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察工作总结范例6篇

财务监察工作总结

财务监察工作总结范文1

关键词:铁路企业;内部财务监督;思考

一、铁路企业内部财务监督的必要性

铁道部通过制定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确立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等改革推进方案,使体制机制创新迈出重要步伐。加快市场经营,谋求企业效益最大化变成铁路企业的重要任务。只有提高铁路企业的内部财务监督,进一步促进铁路企业财务工作规范,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才能为铁路实现协调、和谐、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是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随着铁路建设的快速发展,投融资业务的不断开展,社会对铁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铁路企业通过实施内部财务监督,能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财务管理过程控制,提高行业会计规范化管理水平,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完整、真实和可靠。

2.是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经营合法合规的需要。随着当前铁路体制机制改革,多元化经营战略实施,财务工作势必将面临更为复杂的局面,实施内部财务监督,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财务风险,规范铁路企业经济行为。

3.是加快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需要。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可以约束企业非理性经营行为、节约开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上海铁路局内部财务监督实践及存在问题分析

目前,笔者任职的上海铁路局,除定期接受国家审计署、铁道部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的外部财务监督外,也定期开展内部财务监督,建有比较完整的财务监督体系,完善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

1.建立内部财务监督体系,促进财务管理水平

(1)总会计师。主要职责有:组织对全局资产资金安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指导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协助组织财务预算、落实情况,实施全局国有资本监管、建立完善企业内控制度,企业投融资、担保、抵押及大额资金支出等重大事项的安全监管,强化财务监察工作,确保全局资产、资金安全等。

(2)审计处。是路局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管理全局审计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贯彻国家、铁道部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制定全局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根据局有关规定,对局属单位年度业绩进行考核审计,对局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执行财经法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局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3)财务处。是路局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贯彻国家、铁道部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全局全面预算管理、资金筹集运用、会计核算、国有资本监管等财务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局属单位和控股合资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内部财务监督方面设有:一是财务监察,负责监督检查局属单位执行《会计法》及国家、铁道部、路局财经法规情况,全面预算编制、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国有资本营运、管理情况,内外部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等;二是资金结算所,主要加强资金监管,规范使用、管理资金,落实局属单位大额资金监控、现金管理、建设资金支付实时监控等工作,实行每日资金动态报告制度。

2.完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以转换经营机制为主线,逐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并实施《上海铁路局财务监察实施细则》,重新修订《上海铁路局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上海铁路局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管理办法,以制度促管理,切实提高财务保障能力。

(2)加强国有资本动态监管。在工作中,严格执行《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落实逐级负责制,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加强评估项目的过程监管。

(3)加强资产的日常监管。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并全面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对外投资等经济事项事前分析认证、事后评价考核制度。开展优化资产配置的专题研究,盘活闲置资产,努力实现资产效益的最大化。加大对企业改制、重组、对外投资、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强化资产源头的动态控制。

(4)强化财务监察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财务监察队伍作用,强化财务监督职能,结合阶段性工作重点,采取日常检查和抽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严格落实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

(5)开展财务管理包保调研工作。建立财务包保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的调研、检查、分析和指导,督导各单位进一步强化全面预算管理,合理统筹各项财务资源,实现运输生产过程成本可控,有效发挥财务包保作用。

3.内部财务监督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

(1)取得的成效

一是有效防范经营风险。通过路局设立总会计师、所属单位试点配备总会计师,参与企业经济活动的策划、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利用专业的财务知识,有效地防范重大经济决策失误 给单位带来重大损失,合理规避了经营风险。

二是有效保证资金安全。严格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大额资金联签、货币资金内控等资金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了资金安全控制,提升资金管理效益,保障全局资金安全、有序运行;加强内部资金调剂过程管理,合理控制资金调剂规模,提高了内源性存量资金的效益,确保结算资金安全可控。

三是夯实财会管理基础。举办2010年会计规范年活动,对所属单位进行会计基础达标考核工作,实现财务管理常态化,夯实会计基础规范管理,进而在2011年的复验工作中,取得会计基础规范化单位达标率100%的成效。

