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公司工作总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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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公司工作总结

农业保险公司工作总结范文1

一、总体要求

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各级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保费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推动和落实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水稻种植户的积极性,促进水稻生产。

二是市场运作。我市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业务,按省的统一部署,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市分公司”)为唯一经办机构。在市场化经营的前提下,重视经营风险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办法和措施。

三是农户自愿。必须坚持农户缴费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农户和组织等缴费参加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

四是协同推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妥善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积极推进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

二、参保对象

被保险人为水稻种植者(包括农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原则上以自然村、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整体参保或连片参保,参保登记列表时细化到农户或独立承包经营单位。

三、进度安排

我市全面铺开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必须大力发动种植户积极参保,只要水稻种植者(含农户、企业、生产经营组织)愿意交费参保,承办保险机构均应受理。为促进全面铺开,加大推进力度,明确各县(市、区)完成农户交费参保的任务基数:

各县(市、区)要选择水稻种植面积较大的镇(街)、村、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作为率先推进的切入点。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代农业园区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种植户集中投保。县、镇、村各级要加大推动和服务力度,尤其是镇、村级要发挥贴近农民的主力军作用,积极推进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想方设法提高种植者交费参保的覆盖率。

四、工作流程

1、普通种植户的参保流程。普通种植户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承包者,即普通农户。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整村100%造册组织投保,参保面积要与种植户承包面积相符。原则上,要求同一村委会的所有自然村均应同时参保。自然村负责据实填写好参保水稻面积清单并收取种植户自负部分保费后,上交村委会;村委会经核实、汇总已收保费并填写好本村的承保明细表后,上交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核实、汇总并填写好本镇(街)的承保明细表后,统一向当地人保财险公司(县级支公司)办理参保手续并缴交农户自负部分保费。经办保险公司审核投保单和统计汇总资料,收取保费后以镇为单位出具正式的保险单及发票,并以村委会为单位附参保水稻面积清单,参保面积清单具体明确到自然村和农户。各县(市、区)必须于每年4月10日前完成当年早造和8月10日前完成当年晚造的投保工作。

2、规模种植户参保流程。规模种植户指从农户中承包水田进行规模化水稻种植的自然人或组织(含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等),一般以水稻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视为规模种植户。规模种植户可单独作为投保人向当地人保财险公司(县级支公司)投保。经办保险公司要明确专人提供服务,审核投保人的投保单和提供的水田承包合同、原农户水田承包经营权证等资料,做好统计汇总,收取投保人自负部分保费后出具正式的保险单及发票交投保人。经办保险公司在受理规模种植户的投保后,及时向涉及的镇通报情况,避免统计重复。

五、保险责任和范围

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其保险责任为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生效时间以保险公司正式出具的保险单起保时间为准。

六、保险费及财政补贴标准

按《省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办发〔〕18号)和《关于调整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保费负担比例的通知》(财农〔2010〕393号)的规定,保险金额为每造每亩300元,保险费率5%,即每造每亩15元,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补助65%,即9.75元;按市县两级财政共负担15%且市级财政负担不低于50%和精确到分的要求,市级财政负担1.12元和县级财政负担1.13元;种植户承担20%,即3元。保险费由人保财险分公司专账管理,定向使用。

七、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

1、填写承保明细表。人保财险各县(市、区)支公司签单当月结束后,于次月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好本地区承保明细表并送当地农业局核实确认后,报人保财险市分公司,再由人保财险市分公司审定汇总后,送市农业局核实确认。经市农业局核实确认后,交回人保财险市公司办理市、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拨付手续。

2、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拨付。人保财险各县(市、区)支公司填写好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县级保费补贴拨付的申请,附经市农业局核实确认的本地区承保明细表,报送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保费拨付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把属于本级财政应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当地人保财险公司账户。

3、市级财政保费补贴拨付。人保财险市分公司填写好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市级保费补贴拨付的申请,附经市农业局核实确认的全市承保明细表,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保费拨付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把市级保费补贴资金划拨到人保财险市分公司专用账户。

4、中央和省财政保费补贴拨付。由人保财险市分公司会市农业局等按省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八、风险管理

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执行“有限责任,风险共担,最高赔付,总额封顶”的原则,实行最高赔付限额制。承办保险公司的最高赔付总额为全市当造全部水稻种植保险保费收入的2倍。

九、赔付处理

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人保财险分公司统筹赔付。

1、理赔标准。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免赔率)×保险费缴交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移栽成活—分孽期每亩保险金额×40%

拔节期—抽穗期每亩保险金额×70%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每亩保险金额×100%

2、报案程序。若参保的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损失时,先由被保险人向当地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报告,由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将各村水稻受灾情况进行汇总向当地县级人保财险公司报告,保险公司会同农业部门根据受灾情况采取现场查勘核实及重点地区抽查的方式,确定保险水稻损失率,并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3、理赔服务。一般案件由保险公司与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会同村委会组成理赔查勘服务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损失面积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及时取得被保险户主(或其授权的代表)确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计算。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县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当地经办保险公司会同当地农业部门、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查勘定损,会商合理解决。遇到争议未能解决的,提请市农业局、人保财险分公司会商解决。市级会商解决不了的,或不服市级会商解决意见的,可由被保险人或承保公司提出诉讼解决。

4、免赔率。一是水稻种植保险执行起赔点为20%,其中规模种植户以所承包的每个农户的水田面积为单位执行起赔点;二是水稻保险绝对免赔率统一确定为10%。

5、赔偿处理。如发生保险责任的损失,经核定损失程度后记录在案,在当造水稻成熟后确定最终损失程度,统一兑现赔款。

如果总赔款在全市当造保费收入2倍以内的,计算公式为:

个案赔款=核定赔款

如果总赔款超过全市当造保费收入2倍的,按封顶系数比例赔付。计算公式为:

个案赔款=核定赔款×封顶系数

封顶系数=总保费收入×2÷核定总损失金额。

十、理赔公示制度

查勘定损后,经办保险公司在出险地镇(街)和村委会将理赔明细公示一周,如无异议,由经办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把理赔款兑现到投保人指定账户,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公示期间如有异议,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再予以赔付。

十一、工作经费

承办保险公司的运作经费由保险公司负责。市县两级政府要拨出专项工作经费以推动工作开展。根据函〔〕86号文件精神,人保财险各县(市、区)支公司从专项保费收入中提取3-5%作为经营费用,在有合法手续及票据的前提下,转帐支付给直接参与协保协赔的工作人员。

十二、工作要求

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是中央、省、市、县强农惠农政策、保障粮食生产供给的又一重大举措。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县两级政府授权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人保财险市分公司和各县(市、区)支公司要切实做好承保工作。

农业保险公司工作总结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保财险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为主体,以“三农”保险“五公开、三到户”(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为重点,在市、乡、村三级建立“三农”保险服务体系,提高农业保障水平,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帮助农民增收致富。

二、基本原则

㈠政府引导。通过制定农业保险政策,运用财政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宣传、引导、鼓励广大农户自愿投保,保险机构承保。

㈡自主自愿。农民和种植、养殖企业是农业保险的投保主体,享有自主投保的决定权。

㈢市场运作。按照市场化保险的规则投保、承保。

㈣协同推进。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协同有序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通过努力,实现“市有领导小组,乡镇有办公室,村有服务站点”和“‘三农’保险覆盖率比上年增长10%”的目标。

㈠市“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检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㈡乡镇“三农”保险工作办公室。由各地依托乡(镇、办)经济发展办公室、财经所及涉农部门组建。乡(镇、办)分管农业的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财经所及涉农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财险公司选聘一名专干,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㈢村“三农”保险服务站点。由开展“三农”保险业务的村建立。财险公司从村干部中选聘一名“三农”保险协保员,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保险工作专干、村协保员在各乡(镇、办)和财险公司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选聘标准和程序由乡(镇、办)和财险公司共同确定。

四、实施步骤

㈠启动阶段(月20日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地各有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保险知识和“三农”保险政策,营造深厚氛围。

㈡实施阶段(月21日至月30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完成乡(镇、办)“三农”保险工作办公室、村“三农”保险服务站点的机构建设、人员选聘、制度建设等工作。

㈢验收阶段(月1日至15日)。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形成书面材料,于月5日前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地“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措施

㈠明确职责。财险公司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开展“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宣传推广相关险种,做好承保工作;与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具体险种防灾防损和灾后赔偿工作;迅速开展农业保险灾害损失的查勘、定损,做到应赔尽赔,足额到户。

农业、畜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民做好灾情疫情预防;向财险公司提供辖区内灾情疫情信息,协助做好承保前的风险评估、承保后的防灾防损以及灾后查勘定损工作;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数据进行监督、确认,协助确定损失程度及损失原因;积极引导、鼓励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者参加“三农”保险。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三农”保险的财政政策统筹指导工作,落实“三农”保险财政支持政策,安排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根据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天气预报预警工作,对气象原因造成的风险做出评估;配合财险公司建立“农保气象灾害预警平台”和“农保灾前预警用户群组”,及时气象信息。

宣传部门负责农业保险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目的、意义、保险方式和政策措施,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农业保险公司工作总结范文3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农民灾后自救能力为总体目标,以确保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和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为重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稳定发展、规范运作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农业保险体系,为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保险内容

(一)农业保险参保对象。范围内符合承保条件的水稻和玉米。具体按照《粮油作物种植成本保险条款》执行。

(二)农业保险的险种。在全市推行水稻主险及附加病虫害险和玉米主险及附加旱灾、冻灾险。

(三)补贴资金承担比例及缴费要求。对种植水稻、玉米作物生产的参保农户,国家、省、东市、和乡镇财政分别给予35%、25%、5%、10%、5%的保费比例补贴,农户自行承担20%保费。在农户自行承担保费足额缴清后,各级财政将本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自下而上逐级足额配套到位。及乡镇财政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照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市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办法的通知》(财债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标准。根据省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规定,水稻和玉米保险金额保险费标准见下表:

(五)保障程度。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参保农民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损失补偿为内容,由风灾、水灾(政府行、蓄洪除外)、雹灾、旱灾冻灾(仅限玉米,且为附加险)、病虫害(仅限水稻,且为附加险)等为主要农业保险责任,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

(六)风险管理。为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起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及时理赔,降低管理成本,合理计费。

三、农业保险机构业务划分

按照东市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年我市农业保险业务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公司”)承办。根据市场竞争的原则,保险机构选择实行动态管理,对服务不到位、理赔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的承保机构取消经办农业保险业务资格。

安华保险公司承担除长安、前阳、十字街、马家店、合隆、新农、黑沟七个乡镇外的水稻主险附加病虫害险和玉米主险附加旱灾、冻灾险的保险业务。

中华保险公司承担长安、前阳、十字街、马家店、合隆、新农、黑沟七个乡镇的水稻主险附加病虫害险和玉米主险附加旱灾、冻灾险的保险业务。

四、业务合作基本流程

(一)承保合作基本流程。以村为单位对农作物进行集中统一保险。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农场协助保险公司,统计和汇总管辖范围内水稻、玉米的种植面积和具置,提供相关的资料;统计和汇总管辖范围内水稻、玉米的种植品种和标准产量;根据相关资料提供投保单及明细清单。保险公司指导乡、村两级代办人员办理投保事宜,根据统计的实际情况对每一个行政村的水稻、玉米统一各出具一张保单。保险公司或委托的乡村代办人员在填写投保手续时,必须有参保农户签字和身份证编号,手续齐全后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和保险凭证转交参保农户。

