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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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范文1

【关键词】社会资本;产学研;效率

一、引言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实施《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是国家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的重要顶层设计和重大改革部署的纲领性文件。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坚持人才为先得到高度重视。近年来各省市地方逐渐开始重视构建人才培养、引进、流动、使用和管理的新机制,建设适应国际国内竞争需要的人才队伍,各种名目的人才专项资金应运而生。人才专项资金是以财政拨款为主的资金,同时接受海内外企业、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主要用于更有效地培养、开发、配置人才资源,内扶外引,优化人才结构,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需对以财政拨款为主的地方人才专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归纳、分析,有针对性地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全面、综合评价服务业发展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地方人才专项是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绩效评估是绩效管理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对各主体的能力和绩效进行科学的评估,对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专项的组织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人才专项的功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一)人才专项项目指标体系设置思路

指标体系设计原则如下:

1、全面性原则。人才专项项目从决策到后续产出涉及多个部门,指标体系必须反映项目各阶段的实际情况,所以指标体系的设置必须贯穿项目的各环节。

2、相关性原则。指标体系应当遵循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适用对象等特点,与项目紧密相关。

3、可比性原则。通过对同类型项目的比较,指标体系应能够客观反映人才专项项目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专项项目的发展。

4、系统性原则。根据财政部财预〔2011〕285号文,将整个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为项目决策、项目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果四大类一级指标和若干二级,以及细化的三级指标,以体现指标体系的层次性;同时,注重指标体系内部的逻辑关系,即项目管理类指标的设置是项目决策类指标中决策目标实现的保证,而项目产出和项目效果类指标是项目决策、管理类指标科学规范实施的必然结果。

5、重要性原则。在充分考虑评价对象之间的有机联系的同时,注重对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人才专项项目评价要求的指标,尽可能的用较为简练的指标系统反映项目的内在规律。

6、可操作性原则。人才专项项目指标释义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指标设计首选量化指标,对无法量化的指标或量化后很难取得评价依据的指标采取定性的方式。

(二)三级指标释义、评分标准、评价方法

根据人才专项项目特点,运用德尔菲法,通过拟定调查问卷,选取专家进行咨询,细化完善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并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权重。下面对人才专项项目的三级指标释义、评分标准和评价方法予以简单阐述。

1、“项目决策”指标

“项目决策”指标由“项目目标”、“决策过程”和“项目分配”三个二级指标构成,可细化为5个三级指标,全部为定性指标。具体为:

“计划目标”指标,评价项目是否设置绩效目标,以及目标是否明确、细化、量化。其所占二级指标的比重为100%,分值为4分。通过现场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全套资料、批复文件、会议纪要或项目工作计划等,根据计划目标明确、细化和量化的程度,采用专家评判法来予以评分。

“决策过程”可以细化为“政策依据”和“决策程序”两个指标,分别评价项目是否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设立;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批复程序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办法,项目调整是否履行相应手续。其所占二级指标的比重分别为37.5%、62.5%,分值为3分、5分。采用公众(专家)评价法、因素分析法和比较评价法,根据相关项目资料予以评价,对项目进行打分。

“项目分配”可细化为“计划制定”和“分配结果”两个指标,分别评价项目是否有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及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可行性;资金分配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办法,分配结果是否合理。其所占二级指标的比重分别为50%,分值均为4分。通过审查项目资料,采用专家评判法打分。

2、“项目管理”指标

“项目管理”指标由“组织管理”和“资金管理”两个二级指标构成,可细化为12个三级指标,其中11个为定性指标,1个为定量指标。具体为: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范文2

【关键词】疾控机构;财务管理;做法与体会

一、项目基本情况

淮安市全球基金疟疾项目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启动。项目覆盖8个县(区)及市属清河区各个街道。项目内容主要是对疟疾的预防、治疗、规范培训,加强疟疾检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疟疾病例,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国家消除疟疾病策略的执行质量。经过实施管理,各级项目的积极配合下,完成全球基金疟疾项目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市本级项目资金6.27万元,资金使用率100%,全市各项目点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资金使用符合全球基金财务管理要求,取得了相当不错的社会效益,对淮安市的疟疾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对此次全球基金疟疾项目的运行,财务管理方式也对本级疾控机构的专项经费财务管理产生一定的启发和促进作用。

