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范例6篇

司法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

司法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范文1

【关键词】当代中国 乡村司法 程序主义 考察 反思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乡村司法”是一个经常被学者使用但却尚未统一界定的词汇。传统学界将乡村司法更多界定为基层人民法院(或派出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有学者视这种界定为最狭义乡村司法①。后来有学者从广义上对乡村司法进行界定,范愉提出,乡村司法由基层法院(法庭)、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组织共同构成②。笔者倾向广义上的乡村司法,除了基层法院(法庭)以外,乡镇司法所、派出所或办、综治办、人民调解组织等,都在实践中承担了一定的司法功能,乡村司法应该将它们涵盖进来。总体而言,目前学界乡村司法的研究更多是以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为中心展开来分析的,而忽视对乡镇司法所等乡镇机构在实践中所承担的司法功能进行考察和讨论。

乡村司法运作的实际考察

十多年前,以苏力为代表的部分学者就已经关注我国乡村司法运作的问题。他们从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理论和福柯的微观权力理论出发,以“秋菊的困惑”为切入点,认为我国乡村司法形成了以用作司法规则和用于司法策略的两种不同地方性知识为司法治理工具的治理化形态。基于这两种知识与现代法律知识存在的紧张和对立,赵晓力称这是“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陈柏峰则称这种治理形态为“治理论”。这些研究成果值得关注与借鉴,不仅使我国乡村司法研究理论得以丰富,且在实践上让我们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制建设“现代化方案”进行深刻的反思。但是,这些研究就具体研究思路而言都是以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为中心展开的,而忽视了对其他乡村司法机构或准司法机构的关注。本文以乡镇司法所为视角,以赣南X、Y、Z三镇司法所为具体对象,来考察和讨论我国乡村司法的实际运作。

司法所作为乡镇一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共同组成了我国乡镇一级的政法体系。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国家为了达到控制基层社会,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多次发文强调乡镇司法所的建设,拟将其打造为“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实际调研中,三镇司法所每年向上的汇报总结都非常强调本所在本地化解纠纷稳定秩序中起到的重要作用。比较2012年三镇司法所纠纷调解状况,其中最差的X镇司法所成功调解的案件数为175件,调解率为96.21%。

从以上数据可知,司法所在纠纷调解上还是起到了“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但是随调研的逐步深入,对于这一组数据保持怀疑是合理的。数据基本来源于一些汇报文件,上级机构基本不核对,故填写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翻阅大量纠纷调解档案卷宗,发现当前乡村司法纠纷调解出现程式化倾向,基本没有了传统意义上的“炕上开庭”、“和稀泥”、讲事实摆道理等为表现的基层纠纷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整套追求规范化、程序化的法院式审判模式。

立案登记。传统乡村司法,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基层,排查纠纷,了解纠纷,甚至“炕上开庭”是一种常态。然而此次调研中,司法所统一实施立案登记制度。X镇司法所所长谈到,现在通讯、交通也方便了,我们基本上都不主动下乡了,人力也有限,一般都是村民直接到我们司法所来,把事情说清楚,然后我们准备好,电话通知他们过来调解就行。在案件来源层面,传统“送法下乡”背景下的主动服务逐渐变成了现代法院审判的“不告不理”。

调解司法化。在以往有关乡村司法纠纷调解的研究中,强调更多的是基层司法工作在调解时的非规范性、非程式化,调解中更多依赖的是人情、面子等乡土资源。在这种权力实践中,摆事实、讲道理、劝说、谴责、诱导、教育就成了重要的日常权力技术。正是通过这些乡土资源的调用,基层司法工作才得以顺利展开。但调研中看到的却是另外一幕场景,在参加Y镇司法所调解精神病患者王某殴打邻居李某一案中,发现整个调解过程非常程序化、司法化,基本上是法院审判程序的翻版。首先由所长宣读会场规则,介绍调解员,介绍当事人的情况,然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举证等,接着调解员从情理进行适当的劝解,主要还是从自己准备好的有关案情的一些法条出发进行说服,最后劝说失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总之,我们看到的乡村司法调解完全是一副法院审判的情形,传统纠纷解决的“实用主义”基本被“程序主义”取代。

结案简单化。根据司法所归档,纠纷调解结案也存在简单化问题。比如很多案件基本上都是委托村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如何不管,只要本年度内没再来司法所反映,就算成功结案。即使司法所自己调解的案件,其调解成功的标准也以只要暂时没有去诉讼就行。

以上可知,相比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当代乡村司法的纠纷解决已经有了新变化,从重问题解决的实用主义渐渐转向为以程式化为目的的程序主义。然而,这种变化所带来的效果又是否切实与乡村司法机构向上汇报时所描述的一致,显然里面存在大量的疑问。司法所作为中国司法体系“末梢”机构之一,在这些权力的“末梢”,包括制度设计在内的法治规划究竟是何种现状?是如同高层所预期的那样,原汁原味地被执行,还是在现实压力下发生微妙的变形?③这些都值得我们深入的思考与探究。

