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保险范例6篇

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范文1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

所谓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污单位对第三人造成的污染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内容的保险。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大到排污单位无力承担。正是为适当分散赔偿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从而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才应运而生。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据此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二)绿色保险制度的作用

1.可以降低纠纷成本,维护公众利益。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甚至有的根本得不到赔偿。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

2.有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受害地区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污染企业一般无力承担赔偿,即使能承担,也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通过环境责任保险,企业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支出(保费)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支出,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

3.有利于市场的完善。参加环境责任保险需要一定的资金,这对于那些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而言,无疑是抬高了企业进入的门槛。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于市场体系的完善极为不利。

二、我国建立绿色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更使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并且已经进入环境污染高发期。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中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百分之六。许多大型重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并且相应的防范机制存在缺陷,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而中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污染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且在索赔过程中困难重重,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三、我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规定缴纳倾倒费;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污染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实施船舶油污保险。

(二)另外,2004年4月29日,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通过了《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应该说,随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我们建立起了从海洋到陆地、从大气到固体废物方面等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尽管如此,环境污染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象《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样,把污染责任保险作明确的规定。

四、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设置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危险物品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或个人,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污染事故发生,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明确责任所支付的鉴定费用或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除外责任:地震、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绿色保险制度应为强制险

“绿色保险”应是强制险。据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的情况,2007年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1起,由于事故善后处理缺乏资金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另外,污染造成农作物绝收、农民患病,而索赔时却困难重重,许多受害农民不得不举债看病。面对目前中国环境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和谐,而大多数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难有保障的现实,须借鉴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做法,“强迫”环境高危企业必须投保。

(三)建立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所需要的政策环境

1.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环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为规范管理,环保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市可以在有关地方环保法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2.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应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赔付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和信息的通畅,受害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信息等,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隐患与不足,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具备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要求或地方的规定,把部分行业或企业是否投保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结合起来。

4.解决好保费来源问题。一是企业根据其对环境的污染等级,确定缴纳保险费标准和数量。二是对排污企业开征环境保护税种,对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会减免有关税收,由财政与保险公司共同支配;允许保险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环保债券,建立环保基金,用于应付特大型环境污染事故。这样可以加大企业环境污染成本,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用经济手段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就该保险的作用、法律基础、如何构建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绿色保险

参考文献:

[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49.

[2]魏源杰,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国发展出版社.

绿色保险范文2

关键词:绿色保险;体系;构建

绿色保险又被称为环境责任保险。一般认为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我国是世界上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环境污染已经直接影响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在许多地区明显增加。面对愈发严重的环境污染,环境保护绝非单纯是政府和环保部门的事情,需要全社会的参与,环境责任保险通过解决环境纠纷、分散风险、为环境侵权人提供风险监控等为环境保护提供服务。

一、构建绿色保险体系的重要性

从保险供给与需求的关系看,“绿色保险”可以促进社会保险需求的扩大。目前,我国保险业基本是一种靠供给拉动需求的状况,其作用空间是十分有限的。不管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保险供给能力存在缺口,且有扩大之势,无法满足保险需求。“绿色保险”理念的引入,可以使保险企业在保险营销活动中自觉体现社会价值观、伦理道德,充分考虑社会效益。自觉抵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各种有害营销。

从保险业对环境保护的作用讲,构建“绿色保险”体系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向绿色产业转变。一方面通过保险这一风险转嫁机制,不仅能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充分、及时、有效的解决,切实保护环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实现,维护社会安定;另一方面,可通过以提高费率作为惩罚机制,促使那些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产品或企业,使用绿色技术,开发绿色产品。

二、保险业内部绿色保险系统的构成

绿色保险体系的构筑首先应该从保险业内部构建绿色保险系统开始,其构成主要包括下列几方面:

1.绿色保险理念。这是绿色保险经营的指导思想。实现绿色保险,首先要在保险企业内部员工中树立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保险的理念。中国于1992年7月编制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编制出本国21世纪议程行动方案的国家,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成为我国国家基本发展战略,这同样也是保险企业所面临的宏观环境。2006年1月举行的浙江省保险工作会议上,也提出了优化保险生态环境的目标,说明保险业内部已经开始认可并重视绿色保险理念。

2.绿色保险消费。它是实现绿色保险的前提。绿色保险消费是较高层次的消费观念,表现为投保人更具理性投保意识,更加注重长期保障;同时,主动参加各种责任保险,向社会承担责任,或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每年交纳一定比例的生态保险费。同时,通过风险转嫁,使自身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降到最低,也促使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3.绿色保险营销。绿色保险营销是指保险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谋求保险消费者利益、保险企业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既要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实现企业利润目标,也要充分注意自然生态平衡,故亦称生态营销。保险企业的绿色营销可通过制定具体的绿色营销组合策略来实现。

