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公司工作总结范例6篇

农业保险公司工作总结

农业保险公司工作总结范文1

一、总体要求

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保费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水稻种植户的积极性,促进水稻生产。

二是市场运作。我市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业务,按省的统一部署,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市分公司”)为唯一经办机构。在市场化经营的前提下,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三是农户自愿。必须坚持农户缴费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农户和组织等缴费参加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

四是协同推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妥善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积极推进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

二、参保对象

被保险人为水稻种植者(包括农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原则上以自然村、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整体参保或连片参保,参保登记列表时细化到农户或独立承包经营单位。

三、进度安排

我市全面铺开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必须大力发动种植户积极参保,只要水稻种植者(含农户、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愿意交费参保,承办保险机构均应受理。为促进全面铺开,加大推进力度,明确各县(市、区)完成农户交费参保的任务基数:

各县(市、区)要选择水稻种植面积较大的镇(街)、村、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作为率先推进的切入点。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园区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种植户集中投保。县、镇、村各级要加大推动和服务力度,尤其是镇、村级要发挥贴近农民的主力军作用,积极推进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想方设法提高种植者交费参保的覆盖率。

四、工作流程

1、普通种植户的参保流程。普通种植户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承包者,即普通农户。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整村100%造册组织投保,参保面积要与种植户承包面积相符。原则上,要求同一村委会的所有自然村均应同时参保。自然村负责据实填写好参保水稻面积清单并收取种植户自负部分保费后,上交村委会;村委会经核实、汇总已收保费并填写好本村的承保明细表后,上交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核实、汇总并填写好本镇(街)的承保明细表后,统一向当地人保财险公司(县级支公司)办理参保手续并缴交农户自负部分保费。经办保险公司审核投保单和统计汇总资料,收取保费后以镇为单位出具正式的保险单及发票,并以村委会为单位附参保水稻面积清单,参保面积清单具体明确到自然村和农户。各县(市、区)必须于每年4月10日前完成当年早造和8月10日前完成当年晚造的投保工作。

2、规模种植户参保流程。规模种植户指从农户中承包水田进行规模化水稻种植的自然人或组织(含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等),一般以水稻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视为规模种植户。规模种植户可单独作为投保人向当地人保财险公司(县级支公司)投保。经办保险公司要明确专人提供服务,审核投保人的投保单和提供的水田承包合同、原农户水田承包经营权证等资料,做好统计汇总,收取投保人自负部分保费后出具正式的保险单及发票交投保人。经办保险公司在受理规模种植户的投保后,及时向涉及的镇通报情况,避免统计重复。

五、保险责任和范围

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其保险责任为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生效时间以保险公司正式出具的保险单起保时间为准。

六、保险费及财政补贴标准

按《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办发〔〕18号)和《关于调整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负担比例的通知》(财农〔2010〕393号)的规定,保险金额为每造每亩300元,保险费率5%,即每造每亩15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补助65%,即9.75元;按市县两级财政共负担15%且市级财政负担不低于50%和精确到分的要求,市级财政负担1.12元和县级财政负担1.13元;种植户承担20%,即3元。保险费由人保财险分公司专账管理,定向使用。

七、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

1、填写承保明细表。人保财险各县(市、区)支公司签单当月结束后,于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好本地区承保明细表并送当地农业局核实确认后,报人保财险市分公司,再由人保财险市分公司审定汇总后,送市农业局核实确认。经市农业局核实确认后,交回人保财险市公司办理市、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拨付手续。

2、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拨付。人保财险各县(市、区)支公司填写好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县级保费补贴拨付的申请,附经市农业局核实确认的本地区承保明细表,报送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保费拨付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把属于本级财政应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当地人保财险公司账户。

3、市级财政保费补贴拨付。人保财险市分公司填写好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市级保费补贴拨付的申请,附经市农业局核实确认的全市承保明细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保费拨付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把市级保费补贴资金划拨到人保财险市分公司专用账户。

4、中央和省财政保费补贴拨付。由人保财险市分公司会市农业局等按省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八、风险管理

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执行“有限责任,风险共担,最高赔付,总额封顶”的原则,实行最高赔付限额制。承办保险公司的最高赔付总额为全市当造全部水稻种植保险保费收入的2倍。

九、赔付处理

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人保财险分公司统筹赔付。

1、理赔标准。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免赔率)×保险费缴交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分孽期每亩保险金额×40%

拔节期—抽穗期每亩保险金额×70%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每亩保险金额×100%

