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议方案范例6篇

财务会议方案

财务会议方案范文1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文一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

(二)住所: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经营范围必须写明具体经营的商品名称或具体生产、经营或服务的项目内容。)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1)出资方式(指货币出资或者非货币出资):

(2)股东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万元,占%。

(3)出资时间:公司在设立登记前注册资金缴足100%。

第六条、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公司的机构: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设立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产生;公司设立监事一至二名,监事由股东委派。

(二)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三)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中员予以纠正。

(4)向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议事规则

(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成立日为每年公司股东会议日期,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定期或临时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股东会、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章。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七条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议决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公司清算应当由股东会成立清算组;必要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构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遵守《公司法》关于公司终止、注销及清算解散等规定。

第八条 财务会计

企业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总制定的企业财务会计规定办理。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企业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一律用中文书写。 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企业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

第十条、公司营业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第十一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文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 :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任期________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文三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海口xx贸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区xx路xx号

二、经营范围:xxx、xxx的销售(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三、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股东:张xx;身份证号:46xxxxxxxxxxxxxxx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于公司注册之日起xxx(时间)内缴足。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不设股东会,设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公司秘书。

㈠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⑷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⑺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⑻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⑼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二)执行董事

1、股东任命1名执行董事。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的决定;

⑶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⑺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⑵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⑻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

1、股东任命x(1-2名)名监事。

2、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 检查公司财务;

⑵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 向股东提出议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⑹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公司秘书

1、公司秘书由股东任命和更换。公司设一名公司秘书。

2、公司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2)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4)筹备公司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5)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

(6)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命执行董事(经理)张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 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营业期限: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⑶ 本章程一式贰份,股东壹份,公司登记机关壹份。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财务会议方案范文2

编制六步曲

1拟定预算草案。年初由村级组织联席会议提出,依据上年本村财务收支情况和当年预计项目建设情况,编制本年度收支预算计划,村两委班子对预算计划进行审核后修订,形成预算(草案)。

2村民理财小组把关。村级财务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首先交由村民理财小组讨论把关,确保符合财务收支有关政策。

3民主决策审议。将拟定的预算(草案)征求村民代表和党员意见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再次进行修订完善,取得一致意见后形成决议。决议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布,并报乡镇财政所备案。

4乡镇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各村居将财务收支预算(草案)审批表、预算决议及时报送乡镇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管理办公室在通过查核历年收支账、进村征求意见、复核编制程序的基础上,报县财政局审核。

5由县财政局报送人大审核下达批复,并定期分析财务收支情况。由乡镇财政所对收支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分析,及时把握用款计划。

6调整补充预算方案。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预算无法按计划执行的或预算收支不平衡的,可以进行调整。调整预算先以书面形式征得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意后,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乡镇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待批复后执行。预算调整方案在村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另外,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村两委要定期向村民公开村级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如因特殊情况需增减收支项目或增加支出额度,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再次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决算情况,表决通过后,在村务公开栏公开通过召开民主理财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审议申请追加方案。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收支进度的平衡,如果出现收入进度低于计划进度,应减缓支出进度;如果预计收入完不成计划,就应当调减支出预算,避免出现预算赤字。

执行与监督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本村年度预算方案,抓好预算执行控制,落实收入组织形式,控制预算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财会人员要搞好预算执行情况反馈,建立收入、支出明细账,及时反馈给村主要领导,对于收支差异额较大的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制定措施及时修订,确保预算实施,并按季度向全体村民公示。乡(镇)财政所、农经站等业务部门应定期对村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限期改正。

村民代表会议是预算执行的监督主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是行使日常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报告工作。村民代表有权对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或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村级组织应如实给予解答。乡镇政府财政管理部门应对下拨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多重意义

(一)有助于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资金运行。财务预算是村级财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村级财务预算的制定、下达、落实的过程中,包含着岗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包含着如何准确计算全年各项收入,合理制定全年各项支出,保障全年重点开支项目的实现,从而提高村级组织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在村级预算实施前通过调研发现,在以往的村级财务核算中,除财政性资金外其他资金均不在财政系统监管中,仅由乡农经站记账,支出承无计划状态且票据管理不规范。因此,村级财务预算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村级财务开支的随意性,成为规范村级资金运行的有效措施。

