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恢复的典型案例范例6篇

生态恢复的典型案例

生态恢复的典型案例范文1

0引言

近年来,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供电可靠性。然而,由于电力系统中存在着诸多不可预知的因素,如天气、人员误操作等,系统发生部分停电乃至全部停电的可能性依然存在。由于对电力系统恢复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适用于不同电网的恢复工具,这就迫切要求各电网根据各自的实际网络结构制定各自的恢复计划。系统大面积停电是低概率事件,因此无论是调度人员还是电厂、变电站的操作人员都没有太多的实际经验[1]。本文选择了国外近年来几个具体的系统恢复方案进行了分析。

1电力系统恢复的基本策略

电力系统恢复的基本策略有两种[2]:

a.串行恢复。串行恢复是在大多数发电机并网前对整个网络进行充电。串行恢复主要问题是高压输电系统充电时产生的无功常常超出实施充电的发电机的无功吸收能力,可能会导致线路末端出现过电压。因此,这种方式更适用于没有长输电线的小系统,或是有高无功吸收能力的以水电为主的系统,或是服务区域比较紧凑的大系统。对于其他系统,通常是在系统发生部分停电事故或是有联络线援助情况下选用串行恢复。

b.并行恢复。并行恢复是将系统分成几个子系统同时恢复,各子系统同步后整个网络再连接起来。系统完全瓦解或没有任何外部互联援助时,常常采用并行恢复。在系统全黑情况下,子系统同步恢复能显著缩短恢复时间。

2国外典型案例分析

近10几年来,国外发生了多起大停电事故。事故发生后,瑞典、加拿大、以色列等都对停电事故进行了分析,对恢复方案进行了总结和修订。其他国家的一些电力公司依据自身电网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恢复计划并对计划的可行性进行了现场实验和仿真。本毕业论文由整理提供从这些恢复方案中可以看出系统恢复遵循一些共性的规律和原则,如将系统分裂成几个有自启动能力的子系统,子系统恢复到一定程度后联网运行。但是不同的系统又各有特性,应充分利用这些特点加快整个恢复的进程[3~16]。下面给出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2.1洛杉矶系统低电压大规模城市电网恢复[10]

纽约大停电后,许多大的城市供电网开始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系统恢复方案的研究和实验。由于洛杉矶系统有大容量的抽水蓄能水电站且服务区域比较紧凑,洛杉矶水电局LADWP(LosAngelesDepartmentofWaterandPower)在制定系统恢复方案时选择串行恢复策略,串行恢复如果成功,就能保证汽轮发电机组在临界时间内热启动,加快恢复进程。为了控制系统充电时线路出现过电压,他们提出了一种新的网络充电方案:在发电机运行在极低电压情况下,对供电区尽可能大的输电网进行整体充电。为了验证发电机运行在低电压情况下对整个网络充电方案的可行性以及实施方案可能会遇到的困难,LADWP进行了仿真和现场实验。主要考察的问题包括:①实施充电的发电机机组的电压工作范围;②暂态电压情况。

2.1.1LADWP系统描述

LADWP系统主要为洛杉矶市供电,在其服务区内有一个220kV和138kV输电系统,与SouthernCaliforniaEdison公司的系统相连。还与西部500kV输电系统相连,但是由于其过大的容性无功,两个相邻系统不能作为黑启动电源。服务区内或靠近服务区的发电机组主要包括4个燃油或燃气蒸汽发电厂和Castaic发电厂——大容量泵储水电站。其中Castaic发电厂具有黑启动能力,而且离服务区很近,所以被选为黑启动电源对系统充电,为蒸汽机组提供启动电源。对充电系统的潮流计算表明,如果Castaic发电厂高压母线电压不超过207kV(0.9,标幺值),230kV系统电压最高值(1.05)将出现在Scattergood发电厂。当同步发电机给纯容性负载充电时,潮流计算只给出电压的稳态值。暂态电压通过发电机等值电路计算获得,通过现场实验来验证。

2.1.2实验系统描述

黑启动情况下,大的空载输电系统对发电机而言为容性负载,基于这一特征,可以通过充电同等容量的大电容器来做仿真和实验。在距Castaic发电厂20英里(约32km)处有一高压直流变流站——Sylmar变流站,该站有6组80Mvar的电容器,总容量为480Mvar。实验系统确定为Castaic发电厂和Sylmar变流站以及它们之间的输电线路。

2.1.3准备工作

a.发电机实验。确定Castaic发电厂发电机组的实际工作电压范围。机组容量为250MVA,机端额定电压为17.25kV,静止励磁机。实验确定最小励磁情况下发电机端电压为2kV,但是在这个电压下频率装置和同期表的读数不可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将各机组在额定电压下同步,然后将各机组电压同时减少到需要值,当3台机同步时,电压稳定最低极限值是3kV。

b.对实验系统进行潮流计算。Castaic发电厂4台发电机充电5组电容器和6组电容器的潮流结果如表1所示。

c.暂态电压升计算。通过发电机空载等值电路和带上电容器负载后等值电路,可以很方便地计算出各相电流,在已知每相容抗后,能够求出暂态电压。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

2.1.4实验过程及结果

实验系统和系统隔离,所有设备和电源断开。在Castaic发电厂选择一条与系统、实验系统都隔离的母线,4台机组以额定转速并列在该母线上,机端电压同步减到3kV,然后合上电容器开关。首先是合上1组,然后2组、3组,当投入5组时,机端电压从3kV升到7.5kV,Castaic发电厂母线电压从40kV升到105kV,Castaic发电厂230kV母线上无功负荷是-90Mvar,Sylmar变流站电压为112kV,无功负荷为-88Mvar。然后,电压以每次1kV的速度升到15.5kV,Castaic发电厂母线电压最大值为215kV,最大无功负荷为-415Mvar,Sylmar变流站最大电压为232kV,最大无功为-423Mvar。投入6组电容器时,机端电压从3kV升到12.5kV,Castaic发电厂母线电压从40kV升到176kV,无功负荷为-330Mvar,Sylmar变流站电压为191kV,无功负荷为-356Mvar。然后,电压以每次1kV的速度升到14.5kV。Castaic发电厂母线最大电压为207kV,最大无功负荷为-460Mvar;Sylmar变流站最大电压为225kV,最大无功负荷为-482Mvar。

实验结果与潮流计算结果十分接近。实验证明:用Castaic发电厂的4台机组对整个LADWP服务区内的网络充电的方案是可行的。但是采用这种恢复方式时,要确保水电机组有足够的无功吸收能力,至少能够吸收网络充电时产生的无功。

2.2NPPD大型燃煤火力发电厂的黑启动[4]

系统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甚至全黑情况下,大型火电厂恢复的快慢直接关系到整个恢复进程的快慢,NPPD(NebraskaPublicPowerDistrict)对系统大面积失电(甚至全黑)且无外援情况下,用远方小水电充电大型火力发电厂GGS(GeraldGentlemanStation)的方案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仿真和现场实验。GGS总装机容量为1300MW,共2台机,每台650MW。在夏季负荷高峰时GGS能带Nebraska地区1ö3的负荷。一旦GGS启动,能对整个地区的电网充电,从而加快恢复进程。小水电选择GGS东部距其23英里(约37km)的NPHS(NorthPlatteHydroStation)和西部距其33英里(约53km)的KHS(KingsleyHydroStation)。NPHS有2台14.5MVA机组,KHS有1台52.6MVA机组。实验主要考察以下问题:①考察GGS机组电机启动电流,主要是6台150kW以上的电机;②冷负荷启动;③小水电系统的建立。

2.2.1实验准备工作

在进行黑启动实验前,进行了一系列的仿真和实验。首先对6台电机的启动进行了仿真,确定这6台电机启动顺序应按容量大小降序排列,即先启动最大容量的电机,容量最小的电机排在最后,从仿真中可以看出,双速电机在黑启动情况下应低速启动,高速启动时启动电流太大,启动时间也过长。另一个问题是保护,从仿真中可以看出,启动大电机时频率下降可能会使低频减载保护动作,因此,实验前应解除低频减载保护。

