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总结范例6篇

司法改革总结

司法改革总结范文1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uyhjhj73”为你整理了这篇司法局全面深化改革落实情况总结评估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一、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成果成效:任城区在全市率先建成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被评为“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示范中心”。现已经建成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1个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5个镇街公共法律服务站,518个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三级实体平台每年接待群众20000余人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4000余件,打通了公共法律服务的“最后一公里”。2016年先后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确定公共法律服务5年计划,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2017年之后,通过“法治村(社区)主任”派驻、“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

二、创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成果成效:工作开展以来,任城区司法局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开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新局面,助力全区法治乡村建设。一是精准施策,双向选择。任城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遵循镇街设置管区、服务区的理念,将距离相近的村居统一“打包”,将518个村居分成31个包,然后以双向选择方式实现打包村居与律所、法律服务所的对接。二是科学推进,全面铺开。释放考核权限,采取量化考核办法,村(社区)占50%的权重;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考评占20%的权重;司法局考评占30%的权重。对于新成立的社区,第一时间纳入到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体系中。三是资金到位,差异补贴。任城区村(社区)法律顾问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发放补贴155.7万元。为将优质法律资源引流到偏远村居,我区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基础服务费按距离主城区远近等因素分为3500元、3000元、2500元、2000元四个档次,增加对偏远村居法律顾问的补贴倾斜。四是评先树优,实现可持续。任城区将结余补贴纳入奖励基金,开展“金牌法律顾问团队”和“星级法律顾问”评选活动,旨在进一步调动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这项工作的可持续推进。

三、丰富“七五”普法形式

成果成效:一是强化组织领导,高位启动“七五”普法。高规格召开了“六五”普法总结表彰暨“七五”普法启动大会,对“七五”普法工作作了全面动员部署。强化经费保障,工作基础更加扎实。区政府把普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到每年足额拨付到位,做到普法经费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做到重大活动另拨付专项经费。二是深化重点工作抓普法,筑牢根基促实效。坚持以领导干部和青少年为重点对象, 2016年至今,开展领导干部法治讲座、法律知识培训等活动上百余次,扎实做好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工作,在全区组织参与全省网上法律知识竞赛活动,赛人数达到了116000余人,在全市取得先进名次。以开展“法律进校园”等为载体,致力构建“三位一体”青少年普法联动机制与法治教育网络。全区所有中小学均开设法治课,并聘任法制副校长,定期到各学校上法治教育课,举办“关爱明天、普法先行”法治报告会、法治宣传员选拔赛、法治教育展览等一系列活动。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2016年以来,共开展送法下乡活动40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21万余份,制作普法宣传用品2万余件,解答法律咨询1.5万余人次,以街镇为单位举行大型法治辅导报告会70余场次,受教育人数达到6万人次。邀请济宁市普法文艺宣传团开展普法文艺巡演160余场次。深入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活动,自2017年9月份实现全覆盖以来,我区律师共计服务124320小时,解答群众法律咨询62160件(含现场、电话、微信解答),开展法律宣传1856次、讲座537场,制定修改村规民约1132余件,化解矛盾纠纷2700余件。三是以弘扬法治文化为重点,措施更加有力。“七五”普法规划启动以来,仙营街道宪法主题公园(济宁市首个)、古槐街道吉祥社区法德文化广场、唐口街道韭菜姜村法治文化广场、安居街道唐庄村普法一条街等相继投入使用,南池法治文化广场、南张街道艾平村法治文化大院等多个法治文化阵地进行了提档升级。我区共有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2个,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10个,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187个;省市级“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30个,省市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31个。四是细化清单责任抓普法,齐抓共管力量大。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出台了《关于“七五”普法期间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形成普法合力。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公安分局拍摄了题为“信仰的力量”法治微电影,任城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建成“任城区森林公园禁毒文化广场”,成为任城区禁毒宣传的重要基地。我区还建立了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定期更新“法治任城”微信公众号、微博和“任城普法”今日头条,推送法律知识,开展普法宣传。

“七五”普法启动以来,我区先后被授予“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示范区”、全省“七五”普法中期先进区、“全省‘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暨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月’主题宣传活动先进区”等荣誉称号。古槐街道铁塔寺社区被司法部、民政部表彰为第七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普法办创作的公益广告《让法治为中国梦护航》在全省首届“平安山东”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比赛暨“法治山东”电视公益广告大赛中荣获二等奖。

四、打造“数字法治 智慧司法”信息化体系建设(省试点)

成果成效:2019年,山东省司法厅将我局列为“智慧矫正中心”示范建设单位,“智慧矫正”建设试点主要任务是建设“1224智慧矫正”工程,即构建“一个平台,两个中心,两大支撑体系,四个智慧化融合”的“智慧矫正”体系架构,总体搭建“大平台共享、大系统共治、大数据慧治”的社区矫正信息化整体框架,形成全面覆盖、移动互联、智能应用、信息共享的“智慧矫正”建设新模式,实现数据一体化、管理智能化、互联移动化、指挥可视化的建设目标。现在“智慧矫正”指挥中心已经建设完毕,打造了集报到登记、日常监管、视频监察、远程会见和跟踪定位一体化的区级智慧社区矫正中心,2020年将迎接司法部“智慧矫正中心”示范单位建设验收,努力为全省“智慧矫正”建设贡献“任城样板”。同时,实现“智慧民调”全覆盖。实现调解工作由线下面对面,变为线上屏对屏,切实推进“群众少跑腿、便民提速度”。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

成果成效:2018年任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挂牌成立,成为全市第一家、全省首家市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区两级60个部门1134项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真正实现“进一扇门,办所有事”,仅 2019年受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 47832件,网上申报 44603件,网上申报率为 93.24%。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行政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等清单规范录入全市简政放权清单公示平台,在网上进行统一公示,并及时更新调整各类清单信息。公布“一次办好”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开展“减证便民”工作,16个部门保留证明事项89项,4个部门取消证明事项12项。全面推进网格化社会治理。招聘805名专职社区网格员和431名“村级警务助理”,开展治安防范、矛盾调解、信息采集等工作。

六、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省试点)

成果成效:积极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求,以全程规范、流程提速、全面监督为着力点,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一是聚焦全过程规范,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开展梳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力事项和网上运行要素等网上办案和移动执法能力建设的基础性工作。组织全区行政执法机关在前期工作基础上,按照“谁梳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系统内的执法人员信息、执法流程、执法文书、裁量基准等进行全面系统梳理检查,及时修订完善、查遗补漏,确保执法权力运行严谨规范。二是聚焦全流程提速,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动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将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事项(涉密的除外)全部纳入网上运行,实现执法监管信息网上记载、法制审核网上进行、执法文书档案和工作台帐网上生成。依托“山东省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网络运行系统”,探索建立和应用跨层级共享数据的“行政执法网上办案系统+移动执法APP+执法终端”三位一体智能化系统。现已确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和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分局为试点单位先行先试,推行网上办案和移动执法,推动执法事项的公开和执法案件网上运行,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网上公示、执法全过程网上记录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实现移动执法终端与PC端办案系统同步,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和处罚执行程序的“零距离”呈报和审批,对执法现场的调查取证和全过程音视频留痕,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不断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三是聚焦全方位监督,不断增强执法实效。开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卫生健康等重点执法领域,采取召开座谈会、抽查行政执法案卷、随同执法等方式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司法改革总结范文2

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为今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和现实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积极推进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我们不断改革和完善检察监督体制,改革和完善监狱和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改革和完善司法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公检法”体制等10个方面35项改革任务,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中进行的一次重要司法改革。

