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食品安全制度范例6篇

企业食品安全制度

企业食品安全制度范文1

一、全面实施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

(一)加强领导,实行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1、成立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分局成立了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的具体工作。

2、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更好开展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我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下发给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方案以城乡结合和农村为重点区域,以小食品加工点和无证照的黑窝点为重点对象,以十五类食品为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查处无证生产力度,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

3、完善了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将全区划定二个监管区域,设六个监管责任区,每个责任区设一名具体监管负责人,监管责任区实行了“四定”,即定人员、定职责、定区域、定企业;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突出重点,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落实巡查、回访、定检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建立对企业巡查工作记录,对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4、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普查建档。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撑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和完善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档案。全年共普查登记食品生产企业124家,其中建档118户,获食品证20户,白酒4户,有卫生许可无营业照的30户,无证74户。

5、健全各项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定了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七项制度:一是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管理制度,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目前已有35家企业建立了食品添加剂进货、使用台帐;二是质量信息通报制度,确保了信息的的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管理。三是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四是食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制度;五是食品加工企业巡查回访制度;六是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制度;七是重大食品质量安全应处置急预案。

(二)加强监管,完成各项监管工作。

1、严格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对十五类食品的严格审核、市场准入,目前我区已有20家食品生产企业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中大米生产企业10家,豆油生产企业2家,酱油、醋生产企业3家,饮用水生产企业4家,冷冻饮品生产企业1家。

2、开展了食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按照定检计划安排,我区食品定期检验企业共114家,应检批次为208个,现已抽检198个批次,抽检率为94.7%。

3、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承诺活动。为了加强企业自律,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强化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证并公开承诺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添加剂、原辅材料加工食品。保证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出厂的产品质量合格。全年有118户食品企业签定了《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4、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巡查工作。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假冒伪类食品,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了经常性的监督巡查,根据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等级,A类企业巡查了1次,B类企业巡查了2次,C类企业巡查了4次,全年共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巡查450次,并将重点企业、重点产品、重点情况的巡查记录记入档案,切实加强了巡查工作。

二、开展了食品安全整治工作

今年,我们共组织开展了七次食品安全整治战役,这七次战役是“三绿工作宣传月”、食品质量安全月、春节、五•一、六•一、中秋节和国庆节食品安全整治、肉制品专项整治等七次专项整治工作,出动执法人员700余人次,检查食品生产企业124家,抽检样品180多个批次,批次合格率为93.2%。立案查处了食品违法案件31件。通过整治,从源头有效遏制了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保证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确保了食品质量安全。

(二)加大了食品生产加工业无证查处力度。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无证查处工作。一是对全区无证生产老“五类”食品和白酒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共查处获证企业生产无生产日期的大米案件4件、生产冒用QS质量标志大米案件1件,无证生产大米案件1件。并责令其改正;二是加强了对肉制品等十类食品检查,按照国家总局的统一部署从今年7月1日开始,开展对肉制品、饮料、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和膨化食品等十类食品的无证查处工作。共检查食品生产企业41家,对未申请办证和经审查不合格的2家饮用水、5家碳酸饮料、27家肉制品生产企业,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的处罚;三是加强对实行生产许可证食品定期质量监督检查。对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以及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了从重处罚;确保了食品质量安全。使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满意放心的食品,为双阳经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加强了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一是建立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档案,目前普查的食品加工小作坊有66家,建立档案的有30家,40家食品加工小作坊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

三、做好了食品放心工程的迎检准备工作。

为迎接20****年31个城市食品放心工作综合评价,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开展了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从政府及领导重视情况、工作协调情况、部门落实情况、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情况、宣传教育措施落实情况、宣传教育效果情况等几方面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特别是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作中,我们从原料进货索证和检验、黑加工点整治、使用非食品原料、非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整治、产品标准和标识的执行、生产许可(QS)、企业通过ISO9000、HACCP认证、日常监管制度及落实、儿童食品整治等做了大量周密细致的工作,共整理各项背景材料60多份,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七个,规范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料进货索证和检验,督促企业建立原料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检验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及相关制度。为迎接评价工作做好了准备。

20****年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

1、明确责任区具体监管工作任务,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

2、对责任区内的食品企业进行“六清查”。一要清查企业数量;二要清查企业证照;三要清查生产设备能力;四要清查质量状况;五要清查人员素质和健康状况;六要清查出厂检验水平。

二、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等级评定,实施分类监管。一是对全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等级评定。按食品安全风险程度、产品质量、质量控制能力、诚实守信情况,交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二是对各等级企业实行分类监管。A类企业每年至少巡查1次,B类企业每年巡查4次,C类企业每年巡查6次。D级企业实行停业整顿,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三、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

一是加大对食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监管力度,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二是按省、市局下达的强制检验计划,开展好食品质量的强制检验工作,食品企业强检率达到95%以上。

四、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监管。

1、调查摸底,建立档案。摸清我区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数量、所加工产品的类别、规模和质量善,建立翔实准确的质量档案,做到心中有数,并且实行动态管理。

2、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督促食品加工小作坊要逐一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不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原料加工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伪造食品标识、冒用QS标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等。

3、加强小作坊食品质量检验的监管。不具备检验能力的监督其实行委托检验,保证产品质量。

4、加强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管。通过巡查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加强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

5、严格查处。对长期不具备生产加工条件、产品质量屡次出现不合格的小作坊,特别是生产假冒伪劣、滥用食品添加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冒用QS标志的小作坊,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五、继续加大食品安全的执法力度。

1、加大无证查处力度。

2、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3、实行食品“黑保单”制度,对无证生产、制假售假的,开入“黑名单”,予以曝光。

六、继续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制度。

一是加强宣传,使食品企业提高对市场准入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食品安全制度范文2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F416・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09)11-0022-03

0引言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食品工业蓬勃发展,许多食品的产量已位居世界前列。但食品安全问题也随之产生--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苏丹红一号"事件、雀巢奶粉碘超标风波直至2008年的9月爆发的三鹿事件。这些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食品频频发生安全问题,凸显了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因此,建立有效的食品监管体系的同时,提高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1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社会责任的概念起源于美国,最早在1924年由谢尔顿提出。1953年霍华德・R・鲍思出版了《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一书,使企业社会责任正式走进人们的视野。1979年美国佐治亚大学教授提出了社会责任分类思想,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乃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尊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慈善责任之和。[1]

