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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范文1
2013年4月28日,原告__某某与被告__某某签订了建筑二层砖混楼的合同,约定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施工,2013年6月30日竣工。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在二层楼房主体修建完工后,双方再没有补充签订合同,在原二层之上砌墙修建三楼彩钢房。2013年7月17日,与原告合伙的__某某在修建被告__某某的三层楼房时不幸身亡。因发生伤亡事故,原告即撤离施工人员,该工程搁置至今达两年之久,原告及伤亡家属未拿到工程款诉至法院。被告则反诉要求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原、被告之间虽以平等、自愿协商的方式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原告__某某因没有取得建筑资质、被告__某某没有取得城建部门的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该合同虽然无效,但原告雇佣民工已完成了大部分工程总量,被告应当按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比例支付原告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1、由被告__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所欠七共同原告的工程款37030元;2、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合同法》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为法律上的当然无效,即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即必然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如发现合同无效,不应由当事人调解确认合同效力,而应由法院依职权裁判合同无效。至于合同无效而导致的返还、赔偿问题,则可以由当事人和解处理。对于无效合同不同情况的处理:
(一)未履行的无效合同
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均不能再履行。一般而言,由于合同尚未履行,双方当事人取得的只是与工程有关的资料,相互返还比较易于实现。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合同尚未履行,但当事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一些准备工作,做这些准备工作所支付的代价,就会形成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区分何方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及其过错程度,由此来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范文2
关键词:电力企业;法律纠纷;应对;预防
市场经济的特征决定了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管理内容。风险蕴含着成功的机会,也包含着失败的可能,极具挑战性.各种风险处理不当不仅会演变成法律风险,更会使企业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电力行政管理权的移转,固然使电力企业失去行业管理、执法监督等权力,但也给解决争议带来了良好的法律适用环境。一方面,电力企业可以以民事主体身份大胆运用调整市场经济活动法规来维护权益;另一方面,也彻底摆脱了因监管不力引起的行政管理责任。当然,根据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电力企业势必承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随着相关法规、政策变更,及时调整格式合同相关条款愈显重要。如1997年原电力部制定的高压、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趸购电合同以及委托转供电协议五类合同中“争议的解决方式”条款规定: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在签订这五类合同的实践中,电力企业应与用电人协商一致,明确其中一种解决争议方式。
一、加强了电力企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防范工程承包法律风险
慎重分析研究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尽量避免承担风险的条款,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都可以有效地防范工程合同中法律风险的发生。首先,先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其次,合同条款不平等工程承包本来应以合同为约束依据,而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平等性。但在工程承包实践中,业主与承包商很少有平等可言。另外,合同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防范工程承包合同风险意识不强,也会致使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遭受到一些本可避免的损失。
针对这些情况我们认为防范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的主要对策有:第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所谓组织网络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专业化、正规化,使建筑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第二,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制度网络制度网络,一是指企业就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指建筑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第三,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第四,积极推行合同管理目标制合同管理目标制,是各项合同管理活动应达到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目的。
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近些年来,电力企业在加工承揽合同反面的纠纷也与日俱增,其实加工承缆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人超越权限,以被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定作方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及来源,使承揽人落入合同陷阱、定作方提出的定作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以及利用所谓的"提供散件,组装回收"对承揽方进行欺诈。
针对这些风险电力企业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法律风险防范:首先,企业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另外定作人应对承揽人是否拥有完成承揽任务的设备条件、技术能力、工艺水平进行了解。其次,企业对人签订合同应对其权进行了解。再次,订立承揽合同,电力企业必须特别注意对质量验收标准的确定。在承揽合同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质量标准条款,而这也往往成为合同陷阱。最后,企业对承揽合同中设定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应当弄清其含义,不可盲目支付。对于承揽合同中出现的各种名目的费用,例如“质保金”、“押料款”等不管名目如何,一般欺诈行为人都要求被欺诈人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但被欺诈人多数为得到加工任务而不惜代价支付了这些费用。如果承揽方能认真了解这些费用的用途,不盲目支付,被欺诈的可能性将极大降低。