2、报案程序。若参保的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损失时,先由被保险人向当地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报告,由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将各村水稻受灾情况进行汇总向当地县级人保财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会同农业部门根据受灾情况采取现场查勘核实及重点地区抽查的方式,确定保险水稻损失率,并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3、理赔服务。一般案件由保险公司与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会同村委会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及时取得被保险户主(或其授权的代表)确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计算。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县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当地经办保险公司会同当地农业部门、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查勘定损,会商合理解决。遇到争议未能解决的,提请市农业局、人保财险分公司会商解决。市级会商解决不了的,或不服市级会商解决意见的,可由被保险人或承保公司提出诉讼解决。

4、免赔率。一是水稻种植保险执行起赔点为20%,其中规模种植户以所承包的每个农户的水田面积为单位执行起赔点;二是水稻保险绝对免赔率统一确定为10%。

5、赔偿处理。如发生保险责任的损失,经核定损失程度后记录在案,在当造水稻成熟后确定最终损失程度,统一兑现赔款。

如果总赔款在全市当造保费收入2倍以内的,计算公式为:

个案赔款=核定赔款

如果总赔款超过全市当造保费收入2倍的,按封顶系数比例赔付。计算公式为:

个案赔款=核定赔款×封顶系数

封顶系数=总保费收入×2÷核定总损失金额。

十、理赔公示制度

查勘定损后,经办保险公司在出险地镇(街)和村委会将理赔明细公示一周,如无异议,由经办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把理赔款兑现到投保人指定账户,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再予以赔付。

十一、工作经费

承办保险公司的运作经费由保险公司负责。市县两级政府要拨出专项工作经费以推动工作开展。根据函〔〕86号文件精神,人保财险各县(市、区)支公司从专项保费收入中提取3-5%作为经营费用,在有合法手续及票据的前提下,转帐支付给直接参与协保协赔的工作人员。

十二、工作要求

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是中央、省、市、县强农惠农政策、保障粮食生产供给的又一重大举措。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县两级政府授权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人保财险市分公司和各县(市、区)支公司要切实做好承保工作。

农业保险公司工作总结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保财险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为主体,以“三农”保险“五公开、三到户”(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为重点,在市、乡、村三级建立“三农”保险服务体系,提高农业保障水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帮助农民增收致富。

二、基本原则

㈠政府引导。通过制定农业保险政策,运用财政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引导、鼓励广大农户自愿投保,保险机构承保。

㈡自主自愿。农民和种植、养殖企业是农业保险的投保主体,享有自主投保的决定权。

㈢市场运作。按照市场化保险的规则投保、承保。

㈣协同推进。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协同有序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努力,实现“市有领导小组,乡镇有办公室,村有服务站点”和“‘三农’保险覆盖率比上年增长10%”的目标。

㈠市“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㈡乡镇“三农”保险工作办公室。由各地依托乡(镇、办)经济发展办公室、财经所及涉农部门组建。乡(镇、办)分管农业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财经所及涉农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财险公司选聘一名专干,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㈢村“三农”保险服务站点。由开展“三农”保险业务的村建立。财险公司从村干部中选聘一名“三农”保险协保员,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保险工作专干、村协保员在各乡(镇、办)和财险公司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选聘标准和程序由乡(镇、办)和财险公司共同确定。

四、实施步骤

㈠启动阶段(月20日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地各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保险知识和“三农”保险政策,营造深厚氛围。

㈡实施阶段(月21日至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完成乡(镇、办)“三农”保险工作办公室、村“三农”保险服务站点的机构建设、人员选聘、制度建设等工作。

㈢验收阶段(月1日至15日)。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形成书面材料,于月5日前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地“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措施

㈠明确职责。财险公司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开展“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宣传推广相关险种,做好承保工作;与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具体险种防灾防损和灾后赔偿工作;迅速开展农业保险灾害损失的查勘、定损,做到应赔尽赔,足额到户。

农业、畜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民做好灾情疫情预防;向财险公司提供辖区内灾情疫情信息,协助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承保后的防灾防损以及灾后查勘定损工作;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数据进行监督、确认,协助确定损失程度及损失原因;积极引导、鼓励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者参加“三农”保险。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三农”保险的财政政策统筹指导工作,落实“三农”保险财政支持政策,安排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根据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对气象原因造成的风险做出评估;配合财险公司建立“农保气象灾害预警平台”和“农保灾前预警用户群组”,及时气象信息。

宣传部门负责农业保险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目的、意义、保险方式和政策措施,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农业保险公司工作总结范文3