尽管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理解和表述不仅相同,却普遍认同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要对各种类型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并且企业的生存依赖于企业与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其中的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影响企业经营或受企业经营活动影响的个人或团体,包括:企业的雇员、消费者、供应商、政府、社区等。依照这种观点来解读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它的概念内涵主要应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是食品企业自己为构建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氛围所要求承担的责任;二是食品企业在外部要主动承担起与社会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消费者之间的和谐义务。[2] 而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责任的最低控制线,是密切消费者关系的先决条件,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首要特征。

2食品安全作为食品企业首要社会责任的现实意义

2.1 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食品企业重要指标之一

食品安全事件的频频发生,使人们对食品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担忧。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广大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心理,导致对食品安全相当程度的不信任。2004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调查显示,消费者对任何一类食品安全性的信任度均低于50%,82%的公众担心食品安全问题,27%的人认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显然,食品安全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成为衡量食品企业的重要指标之一。

2.2 食品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食品是人们生命安全的初级保障。它不仅会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还有可能影响我们的生命和健康。根据我国卫生部网站的数据显示,2000年~2006年我国重大食品中毒事件数量、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具体见表1。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否关系着人们的身心健康。但由于食品具有后验性,即消费者只能在劣质食品导致消费者身体不适或食源性疾病发生时才可能对食品质量做出一定程度的判别,所以食品企业对保证食品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近年来,国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每年被媒体披露出来的食品安全事件至少上千起。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折射出我国食品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食品企业经营理念落后

传统的经营理念认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唯一使命和动力是获取利润,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对股东负责。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经营者进一步强化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过分重视自身的经济利益。一些食品企业为了获取暂时的高额利润,不顾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原料使用中以次充好,或在食物中使用有害添加剂,从而引发了企业的食品安全危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现代的经营理念认为企业本质上是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组合约,它有股东投入的物质资产,也有职工投入的人力资产以及债权形成的资产,此外还有政府支持等。按照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这些产权主体都有权参与企业创造价值的分配。[3] 因此,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必须要承担对员工、社会和环境相应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普遍存在的原因就在于现代经营理念并没有渗透到企业的运营中去,导致企业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

3.2 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薄弱

现代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四个层面:一是经济责任,即创造利润,为股东创造价值;二是法律责任,即企业要遵纪守法,在法律框架下履行向社会提供优质产品的责任;三是伦理责任,需要企业“凭良心”做产品;四是慈善责任,是企业自行决定参与社会活动的义务,是社会责任最高境界。可见经济责任是基础,如果企业维持其生存都很困难,更不用谈去履行社会责任了。据资料表明,我国现有100多万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其中约70%是10人以下的家庭小作坊。2002年,质检总局对我国米、面、油、酱油、醋五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调查显示,60 085家企业中,80%以上为10人以下小作坊,技术水平较低。[4] 这些小企业、小作坊加工设备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持生存已属不易,承担社会责任显得力不从心。

HACCP体系 被认为是目前最先进有效的控制食品安全体系。但对于小企业来讲,采纳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也很难,障碍有二:一是采纳HACCP需要支付高额成本(包括建设符合要求的设备及厂房、人员培训费用、生产和检验技术标准高面临的费用等),企业难以承担;二是标准化生产对于技术条件的要求高,小企业也无法达到。

3.3 制度建设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是导致社会责任缺失的外在因素

制度建设不完善表现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乏系统的法律约束和保障。目前我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作出系统规定。[5]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食品企业应该承担的强制性社会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和切实履行。

制度执行不到位,也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产生严重影响。由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监管职责,有些地方政府出于税收收入需要,对食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背社会责任行为“监而不管”或瞒而不报,从而导致企业应该履行的强制性社会责任没有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执法不严,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还助长了企业逃避、对抗法律的侥幸心理,使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更难以培育和强化。

4以食品安全为核心推进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4.1 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增强食品安全责任观念

企业的经营理念如同一个人的价值观,是指引企业发展方向和具体行为的明灯。能否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是企业能否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在当前,针对食品企业所存在的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企业在经营价值观上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企业核心价值观重塑的关键问题。

对食品企业而言,安全责任观念与企业成功与否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不仅反映企业经营者的道德水准,更重要的是企业社会责任能够促进企业的自身的长远发展。因此,食品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把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食品企业的基本职责。提升食品企业社会责任首要的是培育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实质上就是企业管理层和企业全体员工的行为、素质的综合体现,这就表明,食品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与社会责任素质直接关系到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水准的高低,因此把社会责任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风气是企业社会责任全面实现与提升的关键环节。

4.2 推进食品企业GMP认证

全面实行质量安全体系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既需要资本通入,又需要技术投入,这对于小规模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讲是比较难的,而采用推广良好作业规范(GMP)等安全控制体系则可能比较容易一些。GMP(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当前,加快推进GMP认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充分认识GMP认证的作用与目的。推选食品企业GMP认证的基本精神及目标主要是降低食品制造过程中人为的错误,防止食品在制造过程中遭受污染或变质,建立健全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提高食品的品质与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与生产者的权益,强化食品企业自主管理体制,促进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进一步完善和丰富GMP的内容体系,要在遵循国际共同的GMP核心原则和基本特征前提下,结合中国实际,建立较为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的GMP认证标准体系;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GMP标准的优点,重视初级生产活动中食物源对食品安全潜在影响的检测和控制;细化《良好操作规范》及其认证要求,增强食品企业对GMP认证的自觉性。

第三,赋予有中国特色的GMP认证标准适当的法律地位,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保证GMP标准有一个良好的实施环境和推广平台,使标准实施过程始终处于法治规范范围之中,并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4.3 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力度,加大社会的监督力量

健全的制度,是加强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重新确立政府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督机制;要建立一整套合理的食品企业社会责任评估系统和奖惩制度,用制度来引导企业转变观念,并从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方面对企业进行评价,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来运行,使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内容以法律形式得到系统明确的规范。另一方面,加大网络、电视、报刊等舆论媒介和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监督,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评估、监督体系,通过表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民营企业,批评无视社会责任的企业,起到约束、监督和惩罚或激励的作用,从而形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业朝着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

企业食品安全制度范文3

一、加强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确保获证食品质量安全

为了保“州庆”期间食品安全,我局按省、市局和县政府的要求,切实强化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管,督促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主要措施有:一是加强日常巡查和突击检查,提高食品安全隐患发现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帮助企业整改。二是加强企业生产档案记录管理。督促企业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进厂检验等原料管理制度,确保原料合格,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和力度。三是严禁企业使用非食用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加强对此类违法行为的风险预警和预防。四是督促企业加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出厂检验把关,确保合格产品出厂销售,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我局采取了加大宣贯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加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宣传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宣贯。我局组织所有获证食品企业的管理、检验、采购等方面人员,分期分批集中开展了以《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等方面的学习培训。通过学习,使企业负责人更加明白了自己是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人,企业是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增强了企业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确保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食品安全