(二)保费划缴流程

1.村级将农户承担的保费集中收缴到乡镇,乡镇将各村上缴的农户保险费连同乡镇应配套数一同缴到市本级,市本级计算本级应配套后将所有资金分别划拨到两家保险公司。

2.乡镇在上交农户保费和应配套款额的同时,将各村农户承保的基本数字汇总上报到市财政和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两家保险公司以财政提供的基础数据按农户实际上交保费日期开据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不得借故向后拖延。

(三)理赔合作流程

1.出险报案。参保农户出险后,农户应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报案专线:安华保险公司为13940335946;中华保险公司为95585。

2.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通知后,会同市、乡镇、村、农业专家及时赶赴现场查勘,了解出险损失情况,重大损失与地方专家共同核定。

3.赔款发放。保险公司应当对案件资料及时进行审核。案件处理完成后,将出险农户姓名及核定损失情况要在所在乡镇(办事处、农场)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3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保险公司按照公示名单及时支付赔款,农户凭身份证和保险单领取赔款。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7月8日)。召开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动员会议,传达省、东市农业保险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我市农业保险工作任务。各乡镇要采取召开会议、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二)核实土地面积、收费阶段(7月9日-7月20日)。各乡镇政府牵头,村委会负责,逐一上门服务,统一核实土地面积并造册收费,交各乡镇。

(三)汇总阶段(7月21日-7月25日)。各乡镇将投保农户名册交各经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各乡镇参保情况,并将汇总情况报到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农业保险,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对于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增强农民的灾害防范能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责任感。为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市政府成立农业保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农经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监察局、气象局、中华保险公司、安华保险公司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经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经局副局长孙承彦担任,副主任由中华保险开发部经理丛锡涛、安华保险公司农业部经理薛广厚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农业保险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政策指导工作,收集汇总并上报工作情况,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农业保险工作涉及面广,需要有关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农业、宣传、财政、气象、保监、保险及乡镇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财政局及乡镇财政部门负责认真做好保险费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清算等工作,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经局负责协助保险承保对象的确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农业方面的技术支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工作,引导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帮助农民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气象局负责分析天气形势,预报可能出现的农业灾情,并对发生自然灾害地区的参保农户提供气象证明。保险部门要负责农业保险的具体承保、理赔和相关服务工作,并做好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保费收缴工作。

农业保险公司工作总结范文4

显然,将中国农民保险制度建立的希望寄托在外国公司身上是不现实的。法国国内农业保险的开展尚且需要政府的补贴,安盟在中国做农险难道由法国政府来为中国的农民进行补贴?

无论安盟的动机何在,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农业保险正深陷“鸡肋”困境。农险新生路在何方?今年6月,在北京,一场由原人保农险部的老同志掀起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展开,他们提出了农险互助的新模式,但由于地方政府的态度冷淡甚至恐惧,新模式正面临存亡考验。

人保农险老将转战农险新战场

做农业保险,只要不赔钱我们就做,有的时候社会效益要比经济效益更重要,公司要看得长远一些。

6月15日,得知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做有关农业保险的试点方案后,记者在第一时间采访了刚刚从陕西、内蒙古等地调研回来的公司相关负责人。

“江泰为什么要做这项商业保险公司都避之不及的工作?”这成了我们的第一个话题。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自1982年我国开始开办农业保险以来,截至2002年年底,近21年来,农险累计保费收入仅83亿元,赔款支出为70.4亿元。再加上其他各项支出,农业保险整体处于亏损状态。

“首先是因为我们本身都是农家子弟,在我们年轻的时候亲身经历过自然灾害带来的颗粒无收的悲惨经历。”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国土农林风险部总经理郭永利告诉记者,“我们这次去陕西洛川县也了解到,盛产苹果的洛川是一个雹灾多发县,每年都有10次—30次冰雹,成灾的有四五次,有些地方连续2年重灾,当地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是存在的。”

可是对于一家商业运作的公司来说,没有也不可能因为一份感情而承担起不该由自己承担的社会重任。对于记者的追问,郭永利稍作沉思后说,关牧村唱了很多的好歌,并没有赚到很多的钱,可是她赢得了很好的社会声誉。对于江泰来说,做农业保险也是这样,只要不赔钱我们就做,有的时候社会效益要比经济效益更重要,公司要看得长远一些。

郭永利私下告诉记者,他原来在人保干了将近20年的农险,从最基层做起,对于农村工作有着很深的体会。人保逐渐退出农险市场后,农险部也就解散了,他去了一家保险杂志社编了三年的杂志,直到今年3月江泰公司将他们重新组织起来。

农民互助共济成乌托邦?