全球基金疟疾项目的操作模式为按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并相应建立工作目标明细账进行核算。本市的全球基金疟疾项目共分为6项工作目标,分别为目标:(1)使疟疾病例及时得到正确诊断和规范治疗;(2)使项目地区居民得到更好的疟疾预防措施;(3)加强健康教育和社区动员,促进疟疾防治意识;(4)加强特殊人群的疟疾防治和管理;(5)加强疟疾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疟疾病例;(6)政府动员,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国家消除策略执行质量。各个目标项下又制定了详细的活动内容。如目标一的活动内容就包含了提高各级镜检诊断能力、在边远地区使用RDT提高疟疾诊断能力、镜检质控、RDT质控、加强对疟疾病人的防治工作、完善病例报告管理系统、加强抗疟药品的质量监督、开展与疟疾诊治相关的实施性研究等。

二、项目的管理方式

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有省级下拨的专款收入和调拨的固定资产、物资材料。专款收入按目标内容分解。物资材料分为固定资产和存货,也是按工作目标和工作量来分配。对于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该项目启动之日起就严格的遵照从中央至省市至项目县的工作目标逐级下达、安排执行以及监督考核。

1.项目执行初期,需要进行财务预测与决策,从提高经济效益、获得最大收益的角度来确定财务目标,并选择最佳方案。

2.根据预测的工作内容制定严格的财务预算。

3.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定期对项目工作及资金使用进行督导考核,对财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对比、检查,发现偏差及时加以纠正,使之符合财务目标与制度的要求。

4.项目收尾阶段,以活动开展后的实际资料为依据,对活动过程和结果进行系统的分析与评价。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工作的各个环节也做出极其详尽的说明及佐证材料的规定,例如对于材料物资的管理就有物品材料辅助账、验收单、入库单、调拨单、领用单、核查表、报废审批表、下拨通知单。对于固定资产管理则有固定资产辅助账、核查总表、核查明细表、报废审批表、资产移交表、资产登记表。对于费用支出则有费用支出结算单、用款申请书、预算表、决算表、领款明细表、用款申请书、签到表等。

三、对本级疾控专项经费管理的启发

对比我们日常的专项业务经费的管理,由于对内部控制及预算管理重视不够,经费下达时,财务人员只看到金额,而业务人员只看到工作量,业务科室与财务人员工作不衔接、各自为政,使项目得不到有效控制。而全球基金项目不但对于项目事前及事中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对于事后控制也制定了细致周密的方案。如每个季度结束后,项目业务人员及财务人员都要对自已及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县区进行自查及抽查,对于项目县还要进行现场督导,如果出现偏离业务目标的情况就可以及时纠正。项目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工作分工和工作职责不同,但是总目标是一致的,工作同步。

通过对全球基金项目的参与,我认为在专项经费的管理中引入全球基金的管理模式将大大改善目前的状况。首先,在专项经费下达阶段,应与承办专项业务的部门就专项经费的工作量及经费总额制定预算,制定预算时要遵循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完善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稳妥性原则、重点性原则、透明性原则、绩效性原则,根据主要工作内容及预计使用经费编制详细的经费测算表,列明工作内容、预计工作量及资金用量。制定严格的考核标准,出现偏差时有助于迅速找到解决方案。其次,在执行阶段中,对工作任务的每一步骤做到有预算、有决算、有总结,对未能按预算完成的项目要有情况说明及预算调整方案。第三,在财务监督方面,制定有效的监督机制,按工作任务、资金用途等内容定期对财务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定期与业务人员就项目进展进行交流,对未能按预算要求使用资金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及说明。最后,在财务决算及财务审计方面,督促相关业务及财务人员遵守财经纪律,保证专款专用,认真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完备经费报销手续,确保财务决算与预算的关联性。

四、通过实施全球基金项目得到的体会

通过实施全球基金项目,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方面还要意识到以下几点:

1.专项经费的有效控制不光是财务部门的工作,它是单位每一个部门甚至是每一位职工的事情。

2.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要明确,应按不同的工作内容制定相关的岗位职责,达到每一位会计人员都能清楚的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及职责。