乡村司法变化的原因分析

上文已经呈现出当前我国乡村司法在运作机制改革或改良中所出现的一些变化,但显然这种变化所带来的效果与“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功能定位渐行渐远,实际上各乡村司法机构由于在具体运作上过分地强调规范、程序为目的的程序主义而完全成为了一道虚设之防线。导致这种变形出现的现实压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基层行政压倒一切。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肯定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在乡镇设立司法助理员或司法办公室以来,国家高层始终非常重视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司法部等部门不断发文,从编制专列、经费保障、队伍建设、办公设施、职能完善、管理模式等方面来规范司法所,强调一乡一所、规范运作、垂直管理,以确保乡镇司法所独立于乡镇基层政府。然而在我们调研中三个司法所基本上都不符合这种要求,除学者已经讨论过的对乡镇政府的经费依赖外,其在编制上的混乱则直接导致司法所必须隶属于乡镇党委的领导,国家对司法所独立性的强调基本沦为一纸空文。

通过对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任职情况调研,我们可以发现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存在大量身份重叠、编制乱用、滥竽充数的制度变异现象。首先,身份重叠现象严重。包括司法干部与乡镇领导重叠,X镇司法所所长就由该乡镇副镇长兼任;调解员与乡镇其他岗位重叠,司法所的调解员同时担任乡镇某片区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该片区的计划生育、山林防火、农耕等工作;调解员与执业律师重叠。其次,编制混乱现象严重。该所基本没有编制单列、专编专用,都是行政编制,或者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在这种编制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完全隶属于乡镇党委的领导,对于上级司法部门的领导只是形式上的应付,司法所独立性无从谈起。司法所日常工作就是“中心工作大于一切”、“基层行政工作大于一切”。调研中,各所谈到最多的是计划生育、防涝、防旱、防火、农耕等基层行政工作。

资源短缺难堪重负。规范化建所一直是国家司法所改革关注的焦点,国家高层以发文的形式一次又一次自上而下推动,强调“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提出了“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经费保障原则。这些不仅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在客观上也是新中国成立至今司法所“旺盛”生命力一直保持的直接原因。然而从调研的情况发现,上级部门的美好愿望在权力末梢的运作中再一次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司法所在基层的实际地位与这些法规文件的描述难以吻合。

其一,“一套人马,N块牌子”的尴尬,直接导致司法所人员紧张,难堪基层司法、行政双重压力之重负。通过了解X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情况,可知在很多地区司法所与乡镇其他机构(综治委、法律服务所、片区负责机构)人员不分,办公场所、编制、职能都杂糅在一起,出现“一套人马,N块牌子”的尴尬局面。乡镇党委的直接管理模式又直接导致司法所的日常工作必须以乡镇行政工作为主,对于上级司法部门的管理只能阴奉阳违。而上级司法部门对乡镇司法所检查的形式性,一方面助长了这种局面的持续,另一方面也迫使乡镇司法所把有限资源、精力用于数据虚报和平时卷宗整理、表格填报之类的档案规范建设方面,而非纠纷调解、解决问题上面。④近年来,司法所行政政治功能强化,法律服务功能弱化也说明了这一点。

其二,脱离实际的脱钩改制,加剧了司法所经费的紧张,直接导致司法所隶属于镇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下。自遵照“国发办(2000)51号”和“清办函(2000)9号”两个文件精神,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脱钩改制,彻底分离以来,这一政策的正当性一直受到学者的质疑或批评。一方面国家规定的财政拨款难以到位,换言之,即使到位也远远不够;另一方面脱钩改制下“两所分离”,直接导致司法所的法律服务不能收费,这对司法所原本经费紧张的糟糕局面无疑是雪上加霜,甚至导致一些地区司法所接近处于瘫痪状态。⑤调研中也发现,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都非常热衷于行政工作,因为无论是计划生育工作,还是抗旱、防涝等行政工作,背后都有大量的利益分成或补贴。如此一来,司法所本应承担的各项司法职能无意就被弱化了,以追求规范化、程序化为目的的程序主义纠纷调解模式则顺势而生。

另外,“依法治国”宏伟目标下,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一直被作为我国法治现代化推进的重中之重。从1996年司法部出台《关于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通[1996]081号)以来,国务院、司法部等部门每年都发文强调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司法所在“代表基层政府调处民间纠纷时,要严格遵守处理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理为准绳,……,主要运用疏导教育和以法定程序处理的方式”。可以说,这些规定一方面直接为当前我国乡村司法纠纷调解模式的变化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同时也成为乡村司法机构在具体权力运作敢于产生微妙变化的护身符。

乡村司法改革的反思:治理还是法治

最近十几年改革开放的深入,给中国农村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传统“乡土中国”、“熟人社会”已经很难在现实中找到对应模型。学术上,乡村司法的治理论也遭到了一些现代司法论者的强烈批判,认为乡村司法“治理”是“行政干预司法”的另类表达,应当被完全清除出乡村司法过程,提出乡村司法法治论,强调“司法普遍主义”的回归,重视规则的施行,重视司法过程的程序化。显然,治理论难于面对当前乡村社会的巨变,但从上文来看,乡村司法“法治”后效果仍然不佳。