在黑启动情况下,水轮机要带一定的冷负荷,随停电时间的不同,冷负荷的大小也不同,最大可达到停电前负荷的3倍[17~19]。因此,NPPD进行了冷负荷启动试验确定机组带冷负荷能力。实验证明,NorthPlatte机组具有带冷负荷的能力。KHS的机组输出功率低于15MW时,汽轮机出现气蚀现象。气蚀现象通常出现在机组启动和停机阶段,但是由于持续时间很短,通常没有太大影响。在实际黑启动情况下,要确保KHS的机组带足够的冷负荷,达到15MW的最低要求。

小水电系统给GGS的230kV线路充电时,受GGS同期检查保护的限制,要对整条50英里(约80km)长的230kV线路进行充电,计算机仿真表明,充电时会产生1.4(标幺值)的暂态过电压,可能会引起避雷器动作或损坏设备,由于投入了电抗器,过电压只持续几个周期。

2.2.2黑启动实验

尽管分析和仿真表明用小水电系统启动大的厂用电机方案是可行的,为了确保万无一失,NPPD利用GGS的1号机组大修机会进行就地实验。实验分为2个阶段:第1阶段将2个小水电系统隔离,各自带一些地区负荷;第2阶段对Ogallala2GGS2NPHS的230kV输电线充电,经NPHS低压侧的发电机开关将2个系统同步。

2.2.3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a.通过230kV线路充电NPHS的230kVö115kV变压器和115kVö13.2kV发电机升压变压器时产生持续动态过电压,持续6s~7s。

b.实验中,KHS与系统隔离后,频率在59Hz~61Hz间振荡。

c.另一个问题是关于KHS的调速器,当启动GGS的一次风机后,由于水轮机的净水头变化非常大,其调速器被闭锁,导致汽轮机变节距叶片闭锁静止不动。从而系统频率在55Hz~65Hz之间振荡,直到调速器手动复位。

除频率响应外,其他实验数据和仿真结果非常匹配。实际频率响应和仿真结果的差异是实验中调速器闭锁造成的。

2.2.4实验后系统改造措施

a.对电子调速器的参数进行调节校正。第1步是对KHS的调速器进行离线实验。机组离线运行在额定转速下,手动控制水门限度使频降到55Hz,然后解除水门限度,让调速器对一个小净水头模拟信号做出响应,对频率越限和阻尼摆动情况进行监测。第2步是让KHS与系统隔离运行,带少量系统负荷,启动GGS的大感应电动机,监测调速器的响应并调整调速器的离线控制增益设置。第3步让KHS与系统隔离运行,带大部分系统负荷,启动GGS的大感应电动机,监测调速器的响应并调整调速器的离线控制增益设置。这些实验提供了调速器在不同机组运行点下的响应,从而可以进行调速器离线控制增益的调整。在与系统隔离的运行方式下,使用调速器离线控制模式。调速器离线模式是一个过补偿模式,增益设置通常比正常在线设置低一些。超级秘书网

b.调整充电操作步骤,消除线路充电时出现的过电压现象。实验后计算机仿真表明,对NPHS的230kVö115kV变压器和发电机升压变压器分别进行充电就不会出现过电压现象。

c.调整KHS发电机断路器重合闸保护逻辑回路。现行的回路只允许重合到带电系统、运行的发电机。黑启动情况下,机组要对失电系统充电,启动冷负荷。因此调整跳闸回路使其重合到失电系统。实验结果表明:在对系统进行一些小的改造和调整后,用小水电系统启动大型火电机组是可行的,实验数据和仿真数据匹配得很好。

2.3意大利HV电网黑启动和恢复就地实验的仿真[11]

ENEL(ItalianElectricityBoard)为了改进系统的恢复可靠性,利用火电机组大修的机会定期进行现场实验并对恢复过程进行完整的仿真,以便确认哪些电压和频率的暂态行为不能接受,从而调整电网重构的顺序。

2.3.1ENEL恢复计划

恢复控制组织结构分为3层:

a.NCC(NationalControlCenter)负责系统安全、频率控制、负荷调度和输电系统的监控(220kV~380kV);

b.RCC(RegionalControlCenters)主要负责控制配电网(132kV~150kV);

c.ACC(AreaControlCenters)主要负责输电网和水电厂的就地操作。

依赖于这3个中心之间适当的通信设施,在离线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一套系统恢复计划。计划分为以下5步。

第1步:各层控制中心检测黑启动状态,ACC确认电网准备阶段的开关操作顺序,RCC和NCC的关键作用是确定黑启动的边界。

第2步:尽可能快地在黑启动机组和火电厂建立HV通路,为火电厂提供启动功率,以便使火电厂尽快地投入运行。在此阶段,RCC与ACC协调沟通为接下来带负荷做准备。启动功率路径的选择除了满足充电电压在允许范围内之外,还要能够为火电机组提供一个基本负荷。除此之外,RCC还通过该路径充电其他2个水电机组,改善电压和频率调节。

第3步:全部由RCC来协调控制。电厂操作人员经RCC允许后,将火力机组同步并网开始带负荷,但需注意,在负荷低于最小负荷前,发电机控制为手动控制。

第4步:主要由RCC负责,NCC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5步:在NCC的监督下,进行整个电网的连接。

2.3.2ENEL现场实验

VadoLigure火电厂的3号机组通过恢复路径来获得启动功率,恢复路径包括黑启动水电站Entracque(装有黑启动频率控制装置AURET,孤岛运行情况下作为二次调频限制启动冷负荷引起的频率降低)、配电网的普通水电机组(包括Casteldelfino,Brossasco,Andonno)和一些提供负荷支持的变电站。实验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a.利用ENEL大多数电厂双母线结构特性构造孤岛运行状态(火电厂甩负荷成功带厂用运行)。

b.Entracque水电站9号机组(装有AURET)依靠自身蓄电池系统黑启动,然后依次对主变、380kV母线、通往MaglianoAlpi的恢复线路、就地380kVö132kV自耦变压器充电。EHV空载线路充电时出现暂态过电压现象,但由于线路较短,同时通过改变AVR参考电压设定点得以控制。在Carru启动12MW冷负荷后,出现了显著低频现象,持续了大约15s。继续带冷负荷(Alba为24MW,Bra为24MW,SanRocco为11MW),频率动态特性与前面相似。

c.其他小水电机组并网运行。由于AURET的作用,频率不低于49.8Hz。然而,当所用水电机组并网后发电量在各机组间并不是正常分配的。为了防止负荷进一步增长时Entracque有功饱和,提高了功率因数设置。继续带负荷,总共达到150MW左右。

d.通过合上380kV线路开关将电输送到VadoLigure。

e.VadoLigure机组实施升负荷,升负荷率为3MWömin,直到带上大部分系统负荷为止(大约130MW)。在这一阶段,AURET起了很大作用,频率维持在49.9Hz。实验的成功完全证明了恢复计划的有效性,整个子系统的重构用了35min。

3结论

第2节前述的3个案例的恢复基本包括了电力系统恢复的几种方式。第2.1节中的串行低电压恢复方案,在恢复供电区域比较紧凑的城市电网时有很大的借鉴价值。另外,用电容器来代替实际电网进行实验,可以很方便地验证方案的可行性。但是要确保发电机组有足够的无功吸收能力。第2.2节中的小水电启动大型火力发电厂,是并行恢复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在制定和实施方案时要重点考察大电机启动顺序和启动电流、保护以及调速器的整定等问题。在很多电网的恢复方案中,都要考虑小水电启动大型火电机组的问题。第2.3节从全局的角度对系统恢复进行了全面描述和分析,从而对系统恢复方案的制定中各层控制中心的责任划分及人力物力分配上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从上述3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各电力公司要根据各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各自的恢复方案,利用自身优势,既要保证恢复可靠完成,又要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尽可能多的负荷恢复供电。

生态恢复的典型案例范文2

关键词川崎病冠状动脉病变临床分析

川崎病(D)又称皮肤黏膜淋巴结综合征主要见于儿童主要病理改变为急性非特异性血管炎症以小动脉为重尤其易累及冠状动脉。随着对川崎病的认识提高川崎病已取代风湿热成为导致儿童后天性心脏病的主要病因。8年1月~1年1月收治川崎病患儿例对临床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随访1~年总结如下。

资料与方法

8年1月~1年1月收治川崎病患儿例均符合川崎病诊断标准。其中典型D 例(8.5)男例女1例;不典型D 7例(175)男例女例。男女比例15:1。发病年龄6个月~7岁其中6个月~1岁例1~岁15例~5岁15例>5岁8例。