一、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农业经济发展保持良好势头。但是,我市地处东南沿海,属自然灾害多发区,目前我市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还不强,农民“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大力提高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必须进一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符合广大农民群众多年来的心愿,有利于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稳定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有利于完善农村保障体制,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符合WTO规则“绿箱政策”,有利于改革农业补贴方式和救灾救济方式,建立市场化的新型防灾减灾机制;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符合中央作出的统筹城乡发展的决策部署,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因此,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抓好试点工作。

二、正确把握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

我市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采取“政府推动+共保经营”的运作方式。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动,把农业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政府给予政策性支持,保险公司负责市场化运作,农民自愿参与,其中政策性支持主要包括财政补贴、以险养险、政策指导推动等。

(一)基本原则。以促进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稳定农村社会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有限风险与责任分担相结合。实行低保障起步,保大户大灾为主,实施全省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封顶方案,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可持续发展。

(二)参保险种标准。保险业务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责具体经营。试点阶段我市准许参保的农险品种为水稻、蔬菜(瓜果)大棚、生猪、鸡、鸭5种。水稻每亩保险金额400元;蔬菜(瓜果)大棚每亩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大棚内种植的蔬菜(瓜果),其中叶菜类每亩保险金额为200元,非叶菜类每亩保险金额为600元,瓜果类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种猪每头保险金额最高1000元,育肥猪每头保险金额最高600元;肉用鸡保险金额为10元/只,种鸡和蛋鸡保险金额为20元/只;肉用鸭保险金额为8元/只,种鸭和蛋鸭保险金额为20元/只。

(三)参保对象和条件。保险对象主要面向农业龙头企业、规模经营种养大户和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水稻要求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蔬菜(瓜果)大棚5亩(含)以上、母猪要求养殖10头以上、育肥猪要求每批50头或年出栏200头以上、鸡和鸭要求单个场(户)存栏种鸡(鸭)或蛋鸡(鸭)2000只以上或存栏肉用鸡(鸭)8000只以上。原则上要求各乡镇各险种参保面要达到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总数的50%以上。

(四)补贴办法。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投保人一定的保费补贴,其中水稻保费补贴80%,蔬菜(瓜果)大棚保费补贴50%、大棚内种植的蔬菜(瓜果)附加险保费补贴50%,生猪、鸡、鸭保费补贴60%。保费补贴等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每年补贴资金结余部分及时转入专户,用于以后年度的“以丰补歉”。

(五)风险管理。实行全省范围内农险风险责任在当年全省农险保费5倍以内的封顶方案,承担在此以内的保险赔付责任。市共保体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专户,原则上所有农险业务和经核定的以险养险业务,均纳入专户管理。全市农险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的2倍以内,由共保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2-3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1比例承担;赔款在当年农险保费3—5倍的部分,由共保体与政府按1:2比例承担。政府承担的超赔责任由省与市财政参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分担。

在全市农险赔款总额超出当年农险保费5倍的情况下,实行先预摊、再年终结算。

(六)投保受理。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取由当地乡镇、村共同负责,由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协办小组负责登记、造册、收费、统计和汇总,收取保费统一送交*人保财险支公司。保险公司按实收保费5%支付费用。

(七)报案处理。*人保财险支公司接到投保人出险报案后,要及时派人会同乡镇农业保险协办小组人员做好立案、查勘、定损等工作。如遇争议,按照乡镇和市的顺序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由投保人向市人民法院。

(八)理赔支付。当灾害发生时,*人保财险支公司须按保单列明的赔偿责任和限额及时进行查勘定损、确定赔付金额、支付农险赔款。赔付分两次进行,先由*人保财险支公司向投保农户支付核定损失50%的预付赔款,再在保险年度末统计全省全年总赔款后,进行个案清算。全省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的5倍之内,则按核定的赔款扣除预付赔款后全额支付;若全省全年总赔款超过了全省农险保费的5倍,则个案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全省农业总保费×5/全省总赔款),减扣预付赔款额。在操作中,要实行保单明示,即对“全省全年总赔款在农险保费5倍以内按核定损失全额赔付,超5倍以上按年终核定比例赔付”的理赔责任进行明列,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三、认真落实试点工作的配套措施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市政府与有关乡镇签订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项目责任书,明确工作目标和职责,并列入年终目标考核。

(二)增开信贷业务。为促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把农业生产者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享受各类政策扶持、信贷支持的重要条件,对投保人在财政扶持、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优先。市农村合作银行要开展保单质押业务,投保人凭保单可申请办理质押贷款。

