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工作方案

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2019年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赣民字〔2013〕9号)、《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民字〔2019〕55号)、《民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年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核查,开展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专项活动,实现低保审批程序规范、信息录入准确、分类施保合理、档案资料齐全,促进城乡低保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关系保”“人情保”以及经济情况明显好转的低保户坚决予以清退,做到“应退尽退”,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按户申报,整户进入

除成年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可分户单独申报外,其他申请低保对象必须坚持按“户”申报原则,确保整户进入,杜绝保人不保户、“拼户”等现象的发生。

(三)坚持分类施保,重点保障

按照分类重点救助的要求,特别应将老弱病残等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列为“常补对象”,予以重点保障,按照保障标准实行全额救助,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救助政策的落实。

(四)坚持年度审核与兜底保障扶贫专项治理和城镇脱贫解困工作相结合

通过同步推进,确保低保对象精准、数量精准、保障精准和应保尽保目标的实现;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在精准扶贫与城镇脱贫解困工作中的精准托底保障作用。

(五)坚持有错必纠与违法必究的原则

进行年度审核的过程中,应坚持按照低保政策办事,注重问题查纠,并对所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及时予以处理,决不姑息。

三、保障标准与提标要求

(一)保障标准

根据《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9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民字〔2019〕55号)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640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380元提高到41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385元,月人均补差水平由255元提高到285元。

(二)提标要求

按照分类施保、保障重点的原则,城乡低保提标不搞平均分配,应在本年度审核的基础上根据低保对象家庭收入以及实际困难状况,按以下保障类别提标。

1.A类(长期保障对象)

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患大病或重度残疾(一至二级)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其他成员年老或未成年,家庭无收入或收入低的特困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子女均上学,家庭无收入或收入低的特困家庭;农村60岁以上二女户老人且女儿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女儿无赡养能力的困难家庭;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单身重度残疾人等靠自身努力无法改变基本生活状况的困难家庭;均全额享受保障标准,其中城市对象每人每月640元、农村对象每人每月385元。

2.B类(重点保障对象)

家庭成员(非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需要长期专人护理或患重性精神病、肇事肇祸精神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城市每人每月550—630元、农村每人每月320—380元。

3.C类(基本保障对象)

单亲家庭,子女未成年或在校读书,本人因病、残收入低且原配偶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家庭收入低于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成员中有读大学或长年患病或残疾的家庭,城市每人每月380—540元、农村每人每月220—310元。

4.D类(临时保障对象)

A、B、C类以外的低保对象,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控制在每人每月220—370元、农村低保标准控制在每人每月160—210元。

四、年审内容

(一)审核对象

对2019年5月已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家庭及新申请城乡低保待遇家庭逐户进行核查。

(二)审核要求

各村(居)应严格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已享受保障对象家庭和新申请对象家庭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全面核查,对仍符合保障对象的家庭继续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

五、实施步骤

2019年度城乡低保年度审核工作从5月13日开始至6月10日结束,分动员准备、调查评议、审核审批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9年5月13日—5月17日)

组织召开全镇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工作会议,《关于开展城乡低保提标提补与年度审核工作的通告》,告知低保对象做好接受核查的准备;各村(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抓好入户核查人员培训工作,全面安排部署各项工作任务。

(二)调查评议阶段(2019年5月17日—5月25日)

1.个人申报。新增申请对象持相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表》;原已享受对象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村(居)委会如实申报其家庭成员、财产及收入情况;新增申请对象及原已享受对象同时签订同意相关部门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的授权委托书,户主签署委托书时须留影存照,并上传数字民政系统。

2.上户核查。各乡镇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组建入户核查工作组,由驻村(居)乡镇领导任组长,县挂村(居)精准扶贫工作队队员、乡镇驻村(居)干部、村(居)委会干部为成员,采取“直观看、具体问、邻里访、资料查”等办法,对辖区内所有已享受对象和新增对象家庭实际生活人口、收入情况、财产情况以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逐一调查核实,入户调查必须两人以上,其中一人为国家干部,并如实填写《城乡低保年度审核审批表》,《审核审批表》上必须有核查人的亲笔签名,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3.信息核对。所有已享受对象和新增对象家庭须将家庭所有成员(含未共同生活的儿子、儿媳、孙子、孙女等及已出嫁的女儿)的身份证、户口本、家庭困难证明材料(如疾病证明书或出院小结、残疾证、离婚证、学籍证明书)等原件或复印件上交乡镇民政所,由乡镇民政所工作人员录入数字民政进行信息核对。

4.民主评议。核查工作结束后,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召开民主听证会(5月26日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听证;听证人员由乡镇驻村(居)干部、县挂村精准扶贫工作队队员、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听证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听证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是宣讲政策。驻村(居)干部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是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新增申请对象和原享受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是现场评议。参加听证人员对新增申请对象和原享受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对象家庭困难程度进行排序。