四是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强化财务监督职能,由路局财务处、站段总会计师组成兼职财务监察队伍,开展财务监察专项活动。通过开展交叉检查、定期检查、财务监察、季节性监察等,强化全局财务预算管理过程监控,做好经营管理的参谋和“保健医生”,为加强增收节支提供有力依据,为完成财会重点工作奠定基础,并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举一反三,坚决督促整改,并从制度、机制入手,进一步完善、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2)存在的问题

一是内部财务监督信息未能实现资源共享。目前,我局缺乏一个路局财务处、审计处以及各单位共享各类审计信息的平台,通常是外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即审计处)、财务处组织的财务监察小组各自按照财务监督工作要求,完成对单位的审查工作,提交审计报告或检查结果。财务处负责统一督办整改情况,做好外部审计函复;内部审计则由各单位自行复函,财务处则收文督促整改。如此,一方面,财务处无法得知单位整改情况,需不时电话督促,跟踪效率低;另一方面,对于共性问题,各单位整改程序不尽相同,没有规范的流程。

二是内部财务监督水平亟待进一步提高。虽然,通过路局内部财务监督系统,各单位未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但是仍然有少量诸如会计核算、会计基础不规范等情况在外部审计报告中出现,有时还是重复出现或未及整改,反映了我局财务监督工作尚存不足之处。

三、对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铁路企业虽然大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财务监督体系,但普遍由于线长点多,局内单位跨省市跨地区,在内部财务监督工作中难免会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笔者对此提出以下两点思考:

1.设立路局内部财务监督信息平台

(1)总体思路及具体步骤

总体思路: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创建“财务规章知识库”和“审计检查问题库”,搭建路局相关处室与所属单位共享的查询督办平台,具体权限由路局合理设定。在“财务规章知识库”分类置放国家、铁道部和路局财务规章、文件,在“审计检查问题库”分类置放外部、内部财务监督发现问题;规范整改业务流程,建立问题跟踪、预警、反馈机制,督促单位分析查找问题产生根源,达到对各类问题的动态监控;分析统计各类审计检查问题,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措施,达到对违章违纪行为的及时防范;建立审计检查评价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单位遵纪守法情况,达到对所属单位经济行为的有效控制。

具体步骤:首先,科学、合理分类财务规章文件、审计检查问题,运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手段,创建“财务规章知识库”、“审计检查问题库”,实现财务规章、审计检查问题信息资源共享,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重复审查,浪费资源;其次,在共享审计检查问题库的基础上,规范整改业务流程,建立问题动态实时跟踪、预警、反馈机制,督促单位分析查找问题产生根源,反馈整改情况,从源头防范违规、违纪问题的重复发生;再次,在进行对各类审计问题综合统计基础上,根据统计结果进行横向、纵向对比、分析,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措施,及早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最后,根据审计检查发现问题的类别、性质、金额大小,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复合分析评价方式,做到对事的控制和对人的管理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审计检查结果评价体系,对各单位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给予科学公正的评价,并据此进行通报和奖惩。

(2)建立内部财务监督信息平台的预计作用

一是有利于规范企业内部经济活动,减少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二是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制度执行力;三是有利于实现规章信息资源共享,提高企业决策效率;四是有利于各部门工作交流,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五是有利于实现资源效用最大化,节约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2.提高铁路企业内部财务监督水平

(1)加强财务法规和政策研究。只有加强财务法规、各级政策文件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法规意识,才能使铁路企业财务工作运作合理合法,财务监督运行及时高效。

(2)制订内部财务监督条例。监督条例应当体现群众监督、组织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原则,以利于铁路企业财务工作自觉遵纪守法,监督有理有节。

(3)加强内部财务审计。通过对企业各项财务管理、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帮助及早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使铁路企业财务工作符合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多元化经营健康发展。

(4)将监督活动渗透于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及全过程。内部财务监督不是只对某一项,如资金活动的一定过程进行监督,而是要贯穿于资金活动的全过程,并且贯穿在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

(5)加强财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充分利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选择路局纪委、审计处等部门,结合案件案例,加强财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财会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我约束能力,抵制不正之风,保持队伍纯洁。

(6)进一步健全财务监督的组织体制。加大所属单位总会计师配备力度,在内部控制、投融资决策、公司治理、财会信息化、财务监督和生产经营等领域切实发挥站段总会计师的作用。

