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范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建立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与实施,遵循以下原则:社会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医疗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的承受能力合理分担;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市、县级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检查等医疗保险事务。

第四条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按病种结付和精神病预付制度,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会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等组成,依法对医疗保障政策执行、基金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财政、物价、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根据参保对象及其缴费水平的不同,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

第七条职工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自谋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六级以上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可以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优抚政策。

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八条居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未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二)具有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已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症残疾人)。

(三)本市*年底前参加工作,*年至*年期间精减退职,20世纪80年代初已办理社会救济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精减退职人员)。

(四)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和征地保养金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地保养人员)。

(五)具有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

第九条学生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家庭缴费,财政及用人单位共同补助的医疗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为下列人员:

(一)在本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二)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不在校少年儿童和婴幼儿,以及父母为本市户籍,子女在外地学校(不包括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少儿)。

第十条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统筹管理。

第三章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统一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1%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公布。(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不包括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和财政补贴组成。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社保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中划出1%,按月转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各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本级财政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直接划拨到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按月缴纳。(三)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来源为参保职工每人每月5元,由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在按规定参加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用于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过重部分的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3%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两部分。(一)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记入标准和使用范围为:

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记入。其中:45周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3%记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4%记入。

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按全年800元记入;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按全年950元记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全年1200元记入。从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个人账户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另行增加,其中:国家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400元,省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30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人每年增加200元。

3.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往年个人账户既可以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自负部分。

4.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3000元的,可以按自愿原则,于每年4月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领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健身卡。往年账户结余在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可以将不超过500元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健身卡;往年账户结余在6000元以上的,可以将不超过1000元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健身卡。健身卡仅限在定点运动场馆进行健身时使用,不得用于健身以外的其他消费。

5.凡养老金实行异地社会化发放、已办理长期居住外地医疗手续、且未申请门诊特定项目的退休人员,每年4月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通过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渠道,一次性发放其医疗保险当年预划个人账户和往年账户余额。(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记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累计自负600元、退休人员累计自负400元后,在25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60%、退休人员70%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四条门诊特定项目包括: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老年性白内障以及家庭病床。以上门诊特定项目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规定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一)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的药品及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含4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二)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三)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24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四)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以180天为一结算周期,每一结算周期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累计在3000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第十五条在结算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职工按比例结付:(一)参保职工住院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确定: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800元,退休人员7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600元,退休人员5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均为4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含)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200元。职工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负。(二)参保职工住院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在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按结算年度累计分段结付。其中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5%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都按95%的比例结付。

第十六条参保职工在结算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5%,个人自负5%。

第十七条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每年初一次性缴纳。建立残疾军人专项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一)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为残疾军人建立模拟个人账户,每人每年1500元,残疾军人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再发生的费用由残疾军人专项基金结付90%,个人自负10%。模拟个人账户不属于个人所有,不能继承,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二)残疾军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残疾军人专项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个人自负5%。(三)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结付。

第四章居民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居民。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其中居民个人缴费不得高于40%,其余部分由财政予以补助。(一)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550元。其中老年居民由个人每年缴纳200元,财政按每人每年350元予以补助;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不足10年,无养老金与医疗保障的老年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全额缴纳。(二)征地保养人员由国土管理部门在征地时按每人10000元标准一次性从征地成本中划拨。(三)精减退职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政府规定的资金渠道,按每人10000元标准一次性缴纳。(四)失业人员由个人按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全额缴纳。

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制定。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在本人选定的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基金50%的医疗补助。

第二十条参保居民结算年度内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一)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二)重症精神病在门诊使用规定的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居民按以下比例结付:(一)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按职工医疗保险在职职工标准执行;超过起付标准,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结付;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二)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以1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第五章学生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参加学生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学生。学生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分别为:

(一)中小学生和少儿家庭按每人每年100元缴纳;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大学生按每人每年80元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学生个人缴纳40元,学校缴纳40元,市属学校交纳的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安排,其他学校由学校统筹解决。

(三)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缴费工资基数的5‰划转。

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学生医疗保险费,可以由参保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

第二十三条参加学生保险的中小学生和少儿享受门诊、门诊特定项目与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享受门诊特定项目与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中小学生和少儿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600元以内享受学生医疗保险基金50%的医疗补助。

第二十五条参保学生结算年度内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结付:

(一)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费用,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二)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时所发生的费用,在6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

第二十六条参保学生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学生按以下比例结付:

(一)参保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部分,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60%的比例结付;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7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80%的比例结付;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二)参保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第二十七条本市职工子女(不含大学生)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其门诊和住院自负费用享受职工子女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社会医疗救助

第二十八条社会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经民政部门、总工会、残联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的城乡困难人群,包括:

(一)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二)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三)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三无对象救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对象)。

(四)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五保人员)。

(五)持有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困职工)。

(六)重症残疾人。

(七)参保人员中个人自负费用负担过重的大病和重病患者。

(八)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第二十九条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为:

(一)政府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上年度结余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划转。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

(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助。

(六)其他来源。

第三十条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负责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社会医疗救助资金的捐赠,捐赠款应当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及时转入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并向捐赠单位和个人发放慈善捐赠荣誉证书。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医疗救助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在同一统筹地区参加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

(一)本市城乡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三无对象、五保人员、特困职工、重症残疾人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父母没有工作的残疾学生,在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和学生医疗保险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各统筹地区本级财政全额补助,直接划拨到居民医疗保险和学生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特困人员,在本市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其到政府指定的公惠医疗机构就医时,在享受相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自负医疗费用同步享受政府医疗救助待遇。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于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正常参保人员(不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个人自负情况和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对参保人员中个人自负费用过重的大病重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标准。社会医疗救助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发放。

第三十二条公惠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就医、服务优良的原则在公立医疗机构中选择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单位部门预算,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企业从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征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布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

企业发生撤销、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等情形时,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应当承担其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责任,及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优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医疗保险费采取委托银行按月代为扣缴的方式缴纳,每月25日为扣缴截止日,因存款不足银行无法正常扣缴的,按当月中断缴费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征缴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金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三十五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学校及托幼机构为居民和学生医疗保险的代办单位,负责参保登记和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其中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为本社区居民和少儿医疗保险的代办单位;学校及托幼机构为学生医疗保险的代办单位。

居民及学生医疗保险费按年收缴。每年1月至3月份为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9月至11月为学生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新生儿应当在出生3个月以内,由父母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在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经有关部门新审核发证的医疗救助对象,可在结算期内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救助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该单位职工从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冻结社会保险卡,社会保险卡内账户余额不能使用,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承担。居民自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不间断缴费。参保居民中断缴费期间,冻结社会保险卡,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再次续保时,应保未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按规定标准补缴。

第三十七条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与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并为同一财政专户管理,社会医疗保险当年基金不足支付时,由风险准备金予以调剂使用,风险准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本级财政负责承担。

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并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建立社会医疗保险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为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风险准备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风险准备金的用途为:突发性疾病流行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大范围参保人员伤害以及急危重病人抢救所需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予以调剂使用。风险准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于每一结算年度初按规定为参保人员预先记入当年个人账户金额,并于结算年度末对个人账户金额按实际划转和使用情况进行清算;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按国家规定计息,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免费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查询缴费记录或者个人账户提供服务。

职工与居民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学生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保留或者转移手续。(一)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给予保留、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时,应对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清算,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部分随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并转移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地尚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本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一次性结付给职工本人,终止医疗保险关系。(二)职工在本市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包括所辖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与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苏州工业园区之间流动时,可以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和公积金医疗账户结余金额应进行清算转移,其医疗保险(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可以接续计算。(三)从外地转入本市各统筹地区的参保职工,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参保情况,办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转入的,到账后于本结算年度末个人账户清算时予以结转使用,复员转业军人首次在地方参保时其军队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按本项接转。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仍应当在原参保地或者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四)参保人员于结算年度内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进行清算,其实际结余额可以按规定一次性予以支付,超支部分由个人或其家属补足。

第四十一条参保职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金;(二)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三)外地转入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自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补缴金额=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不足缴费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

在2002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作职工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2002年7月1日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仅指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四十二条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种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除在用人单位重新就业外,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形式不予变更。参保居民在用人单位就业后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自正常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同时中断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对其个人账户进行清算,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可以清退给本人,职工医疗保险关系随之终止;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第四十三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与调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程中,实施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少缴或者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定点单位进行日常检查,受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与投诉,对涉嫌欺诈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对情节严重的欺诈案件,移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查处重大欺诈案件,奖励举报人,对欺诈案件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医疗保险欺诈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公安部门应当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交的涉嫌构成犯罪的医疗保险欺诈案件及时立案处理。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权举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违规、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属实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查实违规、违法金额的2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低300元,最高1万元,举报奖励等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八章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