三、供用电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
电力企业作为民事主体身份与用电人订立合同时,应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电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遵循平等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有义务让对方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内容。约定的违约金高于法定标准无效。另外,《供电营业规则》对电费违约金计算比例已作了明确规定。对于用电违约金,既使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适用更高的计算比例,但用电人事后仍有权主张高于法定部分的无效。
《供用电合同》被作为有名合同列入《合同法》,它的订立、履行及解除等依法适用《合同法》基本原则和总则规定。《供用电合同》明确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债权发生的一种法定依据。电能不用于一般商品购销,货到款付,电力企业在订立《供用电合同》之后,在具备技术条件下,将电能及时交付使用。这种在部分地区先履行合同的商业惯例意味着供电人承担着债权难以实现的风险和追索债权的高额诉讼成本。
首先在签订《供用电合同》之时,可适用保障债权清偿的担保法律制度,让用电人为即将发生的债务提供适当的担保。《供用电合同》担保的形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任一种。我们认为,电力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为保证债权的实现,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向用电人收取一定的具有动产质押属性的电费保证金,符合担保法律制度,与交易安全精神
并不相悖。其次,在履行合同时,当有充分证据证明用电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以致供电人债权的实现不够安全,供电人就可以依据《合同法》不安抗辩权概念,中止履行《供用电合同》。另外,当用电人已经迟延履
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时,供电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停止供电,并追究用电人的由此给供电人造成的损失。
四、结束语
电力企业用电检查权是以平等的民主主体身份行使的,用电检查工作具有随时性、突出性,执行检查任务难免出现用户不配合或不在现场的情形,给违约用电行为取证增加了难度。为更合法地取证,在用电检查中可引入公证制度。执行检查任务时,对那些具有重大违章用电嫌疑,违章用电手段隐蔽以及不经现场确认,证据可能灭失等情形,及时邀请公证员赶到现场,出具公证书,证明用电检查程序,违章用电事实,为进一步解决纠纷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范文3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解除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 F470 文献标识码: A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标的额大、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方面广等特点,合同出现任何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时,如不能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对合同双方造成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因此,合同当事人必要时可以采取解除合同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概念和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由于合同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法律严格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经济合同的一种类型,其解除方式当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就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情形,另行做出了专门规定,更加明确了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不仅有助于发、承包双方对合同的正确理解、慎重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也有肋于合同解除纠纷的正确处理,防范合同解除纠纷的发生。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分别称为发包人的解除权与承包人的解除权。《解释》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情况,针对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的不同地位,对双方的解除权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一)发包方的合同解除权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实践中多以承包人的停工行为为依据认定暗示毁约,即以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如果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施工困难而停工,经发包人通知整改后,承包人拒不整改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施工则可认定为“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发包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发包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在承包人发生工期延误的情况下,如果工期延误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则应当与发包人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适当延长工期;如果是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则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办理签证,顺延工期,没有签证支持的工期延误通常被认定为违约行为的工期延误,发包人仍然可以行使解除权。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质量,既要满足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又要满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在工程经竣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不能立即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是应当通知承包人进行修复,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释》对修复的次数没有做出限定,因此可以认为只要工程还有修复的可能,不管修复次数的多少,承包人只要将工程修复合格了,发包人就不能解除合同。
4、承包方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转包和违法分包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承包人在承包了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后,首先要做到不转包;其次要做到合法分包,专业工程须经发包方同意方可分包,劳务作业可以自主分包。
