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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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范文1

[关键词]信息获取 网络信息资源共享 公共领域信息 完全著作权权利信息 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

[分类号]G203 G250.73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信息资源共享的范畴从文献资源共享发展到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共享实践活动从重拥有转为重获取,获取的信息资源不再是信息资源本体,而是信息资源的网络使用权。在网络环境下图书情报机构怎样选择合适的信息资源共享模式?本文从信息获取角度来研究不同类型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模式,为信息资源共享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1 信息资源共享的理论基论基础

1.1信息共享性

信息的本质在于共享,信息的共享性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信息共享性指不同个体或群体在同一时间或不同时间可以共同享用同一信息,这时信息的共享性也被理解为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另一方面,“信息只有被利用才会产生价值”,信息的价值在于共享,而信息资源共享是一个潜在的信息生产过程,信息产品创造者的创造活动无不是建立在前人智力成果的基础上。

1.2信息资源共享的理论基础

科斯定理告诉我们,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配置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通过产权设定改变信息资源的分配方式,直接影响到信息的获取模式,产生不同效益。因为信息的本质在于共享,“产生不同效益”可以理解为产生不同的共享效果。所以信息资源的共享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信息资源的产权性质分别讨论。本文所探讨的共享效果只是信息获取情况所反映的共享程度,并不是指信息共享效益。信息资源共享程度提高只是扩大了可供获取的信息的总量,即增加了信息的供给,一定范围内信息的共享程度越高,可供获取的信息就越多。

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互联网增强了信息的可获取性,也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催生了新的信息产权模式,影响了信息获取模式。信息资源共享应区分不同产权性质的信息资源而采用不同的获取方式,建立不同的共享机制

2 信息资源的分类

信息资源可以按多种方法进行分类。从知识产权角度来看,信息资源传统上被分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领域信息和公共领域信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比较明确(至于著作权“排除领域”的信息,由于这部分信息仍属于专有领域的信息,只是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况下才不受著作权保护,所以没有单列出来),但关于公共领域信息的性质和确切范围还存在诸多争议。Julie M.Esanu和Paul F.Uhlir在《公共领域的科学和技术数据、信息的作用》中把公共领域的信息定义为“不受知识产权和其他法定制度限制使用以及公众能够有效利用而无需授权也不受制约的各种数据来源、类型及信息”。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普及网络空间及促进并使用多种语言的建议书》中强调,公共领域的信息是由“公众可访问的信息组成,对这些信息的使用不应损害任何合法权益和任何保密规定的。因此它包含了任何人不经授权即可使用的作品或者邻接权客体,比如国内法或者国际法没有实行保护,或者保护期限已经失效的作品。它还包括政府和国际组织产生的并且自愿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数据和官方信息”。

但是,我们不应该把公共领域信息和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领域信息的区别简单理解为公有、私有的区别。公有领域还包括一个重要的范围:即属于公共集体或者国家的财产或知识,但是公众无法接触的领域。例如,国防领域的研发秘密、某些保密的行政规程或情报、某些公立大学或者实验室申请的专利等。私有领域的信息还包括不具有财产权的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不受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的著作权在赋予作者专有权利的同时,保留了权利人的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所有权利保留),“无传播也就无权利”成了著作权学界的通说。版权法一般也不提供特殊手段给权利人放弃版权,(美国1990年计算机软件租借修正法案在国会图书馆为公有领域计算机程序提供了一个注册机制。但这仍然没有解释某一作品是否该进入公有领域)。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自由、开放和共享”的理念也传播开来,出现了介于公共、专有之间的中间部分信息。中间部分信息也可称为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指著作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传播权等),但是保留部分或全部人身权利(署名权、修改权、保证作品完整权)的信息。如果著作权人放弃全部财产权和人身权,则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互联网上早就出现的各种私人的、个别的、不规范的版权声明催生了这类中间部分信息,而建立在不同自由内容、开放内容许可协议基础上的各种开放内容运动不断扩大中间部分信息,极大提高了互联网信息的共享性。

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的典型代表是采用CC(Cre-ative Commons)许可的信息。CC授权条款在承认作者拥有完全版权的前提下,对版权所含的权利做了分解。分解后,作者根据CC提供的多种授权形式及条款组合选择保留其中一部分权利,而转让其他一些权利。将作品置于CC许可证意味着作者仍然持有版权,但这时版权只是部分权利保留,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例如署名权仍得到了保护,但部分甚至全部财产权(复制、发行等)却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向使用者公开,使用者受益的前提是必须接受许可条款的制约。

3 不同类型信息资源的共享方式

3.1公共领域信息的共享方式

保尔・萨缪尔森认为公有产品有两个属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于对信息的使用不会导致该信息使用价值的减损,所以信息具有非竞争性特点,公共领域的信息也不例外。此外,公共领域的信息由于不受知识产权的专有权保护,还具有公共产品的另一属性:非排他性。非排他性指一个人使用信息的同时并不能排除其他人同时使用该信息,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公共领域的信息。

公共领域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公共获取是公共领域信息共享的主要方式。公共获取是指一般公众便捷地、免费或通过合理付费方式无障碍获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的世界报告《从信息社会迈向知识社会》强调,要“推动以教育、科学、文化为目的的自由和普遍获取公共领域信息”,公共领域的信息“无论其性质和确切的范围如何,首先要保证每个人都能不受歧视地访问公共领域的内容”。

公共领域信息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该领域信息的共享是最普遍的、最广泛的信息共享。

但是,对公共领域信息进行再利用产生的数据库,情况复杂,存在版权保护模式和版权、特别权双重保护

模式。现有法律强调对数据库制作者权利的保护,不利于公共获取。

3.2完全著作权权利信息的共享方式

知识产权通常分为两大部分: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本文所探讨的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专有领域信息主要是版权部分的信息。为与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相区别,将版权中所有权利保留的信息称为完全著作权权利信息。

与公共领域信息不同,拥有完全著作权权利的信息除了具有公共产品特征外,同时还具有私人财产的性质,换个角度说,信息的内容是公开的,但信息的版权是私有的。版权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是一种独占使用和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专有权利。这类信息的获取主要通过版权制度提供的各种版权使用模式来得到,获取的方式主要有购买许可使用制度、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信息的共享是版权许可范围内的共享。