实践证明,党的十六大作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以及中央确定的改革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是完全正确的。按照这个思路和方向继续推进改革,就一定能够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就一定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十七大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在这个基础之上,继续完成没有完成的任务,继续突破没有突破的瓶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更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立足国情,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我们既要看到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一样,要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文化发展相适应;又要看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经历一个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因而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步骤、有秩序地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同时,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背景、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水平,要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及其要求相适应;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稳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不能提出过高的不切实际的要求;要立足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上,增加“权威”要素并将着力点放在制度建设上;要总结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正确分析和区分哪些是我们应当继承和弘扬的优良司法传统,哪些是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必须改革的体制弊端;同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建设更加优越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总结范文3

如果将以权利和利益的重新分配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革视为一场搏弈,则在这场搏弈中,各个利益集团都希望能最大限度地扩张自己的权力、体现己方的利益,因而也纷纷穷尽一切办法、使出浑身解数用不同的方式努力试图对司法改革施加自己的影响。刘武俊先生甚至视利益追求是司法改革最具生命力的动力之源,他在从利益的视角,将这股“动力之源”划分为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律师群体以及法学家群体之后,又进而指出:“相对而言,法官群体和检察官群体属于体制内的‘在朝’群体,而律师群体和法学家群体则大致可视为游离于体制外的‘在野’群体。就现状而言,体制内的力量与体制外的力量对比过于悬殊,且体制内外的力量缺乏良性的互动。”

若依据“博弈论”来分析,“基于利益竞争而争夺话语权力”的确只是司法改革过程中再自然不过的正常现象,而当我试着想解读出泛滥于各大媒体之上的反映着不同群体利益的各色文章时,总被如此激烈的观点碰撞和理性思辩所拨弄得迷惑不已,那些用来籍以说明各自观点的、白纸黑字上明明白白的各个不同的国家各种不同的规定,被不同群体的代表们所充分利用着,在自相矛盾之中,这些如此具体的规定昔日曾被我们视为最有力的论据,在今天看来都变得是如此的苍白无力。我们不竟要问,这是怎么啦?

难道改革之路上公众最大程度的参与不正是我们所苦苦追求的么?若有关司法改革的过程藏而不露,有没有争论、争论的是什么鲜有人知晓,结果岂非只能是使司法改革变成了变革者自己的事,公众不再关心,而只从媒体上被动地接受一个通过和实施的结果。公众的参与是司法改革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存在有效法治的重要标志。无疑,在今日司法改革过程中,公众和传媒对司法改革的关注及不时激起的热烈的讨论本身就昭示着我国司法的重大进步,是极需予以肯定与鼓励的。然而,这里也必须指出,公众如何有效地参与到司法改革中来,以及司法改革的策划者和实施者如何正确地对待公众的参与,已是我们今天不得不必须首先要正视的问题。

司法改革总结范文4

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的讲话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国政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效。当前,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正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时刻。我们要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南,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把理念思路提升、体制机制创新、现代科技应用和法律制度完善结合起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一、深入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决定性影响。各级法院检察院要遵循权责统一原则,加快构建权责明晰、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权责统一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员额制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最近,全国法院、检察院系统已经完成首批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入额法官12万多名,入额检察官8.6万名。各级法院检察院要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让办案多、质量高、效果好的人员入额,让入额的人员多办案、办好案。要完善动态化的员额退出机制,让不适应在一线办案的人员及时退出员额,形成正确导向。建立常态化的员额增补机制,对预留或空出的员额指标,定期进行遴选,让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助理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入额,稳定职业预期。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入额后办案数量要求,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带动形成以办案为荣的职业精神,促使法官检察官回归办案本位。要健全落实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职业保障政策,调动广大司法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推动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落实司法责任制,既要确立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做到谁办案谁负责,又要与时俱进创新监管方式,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对院庭长来说,实行司法责任制,不是不要监管,而是对监管内容、方法要作改革,从微观的个案审批、文书签发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量效率监管转变,推动从整体上提升司法质量和水平。要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等机制,充分发挥其在类案建议、专业咨询、业务交流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法官检察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要总结一些地

方建立办案流程自动监管机制、开发庭审自动巡查系统等有效做法,善于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创新监管方式,变人工监管为智能监管、事后监控为实时监控、粗放监督为精准监督,提高监管科学化、程序化、公开化水平,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深入推进组织结构创新,构建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的司法组织机构新体系。内设机构改革是创新司法机关组织结构的必由之路。过去,一些地方增设内设机构,导致管理层级多、一线办案人员少,影响了司法效能。要以县级法院检察院为重点,推动省以下各级法院检察院进行内设机构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效能。改革过程中,既要尊重审判、检察工作各自规律特点,不搞左右看齐,也要考虑不同层级法院检察院职能差异,不搞上下完全对口。要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努力在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扁平化管理,达到内设机构减下来、质量效率提上去的目的。专业化新型办案团队的构建要坚持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以审判和检察业务需求为导向,推动人员专业化分工、类案专业化办理,让法官检察官集中精力处理判断、裁定等核心业务,提高办案质量效率。要从司法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司法辅助人员规模,防止人浮于事。同时,通过现代科技应用、司法辅助事务外包等办法,大幅减少司法辅助人员需求量,提高效率。

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历史性机遇,构建人力和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运行新模式。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时代的来临,我们不仅站在“巨人”肩膀上,而且可以站在人类“智慧之巅”。

要把现代科技伟力和司法人员创造力更好地结合起来,形成科技理性和司法理性融合效应,努力创造具有中国特色、引领时代潮流的司法运行新模式,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现代科技迅猛发展,不断突破人的体力、智力局限,为提高司法效率创造了有利条件。要善于运用新技术,通过推动电子卷宗自动生成、案件信息自动检索、法条案例自动推送等,使法官检察官能够从大量的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处理司法核心业务。在法院受理案件中,民商事案件占60%左右,是案多人少矛盾最突出的领域。要找准人工智能要素式提取和类型案件要件式解构的结合点,推进婚姻家庭、合同、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要件化、标准化审理,特别是在非讼案件、程序性裁定、小额诉讼等简易案件中推广使用令状式、格式化裁判文书,进一步提高司法质量效率。要借鉴一些地方研发运用电子督促程序的做法,对简单的债务纠纷,实行支付令网上申请、审查、送达,进一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现代科技具有的预见性、精准性,与提高司法质量的需求高度契合。要推广应用法律文书智能分析、校对系统,帮助司法人员及时发现和纠正逻辑错误、事实证据遗漏、法条引用错误等,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要运用大数据技术研发侦查监督平台、公诉证据分析系统、数字化出庭系统等检察智能辅助系统,为检察官提供证据分析、期限预警、办案瑕疵提示等帮助。研发更高水平的审判智能辅助系统,为法官提供类案推送、裁判比对、数据分

析等服务,对偏离度过大的案件自动预警、及时评查,推动“类案类判”,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随着各类科技信息化产品进入日常生活,人民群众思维方式、生活习惯发生很大变化,对高品质、高效率司法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我们要积极研发司法智能服务系统,为当事人提供类案检索推送等服务,引导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形成理性预期,增强对司法的信任。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运用大数据技术联通各地诉讼服务中心,解决好异地诉讼难等问题。探索建设互联网法院,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提供司法保障。要充分运用市场化、社会化机制,把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事务交给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去做,把司法辅助事务集中起来外包给有资质的企业、中介机构,让司法人员专注于司法核心业务。要建立矛盾纠纷在线化解平台,健全诉讼风险评估、类案结果提示等机制,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有效缓解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善于运用“互联网+服务”等模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精细化、个性化司法服务。

二、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

大数据、人工智能通过挖掘、学习,能够拓展、延伸人的理性思维,极大提升我们探索未知、塑造未来的能力,也给刑事司法工作注入前所未有的创造力。近年来,上海、贵州运用现代科

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证据,明确侦查、起诉、审判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据标准指引,研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构建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探索了一条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融合的新路子,改变了许多传统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提高了管理、决策科学性,是一次历史性变革,对于规范司法行为、防范冤假错案、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表明,现代科技应用迈出一小步,可以推动刑事司法文明前进一大步。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司法规律,善于把制度优势和技术优势结合起来,努力走出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文明发展之路。