为确保全县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我局全力开展“州庆”期间食品安全大检查活动,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工作单位的巡查和监督检查力度。成立以领导带头的“州庆”食品安全检查小组,以明月镇为重点区域,精心部署,明确分工,措施具体,责任到人,切实把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做到实处。

活动期间集中开展对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的检查排查工作,累计出动执法人员70多人次,检查企业小作坊30家,食品获证企业10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全过程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出厂检验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经检查有5家企业无法提供部分从业人员的健康证,经我局和企业双方的共同努力,已整改完毕。

四、加强节前食品的专项抽查,确保节日期间食品质量安全

我局进一步实施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加大节日热点食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对米面制品、食用油、酒类、肉制品、饮用水、茶叶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食品进行了抽检,共25个批次,抽检结果全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企业食品安全制度范文4

食品安全监管是指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社会主体,对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安全、卫生、健康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僵化和落后,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上惯用行政手段,过分依仗政府的自身力量,强调监督管理职能,缺乏社会共治理念,忽视社会主体的自治力量,政府管理顾此失彼,监管缺位,公共服务效率不高,效益低下,造成强政府、弱社会的不良局面。

近几年由食品安全事件引发的食品安全危机,正是政府社会管理模式落后、行政监管手段乏力、监管效果不良的真实写照。我国原有的食品安全统一监管模式,虽对强化责任落实、协调监管力量具有积极作用,但仍面临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的挑战。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对食品企业的违法行为管理不严,甚至会要求监管部门放松监管。同时,由于我国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滞后,难以有效惩治企业的失信行为,从而导致失信行为恶性蔓延。

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

美国、加拿大、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建有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保证了政府监管得力,食品企业信誉良好,市场竞争力强,民众能享用到安全、卫生、健康的食品。美国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完整、全面的特点,保证了食品的生产、流通的安全、卫生和健康。上至联邦政府,下至地方政府设立由资深科学家和公共健康专家组成的食品机构,并形成彼此独立又相互合作的食品安全监管网。政府在制定食品安全政策前都要进行科学和风险评估分析。有关食品协调机构向社会提供有关食品方面最前沿的信息服务和有效建议。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设立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在各自权限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并不具有促进贸易的职能,从而保证了其客观、权威、公正的身份。

加拿大的食品安全监管特点是不仅法律体系健全,还成立了统一负责全国食品检验工作的食品检验署,将全国所有的食品种类的安全检查系统纳入单一的体制管理。同时,通过研究所谓的综合检验体系,在相同的准则和原则指导下进行食品安全检验,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日本内阁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日本政府通过实施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认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等措施,并采取形式多样的监管方式,积极发挥社会监

内容摘要:在我国法律逐步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的今天,食品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形势仍然严峻。政府监管部门要转变观念,从社会公共管理的视角出发,在进一步完善立法、严格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明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导地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诚信、行业自律;鼓励大众传媒实施食品安全舆论监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公众监督投诉举报渠道;开创食品安全领域政府监管更严明,企业行为更负责,社会监督更有为,民众消费更放心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局面。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 治理 社会共治督作用,确保食品安全。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主要功能是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统一处理欧盟内部食品相关事务,有效控制食品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各个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局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与支持,建立与成员国相同机构紧密协作的监管网络,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并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通过对整个食品链的监控、根据科学的证据做出风险评估,为决策者制定法规和政策提供信息依据。欧盟实施的对食品安全鉴别、评价、控制危害的HACCP 体系是世界公认的食品安全质量保证系统。

公共治理理论与社会共治

(一)治理与公共治理理论

所谓治理是指在一个特定范围内运用权力引导、控制和规范各种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持公共秩序,满足公共利益。在国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打破政府是唯一合法管理主体的局面,强调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推进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注重公众参与;强调公共治理手段、方法的多样性,不但包括运用传统的政治、法律等规制性手段,同时包括运用市场机制调节的经济手段,也包括运用创新型的社会和文化教育手段。

20 世纪80 年代后,基于全球公共管理领域发生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和治理运动而催生了新的公共治理模式,打破了政府是唯一合法管理主体的局面,强调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加强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注重公众参与;公共治理权力的多中心网络化运行,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在治理过程中,依靠合作治理网络,进行自组织网络式的互动;强调公共治理手段、方法的多样性,这些管理手段与方法既包括一些传统的政治、法律等规制性手段,也包括运用了市场机制调节的经济手段,还包括创新型的灵活多样的社会和文化教育手段。

(二)社会共治的基本涵义

所谓社会共治,就是从有效治理的需要出发,政府在社会公共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也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各种制度化的沟通渠道和参与平台,通过社会自身的运作机制和规律,将相应的制度建设和政策措施纳入相应的法律框架并得到有效落实,从而达到治理的目的。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共治模式构建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共治就是按照协同共管的要求,确定多元的监管主体,在政府主导下,充分调动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和大众传媒等各种社会主体主动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共治体系中,明确政府和其他社会监管主体的地位和职责,发挥各自的功能和作用,从而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律保障的社会共治新格局。

(一)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建立最严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立足于整个食品链,围绕食品安全基本法,制定科学合理、与食品安全基本法相配套的、法律效力层次较高、涉及工业生产、环境保护、动物福利、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以便更好地控制整个食品链的安全。建立最严监管体系。建立最为严格的、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科学监管体系:首先是源头严防,完善标准,严管农药使用和非法添加行为,严格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加大对食品企业的现场检查。其次是过程严管,加强对食品企业的日常监管,推进责任制,明确日常监管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最后是风险严控,对农药残留和非法添加问题进行定期抽检,对大型食品企业、消费量大的重点产品进行定期抽检。同时,督促食品企业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让食品全程可控可追溯。加大对食品违法的惩处力度。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罚款数额,对食品安全事故支持消费者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曝光和监管力度,对屡犯的企业给予其终身禁止进入食品领域的职业惩罚机制;加快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法律部分责任的修订,建议将食品安全犯罪归到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降低犯罪的起刑点,提高量刑幅度。从而形成违法食品没有市场,不良厂商无处藏身的良好局面。