四是签字确认。民主听证应当有详细的听证记录,所有参加听证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听证结果;对民主听证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

五是初定对象。民主听证结束后,村(居)委会召开由驻村(居)干部、县挂村精准扶贫工作队队员、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参加的民主评议会议,评议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听证人数的三分之二。根据新增申请对象和原享受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听证、困难程度排序等情况,就是否享受低保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作为乡镇对申请对象最终审核结论的重要依据,但不能作为唯一依据;同时建立健全评议纠错机制,对家庭确实困难但未通过评议的、有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情形但通过评议的,应由县挂村(居)精准扶贫工作队、乡镇、村(居)工作人员进行再次评审,确定是否将其纳入低保;对拟享受对象按照低保新保障标准确定拟保障类别及补助金额。

5.张榜公示。各村(居)委会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听证和民主评议结果应在所在地村(居)委会设置的低保固定公示栏和村(居)民聚居地公示(公示情况须有照片存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县民政局5792276),接受群众监督,并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对象名单、公示照片、听证评议记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审批阶段(2019年5月26日—6月10日)

1.资料收集。个人资料:(1)所有已享受对象和新增对象家庭须将家庭所有成员(含未共同生活的儿子、儿媳、孙子、孙女等及已出嫁的女儿)的身份证、户口本、家庭困难证明材料(如疾病证明书或出院小结、残疾证、离婚证、学籍证明书)等原件或复印件、电子照片;(2)《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表》或《城乡低保年度审核审批表》;(3)授权书及签字照片。全部资料6月10日前交至镇民政所。

村级资料:附件1-6签字盖章纸质表、电子版;评议会照片、会议记录;公示照片。全部资料6月10日前交至镇民政所。

2.乡镇审核。乡镇对各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后确定的低保对象,组织力量进行复核,召开城乡低保评审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并返回各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无异后,把审核的拟享受对象和清退对象户数、人数、类型构成等情况进行汇总,并将相关表格(包括电子文档)报县民政局。乡镇审核时,负责对申请家庭有关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覆盖面应达到100%。

3.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组成若干工作组,采取听取乡镇核查情况汇报、走访群众、查阅有关资料、上户核查等“听、访、查、核”的方式,对乡镇提标提补及年度审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工作组入户抽查应不少于全部低保对象的30%;对备案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对乡镇核查提出的处理意见不准确的及时进行纠正,对保留、取消、调整、新增的对象重新进行评议评审,确定好补助标准,并将结果返回所在地乡镇,在所在地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情况须有照片存档),以确保提标提补及年度审核工作落到实处。

(四)资金发放和档案整理阶段(2019年6月10日—6月12日)

1.资金发放。提标提补资金从2019年1月份起发放,各村(居)按重新核定的低保对象和补差标准,在6月10日前将相关统计表、备案表(附件1-6)报镇民政所。

2.档案整理和数据录入。各村(居)务必在6月12日前将城乡低保对象的相关申请、调查、审核等“一户一档”资料整理归档,做到档案逻辑关系合理,相关资料齐全规范,同时将低保对象个人信息资料录入到社会救助网;对新增的对象做好低保证填写和发放工作,原已享受的城乡低保对象应在其低保证及变更表上做好相应的审核情况记录。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将其作为精准扶贫与城镇脱贫解困工作的一项具体行动,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要求,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各村(居)应对本村(居)特困群体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符合条件未纳入低保的要全部纳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坚决不予纳入保障范围。

(二)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各村(居)必须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民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全县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三榜公示的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同时结合低保提标提补及年度审核工作,进行一次低保工作“回头看”,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积极加以整改;坚持基层干部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制度,认真执行听证评议、三级联审制度,进一步完善低保工作制度、分类管理分类施保和低保公示制度;健全对城乡低保对象年审制度和不定期明查暗访制度,按月签到制度和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参加义务劳动制度,探索“救助渐退”等动态管理新机制,不断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强化监督,落实责任

适时抽调镇工作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村(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安排部署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办公室作业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通报;对违规违纪操作、隐瞒对象家庭成员信息、优亲厚友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对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村(居)委会,重新按步骤开展工作。

(四)讲究方法,确保稳定

提标提补和年度审核工作涉及对象多,社会关注度高,工作中肯定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各村(居)务必将提标提补和年度审核的政策要求向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宣传好、解释好,将政策交给群众。特别要加强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宣传,提高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做到遵法、守法,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和“骗保”“争吃低保”现象。同时在政策的具体掌握中要充分体现人性化原则,设身处地的为困难群众着想,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及时、一个不漏地纳入低保范围,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对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既要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决不迁就,也要做好疏导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真正把好事办好,防止影响社会稳定和谐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