(二)承包方的合同解除权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受领工程款是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如果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法律赋予承包人合同解除权有利于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有效防止发包人任意拖欠工程款。但是,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需达到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后果,并且承包人已行使催告权,经催告后,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情况下,承包人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更换的,承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质量问题不仅涉及到发包人的利益,而且往往涉及人的生命、社会公共利益等更大的利益,所以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强制性标准,任何人都不能低于强制标准行事。承包人如果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更换,不能屈从于发包人的意志,否则,发生质量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包人不履行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承包人遇到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发包人在承包人催告后履行了相应的协助义务,或者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协助,则可以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赔偿损失;如果发包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故意设置障碍,承包人则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一)合同解除的法律程序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只有在出现了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时,一方当事人才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合同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法定解除情况下,应当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但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超过期限没有行使解除权,则权利消灭。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情况下,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有效。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的解除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必然引起法律上的一系列后果。作为施工一方的当事人付出的劳动力和用在工程中的材料已经物化为建筑物的一部分,不可能恢复原状。因此,《解释》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后果是: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若修复后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但承包人要承担维修费用。由此可见,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工程款能否得到结算的关键在于已完成工程的质量状况,如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或虽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其工程款的结算要求仍可得到支持,但如果经修复后仍无法验收合格,其工程款的结算要求将不被支持。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三)其它相关工作
建设施工合同解除后,施工单位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构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支付。根据《合同法》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施工单位还应履行解除合同后的相关通知、协助及保密等义务。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会严重影响合同双方的利益,合同双方在实践中应当认识到这种解除权行使的特殊性,正确认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准确地判断分析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充分保证和维护各方权益,以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转。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房绍昆,王轶.《合同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梅仲协.《民法要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范文4
关键词:工程招标; 发展趋势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architecture the bidding work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reinforcing project tendering and bidding management propos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effectively play bidding mechanism of functions.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Chinese engineering bidding, to promote engineering bidding system of perfection and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Keywords: engineering bidding; Development trend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工程招标投标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为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适应市场经济和着眼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引入的新的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己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工程建设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发挥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的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整个经济体制正处于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因此我国的招标投标制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
1.1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范围和管理机构
