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养护管理制度范例6篇

市政养护管理制度

市政养护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市政道路;养护管理;公路养护

1提高市政道路养护管理水平的必要性

市政道路几乎承担了一个城市的所有交通负荷,是所有公路类型中使用率相对较高的城市道路,市政道路的养护管理一直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市政道路承担的交通压力也在不断增长,市政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任务和难题也在不断增加,加之近些年来,我国很多城市的市政道路都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和裂缝,因此,对市政道路的维修和养护对交通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此外,市政道路养护是管理工作水平提高的标志,也是延长市政道路使用寿命和维持交通顺畅的重要基础,对城市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贡献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市政道路建设和发展逐渐趋于世界领先地位,其中在市政道路的管理技术和水平上也有着明显的优势。为了不断提高市政道路养护管理水平和养护效率,各市政管理部门坚持实事求是,不断创新,从实现道路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利用数字化的分析工具,研究现代化市政道路的管理途径和策略,保障道路交通的平稳顺利,最大限度地实现市政道路的通行能力,有效地结合了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设计和道路养护管理,实现了高性能、高安全性的道路养护管理。

2市政道路养护管理的特点

市政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目的是在市政道路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后,保持市政道路的完好状态,避免其使用质量水平的降低,为市政道路的交通使用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从市政道路建设的设计标准、建设质量以及运行方式等角度来看,市政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具有如下特点。

2.1养护管理工作的强制性

市政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城市的经济发展,因此,对市政道路的养护管理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市政道路养护工作的疏忽,会造成城市基础设施的损坏,给市政道路的使用者和市民的出行安全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2.2养护管理工作的预防性

市政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特点在于预防性。在市政道路建成并投入使用后,必须要将养护管理工作提上日程,越早进入道路维护,其养护管理效率越高。通过早期的市政道路养护,可以及时完善道路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尽早消除潜在的威胁,延长市政道路的使用寿命。

2.3养护管理工作的科学性

科学的市政道路养护管理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道路养护计划,实现日常养护和集中整治的完美结合,有计划地进行针对性的专项治理,严格按照养护规定和标准进行修补和维护。此外,要建立系统的养护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的市政道路养护管理工作,重视对新技术和新材料的研究和应用。

2.4养护管理技术的专业性

市政道路养护管理技术的专业性要求采用现代化的检测设备结合专业化的养护手段进行养护管理工作。养护管理工作涉及各学科和领域的专业知识,技术工艺相对复杂,对从事养护管理工作的作业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要求。

2.5养护管理工作的高投入性

市政道路本身属于高价值建筑,其养护管理工作涉及的范围广、工作强度大、技术性高,施工程序复杂。因此,为了保持和维护市政道路的日常服务功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维修和保护。

2.6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时性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进步,人们的出行率也逐渐提高,对市政道路的服务水平要求也不断提高。为了保持市政道路的交通顺畅和市民的出行安全,必须要实时掌握市政道路的养护管理情况,及时地对出现裂缝和破损的道路进行维修。

3提高市政道路养护与管理水平的有效措

当前,我国的市政道路养护管理已经被纳入到国家重点规划管理工作中,为了提高市政道路的养护管理水平,实现城市发展的经济效益,必须要在养护管理策略上进行不断改进和提高,具体可从如下方面进行。

3.1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

从整体层面来看,当前我国市政道路养护管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目前,针对我国市政道路养护操作性低、参考标准缺失等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养护管理规章制度,优化养护管理工作效率,提高养护管理标准,建设有特色的市政道路养护管理体系。当然,体系的建设不能完全依靠个别单位,还需要国家政策的引导和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只有各方共同参与,制订科学合理的道路养护管理计划,并不断加大对人力资源的投入和对养护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才能把我国的市政道路养护工作做到完美和完善。

3.2提高市民的爱路护路意识

对市政道路的养护和管理不能单单依靠政府和相关道路管理部门,更需要广大市民的配合和共同努力。只有不断提高市民的爱路护路意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养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道路的维护和管理能够有效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高市民的出行率,解决交通堵塞问题,因此,政府可以大力加强对市政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宣传,动员市民共同参与到市政道路的保护工作中。