购买使用许可是拥有完全著作权权利的网络信息资源最主要的获取方式,信息的共享表现为产权的租让过程,即通过许可,将权利人的专有权利在不转让财产权的条件下让渡财产权中的部分权利,使被许可人获得了非排他性的使用权。但这种共享方式使用户的信息资源共享往往只能局限于一定范围,难以获得充分的可利用资源。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使用者获得版权信息的使用权,这时版权信息可被视同为公共领域信息,即著作权的“排除领域”,使用者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使用,并且不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是作者权益的让渡,并没有涉及到作品的产权。法定许可虽然也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使用,但必须直接或间接向版权人支付报酬,此时版权人的权利降格为获取报酬权。这两种共享都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

由于信息技术和网络环境改变了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方式,出现了一些新的获取方式,例如超星数字图书馆将专利许可中的交叉许可模式移植到版权领域。超星公司与每个作者单独签约,作者同意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超星公司,作为交换,超星公司向作者赠送十年期读书卡,以免费使用超星公司已获得其他作者授权使用的资源,当然超星公司也不用支付作品使用费。这是一种以权换权的模式,作者将部分或全部财产权转让给他人或组织,以换取受让方提供的网络信息免费使用权。这种模式的共享是版权所有者在合同受让方内的共享,前提是有权可换,无权可供交换的使用者仍需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作品。

3.3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的共享方式

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极大丰富了互联网的共享性内容,也适用于公共获取,但这种公共获取与公共领域信息的公共获取有所不同。公共领域信息是社会的公有财富,不具有版权,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创作者保留有版权中的人身权利部分,有的还保留有部分财产权,公共领域信息的共享是自由无障碍的公共获取,但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的共享是在接受许可条件下的公共获取。这种许可条件下的公共获取在保护衍生作品的共享性上,比公共领域信息的公共获取更具优势。公共领域内的作品由于无版权,可以通过修改部分作品的方式,将修改后产生的衍生品据为私有。而cc的一个重要思想是“一旦开放,永远开放”,如果选择“相同方式分享”许可协议,那么任何修改或衍生的作品必须遵照与源作品同样的协议分发,这样就保证了作品不会被人“半道截获”据为己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作品的安全性。

此外,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中的许可与完全著作权权利信息中的许可制度中出让的产权不同。禀承知识共享组织“以私人权利来创造公共资源”的理念,在CC许可下,作者将财产权转让给使用者,使用者必须接受许可条款的制约,要在满足著作权人申明条件的前提下,才可自由复制、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并且“一旦开放,永远开放”,作者在开放自己版权的同时,也强调了据此而来的衍生品的版权开放性,从而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完全著作权权利信息中的许可制度是在不转让财产权的条件下让渡财产权中的部分权利,使用者获得的只是作品的使用权。

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由于作者拥有部分版权,它的共享不同于公共领域的信息共享;同时又通过许可转让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它也不同于完全著作权权利信息的共享。作为一种建立在许可条件上的共享,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的共享是使用者权益受限的共享,使用者权是一种有限制的利用权,只有在满足著作权人申明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行使著作权人预先设定的权利。公共领域的信息共享和完全著作权权利信息共享,使用者只要依法使用他人作品就可享有相应的利益。当然部分著作权权利信息这么设置使用条件,是为了更广范围的知识信息共享。就目前来看,知识共享组织的理念和CC许可证的实践是成功的,这种产权分配既有助于网络领域作品版权的保护,又有利于扩大互联网信息的共享。

4 不同类型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

4.1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基本原则

信息资源共享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信息流动。信息流动会带来无法估量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但共享不等于无偿使用,共享也必须在充分体现产权的基础上实现一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数字时代,建立在公益机制基础上的公共领域信息资源共享体现了一种现代社会的社会公平,而建立在市场机制产权经济基础上的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资源共享同样体现了一种现代社会的社会公平。现阶段要建立的共享机制应该以维护全社会公共利益为准则,根据信息资源的产权类型,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社会协调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共享机制。

4.2构建不同类型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

公共领域信息的共享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原则。公共领域信息由于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完全的市场机制会导致失灵,这类信息资源供给和共享应以政府行政计划为主导,适度引入市场机制。

完全著作权权利信息的共享建立在私利保护和公共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购买使用许可是完全著作权网络信息资源最主要的获取方式,而开发信息资源和获取信息产品都是受市场调控的经济行为,应该遵循经济规律,建立一种互利互惠的市场平衡机制。同时,为避免完全的市场机制下产生的信息供给不足或过剩、信息不公平等现象,政府应当适度干预,加强监督。

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范文2

[关键词]网络信息 信息资源共享 利益平衡 传播权保护

[分类号]G20

上世纪末,美、英等国纷纷出台了关于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的相关条约,我国也于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著作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中的拓展和延伸,较好地保护了网络信息的专有权,但它也通过诸如“网络信息的有限制传播权”以及“禁止自行数字化馆藏资源”等“除外权利”的制约,给图书馆信息共享带来了极大的限制和影响。面对《条例》的保护与限制,图书馆如何在“对创作者权利的适度保护和公众资源共享利益的实现”之间寻求平衡点,以实现资源共享的突破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1 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利益冲突分析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法赋予版权人的一种合法的私人权益,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而图书馆是建立在信息开放、扩大交流的基础之上的,具有普遍性、共享性,代表的是社会的公众利益,这种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在传统的著作权法中通过权利的保护与限制得到了解决。随着网络化时代的来临,原有的平衡被打破,著作权人与图书馆之间的矛盾在网络环境下突显出来。现就两者的冲突做一具体分析。

1.1 信息传播权保护标准提高与公共利益空间缩小的矛盾

网络的普及使网络信息产品的受众范围扩大,数字侵权的隐蔽性加大,特别是因特网上庞大的用户群和低廉的复制成本使传统的合理使用行为对作品的市场销售和权利人的利益构成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通过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保护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从《知识产权法》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不断提高,其直接后果就是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扩张,权利人占有大量信息资源,而社会公众在信息资源利用方面则处于不利地位,图书馆的合理使用空间缩小,公共利益空间受到严重挤压。

1.2 图书馆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与相关法律保护缺位的矛盾

网络时代的到来改变了图书馆间资源共享的实现方式,图书馆越来越需要借助网络平台实现资源传递与共享。但《条例》对图书馆通过网络传递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信息公平的保障不够到位,主要体现在:

1.2.1 对网络传播信息的限制①《条例》允许以网络方式在馆内传播的作品仅限于“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回避了“公益性图书馆局域网络信息传播相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使得合理使用仅适用于“数字作品”;②对于非数字载体作品的合理使用,被局限在“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的“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的小范围内。

1.2.2 “有限的在线馆际互借豁免权”的限制 中国图书馆学会在《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中提出“公益性图书馆采取网络传输方式进行限量馆际互借豁免”的立法建议未被《条例》采纳,使图书馆之间签订的馆际互借协议的效力不能延及网络空间。

1.2.3 图书馆远程在线信息服务的法定许可权利缺失远程在线信息服务是实现信息共建共享的有效途径。通过法定许可方式为符合要求的图书馆提供馆藏图书的数字浏览,既便于读者通过图书馆的网络阅览系统远程以适当付费方式阅读馆藏图书,也保障作者从作品的网络传播中获得了适当报酬,维护了信息公平。但《条例》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占了上风,取消了远程在线信息服务的法定许可,这对图书馆数字服务功能开发的制约是明显的。

1.3 对著作权私权保护的确定性与对使用者豁免规则不确定性的矛盾

《条例》采用传统的“封闭式立法模式”,以明确的法律条款严格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利,防止了司法实践的主观随意,对著作权私权提供了确定性的保护。但《条例》对著作权使用者――图书馆除外责任或者豁免规则的规定却是复杂化和不确定的,这种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图书馆面临着法律的风险。如《条例》第七条“合理使用权利的行使”相关条款的规定中,采用“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作品收藏权与作品所有权”等专业性极强的复杂表述,法律专业人士尚且难以分析透彻,图书馆员就更难以厘清廓明了。同时,《条例》豁免条款中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更增加了图书馆的法律风险,这些格式条款使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图书馆难免会出现操作上的失误。

2 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平衡机制的构建

2.1 关于平衡标准的思考

笔者认为,化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信息共享这对矛盾的平衡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透过信息网络传播制度的规划,达到促进著作在社会上迅速流通的效果。《条例》本身是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用平衡论的观点来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所追求的利益平衡就是要在利益冲突的各方之间建立一种“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换成经济学语言来说,就是达到在这个领域内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其最终的结果就是要对参与信息网络传播的利益集团在信息生产、专有和信息的获取之间达到平衡,达到著作在社会上被迅速传播的终极目的。

2.2 国外建立平衡机制的主要实践

在国外,围绕着对信息所有权人的版权利益保护和对信息使用人传播权限制的社会争论从未平息。信息资源共享活动也一直是在处理这个核心矛盾的动态过程中发展前进并有所成就,各国探索出各种机制和模式来处理这个实质性利益冲突。其主要实践如下:

2.2.1 通过立法来平衡两者的冲突 图书馆作为传播信息和思想的公共信息载体,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主要形式,因而它在这场博弈中一直处于特殊地位,成为各国版权法(信息传播法)关注的焦点。无论在国际版权条约还是国内版权法中,图书馆都是合理使用的主要享用者。各国版权法中都规定了非赢利性图书馆依据合理使用原则可以享有一系列版权例外和豁免,如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ium Copy-right Act(DMCA))第404条对非赢利性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基于合法存取目的而破解技术措施”行为的豁免权规定;澳大利亚《1999年版权法修正案》中“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可以使用新的传播技术就象使用现有技术那样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条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的WCT和WPPT条约允许把“合理使用”适用到网络环境中。另外,各国版权法中针对图书

馆复制权的豁免和例外保护是一个历史存在,如现行美国版权法第108节即为有关图书馆复制权的例外规定;美国DMCA针对公共图书馆通过服务器向使用者在线提供某作品也作出了“暂时复制”的例外规定。

2.2.2 通过利益补偿机制来平衡两者的冲突 除通过立法来平衡冲突外,也有一些国家针对网络环境下图书馆领域的特殊情况,尝试把版权补偿金制度的立法引入图书馆实践活动,并对其做出符合数字图书馆规律的创新,使图书馆利用作品的行为受到限制。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弥补纯粹的合理使用使权利人利益弱化的缺陷;另一方面谋求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图书馆和社会不致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版权资源及其相关利益得到合理配置。如法国、英国、美国、西班牙、丹麦、奥地利、瑞典、日本等国家都通过建立版权补偿金制度来谋求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2.3 我国传播权保护与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平衡机制的构建

2.3.1 宏观制度层面

通过自律组织制定信息传播规范,实现科学规划与管理。各图书馆收藏的信息纷繁复杂、形式多样,何种信息应该经过何种审批程序、依照怎样的技术路径、在多大范围内传播?笔者建议可考虑由中国图书馆学会等类似的行业协会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专家,制定适用全国各馆的信息传播规范和科学详细的馆藏信息指导性分类标准,由各馆参照该标准对自有信息进行分类,按照“公开发行利用的科技报告”、“自有研究成果”等不同信息来源渠道划分传播等级、范围,以建立集中与分布相结合的多层次信息收藏和服务体系。最终实现减少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的混乱现象,促进不同信息在不同范围内的充分共享和利用,实现科学规划与管理的目标。

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制度。首先,图书馆界应该根据有效利用、合理使用原则,争取参加到版权法的修订过程中去;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要求能将对图书馆复制权的限制或豁免延伸至网络环境下,为图书馆争取更多的利益。事实上,为了协调社会技术快速发展与法律缺位的问题,立法的修订是完善法律法规的必然程序,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在不断的修订中完善起来的,《条例》也不例外。

其次,图书馆界应积极倡导并参与《图书馆法》等专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针对强调版权保护的《条例》相比,目前国内尚没有针对图书馆而制定的法律,更没有专门针对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而设置的相应条款、细则,对图书馆事业发展、资源建设方向以及图书馆协作、网络建设和资源共享做出科学规划和指导,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3.2 作为微观主体的图书馆层面