乡村司法法治化不能止于形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不仅要重视司法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更要强调法治精神、法律信仰建设,且应该知道方略提出的出发点和实现的归属只有一个,即国家的长治久安。当前我国乡村司法改革大多重视法律的形式,将法治化等同于法院审判的几个程序,等同于各项材料归档的规范整理等,其看似是依法治理得加强,但结果却相去甚远。笔者以为,当前我国乡村司法法治化建设,不能仅停留在形式层面,应从微观出发,强化法治目标下各项具体制度的构建和落实,以确保在治理中实实在在地贯彻法治的精神,切实使基层的各类纠纷得以有效化解,保障我国农村的长治久安。

正确处理“法治”与“治理”二者关系。可以说,当前乡村司法日益法治化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当下我国乡村社会变迁对乡村司法提出的新需求。当下村民基本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生活面貌城镇化,人际关系理性化,公共权威衰弱化,法的权威逐渐强化,甚至一些乡村混混势力也乘乱而起,传统的村庄共同体逐步趋于瓦解,乡村社会正在被重塑,与“乡土社会”理论模型有巨大差异和质的不同。故乡村司法“法治”理论的提出,是呼应当前中国乡村社会巨变事实的必需与必然。

但是乡村司法法治化,是否就意味着对乡村司法治理的完全否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中国乡村社会巨变是事实,但仍然不足于弥合城乡二元结构。相比城镇纠纷诉求上的适法性,我国农村仍然存在许多以“气”、“面子”为内容的非适法性纠纷诉求,这种具有乡村色彩的地方性正义,乡村司法不可回避。另外即使就是一些有合法依据的既得利益诉求,调解时亦可在法治前提下积极利用乡土性资源和日常权力技术解决纠纷,避免“送法下乡”蜕变成“等人上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现象的发生,让现代法律真正成为服务农民的工具。

合理定位各种乡村司法机构。从广义而言,除了基层法院(法庭)外,乡村司法还应该包括乡镇司法所、派出所和其他站所的准司法以及乡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综治办的准司法构成。绝大部分乡镇司法机构职能都是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糅合,在具体实践中,各乡村司法机构分工负责机制不明确。调研中显示,司法所本应以司法职能中为主却承担了大量的行政职能,本应以纠纷解决为考评却过分强调规范化等形式因素。因此,构建乡村司法机构职能体系时,应把某一机构所应承担的司法职能从乡镇行政职能中明确出来,应把乡村司法机构的司法职能根据不同机构进行明确的划分,如此解决好乡村司法机构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的本末倒置及机构之间司法职能重叠,互相“踢皮球”的现象。

(作者单位: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比较法视野下我国乡镇司法行为的考察研究”成果,项目编号:FX1228)

【注释】

①陈柏峰:“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功能与现状”,《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1期,第45页。

②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89页。

③尤陈俊:“嵌入现代化进程的中国乡镇司法所”,罗玉中编:《法学纪元》(第二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9页,第84页。

④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序言。

司法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范文2

今天,集团公司组织召开这次办公室系统调研工作研讨会,为大家提供了一个互相学习的机会,通过听取总经理关于加强办公室系统调研工作的指示精神,可以看出集团公司对办公室系统工作,特别是调研工作的重视。

办公室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主要是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的,是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各种实际情况或获得各种信息,并根据所掌握的情况或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归纳而得出正确的结论,进而起到为领导辅助决策的作用。因此,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提高工作质量、发挥办公室系统的参谋助手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公司办公室系统,现已在七个子、分公司分别设立了综合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办公室系统各项工作,并形成信息上报制度,定期于每季度、半年、一年向公司办公室上报各类信息和工作总结;公司党政办设有调研员,在办公室领导指导下,定期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收集第一手资料。我们还要求调研员参加所有公司高管会议或专业性会议,收集各类信息资料,全方位开展调研工作,确保调研工作的全面、客观。同时,我们还按照集团公司要求,针对不同时期的调研课题,结合企业实际,不定期开展专题性的调研,并做好向集团公司的上报工作。版权所有

为了做好调查研究,为领导提供高质量的辅助决策建议,我们在实际开展调研工作中,始终注意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一是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调查研究是为了揭示客观的物质世界及规律,用以指导实际工作。办公室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常常是按照领导的意图和需要去调研,这就要求调研者根据领导的意见去客观的调研,而不能为领导的意见而左右。二是不先入为主。既不能把领导的意见或书本上的东西当做既定的、不变的结论,又不能在调研之前凭经验和成见抱定一个主观臆想的结论,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如实反映,客观判断。三是要充分占有材料,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掌握全面、系统的材料是贯彻实事求是原则的具体体现。调研时既要深入实际,亲自观察,直接获取第一手资料,又要通过看文字材料、统计数字,听取别人口头汇报等方式获取第二手资料,这样才能全面,客观。四是坚持正确的调研方法。要坚持正确的方法,必须运用全面的、联系的、发展的唯物辨证法的观点分析问题,反对片面的、孤立的、静止的形而上学的观点。要把调研对象放到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大局中,把握调研课题在企业发展建设全局中的作用和问题。当然,调查研究也不是漫无边际的搜集资料,必须有重点,必须注意从调查任务着手,围绕主要目的搜集资料,抓住主要矛盾开展工作,要使调查研究的结果有针对性、有操作性。

