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规制

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规制

【摘要】网络谣言极具迷惑性,易蛊惑网民并肆无忌惮地在网络空间传播。当前,以网页、微信、微博、论坛等为载体的谣言仍旧活跃在网络空间,对网络社会生态造成污染。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因此,分析我国治理网络谣言法律制度层面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应对之策刻不容缓。

【关键词】网络谣言;法律制度;规制

在国家积极推进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背景下,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网络基础设施更加完善、网络文化更加多样、网络经济更加繁荣的网络环境中,网络犯罪、网络谣言、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网络恐怖主义等网络风险也随之而来,其中,任何一个社会热点、民生问题都有可能滋生网络谣言。据《2018年网络谣言治理报告》显示,食品安全、医疗健康、社会民生等领域成为网络谣言“重灾区”。网络谣言极具迷惑性,易蛊惑网民并肆无忌惮地在网络空间传播,导致错误的舆论导向和社会信任危机,加剧社会恐慌。以网页、微信、微博、论坛等为载体的谣言仍旧活跃在网络空间,对网络社会生态造成污染。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因此,分析我国治理网络谣言法律制度层面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应对之策刻不容缓。

一、法律制度规范不够健全

1.相关立法滞后

在我国,“言论”被视为一种行为,并且言论自由应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言论自由。由于我国法律起步较晚,法律基础薄弱,专门针对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更加滞后,使得网络谣言缺乏规制。起初,规制网络谣言主要通过现行成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实现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就从规范言论自由的层面规制网络谣言。随后,面对网络谣言泛滥,现行法律又存在诸多不适用性,对其约束乏力。为改变现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网络诽谤、网络欺诈等角度出发,专门治理网络空间的不实言论,出重拳打击网络谣言现象。此后,也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来规制网络谣言。可以看出,我国从法律层面规制网络谣言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而且一系列规范措施也稍显仓促且有被迫而为之嫌,从而仍旧在网络空间为谣言留有空间。

2.法律界定不明确且效力等级不高

首先,网络谣言定罪的界定不明确。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部门行政法规对网络谣言的界定没有达成统一;二是司法解释在认定个案具体细节时比较困难。例如《解释》中对网络谣言犯罪的情节标准、行为结果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何为网络谣言、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等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对网络诽谤信息导致被害人不良后果时是否追究信息者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在具体网络谣言事件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可操作性也有待提高。其次,没有针对网络谣言的专门立法,主要以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主,而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导致立法效力的等级不高。其中2013年的《解释》成为整治网络空间不实言论最明确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针对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导致的信息传播乱象明确指出,网页、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等网络平台的信息均属电子数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首次将举证范围扩大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为网络谣言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针对网络谣言的相关法律规范较为完备,但也存在立法效力等级不高的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3.互联网行业准则有待规范

基于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互联网行业迅速崛起并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各类网络视频、实时沟通软件、网页游戏、手机应用软件等网络应用日益丰富。不仅如此,网络购物和网上支付也逐渐成为人们更加喜闻乐见的购物渠道和支付方式。然而,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在带给人们更多便利和享受的同时,也由于其过快发展和膨胀暴露出许多问题,核心问题是缺乏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这主要体现在互联网行业竞争乱象丛生,直接损害了公众的利益。一是恶性竞争激烈,甚至是不计成本,抛弃道德底线的恶意营销。许多企业在宣传自身产品时,可以不计成本、不顾整个行业发展现状的以短期得利来诱导服务对象。不仅如此,许多企业不会放过任何可以借势传播的机会,即使事情本身遭人诟病;更有甚者会雇佣网络水军,采取”病态公关“或恶意诋毁他者的方式,谋得一己之利。手段可谓无所不用其极。这不仅说明,互联网行业恶性竞争激烈,也可以看出互联网公关公司也缺乏行业规范管理。二是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激烈的竞争并未从实质上带来服务水平的提升,如主页被篡改、软件强制绑定、网络病毒、各类应用软件出现漏洞等问题依旧困扰着网民。不仅如此,许多应用、网页游戏、网络文学作品等也存在同质性严重、版权争议、内容抄袭等问题。三是网络销售和网络借贷行业的不规范让许多网民深受其害。网络团购、网络返利存在猫腻,网络传销难以管控,网络借贷缺乏规范。虽然国家大力提倡发展互联网经济,但目前互联网行业过快发展和膨胀已经强烈地冲击到传统伦理和社会意识,互联网行业发展问题,也使得互联网成为谣言滋生的肥沃土壤。