(二)有助于落实经济责任,提高经济效益。村级财务预算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财务计划,其执行过程是一个落实经济责任的过程。实行村级财务预算制度不仅要求村级组织要严格执行各项开支标准,厉行节约,防止村级组织出现干部随意开支的现象,发挥村级资金的最大效益;还要有依据的准确计算各项收入,完成各项收入任务,最大限度地提高村级组织经济效益。

(三)有助于增强村级民主,维护社会稳定。村级预算的制定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形成决议实行;其次,村级预算的落实情况,要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因此,实行村级财务预算制度,可以提高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科学性,提升村级民主理财的质量,增加村级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使村集体的经济活动根据预算有计划地进行,协调管理,以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开支随意性大、民主监督不力等无序现象出现,防止村级财务违纪行为和违法案件发生。村级财务预算可以有效地把握源头、控制过程,是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和举措。

财务会议方案范文3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和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村集体的财务管理)。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也参照本办法执行。村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

第三条村集体应当坚持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的原则,加强财务管理。

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村账乡管”业务由基层财政管理机构承担。村集体财务工作要接受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财务计划

第六条村集体应当根据收支平衡原则,提前编制年度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资金(资本)管理、生产经营、公益性建设及其他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收益分配等。

第七条财务计划须经村集体成员(以下简称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

会计年度结束后,村集体应当在次年的2月底前将上年的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向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八条村集体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其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具体管理办法见*农监办[20*]1号),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土地补偿收入,捐赠款,上级拨款(包括财政对村级的补助资金)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村集体应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支出管理。其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管理费用,五保户供养,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集体管理费用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标准由村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坚持量入为出、适当节余的原则拟定,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村集体管理费用支出限额标准的制定予以指导。

第十条村集体应认真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坚持以丰补歉、适当积累、壮大村集体经济实力。分配前应核算全年收支,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收益分配方案须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村集体必须严格管理各项资产。村集体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账款分离管理。非现金出纳员不得保管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实行支票与印鉴分别保管办法,定期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账目。禁止公款私存,禁止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三条村集体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准确登记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清产核资,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村集体应当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季或按年提取。

第十五条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投资入股等,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资产出让应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出让过程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村集体资产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村集体投资项目的施工和大宗设备采购,应当实行招标或申请上级政府采购。招标及采购方案应由村集体拟定或委托专业机构,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村集体所有的林木等资源性资产。对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要实现保值增值,防止流失。出让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时,应当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十八条村集体依法受有关部门委托而收取的各种代收款项,应列入应付款项核算,及时登记、上缴,并张榜公布。

村集体获得的土地补偿费,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结余部分应计入公积金、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规定的用途。财政对村级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必须专项用于所议的村内集体公益事业。村集体对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分清资金(物资)来源及时入账,专款(物)专用。

第二十条村集体各项支出必须遵守为民办事、勤俭节约、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要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村(组)干部基本报酬按照*办发[20*]4号文件标准执行,绩效报酬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村干部岗位目标、工作职责,制定《村干部年度千分考核办法》作为计发依据。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的比例一般为7:3。集体经济好的村可适当提高标准。具体标准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及时清收各项应收款项。对农民群众的欠款,其中合理的,应当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制订计划,逐步清收;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对确实困难、无力偿还的,由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过半数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可给予减免。

村集体要逐步消化历史形成的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坚持一支笔审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在审批权限内审批,超出权限的要由村集体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审批。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凭证、账簿和报表。

第二十四条资金收付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不得以白条或不规范凭证入账,严禁无据收付款。

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村集体委托实行“村(账)乡管”的,村级只设一名报账会计。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会计报账人员应经区以上财政部门和农经部门业务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村集体会计报账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村集体会计报账人员的聘用和撤换,由村集体提出,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街道)财政所和农经管理机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换村集体会计报账人员。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会计人员。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对村集体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会计报账人员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二)编制财务计划,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

(三)承担村集体资金的筹措、使用的日常工作;

(四)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会计财务报账,编制有关会计报表,严格依照规定保管会计档案;

(五)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的行为,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

(六)办理财务公开事项;

(七)办理其他财务收支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会计报账人员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填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监交人由村集体负责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财政所有关人员担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会计报账人员应按规定每日准确、及时、完整地登记现金收付日记账,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三十条村集体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财农村字[20*]第199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民主管理与财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要建立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选派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选举产生。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

第三十二条民主理财小组履行下列职能:

(一)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

(二)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否定不合理的开支;

(三)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四)监督财务公开工作;

(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问题。

第三十三条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义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财务的各项收支,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或组长)印章后,方可入账。

第三十五条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定期举行民主理财活动,并作完整的活动记录。民主理财活动每月(季)定期集中活动一次,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要实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依法代收代缴费用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村集体成员关心的财务收支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公开账目要及时、真实、完整,每次财务公开的内容都要存档备案。

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开方式要以群众看得懂、听得明为原则。以填写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的形式为主,辅以会议、广播、明白卡等多种公开形式。

第三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将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的目标管理。

第八章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具体审计业务由镇(街道)以上农经管理机构承担,基层财政管理机构配合,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四十一条农经管理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专(兼)职审计人员。农经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审计职权时,不得向村集体收取审计费用。

第四十二条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审计、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其他专项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营活动是否真实、合理、合法,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完整、准确、及时。

财务会议方案范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履行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及省级决算(以下简称决算)的职责,并依法撤销省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律、法规;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预算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以及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控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公民或者组织的检举、控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为检举、控告者保密。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预算编制应当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八条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编制,反映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第九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选择省级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预算安排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平衡的情况,预算收支规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保证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情况;

(五)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

(六)预备费设置情况;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省级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并将采纳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一般预算收支表;

(三)基金预算收支表;

(四)需要审查的省级部门预算表;

(五)审查、批准预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有关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查和批准预算。

第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自预算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预算年度开始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并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执行及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及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及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提出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将意见综合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作出答复。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应当提交书面答复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资金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要求确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的,省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省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 预算超收收入一般应当用于增加预算结余或者弥补滚存赤字。

在预算执行中,确需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的,应当

首先安排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由省财政部门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需要动用的超收收人数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入总额百分之十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可以对省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收支项目执行情况、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方案时,应当听取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在审计方案确定后,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

省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

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省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四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三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省审计部门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省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省审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二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情况,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选择省级部门决算进行重点审查。省审计部门应当对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向常务委员会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决算编制说明;

(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

(三)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

(四)审查、批准决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及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及绩效情况;

(四)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决算审查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决算审查报告,对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有关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者处理,并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省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

(二)违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对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四)其他妨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 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财务会议方案范文5

金融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金融信用制度建设,既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当务之急,也是改善金融环境的关键之举。目前,我县正在着力打造"信用",要营造我县良好的信用环境,必须加强金融信用制度建设。为此,就加强金融信用制度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良好的金融信用制度是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力保证,是加大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力度的重要保障,也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条件。近年来,我县金融信用环境有所改善,但没有根本好转,企业、个人信用失范和逃废银行债务的问题仍比较突出,这既不利于金融稳健运行,也不利于加大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更不利于招商引资。为此,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把金融信用制度建设摆上议事日程,各部门、乡镇也要重视支持辖区金融信用制度建设,在县"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明确指导思想,研究制定落实各项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和行动方案,同时要处理好加强金融信用制度建设与增加信贷投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为了切实加强金融信用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县金融信用制度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金融信用制度建设的实施。

二、开展宣传教育,培育社会信用意识

人无信不立,县无信则乱。良好的金融信用对一个地区、一个企业和个人而言,就是资本和财富。失信势必导致银企关系紧张,融资渠道变窄,生产经营资金匮乏。因此,要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着力在全社会培育社会信用意识。

(一)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金融信用宣传教育力度,正面宣传,反面曝光,使诚实守信成为崇高的社会美德,让不良信用行为受到社会舆论的鞭挞和谴责,使"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理念成为社会各界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二)由金融部门联合向企业发送金融信用倡议书,建诚信银行,交诚信企业。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和牢固树立借债必还的观念,合法有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选好活动载体,营造诚实守信氛围

正本清源,加强引导,在全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是改善我县金融信用环境的重要一环。开展"信用建设工程"是引导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构建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手段。

(一)构建"信用建设工程"框架。一是大力开展以"金融诚信企业"评定为重点的"企业信用工程"活动;二是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三位"一体的"农村信用工程"活动;三是建立"信用建设工程"激励机制,使诚实守信者真正得到实惠。

(二)开展"企业信用工程"建设。开展一年一度的"金融诚信企业"考核评定活动,将"金融诚信企业"与"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考核命名和"县优势企业"、"优秀厂长(经理)"评选活动挂钩,将"金融诚信企业"列为考核和评选的基本条件。金融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金融诚信企业"名单,作为考核评选的依据。

