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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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程范文1

杜胜利 薛小芳

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济宁272000

摘要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

关键词 :工程档案 编制 管理 验收

中图分类号:K206文献标识码: A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也在不断扩大,而建设工程技术档案也随之日益显现出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一个城市的建设而言,科学的管理利用好建设工程技术档案,不仅能完整的反应出特定的历史时期建设工程发展的状况,而且能为一个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完整的资料。

目前国家已经颁布实施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程,使建设技术档案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也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关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一、工程档案现状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只重于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编制、整理很不重视,缺少专职资料员,工程资料记录不规范,资料管理工作手段落后,使资料不能真正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给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移交和评优时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在我国许多小城市甚至一些中等城市中对于建设工程技术档案还没有专门的收藏机构,档案往往被遗忘丢失或损坏,档案管理的不完善就对以后城市规划、改造、建设提供不出依据资料,造成许多失误和损失。就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工程期限较长,从资料收集、编制、整理到立卷归档的过程较长;二是建设工地点多面广,较为分散,基建投资规模不大、资料收集整理较为困难;三是涉及的工序多变更修改多,难以保证资料形成的完整全面性。另外,地方有些档案管理人员资料收集不及时、审核不严格、立卷归档不规范、保存不当等,致使档案管里工作形成缺陷,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这就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适应新时期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通过严格的制度化管理使之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使档案管理工作从开工到竣工,从最初的资料收集、编制、分类整理到最后的立卷归档都有章可循。同时,作为建设工程主体各方均应依法做好建档工作。

二、建设工程三方的职责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档案主要包括在以下工程中发生的资料信息规整、收集: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而作为建设工程主体各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履行相关的职责。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档案的汇总和报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时,明确编制、移交竣工图等工程档案材料的责任、要求等内容,建设项目有建设单位分包给几个施工单位承担的,各施工单位应负责编制其所承包的工程竣工图,再由建设单位负责汇总整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要先到工程所在地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领取报送文件材料表,并交纳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通知档案管派员对其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全套文件材料报送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馆收到在15日之内经审核合格后,签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合格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而国家和省级的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同时通知省级城建档案馆参加。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内容不完整的,应限期补充、完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也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凡是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再次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也应办理竣工档案。

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及时编制、移交竣工图及其他工程档案材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监理单位应着手监理健全监理档案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工程文件资料,并对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档案材料的汇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预验收意见书进行审查。

三、竣工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并向城建档案馆及时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归档文件内容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等五部分。作为工程建设的主题各方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其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应满足一下基本条件:原始的建筑工程资料;与工程实体相符的建设工程竣工图,并要加盖竣工图章;建设工程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资料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采用的计算机管理的光盘、磁盘等电子资料。

四、建设工程档案的必要性

当前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关。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现实生活中的人们离不开水、电、气、通风、交通、住房、绿化、环境、商业、服务、旅游等设施,而所有这些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完整准备与否,会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同时建筑工程档案对防范自然灾害的破坏,及破坏后的回复建设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之一,可见,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非常必要.

五、参考文献

1.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法律法规选编》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程范文2

为切实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报建程序。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汕*府办〔*〕84、85、86号文件精神,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各类房屋建筑(包括学校、办公、医院、厂房、市场、幼儿园、养老院、酒店、宿舍、商品楼等)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以下程序履行报建手续:

(一)向区发展改革局办理计划立项或核准,取得立项批文(社会投资项目办理备案,取得备案表);

(二)向区规划国土局办理规划报建,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向区公安消防大队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合格意见书》;

(四)向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办理图纸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五)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取得《中标通知书》;

(六)向区建设城管局办理施工报建,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的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成后应先经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合格,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由区建设工程质监站监督竣工验收过程。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区建设城管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未完成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程范文3

笔者注意到这一事实:尽管存在诸多局限性,但1995年10月4日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至今仍在实施中,这意味着《规程》应当是与《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配套的财务制度。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规定》。但《企业财务通则》中并没有涉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中有关“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规定也比较宽泛,不够具体,难以满足严格规范建设成本核算与管理的要求。这就进一步涉及到明确《规则》与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之间关系的要求。笔者认为,由于《规则》第七条第(三)款明确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期末按有关要求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及相关报表”的要求,这就涉及到需要明确《规则》与财政部的《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之间的关系。可供讨论的有以下两种思路:

1.如果《规则》也采取按照财政部令的形式,则《规则》与《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之间属于并驾齐驱的关系,在各自不同的专业领域内发挥着规范财务行为的作用。

2.将《规则》作为对《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用财政资金从事基本建设财务行为进行规范的专门规定。这意味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在分别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过程中执行《规则》。这就类似于2001年~2005年期间《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专业核算办法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第二种思路也许更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企业为了有效规范包括基本建设财务在内的工程财务行为也具有遵照执行或参照执行《规程》的需求,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财务管理也有必要按照《规程》来规定其财务行为,在《规程》第六十七条中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的表述调整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其他工程财务行为,其他企业的各种工程财务行为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工程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也许是必要的。

二、对进一步明确有关建设成本项目管理的思考

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三、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

《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文的规定即可。

四、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五、进一步完善对资产移交的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程范文4