(1)开发绿色保险产品。目前保险企业的绿色产品微乎其微,环境责任保险可以说是最典型的绿色保险产品。环境责任保险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环保浪潮和公民环境权理论。西方国家为遏制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严格责任,企业转嫁环境污染风险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基于这种背景,产生了环境责任保险。内容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居权和宁静权等,具体的险种类别也很多,如油污责任保险、核责任险、水污染险、声震污染责任险和辐射污染责任险等。但我国保险业由于相关制度尚未配套,故绿色保险险种只有油污责任险,且投保及承保的单位都不多,其他涉及到环境责任的险种则有待进一步开发。此外,与绿色经济关系密切的农业、林业保险,也存在很大的产品创新空间。

(2)厘定绿色保险费率。保险企业通过其定价机制,引导企业确立环境与生态有价的基本观点。一方面要通过价格倾斜、费率杠杆对那些低能耗、无污染的产品责任险给予优惠;另一方面,对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责任险的费率等惩罚性措施,提高其经营成本,从而抵制破坏环境的行为。

(3)构建绿色保险销售渠道。保险产品的销售除了运用保险公司的直销渠道之外,越来越多地使用、经纪等间接渠道销售。中介机构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着保险业是否能健康发展。近年来,在一些地区的寿险产品销售中,出现了非法的地下销售机构,即设立于海外的保险机构借助境内一些非法兼职人员推销保单。这种非法销售渠道的存在使得境内保险企业的保费收入大量流失,而且其采用的高佣金销售方式也极大地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消费者的利益也得不到有益保障。它是绿色保险渠道构建过程中.的障碍,应坚决制止。

小结

绿色保险在我国已经起步,但发展尚缓慢,随着环境问题的凸显,市场对于绿色保险产品的需求量逐渐增多,乘此契机,打造优质绿色保险产品,构建新型绿色保险体系将成为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谢松岩.以科学发展观推动绿色保险发展[J].海峡科学,2010(6)

[2]陈彩霞,吴慧.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J].法制与社会,2010(3)

[3]游春.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海南金融,2009(3)

绿色保险范文3

【关键词】绿色保险;保险业;意义

一、引言

近年来,雾霾天气在各大城市相继出现,环保意识也越来越深入人心。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环境污染已经直接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也在逐年增加。要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和环保部门,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绿色金融等生态学概念也被逐步引入到金融行业。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环保观念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绿色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不再新鲜,而在我国,仍需要继续推广实施。

二、绿色保险定义

绿色保险,又叫生态保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环境风险管理的一项基本手段。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环境责任保险(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ELI),是由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的一个险种。我国的绿色保险起步较晚,且一般指环境责任险,它是由公众责任险发展而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西方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其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了较为严格处罚,面对高额的罚金,一些企业会因此而处于倒闭的边缘。为了将这些不确定的风险转嫁出去,产生了通过购买保险来防范不可预见的污染责任,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也由此而生,并在各个国家得到空前发展。

三、中国绿色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关统计显示,我国每年因为环境污染事故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200亿元。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方面企业要承担巨额赔偿的压力;另一方面受害方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最终只能由政府和社会“埋单”。

1.法律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开展实施在某些污染高风险企业的强制保险试点,对投保企业享受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等激励政策,但对于环境责任保险,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要求。总体来看,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开展情况并不乐观,投保企业数量较少。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企业一般会尽可能的减少公司运营成本,包括各种保险费用的开支。因此,绿色保险在我国还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场面。

2.保险人经营成本过高

环境责任保险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然而由于各个企业的经营内容、环节和技术水平大不相同,其对环境产生的污染程度也有所不同,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有专门的业务人员要熟练环保知识和环保技术,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对员工进行专门的培训。此外,对于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需要较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的投入,大大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

3.产品缺乏吸引力

目前的保险产品并没有完全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且保险产品价格较高,对企业来讲并没有吸引力。另外,环境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较多,这就要求有专门的法律人才来参与保险产品的开发,保证保险条款的严密性和适用性,以满足各类企业的特殊需求。

四、如何有效推行绿色保险

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穿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各个层面。有效地推广和实施绿色保险,不但可以加强企业内部对环境的风险管理重视程度,还可以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并做到迅速应对环境污染事故,这对于及时补偿、有效保护受害者权益有着积极意义。