参考文献:

财务监察工作总结范文2

2006年9月15日,建设部首批向南京、杭州、郑州、西安、昆明、桂林等6个城市派出规划督察员。城市规划督察员受建设部委派,负责对试点城市的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根据建设部赋予的职责,城乡规划督察员将对试点城市重点督察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乡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是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是“四线”(即:绿线、蓝线、黄线、紫线)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和执行情况;四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五是群众举报和投诉城乡规划等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主要工作方式:一是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政府及其部门会议;二是查阅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三是现场踏勘了解实际情况;四是以约谈知情人、当事人等方式,及时了解规划编制、调整、审批及实施情况。

在六城市试点期间,城市规划督察员由建设部聘任,城市规划督察员具体派出和日常管理工作由部稽查办负责。城市规划督察员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城市规划督察员工作经费由建设部统一安排。

国家环保总局:环保督察中心

2006年7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察中心等五大中心正式开始组建,覆盖全国25个省市区。

各地环保督察中心为国家环保总局的派出机构,不受地方政府的辖治。

督察中心将督察地方对国家环境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督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督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理,督察重点污染源监管和国家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督察部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情况,帮助和协调地方开展跨省区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跨省区域和流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来访投诉受理和协调等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专员

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始于1989年,为遏制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局面,原林业部向黑龙江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大兴安岭管理局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并设立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此后陆续向四川、云南、福建等重点林区省派出了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建立了7个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2003年8月, 国家林业局向新成立的兰州、西安、武汉、贵阳、海口、合肥、乌鲁木齐7个森林资源监督机构派出专员。至此,国家派驻全国各区域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已达14个,国土面积95%以上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监督。

14个驻各区域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监督范围涵盖了我国25个重点林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兴安岭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山东、江苏等六省、直辖市森林资源监督由国家林业局资源监督办公室直接管理。

其职责是:代表国家负责监督驻在区域内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监督驻在地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规范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森林资源管理行为,确保国家有关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得到正确贯彻执行,查处超限额采伐、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乱占林地、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重大案件,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森林资源监督工作报告。

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

财政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及沈阳、大连、哈尔滨、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深圳、重庆、西安、成都、南京、长春、济南、杭州等重点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在市(地)设立办事组。专员办事处和市(地)办事组统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业务、人事、财务由财政部垂直领导,并实行分级管理办法。

各专员办事处的工作由财政部管理;市(地)办事组由专员办事处管理,必要时财政部可直接要求市(地)办事组完成某项任务或汇报专项工作。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业务工作实行属地原则。除财政部抽调干部跨省开展监督检查或调查外,各专员办事处原则上不直接到外省开展业务工作,需在外省办理的工作事宜,委托所在地专员办事处办理;因特殊情况必须直接派员到外省开展工作的,须报经财政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专员办作为财政部的派出机构,就地履行中央财政监督检查职能。目前,财政部在全国3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别设立机构,中央财政全额拨付事业经费。专员办具有七项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方针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中央预算的执行情况;监缴政府其他收入和检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检查核实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结算及其他涉及中央财政的重大事项。近年来,增加预算编制审核、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审查、中央财政重点支出项目执行监控等内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发现被监督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对被监督单位已经发生的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的问题,应依法责成其纠正,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罚。

审计署:审计特派员和派出局

1986年,我国实行审计特派员制度。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在主要中心城市设立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审计署授权实施审计监督,直接向审计署负责。

为了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审计监督,1986年,审计署先在上海、沈阳、武汉、广州等城市和少数中央大型企业试设审计特派员。在特派员领导下,设立办事处,办理审计方面的具体工作。1988年,审计署又在哈尔滨、南京、郑州、济南、长沙、成都、昆明、兰州等8城市增设审计特派员。

财务监察工作总结范文3

这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局党组对会议非常重视,会前进行了具体研究,崇华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全面总结了*年财政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系统部署了*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任务。崇华同志的报告是经过局党组认真讨论过的,我完全同意,希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下面就进一步做好财政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反腐倡廉工作要在抓巩固、抓落实、抓深入、抓提高上下功夫

第一,反腐倡廉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领导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二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从贯彻“*”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出发,阐述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讲了当前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及主要任务。张立昌书记在市纪委四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事关党的生死存亡、人心向背、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讲牢记和坚持“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向人民、向历史交出优异的答卷。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和市委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好中央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

第二,从我们财税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来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财政地税部门作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担负着财政收支、税收征管的工作任务,这种资金分配的职能,决定了财政地税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当前,经济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民主法制还不够完善.