此外,确定调查研究的课题也十分重要,调查研究工作是为领导提供辅助决策,因此目的性、针对性、时效性都较强,因此选好调研课题有着重要的意义,一般来讲,我们从三个方面确定调研课题:一是注意从领导意图中确定。我们实时注意根据领导者个人、领导班子集体或上级部门,在指导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决定、指示、交办事项中,发现需要调研的课题。二是从重点工作中确定。公司的某些重点工作开展后,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果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调查、不研究,不适时作出新的决策,就有可能影响重点工作的开展。因此,我们结合工作实际,既调查工作开展以后的进展情况、发展趋势,又调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调研工作开展后的成功经验,从而为领导决策提供适时更新、持续改进的建议和意见,提高领导的科学决策水平。三是直接从群众反映中确定调研课题。了解群众意见是领导掌握基层情况非常重要的方面,但由于群众所处地位和认识问题角度的限制,意见难免存在片面、偏颇等问题,因此,我们不定期对此进行调查研究,将一些具有代表性、倾向性的情况及时想领导提供,一边领导适时作出对策,解决存在的问题。

司法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范文3

各级党委政法委是党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党委的参谋和助手,肩负着领导、监督、协调、管理、指导、服务政法工作的职能。在当前政法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面临许多新情况、新的形势下,必然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加强党委政法委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保障手段,提高领导和管理能力。

一、依法执政实现了党领导方式的转变

从广义上说,党的领导包括党的执政,但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毕竟有差别,长期以来,我们忽略了对执政和领导的区分,将执政视同为领导,也将领导泛化为执政。但如果我们只看到或强调这一方面,而忽略它们相区别的一面,就容易导致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领导特别是民主革命时期和建国初期的领导,具有直接性的特点,它通过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群众运动直接对群众进行动员,直接向社会发号施令。而执政则具有间接性。执政主要是执政党通过执掌政权来治理国家,是以国家政权为主体所从事的政务管理活动,是一种国家行为。党不能绕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党也不能越过宪法、和司法机关行使领导权和执政权,而只能通过立法、守法、支持司法机关执法来依法治国。这就要求党具备通过国家机器执政的能力。领导与执政的区别还在于: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而执政是党的领导在国家政权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和实现形式。因此,不能把政治领导的手段和简单地搬到执政活动中来,不能把政治领导与执政行为混为一谈。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的工作重点,将执政能力建设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来加以认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对党的执政能力给出了一个而简明的定义:“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化国家的本领。” 。

执政能力的核心是依法执政的能力。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性质、任务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需要我们党实现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变革,实行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法治国家对于政党活动的基本要求。作为法定的执政党,党的各级领导机构从法理上讲虽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实际上党的执政活动总是同国家机构管理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为各级国家机构的政治中心和领导核心,党始终拥有决定国家前途和命运的实质性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党的执政方式科学化、标准化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关键。

依法执政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十六届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的“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是指党依照法律进入国家政权并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且依照法律从事对全体社会成员发生约束性的国家政务活动。提出“依法执政”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党从治国方略的高度,从法治的层面上解决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问题的重大举措。执政党对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管理活动主要是通过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进行的,因此,执政党能否科学有效地运用法律制度来管理好国家,能否树立法治在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是考验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

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了执政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统一。党的正确主张与法意志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和修改宪法,把党的主张上升为宪法,反映的就是人民的意志,因为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是广大人民群众愿望、要求、利益的体现。宪法是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相统一的法律体现。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从人民的意愿,维护国家的利益,服从执政党的领导。所有的党组织、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言行,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一切违宪、违法的执政行为都可能给执政党、国家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害,都是同党的先进性以及“三个代表”的要求格格不入的,应当予以防止和避免。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不是存在于国家之外而是存在于国家之内,不是存在于宪法和法律之外而存在于宪法和法律之内,党不能置身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更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执政党应当对国家政权机关、经济文化组织、群众团体和各方面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有关立法工作、行政工作、司法工作、经济工作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都应当在执政党的领导下进行。但是,执政党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应直接行使国家机关的职能。执政党的执政职能是支持和保证它们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各级党组织应按照党章的要求,切实“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二、依法执政要求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方式

要实现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首先必须保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各部门中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政法部门或对其工作的领导,其根本要求是保证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在全社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地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方式。要善于通过发挥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优势实现党的领导,善于运用宪法和法律来实现党的领导,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来实现党的领导。

从世界各国的法治实践来看,一国法治的成败,关键在于是否能将法律制度有效地贯彻实施。也就是有无一套良好的法律实施机制,确保法律被良好施行。我国法律从实体和程序等各个方面都对政法机关的活动做出了较为周密而合理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衡量政法机关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是否坚持了党的领导,不是看它是否坚持了某个组织、某个领导的意见,而是要看它是否坚持了法律。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忠实贯彻执行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

1980年1月,邓小平同志在《的形势和任务》的报告中说:“我们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党善于不善于领导。党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太多”,“干预太多,搞不好倒会削弱党的领导”。“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

