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营论文范例6篇

农业经营论文

农业经营论文范文1

1.农林复合经营系统的概念

农林复合经营虽然具有悠久的实践历史,但真正从理论上对其展开研究却是最近数十年的事。最早提出“农林复合经营”这一专业术语并被广泛接受的是国际农林复合经营系统委员会首任主席 King,他于1979年将其定义为:一种采用适于当地栽培实践的一些经营方法,在同一土地单元内将农作物生产与林业和(或)家畜生产同时或交替地结合起来,使土地生产力得以提高的持续性土地经营系统。〔3〕在此之后,大量的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角度提出了各自不同的定义,如在1982年的《农林复合经营系统》的创刊号中就列举了多达12种定义。这些定义尽管不尽相同,但它们都反映了农林复合经营的一些共同特征。首先,其表现形式为复合型的农业生产系统。与常规农业生产经营对象单一不同,农林复合经营是以多年生木本植物为基础,同时还包括农、牧、渔等一种以上成分,从而在同一土地单元上构成了一个多组分、多层次、多时序的复合生产结构。这一系统不仅产出第一性农业生物产品如粮食、蔬菜、药材、食用菌等,还产出第二性产品如家禽、家畜和水生生物等。同时,还能收获相应的林产品如木材、薪材和水果等。其次,其实质是对土地单元综合和可持续的利用。农林复合经营系统根据生态学原理,将不同的动、植物科学地组合在同一土地单元上,充分地利用它们之间的互利共生性来实现系统内资源和能量的循环利用。如胶-茶-鸡复合系统就是利用橡胶树保障了茶树的喜荫性,通过鸡群啄食害虫,鸡粪给植物增加有机质营养,树下成为鸡群良好的活动空间等,从而维护了整个生产系统的稳定性,实现了单一土地资源的综合和可持续的利用。最后,其目的是为了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统一。农林复合经营系统是一个人工生态系统,其最终目的是为人服务的,所以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是其应有之义。该系统利用各组分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区别与联系,最大限度地追求系统产出综合效益的最大化。同时,该系统通过系统内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了“无废弃物的农业”的目标,从而很好地维持了生态平衡,并实现了地力常新。

2.中国农林复合经营的发展历程

中国农业生产有着悠久的农林复合种植的传统,形式多样的林粮间作、林牧结合、桑基鱼塘、庭院经营等类型散布于全国各地。这些传统的农林复合经营模式无一不凝聚着先民的智慧,蕴含着朴素的生态农业思想,成为今天我们发展现代生态农业的宝贵财富。归纳起来,中国农林复合经营大致经历了原始农林复合经营、传统农林复合经营和现代农林复合经营三个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农林复合经营经历了由自发向自觉、由依据传统经验向依据科学的生态工程进行建设的变化过程。特别是建国后,科学化、有组织的农林复合经营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区域,其建设的侧重点也各有不同,地区性特色明显。50年代初华北地区营造防护林带和林网建设拉开了我国有组织的宏观层面农林复合经营系统建设的帷幕,70年代我国正式开始进行三北防护林体系、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沿海防护林体系、平原绿化工程和治沙工程五大生态工程建设,成为农林复合经营系统在宏观水平上的著名范例,被列为当今世界规模最大的八项生态工程之一。这些工程把林业和农业、生物技术和工程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很好地结合起来,实现了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70年代以来,在平原区以发展起来的林粮间作最为成功和普遍。初步统计,在林粮间作中采用的树种达150余种,其中以泡桐、枣树、杉木和杨树为突出的代表,特别是农桐间作,不论是其应用范围还是研究深度都达到了相当的水平。林粮间作在河南、河北、安徽北部等地较为普遍,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而在海南、广东、广西等热带地区,则以林-胶-茶人工群落为典型代表,成为农林复合系统的成功模式之一。自80年代开始,我国农林复合经营经历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以江苏里下河的沟垛系统和珠江三角洲的基塘生态系统为代表。在江苏省里下河地区,滩地开发上实行开沟筑垛,在沟里养鱼和垛上造林,进行林农间作,林牧结合,构成农林牧渔复合经营的沟垛生态系统,提高了土地等资源的利用率,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形成了一个美丽的水乡文化景观。而珠江三角洲的桑基鱼塘和蔗基鱼塘则是湿地农林复合经营的典型,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本世纪初,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和国务院鼓励发展林下经济的背景下,全国各地因地制宜地掀起新一轮林下经济发展的热潮,林下经济包括林下采摘、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和林下旅游四方面,这其中以林下种植和养殖为典型的农林复合经营形式,2011年全国林下种植和养殖的产值规模达到2134亿元,并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成为我国农林复合经营发展的一个新亮点。此外,我国农民自古就有利用庭院房前屋后的空隙地、自留地进行综合种植和养殖的传统和习惯,他们充分利用庭院的立体空间,进行多级开发,生产多种农产品,实现了资源的最大化综合利用。当前我国庭院经营发展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四位一体”生态农业模式、“种植—养殖—果树”模式、庭院加工业模式、集约化生产经营模式和旅游观光模式等,它们使我国现有约667万公顷的庭院土地成为农村家庭生活和生产的重要补充,与田园经济一起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农户经济。