3.制定详细的账务处理程序及制度,将岗位职责与业务办理的工作流程结合,绘出完整的工作流程。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范文3

一、总体构想

专项资金的管理核心是一个滚动项目库,一套数量化指标体系。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依公共财政的思想设立的量化指标体系,将单位报送的若干年专项项目,按照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量化评价,将评价的结果按照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依次提供资金安排意见,以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优化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外部有效监督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一个滚动项目库。各单位申报财政补助的所有专项项目,均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本身具备项目维护、项目评价、项目排序、财力控制、审批流程管理等多项功能,并与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编审系统相结合,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整个部门预算,并将明确的财政补助专项转入财政预算执行系统进行管理。

一套量化指标体系。作为专项项目库管理的基础,专项指标评价体系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进行设立,将审批专项资金的思维过程予以细化、量化,分解为若干指标,并对应相应的分值。将申请财政补助的所有专项项目全部纳入此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评价,得出相应的分值,供项目库进行排序。

二、细化指标,建立体系

从各角度全方位地评价每一个专项资金项目,就必须根据可能涉及的专项资金的情况,设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其结果才有说服力,也才能据以提出科学的项目取舍和资金拨付的决策参考意见。因此,细化指标和建立指标体系是专项资金项目库工作的重中之重。

专项资金项目库指标体系遵从全面评价原则、财政效率原则和项目优先原则。接项目的性质分为(l)建设性项目;(2)车辆、设备购置项目;(3)维修、小型改造及租赁项目;(4)会议、活动项目;(5)业务费、培训费、开办费、手续费、临时人员费等项目;(6)科技三项、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等6大类进行分类排序。鉴于支农项目有其特殊性,暂不列入专项项目评价指标体系。

在专项项目分类的基础上,将项目评价指标分为两大类分别对项目进行评价:项目基本评价指标(以下简称“基本指标”)和项目分类评价指标(以下简称“分类指标”)。基本指标是项目库中所有项目均要进行评价的指标;分类指标是分别对各类专项的不同性质而设定的评价指标。每一类指标按照公式1,分别计算出基本情况指标得分和特性指标得分。

评价得分=∑(第I项指标总得分×第1项指标权重)公式1

再根据每类所设的权重比例,并考虑附加分等条件进行修正并代入公式2计算出本项目的最后得分。

评价得分=∑(第1类指标总得分×第1类指标权重)十附加分公式2

基本评价指标的评价范围是所有专项项目,每个专项项目不论项目类别均要按照基本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基本评价指标对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价,主要包括项目所属产业、项目主要功能、项目替代成本、资金配套率、项目受益范围和受益时间等,每项指标有一个基本分,另有具体可能情况的相应系数,二者乘积即为本项的得分。如项目所属产业指标以行业系数确定权重,若某专项项目对应项目所属产业为科技,其行业系数1.0,本项的基本分为20分,则此项目本项指标的得分=20×1.0=20。

分类评价指标按不同分类设立,能体现国家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指标,这些指标的设立,既要符合项目自身的特点,又要有利于量化测算,比如建设性项目可以设立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时间限制、资金使用计划等分类指标进行测算。又如科技三项及企业挖潜项目可以分为关于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指标、关于项目单位的指标、关于项目本身的财务经济指标等三项指标。总之,各类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评价目的细化后的测算指标,计算分类评价指标的得分。超级秘书网

项目附加分和减分主要是对项目外在性及某些未能列入上述指标体系的特殊项目,以绝对分调增调减,综合平衡。

每一个项目都要先进行项目基本评价指标的评价,具体到某一类项目又分别应进入各自所属类别的项目分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然后将项目附加分和减分计入,根据最后的得分在该项目所属类别内各项目间进行滚动比较,择优提供资金支持。

三、管理形式

申报与评价。单位申报专项项目采用年度申报与临时申报相结合的办法,项目库的评价分为定期评价与不定期评价。各财政拨款单位应于每年报送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报送今后几年拟进行的专项项目,同时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及附属资料。申请报告和附属资料必须全面、详细、准确。财政预算部门收到后,将专项项目用专项资金评价指标体系评分,将结果录入专项资金项目库。