第四十五条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单位)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

第四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格局变化、行政区划设置和参保人员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设置规划,优先选择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予以定点。定点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单位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十八条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用药享受政府补贴与医疗机构主动让利,政府补贴专项资金列入各级政府预算安排。

参保职工在具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就医,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比例相应提高10%。

参保居民应当自主选择一所社区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机构应当与参保居民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建立参保居民健康档案,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双向转诊制,由家庭医师为参保居民提供门诊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导。

第四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可以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执业医师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处方,参保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或持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非处方药,参保职工可持就医凭证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划卡购买;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处方药,参保职工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方可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第五十条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准入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并根据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习惯,将疗效确切、应用广泛、价格低廉的药品及预防免疫药品增补入本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结付范围。

定点单位应当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医用材料政府集中采购中标价格规定。

第五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定点单位的执业范围、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和定点服务信誉等,将定点单位分为A、B、C三级,明确各级定点单位可以使用相应范围的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升、降级的动态管理。(一)A级定点单位:可以按规定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二)B级定点单位:B级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使用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各类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对门诊特定项目的补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学生医疗保险基金;B级定点零售药店可使用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各类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对门诊特定项目的补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三)C级定点单位:C级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使用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和居民、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中的门诊医疗补助部分;C级定点零售药店可以使用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资金。

前款A级与B级定点单位中的公惠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使用医疗救助基金。

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服务优良、管理完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参保人员满意的定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九章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第五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发放《社会医疗保险病历》、《社会医疗保险证》和《社会保险卡》(以下统称就医凭证),其中参保大学生不发放《社会保险卡》。参保居民与参保学生首次参保时的就医凭证由社保经办机构免费发放。

第五十四条参保人员从正常缴费次月起,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持就医凭证按规定的就医范围在定点单位门诊就诊或配药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自费和个人自负的部分,由个人现金结付,其他属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结算。参保居民在本人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上方法结付。参保居民经本人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在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后,持本人就医凭证、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在结算年度内到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报销。

参保人员住院费用中除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费与自负的费用由个人现金结付外,其余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精神病人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住院费用直接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结付。

第五十五条门诊特定项目费用按照以下规定结付: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后,凭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清单、本人就医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其他门诊特定项目费用,参保人员可以持本人就医凭证按规定在B级(含B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划卡结付。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特定项目患者的跟踪服务管理,并定期对重症患者组织体检和专家会诊,及时优化治疗方案,提高重症患者治疗效果。

第五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在与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需同时向付费方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用药的明细清单。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使用自费药品和进行自费检查治疗前,应当对患者或亲属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如患者病情危重急需立即实施救治的,可于救治后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第五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单位实行按月结算。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单位提交的结算单据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结付95%,其余5%部分待年终考核后予以相应拨付。对收治参保人员较多、业务量较大的定点单位,可给予适量的周转金。住院费用结算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参保人员发生以下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持本人就医凭证、病历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据到社保经办机构按结算年度累计审核结付:(一)已办理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居外期间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患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并办理转往上海、北京、南京三级以上医院就诊手续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转外居外医疗管理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二)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三)外出期间发生的急诊和急救医疗费用。

第五十九条参保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失业医疗补助待遇。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失业医疗补助待遇的审核与发放工作。

第六十条参保人员的就医凭证,仅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参保人员应当妥善管理,不得转借他人冒名就医。参保人员发现《社会保险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办理挂失手续,银行在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于7个工作日内补发,补发《社会保险卡》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回违规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降级、暂停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停止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并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与参保人员串通,发生冒名就医、配药或者挂名住院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三)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四)分解住院或者超量配药造成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五)非法获取和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处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六)通过出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七)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八)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多收医疗费用,增加患者负担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九)搭车配药,收取商业贿赂,损害参保人员利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十)使用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配售自费药品、非药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十一)进销存账物严重不符,提供虚假票据,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销,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十二)转借医疗保险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者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的。(十三)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回违规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如实申报用工人数、医疗保险费数额等资料的。(二)将与本单位没有劳动关系的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三)将参保人员就医凭证提供给非参保人员或者工伤职工就医,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用人单位不缴或者少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回违规费用、暂停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冒用他人《社会保险卡》就医配药的。(二)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三)与定点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串通,以药易药、以药易物,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四)短期内大量重复配药,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五)将本人身份证明和就医凭证转借他人使用,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六)使用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配取药品转手倒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七)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第六十四条有关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二)与参保人员或者定点单位串通,将自费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三)征收医疗保险费或者审核医疗费用时的。(四)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贿受贿,牟取私利的。(五)其他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统筹地区实际,对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相关待遇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

