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范例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1

很多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健全,由来已久,导致这样情况的原因是多样化的。具体来讲其缺陷和不足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会计信息的权威性丧失,难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原则上来讲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很多情况下,在利益驱使下,企业往往会选择违规造假的方式去刻意的扩大经济业务数量误差,使得会计信息质量不断下降,失去权威性和公信力。其二,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健全,忽视了知识资本信息的披露。在企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知识资本的重要性慢慢展现出来。但是现阶段的会计信息披露将重点放在库存,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上,忽视了知识自办的披露,导致信息出现残缺。其三,信息披露的预见性很差,难以给予企业未来战略的制定提供依据。从本质上来讲,企业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不仅仅是过去的,也是未来的,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于未来的预见,给予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提供依据。但是现实中的信息披露很少涉及到预见性的内容,难以发挥其作用。其四,缺乏社会意识,忽视了社会责任和社会贡献的披露。很多情况下,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仅仅关注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忽视了社会责任和贡献,使得企业社会效益缺乏有效的界定材料。

二、如何完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目前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去探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从而采取对应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促进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1.强化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控制

财务会计信息的失真是由于市场主体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做出的错误判断,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监督体制的构建。一方面,积极发挥财务部门的监督作用,强化对于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控制,对于出现信息作假的行为依法给予制裁;另外一方面,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立法工作,将其纳入到法律监督体系中去,保证营造良好的会计信息披露氛围,以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2.注重财务会计信息内容的完整性

现阶段被纳入到财务报表中的会计信息还不够全面,尤其以无形资产来讲,仅仅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特许权,版权,技术所有权,往往忽视了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起着重要作用的组织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客户满意度等信息内容。使得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对此,我们应该积极立足实际情况,研究新情况,新特点,将新的会计信息纳入到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中去。

3.关注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预见性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大背景下,企业的投资者越来越多的想去了解企业的未来发展趋势。这就需要财务会计信息能够切实的体现出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也就是说我们应该积极将企业盈利预测,企业战略目标,企业发展规划,企业面对的潜在风险等内容纳入到信息披露体系中去,以实现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预见性。

4.加强对社会贡献的信息披露

从企业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讲,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中应该涉及到社会贡献和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不仅仅有利于各种利益群体关系的处理,还将在此过程中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使得各主体形成合力,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将增值表纳入到财务报告体系中去,以充分展现出企业的社会效益。

三、结束语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2

 

信息披露制度又叫做公示制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定期向证监会和所在证券交易所报告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并且还要把这些资料告知全社会公众,这样做是便于保护投资者收益,使上市公司得到社会公众监督,便于投资者及时充分了解企业实际情况。具体包括:发行前的信息披露、上市后的信息公开两大部分,其中上市后的信息公开包括招股说明书、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1]。   从主体上看,信息披露制度的主线是由发行人和多个参与方共同参与的公示制度。从披露主体的作用和地位看,可将披露主体分为四种;一是重要主体,其的信息大多数是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方针,故可作为参考。这种主体包括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尤其是前者,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有着重要地位,这是因其不仅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还是有关制度顺利实施的保障机构[2]。二是一般主体,主要是证券发行人,他们有义务承担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所披露信息主要局限于和自己有关的。三是特殊主体,指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只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有义务披露信息,通常情况下没有义务。四是服务机构,包括证券中介机构和一些自律性组织等,一般是对某些具体的交易规则进行制定,并且有时候也会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制度或交易规则的改革等重要信息。因此他们也该按照某些规定来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   在时间上,信息披露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信息披露,是一个不断持续的过程。从国外发达国家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可以看出,证券市场的产生是股份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要想广大的人民群众都支持股份制改革,就必须让持股人有一定权利,使其在规定范围内可随时变更其股份份额,这样才能实现资金规模化带来的效益。   信息披露具有强制性。相关市场主体定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是法定义务,披露者无变更所要披露信息的权利[3]。站在发行证券角度,要筹资的证券发行人和要融资的证券投资人之间是契约关系,主要方面是证券发行人应严格遵守招募说明书里面关于对相关事项的承诺,依法披露公司在持续营业阶段中的有关信息,次要方面是证券投资者,其最主要的在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证券发行人的强制义务,即必须及时披露相关重要信息。即使是在证券发行阶段也有明确的法律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履行披露义务,其具体体现是发行人在制定招募说明书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及格式,以此为基准发行人只有有限的自主权,主要是发行人一旦披露信息就没有改变的权力了。当然这些披露的信息都是在发行人和投资者双方同意后,在法律范围内做出的强制性要求,此要求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切身利益,而不是简单的由两者协商确定。此外双方必须保证其提供信息都是真实、准确及完整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单向的[4]。在法律上的最主要的特点:单向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信息披露人仅仅承担着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投资者没有义务,仅有权利获得信息。而无论是在证券发行、交易阶段,证券发行人及其他特定条件下的披露主体只需承担披露义务,没有权利。不管是真实的还是潜在的投资者,都有权要求披露主体提供相关的披露信息材料。在我国,还没有形成股票市场产权制度;而对股票发行规模控制方法存在着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致使我国上市公司行政特许极为严重;证券市场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证券交易所地方化问题突出,究其根本是制度性缺陷,它严重限制了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平稳、快速发展,造成了不规范的信息披露,直接导致市场内经常发生尔虞我诈,内幕交易及操作市场等问题,扩大了市场风险来源,严重阻碍了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为其设置了重重阻力。   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建立时间相对较短,但其发展很快甚至过热,目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市场规范化程度不高,主要在上市企业进行信息披露过程中得到详细体现。目前,虽然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还算完善,但由于相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同时这些问题也表明证券法律法规相关体系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够,同时也降低了投资者收益,进一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站在目前我国市场运作角度看,存在于信息披露中的问题还有以下几点:   1.公司公开的不完整内容   公司信息的公开应依完整、全面为原则。完整性原则即充分性原则,它为了能够保证证券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意识判断,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在性质和数量上都有要求。公司必须公开全部信息,不能对信息进行保留。基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在信息公开时的数量必须要满足法律有关规定;二是法律允许不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得任意扩大。所谓全面性是指上市公司必须把全面资料并且不得故意隐瞒或者重大遗漏提供给证券投资人以供其判断证券投资价值。全面性标准要求公开的信息首先是重大信息,即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其次在信息公开的数量上必须使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判断依据。   2.公司公开的虚假内容   信息披露应以真实性为首要原则,信息的真实性强调发行人对市场发出的信息要务必真实且客观,且必须遵循一致性原则,即:必须保证所要披露的信息和客观事实对应,此外发行人还要对重要事件的披露信息和与财务有关的会计资料真实性负责。在场外交易市场上有些公司公开的信息内容严重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真实性要求公司对外公开的所有资料必须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信息的公开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对投资者进行欺骗、不能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主要包括两点:第一,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在公司的持续经营管理期间发生的,是客观的事实。第二,公司公开的信息必须与发生的客观事实一致。它要求无论是通过书面文件还是口头陈述,也无论是借助语言形式或行动方式,也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披露的信息应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或以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与意见为基础的、以客观事实的方式再现或者反映真实状态。   3.公司公开的不及时内容#p#分页标题#e#   及时性原则有两个含义:第一,定期报告必须按照其法定时间,不得故意拖延;第二,必须及时上报重要事实,如果原来的信息有了实质性改变,那么信息披露责任人必须第一时间更改这些信息,这是为了使得证券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是最真实有效的。时效性存在于任何信息中,一旦信息过去或者不全,都会对相关人员造成损失。所以,信息披露应因时间而议,时间不同,披露的信息不同。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3