组织形式。财政部门成立专项资金项目库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库的评价、管理、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预算工作的局长担任,成员由预算主管科室、部门主管科室、专业主管科室及其他有关科室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范文4

新规操作细则

首先,采用因素分配法。改变以往专项资金要求申报项目的办法,首先由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和特点提出资金分配的因素和权重建议,然后再与各部门针对每一个因素的科学性、重要性经多次协商后,确定各部门专项资金的因素和权重。一般选取部门年度任务、工作目标、实施项目、绩效考核结果等专用因素,以及受益市县人口、财力等通用因素,设置分配因素的量化指标、权重系数和计算公式,并据此分配资金。同时,因素和权重也并非一成不变,可根据每年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调整、各地业务情况变化和管理需求的改变而进行适时调整,体现因素分配法转移支付机制的灵活性。

其次,明确使用方向。在资金分配时不定具体项目,但明确使用范围和方向,由市县财政和各部门在规定的使用范围方向内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确保专款专用。比如,办案(业务)费必须用于政法系统办理各类案件(业务)所需,业务装备费必须用于政法机关购置各类业务装备支出,不得用于购置非业务固定资产、人员经费等。

再次,取消市县配套。改变以往专项转移支付要求市县配套的做法,将这部分资金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列入财政年终结算,由市县财政纳入同级部门预算,按指定用途统筹使用。同时实行提前下达,在上年底先将下一年度一定比例的资金提前下达给市县,逐步提高提前预告的比例,相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四,归并整合资金。除一次性、突发性以及为中央补助具体项目配套的省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外,省级各部门原则上要将本部门现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成一个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项目。归并整合进来的各个小专项,如已完成原定的政策目标,则取消向这一领域的投入;如仍未完成原定的政策目标,则将其转化为其中一个因素纳入分配公式,根据权重来确定向这一专项工作领域投入的资金额度。

最后,监督检查问效。在资金分配后,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上年检查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度的资金分配中。对未按规定方向使用或未按中央、省政府政策要求落实保障责任,以及管理不到位或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地区或单位,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工作绩效因子和财务管理因子列入资金分配因素,相应扣减或增加下一年度的资金补助,促使市县财政和部门加强管理、提高绩效。

经验与教训

从实际情况看,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在浙江省试行,有其独到的经验,但由于新政初行,必然也有其客观问题所在。现提出供各财政同行探讨。

第一,规范了资金管理模式。通过改革,运用客观的因素和科学的公式来计算分配资金,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规则,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人为因素干扰,优化了决策方式,提升了财政资金分配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也实现了管理的全程控制。

第二,优化了资源配置效率。促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来提出分配因素,减少“非理性”需求,使得有限的财政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提高了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

第三,提高了财政支出执行率。改革后,由于资金分配的基础工作做在前,一般因素、权重确定后,只需按照公式来分配,地方无需跑部门争资金,减少磨合、讨价还价过程,也使得地方尽早知晓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额度,将资金统一编入部门预算,增强预算的完整性,提高了财政支出执行率。

第四,创新了转移支付方式。通过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机制的改革,引入因素分配法,实施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办法,有效克服了两种转移支付方式的弊端,使得自上而下的施政意图与自下而上的经费需求得到了有机结合。

从实践看,浙江省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之所以取得成功,关键是牢牢抓住基础管理工作、分配因素设计和充分调动部门地方积极性等改革推进过程中的牛鼻子,抓住了改革的核心环节。

做实做细基础管理工作是有效手段。在当前资金盘子越来越大,如果仍采用原有粗放式的管理方法和手段,那么即使管理人员投入再多的精力,也只能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因此要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就必须通过做实做细基础管理工作、利用科学精细的管理手段来实现。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在坚持财政工作科学化发展方向的前提下,突出财政部门资金管理的职能,通过做实做细基础管理工作,有效提升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水平。虽然说资金分配前期从分配办法的制定、数据的收集、因素权重的确定等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但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功”,做实做细基础管理工作为后期的简化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有利于财政部门从事无巨细的具体项目安排中解脱出来,通过前期把握好资金使用方向和后期关注好资金使用效益,抓好两头来完成财政管理的全程控制,实现了财政管理的华丽转身,既解放了自己,又加强了管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科学设计分配因素是关键环节。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创新的成功,离不开分配因素的科学设计。由于每个业务部门的工作任务多样,而且每一项专项资金都有自己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整合后,选择什么因素,如何准确完整地量化各项因素,每一个因素的权重多少,都将决定资金投向的准确合理性和政策目标实现的有效性。财政部门在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与业务部门多次沟通的基础上,尽可能全面、系统掌握各种影响因素,通过认真分析、权衡比较,准确选择分配因素,科学设计权重系数,并结合实际不断调整优化因素设置,不断完善因素分配法,科学、公平、公正地分配各块业务工作所需的资金,既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又充分体现绩效优先的理念,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范文5