(三)建立工作机构。各乡镇要建立由分管副乡镇长为组长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和协办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乡镇农技站、财政办、政法办等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协办小组成员由乡镇农科员、畜牧兽医员、政法办人员等组成,其职责:一是协助*人保财险支公司代收保险费、报案查勘和理赔定损等工作;二是公正做好赔偿争议的调解工作。为促进协办工作的开展,市里将建立必要的工作激励和责任约束机制。

(四)支持以险养险。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全市范围内凡有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车辆险、综合财产险等统一由市共保体承保,保险费率按省保监局指导费率承保。在加强引导和参保者自愿的前提下,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市共保体开展农村建房险及其他涉农险业务。

(五)建立预警机制。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的风险预警和运行监险体系,共保体在每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将赔偿分摊表及清单等资料报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方面做好监审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一要建立领导机构。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确保全市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建立了由胡成剑副市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事务。市农业局组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具体落实工作。组建*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核损理赔专家小组,由人保财险*支公司和农技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指导和帮助乡镇做好重大理赔纠纷的技术裁定和争议调处工作。各乡镇要将试点工作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有关领导要深入调研,了解实情,周密制定工作方案。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成员职责,认真抓好具体实施工作。

农业保险公司工作总结范文4

显然,将中国农民保险制度建立的希望寄托在外国公司身上是不现实的。法国国内农业保险的开展尚且需要政府的补贴,安盟在中国做农险难道由法国政府来为中国的农民进行补贴?

无论安盟的动机何在,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农业保险正深陷“鸡肋”困境。农险新生路在何方?今年6月,在北京,一场由原人保农险部的老同志掀起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展开,他们提出了农险互助的新模式,但由于地方政府的态度冷淡甚至恐惧,新模式正面临存亡考验。

人保农险老将转战农险新战场

做农业保险,只要不赔钱我们就做,有的时候社会效益要比经济效益更重要,公司要看得长远一些。

6月15日,得知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做有关农业保险的试点方案后,记者在第一时间采访了刚刚从陕西、内蒙古等地调研回来的公司相关负责人。

“江泰为什么要做这项商业保险公司都避之不及的工作?”这成了我们的第一个话题。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自1982年我国开始开办农业保险以来,截至2002年年底,近21年来,农险累计保费收入仅83亿元,赔款支出为70.4亿元。再加上其他各项支出,农业保险整体处于亏损状态。

“首先是因为我们本身都是农家子弟,在我们年轻的时候亲身经历过自然灾害带来的颗粒无收的悲惨经历。”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国土农林风险部总经理郭永利告诉记者,“我们这次去陕西洛川县也了解到,盛产苹果的洛川是一个雹灾多发县,每年都有10次—30次冰雹,成灾的有四五次,有些地方连续2年重灾,当地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是存在的。”

可是对于一家商业运作的公司来说,没有也不可能因为一份感情而承担起不该由自己承担的社会重任。对于记者的追问,郭永利稍作沉思后说,关牧村唱了很多的好歌,并没有赚到很多的钱,可是她赢得了很好的社会声誉。对于江泰来说,做农业保险也是这样,只要不赔钱我们就做,有的时候社会效益要比经济效益更重要,公司要看得长远一些。

郭永利私下告诉记者,他原来在人保干了将近20年的农险,从最基层做起,对于农村工作有着很深的体会。人保逐渐退出农险市场后,农险部也就解散了,他去了一家保险杂志社编了三年的杂志,直到今年3月江泰公司将他们重新组织起来。

农民互助共济成乌托邦?

对农民实行什么样的补贴,补多少,怎么补,这些都需要一个宏观政策。地方政府本来就不想做这件事,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农业保险的思路再好也只是一个“乌托邦”。据郭永利介绍,江泰的想法是:把农民联合起来,走互助共济的路子。

“1998年的洪水给全国农业带来的损失为6000亿元,平时每年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也不低于600亿元,任何一家商业保险公司都难以承担如此巨额的损失。在国外都是由政府向保险公司提供财政补贴,在美国、加拿大每年都有一笔相当可观的农业基金,哪家保险公司为农民服务这笔资金就补给谁,这样一来,你这家公司不愿干那也没关系,想干的公司多的是。”郭永利说,“但是在目前国内各级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必须思考新的出路。”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农业保险,有些地区相关部门在每年年初采取摊派的方式:人保,你今年办一点;某某公司,你是我们省的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你也得办一点。

“关系到8亿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怎么能够这样草率了事?”一位业内人士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商业保险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费用太高,一般来说,按照10%的费率计算,农民投保1000元的保额需要交100元保费。”

