现实工作中还存在着由领导干部几个人或主要领导一个人“说了算”,或者搞所谓的“三拍式”(拍脑袋、拍胸脯、拍屁股)决策的现象。例如有的地方违法拆建,任意侵犯公众财产权和人身权,引发自焚、自杀等惨剧或者暴力对抗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还有一些地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大量兴建对自然环境破坏严重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以致造成严重生态灾难事件。导致发生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在决策时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做出决策,导致决策缺乏法律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对策
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决策,是建立在良好法治思维理念基础之上的。法治思维理念的养成,是一种“习惯成自然、润物细无声”的陶冶过程,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行使者法律素质低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而腐败则必然是违法行为。为了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而监督和问责是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要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舆论评价机制,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使社会评价和社会监督真正成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推进器”;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要按照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要求,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那些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
2.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
我们在对领导干部考核时要考核领导干部依法履职水平。依法履职水平,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考量一个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重要因素。要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纳入到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在领导干部的晋升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对他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相应的法律素质作为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和条件,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获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者不予提名。要提拔和使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优秀干部担任重要岗位的领导,只有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增强了,自然促进其法律手段的运用;法律手段运用多了和运用有效了,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的形成。
3.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是法律思维的重要精神支柱。通过法治文化的建设,强化领导干部主动按照法律的逻辑,思考、分析、解决问题,并使这种法律思维演化成一种自觉和习惯,促进领导干部深入学法用法,进一步激发法治建设的活力,从而解决领导干部学法“入耳、入脑、入心”难的问题。加强行政机关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如给领导干部配发学法教材、学法笔记本、法制宣传台历和开通手机法治新闻报、办公楼宇法治动漫、电子杂志新型法治文化传播平台,让广大领导干部经常性地受到法治文化的熏陶,使法治思维实实在在内化到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和日常工作中去,从而潜移默化地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
4.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培训
虽然我们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办法,组织不同层次领导干部的法制培训,但效果往往不太理想,领导干部学法的热情和兴趣不高。主要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和形式相对比较单一,我们往往偏重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的培养。因此,我们要不断研究和创新对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的方式与方法。在法治教育培训的形式上,我们可以采取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举办法制讲座、举办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采取案例教学等形式来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在法治教育培训的内容上,我们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又要重视对领导干部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等法治思维能力方面的学习培养,使领导干部最终形成一种思维定式:“解决社会问题,法律思维当先”。
参考文献:
法律思维范文5
[关键词]企业文化 法律思维 培养 管理
企业文化更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通过社会实践所形成的,并融合社会文化,而为全体成员遵循的共同意识、价值观念、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是一个企业或一个组织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以价值为核心的独特的文化管理模式。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独特的企业文化。
一、企业文化的特点
每个企业的企业文化都有各自的特点,但是纵观所有企业的企业文化也有其共同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先进性。企业文化是对企业管理水平的融合和总结,是企业最先进的产物。
2.无形性。企业文化看不见,摸不着的,它代表了一种思想。
3.支撑性。优秀的企业文化不是拿来的,而是借鉴、舍取、实践、积累、创新而来的,需要靠企业的团队去实践和显现。
4.稳定与创新性。积极的企业文化,一旦形成,不会朝令夕改。但是稳定是相对的,变革是绝对的,企业文化应不断完善和升华。
正是因为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也需要辅之以管理。这就是企业文化管理学。企业文化管理首先包括制度管理,可以说企业的所有管理制度都与法律、法规息息相关,为使这些制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那么有必要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
二、法律思维对现代企业管理的意义
1.法律思维以减少企业法律风险为价值取向。市场经济下,机遇与挑战共生,经营和风险并存。忽视法律风险的存在,单纯强调企业生产流通销售业务,其结果必然达不到企业预期管理目标。法律思维能够平衡企业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的关系,将预警、揭示、识别、降低、化解企业风险视为作用于现代企业管理的价值取向。