对农民实行什么样的补贴,补多少,怎么补,这些都需要一个宏观政策。地方政府本来就不想做这件事,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农业保险的思路再好也只是一个“乌托邦”。据郭永利介绍,江泰的想法是:把农民联合起来,走互助共济的路子。

“1998年的洪水给全国农业带来的损失为6000亿元,平时每年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也不低于600亿元,任何一家商业保险公司都难以承担如此巨额的损失。在国外都是由政府向保险公司提供财政补贴,在美国、加拿大每年都有一笔相当可观的农业基金,哪家保险公司为农民服务这笔资金就补给谁,这样一来,你这家公司不愿干那也没关系,想干的公司多的是。”郭永利说,“但是在目前国内各级财政紧张的情况下,必须思考新的出路。”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对于农业保险,有些地区相关部门在每年年初采取摊派的方式:人保,你今年办一点;某某公司,你是我们省的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你也得办一点。

“关系到8亿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怎么能够这样草率了事?”一位业内人士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商业保险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费用太高,一般来说,按照10%的费率计算,农民投保1000元的保额需要交100元保费。”

郭永利说,按照江泰的思路,采取政府财政贴一点、农民交一点、农产品经销受益单位出一点的多点结合方式来减少农民对于保险费的支出。相对于商保来说,这种方式要灵活得多,比如说,按照费率商保必须是交10块保100,那么互助就可以交3块保30,从低保障、低保费做起,逐步提高保险保障的水平。从承保条件上讲,当保险资金不够赔付时可以实行比例赔付,灾大的时候先赔付6成,然后等到灾小的年份再补上剩下的4成。商业保险一旦当年没有赔付的话相关的保费就变为了保险公司当年的利润,但是按照江泰的模式就是把农业保险当年的节余留在地方积累,逐年滚存。郭永利认为,“农业技术、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是农村社会的三大支撑,按照江泰的做法可以将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有机地结合起来,解决其中的两大问题。”

据记者了解,天津静海县、山西太谷县、黑龙江尚志县等许多地方都出现过自发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但是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和保险机构的管理技术服务而自生自灭。所以这次江泰非常注意寻求政府的支持。

“现在我们已经向河南、广东、内蒙古、陕西等地的政府机关递交了提供农业保险经纪服务的申请,一旦获准,试点工作马上就可以开始开展。”江泰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江泰公司承认,在这个系统工程中,政府这个环节是最重要的。对农民实行什么样的补贴,补多少,怎么补,这些都需要一个宏观政策。现在牵涉到让农民拿钱的问题是个很敏感的话题,在陕西做调研的时候,有的地方干部就直截了当地说:“这是根高压线,我不跟你干,跟你干了我这个县长就白干了。”“地方政府本来就不想做这件事,所以中央政府应该有所作为。”业内人士认为,“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农业保险的思路再好也只是一个‘乌托邦’。”

保监会:任何模式都可以尝试

农业保险的试点模式大体有七种,保监会的态度是农险任何模式都可以去试。江泰的方案有没有可行性就看当地的政府、与农民相关的企业有什么样的态度了。

记者就江泰思路的可行性问题采访了中国保监会财险部主任刘京生。刘京生表示不会发表评论。他说,保监会的态度是农业保险任何形式都可以去试。江泰的方案有没有可行性就看当地的政府、与农民相关的企业有什么样的态度了。

刘京生透露,目前农业保险的试点模式大体有:一是政策性公司经营模式,即地方出资设立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如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是相互制公司模式,如在农业互助合作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这一新的组织形式的探索创新。三是商业性公司代办模式,如通过保险公司、农村金融机构或两者相结合开展农业保险的代办业务,如吉林省榆树市的元葱保险。四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目前中国人保、中华联合等保险公司在不同省份开展了部分种养殖保险。五是外资公司经营模式,如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借鉴国外做法,研究提供适合农村、农业和农民的一揽子综合保险产品。六是互助合作经营模式。七是再保险运作模式,我会要求国内中外再保险公司跟进研究利用再保险机制,制定农业再保险分保方案,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支持农业保险业务稳健发展。

刘京生认为,目前,业界已就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原则和框架形成了共识:一是现阶段我国开展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搬外国的任何一种现成模式,不可能完全依赖国家财政补贴,不可能走单一主体经营的道路。二是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应实行多元化的组织形式。三是农业保险业务应区分为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可获得相应的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商业性业务可由保险经营主体按照商业化原则经营,享受中央税收和地方财政优惠政策。四是开展农业保险应以地方政府为依托,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形成中央、地方两级合力。五是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下,应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六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应先试点,再逐步推广。

“保监会掌握不了执行的问题,还是需要更高一级的政府部门来协调处理农业保险的问题。”业内人士指出。

“上海模式”效仿难

2003年,上海将农业险补贴列入公共财政体系,每年的市区两级的财政补贴,约占上海农业险总保费的25%.由于有了财政补贴,上海的农业保险费率不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农业险投保面有了大幅提升。

在业内人士看来,现有的几种模式中,安盟真正的目的是借助西部大开发登陆中国内陆人口大省四川。外资保险公司看好的其实是我国的“大农业险”,也就是说“农村保险”市场。进一步说,外资保险公司的“如意算盘”是通过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吸引农民参加农业保险之外的财产险和寿险。安盟保险向农户提供的将是“一揽子保险产品”,包括房屋、机械、牲畜、收获方面的财产保险,职业工作和个人生活中的责任保险、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等。而上海模式显然学起来也不是那么简单。

据记者了解,随着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获准成立,一些地方也在准备成立农业保险公司。但是,业内资深人士认为,无论是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地组建农业保险公司还是地方政府成立农业保险公司条件都不成熟。“上海的情况比较特殊,属于大财政小农业,而且上海的气候相对来说比较好,属于风调雨顺的地方。”该人士具体介绍,从1991年起,上海将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列入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条件之一,采取“以险养险”的方法,将农村建房险列入农业险范围,用农村建房险的收入弥补农业保险的亏损,一年大约有2000多万元,并授权委托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险部负责独立经营,建立了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管理委员会,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开展。