第六十六条参保职工因工负伤的医疗费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结付,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结付,围产期检查费用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付。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范文2

关键词:监督;管理;扩面;保障;待遇;支付

医疗保险基金是保障整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转的基础,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是群众的“保命钱”。随着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基金管理使用信息的公开化,如何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其安全有效运营,已成为当前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当务之急应做好两件事,一是做好外部基金监管,二是加强内部基金控制。通过制定规则、加强监督、信息公开等一系列制约手段来保护参保者的利益,从而为基金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过程中,有效的行政监督将对基金运转方向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这一规定界定了基金监督的主要部门、基金监督的范围以及基金监督结果的处理过程。

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务院[1998]44号文件就明确提出“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这项规定体现了基金监管的社会化职能,如何运用好这项职能,对于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具有深远的意义,因为这种来自于不同群体的基金监督组织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审视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促使经办部门更全面的管理老百姓的“治病钱”。随着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基金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化作为参保人员有权了解基金收支动向,监督基金使用,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种合理知情权,要求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做到基金管理透明化、使用合理化,以便于接受社会监督。因此,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扩面征缴,不断扩大基金规模

一抓缴费基数的申报稽核,保证缴费基数“应报尽报”,保证基金的合法来源;二抓基金收缴,采取灵活缴费形式,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要确保扩面征缴数据的真实性,扩面征缴任务制定不合理,尤其是任务指标偏高将可能导致数据虚高而失真,为避免此状况的出现,应着重抓好“两个结合”。一是扩面征缴需结合不同地方实际。各地工农业发展规模不同,经济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医疗保障各险种发展态势不一致,工业发达地区职工医保容易扩面征缴,农业为主地区新农村合作医疗容易扩面征缴,老城镇居民医保容易扩面征缴,而相对来说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的人群基金征缴的难道就大一些。二是制定扩面征缴任务需结合不同时段的实际,根据情况变化做相应的调整。扩面征缴随时间发展态势当为抛物线形,即早期由于政策了解少,医疗保障险种少,扩面征缴有一定难度;中期,随着政策的广泛宣传,广大民众医保参保意识的增强,扩面征缴相对容易。但是,目前随着医疗保障逐渐走向全覆盖,加上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扩面征缴难度再次加大。

二、加强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一)医保基金是“救命钱”,应谨慎科学使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及个人按比例缴纳筹集。基金筹集后,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用于门诊治疗,其余部分用于职工住院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各级财政补助和个人分不同情况缴纳筹集,基金筹集后一部分用于居民门诊治疗,其余部分用于居民住院治疗。由此可见,医保基金的总数是有限的,其作用为参保对象出现疾病时用于疾病治疗是“救命钱”,不可以滥用。一定要明白基金必须慎之又慎的使用,保证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用在人们群众最需要的时候。

(二)加强监察的力度,及时查堵漏洞。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在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上确有骗取医保基金、滥用医保基金现象的存在。当前通过超剂量用药、自行加收费用、不合理检查、将自费项目改为医保内服务项目、造假病历挂床、分解住院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允许个人账户刷生活用品滥用医保基金等违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有关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监察的力度,注重从源头上及时查堵漏洞,确保保险基金每一分钱的使用都必须做到公正、透明,既不能搞暗箱操作,也不容许有骗保、诈保的现象出现。

(三)用制度规避风险,科学实施监管。

医保基金的管理是整个医疗保险工作的核心问题,实行全民医保后,将有大量高风险人员进入社会统筹,对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是巨大挑战,最大限度地保证医保基金合理使用,成为顺利推行全民医保工作的关键之一。有无健全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有无人品正、业务熟、作风硬、守规矩的基金管理队伍,能否对医保基金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是医疗保险能否健康运行的关键环节。能否管好、用好、控制好医保基金,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能比征缴还难、还重要,“三分征缴、七分管理”,就是精辟的概括。在稳步推进医疗保险健康发展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把基金监督管理作为各项管理的核心和重中之重来抓实抓好抓到位。