(三)组织实施"农村信用工程"。分三个序列进行:一是信用农户体系。农户信用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档次,努力营造守信氛围;二是信用村体系。信用村是信用农户评定层次和效果的提升;三是信用乡镇体系。信用乡镇是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关键环节,也是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更高层次。"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涉及千家万户,是一个系统工程,情况相对复杂,农村信用社要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取得支持。

(四)建立"信用建设工程"激励机制。一是国有商业银行支行要积极与上级行沟通,探讨适合我县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的授信额度。二是农村信用社对"信用农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要赋予相应的优惠政策,特别是"信用乡镇",要进一步扩大小额农贷信用贷款的额度,真正体现"信用"的价值,推动"农村信用工程"的稳步开展。三是各金融机构必须建立贷款营销的约束激励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贷款发放回收综合考核办法,鼓励信贷人员在提高贷款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新客户,增加新贷款。

四、加强协调配合,整治信用失范行为

抑浊才能扬清,只有对不守信用行为进行打击,才能有效整治金融信用环境,才能起到标本兼治的作用。

(一)建立整治金融信用失范行为的有效机制。首先要加强金融各部门间配合、沟通和联系制度,定期进行沟通联系。其次是要建立金融信用失范的约束惩罚制度。根据《县制裁企业逃废金融财政债务行为实施办法》,对恶意逃废银行财政债务的企业,进行严厉的联合制裁,停止向其法人代表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提供个人金融服务,并协同有关部门采取追究措施,迫使清偿银行财政债务。

(二)加强银法沟通,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建立银行与政法部门一年一次沟通例会制度,研究解决年度案件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力求突破一批执行难的积案,争取执行率达到60%以上。

(三)认真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有效发挥该系统的服务、监督、监控作用,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好该系统的咨询和风险提示的功能,切实做好信贷风险防范工作。

争取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切实改善我县的金融信用环境,重塑信用形象。到2005年,辖区金融不良贷款率争取控制在10%以下,各金融机构全部扭亏为盈,经济金融健康持续发展。

县制裁企业逃废金融财政债务行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逃废金融财政债务行为,维护金融财政债权,正确地认定和制裁企业逃废金融财政债务行为,增强企业偿还金融财政债务的自觉性,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2001]2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8〕578号)以及上级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金融财政债权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县金融财政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为组织领导机构,下设金融财政债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债权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召开一次。

第四条债权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债权管理办公室受理成员单位制裁逃废债企业的议案情况和议案调查报告;

(二)对议案和债权管理办公室提出的议案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三)领导小组成员进行投票表决,作出决定,形成金融财政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制裁逃废债企业决议;

(四)听取各成员单位制裁逃废债企业的情况反馈,研究下一步对策。

第五条债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受理成员单位制裁逃废债企业的议案,并对成员单位制裁逃废债企业的议案进行调查;

(二)形成书面的议案调查报告,向债权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三)执行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作《逃废债企业名单》,送达成员单位执行制裁,并通报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

(四)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业联合制裁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第三章逃废金融财政债务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逃废金融财政债务是指企业(集团)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采取各种形式,致使金融机构贷款和财政周转金、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等债权无法实现的行为。借款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逃废债行为:

(一)具有还本付息能力,但故意拖欠贷款利息(含为享受政策而故意拖欠利息)和故意不归还到期贷款的;

(二)借承包、租赁、分立、合资、联营、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等途径剥离有效资产,逃避银行财政信贷监督,故意悬空金融财政债务,企图达到逃废债目的的;

(三)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造成贷款沉淀的;

关联交易是指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享有事实上的控制权或双方拥有一致的经济利益,并且此交易是无偿的或明显偏离市场重置价值的资产转移行为。

(四)变更法人实体或企业名称,脱壳原企业悬债的;

(五)将企业资产拍卖、出售,不偿还金融财政机构债务的;

(六)因集团行政领导决策,整个集团大部分相关企业实施违规改制或逃避金融财政债务的;

(七)多头开户,套取信用,逃避银行监督,无故拖欠银行财政贷款本息的;

(八)企业的主要领导由有严重逃、废、赖、骗贷行为和其他经济诈骗行为且前次不良记录不满五年的人担任的;