开发利用公共领域的信息资源。图书馆除了可以通过签订采购协议,与资源提供商约定数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权之外,还可以通过合理手段开发利用公共领域的信息资源。《条例》并未束缚图书馆利用公共领域信息资源实现信息社会共享,公共领域的信息是最安全的,它既不会引起法律纠纷,也不存在付费的问题。即使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经过一定时期的保护后,也会自动进入到公有领域。因此,图书馆可以整合诸多公共领域信息资源,筛选去莠,建立特色资源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建立知识共享许可机制。在学术界,学者们追求的不是自己的学术成果的经济价值,而是通过互相交流,互相评议,使自己的思想得到同仁们的认可,有利于学术的创作。基于这种理念,2001年在斯坦福大学正式成立了非赢利性组织一知识共享组织。知识共享也称创作共享(Creative Commons,简称CC)或者创作共用,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也是一种创作的授权方式。此组织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创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作为其他人据以创作及共享的基础,并寻找适当的法律以确保上述理念。

确切地讲,知识共享许可机制是指知识共享组织在遵守著作权法规定的前提下,构建一个可行的许可授权机制,通过拟定协议,让作者让渡一部分权利,或者无任何权利保留,其意义在于实现知识共享。知识共享许可机制的实质是通过作者自愿让渡一部分权利,让使用者更容易接近信息。CC作为一种平衡模式,它是服务于信息创作者、信息再创作者以及从创造性信息创作中获益的社会公众的利益的,可以说是兼顾了信息资源共享中各方的利益。CC的理念和精神以及其授权设计一方面体现了信息资源共享的实质,另一方面也很好地平衡了信息资源共享中信息所有与信息自由的利益冲突,开创了一个双赢的局面。

目前国内尚没有图书馆与cC组织合作的范例,但它们的合作应该是极具可行性和发展前景的。图书馆知识共享许可机制的建立是通过图书馆联盟的方式实现的。图书馆界首先应联合起来,成立图书馆联盟,由图书馆联盟组织机构牵头,设计适合于图书馆信息服务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建立一个适合于学术研究人员进行学术交流的知识共享平台。

整合著作权授权模式。在《条例》的规定之下,授权成为网络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最有效的保护方式,也是实现信息生产者与信息使用者利益平衡的市场机制。因此针对传统著作权法中作品授权使用方式的不足,应该考虑网络环境下如何通过授权解决“海量”作品的“海量”使用问题。

传统的授权方式有著作权集体管理、授权要约、版权管理机构、一对一洽谈、共同体授权等模式。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作品的使用也更加复杂,单独使用某一种模式不能使作品充分地传播和利用,应将现有模式进行整合,使作品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借鉴近年来部分国家和政府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干预和监督下出现的诸如“扩展性集体管理”、“强制性集体管理”等新的授权模式,国内图书馆可以考虑采取法定许可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结合、授权要约模式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结合以及共同体授权模式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结合等整合模式来实现著作权专有与信息共享的利益平衡。

积极尝试版权补偿金制度。版权补偿金制度是许多国家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法律选择,也是维系版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图书馆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平衡,构筑新的利益平衡机制的需要。补偿金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双向限制性”,一方面极大地制约了权利人的权利行使,使其绝对权利降格成为一种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另一方面又使公众利用作品的行为受到限制,使法律原本认同的许多“合理使用”行为变成了“法定许可”。其目的是使版权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在版权补偿金的支付上,由于图书馆是接受政府委托,按照政府授予的职权开展公益的机构,若由图书馆承担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必然不利于公共政策的实施,还会使图书馆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而无力顾及事业的发展。因此,版权补偿金的支付应由各级政府来承担。在国外,实行了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国家,都是采取国家支付方式,补偿金来源于政府预算与拨款。在我国,随着我国近年来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完全可以通过修改《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率先针对图书馆领域版权补偿金进行积极尝试,经实践成功后,可进一步向其他数字版权领域推广与完善。

3 结语

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范文3

关键词:大数据 人类文明 高中学生 科技信息

中图分类号:TP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6-0009-01

前言

近年来,科技信息共享平台的重要性日渐凸显,不仅能够推动城市发展,促进时代的进步,而且能够为更多用户提供他们想要的资料,促进个人发展。大数据时代下,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是我国科技文明建设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内容。笔者从以下三方面对这一课题展开论述。

一、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现存问题

1.由于地区不同造成建设不均衡

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期间,受到不同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因素影响,导致我国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存在地区差异,发展失衡。具体表现为,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的过程中,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自身的基础资源建设较好,且具备雄厚的经济支持,能够为其提供有利的支持,平台建设较为顺利。如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的建设,因为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为后续的平台运行提供了基本保障。而那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信息资源贡献平台的建设则相对落后,又缺少资金支持,导致其长期以来,共享平台的建设速度缓慢。

2.协调机制不够健全完善

随着时代的进步,政府在科技信息资源贡献平台建设当中给予了更多的支持,但是,各个地区的建设并没有协同发展,而是各自为战,缺少统一的管理与科学规划。有一些地区认识到合作的重要性,与其他地区进行合作,但是这种合作仅仅停留在表层合作阶段,如召开会议和讲座,没有真正建立一套具有针对性的协调机制,同时,也缺乏法律的保证,因而信息资源无法进行整合,进而无法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3.服务水平不高

对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需求分析,我国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服务水平,与预期的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同时不同的地区,对服务水平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科技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难度较大。除此以外,不同地区的共享平台技术大体一致,但是,其信息来源却有着极大的不同,这一问题导致不同地区的数据信息库难以共联,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信息共享平台的发展。

二、实现科技信息平台的大数据化

1.大数据概述

“大数据”概念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在2009年,大数据才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逐渐步入大数据时代,改变了人们处理数据的方式,由样本数据升级为全部数据,这说明人们更加看重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大数据都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为其带来的严峻的挑战。只有以数据为基础,对其进行研发,搭建更为先进的数据平台,才能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1]。

2.大数据化平台建设方案

对大部分人而言,“大数据”是新时代的产物,是一个专有名词,大数据被看作是一种可以高效解决问题的思想和方法。大数据是如何高效解决问题的呢?主要是对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各个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处理,然后得到人们所需要的信息,通过对数据的分析研究,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2.1选用大型服务器

原有的基础建设平台中,以分布式服务器为主,难以满足大数据平台建设,因此,要选择大型服务器,一方面可以减少对分布式服务器的使用,节约能源,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服务器之间联通情况的观察与检测,减少人力财力的支出。

2.2云计算虚拟设计

云计算虚拟设计的应用,可以提高信息平台的服务质量,通过虚拟化手段,可以实现对管理软件的统一管理,在业务系统种类繁多的情况下,也可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转,并做好系统的维修、保护工作。