(四)明确基金管理要求,保障基金使用安全。

基金管理是手段,实现医疗保障是目的,基金管理部门应该结合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一是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任何一级领导都无权乱批条子,不能搞“体外循环”,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结余部分除留一定的储备金、周转金外,只能用于购买国债和定期存款,不能用来搞投资、买股票;二是统筹基金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证收支平衡;三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能从基金中提取,由各地财政预算解决;四是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五是要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方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加强社会监督。

三、做到平衡收支,确保待遇支付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范文3

关键词:病案管理;医疗保险;理赔

随着社会进步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Medical care)作为国家和社会向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预防和治疗疾病、伤残的费用和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已和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密切。

一、抓好病历书写质量、提高病案管理意识

目前,各医疗机构的业务建设普遍有所加强,虽然生化学、细菌学、X线、超声波、同位素及电子计算机等已广泛应用于临床,但病历书写的地位不可动摇,仍是建立诊断的主要依据,所以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病历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应在加强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基础上,加大对病历质量控制方面的力度,要把病历管理作为诸多医疗环节中的重中之重。

(一)规范、及时书写病历是医疗质量管理中主要环节

病历书写的项目繁多、内容复杂、技术及理论性较强,其在整个医疗工作的环节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重要,书写完整规范的病历是培养临床医师思维能力的基本方法,也是提高临床医师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病历的书写要求是使用医学术语、要有逻辑性和科学性、文字通顺、真实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只有在病案形成的过程中统一实施规范化的书写,才是控制问题病历的关键。运用规范、统一的疾病名称,便于我们了解和掌握疾病的变化动态,组织临床医务人员学习新的国际疾病分类,并制定相关科室的专业名称,为规范疾病的临床诊断及治疗,建立科学的网络体系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加强病历书写基本功是提高病历质量的基础

作为第一线的临床科室,是病历的重要来源,病历书写是否符合规范病案将直接影响医院的医疗质量。如何提高下级医生病历书写基本功和质量与科主任及上级医师的带教和督促有关。科主任及上级医师在查房后,可根据疾病案例对临床经验不足的医生讲解本专业病历的正规书写及本专业病历的特点、要点和难点,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负责检查,对不合格的病历限期修改,对于书写基本功不够扎实的医师要多提指导性和引导性意见,对典型、疑难、临床少见病例的实例进行分析和讲解,避免因措词、用句不当而引发为医疗纠纷,要把病历的书写质量当作医疗质量考核体系中一项重要指标,从而提高各级医务人员对认真书写病历的意识。

(三)规范、认真、严格下工夫抓好病历质量

1、建立健全门、急诊病案管理机制。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门、急诊病历作为患者初诊时情况和治疗经过的描述与住院治疗过程病历的可信度和法律效力是一样的,都能给司法部门、医疗保险机构提供可靠的依据。门诊病历的特殊性表现为患者就诊时间集中,医生更替频繁,有的检查当天不能出来,由自己保存原始的门诊病历有时忘带,影响门诊病案的完整性。建立健全相应的门、急诊病历管理制度,收集和保存医师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付出的辛勤劳动,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存档,设置固定统一的模式,运用计算机进行系统管理,丰富门、急诊临床资料,便于给科研教学、传染病疫情、季节性疾病发病期跟踪调查提供科学有力的数据。这不仅有利于提高病历的质量,也是医院发展的需要。

2、强化医务人员岗前病历书写培训。从上岗前的病历书写培训开始,临床作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基地,每年都有很多新分配和进修、实习的医生,除了学习临床医疗方面的知识,还应将病历的书写纳入到教学质量中,抓上岗前的病历书写培训,意在培养一种良好的病历书写习惯,不仅临床医生要书写规范,而且护士也应进行岗前培训,规范各种护理表格和护理记录,并制定相关考核办法、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方式,确保做到医护记录相符一致。对新分配和进修、实习医生应实行有计划、有步骤、长期和短期的方式进行病案书写规范的基本功练习是抓好病历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3、强化各级负责人员职责需层层把关。严格按规范统一的病历书写模式进行分级审阅,使各级医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上级医师是否能够指导下级医师书写好病历,是否认真负责审阅,修改,提出相应合理的意见,直接影响科内病历的质量,应明确责任、层层把关,由临床科室来抓,科室主任经常并逐份检查病历,及时给予修改、纠正,严禁半成品和问题病史出科室。

