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例6篇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1

为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建立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长效机制,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相配套,以优惠政策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政府责任到位,社会广泛参与,资金落实、运转协调、管理规范、网络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的主要责任在政府。政府要发挥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安排必要的救助资金。要整合政府各部门的救助资源,形成综合配套的救助合力。同时,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充分动员和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社会互助合力。

二是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要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社会救助标准城乡有别又相互照应,社会救助资源城乡共享又要向农村倾斜,救助方式既考虑城乡共性又突出各自特点。通过城乡统筹、城乡互动,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发展。在实施中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三是政策保障,依法救助。制定和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各项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20**年,全省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差金额达到70元。根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适时调整保障标准。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评议、审批程序,实行城市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城市低保工作督查制度,加大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和因病因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积极探索建立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就业与低保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城市低保对象就业。要加快低保信息化建设步伐,尽快实现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五级低保数据信息联网。

(二)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20**年起,在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确定低保标准,核定低保人数。今年年底全省农村低保要争取覆盖200万人,以后逐年扩大覆盖面,最后达到应保尽保的目标。20**年,农村低保每人每月补差金额不低于20元,省财政负担1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低保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适时提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艾滋病救助工作管理体系。按照分类救助的原则,对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单亲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按照不同的标准实施生活救助;对受艾滋病影响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救助;对艾滋病致孤人员按照“收养”、“家庭寄养”、“集中供养”和“模拟家庭养育”4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三)进一步做好五保供养和孤儿救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47号),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把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各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衣、食、住、医、葬。各级政府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和完善乡镇、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年内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20%或更高水平,以后逐步提高。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综治办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52号),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救助制度。制定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在2010年前,省级建成1所为孤残儿童服务的集养育、康复、教育为一体的儿童福利园区,每个省辖市建有1所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健全孤儿福利服务工作网络,全面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体系,提高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能力。健全抗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建立政府涉灾部门之间灾害管理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灾情的监测、预警和评估水平,为快速决策和启动救灾工作的应急机制提供依据。认真落实《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豫救办[20**]2号),进一步规范救灾救济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水喝、伤病能得到及时救治。继续巩固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体制,各级财政要将救灾资金列入年初预算,以备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投入使用。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装备建设,搞好省救灾中心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做到发生重大灾害后受灾群众在24小时内能得到有效救助。

(五)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各级民政、财政、卫生、交通、公安、城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六)建立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10号)要求,20**年全省已有39个县(市、区)开展了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20**年,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手续,规范操作,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救助水平。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首先资助农村五保和低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对象,再给予适当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要认真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通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

(七)建立和完善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工作。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困难家庭学生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全面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对基础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大力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春雨行动”;对中等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学生要积极出台救助政策;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继续完善“奖贷助补减”资助体系,确保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八)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建立和完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调查,建立“双困家庭”档案,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市、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并加强考核。省建设、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九)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按照司法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127号)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的需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城乡困难群众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搞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工作。

(十)完善社会捐助制度,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坚持经常性社会捐助和集中捐助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服务网络,方便群众捐赠。推动建立“爱心超市”、“慈善超市”,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运作,为救助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大力弘扬社会互助新风,开展“义工”服务、社区互帮、邻里互助等活动。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抓紧制定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2010年)》。落实现有捐赠减免税优惠政策,并制定鼓励慈善捐赠的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推动慈善文化建设,提高群众慈善意识,为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十一)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8号)精神,以新增就业岗位为目标,以强化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资金投入为保障,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人员、城市低保对象、残疾人、复转军人和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就业培训补贴,并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个性化就业服务,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十二)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救助制度。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8号),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工作的总体规划,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范围。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条件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中、小学生完成学业。开展残疾人救助募捐活动。

(十三)规范和完善临时救济制度。对因突发性事件和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由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临时救济,帮助这些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困难。

三、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逐步推进。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尽快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协调和管理职能;财政部门要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并落实相关医疗救助政策;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规划和住房标准;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公安、交通、城管、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同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社会救助人员培训制度和机制,逐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队伍整体素质。

(二)多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拨款、专项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社会救助资金。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长,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社会救助的投入。要引导、鼓励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充分发挥个人、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各方面作用,为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补充。