郭永利说,按照江泰的思路,采取政府财政贴一点、农民交一点、农产品经销受益单位出一点的多点结合方式来减少农民对于保险费的支出。相对于商保来说,这种方式要灵活得多,比如说,按照费率商保必须是交10块保100,那么互助就可以交3块保30,从低保障、低保费做起,逐步提高保险保障的水平。从承保条件上讲,当保险资金不够赔付时可以实行比例赔付,灾大的时候先赔付6成,然后等到灾小的年份再补上剩下的4成。商业保险一旦当年没有赔付的话相关的保费就变为了保险公司当年的利润,但是按照江泰的模式就是把农业保险当年的节余留在地方积累,逐年滚存。郭永利认为,“农业技术、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是农村社会的三大支撑,按照江泰的做法可以将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有机地结合起来,解决其中的两大问题。”

据记者了解,天津静海县、山西太谷县、黑龙江尚志县等许多地方都出现过自发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但是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和保险机构的管理技术服务而自生自灭。所以这次江泰非常注意寻求政府的支持。

“现在我们已经向河南、广东、内蒙古、陕西等地的政府机关递交了提供农业保险经纪服务的申请,一旦获准,试点工作马上就可以开始开展。”江泰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江泰公司承认,在这个系统工程中,政府这个环节是最重要的。对农民实行什么样的补贴,补多少,怎么补,这些都需要一个宏观政策。现在牵涉到让农民拿钱的问题是个很敏感的话题,在陕西做调研的时候,有的地方干部就直截了当地说:“这是根高压线,我不跟你干,跟你干了我这个县长就白干了。”“地方政府本来就不想做这件事,所以中央政府应该有所作为。”业内人士认为,“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农业保险的思路再好也只是一个‘乌托邦’。”

保监会:任何模式都可以尝试

农业保险的试点模式大体有七种,保监会的态度是农险任何模式都可以去试。江泰的方案有没有可行性就看当地的政府、与农民相关的企业有什么样的态度了。

记者就江泰思路的可行性问题采访了中国保监会财险部主任刘京生。刘京生表示不会发表评论。他说,保监会的态度是农业保险任何形式都可以去试。江泰的方案有没有可行性就看当地的政府、与农民相关的企业有什么样的态度了。

刘京生透露,目前农业保险的试点模式大体有:一是政策性公司经营模式,即地方出资设立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如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是相互制公司模式,如在农业互助合作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这一新的组织形式的探索创新。三是商业性公司代办模式,如通过保险公司、农村金融机构或两者相结合开展农业保险的代办业务,如吉林省榆树市的元葱保险。四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目前中国人保、中华联合等保险公司在不同省份开展了部分种养殖保险。五是外资公司经营模式,如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借鉴国外做法,研究提供适合农村、农业和农民的一揽子综合保险产品。六是互助合作经营模式。七是再保险运作模式,我会要求国内中外再保险公司跟进研究利用再保险机制,制定农业再保险分保方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刘京生认为,目前,业界已就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原则和框架形成了共识:一是现阶段我国开展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搬外国的任何一种现成模式,不可能完全依赖国家财政补贴,不可能走单一主体经营的道路。二是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应实行多元化的组织形式。三是农业保险业务应区分为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可获得相应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商业性业务可由保险经营主体按照商业化原则经营,享受中央税收和地方财政优惠政策。四是开展农业保险应以地方政府为依托,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形成中央、地方两级合力。五是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下,应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六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先试点,再逐步推广。

“保监会掌握不了执行的问题,还是需要更高一级的政府部门来协调处理农业保险的问题。”业内人士指出。

“上海模式”效仿难

2003年,上海将农业险补贴列入公共财政体系,每年的市区两级的财政补贴,约占上海农业险总保费的25%.由于有了财政补贴,上海的农业保险费率不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农业险投保面有了大幅提升。

在业内人士看来,现有的几种模式中,安盟真正的目的是借助西部大开发登陆中国内陆人口大省四川。外资保险公司看好的其实是我国的“大农业险”,也就是说“农村保险”市场。进一步说,外资保险公司的“如意算盘”是通过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吸引农民参加农业保险之外的财产险和寿险。安盟保险向农户提供的将是“一揽子保险产品”,包括房屋、机械、牲畜、收获方面的财产保险,职业工作和个人生活中的责任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等。而上海模式显然学起来也不是那么简单。

