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法律完善建议

网络文化法律完善建议

摘要:法律监管是支撑网络文化规范化发展重要基础。新时代网络文化监管必须与时展需求相契合,从司法体系角度完善网络文化法律。一是健全网络商标注册审核的法律监管,二是构建网络文化法律监管预警机制,三是强化网络文化法律惩处力度,以期促进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并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发展环境。

关键词:网络文化;法律完善;建议

当前,我国网络信息化发展不再受制于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尤其是网络娱乐化、学术化等发展趋势的形成使得对网络文化法律的完善重要性逐渐凸显。对此,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前网络文化发展需求做好法律条款内容补充,从法律层面为网络文化信息体系建设保驾护航。继而构建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生态。

一、我国网络文化结构形态

(一)规模化网络文化结构

规模化网络文化是指具有资本背景的网络文化,该类网络文化结构发展的主旨目标是以资本营利主体基于文化市场需求开发网络文化体系。其中包括网络影视、网络综艺及网络文学等。不同于内容性的网络文化体系,规模化网络文化结构是先有资本后有作品。因此,在对规模化网络文化权益保障及市场监管方面法律干预有效性更高,法律监督管理能力随之提升。正因如此,从逻辑思维的角度以资本市场发展推动网络文化体系建设是一种顺时针的网络文化进步趋势,其本身的资本制约能力也是对网络文化规范有效方式,使具有资本背景的网络文化发展不容易产生超越法律底线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网络文化发展的规范性与标准化水平。

(二)个体化网络文化结构

个体化网络文化结构主要是基于个人创作形成网络文化体系。该类网络文化机构由于缺乏足够的资本市场支持,加之我国法律的基层网络文化环境监督管理能力不足,相比于规模化网络文化而言更容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近年来网络文化民事诉讼的增加,一定程度反映出我国法律在个体化网络文化监管中执行力的缺失。不可否认的是个体化网络文化虽然管理规范性不足,但其综合创作及创新能力相比于规模化网络文化而言呈现碾压趋势。恰因如此,如何在保障网络文化创作、创新能力的同时更好地对个体化网络文化进行有效法律干预,是未来阶段我国网络文化法律完善必不可少的重要课题之一。

二、我国网络文化法律监管问题

(一)网络文化法律监管的滞后性问题

我国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网络文化作为新兴文化体系长期无法受到有效重视,尤其是法律对网络文化监管未能形成良好的防范思维,导致网络文化对法律监管体系的运用无法在第一时间发挥法律效益。例如,近年来频发的网络商标抢注事件,其本身是由于网络文化法律管理体系的构建尚未基于网络文化市场发展做好规划,促使司法机关仅能在发生恶性事件之后再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完善与补充,最终为部分网络犯罪提供了施展空间。此外,网络文化法律监管滞后同时也是法律管理意识不足的重要体现,有关部门并未充分认识到网络文化犯罪的实际严重性,且受到各地区不同的网络文化形态的影响使网络文化差异化也成为法律监管滞后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网络文化法律监管标准的界定问题

我国网络文化发展更多的是侧重于满足市场需求,所以对于法律监管标准的界定应当重视以下两个点。第一,要从网络文化体系建设安全性角度做好法律监管标准的完善,通过法律途径降低网络不良信息对网民的影响,尤其要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群体网络文化安全保护,一方面,确保网络文化法律监管标准的确立能够得到充分落实,另一方面,也要给予网络文化发展一定的自由空间。第二,要从网络文化发展多样性角度做好法律监管标准的革新,根据当前的网络文化圈发展现状进行规范化法律监管布局,使网络文化监管需求与网络文化发展市场需求充分契合,让网络文化发展监管新标准的实施可以在各个方面发挥实际的监管作用。

(三)网络文化法律监管内容释义问题

网络文化圈层入门门槛相对较低,不同地区网络文化发展特点不尽相同,使得网络文化发展差异化愈发明显。受此影响,网络文化环境下网民对法律释义的理解能力参差不齐,多数网络文化民事纠纷及刑事犯罪的产生均与被执行人法律理解能力有限及法律意识淡薄有直接关系。因此,为更好地进行网络文化法律监管,司法机关与有关部门必要时应当在法律宣传方面做好内容简单化处理,使法律条款信息通俗易懂,保障网络文化建设参与者能积极遵守法律规范,使法律监管可以得到有效执行,最大限度地提高网络文化圈的法律普及有效性,在法律实践的层面为网络文化发展环境下法律完善夯实基础。