二、积极构建网络法律制度规范

1.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规

立法是体现政府管理的法治文明,反映民主民意,彰显治理网络谣言的合法性和正义性的具体手段。首先,明确立法目的。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本着互联网有序运行,信息自由交互,网络社会健康发展的良善目的。网络立法切不可过犹不及,流于形式。因此,在制定治理网络谣言相关的法律法规时要从净化网络环境、规范网络秩序、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角度出发,而不只是单纯的为了遏制造谣信息、压抑人们自由表达、社会参与的热情。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进一步促进传统法律向网络社会延伸,扩大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提高立法等级,制定专项法律,专项打击造谣者、传谣者。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要提高网民的犯罪成本,加大对造谣、传谣者的惩治力度,加强对纵容和煽动谣言的网站、网络媒体等公众信息传播平台的法律制裁,轻者停业整顿,重者将其关闭,从法律层面加强对媒体和网民的规制。最后,明确网络谣言界限,增强实效性。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尊重和保护网民言论自由的权利,维护网络社会的公共利益,尽量不影响网民的网络政治参与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从法律的角度明确网络谣言的基本内涵,为治理网络谣言提供法律保障。

2.加大执法力度,明确司法职权

健全的网络法律规范需要通过良好的司法和执法监督才能发挥真正的效用。通过法律途径治理网络谣言,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明确司法职权。首先,倡导推行网络实名制。实名制能够提高网民文明上网意识,促使其形成文明上网的习惯,同时有利于提高网络执法的可行性和准确度,并能更好的开展国际沟通与协调。在各国推行网络实名制的过程中,韩国的失败和日本的成功形成了鲜明对比。因此,就我国而言,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实名制的推行不可盲目为之,必须有理有利有节。其次,从源头惩治造谣者和严重扰乱网络信息传播环境者,提高网络执法的威慑力。执法的目的是表明政府坚决打击网络谣言的态度和决心,不给网民留有任何侥幸心理和“罪不罚众”心理的机会。根据事实认定,依法处罚,决不姑息,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做到信息公开公正,特别是对典型反面案例进行宣传,“防、堵、疏”相结合,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最后,坚决杜绝“踢皮球”现象,明确各部门各职位司法职权,避免出现职权不明确,职权相互重叠,司法真空等问题,使法律法规真正能够在经过明确立法、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做到司法必究。

3.健全互联网行业规范

制定并完善与网络信息传播和言论自由相关的规范,提高谣言的成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均有与规制网络谣言相关的内容。在传统网络环境下,这些行业规范在抵制谣言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移动互联网的兴起,网民日益增多且参与意识日益加强,移动社交媒体应时而起,网络金融繁荣发展,网络环境更加复杂,传统的网络行业规范约束乏力,由此,制定适应新形势的互联网行业规范迫在眉睫。首先,从加强移动社交媒体规范来看,2014年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和2015年制定的《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中的相关规定着力加强对“微商”等商业营销微信号的管理,并坚决抵制传销。其次,从规范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来看,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并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2016年9月1日,《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这些措施对规范互联网金融等行业,破除互联网行业竞争乱象,为网民提供更好的服务,进一步瓦解谣言生存的土壤提供了必要保证。

作者:冯杰 单位:内江师范学院校团委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