二、农林复合经营是中国生态农业发展的有效模式

1.农林复合经营契合了中国的基本国情

农林复合经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尤其是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农林复合经营给当地农民带来的收益是明显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面临着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在广大农村地区,一方面,大量的农业劳动人口仍以小农经济的生产模式为主;另一方面,这些地区又面临着经济发展水平低、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等问题。而农林复合经营在契合中国国情和缓解这一系列问题时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适应性。第一,农林复合经营有效地契合了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我国耕地占世界耕地的8%,而人口则占世界的22%,是一个典型的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大国。耕地资源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显示,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我国耕地面积为13538.5万公顷,居世界第三位,然而,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则位于世界第120余位,与此同时,我国快速发展的城镇化也在不断地侵占着宝贵的农地资源。因此,在粮食安全领域我们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土地资源约束。如何充分地利用既有的土地资源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同时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农业生产在依赖于良好的农地环境的同时,其本身又在不断地破坏着农地环境,特别是随着化学农业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在提高粮食产量的同时也对我国的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十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在此背景下,农林复合经营以其在提高生产、改善环境和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巨大潜力,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很好地契合了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第二,农林复合经营有效地契合了我国小农经济生产模式的国情。长期以来我国的农业生产维持着小农经济模式,可以预期,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仍将保持着这样的生产模式。小农经济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土地细碎化,这导致无法充分发挥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效率的提高依赖于劳动力投入下的精耕细作,而这正是农林复合经营所需要的,我国丰富的农业劳动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这样的需要;另一方面,小农生产模式的抗风险能力较弱,而农林复合经营由于采用的是多种生物和谐共生的模式,本身就具有分散风险的特点。因此,正如《我们共同的未来》所提出:“农民可以用混农林业系统生产食物和燃料。在这样的系统中,一种或多种树木可以与一种或多种粮食作物或动物在同一块土地进行种植或饲养,虽然有时它在时间上可能是交错的。这种技术特别是对于小农经济和土地贫瘠的地区尤为适用。”第三,我国拥有长期的农林复合经营的传统经验。我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农耕历史的国家,广大劳动人民在漫长的农业生产过程中创造出多种形式的农林复合经营模式,它们以林业为核心,把农业、牧业、副业和渔业生产结合在一起,充分利用生态工程的方法和手段建成一个个高效、高产、优质和持续的生产体系, 实现了对土地、生产和生活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最大化产出,同时也维持了地力常新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平衡。在漫长的农林复合经营实践摸索中,我国先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成功的经验成为我们进一步发展现代农林复合经营新模式可资借鉴和利用的知识体系。

2.农林复合经营体现了中国生态农业的特点

我国农业生产经历了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精耕细作、用地与养地相结合的传统农业和依靠化学能源巨大投入的现代农业这样三个发展阶段,现代“石油农业”一方面有效地缓解了我国的粮食危机,另一方面也产生了农业生态环境破坏和农产品品质下降等负面效应。在此背景下,生态农业的发展逐渐受到了重视。在1982年10月举办的全国第一次农业生态经济学术讨论会上,叶谦吉首次提出了“生态农业”的概念;此后,马世骏根据“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生态工程建设原理,阐述了中国生态农业的内涵,认为生态农业是因地制宜,应用生物共生和物质再循环原理及现代科学技术,结合系统工程方法而设计的综合农业生产体系。对比生态农业和农林复合经营的概念,可以发现两者是相通的,农林复合经营很好地体现了中国生态农业“现代、高效、循环”的特点。第一,农林复合经营体现了中国生态农业现代性的特点。生态农业的现代性体现在现代科技改造传统农业的应用上。传统农业通过构建自身内部的循环系统,实现了“无废弃物农业”的目标,与此同时,它也存在生产力相对低下、农业生产主要依靠传统经验等不足之处。生态农业将现代科技、知识和信息与传统智慧相结合来对传统农业进行改造,是对传统农业生产模式、技术和方法的扬弃。它一方面保持了传统农业的生态优势,同时又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获得更高的农产品产出。农林复合经营很好地体现了现代性特点,当前大量的生态学家和农学家在对传统农林复合经营实践总结的基础上,对农林复合经营系统的运行机理与作用关系、经济与生态价值评估以及农林复合经营的有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为优化、改造传统的农林复合经营系统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撑,使新时期的农林复合经营焕发出新的光彩。第二,农林复合经营体现了中国生态农业高效性的特点。生态农业强调要构建一个经济-社会-自然复合生态系统,依据生态经济的系统性原理,全面组织农业系统内各种资源并使之合理配合,从而实现能量多级、高效的利用。其高效性体现在它关注的是整个系统生产力的提高而不是某一种产品的产出,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三者综合效益的提高而不是单一经济收益的获取,是要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农林复合经营通过空间层次的复合和时间层面的交错来实现系统的高效产出。空间层次上,利用不同物种间互利共生的关系,在横向和纵向空间上进行多种动植物的合理搭配;时间层面上,利用不同物种生长周期的不同,进行合理的交错种植和饲养。通过这样科学的复合种植和养殖,实现了对时间和空间的最大化利用,从而保持同一地块上农林复合系统的高效产出。第三,农林复合经营体现了中国生态农业循环性的特点。生态农业充分借鉴传统农业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朴素生态学思想,把现代科技与传统农耕经验相结合,全面组织农业内外部资源,充分发挥农业生态系统的自我调控功能和物种间相生相克的原理,实现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达到物质的循环再生和经济与生态良性循环的目的。农林复合经营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强调系统内各物种的互利共生,这种互利共生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物质与能量的循环利用来实现的,一种物种产出的副产品或废弃物往往成为另一物种的能量和营养物质的输入,如在桑基鱼塘中就很好地实现了桑叶养蚕-蚕沙养鱼-塘泥肥桑的物质循环过程,从而既维持了系统的高效产出,又消除了生产中可能的环境污染隐患,保持了生态系统的平衡。

三、农林复合经营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1.加强现代科技在农林复合经营中的应用

农林复合经营模式与技术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我们在重视继承农林复合经营的传统知识和经验的同时,也要适时引入现代科学技术,如生物技术、精确农业技术、信息技术和管理技术等,对传统农林复合经营系统加以改造,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生态农业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为此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增加农林复合经营新技术的供给。我国地域广大,各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人文风俗习惯、耕作制度各不相同,这也决定了没有哪一种农林复合经营模式是可以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因此,我们需要根据区域农业生产条件的不同,因地制宜地研究开发与本地区相适应的农林复合经营模式;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科研的最终目的是将其成果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践中,因此,在进行农林复合经营系统优化的研究中,要重视其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努力地使之成为一项农民易于接受的“傻瓜技术”。第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建设。当前我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削弱,这对农林复合经营模式的推广应用,甚至对整个生态农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我们在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的同时,更要重视相关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一头联结着科研机构,另一头则联结着广大农户,是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其至少可以发挥三方面重要的作用:其一,对新的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产品品种的推广;其二,指导农户生产,随时帮助其解决生产中遇到的问题,或者协助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其三,向农户宣传新技术和新产品,组织农民培训,使之尽快掌握新技术的应用,降低其使用新技术的成本。