坚持诉讼规律和认识规律相统一,以科学可行的证据标准指引刑事诉讼活动。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反思近年来纠正的历史上少数冤假错案,导致其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证据标准适用不统一、取证行为不规范、证据审查判断不全面,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导致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难以落到实处。要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把诉讼规律和认识规律统一起来,依法制定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据标准指引,并以此规范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确保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要把握证据标准指引的阶段性,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充分考虑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不同的职能定位和认知条件,分阶段制定证据标准指引。要把握证据标准指引的递进性,按照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层层递进的原

则,越往后证据越充实、证据链越完善,最终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要把握证据标准指引的制约性,坚持后一阶段证据标准指引严于前一阶段,达不到后一阶段证据标准要求的,就会提示补证,不能补证的就无法进入下一环节,从而把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落到实处。要把握证据标准指引的基本性,作为办案指引的证据标准,只列明同一类型的案件应具备的基本证据要求,不需要也难以做到包罗万象、穷尽各种具体的证据要求。要把握证据标准指引的差异性,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根据案件性质、特点,实行差异化的证据标准指引,以达到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

准确把握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功能定位,更好地发挥现代科技在刑事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人工智能作为人类智慧创造的一种新型工具,对数值、符号的计算,比人脑更加精准快速、稳定可靠,也更容易找到最优的解答。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是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应用的智慧结晶,是推动刑事司法变革的重要力量。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不替代线下刑事诉讼活动,也不替代司法人员独立判断,而是通过推动公检法在共同的办案平台上、明确的证据标准指引下办案,成为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提升刑事司法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一是对符合证据标准指引的案件自动放行,对不符合证据标准指引的案件自动阻止并提示补证,为公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提供新载体。二是引导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和审查证据,及时发现需要纠正的问题,防止因证据收集、审查不全面不规范而导致冤假错案发生。三是对证据完整性及矛盾点进行基础性审查、判断,帮助司法人员克服认识局限性和主观随意性,最大限度减少误差和人情关系的干扰,统一司法尺度,保障司法公正。当前,要加快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为建立完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提供技术保障。

坚持办案系统创新和诉讼程序完善相协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体系。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让办案系统中各种事实证据接受法律检验的关键环节。要发挥好庭审的制约把关作用,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依法规范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出庭作证保护和补助机制,提高出庭作证率。控辩实质对抗是庭审实质化的标志。公诉人要熟练掌握证据审查、运用规则,深入研判、有效应对庭审可能遇到的质疑尤其是律师的不同意见,提高公诉质量。要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提高律师辩护率。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发问、质证、辩论等权利,让控辩双方充分辩论,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说在庭上,让法庭通过充分的聆听、严谨的论证,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判。

庭审实质化主要适用于依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重点是

不认罪和认罪后又翻供的案件。对绝大多数简单刑事案件,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要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不断完善速裁程序运行机制,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轻罪诉讼体系。要正确处理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严格落实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公安改革、国家安全机关改革和司法行政改革,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重要地位,对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牢牢把握提出的“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从根本上提高打击犯罪、社会治理、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快建立侦查工作新机制,加快建设适应不同层级功能的大数据中心,深化大数据应用,以打击专业化应对犯罪专业化,努力使打击犯罪更有力。要围绕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发展智能安防,提高对各类风险的识别、预警、防控、处置水平,努力使社会治理更有效。要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扎实抓好惠民政策措施落地,努力使群众办事更方便。国家安全机关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创造性地贯彻落实改革任务,扎实细致做好配套工作,推动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推进律师制度、公证机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社区矫正制度等司法行政改革,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

三、切实肩负起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政治责任,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

明确指出,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四个自信”,把按司法规律办事与从中国国情出发统一起来,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沿着正确方向砥砺前行。

善于把讲政治的要求转化为推进改革的实际行动,将司法体制改革进行到底。我们正在落实的司法体制改革总蓝图,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绘就的。实践证明,这一顶层设计是科学的,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的。我们只要矢志不渝地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不动摇、不懈怠,就一定能够到达胜利的彼岸。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以坚韧不拔的意志、积极进取的精神、扎实细致的作风,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当好改革促进派、实干家,不当“观潮派”。要原原本本学习领会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不走样、不变形。要在抓好司法责任制改革基础上,积极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提升改革整体效能。

善于攻坚克难,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爬坡过坎。随着司法体制

改革逐步深入,深层次问题不断显现,改革的难度进一步加大。面对难啃的“硬骨头”,如果不能迎难而上,就会一退千里。只要看准了的改革,就要一往无前、一抓到底,务求必胜。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勇立潮头,以敢为天下先的精神,推动在重大问题、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性进展。政法单位主要领导既要对重要改革亲自部署、重要方案亲自把关,又要亲力亲为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难题,带领班子成员和广大干警排除阻力、疏通堵点,决不能当“甩手掌柜”。

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改革不断向前推进。改革是在发现解决新问题中得以深化和拓展的,领导干部也是在发现解决新问题中增长见识和才干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必定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强烈的问题意识,深入调查研究,对本地区、本系统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心中有数,有针对性地研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要在政法系统大力提倡认真学习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求真务实的风气,不说空话、多干实事,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奋发进取、建功立业。评价领导干部作风实不实,不只看开了多少次会议、发了多少个文件,关键是看在调查研究上下了多少功夫、解决了多少基层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善于总结推广基层鲜活经验,让微创新释放大能量。基层是孕育创造力的沃土,也是改革的活力之源。实践证明,许多重大改革举措,首先来自于基层探索,然后在全国推广。对于创新,

我们要有无比执着的热情,坚持向改革要活力、向创新要动力,鼓励基层勤于思考、勇于探索、善于创新,真正让创新潜能充分迸发、让智慧火花充分绽放。只要符合党中央精神、符合各地实际、符合司法规律,就要给予尊重、支持,不要随意指责、批评,努力让实践走在争议之前、以实际效果判断是非。要进一步拓宽视野,善于发现、挖掘基层小创造、小革新中所蕴含的大价值,及时加以培育、推广,努力把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思考,把一地创造的经验变成各地共同的财富。

善于提炼升华改革成果,推动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只有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才能实现法治和改革“比翼齐飞”。总结司法体制改革成功经验,对有关法律立改废释,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中央政法单位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过实践检验成功的司法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推动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发挥好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防止走回头路。要抓紧推进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修改工作,推动改革成果法律化,确保改革行稳致远。

司法改革总结范文5

内容提要: 我国司法改革已进行多年,但实质性的成效不甚明显。从理论上提出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并用以指导司法改革的实践,乃保障司法改革成功的重要环节。因此,确立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阐述具体原则的内容、依据等就成为文中应有之意。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应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回顾和总结这些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笔者就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如下探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司法改革领导的原则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据此,笔者认为,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主要应当明确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总揽全局,就是坚持党中央对司法改革全局工作的领导。集中精力抓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在总体上对司法改革工作予以全局指导和宏观决策。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出发,保证改革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协调各方,就是从实现司法改革的方案和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要求出发,统筹兼顾,规范并协调人大、政府、政协、司法、人民团体以及地方党委、国家专门的司法改革机构等组织在司法改革中的地位、职责及关系,使其各尽其责,形成合力。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意味着:一方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领导,对各项具体改革工作不能随意干涉,要从以前习惯于依靠政策转向依法执政。另一方面,党不应陷入纷繁琐碎的改革事务之中,包办代替司法改革职能部门的工作。而是要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改革依法进行。

第二,党要充分引导全国人民和社会各界认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调动其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对国家的重大活动和决策理应有参与权。而且,实践也证明,离开了人民群众,我们的任何工作都将一事无成。事关全社会的司法改革更应如此。我们必须看到,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极大的司法改革的热情,党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司法改革的宣传力度,用正确的改革思想影响群众。收集、反映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要求,使司法改革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同时注意纠正和消除社会中存在的对司法改革的各种偏见和误解,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司法改革观。