据记者了解,随着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获准成立,一些地方也在准备成立农业保险公司。但是,业内资深人士认为,无论是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地组建农业保险公司还是地方政府成立农业保险公司条件都不成熟。“上海的情况比较特殊,属于大财政小农业,而且上海的气候相对来说比较好,属于风调雨顺的地方。”该人士具体介绍,从1991年起,上海将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列入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条件之一,采取“以险养险”的方法,将农村建房险列入农业险范围,用农村建房险的收入弥补农业保险的亏损,一年大约有2000多万元,并授权委托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险部负责独立经营,建立了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管理委员会,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开展。

农业保险公司工作总结范文5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司;制度建设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着力解决“三农”问题,打造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该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将对保障农民健康,提高农村卫生发展水平发挥重要作用。但在政府部门直接主导运作下的“新农合”制度,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其中尤以农保管理资金投入不足、运行成本高;医疗保险专业人员匮乏、医疗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等问题日显突出。本文探讨将商业保险公司引入到政府承担责任的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利用保险公司和保险机制进行农民医疗保障的探索,创建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新模式。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难点

1.资金筹集量少,保障水平低。当前合作医疗有限的政府投入及较低的农民收入和迅速增长的医疗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少量的农民缴费和昂贵的医疗费用及较高的发病率使“保大病”目标在很多地方实际上难以实现,一些地方合作医疗封顶线很低,难以保障农民发生大病时的医疗需求。

2.管理成本高,县(市)级财政压力大。在地方卫生部门主管的新型合作医疗中,管理费用一般要占到总经费的10%以上。中央政府为防止地方政府因为财政困难挤占合作医疗资金,规定合作医疗的管理费用不能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这样一来,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维持费用就必须从同级卫生经费和财政中予以支付。受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影响,县乡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下降,合作医疗管理列入县级财政支出,使县级财政压力进一步增大,尤其对财政困难的贫困县。为筹集合作医疗资金,部分乡镇甚至挖东墙补西墙,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面临隐患。

3.缺少专业技术与管理资源,管理能力较为薄弱。农村医疗保险的建设是一个科学的系统工程,从医疗服务基础数据的搜集分析、保障范围和给付标准的设计、到费率的厘定等都需要专业的保险知识和精算技术,这些专业技术资源是政府机构和地方卫生管理部门所不具备的。此外,农村医疗保险的管理涉及到参保人身份认证、赔案理算、赔付结报、定点医院管理等环节,这些环节需要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处理。这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难以胜任的。从目前的试点地区看,一些地方合作医疗基金没有严格实行“钱账分离”的基金管理结算办法,经办机构管账又管钱,直接进行账目审核和现金结算,基金安全存在潜在风险。一些试点地区制定的试点方案不够科学、合理,出现基金沉淀过多;而有些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区段和比例设置不够合理,使得住院医疗补偿基金沉淀或者超支;有些则在费用报销上限制较多,手续程序繁杂,而由于具体操作的合作医疗资金又不多,农民享受的报销范围和幅度都不大,对于患大病,所报销的费用根本无济于事,无形中挫伤了部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践探索

目前,我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新农合试点工作,它们是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人寿、中国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诸多公司的实践中,“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引起关注。江苏江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筹资,镇政府负责征缴保费,市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业务管理,商业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又如,河南省新乡市是我国第一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级市,2004年确立“政府组织引导,保险公司承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当地合作医疗办公室监督管理”的运作模式。保险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主要提供日常管理服务,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时间不长,收到很好效果:一是提高了保障水平。目前,江阴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大病补偿最高可达6万元,医疗费报销比例也从开始时的14%提高到目前的30%。从2006年开始,参保人不仅可以报销部分住院费用,在各镇社区卫生院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也可以按比例报销。二是降低了管理成本。江阴市政府财政部门经过测算认为,如果由政府直接办理基金结算和支付业务,每年的管理成本需要800万元。如今政府只需为农村医保管理中心提供不到400万元,用于人员开支和办公费用的财政支出节省了一半。新乡市农村合作医疗移交中国人寿新乡市分公司后,全市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从544人减少到50人,运营费用从1038万元减少到300万元以下。加上政府支付给人寿保险公司管理费用(为保险费的百分之一,100万元),政府支付的管理费总额大体为400万元,节约至少600万元左右。三是提高了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在县(市、区)建立新农合业务管理中心,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服务窗口,聘用医保专管员或驻院代表,建立电脑信息技术平台,形成“以定点医院为基础、以医保专管员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手段”的审核报销管理体系。医保专管员通过服务窗口和业务管理中心之间的电脑联网,将参合农民的有关报销信息传送到业务管理中心,经专业人员审核后,及时完成报销支付。农民领取补助的时间由原来的10—20天缩短到目前的不超过30分钟。四是保证了资金安全。新型合作医疗按照全国一律的管理模式,以县为单位,由县政府集决策、经办、管理、监督多重角色于一身,不仅仅直接管理发生困难,更难的是由县政府直接管理基金,公共权力不受制约,难免发生基金挪用、滞留等问题。而保险公司则有一套按规定收到资金当天上递、支付资金定额补差的管理制度,即保障资金存放安全又保证了资金使用快捷。如,在河南新乡,中国人寿新乡分公司市县两级公司在农行开设了9个专项账户,用于新农合资金的收支结算。政府将新农合基金划拨到保险公司专项账户,实现新农合基金和政府其他资金的有效隔离;新乡分公司再将资金上划到总公司,总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利用“网上银行”系统进行资金上缴和下拨,实现远程监控和实时到账。