三、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未来发展

1.检索资源更快

资料的种类存在差别,因此,对数字资源种类的划分,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为以下五种,一是图书、二是论文、三是报纸、四是杂志期刊、五是视频。若用户想要对资源进行确切的查找,则可以通过已经划分的五种分类进行查找,这样的查找方式必然缩减查找时间,提高资源查找的效率。若资源的查找,需要跨库进行,因为已经为不同的数据信息库建立连接,因此,用户也无需多次登录,可以直接进行跨库查找。一般情况下,查找的检索词为题目、作者、时间等等,只要用户登录后输入检索词,则信息资源贡献平台可以在所有资料库进行查找,实现一站式搜索,此时,检索资源会更加快捷,同时,准确性也会更高[2]。

2.智能跨库检索

一个信息平台中包含众多数据库,因此,用户在检索过程中,登录一个数据库后,想要登录另一个数据库时,若需要进行二次登录,并二次输入检索词,则增加了检索步骤,消耗更多的检索时间,降低用户信息检索的效率。智能跨库检索的出现,极大的方便了用户的信息查找,用户只要输入一次关键词,就可以准确的检索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同时,检索有效的减少了用户的检索时间和检索操作。用户甚至可以通过言语查找,搜索到含义相同的外文资料。此外,智能检索还体现在若用户无法判定关键词,只要用户输入一个句子,则系统能够对这个句子进行智能拆分,帮助用户准确的找到想要检索的资料。

3.优化检索结果

跨库检索的实现,一方面,方便了用户的检索,另一方面,跨库检索自身具备的优化功能,可以提高检索结果的准确性。除此以外,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应该优化、升级现有的句、段检索的功能,提高用户信息检索的灵活性,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信息检索服务[3]。

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立足大数据时代,对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发展做出了分析和探究。作为一名高中学生,笔者深知自己的学识浅薄,对科技信息资源共享的了解也不够深入和透彻,因此,本篇文章当中也定然存有一些不足和狭隘之处,希望相关领域的工作人T能够对文章作出指导和批评,使文章论述更加文章,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殷勤. 基于站群系统数字化科普资源共享平台设计与实现[D].厦门大学,2014.

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范文4

关键词:自愿性 信息披露质量 影响因素

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即上市公司将其经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按照法律、准则规定的形式予以披露。在2003年深交所推出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出自愿性信息披露时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但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的意识较为薄弱,因此促进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十分迫切的,本文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动机和影响因素角度出发对已有的国内外文献进行梳理和归纳,指出现有研究的局限性。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动机与质量研究

(一)披露动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就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的研究重点,Ch i-Wen Jevons Lee(1987)在其对会计结构研究中指出,信息披露和信息披露质量控制对资本市场发展尤为重要。Douglas W. Diamond和Robert E. Verrecchia(1991)提出,信息披露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通过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以减少公司的资本成本。Paul M. Healy和 Krishna G. Palepu(1993)认为,投资者掌握公司信息的程度对公司管理层发行公共债务或者股票等融资决策有重大的印象。随后在2001年他们提出,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是管理者与外部投资者提供公司绩效和治理的重要手段,同时他们认为,在会计规则和审计并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公司的管理者在很大的程度上会在决策和向外部投资者披露更多的公司业绩方面的信息之间进行权衡,具有主动披露一定程度的公司信息的动机。李明辉(2001)提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其价值和在竞争性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能力,同时充分的信息披露能够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这些都促使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相关信息。张宗新、张晓荣和廖士光(2005)应用经济主体行为最优化理论,分析指出,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动因主要表现为:揭示公司价值需要、再融资最大化需要以及上市公司高管层获得控制权收益。周慧玲(2006)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表现了经理人员的真实动机,公司经理层会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主动与投资者沟通信息。

(二)披露质量

Kasznik和Baruch Lev(1995)检验了在出现超额收益惊喜时管理者的信息披露,发现不超过10%的公司披露了收益数据或者销售预测,而50%的公司保持沉默。面临较大的未预期亏损时,大部分公司倾向于披露自愿性盈利预测。另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决策也与公司的高管层有关。David Aboody和Ron Kasznik(2000)通过研究发现,在股票期权到期之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推迟利好信息的和加速利空信息,以为了提高其股票期权报酬,这样可以大大的降低公司的履约成本。Kothari等(2009)回答了相比于利好信息,管理者是否有推迟利空消息的披露的问题并得出结论,平均来说,管理者都存在操纵信息披露的行为,他们有意推迟向投资者披露利空信息。在中国,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有着强烈需要。吴联生(2000)对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进行调查,结果发现73.33%的机构投资者和80%的个人投资者表示非常需要未来信息。乔旭东(2003)以深沪上市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全文为研究对象,发现目前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披露项目数量少,自愿性披露信息含量低,另外自愿性信息披露方式较为单一。潘琰和辛清泉(2004)通过研究中国机构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指出上市公司网站信息披露质量存在缺陷,目前的财务报告并不存在明显的信息冗余,相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明显不足,无法满足机构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李心丹等(2006)向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在中国A股上市的公司进行问卷调查,通过对563份样本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状况分析,得出结果: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虽然有所提高,但是自愿性信息披露仍然相当薄弱,在公司发展战略、核心竞争力、社会责任以及前瞻性和预警性方面的信息披露非常不乐观。巫升柱(2007)以在中国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1185家样本公司的统计研究得出,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意愿淡薄,自愿性披露的水平偏低。齐萱(2009)通过构建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评价指数(VADI),以2006和2007年石化塑胶行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作为样本,评价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发现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数量比较少,披露内容不充分以及披露模式比较单一。