3.3不断优化市政道路养护管理方案

市政道路养护管理方案要求结合城市道路自身的特点,综合考虑道路养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状况和安全事故,坚持市政道路建设和市政道路养护工作并重的原则,制订科学合理可行的道路养护管理方案和计划。此外,在市政道路养护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基础工作的完善和把握,实时进行路况监控,严格进行质量审查,科学地制订可行的道路维修和保护计划。

3.4采用新型施工体系进行市政道路养护管理

施工体系的确定是市政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关键,利用新型施工体系进行市政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求要确定清晰的分工和责任承担,有针对性地对每一部分的施工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管理,合理分配和调度各种资源和人力,加大对市政道路的监控和巡查,及时解决道路中出现的各种危急情况。

3.5创新市政道路养护管理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先进、高效的道路养护管理技术和施工工艺不断涌现,促进了市政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发展,为道路养护管理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途径。通过对各种新型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应用,可以大大提高道路养护管理的工作效率,减轻养护管理工作力度,提高养护管理水平,实现科学化的道路养护管理。

3.6加大κ姓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

为了加大对市政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可以成立专门的市政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监督部门,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对市政道路养护情况进行登记、报告,并如实记录相关养护管理工作,以供考核和督促。

市政养护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我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公路渡口。

已升级为省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未纳入省道养护管理范畴之前,参照县道进行养护。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省级指导、州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养护机制。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路政管理工作。

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汽车渡口维护及其它配套设施维护等。

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公路绿化、公路灾害防治等。

路政管理工作是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逐步推行有路必养。对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定期给予补助,对未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可采取村规民约、村民一事一议、义务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筹集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督促县市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同州财政局审批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国省补助养护资金、农村公路转移支付养护资金、州本级养护资金),并监督计划的落实。

州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国省补助资金拨付,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筹措,并监督资金使用。

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引导、推广农村公路养护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九条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授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兼)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负责本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与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县为主体、国省补助”的投入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国省补助资金、州级补助资金和县市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按县道不低于3000元/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公里、村道不低于1000元/公里标准安排,其中县道、乡道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市财政预算,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各按不低于500元/公里标准预算安排,并视地方财力水平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支付养护工人报酬、购买养护工具及材料等。

国省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州本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应急抢险以及农村公路养护目标管理考核以奖代补。

第十三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由县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县市财政部门按年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安排养护预算资金,将资金拨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对公路日常养护的检查、考核情况和养护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支付,财政、审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分级养护的原则,逐步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实现管养分离。县道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和管理,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县道、乡道日常养护应采取承包制,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村道日常养护实行“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日常养护管理考核按照县道月检、乡道季检、村道半年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合同管理、社会监理、政府监督。

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或战备需要安排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指定施工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发生水毁等突发事件后,养护管理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修。公路水毁情况严重,短期内无法恢复通行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公路绕行方案,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九条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基础管理工作。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和路产、路权保护;村道路政管理采取建立路政执法联络员制度和村规民约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监控实行“三个一”责任人制度,即每座桥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桥梁养护技术人员、一名桥梁养护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对运营桥梁中的四类危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五类危桥及时封闭,落实绕行方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各县市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凡纳入省项目库的项目视同立项。危桥改造工程的建设程序应按《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指导意见》执行;凡纳入省项目库的安保工程项目视同立项,建设程序按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建立信息收集和制度、数据库更新制度,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州人民政府对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实施,奖励和考核工作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县市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检查考核。

第六章附则

市政养护管理制度范文3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巩固和发展“责任以县级政府为主体、资金以公共财政为主体、养护以市场为主体、监管以交通公路部门为主体”的养护体制改革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性