4、病历首页的微机管理也是病案质量的重要环节。病案首页是病历中信息最集中、最重要的部分,对病历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信息的高度概括,无论是统计疾病分类、医院管理、科研病案检索都离不开病历首页通过微机处理的结果,因此病历首页的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我们的病历首页项目必须完整、病历书写清晰可辨、疾病名称准确无误、如有疑点,及时反馈进行补救、修改,这无疑对病历资料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做最后的把关和审核,这对病历归档及时,提高微机对病历管理的准确性是不可缺少的。

二、病案质量与医疗保险理赔的关系

一、病案的书写质量管理直接影响医疗保险机构的支付和理赔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范文4

关键词 社保机构 医疗保险 改革

一、社保机构在医疗保险改革中的作用

(一)现行管理体制下社保机构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与传统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不仅解决了传统社保管理职能混乱的情况,还促进了传统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改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现行的制度中,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与医保管理体制实现了统一管理;医保、社保业务都可以到社保机构进行办理。这使业务在办理的过程中更加公平、公正。办理机构的统一,也可以有效地降低政府机构的管理成本。

第二,在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体制中,实行“五险合一”的制度。所谓的“五险合一”,就是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这五项保险合为一体,统称为“社会保险”,统一由社保机构进行管理。如此一来,不仅可以使保险费用的征缴更加方便,还有利于保险费用的筹集。对于医疗保险来说,“五险合一”以后,社保机构可以更加准确地掌握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从而有利于社保机构更好地对其实施管理。

第三,社保机构实施统一管理以后,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部分,可以与医药服务部门形成相互制约的管理关系,加强医药报销费用方面的控制。

(二)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特点

医疗保险管理涉及的工作内容众多、种类繁杂,涉及的管理层面较大,业务量较多,依靠传统的管理方法,显然无法使管理的效果得到保证。从人员配置方面来看,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人员配置数量有限,难以支撑如此庞大的业务量,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疏忽与漏洞是在所难免的。因此,需要有一个统一的业务机构对其进行管理。社保机构在实现“五险合一”以后,编制人员众多,可以满足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在医疗保险改革中如何更好地发挥社保机构的作用

(一)职责与层次的划分

通过对各个国家医疗保险改革的研究与文献查阅可以发现,从医疗保险管理的层级上来看,大多数国家都是利用宏观政策结合具体操作的管理模式,使二者形成相互制约的形式。而我国的医疗保险管理模式则采用了政策与操作相分离的模式,将行政能与事业职能完全分割开来。因此,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利用行政部门的作用来推动医疗保险的改革。具体如下:

首先,要确保行政职能与事业职能相互分离,社保机构要完全承担社会保险中的基础性与事务性工作。例如,资金筹集工作、管理工作以及医疗保险报销费用的支付工作。若要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建立良好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为了确保医疗保险业务可以继续执行下去,行政管理部门首先必须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制定相关的政策、制度,并且加强医疗保险业务的管理与监督。其次,要对管理工作进行层次划分,要采用科学的手段对各级社保机构中的工作重点进行层次化的划分。区域内社保机构,主要负责当地医疗保险业务的管理;省级社保机构,主要对省内各区域的社保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国家级的社保机构,则是对全国范围内各省的社保机构传达最新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要求,对全国的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统一的筹划与管理。

(二)加强重点工作的管理

在医疗保险改革过程中,社保机构要针对医疗保险工作的重点,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使自身的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有效地促进医疗保险的改革。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若要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质量,首先,要制定科学化的管理规范,明确社保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规程与制度,以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为标准,制定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其次,在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中,社保机构要仔细分析医疗保险工作的统计报表,并将相关内容进行记录与总结,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并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对医疗保障政策进行细致化的调整。最后,为了促进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改革,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尽最大的努力来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质量;加强各大医疗服务机构药品、器械质量的监督,并对其价格进行合理的控制,从而使社保机构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工作可以顺利地展开。

(三)选择正确的工作切入点

对于管理工作来说,选准正确的切入点,不仅可以有效地增强管理的效果,提升管理工作的水平,还能使用科学合理的措施,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实际的工作中,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法,不仅可以改变原来的保险费用支付方式,还可以有效地控制医疗保险费用中的不合理支出,实现对医疗保险费用的合理化控制。由此来看,选择正确的切入点,对社保机构在医疗保险改革工作中的作用十分明显,只有改变管理方法,才会带动管理体制发生变革。如此一来,就更要强化相关项目付费制度的管理,确保医疗服务在工作中可以获得更多真实有效的信息。