党应当通过完善国家司法机构及其机制,发挥政法机关的最佳效能,保证法的全面实施来实现自己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一个国家的司法机构完备,它的政法工作就能有效地全面开展;司法机构的机制完善,就能保证司法机构和谐一致地良好运行,并确保其固有的方向和方针。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指导国家加强司法机构建设,确保法的充分实现,实现司法公正。早在1979年9月9日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党中央就明确指出:“今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一种方式,一切社会矛盾和纠纷在其他途径和方式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公正处理。司法是法治国家使一个社会保持稳定和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救济手段。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本质要求。司法就是要公正地解决一定社会矛盾及其相应的法律冲突。它是国家这一公共权力因冲突着的各方无法自主地解决纠纷,而为其设定的由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冲突着的双方都存在着利益的差异或分歧。如果依其任何一方单方面的意愿裁决,都可能导致裁决的不公正。如果裁决不公正,首先就不可能平息纠纷,甚至可能使矛盾更加激烈,司法的目的就不可能得以实现,也就违反了司法应有的本质。 如果司法丧失了公正,这个国家或者社会就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或者法治社会。而实现司法的公正性,主要取决于司法机关能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就应当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司法独立绝对不是排斥党的领导和执政,而恰恰是以适应司法专业特点的方式来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实施党的执政行为。司法公正独立完全是有利于维护和坚持执政党领导与执政的制度设计。这是因为,我们的宪法和法律是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我们的政法机关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置并在执政党的政治领导和人大民主监督下进行活动的,因此,政法机关以独立的方式保证司法公正实现的程度越高,其维护执政党的领导权威和人民利益的作用就越大。相反,如果各方面的“婆婆”都对政法机关的办案活动发指示、批条子,随意干预,使政法机关和办案人员不能独立地、公正地依法做出裁判,则势必损害执政党的威信、动摇执政党的地位。即是说,我们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这首先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当然我们也要防止那种借口政法机关要独立办案而游离于党的领导之外,甚至企图削弱、摆脱党的领导的思想和行为,这是极端错误的,也是十分危险的。在坚持党对政法队伍的绝对领导的问题上,政法战线的每一位同志都必须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决不容许有任何不同的“政见”,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政法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

三、切实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1、加强政法委对政法干部队伍的管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关键在干部,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性的因素。邓小平同志指出:“党要管党,一管党员,二管干部。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因为许多党员都在当大大小小的干部。”(《的形势和任务》)。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必须保证政法工作的主动权永远掌握在忠于党的人手里,要切实加大党管干部的力度,认真按照“严格要求、严格、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要求,坚持党的干部路线,严格按政策,按程序办事,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把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自觉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为考察和选拔干部的首要条件,真正把那些对党忠诚、有能力、作风好的人选拔到各极领导岗位上来,切实把好用人关。

近年来,党中央反复强调:“党委政法委协助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管理干部”,并要求政法委积极主动地履行好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领导干部的职责。但在基层,由于领导体制不规范,在实际运作中迟迟得不到落实,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使政法委的职能和职权不统一,管事与管人相脱节,在政法各部门中不能很好地起领导、管理和指导作用。各级政法委要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协助党委及组织部门管理好政法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门会同上级政法委和同级政法委共同协商推选出一定数额的候选人,政法委对候选人进行详细考察,在此基础上形成考察材料,提出任免意见,按有关程序报批,使政法委更好地承担起协管政法部门领导和指导政法队伍建设的职责。同时要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建设,要从政法工作实际出发,把好进人关,政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凡进必考,政法部门的人员进出必须经过政法委,把那些懂、责任心强、执法监督水平高、适宜在政法工作的人调整到政法岗位上来,对不适应做政法工作的人员进行清理调整,保持政法队伍的纯洁性。此外要注重培养年轻干部建设好干部队伍。有觉悟、有才华、有作为的年轻干部是我们事业的保证,我们所从事的事业离不开各类优秀人才,要通过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的革命事业接班人,以确保党对政法队伍绝对领导的实现。

2、加强和改进政法委调研工作。作为党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政法委要主动做好党委的参谋助手,经常向党委汇报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对一些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并提出合理意见,这就要求政法委要及时掌握政法工作的动态,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新时期,政法机关面临着艰巨的任务,在主义政法体制建设方面,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政法委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能否解决实际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能否贯彻落实好上级工作部署,离不开深入一线调查。要为上级当好参谋和助手,使安排部署的工作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有的放矢,必须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情况。调查研究历来是我党工作的优良传统,是掌握第一手资料的有效途径,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调查研究是提高认识问题、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日常工作当中许多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了很多辛劳,但由于不能很好地提炼升华,工作事倍功半。这其中的关键是分析问题能力不强,没有抓住工作的关键。只有分析问题,才能解决问题,抓住工作的主要矛盾。