由于我国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绝大多数,因此我国强制招标的范围较大,主要包括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属于竞争性招标,得到政府的大力提倡,议标属于特殊形式的招标,受到严格限制。
1.2 全国法规和地方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
目前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这些市场管理条例都把招标投标列为重要内容;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在这些地方法规出台后,不少地方还制定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报建、招标、招标申报、招标文件及标底管理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百分制评标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1.3 以标底为中心的投标报价体系
标底是依据全国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投资者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也是评标的中准价。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具体表现,标底需要经过招标办的审查,以保证其准确和权威。
2我国工程招标的发展趋向
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开始形成,至今已有30多年,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2.1完善工程招标管理制度
针对我国现行招投标法律制度的情况,协调《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对现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完善,达到有机统一。各主管单位、建设单位、监管单位加强对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严厉查处不规范的招投标行为。
2.2完善工程招标的过程管理
实行招标公告刊登后的报备制度,采用“二次平均法”的定标原则。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加入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约束条款,采用更加灵活机动的方式进行招标,改进招投标工作,使之符合国际通行做法,推行招标范本。
2.3完善工程招标机构
建立招标人的信用档案,严格招标机构的资质认定审批工作,将资质纳入动态管理范围。通过机构招标,邀请或网上抽取相关专家、公证、监督部门参与评标,相互监督,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性。
2.4完善工程招标的监督工作
发挥工程交易中心功能,做到项目发包方、承包方和中介机构都纳入监督,保证招标全过程的透明公开。成为独立的招标管理监督机构,进行程序化监督,保障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督的合法化。加大监督力度,坚持检查监督,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3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3.1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招标投标的基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目前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已经不能解决新出现的一些问题,因此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构建起有效的法律法规诚信信用制度体系,加强招标投标的征信法律制度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建设是我国招标投标行业亟须解决的问题。
3.1.1制定实施《招投投标信用体系与监管机制》,构建并完善我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信用体系和监管体系。工程建设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住产业之一,涉及面广、交易额大、可变因素多等特点决定了工程建设高风险,国家也一直强调构建工程建设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招投标市场中各方主体信用缺失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再如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并进行围标;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行贿等等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使得招投标市场非常混乱,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法律诚信制度就显得更为重要。使诚信企业受到奖励,有不良记录和违法企业得到惩罚,使构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尤其重要。
3.1.2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诚信信息平台《信用中国》网。实现信息互通,互用互认,使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招投标各类企业和执业人员实现信用“一卡通”制度)行为诚信标准更符合招标投标信用体系与监管机制的要求。使招标投标法律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做到有法可依;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文主要谈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必要性、建立征信法律制度、资信评估法律制度、政府监管法律制度、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信用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等。加快制定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推动社会信用评价队伍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3.2构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必要性,是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保障,是以解决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以完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为前提,以信用信息开放为基础,通过发挥建设工程信用体系的奖优罚劣机制,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以保证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因此加快建立健全的法律信用体系有着特殊的意义。
3.2.1,建立公共征信的法律制度;应主要围绕征信的三个基本环节即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查询使用等方面立法,明确信用采集的主体、原则、范围、方式和途径,采集信息的更新和保存期限,违法采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定信用信息披露的主体、范围,规范信息查询使用的原则、主体、对象、范围、程序等。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基本内容为:被处理的招标投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以及有良好记录的招标投标企业应该受到奖励,