治疗方案:给予丙种球蛋白(IVlG)冲击治疗剂量g/kg于8~1小时左右静脉缓慢输入观察天若仍发热及RP等检查无改善者则再次给予IVIG冲击治疗1~g/kg静滴;IVlG治疗无效者予以糖皮质激素强的松mg/(kg·日)口服热退后逐渐减量周停药;阿司匹林~1mg/(kg·日)口服热退后天逐渐减量热退周左右减至~5mg(kg·日)无冠状动脉损害者8周停药有冠状动脉损害者至冠状动脉损害消失为止。个别患者加用潘生丁~5mg/(kg·日)分次口服。

随访方法:所有患儿于门诊随访无冠脉损伤者于出院1个月、个月、半年及1年进行1次检查有冠脉损伤者于出院1个月、个月、半年复查心脏彩超半年后每6个月复查1次至冠脉扩张消失。

结果

临床表现:例D患儿中发热为最初表现且1出现。6例静滴IVIG及口服阿司匹林后小时内热退6例~8小时内热退例8~7小时内热退例7小时后仍发热考虑为IVIG耐药再次给予IVlG 1g/kg静滴例静滴后小时内热退另外例加用泼尼松口服口服后8小时内热退。出现皮疹例(8)皮疹形态无特殊性呈多形性不痒无疱疹及结痂。球结膜充血例(85)多出现于起病后~5天无分泌物及畏光、流泪等情况。6例患儿出现口唇充血、干燥皲裂、杨梅舌、口腔黏膜及扁桃体弥漫充血。淋巴结肿大例(9)非化脓性。手足硬肿例(75)多见于发热后~5天严重者小儿双足不能触地无法行走。指(趾)端脱皮5例(65)表现为甲床、皮肤移行处膜状脱皮。除上述表现外尚有肛周脱皮或卡瘢处重新出现红斑例(6)。

实验室检查:外周血白细胞×19/ 例(8);血沉增快6例(9);反应蛋白升高例(85)IgG、IgA、IgM有升高6例(9)。

心电图及超声心动图检查:其中窦性心动过速例(55)非特异性T-T变化1例(5)。冠状动脉扩张6例(15)符合诊断标准。例个月时冠状动脉恢复正常例5个月时冠状动脉恢复正常1例6个月时恢复正常1例1年时恢复正常。

讨论

川崎病是一种结缔组织病其病因尚未完全明确多见于5岁以内本文报道的例中5岁以内8与文献报道基本一致。典型D的诊断不难不易误诊。但不典型D往往症状、体征不完全故诊断困难。且不典型病例逐渐增多(~)可能由于得不到及时治疗冠状动脉病变发生率比完全D患儿高约85。本组病例中不典型D 175小于文献报道可能存在漏诊及误诊需要增强对不典型D的认识注意不典型D诊断的一些参考项目如:肛周脱皮、卡介苗接种处再现红斑、7天后血小板显著增加、RP、ER明显增加、心脏杂音、冠状动脉壁辉度增加、低蛋白血症等。本组病例中有6患儿存在肛周红或卡瘢再现充血85患儿反应蛋白升高9血沉增快提示肛周红、卡瘢再现充血、反应蛋白升高、血沉增快对早期诊断D有一定价值。

川崎病的治疗主要是控制全身非特异性血管炎症防止冠状动脉瘤形成及血栓性阻塞。丙种球蛋白静滴加阿司匹林口服已普遍应用于临床疗效肯定。对于丙种球蛋白耐药的患儿可以在丙种球蛋白使用的基础上加用糖皮质激素。最新有观点认为IVIG的使用不是愈早效果愈好最好时机为发病5~7天在1天内使用均有效5。未经治疗的D约有5~发生冠脉损害冠状动脉扩张发生率18.6~6冠状动脉瘤发生率.1~5.。本组患儿15发生冠状动脉病变考虑与应用1VlG有关。据报道由于1VlG的使用A发生率下降到5左右巨大冠状动脉瘤发生率降为1左右。对川崎病患儿应争取早期诊断并进行综合治疗以降低冠状动脉瘤的发生率。

参考文献

1阳明玉.川崎病冠状动脉病的预防和治疗进展.实用心脑肺血管病杂志,9,6(17):58-5.

胡亚美,江载芳.诸福棠实用儿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698-75.

薛辛东,杜立中,毛萌.7年制儿科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19.

生态恢复的典型案例范文3

该住区环境设计以“出水芙蓉”为设计理念,将雨水景观设施与“芙蓉花园小区”景观设计交融,在景观的功能性与装饰性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让景观承担其责任,成为一种新型的小区景观设计,较为典型地运用了古典园林设计手法且有所突破。

设计中运用大量的生态技术(譬如LID)来完善方案,并且结合社区这个城市中的最基本单元,努力寻找解决城市洪涝问题的方法。小区入口桥采用实木铺设,体现了古色古香的古典园林韵味。入口桥两端均设计有跌水景观,正应古色古香的“小桥流水人家”;桥的前方设计有一面类似古典民居影壁的入口景观墙,给人既古典,又现代化的感觉。循小区主道路依次设置小陡坡、雨水种植沟、大型雨水花园、公共艺术品、休憩广场、凉亭、中央水景、小型雨水花园、鱼水走道,这种将古典园林小品与现代景观设计相结合的手法,让古典园林设计手法在现代设计中依旧保持生命力,并且发挥着独特的生态作用。

小区的周围分别设计有雨水渗透池、儿童活动区、游乐区、木栈道、行人商业街道、雨水树池景观、商业街活动区、商业街旁绿化等,充分考虑到因大量降雨导致的生态解决方案,又不影响整个小区的园林造型与功能,因此实乃古典园林设计手法在现代景观设计中的延续。

2景观设计手法应用的现实意义

随着城市的高速发展,人口剧增,资源稀缺,生态失衡,环境问题愈来愈明显,如果再不采取有效措施,大规模生态灾难将一触即发。近年来,城市暴雨洪涝灾害尤其明显,如雨季的广东潮州、东北三省,以及四川省部分地区已遭受暴雨所引发的局部洪涝。在如今“绿色建筑”和“低碳社会”的大背景下,该设计充分体现了生态在景观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必须让景观承担生态恢复能力,才会有美好生活,最后再谈美丽。在人们在为前工业化带来的便捷感到庆幸时,同时也给后工业时代的未来发展留下了祸根。

在人们改造大自然获得短暂的胜利时,大自然已经进行了有力回击。我国广东潮州梅州,东北三省的严重洪涝,除了毁坏房屋、庄稼,同时也夺去鲜活的生命,让人痛心疾首。四川省局部地区也发生了洪涝,造成人员伤亡。当初人类改造自然,现在自然予以回击。在这个严峻的现实面前,设计师们必须反省设计的目的,重新审视自己对设计的认识,更好地认识到设计除了解决问题,同时应具备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城市的美化固然重要,但是城市的生态恢复更加重要。这一点认识也是园林景观设计师需要具备的素质。

3结论

生态恢复的典型案例范文4

【关键词】债法总则、中国民法典、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人格权请求权

在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过程中,围绕着应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否定论者认为,侵权行为产生责任,而不是债,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脱离了债法体系;合同法也独立成编,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作为准合同,归属于合同法。这样,债法已经被肢解,债法总则自然无设立的必要了。看来,若赞成设立债法总则,必须回答与评论侵权行为能否引发债?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是否使之脱离了债法体系?侵权行为法、合同法各自独立成编是否就在实质上肢解了债法?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归属于合同法是否科学?为了清晰,也为了增强说服力,至少须做如下工作:一是针对否定设立债法总则的观点进行评论,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二是从正面阐明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三是说明设立债法总则也存在若干逻辑问题;四是在立法论的层面讨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定位。

一、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是否使之脱离了债法体系?