关键词:管理者过度自信;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企业治理

1引言

内部控制作为企业治理的核心部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市场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也愈发认识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希望通过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来推动企业内部运营的规范化发展。然而,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内部控制信息质量整体上还不高,探索管理者过度自信这一个人特征对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具体现实意义包括:(1)能够使信息更透明化,促进市场规范化发展。(2)有利于投资者准确解读管理者的企业相关信息,做出正确投资。(3)优化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体系运作,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分为企业外部和企业内部两方面,而又以物的因素研究居多。然而相关研究结果却表明,一方面,作为企业的宏观决策者,毋庸置疑管理者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多重因素的存在,滋生了管理者盲目自信的心理。因此探索管理者过度自信对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具体理论意义包括:(1)拓展了对企业管理层的研究领域。(2)进一步丰富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因素。(3)使行为金融学的研究社会化,更贴切生活。基于以上现实意义以及理论意义,本文就从管理者过度自信这一人为因素出发,分析其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联系,研究其对内部控制信息的影响。

2管理者过度自信概述

2.1管理者过度自信出现的原因及其主要特征

导致管理者身上出现过度自信这一个人特征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管理者对于知识和自身能力的过高估计。当管理者获得的信息越来越多时,他们往往认为自己对问题的把握也越来越强,甚至认为自己已经掌握了未来发展的趋势。因此,当管理者过于相信他们的能力时,他们往往会做出偏离理性的决策。第二,管理者对结果的控制幻觉。管理者常常认为自己可以很好地把握那些不可控的因素,在自己无法控制时,归结到外力因素,保持一种对未来的较高期望。当管理者身上出现过度自信这种个人特征时,往往会偏执地相信自己的判断,并习惯将决策成功的原因归结于自身的能力、经验等主观因素,而忽略其余外在客观因素的影响。近年来相关学者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出发,愈来愈认识到管理者并非完全理性人,而是有限理性人,因此常常会做出非理性的行为选择。

2.2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指标

关于衡量管理者过度自信的指标,当前学者主要选取了一些替代变量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媒体评价、管理者个人特征、管理者相对薪酬、管理者持股变化情况、企业并购频率、企业宏观指数、消费者情绪指数、盈利预测偏差等等。

3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关系机理分析

3.1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管理者的角色

现有研究表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往往受到管理者行为选择的影响。管理者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者以及各项资源的重要整合者,他们的每一项决策无疑都会影响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管理者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

3.2企业过度自信管理者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动机

一方面,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存在,导致企业的管理者往往追求的不是企业整体的利益而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只有感受到信息披露带来的激励收益,他们才有动力去披露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通过披露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信息向投资者传递企业运营良好的信号,将会增加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从而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也就是说“利润最大化”原则是企业过度自信管理者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重要动机之一。

3.3过度自信管理者对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分析

3.3.1管理者过度自信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负相关

由于管理者承担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和执行的主要责任,因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必然离不开管理者这一要素。抛开管理层这个层面,很多普通人有时也会出现这个心理。而对于过度自信的管理者而言,他们不过是认为自己更有能力统筹整个企业的全局,从而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更容易偏离企业的社会目标而已。也就是说,管理者过度自信(非理性)程度越高,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也就越差,那么企业价值最大化实现也会越困难。

3.3.2国有企业中的负相关性更显著

由于国有企业对管理层的监督力度不大,再加上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不完善,所以导致国有企业的过度自信管理者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缺陷认知不准确,这往往成为他们极容易低估风险,进而降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的导火索。

3.3.3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负相关性更显著

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阶段受到的不确定干扰因素较多,并且整个周期相对较长,为了获得利益相关者长期的资金支持,必须格外重视企业在外的声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管理者过度自信的心理,从而低估项目风险,降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

3.3.4大企业中的负相关性更显著

由于大规模企业相较于中小企业涉猎范围更广,规模更庞大,因此管理者更容易有自己在企业中担任着重要的角色的错觉,进而产生过度自信的心理,忽视内部控制缺陷,降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

4关于解决管理者过度自信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的对策

4.1构建管理者的素质建设体制

建立管理层任期机制,让管理者真正融入企业这个大家庭中来。同时,对管理者进行定期的有针对性的心理培训,让管理者时刻对自己、对企业保持清醒的认识,减小管理者产生过度自信心理的可能性。

4.2推进内部控制人文环境的建设

在企业内部营造相互尊重、相互肯定的氛围,不管处于什么阶层,都凭借实力说话,让管理者认识到每个员工的价值,而不仅仅囿于对自身能力的过分肯定。

4.3加大对内部控制披露行为的监管力度

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内部审查机制,使其能够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者由于过度自信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行为。

4.4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

法律具有规范和制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规定几乎找不到,制定或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利用法律的强制性,明确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体即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惩戒管理者由于过度自信降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行为显得尤为必要。

5结语

良好的内部控制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社会目标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也越来越受到相关学者的广泛关注。本文从管理者有限理性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拥有过度自信这一个人特征的管理者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机理,发现在企业实际生产运营过程中,过度自信的管理者更容易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时进行行为选择,即高估自身的能力,低估运行过程中实际存在的问题,从而采取一些非理性的行动,且这种负相关性在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大规模企业中尤为显著。针对此现象,本文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引起企业对管理者个人特征的关注,进而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并最终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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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范文4

关键词:低碳经济经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进入

21世纪后节能环保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潮流和趋势,近几年“低碳经济”在各行各业的应用十分广泛,因此,很多企业为了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获得可持续发展,就积极发挥低碳经济的优势。对企业经营管理而言,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至关重要,企业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就是对其经营进行监督,充分披露环境会计信息能够让企业明确自身责任,充分发挥其职责功能和优势。当前,国家越来越重视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和质量,并逐渐加强审计企业会计信息监管机构审核力度。在当前低碳经济环境下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一、企业低碳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一)满足企业经营、风险分析的需求。一直以来,关于传统会计的研究都是学术界研究的主流和重点,但针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受到我国计划经济的影响,对会计信息披露不够重视,只需要向上级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即可。我国经济制度的变化使得企业所有制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企业信息需求也发生了相应变化,这些变化要求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有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不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造成少部分人掌握关键信息,使得会计信息不对称。我国上市公司在早期发展中采取选择性披露方式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绝大多数的公司是自愿性披露的,所以在披露过程中会尽量掩盖企业盈利或是亏损的行为,有些公司甚至利用内幕交易来谋取私利。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受到我国传统会计的影响,信息披露不及时造成的局面。随着低碳经济概念的提出,传统会计信息披露也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是社会环境发生变化导致经济形式发生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对企业信息披露内容有更高的要求,尤其是真实性层面上,它要求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本、效益等。而当前很多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无法真实反映出企业生产经营对环境带来的影响,也就是企业在成本核算时,必须要将环境成本纳入消耗成本这一范围之中,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本和效益。在企业负债总额中加入环境影响形成的环保负债额,只有这样计算出来的资产负债率才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企业真实水平,结合企业经营来判断企业财务状况是否处于优质水平。

(二)满足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评定的需求。随着低碳经济逐渐深入发展,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公众都对低碳经济十分关注。因此,我国学者也提出政府设定低碳信息披露奖励的观点,也就是对企业在低碳信息披露中表现突出的给予优惠和支持。让更多的企业认识到低碳信息披露的作用,并且能够更好的传递低碳信息披露的价值。由于受到传统会计披露思维的影响,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借鉴了信息不对称理论等等相关理论。低碳会计信息披露最大的优势体现在能够传播有效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减少资源浪费,为社会资源配置贡献力量。从上述分析中了解得知,低碳经济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使得企业在投入层面上加大力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信息持有人掌握的信息或多或少都存在非对称、不完全的特点。随着市场竞争逐渐变得激烈给企业生存发展带来较大的压力,若是企业将低碳支出作为企业发展重心,必然会增加企业成本,削弱企业市场竞争力,因此,很多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忽视低碳问题。结合上述分析,只有政府加大低碳管理和惩治的力度才能降低低碳问题影响,具体做法可通过借助自身优势,借助环境资料信息以及使用者身份来完善低碳信息政策制定,虽然低碳信息给企业带来的效益不是很明显,因此,很多企业在利益驱动下不重视低碳信息,使得企业低碳信息披露水平较低。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正在加强低碳环境会计信息发展力度,由于我国环境会计理论研究表象化,企业环境意识薄弱,因此,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对企业经营发展而言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当前低碳经济逐渐深入发展背景下,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改变有助于企业更好的经营。