(九)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继续拖欠贷款本息的;

(十)担保单位不履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

(十一)其他逃废金融财政债务的行为。

有以上逃废债行为之一,及第(二)(三)(四)款所列关联企业、转制后成立的新企业,经成员单位认定,报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认的,列为逃废债企业。

第四章制裁措施

第七条对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认有逃废金融财政债务行为的企业(集团),依法进行制裁。制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期纠正。对逃废债企业,首先由债权管理办公室向逃废债企业发出限期纠正通知书,期限一般10至20天。在限期纠正期满后,仍不纠正的,由债权管理办公室向辖内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发出联合制裁通告;

(二)同业联合制裁。各成员单位接到债权管理办公室联合制裁通告后,实行同业联合制裁,直至其纠正逃废债行为。联合制裁的措施有:

(1)对有关联的借款主体一律停止发放新贷款,及时催收到期贷款;

(2)一般存款开户行收回全部贷款后,立即结清账户并将资金划入基本存款帐户;

(3)停止授信;

(4)控制现金支出。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前七则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外,一律不得办理现金支出;

(5)停止办理对外支付结算;

(6)停止办理贷款卡年检以及为新设立的企业开立账户

(7)停止向其法人代表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提供个人金融服务。

(8)请求政府协调,争取工商、财政、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支持。建议工商部门暂缓或不通过年检;财政部门不予资金支持,相关款项缓拨停拨;公安部门停批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出国出境手续;税务部门不办理税务登记,不为其发售发票等。

(三)向社会公开曝光。对逃废债严重、经联合制裁仍拒不纠正的逃废债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暴光。

第五章制裁逃废债企业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议案的提出。提出议案的权利人为成员单位,议案一事一议,即每一议案只针对一名制裁对象。

第九条提出议案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提出议案的金融财政机构的名称、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拟制裁企业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企业逃废债的形式、事实和有效证据;

(四)拟采取的制裁的方式;

(五)拟采取制裁的期限;

(六)议案提出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议案的受理。债权管理办公室收到议案后,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对不具备前述要件者,应及时通知议案提出人补充完善。除前款规定外,议案自债权管理办公室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议案的调查。议案受理后,债权管理办公室对议案内容进行调查。对议案的调查原则上采取书面调查方式。但债权管理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部门调查情况,听取议案提出人和有关部门的具体意见。调查结束后,债权管理办公室向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做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调查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经调查核实的逃废债事实;

(三)提出按法律及政策规定应当或不应当给予制裁、给予何种制裁、制裁期限或提请地方政府处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建议,以及提出上述建议的依据。

第十二条议案的审核。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对议案和债权管理办公室提出的报告进行审核。审查内容包括:

(一)逃废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二)调查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政策是否准确;

(四)制裁形式和幅度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议案的处理决定。议案由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举手表决决定。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审查和表决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逃废债行为应受到制裁的,根据情节和具体情况做出制裁决定,将其列入逃废债企业名单;

(二)情节轻微,依照法律政策可以不予制裁的,做出不予制裁决定;

(三)逃废债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制裁。

第十四条对经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制裁的逃废债企业,由债权管理办公室制作《逃废债企业名单》,送达成员单位执行制裁,并通报县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逃废债企业名单》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逃废债企业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逃废债事实及证据;

(三)制裁方式、依据及期限;

(四)做出制裁决定的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名称、及决定日期。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

第十五条各成员单位应及时、认真地审查借款人的逃废债行为,并对提交债权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事实部分的认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在联合制裁中,擅自取消制裁或未按规定执行的成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将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财务会议方案范文6

(草案)

[第1 次股东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隰县寨子乡但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住所:隰县寨子乡但头村

第四条本社由但头村个股份经济合作社组成 个股东联合组建,具体股额详见本社股权清册。

第五条本社是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组建的股份经济合作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全体股东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六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上级部门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股东资格

第九条持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并取得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发的股权证书的股权人,为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

第十条本社共有股东个,享有量化资产(经营性资产) 万元。具体股本结构详见《寨子乡但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股权清册》。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本社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年满18周岁、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社经营管理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五)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本社增资扩股的股权;

(七)按有关规定享有股份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如有以下情形不享有的权利:

(一)因继承、赠予成为股东但不符合股权享受对象标准的,只享有收益权,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本社股东在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成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册工作人员,只享有收益权,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本社股东在劳教、服刑、戒毒期间不得将股权转让或继承。