2.加强农林复合经营技术应用效果的评估

农林复合经营系统本质上为人工生态系统,由于有了人的参与和影响,其运转就可能会产生负面的效应。尽管农业科学家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所提出的最优化农林复合经营模式是完善的,但要想将这些实验田里的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最终还得依赖千千万万的个体农户来实现,而在这一过程中就有可能会出现偏离理想状态的情况发生。这种偏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囿于农户的知识、能力和耕作习惯等方面的局限性所造成的无意识偏离。如在林-禽复合经营模式中,由于农户的知识和能力的限制而采用了粗放的经营方式,在过高的养殖密度下就有可能造成树根、动物粪便污染等负效应,这就严重地削弱了农林复合经营技术的应用效果。第二,农户为追求更高的经济收益而进行有意识的偏离。农林复合经营系统追求的是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而农户关注的通常仅仅是经济效益,这样一来,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农户就会进行“选择性复合经营”。如当树木收益相对较高时,林-粮间作中科学合理的林木间距和林粮间距就有可能被更高密度的间距所取代,甚至异化为“良田种树”,这就完全地背离了农林复合经营的初衷。为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农林复合经营技术应用效果的评估,随时纠正这些生产中的偏差,保证农林复合经营的健康和可持续地发展。

3.加强财政和金融支持的力度

农业经营论文范文2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问题的论述,近几年来经常见诸报刊。许多农经界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见解,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共识,即必须改变当前狭小的农户生产现状,扩大和优化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但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经济学理论依据、土地规模大小与生产成本、经济效益之间的经济数量关系,以及适度规模的量化标准等,却鲜有论述或者论述很不深刻。从经济学的角度,特别是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最终一般都要归结于数量关系,才是明确的,具体的,才能对解决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本文试图根据经济学的观点,以定量的方法,探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依据。

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经济理论依据

规模,按照一般定义,是指事物在一定空间范围内量的聚集程度。一个生产单位的规模,是指在生产单位这一空间范围内各种经济数量的聚集程度。生产单位内的经济数量,从投入——产出的角度来讲,既包括投入量,也包括产出量。投入量中又可分为变投入量和固定投入量。因此,关于生产单位的规模,有许多不同的描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以劳动力数量作为衡量生产单位规模的标志;第二种以固定资产原值作为生产单位的规模;第三种以产量作为生产单位的规模。规模定义的内涵不同,则有关规模经济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也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现在的问题是:在农业这一特定的生产领域内,应当采取哪个“量”作为农业生产单位的规模。我们认为,农业生产单位的规模一般应当以固定投入的数量为衡量标准,在我国农业现代物质技术水平较低的条件下,土地是农业的主要的固定投入,因而采用土地数量作为衡量农业生产单位规模的标准,具有现实的意义。这是原因之一。原因之二是目前我国农村实行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除个别集体农场或专业队经营外,绝大多数为农户家庭经营,即一个农户家庭为一个农业生产单位,土地规模过于狭小。目前,许多专家学者所论述的农业适度经营规模及其提出的各种扩大和优化农户土地规模的措施,也是以农户经营土地数量为依据。因而,为保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研究的连续性,把土地数量作为农业经营规模标准,也是适合的。原因之三,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土地是农业中最稀缺的生产要素,无论国家还是农户,为了获得最大收益,都必须充分发挥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的潜能。因此,把土地数量作为农业生产单位规模标准,研究土地规模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更具有现实的意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依据,主要是规模经济理论。所谓规模经济,描述的是生产规模与单位产品平均成本的关系。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单位产品平均成本不断下降,下降到某一点,开始上升,如下图所示。生产单位的规模在Q之前,随着规模扩大,单位产品平均成本不断下降,只要小于Q的规模投入仍然处于规模经济区;规模扩大经过Q点继续扩大,单位产品平均成本则随着规模扩大而不断上升,故大于Q的规模投入,则处于规模不经济区。而Q点的规模则为产品市场成本最低点,是最佳经济规模。(附图[图])规模与单位产品平均成本的这种关系,是由内在经济与外在经济决定的。所谓内在经济是指生产单位的规模扩大时,可从其自身内部的经济资源配合与利用而引起其收益的增加。如规模扩大,可以使用更先进的技术,可以综合利用副产品和原材料,可以充分利用劳动潜力或相对减少管理人员,可以减少一些共同生产费用等。但是,如果生产规模过大,则又会由自身内部资源配合不协调或利用不充分,而引起收益的减少,这叫做内在不经济。如,由于规模扩大而引起管理不便,或某种资源闲置,或某种费用增多,或某些效率减低等。所谓外在经济,是指由于生产单位规模扩大,能给有关的生产单位带来收益的增加。如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而使相关的原材料供应、信息、技术和销售服务等生产单位,得到较多的业务量,获得较高的收益。与外在经济相对的是外在不经济,这是指由于生产单位规模扩大,而会给别的有关生产单位带来损失或损害,如引起竞争加剧、销售困难、运输紧张和环境污染等。规模经济还可以用厂商理论中的长期平均成本曲线来说明。如下图所示。图中,SRAC表示短期平均成本曲线,LRAC表示长期平均成本曲线。SRAC的每一条曲线代表一个生产规模状态,曲线上的每一点都具有相同的规模。LRAC表示长期平均成本曲线,在这条曲线上的每一点都代表着不同的规模状态。从图中可以看出,短期平均成本曲线SRAC在开始阶段是下降的,即随着可变投入的增加,单位产品平均成本下降,下降到一定程度,单位产品平均成本开始随可变投入的增加而上升。长期平均成本曲线LRAC,在开始阶段,随着规模的扩大,单位产品平均成本不断下降,但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单位产品平均成本开始不断上升。在图中,SRAC这一规模状态下的实际成本是T[,1]所在点表示的成本C[,1],而这一规模下的最低成本在A点表示的成本C[,2],这表示SRAC[,1]这一规模不是最佳规模。生产者可以在长期内不断调整规模。随着规模沿LRAC继续扩大,直至SRAC[,3]这一规模此时短期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与长期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重合,单位产品平均成本最低,该规模即为最佳规模。这里需要说明,单位产品平均成本的降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可变投入,使单位产品平均成本从T[,1]下降至A。另一种是通过扩大规模(包括固定投入和可变投入),使单位产品平均成本从T[,1]降至T[,2]直至T[,3]。我们所说的规模经济指的是第二种方式,即由于规模扩大而导致单位产品平均成本下降,收益增加。与规模经济相类似的有一种叫做比例经济或比例报酬,实际研究中,二者往往混淆。比例经济是指所有投入按相同比例增加所引起的产出变化。用生产函数表示,Y=f(x[,1],x[,2]),当投入按同一比例K(K>1)增加时,生产函数变为Y·K[n]=f(K[,x[,1]]K[,x[,2]])。n是一个指数,n=1表示比例报酬不变;n>1表示产出增加幅度大于投入增加幅度,比例报酬增加;n<1则表示比例报酬下降。下面用柯布——道路拉斯函数举例说明。Y=A[,x[α][,1]][,x[β][,2]],所有投入按同一比例K增加,上式变为:A(kx[α][,1])(kx[β][,2])=AK[α+β][,x[α][,1]][,x[β][,2]]=K[α+β]y。在这里n=α+β,根据α+β大于1、等于1、小于1,可判断比例报酬增加还是减少。(附图[图])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依据应当是规模经济而不是比例经济。实际上,可能有的单位也混有比例经济因素,但从规模经营的主体来讲,种植业主要是扩大土地规模,而不是土地、劳动力、资金同比例扩大。特别是目前我国农业劳动力已严重过剩,如果再增加劳动力,将使农业生产要素组合更加失衡,更加不经济。所以,比例经济不是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依据,而且实行规模经营,还必然导致投入生产要素比例的变化。规模经济将会产生规模效益,但是规模经济与规模效益不是等同概念。规模经济,是指由于规模扩大而导致单位产品平均成本下降。规模效益是指规模扩大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增加。从表面文字来看,似乎没有多大差别,但只要做点数量上的仔细分析,就可看出其区别和概念上的差别。我们可以通过下面图示,来分析规模经济与规模效益的区别。图中,P表示产品价格,LRAC是长期平均成本曲线,D点是单位成本最低点。在C点,单位产品成本为P′,高于价格P,总成本为P′OQ[,1]C;规模扩大至A点,单位产品成本与价格相等,总成本为CQ[,1]Q[,2]A,CQ[,1]Q[,2]A与P′OQ[,1]C相比较,减少的这部分即规模效益,是由规模扩大带来的。规模从Q[,2]至Q[*],由于单位产品成本继续下降低于产品价格,总成本小于总收入,产生规模经济与规模效益。从Q[*]继续扩大生产规模,单位产品成本开始逐渐上升,进入规模不经济区域,但由于单位产品成本仍低于价格,扩大规模仍会增加收益,因此,规模扩大将持续到Q[,3],即单位产品成本上升至产品价格P为止。在Q[*]至Q[,3]这一阶段上,尽管已处于规模不经济区域,但却仍会产生规模效益。所以,规模经济只是考虑成本的下降,而不考虑价格因素。规模效益则是由成本和价格共同决定的。也就是说,规模经济未必产生规模效益,比如当前一些成本高,价格低的农产品生产;规模不经济也可能有规模效益,比如成本低,价格比较高的农产品生产。同时,通过对规模经济与规模效益的综合分析,可以推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农户为了经济利益,获得最大的规模效益,在最佳规模Q[*]以后,仍会继续扩大规模。但是,如果单位产品成本上升,是由于土地生产率下降的原因造成,如广种薄收,粗放经营,那么,这种扩大经营规模的行为将会导致社会总产量的下降。尽管农户会因此而增加收入,但是不可取的。这就是说,在讲求微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讲求宏观经济效益,讲求各种资源利用的最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农业经营论文范文3