二、低碳经济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一)对低碳经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认识不足。当前,我国很多企业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认识不足,尤其是在当前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完全无法达到信息披露的要求。会计信息披露也可看作是企业针对委托方做出的社会责任履行等具体情况的汇总和报告。由于传统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较少,绿色会计的发展使得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增多,此外,会计信息汇报范围有相应拓展,变化最大的就是企业对于责任履行状况的汇报需要将环境责任纳入到信息披露范围之中。环境的变化对企业信息汇报内容带来一定影响,与此同时,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也有更高要求,很多企业对低碳经济局限性认知导致企业对低碳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理性认识。

(二)对低碳经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意识淡薄。在低碳经济深入发展背景下,很多经济活动参与者和部门将会计信息纳入到衡量企业经济行为标准之中。企业低碳经济行为可以看作是企业碳排放量,这也是政府相关部门重点监管的内容之一,另外,也就是消费者了解企业低碳产品的渠道。我国企业为了追求效益,通常不会主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尤其是一些化工企业,由于污染性较大,会计信息披露往往给企业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很少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此外,甚至一些被要求披露的上市公司由于环境污染严重超标,对会计信息进行粉饰,使得会计信息披露失真。

(三)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由于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很多公司都被政府强制停止经营,一方面由于企业自身经营缺乏社会责任感,未建立完善的发展机制,企业自觉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意识较低,长此以往使得企业形成恶性循环。另一方面,不是每一个企业对会计信息披露有较高的觉悟,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忽视会计信息披露的功能,这也是我国大部分企业都存在的问题。对于很多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布也就是受到政府或者是其他因素影响,并不是完全出于自愿目的来履行社会报告责任这一行为。

(四)信息披露方式单一,企业缺乏专业人才。当前,我国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基本上采用的就是文字叙述的方式。而会计信息披露的报告内容仅仅只有文字叙述,从某种层面上而言,它不能满足公众基本信息获得,作为企业综合情况的授权责任报告书量化信息的缺乏不能从整体上反馈企业真实生产经营活动。不仅如此,还有很多企业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经营管理者不重视使得信息披露随意性较强,从企业未来发展规划中就能看出企业不重视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还有很多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每一年都不一样,信息不连贯直接削弱了企业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使得会计信息披露不具备参考价值。在当前低碳经济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的难度和复杂度有所提高,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法与传统会计信息披露方法存在较大的差别,而我国关于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仍然以传统会计为主,使得我国关于环境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不足。结合我国目前发展国情,针对于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专业人才较少,整体素质较低,尤其是缺乏综合体系建构。

三、加强我国低碳经济条件下企业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增大低碳经济下会计信息披露。宣传和教育力度通过增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来提高社会公众对低碳经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认知,从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低碳经济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会计问题,也是一个综合性问题,它包括了企业面临的复杂环境问题与社会问题,低碳经济下会计信息披露意识的提升能更好实现我国经济发展目标,同时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过程中,需要综合考究企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为了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需要引进先进技术,提高生产设备绿色利用率,此外,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视。通过广泛性宣传活动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为低碳经济会计信息披露打下坚实思想基础。

(二)加强我国低碳经济条件下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手段被强制要求实施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称为管制手段。在管理制度基础上,通过采取强制性管理措施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自觉性。会计信息披露自觉性往往是建立在自律性基础之上,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意识增强,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自律性也相应提高,只有规范我国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才能更好推动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更好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我国低碳经济条件下。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结合会计法律法规核心内容来规范实施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十分必要。在低碳经济环境下,补充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审核标准,并减少实质性审核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而言至关重要,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能够让企业紧跟时展步伐,让会计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作用最大化的发挥出来。另外,企业需要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通过正确定位目标来保护投资者权利,优化和实现企业资源配置。从不同层面制定出来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能更好规范企业经营生产,帮助企业更好发挥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有效促进企业内外治理结构合理形成,实现企业一开始就制定的目标。

(四)改进会计信息披露方式,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为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基于当前低碳经济环境背景,对会计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改进,针对当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足之处,可以将法人核算单位作为其主体,并采用电子版信息报告方式,便于企业能够迅速将其上传到专门管理机构当中,以此形成一个全面的、广覆盖的会计信息检索网络。会计信息披露时效性对公众接受信息有一定的影响,为了让公众能够及时获取信息,就需要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性,从而为会计信息需求者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我国证券市场会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和8月31日之前公布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这一年度的中期报告,这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供了具体会计信息披露时间。然而,由于这一规范时间的限制性使得企业提供会计信息数据都是经过筛选和整理,为了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性,需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作用,具体通过网络联机方式对会计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分析,让社会公众所了解的会计信息是真实有效的。

(五)加强低碳环境会计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由于深受我国社会经济制度变革的影响,在当前低碳经济环境下,加强会计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在建设会计专业人才队伍过程中需要时刻关注社会经济市场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根据社会环境制度的调整来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在当前经济环境下,通过逐步落实企业会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和加强会计专业人才的水平与职业素养,只有通过提高会计专业人才信息披露能力,才能让企业从传统会计信息披露过渡到低碳会计信息披露。为了提高环境会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高校可以开设相关的专业,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岗位提供人才。另外,可通过相关教育活动来提升会计专业人才知识业务水平,提高会计人员的环境会计技术、方法、会计信息披露的能力,从而为低碳环境下会计信息披露提供基础保障。

四、结束语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5

(一)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经济学分析

1.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最早由乔治•阿克尔洛夫提出,其在1970年发表《柠檬市场:质量部确定性与市场机制》论文,用以说明相关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不对称分布对交易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效率所产生的重要影响。20世纪70年代,该理论被其他学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和迈克尔•斯彭斯引入金融市场领域,用于研究不完全信息对资本市场(特别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制约,从而开创了一门新兴的经济学分支学科———信息经济学。信息不对称指的是一些市场参与者拥有而另一些市场参与者不拥有的信息。在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份额较多的投资者比普通投资者知道更多关于基金的情况,相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在获取信息上处于强势地位。这种不对称有导致内幕交易、欺诈行为发生的可能。进而加剧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机会行为主义的发生。逆向选择指资源得不到最优配置,遭到浪费;风险道德指企业经理人员为了自身的效用而做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而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减小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2.博弈论

在古典经济学中,个人的决策是指,在给定一个价格参数和收入的条件下,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他既不考虑自己的选择对别人的影响,也不考虑别人的选择对自己的影响。但是,事实上,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与决策是互相影响的,就好比下棋一样。针对人们之间这种相互影响的对策行为所进行的研究,称为博弈论。博弈论更加注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因而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分析方法。在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以下原因会减少信息的披露。一是披露越多越频繁,成本越高;二是强制披露会使得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公之于众。相对于投资者来讲,信息披露的内容是越多越好,可以使其更加全面了解基金信息,做出最优的选择。在个人利益看似最大化的情况下,将产生以下悲剧:一是从信息披露义务人角度来看,披露内容不全面、不及时,将导致自身优良业绩无法被公众及时知悉,也将导致投资者因为无法辨别基金的优良而乱投资或不投资,使得基金行业萎缩。二是从投资者角度来看,信息披露内容事无巨细,将导致单个基金投资秘密泄露,也将导致披露成本上升,使得投资者收益降低。解决这个“囚徒困境”,需要进一步规范基金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才能使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理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在多少情况下最大程度地保护着投资者的利益,保障着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是每个国家证券监管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一项重要的证券监管制度。

1.投资者权利保障

信息披露制度是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正是信息披露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为保护投资人及相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本办法。”可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立法的目的。投资者购买基金的目的在于获得基金的增值收益。基金信息的公开披露,对于投资者具有公示信赖的利益,基于这种信任而作出决策。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与基金之间的桥梁,让投资者更加全面、清楚地了解基金的走向。但是,基金管理人作为信息披露最主要的义务人,有优于一般投资者的地位。这使得基金管理人容易形成信息垄断,虚假信息,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这与投资者购买基金的初衷相违背。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弥补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同时,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使得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2.基金市场有效监管手段