(二)明确政府主导地位,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明确政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主导者的身份和地位,细分各监管部门间的责任分工,改变政出多门、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的局面和监管体系链条过长、环节过多的问题,实现从生产到售后的无缝隙监管。一是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能。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应包括:对企业食品安全的日常分段监管;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普及教育食品安全知识;监督社会舆情等。二是完善监管工作制度。政府通过建立并实施会议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督导督察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工作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履行监管责任,明确相关食品安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监管者的自身规制,提升监管队伍的素质,提高监管的水平、效果和效率。三是加大督查考评力度。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的督查考评力度,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促进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无死角、无遗漏。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

作为食品安全的主体,企业要自觉树立质量意识,保证食品的安全。食品企业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教育,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内部质量管理水平;要主动适应市场需求,调整食品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加快食品企业技术升级改造;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企业信用等级制度,通过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层次管理,形成层层追溯、相互制约的机制。有远见的食品企业面对法律、竞争对手、消费者等各方压力,必然权衡利弊,选择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自我净化机制,保持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建立完善企业违法经营问责制,严惩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使企业一处失信,寸步难行,让不安全食品没有市场,使不法分子无处藏身。作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主体之一的食品行业协会,是独立于政府以外、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社团法人。食品行业协会要引导和督促食品企业依法经营,处罚违规经营企业,公布社会食品安全行业真实信息,充分发挥其自律监管作用,实现维护行业正常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弥补政府监管不足的功能。

(四)鼓励大众传媒实施食品安全舆论监督,提高民众自我保护意识

大众传媒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推进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民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实施食品安全舆论监督。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媒体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日益增大。政府要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支持新闻媒体暗访,鼓励媒体揭露食品安全黑幕,倒逼政府发现监管漏洞,查处违法行为。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消费者保护机制,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

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有效监督食品安全违法、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一般食品安全争议中,消费者协会要主动帮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同食品生产经营者谈判;对于涉及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的争议纠纷,消费者协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代表受害人提起诉讼请求。这样既可以扭转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又可以减轻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六)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公众监督投诉举报渠道

企业食品安全制度范文5

关键词:食品安全;能力建设;提高途径

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1-0224-02

食品安全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问题;既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长期以来,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待,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构建“权责分明、体系健全、保障有力、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全面提升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已成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认真对待并着力解决的重大社会课题。

一、食品安全治理的基本内涵

随着科技的发展,我国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呈现隐蔽性、多样性,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仅仅依靠政府孤军奋战、单打独斗必然会有监管难点和监管盲点。为破解食品安全难题,一些学者提出了食品安全“治理理论”。治理理论是新型的管理理论,已在政治和经济领域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用治理理论分析食品安全问题,为研究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同时,治理概念所具有的丰富内涵也为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参照系。所谓食品安全治理,就是将治理理论引入到食品安全领域,通过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管理,从而保证消费者获得期望的安全食品的过程。对这一概念可以理解为(1)政府、市场、社会组织、消费者等多元主体通过某种制度安排,对食品安全实施共同治理,从而保证消费者获得期望的安全食品。(2)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政府、市场、社会组织、消费者等都可能成为治理的利益关系参与者,食品安全治理目标的实现,需要依托政府、食品企业、消费者等多方主体的互动与协调。(3)食品安全治理是“多向交叉”的,多元利益关系主体在这个开放的系统中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二、食品安全治理的优势和不足

(一)食品安全治理确认利益主体多元化

众所周知,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食品安全治理关系中,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如地方政府、企业、消费者、行业协会、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新闻媒体等。在多元利益主体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但政府不能包揽一切,因为政府的监管力量是有限的,而且地方政府、企业、消费者、行业协会、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新闻媒体等均拥有一定的利益,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在食品安全治理中,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不同利益追求,如地方政府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消费者是为了私人利益,但这并不妨碍这些利益主体各定其位、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权利与义务、利益与风险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多元利益主体并存格局必然呈现多元治理格局和多元责任格局。企业负责、行业自律、政府监管、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媒体监督,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基本格局。

(二)食品安全治理确定治理关系网络化

当今社会,食品安全领域是一个充满风险的领域,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食品安全治理关系已不再仅仅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单项的、强制的、刚性的简单线性关系,而是企业、政府、社会之间复合的、合作的、包容的复杂网状关系。在这个网状关系中,利益相关者是平等、合作、协商、交流的参与主体,他们通过协商、沟通,建立了新型合作伙伴关,构建了互动、互助、互利、共治、共享、共赢的新型治理模式。比如,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的建立,就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治理关系的网络化。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就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组织食品企业、消费者、行业协会、技术机构、新闻媒体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广泛交流,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维护消费者和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食品安全治理追求共同利益最大化

食品安全治理是在承认不同利益主体各自利益的前提下努力追求共同利益或者社会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尽管各利益相关者拥有不同的利益,但食品安全是这些利益相关者实现各自利益的共同基础。离开食品安全,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将荡然无存。所以,必须建立最紧密的命运共同体,共同倾心呵护食品安全,以确保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共同利益能够得以实现。

此外,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特征显示,食品安全治理还存在不足之处,利益相关主体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政府而言,与市场失灵一样,政府治理也会失灵;对于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而言,其治理行为的动力机制不足,企业责任规制缺位;对于社会主体而言,缺乏良好的自治和有效的监督。

三、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途径

(一)着力提高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应该包含政府、企业和社会三重主体力量。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提升,是推进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一是地方政府应尽快落实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组建,结束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格局,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治理进入新时代。各级地方政府应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抓紧进行机构改革,以尽快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要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为契机,明确省、市、县、乡镇(街道)四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到事权分离、权责明确,减少监管环节,保证上下协调联动,防范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二是政府应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创新。机制事关食品安全治理的动力。多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机制建设,并将其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通过建立激励与约束、褒奖与惩戒、动力与压力、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食品安全治理机制,努力使食品安全治理资源和治理力量整合起来,使食品安全治理责任和治理措施落实下去,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例如,地方政府负总责必须要有相应的人、财、物、技术等能力要素支持,还要有相应的问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绩效考核机制保障。三是政府要加大对恶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治乱需用重典。要坚持严字当头,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和薄弱环节,加大治理力度,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应通过高额处罚、行业禁入、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达到足以震慑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目的。