二、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研究

(一)公司特征

Hossain和Rahman(1995)选取1991年新西兰55家上市公司的年报以考察公司特征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结果发现公司规模、财务杠杆以及异地上市等因素对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显著的影响。Raffournier(1995)选取1991年瑞士161家工商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作为样本以研究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发现公司规模和国际化程度对信息披露起着重要作用,大型、国际化多种经营的公司比小型、纯国内经营的公司披露的信息水平更高。Miller(2002)认为,上市公司在其盈利增长期间,更倾向于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信息披露,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Leventis和Weetman(2004)通过分析1997年希腊87家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发现公司规模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有显著影响,但是财务杠杆、盈利能力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则没有显著影响。El-Gazzar(2008)检验美国1996年至2000年178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层自愿性披露的影响因素,发现发行债务比较频繁的公司更倾向于管理层责任报告以提高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减少投资者信息的不对称性。公司规模、盈利能力、财务杠杆对管理层自愿性信息披露均产生影响。方军雄(2007)通过研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发现资产规模越大、上年每股收益越差,以及去年发生净亏损的公司,其信息披露透明度越差。王斌和梁欣欣(2008)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财务收益能力、资产规模等正相关,而与资产负债率负相关。涂建明(2009)以深交所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管理层不同信息披露质量与不同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财务绩效之间的相关性,研究发现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的经营业绩、资产管理效率、财务风险具有显著的相关性,公司财务业绩的变化会驱动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变化。乔旭东(2003)通过对沪深两地2001年100家上市公司的研究,指出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公司的盈利能力正相关,与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相关,但是与上市公司的公司规模无关。

(二)公司治理结构

Forker(1992)认为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会降低公司的内部监控质量,从而对信息披露质量产生决定的影响。发现在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的设置与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之间存在一种弱正相关关系。Gelb(2000)通过检验AMIR公司信息委员会报告中管理者持股比例和经分析师评级的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发现管理者持股比例越低,公司年报和季报的披露质量评级水平越高。Simon S. M. Ho和Kar Shun Wong(2001)分析了香港上市供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利用信息披露相关的加权指数衡量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发现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程度显著正相关;董事会中家族成员的比例与信息披露程度负相关。L.L Eng和Y.T Mark(2003)的研究提出,独立董事比例与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程度负相关。他们认为独立董事和信息披露在监控管理层方面是替代关系,而非补充关系,独立董事的增多会降低信息自愿披露。Irene Karamanou和Nikos Vafeas(2005)研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自愿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关系,发现拥有更有效的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结构的公司,管理者更有可能公布或者更新盈利预测,同时预测更为准确。他们证明有效的公司治理能够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Wang, Oa和Claiborne(2008)选取2005年110家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与国有股持股比例、外资股持股比例以及审计师的声誉正相关。付秀明和彭聪等(2004)以117家中国上市公司2002年年报为样本,考察股权结构与董事会结构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发现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呈U型关系,而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董事长是否两职合一并没有显著关系。马忠和吴翔宇(2007)通过构建简单的理论模型研究了金字塔所有权结构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以2002年至2004年我国家族控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终极控制人为了获取私人利益而倾向于抑制对外披露私人信息,而董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终极控制人行为起到了监督作用。王斌和梁欣欣(2008)以深交所2001年至2004年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报告结果和1884家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以及4年的分年度数据为研究样本为基础,从公司治理、经营状况角度讨论它们与信息披露质量的内在联系,发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成正相关,与股权结构没有明显的相关性,同时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一型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较低。蔡卫星和高明华(2009)利用2006年深交所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以深交所信息考评结果与证券分析师盈余预测精度作为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指标,实证检验了审计委员会与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发现,与没有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相比,设立了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具有更高的信息披露质量,另外,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对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伊志宏、姜付秀和秦义虎(2010)以2003年至2005年深交所上市公司数据,考察了产品市场竞争、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安排能够对信息披露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三)管理者自身原因

David Aboody和Ron Kasznik(2000)以572家上市公司的2039的CEO期权奖励为样本,记录与期权奖金相关的股票价格和分析师盈利预测变化,发现CEO们确实存在操控和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决策来最大化其股票期权报酬。Venky Nagar, Dhananjay Nanda和Peter Wysocki(2003)研究管理者信息披露行为与以股票价格为基础的激励机制的关系。管理者掌握着投资者所需的信息,除非有适当的激励,管理者并不愿意公布这些信息。他们发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CEO持有的受股价影响的报酬比例和CEO持有的股票价值正相关。同时,管理者对自己未来职业发展的考量也是管理者操纵信息披露策略的一个动机。Graham和Rajgopal(2005)考察了超过400家上市公司影响他们信息披露决策的因素,发现管理者除了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以降低信息风险,他们还利用信息披露来提高股票价格,同时他们尽量避免设置信息披露的先例,以降低未来维持信息披露水平的困难。Kothari,Susan Shu和Wysocki(2009)实证检验发现,管理者对未来的职业考虑(career concerns)确实使得管理者控制自愿性信息披露。

(四)其他原因

Douglas W. Diamond和Robert E. Verrecchia(1991)指出,大型公司由于能够获利更多所以会披露更多的信息。Begona(1997)经实证研究发现西班牙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亦对信息披露质量产生影响,会计师事务所排名与信息披露质量成正比。但L.L Eng和Y.T Mark(2003)认为,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或声誉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并没有显著的相关性。Lang和Lundholm(1993)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之后发现,证券分析师对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评级对公司未来发行证券有显著影响。随后,他们发现公司股票发行与发行之前六个月的信息披露行为之间显著的正相关。Christine A. Botosan(1997)通过研究1990年的122个制造公司年度报告样本,回归公司预计的权益资本资本、公司规模和自建的信息披露水平模型,发现较低的权益资本成本的公司披露的信息更多。Christopher F. Noe(1999)通过研究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内部交易(如管理者交易自己公司的股票)的关系,发现管理者将内部交易放在自愿性信息披露之后以得到更有利的股票价格。同时管理者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利用其掌握的公司长期发展前景信息来保护自己以免受到获取暴利的指控。Shuping Chen,Xia Chen和 Qiang Cheng(2008)对家族性质企业和非家族性质企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进行比较,发现家族型企业很少公布其盈利预测,但是有更多的盈利预警。芳和袁建国(2007)以在上交所上市公司的公司年报作为样本,考察样本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通过多元回归检验发现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与公司成长性负相关;医药、生物制药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行业的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相对较高;另外异地上市能够促进公司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赵宇和周志华(2007)另辟蹊径,从我国传统文化中制约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思想,如功利思想、重人情等进行反思,分析了西方文化中有助于鼓励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思想理念,从文化氛围营造和培育角度提出了提高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相关建议。张学勇和廖理(2010)利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逐步推进的特征,实证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发现无论是政府控制还是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都可以有效的提高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不过股权分置改革只能显著影响非财务信息披露,对于财务信息披露并无显著影响。