基金市场在本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基金市场的运转过程就是一个信息处理的过程。由此可见,信息在整个基金市场运行过程中起着核心作用。不仅如此,信息失灵又往往直接导致基金市场的失灵,因此,对基金信息的监管成为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从监管的角度看,维护基金信息的公开性、公平性以及提高基金信息的有效性,是确保投资者的信息、合法权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所在。因此,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在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基金披露信息包括:基金募集信息、基金运行信息和临时信息。这些信息都要按照法定的时间和形式进行披露。我国法律《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也规定,应将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进行披露。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失灵的情况下,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能保障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原则

基金信息披露原则是规定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形式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基金信息披露立足于服务投资者,既是强制性要求,又要体现披露义务人的诚信;既要满足市场各方需求,又要提高信息披露效率,降低披露成本。因此,必须正确确立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简单与详尽的关系,市场需求信息和监管需求信息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各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归纳起来,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有以下原则:

1.信息披露内容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真实性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所有信息必须做到准确无误。准确性要求披露信息时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误导投资者,不能产生歧义。完整性要求各种影响基金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予以全面披露,包括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2.信息披露时间上的及时性。及时性要求披露的内容具有现实性。首先,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以最快的速度披露其信息,即公司经营和财务发生变化后,应立即向社会公众披露其变更状况。其次,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一直保持最新的状态,不能给社会公众过时和陈旧的信息。3.信息披露形式上的规范性、公开性。规范性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相关法规所规定的对不同性质信息的公共标准。公开性要求信息应当向公众展示,被公众知悉。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现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性规则等四个层次:国家法律: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对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作了整体性的规定,其中第七章规定了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和披露信息的原则、内容、时间和禁止行为作了具体规定。部门规章: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细化,并对各种基金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事务管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规范性文件:《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前者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等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作了具体规定。后者主要对基金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计算、会计报表附注以及投资组合构成作出了具体规定。自律性规则:我国有两所证券交易所,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深交所为了规范证券交易各自出台了适合自己交易所的规则。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应遵守该所的业务交易规则。从整体来看,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基金市场高效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金信息披露不及时

根据我国《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8~20条规定:基金的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公布,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法律已经给予信息披露义务人很长一段滞后期。法律规定的宽松加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拖沓,这严重影响信息的时效性,不利于投资人跟踪了解基金的投资动向,滞后的信息甚至会对市场产生误导。

2.基金信息披露不充分

基金信息披露完整性要求,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均应得到披露。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方面进行周密、全面、充分的揭示,不仅要披露对基金管理人有利的信息,更要披露对基金管理人不利的信息,例如潜在或现实风险,不能有所遗漏。实践中,基金管理人为了吸引投资者和减少基金持有人的赎回,在信息披露中逃避对负面相关信息的披露。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使投资者无法全面、完整地了解和掌握基金的信息,从而作出最优决策。

3.基金信息内容繁琐

基金信息披露的简明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从内容到使用术语上都应当尽量做到浅显易懂,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方便普通投资者了解信息。在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其中,对于招募说明书正文的规定没有变化,略有变化的是,此次规定首次提出基金公司要编制和披露说明书的摘要。此次规定似乎克服了内容繁琐、重点不突出的缺点。但细细分析,招募说明书摘要中还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等17项内容,摘要的篇幅还是很长,字数仍达到万余字。而且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费用概览等重要内容置于篇后,没有解决披露信息内容繁琐的缺点。

4.基金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全面

基金关联交易指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它既可能产生正面效益,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关联方信息了解比较充分,一方面可以节约谈判资本;另一方面可能以自身的优势,损害不知情的第三方。目前,我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对关联交易的主体缺乏明确性界定。如何确定关联交易的主体决定了一国法律对关联交易规制的广度和深度。《证券投资基金法》对何为“有厉害关系的公司”缺乏明确的规定。(2)对于关联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交易缺乏科学的分类。《证券投资基金法》仅列举了几种具体的关联交易形式,并规定了相应的禁止措施,但相关的条款刚性太强,不易做灵活处理。(3)立法不系统。我国证券基金相关的法律规范虽然重视基金运行的信息披露,但其中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却交由具体的基金合同规定。对于关联交易的内容也散见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中。立法层次较低,完整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形成。

三、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议

我国证券基金业在信息披露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是防止违规事件发生的最佳防火墙。针对上一章节提出的四个问题,对应提出相关完善的建议如下:

(一)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正如前文所述的现状中,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在及时性方面还做得很不够,存在着许多问题。反思这些问题所在,我们应在以下方面作出重要改进:目前我国监管部门要求半年后45日之内更新的招募书,这一时间可以缩短。比如在半年后的30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缩短年报、半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基金在报告期内的情况公告给投资者。监管部门要求6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15日内完成季度报告,披露时间过长,严重影响了信息的时效性。所以应该缩短这些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披露月度报告和周报告,增加定期报告的披露频率。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会公布基金的月度情况,但是我国监管法规对此没有要求,基金公司也就避繁就简。增加月报或周报,是完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基金公司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接轨的必要条件。

(二)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的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缺失在于内控机制的不健全,影响了信息披露的质量。内部权利不平衡是指,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管的不严和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管的缺失。在实践中,一方面,基金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利润来源,而基金托管人又由基金管理人选定,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可能迁就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这种监督功能往往因为基金托管人的利益衡量而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主要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来进行,由于存在基金持有人人数过多、分布分散等现实问题,很难召开持有人大会;大量小的投资者往往只关心基金收益,对基金没有主动监管的自觉性。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基金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缺乏监督而信息披露不充分。针对以上提出来的两点原因,要从内部解决权力制约的不平衡问题。一方面,基金托管人不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来选任,而应当由投资者选任。另一方面,需要调动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监督的积极性。可以像网上购物的评价机制一样,不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的多少,只要购买了某种基金,就有权利对该种基金的信用、真实度、完整性进行打分评价。

(三)简化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虽然我国通过编制招募说明书的摘要,试图简化信息披露的内容,但是,如前所述,内容繁琐和重点不突出的问题依旧存在。在内容编制形式这一方面,要善于借鉴国外基金信息披露的经验,使投资者能了解关键和重点信息。以美国开放式基金为例,它的信息披露分为法定公开说明书和附加信息部分。一是法定公开说明书,主要包括:投资报酬与风险、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基金的管理与组织以及基金的重点财务信息等影响投资决策的关键内容。二是附加信息,一些对投资者决策没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被列入附加信息中,而附加信息只有在投资人要求时才会提供,但对附加信息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美国的信息披露方式既重点突出,又内容全面,为我国提供了信息披露改进的方向。风险提示、基金名称、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的投资方向、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奋勇概览等内容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放在信息披露的摘要中,并用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出来。这样不仅给投资者更清楚地了解基金,而且不影响基金的全面信息披露。

(四)规范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能节约基金公司信息披露的成本,同时又能对关联交易实施重点监管,可以将关联交易进行分类披露:不重要的关联交易,无需进行披露;重要的关联交易,需要立即公告;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不仅需要立即公告,而且需要获得股东的批准。同时,应对“重要”、“特别重要”给予明确定义,设立不同的标准。建立具体的衡量标准和相关法条的解读既可以使模糊的概念更加清晰,也可以增强实践中的操作性。《证券投资基金法》是我国基金业的母法,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立法层次最高的国家法律。该法缺少关于基金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的规定,实在是一个遗憾。由于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规模较大的机构投资者,其投资行为会对市场产生不小的影响,其重仓持有的股份往往在市场上被重点关注。因而,我国应对关联交易予以重视,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明确规定出来。这样以强行法的方式代替契约的方式规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其法律效力将大大提高,对基金管理人形成应有的威慑力,最终更有效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四、结语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6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信息披露

0引言

会计部门是企业财务信息的提供者,投资者、债权人等是企业财务信息的使用者。财务信息披露是指企业以报表、说明、附注等形式组成公开报告,向信息使用者提供重要会计信息,使后者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有据可依,避免盲目投资。除此之外,严格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也可以有效防止企业传播虚假信息。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进行研究,可以发现现阶段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并以此改善投资环境,规范上市公司行为。