农业保险公司工作总结范文5

关键词: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公司;制度建设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着力解决“三农”问题,打造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该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将对保障农民健康,提高农村卫生发展水平发挥重要作用。但在政府部门直接主导运作下的“新农合”制度,推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其中尤以农保管理资金投入不足、运行成本高;医疗保险专业人员匮乏、医疗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等问题日显突出。本文探讨将商业保险公司引入到政府承担责任的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利用保险公司和保险机制进行农民医疗保障的探索,创建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新模式。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难点

1.资金筹集量少,保障水平低。当前合作医疗有限的政府投入及较低的农民收入和迅速增长的医疗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少量的农民缴费和昂贵的医疗费用及较高的发病率使“保大病”目标在很多地方实际上难以实现,一些地方合作医疗封顶线很低,难以保障农民发生大病时的医疗需求。

2.管理成本高,县(市)级财政压力大。在地方卫生部门主管的新型合作医疗中,管理费用一般要占到总经费的10%以上。中央政府为防止地方政府因为财政困难挤占合作医疗资金,规定合作医疗的管理费用不能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这样一来,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维持费用就必须从同级卫生经费和财政中予以支付。受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影响,县乡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下降,合作医疗管理列入县级财政支出,使县级财政压力进一步增大,尤其对财政困难的贫困县。为筹集合作医疗资金,部分乡镇甚至挖东墙补西墙,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面临隐患。

3.缺少专业技术与管理资源,管理能力较为薄弱。农村医疗保险的建设是一个科学的系统工程,从医疗服务基础数据的搜集分析、保障范围和给付标准的设计、到费率的厘定等都需要专业的保险知识和精算技术,这些专业技术资源是政府机构和地方卫生管理部门所不具备的。此外,农村医疗保险的管理涉及到参保人身份认证、赔案理算、赔付结报、定点医院管理等环节,这些环节需要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处理。这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难以胜任的。从目前的试点地区看,一些地方合作医疗基金没有严格实行“钱账分离”的基金管理结算办法,经办机构管账又管钱,直接进行账目审核和现金结算,基金安全存在潜在风险。一些试点地区制定的试点方案不够科学、合理,出现基金沉淀过多;而有些定点医院的住院补偿区段和比例设置不够合理,使得住院医疗补偿基金沉淀或者超支;有些则在费用报销上限制较多,手续程序繁杂,而由于具体操作的合作医疗资金又不多,农民享受的报销范围和幅度都不大,对于患大病,所报销的费用根本无济于事,无形中挫伤了部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践探索

目前,我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了新农合试点工作,它们是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人寿、中国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诸多公司的实践中,“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引起关注。江苏江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筹资,镇政府负责征缴保费,市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业务管理,商业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又如,河南省新乡市是我国第一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级市,2004年确立“政府组织引导,保险公司承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当地合作医疗办公室监督管理”的运作模式。保险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主要提供日常管理服务,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时间不长,收到很好效果:一是提高了保障水平。目前,江阴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大病补偿最高可达6万元,医疗费报销比例也从开始时的14%提高到目前的30%。从2006年开始,参保人不仅可以报销部分住院费用,在各镇社区卫生院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也可以按比例报销。二是降低了管理成本。江阴市政府财政部门经过测算认为,如果由政府直接办理基金结算和支付业务,每年的管理成本需要800万元。如今政府只需为农村医保管理中心提供不到400万元,用于人员开支和办公费用的财政支出节省了一半。新乡市农村合作医疗移交中国人寿新乡市分公司后,全市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从544人减少到50人,运营费用从1038万元减少到300万元以下。加上政府支付给人寿保险公司管理费用(为保险费的百分之一,100万元),政府支付的管理费总额大体为400万元,节约至少600万元左右。三是提高了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在县(市、区)建立新农合业务管理中心,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服务窗口,聘用医保专管员或驻院代表,建立电脑信息技术平台,形成“以定点医院为基础、以医保专管员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手段”的审核报销管理体系。医保专管员通过服务窗口和业务管理中心之间的电脑联网,将参合农民的有关报销信息传送到业务管理中心,经专业人员审核后,及时完成报销支付。农民领取补助的时间由原来的10—20天缩短到目前的不超过30分钟。四是保证了资金安全。新型合作医疗按照全国一律的管理模式,以县为单位,由县政府集决策、经办、管理、监督多重角色于一身,不仅仅直接管理发生困难,更难的是由县政府直接管理基金,公共权力不受制约,难免发生基金挪用、滞留等问题。而保险公司则有一套按规定收到资金当天上递、支付资金定额补差的管理制度,即保障资金存放安全又保证了资金使用快捷。如,在河南新乡,中国人寿新乡分公司市县两级公司在农行开设了9个专项账户,用于新农合资金的收支结算。政府将新农合基金划拨到保险公司专项账户,实现新农合基金和政府其他资金的有效隔离;新乡分公司再将资金上划到总公司,总公司按照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利用“网上银行”系统进行资金上缴和下拨,实现远程监控和实时到账。

三、商业保险参与是化解“新农合”制度困境的必选之策

一般认为,保险公司经营的险种属于私人保险范畴,在我国被称之为商业保险。它与社会保险属于本质特征完全不同两种制度。商业保险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险以保护遭受社会风险的人群,尤其是贫困群体为目的。商业保险以市场方式运作,社会保险由政府直接经办和管理。问题是,在当今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我们如何认识和

理解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的关系,包括社会保险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并列对立性的还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鼓励性关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主导和管理下,享受各级政府补贴的农民大病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而非私人保险,按照以往的经验,凡社会保险都由政府和直接隶属政府的事业机构承办,保险公司能否经办和如何经办这类保险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江阴模式”和“新乡模式”的实验,开创了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社会保险的新制度形式。