(三)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村委会和社区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的有关工作。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2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体缓解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建设和谐平安进贤,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扩大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全面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从20*年开始,全县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再用两年的时间,使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

(三)基本原则。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对患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办而为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平衡运行、稳步发展。

二、城乡医疗救助的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

1、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

2、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

3、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人员。

(二)救助病种

城乡医疗救助主要实施大病医疗救助。主要包括: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肾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三)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身患规定救助范围内的大病,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户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对确属特别困难人员和农村五保户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

(四)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要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为先、看病及时介入、住院主动救助、病后一次核算”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的时效性和社会效益。

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大病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大病个人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上款规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救助。

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已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全额资助其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上款规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救助。

下一步我县再积极探索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相结合的路子,切实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救助对象本人向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身体证、低保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公办医疗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必要的病历资料及医疗保障部门、合作医疗部门的有关单据等证明材料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等材料。

(二)评议。居(村)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写《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并在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和《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县民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居(村)委会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同时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

县卫生部门按照“布局合理、数量适宜、满足需求、方便就近”的原则,在城乡选择和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价廉质优的服务。

1、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协助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服务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医药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2、落实医疗服务措施。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要保证有适宜的服务设施(包括门诊及住院)用于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有条件的可单独开设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的门诊和病区(病床),方便医疗救助对象就医住院。

3、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实行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积极探索适宜的医疗救助服务模式,优化流程,简化环节,方便群众,让城乡困难群众花最少的钱治好病。

4、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凭《*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农村五保供养证》及本人身份证到县及县以上公办医院就医时,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治疗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

五、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照省、市、县(市、区)5:2.5:2.5的比例筹集。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城市低保对象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县两级财政各按照50元予以配套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省财政按照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人数每人每年补助80元,市、县两级财政各按照40元予以配套安排。县财政要将所需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省、市下拨的医疗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支出率不得少于资金总额的90%。

(二)资金管理。县财政在“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分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均纳入国库内设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由“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拨至财政专户。

(三)资金发放。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的实际需要,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发放。先预付后结算,即财政局预拨部分医疗救助周转资金至民政局医疗救助专户,由救助对象提供就诊结算清单,经居(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按规定的救助标准直接与救助对象结算。县民政局每半年将核定的救助对象名单和医疗救助费用金额报送县财政局,接受县财政局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城乡医疗救助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各乡镇要重视基层社会救助机构的建设,充实力量。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3

第一条为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接受能力相适应原则。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医疗救助工作,建立救助对象档案以及对医疗救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专账核算,按规定拨付。

第五条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并督促定点医疗救助单位设立民政救助即时结算窗口。公开医疗优惠减免项目、规范,兑现减免许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为救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

第八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要根据自身工作实际。为救助患者医药费报销按政策给予相应的优惠。

第九条各级药监部门要对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药品实施监督。

第十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联要建议和呼吁社会积极参与和支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十二条本方法所指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为:

一)持本州各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城镇低保对象。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以下简称“三无”人员)

二)持本州各县市《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五保户(含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本州各县市《农村低保户救助证》农村低保户和持《优抚证》贫困优抚对象;

四)介于城乡低保边缘的困难户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而且家庭生活因病陷入困难的对象。

五)经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本方法所指救助不受病种限制。

第三章救助规范和方式

第十四条对城乡救助范围内的对象实行住院救助时。剩余局部凭医院发票(复印件)由民政部门分别给予救助。其中,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70%城乡低保、贫困优抚对象救助比例为50%其它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不超过为30%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8000元。

第十五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门诊救助规范。通过发放定额救助卡等形式,实行定额门诊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低于100元。

第十六条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自己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四)参与各种商业平安或基本医疗平安赔付的医疗平安金;

五)参与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

六)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济的资金;

七)超出本州各县市基本医疗平安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规范范围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

第十七条救助对象患国家、省规定救助的指定污染病时。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资助救助对象积极参与当地合作医疗。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

第十九条住院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申请医疗救助的必需凭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件和自己身份证到定点医疗卫生单位接受治疗。定点医疗卫生单位由各县市民政、卫生部门指定。对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免收挂号费、诊断费;注射费、观察费按现行收费规范优惠50%住院床位费减半收取;手术费、辅助检查费按现行收费规范优惠30%惯例性药品按销售价优惠10%