1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现状

从市场经济和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根据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对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进行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因此,对广大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是投资者最直接、最主要的信息来源。投资者通过这些财务信息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投资决策[1]。所有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具有真实性、及时性的财务信息。这对我国资本市场及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部分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真实业绩、最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1.1财务会计信息失真

财务会计信息是股价变动的基础。一些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信息上弄虚作假,以达到各种目的。有关政策明确规定:连续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到10%的上市公司将失去配股资格;连续2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特别处理;连续3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停牌。在这一背景下,一些上市公司不顾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为保住配股资格和不被特别处理,粉饰财务会计信息,骗取配股资格。更有甚者与投资机构相互勾结,欺骗中小投资者,故意制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美化利润,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声誉,给中小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1.2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原则上,上市公司应在法定时间内及时披露财务信息,当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时,也应及时向社会公告。但目前,部分上市公司未按法定时间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甚至故意违反该项规定,对于公司已经发生的收购、兼并、重大债务纠纷,以及股权转让等重要财务会计信息不及时公布;当发生招股书中的募集资金投向已经发生了变化,或者投资项目已经超出原来的投资进度范围等情况时,也不及时予以披露。由于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给中小投资者带来误导,加剧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1.3财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全面

有些上市公司对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流于形式,只注重一般项目的披露,回避负面消息。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及其变动等均未完全披露。特别是股息的发放和股票的派息,没有明确的时间,使大多数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

2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形成的原因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造成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出现问题的原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2]。

2.1主观因素

2.1.1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虚夸和虚假宣传

为取得配股资格、提高股票价格,编造财务务会计信息。我国上市公司针对成本内容的信息披露会使竞争对手获取关键信息,导致企业失去竞争优势;而信息披露失真会给投资者和企业带来更大损失。此外,上市公司的业绩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利益,如果公司业绩不佳或下降,会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而与此直接相关的利益主要有公司的股价和融资能力。这通常会使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回避信息披露的要求,并且不在其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财务数据中披露公司实际业绩状况。

2.1.2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

若无利益驱动,公司财务人员会严格遵守会计准则,业绩数据与披露的财务信息也不会有太大差异。尽管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会计的内容和程序,但由于企业主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许多企业采取断章取义、各取所需的“有用主义手段”,随意篡改会计数据,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受局部或短期利益驱动,为追求不正当经济利益,在会计核算中任意调整利润,损害国家、投资者和社会利益。

2.2客观因素

2.2.1证券监管机制不健全

目前的法律法规存在对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力度不够、监管职责不清等问题,使一些上市公司有机可乘。

2.2.2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约束的法律、规范、制度不健全、不科学,存在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等问题。导致上市公司违规后被查处的可能性不高,与违规操作获得的利益相比,成本较低。

2.2.3注册会计师专业及职业道德水平不高

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是造成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问题的主要因素。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我国现有注册会计师队伍中,有些注册会计师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时极不负责任,甚至与上市公司联手误导中小投资者,不仅给中小投资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

2.2.4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信息为考虑年初数据更正因素

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信息与业绩差异较大可能与披露时间有关。审计人员经常按照公司约定的披露时间即4月末开始进场审计,而会计师一般会在2、3月才被安排进场审计,因此,1月末和2月末披露的业绩预告数据通常与实际业绩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3解决财务报告披露存在的问题的建议和方法

3.1上市公司角度

3.1.1内部治理结构调整

调整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对改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完善的制度约束公司管理层的行为,避免财务信息在收集、整理、审计、披露等环节受主观因素影响而失去真实性。合理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一方面可以从根本上规避因内部结构因素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健全,另一方面可以使公司获得持续发展的环境,规避风险。此外,对于上市公司年报等信息,可以根据不同内容进行分类监管,建立网络会计信息数据库,以此规范上市公司行为。

3.1.2优化内部审查

优化公司审计结构有利于审查部门的建设和优质会计信息的产出。可以从加强内部审查机构管理体系入手,加强领导管理力度和审查人员的责任意识,从根本上促使内部审查发挥更有效的作用。此外,要加强审查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是审计工作的核心问题,审计人员也应保持专业态度,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开展工作,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客观。合格的内部审查是企业完善财务管理的关键,不仅可以提高财务信息在决策过程中的参考性,也可以防止在接受外部审查或质疑时出现严重后果。

3.2外部制度环境的解决措施

3.2.1建立健全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中介机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提供主体和信息需求者力量平衡的结果,完善和构造对称信息的主体是信息中介即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合格的信息中介是制度的实施者,也是制度有效性的保障。规范管理信息中介机构的措施有:第一,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第二,完善和规范信息中介机构的信息获取手段、业务能力和工作方式,形成有效的信息供给约束;第三,强化信息中介风险意识,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审计程序,维护良好的职业道德。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善,相关部门应尽可能发挥指引和规范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根据上市公司的特点,及时制定适当的披露政策,积极借鉴先进经验,明确法律责任,加强对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的行为的追究问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应符合监管和投资者需求,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对其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有直观的判断,投资者可以对会计信息进行最大程度的了解和利用,从而使信息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2.2在披露方式上实现“三个结合”

(1)数字统计报告与文字描述报告结合。因财务信息利率无法完全量化,因此仅以统计报告的形式表达非财务信息难以全面揭露真相[3]。大部分财务信息以文字描述为主,提供必要的数据统计是增加信息可读性的有效方法。(2)定期披露和适时披露结合。定期披露常见的有年报、半年报、季度报等,其中包括企业的经营情况、当期财务数据等;适时披露即在重大事件发生时,结合财务信息发生变化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两种方式结合,可以使投资者了解公司运营方向和成长性,也不会错过重大事件对公司运营造成的影响,更有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3)主动披露与互动披露结合。传统信息披露模式中,财务信息由企业主动披露这一方式本身隐含缺陷,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与信息接收者希望获得的信息往往不一致,从而导致“垃圾信息”过多。互动披露是建立在公司与信息接收者之间的交互方式。用户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向公司提出信息需求申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信息。随着技术的发展,交互性信息披露方式不仅能实现信息按需披露,还能节省披露成本,是未来信息披露的主要途径。

3.2.3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和违规披露信息的处罚力度

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各类媒体、中介机构、专家学者等社会资源,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掩盖或歪曲重要信息的行为予以重罚,对违法乱纪者起到震慑作用。如建立社会公众举报、监督机制,设置投诉电话等,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的力量,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和曝光。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各证券监管机构的权限。证券交易所要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严惩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尤其是提供虚假信息或重大遗漏的上市公司。利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摘牌等手段。严重时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确保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

4结语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7

(一)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企业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等信息及资料向法定主体报告(上市公司要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1]。它既包括企业成立时的披露规范,也包括经营后的持续信息披露规范。

(二)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1、对会计信息审核的规范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是对我国外部审计进行规范的最高法律。对审计执业进行规范的主要是财政部的一系列的独立审计规范体系,如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执业准则、独立审计道德规范、会计师事物所资格认定和业务规范等。这些准则既是注册会计室执业的法宝,也是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纠纷的利剑。

2、对会计信息传播的规范制度

《证券法》、《公司法》以及证监会的四百多条规章都有对会计信息传播的规范。其中,最详细的应属于1993年6月12日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媒体、方式、文字、格式、内容、时间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公司应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中自行选择至少一家披露信息,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得干预。公司除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2005年10月27日第十次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证券法》的实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具有重大影响。首先,《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符合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原则,对此,法律从发行核准、承销商职责和其他中介机构责任以及有关当事方违规罚则等方面设定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完整性要求,有助于投资人及时全面获得上市公司信息,并就此对上市公司股票价值作出评估,减少投资风险。其次,《证券法》突出了持续信息公开、内幕交易禁止和操纵禁止等条款。从持续信息公开看,《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持续会计信息披露、公司重大事件及其公告等给出了严格而清晰的规范。这些规定,加上交易所股价异常波动临时停牌规则等,使得有关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和完整地传递给证券投资人。对于禁止的交易行为,《证券法》不仅明确、清晰地定义了内幕人员和内幕信息,而且也明确界定了操纵与欺诈行为及其罚则。禁止内幕交易、操纵与欺诈,对于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和公正,使信息及时传递到全体投资人,保护投资人利益,有重要意义。