问: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自2010年启动以来,建设情况如何?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自2010年正式启动建设以来,中央财政已投入专项资金近5.2亿元,拉动社会各界支持资金6亿元左右,形成了由71个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1个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资源库(包括8个子库)和1个学习平台构成的国家级资源库建设体系,覆盖了农林牧渔、交通运输等19个专业大类。迄今,共有745所(次)院校和1337个(次)行业企业参与;形成各类多媒体资源71余万条,资源总量达到15.8TB;注册学员达92万余人,累计访问量超过1.5亿人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以实现《决定》提出的“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的目标。此次出台该《办法》,既是资源库项目本身发展的内在需求,更是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为此,教育部财务司会同职成司,从去年开始组织有关专家,就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进行调查研究,经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经商财政部,制定了这一管理办法。

问:《办法》制定所遵循的理念和原则是什么?核心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办法》践行了“简政放权,管放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注重绩效、问效问责”的原则,突出了绩效与预算并行,体现了制度的针对性、措施的有效性、管理的规范性。《办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有六个方面:

一是经费管理职责更加清晰。明确了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原则、分级管理职责以及保障规范运行措施,将原来由院校直接向教育部进行申报改为由各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筹、推荐,构建了“国家、省、校”三级管理体系,并厘清了分级管理的职责。

二是政策支持范围更加明确。明确了优抚对象、也列出了“负面清单”。《办法》规定,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支柱产业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对社会认可度低、支持财政支持力度小,项目单位管理落后以及近年来使用中央资金有违规现象的不予支持,体现了扶急扶优扶强的导向。

三是资金拨付方式更加科学。中央专项资金的分配与拨付方式由过去“两年建设,一次确定,一次拨付”变为现在的“两年建设,一次确定,逐年考核,适度调整,分年拨付”,提高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与效益。

四是财务预算管理更加规范。主要体现在:明确了项目第一主持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了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要求做到“三符合”,即“与项目建设需求相符合、与管理制度规定相符合、与财力支持力度相符合”;强调了预算约束的刚性;界定了经费开支的范围;规范了费用归集与核算方法。

五是绩效导向和任务驱动更加凸显。《办法》始终把事业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绩效放在导向位置,强化绩效思维和理念,将绩效理念贯穿全程,以绩效思维推动工作、以绩效目标落实工作、以绩效方法分析工作、以绩效考核检验工作,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指挥棒”作用,用一个章节的篇幅,全面、详细地对项目绩效管理进行了规定。

六是监督检查方式更加多元。《办法》要求内部控制要得力,外部监督要给力,信息公开要加力,信用管理要发力。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办法》对验收要求做了详尽的规定,要求项目终了,要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项目审计,实现了由单纯的资金使用审计转向对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突出审计的全面性和整体性并探索建立覆盖项目第一主持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评估(审)专家、中介机构、联合主持单位、参与建设单位等主体,涵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信用记录制度。

问:《办法》在预算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责任主体。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是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对项目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预算执行及结果负责。

二是体现了事业先行。要求预算安排要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强化项目排序,优先保障重点项目,体现突出重点原则。

三是强化了绩效管理。建立“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结果有运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理念和要求融入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各环节。

四是建立了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于内容更新到位、应用效果较好的资源库,以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升级改进;对于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绩效不理想、财务管理较差的资源库项目,将停拨或核减资金。