第四章申请审批与结算程序

第二十条个人申请。患者自己或其直系亲属。

第二十一条申报与审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登录住院救助即时结算网站。确认患者身份后,向其说明相关情况,收集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填写《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进行网上申报。各县市民政局接到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及时进行网上审核审批,并将信息反馈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与患者结算。患者治疗终结。将患者住院总费用、参合(医保)报销费用以及医院优惠金额填入《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即时结算平台会自动计算出救助金额和患者自费金额,医疗机构审核无误后,打印《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患者在表上签字备案,并向患者收取应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与县市民政局对账。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县市民政局对账,确认本季度支付的救助金总额,县市民政局将各医疗机构支付的救助金额汇总,于当月25日前报县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县市财政局与医疗机构结算。县市财政局依照县市民政局提供的各医疗机构支付救助金额明细表。

第二十五条经县市民政部门同意或因特殊原因未在定点医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六条凡是已经接受医疗救助的对象。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救助基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布置。各县市财政依照上年度乡村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5%从低保预算中安排乡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各县市民政部门每年从本级留成的公益金中按不低于10%比例提取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款;

五)其他资金。

第二十八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证资金财政专户。由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要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需要。

第六章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从事医疗救助管理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或者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医疗救助对象不按规定顺序申请医疗救助的不予救助。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4

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坚持什么样的发展观,对这个国家的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同的发展观往往会导致不同的发展结果。科学发展观总结了我国二十多年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无疑是我们更好地完成新世纪新阶段各项工作任务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基础,是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问题,今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救灾救助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建立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临时救助为补充,其他专项救助衔接配套,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很明显,社会救助地位和作用是清晰的,方向和目标也是明确的。我们肩负的工作任务就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更好地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一,要从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建立健全主体救助制度。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在这个阶段,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人口都将长期存在,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等主体救助制度,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效益,就是促进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进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当前,我们需积极争取农村低保保障的规模适度扩大,在多数地方实现应保尽保。要通过全面实施临时救助,缓解城乡困难群众遇到的突发临时性困难。要通过放开病种限制,提高医疗救助的可及性。

第二,要从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核心的角度出发,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科学发展观强调要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程度、正当要求的满足程度、合理意见的采纳程度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尺度,并强调要密切联系群众,始终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在困难群众申请城乡低保待遇时,我们一方面要坚持规定程序和工作规范,如实反映困难群众的合理诉状,一方面要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确保公开、公平。要从便民利民出发,适当简化医疗救助程序,提高医疗救助可得程度。要通过坚持“民主选贫”,把有限的救助资金用到最困难的群众身上。要通过全面的社会化发放,把各类救助资金及时、安全地发放到广大救助对象手中。

第三,要从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基本要求的角度出发,着力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协调可持续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它不仅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并相互适应,有机衔接,而且要求发展进程要有持久性、连续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救助工作不仅要稳定、持久地发挥解决困难群众生活困难的作用,而且还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因此,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积极研究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下大力气建立社会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探索建立物价上涨应急临时救助机制。同时加强城乡低保制度衔接,生活救助与专项救助之间衔接,以及城乡社会救助对象身份转换的衔接工作,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第四,要从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根本方法的角度出发,统筹做好城市和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它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一条重要经验,也是我们处理各种矛盾及利益关系的基本方法,特别是在当前城乡二元结构仍然存在、基尼系数居高不下的情况下,统筹城乡发展显得尤为迫切,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是统筹城乡发展最直接的体现。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过程,总体来讲,城市要快一些,保障水平要高一些,制度也完善一些,农村则相反。今后,要促进社会救助资源向农村倾斜,进一步健全农村救助制度。要尽快基本实现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散居孤儿救助标准,多方筹集资金继续做好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工作,并积极推动农村困难群众专项救助制度建立健全。

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由于省委、省政府的重视,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经过全省民政部门数年努力,全省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城乡低保制度全面建立,农村五保基本实现自愿条件下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对象得到妥善照顾的目标,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工作全面展开,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已经形成。全省常年生活救助对象超过了300万人,预计今年发放民政救助资金将达到35亿元。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看到,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问 题,比如农村还有相当一部分困难群众没有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农村五保标准偏低,医疗救助可及性不够,很多低收入群众遇到突发性困难还得不到及时帮助,大多数地方基层工作网络比较薄弱,工作做得不细、不够规范等等。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要引起高度重视,要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克难攻坚,争取在短期内取得明显突破。