3、对会计信息使用的规定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规章制度,从而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备的信息披露体系。在证券监管的部门规章中,纳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体系的规章制度也是件数和字数最多的分门类的规章制度之一。目前实施的十五号内容与格式准则所规范的依次是: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配股说明书、股份变动报告、法律意见书、股票上市公告书、验证笔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对会计信息使用的法律规定,也散布在各种法规中。如《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由于使用者的不当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与会计师事务所无关。证券法、公司法、企业法、工商部门规章、财政部门规章、审计法、税法等都要求法定信息使用者或定向传播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扼守职业道德,对己知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保密[3]。法定信息使用者必须对自己所知道的企业信息进行保密,即使是上市公司,在它为对外公开信息之前,也必须严格保密。否则,责任人应被追究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总之,证券法、公司法、企业法、税法、注会法、会计法以及各个部门所这些法律的实施细则、规范条款等将是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制度。

4、目前我国的与衍生金融工具披露相关的主要文件

国际上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研究及所取得的成果为我国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研究与应用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等相关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衍生金融工具的品种还较少、交易规模还较小,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研究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和规范的制定与方面还显得十分落后。目前我国与衍生金融工具披露相关的主要规范有:2001年财政部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3年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4年银监会的《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为适应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快速发展,有必要对现有的准则和规范修改、补充和完善。

(三)会计信息披露的作用

1、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有助于企业目标的实现

会计信息反映一定时期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交易与事项,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同时有关企业未来经济发展状况的信息便于管理当局对未来企业经济活动进行预测、决策和控制,有效满足企业管理当局实施管理活动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实现企业目标。

2、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有助于履行企业受托责任

企业管理当局接受了所有者的资金资源,具有代他保管和运用这些资金和资源的权力,就应合理的运用这些资金和资源,完成所有者的托付。这种受托责任关系是决定现代企业成败的关键所在。会计信息的披露向投资者提供企业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维护了受托责任关系,捍卫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3、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有助于维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主要依据企业所提供的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的会计信息来评价投资风险和收益从而决定投资方向[4]。上市公司通过披露会计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以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为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我国股票市场建立至今不足二十年,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也只有十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尽管我国在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方面借鉴了很多国外的先进经验,从而使我国能在短短十年达到在国外经历相当长时间才能获得的成效,但是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市场,必然有着一定的中国特色。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史是一个将国际经验与国情相结合,逐渐探索,使之适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的历程。

(一) 会计信息披露规范逐步完善

目前,证监会不断修订和完善已有的信息披露体系,出台新的准则和规范,如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替代原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从而使得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规定更趋完善。在披露质量方面,中国证监会不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相继颁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严禁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等几个涉及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规定,并对多起违规事件做出了处理。与此同时,上海证交所和深圳证交所也更好地承担起信息披露一线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的事后审核工作。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

1992年11月,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我国成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同时还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前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后者是一个受证券委指导并授权全面监督检查与归口管理证券业务的政府执行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证券监管工作制度。它们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比较有效的管理。形成了初步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规范。初步形成了政府监管型的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框架,提高监管的效率,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逐步加强。

回顾几年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情况,从整体上看,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逐年提高。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披露要求更加具体,许多内容已与国际惯例接轨,并适应了上市公司在几个不同证券市场的披露要求;在定期报告的披露方面,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能够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年报准则和中报准则进行编制和披露,其内容也越来越详细,其真实性越来越来越可靠;在临时报告方面,上市公司披露其发生重大事件的意识也逐步加强。因此,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时,也越来越多地参考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方式和时间等,是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不过,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要受到会计准则的规范影响,因为没有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所作出的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再怎么完善,也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形成时间不长,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存在诸多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信息披露不及时在市公司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有多种:有些是遇到对本公司不利的消息时,故意隐瞒或延迟披露,有些是为内幕信息持有人创造内幕交易的条件,有些是出于对投资者利益的漠视,消极地不履行及时披露的义务。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要求,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发生对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情的事件时,应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及时向社会披露[5]。同时,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月度、季度、半年度等中期财务报告应当分别于会计期间中了后的6天、15天、60天内对外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了后4个月内对外披露[6]。而上市公司往往根据自身利益需要决定何时披露重大事件,如已经发生的重大资产收购、兼并、重组、重大债务纠纷以及股权转让等重要财务会计信息都不及时公布。造成信息的滞后,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同时也降低了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以及决策相关性,使得会计信息不能真正发挥其作为决策依据的基本作用。

(二)会计信息披露准确性差

很多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规避准确性要求,使用模糊术语;预测的准确度低,存在过分乐观估计的现象,有的上市公司公布的预测值与实际值相差几倍,或者盈利预测时只提供孤立的几个数字,而不提供完整的盈利预测报告;在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原来的业绩或盈利预测出现偏差时,没有及时公市预警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的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而不偏离甚至歪曲企业的经济活动。然而,不少上市公司出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上市,出于保住上市资格或者争取增配股资格或是出于经营者、大股东自身利益的考虑,虚假捏造信息,或篡改应予披露的事项,不同程度地夸大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经济实力和经营业绩,虚构利润,或人为缩小负债或亏损。制造不存在的经济增长点,误导投资者,损害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利益。例如,财政部2006年11月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显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薄弱。该公司集团本部2003年通过未充分抵销内部交易等方式,多计利润2.41亿元。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

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自己的声誉不受影响,在公开信息时,不少上市公司对应予以披露的信息不作完整的披露,对于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的会计信息大量甚至夸大披露,而对于其他不利于公司发展的负面信息则故意隐瞒,有的公司甚至对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不予披露,往往报喜不报忧,隐瞒对股价不利的事实。上市公司对于会计信息的不充分披露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股票投资者的投资利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上市公司往往是现行财务报告所提供的是历史交易信息,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的总结,这与使用者经济决策的相关性正在日益减少,这固然可以作为信息使用者判断和决策的依据,但以历史性信息为主的财务报告仍局限于历史数据及其相关说明,没有考虑信息使用者需要全面了解企业面临的机会和风险以及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需要,缺乏前瞻性的信息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决策对信息相关性的要求。比如,财政部2006年11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披露,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薄弱。部分下属子公司为达到融资和完成考核指标等目的,大量采用虚计收入、少计费用、不良资产巨额挂账等手段蓄意进行会计造假,导致报表虚盈实亏,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个别子公司甚至伪造文件骗取银行资金。经财政部调查,该公司集团本部2003年未充分抵销内部交易,多计利a财政部2006年11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披露,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内部控制薄弱。部分下属子公司为达到融资和完成考核指标等目的,大量采用虚计收入、少计费用、不良资产巨额挂账等手段蓄意进行会计造假,导致报表虚盈实亏,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个别子公司甚至伪造文件骗取银行资金。经财政部调查,该公司集团本部2003年未充分抵销内部交易,多计利

(四)忽视了对社会责任的披露

目前的会计信息报告主要侧重于反映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而忽视了企业的社会责任。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主张,人们对企业的评价不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经济效益方面,而是综合考虑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目前的财务报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方面几乎没有涉及,这就容易造成企业只重视经济效益。不重视社会效益。不符合社会长远发展的目标。

现行企业财务报告的服务主体主要是投资者和债权人。所披露的内容主要是与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投资和信贷决策相关的盈利能力与财务状况,在这些报表中不能反映企业对社会的真实贡献额,即企业所提供的增值额或增加值,更不能反映贡献额的分配状况[7]。在政治经济日趋民主化的今天,传统财务报告在这方面的不足之处日益凸现,货币资本的支配力逐渐减弱.人力、知识资本的贡献比例却日趋增长.这就要求财务报告要为这些信息使用者服务.政治经济民主化的趋势要求货币资本的支配者公布企业对社会的贡献额以及贡献额的分配,以利于社会对企业的监督。

