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考核自查自评报告范例6篇

年度考核自查自评报告

年度考核自查自评报告范文1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列入省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我市“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统称“市重点耗能企业”),新纳入的省千家企业暂不列入考核。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为40分,节能措施为60分。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经核定的市重点耗能企业“*”分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肇经贸资源〔*〕31号),依据省、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实际完成节能量,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本指标细分为年度节能目标和“*”节能目标累计完成进度两个考核指标,各占20分,超额完成对应目标的适当加分。两个考核指标得分相加达到40分,视为完成*年节能任务。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市重点耗能企业(含纳入省千家企业)落实国家、省、市节能工作部署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二、考核程序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对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考核分别由省、市、县(市、区)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应于今年2月底前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和省节能减排办,市将在3月底前组织由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组成的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核查,形成评估核查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国资委。

(二)省千家企业和市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由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组成的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核查,并于5月15日前将评估核查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并抄送我局备案。

(三)市直重点耗能企业应于今年4月10日前向市经贸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我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组成的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核查。

(四)企业计算节能指标涉及的能源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核定。

三、奖惩措施

(一)对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及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纳入市节能先进评比范围,进行评比表彰奖励。

(二)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先、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相关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在节能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其考核结果将视为未完成等级,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企业自查报告要求

市重点耗能企业应认真编制企业节能工作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按省*年省千家企业节能自查报告内容及格式要求编写,包括书面自查报告、考核计分表、*年节能量计算说明,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按计分表的内容必须附上所有证明材料)。

年度考核自查自评报告范文2

成立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工作。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协调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督查办,市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环保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分管用地工作的副局长任副主任。

二、考核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

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分为行动考核和工作成效考核:

(一)行动考核是对考核对象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包括工作机制、制度建设、舆论宣传等。被考核单位应成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高度重视的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并认真落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措施;采用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的社会认知度。

(二)工作成效考核是对考核对象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管理产生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包括土地利用效率、土地规划执行度、土地执法效率等内容。

(三)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1.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或等于50亩,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总面积的比例大于或等于10%的;

2.闲置土地率超过20%的;

3.三年内有已被或正在被有关部门处理的非法勘查开采、矿山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

4.虚报或错报材料的。

四、计分办法

对各项考核内容分别设置指标分值,满分为100分。其中工作成效为定量考核内容,满分60分。行动考核为定性考核内容,满分40分,采用多因素赋权加和法进行数据处理。

五、考核办法及运用

(一)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考核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考核年度下一年的第一季度末。考核各项数据以统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考核年度年末及考核年度前两年年度末的累计数据为准。

考核工作分为自查自评、统一测算、核查考评三个阶段:

自查自评:考核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对考核年度本单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在考核年度次年的2月底前上交考核办公室。

统一测算:考核办公室按照本办法每年组织对全市和各部门的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进行统一测算与分析,向考核领导小组提交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报告。

核查考评: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对象上报的自查报告,连同统一测算的评价报告进行考核,并对各县、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形成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结果并予公布。

年度考核自查自评报告范文3

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陕西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及《*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试行办法》、《*市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必要性

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是推动全市节能工作、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有效方法,也是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具体行动。建立科学的节能评价考核管理机制,是衡量政

府、企业节能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的基本标准,是强化政策执行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具体抓手。制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既细化了节能工作目标,又进

一步明确了责任,对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人员节能工作的责任心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促进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二)市政府确定的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

三、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对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的评价考核指标分为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和节能措施指标(50分)。具体节能目标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方法见附表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为否决性指标,以市政府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目标考核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指标的完成率或有关工作完成情况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在上年度本地区万元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经市统计局审定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

称节能办公室)。市政府委托节能办公室组建评价考核工作组,每年对各区县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根据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节能办公室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各区县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

经市政府审核后,向全市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能耗指标作为定量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评价考核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目标值)、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

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目标值)。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区县,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原因解

释并提交改进方案,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节能办公室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考评办,依照《*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各区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

依据。对超额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区县,市政府予以5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考核目标的,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区县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

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核准、批准和上报除鼓励类外的新建高耗能项目。

四、对市级有关部门的评价考核办法

市级有关部门节能工作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和年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市经委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节能工作;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市交通局负责

交通节能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商贸系统的节能工作;市文物旅游局负责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教育、卫生系统节能工作;市农业局、市水务局负责农村节能工作;市政府机关事务

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节能工作;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对上述部门的节能考核,依照*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试行办法》的

规定进行考核。

五、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办法

(一)评价考核内容。

评价考核指标分两类:节能目标完成指标(50分),节能措施指标(50分)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总体计分方法见附表2。