1.健全法律政策,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的重要前提。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国家通过立法和推广实施,是实现环境责任保险一项重要手段和途径。此外,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行政责任和问责机制,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监管制度。从保险公司的盈利目的出发,政府应当发挥其主导作用,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财务支持,提高保险公司参与此项目的积极性。

2.加强环保部门与保险行业的协调合作

环境污染认定的技术性较强,企业的赔偿数额应根据污染程度和规模作适度调整。针对保险从业人员技术力量薄弱,可以加强环保部门和保险行业的合作沟通,甚至设立专门的机构,包括数据信息共享和交叉知识领域的学习等,以提升与环保部门的合作效率。此外,保险从业人员可以参考西方国家的保险模式,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设计较灵活的保险险种,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环境责任保险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3.制定人才培养计划

绿色保险在我国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相关的人员配置并不完善,要想有长远的发展规划,必须制定相关的人才培养计划。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已经成熟的环境责任保险案例和法律政策,制定相关的课程学习计划,包括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学习,加强我国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可以引进国外相关的技术人员,通过学习掌握相关技能,并结合中国现阶段的情况,进一步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阚小冬.绿色保险的政府角色[J].中国保险,2005(4).

绿色保险范文4

【关键词】绿色保险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及其作用

(一)绿色保险制度的内涵

所谓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污单位对第三人造成的污染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内容的保险。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大到排污单位无力承担。正是为适当分散赔偿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从而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才应运而生。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据此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二)绿色保险制度的作用

1.可以降低纠纷成本,维护公众利益。在众多的环境纠纷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再加上高昂的诉讼费用和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很多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甚至有的根本得不到赔偿。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及时、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

2.有助于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受害地区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大的特点,污染企业一般无力承担赔偿,即使能承担,也会因赔偿数额巨大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通过环境责任保险,企业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支出(保费)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支出,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

3.有利于市场的完善。参加环境责任保险需要一定的资金,这对于那些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产业而言,无疑是抬高了企业进入的门槛。如果缺乏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对于市场体系的完善极为不利。

二、我国建立绿色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更使中国成为目前世界上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并且已经进入环境污染高发期。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算,中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百分之六。许多大型重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并且相应的防范机制存在缺陷,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而中国现有的环境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污染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而且在索赔过程中困难重重,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三、我国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一)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规定缴纳倾倒费;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污染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实施船舶油污保险。

(二)另外,2004年4月29日,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6年通过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5年通过了《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应该说,随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我们建立起了从海洋到陆地、从大气到固体废物方面等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尽管如此,环境污染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因此,应当象《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样,把污染责任保险作明确的规定。

四、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设置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危险物品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或个人,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因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污染事故发生,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明确责任所支付的鉴定费用或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除外责任:地震、战争、类似战争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引起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绿色保险制度应为强制险

“绿色保险”应是强制险。据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的情况,2007年环保总局接报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08起,平均每两个工作日1起,由于事故善后处理缺乏资金保障,企业应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另外,污染造成农作物绝收、农民患病,而索赔时却困难重重,许多受害农民不得不举债看病。面对目前中国环境事故频发,严重危害公众健康,引发诸多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和谐,而大多数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难有保障的现实,须借鉴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做法,“强迫”环境高危企业必须投保。

(三)建立和完善绿色保险制度所需要的政策环境

1.建立健全国家立法和地方配套法规环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及到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等。为规范管理,环保和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相关领域的立法工作,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立法权的市可以在有关地方环保法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2.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应指导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程序认定标准。保险公司要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管理,规范、高效、优质地开展理赔工作。赔付过程要保证公开透明和信息的通畅,受害人可以通过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获取赔偿信息等,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预防能力。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企业生产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隐患与不足,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具备条件的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要求或地方的规定,把部分行业或企业是否投保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结合起来。

4.解决好保费来源问题。一是企业根据其对环境的污染等级,确定缴纳保险费标准和数量。二是对排污企业开征环境保护税种,对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会减免有关税收,由财政与保险公司共同支配;允许保险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环保债券,建立环保基金,用于应付特大型环境污染事故。这样可以加大企业环境污染成本,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用经济手段解决好环境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49.

[2]魏源杰,中国保险百科全书.中国发展出版社.