农村公路是保障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先导性、基础性设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经过交通运输部14年的定点扶贫,农村公路快速发展,截止2010年底,我市农村公路总里程已达15779公里。为巩固建设成果,自2003年起,市人大、市政府相继颁布实施了《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市村级道路管理养护条例》、《市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特别是2010年10月《省农村公路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和交通公路部门积极贯彻落实条例,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范畴,基本实现了“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目标,农村公路管养水平得到极大提升。但从全市情况看,部分县(市、区)政府还存在着责任主体意识不够强、资金投入不到位、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公路的科学、健康发展。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各县(市、区)一定要站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实施福民强市战略的高度,坚持交通为民、务实为民、政策惠民的原则,按照“管养当头、管养建并重”的要求,健全长效机制,加大投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推动农村公路向“建养并重、均衡发展”转变,确保“建即有养、养即到位”,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明确目标,夯实农村公路发展基础

农村公路要实现科学发展,不仅要巩固管养体制,还要坚持“分级负责、全市谋划、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优质管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在不断扩大管养覆盖面、稳步提高管养质量上下功夫。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抓好管理养护常态化,所辖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经常性养护率达到100%,路面(PQI)为中等路以上的比例达到80%,农村公路绿化率达到100%,路政管理覆盖面达到100%;二是大力开展“文明示范路”创建活动,把农村公路“文明示范路”创建工作作为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质量的重要抓手,实现点上突破,以点带面,全面提高,力争全市的“文明示范路”达到一万公里;三是加强农村公路安全建设,针对农村公路缺桥少涵、安全防护设施不足、抗灾能力弱等突出问题,加强安全防护工程,过村、过涵路段路肩边沟硬化建设,加大危桥管护力度,凡路面宽度达不到5米的农村公路路肩要全部硬化,最大限度保障公众安全出行。

三、多策并举,扎实抓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要明确管养责任,所有农村公路要设立养护责任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政府要把农村公路管养纳入日常工作,做到养护站建设规范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养护工落实到位、时间保障到位、标准到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交通公路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巩固交通扶贫成果,积极参加省“好路杯”竞赛、“万公里文明”创建等活动,要在全省“十百千”创建活动中勇当先锋。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并督促各乡(镇)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规定列入预算。最低标准是:县(市、区)级财政每年对县、乡、村级公路每公里列支不低于4000元、2000元、1500元,乡(镇)财政每年对乡、村级公路列支不低于1000元、500元,并根据财力逐年提高。同时,积极鼓励引导乡级财政、村“一事一议”及社会资金等投入农村公路养护。市级财政要按照《省农村公路条例》要求,落实养护资金的投入。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订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管理办法;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市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好月检查季评比和年终总结,组织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工作竞赛活动,将路面、路肩、边沟、绿化等工作做扎实,做出品位。要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培训工作,尽快实现由“有路必养”向“养必到位”的转变。要积极推行农村公路管养信息化制度,逐步建立“一路一档”、“一桥一档”的养护管理电子档案,构筑简便宜行、覆盖全面的农村公路养护电子基础数据库。新建、改建工程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排水、防护等安全设施,验收时要严格按照施工设计进行验收。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公路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规划审批,严禁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章建筑;林业部门要加强对公路两侧路林、美化带的重视,并加大投入,加强检查;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权限范围审批各类涉路事项,加大对涉路案(事)件的处理力度。

市政养护管理制度范文4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二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道养管实行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乡镇(街道)配合的体制;乡道、村道养管实行以乡镇(街道)为主、村级尽责的体制。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及年度养护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编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管理、调配市级养护资金,积极向上争取养护资金,对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公路管理机构执行年度计划,组织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提供技术交流、专业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推广先进管理养护技术与经验;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质量的检查、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以及村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县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七)定期全市农村公路动态信息。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和健全养护与管理责任制,监督、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三)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的养护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毁工程的政策处理与协调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六)积极开展文明公路创建工作;

(七)做好农村公路爱路护路宣传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筹措日常养护与管理经费;

(二)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三)配合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监督;

市交警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指导乡镇(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人劳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公路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批临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时,应按照本办法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

市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绿化技术指导和行道树木砍伐审批工作;

市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公路(含桥梁)规定的禁止范围内非法取砂、取水的监管工作;

