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税收优惠和实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税收优惠和实务

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蓬勃发展,通过有效开展会计业务实现更大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功能。国家相关部委制定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会计人员的政策和要求。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会计制度不够完善,影响会计财务评估等,会计队伍综合素质不高制约专业能力,会计基础业务急需规范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亟须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提升会计队伍综合素质和会计基础业务能力等。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税收优惠;会计实务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十八大后,国家陆续出台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减轻涉农产业的经济压力,激发创新创业、就业置业的活力。众所周知,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会计业务不够规范,水平较低,会计队伍素质不高。为此,我国需要完善这方面的会计实务管理制度,持续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日常会计实务操作,完善优化相应的财务管理、会计审核机制。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会计财务政策要求

2015年5月28日国家了《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要求引导土地经营权的有序规范流转,推动我国农业开展形式多样的适度规模经营;恪守农民家庭经营制度的主体地位,支持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多种新型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它也规定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要实施相应的会计制度和原则。它要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作为商业通用语言的会计财务管理工作,适应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经营规模扩大化、经营管理企业化的发展需要。农业农村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明确要求,要指导各类农业合作社拟定与自身特点相符合的合作社章程,强化社务公开力度。要落实会计财务制度,设置相应会计档案和会计账簿;提高会计核算规范化水平,实现财务报告公开化。要依法设置合作社成员账户,强化内部监督审计力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章程拟订盈余分配计划,并依据农业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额(量)比例返还分配盈余。2017年3月中办、国办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它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并公布给全社会。要求构建财务审计和会计制度,引导它们规范化地运行管理。要引导它们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发展质量,鼓励其形成规范化的财务收支、生产经营记录,促使管理经营能力的增强和标准化生产水平的提高。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内容概括

(一)农业合作社

首先,从增值税的视角来看,农业合作社分成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税〔2008〕81号文件,它可以享受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本农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各种农产品、向本农业合作社社员销售的农机、农药、化肥、种苗、种子和农膜等,均免收增值税。销售饲料时能够享受的增值税优惠税率达到11%。依据财税〔2011〕137号文件,除豆粕外的其他粕饲料产品都不再征收增值税。对以零售、批发方式销售的各类蔬菜不再征收增值税,具体的蔬菜品种依据《蔬菜主要品种目录》。通过清洗、挑选、晾晒、切分、脱水、包装、冷藏、冷藏等工序加工出来的蔬菜,同样享受免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

首先,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蔬菜、油料、薯类、豆类、糖料、麻类、坚果、水果、谷物、棉花的种植;选育新型的农作物品种;种植中药材;林木的种植与培育;饲养家禽、牲畜;采集林产品;灌溉、对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农技推广、兽医、农机维修与作业等农渔牧林服务业项目等,均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次,从事茶叶、花卉和其他香料、饮料作物的初加工和种植;内陆养殖、海水养殖,对企业所得税实施减半征收。关于印花税的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本社成员订立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产品购销合同的,不再征收印花税。关于土地使用税,直接用来生产渔农牧林业的用地,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单独要求免税水利设施等用地的,不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个税问题,农民从所在合作社得到的盈余返还,属于其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能够看出,国家希望利用税收优惠制度减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税收负担,促进涉农企业。产业的发展。它也有利于激发各个贫困区域的创业就业活力,进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促进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它有利于调动更多社会机构更积极地开展扶贫捐赠活动。农业企业具有较为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较为成熟的信用评价方法,财务信息比较完整,但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处于相对松散的联合态势。这些优惠政策尚未构建科学化的会计财务制度和信用评级标准,缺乏较为完整而规范的会计财务信息、信用评价方法。由于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阻碍它们成功融资的概率。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实务的主要困境

(一)会计制度不够完善影响会计财务评估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用的会计业务细则尚未出台。以农业专业合作社为例,它属于农民之间的经济互助组织,采取较为松散的管理模式;家庭农场的登记注册标准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主要劳动力来自其家庭成员,整体上规模都不大。大部分农业龙头企业是私营企业。有鉴于此,它们达不到一般企业法人制度的要求,缺乏完善的会计财务管理制度。再加上不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地处农村,受到地缘、亲缘关系的影响,不少财务人员都是亲属,很少有人接受过规范化的会计财务教育培训。他们的会计财务操作能力达不到相关要求和行业标准,自然无法形成完整、规范、准确、详细的账务信息与财务报表,财务核算机制不够严密。上级部门审查其会计财务信息时,这些机构无法顺利通过相关考核。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金融机构申请放贷时,无法获得充足的信贷资金,进而制约其更大发展。这是因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务会计机制不够完善,导致金融机构不能深入而系统地掌握其盈利信息和经营状况等,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加了金融机构向其放贷的忧虑,出现严重的惜贷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也因此受到影响。

(二)会计队伍综合素质不高制约专业能力

柴良棋等调查了荆州地区一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会计从业者的情况,结果显示会计队伍的综合素质不容乐观。首先,从所调查结果来看,若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会计人员的平均年龄结构未得到优化,比如低于25岁的、26-35岁的、36-45岁的、45岁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是4家、21家、55家和24家,所占比例分别是3.8%、20.2%、52.9%、23.1%。由此可知会计从业者的平均年龄处于36岁到45岁之间,它意味着其会计队伍缺乏合理的年龄结构,年轻会计人员投身于农村会计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如何吸引更多、更高水平的年轻农业会计从业者,值得深入思考。其次,会计队伍的学历结构急需改善,初中及以下、中专或高中、大专、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为11家、61家、20家和12家,所占比例分别是10.6%、58.7%、19.2%、11.5%。调查的会计人员主要是中专或高中文化程度,接下来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相比之下大专生、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占比例不高。翻阅他们制作和搜集的账务信息与财务报表,可知相关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不高,亟待提升他们处理会计信息的水平。只有56家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所占比例仅为53.8%,仅高于被调查总量的半数。