三、结语

在医疗保险改革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对社保机构引起重视,充分发挥社保机构的作用。在未来的工作中,务必选择正确的工作切入点,准确地把握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并进行解决;明确岗位职责与层次关系的划分,促进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作者单位为烟台市社保中心)

参考文献

[1] 杨晓东.探析如何完善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J].经济师,2015(08):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范文5

关键词: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问题;优化建议

随着医疗事业的改革及发展,医疗保障技术逐渐成为社会经济运行及制度革新的基本要求,通过医疗保险管理问题的建立,可以有效完善社会的核心发展,并实现制度成果的充分体现。通过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及完善,可以促进社会的稳步发展。但是,在医院医疗保险制度构建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制约性的问题。因此,在现阶段社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在促进医疗保险制度优化运行的基础上,保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从而为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构建提供创新性的依据。

一、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问题的现状分析

(一)医保患者对医疗需求的过度

在现阶段医院体系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医保患者对医疗需求过度的现象,其具体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一些地方性医保政策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存在着医保患者在普通门诊中不能接受报销或者报销比例非常低的现象,而且,需要在住院治疗的过程中,根据选择的医疗项目进行医保问题的分析。但是,对于一些医保患者而言,为了满足医保申请需求,会强烈要求住院治疗,便于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这一现象的出现也就为医保管理造成了制约性的影响。第二,对于一些慢性病以及多发病的患者而言,在其接受治疗的过程中会出现反复治疗的现象。他们一旦入院就会要求长期住院治疗,并进行全身的彻底检查,导致医院的资源出现了严重浪费的现象。

(二)医院医疗服务系统的限制性

医院医疗体系主要服务于医疗服务机制,但是,在医院医疗服务系统优化中存在着医疗服务过度的现象,其具体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一些医院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着小病“大治”、轻病“重治”的现象。对于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而言,主要采用了按“病种定额”的制度拨付方式,所以,对于一些病情较弱的患者会采用价格较高的治理方式,使有效获得额定结余的费用支出,这种现象的出现会严重影响科室的收入。其次,对于一些医院而言,在治疗医保患者的过程中,需要对医疗费用进行系统性的统筹,但是,在医保系统基金安排的过程中,存在着定额给付的医院运行理念,有效采取严格管理的制度机制。由于在医疗保险制度机制构建中,更为严重的会过度进行医疗填补,有效降低了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的资源浪费现象。

二、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优化建议

(一)完善医保管理制度的管理机制

在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内容:第一,有效完善医保管理的组织机构,实现医保管理制度规范的有序性,并根据工作职责以及工作任务的定岗执行,进行医保管理制度明确分工。医院中的医保办应该认真学习各项医保政策制度,保证患者政策咨询的合理性,而且也应该认证落实医保制度机制,通过对社会中各个医保服务体系的支持,完善医院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实现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发展。因此,在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其具体管理系统的构建可以通过图一所示。第二,科学完善规章制度管理机制,规范医保制度的服务性。在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确定中,应该实现定点医疗与传统医疗服务的有效结合,保证医保管理制度的补充及完善。对于医院而言,在保险制度构建中,也应该研究出高效的医保服务管理模式,保证质量标准化的系统考核。

(二)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的合理宣传

伴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构建,医院体系所面临的患者大多数是医保患者,所以,在现阶段医疗保险制度构建及明确的过程中,应该不断完善并加强医务人员的医保政策培训,并通过积极的医保政策宣传,构建系统的医保政策宣传制度。第一,医院中的医保经办人员应该及时掌握新医保的动态发展体系,及时向医院主管领导进行医保工作的汇报,结合医院自身发展的实际,构建最优化的制度服务体系。第二,有效提高医务人员对医保政策的重视程度,构建宣传制度机制,并在此基础上保证医保工作制度构建的顺利进行。对于医院的相关人员而言,应该每年定期举办医保政策宣传班,及时优化医保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机构中的问题,实现医保管理制度的有序有效进行。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医院医疗保险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应该针对医疗保险政策的基本规定进行医保活动的管理,适当的进行管理对策的设计,全面增强医疗保险政策的服务理念,促进健康性医疗管理系统的设计及优化。对于医院医疗保险管理机制而言,应该在制度管理中构建科学化的管理措施,将医疗保险制度进行细化分析,发现医院保险经济的全新增长点,从而为医院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构建系统化的技术指导。

参考文献

[1]王宇哲.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体系构建研究[D].吉林大学,2013.