问:《办法》在绩效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高度重视绩效管理,要求立项设目标,绩效目标设定要合理、客观、可行,与资金投入相匹配;拨款带目标,资金下达的同时,下达绩效目标;过程扣目标,项目的执行紧扣设定的目标,第二次拨款时,与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挂钩;验收查目标,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对主持单位申报时设定的各项绩效目标逐一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充分应用。

问:《办法》在资金使用方面有哪些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答:《办法》明确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调研论证、素材制作、企业案例收集制作、课程开发、特殊工具软件制作、应用推广等方面,并要求按照规定归集与核算。同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出了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如“专家咨询”、“其他”等非直接支出从项目筹措资金中统筹安排,不得使用部本专项资金;用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的费用严格控制在项目预算总额的10%以内;严禁将建设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缴纳罚款、对外投资、弥补其他建设资金缺口、赞助捐赠等,不得从建设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将升级改进奖励金用于人员福利性开支,不得将建设资金与其他经费混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助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不断提升专业建设能力,根据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结合资源库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资金是指通过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能力建设专项(以下简称部本专项资金)和项目筹措资金统筹安排,用于优质教育资源开发应用,建设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的资金。部本专项资金属于项目建设补资金,有序支持经遴选确定的国家级资源库建设项目,由教育部拨付给项目第一主持单位统筹使用与管理。项目筹措资金可以由项目主持单位举办方或地方财政投入资金、行业企业支持资金以及相关院校自筹资金组成。

第三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注重绩效、问效问责”的原则。

教育部负责项目中长期规划、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项目建设任务、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的核定;负责部本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与监管。

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推荐,负责项目建设任务、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审核;负责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项目实施单位按任务书约定筹措、使用与管理建设资金。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对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真实性、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联合主持单位和参与建设单位接受第一主持单位的指导和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资源库项目建设、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在资源库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使用、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部本专项资金的分配与拨付

第四条 教育部及时年度《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工作指南》,按既定规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备选项目遴选,充实项目库。根据项目年度预算控制总额,确定部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数量和支持额度,优先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支柱产业的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1)主持单位举办方或地方政府投入力度较弱的;(2)行业企业支持力度较弱的;(3)不具备补齐项目预算差额能力的;(4)建设资金管理细则不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没有对联合主持单位和参与建设单位资金使用与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做出详尽规定的;(5)绩效目标设定不符合实际的;(6)预算编制不符合要求的;(7)使用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主持单位近5年或参与建设单位近3年有违规现象的;(8)建设基础、运行平台等其他不能满足有关方面申报条件的。

第五条 部本专项资金对每个新立项项目的补助基数为500万元,以补助方式支持的升级改进项目的补助基数为新立项的三分之一左右。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扶持政策、建设任务轻重、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所在地财力情况、预算安排等因素,适当上下浮动。

第六条 部本专项资金拨付采取“一次确定,两年拨付,逐年考核,适度调整”的方式。下拨年度部本专项资金时,同时下达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第三章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实行项目第一主持单位负责制,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科学完善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细则,强化制度约束,加强预算控制,规范会计核算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建设资金可以实行统一管理,也可以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调研论证、素材制作、企业案例收集制作、课程开发、特殊工具软件制作、应用推广等方面的支出,按照经济性质分类,相应在咨询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购置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会计科目中归集与核算。用于升级改进的建设资金不再用于平台维护和资源导入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建设资金用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的费用严格控制在项目预算总额的10%以内;上述“第八条”所列六方面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预算总额的8%。部本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的直接支出,“专家咨询”“其他”等非直接支出从项目筹措资金中统筹安排,不得使用部本专项资金。

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得列支。凡使用建设资金取得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确保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结余结转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将建设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缴纳罚款、对外投资、弥补其他建设资金缺口、赞助捐赠等,不得从建设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四章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是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对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预算执行及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编制原则,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收支预算。项目预(决)算要纳入单位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总预算要与年度预算相匹配。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单位分别设定委托业务绩效目标;要详实说明部本专项资金用于其他资本性支出的预算细目;要反映项目筹措资金来源、承诺情况以及前期建设经费投入情况。升级改进项目须说明项目验收后发生的实际投入情况和申报当年的实际投入情况。编制预算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须经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教育部确认,并与项目建设《任务书》一并下达。

第十六条 项目总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向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所在省份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理由、项目和金额。