从世界范围看,鉴于经济全球化、失业率增加、人口老龄化导致非生产性人口比例上升等原因,全球的社会保障制度均出现了财政困难。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利用民间保障制度来化解社会保障的危机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一些发达国家从80年代开始,纷纷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的趋势体现为三个转变。一是从政府统包和单一的社会保障,转变到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二是从政府垄断运作,转变到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宏观调控、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竞争经营;三是从政府是社会保障的提供者,转变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规范者和监督者。在美国,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很低,绝大多数人口都被民间保险制度所覆盖。1989年,韩国实现在政府管理下的强制性全民健康保险,其中商业保险计划覆盖了全国90%的人口,政府只为购买不起商业保险的穷人(约占人口的10%)提供免费健康保险,同时也为特定人群购买商业保险提供一定补贴。通过这种公私并举的方式,韩国全民健康保险的实现并没有对宏观经济发展增加任何重大负担,也没有明显损害特定行业发展或给小型企业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从韩国经验看,商业健康保险计划在建立强制性全民健康保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说明政府在为国民建立健康保险努力中并不一定要排除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

就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而言,政府应当在管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继续为农民参合提供补贴,但具体组织、运营过程并不一定完全由政府操办。这其中的原因是由于设置新的政府管理机构不但额外增加地方政府财政负担,特别是使税费改革后十分困难的县市财政雪上加霜,而且工作人员能力和软硬件设施等也很难在短期内达到工作要求,造成管理效率过低,成本过高。此外,政府身兼监管者和操作者的双重身份,很难避免基金被套取、挪用、截留的可能性及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与此相对应,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方面拥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多年来,商业保险公司在医疗产品开发与推广、核保、理赔及医疗行为规范,管控等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上,已积累了大量经验,通过引入商业医疗保险的专业经验,合理设计保障内容,科学测算费率,可降低农保业务的经营风险。对商业保险经营主体而言,积极参与“新农合”制度建设,可将服务网络进一步延伸至农村地区,为培养潜在的客户群,促进商业保险业务发展奠定基础。显而易见,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主体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合作,不仅互惠双赢,而且潜力巨大,我国应出台政策规范各方行为,实现参合农民、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三方的共赢。

四、有待完善的政策和制度建设问题

1.制度设计问题。保险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负责具体业务,包括资金存储、业务管理和按规定发放补助。收缴和补助的方案都由政府决策,政府自负盈亏,卫生部门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基金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这是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区所采用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可避免保险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而降低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不能发挥保险公司在精算技术,风险控制方面的优势。从新乡的试验看,由于不是保险公司直接经办,无法调整方案设计上的明显缺陷,导致资金沉淀过多;另外,保险公司对医疗机构的管控能力偏弱,病人可到所有的医院住院,保险公司无法利用定点医院的选择机制控制费用,且无法制衡医院以药养医、医疗行为不规范等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当保险公司要求医院履行规定时,卫生部门常常替医院说话。为此,建议民政部门组织专题小组,联合商业寿险公司和卫生部门,系统研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托管给保险公司,实行管办分开的政策险方案,规范各方的权责利益范围,使保险公司的自由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2.合作医疗主管部门支持不力。目前的农村合作医疗是一种政府主导型,由卫生部门主管,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由政府组织建立,其管理和运作成本完全由政府支付。由于试点地区合作医疗基金沉淀较多,卫生部门可获得一定的管理费用,所以大多数地区倾向自保,卫生部门不希望商业保险公司涉及此项业务,故不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合作医疗,甚至认为商业保险公司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可能管理好农民的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商业化运作的部分地区,合作医疗主管部门与保险公司协商的管理费用相对不足,影响保险公司参与的积极性和持续性。“新农合”作为涉及数亿农民利益的国家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是需要很强政策支持的庞大系统工程,目前,保险公司在“新农合”中的地位尚未完全明确,有待政策层面的明确支持。

农业保险公司工作总结范文6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043-03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普遍存在,目前逆向选择问题的危害主要来自投保的农户方,由于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农业保险市场中往往会出现违背经济常识的情况,及产品的需求没有随价格的上升而减少反而会随着价格的上升而增加的逆向选择的情况。而道德风险则可能来自三方面,一是来自商业性保险中农户身上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二是来自政策性农业保险里保险公司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三是在保险公司与经办机构合作过程中,经办机构方面产生的道德风险,经济主体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

一、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产生的影响

(一)逆选择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产生的影响

在农业保险中,由于保险公司并不如农户那么了解自己投保农产品的实际情况,对其风险也很难有准确的把握,保险费率通常都是根据农业保险的历史损失和费用等来统计数据及经验确定的,但农户对自身的产品十分了解,所以高风险的农户更愿意去投保,而低风险的农户则选择退出保险市场,如此一来,保险市场的风险发生概率被提高,保险公司会进一步提高保费,继续排挤相对低风险的农户,最终将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失效,风险积累,农业保险市场“稀薄”,保险公司退出农业保险市场。

2010年时,曾经做过这样一个统计,如果实行间作套种,在甘蔗、玉米、果茶园、木薯种植时,分别都间作套种大豆,这样南方大豆的种植面积可以达到二千多万亩,只需要10年时间大豆的产量就可以达到650万吨,这无疑是对大豆增产有好处的,我们乐见其成,但事实情况却并非如此,例如人们在种植甘蔗和大豆时,同时种植甘蔗和大豆可以获得5个单位的总产量,单独种植甘蔗是4个单位总产量,单独种植大豆是3个单位总产量,同时种两种作物和只种一种作物,需要的劳动成本自然不同,而此时保险公司又只是提供了甘蔗的保险,没有相应大豆的保险,那么农户自然选择只种植甘蔗,可见,当此时,逆选择存在时,无疑将影响大豆的种植和产量。