否定论者认为,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使之脱离了债法体系,并以下述理由作为支撑:1.债是财产关系,债权必须具有财产性,而侵权行为引发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恰恰不具有财产性,故侵权行为法不属于债法;2.债的同一性理论是债与责任合一的理论根据,侵权行为引发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恰恰不符合债的同一性的要求;3.责任不应是债的担保,侵权责任不应是债的范畴;4.将侵权行为看作债,从法律关系上说混淆了义务与责任的区别;5.传统债法通则已经远远不能适用于侵权责任。对此,笔者分析与反驳如下:

(一)债的关系并非一律为财产法律关系

债果真均为财产法律关系吗?无论是从债的本质要求看,还是在民法发展史上,抑或在近现代民法的立法例上,答案都是否定的。

首先,从债的本质及界定看,债无必须是财产法律关系的要求。在古典时代的罗马法中,人们并不重视债的财产性,而是关注债抽象的潜在约束的观念。[1]在原始社会中财产是不当什么的,被重视的只有债务;[2]债是应负担履行义务的法锁;债是法律用以把人或集体的人结合在一起的“束缚”或“锁链”,作为某种自愿行为的后果。[3]这种法锁,既可以束缚住当事人之间的非财产关系,也可以束缚住其财产关系。《法学阶梯》就把债界定为“一种迫使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制度履行某种给付义务的法律约束。”[4]在现代,通常把债表述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5]

既然未把债特别地界定为财产法律关系,那么,如何解释债在如今大多具有财产性的现实呢?笔者认为,债系法锁,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其内容为债权债务。这些都决定了它天然地具有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交付一定物、支付一定金钱等效力,它适宜成为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从而使它具有财产性。在商品经济乃至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债基本上表现为财产法律关系。同时,债也天然地具有下述功能:依据约定,一方无偿地帮助另一方看护孩童;根据约定,一方在0:00至6:30不跳迪斯科;按照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无偿地培训技术人员;等等。如果非得要求债具有财产性,这些关系就因无财产内容而不属于债的关系,而在现代法制上,除了债的制度,尚无其他法律制度及规则得它们具有法律拘束力。如此以来,这些至少是一部分人必需的社会生活关系因无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而效力减弱,以至于它们得不到遵循。其后果极为严重。

社会生活丰富多彩,财产关系不能替代一切。在人们越发重视精神感受和满足的今天,尤其如此。当相对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某些领域无财产性,却又需要受到法律的强制力拘束和保护时,债显然是其理想的法律形式之一。如果我们把债仅仅局限于财产,就是无视社会生活对于法律的需求和决定作用,作茧自缚,降低债的功能,缩小其适用范围。

上述事实和理论反证出下述道理:债的法锁拘束力及其债权债务的表现形式,使得债适宜成为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而非因债为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才使得它具有法锁拘束力,由债权债务构成。如同人具有抽象思维的能力,使得人能够进行民法分析,而不是因为人进行民法分析才使得人拥有抽象思维的能力。如果颠倒前因后果,就会得出这样荒谬的结论:所有权关系为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也应当具有法锁的拘束力,以债权债务为内容。恐怕没有一个法律人会有此观点。这表明,债必为财产法律关系之说,有本末倒置之嫌。

其次,从债的早期形态考察,债无必须为财产法律关系的本质要求,甚至并非财产法律关系。罗马的债(obligatio)所保留的特点使人联想到涉及人身依从关系的原始观念。扣押人质是表现原始债特点的形式。人身为债的履行承受着实际的责任约束。债保留着为履行给付责任而设置抽象的潜在约束的观念,其逻辑结果就是对债务人躯体的执行(在《十二表法》中可以见到这种执行的残酷性),这是对多少有所反抗的债务人躯体的执行。[6]在人类文化史发展的初期,债权纯粹体现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一般经济关系的性质甚微。[7]债法的标的,在其起源时期,也可以说是债务人的人身,因为债务人必须为债权人实施行为。[8]在第一期,在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经常将其整个人身(全人格)置于债权人的权力之下。最初,债权人简单地杀戮债务人以满足复仇感情,以后进步到幽禁、强制债务人作为奴隶而劳动,或干脆将债务人作为奴隶出卖以达到经济目的。尽管有这种进步,但从整体看来,仍未脱离人身责任的范围。[9]在只有到法律规定首先应当以支付“罚金(poena)”或“债款(pocunia或rescredita)”,仅在以债务人的财产不能给付或清偿时,权利享有人才能通过执行方式对其人身采取行动的时候,债才第一次获得了新的意义,即财产性意义。[10]

第三,在近现代的民法上,无财产性的债仍有其存在的价值。近代法律,不仅没有必要将债权的标的限定于金钱价值,而且尚有将债权的标的范围扩大到所有领域的要求。日本民法明文规定,从立法上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不能否认社交礼仪中赠送往来的金钱价值,他方面也不允许拒不承认无法用金钱估算的无形利益,尤其是以人格利益为标的的债权的成立(例如,终身定期金债权,道歉公告债务)。[11]虽然近代法律扩大债权的范围,但另一方面也产生财产性质淡薄的债权。随之而来,使法律关系与道德关系难以截然分开,双方有重复交错的关系。[12]法国民法典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委托无报酬(第1986条)。德国民法典直接把委托规定为受托人为委托人无偿处理事务的关系(第662条)。和解有时即为无财产性的关系(参见第779条)。有些无名合同,双方约定为无偿,所引发的债亦无财产性。德国著名债法权威卡尔•拉伦茨关于债权一般都具有现实的财产性的观点[13],就表明了他承认非财产性的债权类型。

(二)债的同一性并非侵权行为法归属于债法的障碍

否定论者指出,债的同一性理论,正是对债与责任不加区分的理论根据所在,也是债的关系法体系构成的理论根据所在。侵权行为引起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不再仅仅限于损害赔偿,于是它不具有债的同一性,所以,侵权行为法不应归属于债法。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债的同一性理论的含义为,在债发生变更、移转等情形时,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其法律效力依旧不变,不仅其原有利益及各种抗辩不因此而受影响,就是其从属权利(如担保)原则上亦仍继续存在。[14]显然,该理论是在揭示债在发展变化过程中,处于不同阶段的表现形式不同的债相互之间的关系,并且是在肯定它们之间具有质的同一性,只是其表现形式不同而已。该理论是否适用于侵权行为场合呢?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分析。

在侵权行为人不法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前的法律关系为绝对权关系,其后的法律关系为侵权责任关系。它们为绝对权关系与侵权责任关系之间的联系,并非债的关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关系,不具有质的同一性,不存在适用债的同一性原理的余地。在这里,以债的同一性理论来否认侵权行为法的债法属性,不合逻辑。

在侵权行为人不法侵害债权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前后的法律关系,分别为由原给付义务构成的债的关系、由次给付义务组成的侵权责任关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此类侵权责任关系以损害赔偿为内容,法律未配置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救济方式。迄今为止,尚未见有人否认这两种关系的同一性,而是认为损害赔偿关系为前一类债的转化形态。此其一。其二,在医疗、旅游、骨灰保管等合同关系中,因债务人的侵权行为(当然可以说是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例如,使患者的身体遭受侵害或者婴儿遗失,使游客丧失了精神方面的享受,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到精神伤害等。于此场合,转换而来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与医疗合同关系或者旅游合同关系或者骨灰保管合同关系等,是否具有同一性?目前尚找不到坚强有力的理由作出否定的答案。其三,进一步,如果在上述场合债务人不但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要赔礼道歉,此类侵权责任关系(当然也是违约责任关系)与合同关系是否依然具有同一性?依据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就否定其债法性理论的逻辑,答案似乎是否定的。但笔者则持肯定论,因为以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为内容的侵权责任(当然也是违约责任)关系,仍然是医疗、旅游、骨灰保管等合同关系的转化形态,债权债务依然有效,它们是产生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根据之一;原有的利益及各种抗辩不因此而受影响。所有这些,都符合债的同一性的要求。那种认为只有合同关系仅仅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形态才算具有同一性的观点,实际上仍未脱离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的窠臼。退一步讲,即使按照同态复仇的标准衡量,医疗、旅游、骨灰保管等合同关系转化为损害赔偿、赔礼道歉关系,两者之间也有同一性。因为前一类关系含有债权人的精神因素,精神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正是平复债权人的精神创伤的手段。