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上市公司的内部分析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我国上市公司中大多数公司股本由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构成,从公司所有权结构来看,国家股一股独大的情形十分突出,由于国有股的独大,控股股东就是公司的“内部人”,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上市公司国家股与法人股所占比重较大,而这部分股不能上市流通,因此,证券市场上的价格波动小会影响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价格,这些大股东无须关注证券市场的价格渡动以及信息披露的有效与否,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绎营层就没有多少压力和动力披露中小投资者所迫切需要的信息,因为只要大股东不持异议,经营者就能保住职位和薪酬。

2、董事会形同虚设,监管机制失灵

我国上市公司大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国务院或各级政府部门任命。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管理人员基本重台或大而积交叉的现象十分严重,公司的董事会决策职能和经理层执行职能不能真正分离,董事会独立性难以体现。同时,内部董事占了绝大多数,这使得公司董事会监管机制基本失灵。

3、手段的不规范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载体主要为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还未建立类似的专用系统,也未能进行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化披露,因而影响了信息披露的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息披露的时滞与成本。

(二)从上市公司的外部分析

1、中介机构制度不健全,服务质量不高

上市公司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时,通常由董事会选择拟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然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实质上,会计师事务所是在接受股东的委托后对管理层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做出独立的鉴证。在董事会被大股东拄制、董事会和管理层成员高度重合的情况下,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使得审计人员不但不能成为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者,反而成为会计信息失真的帮凶。

2、会计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不高

现行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中,一些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低下,职业道德差,在出具财务会计报告时极不负责,与上市公司联手,往往误导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的一系列造假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外部就目前而言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和治理是否全部有效确实令广大公众投资者难以信赖。

3、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在对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我国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所谓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而没有对投资者的进行民事赔偿[8]。迄今为止,违反有关规定而欺骗上市,甚至上市后还继续造假欺骗股民的上市公司,已经多次被揭露,但并没有都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给予处理。

4、证券监督机制不健全

证券交易所作为政府的一线监管部门,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与证交所相比,证监会有更大的调查权和处罚权,应该比证交易更能发现真实性问题,但是鉴于中国证监会目前的人力和物力条件,以及面临着与交易所类似的专业上的障碍,也很难及时发现问题。注协有很好的专业力量,但起职权范围只限于检查日常工作。实际在监管问题上,各部门之间还缺少相互协调和配合,尤其是制度上形成的相互配合。

5、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体系薄弱、惩罚形式单一、力度不够

事后惩罚机制是确保会计准则执行质量的最后一剂良药。事后惩罚旨在威慑,使可能践踏会计准则的潜在行为者会因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而放弃,并惩罚已作为者。事后机制一旦薄弱,则践踏会计准则的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反而会鼓舞造假,使潜在造假者进行“造假博弈”的冲动,由动机上升为行动。而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落后、处罚力度不够、人员不足等现象。我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全国信息的审核主要是事后审核,而且审核的主要内容是信息披露文件本身。没有深究这些文件编制的基础是否真实,许多掺有大量水分的信息披露多次能够顺利过关也说明了这个问题。例如郑百文一案就可以说明证券机构的监督明显不到位。在1998年,华为会计师事务所就因郑百文账目混乱而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可是并没有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到1999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又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仍然没有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因此也就没有及时发现郑百文的虚假会计信息并进行处理,直至郑百文事发,许多投资者上当受骗才发现,但己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五、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

1、改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

为改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首先应积极引进机构投资者。引进机构投资者被视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办法之一。股权过度分散时,小股东便会搭便车。引进机构投资者后,股东对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对集中,这样,他们就有动力去搜集信息并监督经理人员,他们拥有足够的投票权对经理人员施加压力甚至通过权竞争和接管来罢免经理人员。其次,引入银行等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建立新型的银企关系。银行参与公司治理将会进一步提高公司运行的效率。由于银行在经济控制与监督中具有净成本优势和实施经济控制监督的信息成本优势,让银行介入公可治理有利于发挥监督和控制作用,有助于克服众多股票持有者“用脚投票”造成控制权虚置、普遍存在的问题与“内部人”控制问题[9]。

2、完善董事会功能,发挥独立董事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应该充分利用其特殊地位和职权,督促公司和管理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曩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首要的一个前提在于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只有独立董事独立后,才能确保公司董事会的独立,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可采取三个措施。第一,改造董事会结构,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第二,要对独立董事的报酬、素质、权责和标准进一步界定。除领取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接受公司其他任何咨询、顾问或补偿费,以保证独立董事在经济、人格和利益上的真正独立;第三,加快上市公司董事会内各委员会的建设工作,重点是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二)完善上市公司外部影响因素的对策

1、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专业知识是会计人员素质的特质,也是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最起码的从业知识,主要包括会计基础、财务管理、相关行业的会计理论以及行业财务制度、管理会计和会计电算化等。会计人员必须灵活运用会计专业相关基础知识和具备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以及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才能够胜任这一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否则,会计人员就不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顺利完成会计工作,甚至使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性、完整性。

2、加大其他会计法规建设,完善会计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较为完善的会计法规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确保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与完整,同时,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尽管如此,我国现行会计法规体系在监督和规范企业会计活动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尽快健全和完善以确保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完善会计法规体系应做到:继续加强《会计法》与其他经济法律的协调。发挥经济法律对规范会计行为的整体功效;推动会计改革的国际化步伐,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国际潮流的会计准则体系;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完善审计准则体系。

3、提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能力

中国证监会是市场的监督主体,其监管核心是信息披露,目标是要提高资本市场中信息的质量和数量,使之更有利于投资者决策,并且严厉的惩罚违规者,继而达到资源配置有效性的目标。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是否有力直接影响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如何更好地提高证监会和证交所的水平、效率,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是否沿着正确的轨道行进。因此,必须尽快加强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能力监管力度,严格执法。证券监管部门应及时修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处罚条例,加大处罚力度,对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行为的上市公司,给予严格的处罚,采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摘牌、停业等方式,严重的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三)创新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

1、加强无形资产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生产的品牌、报刊名等,引起成本无法明确区分。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10]。”目前允许进入财务报表表内的无形资产项目,仍限制在大家所熟悉的、可辨认的专利权、特许权、版权、著作权、商标、技术所有权等,而在知识经济时代里为大家所重视的人力资源、顾客满意度、供应链、组织制度、策略管理等被认为可以创造公司价值的无形资产仍未包括在准则之内。如“长虹”商标权价值为30多亿元,其注册申请费仅数万元,二者相差达数万倍,不能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实际情况和为企业带来的未来收益。而且,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末资产总额仅156.5亿元但“长虹”商标权价值30多亿元,高达近六分之一的无形资产却没有在该公司财务报告中反映和揭示[11]。因此,这些无形资产在不能准确计量列入会计报表的情况下,应通过其他方式,如在资产负债表下的补充资料中进一步披露其有关信息。因此,本文认为,在计量问题无法迅速解决的前提下,无形资产在财务报告中的反映可以通过编制附表的方式说明。为了详尽反映无形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可以设计编制“无形资产增减明细表”,主要项目应为按类别反映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按项目反映全部无形资产增减变化的动态。即年初余额、本年增加额、本年减少额、年末余额等。

2、全面披露企业未来价值的预测信息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和完善,企业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都急需了解企业未来的经营发展情况。因此,企业应当向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提供与企业未来价值趋势有关的预测信息,虽然预测信息缺乏可靠的保证,但毕竟能克服历史信息的不足,增强信息使用者决策与评价的相关性。所以,企业未来价值的预测信息就成为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最佳方式是披露完整的财务预测报告,但从实践上看操作比较烦琐,而且意义不大。因此,可以考虑披露简易的财务预测报告,同时,企业还应该尽可能详细地披露企业未来价值趋势的信息,包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国内外的竞争情况和市场前景、公司战略目标及修改情况、公司发展前景和发展规划、盈利预测及其假设和前提条件、企业面临的机会与风险、收购兼并、投资与重组、产品市场占有率等等方面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相关信息。