绿色保险范文5

关键词:绿色金融;互动的基础;机理分析;障碍;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5-0204-03

一、绿色金融的理论和实践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逐步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环境保护和治理需要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集体行动。金融业以其产品的灵活性、赢利性和风险的分担机制、风险的补偿机制,而具有通过杠杆和利益传导机制影响产业布局的独特功能。金融业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作用,决定其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将扮演非同寻常且责无旁贷的重要角色。面对复杂的经济和金融形势,我国金融业如何推进绿色金融模式和绿色金融业态的形成和发展,支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是值得我们研究思考的重要问题。

所谓“绿色金融”就是指金融系统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环境质量为目的,从而作出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绿色信贷,是指银行业将资金和贷款机制引导到促进环保事业的机构和企业,同时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企业和机构进行信贷控制,从而实现资金“绿色配置”的一种经营策略。

绿色保险,又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与环境污染责任相关的保险制度。绿色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一种责任保险。

绿色证券,是指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保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遏制“双高”企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

绿色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市场风险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

从内涵来看,绿色金融是基于金融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也就是金融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研究如何使用多样化的金融工具来引导资金流向节约资源技术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引导企业注重绿色生产,引导消费者注重绿色消费,促进绿色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绿色金融的积极作用已被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根据相关方面的资料查找,绿色金融的相关实践肇始于1976年的美国《资源保全与恢复法》。该法规要求业者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关闭估算费用等进行投保;在有关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的法规中,强制要求管理者应为在该设施的运行期间内、因危险废物的管理和操作所造成的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购买保险。该法规还要求土地填埋设施的管理者、地面贮存和土地处理单位的管理者,为非突发或非事故性事件(如渗漏和对地下水的渐进性污染)购买保险。

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超级基金法案》出台。该法案要求企业必须对其引起的环境污染负责,为此,美国银行业改变了传统的贷款程序以避免潜在的环境债务,制定了环境评估政策,在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以后才做出决策。

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组织的金融自律组织(UNEP FI)正式推出《银行界关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声明》。该声明得到非常积极的支持,100多个机构和团体在声明上签字。这一行动于1995年扩展到保险和再保险机构,并推出联合国环境署《保险业环境举措》,并定期召开会议,从实践和理论方面探讨适应环境保护的金融业发展战略。

印度于1992年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保险法规《公共责任保险法》,要求“危险物质”的经营者都必须购买保险。为了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印度环境部于1992年公布《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具体列举了5大类共182种“危险物质”的种类和各自的数量限值。

2002年1月俄罗斯公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指出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调整方式包括“扶持旨在保护环境的产业、创新和其他活动(包括生态保险)”。

2003年,7个国家的10家主要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即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善环境与社会问题。

2004年1月,欧盟环境责任指令(Directive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对欧盟环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正式立法,也成为绿色金融制度正式引入欧盟的一个伏笔。

随后,英国、德国、法国、芬兰等国家进行了多种尝试和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2007年12月,我国银监会、原环保总局和人民银行联合颁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严格限制“两高企业的贷款”,并根据环保部门的通报,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同时,强调了各商业银行要支持环保工作,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

2008年2月,我国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推出两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绿色保险、绿色证券,并推出绿色信贷指导目录,掀起了一场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风暴”。

从国内外的实践看,绿色金融的实践取得了一定范围内的阶段性和局部性成果。但实事求是地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一部分的绿色金融,在目前仍然处于探索和开发阶段,尚未得到金融业、生产企业和大众普遍认知的情况,大面积地推进还面临着不少制度性和技术性难题。

二、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基础

一方面是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是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污染隐患多,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高的现实。因此,银行系统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及环境污染的治理,在投融资的决策过程中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融合进银行的日常业务中,成为银行系统实现管理模式、业务模式转型的必然选择。另外,不断增长的公众环境意识导致了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得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变得非常昂贵,制造污染事故的企业往往需要面临高额赔偿。结果是,企业不仅非常重视采取改善生产流程等措施降低环境事故发生的概率,并且产生了通过购买保险来防范不可预见的污染责任风险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业与保险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已成为开辟新市场、提高利润率、实现银保双赢的重要途径。

绿色保险是一项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应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绿色保险制度。保险人基于自身风险控制,必然会积极参与风险与隐患排查。同时,保险以费率与安全环保管理水平挂钩的杠杆机制,能够强化责任主体的内在压力,鼓励参保企业降低污染排放数量和程度。而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既可以为污染受害者提供经济补偿,减少政府负担,也可转移和分散参保企业经营风险,在突发环境事故后提供污染治理的经济援助。

绿色信贷是指利用信贷手段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安排及实践。其主要内容包括:利用贷款种类、期限及额度等政策和手段支持环保和节能项目或企业;对违反环保和节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或企业采取停贷、缓贷、甚至收回贷款等信贷处罚措施;贷款人运用信贷手段,引导和督促借款人防范环境风险,履行社会责任,并以此降低信贷风险。它是国家通过规制性政策和监管性措施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业自愿承担和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措施之一。