必须指出,否定论者欲证成侵权行为法属于债法不符合债的同一性理论的观点,其应做的工作,不在于检视侵权责任关系与被侵害的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的关系)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而在于必须阐明侵权责任关系本身不符合债的关系的标准,即,证成把侵权责任关系表述为“受害人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侵权行为人负有满足此类请求而实际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是不正确的。换言之,否定论者须证成侵权责任关系与“受害人享有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侵权行为人负有满足此类请求而实际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这种关系无同一性。(注:通说把侵权行为引发的关系称为债,把侵权行为法划归为债法,就是基于侵权责任关系为债的关系这个事实。从时间顺序方面讲,侵权行为引发侵权责任;该责任的成立,立即或曰同时在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向其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说向其履行损害赔偿等义务,侵权行为人有义务满足此类请求,履行赔偿受害人损失等义务。这种关系通说叫作债。那种所谓侵权行为首先引发债,然后才有侵权责任的观点,不合法理。)若证明成功,就可以说把侵权责任关系定位为债的关系违反债的同一性理论,进而,侵权行为法不应归属于债法。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成立,不论其所含救济方式仅为损害赔偿,还是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它们都被涵摄入债的关系中,均为侵权之债的内容,一点也未遗漏。二者不过是站在不同角度观察事物而出现的不同命名,是不同层面的分别描述。侵权责任制度凸现着义务违反之结果、国家强制力乃至否定性评价等属性,侵权之债制度则对这些属性忽略不计,看重的是侵权责任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因素。如同一部《红楼梦》,不同人群看到的不同一样。简言之,侵权责任关系与侵权之债之间具有质的统一性。它们之间正好遵循了债的同一性原理。由此可见,侵权责任关系属于债的关系的通说没有违反债的同一性理论。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大多相伴着损害赔偿而适用。如果承认损害赔偿关系为债,却否认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关系为债,只承认它们为侵权责任,就形成了下述局面:把损害赔偿关系这一半认定为债的关系(因为用非财产关系说不能将它排除),而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关系这另一半说成非债的关系。在方法论上,没有重大理由,不宜如此思维。

即使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独立适用,也因为它们属于偶然之事,我们问题可以暂时忽略它们,抓住主要部分进行分析。把所得结论再放入偶然之事、个别情形之中进行检验,看其是否吻合。如果吻合,就可以肯定其结论;反之,就应反思该结论,或者把该结论局限于特定场合。在侵权行为法中,就是要抓住损害赔偿关系这个主要的部分,进行分析,看其是否符合债的规格。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将该结论放入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关系中进行检验,除了财产性和就它们本身不得强制执行这两点外,其他部分与损害赔偿关系没有区别。由于财产性并非债的本质要求,因而,欠缺财产性不是否定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关系为债的理由。至于强制执行问题,我们宜从两点把握:一是从宽解释强制执行,即,虽然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本身不得强制执行,但可以将之转化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等形式,然后予以强制执行,也可以认为具有可强制执行性。二是并非所有的债都可以强制执行,如以提供服务为标的的债,不允许就债务本身请求继续履行乃至强制执行,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然后强制执行损害赔偿债务。对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关系,也可以如此对待。就是说,我们可以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关系作为债的关系。正所谓因名誉被侵害请求为恢复名誉之适当处分,“如刊登到道歉启事,虽其内容不以金额为赔偿标的,但性质上仍属债权”。[15]於保不二雄教授把公告道歉作为债务[16],有异曲同工之妙。结论就是:侵权行为的后果,不仅请求加害人支付赔偿金是“债”,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不为一定行为)、赔礼道歉(为一定行为)也当然是“债”。[17]

行文至此,就不难明了否定论者下述观点的不妥: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不能转化为债,给付的同一性已被打破。既然“债”已经无力网罗它们,侵权行为法独立出来不就顺理成章了吗?!由于这种观点只有以债的关系必须是财产性法律关系为前提才成立,而该前提并不存在,其结论也就不正确。如同上文考察的那样,无论在历史中还是近现代立法例上,债无必须局限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本质要求,却有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质。如此,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请求权以及相应的义务,不正符合债的要求吗!所以,侵权责任关系属于债的关系,侵权行为法属于债法,这个通说具有合理性。

诚然,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未必是债的关系。例如,继承关系为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为特定人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关系、抚养关系等亦然,但它们均非债的关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律基于身分、血缘、特定社会政策等理由而不允许或者原则上禁止它们适用债法,从而不把它们作为债或者将其从债的体系中排除。无此类理由和相应的立法,就不宜否认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为债的关系。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关系而言,迄今为止,尚未见到禁止把它们作为债的关系处理的立法,所以,无充分的理由否定它们为债。

(三)一般担保与侵权行为法不属于债法

否定论者认为,应当抛弃视责任为担保的传统观念,把握法律责任的本质特征,明确民事责任的涵义。其逻辑是,否定了侵权责任为债的担保,就是在证明侵权责任非债的范畴,至少为这种观点的确立扫清道路。笔者理解,这里存在着误解。前述否定论者所说的担保“包括债法上的保证,物权法上的抵押、质押、留置。”而德国法系关于“责任为总债务的担保”中的所谓“担保”,并非指上述保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些“特殊担保”,而是指一般财产,或曰责任财产。德国法系所谓“责任与债务相伴,不加区别,常相混淆”,是指一般财产责任与债务不加区别,一般财产与民事责任常相混淆。对此,可以通过简要的历史考察予以明了。

在民法的发展史上,人格的责任逐渐绝迹,而财产的责任中,特定财产责任发展为担保物权,一般财产责任却形成当然附随于其总债务的原则,因而债务与一般财产责任,乃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尤其自罗马法继受以来,一般财产责任在观念上乃成为债权的效力或其作用的一部,因而认为两者无区别必要的思想,遂普遍发生。所以然者,盖现代法上任何债务绝无人格的责任可言,而担保物权、保证等特殊的财产责任,已分别化为独立的制度,故今日所称责任,仅限于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而其一般财产,又为其总债务的担保(责任),所有债权人均基于平等的立场,对之执行,以获满足。

既然责任为债务的一般担保或者说总担保,指的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责任财产)是债务的总担保,而非说保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为债务的总担保,那么,仅仅阐明保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不是债,尚未完成证明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并非债的一般担保的任务,也就未能说明侵权责任不是债,未能说明侵权行为法不属于债法。笔者认为,否定论者肯定完不成这项任务,因为侵权责任成立恰恰是以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作为其承担责任的总担保,或者依据通说的表述,行为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损害的赔偿义务的一般担保。从这个方面说,侵权责任关系也属于债的范畴。

扩而广之,债、一般财产、债的一般担保、民事责任、债的保全等制度及其范畴具有质的同一性。这些表面上分散独立的制度,却在深层次上体现着内在的统一性,是民法之美的表现。回味下面的一段话不无裨益:责任这个概念同义务的概念一样,乃至人这一概念本身,从它被移植到私法中以后,其范围都不断扩大,以致其本来的内容反而相形见绌了。[18]

(四)侵权行为法属于债法的通说未违反“义务——责任”的逻辑

否定论者归谬说,如果说侵权行为的后果产生债,对债务人来说是产生了债务(义务),也就是说违反了义务又产生了义务,这样就违反了法律关系的逻辑性。事实是,先有不作为的义务,后有对不作为义务的违反,才导致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不作为义务是因,民事责任是果,而不相反。对此,笔者作出如下分析与反驳:

其一,侵权行为的后果就是侵权责任,此处遵循着义务——责任的逻辑。侵权责任的成立,使得受害人有权利请求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责任人有义务满足受害人的该项请求,向他承担侵权责任。此处的权利、义务发生在相对人之间,权利以请求为内容,符合债权、债务的质的规定性的要求,故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完全遵循着“违反不作为义务是因,民事责任是果”的逻辑。

其二,如果责任者再次违法,拒不实际承担侵权责任,又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受害人也就是债权人有权请求责任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责任人有义务满足这种请求,实际承担此类责任。这类权利、义务关系再次构成债的关系。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这才是符合逻辑的。

否定论者未看到这种螺旋式上升的变化规律,忽略了可以从各个层面观察、界定同一个事物的方法,未免机械、僵硬。

二、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

笔者注意到,即使上文反驳否定论的分析有其道理,民法典设立债法总则的结论也不会从中自然地得出来。有鉴于此,需要从正面阐明民法典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