(四)五保户的股权(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托管,对确无子女亲属供养由集体供养。但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股权不能转让、赠与和继承,待其本人去世后,股权划归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所有。

第十三条本社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二)遵守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三)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权设置、股权性质与股权管理

第十四条本社股权由经营性资产进行量化,设为成员股。

第十五条经清产核资,本社经营性资产 万元,用于本社成员折股量化,享有经营性资产成员股条件的人数共有 人。

第十六条本社成员享有股权,可以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以户为单位,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本社股权实行静态管理,按照“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的基本原则管理股权。

股权依法可以继承、转让和赠与,但不得退股提现。股权在继承、内部转让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本社将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乡(镇)确认后,及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股份变更。主要有家庭内部分割、继承、赠予、转让、集体赎回五种形式:

(一)家庭内部分割,当家庭成员分家析产时,可以对本户股权进行分割。

分割程序:

1、分割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理事会对分割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分割或不同意分割的决定;

3、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分割双方签订《股权分割协议》;

4、分割当事人到本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股权分割协议》备案。

(二)继承、赠予,要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前提下妥善处理。

被继承人死亡后,应暂停其股权分红,红利可以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保管,等办妥股权继承手续后,补发股权红利。

继承程序:

1、要经过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

2、继承人向理事会提出要求继承的书面申请;

3、经理事会同意后,继承人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变更股权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

(三)合作社内部转让。转让原则上只允许在本集体组织内部转让,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比重不得超过5%。

转让程序:

1、出让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理事会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转让或不同意转让的决定;

3、理事会审核通过后,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转让双方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好公证手续,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书;

5、转让双方当事人到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转让协议》和相关公证文书等备案。

(四)集体收回(收回情形分为两种)。

60岁以上享有的老龄股的社员死亡后,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无偿将死亡成员的老龄股股份收回。

正常情况下发生收回的情形,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按照一定程序将成员的股份收回。

股份收回的程序:

1、退股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2、理事会对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退股的决定;

3、理事会审核通过后,退股人与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退股协议》;

4、退股人到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将《退股协议》报股份经济合作社备案。

第二十条本社今后如需增资扩股,由理事会提交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决但头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特殊人员是否具备本社股东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股份配置变更、投资项目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五)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人数按本社不少于年满18周岁股东总数的3%比例设置,最少不得少于30 人;确定本社的股东代表名。股东代表任期每届三年(今后届期与全县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同步进行)。

股东代表实行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实施方案;

(六)审议通过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或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参加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本社理事会成员由 人(单数)组成,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民主选举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可以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 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社财务审批。

第三十二条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等“五类人员”,不宜确定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是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并向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拟定本社发展规划、制定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四)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五)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拟订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拟订本社章程修改和股权转让的方案;

(九)拟订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十)拟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十一)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十二)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十五)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本社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首届理事会任期 年,今后届期与全县基层组织换届同时进行)。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议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非理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议。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表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召开理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四十一条本社监事会成员由人(单数)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实行民主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首届监事会任期 3 年,今后届期与全县基层组织换届同时进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理事会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五)选举和更换监事长;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七)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理事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议。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八条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纪律,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六章资产经营与管理、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九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或承包、租赁、招标、拍卖集体资产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条理事会对本社资产负有安全责任,未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五十一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五十二条本社各项事业建设项目必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对1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对1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并签订规范的合同或协议,做到立项有预算、完工有决算、验收有记录。

第五十三条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五十四条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五条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五十六条本社财务实行会计委托制。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影响。

第五十七条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五十八条本社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五十九条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六十条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两委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

第六十一条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二)财务收支明细表;

(三)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六十二条本社应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净收益分配原则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提取公积公益金、应付福利费,提取比例不少于20%;

进行股东分配,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80%。

第六十三条若分红后有结余收益的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六十四条本社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转增资本、弥补福利费不足或弥补本社的亏损。

第六十五条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集体及股东的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开支。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理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七条经本社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六十八条本社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七章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九条本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解散的;

(二)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四)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七十条本社依照上条(一)款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会议确定;依照上条(二)、(三)、(五)项规定解散的,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互动。

第七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的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会议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三条因本社解散,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七十四条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会议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报乡(镇)审核,县农业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代表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