第三,党在领导制定司法改革方案的过程中,应注意通过立法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法律,使司法改革有法可依。应该认识到,司法改革的方案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严格执行司法改革的方案本身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司法改革就是让包含着党的正确主张在内的既定的司法改革方案充分发挥功能,而不是在改革中随时接受党临时提出的各种主张。事实上,当今世界,各国政党无不希望影响司法,问题的关键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影响。考察各国的情况,不难发现,目前较为通行的方式是政党通过议会等立法机关对司法进行牵制。议会通过立法规定司法机构的组成和职能,并通过法律的实施贯彻议会的政治意图。而这一切都是由政党来控制的。虽然西方国家的宪法为了显示司法的权威,一般都赋予了司法机关以司法审查权。但宪法同时又规定,议会拥有修改宪法条文的最后权力。如果司法审查权一旦成为了阻止议会法案生效或实施的障碍,议会在必要时则会行使最后的权力,以此来制约司法权,确保议会法案的通过、实施。应当说,这种政党对司法领导的国家化不失为

第四,注重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充实司法队伍的领导层。这事关司法改革的目的能否实现以及改革后成果能否巩固。

二、坚持司法改革系统性的原则

在司法改革系统性问题上,当前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通过系统的理论研究,创立一套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改革理论。这是司法改革的基础。没有多数人思想观念上的转变,司法改革必然会遇到传统观念和理论以及既有司法体制的阻碍;离开了理论对司法改革的指导,衡量司法制度合理与否的具体标准便无法界定。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在形式上可谓轰轰烈烈,似乎随着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对司法改革的提出及要求,司法改革的任务就自然而然实现了。而对究竟为什么进行司法改革、改革的目标、改革的整体设计和基本方案、改革应遵循的原则、改革方案实施的方法步骤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缺乏深入、系统、全面的理论研究。已有的研究成果也多不同程度地带有功利性、片面性或盲目性等局限。可以说,我国司法改革所出现的某些混乱甚至违法,与司法改革缺乏统一规划、管理和协调不无关系。如果说,市场经济之初,司法改革的理论和设计尚不可能在瞬间作出适应经济基础需求的回应,以致司法改革不得不“摸着石头过河”,是因为相对于经济基础的变化,司法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话。那么,在社会转型和司法改革若干年后的今天,司法改革的理论仍然滞后于改革实践的情况是无论如何也不应该的。在理论研究的问题上,尤其要重视调查研究的方法。这方面,国外诸多成功的司法改革为我们提供了经验。以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方案的设计为例,由沃尔夫勋爵领导的专家队伍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基础上,将几乎所有民事司法制度中的问题用统计数字的形式予以证实和说明, [1]与之相比,我们只能自叹不如。

第二,在司法系统的改革中,将司法体制作为改革的核心。形式上看,司法改革所解决的是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等问题。但从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看,除了司法机关的问题外,还涉及到社会的多个领域,其中最主要的是司法体制。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在计划经济和高度行政集权的背景下建立的,其设计的基本理念存在许多误区。现实中许多司法不公的现象都是体制性的原因所致。因此,司法改革除要求改革的具体内容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并与其他上层建筑相协调外,关键是从司法体制的改革入手。

第三,认真总结这些年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以资后续整体的司法改革借鉴。司法改革本应是全社会的事情。但迄今为止,我们所看到的主要是以司法机关为主的自身改革。结果是司法机关各自为政,限制对方而扩充自身的权力,以致引发摩擦,形成内耗;并把司法改革作为进行权力交易的平台; [2]甚至借口司法改革进行政治炒作。而对司法的体制等关键问题没有触动。我们必须认识到,司法改革不是任何部门或地方的专利,改革也不应仅仅着眼于一项或几项制度,忽视制度间的相互衔接,更不应将本来有联系的制度有意无意地割裂开来,依据自己的好恶决定是否改革。司法改革发展到今天,从整体上对司法进行改革已迫在眉睫。司法改革必须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坚持局部服从整体、地方服从国家的原则,按国家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协调。

三、坚持司法改革依法进行的原则

维护法律的尊严,既是司法改革追求的价值,也是司法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党提出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尤其如此。司法本是一种对既有法律的适用,它要求司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并应用实体法解决冲突。这也就决定了对规范司法活动的司法改革更应纳入到法定的框架内,从法律上为司法改革提供保障和平台,使既定的司法改革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同时也避免包括司法改革主体在内的任何组织在司法改革上的随意性。因此,强调司法改革依法进行在今天就更具意义。为此,首先要从理论上对那些类似于“改革无”等似是而非的理论予以澄清。对那些以司法改革为由而置国家法制统一于不顾,我行我素的观念和宣传应认真进行反省。其次,司法改革的每一步,从程序到实体,都必须依法进行。司法改革应先对现行不科学的法律予以修改,并充实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内容,使改革有法可依。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改革首先应当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这些年来,司法改革中出现的司法机关从上到下出台的许多突破现行立法的规定,甚至与法治的本意相悖的改革措施, [3]应坚决叫停。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由此而造成的负面效应迟早会为我们自己所领教,我们应及早做好防范准备。再次,建立国家专门的司法改革机构。国外司法改革对此问题的解决主要采用了三种形式:一是由议会立法予以授权;二是成立专门的司法改革机构;三是由议会以修改法律的方式进行改革。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考虑在党的司法改革领导机构之外,尽快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咨询等工作的国家司法改革机构。在此基础上制定全国司法改革的方案和程序。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然后再由国家司法改革的机构组织实施。

四、坚持从国情出发并合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原则

合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司法改革不可缺少的部分。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汲取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本土资源。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积累了许多至今仍具价值的司法理念和制度,只是这些年来,我们在这方面的投入和研究不够罢了。我们应借司法改革之势下大气力对其总结、发掘,使其为今天的司法服务。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司法制度中可为我所用的内容。对此应注意:第一,借鉴不等于把司法改革归结为对他国司法意识、司法模式在本国的移植或照搬。否则,不仅因脱离本国国情而不为社会所认可,还可能适得其反。第二,在借鉴的内容上,要侧重于对其实质的理解,而不应仅局限于形式。我国司法改革中出现的一些在没有充分了解被借鉴制度或内容的情况下,盲目借鉴国外一些司法制度,将其作为改革措施的做法应引以为戒。[4]它不仅把司法改革这样严肃的问题简单化了,而且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第三,在借鉴的方式上,不求一步到位。可以根据国情和条件成熟的情况逐步实现。如1996年,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jd模式培养法律硕士时,经过三年的实践后,才恢复为原本美国的规定。今天看来,这一借鉴是成功的。

五、坚持司法统一的原则

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理论上讲,只应存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司法系统而不存在独立的地方司法系统。但从现行司法机构的产生、体制看,很难将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界定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可以说,我国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司法系统,这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制的统一。造成国家司法机关“地方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地方司法机关实际成为地方权利结构的组成部分。二是司法机关设置的行政化导致了司法地方化与司法统一的矛盾。三是地方党委、政府对本地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管理。形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对于产生司法机关的设计本身尚不完善。其一,地方人大实际的法律地位与其所具有的直接产生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职能间的矛盾,导致了司法机关的地方化。其二,国家专门司法机关的产生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专门法院和检察院同样是我国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 [5]而且宪法第4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但事实上,我国一直没有与专门司法机关相对应的权力机关。虽然建国以来,专门司法机关在设置上几经变更,但每次的设置都不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而是由行业或部门根据命令、政策或有关决定自己直接设置的,其人财物自然也由行业的主管部门掌管。这就使该类法院自产生起便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游离于权力机关的监督之外,部门保护主义以及法制的不统一也由此而生。其三,宪法的规定与检察机关实际行使的法律监督职能有差距,不利于司法的统一。