社会救助工作任务依然繁重。今后,社会救助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从努力维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出发,以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加强典型引导,继续推进规范化建设,完善以城乡低保制度为基础,临时救助为补充,其他专项救助衔接配套,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救助体系。20xx年“以两个适度,四个全面”为工作重点,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完善,在完善中求精细,在精细中求效益,不断推进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向前发展。

(一)适度扩大农村低保保障规模,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目前全省农村低保保障人数超过140万人,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困难对象没有纳入保障范围。我们计划,20xx年全省再筹集资金1亿元,增加保障人数30万人,重点保障困难家庭中重病、重残、年老体弱、未成年人。将全省保障规模扩大到170万人,在多数地方实现应保尽保。

(二)适度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建立健全农村福利院公益经费分配激励机制。尽管20xx年将农村五保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分别从1200元、800元提高到1500元和1000元,但仍然偏低。我们计划:20xx年将农村五保集中、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1800元、1300元,需争取财政新增预算6300万元。为了改善和提高农村福利院服务工作人员待遇,省政府同意全省按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人月平30元标准落实福利院公益经费。要使这项经费发挥最大效益,必须通过定期考核,年底全面考核,按考核结果安排下达公益经费,以此建立健全公益经费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进一步提升农村福利院内部管理水平。

(三)全面开展户籍制度改革条件下城市低保试点,推动城乡低保一体化。目前,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展开,“非农业人口”和“农业户口”户籍管理已不复存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也强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在此条件下,城乡低保划分将由现在以“非农业人口”和“农业户口”转变为以“城镇常住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为界定条件。在《城市低保条例》未修改之前,未雨绸缪,全面开展新户口登记条件下城市低保试点,为《城市低保条例》修改做好准备,推动城乡低保制度一体化。

(四)全面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积极推动专项救助向低收入群体延伸。目前,已经实施的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制度主要面对城乡低保对象,这不仅加大了城乡低保制度的压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新的不公平,事实上还有相当一部分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存在相同困难,需要予以专项救助。按照高于低保线一定的收入标准界定低收入家庭,为实施专项救助提供依据,从而推动专项救助制度向其他困难群众延伸。目前,全省农村低收入人口有350万人,城镇低收入人口预计超过300万人。低收入家庭界定工作不仅政策性强,而且工作量大,需精心安排部署和有效组织实施。

(五)全面放开病种限制,提高医疗救助的可及性。随着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全面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的条件基本具备。目前,已有部分单位放开救助病种限制,从明年开始,所有单位全部放开病种限制,并在此基础上提高救助水平,完善医疗救助方式,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医疗救助可及和可得程度。

(六)全面开展临时救助,着力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临时性困难。城乡低保制度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困难对象基本生活给予稳定有效解决,但对突发性困难无能为力。通过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群众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遇到的突发性困难一次性给予临时救助,缓解他们的这样或那样临时困难,既是城乡低保制度有效补充,也有利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预计在今年11月,各市州、县(市、区)都将按照省厅要求制定出台临时救助制度或办法,大多数单位年内就可以实施,明年可全面实施。

三、创新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整体效能

经过10年努力和磨砺,虽然我省城乡低保制度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已经形成,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城乡低保制度与城镇就业、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有待加强,医疗救助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医疗保险在部门协调配合方面亟待改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基层工作网络和工作平台建设有待整合等等,社会救助尚未真正成为一个体系。这就需要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领导,创新机制,改进和完善有关政策、管理制度、工作措施、操作办法,使社会救助各项制度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形成一体,从而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效能。

第一,从强化动态管理出发,建立城市低保与就业再就业联动工作机制。各地要在政府领导下,民政、劳动等部门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认识、统一行动。民政部门着重加强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做好三类对象限期保障、求职登记后续保登记和核查工作,强化动态管理。劳动部门要开展针对低保对象就业培训,提供就业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双方互通情况和信息,实行人性化操作,对积极就业的低保对象扶上马,再送一程。