市监察、发改、审计、农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应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市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及时上报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应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作业单位组织实施。

农村公路中的村道养护有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统一管理养护,也可由村级组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业化养护、委托养护、个人分段承包养护、建立养护协会组织养护及企业领养等灵活多样的养护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与养护作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乡道、村道的养护合同,应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结合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个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二)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穿着安全标志服,山区公路养护人员上路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参照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公路管理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农村公路中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做好村道的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员会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保护路产路权,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和公路开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应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乡道、村道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省市补助,乡村自筹”的原则,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一)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乡镇(街道)财政按规定筹措的养护配套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落实的养护资金;

(五)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

(六)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补助、自筹配套标准:

(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县道不低于4000元/年·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二)乡镇(街道)自筹配套:乡道不低于1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第二十八条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应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二十九条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养护与管理考核结果按季下拨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乡镇(街道)村配套资金由公路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筹措,并按季划入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帐。

第三十条县道大中修及水毁工程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乡道、村道大中修配套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乡道、村道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由乡镇(街道)、村筹措,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养护工程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截留、挤占、平调、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市政养护管理制度范文5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两创一促”总战略,按照“落实责任、保障投入、健全机制、平稳推进”的原则和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强化区级交通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扎实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促进农村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的交通基础。

(二)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在2010年底前,基本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符合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要求的运行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路况良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区政府成立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制定管理养护实施办法,明确和落实乡镇政府、区属有关部门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监督乡、村两级的落实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协调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履行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中保障农村公路畅通的职责。

(二)区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应尽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管理、监督、考核制度,确保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逐步得到提高。区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段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规划,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上报我区农村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组织、落实县道的日常养护,监督检查我区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执行、资金使用以及养护市场、养护质量等情况,提供管理养护技术培训和指导,指导并监督乡镇、村两级做好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区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劳社保、公安、国土资源、农林、建设、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相关工作。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建立由财政一般预算拨款(投入)、养路费和其他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区财政和其他资金组成。乡镇及村级组织要积极投入资金和力量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区级财政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不低于县道年公里5000元、乡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的标准。

乡级财政对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年公里1000元、年公里500元的标准。

村级组织按照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筹措和落实村道日常养护资金。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省补助标准为县道年公里15000元、乡道年公里8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为县道年公里6000元、乡道年公里3200元、村道年公里600元;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解决。

(三)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日常管理经费在日常养护经费中安排。

(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区交通局制订,市级交通部门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和基金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待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后执行。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区交通局。区交通局要建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专户,按照上级核准的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四、农村公路养护的作业方式和运行机制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具有养护资

质的养护生产企业组织实施。

县道的日常养护作业由区公路管理段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级政府统一管理,交通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其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要明确班子分管领导,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落实工作人员,具体做好乡道、村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站业务用房。各乡镇要积极筹措资金并组织实施乡道、

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及小修,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协助做好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实现专业化、机械化。

五、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坚持公路管理机构专业管理和乡级政府、村级组织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一)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区公路管理段实施。

乡(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要协助做好村道路政管理工作。

(二)区公路管理段要制订和完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考核体系及奖励机制,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村道路乡镇(街道)协助员、行政村路政信息员等协管机制,切实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区公路管理段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实践“三个服务”,充分发挥专业管理的主导作用,在做好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农村公路路政许可、监督检查、巡查处治、快速反应、应急抢险等各项制度,并根据农村公路的管理现状,克服困难,加大保障力度,科学、合理地安排现有路政队员、路政装备、办公执勤用房等,为有效地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提供充

分的保障。

六、加强领导,完善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平稳进行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推动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支持公路养护场站建设,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

区审计和财政、交通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市政养护管理制度范文6

定了市政养护单位在财务管理与控制上的不同之处,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及控制质量不仅影响单位自身的稳定与发展,而且对当地甚至是全国的经济发

展有着一定的影响。本文就市政养护单位的财务管理与控制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关键词] 市政养护;财务管理与控制;财务信息