3.2.2建立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为了避免征信市场的盲目性、滞后性、自发性等缺陷,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需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间接管理。因此,要建立政府对社会信用的法律监管制度,通过立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原则和程序。特别是要建立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对评级的结果复审、评价制度。
3.3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被征信人权益的法律制度;信用管理的核心在于获取真实有效的信用信息,因此,法律应该在在信用信息的公示内容、公示机构、公示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对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信用信息的获取与使用作出特殊的规定,使得交易方能在保证对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快速获取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保证其对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
4.结语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完善,其核心和本质就是发展、健全建设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促进建设市场的发展,使我国招标投标市场健康而有序地发展。随着国家为应对世界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战略的实施,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研究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对建立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有效发挥招投标机制的功能作用,实现扩大内需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蒋世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及趋势[J].经济管理论坛,200
2王 华.浅谈招投标过程的一些看法[J].广东水利水电,2004(1):2—7.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范文5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而言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而言,工程造价审计是必要和关键步骤,通过工程造价审计能够及时的了解和掌握项目工程成本的各项信息的各项信息,确定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工程造价审计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管理工作,造价审计过程中涉及多个因素多个环节环节,本文就工程造价审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指出了解决工程造价审计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应对措施,以期对促进和规范我国工程建设提供有益参考规范我国工程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
工程造价审计工程造价审计;问题;对策
1引言
近几年近几年,我国国民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促进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国民经济的巨大投资个重要因素就是国民经济的巨大投资,而国民经济的巨大投资中建设工程的投资占据非常大的比例资中建设工程的投资占据非常大的比例,所以近年来在我国城市中所处可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城市中所处可见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也正因为如此,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使得工程造价审计工作越来越引起关注,其显现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显现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应对工程造价审计进行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其存在的问题,找到相对应的解决方案,促进和规范我国工程建设发展建设发展。
2工程造价审计的重要性
工程造价审计是固定资产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造价审计是固定资产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对于工程项目而言程项目而言,工程造价审计是必要和必需的,只有做好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价审计工作,严格审核和监督工程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标准,才能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准,质量符合要求。工程造价审计在建设项目中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工程造价审计在建设项目中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任何一个工程项目从开始到竣工都需要经过多道工序多个环节一个工程项目从开始到竣工都需要经过多道工序多个环节,在财务上要经过工程计划在财务上要经过工程计划、预算、投资使用到最后结算的环节节,而在生产建设的实际情况中受人为或者自然的约束这个过程存在着多变性的特点过程存在着多变性的特点,由于客观因素的制约,每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的变数存在一定的变数,这无法避免,只能尽量降低变数,这无疑更增加了工程造价审计的难度增加了工程造价审计的难度,同时也表明了工程造价设计对于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于工程项目的重要性,尽管审计工作存在风险,但是必须在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都贯穿工程造价审计程项目的各个环节都贯穿工程造价审计,它直接影响着整个工程建设的运作过程工程建设的运作过程。
3工程造价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各成本管理负责人对工程造价审计认识不足
目前目前,我国建筑行业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不断进步步,在此过程中依然会出现相应的问题,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在企业资源的分配使用方面在企业资源的分配使用方面,必然要进行较为严格审慎的考虑虑,工程造价审计的目的就是加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监督,实现以最小的建筑成本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实现以最小的建筑成本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当前在很多工程项目中都存在各成本管理负责人对工程造价审计认识不足的问题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人员认为工程造价审计只是成本管理部门的事情理部门的事情,与已无关,自己只需做好自己的岗位即可,认为成本管理完全和自己没有关系为成本管理完全和自己没有关系。其实不然,成本产生在工程项目的每一个环节程项目的每一个环节,因此成本管理并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的事情的事情,它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每一个部门和人员的事情,工程成本管理和工程项目每一个参与人员都休戚相关工程成本管理和工程项目每一个参与人员都休戚相关。