三、结论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研究日趋增加和不断深入,取得了不少有意义的研究成果,对不断推进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起到了指导作用。但是在我国,仍然有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如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侧重于不同行业、不同板块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中对高层管理者角度出发的研究;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主要对策,特别是从法律角度出发的思考等。

参考文献:

[1]吴联生:《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需求的调查分析》,《经济研究》2000年第4期。

[2]乔旭东:《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自愿披露行为的实证研究》,《当代经济科学》2003年第3期。

[3]李心丹等:《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评价指标及其应用研究》,《管理世界》2006年第9期。

[4]王斌、梁欣欣:《公司治理、财务状况与信息披露质量――来自深交所的经验证据》,《会计研究》2008年第2期。

[5]蔡卫星、高明华:《审计委员会与信息披露质量: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南开管理评论》2009年第4期。

[6]伊志宏、姜付秀、秦义虎:《产品市场竞争、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质量》,《管理世界》 2010年第1期。

[7]高强、伍利娜:《兼任董秘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吗?》,《会计研究》2008年第1期。

[8]赵宇、周志华:《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的文化因素影响分析》,《财会通讯》2007年第2期。

[9]张学勇、廖理:《股权分置改革、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经济研究》2010年第4期。

[10]张宗新、张晓荣、廖士光:《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有效吗?》,《经济学(季刊)》 2005年第1期。

[11]Paul M. Healy, Krishna G. Palepu, Information Asymmetry, Corporate Disclosure, and the Capital Markets: A Review of the Empirical Disclosure Literature,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001

[12]Kasznik,Baruch Lev, To Warn or not to Warn: Management Disclosures in the Face of Earnings Surprise, The Accounting Review, 1995.

[13]David Aboody,Ron Kasznik, CEO Stock Option Awards and the Timing of Corporate Voluntary Disclosures,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000.

[14]S.P. Kothari, Susan Shu, Peter D.Wysocki, Do Managers Withhold Bad News?,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2009.

[15]David S. Gelb, Managerial Ownership and Accounting Disclosures: An Empirical Study, Review of Quantitative Finance and Accounting, 2000.

[16]L.L Eng,Y.T Mark,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Voluntary Disclosure,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Public Policy, 2003.

[17]Kun Wang, Sewon Oa, M.Cathy Claiborne, Determinants and Consequences of Voluntary Disclosure in an Emerging Market: Evidence from Chi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Auditing and Taxation, 2008.

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范文5

关键词: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采集;共享机制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3)33-7631-02

政府信息化的实现是由信息技术推动的一场政府改造运动,如何让拥有最大资源信息量的政府最大程度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这是一个集合了观念、体制、技术、管理、运行机制等多方面的因素[1]。如何在地市级电子政务中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是一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1 信息资源共享

信息资源共享就是为了提高政府管理和政府服务的水平和质量,那么需要在一定的政策体制、激励措施和安全保障的基础上对政府内部,政府与政府外部之间共同使用信息资源的一种模式[2]。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在于通过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模式满足G2G、G2B、G2C电子政务业务需求及完善决策信息支持的需求,减少并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信息重复冗余,避免多个部门采集信息口径不一致,这样才能提高信息的利用率,才能让政务业务处理和政府决策更科学更高效[3]。

政府活动的各个环节和部门每天都会产生很多信息资源,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能、办理业务和事项中随时都需要依托这些信息资源,并且又会产生新的政务信息资源,它的存在和分布是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域的,大部分的政务信息资源会随着政务业务的开展不断产生和变化,这是一种与相关的动态信息资源。因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体现政务信息资源与政府业务之间的关联性和动态性,建立以业务需求为依据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机制,以满足协同业务对信息资源共享的需要[4]。

2 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

信息资源共享模式是对被共享的信息、信息资源、用户和为信息资源共享活动采用的方式这四者之间关系的描述,是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信息资源和用户之间的构成及其功能的总和[5],是信息资源共享的意义。

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业务信息需求为导向:首先要了解政府部门对其他部门所需的业务信息的需求,要通过信息调查和任务分析来明确政府业务的原始信息和最终的附带产生信息[6]。

2)唯一的信息采集源头:为了提高信息的利用率,减少不同政府部门对信息的重复采集行为,按照信息采集源头唯一化原则,政府指定某个部门为唯一采集单位,并将信息共享于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3)唯一的信息产生路径:业务产生的信息顺序经过了了上游业务部门和下游业务部门,路径的唯一化原则表明各部门职能明确,职能设置没有重叠。

4)一次性的信息输入和最大化的输出原则:根据业务流程中的信息流动情况,最大可能的在政务系统后台进行信息的交换和整合,最终可让公众能在政府系统前台一次性提交信息,并且可以顺利获取最大化的反馈信息[7]。

3 实证研究

襄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整合了襄阳市所属的襄城,樊城,襄州,东津,高新,鱼梁州,枣阳,宜城,南漳,保康,谷城,老河口,隆中13个县市区的所有职能部门,由首页、新闻中心,政务公开,在线服务,公众互动等板块组成,是实现从数据共享、到信息共享、一直到所有的政府资源共享的统一平台。如何把资源共享达到最大化,襄阳市的做法是成立一个电子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打破部门垄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襄阳市信息交换平台,在统一的政务网络平台上开展业务,实现网络资源及政务数据信息的集成和共享,减少并尽量避免政府其他部门设立他们专用的不同标准的网络平台,避免重复建设,节省投资和行政费用。

襄阳市建立了“规划、论证、立项”的电子政务管理体制,由电子政务信息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技术保障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设施和资源,建设标准统一、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资源共享、运行协调、安全可靠的电子政务体系。

如上图1所示,电子政务服务中心首先对各部门的业务信息进行收集、提炼、分析和审查,建立他们之间的关联关系并得到业务信息关系图,为了减少不同部门对信息的重复采集,政府要首先指定政务中心为唯一的信息采集机构,并把所需的信息共享以便其他职能部门下载。信息流动通过统一的政务网络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确定业务活动的上下游关系,根据信息共享需求和使用权限让信息自由的流动。面向企业和公众,实行政务公开,通过政策法规,公开政府部门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实现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交流。运用电子政务系统汇集的大量政务信息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为政府决策、应急指挥等提供支持,增强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能力。完善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政务工作的监督机制,推行全市各项审批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化,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利用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实现政务部门之间的公文交流、办公事项的协同处理,增强政务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行政效率。

4 结束语

信息资源共享的最大化最终还是要通过政府管理机制、工作机制的突破和技术的革新,才能使政府的信息资源得到最大利用和整合,使群众能够清晰便捷的了解政府的工作流程,参与政府的相关决策,加强主人翁意识并提高对政府的认同感和服务监督[8]。当然由于市级政府部门的传统业务流程和信息管理模式上还存在着很多弊端,比如以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成本及职能部门的设置等因素的限制无法实现完全信息共享,我们将在今后继续探讨和改进信息资源共享模式。

参考文献:

[1] 杨薇薇.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务信息资源的组织方式研究[J].电子政务,2005(14).