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5

关键词:社会保障支出;城乡;均等化;公共服务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5-0054-05

一、引言

社会保障作为公共服务一项基本内容,城乡之间在保障项目、覆盖范围、保障水平、筹资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城乡社会保障支出水平则是上述差距的集中体现。陶勇、刘志英研究发现1990年和2002年社会保障总支出中投向农村的比例分别为11.4%和11.0%。胡仲明研究表明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差距更大,并呈扩大的趋势,1997-2003年社会保障总支出投向农村的比例从1997年的2.36%下降到2003年的1.80%。已有的研究对认识我国城乡社会保障支出总体状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社会保障支出统计口径不一致,存在重复统计和漏统等问题,导致不同学者研究结论相差甚远,缺乏可比性二是只从总量上分析城乡社会保障支出总体水平,没有对不同项目社会保障支出受益机会和保障水平进行细致的分析。三是城乡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的比较缺乏延续性,对2003年以后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变化趋势缺少分析。

二、我国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差距

(一)城乡社会保障项目差异

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已建立起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多项保险制度。社会救助方面,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并在不断完善。社会福利方面,我国城镇已建立起针对特殊人群如儿童、残疾人以及老年人的福利制度。此外,过去形成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制度、公费医疗制度仍在运转。

在农村,2009年政府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明确要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医疗保障方面,2003年政府启动了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到2008年新农合在全国基本实现全覆盖。社会救助方面,1997年开始探索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于200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逐步替代已有的家庭特困户救助制度以及其他定期和临时救助制度,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制度正逐步成型。社会福利项目农村和城镇基本相同,包括儿童、残疾人以及老年人收养等福利项目。

(二)城乡社会保障总支出差距

尽管从社会保障项目上看,与城镇相比,农村只缺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出现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特征。城镇社会保障覆盖面广,保障水平高,社会化程度高;而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社会化水平低。从社会保障支出上看,0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差距远远超过因社会保障项目缺失带来的差距。1998年,社会保障总支出中只有2,2%的经费投向农村人口,而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6,7%:97.8%的社会保障支出用于城镇人口,而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33.4%。到2007年,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例上升到5.6%,城镇社会保障支出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例下降到94.4%。从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发展的趋势来看,1998-2002年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差距逐渐扩大,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从1998年的1.5%下降到2002年的1.2%。2003-2007年随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快速发展,城乡社会保障支出的差距呈逐渐缩小的趋势,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从2003年的1.5%逐渐上升到2007年的5.7%。从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来看,城乡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比从最高时期2000年的133.2下降到2007年的20.3。如果不考虑城乡人口结构的变动对城乡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比的影响,城乡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比从1998年88.5上升到2002年的164.3,随后从2003年开始下降,从134.8下降到2007年的33.2。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差距缩小主要由于新农合取得突破性的进展。2004年新农合覆盖人口只有0.8亿人,基金支出26.4亿元,到2007年新农合覆盖人口达到7.26亿人,基金支出达346.6亿元(见表1)。

(三)城乡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差距

长期以来,政府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农村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救济,对农村其他社会保障的支出基本处于缺失状态。直到2003年,新农合的启动,政府财政才开始大规模介入农村社会保险项目。但政府财政用于农村社会保障支出规模仍然偏小,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的城镇偏向十分明显。1998-2005年,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性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不到0.5%,即使最高的2007年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也只有1.1%。而1999-2007年城镇社会保障财政性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一直在10.0%左右(见表2)。

与城乡社会保障总支出发展趋势一样,2003年是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城乡差距发展趋势的转折点,2003年之后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城乡差距逐渐缩小。1998-2002年,城乡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比从14.2扩大到49.5;2003-2007年城乡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比从34.7下降到8.4;从人均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来看,1998-2002年城乡人均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比从28.3上升到77.1,随后开始下降,从2003年的50.9下降到2007年的10.33。若不考虑城乡人口结构的变化,1998-2002年,人均财政性社会保障支出比从1998年28.3增加到2002年98.9,随后又从2003年的69.4下降到2007年的16.8(见图1)。