调研对政法工作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必须加大投入,强化调研工作。政法工作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公共权力运作过程,政法干警是专业人士,不能按照一般“机关”的方式来运作,也不能将政法干警视为一般的机关干部对待,要求他们在工作之余完成一定的调研任务。即便在法治发达国家,作为学识、水平、地位最高的法官来说,绝大部分也都只是勤勤恳恳、默默无闻的法务专才,真正如霍姆斯、卡多佐、波斯纳等人有心又有力,著书立说的,只是极为少数的,而且,终其一生,著述也一定有限。况且整体而言,作为事后救济,政法工作天然具有“保守性”,政法工作的“权威性”常常意味着以政法工作的“保守性”为前提,因为只有稳定的体制和程序,才能赋予司法乃至法律本身以可预见性,从而使得公民能够事前即可预测后果,善予措置。而调研工作的突出特点是前瞻性和创造性,需要我们发扬创新精神,要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循宪法法律精神的前提下,突破思想障碍和思维定势,努力破除一些条条框框的约束和制约,从那些陈旧的、不合时宜的思想和做法中解脱出来,与时俱进,大胆创新,把握脉搏,顺应时代潮流,努力推出一些能够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和新方法。这就与政法工作者的实际工作特性不相容,政法工作的这一特殊性要求我们转变观念、更新思路,改变以往全民调研的分配任务性的作法,把政法部门的调研工作统一到政法委来,加强政法委调研部门。目前,市级政法委的研究室一般就是3-5人,他们承担着机关大量的文字任务,独立进行研究的力量显得比较薄弱。而县、区由于编制所限,设研究室的很少,对机关来说,也只有一到两个干部,最多不过3人,调研力量高度分散,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为了强化调研,在干部配备上应该有更大的投入,从力量的重新整合上探索出一条新路子来。如果能将政法部门的调研力量统一到政法委最好,由政法委负责政法系统的调研任务;如暂时无法做到这一步,可将政法部门的调研力量由政法委统一领导、统一调度,调研任务由政法委统一布置,调研课题由政法委统一确定、统一调度政法各部门力量共同完成,这样既加强纵向和横向的联系,加强交流与沟通,又把各级研究的力量联合起来,能对一些具有重大的、带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问题合作开展研究,使得政法调研工作能脱离政法各部门的局限性,加强前瞻性、共通性,更好地反映政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面临的形势,提出工作的方向和思路,更好地为党委决策提供,做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司法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范文4

【关键词】 马锡五审判方式;继承发展;必要性;路径

党的十报告旗帜鲜明的提出了八个必须坚持,首当其冲的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主体地位同样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基础。如何在司法工作中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提出“要研究吸收博大精深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认真学习和总结我们党自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以来积累的宝贵司法经验”。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陕甘宁边区政府司法经验的瑰宝,同样也是新中国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集大成理论。如何在新的形势下继承和发展人民司法宝贵经验,实现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就需要我们重新对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行再认识、再思考。

一、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再认识

司法传统是一个民族的文化积淀和一个国家司法体系活的灵魂,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当时的报刊和工作会议进行过多次讨论。如1944年3月13日的《解放日报》发表的社论《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有三个特点:深入调查;在坚持执行政策法令和维护群众基本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调解;诉讼手续简便。1945年1月13日《解放日报》上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工作》一文中,又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分列为八点:走出窑洞,到出事地点解决纠纷;深入群众,多方调查研究;坚持原则,掌握政策法令;请有威信的群众做说服解释工作;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征询其意见;邀集有关的人到场评理,共同断案;审案不拘时间地点,不影响群众生产;态度恳切,使双方乐于接受判决。1945年12月在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中,则将马锡五审判方式归结为三项原则: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就地审判,不拘形式;经过群众解决问题。1945年马锡五在延安大学回答学生提问时,又将这种审判方式归结为“就地审判,不拘形式,深入调查研究,联系群众,解决问题”。

以上论述,侧重点虽各有不同,但要旨归结为一句话,就是工作中的群众观点与群众路线,这种思想与路线体现了最彻底的人民性。承载这种路线的工作方式可以归结为五个方面:一是在司法目的上追求为群众化解矛盾纷争,而不是单纯进行裁判;二是在司法过程上充分吸收民意,由群众参与调解、参与审判;三是在司法结果上体现民意、向群众公开,吸收群众评价、评议;四是在司法形式上突出便民、利民,一切为群众着想;五是在司法效果上向社会延伸,通过司法行为宣传党的政策,提倡崭新的生活方式,规范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彻底的群众观点,五位一体的群众方法,以实事求是的姿态、与时俱进的态度,不仅在当时回应了陕甘宁边区老百姓的诉求,受到了老百姓的欢迎,也是我们在新的形势下,最应该传承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活的灵魂。

二、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必要性

党的十对“法治国家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公正司法、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司法基本保障”等内容进行了强调,并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人民民主不断扩大的具体标杆,将“司法公开”作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新的形势下,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不过时,仍然是贯彻落实十精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重要内容。

1、深化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基石

同志认为“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是苏维埃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人民的审判事业,从创建伊始,就彰显着其坚实的群众视角和群众基础,马锡五审判方式开宗明义的阐明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性质和宗旨,把审判机关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将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始终,吸收群众广泛参与司法活动,以群众的视角解决群众纠纷,为党在艰难的年代里赢得了群众的广泛支持,也成为党广泛接触民众、沟通民心的重要方式。这种重视群众、重视民意的审判方式既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核心内容,也是人民司法最为群众接受、最为实践认可的活的灵魂。只有坚守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支持司法的实践中寻找方法、智慧和答案,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侵蚀,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2、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客观需要