2.法律思维以预防为主、救济为辅为基本原则。法律思维关注企业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引导企业识别管理后果,警示企业对管理事务作出合理安排,预防事故发生。法律思维倡导和突出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基本原则,强调前瞻性防控理念,防微杜渐,一旦出现无法预防事故后,引导企业迅速补救及妥善处理。
3.法律思维以制度和规范的流程为战略重点。法律思维的核心是制度创新和流程优化,以法律思维帮助企业实现管理制度化,保证企业内部管理业务的有效性,继而通过企业管理规范化流程,合理分配任务,建立企业内部轮廓清楚的矩阵结构、自上而下的驱动机制,法律思维始终视制度和规范的流程为企业管理战略重点。
三、法律思维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主要应用
法律思维蕴含规则性、程序性、平衡性、基准性的特有知识、价值和方法,将其中法理逻辑渗透于现代企业管理事理逻辑,提升企业理性思维,能更好地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其应用表现在四个方面:
1.规则性思维下恪守规范。法律思维是一种规则性思维,以法律规则为标准。规则性思维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在判断行为和事件时,要求逻辑缜密、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规则性思维要求思维者注意规则的存在,帮助企业预设标准,并在处理问题时尽可能遵照已有规则,对管理冲突中各种利益关系理性判断。规则性思维发挥作用的另一情形是约束企业员工行为,企业管理层通过向员工传达稳定性、可预测性的规则,表达企业管理决策理念,通过规则性规范指引,增强员工对经营行为的预期,引导员工从事企业激励行为,避免禁止行为,这就意味着管理中首先要服从规则而不是听从情感,也意味着规则必须重复使用,不能轻易更改,以有利于企业管理长期有效机制的构建。
2.平衡性思维下倡导平等。法律思维是一种平衡性思维,集中由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具有极为丰富的价值内涵,诚信原则将各种利益维持在合理框架内,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维护平等和公正。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是平衡各种矛盾与利益冲突,倡导平等,体现在管理上,即企业对员工的管理行为要信守诺言,这样的诚实守信不仅仅是企业管理行为对员工的单一义务,而是互动的原则,以平衡矛盾及倡导平等。管理上平等,意味着企业要为每一部门、每一员工搭建统一平台,提供平等竞争机会。
3.程序性思维下维护秩序 。法律思维是一种程序性思维,表明特定政治或社会组织为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而确立某种适于生存与发展的有序形式的努力。现代企业管理中,程序性思维引导企业行为的有序状态,它对管理的启迪不仅在于手续、步骤上的要求,更触及管理的核心,因为任何程序相对于内容而言,无疑更具灵活和易变的特性。
4.基准性思维下果断决策。法律思维是一种基准性思维,以合法性思考为前提,注重事实,实事求是,以既定标准评判确定特定行为的合法与否。法律基准性思维评判结论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强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最大、最佳的政治、经济、道德效果。基准性思维出发点是把握客观标准,将权利义务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通过权利义务关系分析,检索企业主体各项权利义务后,寻找连续的因果链条,再进行推理。复杂的企业管理环境中,抓企业管理中主要问题,通过因果链上的某一个或几个环节,对企业管理中各种利益、请求、期待做出评价,依据因果逻辑选择最有说服力的理由,纲举目张的解决企业管理中的难题。
四、结论
在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企业需要提高学习和运用法律的能力,在实践中将法律思维贯彻于企业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贯穿于企业运营的全过程,逐渐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提高现代企业管理思维水平。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法律思维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法学教育;法律思维;案例教学
一、问题的提出:“互联网”时代与法学教育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提出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提高法治思维等具体举措。
概括地说,依法治国最终要通过“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去落实。“硬件”建设体现在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方面,表现为规则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软件”则体现为公民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法治素养的形成。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就此而言,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不仅是法学教育层面的问题,更关系到下一代建设者的职业能力与社会担当,关系到民族与国家的未来。概括而言,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可以总结为如下方面。
首先,重理论、轻实践。关于法学教育问题的研究,绝大多数集中在抽象性的一般理论层面,缺乏有针对新技术、新方法带来的新问题的专题性、微观性和实践性研究。
其次,重思辨、轻实证。在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方面,既有的研究多限于理论思辨而缺少实证性的调查和研究,这使得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与彼此修正的机会。
再次,重知识、轻思维。目前法律思维和法学教育问题大多限于一般性和常识性的介绍,缺乏专业性的思维训练,使得法学教育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有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予以弥补和调整。
互联网虽然建立才短短几十年,但其发展迅猛,正在从建立之初的面向网民个体的学术性应用拓展成为面向企业的商业化应用。互联网对个人生活方式的影响进一步深化,从基于信息获取和沟通娱乐需求的个性化应用,发展到与医疗、教育、交通等公用服务深度融合的民生服务。未来,在云计算、物联网及大数据等应用的带动下,互联网将推动农业、现代制造业和生产服务业的转型升级。”互联网时代依据互联网作为平台,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将互联网与传统行业优势互补,深度融合,提升传统行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其所造成的影响在很多领域已经凸显,如电子商务、在线影院等。我国政府在全国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其用意在于将互联网与社会各行业发展相联系,激发传统行业创新创业能力,促进生产力发展。
与互联网发展相对比,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随着国家对法治的重视,法学高等教育在几十年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学高等教育的课程体系、教学计划、教学方法等方方面面都在逐步完善,全社会也掀起了普法热潮。但是在这种表面上的繁荣背后却隐藏着法学高等教育的隐忧:在2013年教育部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中,法学专业已经被列为“控制专业”,这一方面是基于目前全国设置法学本科专业的院系已达650余所之多,另一方面也与近年来法学教育质量出现滑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持续走低有着紧密的关系:一方面与招生数量的扩张导致的师资比例不均衡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们当前的法学教育模式的相对刻板乃至滞后有紧密的关系。面对已注定蔚为壮观的互联网时代新思维、新范式的挑战,法学教育如何应对走出困局?