绿色信贷的主要目的在于解决资金问题。绿色信贷能够为低污染、低能耗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既可以为研发提供间接的资金支持,也可以直接应用于被污染环境的治理,以此达到减少经济发展对环境破坏的目的;绿色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弥补企业由于环境损坏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对企业均具有通过环境风险管理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于企业,绿色信贷与绿色保险协同互动,既能够规划美好未来,又能够了却后顾之忧。

由于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对企业均具有通过环境风险管理获得收益的共性特征,而且绿色信贷与绿色保险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标的风险等方面具有相同点,这就使得他们在项目产品的设计上有许多合作的基础。一方面,银行系统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和潜在影响对贷款项目的分类很大程度上可以降低保险公司所担忧的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另一方面,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日趋专业化的发展,也会降低环境风险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使得银行系统的资金投放较为安全。两者在业务经营上相互弥补、互相合作,可以将各自的交易成本尽量降到最小。从理论上讲,在这样一个良性循环中,银行、保险和企业都能够得到各自的利益,形成“三赢”的局面,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三、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机理分析

(一)绿色保险促进绿色信贷的机理分析

1.绿色保险是保障绿色信贷安全的一道重要阀门。无论企业所采用的工艺风险程度高低、发生环境事故的概率大小,投保绿色保险的企业都比未投保的企业多了一道保障。而有没有这道保障,往往就决定了这个企业是否还能在发生事故后继续生存或者正常生产,也就决定了流入企业的信贷资金是否还有回收的可能。因此,基于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目的,银行机构在授信时,应将企业是否投保绿色保险作为实施差别信贷政策的重要依据。

2.绿色保险对绿色信贷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作用。新能源清洁技术开发是绿色经济中非常重要的一块,具有巨额且长期投资的特点,具有很强的风险不确定性,这样就弱化了其获得金融支持的能力。而绿色保险是这种不确定性的坚强后盾。绿色保险使企业遇到损失时,能得到一定的补偿,刺激了企业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欲望,培育环保新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形成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内在动力。

3.绿色保险为绿色信贷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绿色保险可通过对企业各个环节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为绿色信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通过保单对涉污企业的防污义务进行明确要求,强化其守法意识。通过强有力的信息识别机制,过滤“两高一资”项目,规避企业违约风险,保全资产组合价值,提高金融资产的优化程度。

(二)绿色信贷促进绿色保险的机理分析

1.银行机构网点多,为绿色保险发展提供网络支持。保险机构可以利用银行机构分支网点多和金融人才的优势,向企业宣传绿色保险的意义,甚至与其合作绿色保险业务;另外通过银行机构反馈并掌握一些保险方面的相关信息,创新绿色保险产品,挖掘绿色保险市场,提供信息保障。

2.发挥信贷融资作用,为绿色保险发展提供良好环境。绿色信贷最简单、最直接的表达方式就是银行信用贷款,绿色信贷要发挥筹融资主渠道的作用,积极为绿色保险发展作贡献。通过提高对低污染、低能耗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同时减少对两高企业的信贷支持,引导资金形成资金洼地,推动资金流向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度的行业,进一步为绿色保险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3.促进环保技术创新,间接支持绿色保险。绿色信贷投放是基于生态环境风险的考虑,在一票否决和节能减排硬约束的形势下,很多两高一资型企业在进行生产决策时,为了获得银行支持,就不得不考虑到生产过程中潜在的环境风险,对环保新技术产生巨大的市场需求,促使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从而达到间接支持绿色保险的目的。

四、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存在的障碍

虽然在理论上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风险之间通过一种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建立起一种协同互动的关系具有可行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宏观政策因素、银保系统因素和技术性因素等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在:

一是银行、保险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模式势必制约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稳定性。我国的金融体系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发展模式,银行、保险和证券有着各自独立的监管机构和独立的监管法律体系。经营商业银行则不能同时经营保险,经营保险也就不能涉足经营银行业务。这就制约了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向着更高模式发展,而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长远发展战略考虑,金融的混业经营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金融的混业经营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和客观要求,是把绿色金融落实到实处的基本条件。虽然政府介入是绿色金融发展的主要动力,但政府介入也存在弊端。政府的行为可能不稳定,制定的政策也会“朝令夕改”,而且还有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风险,这样会使绿色金融的发展难以稳定,影响绿色信贷的资金安全性和绿色保险的经营稳定性。