当前,司法公信力不够高是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最为突出的问题。导致司法公信力不够高的原因错综复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还未能得到充分实现,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有待于进一度提高。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为一种方法论,体现了最为朴素的司法民主,在诉讼过程中倾听民意,注重群众参与,在裁判结果上倾听民意,注重回应群众诉求,回答了“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如何服务”等根本问题,为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做好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只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坚定地站稳人民立场,汲取人民司法的宝贵经验,坚持群众的、实践的、服务的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司法权威才能得到根本的维护,司法公信才能得到根本提升,人民法院才能实现发展上的与时俱进。

3、提升群众满意度的时代要求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设,社会需求决定司法政策,审判方式的改革终究要以人民群众的可接受度为限,看似华丽严谨的司法制度,一旦脱离群众、脱离实际,不能为民众接受,就成为限制发展的羁绊。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既契合人民司法发展的基本规律,又符合中国国情与现实。建国64年来,我国的国情虽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但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任何超越历史阶段的、理想化的、不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本质要求的司法模式,必然不为人民群众接受,为现实所抛弃。陕西省是农业大省,群众的举证能力、庭审技巧普遍不高,如果我们一味强调机械的司法,满足于坐堂问案,不仅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保护,矛盾纠纷得不到根本解决,还会割裂我们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影响司法的权威甚至党的威信。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动司法和民意的良性互动,统筹党的司法政策与民间善良风俗,实现情理法的紧密结合,以老百姓看得懂、听得进、想得来的方式,处理老百姓的纠纷,回复老百姓的诉求,仍然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群众满意度的时代要求。

三、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实践路径

1、注重把握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

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也不是简单的模仿与复制,不是人云亦云的照搬照抄,而是应当学习蕴含在其中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和方法论,熏陶思想、提升境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中蕴含着的全面的、发展的、联系的、实践的马克思主义观点,用“坚定的理想信念、正确的价值追求、科学的思想方法、崇高的职业道德”武装干警的思想,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诉求。要用群众的观点看待问题,用群众路线解决问题,在司法的目的、过程、形式、结果、效果等五个环节渗透民意、体现民意。坚决警惕法律形式主义和司法职权主义的不良思潮,坚决杜绝机械司法的错误做法,坚持实事求是,实现司法和民意互动的新机制,构建新型的和谐型诉调体系。

2、注重司法过程中的群众观点

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是体现司法公开、亲民、爱民、便民最有效的方式,更是一种人本主义的司法观。马锡五同志曾形象的说过,“作为法官,当你下乡找老百姓调查了解情况,恰好遇到他下地归来,这时候,你应该把他手中的牛绳接过来,帮他把牛拴好,让他在一旁喝喝水、抽抽烟,好生休息后,才跟他了解情况。”上世纪四十年代,对于习惯了下跪石、真话棍的农民来说,这样的变化是翻天覆地的,打翻旧衙门的一切,不仅仅意味着能够申冤,更重要的是使他们看到了生活的希望,坚定了他们跟共产党走的决心。六十多年过去了,但马锡五这种工作方法仍不过时,很有弘扬的必要,到基层去、到老百姓家去处理纠纷,重新把老百姓的“牛绳”接过来,对于加强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3、注重司法过程中的群众参与

同志曾指出“司法要大家动手,不要只靠问案子的推事、裁判员”。谢觉哉曾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好处总结为“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真正实习了民主,人民懂得了道理,又学会了调解,以后争论就会减少”,在新的形势下,我们也要实现纠纷解决的与时俱进,注重司法过程的可参与性,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推动群众自我教育,积极推动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注重把法律的力量、道德伦理的力量、乡风民俗的力量及群众监督的力量结合在一起,形成纠纷化解合力。

4、注重司法过程中的管理创新

党的十明确提出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如何在司法过程中,融入社会管理创新,是我们需要思考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六十年前,谢觉哉同志指出“司法工作者,不但要办理案子,而且要把案子发生的原因,以及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加以注意和研究,求出诊治社会的方法,要考察社会原因,得出哪些是治标的、哪些是治本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也正是通过将社会治理与解决纠纷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将人民群众团结在了党的周围,使党的政策方针获得了群众的拥护,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实现了党教育群众、改造社会的工作目标。我们继承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要继承这种活的思想、工作方法。从更宏大的社会管理创新的层面来思考问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融入党的政策、融入管理的创新。坚持视野向外,通过个案的办理,发现普遍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坚守政治本色,通过个案的办理,宣传党的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和实施以权利为导向的社会政策体系。

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我们要坚决克服主观主义和封闭、僵化思维。怀着对法律的敬意、对群众的深情、对社会发展的责任,把司法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变成宣扬法律精神的渠道、变成服务发展的重要载体。

司法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范文5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XXX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XXX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根据《XXX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公司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具体措施。

一、改进调查研究

1.明确调研目的。总公司领导到一线调研,要坚持以XXX思想为指导,以掌握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目的,提前确定调研主题,制定调研计划,实事求是,深入基层、深入职工、深入实际。

2.杜绝形式主义。开展调研工作,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部门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的部门去调研解决问题,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调研前要做好沟通、协调、统筹,防止重复调研、扎堆调研,避免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各调研点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调研装修布置、增添设备、改变环境,不得事先“踩点”,更不能弄虚作假。

3.解决实际问题。开展考察调研,既要讲成绩,也要讲问题,该肯定的肯定,该批评的要批评。在调研结束后要向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提交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要客观、真实,对调研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经公司会议研究后,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