市政养护工作对于城市的建设及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市政建设的质量对于维护城市的形象也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要确保市政养护工作的质量

,对于财务资金的管理工作必须做好,以避免财务信息不真实以及防范各种财务风险。当前,很多市政养护单位在财务管理的整体思路、规范制度、

机构设立以及相关的管理办法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其财务管理与控制的水平还有待提高。

一、市政养护单位财务管理与控制的现状

就当前市政养护单位的财务管理与控制现状来看,单位内部缺乏对财务风险的防范意识,因而也就降低了其对内部财务进行管理和控制这一问题

的重视程度;内部财务预算等资金的管理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财务管理的组织结构不够清晰、监督工作跟不上、没有相应的奖惩制度对相关岗位人

员的行为进行约束、信息化进程相对迟缓等各种问题严重影响着市政养护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控制工作的有效开展。当然这些问题不仅仅存在于市政

养护单位中,很多事业单位及各种营利性企业在内部财务管理与控制上都存在这些问题。

作为价值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财务管理与控制对于单位自身管理的影响以及在当地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作为价值

管理当中有效的监督控制方式,单位内部对于财务的管理与控制能够有效提高财务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能够辅助决策者提高其决策的水平,保障当

地经济能够应对来自各方面的冲击与挑战,保持平稳的发展。所以,市政养护单位应当不断加强财务控制与管理,为当地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

基础性保障。

二、加强市政养护单位财务管理与控制

要切实加强市政养护单位财务管理与控制,首先要从意识上进行转变,提高财务风险意识,调整现有的管理控制结构,建立起完善的管理控制体

系,对财务管理进行不断的细化,强化对于各项市政施工预算的强制性约束,加强内外部的监督审计力度,从而保障财务管理控制的切实执行。

1.提高财务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管理控制体系

管理层需要从思想上进行转变,提高对于财务风险这一问题的防范意识,对现有的内部财务管理控制结构进行调整,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

与控制制度。根据财务管理与控制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关的岗位及部门,不管是扁平化的管理还是立体化的管理,市政养护单位需要根据单位内部的

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组织结构,严格职位的设置和权利的下放,充分做好集权、分权、授权及用权等各方面的工作,从制度及内部组织架构上为财务

的管理与控制提供保障。

2.进一步细化现有的财务管理

细化现有财务管理,主要是指对财务管理和控制的内容及手段进行进一步的精细化。从内容上来讲,应当抓住那些能够影响市政养护单位财务状

况的最主要因素及关键所在,有针对性地对财务方面的资料及数据进行分析、管理和控制,牢牢把握资金流动这条主线,对资金流动的整个过程进行

介入跟踪与监控;从管理控制手段上来讲,应当加快内部财务管理控制的信息化建设,借助信息技术的发展建立起单位内部的信息化管理和控制体系

,提高内部财务管理与控制的精细度。

3.着力于对预算的约束,加强内外监督审计力度

对于市政工程各种预算的约束,是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控制的重要内容,市政养护单位应该对各项预算严加约束,每一笔支出都需要严格按照资

金使用程序进行,财务会计人员做好相关凭证记录,努力做好预算的科学编制、约束性使用及奖惩激励监督工作,提高市政养护单位每一项预算的使

用质量。在对预算进行硬性约束的基础上,还必须不断强化单位内外部的监督审计力度,完善内部监督审计队伍建设和组织架构的建立,对单位内部

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的盘点,设置不定期的专项审计及月度或年度审计,建立起相关的奖惩机制,鼓励单位内部的每一个员工参与财务的管理与控制

,对内部相关岗位人员的财会行为进行监督,实现从预算到资金流动的每一个环节对单位的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财务管理与控制不仅在市政养护单位内部管理中占据重要位置,也是任何企业和单位内部管理的核心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市

政养护单位的财务管理与控制水平对当地城市建设以及经济的发展都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因而,不断提高内部财务管理与控制水平,在实践中发现

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是市政养护单位内部需要坚持的工作态度。

主要参考文献

[1]赵永彬.如何对企业加强财务审计工作[j].财经界,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