二是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在金融市场方面的合作没有很好地衔接,产品设计和供应不匹配。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在服务对象、服务目的、标的风险等方面具有相同点,这就使得他们在项目产品的设计上有许多合作的基础。但在目前的金融市场中,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仍是各自为政,保险产品与信贷产品设计和供应上存在不匹配现状,使保险难以发挥其为信贷提供有效地风险保障的作用,这是制约保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是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目前在金融市场中,保险与银行的网络信息系统相互独立,银行不愿与保险公司分享高端客户,而保险公司也不愿意与银行分享风险信息优势,双方没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彼此间的“互动”发展。银行系统在现有的客户经济档案中没有收集客户的保险记录,也没有将申请贷款户是否参保作为审核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保险公司没有根据信贷产品设计保险品种,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发挥保险对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积极作用。

五、促进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良性互动的相关建议

1.完善绿色金融的监管和执法体系,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履行环保的职责。首先,把绿色金融列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一是以生态文明和持续发展为宏观发展目标;二是把环境政策标准作为金融业的基本原则,发挥金融业的引导、支持和控制作用。其次,尽快出台法规政策,明确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跟进协调监管,防止出现监督空白。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是绿色金融发展的基本条件,要从法律的高度去规范、引导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维护绿色金融主体的产权,有效遏制骗贷、骗保行为,防止监管出现缺陷、漏洞和积聚金融风险。

2.开发不同的融资保险品种,拓展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空间。保险机构可以设计保单质押贷款保险、抵押贷款保险等产品。农村生产经营者和农村信贷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由一方购买融资保险,将部分风险转移;保险机构承诺在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赔偿信贷机构的部分损失,并取得代位追偿权;当借款方有偿还能力之后,保险机构追回贷款,扣除支付的保险赔偿,并将余下款项归还给信贷机构。信贷机构可以将农户或农村经济组织的某些寿险保单、林权证或仓单作为质押物,或将农机器具及大型农业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物向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根据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原则在信贷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进行保险费率的厘定,既要尽量不增加农村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又要能够维持保险机构的正常运作。

3.选择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作为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互动的新切入点。污染少、资源利用率高的企业,信息的透明度和对称性大大提高,有效降低了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中的“道德风险”。对于产业化经营主体来说,一般都积累了相当的资本,他们把保险的保费指出当作正常的生产成本支付。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产品加工企业、产品流通企业提供保险,为其生产经营提供抵御风险保障。信贷机构可以向这些经济组织提供贷款。保险机构和信贷机构通过联合服务于具有较强实力的经济实体,既便于服务和管理、有利于控制风险,又能够获取集约化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 斯科特・卡兰,詹尼特・托马斯.环境经济学与环境管理:理论、政策和应用[M].李建民,姚从容,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 弗兰克・费希尔.公共政策评估[M].吴爱明,李平,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绿色保险范文6

论文摘要:绿色金融政策是“两型社会”建设中可资利用的一种市场激励机制,它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证券与绿色保险等制度。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绿色金融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规则内容上还有完善的空间。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可能路径,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把它从环境经济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其法律化的正当性基础是“两型社会”的“先行先试权”和“先行先试”立法模式。

论文关键词:绿色金融政策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先行先试权

一、“两型社会”建设与绿色金融政策

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的启动,对于长株潭城市群和湖南的经济建设是一个巨大的战略性机遇。两型社会的建设,只有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两型产业,才能达到在经济利益发展的同时,同步实现环境保护效益和生态平衡效益。这种目标的达成,既需要市场经济主体主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建成两型产业,也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命令一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1)的管制措施来强制企业符合两型产业的要求,更应该通过市场激励机制来促使企业向两型产业的转变,而绿色金融政策,正是一种具备这种功能的市场激励机制。

“绿色金融”(greenfinance),也被称为“可持续性金融”(sustainablefinance)或“环境融资”(envi—ronmentalfinancing),主要指从环保角度重新调整金融业的经营理念、管理政策和业务流程,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具体而言,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境保护这一基本政策通过金融业务的运作来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从而促进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以此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金融营运战略口]。目前,在绿色金融领域中影响最大的是“赤道原则”(theEquatorPrinciples),它是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以增加银行业的社会责任,改进压力越来越大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绿色金融政策的基本内涵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为导向,以信贷、保险、证券、税收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为手段,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目的的宏观调控政策。

2007年以来,我国环保总局等机构,相继出台了“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证券”等政策,掀起了旨在保护环境的“绿色金融”的政策风暴。这些绿色金融政策的出台,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责任,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两型社会与绿色金融政策都旨在实施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二者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绿色金融政策对于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工具性价值。

二、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构成

从我国的发展实践来看,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绿色金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绿色信贷政策