「摘要题土地经济

「关键词农地经营方式/财政支农/大规模集中经营/农业企业/土地使用权流转

“三农”问题是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话题,就目前我国“三农”问题的现状来看,要真正解决好这一复杂而又重大的问题就必须充分重视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与支持,并且紧密结合农业各方面变革的实际,特别是近年来农业用地经营方式的变化趋势,笔者认为它将代表今后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生产、管理、就业的发展模式与方向,并奠定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石。本文就农地经营方式变革的前提下,财政支农政策如何与其相互配合并促进其不断发展与完善加以探讨。

一、当前农地经营方式变革中财政支农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业用地出现了许多如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集中规模经营、企业化农业等一系列新的生产经营方式。这不仅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的主观愿望,更是农业生产力自身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然而,当前的财政支农政策和现实工作在一些方面还没有完全跟上这一农业客观发展的实际情况,存在许多问题。

(一)财政支农投入不足,阻碍了新型农地经营方式的推广

尽管国家高度重视农业发展,近年来对农业的投入也有大幅增长,但由于财力有限,使用效率不高,结构矛盾突出等原因,相对于当前我国农业基础薄弱,效益低下的发展现实而言,投入仍严重不足,而且许多支农资金比重指标不断下滑(如图1)。

图1“八五”以来国家农业投入情况

注:1.从1998年起,国家财政农业支出包括国债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支出。

2.从1998年起,国家银行农业贷款占国家银行总贷款比重以短期贷款计算。

同时,财政支农资金结构失调、管理混乱,导致生产性支农资金到位率很低,地方“吃饭财政”挤占挪用了大量有限的生产性支农资金,加剧了农用资金的供求矛盾,使得农业这一“弱质”产业的许多基本生产经营条件不能得到较好的维护和改善(如农业基础设施,抗病防灾能力,土地改良)。[1]这就无法为土地规模经营提供良好的农业投资环境,也就很难提高农业投资者集中土地现代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积极性,阻碍了新型农地经营方式的推广。