3.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混乱增加了审计工作难度
工程结算审计就是根据工程造价的形成原理工程结算审计就是根据工程造价的形成原理,运用经济法律法律、法规的手段,对建设项目工程进行科学的审计,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一部完整的内部审计法律制度国还未出台一部完整的内部审计法律制度,一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出现混乱目管理出现混乱,比如未有效执行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财务制度等,就会给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增加难度计工作增加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相关管理资料遗失失、档案保存不完整等问题,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观性和公正性,导致工程项目出现异常。
3.3工程合同的性质认定存在的争议性
工程造价审计必然会因为认识角度的不同而引起施工单位的反感位的反感,在现代的大企业中,仍有不少人对审计工作不理解解,对内部审计作用的认识不到位,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不强,审计工作的开展受到诸多限制审计工作的开展受到诸多限制,近年来,随着工程项目的增多多,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部相关法律法规,如《政府采购法》等,但这些法律规范的出现也给工程合同的性质认定带来了挑战战,过去工程项目多依据的规范标准是合同法,但随着更多法律法规的出现律法规的出现,使得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受到挑战,给工程合同的性质认定造成了一定的争议的性质认定造成了一定的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工程项目行政纠纷程项目行政纠纷。
3.4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队伍专业能力及专业素质不高
近年来近年来,许多企业在加强审计监督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工作有成效的探索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建设工程审计机构和审计工作人员在进行建设工程审计工作中由于缺乏对施工过程的审计管理的审计管理,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审计工作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为因素素,即建设工程造价审计队伍专业能力及专业素质不高,客观因素的限制使得工程造价审计工作本来就存在一定风险因素的限制使得工程造价审计工作本来就存在一定风险,若再由于人为因素增加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再由于人为因素增加工程造价审计风险,很可能会对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价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审核工作不仅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业性,而且还要具有一定的责任心和细致性。
4提高工程造价审计的具体对策
经济全球化为内部审计走向国际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经济全球化为内部审计走向国际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对工程建设的前期进行审计就是将建设工程的设计工程建设的前期进行审计就是将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投标的过程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纳入审计范围过程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纳入审计范围,目的是从源头上对建设工程进行规范上对建设工程进行规范。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了解了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审计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下文主要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要的应对措施,比如加强对审计准确性的考核力度;严格、认真地审计现场签证等真地审计现场签证等,具体如下。
4.1选用科学的审计方法选用科学的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
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理清思路,把握重点握重点,着眼于新时期经济发展与时间,审计机构要拓宽用人渠道渠道,多方选拔、任用具有工程建设领域知识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充实工程造价审计队伍。工程造价审计与工程造价编制不同制不同,工程造价审计是合理科学的抽样审计,工程造价编制是炉体结构发型是炉体结构发型。风眼区最先损毁是影响炉衬寿命的主要问题题,可以开展热喷补试验,对炉体结构进行改型,将风眼砖加厚厚,优化改进砌筑工艺和炉衬砖型设计。其次是单渣法精炼工艺的开发工艺的开发。过去在AOD炉中所采用的精炼工艺主要是双渣法法,在精炼过程中,熔渣由酸至碱的变化很大,很容易形成渣线砖以及风眼区线砖以及风眼区,难以做到均衡蚀损。所以可以对单渣法精炼工艺加以应用炼工艺加以应用,在吹炼过程中保证炉渣能够有较高的碱度,对吹炼温度变化加以控制对吹炼温度变化加以控制,削减氧化期的最高温度并减少炉衬的熔损和浸蚀衬的熔损和浸蚀。再次是对炉衬耐火材料进行改进,镁白云石相比镁铬砖更能适应单渣法石相比镁铬砖更能适应单渣法,可以进行应用。不仅能够解决风眼区不均匀蚀损问题决风眼区不均匀蚀损问题,还能对高碱度熔渣浸蚀问题进行承受承受。最后,对配套设备进行改造,改造风动送样、自动上料、气路系统等设备气路系统等设备,能够降低炉衬、风眼区、渣线区浸蚀速度,极大的提升了炉衬寿命大的提升了炉衬寿命。
5总结
随着我国钢铁技术的发展随着我国钢铁技术的发展,高质量不锈钢的工艺技术也随之得到了研究和开发随之得到了研究和开发,我国不锈钢技术的产能得到极大提升升,充分满足了重点工程以及建筑市场的需要。通过应用BA板板、含氮不锈钢等新型产品,提升了我国不锈钢生产的国际核心竞争力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一德.太钢不锈钢的现状与发展[J].中国有色金属学报,20042004(14):72~81.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范文6
关键词 预售商品房 抵押 权益冲突 对策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概述
随着我国内地房地产市场的日趋繁荣,我国内地借鉴并引入了香港的商品房预售制度和期房按揭制度,使得我国内地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制度―预售商品房抵押制度得以确立。预售商品房抵押,俗称“期房按揭”,是指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首期购房款后,剩下的购房款由银行支付,购房人将开发商尚未交付的在建房屋抵押给银行作为银行偿还购房余款的担保的法律行为。预售商品房抵押权是一种从物权。在这一法律关系中,银行是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同时也是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如果银行对预购人的债权消灭,那么银行的抵押权即告消灭。同时,预售商品房抵押权又是一种期待权。预售商品房抵押法律关系中,预购人抵押的是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商品房,银行取得的抵押权实际上是一种期待权的抵押权。