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以重点用能单位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十一五”期间节能总量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指标,考核结果即为未完成等次。节能措施指标为定性评价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

况和指标的完成计分。

(二)评价考核时间和程序。

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由市节能办公室负责实施。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委和各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办公室。其中,列入

国家和省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办公室组织以社会专家为主的评估调查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调研评估。市节能办公室根据评估调查组的报告,于每年6月份

完成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审核后,向全市进行公告。

(三)评价考核等次。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年度计划节能量)、完成(75—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基本完成(60—7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年度计划节能

量)、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节能量)。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原因解释并提交改进方案,由区县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

(四)奖惩办法。

市政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的单位予以奖励,第一名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第四名以后各奖励5千元;完成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加大对超额完成和完成

单位的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将从严控制。

六、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发改委(节能办公室)要加强对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经委、市国资委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

督核查工作。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工作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自查自评报告范文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督促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现就开展20*年度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通知如下:

一、督导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督导考核的对象为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考核内容主要为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师资队伍建设、教育事业发展等(详见附件《*省20*年度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量化表》,以下简称《考核量化表》);基础考核分为100分,另设附加分10分。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与分管领导共用一个督导考核指标体系,同一个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督导考核等次相同,该等次同时为其所在县(市、区)考核等次。

二、督导考核的组织领导

20*年度全省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实行县级自评、市级复查、省级抽查。

(一)县(市、区)成立自评领导小组,县(市、区)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自评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市成立督导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委组织部部长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人事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市级督导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考核工作重要事项。

市成立督导考核复查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市委组织部分管干部的副部长担任,成员由督导、教育等相关部门中熟悉教育、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市级复查的日常工作。

(三)省级抽查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省级督导考核抽查专家组。

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负责抽查的具体工作。

三、督导考核时间安排及工作程序

(一)县级自评

县级自评在20*年4月10日前结束,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县(市、区)自评领导小组对照《考核量化表》,认真组织自查,撰写自评报告。

2、县(市、区)自评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根据相关资料,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给考核对象赋分。

(二)市级复查

市级复查工作在20*年4月底前结束。

1、市级督导考核领导小组于复查前一周,通知被考核县(市、区)和考核对象。

2、督导考核复查专家组赴相关县(市、区)进行现场复核。按照《考核量化表》的要求,督导考核复查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材料、账目,随机访谈,考察学校等形式了解核实相关情况。

3、市级督导考核复核专家组将所考核的县(市、区)指标完成情况及时向考核对象反馈。

4、市级复查结束后,市级督导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市、区)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赋分,并按照省有关考核等次的规定,提出所辖县(市、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

(三)省级抽查

1、省级抽查工作于20*年5月底前结束。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于抽查前一周,通知被抽查县(市、区)。

2、省级抽查专家组赴被抽查县(市、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核实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考察学校等形式进行现场考核,并形成实证式的初步考核意见。

3、省级抽查专家组将初步考核意见反馈给被考核县(市、区),被考核县(市、区)对初步考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函告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并附原始说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政府公章)。

四、督导考核结果评定

考核结果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推荐比例:辖6个及以下县(市、区)的市推荐1个优秀等次;辖7个及以上县(市、区)的市推荐2个优秀等次;

(二)优秀等次的基础考核得分须在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的须在80分以上(含80分),合格的须在60—80分之间(含60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作为“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截留、调控、克扣和挪用教育经费的(含义务教育保障经费);

2、造成学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教育乱收费问题严重且整改不力的。

(四)各县(市、区)考核等次由省里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其中优秀等次在各市推荐的优秀等次中产生。

五、督导考核材料上报要求

(一)县(市、区)上报市的材料包括县(市、区)自评报告、《考核量化表》。其中县(市、区)自评报告内容应有自评工作的主要措施,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自评结果等,字数在3000字以内。各项材料一式2份,由考核对象单位盖章及被考核人签名,于20*年4月10前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二)市上报省材料包括:市级督导考核复查报告、《考核量化表》和县(市、区)自评报告。所有材料一式两份于20*年4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年度考核自查自评报告范文5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四大家”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含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下同)、市直党政群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下同)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考核评价(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第三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由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社会评价两部分组成,均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其中,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分值构成按《考评办法》的规定实施,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目标考核和综合评价按7:3的权重计算得分(**年度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四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由市委、市政府根据全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中心工作,结合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实际情况分别确定,逐年下发。

第五条年度目标制定的程序。

县(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程序:

1、每年市人代会后,各县(市)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提出本地年度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汇总。

2、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将各县(市)区上报的工作目标方案提交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修订。