第十七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共同按照《任务书》的约定,确保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得截留、挪用项目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虚假列支,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每季度应当如实填写《职业教育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预算执行季报表》,于下一季度5个工作日内报备教育部。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参照《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88号)精神,增强绩效意识,事前绩效设定,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设定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要求。按照“谁申请资金,谁拟定目标”的工作原则,由项目第一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填报《职业教育国家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目标申报表》。凡没有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部本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预算评审流程,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相关性、完整性、适当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教育部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进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紧扣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追踪,积极推进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依据中期绩效评价结果和上年度预算执行等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绩效不理想、财务管理较差以及不按要求季报的资源库项目,停拨或核减部本专项资金,由此造成的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部分按立项承诺予以补齐。扣减、追回以及年度考核核减的部本资金可以调节用于升级改进项目建设。

教育部依据已验收资源库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坚持“注重实效、择优奖励、宁缺毋滥”原则,以补助方式支持内容更新到位、应用效果较好的资源库进行升级改进。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经济和业务活动全过程,完善监督体系,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确保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督到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的跟踪与督办,对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中期内部审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依法接受外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七条 建设资金的预算和绩效目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逐步予以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了,应当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独立发表审议意见,出具项目《审计报告》。联合主持和参与建设单位须向项目第一主持单位提供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的子项目全部建设资金决算报告(须附明细账及承诺资金的到账证明)、管理与绩效情况的详细说明。第三方审计机构须对子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职业判断,并对重大事项支出和认为有必要延伸审计的进行延伸审计。项目第一主持单位须针对项目《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子项目资金决算报告、管理与绩效情况和项目主持院校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整改结果作为审计报告附件一并上报。

第二十九条 逐步推行信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覆盖项目第一主持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评估(审)专家、中介机构、联合主持单位、参与建设单位等主体,涵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信用记录制度。对异常现象列入“异常名录”,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部本专项资金或建设资金管理严重违反制度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对严重违反专家工作纪律的评估(审)专家,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金支持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部本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 则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细则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鄂发[2004]23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发[2004]102号)文件精神,参照原外经贸部、财政部《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外经贸计财发第6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是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政府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湖北省各类进出口企业、外经企业、各有关机构扩大出口和其它外经贸业务的发展。

第三条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来源为:

(一)中央安排的中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二)省本级财政按政策配套的专项资金;

(三)其他来源。

第四条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原则、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二)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

(三)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四)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六条湖北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贯彻“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战略,加大对各类重点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

(二)引导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的调整优化,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及其它支柱出口产品的技术改造,支持进一步扩大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比重;

(三)贯彻“科技兴贸”和“以质取胜”战略,支持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培育精品名牌出口商品和创建自主出口品牌,提高本省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四)支持企业参加商务部和省政府在境内外举办的重大外经贸活动;

(五)支持各类进出口企业利用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手段扩大出口;

(六)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

(七)支持对重大外经贸项目开展的科学论证以及重点商品、重点市场的研究;

(八)支持海员外派等各种劳务输出、境外工程承包及境外直接投资;

(九)其它有利于全省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七条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各款支持方向的项目提供部分资金支持,其余由企业或项目单位承担。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比例)由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项目实施所产生的市场风险由项目申请单位负责。

第三章管理部门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是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主管部门。

第九条湖北省商务厅负责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业务管理,具体是确定支持重点、提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资金使用预算、项目组织、建立项目库及评审论证工作等。省以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受理项目申请并初审及监督实施工作。省财政厅和省以下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参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湖北省财政厅负责湖北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具体是审批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审核项目完成情况并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省以下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拨付项目资金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情况。省商务厅和省以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参与监督管理。

第四章支持对象与项目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请者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作为项目组织单位除外);

(三)具有从事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经营业绩,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五)必须有相应的经营实绩,有一定的资金配套能力。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向省商务厅或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湖北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使用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书面报告;

(二)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具体要求由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会计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

(五)企业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申请按行政管理级次,逐级申报。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其他企业按属地原则,经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择优推荐,由市州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报省商务厅。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直企业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按项目类别和业务分工分别报省商务厅相关业务处室受理并初审(具体分工由实施细则予以明确),然后由省商务厅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交评审机构评审。