(四)网络文化法律监管执行力问题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实施已近三年,在此期间网络安全法执法力度虽逐年攀升,但实际的执法有效性却始终无法得到进一步提升,究其原因主要是基层执法单位缺乏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对网络文化犯罪的打击也受到部分技术条件限制,致使各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执行较为困难。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基于网络文化发展环境建立独立的法律监管体系,确保法律在网络文化监管方面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其次,在执法人员的配置上必须保障其能够深入网络文化圈最深处,在最基础的环节上遏制网络文化犯罪,为网络文化发展营造良好的实际环境。最后,在网络文化法律监管的内容方面,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法律条款做全面补充,以此实现法律监管体系在网络文化环境中的全面覆盖,为执法人员执法工作提供有效法律依据。

三、基于互联网发展的网络文化法律完善建议

(一)健全网络商标注册审核的法律监管

商标注册是保障网络文化著作权益的重要手段。现阶段我国工商部门对网络文化下的个人商标注册审核主要基于文件材料开展,未能对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与申请资质做深入调查,导致商标抢注问题愈演愈烈,间接影响网络文化环境的健康发展。对此,有关部门应当从细节上做好节流开支,将节省成本用于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质审核,结合实际网络考察针对申请人商标申请可行性理性判断,对于商标抢注或多次恶意注册商标申请人应结合刑事诉讼法内容采取有关法律措施,使网络文化环境各方基本权益均能得到充分保证。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加强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审查要掌握合理的调查审核尺度,在避免侵犯商标申请人个人隐私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掌握商标申请人基本信息。以此让商标注册申请成为推动网络文化健康化发展的首道门槛。

(二)构建网络文化法律监管预警机制

网络文化法律监管预警机制的建立目的在于有效预防网络文化风险,促使网络文化发展始终在和谐环境中稳步推进。基于我国现阶段网络文化发展现状,法律监管预警机构的建立应侧重对网络文化安全管理体系的构建,通过对违反法律行为的梳理与不同违法行为特点的分析做到网络文化法律监管的对症下药。当前,我国网络环境安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进一步保障,但在安全管理的细节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网络制假售假、网络信息盗取、网络文化入侵与攻击等愈发泛滥。为此,预警机制需根据违法内容的不同,制定多种法律监管规范标准,并依据当前的网络文化犯罪问题,做好法律条款信息的细节完善,对未来阶段可能发生的网络文化管理安全问题作出预判,充分地提升网络文化监管的风险抵抗能力,运用法律监管预警机制将网络犯罪行为有效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违反网络文化法律惩处力度

当前,我国网络文化违法犯罪主要有民事诉讼纠纷与刑事诉讼纠纷两个部分。网络文化民事诉讼纠纷是围绕文化内容侵权、文化著作盗取等开展的司法裁判。通过健全网络商标注册审核及复合的法律执行力可以有效解决网络文化民事诉讼纠纷。而对于刑事诉讼纠纷而言,则必须要采用强制性、强硬化手段,方能保障网络文化的和谐发展。刑事诉讼纠纷是指人为通过网络信息入侵及相关技术手段对国家政府机关、公民信息财产、企业组织单位信息数据安全构成威胁影响,并造成一定的损失的行为,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于情节严重的上述行为,主要采取第六十三条规定,即对从事网络违法活动人员最高处以壹佰万元罚款,同时处五日以下拘留。该法律条款对于制止常规性网络安全犯罪具有一定的实际作用。但不同于常规情况下网络犯罪的是网络文化违法行为通常具有间接性特点,犯罪内容涉及领域较为宽泛,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难以适用于网络文化发展的各个领域。针对该问题,网络文化法律完善应当从加强网络文化法律惩戒力度的方式提高法律在网络文化发展方面的威慑能力,扩大网络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增强法律在网络文化的可执行性。一方面,可以有效遏制常规网络安全犯罪,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压缩网络文化违法犯罪空间,使法律在网络文化发展建设方面得以更好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四、结语

近些年来,我国互联网信息体系完善使网络文化圈逐步形成,随着网络文化发展趋势的日渐迅猛,针对网络文化建设做好法律完善,将对网络文化提高互联网安全化、高效化发展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为更好适应未来阶段网络文化发展形势,基于网络文化结构做好网络文化法律完善势在必行,是解决网络环境下法律监管能力不足以及保障网民基本权益的核心举措,也是提升网络文化发展安全管理能力的有效路径,同时能够进一步为网络信息化发展创设有利的法律监管条件。

参考文献:

〔1〕李佳欣.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8,(12):261-262.

〔2〕郑颖.完善政府网络监管体系促进网络文化安全———以河北省为例〔J〕.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2012,(11):43-45.

〔3〕徐德刚,李军师,周秋云,等.网络文化安全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来自长株潭十所高校的调查〔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6):146-150.

〔4〕冯骅,黄禄梁,杨怡洋.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行为研究———基于政府对网络监管的研究〔J〕.中国报业,2012,(8):129-130.

〔5〕孙佑海.网络安全法:保障网络安全的根本举措———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J〕.中国信息安全,2016,(12):30-33.

作者:张鑫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