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绿色信贷政策”是指致力于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向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方向发展的信贷政策。我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始于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保总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政策全面进入到我国环境保护与污染减排的主战场。同年l1月,中国银监会又印发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对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绿色保险政策

绿色保险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所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责任保险。2008年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根据该《意见》要求,将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这是继绿色信贷政策之后,环保总局推出的第二项绿色金融政策。

(三)绿色证券政策

绿色证券政策是指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遏制高能耗和高污染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2008年环保总局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绿色证券政策。该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环保核查意见也作为证监会受理重污染行业IP0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当然,绿色金融政策的体系范围,还应包括绿色税收、绿色采购、绿色风险投资、绿色发展基金等制度,它们是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逐步予以关注的经济政策工具。

三、我国绿色金融制度的规则分析

当前,我国绿色金融制度尚停留在试点和政策的层面,内容还不完整,效能也难以充分发挥,要发挥绿色金融政策保护环境的作用,应当逐步完善其规则内容。

(一)绿色信贷制度

环保部门和有关机构的绿色信贷指导意见,初步建立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基本框架,但在具体的操作层面,还有一些规则需要完善。

1.建立环保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环保部门应逐步把环保认证、环保奖励等企业环保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再把这些信息纳入企业信息数据库。在金融机构方面,应尽力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和企业信息数据库,为信贷审查提供良好的信息条件,而银行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应审查企业信息数据库中的企业环保信息,并把企业环保核查信息作为信贷的重要依据。

2.制定涉及基本环境风险的“绿色信贷指南”。

环保部门和银行机构在借鉴国外“绿色信贷指南”经验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完善我国有关基本环境风险的金融信贷指南和细则,必须结合国情完善绿色信贷风险审核的规则和标准,为国内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参考。“绿色信贷指南”的制定,应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设置指标:第一,建设项目授信的环保要求。建设项目或者新建项目必须满足“三同时”制度的要求;第二,建设项目授信的产业政策要求。对允许类的新建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地提供信贷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则不能提供支持;第三,企业生产经营要达到环保要求。根据企业是否遵守环保要求,对贷款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别企业实行有差别的授信政策。

(二)绿色证券制度

我国虽在绿色证券的具体内容构建上取得了重要进展,但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规则,应从四个方面改进。

1.企业上市融资的环保准人与核查标准。证券监管部门在企业股票上市发行审核时,应将环保核查作为一项重要的准入指标进行考察,对那些环境友好型企业,则应当优先鼓励其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同时,对于中小型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的,同样应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鼓励中小型环境友好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优先上市融资。已经上市的公司申请再次融资的,也要经过环保核查环节的审查,以确保融资资金流向绿色产业。但是,目前只有重污染行业的IPO申请环节才需要环保核查意见,而没有涵盖所有行业的上市申请;另外,对于已经上市企业的再融资行为,也没有环保核查的要求。因此,证券监管部门与环保部门应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审查规则。

2.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制度。目前,在环保核查对象、核查内容以及核查程序等方面,已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仍然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关于核查信息公开的问题,仅规定了对环保总局进行核查的结论予以公示,对于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核查的信息是否也应当进行公示未作规定。本文认为所有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其次,目前的环保核查是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核查公信力不足。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对公开的环保核查结果进行举报和监督,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是确保环保核查真实性的重要基础;再次,由于对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涉及到新制度的创立,其仅仅由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加以规定,显然无法保障该制度的实效性,因此,应对其进行专门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其实施。

3.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组成包括首次信息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但是,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尚未包含有环境信息的强制披露要求。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上市公司重大环境事件的临时报告制度,这表明我国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把环境信息作为信息披露的内容来对待。因此,证券监管部门应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效性。

4.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制度。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是上市公司披露的重要环境信息之一,因此,科学地确立上市公司的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成败的关键。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如ISO的环境绩效评估标准,它包括企业内部的环境绩效指标(EPI)和企业周围的环境状态指标(ECD,其中前者(EPI)又分为管理绩效指标(MPI)和操作绩效指标(OPI)。

(三)绿色保险制度

我国的环境保险制度的建立,要立足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在以下方面加以考虑:

1.环境责任保险费率的设置。在保险公司对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收取统一保险费率的保费时,造成清洁生产企业与污染企业要同等保险,即意味着污染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这可能导致清洁生产企业的逆选择行为,因此,需要对它们实行差别保险费率,从而在制度上刺激和引导企业采用环保技术和清洁生产。

2.环境责任保险模式的确定。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二是以瑞典为代表的单一强制保险制度;三是以任意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责任保险制度。第一种模式范围窄,金融机构不愿参与,第三种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保险市场基础上的,基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和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较差等原因,我国应采取强制性责任保险模式。