古今中外的实践表明,权力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和腐蚀力,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事关生杀予夺的司法权尤其如此。因此,如何有效地对司法予以监督和制约,确保司法的统一,乃司法改革之重中之重。与此相关的问题是,近年来司法改革中层出不穷的问题也再一次告诫我们,对司法改革的监督不容忽视,否则,后患无穷。这不仅因为司法改革本身也是一种权力,更因为它是设计并决定司法权的权力。

六、坚持司法改革循序渐进的原则

这主要是基于这样几点理由:第一,新旧司法体制和制度在理论上的对立和司法改革本身的复杂性使改革具有艰巨性和长期性。第二,民众对司法改革有一个认识、适应的过程。首先,司法改革面临着来自意识形态领域的阻碍,如过去在人们的思想中被当作“刀把子”的司法机关今天要让人们理解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职能部门,这种观念上的转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其次,司法改革将导致司法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而我国是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农民占近2 /3,受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民众安于现状,尽可能回避与司法发生关系,即使一旦诉诸法律,也具有极大的忍让性。再次,与西方国家社会自然演变型的市场经济和法治不同,我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是由政府依职权来推进的。第三,政治改革与司法改革的关系决定了司法改革的长期性。司法改革作为政治改革的组成部分,必须考虑政治改革的总体格局,在政治体制的改革没有全面展开的情况下,司法体制的改革不仅有难度,而且受局限。已经进行的司法改革的情况表明,司法改革实际上已经从多方面把目标指向了政治体制。而司法改革对此无能为力。因为这本身就是政治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注释: [1] 参见齐树洁:《接近正义:英国民事司法改革述评》,载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评论》(第二辑)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14页。

[2] 如由于缺乏整体的规划,最高司法机关之间的改革不尽协调。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两个改革方案仅仅局限于各自系统内部的问题,没有涉及改革的整体。而且,相互间缺乏统一的指导目标,在诸多改革内容和着力点上都存在不协调。又如,最高检察院以法院不反对自己保留侦查权为条件而认可法院设立分院和进行审级改革的要求为法院所接受,从而各得其所。

[3] 如在机构设置上,最高人民法院机构改革方案不顾法院组织法第31条关于设经济审判庭的规定,取消了经济审判庭的建制,改设民二庭、民三庭。又如“暂缓不”的临时结案方式(参见《南方周末》2003年4月10日)和“债权凭证制度”(参见《法制日报》2002年6月9日)等的实施,均属司法机关带头违法。

司法改革总结范文6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评估员额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7)01-0017-1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做出的若干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①上海等6个省市的先行试点,表明司法改革正在提速,已经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强烈关注。②这一试点的推进,寄托着全社会对通过司法改革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的强烈期待,有可能更大限度激发制度活力,推进法治进程和司法制度的科学发展。然而,在对试点这一制度改革方式高度重视的同时,却并未对同样重要的试点效果给予足够关注。如何在评估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试点工作,评估的主体、客体、工作程序、指标体系的建立等核心内容,试点框架意见和工作方案没有进行明确表述,试点改革的评价体制、机制并不完善。在改革试点推进的过程中,我们要追问的是:如何确定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最迫切、最需要、最合时宜的主要任务?这些主要任务也即司法制度变革的目标性构想应通过怎样的方式进行评估和运作,以在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充分的基础上,转变成为一种相对可行的实践行动方案?通过何种方式来对试点的效果进行评价才是科学的,应该由谁来主导试点工作的评价,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进行纠偏,公众又应当如何参与对试点效果的评价?毋庸置疑,对以上问题的回答应该是以改革决策者对目前改革需要的实际评价为基础,而不是以对未来存在的可能的最终状态的幻想为基础。笔者将从这些问题出发,兼以当前上海市正在推行的试点改革方案中的员额制改革为分析样本,通过对司法改革试点项目的梳理和反思,揭示改革试点评估的可能路径,并对以上问题做一个初步的回答。

一、司法改革试点评估现状及问题

通过试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反映了一种立足改革实践推动理论创新的思想认识过程,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试行是通过在法律体系内部设置租界的战略实现法律秩序的多元化、开放化。让法律制度把异质物吸入体内的做法是极为大胆而危险的,但对于带有根本性的制度变革来说也许是一种捷径”。季卫东:《论法律试行的反思机制》,载《社会学研究》1989年第5期。而点评估机制的确立,对司法理论发展的贡献巨大。

(一)改革试点评估的演进

制度的价值冲突需要以注重实效的实用主义态度来进行取舍,根据试点来说明问题,通过试点结果来影响立法的价值选择。田璐:《试点改革的空间有多少?――以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项目为例》,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2期。 通过试点评估推进改革,秉持从方案设计――实践推广――总结完善――进一步推广的实证研究和改革方式,表现出制度调整与变迁的演进过程。试点评估通过预设的标准,对试点改革的空间、原则做出限定,明确了司法改革的法律限度,从而有效解决司法改革的创新性与合法性的矛盾。

中国从1941 年民国时期就开始了试验法院的探索。1942 年5 月1 日,四川璧山地方法院正式改组为璧山实验地方法院,由司法行政部直接监督指挥,开始简化诉讼程序的地方实验,并注重对实验成效进行总结。1944 年7 月1 日,司法行政部又将四川重庆地方法院改组为重庆实验地方法院,并根据实验效果,对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刘昕杰:《实验法院: 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的一次地方试点》,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美国的维拉研究所在通过试点推进改革半个多世纪以来,积累了很多“令人惊叹”的创新与改革经验。[美]吉姆・帕森斯、梅根・戈尔登、郭志媛等:《试点与改革:完善司法制度的实证研究方法》,郭志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维拉研究所策划、实施和评估试点项目,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实证研究方法论,用来检测确定司法制度中的主要问题。成功的试点可能被推广,进行整个系统的改革,并且可能导致形成新的机构。其研究和实践主要集中在刑事司法改革的有关领域,受维拉方法论的影响,我国的一些司法决策者和研究者表现出对其研究方法的浓烈兴趣,已经能够理性对待实证研究,并与其他研究方法综合运用。维拉司法研究所也和中国学者在多个领域开展合作进行试点评估,评估方法和评估体系科学性、合理性不断提升。包括最初制定项目计划、收集基准数据、执行、研究分析以及汇报项目成果。前引⑥,第9页。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也开展了多项试点,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普通程序简便审的试点、小额法庭的试点、量刑改革试点、深化司法公开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试点、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等。其中部分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进行了评估。柏松、姜红:《最高法院在清镇对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进行终期评估》,载《人民日报》2014年4月10日。这些试点评估探索有效地推动了司法改革的进展,对司法改革做出了贡献。研究型的试点一般由法学院校和司法机关共同进行,大多以解决司法运作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通过试验、观测和评估获取实证研究数据,以便验证某种理论或进行制度推广、向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围绕刑事诉讼程序正当化与无争议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简易化等,中国的学术机构也积极参与试点项目,进行试点改革,并在试点评估领域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如2009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法院确定合作开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项目”。参见郭志媛:《中国经验――以刑事司法改革试点项目为蓝本的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刘辉汇总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刑事司法改革的15个试点样本。参见刘辉:《刑事司法改革试点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18―20页。

(二)司法改革试点评估的主要问题

由于在试点改革缺乏立法上的支撑,试点评估的结果并不能反馈并对立法施加应有的影响,因此司法机关的试点并未得到广泛推行,试点评估在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中不可避免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试点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往往导致改革陷入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科学的改革方法论的指导。我国司法改革目前成效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试点、评估和改革。在自上而下推进司法试点改革的过程中,方法论与问题的断裂凸显。当前的司法改革,偏重于由上而下、系统推进,是一种整体性、大规模的改革,推行的成本很高,面临着来自各个层面的阻力,效果也差强人意。尤其是强调推行改革的决心,却缺少在科学评估机制基础上对改革效果的直接检验。改革试点缺少对改革项目动态复杂性的分析,也没有建立起外部冲击下司法体制的稳定性和变革环境下司法的适应性等多种评估标准,从而难以在不同的维度下对司法制度评价进行优化分析。