(二)着力强化企业自我规制能力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日趋复杂,只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才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了如指掌,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应对食品安全风险。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安全措施以及管理水平直接影响乃至决定着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如果食品企业不诚信、不守法、没有社会责任感,即使有庞大的监管队伍,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因此,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必须将治本措施落在企业。企业必须用制度来约束,应该建立一系列以义务和责任为内核的自我规制机制。一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为适应信息化、社会化和专业化发展的需要,建立企业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保障企业的食品来源可溯源,去向可追踪。二是建立食品企业自查制度。为提高食品企业自我管理能力,应建立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由食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检查,从而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提高。三是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培训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是建立网络食品交易管理制度。为有效解决网络食品交易出现的新问题,要建立网络食品交易管理制度,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对网络食品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管理义务,导致食品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还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和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企业食品安全制度范文6

关键词?演食品安全;公司治理;公共董事;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F272;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5)07-0055-08

一、引 言

“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塑化剂”、 “福喜过期肉”等多起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公共事件,表明我国已经进入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期。而在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下,我国食品安全存在一定的监管困境,无法有效地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亟待在体制机制上进行创新,其关键之一是要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规则与创新性的配套制度安排和组织安排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国于2013年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于2014年开始《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这些动作均表明了中央政府加强食品监督和积极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也为今后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顶层的设计,同时也预示在新的组织架构和法规下创新食品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每一起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均构成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考验,并凸显出当前的监管困境,要走出监管困境,当务之急是依托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组织框架,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寻求可能的制度上的创新和突破。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初爆发的欧洲“马肉丑闻”和美国“假冒海鲜”等食品事件表明,即使在食品监管法规比较完善的欧美国家,仍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大规模爆发的制度条件。因此,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在我国频频发生,与我国市场制度的不完善有关,更为重要的是,食品安全问题还与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缺陷存在关联。这是对西方发达国家市场仍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关键注解,但是这一观点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2014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重点内容包括: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以及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可见,本文从公司治理层面上思考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创新,与这一《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修订方向契合。

二、现有的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机制

(一)外部公共治理机制:媒体监督与政府监管

在现代经济体制中,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主要是依赖企业之外的治理力量来实现的,食品安全的受害者也是依靠外部的公共治理机制来维护其自身利益的,这些外部公共治理机制主要是公共媒体的监督和以政府为主体的监管。政府和媒体均与公司在社会利益上有关系(Freeman,1984)[1],而这种社会利益很好地体现在食品安全上。

在每一起食品安全公共事件中,公共媒体总是扮演积极的作用,或者率先通过独立调查如最近的福喜事件,将问题食品和问题企业揭露出来;或者在企业被查处后,提供海量的相关报道。媒体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中具有一定的潜力,可以及时地曝光食品安全问题,并发挥积极的作用(吴光秋和郏贡献,2004;黄旦和郭丽华2008;王宇,2010)[2-4]。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关注,不仅可以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也可以通过警示、倡导,推动食品安全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顾理平,2008)[5]。因此,从媒体的治理角色来看,媒体以其特有的职业敏感性对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高度的关注,有动机积极主动地披露食品安全事件,很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了解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需求。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揭露,以及事态发展信息的传播,具有披露的及时性以及影响的广泛性。因此,媒体的确能发挥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公共舆论监督作用。不过媒体披露存在的致命局限是,有时信息的可靠性存在问题,且通常不具有专家的权威性,以及其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选择性传播可能会导致公众做出过度的解读甚至于误读,从而产生消极和负面的社会影响(涂建明,2013)[6]。

虽然公共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督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仍然是政府主导型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政府一直被认为是食品安全治理的主导力量,承担着食品安全保障的职责(Henson和Caswell,1999;Loader和Hobbs,1999;索珊珊,2004;左伟,2009;胡颖廉,2008)[7-11]。从政府的治理角色来看,人们寄希望于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以及能彻底地调查食品安全问题并尽快处罚和消除食品的安全隐患,如政府的食品监管部门所做的工作,以及司法服务在补偿受害人方面所给予的法律援助。但是政府治理在现实条件下总是显得缺乏效率和滞后,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管力量不足、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权力部门的寻租问题等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影响到政府的治理效率,因此,政府监督的效率亟待提高(王耀忠,2006;李怀、赵万里,2009;刘鹏,2010)[12-14]。

此外,企业和政府共同保障食品安全这一公共目标,也得到一定的支持。企业具有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责任,而政府的角色是监督企业履行其食品安全职责(Tompkin,2001;Garcia,2007) [15-16]。在我国,可以借鉴欧美等国家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做法,寻求企业与政府的协作,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决策过程中增加公民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薛庆根,2006;傅家荣和杨娜,2008;高秦伟,2010)[17-19]。而更多的文献支持政府和企业之外的力量介入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主要是将食品消费者纳入多元治理机制,构建一个多主体参与并协同互动的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架构,发挥多元监管方式在应对食品安全危机中的作用,如形成综合政府、社会自治组织和消费者等三种治理力量的复合治理机制,改变以“改善政府监管”为路径依赖的主流范式(戎素云,2006;耿莉萍,2009;颜海娜和聂勇浩,2009;王虎和李长健,2008;焦志伦和陈志卷,2010;崔卓兰和宋慧宇,2010;吕方,2010)[20-26]。这实际上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所强调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综观现有的食品安全治理思路,研究者认识到我国目前政府主导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存在不足,媒体治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探讨更为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较多的观点倾向于多方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国外的食品安全监管理论与实践经验表明,实现有效的食品监管需要增加食品安全监管的透明度、责任感和公众参与度,要发挥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作用。

(二)具有潜力的内部治理机制

从治理的形式来看,媒体监督和政府监管这两种公共治理机制均是外在于企业的。而从治理的动机来看,媒体和政府关注食品安全的动机均不同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政府监管的动机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媒体是出于社会良知和自身的传媒职业利益才介入食品安全事件的。从治理的局限性来看,外部治理机制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它们均是事后机制,主要是事后的查处和曝光,同时也是一种间接机制,通常不能直接地作用到食品的研发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而这些治理局限性会影响到外部治理的效率。

根据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在食品安全事件中,只有研发、生产和销售食品的企业和食品消费者才是最直接的局中人,因此,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解决还得围绕着“生产者―消费者”这一层利益关系来展开。除了依靠政府监管和媒体监督以外,还需要一种更为直接地针对食品企业的治理机制,其能比较直接地渗透到食品的销售、生产和研发等多环节的安全隐患,这只有食品企业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才可以胜任。从食品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一旦食品企业的内部治理失效了,才需要媒体及时的披露以及政府快速、有力的查处。如果企业内部治理机制能够自我约束安全隐患,外部治理机制的需求就会下降,外部治理机构的压力会降低。可见,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治理食品安全的治理体系。尤其对于规模化食品企业,一个内部治理机制弱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有缺陷的,其无法落实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方的治理理念。对于小规模食品企业,由于存在天然的内部治理机制缺陷,只能依靠外部的监管机制发挥作用。