(四)我国城乡社会保障支出结构差异

从城乡社会保障支出结构发展趋势看,1998-2003年城镇社会保障支出正在进行结构性的调整,社会保障支出重点开始转向了贫困人群,表现在社会救助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重从1998年的0.7%上升到2003年的2.5%。社会保险也在进行调整。城镇医疗保障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重从1998年9.9%上升到2003年15.0%,随后比例基本稳定下来。而养老保障占社会保障支出比例从1998年的77.9%下降到2002年的54.7%,随后也趋于稳定。农村社会保障支出结构性调整比城镇要晚了几年。农村常规社会救助(不含自然灾害救助)支出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重从2003年才开始上升,从当年的0.4%上升到2007年的1.6%。随着新农合逐渐普及,农村医疗保障占社会保障

总支出的比重从2004年的0.4%4升到2007年的3.1%(见表3)。

三、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均等化比较

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现阶段我国公共财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公共服务均等化其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机会均等;二是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结果均等。就社会保障而言,机会均等要求城乡居民均有机会获得社会保障的收入或服务支持,换句话说,城乡居民都应该被社会保障所覆盖。结果均等是指城乡居民所获得的社会保障支出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应大体相等。

(一)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会均等比较

农村医疗保障受益面要高于城镇。1998年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覆盖对象瞄准的是有单位的正式员工。尽管有的地方将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员工,甚至是农民工。然而这一制度将无工作人员或儿童排除在外,尽管覆盖率逐年上升,但由于制度设计的覆盖对象有限,远远没有达到广泛覆盖的目标。到2007年,我国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将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无工作居民和儿童,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迅速上升,但覆盖率也只达到了37.6%。1998年,全国仅有6.6%的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2003年启动新农合试点工作以后,新农合覆盖率不断上升,2007年我国有99.8%的农村居民参加了新农合。新农合以家庭为参保单位,以政府出资为主,将成年人和儿童都纳入其保护之下,因而新农合的覆盖率要明显高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就机会均等而言,城乡之间社会救助的均等化水平正在不断提高。经过1998-2001年持续发展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基本稳定下来,为城镇人口的4.0%左右;与之相比,农村社会救助制度覆盖面曾一度落后城镇,但从2001年开始启动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后,农村社会救助覆盖面也有所增加,但由于特困户救助标准很低,其覆盖范围也一直有限。随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逐渐推开,尤其是到2007年在全国普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后,农村社会救助的受益面迅速扩大。从2006年开始,农村社会救助受益面已经超过了城镇受益面,若考虑到农村贫困人口要比城镇贫困人口多这一事实,农村社会救助受益面高于城镇是合理的(见表4)。

(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结果均等化比较

从结果均等来看,养老保障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城乡之间差异仍然十分巨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少政府财力支持,缴费水平比较低,因而保障水平也比较低。2000年,城镇人均养老金是农村人均养老金的9.5倍,到2007年,城镇人均养老金是农村人均养老金的11-8倍,养老保障水平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若以医疗保险的补偿力度或支付比例来衡量城乡医疗保障水平的差异,则城乡之间的差距在14.0%-34.0%。据统计,城镇职工医保目前支付比例约为70%,城镇居民医保约为50%。_新农合住院实际补偿比总体上是36%。从人均医疗保险支出额来看,城乡人均医疗保险支出比从2003年21.1下降到2007年的14.7。新农合覆盖面要远远高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保障效果和水平比较低(见表5)。

从社会救助实际补差绝对值来看,城乡社会救助人均补差额存在较大的差距。若考虑到城乡低收入家庭消费支出差异,实际上城乡社会救助补助水平差别不大。社会救助瞄准的是城乡最低收入家庭,以社会救助人均补差额占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和农村居民低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比例来看,2002-2007年城镇社会救助补差额占城镇最低收入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24.0%~32.8%,农村社会救助补差额占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16.3%~30.4%,农村社会救助补差水平低于城镇,但差距不大。

四、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差距的思路

近年来,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实施,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逐渐增加,城乡社会保障支出的差距有所缩小。从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均等化程度来看,城乡社会救助均等化程度较高。而随着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新农合基本普及,农村医疗保障的覆盖面要高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保障水平要明显落后城镇。而养老保障,无论是机会均等还是结果均等,城乡之间都存在巨大的差异。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的实质是公共财政的问题,其核心和关键是如何实现公共财政资源的公平分配。因此,要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支出差异,使城乡居民获得基本均等的社会保障服务,从长远来看有赖于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而当前最为关键是政府要改变社会保障重城镇、轻农村的财政投入机制。