(二)财政支农资金分配、使用模式不适应农地经营方式转变的需要

当前,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财政支农资金融通渠道多是通过各级政府层层转接,中间难免“雁过拔毛”,资金沉淀,导致支农资金专款专用缺乏保障,农业补贴资金流失严重。由于得不到有效的国家农业补贴支持,增加了大规模农地经营的未来收益风险。而且,相对中央财政支农拨款而言,目前由于我国农业效益低下,生产经营方式落后,地方财政投资农业的积极性不高,其投入成逐年下降的趋势(如图1)。这非常不利于农业这一因地制宜特点显著的产业的发展,因为只有地方政府最了解当地农业的真实情况。这使得从事规模化经营的农业主体得不到地方政府亲民、切实的政策与环境支持,客观上不利于其发展壮大。同时,农业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制有限,难以深入乡村,财政已有的支农性贴息贷款基本上是以传统的小农户为对象,数量少、规模小,而那些大规模的农地经营者需要的是较大数量,能够及时、足额、到位的农业贷款,这种供求矛盾急需调整。

(三)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缺失,制约了新型农地经营方式的发展

在现行的财政支农资金中,预算内就有“农业基建拨款”、“支援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事业经费”、“农业科技三项费用”等11项。此外,国家还建立了农业发展基金等专项支农基金,但纵观这些支农资金,关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立的却几乎没有。这一方面是由于所有制、城乡分离、户籍制度,以及侧重工业发展等历史原因,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另一方面,以土地作为农民农村社会保障依据的传统观念没有得到很好的转变,特别是近年来耕地数量逐渐减少,农产品效益低下,面临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脱离土地转向非农产业部门的农民逐渐增多,如不妥善处理好之一问题就会严重影响土地使用权大规模流转和集中经营,即农民难以割舍土地,而且妨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治理模式的建立,即难以形成企业化、产业化的新农业,增加了他们的经营成本和负担,这样就为现有土地上的农民向新型农业经营单位的转移设置了一大障碍。

(四)财政农业税费改革滞后,不利于推动农业现代化经营

合理科学的农业税费制度也是财政支农的一个重要手段。近些年,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所进行的农业税费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遗憾的是,这一改革从解决“三农”问题的全局角度出发而进行的统筹安排与思考不足,没有将减轻农民负担同促进农业现代化经营及农村地方政府支农的财权、事权改革紧密结合,其改革滞后性明显,这十分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经营方式的推广。第一,当前的农业税费改革以及农业税的逐步取消,将逐渐形成农业税收的真空,使得农民享受国民待遇依据无着,这无疑会严重影响到农业、农村基建及公共事业的投入,不利于为农业现代化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第二,农业税转型重视不够。当前我国农业税费的交纳主体分散、征收交易成本过高的现象主要是由于小农户的分散经营造成的。如果不能将原来资源税性质的农业税转型为所得税性质的农业企业、个人所得税就一定不适应新型农地经营方式法人业户的要求,同时也难以实现城乡税制一体化。第三,缺乏完善有效的农业税费改革。这非常不利于吸引大规模农地经营者以及非农资金对农业进行投入,使其形成在长期减少经营成本,扩大收益的良性预期。第四,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以下政府没有成为农业税费制定、执行、收益的真正主体。分税制改革不彻底导致基层政府财权、事权不统一,无力支持地方农业发展,致使农业现代化经营方式的建立缺乏地方政府的推动力。

二、农地经营方式变革的必然与财政支农的适应性变化

农地经营方式的变革有其许多必然因素,财政支农政策面对这种变革应做出适应性的变化,从而支持和推动这一变革顺利进行,并不断完善。

(一)家庭小户经营阻碍农业现代化发展,财政支农应转变对象

当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从高度集中经营转变而来的以小农分散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多数地方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只有分没有统,农业公共服务,特别是科技推广服务缺乏资金,人才流失严重。[2]而且在这种经营模式下,我国人均耕地2003年只有1.86亩,且条块分割,原集体所有的大型农机具缺乏维护,无法发挥其功效。这就更加不利于农业科技规模效益的产生,许多先进农用机械无法在零碎分散的土地上使用,严重阻碍了农业现代化发展。财政支农面对这一客观现实,应当认清土地规模化集中经营的大趋势,实行鼓励土地流转、集中的政策,将支农对象放到农地规模经营的生产大户或农业企业上来,推动我国农业实现现代化的步伐。

(二)小农户抵御、承担风险的能力很弱,财政支农应以创造性思维改变现状

农业风险大体上可以分为自然风险、市场风险与制度风险。首先,面对自然风险,如洪涝灾害,小农户无法组织起有效的防灾、抗灾自救体系,不仅资金缺乏,而且土地分散经营难以统一规划,最终只能全部依赖政府支持。其次,面对市场风险,分散经营的小农户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投入大,产出小,效益低下,难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且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如市场中介组织不健全,单个农户无法掌握较为详实的市场动态和信息,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一方,容易出现增产不增收的局面。最后,面对制度风险,小农户没有能力组织起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业利益集团与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做斗争,制度的变化只能被动的接受。为了避免制度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许多小农户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的经营,不愿改良土地长期投资。另外,农户家庭无力抵御和承担新技术带来的风险,在没有相应保障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的情况下,将进一步阻碍农业技术的推广。以上这些问题同样是财政支农政策关注的焦点,以往财政支农资金在这些方面的投入相当巨大,但收效甚微。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就要求财政支农以创造性思维重点支持农地规模经营者,从各方面发挥其抵御和承担风险的优势,使我国农业的发展更加稳健。

(三)农民农业收入增长缓慢,财政支农应因势利导

由于近年来粮价持续低迷,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种粮收益微薄,甚至严重亏损,致使农民农业收入出现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甚至倒退的表象。这与外出打工和其他产业相比,收入上存在明显差距,于是农业劳动力流失,土地闲置、撂荒等现象接连出现,这客观上要求重新整和农业用地,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形成农地规模集中经营的新模式。财政支农政策应充分认识到我国农业发展的这一客观变化,因势利导,积极推动农地流转机制的市场化运作,建立相应的配套设施,扶持农业大户与农业企业的大规模土地经营,发挥其优势,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民的农业收入,以工业化的新形式将农民合理自愿的附着在土地上,减轻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社会压力。