三、商业保险参与是化解“新农合”制度困境的必选之策

一般认为,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属于私人保险范畴,在我国被称之为商业保险。它与社会保险属于本质特征完全不同两种制度。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险以保护遭受社会风险的人群,尤其是贫困群体为目的。商业保险以市场方式运作,社会保险由政府直接经办和管理。问题是,在当今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我们如何认识和

理解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的关系,包括社会保险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并列对立性的还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鼓励性关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主导和管理下,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的农民大病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而非私人保险,按照以往的经验,凡社会保险都由政府和直接隶属政府的事业机构承办,保险公司能否经办和如何经办这类保险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的实验,开创了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保险的新制度形式。

从世界范围看,鉴于经济全球化、失业率增加、人口老龄化导致非生产性人口比例上升等原因,全球的社会保障制度均出现了财政困难。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利用民间保障制度来化解社会保障的危机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一些发达国家从80年代开始,纷纷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的趋势体现为三个转变。一是从政府统包和单一的社会保障,转变到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二是从政府垄断运作,转变到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宏观调控、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经营;三是从政府是社会保障的提供者,转变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者和监督者。在美国,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很低,绝大多数人口都被民间保险制度所覆盖。1989年,韩国实现在政府管理下的强制性全民健康保险,其中商业保险计划覆盖了全国90%的人口,政府只为购买不起商业保险的穷人(约占人口的10%)提供免费健康保险,同时也为特定人群购买商业保险提供一定补贴。通过这种公私并举的方式,韩国全民健康保险的实现并没有对宏观经济发展增加任何重大负担,也没有明显损害特定行业发展或给小型企业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从韩国经验看,商业健康保险计划在建立强制性全民健康保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说明政府在为国民建立健康保险努力中并不一定要排除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

就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而言,政府应当在管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继续为农民参合提供补贴,但具体组织、运营过程并不一定完全由政府操办。这其中的原因是由于设置新的政府管理机构不但额外增加地方政府财政负担,特别是使税费改革后十分困难的县市财政雪上加霜,而且工作人员能力和软硬件设施等也很难在短期内达到工作要求,造成管理效率过低,成本过高。此外,政府身兼监管者和操作者的双重身份,很难避免基金被套取、挪用、截留的可能性及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与此相对应,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方面拥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多年来,商业保险公司在医疗产品开发与推广、核保、理赔及医疗行为规范,管控等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上,已积累了大量经验,通过引入商业医疗保险的专业经验,合理设计保障内容,科学测算费率,可降低农保业务的经营风险。对商业保险经营主体而言,积极参与“新农合”制度建设,可将服务网络进一步延伸至农村地区,为培养潜在的客户群,促进商业保险业务发展奠定基础。显而易见,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主体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合作,不仅互惠双赢,而且潜力巨大,我国应出台政策规范各方行为,实现参合农民、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三方的共赢。

四、有待完善的政策和制度建设问题

1.制度设计问题。保险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负责具体业务,包括资金存储、业务管理和按规定发放补助。收缴和补助的方案都由政府决策,政府自负盈亏,卫生部门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这是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区所采用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可避免保险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而降低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不能发挥保险公司在精算技术,风险控制方面的优势。从新乡的试验看,由于不是保险公司直接经办,无法调整方案设计上的明显缺陷,导致资金沉淀过多;另外,保险公司对医疗机构的管控能力偏弱,病人可到所有的医院住院,保险公司无法利用定点医院的选择机制控制费用,且无法制衡医院以药养医、医疗行为不规范等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当保险公司要求医院履行规定时,卫生部门常常替医院说话。为此,建议民政部门组织专题小组,联合商业寿险公司和卫生部门,系统研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托管给保险公司,实行管办分开的政策险方案,规范各方的权责利益范围,使保险公司的自由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2.合作医疗主管部门支持不力。目前的农村合作医疗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由卫生部门主管,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由政府组织建立,其管理和运作成本完全由政府支付。由于试点地区合作医疗基金沉淀较多,卫生部门可获得一定的管理费用,所以大多数地区倾向自保,卫生部门不希望商业保险公司涉及此项业务,故不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合作医疗,甚至认为商业保险公司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可能管理好农民的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商业化运作的部分地区,合作医疗主管部门与保险公司协商的管理费用相对不足,影响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和持续性。“新农合”作为涉及数亿农民利益的国家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是需要很强政策支持的庞大系统工程,目前,保险公司在“新农合”中的地位尚未完全明确,有待政策层面的明确支持。