[2]李中凯,姚晓叶,潘雯,廖原.医院医疗保险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5,02:93-95.

[3]高鑫,郭莺,钱邻.医院管理与医疗保险的关系与利益探讨[J].中国医院,2010,02:6-9.

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范文6

关键词: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问题分析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医疗保健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医院信息化建设越来越引起业内外人士的关注和重视。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指医疗保险的管理通过建立内部及外部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管理和运作自动化、智能化?从而达到共享信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的目的。

1实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的积极意义

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不仅是医疗保险发展和生存的需要?而且对实现医疗保险的管理信息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1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促进宏观调控?增强竞争力

由于原始的管理体制?无法做到及时跟踪掌握?导致医疗保险的管理繁杂?效率低下。实现医疗保险的管理信息化?将会大幅度降低医疗保险的管理成本?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有利于社会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将带动医疗保险管理系统的自动化作业?管理者能动态收集全社会的医疗情况和信息?变医疗保险的终端管理为医疗保险过程环节的控制管理?及时发现医疗保险中存在问题?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将事后管理变成事前管理。

1.2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的完善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医疗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由医疗保险体系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特别是我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存在着地区差异大和发展极不平衡等问题?从总本来看?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经过多年的探索?全国除了为数不多的城市建设相对比较好的以外?大多数城市权得的效果并不理想。

2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1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虽然我国信息化管理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信息技术水平足以满足信息管理的需求。目前我国医疗信息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国内各地区中的发展极不平衡?主管领导医疗信息管理知识不足和重视程度不高?信息管理人员水平提高缓慢?流程规范化管理及监督力度不强。规范化管理欠缺及对其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医医疗保险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医疗保险改革的中心思想是用低廉的费用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我们医疗卫生费用增长超过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这对于医院和医疗保险系统都是个很大的挑战。

2.2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肠

首先,对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够。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信息量大、数据交换频繁?它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狭义上的社会保障至少包括医疗、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五个险种、劳动力市场和其它综合业务。广义上的社会保障则是涵盖卫生、民政?社区服务和公安户籍管理等在内的一条龙服务的现代化社会保障体系?从整个系统建设参与单位来看?在系统建设过程中需要协调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劳动局、卫生局、民政局、药监局、技术监督局、财政局以及金融部门等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

其次,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过多依赖于信息化管理系统。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涉及面广、金额大、业务量大、政策性强?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只有采用先进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才能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才能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由于应用系统过干复杂使得系统实用性很差?最终也会严重影响社保改革的进程。

另外,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盲目追求快速到位的思想。信息化是潮流?但信息化绝对不是一毗而就、一劳永逸的事情。由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业务纷繁复杂?在数据上既包括参保人员的数据、参保企业的数据?又包括各险种业务和财务的数据?在应用流程上既有横向并联又有纵向串联?同时系统和外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3完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的措施

加快对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人员的培养。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机构?经考核选拔出符合信息时代要求的各级信息主管及管理人员。在医学院校设立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专业?在职人员要增加信息管理的继续教育?结合新时期特点尽快完善专业学习内容和继续教育大纲。信息管理人员除专业教育外?还要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团队精神等素质教育。应该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相关信息的标准化管理。在制作方面一定要遵循国际的信息交换标准?以保证信息统一和共享。

尽快使医疗保险信息形成合理化流程。医生护士在患者住院期间应按时完成病案的每一个环节?在严格把关后?将完整病案及时提交病耗室。检验和检查科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患者的报及时送往有关科室。完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化应该更新领导者的管理观念?更加注重信息化建设进程的发展。领导者应具备现代管理者的素质?树立科学的信息化管理理念?加强医疗保险信息化、规范化和标谁化建设?以医疗信息管理为核心。

注重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我国医疗保险信息化管理从人工操作正逐步被计算机操作所代替。进行信息处理的法律依据不足?出现信息技术超前、相应的法律法规滞后的现象?从某种意义上影响了医疗信急管理科学化向纵深发展。充分体现我国医疗保险信息内容的特色。随着社会的变迁?疾病种类繁多?抗病耐药繁杂?使得中医药的辩论治脱颖而出。因其对一些疾病的治疗有独到的效果?故这些信息值得保存和研究。因此?可根据中医药诊治疾病的特点制定一套我国特有的中医药编码系统这对发展相国医学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