(四)入世后我国现行农业经营方式必将遭受冲击,财政支出应变被动为主动

我国全面进入WTO以后,以农业个体分散经营为主的我国农产品必将遭受来自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以大规模机械化生产方式为主的国家所产农产品的强烈冲击。面对残酷的市场竞争,我国农地经营方式必须打破一家一户的小农经营格局,建设规模化、产业化、企业化的现代新农业,发挥有限耕地的最大效益。制定财政支农政策的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WTO对于农业的有关规定,主动出击,充分利用“绿箱”政策为现代化农业打造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同时,合理运用“黄箱”政策增强新型农业主体的市场竞争力为其生存与发展争取更大的空间。

三、积极推进农地经营方式转变,努力提高财政支农效率

要作好新形势下的财政支农工作,就必须顺应农业客观发展的需要,克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小农分散经营所带来的一系列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缺陷,积极推动向农地大规模集中经营的生产方式转变,并将其与“三农”问题的解决紧密结合起来,从而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经济结构调整等重大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在当前情况下,这就需要不断提高财政支农效率,作好政府的推动和引导工作,改革现有土地制度与财政支农资金分配、使用制度,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将包括土地流转,大规模集中经营,农业企业化等新型农地经营方式的这一“新时期的土地革命”进行到底。

(一)彻底变革农村土地制度,增强财政支农针对性

首先,建议取消农地集体所有制,改为国家所有(目前,许多地方乡镇企业的原集体所有的农地已经转为国家所有)。打破土地所有权的条块分割,由国家统一掌控全国农地的所有权,这有利于彻底清除农村基层集体组织、官员利用土地集体所有制,谋求一己私利,腐化堕落,形成乡村权势阶层的温床。[3]同时,给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即将原先掌握在集体组织手中的转包、转让、出租等土地处分权还给农民,使其与土地经营权一起形成农民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最终,让农业经营主体直接与代表国家的政府签署土地使用权合同,不再通过农村集体组织。这一方面维护了农民权益,另一方面为农地大规模集中,土地市场化流转和农业企业经营扫清了体制障碍,减少了阻力,降低了成本,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财政支农资金分配规模化、集中化的使用程度也会大幅提高,其针对性也将更加明确,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率将会有大的提高。其次,在国家全面掌握农地所有权之后,要尽快组建国有农地产权交易市场(当然,这是一个只包括使用权的产权交易市场),将它纳入现有的国有土地交易流通市场,交国资委及国土资源部管理,具体负责设置、运行各地的农地产权交易所。这一举措将极大的促进农地自由流转,为其规模经营创造必要条件,而且市场上表达出的信息可以作为国家监控农业发展现状,制定和调整财政支农政策的重要依据。最后,在进行了以上改革之后,财政支农资金的分配体制也应做配套改革。改变以往支农资金多头管理,流失严重的情况。建议将这一资金统一划归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重点突出专款专用,相关支农款项直接打入农业大户或农业生产企业在这一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最大程度的减少中间环节,防止挤占挪用。最终形成国资委、国土资源部管农地,农业发展银行管农资的新型支农管理格局。

(二)新型农地经营方式的形成与支农财税体制改革

新型农地经营方式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即可以是个体大型农场,也可以是私营、合伙农业企业,还可以是生产型农业公司,但共同点都必须是大规模集约化的农地生产经营者。大规模集约化生产经营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单位成本,产生十分显著的规模经济效益(小农户分散经营将逐渐无法生存)。这非常有利于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经营者的收入。更重要的是农地经营方式的变革,特别是企业型、公司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建立将在诸多方面对“三农问题”的解决产生深远影响,并成为彻底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方案之一,而支农财税体制的大胆改革也必将成为推动这一变革的重要力量。首先,企业化的农业生产者要以现代企业治理模式管理、运行该企业,做到资金管理规范,账目清晰。这样就可以在农业费改税,并逐步取消农业税后,开征农业企业所得税。同时,保持增值税等流转税对农业的倾斜保护政策,解决农业税收真空的问题。其次,企业化农业将彻底改变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的现状。已将个人或家庭的农地使用权转让出去的农民可以选择进城务工或在非农产业的乡镇企业就职,也可以自愿受雇于得到大量农地使用权的农业生产企业成为农业工人。这样,农村劳动力市场将逐渐形成,大多数的农民仍然可以附着在土地上解决就业问题,其收入也就转变为工薪收入,自然纳入工薪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而农民个人的土地转让费收入,可以与成交方协商一次收款或定期分摊收款,同时交纳所得税。另一方面,财政支农也应将建立农业工人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工作列为重点,尽快出台相关规制,以解决农村社会保障缺失问题,维护农业工人权益,保障农业稳定发展。这里还建议建立农业工人工会把农业工人组织起来,在劳资双方的合作与斗争中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权益,这也必将成为整体改革方案中财政支农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说,改革后的“三农问题”将随着农民逐渐向农业工人转变而成为“二农”问题。另外,企业化农业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以往小农户信息不灵通,抗风险能力弱的情况。同时,有利于形成农业利益集团,在国家农业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在财政支农的主客体之间形成权力制衡。总的来说,企业化农业与支农财税体制改革的思想核心是一个以城乡统筹发展为主线,解决“三农问题”为重心的整体改革构想。

(三)健全财政支农法律体系,保障农地经营方式转变顺利进行

拥有一个健全的财政支农法律体系是保障农地经营方式转变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这一法律体系必须与其他农业法律法规保持原则、立场上的一致性,并辅之专有作用。建议在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要从法律的高度支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使通过正规合法的农地使用权流通市场集中起来的耕地能够实实在在的用于农业生产,财政支农政策可以得到真正落实,而且对应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规定。[4]同时,坚决打击不法投资商利用市场化交易恶意炒作农业用地,从而产生新的抛荒。第二,要完善农业税收法规及财政支农资金发放标准的法律规定,出台反耕地垄断经营法,从而严防恶性土地兼并,使农业经营个体无法从中得到经济利益甚至遭受法律制裁。第三,要将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纳入《公司法》法人概念(建议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并规定其成立、变更、注销,以及破产等情况,同时认定为财税支农法规中的客体。特别是当出现农业企业破产时,可将其拥有的农地使用权在流通市场上转让给其他农业生产者,保证农业用途。如转让不成功,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与其他农业生产者签订使用合同。第四,财政支农法规应与《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相配合,共同构成农地使用权流通市场的法律规范,使这一市场的真实供求交易与投机交易相得益彰,规范发展,并逐渐成长为国内又一重要的新兴资本市场。第五,财政支农法规中应明确农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同时与农地使用权流通市场相结合,将当前零散农户耕地使用权向农业生产企业流转视为一级市场,这样农业生产企业将逐渐获得大部分农地的剩余使用期限。接着,当这些农地的剩余期限到期时,农业企业再与政府签订相应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同时上市流通成为二级市场的交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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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与政府的关系