目前的研究虽然提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提出多主体参与并协同互动的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架构,但是这一“共同治理观”尚且缺乏有效的微观实现机制,尤其关键的是,其缺乏匹配的公司治理层面的制度安排,使得食品安全的“共同治理观”仅停留在理念上和一些简单的制度安排上,如社会公众举报等措施。现有的研究较少关注到食品安全问题背后的公司治理问题,而公共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多由食品企业不负责的机会主义经营管理行为所致,如不按规范生产以及为降低成本使用劣质辅料等,公司董事会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应该承担直接的责任。一方面,企业自身缺乏良好的或有效的治理制度,使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未得到有效约束,并通过监管制度的缺陷,放大为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另一方面,有许多公司治理比较完备的规模化食品企业,同样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发源地,其掌握公司内部信息的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对于食品安全事件应承担直接的责任,其中董事会的治理失效显示当前内部治理机制监督弱化这一治理制度缺陷值得关注。

食品安全公共事件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在食品安全这一公共利益上的显性冲突。现有的公司治理机制是调节股东和管理层之间以及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而要通过内部公司治理机制来调节食品企业和食品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实现对食品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和对企业经营管理中机会主义行为的制约,现有的公司治理机制很难胜任。但是,公司治理是约束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和行为的基础性的、关键性的制度安排,由于社会公众往往是食品安全事件的现实和潜在受害者,具有对食品安全的公共需求,对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利益的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督机制均有较强的关注动机。现有的研究主要关注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对于内部治理机制的关注不多,而公司治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的治理作用在解释和应对食品企业的机会主义经营管理行为上具有很大的潜力。从公司治理层面来讨论诱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制度局限以及可能的改进,考虑从公司治理层面以董事会制度的创新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创新,为公众参与治理食品安全提供相对切实可行和更为高效的治理制度安排,与现有的研究相比,这是一条新的研究路径。

三、公司治理视角的食品安全问题分析

(一)食品受众:食品企业利益相关者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来看,企业契约网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体现为股东、管理者、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多类主体。食品的现实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会涉及到十分广泛的社会公众(本文均称为“食品受众”)。企业生产的食品需要被食品受众所购买和消费,这种“经济依赖性”构成了食品企业和食品受众之间的利益纽带,而且,由于他们可能因企业不规范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而身心健康受损,这加强了食品受众作为利益相关者与食品企业的利益关联。因此,从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内涵来判断,现代社会广泛的食品受众是食品行业及食品企业的“关键利益相关者”。

食品安全事件一旦发生,食品受众是直接的受害者,问题产品的曝光会驱使食品受众选择“以脚投票”,企业将面临巨额诉讼赔偿和客户资源枯竭,企业与食品受众之间的物质和利益纽带断裂。从企业行为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源于食品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即企业过于关注企业经营中的短期利益而忽视应坚守的食品安全这一食品受众的公共利益底线,其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以损害食品受众的身心健康为代价。食品安全问题一经曝光和查处,企业和食品受众之间的关系迅速恶化,企业失去了食品受众的信任和需求,企业危机和市场危机随之而来。从食品受众的角度来看,作为食品企业的关键利益相关者,除了收回对问题企业和问题食品的信任和购买需求,其只能在受害后实施以脚投票或寻求诉讼等惩罚方式,而在食品生产的事中和事前(即研发阶段)对保障自己的食品安全权益是无能为力的,这种不对称的行为选择一定程度地纵容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二)食品企业机会主义行为与内部治理失效

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客观上存在着外部监管效率的原因,但是其更深层的原因是食品企业和食品受众之间利益关系格局的失衡,即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具有机会主义取向,会损及食品受众的食品安全需求。目标取向短期化的机会主义行为体现为企业生产和销售问题食品,既损害到食品受众的利益,最终也会损害到股东利益和管理层自身利益。之所以产生这一结果,还是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中股东力量过于强势以及对机会主义行为约束的失效。这些机会主义行为正是在主流的公司治理制度约束框架下发生的,恰恰反映主流公司治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如“三聚氰胺事件”等食品安全案例表明,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在完全知情和有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却纵容不安全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治理层和管理层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规模化的食品企业,其均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因此其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内部治理失效表明,当前的公司治理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且这些公司治理缺陷会诱导食品安全问题。现有的公司治理制度是以“股东利益至上”为治理逻辑的(杨瑞龙、周业安,2000)[27],内部治理从根本上代表的是股东的利益,并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既然现有的主流公司治理制度以维护股东的利益为第一目标,满足食品受众的利益则是服从于这一目标的低一层次的目标。从董事会的基本构成来看,主要是大股东的利益代表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代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没有直接体现在董事会,而必须要通过股东对自身利益影响的考量来间接地反映。当股东利益和食品受众的利益不发生冲突时,股东利益和食品受众利益是相互调和的,因而不存在明显的诱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制度因素。但是,根据股东中心理论,“股东利益至上”会驱使企业管理层处在很强的短期目标取向之中,常常不能顾及公司的长远发展(付俊文、赵红,2006)[28],使得企业追求短期利益的机会主义经营管理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会侵害食品受众的利益,激烈的冲突使得股东利益和食品受众利益难以调和,从而爆发食品安全问题。因此,从公司治理视角来看,食品安全问题有公司治理缺陷方面的诱因。

与此不同的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管理层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应注重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Blair,1995)[29],应该战略性地管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Freeman,1984)[1]。因此,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它更强调企业利益和食品受众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的一致性。但是,在“股东利益至上”观念的主导下,企业追求的股东利益会偏离食品受众的利益(如食品安全)。这与管理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有关,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有意地规避约束而机会主义地追求自身的短期利益,其中股东无法通过自我约束来限制其机会主义的自利行为,形成内部公司治理机制的失灵,这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重要根源之一。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表现之一,是食品企业的管理层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机会主义地选择牺牲食品受众的利益,以实现短期的股东利益目标和自身利益目标,并产生与食品受众利益无法调和的局面,激烈的冲突外化为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如当市场竞争激烈并影响食品企业的生存时,侵犯食品消费者的事件就很容易发生。诸多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企业为了追求投资者短期利润的最大化,而机会主义地生产和销售那些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食品,一旦被曝光查处即导致企业危机。虽然外部的监管滞后使这些投机行为得逞,但是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并没有基础性地约束这些机会主义行为,才是问题的关键。在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从根本上代表大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谁能直接代表食品受众的利益呢?从公司法的法理基础来判断,董事并不直接代表食品受众的利益,当股东利益、管理层利益和食品受众利益相冲突时,现有的公司治理机制会纵容股东和管理层选择忽略公共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此外,从现有的市场经济运行和企业行为模式来看,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会出于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和商业伦理约束(李维安和王世权,2007)[30]主动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但这是一种软性约束。