(三)急需规范会计基础业务

不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以成立的期限较为短暂,急需提升自身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理应依据《农村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自身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来设置针对性的会计科目,遑论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不少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随意设置会计科目,而且在会计核算中采取收付实现制,不利于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不少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龙头企业依旧处于不太完善的状态,未能严格执行内部会计制度。而且,有的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在设置会计人员工作岗位方面,存在一人多岗的问题。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着出纳和会计均由同一人担任,未能真正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导致会计业务漏洞。再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资料保管较为混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管理中牵涉较多资料,如免税证明、农产品收购凭证、代储证明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等。会计人员在处理日常会计业务的过程中,要将各项原始凭证附加到对应入账中。然而,迄今为止极少数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的会计从业者未能真正落实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未能有效保存各项原始凭证,经常丢失一些会计资料。保管会计资料的混乱态势,对其会计合规性产生严重影响。

四、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实务水平的出路

(一)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制度

首先,通过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标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国家要制定实施适用于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会计业务制度。制定和实施面向农业合作社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适用性强的会计制度,以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制度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要打造企业整个链条的全过程会计信息系统,开展会计信息的存储、输入、控制、输出、反馈、转换等具体工作,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化运作能力。其次,国家应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会计制度培训和操作技能训练,增强广大会计人员会计财务培训的规范化,使其会计财务操作技能符合行业标准和相关要求。如此一来,他们自然能够制出完整、规范、准确、详细的账务信息与财务报表,形成更完善的会计核算机制。它也有利于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会计核算机制,化解其融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强自身信贷能力和信用评价水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增强财务信息服务能力、财务管理水平与其他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实现财务实体与会计信息的密切互动、将信息输出和输入有机结合起来,促进财务信息内部运动的平衡性与协调性等。

(二)提升会计队伍综合素质与会计能力

首先,政府部门应该推动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自身的会计队伍和结构,鼓励会计队伍更新换代,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会计人才梯队配置。通过提高工资待遇、各种社保福利,调动本科及以上的年轻会计人才,调动他们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实务的积极性。其次,协同教育部门,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人员的文化教育程度和综合素质。增强他们搜集会计、财务信息,制作财务报表、精细会计核算、拟定会计财务记录的能力,并提升其会计信息化的水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从业者要意识到,自身业务能力培训和职业素质是开展会计实务的必要前提。会计活动要依赖会计人员和相关机构的能动性发挥。再次,要购置和充分利用大智移云与技术手段和支持性设备,以各种信息技术为抓手强化他们的会计核算技能。通过业务技能训练,使他们增强使用这些技术和设备的能力。再将知识理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短期教育和长期教育、急需教育和常规教育有机结合,为高质量开展会计实务工作提供充足的专业人才保障。河北省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会计从业者的专业技能提升和会计理论知识培训,特别是培训他们应用信息技术、大数据、会计软件等的能力,增强会计软件的辅助效率和处理准确度。

(三)提升会计基础业务能力

首先,依据《农村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关键组成部分。它们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科学合理的会计科目,健全企业内部的工作流程,做好会计报表的编制和会计凭证的填写。而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结合自身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及时核算自身的成本绩效。不同类型的新型经营主体会采用这些差异化的会计和制度。如今我国正大范围、全方位地清查和盘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产状况,有效把脉它们的经营状况,为制定科学合理的会计制度提供扎实依据。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该组建内部审计部门,健全、优化并坚决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确定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能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规避会计业务漏洞。关于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设置,坚决不允许一人多岗,出纳和会计决不可由同一人担任。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审计业务的合规程度,实现高度的合规性、依法性和专业性。内部审计机构要制定和落实专项监督机制以及日常监督机制。通过重点把控业务、财务流程控制核心点,形成审计监督、行政监督和业务监督有机统一的立体化监督制约体系。再次,持续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制度,提升会计队伍综合素质与会计能力,提升会计基础业务的规范化水平。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要持续完善会计资料,通过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在日常会计处理中,将各项原始凭证附到入账中。以农业合作社为例,要制定和实施项目资料归档制度。农业合作社补助项目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后,承担相关项目的农业合作社应该复印和整理好实施方案、立项申请、项目总结、项目批复、项目实施(预决算、合同、工程审核、监理、招投标等)、资金使用(发票、凭证、审计报告、验收证明、出入库单等复印件)和项目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的相关图片等信息和资料,并将其装订成册,交由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归档管理。此外,农业合作社也应该妥善保管好相应的项目档案资料。

结语

综上所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逐步走上高质量发展的道路。在此过程中,税收优惠能够减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税收负担,促进涉农、企业的整体发展。它也有利于激发各个贫困区域的创业就业活力,促进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接下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积极花谢所面临的会计实务困境,不断完善会计制度、提升从业者会计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会计基础业务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提升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能力和财务管理意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平稳健康发展。

作者:梁舒静 单位:山东外贸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