生态农业发展的直接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决定人们的行为选择,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否选择生态农业的发展方式,其决定因素仍然是市场,农业生产经营中的资源配置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规律。基于这一点,发展生态农业要顺“市”而为。当前发展生态农业的需求已初现端倪。生态农业经营者在面临传统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外,也会面临环境污染的生态风险,特别是他们精心营造生态产品的异质化、策划生态产品的市场细分时,还会面临其他不法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影响。为维护统一的生态环境和市场环境,需要政府发挥相应作用。首先政府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对环境污染实行零容忍,对农业面源污染提供公共治理服务。其次制定农业安全生产标准,切实加强农业产品质量监管,完善从田间到餐桌的监督链条,破解市场主体因“囚徒困境”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三是通过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生态产品的标识认证,保护不同级次生态农业品牌,让农业生产通过更加生态的方式而有利可图。在发展生态农业方面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就要让市场与政府各司其职,互补而不跨界。从这方面看,生态农业发展应该是多元主体共建的过程。

二、技术与制度的关系

农业经营论文范文5

关键词:循环经济山区农业市场营销营销创新

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开放,经济全球化的程度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市场营销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可以说,营销创新是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可靠保证。循环经济模式对发展山区农业经济和营销创新来说,是一种经营行为的新要求、新模式。而循环经济框架下山区农业企业的营销创新,不仅能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而且还是推动山区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循环经济的涵义及主要特征

(一)循环经济的涵义

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思•布尔丁(Ken-nethBoulding)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循环经济”一词。所谓循环经济,就是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线性增加来发展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通过循环利用生产物资,减少资源的消耗,减少垃圾等污染物的产生,其宗旨是在健康的环境下发展经济。“循环经济”的实质就是生态经济,是在全球人口剧增、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蜕变的严峻形势下,人类重新认识自然界、尊重客观规律、探索经济规律的产物。它倡导的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这样一种废弃物不断循环利用的经济发展模式,也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20世纪90年代,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污染控制逐步成为发达国家环境与发展政策的主流,人们在不断探索和总结的基础上,以资源利用最大化和污染排放最小化为主线,逐步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设计和可持续消费融为一套系统的循环经济战略。总理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别提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国务院2005年7月提出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我国在多个层次上开展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探索,并取得显著成效。循环经济正以一种崭新的态势,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全球经济发展的新潮流、新趋势。发展循环经济是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各种新技术作为支持和需要相关法律规章作为保障,还需要营销创新这个动力源。

(二)循环经济的主要特征

首先是科学的发展观,它强调任何经济活动只有建立在资源的承受能力之内,才有可能实现持续性发展。打破了过去认为自然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传统观。其次是超前的科技观,循环经济是一种善待地球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其实质就是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的经济活动,它强调人类在应用科学技术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充分考虑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修复能力,所倡导的技术载体就是环境无害化技术。再次是务实的生产观,即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节约资源,采用循环使用资源方式,提高资源利用率。它将经济活动组织成为“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的物质反复循环的闭环式流程。使有限的资源在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最合理的利用。最后是系统的整体观,要求人类以整体的观念研究人、自然资源、科技这个大系统内在的经济规律,包括价值、消费等,它把环境、资源、产品、价值、消费、科技、发展等有机地系统地联结起来,形成整体、协调、循环、可再生的生态链。

山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现状及前景

(一)水土流失严重且生态环境脆弱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山地占陆地总面积的70%,而南方红黄壤地区的80%为丘陵山地。山地农业经济的发展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山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如生物资源、水资源等,但山地坡度高的高寒气候不利于农业开发;一些山地土层贫瘠,植被差,水土流失严重,导致生态失衡;缺乏循环经济意识,低层次的、粗放式的无序垦殖、过度放牧、过度猎捕、化肥农药等加速了生态环境的恶化,使山区农业经济可利用土地减少,土地养分下降。据《浙江省生态农业建设现状与对策》中的研究显示:1995年该省水土流失面积约占全省总土地面积的24.3%,比1985年扩大590km2,年土壤流失量>6000万t,损失土壤N、P、K近120万t。近20年来,我国经济增长了6倍,而资源的消耗却增长了几十倍,这使我国的经济增长因资源短缺而面临不可持续的危险。

(二)区域弱势使经济发展缓慢

农村基础设施薄弱,山区交通密度低,人文环境相对较差,科学技术力量薄弱,信息化建设滞后。人们的思想保守,观念落后,其生产模式往往是传统的生产管理模式,农产品的质量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农经作物大路货多,精品少且产业化低,新农业技术、新品种、新管理模式推广、扩散缓慢,营销创新意识低,综合经营差,规模小,农产品加工、流通服务业滞后,经济发展缓慢,资源丰富但经济贫困。

(三)山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前景

我国农村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精神指导下,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初步形成一个把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资源培育与高效利用融为一体的新型综合农业体系。如一些山区农业的果—粮、果-草-牧结合的复合生态模式;江苏丘陵区的庭院生态型模式(鸡粪喂猪、猪粪沼气、沼渣沼液肥田);浙江丽水“山顶树、山腰果、果间鸡、山脚稻”立体生态护理模式以及种养结合的“种草-养鸡-鸡粪肥园”、“稻田养鱼”等生态良性循环小系统模式,既保护了生态环境,又增加了经济效益。又如浙田的“稻田养鱼”于2005年被正式确定为首批4个世界农业遗产保护项目之一,引来了国内外游客观赏,获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三赢。实践证明,循环经济对山区农业经济快速协调发展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循环经济框架下的营销创新