3、重视对人力资源的披露

由于人力资源具有时效性和能动性的特性,这又决定了人力资源价值构成的复杂性。人力资源与固定资产相比,其成本构成不仅包括人力资源的原有价值和,附带成本.还包括人力资源的超常功能所带来的价值。解决对人力资源信息的披露,除了要深入研究人力资源计量的理论和方法,还要进一步涉及到人力资源的确认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分配等问题。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8

关键词:环境信息;强制披露;环境知情权;社会责任;公私协力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建提供了顶层设计方案。其中,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信用体系的一部分予以着重强调。在政策环境和市场运作的共同推动下,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势在必行。然而,当前环境治理信息强制性披露实践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瓶颈。因此,本文将从理论角度厘清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制度溯源,反思当前环境信息披露的实践困境,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强制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方案。

一、环境治理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实践检视

在环境多元共治的背景下,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赖于环境治理信息的披露。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实践早已相继展开,但是还存在以下困境,制约着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功能的实现。

(一)环境治理信息强制性披露的主体范围过小。当前,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主体类型可以分为法律规定和试点实践两种类型。在法律法规维度,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将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主体规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第55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第7条对前述“重点排污单位”的认定程序进行了规定,即“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对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法律只是持鼓励的态度。由此可见,非重点排污单位是无须环境治理信息公开。理论上,因为执法资源的限制,对环境治理信息公开采取分类规制的方法,只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非重点排污单位虽然对环境影响较小,但与重点排污单位相比,因为其数量多得多而对民众的影响有过之无不及。如若将此类企业一律排除在环境治理信息强制性披露名单之外,则无助于民众获取环境信息权利的实现,也无法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在实践层面上,相关机构通过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进行实证分析,得出每年环境信息的企业仅占上市企业数量的1/5。由此可见,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与理想状态仍存在很大差距,这是由于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披露的法律规定尚未出台,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上市公司自愿公开环境信息,企业没有动力去公开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其中,国家重点监控的160多家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基本合乎要求。但省和市级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的上市公司和“重点监控企业”的子公司并未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内容有待明确。当前,企业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内容多局限于宏观政策,缺乏对碳排放和环境治理相关的具体细节。之所以企业在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内容方面避重就轻,原因在于相关法律规范缺失。专门对环境治理信息进行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也只是从一般性视角规制相关环境治理信息公开,缺乏对不同行业的环境治理信息的差异性规定。问题的关键是,许多企业更多注重企业利益的实现,对环保责任在内的社会责任关注较少。这种状况并不限于普通小企业,甚至连上市公司也没有对环境信息披露给予足够的重视。即便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的上市企业,其披露的环境信息内容往往大而无当,部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报喜不报忧”。具体而言,由于当前缺乏环境信息的披露标准,多数企业在披露环境信息时较少涉及环境绩效数据。由于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多属于宏观概述,缺乏相关数据支撑,导致环境信息披露形式大于内容,更无法满足利益相关者获取环境信息的诉求。这些问题的产生也因为当前部分企业环保数据并不达标,环境治理力度有限,自然不愿“家丑外扬”。以上情形是导致环境治理信息披露不通畅、不规范现象发生的原因。

(三)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责任机制欠缺。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企业信息披露有所规定,但是极少专门对环境治理信息公开的规定。现有环境信息披露的规范仍然集中在环境法领域。而在环境法中,企业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责任承担存有缺憾,一方面缺乏事前规制,另一方面违法成本较低。这就导致企业宁愿选择违法而支付罚款,也不愿因为商业利益损失而披露环境治理信息。换句话说,现有环境治理信息披露责任机制无法有效督促企业披露环境治理信息。令人可喜的是,实践中由于绿色金融市场与企业经营直接相关,资本市场对环境信息披露起到了推动作用。近年来,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推动绿色信贷,银行已建立起绿色信贷制度体系,对于环境污染高的企业限制其贷款和公开发行股票。这类金融手段一定程度上约束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但并不能规制所有企业,唯有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约束,才能从根本上督促企业履行信息披露责任。

(四)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激励措施不足。长期以来,由于环境保护的正向激励不足,我国企业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积极性不高。强制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单纯依靠惩罚机制,难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更无法实现制度设计的预期功能。现行法律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经济措施规定几近于无。由于缺乏制度化的环境信息强制披露规范,企业环境守法仍存在困境,现实中更多的企业是消极承担这种环境责任。为突破此种局限,推动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的落地生根,亟待构建全面有效的守法激励机制,推动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

二、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的法律路径

基于上述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实践存在的问题,以下将结合相关理论经验,对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内容进行完善。

(一)扩大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主体范围。针对当前环境治理信息披露主体限于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的情形,从短中长期三个维度有序扩大环境治理信息主体范围。近期,要求所有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的上市企业必须公布环境治理信息;中期,要求所有其他上市的排污单位和非上市企业的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披露环境治理信息;远期,要求非上市企业的排污单位必须披露环境治理信息。至于短期中期长期的时间节点,由国家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治理能力建设进度来划定。如此一来,将所有排污单位纳入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规制范围,不仅有助于强化企业环境责任,也有利于公私合作治理环境事务。

(二)明确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具体内容。针对当前企业环境治理信息披露的随意性现状,应当明确环境治理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指标。同时,基于各行业的特色出台有针对性的行业规定,如没有生产环节污染的贸易类企业,应该强制其披露对合作企业的环保要求,以促使其披露合作企业的环保信息。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依赖于各行业的指标体系建立,应当细致规定核心的披露指标,设计全面系统的指标目录,引导企业更加详尽、全面地披露环境信息。具体而言,企业披露环境治理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和浓度、碳排放量和相关资源管理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情况,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等内容。

(三)确立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责任承担。为了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责任承担局限,应当通过引入按日连续处罚和环境信用影响评价制度,借助法律和社会机制共同构建有效的环境治理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责任承担方式。一方面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中增加一项,即企业未依法披露强制性环境信息,且经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形,可以适用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另一方面结合当前国家社会诚信档案的建构,将企业环境治理信息披露事项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并向社会和金融机构通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督促企业积极履行环境治理信息披露义务。

(四)健全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激励制度。健全环境信息强制披露激励的法制,适时将经济支持政策措施上升为规章制度,将其纳入制度化的轨道。首先,及时将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情况纳入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借助既有的绿色信贷制度体系,通过企业环境信息共享,为金融机构贷款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其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引导银行提前改变资产配置,减少对未按法律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贷款,促进被投资企业及贷款企业提升环境管理及披露。再次,实施能效和环保“领跑者”制度,采取财税优惠等措施激励企业披露自身环境信息,进一步提高其绿色竞争力,让环境方面的投入转化为经营绩效。最后,由环保部与证监会等部门联合设立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奖励资助,定期评选奖赏环境信息披露优秀的企业,以此构建环境信息披露的最佳模板,引导更多的企业参照模仿。

三、结语

在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的当下,环境信息的披露与透明不仅是公众知情权的诉求,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更是公私协力环境治理的重要制度。针对当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失范现象,亟待政府与社会协力合作化解信息披露困境,其中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的建构是重要举措。在政府层面应当实现“有法可依”,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即将修订的证券法中加入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条款,具体细则由部门规章予以规定,激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环保信息披露责任。对于企业而言,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将极大地影响着企业内外部的决策与判断,使企业能在准确识别各种非财务机遇与风险的基础上,切实有效地提高对非财务绩效管控能力,从而更好地在落实企业环境责任的同时,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环境保护法》(2014年)关于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规定,普通投资者与公众有权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进行监督,从企业与公民两个方面双向构建可持续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提升企业的违法成本。

参考文献:

[1]潘秋杏.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均分不到40分火电、水泥披露最多[N].南方周末网:

[2]林润辉,谢宗晓,李娅,王川川.政治关联、政府补助与环境信息披露———资源依赖理论视角[J].公共管理学报,201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