(一)抽象概括式的立法技术需要债法总则

假若我国民法采取的是普通法的风格,债法总则可以不设。事实是我国民法继受了大陆法系的风格,民法采取了抽象概括式的法律体裁,使用抽象化的概念,对概念进行严格的界定。由于如果立法者的首要目的是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裁判的可预见性,那么,他就会选择抽象概括方法;[19]由于如果立法者意识到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形,因此准备让法官来决定如何将一般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那么,立法者就会选择抽象概括式或者指令准则式的法律体裁,或者将两种体裁结合起来使用;[20]因而,在我们可以预见的未来,我国民法不会抛弃抽象概括式的法律体裁。如此,“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和上下属关系,概念之间的相对性或兼容性以及如何将整个法律材料划分为各类总体概念,简单地说就是体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21]这就是债法总则存在的理论基础之一。

(二)有些共同的规则,债法总则的设立使之简约

应当承认,合同、单方允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的理念、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和社会功能各不相同,不足以作为债的共同构成要素,其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22]这种从消极特征立论虽然远不如从积极特征立论的方法和路径更具有价值,但仍较任凭各个制度一盘散沙似地孤立存在显现着积极的意义。其中,提取公因式,形成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债的共同规则——债法总则,其优点是多方面的。其一,这样使民法典简约,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重复规定。其二,债的共同规则本应适用于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相应领域,但若不设债法总则,只好把它们规定于某类债中,或者分而置之。如此,时常会出现准用的现象。这种人为地错用立法技术导致本为“适用”却不得不“准用”的现象,显然应予避免。其三,设立债法总则可以使某些制度及规则更为清晰、准确。例如,债权让与、债务承担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79—86条)中,解除权、终止权是否因债权让与、债务承担而移转?合同关系是否因此而消灭?许多问题随之而来,且不易弄清。如果把债权让与、债务承担规定于债法总则,没有双务合同等形成的数个狭义债的关系组成的广义债的关系等因素的困扰,就比较明确地传输给人们这样的信息和规则:债权让与就是债权的个别转让,只是原债权人退出该狭义的债的关系,如果该原债权人对债务人仍负有债务的话,这一狭义债的关系并不消灭。在该债的关系基于合同而生的情况下,该合同关系自然不会因债权让与而消灭,决定合同消灭的解除权、终止权自然不得轻易地随着债权的让与而移转。债务承担场合,同样如此。

为了显现设立债法总则的优点,以下分别进行考察,并作简要的说明。

1.基本原则与债法总则

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与侵权之债不相容。其实不然。侵权行为大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这个层面上似乎两者不相容;但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实际支付损害赔偿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则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再次违反。所以,即使是侵权之债,也与诚实信用原则密切相关。

2.债权效力与债法总则

债权具有请求力、强制执行力、依法私力实现力、处分权能和保持力,例外地,也有的债权欠缺某项效力,表现为不完全债权。[23]这些现象可以呈现于各种类型的债权之中。如果不设立债法总则,把它们规定于任何一类债及其制度中,都不尽理想;只有规定在债法总则中,才最为合乎逻辑。

3.债的履行与债法总则

债的履行原则、许多履行方式、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多数人之债等,统一规定在债法总则中远比规定在某类债中合理、经济。

4.债的保全与债法总则

债的保全,各种债都需要,不限于合同之债。我国《合同法》第73条至第75条关于债的保全仅限于合同债务,只是权宜之计,且不适当。把债的保全归还给债法总则方为正途。

5.债的担保与债法总则

结论与道理如同债的保全与债法总则。

6.债的移转与债法总则

债的移转应规定在债法总则,其道理如同上述,此处不赘。至于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债权债务不宜转让,设置例外即可。以存在着例外来否定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乃至否定侵权行为法的债法性,理由不充分。民法到处都存在着例外。只要此类例外未使一项制度发生质变,该制度就有继续存在的理由;只要例外本身未发展到只有脱离原制度方能适当地处理问题的程度,该例外就依然是例外,没有独立的价值。

7.债的消灭与债法总则

清偿、提存、抵销、免除原则上为一切类型的债的消灭原因,单独规定在任何一种债中,都不适当;若每种债中都予以规定,显然是不必要的重复。理想的方案就是放置于债法总则中。

当然,并非任何一种债都无保留地适用这些消灭的原因。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方法就是设立例外。此类例外同样构不成否定设立债法总则乃至否定侵权行为法的债法性的理由。

8.损害赔偿与债法总则

各种类型的债都涉及损害赔偿,只不过有的是期待利益的赔偿,有些是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我国现行法上,都存在着与有过失、损益同销等规则的适用问题。将它们一并规定在债法总则中显然比较理想。

三、设立债法总则的可行性

至于设立债法总则的可行性,相对于必要性而言不是难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一)从民法典的篇章结构看

德国民法典把债作为一编,开首便规定债法总则,顺理成章。中国民法典把债分解为若干编,如合同法编、侵权行为法编,再设置一个债法总则编,也合逻辑。不然,把一些不可或缺的规则,如过失的要件、清偿的规则等放置于合同法编或者侵权行为法编,反倒不合体系化的要求。

(二)从债法总则的容量看

就条文的数量看,债法总则相当可观,无论如何,要比人格权编多得多。人格权编的条文如此之少,都可忍受,债法总则单独成编就更应容忍。

(三)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配置领域看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虽然可形成两类独立的债,无论就其发生原因还是就其构成、法律效力着眼,它们都是与合同、侵权行为平行的制度。既然合同法、侵权行为法都独立成编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应当如此处理,才合逻辑。不过,在内容方面,它们较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终归相差悬殊;在条文数量上,它们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的毕竟不成比例。从立法技术的层面考虑,它们单独成编,不合形式美的要求。如何处理,有两种方案:一是把它们放置于合同法编,二是把它们规定于债法总则编之中。

第一种方案的理由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都是准合同,把它们规定在合同法中说得过去。笔者认为,该方案只有在不设债法总则的前提下才可以采纳,否则,不可取。其道理在于,准合同不是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合致而形成的法律行为,而是直接由法律的规定把当事人双方锁在一起的法律关系。称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为准合同,仅仅是着眼于不当得利关系、无因管理关系、合同关系均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以请求一定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这一点,而忽视了它们之间最为本质的区别:前两者系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则是原则上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的关系。正所谓一个准契约完全不是一个契约。[24]它们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准用法律规定。

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规定于债法总则编的方案,比上述方案要好,但仍然是个无奈的办法。因为按照一般的逻辑,债法总则是要普遍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债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规范显然不具有这样的属性和功能。由此看来,只要将债法分解为若干编,只要顾及编章的形式美,无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放置于何处,都不会令人满意。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被规定在债法总则编不能容忍。

(四)从法律解释与适用的难易程度看

不赞成设立债法总则的论据之一是,如果设立债法总则,就会形成这样的法律结构:民法总则编中的法律行为、债法总则编、合同法编中的合同总则、具体的合同规范。可把它简称为“四层结构”。如此,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就需要从合同法编的具体规范至合同法总则,再至债法总则编,后至民法总则编,层层上升,又返回,循环往复,寻觅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解释,解决案件纠纷。如此特别法——普通法,个别规范——法律原则,基本原则——个别规范的循环往复,繁琐且专业化,普通百姓难以掌握。

对此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在设立债法总则的背景下,合同法的总则就仅仅规定合同及其债所特有的共同规则,不宜规定适用于各种类型债的共同规则。我国《合同法》的总则内容系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即当时无民法典及债法典,许多共同的债法准则虽然为实务所急需,但法律规范却尚付阙如。《合同法》制定之时,民法典及债法典难以在若干年内出台,于是“临需受命”,使《合同法》总则在一定程度上暂时扮演债法总则的角色,装填上若干超出其边界的实质上是债法总则的制度及规范。并且有言在先,一旦民法典及债法典制定,要“归还”本属于债法总则的制度及规范。值此制定民法典之际,应当履行上述允诺。如此,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原则上就不会有交叉、重复。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就是如此设计的。2.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合同法总则中的相当规范,系针对法律行为而设置的,不同于债法总则系就债权债务关系而做的规定。它们重复的部分不多。3.“四层结构”的确复杂,增加了解释与适用债法的难度。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第一,既然我国民法已经采取了抽象概括式的法律体裁,实质意义的债法总则是客观存在,想扔也仍不掉的。在民法典的结构上不设立债法总则,即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总则,实质意义的债法总则只好“屈就”到某类具体的债的制度之中。这种法律架构及立法技术不如设立形式意义的债法总则。第二,如果我们承认,我国债法乃至整个民法是裁判规范,系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尽管立法者念念不忘民法规范系行为规范,一直尽可能地把债法制定得通俗易懂,期待着每个法律规范都能被普通百姓所理解,并且明知如此操作付出了若干法律条文不准确、不传神的代价,但“残酷的”实际情况是在相当领域都徒劳无力,普通百姓依然不解其义。这告诉我们,在一定意义上说,民法主要是给法律家制定的,普通百姓通过他们来理解和运用民法。既然如此,“四层架构”就可以接受。第三,民法,系为解决社会问题而产生和存在,并且特别关注解决得是否妥当。如果民法制度及规范虽然简单,却能适当地解决社会问题,上策自然是不宜采用复杂的制度及规则;如果只有复杂的制度及规则才能适当地解决社会问题,就只好选取该复杂的制度及规则。这也是选择“四层结构”方案的理由之一。