2试点评估机制不完善。在我国已经进行的司法改革试点项目中,评估机制并不完善,评估环节还比较薄弱,数据的采集方面也还面临困难,试点时间一般不够长,试点成功影响立法的例子也还比较少。过去的评价,是一种法院内部旨在推动试点项目进程的形成性评价,以及类似试点项目鉴定的总结活动。对试点效果的评价往往只是从个别访谈、座谈会、研讨会的形式来进行,多为主观感受和评价,缺乏对数据的收集、统计和分析。作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主导和推进机关的中央政法委,此次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上由政法委牵头推动。如上海市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了司法人员分类的总体方案、员额制改革的管理办法等均由市委政法委牵头,高院、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公务员局等作为责任单位。 没有建立起专门收集改革试点有关信息的机制,主要依靠各试点单位提供数据和信息。在组织架构中,没有明确成立试点改革评估工作的领导小组,也没有就改革试点建立起完整的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这种试点机制虽然也就试点改革可能导致的变量进行监控和测量,但试点效果的评价往往只是一种建立在被试点对象官方数据基础上的价值评判,其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都需要进一步深入论证。

3试点评估缺乏各层面的广泛参与。当前我国的司法改革是由中央国家机关主导、设计和推行的,在顶层设计的过程中,对各方意见调研与吸纳不足,容易招致各界对改革效果的诟詈。

首先,基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参与不够。作为司法制度的具体实施者,基层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才能最准确地体验司法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及症结所在。其次,学者在推进试点改革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司法改革过程中,需要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学者等不同学科背景的介入,才能有效整合各个领域理论对司法改革的指导作用,摸索法学研究和制度改革共生共进的有效路径。再次,民间机构发挥作用不够。民间机构对推进司法试点评估和司法改革是一股极具潜力的重要力量,如美国维拉司法研究所、我国台湾地区民间司法改革委员会,其对所在地的司法改革进程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严晓英:《民间机构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以台湾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为例》,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2期。中国司法改革要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试点评估中的优秀经验。

4试点评估效果缺乏有效检验和校正。“对发展中国家司法改革的评估,往往并没有集中在新的举措所产生的影响,而是放在了项目是否被完成,资金如何被利用上”。郑成良、孙谦:《司法改革报告――有关国家司法改革的理念和经验》,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实务部门启动的试点,其动机往往有三个方面,一是受现代司法理念的影响,如以法官精英化、职业化为目标的法院员额制改革;二是出于缓解压力的需要,如小额法庭的试点;三是为了应付绩效考核或业务考评。有的试点出现了“盆景化”,只注重应时、应景、有看点,吸引上级和媒体关注,但缺乏制度内涵,忽视制度发展的规律性,既无启发性,也无推广价值。李乐平:《创新创优不能过度“盆景化”》,载《检察日报》2012年2月28日。 有的制度虽然称作试点,但实际上是以试点的名义广泛推行。以与法官员额制同样探索人员分类管理的法官助理制度试点为例,早在1999年就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一五纲要)第33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9条再次明确提出“试行法官助理制度”。2004年9月,经会商中组部同意,最高法院正式确定在海南高院、深圳中院、北京海淀区法院等18家法院进行法官助理试点。200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西部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试点工作会议,决定从2008年_始在西部12省(直辖市、自治区)800余个基层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工作。但法官助理制度试行多年来,遭遇了很多批评和难题。在没有完整和系统地分析评估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情况的基础上,在《四五改革纲要》中明确建立法官员额制 ,《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中规定:“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并在这次司法体制改革中进行试点,却没有对以往实践中存在的利弊做出全面总结,在理论层面上对其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其反思性无疑没有得到明确的体现。

司法改革试点评估方法论和评估体系的完善,对有效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将起到十分明显的作用。由此,需要在推进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明晰司法改革试点评估的适格主体,探索形成一套验证完善、契合实际、导向明确的司法试点评估指标体系,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符合中国特色的评估工作管理体系和相关的制度机制,形成一套目标清晰、过程规范、结果客观、效果显著的司法改革试点评估的规范方式和程序,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向健康、有序、高效的方向发展,为决策层出台相关政策提供基层经验。

二、司法改革试点评估的主体、原则和方法

彻底的持续的评估是完成一个成功的试点项目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是大规模的试点工作,在全面推行之前,更需要通过科学的设计、调研、监控、分析和测算才能对试点的效果做出相对完整和系统的评价。而通过对项目每一个措施的评价,改革者们就能更好地判断它是否适合被另一个地区、甚至是另一个国家所采用。宋英辉、向燕:《关于司法改革实验项目中开展有效比较的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为建立规范的司法改革试点评估体系,需要对评估主体、原则和方法进行深入探究。

(一)试点评估适格主体的建构

试点评估主体是组织、实施、参与试点实施效果评估的个人、团体或组织。各国司法改革的领导机构和职能不同,这些委员会的性质并不是立法机构,而是一种过滤性装置。其有利于司法改革的整体性推进,便于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如英国设在议会的法律委员会,日本设在内阁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澳大利亚的法律改革委员会。参见陈卫东:《司法改革十年检讨》,载《改革司法――中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前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7页。我国司法改革的领导机构主要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2003年4月,中央政法委向中央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的请示》,同年5月,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政法各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在我国2014年推行的司法体制试点改革中,中央政法委起到了主导作用。但无论是中央政法委、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都没有专门机构担负起引导和评估试点改革的职能,对试点改革的评价也基本上都是由试点单位自行作出。这种状况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试点评估的制度、机制尚未确立,也没有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或组织;另一方面,基于其专业性、权威性的要求,司法机关往往是自己内部进行评估的制度设计,排斥社会各界及利益相关群体的参加。这种试点执行者的“自我评估”难免带有主观倾向性,说服力较弱。

在推进司法改革这一综合性系统工程的过程中,应当有一个权威性的司法改革工作机构,直接领导、规范、协调并对试点工作进行数据监控、测量、评估和分析。在对试点工作的评估中,应建立起由人大主导,各方共同参与的评估工作小组,由人大、公检法司、组织、人事、财政等机构共同派员组成的同时,还应吸纳学者代表、协会代表参加。有学者认为,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司法改革委员会,同其他专门委员会一样受全国人大领导。钱卫清:《建立司法改革委员会的构想》,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9期。 这一方案实质上是在全国人大另设了一个与其他法律委员会平行的立法审议机构,需要进行体制的突破,可能更不容易处理的是司法改革委员会与其他委员会之间职责范围的交叉问题。但从权力结构、评估权威性、评估可操作性等角度来讲,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来行使试点评估的主导权无疑具有其他部门不能比拟的优势。主要体现在:1权威性更强。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本身就有宪法赋予的监督司法的权力,可以通过评估更有效地行使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有利于对评估对象形成全面的、完整的、真实的认识和评价,可以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更重要的是,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可以在试点效果评估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相应的立法,促进司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2目标更加明确。人大可以充分利用代议机关的优势,通过利益相关群体及各界代表的广泛参与、公开的听证会、公众知情与官方反馈等方式,进一步明确评价的目标和标准,使评估工作有据可依;3结果回应性更强。通过人大主导,充分挖掘与试点有关的特别是民众评价的信息,以在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易于被不同主体接受的决策,客观评价试点工作的效果,增加评估结果的回应性。