(二)道德风险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产生的影响

1.商业性保险中农户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

商业性保险中农户一旦投保后,认为自己的农作物有了保障,在防损、减损上都可能发生道德风险,甚至有些人会故意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如农户可能选择在不易耕种的土地上耕作,选择质量较差但价格便宜的种子,畜疫病发生后,不及时救治增加了牲畜死亡率,扩大保险损失,或者是当某村的鸡发生鸡瘟时,将全村所有死亡的鸡,都放在投保农户那里,骗取保费等等这些都是农户的不道德的行为,会导致农业保险市场混乱,增大保险理赔额,给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经营带来了负担。

2.政策性农业保险中保险公司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

政府为了扶持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会为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这时就可能存在来自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想要获得更多的保费补贴,发生扩大保险赔偿案损失、虚增保险赔款、虚报灾情的情况。据统计2010年一年受湖南监管部门处罚的7起农业保险案中,有6起都是保险公司扩大保险赔偿案损失、虚增保险赔款骗取保费补贴。2011年9月,中国人保财险桂阳支公司因扩大水稻保险损失赔付,被当地保监局罚款10万元,对道德风险的抑制迫在眉睫。

3.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方面产生的道德风险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

保险公司将农业保险委托给相关的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会在保险公司支付代理费后,消极怠工,承保之前,对保险标的的情况没有仔细核查,灾情发生后,对具体的损失以及损失发生的具体原因不去仔细核保等情况。这样的不道德无疑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可能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大的风险,承担更大的损失。

二、基于博弈论的农业保险道德风险分析

(一)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

农户和保险公司是博弈的参与者。保险公司的博弈策略有两个,分别是开展农业保险和不开展农业保险。农户的策略有三个,不参保、参保但不再积极防损、参保同时积极防损。假设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为P1,农户的农作物资产价值为T,农业风险发生时资产的净值为W。T>W。未参保时,农民的正常防损支持为D,农业保险的保费为B,参保后发生风险损失赔付率为r,赔偿额为rT,r∈(0,1]。弄个农民参保后放弃积极防损,则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上升为P2。保险公司正常情况下开展农业保险的亏损为L1=B-r(T-W)×P1,农民参保后放弃积极防损,则保险公司的亏损增加为L2=B-r(T-W)×P2。

此时农户与保险公司的博弈情况是:如果保险公司不开展农业保险,那么保险公司的得益是0,农户的防损成本是D,农户的收益是T×(1-P1)+W×P1-D;如果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但农民不参与农业保险时,则保险公司的收益为0,农户自己防损成本为D,农户的收益是T×(1-P1)+W×P1-D;如果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民参保并且积极防损,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仍然是P1,此时保险公司的收益是B-r(T-W)×P1,农民防损成本为D,保费为B,农民的收益是T×(1-P1)+(W×r(T-W))×P1-D-B;如果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农民参保但不再积极防损,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变大为P2,此时保险公司的收益是B-r(T-W)×P2,农民保费为B,防损成,本为0,农民的收益是T×(1-P1)+(W×r(T-W))×P2-B;

均衡讨论:

(1)假设农民不参加保险而完全依靠自我防损,那么农民的防损支持获得的收益一定是大于没有防损行为的收益的,否则农民不会支持防损费用,即农户的收益满足T×(1-P1)+W×P1-D >T×(1-P2)+W×P2,D/(T-W)(P2-P1)

(2)最理想的情况时是,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同时农户在投保仍然积极防损,没有消极防损的道德风险行为。则此时需要博弈均衡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保险公司:

B-r(T-W)×P1≥0

B≥r(T-W)×P1

投保农户:

T×(1-P1)+(W×r(T-W))×P1-D >T×(1-P1)+W×P2-D B≤r(T-W)×P1

同时,为了避免农户的道德风险行为,还应同时满足:

T×(1-P2)+(W×r(T-W))×P2-B

1-r >D/((T-W)(P2-P1))。

因此,博弈最终均衡条件是

B≥r(T-W)×P1,且1-r >D/((T-W)(P2-P1))

由此可见,想要农户投保之后仍然愿意积极防损,就需要满足以上的均衡条件。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

政府与保险公司都是博弈的参与者,保险公司接受了政府的资助和补贴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政府有两个策略选择,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或者不补贴,保险公司的两个策略选择则是开展农业保险或者不开展。假设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时是亏损的,亏损额为L。政府对保险公司经营费用的补贴为C,补贴额都为保险公司所有,政府从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的其他政治社会收益为R,而政府方面如果资助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出现不道德行为,没有开展农业保险的话,保险公司得到相应的惩罚F(F∈[0,C],并且永远都不会在对保险公司进行补贴。相应的支付矩阵如下:

均衡讨论:

(1)静态博弈。假设F≤C

(2)无限次重复博弈。政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时无限次的,如果双方选择了策略组合(R-C,C-L),保险公司无限次得益的现值是(C-L)×(1+1/r)。其中,无风险利率。

若果想要(R-C,C-L)成为最终的均衡博弈,需要(C-L)×(1+1/r)>C-F>0,即C≥L(1+r)-F×r。此时我们可以讨论一下,政府的补贴和对保险公司不道德行为的惩罚之间的关系,如果F=C,则博弈均衡的条件是C≥L即可;若F=0,则博弈均衡时C≥L(1+i)即可;若0

由此可见,若政府的最终目的是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那么前提是对于保险公司领取财政补贴但最后选择利己的不开展保险业务不道德行为,一定要实行惩罚,而且惩罚的额度越大,政府所需要补贴的额度就会相应减少。