[2] 姚国章,林萍.我国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模式[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6(4).

[3] 何振.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制约因素分析[J].中国科技论坛,2007(12).

[4] 郭琪.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障碍因素分析与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08(3).

[5] 吴鹏,苏新宁.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环境中的电子协作支持模式[J].情报科学,2006(6).

[6] 周德群.网络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能力评价研究[J].情报科学,2008(4).

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范文6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阻碍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因素正在逐渐消失,但影响信息资源共享的人文、社会因素却依然存在,如理念、体制、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信息资源共享的开展。比如说理念,我们还很少从这样一个层面来理解信息资源共享的意义,即,自由、平等地获取信息,是一种基本人权,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图书馆是国家和政府为保障公民的这种权利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安排,而信息资源共享则是图书馆实现这一制度目标而选择的一种机制。这是信息资源共享的观念基础或理论基础。比如说体制,我们一直在批评的条块分割,缺乏宏观调控,缺乏统一标准等等都成为束缚技术因素在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比如说管理,由于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和利益平衡机制,很难保证参加资源共建共享活动的每个成员都能获得与其投入相应的利益,于是那些投入多,获益少的成员自然就失去了积极性。因此,有必要从根本上解决信息资源共享的政策问题,使信息资源共享有据可依,有人力、资金和组织的保障,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有相应的利益平衡与制约机制,从而为实现真正的信息资源共享打下基础。这是我们要重视信息资源共享政策体系建设的第一个原因。

信息资源共享正成为当代信息领域的世界性潮流。但在信息资源共享的进程中,还存在许多复杂的矛盾。如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信息资源共享是建立在信息开放、扩大流通的基础上,要求信息无偿或低成本使用,限制信息专有,反对信息垄断,代表现实公众利益。而知识产权则是基于个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产生的权利,为权利人所独占或垄断,具有专有性、排他性,以保障社会知识创新,它所代表的是社会发展利益。显然,二者存在一定的矛盾性。国家必须通过政策的制定在二者的利益上做出比较合理的平衡。又比如说信息自由、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信息保密,也是存在矛盾的,如何在这两者中寻求协调与平衡,也信息资源共享政策应该关注的问题。为什么我们提出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政策体系?因为体系或系统讲究的就是协调,就是各种相互关联而又相互矛盾的因素能够在系统中和谐地相处。这是我们要重视信息资源共享政策体系建设的第二个原因。

2 信息资源共享政策的作用

首先,它为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思想和行动上的指导。在思想上的指导,可以转变观念、端正认识、统一思想,使人们从主观上认识到信息资源共享的必要性、必然性及其重要意义。在行为上的指导,可直接指导人们从事信息资源共享实践,并为信息资源共享建设提供方法和策略。

其次,它可以调节信息资源共享中各种复杂的关系。从宏观上看,我国信息资源的共享,是“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有必要从国家政策的高度来重视和调整我国信息资源共享的战略,以一定的倾斜度来保证和支持我国信息资源共享的开展,使之与当前的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相协调,与国外的发展同步。从微观上看,信息资源共享是建立在每个参与其中的图书情报机构的具体合作行为上的,而每个图书情报机构都会面临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矛盾,加上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不平衡性,在人力、物力、信息资源的输入输出上会出现较大的差距,由此带来种种矛盾和问题,所以有必要从政策上加以调节,以合理配置有关资源。

再次,它为信息资源共享的组织与管理提供规范。制定有关信息资源共享的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能从组织、资金、人力、设备等方面来保证信息资源共享的实现,同时防止资源共享活动中出现的偏差,如信息安全、信息污染、越境数据流控制等问题,以建立公正、平等的信息资源建设与共享环境。尤其重要的是,在新的信息环境下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的,因而在建设新型的共享网络的过程中,必须解决技术上的规范与标准问题,如统一的数字文献格式、文献报导格式、文献数据库格式、数字图书馆模式等等,都急需一个统一的标准体系来规范信息资源共享系统的整体建设,这是信息资源共享政策的重点目标之一。

3 信息资源共享政策体系的内容

信息资源共享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因此,信息资源共享政策所涉及的问题也是多方面的,它们之间相互联系,形成了一个政策体系。

3.1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政策

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就是信息能够便捷地、免费或通过合理付费方式被一般公众无障碍地获取。信息资源共享这一问题涉及到信息资源共享的基本理念,是信息资源共享政策体系的基础。信息资源公共获取政策主要包括:①信息公开政策,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政策、企业信息公开政策和信用信息公开政策;②信息保护政策,主要是指信息内容安全政策、信息保密政策、保护个人隐私政策、知识产权法规政策、跨国数据流控制与管理政策等;③信息资源保障政策,包括国家、政府信息资源建设指导政策、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信息人才保障政策、信息机构管理政策等;④信息交流与合作政策,包括信息工作、信息技术及信息标准统一指导政策、国际、国内信息交流与合作政策等。

3.2 信息资源布局政策

信息资源布局,就是在调查与掌握我国信息资源分布现状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分散、庞杂的信息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逐步使全国各图书馆及其他信息机构的信息资源形成一个整体,使全国的信息资源对于整个社会的信息需求达到一个满意的保障程度。信息资源布局是信息资源共享的系统工程的起点。

信息资源布局政策,就是要确定我国信息资源合理布局的总体目标和长远规划,提出信息资源布局的原则,确定信息资源布局的模式,编制信息资源布局的方案和具体的实施步骤,规定全国信息资源保障体系的完备程度和各层次信息资源保障子系统的具体目标,提出各系统各地区信息资源建设分工协调的任务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