预售商品房抵押制度推动了我国房地产事业的飞速发展。对开发商而言,由于商品房的预售,开发商解决了其工程建设资金的问题,加快了资金的回笼,减轻了贷款压力。对消费者而言,消费者可以以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商品房设立抵押,进而融到购房资金。对银行而言,由于预售的商品房能够保值增值,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贷款而言,风险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虽然预售商品房抵押制度成为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主要规制手段,但并不意味着我国预售商品房抵押制度在具体的运行中没有问题。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制度中的权益冲突
(一)开发商预售已抵押商品房引发的权益冲突
2003年,广州丽景台、广地花园开发商重复抵押事件屡见报端,在上述事件中,购房人在不知商品房已被开发商办理抵押的情况下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久久未能办理房产证使得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由于商品房开发需要大量资金,因此开发商通常会采取向消费者预售商品房和向银行抵押取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来维系开发。因此,这里存在的风险便是开发商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选择将已经抵押给银行的在建商品房预售给购房人。虽然在建商品房已在房产部门进行过抵押登记,但是善意的购房人往往因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而相信开发商承诺的到期“交房办证”,忽视了到房产部门进行查询。因此,一旦开发商未能如约还贷,银行便会要求实现抵押权进而向人民法院主张拍卖抵押房产,如此一来,预购人的期待权便没有任何保障,其只能向开发商主张债权请求权,甚至债权都难以实现。
(二)开发商抵押已预售商品房引发的权益冲突
预售的商品房通常为在建商品房,因尚未办理原始登记,购房人在交付部分购房款后更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开发商事实上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开发商将已预售的商品房加以抵押以获取资金的可能性大大增加。预购人仅仅获得的是商品房所有权的期待权,这种期待权不是物权,仅仅具有债权性质。根据物权法中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般理论,当开发商将已预售的商品房再次抵押时,一旦开发商未能如约还贷,抵押权人都能行使对商品房的抵押权优先受偿。因此,在此种情况下的预购人仍然得不到物权的保障。虽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但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效力未做明确规定,因而实践中预购人的利益仍然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三)预售商品房抵押权和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该条款是基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大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状制定的,为了保障农民工基本权利,稳定社会秩序,合同法对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但是在预售商品房抵押制度中,该条款却成为平衡抵押权人―银行和优先受偿权人―承包人二者之间的权利的重要阻碍,因为当银行行使抵押权时,承包人势必会主张其巨额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此时,银行抵押权的行使便受到一定的限制,银行会面临一定的贷款风险。因此,平衡预售商品房抵押权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冲突,是预售商品房抵押制度中一项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平衡预售商品房抵押制度中权利冲突的思考
笔者认为,在预售商品房抵押制度中,无论是预购人、银行还是承包人,其权利的实现都是建立在开发商和建筑商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基础和前提之上的,因此,在对其权利进行保护和平衡时应有所区别,同时上述三主体间的权利平衡也应当有所侧重。具体来说:
(一)加强对预购人权利的保护
预购人同样作为消费者,其权益理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保护。目前我国《消法》中对消费者的界定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到保护。对商品房预购人的消费者主体地位未明确予以规定,因而预购人的权利不受《消法》的保护,而仅仅受到《合同法》、《物权法》等一般民事法律法规的保护。作为调整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基本法律,上述法律强调的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正因如此,在商品房买卖领域,尽管禁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一房多抵”的法律规制层出不穷,但是预购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如若将商品房预购人纳入《消法》中消费者的主体范围,那么,适用于商事主体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即可对预购人加以切实保护。上文中提到的开发商抵押已预售商品房和预售已抵押商品房的行为便能得到有效遏制,当然,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前提必须是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实在在的损害,并且开发商存在一定的过错,损害和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提高银行贷款风险的鉴别和规避能力
由于银行的抵押权是一种从物权、期待权,所以,银行抵押权的行使面临较大的风险,同时,基于我国实行的是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法律制度,银行本已面临风险的抵押权将再次受到承包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的限制,而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款的数额可谓巨大。因此,有必要强化银行贷款风险的鉴别能力和规避能力。具体建议措施如下:首先,应当增强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操作,完善合同监管体系,对不同贷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和分级,完善贷款监管制度,确保抵押财产的资产质量。其次,虽然预售商品房抵押制度成为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主要规制手段,与香港按揭制度不同,在内地按揭制度中,商品房预售人在预购人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抵押手续尚未办妥、贷款银行尚未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情况下,通常会对预购人的借款合同承担阶段性的担保责任。言下之意是在银行办理完抵押手续情况下,开发商便不再对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如此一来,银行的抵押权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在预购人和银行的抵押合同签订以后,开发商应当继续为预购人提供保证,一旦预购人违约,开发商应对抵押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单位为泰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