(三)关键利益相关者:改进内部治理的力量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实践的进展(李维安和王世权,2007)[30]来看,食品受众可以理解为企业食品的关键利益相关者。由于食品受众提供的信任和购买需求是食品企业存续的基础,食品企业最大的经营风险之一即食品安全风险最终会反映到食品受众的身心健康受损上,因此食品受众对于制约食品企业侵害公共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有较强烈的诉求。当外部监管和社会公共监督并不令人满意,且面对的是生活必需品时,食品受众应该有强烈的动机直接制约食品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食品受众并不是股东,目前尚无食品受众直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

基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后果、当前应对的迫切性以及当下的监管困境,发挥食品受众作为关键利益相关者应具有的积极治理作用是值得期待的。以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为例,股东积极行动主义通过股东积极地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确保其投资价值,可以避免股东对企业消极地“以脚投票”的行为选择。那么对于食品受众,是否也存在这样的机制?除了依靠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食品受众是否可以作为“积极的利益相关者”,积极地将对关系到食品安全的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过程和管理保证等诉求,借助于利益代言人的治理角色如具有某一特定身份且独立于股东的董事,通过公司治理层面和管理运作层面直接地投射到食品企业的产品设计、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各个经营环节?这实际上是寻求将食品受众的外部监督实现内部化的制度安排(涂建明,2013)[6]。有了这一制度安排,食品受众就可以发挥更为积极、主动的治理角色,而不是停留在作为食品公共事件中受害者的被动角色即只能在爆发食品安全问题时消极地实施“以脚投票”和寻求司法救助,以至于在每一次食品公共事件中,食品受众受害者都为其消极、被动的治理行为付出代价。食品受众进行积极行动的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食品需求是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如乳制品和肉制品,如果这些食品安全均存在严重的问题,人们选择回避并不符合其自身根本的、长远的利益,应该说人们没有退路,其更为理性的行为是选择积极地应对,这既是对个人利益负责,也是对群体(如民族)的生存和健康负责。这一层利益关系远远超越食品在一般商品交易层面体现的利益关系,这为发展国家层面的司法保护与监管制度、公共媒体的监督和企业层面的治理制度等保障食品受众公共安全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基于食品企业和食品受众之间存在非常关键的利益关系,需要确立食品受众作为关键利益相关者所应具有的治理角色,将其引入到更为积极地和更为直接地制约公司股东和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机制中,形成一个有助于其参与制约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并将食品受众的外部监督内部化的系统性制度安排。市场的监管层有责任推动这一机制的建设,并使其成为公司治理改革的一个重要的方向。这是落实食品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方,从根本上抑制食品安全问题降低企业危机和市场危机发生可能性的战略性选择,它与影响日盛的利益相关者治理理念一脉相承,且有所发展。在当前的公司治理制度中如何引入食品受众参与食品安全的防范和控制,尤其是参与食品企业的公共安全制约机制,则需要进行管理制度设计上的创新,这一思路也吻合食品安全治理文献中所关注的发挥消费者积极参与治理的共识。

四、董事会公共利益内置与公共董事制度

(一)公司治理亟待创新

从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和发展,可以窥见公司管理层和股东倾向于短期化逐利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此前的美国萨班斯法案针对公司治理制度所做的完善并没有有效地约束公司高管和股东的贪婪逐利行为。当前,主流公司治理的核心逻辑是如何确保股东利益最大化,尽管会出于商业伦理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考虑公共利益,但是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管理层为了追求股东利益和自身利益而侵害公共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时有发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和环境污染等社会公共事件,均是典型的股东利益和公共利益存在激烈冲突的表现,而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只能靠事后和间接的治理机制来实现,无法在公司治理层面得到有效的保障。这表明当前主流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上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因此,如果不在公司治理机制上有所创新,食品企业侵害食品受众公共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仍然无法避免。美国在“安然事件”和“世通事件”等财务丑闻后,通过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来强化董事会的监督,以应对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但这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股东和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现有的以美国为典型的公司治理改革模式,总是试图强化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的监督作用(金华,2012)[31],但是,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股东和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所映射的公司治理核心逻辑“股东利益至上”形成的制度缺陷。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自利行为,面对股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更倾向于抛弃公共利益。因此,一味地修补董事会制度,而不是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摒弃“股东利益至上”治理逻辑来重塑公司治理制度,未来的食品企业仍将面临食品安全公共危机。

从“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可以透视出,并不是公司董事会缺乏有力的领导和控制能力,而是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服从于股东利益最大化,会受制于自身以及股东对利益的贪婪,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对于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尤其是食品受众)利益进行过度地掘取,以及短期逐利的机会主义取向会诱导管理行为偏离公共利益,从而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并衍生出企业危机和市场危机。从这一视角来看,企业危机和市场危机的生成、发展实质上是源于企业对“公共利益”的过度掘取和抛弃,而食品安全公共事件是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这一公共利益底线的践踏。因此,企业危机和市场危机的消除应该取决于“股东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协调与和解,通过克服公司治理的缺陷,走出股东和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冲突的僵局。从食品安全治理的视角来看,正视食品受众作为企业关键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权力,通过其对股东利益的制衡,实现股东与食品受众之间的利益协调,以利益协调化解利益冲突,将食品安全这一“公共利益”植入规模化食品企业的公司治理逻辑,这是一个重塑公司治理的新思路。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通过企业的微观机制来实现这一个治理思路?