四、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及法理基础

把绿色金融制度具体落实在“两型社会”的建设之中,需要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对绿色金融进行区域性立法。区域性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绿色金融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表现为一种法律形态的激励机制,能够使“两型社会”试验区内的企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和固定的行为模式,避免了经济政策的易变性和短期性,从而有利于“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可持续发展最终目标的实现。(2)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在总体上有局限性,并不能对“两型社会”建设起到完全激励机制的效应,例如绿色证券政策主要针对那些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的企业,而不能影响到那些不具有重大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绿色金融的理念,只有在“两型社会”试验区内通过“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来实现,反过来,这种创新型金融立法又有利于推进“两型社会”的建设。

(一)绿色金融政策的立法路径

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路径,简单来说,就是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绿色金融政策上升为法律后,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行为的激励以及对利益的调整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功能,以及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当然,政策转化为法律,应该遵循立法的正当程序,按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立法ll。把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绿色金融法律,在法律化的表现形式上,至少有两种形式可以选择:“软法”或“硬法”。所谓“软法”是指原则上缺乏法律拘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范引。在法律表现形式,“软法”主要指“促进型立法”;“硬法”多指权利义务明确对应的“管理型立法”,强制性规范较多,且违反强制性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占主导地位。而“软法”或“促进型立法”中,法律主体的责任主要是道义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对弱化,倡导性规范相对较多,强制性规范较少。

我国环境保护国策与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迫切需要金融业配合,通过环境金融政策工具来激励企业践行环保社会责任;我国“两型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绿色金融制度,是推动“两型社会”建设的一个比较妥当的激励机制,二者在目的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契合性。我国目前的绿色金融政策符合“促进型立法”的特点,因为绿色金融政策并不完全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在更多意义上是一种倡导性规定。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最佳形式应是“促进型立法”,因此,由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软法”或“绿色金融促进法”,是我国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合适路径。

当然,由于时机并不成熟和实践经验不足,目前要求制定全国性的“绿色金融促进法”并无太大的可能性。但是,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还有两种可能的路径:一是采取分别修法的形式,即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或《保险法》等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信贷制度、绿色证券制度以及绿色保险制度的内容,即“金融法的生态化”的法律化路径。但这种立法模式,在目前似乎也不太现实,理由在于我国绿色金融政策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缺乏绿色金融制度实施的实践经验,而我国在立法上采取的“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策略,因此这些制度要进入各个金融单行法的可能性并不太大。因此,对于绿色金融政策转化为法律而言,可能性最大的一种路径,就是在“两型社会”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这是一种比较好的立法策略。

(二)绿色金融政策法律化的法理基础

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中,通过省级人大来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既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也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如前所述,绿色金融制度与“两型社会”的目标完全一致,都致力于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同时,推行绿色金融制度,有利于建成“两型产业”从而促进“两型社会”的建设,因此,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有利于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内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另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施,也是在“两型社会”综合试验区进行金融制度创新的一种途径,是践行金融创新理念和权限的一种积极措施。当然,这种金融创新理念应具有正当的法理基础。

那么,通过“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金融制度创新的正当性何在?笔者认为,其正当性的法理基础,在于“两型社会”建设中“先行先试权”与“先行先试”立法模式。“先行先试权”的本质是改革创新,就是要突破成规的限制,通过推行创新型的制度来对现行的体制、机制及制度进行改革。可见,通过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也是“两型社会”中的“先行先试权”一种制度实践。“先行先试”立法模式是以适应性价值为核心的“变革性立法”模式和以安定性价值为基础的“自治型立法”模式的结合体。它有两个特点:一是“先行”要求通过“立法先行”的方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而达到对社会某种秩序的追求。“立法先行”是主观判断的产物,其变量多来自外部,是通过立法这项制度安排适应社会现实的变革性活动;二是“先试”则要求依赖“试错先行”的方式,发挥实践对理论的检验作用,通过在特定领域和时空背景下的试验获取一定的“地方性知识”,然后将其扩展,使其更具普适性。“试错先行”是客观性经验的获取,其变量更多地发端于实践本身,是通过检验立法的实效而进行的自治性活动[1。具体到“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绿色金融制度,“先行先试权”要求首先是“立法先行”,即通过地方人大制定“绿色金融促进条例”来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此外,它还要求以“试错先行”的方式来推行绿色金融制度,在绿色金融制度的实践过程中获取有益的经验与措施,一方面使绿色金融制度的法律规则更加完善,另一方面,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绿色金融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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