1999年我国台湾地区成立了“刑事诉讼改革成效评估委员会”,成员由学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组成。评估的内容从改革的理念到刑事程序改革的具体制度,如法庭三方关系调整的效果。评估委员会在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对需要完善的改革内容进行修正的报告。前引⑨刘辉书,第167―168页。上海市人大针对司法试点改革通过专题调研的方式进行监督,主要聚焦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中员额制落实情况、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司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两项重点内容,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常委会听取审议高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关于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等方式开展专项监督,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也向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这种专项调研和监督具有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的性质。刘金鹏:《人大监督助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市人大对本市法院、检察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监督》,载《上海人大》2015年第12期。 考虑到试点评估的专业性、复杂性、多阶段性,笔者认为,可以在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或“司法改革委员会”之下成立专门的“司法改革成效评估委员会”,主导并专门负责各项改革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鉴于评估工作的专业性较强,也可委托外部评估主体如高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非营利组织或者专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点评估的指标体系进行构建。我国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正在孕育之中,但主要集中在政府绩效评价的领域。如兰州大学成立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心,首次由第三方组织,系统化地对甘肃省14个市州政府及39个省直部门绩效进行了评价。民间研究机构零点研究咨询集团从1994年开始进行有关投资环境的评估。

(二)规划试点评估的原则

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目的性原则。评估是对试点效果的检验,所以评估要围绕试点所预先确定的目标展开。评估者要从各种繁杂的司法信息和统计数据中尽可能寻找到与试点目的相关联的部分,然后进行归类整合分析,找到这些信息背后所隐藏的规律,以及对验证试点效果所能起到的证明作用,即所谓的目的性原则。贯彻目的性原则的关键点和难点是评估指标的设定。评估指标的选取一般应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虑,包括结果评估和过程评估。具体来说,包括满意度评估、成本评估等。满意度评估主要是针对试点制度所适用的对象进行的。在法官员额制试点评估中,不可避免要对改革效果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估,而这一改革牵涉不同的利益群体,需要在改革试点结束时,针对不同对象进行测评,保证其代表性和客观性,防止片面和偏颇。

“正义的第二种意义,简单地讲,就是效益”。[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苏力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成本评估也是试点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员额制改革为例,其推广必然会有人力、物力以及机会成本的支出,如果要说服决策机关认可一项新制度,则应当有基于科学评估基础上的成本支出、诉讼效率的说明,以便于决策者做出可行性的判断。法官总量的减少,从表面上看,提高了结案的效率,但这是建立在多名法官助理服务于同一名法官的基础之上的,这一结果是否能够代表审判效率的实质性提升?同样,法官独立决策的做法,是否与合议庭对案件合议的基础上进行决策的普遍做法相一致,经济成本能否支撑?这些问题都需要在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和思考。再比如,在员额固定的基础上,为了缓解办案压力,无原则增加法官助理,无疑会额外增加人员、机构、时间等方面的支出。应当如何从效率角度加以改进法官制度的改革,涉及到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应当在深化改革时深入研究。

2真实性原则。试点评估要求所采集数据和资料要真实可靠,评估者不能出于主观目的编造、篡改试点信息。对于一组数据中,不符合研究者预先设想的信息,也绝不能随便剔除。真实性原则要求我们在规划试点评估时,要事先确定要收集的数据范围。这实际上就是要求事先确定试点工作要检验的具体问题和事项,并相应设计能够反映试点工作进程和效果的数据系统。比如在设计法官员额制试点方案时,确定的检验重点就是通过员额制的实施对于审判公正与效率的效果的检验,因此,试点工作数据就应该按照这一改革目标设计。坚持真实性原则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注意收集有关试点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在项目的早期阶段就注意过程尤为重要。前引⑥,第113页。其次,要收集与相关人员是否支持改革所需的信息。当前的司法改革机制,让利益相关者都能平等、充分地参与讨论的社会机制尚未形成,被参与、被表达普遍存在。各方利益主体出于不同的原因而支持或反对改革,试点是一次向各方展示改革方案有效性的好机会。法官员额制的改革,牵涉或可能损害到各类群体尤其是年轻法官的切身利益,需要对他们的真实想法进行统计和分析,防止改革走向有失偏颇。

3项目主导机关与试点单位的适度合作原则。作为评估的主导机关,无论是现实中的政法委还是理论设计上的人大,都应当在明确的指标体系的指引下,设计收集数据的工具,并在此基础上对评估的结果进行分析。如何通过合作,抓住试点后不断变化的重点和目标,是试点主导机关的当务之急。

(三)试点改革及评估的方法

现有司法改革方法论研究的缺失使试点评估缺乏应有的理论基础。在坚持方法论研究的本体论立场的基础上,要坚持问题意识和后果意识,遵循问题具有方法论研究的逻辑先在性这一立场,通过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来检验方法论的有限性和有效性。选择科学的试点评估方法,首先要建立在科学的试点改革方法的基础上。

1试点改革的方法

司法改革的先后顺序和时空安排要符合国情和客观规律,遵循从易到难、由表及里、循序渐进、从局部到整体、从问题导向到系统改革、创造条件不断深化的制度变革路径。在改革的起始阶段,首先在总体任务领域内选择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可控性强的改革任务作为着力点,同时把握好改革的步骤和时机。先易后难,总结前期经验和教训,逐步推进难度大、风险高的改革。这一时序安排和结构布局,形成了不同地域、法律和政治等的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有利于司法向现代化的顺利转型。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例,主导改革的机构确定试点改革思路的具体操作步骤是:(1)以理想性的司法制度和价值理念为目标,找出当前法官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法官制度在未来发展的主导趋势或次要趋势;(2)在确定改革项目前,应通过数据统计或问卷调查等量化分析方法或调研访谈等,来具体确定法官制度改革的目标因素与相关因素,以及这一改革在未来若干时间区域内的变化趋势与可能的关系;(3)通过在开放的政策组合区域里寻找最具理性的改革方案,通过与以往法官制度的比较,提出可供选择的改革行动策略;(4)通过后期研究不断修正相关内容,或重建,最终确定改革方案的全面推行。

2试点评估的方法

试点思路正确并不意味着评估的方法也正确,方法科学是评估的前提和保障。方法科学指的是在收集到的数据范围内采用最具说服力的方式来分析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存在一种可套用于所有试点评估的公式。根据试点评估的内容和阶段,可以分为立项评估、过程评估和验收评估。评估的范围包括决策、立项、绦星榭觥⒏母锝峁、效果评价和推广机制等,需要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评估方法流程。解决试点问题的途径在于,从国家层面建立试点评估指标体系和审核机制。一项改革是否成功,其评价标准不能由试点部门自己来制定。法院内部推行的某一单项司法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的评估标准,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制定;但涉及全国范围内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如法官员额制改革这样对法官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改革,其评估标准应该由全国人大来主导进行制定。虽然中央机关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不一定比试点部门制定的更加合理,但其权威性更强,标准更统一,有利于在统一的标准上对司法改革试点的效果进行衡量。在评估实施的过程中:

首先,要获取有效信息。在试点评估过程中,获取评估信息的方法是多样的,包括文献调研、座谈、访谈、实地查勘、典型项目抽查、抽样调查等,评估的主导机关要在综合运用各种方法的基础上,确保评估结论的可靠性、全面性、客观性。要在针对研究对象文献综述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科学拟定评估指标。以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评估为例,应将注意力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官选任的标准;法官员额比例确定的科学性;法官在具体程序运作中的独立性;法官之外司法人员的积极性。

其次,要综合运用各种研究方法。项目实际情况不同,研究方法也要相应调整。对定性指标,可采用分档打分法和列举法;对定量指标,首先根据指标数据取值范围确定量化标准,再进行无量纲处理。评估者必须对各种数据进行反复、认真的分析和比对,探究和验证各数据之间可能存在的潜在联系,并通过科学的方法揭露和证实这一联系。其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是比较。如果试点执行机构主张试点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比原有制度更好的效果或解决了司法实务中的问题,则必须有相应的试点数据和信息予以支持。这时,非试点的情境对比就是必不可少的。除了试点前后的比较,根据试点的具体情况,开展比较的基本方法还可以有试验组与对比组的比较、试点数据与公共数据的比较等。比如,对某一试点的考察,可以进行横向比较、纵向比较、不同单位相同时期或不同时期的横纵向考察。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展示制度试验的效果。宋英辉等:《法律实证研究本土化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0―199页。在试行改革半年后,上海法院对四家法院改革试点作了一个总结:四家先行试点法院直接由主审法官、合议庭评议后裁判的案件比例均达到999%,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比例仅为01%,直接由主审法官、合议庭评议处理的案件数及占比,院、庭长参与办案数都有较大提升。就这一指标而言,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