四、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重新定位

(一)问题的提出

此前所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系按照解释论,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承认它们为侵权责任的方式为前提的。在此基础上阐述它们可被涵摄入债的关系之中的理由。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可否站在立法论的立场,转换视角,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与人格权联系起来考虑问题?即从请求权的角度将它们作为人格权的请求权?

(二)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的检视

检视它们的请求权是否为人格权的请求权,我们可以比照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表现出来的性质来进行。一般认为,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有机构成因素,是物权的作用,附属于物权,可以不断滋生,表现为请求权,可以排除物权的享有和行使过程中的各种妨害,从而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是否也如此或者类似呢?

其一,它们从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的角度观察,可以表现为请求权。这为确定它们属于人格权请求权提供了前提,但仅凭此点尚难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结论。

其二,它们的请求权是人格权的有机构成因素?是人格权的作用?与人格权不可分离吗?

赔礼道歉请求权主要产生于人格权遭受侵害的场合,的确是事实,不过,其他场合也时有发生。可见它非人格权所专有。另一方面,它同人格权的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的规格要求也不相符。所以,它不是人格权的有机构成因素,不属于人格权的请求权。

与此不同,由于名誉权、荣誉权乃至一般人格权等涉及社会评价,人格权人既享有保有本应享有的社会评价的积极权能,也享有维护此类社会评价,请求侵权行为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恢复人格权原状的消极权能。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及其行使就在于恢复人格权的原状,属于人格权的消极权能,故为人格权的有机构成因素。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与人格权不可分离。假如人格权没有它们,任人侮辱、诽谤而无权请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那么,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就会名存实亡。由此看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符合人格权请求权的规格要求。

其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主张及完成能使人格权恢复到原有的状态吗?赔礼道歉无此功能,只有使受害人程度不同地平复其精神创伤的作用,也体现为侵权行为受到否定性评价。它所修补的,并非受到侵害的人格权本身,而是人格权人的精神创伤。它类似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就此看来,不宜把赔礼道歉作为人格权的请求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直接针对的是受到损害的人格权本体,人格权人的精神创伤因此得到平复,系其反射作用。只要人格权是个理性人,就应当是他因其人格权恢复如初而消除其心头的不快,从而使其精神创伤得到平复;而非其人格权因侵权行为而仍然伤痕累累,其人却早已心旷神怡。所以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直接的功能,是使受到损害的人格权恢复到原有的状态。如此,可以说两者属于人格权的请求权,类似于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其四,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可以不断地从人格权本体滋生出来吗?

人格权的请求权分为抽象意义上的和具体意义上的两种。所谓抽象意义上的人格权请求权,是指不论侵害人格权或者妨碍人格权行使的具体行为出现与否,不论是否存在着对人格权的现实威胁,人格权都天然地具有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的能力。(注:人格权的请求权较物上请求权复杂,既有相同于物上请求权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也有功能类似于物上请求权的恢复名誉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其中,停止侵害请求权适用于任何人格权类型,排除妨碍请求权适用于自由权、姓名权或名称权、肖像权、婚姻自等人格权,也适用于监护权等身份权,消除危险请求权适用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少数人格权类型,恢复名誉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适用于名誉权、荣誉权、一般人格权等类型。这种复杂性和特殊性显现出研究人格权的请求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些请求权不能实际行使,也不能诉求。所谓具体意义上的人格权请求权,则为只有在侵害人格权的实际行为出现时,存在着极可能发生的损害人格权的现实危险时,才产生的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权利。区分抽象意义上的人格权请求权和具体意义上的人格权请求权,一是可以用来说明它们各自同人格权本体的关系有别。抽象意义上的人格权请求权完全蕴藏于人格权本体,并非一种有形的独立存在的权利,我们只能把它作为人格权的有机组成部分看待,不得视为债权、准债权或者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等等。具体意义上的人格权请求权则可以另当别论。二是抽象意义上的人格权请求权为具体意义上的人格权请求权的源泉,没有前者就不会有后者的不断滋生。只要有侵害人格权的具体行为发生,具体意义上的人格权请求权就成立;另一个侵害人格权的具体行为出现,新的具体意义上的人格权请求权就产生;以至无穷。三是抽象意义上的人格权请求权不同具体的侵权行为相联系,不适用诉讼时效;具体意义上的人格权请求权一经产生,就存在着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消灭时效)、在多大程度上准用债法的规范等问题。

(抽象意义上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是否天然地蕴藏于人格权本体呢?赔礼道歉请求权不是人格权的消极权能,更不是积极权能,在无具体的侵权行为发生时,人格权本体不含有此种能力,在侵权行为实际出现时它才应受害人的请求而产生,受害人无此请求仍不出现,所以它实际上是侵权行为加上受害人的请求综合作用的后果。既然如此,它不会从人格权本体中不断滋生。与此不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则为人格权的消极权能,天然地蕴藏于人格权本体之中,每逢侵权行为实际发生时它就产生出来,表现出不断滋生性。

归结上述,可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属于人格权的请求权。

(三)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定位为人格权请求权的价值

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定位为人格权请求权,与本文主旨最贴切的价值就是,淳化侵权责任的方式,即,侵权责任的方式基本上为损害赔偿,如果把赔礼道歉视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变态,那么,侵权责任的方式就只有损害赔偿。如此,侵权责任关系表现为损害赔偿关系,属于债的关系,它们之间具有同一性。这就非常容易地证成了侵权责任关系属于债的关系,侵权行为法为债法的组成部分。

从人格权请求权的完整理论着眼,还具有如下意义,也附带指出来:首先,恢复了事物的本来面目,使人格权的内容趋于完整。其次,待全面探讨出整个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以后,就形成完整的绝对权请求权理论,不再是仅有物上请求权一枝独秀。第三,将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界定为人格权请求权,凸现出它们的强大效力。因而,第四,比较容易地说明它们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第五,使侵权责任的方式只剩有损害赔偿,符合侵权行为法从人身责任到财产责任的发展趋势。这样,对于确立归责原则,解决责任竞合,贯彻与有过失等规则等,就容易、方便得多。

(四)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由于它们分属于不同的民法领域,目的、功能各不相同,故它们为聚合关系。在个案中,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不过,依据请求权基础理论,为方便和经济,受害人宜考虑首先选择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如果实现这些请求权以后使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得到平复,就无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余地;若其精神创伤仍有残留,则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这并非在倡导多次诉讼,而是阐明我们思维的顺序。至于受害人已经遭受的财产损害,则不会因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权行使与否而受影响,故受害人一直有权主张,人格权请求权已经行使不是侵权行为人的抗辩事由。

生态恢复的典型案例范文5

【关键词】环保验收;管理检查;敏感目标;典型行业

The discussion of key point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nagement review

in typical construction project

Yang rongrong1 Hu ling2

( 1:JiangSu Radi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sultation Center,jiangsu, Nanjing,210019 2: Jiangsu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 Nanjing ,Jiangsu ,Nanjing ,210036)

Abstract: To some power, electronic, chemical, ecological and other typical industry as an example,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mpletion and accep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key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examination need to focus on analysis, providing more objective basis for the acceptance fo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department.