第十四条湖北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实行项目评审制度。项目评审应坚持“预算控制、优胜劣汰、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项目评审结果是省主管部门选择确定支持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湖北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评审工作由省商务厅统一组织。省商务厅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外经贸、经济、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湖北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组成人员坚持“专家为主,行政管理人员为辅”的原则,负责人由省商务厅分管厅领导担任。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效益性并提出评审结论;

2、审议项目的调整、变更和撤销等事项;

3、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鉴定。

第十六条每年三月底以前,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关于申报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的通知》,对申报和组织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提出具体要求。项目申报和评审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内完成,各市州通过评审的项目由省商务厅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核定预算从“项目库”中选择确定支持项目批复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并由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向项目单位下达项目执行通知。省直通过评审并被确定为支持的项目,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执行通知到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湖北省外经贸发展资金中属于中央明确用于西部的部分,由恩施州商务局、财政局按本办法的规定自行确定支持项目,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预算管理与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实行“专户、专帐”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财政国库收付中心设立“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专户,通过专户核算省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收、支、存情况。

第十九条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一般采取事后拨付资金方式,其中重大项目可以按照项目的执行进度分阶段拨付。项目执行完毕,项目执行单位应向市州商务局上报《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一式两份,具体要求由实施细则予以明确)。市州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共同组织对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项目验收,并联合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市州或县(市)财政局拨付项目资金。省直单位或企业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由省商务厅出具审核意见后交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直接将项目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市、州主管部门和省直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于次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资金的执行情况及效益评价分析报告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于三月底前,将全省上年度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支持情况和绩效评估分析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和省政府。县(市)主管部门向市、州主管部门的上报时间,由市、州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主管部门每年可以从年度资金使用总额中提取2%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组织、评审和聘请委托管理机构及评审专家等经费开支。

第六章项目的调整、撤销

第二十二条项目批准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申请项目调整和变更:

(一)原批准项目因国际国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按预定的方案实施或实施后将不能达到预计效果的;

(二)其它有充分依据表明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业已丧失的。

第二十三条项目批准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撤销项目计划:

(一)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推荐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经检查有充分证据说明项目申请单位未按项目执行计划实施的;

(三)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四)项目申请单位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

(五)项目执行遇不可抗力的。

第二十四条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调整和撤销由省主管部门决定。项目调整由项目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向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评审并直接向项目单位或项目组织单位下达项目调整通知书;项目撤销由省主管部门根据市州主管部门反映的情况、社会举报查证情况以及实地检查情况直接书面通知项目单位,项目调整和撤销通知应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应建立对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的事先评估、事中跟踪和事后效益评价机制。对不符合本办法和相应的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对违规企业有权否决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

(二)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有权对任何一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评价、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应不断完善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率。按时向商务部、财政部编制有关计划、报表、运行分析报告等,并自觉接受两部的监督、检查及专项审计。

(四)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既是项目的管理部门,承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授权的项目组织、资金拨付等职能,同时又是项目单位的推荐人,负有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如实反映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项目单位有权按照项目计划(方案)自主使用项目资金并组织实施,不受干预;

(二)项目单位对项目的运行质量、安全和市场风险负责,应确保项目的按期执行到位。对因管理部门责任造成的项目损失等有权向商务部、财政部申诉。

第二十七条承办机构和评审小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一)有权根据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及评审小组的规定,独立行使职责,不受任何一方干预,并享受委托方赋予的其他有关权利;

(二)根据委托向管理部门提供客观、真实、可靠的资料和评审论证报告。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和项目组织单位如有违反商务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及相应实施细则行为的,由商务部、财政部进行处罚;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财政厅相关管理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如有违反本办法和相应实施细则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如有构成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各市州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拨付到位,不得借故拖延、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也不得以项目资金扣抵项目单位的借款或其它应交款项。经检查核实,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的地区,省主管部门将3年内不受理该地区项目申报,并向全省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项目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和相应实施细则行为的,按相关规定撤销项目计划,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主管部门三年内将不予受理项目申报。

第三十二条各中介机构及评审小组成员,如违反本规定及委托方委托书各条款规定,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均取消其委托资格,并追回相应的报酬,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要追究责任;如构成违法行为的,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