(一)市场营销与营销创新

市场营销是个人或组织通过创造和交换产品与价值以获得自身需要的一种社会过程。营销活动既实施于流通领域,又不限于流通领域,真正的营销是以市场为起点,上延到生产领域,下延到消费领域。市场营销对于山区农业经济而言,是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的有效途径。传统的市场营销侧重于商品推销的销售观念,已愈来愈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现代的市场营销,其实质就是一个创新的过程。营销创新是指企业在营销过程中,结合目标市场的具体情况,为实现既定目标而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有效果的创造性活动。营销创新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可靠保证。

(二)循环经济模式下山区农业的营销创新

农村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消费需求的复杂性制约着农业经济发展。发展循环经济,是遵循生态规律,促使山区农业的资源循环利用,节能减耗,保护环境的必由之路;是保障农产品优质、安全、无公害,市场竞争力提升的必然选择。

市场营销在循环经济模式的策划、布局、设计、服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导向作用,营销创新则是开拓、发展市场的先锋,是适应或领导消费者需求,以新制胜、以质量制胜,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并促进山区农业循环经济与环境良性发展的最有效、最可靠的措施。

营销观念创新。市场营销观念是企业各部门有效的组合与顾客满意及企业长期盈利的整合。观念的形成是由多种感知汇集而成的,观念一旦形成后,要想使其转变比树立一种观念要难得多。因此,要持续发展山区农业经济,必须树立绿色营销和生态营销观念。绿色营销是指企业以环境保护战略作为其经营理念,以绿色文化作为其价值观,以消费者的绿色消费为中心和出发点,力求满足消费者绿色消费需求的一种战略。所谓生态营销观念指的是企业如同有机体一样,要同它的生存环境相协调。

当今社会,人们越来越关注人与自然的共同发展问题。在国际市场上,适度无污染,保护环境的产品和服务已成为世界消费的热点和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把贸易与环境问题结合起来制定相关政策,构筑“绿色壁垒”,“绿色”食品的价格一般要比同类食品高出40%~100%,在日本则有超过90%的消费者对绿色食品感兴趣。在我国国内,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消费者越来越注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生产无公害优质农产品是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保证人类健康的需要,是提高整体社会效益、生产者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出口竞争力的需要。同时,加强公众生态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使山区农业循环经济得以持续发展。绿色营销和生态营销的实质都属于循环经济范畴,是促使山区农业经济发展并顺应国际贸易新趋势的必然选择。

营销服务创新。山区农业生产经营受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交通等诸多因素制约,其经济发展具有不确定性。而农产品加工,尤其是农产品深加工的严重滞后则是制约山区农业经济发展的瓶颈。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需求的变动,迫使农业结构不断调整,市场信息是山区农业经营管理决策的基础和前提,搞好营销调查研究,正确作出市场预测,则是营销服务创新的根本。营销服务创新还要遵循两个原则:“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生态农业原则;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创新为支撑点的原则。在营销策划服务中,要根据物种特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立体开发、多层经营。打造山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生态良性循环的基础上开发优质、安全、无公害的农产品,并不断改良农产品的品种,提高优质率,保证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不断换代升级。建立生态园区,发展生态农业产业化,开发特色农业,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创建无公害名牌产品,创立网络营销平台,不断增强营销后劲。

营销管理创新。进行营销创新的前提就是科技创新和质量管理体系创新。要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各个环节必须遵循生态技术规范,同时重视市场、农产品、营销策略、营销组合的创新。比如在循环模式设计阶段,广泛采用绿色设计技术,如减量化设计、可回收设计等;在实施阶段,对农产品的质量、卫生指标、包装、保鲜、运输、储藏、销售等实施严格监控,确保绿色食品的整体产品质量,并提高整个生产过程的技术含量;在消费阶段,发挥品牌效应,倡导绿色消费,使循环型消费成为主流的消费方式;在处置阶段,基本消灭废弃物,使资源最大限度地得到回收再利用,对确实无法回收利用的废弃物进行最适当的处置。还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管理,使营销网络向系统化、规范化、全球化发展。并通过注册商标、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对农产品依法实施统一、规范的管理,以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胡桂兰.发展循环经济—给地球疗伤[J].生态经济,2006(1)

2.张霞.以“循环经济”理念打造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J].北京农业,2006(2)

农业经营论文范文6

在合作社发展中扮演着主要角色,但是农村经济精英是在农业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下、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决策,执行的是家庭利益为核心的行动逻辑(贺雪峰,2008)。因此由多个具有独立利益的农户家庭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人员管理、资产经营、市场开拓等方面的能力要求还有很大差距,面临着新的能力考验和决策转型。

一、产权激励

社员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禀赋差异而呈现异质性,体现在出资结构中少数出资大户与多数一般农户并存,甚至一两家出资额占去了出资总额的90%以上。合作社与所有者企业性质不同在于“股份公司的目的就是为股东的资本增值服务,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而合作社则是为以小生产者为主体的成员的营利服务,为成员服务是合作社的目标,在组织内部,合作社不赚取其交易对象、服务对象——成员的钱”。既然出资额多少并不能直接获取不同的报酬,那么比其他社员多出资的动机是什么?一个可能原因是回报社会、先富带后富的奉献精神驱动,具有这种奉献精神的农业大户真正是为乡亲着想谋求利益,解决农民“真穷”的问题。关键问题是奉献能够可持续下去吗?如果奉献者由于年龄问题而不能参与经营会不会还有新的奉献者可替代呢?奉献者的巨大付出如果得不到社员认同会不会坚持下去?所以说具有奉献精神的企业家人才是稀缺的,也是宝贵的,从长期来看,我们不能寄望于某个人的先知先觉、奉献精神作为合作社的长期发展的支柱,必须以制度来保障合作社的健康运行,给予合作社经营人才合适的产权上的制度激励。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国际合作社的原则作了一定的修正,针对我国农村生产要素供给不足的现实,在控制权、收益权等方面鼓励资本投入,如扩大合作社按股分红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40%等。为进一步明晰界定合作社产权,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退社时合作社应“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产权制度模糊而导致的“搭便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