农业保险公司工作总结范文6

为建立和完善农业灾害补偿机制,进一步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根据省、市统一部署,现就开展全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业保险工作,有利于补偿农业灾害损失,提高农业防灾抗灾能力,防止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广,促进我区高效外向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工作,是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今后一段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二、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原则、范围和运作模式

(一)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全区统筹与区级核算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二)试点乡镇:顺河、井头、来龙、王官集、陆集、丁嘴等六个乡镇。

(三)运作模式:按照统一指导、分层签约、政府补贴、保户自愿、专业管理、封闭运作、结余积累、超赔分摊的模式运作。

1.开办险种。试点阶段,主要开办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小麦、水稻、蔬菜等种植业初始成本保险,鹅、鸭、奶牛、内塘养殖等规模养殖业初始成本保险。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开办其它险种。农民对试点险种,可自愿选择一项或多项进行承保。

2.保费和理赔标准。根据低保额、低保障、低收费的原则,水稻、小麦、蔬菜的参保保费为10元/亩;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造成绝收或改种的,参保农民可以得到200元/亩的保险赔偿;鹅、鸭、奶牛根据当时市场价格、投保数量等确定保费和保险金额;内塘养殖按鱼类品种分项确定保费和保险金额。

3.政府补贴。试点阶段,各级财政通过保费补贴的办法,积极引导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各级财政对农民投保的小麦、水稻、蔬菜、鹅、鸭、奶牛、内塘养殖等保险项目,给予保费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50%、区级财政补贴25%、农户承担25%。

4.基金管理。建立市、区两级农业保险基金,当年实收的农业保险保费(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及利息、历年经营的节余资金纳入基金专户存储,其中70%留区级,30%交市级统筹。市、区财政部门分别在市、区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设立农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单独立账,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使用农业保险基金参与股票买卖、期货交易和各种借贷、担保活动。

5.灾损理赔。建立科学的核损、核赔制度,实施阳光操作。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由人保公司宿迁分公司牵头,会同市农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受灾情况进行查勘定损,统一标准,公开程序,张榜公布,力求准确。因灾理赔所需资金,从市、区农业保险基金中按3:7比例列支,由人保公司宿迁分公司直接兑付给参保农户。因遭遇大灾,当年农业保险收不抵支,且历年积累的农业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人保公司宿迁分公司与市、区政府分别按30%、21%和49%比例筹资赔付。农业保险试点的业务、理赔工作,委托人保公司宿迁分公司办理。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20日—5月25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发动,加强农业保险知识宣传,增强农民保险意识。各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开办形式和业务流程,形成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态势。要通过高频率、广视角、多层次的宣传发动,让广大干群了解农业保险,增强广大群众的参保意识,加快农业保险试点进程。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26日—6月15日)。由人保公司宿迁分公司牵头,会同区农工办、农林局、水产局等相关部门,对试点乡镇有关人员进行农业知识和保险实务操作培训。单证由人保公司宿迁分公司统一发放到试点乡镇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再由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会同村会计组织落实到参保农户。人保公司宿迁分公司和乡镇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要分别建立单证领取使用登记簿。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取,由乡镇、村共同组织,乡镇农业经济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登记、造册、收费、统计和汇总。所收取保费要统一存入市、区财政部门开设的农业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严格管理。财政补贴保费资金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由市、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人保公司向农民承保出具的保险单,向同级财政部门按险种提出补贴书面申请。

(三)总结完善阶段(6月16日—6月30日)。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调研,及时掌握了解试点乡镇的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试点方案。各试点乡镇要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并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四、加强领导,确保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农业保险是一项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取得实效。

为推动全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区成立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和制订全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研究和完善农业保险机制;加强对农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认真分析情况,排查问题,研究对策。农业保险试点乡镇乡镇长是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乡镇长对农业保险工作要亲自部署,抓好落实;要明确专人、专门部门负责农业保险协保工作,确保目标明确,责任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