Keywords: The accep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nagement review, Sensitive target,The typical industry

环境管理检查是保证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工作,其主要作用是督促建设单位在设计期和施工期严格执行相关的各项环保制度,落实环评及批复中的有关环保措施和要求,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1]作者结合工作实际,归纳总结环保验收监测工作中环境管理检点关注的一些内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及验收后地方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1.厂区平面布置变化情况

在项目环保验收现场踏勘时,首先就要关注厂区平面布置及污染源所在位置,核实是否与环评设计的位置一致。以某火电厂为例,采用SNCR脱硝工艺,厂区内设置了专门的氨罐区。按照环评要求,氨罐区应该建设在厂区西南角的某山坡下,该位置距离厂区东北角的居民较远,但是实际建设中该氨罐区位于厂区东侧,离居民的距离很近,所以需要企业对该问题进行修编环评,核算该位置是否合理。

2.固废堆场检查及处置去向核实

以电子项目为例,产生的固废主要有重金属电镀废液、废容器和一些边角料,检查固废堆场时应重点检查几个方面:

(1)固废堆场是否按“三防”要求建设;

(2)危险废物包装和贮存是否规范、标识是否明显;

(3)围堰及废液收集装置等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4)特殊危险品仓库建设及使用情况。

在固废去向检查时,需要重点关注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危险废物去向(处理处置协议),危险废物运输、处理处置机构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注意转移联单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与危险废物运输处理处置机构资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协议的相符性。

3.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在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中需要注意风险源的防护工作检查不仅是要检查工程建设、设备配备方面,还要从制度及落实、人员及防范知识、领导及责任明确等方面进行检查。以石化行业为例,石化项目是环境事故高风险建设项目,由于设备维护不够、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事故发生后对环境风险的控制措施不力等,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石化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时需要严格检查公司制定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主要关注点有:

(1)关注建设项目装置区与储罐区的围堰、初期雨水的收集管网等是否按要求设置[2];

(2)是否满足要求并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池;

(3)是否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自动检测与报警系统;

(4)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环境监测仪器设备;

(5)对存在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是否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和建设应急设备和设施的情况。

石化行业的应急预案制定也应注意检查是否有以下要点:

(1)预案编制,是否适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是否完善;

(2)预案管理,包括预案修订完善和更新、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情况;

(3)预案演练,包括演练计划、频次、覆盖的环境风险源和防范措施、演练效果、存在的问题与整改措施、记录等情况。

(4)预案联动,建设项目(或建设单位)应急预案与工业区、当地政府的区域联动机制建设情况。

4.生态恢复情况核查

以生态类建设项目为例,环境管理检查需要注重检查生态影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具体包括:植被的保护与恢复措施;野生动物、鱼类保护措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土壤质量保护与占地恢复情况等。如公路、水电项目边坡防护治理、弃土区的平整改造、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措施等。

5.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对存在影响周围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检查是否落实了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措施或处理办法,有无对环境敏感保护区目标进行过监测。根据环评和批复要求,检查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是否存在居民搬迁问题,必要时候需要由测绘部门提供有效的距离测绘报告。

6.结语

通过合理又详细的环境管理检查,结合工程的基本情况、监测结果和有针对性的公众调查内容及结论,给出客观准确的竣工验收监测结论,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会使验收监测报告更科学完整,可以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更直接、更客观的验收依据。

参考文献

生态恢复的典型案例范文6

关键词:教学质量;学习效率;收集错题;改正错题

中图分类号:G633.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6-0278-01

1.建立错题本

建立纠错本的一般环节:

1.1收集错题。在进行错题收集时一定要注意分类。分类的方法很多,可以按照错题原因分类,按照错题中所隐含知识的章节进行分类,甚至还可以按照题型进行分类。错题本,我认为整理的不仅仅是错题,还应该有典型题,但是我们的学生仅仅整理的是考试中出现的错题,甚至没有日常练习中的错题这样整理出来的错题是系统的,到最后复习时就有比较强的针对性。这样做显然是很不够的。尤其是在学习中老师讲过的典型题,往往代表了一部分题型,这些题目的整理是可以带动一部分知识点的学习,或者是可以帮助我们建立相应的化学模型,更好的解决同类的题型。

1.2错题改正。收集错题以后,接下来就是改错。学生要争取自己独立对错题进行分析,然后找出正确的解答,并订正。在自己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如果还做不出,要积极地求助同学和老师。帮自己分析原因,在他们的启发和引导下进行改正。找到出错的症结,最好在错题后附上自己的心得体会。如果此题有多种解题思路,可以在旁边用红色笔把几种解法的简要思路写上。在分析错误原因时一定要明确是答题失误,还是思维方法错误、知识错误、运算错误,这是建立错题本最为关键的步骤环节。错题本,记录的不应该只有知识和题目,更多的应该是解题的方法和思维的角度。通过这次的检查,我发现学生仅仅满足把错题进行整理,恰恰把最主要的解题方法和思维过程忽略了,有的甚至只有题目和答案,没有相应的解题步骤和必要的文字说明。这样的错题本效果肯定不会好,有时甚至是加深了错误的印象,影响了自己以后的思维。然而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在班中是少之又少。

例如:用惰性电极电解一定浓度的硫酸铜溶液,通电一段时间后,向所得的溶液中加入0.1molCu(OH)2后恰好恢复到电解前的浓度和PH。则电解过程中转移的电子数为()

A.0.1molB.0.2molC.0.3molD.0.4mol

【错解分析】对电解硫酸铜溶液的反应没有深入的掌握,而且忽略了题目中加入的物质为Cu(OH)2。由于电解后加入0.1molCu(OH)2,恰好恢复到电解前,而0.1molCu(OH)2中含0.1molCu2+,即反应过程中有0.1molCu2+被还原,因此电解过程中共有0.2mol电子发生转移。错选B。

【解题指导】电解硫酸铜溶液的反应方程式为:2CuSO4+2H2O电解====2Cu+2H2SO4+O2,从上述方程式可以看出,因此,电解前后只有铜和氧的改变,电解后加入CuO就可以使溶液恢复原来状态。但本题提示加入Cu(OH)2后溶液恢复原来状态,说明电解过程中不仅硫酸铜被电解,而且有水被电解(因为硫酸铜被电解完全)。0.1molCu(OH)2可以看作是0.1mol的CuO和0.1molH2O,因此电解过程中有0.1mol的硫酸铜和0.1mol的水被电解。【答案】D。

例:用铁片与稀硫酸反应制H2,下列措施不能使H《》2生成速率加大的是()

A.加热B.改用浓硫酸

C.滴加少量CuSO4溶液D.改铁片为铁粉

【错解分析】忽略化合物的特性以及原电池原理的应用,错选C。

【解题指导】加快反应速率的主要措施有:增大反应物浓度、升高温度、增大压强、使用催化剂、增大反应物的接触面等。本题似乎A、B、D都可以实现目的。由于浓硫酸在常温条件下会将铁钝化,因此B措施不可行。往体系中加CuSO4,铁与之反应生成铜并附在铁片表面,与硫酸构成原电池,加快反应速率。

【答案】B。

1.3定期归类、整理。定期将所有的错题分类整理,分清错误的原因:概念模糊类、粗心大意类、顾此失彼类、图型类、技巧类、新概念类、化学思想类等等,并将各题注明属于某一章某一节,这样分类的优点在于既能按错因查找,又能按各章节易错知识点查找,给今后的复习带来简便,另外也简化了"错题集",整理时同一类型问题可只记录典型的问题,不一定每个错题都记。这个过程是学生再学习、再认识、再总结、再提高的过程,使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更加深刻,从而对知识的理解掌握更加牢固。

2.利用错题本

2.1经常解读。同学们要经常在空闲时间或准备下一次考试时,拿出错题本,浏览一下,对错题不妨再做一遍,这样就使每一道题都发挥出最大效果,在今后遇到同类习题时,会立刻回想起曾经犯过的错误,从而避免再犯。错题本,是自己学习的工具而不应是应付教师检查的任务。错题本和字典、词典一样,应该成为学生学习的工具。记录的错题、典型题和相应的一些方法、知识点可以成为我们日后学习的资料和参考。我们时常翻阅错题本,可以回顾以前的知识,还可以帮助我们学习更多的方法,时常为我们提供学习过程中的参考。我认为这应该是错题本最根本的作用,它就是我们学习化学的工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