3、经过审核修订的各地年度工作目标方案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直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制定程序:

1、市直部门年度工作职能目标由市直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拟定,按归口管理分别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标考核办公室初审、汇总,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2、共性目标由市委、市政府实绩考核办公室拟定,报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年度考核目标与本地区党委、政府或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基本一致,其他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目标由各地各部门依照当年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进行确定,经党政主要领导人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实绩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社会评价采取分层分类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的方式对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并按照一定的权重量化计分。

第八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民主测评分四个层次进行,即本地本单位干部群众测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党政正职测评,市人大、政协常委测评和市领导测评。

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正职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主要在本地本单位进行,参加人员范围与党政正职本地本单位测评的人员范围相同。

第九条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价;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民主测评结果与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不一致的,以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为准。民主测评各等次得票结果按照不同的权重计分。

第十条县(市)区民意调查,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改善情况、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等方面设计成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评价意见。市直部门调查内容分为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5个方面,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门服务对象中征求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分值评定遵照《考评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三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出现下列情况的,领导班子和责任领导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人口与计划生育、节能减排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2、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3、受到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4、县域经济考核位次后移的。

第十四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有序开展。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可以单独组织的外,所有考核事项一律纳入综合考核范围,不允许多头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考核工作按照自查、考核组现场考核、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综合考核评价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自查工作。自查工作结合年终工作总结一并进行,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并向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呈报自查报告。

第十七条考核组现场考核。按照考核预告、大会动员、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综合分析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按照规定的范围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进行民主测评。测评时市领导、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及市人大、政协常委分别发票并分类计算得分。

民意调查可由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委托统计、调查部门按照科学的方法选点抽样确定调查对象,客观反映调查结果。民意调查表或调查问卷由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回收、统计,并综合计算得分。

第十九条综合考核评价。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在全面计算目标考核、社会评价得分和复核、反馈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年度综合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撰写全市年度综合考核建议报告,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考核情况,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市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委、市政府每年通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并按《考评办法》规定的标准兑现奖惩。

第二十二条建立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综合考核评价档案,将综合考核评价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结合起来。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对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和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诫勉谈话;对考评结果为较差的领导班子和不称职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予以通报批评并作组织调整。

第二十三条将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直接转化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优秀比例可按不低于20%计算;综合考评结果为良好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优秀比例按18%计算;综合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优秀比例应低于15%;综合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优秀比例应低于10%。综合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其党政正职不得评为优秀以上等次;综合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其党政正职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四大家”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含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下同)、市直党政群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下同)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考核评价(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第三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由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社会评价两部分组成,均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其中,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分值构成按《考评办法》的规定实施,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目标考核和综合评价按7:3的权重计算得分(**年度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四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由市委、市政府根据全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中心工作,结合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实际情况分别确定,逐年下发。

第五条年度目标制定的程序。

县(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程序:

1、每年市人代会后,各县(市)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提出本地年度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汇总。

2、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将各县(市)区上报的工作目标方案提交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修订。

3、经过审核修订的各地年度工作目标方案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直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制定程序:

1、市直部门年度工作职能目标由市直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拟定,按归口管理分别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标考核办公室初审、汇总,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2、共性目标由市委、市政府实绩考核办公室拟定,报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年度考核目标与本地区党委、政府或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基本一致,其他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目标由各地各部门依照当年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进行确定,经党政主要领导人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实绩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社会评价采取分层分类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的方式对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并按照一定的权重量化计分。

第八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民主测评分四个层次进行,即本地本单位干部群众测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党政正职测评,市人大、政协常委测评和市领导测评。

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正职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主要在本地本单位进行,参加人员范围与党政正职本地本单位测评的人员范围相同。

第九条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价;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民主测评结果与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不一致的,以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为准。民主测评各等次得票结果按照不同的权重计分。

第十条县(市)区民意调查,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改善情况、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等方面设计成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评价意见。市直部门调查内容分为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5个方面,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门服务对象中征求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分值评定遵照《考评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三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出现下列情况的,领导班子和责任领导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人口与计划生育、节能减排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2、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3、受到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4、县域经济考核位次后移的。

第十四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有序开展。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可以单独组织的外,所有考核事项一律纳入综合考核范围,不允许多头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考核工作按照自查、考核组现场考核、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综合考核评价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自查工作。自查工作结合年终工作总结一并进行,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并向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呈报自查报告。

第十七条考核组现场考核。按照考核预告、大会动员、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综合分析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按照规定的范围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进行民主测评。测评时市领导、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及市人大、政协常委分别发票并分类计算得分。