再次,要选择适当的实证研究方法。实践中主要有抽样调查、座谈、访谈、实地查勘、抽查等几种实证方法。如对法院试点改革的相关利益群体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如在法官员额项目中,可以针对不同群体进行问卷调查方法。但这一调查对样本数量和完成质量都有较高要求。也可以在遴选深度访谈对象的基础上,以座谈会的形式进行深度访谈。或者到法院实地查勘调取相关统计资料和信息,在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司法改革试点评估的运作机制

一项被引入的制度或者变革后的制度必须与旧的制度系统具有兼容性,并与旧的制度系统协调。否则,将产生强烈的异质排斥。相对于前期的审判方式、法官等级改革等,法官员额制改革涉及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其推行的难度和变形机率都会更大。为此,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健全试点改革的评价机制,根据对试点效果的测量和评估的结论在改革中逐渐调适,避免陷入改革的误区。

(一)试点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我国目前试点评估主要以定性的理论研究和价值判断为主,应该遵循由理论定性层面逐渐向定量层面过渡的原则。在试点评估中,除了关注其价值评判标准是否合乎要求,注意哲学、意识形态等对司法制度建设的影响,还应充分关注成本、效益等物质因素的考量。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过程中,应该着重考虑如下因素:1效度。即评估指标选择的正确性程度。法官的职业化程度的衡量指标对法官的要求是多方面的,既包括法官履行职责的职业意识和必备的职业技能,也包括法官区别于其他行业的职业道德以及相对尊荣的职业地位。[美]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这也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目标。上海法院员额制试点改革过程中,对四个试点法院审限内结案率、一审服判息诉率、二审改判发回率、申诉率等指标作了对比统计。但仅仅这些指标尚不能满足指标体系效度的要求,在设计指标体系的过程中,还需要根据法官选任的专业化程度、司法决策的民主化程度等几个方面进行,以有效体现指标测量的效度。2可理解性。指标表述的通俗易懂是评估指标设计的基本原则,以使改革决策者、政策执行者能够完全理解试点改革所需要通过指标达到的目标。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法官遴选制度改革、量刑规范化改革、调解制度改革等等,都可以通过指标体系的合理设计体现出来,并通过具体的指标进行量化。3.完备性。评估者所设立的评估指标是一个完整的系统,通过多个指标并设置不同的权重来全面对评估对象进行衡量,而不是通过一个指标来界定评估标准。比如,司法效果的公认化,其二级指标应包括多个维度的测量,包括法院内部不同群体、律师、当事人、社会公正等。4信息资料的搜集成本。试点评估需要大量收集改革的相关信息,以对改革效果进行评析。但在设计指标的过程中,要充分考量可能付出的成本,而且相对容易获得。指标也并不需要十分完美和准确。

(二)司法改革试点评估的期限和步骤

维拉司法研究所认为比较理想的改革试点项目应该至少持续3年。龚珊:《司法改革方法的本土化探索――以人民监督员实证研究项目为例》,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2期。根据当前我国法院员额制改革的具体情况,因为牵涉到多数法官的利益,其效果可能要在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出来,因此时间不能太短,应在连续监控的基础上进行评价。面对错综复杂的利益斗争与盘根错节的利益链条,必须充分论证,在确定改革项目和目标计划的基础上策划试点评估,制定出一套程序科学、方法得当的顶层设计方案和行动方案。司法改革试点评估的步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评估方案、资料收集、现场调查、资料整理、编制报告等。

1制定方案。设计调查提纲及调查问卷、座谈方案等,明确评估方法、手段和内容,并组织专家对指标设计进行研讨、修改和完善。

2资料收集。收集开展试点所产生的各种数据、信息、文件、资料等。在此过程中,要注意掌握持续的反馈信息,对试点过程中发生的情况有全面清楚的J识。

3现场调查。评估人员在试点区域开展实地调查,进行监测评估,获取第一手资料。通过督促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及时发现问题和偏差,并预测潜在的薄弱环节,将结果及时反馈给评估主导方。

4资料整理。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审查、整理、录入、汇总、计算、分析等。

5分析比较。通过对建立样本法院的抽查和试点项目进度、资金、案件质量、审判管理的检查,分析比较试点实施前后法院运行变化的情况,总结试点的经验教训,了解试点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试点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

6编制评估报告。综合采用各种评估方法,包括统计分析、综合评价、参与式评价、对比分析等,在综合考量各类数据和权衡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客观评价试点项目的效果,认真编制评估报告。

(三)司法改革试点评估的结果运用

评估总结报告编制完成后,并不意味着评估进入结束阶段。相反,大量与评估结果有关的反馈、修正、调整、制度推广机制才刚刚开始。

1分析总结试点评估情况

评估时,要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对试点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难点在于在设计评估方案的具体过程中,由于立场的不同,难免与试点法院、不同级别的法官等产生意见分歧。比如,这次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确定的法院省级直管管理的规模与幅度到底应该有多大;法官遴选委员会组成是否合理?法官分类管理改革中各种关系的处理和资源的整合问题;如何从现有体制顺利过渡到省级人财物直管体制,以及需要进行哪些配套的改革;如何有效规避“省级直管”带来的各种风险?这一系列问题的讨论,对于试点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无疑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何更好地为法院制度提供坚实的实践支撑,亟需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做出回答。

2评估再试点工作

目前,我国司法改革试点的再试点工作基本没有得到有效推行,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予以保障。根据我国司法改革的具体情形,一般可以在制度试点结束后进行第一次评估,根据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改进状况,决定是否需要再次试点。在对试点方案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研究分析改革试点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以为全面推进改革做好准备。

3制度的全面推V

小规模试点的成效并不意味着改革措施的普遍有效,必须谨慎制定具体策划,由专门的机构协调。前引。 在区域差异巨大的中国,全面开展改革的试错成本是十分巨大的。如何通过试点的推行,从知识层面上把握司法改革与社会多种因素之间的协调关系,这种尝试其意义是巨大的。制度的全面推广需要一个漫长的知识传递过程,尽管从司法独立与职业尊荣的角度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度具有存在的正当性,但其合理性需要通过试点评估进一步论证,以更好地使司法人员的资源配置与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相契合,这是需要我们直面的现实命题。

四、结语

按照渐进改革所应该遵循的“社会风险小于或等于社会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基本逻辑,在转型的高风险期,应该避免出台高风险的法律改革方案,以期降低转型风险,用相对低风险的改革项目化解转型风险。蒋立山:《法治改革的方法论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4期。在风险高发的社会转型期,应重点考虑如何从更为宏观、更为整体、更为历史、更为现实和比较法的角度去发展和塑造司法制度的具体路径和操作模式,在推进试点评估的基础上大胆地思考和探索。在日益沉重的案件压力之下,法院及其人员的效率化需求构成了司法试点改革的动力机制,近年来确定的多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从理论上讲具备实践的意义和价值,但关键是要通过科学的机制予以推行,并充分关注和平衡改革推进过程中各方实际利益的得失。在这一探索的推进过程中,需要有科学完善的评估机制作为保障,才能使司法制度的改革在试错的过程中,以建构现代化司法制度为战略突破口, 遵循由司法机制改革到司法结构改革再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时序特征和结构布局渐进拓展,不断修正存在的问题,推进司法制度的良性进化和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