(三)保险公司与经办机构之间的博弈

在保险公司与经办机构之间存在委托-代理的关系,想要时刻监督经办机构的行为,避免其发生消极怠工的情况,是很难的,因此,想要避免经办机构道德风险的发生,将经办机构的利益与保险公司的利益直接相关联,让其积极工作,才是我们的首选。我们假定:经办机构在工作中的行为只有两种情况:消极怠工、积极工作;随机因素的影响也只有两种情况,灾害多发和灾害少发,并且,两种情况出现的概率相同,都是二分之一。如果经办机构消极怠工,则保险公司的利润在灾害多发的时候是20000元,在灾害少发的情况下是30000元;如果经办机构积极工作,则保险公司的利润在灾害多发的时候是30000元,在灾害少发的情况下是50000元 。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信息是不充分的,不了解经办机构是否消极怠工,只有在看到最后利润是20000元或者50000元时,才能对经办机构的努力程度进行判断:如果是20000元,则经办机构消极怠工,反之,如果是50000元时,则经办机构没消极怠工。但问题是,如果利润是30000元,保险公司就无法判断。与保险公司不同,经办机构的工作目的只是为了得到一份经济收入或维护地方利益,因此经办机构极易发生道德风险,在前期销售或者后期理赔时,选择消极怠工,增加自身的效益。如何避免经办机构消极怠工的情况,增加保险公司的收益呢?

经办机构的劳动成本在选择消极怠工与积极工作时,自然是不同的,为了简单观察,我们假设经办机构选择消极怠工的劳动成本为0,积极工作时为10000元,经办机构的目标都是净收入达到最大。

从表2可以看出,对保险公司而言,最有利的结果是经办机构积极工作。因为如果经办机构选择消极怠工的话,保险公司的期望利润(未扣工资)这一项是:

1/2×20000+1/2×30000=25000

如果经办机构积极工作,这一期望利润(未扣工资)则是:

1/2×30000+1/2×50000=40000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是如何能保证经办机构积极工作?保险公司无法时刻监督经办机构,督促其积极工作。那么我们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报酬方式来影响经办机构的行为。

1.固定工资

假定保险公司支付给经办机构22000元的固定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经办机构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肯定都会选择消极怠工。那么保险公司的预期净利润(扣除工资):

(1/2×20000+1/2×30000)-22000=3000

而在经办机构积极工作时,保险公司的预期净利润(扣除工资):

(1/2×30000+1/2×50000)-22000=18000

可见,固定工资导致了低效率。

2.奖勤罚懒

对积极工作的行为进行鼓励,例如,假定保险公司给员工指定如下的报酬计划:“如果利润不超过30000元,则工资为0;如果利润达到50000元,则工资为34000元。”在此情况下,消极怠工的结果是工资为0。因为消极怠工时,无论灾害发生多少,利润都不会超过30000元,经办机构工资为0,劳动成本为0,净收益为0。另一方面,如果经办机构积极工作,预期的工资收入是:

1/2×0+1/2×34000=17000

因为此时没有消极怠工,还有劳动成本10000元,则净收益为7000。于是经办机构会放弃偷懒,而此时保险公司的利润是:

1/2×(30000-0)+1/2×(50000-34000)=23000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支付给经办机构固定的报酬时,对保险公司是不利的,经办机构可能发生道德风险,在工资上利用“奖勤罚懒”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委托-代理的问题。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防范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有效措施

(一)政府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1.持续为农业保险提供财政补贴

目前,有一部分人提出:如果农业保险的发展依靠财政补贴,能够起到的效果是短暂的,不需要再靠政府的财政补贴发展农业保险。但本文的观点认为,我们不但要对农业保险进行财政补贴,更应该保证提供持续的财政补贴。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年经验告诉我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道路对农业保险而言是不可行的。农业保险的发展必定需要来自政府方面的支持,因此政府可以给予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险保险公司一定额度的免税政策,或者按照保险赔偿额的比例给予一定的补贴等。帮助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

对于农户方面,政府方面可以对投保农户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降低农户的实际保险费率,让风险较小的农户也愿意投保,这是一种最直接而且有效的抑制逆选择的措施。

2.完善相关法律及条例的制定实施

目前我国施行的农业保险法规仅有2013年3月1日开始使用的《农业保险条例》,条例线条较粗,一些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发生时,总是就是模糊带过,应付了事,这都影响了我国农业保险健康、迅速的发展。完善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确定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保障范围、财政补贴标准等等各个方面,避免政策的随意性,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持续发展。

3.对部分农业保险实行强制性

实行强制保险其实是解决农业保险中逆向选择问题最直接的方法,据以往的统计经验看,如果农户参保率无法达到70%,就会加大逆向选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像水稻、玉米、大豆等关系到国民生计,一旦发生大规模灾害可能影响整个国家的安危的农作物,强制其投保是我们必须的选择。用强制性投保,保证农业保险参保率,有效降低逆选择。

(二)保险公司的具体做法

1.设计无赔款优待条例

奖惩系统在汽车保险中得到了普遍的运用,但目前在我国的农业保险中还未有涉及,我们可以效仿汽车保险,在保险合同中设立无赔款优待条款。如被保险人如果1年或连续多年没有发生赔款的,可以得到以下几种保费优待:1年以上保费减少10%,3年以上减少15%,5年以上减少20%,6年以上减少25%,7年以上或者更多年的减少40%。相反,如果对于上一年,发生风险事故,产生高额理赔的,则在次年中提高保险费率。这样,可以有效的避免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