民意调查可由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委托统计、调查部门按照科学的方法选点抽样确定调查对象,客观反映调查结果。民意调查表或调查问卷由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回收、统计,并综合计算得分。

第十九条综合考核评价。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在全面计算目标考核、社会评价得分和复核、反馈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年度综合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撰写全市年度综合考核建议报告,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考核情况,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市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委、市政府每年通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并按《考评办法》规定的标准兑现奖惩。

第二十二条建立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综合考核评价档案,将综合考核评价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结合起来。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对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和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诫勉谈话;对考评结果为较差的领导班子和不称职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予以通报批评并作组织调整。

第二十三条将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直接转化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优秀比例可按不低于20%计算;综合考评结果为良好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优秀比例按18%计算;综合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优秀比例应低于15%;综合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优秀比例应低于10%。综合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其党政正职不得评为优秀以上等次;综合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其党政正职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年度考核自查自评报告范文6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中心,以健全医院管理机制、落实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医疗行为为重点,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医院管理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民营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工作,使我市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进一步提高,就医环境进一步优化,医患关系进一步融洽,群众满意率进一步提高,推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三、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直管民营医疗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二)分级管理原则。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民营医疗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对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三)全面监督原则。根据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各民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技术准入、人员资质、医院管理、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广告、医院污水处理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四)量化评价原则。根据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市民营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标准》,明确考核评价的主要项目、内容、评价方法与标准、分值,进行量化考核评价。

(五)公开透明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将适时公开考核评价标准、方法以及民营医疗机构量化考核评价结果,确保考核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使广大患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同时接受医疗机构、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考核评价标准及内容

制定《市民营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标准》,对各医疗机构资质、人员资质、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三基三严”的培训与考核、医德规范学习、药品使用、知情同意制度的落实、医疗广告管理、母婴保健、临床用血安全管理、疫情报告、消毒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污水处理、毒麻精药品管理、放射诊疗工作、医院二次供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价(详见附件1)。

制定《市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考核评价标准》,对各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医疗质量、护理质量管理、院感与药事质量管理、医技管理等内容进行考核评价(详见附件2)。

五、考核评价实施

(一)考核评价时间

从年4月开始,市区两级检查每季度各不少于一次。

(二)考核评价方式

民营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由市卫生局法监处、医政处、中医处组织,市卫生监督所作为具体责任单位,并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每轮检查市卫生监督所五个监督科室各派出两名监督员参加,涉及医疗质量相关检查由医政处、中医处指导并各指派3—5名专家进行。

检查按管理、临床、医技和护理等专项进行。在考核评价检查的同时,对民营医疗机构“五项制度”(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依法执业承诺制度、信息变更实时报告制度、法定代表人约谈制度、监督检查信息通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上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复查。

每次检查均应做好记录,年终对全年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价结果采取计分制,年度质量考核综合评价得分率在90%以上(含90%)者,评定为优;得分率在85%以上(含85%)者,评定为良;得分在70%以下者,评定为不合格。

(三)考核评价结果的使用

每半年通报一次考核评价结果,年终在网络或平面媒体上公示各民营医疗机构年度质量考核综合评价结果,并纳入医疗机构校验。每年对质量考核综合得分率在90%以上的单位,按综合得分率顺序前3—5名授予医疗质量优秀单位称号;对得分率低于70%以下者,按排分顺序后3—5名在一定范围内给予质量差单位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为确保考核评价工作取得实效,市卫生局成立市民营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民营医疗机构质量管理考核评价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本辖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注重工作方法,抓好三个结合

一是将全面梳理与重点整治相结合。医疗机构要对临床科室、辅助科室、药房、实验室和后勤安保等部门全面梳理排查,查找医疗服务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漏洞、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重点做好依法执业、制度建设、病历书写、规范诊疗、服务环境、收费管理、院感控制和临床输血管理、医疗纠纷处理、安全管理、传染病防控、医护队伍建设、重点科室建设等重点工作。

二是将自查整改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医疗机构按照《市民营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标准》、《市民营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考核评价标准》的要求,全面进行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医疗机构开展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卫生监督员和相关专家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公布检查结果,抓好整改落实,促进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是将宣传教育与行政处罚相结合。每年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负责人开展培训,不得少于2次,培训后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质量管理考核评价,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守法意识。对轻微或未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宣传教育,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医疗机构或者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本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对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不认真检查或未能及时发现问题,且由群众举报、上级部门督查发现或发现问题不及时查处上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排序靠后且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必要时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四)做好宣传工作,促进医疗服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大力宣传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管理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绩,宣传服务优质、管理规范、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促进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善医患关系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信息反馈,及时上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