关键词: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问题;对策

一、引言

随着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加,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但是对我国大部分建筑工程的调查,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大多数都不合格,所以建筑消防工程也逐渐成为关注的重点。火灾隐患都是在建设之初形成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因此,提高消防工程验收的合格率,对于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消除控制火灾隐患的发生,是一件非同寻常、至关重要的工作,必须给予极大的关注。

二、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定义是什么

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组织抽查、评定、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

三、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有哪些

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建设单位,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必须提前到位并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尤其是消防工程施工企业要提前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自检,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验收开始前应对工程概况进行了解,先听取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人员对工程的基本情况汇报;然后查阅竣工图纸、设计变更资料、竣工资料,对照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询问工程变更、整改情况;最后查阅消防产品认可、认证资料,以便在消防验收过程中对消防产品作出现场判定。

根据工程规模进行现场验收,重点工程、大型工程可分组进行验收,一般可分为消防水系统验收组和强弱电系统验收小组。参加验收的其他单位应该回避,验收小组将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理,对各验收项目是否合格做出判定。

向参加验收的各个单位反馈验收意见,同时对验收过程进行总结,参加验收的各个单位对验收存在的问题一一做出说明,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期限。

四、目前我国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对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力度不够

从目前我国的一些建筑工程来看,许多建筑施工单位本身对于消防工程的主观意识就很差,再加上一些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就采取减少消防工程方面的投资,使用一些质量不合格的消防工程产品等做法。,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好坏的兴趣远远低于公安消防部门一纸验收合格的意见书,正是由于建设单位主观上对于消防工程的不重视,致使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消防工程上出现的问题不一一指出,只是为了应付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加之公安消防部门与施工单位共同隐瞒应付,使得有些建筑工程中存有火灾隐患。

2.设计单位对建筑消防设计的忽略

在工程的设计阶段,一些设计单位在设计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设计,但是由于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的忽视及对其的投资较少,再加上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设计者为了迎合建设单位,在设计中忽视了对消防工程的设计,在设计图纸的消防工程审核过程中隐瞒实际情况,使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因为无法达到客观情况,使得建筑工程中存在消防缺陷而无法通过验收。

3.施工单位不按消防验收规范施工

在工程施工阶段,有些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消防验收规范施工,偷工减料,随意的降低标准,有的甚至为了迎合业主,直接不按照国家施工规范进行违规操作,从而导致建筑消防系统安装施工不合格,达不到防火要求。除此之外,施工人员不经专业技术培训仓促上阵,对消防产品及施工布线等安装知识了解甚少,施工作业中,不遵守国家技术标准,经常发生接线混乱,安装位置不准等问题,导致系统不能开通。

五、加强建筑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的对策

1.加强对消防设计的严格控制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时一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各项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相关的设计规范进行消防设计,不能随意更改防火设计标准,尤其是建筑的防火设计要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在设计当中一定要有电气、暖通、给排水、结构等方面的消防专篇,这是建筑工程火灾消防能力和降低火灾损坏能力的有效保障。建筑设计单位还应该建立相应的消防设计责任制度,有获得消防设计证书的技术人员设计消防工程,参与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的各专业设计人员要通过国家统一的消防设计考试。对于没有取得消防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相关的建筑消防设计。

2.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保证消防施工的质量

由于建筑工程技术的不断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建筑消防工程也越来越复杂,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安全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单位必须重视施工安装质量,严格按规程规范操作。要求安装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要取得经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的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资质,并且要由专业的施工人员进行操作。

建筑施工过程中,要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基本操作技能的培训,务必要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才能够上岗操作。在整个施工的队伍中都要配备相应的施工安装质量检查员,对每一道工序的施工安装质量都要进行全方位的检查,确保施工安装合格。在进行施工检查的过程中,消防检验人员要注重对于建筑工程的检查和指导力度,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当时改不了的,要限定日期改动,在限期内随时进行复查,要结合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抽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随时检查实际施工质量和实施状况,对不符合施工质量标准的地方,坚决要其停工整改。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装资质进行检查,严格控制施工资质的审批手续。

在竣工验收中,消防检验人员要加大竣工验收的管理力度,对于不合格的工程,一定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随时进行复查,直到其合格后才能通过验收。

3.加强对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消防施工的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在依法委托建筑工程监理时,须将建筑的消防工程质量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须按消防设计要求采购设备,不应指使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防火技术规范等要求报送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等文件资料,重要的工程项目还要专送消防设计专篇。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消防工程质量档案。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消防工程在整个建筑项目中占着重要的位置。目前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在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整个工程的安全。所以,我们要提高建设单位的消防意识,加大力度的做好建筑消防工作竣工的验收,提高建筑物的防火性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程范文5

 

各水利局:

根据**的要求和布署,为保证我市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确保已完成工程项目尽早安全投入运行和充分发挥综合效益,请各有关旗县(市、区)水利局要抓紧制订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一、验收工作依据

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等有关规定进行,切实做好工程的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质量。