(二)董事会的公共利益内置与公共董事的治理角色

以上分析表明,应该在公司治理机制上进行一定的创新。创新的关键之一是将公共利益内置于董事会,即要实现在董事会的重大经营决策中直接地、充分地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食品受众)的公共利益诉求;创新的关键之二是将外部的社会公众的监督导入企业的内部(涂建明,2013)[6],实现外部监督内部化,以确保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创新的关键之三是确定特定的治理角色,即围绕以上两点,确定一个专门的公司治理角色,在董事会代言社会公众利益,表达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与股东的代表沟通,平衡股东利益与公共利益。

在现有的机制中,董事会的董事通常是大股东的利益代表,独立董事代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基于当前公司规制的这种利益代表格局,无法直接体现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食品受众)的利益诉求。若要使得董事会能直接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必须在董事会中有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食品受众)的利益代言人,可以将在董事会中代言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董事称为“公共董事”。如此以来,通过重新塑造董事会的结构,增设代表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公共董事,通过公共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中表达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公共利益诉求。通过公共董事对股东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独立地判断和发表意见,形成制衡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新格局。这可落实笔者所提出的公司治理创新的三个关键点。更理想的情形是,在董事会下设公共利益专门委员会,由公共董事任召集人,其他董事为成员,负责调查、判断和报告股东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负责协调股东的利益和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因此,公共利益内置、外部监督内部化以及公共董事的选聘所实施的公司治理机制创新,预期可保障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食品受众)的利益,以此治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改变单边意义的“股东利益至上”公司治理逻辑。这一改革思路与关键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30]是一致的,并为关键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的落地提供了现实可行的微观实现机制,即建立公共董事制度以及基于公共董事制度的公共利益委员会是将关键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付诸企业实践的制度安排。

(三)在规模化食品企业建立公共董事制度

如前所述,食品企业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可以从公司治理缺陷和公司治理失效中得到解释。因此,将食品受众所关注的食品安全这一公共利益内置于规模化食品企业的董事会,加强其对股东行为和管理层行为的内在制约,是通过重塑公司治理机制以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创新性对策。

在规模化食品企业推行公共董事制度,强制性地要求重要的食品企业(如公开上市的食品企业)在其董事会下设立公共利益委员会,选聘一定数量的公共董事,使公共董事能在董事会公共利益委员会积极履职,践行其关键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职能。对于其他有条件下的食品企业,也鼓励进行这样的制度安排。推而广之,凡是其产品和服务直接涉及公共健康安全的企业,如药品企业也需要选聘公共董事(涂建明,2013)[6],通过发挥公共董事的监督职能,以公司治理机制来防范和制约企业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行为。

从运行机制来看,食品企业的公共利益委员会应由公共董事任召集人,监督公司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重大议案进行审核、沟通和披露。这个以公共董事为召集人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充分地利用外部食品安全专家的意见和自己的专业判断(如公共董事本身就是食品安全专家),对公司涉及公共利益的食品安全经营管理事项提供一个兼具独立性和专业性的监督保障。虽然现有的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专门委员(如安全生产委员会)也可以履行类似的内部食品安全监督职能,但是,即便是独立董事,仍然是以股东的利益思维和商业伦理的软约束来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无法摆脱“股东利益至上”的行为逻辑,以及无法有效地制约股东、管理层侵害食品安全公共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公共董事代表广大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食品企业主要是食品受众的公共利益,通过公共董事任职于董事会来保护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这一公共利益,在公司内部治理的层面有效地监督公司的食品安全问题,形成比较刚性的保障机制。如此以来,通过创新董事会制度,实现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即食品安全监督的内部化,通过公共董事这一利益代言人,实现在公司治理层面上应对股东和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使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的治理。这一治理思路和《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社会共治”思路是契合的,它考虑了食品受众参与社会共同治理的作用,并依托公司治理创新,找到了落实食品受众参与内部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微观机制。此外,由于公共董事需要股东大会来确定人选,其代表的又是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当然很难期望股东会自愿聘请公共董事,因此,由监管层强制性地推行公司选聘公共董事显得非常有必要。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当公司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情境下,股东大会就有动力通过选聘公共董事来恢复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以化解食品安全公共危机,实现与社会公众的和解。这些必要和可能的安排,使得公共董事制度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四)公共董事制度的治理潜能

在规模化食品企业中,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共董事的选聘、考评和监督机制,将公共董事制度建立起来。在选聘和运作上,公共董事制度非常类似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如由其股东大会决定选聘经过监管机构认证的公共董事人选,需要有专门的委员会如公共利益委员会来开展监督工作,以及需要其发表独立意见和报告,通过其有效的履职对董事会负责并与监管方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不同之处在于,公共董事的人选来自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专业人士如具有食品安全专长的行业专家,并代表食品受众而非股东的利益。由于公共董事并非从食品受众中直接选出,那么就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明确其履行代言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和公司责任,并通过一定的机制确保公共董事和食品受众之间的互信和互动。

公共董事制度的运作要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如依托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中国证监会实施相应的监管,督促有条件的食品企业设立和运行规范的公共董事制度,并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监管工作、外部媒体的公共监督和食品企业公共利益委员会的公共董事履职整合起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如由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推出食品企业公共董事的治理规范,对于公共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认证,对于公共董事的履职指南,对于未能合规地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的公共董事进行谴责等相应的处罚。对于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规范建设,需要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证监会的协同监管。与独立董事一样,要使公共董事制度有效地运行起来,需要在制度建设、认证、评价和处罚等机制上进行完善,尤其是需要在食品企业宣传和推广这一公司治理新模式,并使之得到社会上广大食品受众的支持和参与,将其发展成为维护自身食品公共安全的关键机制。

公共董事在董事会发挥制衡股东行为的作用,实际上可以与外部监督共同形成多维度制约食品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格局。在公司董事会进行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公共董事需要参与决策过程,审视公司的议案是否存在侵害公共利益的地方,并就公共利益的保护发表独立的意见,并公开披露该意见。公共董事在董事会的履职,对股东利益主导的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起到制衡作用。公共董事需要通过企业内部控制机构监督和检查企业运作层面的安全问题,就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与代表股东利益的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其中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可以获得中小股东利益代表的支持,对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形成有力的制衡。在这一制度安排中,公司董事会的利益博弈格局会形成复杂的三方利益博弈(涂建明,2013)[6],即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和公共董事各代言利益之间的相互制衡,更易于抑制大股东及其利益代表的机会主义行为,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充分地考虑到食品受众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从而能更为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偏离社会公众利益的企业机会主义管理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和深化了董事会制度。

从社会角度来看,由于公共董事的背后是食品消费者等社会公众,因此社会公众可以避免消极的“以脚投票”行为,可寄托于更为完善的治理体系来有力地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即企业外部的政府和媒体形成的治理以及企业内部的公共董事形成的治理,这一“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创新机制,预期可以更为有效地保护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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