二、病灶分析:“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之困惑
首先,法学教育培养方案模糊、混乱。长久以来,法学界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究竟应该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争议不断。“基于各种考虑或出于各种顾虑,人们一直在做着‘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通识教育’与‘精英教育’,‘职前教育’与‘终身教育’的单选或多选题,这些字眼频繁交叉出现在各种不同版本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基于这种目标定位的模糊导致法学教育自身在性质、内容、方法等一系列问题上产生冲突。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这是我国最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社科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其目的是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但是面临着互联网时代的全球一体化大背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具体路径、就业出口等仍需厘清。基于互联网的新兴业态不断涌现,蓬勃发展,对经济提质增效的促进作用已然凸显,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却是法学自身性质决定的法律的滞后性,而“互联网+”的发展正在从方方面面呼唤法律人才。无论是立法层面的法律体系完善还是执法层面的加强监管,甚或日常运营中的权益保护、纠纷解决都需要专业法学人才的储备。“我国的法治本来就不够完善,在这种状态下,很多互联网相关的产业以及经济行为都正在或曾经经历过“野蛮生长”的时期,灰色地带和灰色交易事实上是存在的。”在这样的背景下,亟须明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路径和就业出口,摆脱当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养相脱节的情况。
其次,法学教育模式僵化、单一。近些年法学教育的发展并没有随着法科学生数量的激增而取得相伴随的成功,其原因还在于法学教育陈旧僵化的培养方式。法学教育应包含基础知识的传授和实践能力的提高,二者不可偏废。对于本科法学教育而言如何有效利用4年的在校时间,达到既牢固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又有精湛实践技能能够胜任法律工作,同时还要考虑到大四毕业班面临找工作、考研等需要时间支出的必备事项是非常艰巨的任务。在固定有限的时间内,目前的法学教育更偏重于选择专业基础知识培养,4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都是以法学16门核心课程为基础,课程内容是对16门核心课程所涉及法律的释义、阐释,即使少部分以案例为特色的教材能够适时列举一些案例,但是依然面临着案例教学来源中案例的典型性不确定,引人案例教学的目的更多是为了学习理论知识,并没有突出实践技能的强化,对案例的分析评论较为牵强,与原理对接不够融合。评价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指标就看它是否能够为法治实践提供优秀、卓越的法律人才。这种卓越的法律人才不仅要有扎实渊博的法律知识,还应该具有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法律问题的思维和能力。“互联网+”时代的技术性特点为现代化法学教育提供了更多的可行性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
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应加强互动,强调法学本身的互动性要求。现在互联网的信息传递快捷性已然对传统的教育模式提出了挑战。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学生接受大量互联网信息,在享受着可以足不出户就聆听世界著名学府的充满智慧的法学大咖的讲座的同时也经历着各种网络泡沫新闻的诱惑。甚至一些情节特殊、与人们传统观念理解有不一致之处的案件经过媒体的文字渲染,一度形成舆情研判之趋势。很多案件法院审判尚未进行,案件事实尚未认定,舆情已然作了定论,案件当事人经常被各种网民自发以正义为名,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人肉搜索”,整个过程中都是以人数居多的一方占据绝对优势,在这样的过程中法律的参与性明显滞后。无论是自媒体还是纸媒,或电子传媒,借助于互联网将文字的作用可以发挥至极致,但是法学所偏重的认定案件事实最为重要的证据却付诸阙如。如何使法学的传统课堂与移动终端有机结合,使古老的法学学科更加焕发学术魅力,塑造更多的法学有识之士,有效路径之一就是改革现有法学教育模式。现有教育模式将法律知识作为惟一区分专业分工的标准,而漠视法律思维在法学知识、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意义。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并不等同于法律思维能力,面对快捷发展、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发展,法律职业对法律教育的内在要求就是要具有法律思维,能够独立分析处理社会生活中的一般法学知识。“从本质上分析,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毕业生人数与就业岗位严重失调,而是法学教育模式的僵化和滞后,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不能满足社会各行业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