二、验收工作阶段

一是对已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项目要及时进行法人验收 。工程按照批复完成全部建设内容的,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并召开单位工程验收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会议,并通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二是存在设计变更的须办理变更并得到批准。工程存在重大设计变更的,请尽快完成设计变更报告的编制并以正式文件申报进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审批工作。

三、验收工作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准备的档案资料

根据相关规范和自治区水利厅要求,凡准备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并完善以下工作报告,并加盖签约单位(公司)印章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验收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全部完成;

2.设计变更已经批准;

3.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已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工程财务决算已通过审计部门审计;

5.工程档案资料准备就绪。

(二)验收工作应完备的档案资料

1.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2.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3.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6.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7.财务竣工决算报告。

四.验收工作要求

凡具备验收条件的应立即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由项目批复单位主持,其它的阶段验收工作由旗县(市、区)水利局及项目法人等组织进行。各旗县(市、区)水利局要尽快着手组织项目法人完成法人验收,并要求参建各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程,做好项目施工的质量评定等工作。同时对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中要求的《附录A.验收应提供的资料清单》、《附录B.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清单》等内容完善资料,确保按程序如期开展竣工验收工作,以保证验收工作质量。

五.验收工作计划及要求

(一)按照水利厅要求,为提高工作效率项目宜尽量集中进行验收。请各**水利局于2018年*月*日前向*局上报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电子文档,由*局统一报水利厅确定验收时间。

(二)为全面完成**工程的验收工作,保证竣工后能够及时发挥工程效益,要求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相关*,在2018年10月2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完善和竣工验收请示上报工作,确实有困难的,必须书面上报*局,详细说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由市局于10月30日前具体安排竣工验收时间。

(三)工程已完成建设任务但不能如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须详细说明存在问题和原因书面上报市局。如果在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其它原因导致进度滞后,未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亦需将存在问题和原因及时上报。

特此通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程范文6

1分户验收前准备工作质监程序

1.1 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检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1.2 我站接受建设单位申报的分户验收方案,具体审查内容:

(1)分户验收组织机构及实施流程。

(2)分户验收所需检测仪器和工具。

(3)分户验收内容、质量标准和检查数量。

(4)分户验收准备工作及验收户数、时间。

(5)分户验收过程及出现不合格情况的整改措施。

2分户验收过程质监程序

2.1 分户验收的组织形式

(1)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工作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具备建造师、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执业资格;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2)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逐户逐间对住宅工程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其中分户验收中查出的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复查记录应记录详细,并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B)以及分户验收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汇总表报我站备案。

(3)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墙)淋水等各项试验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应在蓄(淋)水期间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和视频影像资料归入竣工资料中,并随时接受我站日常监督。

屋面、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最高位置的蓄水高度不低于2cm,蓄水时间不低于24小时;坡屋面淋水时间不应低于2小时,外窗(墙)淋水一个淋水层淋水时间不应低于1小时、对外窗(墙)淋水层的检查,每个工作日不应超过5个淋水层。

(4)在检查小组对分户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空间尺寸进行总数为不低于总户数的10%抽检,并且在实测前将抽查要求、抽查位置报审表报我站备案。

(5)分户验收合格通过后在每单位工程侧墙面需嵌入工程铭牌,尺寸为800×550mm;每户门后需张贴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及强弱电管线走向图。

2.2 由建设单位组织确定分户验收单位工程样板房并通知我站质监人员现场进行指导

在分户验收过程中,我站质监人员应不定期的进行现场监督抽查,对比现场分户验收是否按照验收方案及有关标准进行,出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纠正。主要指导检查内容有以下几点。

(1)检查地面弹线与空间尺寸标识。

(2)检查门窗的安装标准、窗台泄水坡。

(3)检查楼地面、墙面及顶棚的空鼓、裂缝。

(4)检查公共部位的栏杆、踏步。

(5)检查屋面、外墙、外窗、卫生间、地下室、排水管渗漏。

(6)检查漏电开关试验和插座相位测试。

(7)检查分户验收合格证和强弱电管线走向图的张贴。

(8)检查分户验收资料归档。

3分户验收最终质监检查程序

(1)组织正式分户验收当天所有单位工程必须通电通水,有电梯的应处于运行状态。

(2)分户验收时,先听取建设单位组织人员到位情况,再分别听取各建设责任主体自评情况,到位质监人员分为现场监督抽查组和资料监督抽查组,现场监督抽查组抽查每单位工程不少于2户对分户验收结果进行质量监督,通过原位比对复查分户验收记录中的测量数据,对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检查,重点检查楼板和墙面表观裂缝、空鼓,屋面、外墙、外窗、卫生间渗漏,窗的开启灵活性及安全性能等情况,通电后的漏电开关试验及插座相位测试、排水管防渗漏情况。资料监督抽查组随机抽查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3)现场监督抽查结束后进行汇总讲评,具体内容为:到会人员情况和组织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资料和分户验收资料抽查情况,实体质量及分户验收抽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表态我站对该项目分户竣工验收是否同意各建设责任主体的验收意见。

4结语

分户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重要条件之一,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复核检查是切实保障分户验收工作在施工现场有效落实的一项重要措施,我站制定落实分户验收质监程序也是基于此点出发,目的主要控制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任何危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程,均不得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