第一,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任,扎实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从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根本需要来看,财政责任是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第一”责任。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政府财政支持息息相关。1998年,财政补贴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的比例为1.1%,而到2007年该比例已上升到18.6%。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只提供政策支持,这种没有财政支持的政策导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窄、水平低,实际上处于可有可无的境地。历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重不到1.0%。因此,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上,国家不仅要有相应的政策扶持,而且要直接承担必要的财力。国家财政在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地方财政要增加对个人账户的补贴,切实调动农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惠及广大农民,弥补农村社会保障结构性缺陷(见表6)。

第二,进一步加大新农合的财政补贴力度,提高参保农民的缴费额度。新农合要想发挥最基本的大病统筹保障功能,人均筹资总额要达到人均医药费用的40%~50%,或人均纯收入的2.0%~3.0%。但如果要具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功能,筹资额将要达到人均纯收入的6.0%~8.0%左右。2008年,我国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4761.0元,达到大病统筹目的需要的缴费额为95.2~142.8元;而新农合2008年缴费额为100元,勉强达到了大病统筹所需要的筹资额度,从2010年开始新农合筹资额度达到150元,虽然达到了大病统筹的筹资额度,但远远没有达到具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账户功能的筹资额度。

第三,加快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体化的建设。首先,城乡低保保障水平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社会政策的国际文献一般把民众收入中位数的30%视为“极端贫困线”,40%为“严重贫困线”,50%为“温和贫困线”,60%为“近乎贫困线”。由于我国的统计年鉴没有公布收入的中位数,本文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来估算城乡贫困线的水平。2006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占当年人均收支均值的

17.3%和23.7%,2007年城乡低保标准分别占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9%和20.3%。依据这些标准来衡量,我国城乡低保标准尚是极端贫困线。相比较而言农村的相对低保水平高于城市。其次,城乡家计调查尺度要一致。尽管农村低保水平要高于城市,而前文分析发现城镇社会救助的人均实际补差水平却高于农村。由于农村低保筹资以地方政府为主体,不排除有些地方限于财力,通过高估或虚拟农村居民的收入来达到减少财政支出的目的。最后,城乡低保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机制要大体相同。2007年中央首次安排农村低保的补助基金,不仅时间比城镇晚,而且支持力度也不及城市低保。如2008年城镇低保累计支出的385.2亿元中来自中央补助资金为266.97亿元;而农村低保累计支出的222.3亿元中来自中央补助资金为93,5亿元。旧显然,农村低保中央只承担了42.1%的责任,与城镇低保中央财政所承担的69.3%的责任还有很大差距。因此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低保转移支付力度,体现城乡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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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救助工作总结范文6

一、充分认识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政策,初步建立了多层次、广覆盖、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仍有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特别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比较突出。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既是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问题的有效措施,也是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整合各方资源,把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当前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医疗救助工作的总体要求

医疗救助制度是对因患大病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实行的救助制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进行的要求,加快实施医疗救助制度。

医疗救助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筹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着眼于救助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加强监督,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医疗救助工作的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

凡户籍在龙游县范围内,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持有有效期内《低保证》的农村居民(含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低保对象(含城镇“三无”人员)和持有有效期内《特困职工证》的城镇居民,因患各种重大疾病和残疾长期看病吃药及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各种互助帮困后,住院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人员因患重大疾病及灾害性事故,造成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为医疗救助对象。

(二)救助形式

1、农村低保户和城镇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低保户、特困职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的待遇,其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负责解决。

2、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家庭或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由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3、省民政厅、劳动社会保障厅和卫生厅确定公布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帮助解决救助对象的医疗及生活困难问题。

(三)救助标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筹资能力,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救助标准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相衔接。救助对象全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的医疗救助最高标准。

(四)救助程序

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符合救助的对象应向户口所在地乡镇(社区)社会救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县民政局和乡镇(社区)社会救助机构在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对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并提出救助意见,县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到县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和建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全县人均不低于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县财政局要做好困难人员医疗救助金的筹措工作。县财政、审计、民政、卫生、劳动社会保障、总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运行。

(六)医疗服务

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及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