再次,法学教育考核方式陈旧、狭隘。评价机制对法学教育具有现实的导向意义。传统的理论考试很难激发学生主动参与的热情,更多的是上课记笔记,考试临时抱佛脚,将笔记背下来万事大吉。在这样的环境下即使是高分考生也未必真的是实践高分。司法考试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备入门条件,但是现行司法考试的考试时间只能是在大三下学期,而且司法考试的考核内容也更多注重的是让适度比例的考生通过考试,可以从事法律职业,而即使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的幸运者又有多少人能够直接胜任实践中的司法工作?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功利性的法学教育的弊端在实践中已然显现。
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的运用,使得浩繁的法律条文通过搜索引擎很快就可以被寻找到,高新技术手段更是让模拟法庭等虚拟仿真实验可以面向高校,面向课堂。数年前,斯坦佛大学为了应对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提出的新要求,提出了法律教育的“3D”导向,即结合其他学科的学习,强调团队导向、解决问题的技能、拓展诊所式训练,由此使学生在毕业前能够代表当事人参与审判。
互联网可以提供各种虚拟案例,审判场景,人物角色转换,由学生在虚拟的实验空间里完成。这样的的技术特点使得人才考核手段不再单一,不再局限于碎片化的教学模式,而是可以将多学科领域教学资源整合,考核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及其对案件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也可以在平时增加实践考核环节,由学生根据希望了解的学科知识,自行搜索相关案例,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模拟当事人参与案件庭审过程,自行解决案例,又系统给出评价,从而激发学生主动参与的热情。目前的法学教育并没有对互联网时代作出应有的吸纳融入之态势,相反,法学教育评估标准体系中少有实践性考核环节,更多的是教条化的教育环境。
三、解决之道:厘清互联网时代的法学教育困局
第一,精准定位培养方案。法学院不应该沦为一个单纯地灌输法律知识或法条知识的场所,它还应该是一个传导专业法律思维方式,培育健全公民意识的殿堂。同样,法学教育不应仅将培养目标局限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和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应将之放置于社会科学的大背景下,适用于法治社会中的社会学科。
当前中国社会政治经济飞速发展,各种新兴交叉行业纷纷兴起,急需大量专业人才。仅以医事法学为例,近年来医患矛盾越演越烈,这在法治国家是不应出现的现象。立法层面上已然积极应对,但是实践中相对于每年大量剩余的法科毕业生,能真正看懂病历、胜任医疗法律工作的寥寥无几。即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能够看懂鉴定结论,而将鉴定结论的法律作用真正放在证据的种类之一而不是定案的依据又能有多少?再有卫生监督部门也需要依法监督,同样要求既要懂得卫生学等医学知识同时也要知道卫生法律规则,有法律思维,能够依法办事的专业人才;每年大量的法科毕业生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能有几个?医疗保险行业同样如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更是出现了远程医疗等新兴事物,一旦出现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卓越法律人才指引了大的方向,具体的人才培养目标应当依据社会需求,将人才培养目标多元化,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使得互联网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科学设计教学模式,有效利用案例教学等实践性手段。法律知识是重要的,但至少同等重要的是对法律思维方式的强化性引导。作为区别专业领域的一个重要标准,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是否具有法律知识不是区分法律人与其他专业人才的标准,而是否具有专业的法律思维方式则是一项基础性标准,这种思维方式体现在作为实践之术的法律人在“确定事实”和“选择法律”两个方面所具有的独特敏锐性和判断力,其意义体现在法律思维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坚持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坚持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坚持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坚持理由优先于结论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