4.坚持节俭调研。调研安排要简约简朴,控制调研人数,不搞层层陪同,坚持轻车简从,尽量集体乘车。接待部门不得铺张浪费,不得悬挂标语横幅,不组织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调研人员应在职工食堂就餐,赴外地调研期间住宿及差旅费严格执行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精简会议活动

5.减少会议数量。坚持务实高效,严格控制、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提倡少开会、开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可通过其他形式解决问题的坚决不开会,可套开或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总公司年度工作会议每年召开1次,经营工作会议控制在每月1次。总公司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尽量套开,可采取小范围研究协调工作的不得扩大会议范围。

6.控制会议规模。总公司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会人员为党委委员;一般经营工作会议参会人员为总公司相关领导、各部门负责人。以上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当扩大参会人员范围。

7.提高会议质量。会议组织部门要在会前深入调研,对议题、议程、材料等做好充分准备,凡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事先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会议文件观点鲜明、文字精练。提倡开短会、讲短话,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讨论发言要围绕议题,言简意赅,多提建设性意见。

8.严明会议纪律。参会人员一般应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组织部门报备请假;未经同意、随意确定他人代替参会的,要向会议组织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后要将通讯设备调制静音,严禁在会议期间交头接耳、打瞌睡、玩手机和随意出入会场。

9.坚持节俭办会。公司各类会议应在内部会议场所召开。会场布置要精简节约,提前准备纸巾、纸杯、茶水,一般不得提供水果、瓶装水等物品。会期半天的不安排就餐,若需要就餐,只可在公司职工食堂就餐。一般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得以召开会议为理由购置电脑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参会人员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

三、精简规范文件

10.减少各类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规格、篇幅和印发范围。规范使用各类发文形式。发文要坚持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力求精简。凡上级文件和公司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能通过电话、传真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发文件。逐步实现文件和信息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信息等资料印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11.提高文件时效和质量。严格落实发文时限要求,切实提高办理时效。严格控制篇幅,弘扬“短、实、新”文风,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开门见山、直入主题,表述严谨、简明实用,减少一般性论述,做到意尽文止、条理清楚、文字精炼,力戒空话套话,文件字数一般控制在3500字以内。文件起草人员及其部门领导、核稿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把公文的政策法规关、行文格式关和语言文字关,维护公文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12.严格文稿发表。公司领导在会议活动上发表的讲话,原则上不印发,如需要职工周知讲话精神,由会议组织部门提炼主要内容,以会议报道形式在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

四、严格信息

13.宣传信息一般为反映公司各项工作动态等内容。管理网站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信息价值、效果影响决定是否。对外报送的信息须经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审阅后,方可报送。

五、加强作风建设

14.改进工作作风。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以职工为中心,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反对特权、不搞特权,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职工,带头解决实际问题。要深入开展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干部职工相互之间的谈心活动和民主评议活动,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主要内容。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领导讲话一般不称“重要讲话”,称呼时不加“尊敬的”。

15.严格工作纪律。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履行请假程序。部门负责人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严格做好值班工作,如有事不能到岗,需电话请假并安排好部门工作,同意后方可离岗。严格执行外出报备制度,各部门主要领导到外地出差,需书面请假并安排好部门工作,同意后方可离开。

16.树立良好家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廉洁齐家,严于律己,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他们谨言慎行、本分做人。

17.厉行勤俭节约。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坚决遏制奢侈浪费和形式主义,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公司车辆和职工个人的车辆。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一般可在职工食堂安排工作餐,确因工作需要在外部场所安排接待工作时,要坚决贯彻执行公司《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因公外出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等一般性费用支出,根据工作需要举办的开工竣工仪式或庆典活动要提前报公司审批,从严控制活动规模和费用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企业。

六、加强督促检查

司法调研工作的重要意义范文6

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要求,市局在各单位、各部门申报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19个课题作为今年全系统重点调研课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调研工作是转变工作作风、推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本年度重点调研课题是市局结合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和发展要求确定的,既考虑了各地工作特色,同时也对全市具有借鉴、指导意义,其中有部分课题同时已被列为全市政法系统年度重点调研课题。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责任,做好相关调研的组织协调工作,把重点课题调研工作抓实抓好。领导要带头调研,全程参与,及时督促,确保按质按期完成调研任务。

二、精心组织实施。

全系统要围绕全力构建“四个全覆盖”工作体系这一决策部署,深入研究当前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新思路、新方法和新举措,不断提高全系统理论研究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按照课题要求,组织精干力量,成立课题调研组,明确课题负责人和执笔人。要制定调研方案,分解课题任务,明确时间进度。要联系工作实际,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出有数据、有分析、有对策的调研报告,既要有理性思考又要有实践和现实指导意义,真正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理论依据。

三、加强调研成果转化。

要重视调研成果的现实转化,及时把调研成果转化为指导实践的理论、转化为领导决策的依据。对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对策建议和基层经验,要细化为工作建议方案,经领导批示后及时转化为工作措施加以应用,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提炼。对需要其它部门支持配合的,要加强汇报协调,多方位地促进调研成果转化。

请各地及时将调研成果报市局法制处。

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