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还没有受到严密规范和有效约束,我们手中掌握的收人分配权力,必然是各种利益群体、个体攻关的对象,我们手中掌握的收人分配权力屯也容易造成财政、地税部门内部的一些干部发生问题。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事例,充分证明了这种现象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面对错综复杂的情况,我们务必要深刻地认识财税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长期性和紧迫性,务必要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工作,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人进行下去。我们必须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

第三,财税部门的规范性、法制性工作,在有效推进全社会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财税部门作为政府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担负着中央确定的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做好财税部门本身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还要从净化全社会的角度出发,义不容辞地完成好财政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财政体制,机制和制度改革,通过依法理财,强化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包括推行部门综合预算,逐步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基建项目招投标等制度,完善收支“两条线”,规范产权交易等。采取这些制度和办法,不仅有利于规范财政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也将有效地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控,防止腐败问题的产生。

第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体系上抓巩固,抓落实,抓深人,抓提高。财政地税部门是党的政权机关、经济管理机关、公共服务机关,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能否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最根本的利益。近年来,我们坚持用法律制度规范管理,以法治纪律约束行为,在加强双权力制约和监督方面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对于加强管理,保证权力规范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客观地看,我们在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分析一些违纪人员的违纪事实,除自身原因外,很多方面与我们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的疏漏有关。加强制度建设有利于解决好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对于财税事业的长远发展、干部队伍建设的长远发展有着重大意义。一套好的制度,必须既能管近期,又能管长远;既要高标准、严要求,又要行得通、做得到;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顺时应变、不断创新。当前,我们重点应该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的要求,针对权力集中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合理设置岗位,科学划分权限,制定出分权、制权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各单位要认真研究部门、岗位设置,人员分工的情况,对岗位设置不合理、分工缺少监督制约的,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切实搞好事前预防、事中跟踪、事后检查。也就是说,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制度就规定到哪里,监督活动就跟进到哪里。市局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监督管理内控机制建设的研究,对各单位、各部门内控机制的建立给予指导和进行督促检查。制度建设,重在建,贵在行。有了制度规定,关键就要执行,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再好的制度也难以落实,还会破坏纪律的严肃性。我们不仅要重视制度的制定,还要重视制度的执行和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认真执行制度规定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要严肃处理,对已有的制度不落实的要追究领导贵任。要充分发挥制度在约束行为、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中的作用.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领导责任

反腐倡廉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新时期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履行领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职责。

第一,要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党的大事,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这项工作做的好与不好,不仅仅关系到本单位、本部门,而且关系到全局,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同志要自觉坚持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今天,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同志都与局党组签订了*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责任书签订了,就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要看各单位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领导,要求“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每个班子成员也要担负起分管部门和分管工作中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要善于把上级的要求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结合起来,抓住党风政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切人点和工作的着力点,把反腐倡廉的任务渗透到财税业务和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中,贯穿于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重视反腐倡廉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不能只满足于一般号召,要一项一项的、实实在在地抓好落实。评价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工作,不仅要看完成财税工作任务情况,也要看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我们已经实行了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票否决”,这个制度还要长期坚持下去。要把重视和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工作做得不好要讲批评,任务完成不好要追究责任。

第二,领导要带头发挥表率作用。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居于重要地位,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能不能做好,关键在于要加强领导,关键在于领导干部要起表率作用。领导干部表率作用,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党的十六大闭幕不久,总书记就带领中央书记处的同志到西柏坡学习考察,回顾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斗争的历史,重温同志当年倡导的“两个务必”,重温邓小平同志、同志关于全党和全国人民要长期艰苦奋斗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张立昌书记在市纪委四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也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着重阐述了坚持“两个务必”的重要意义。坚持“两个务必”,以身作则,廉洁从政,是每个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品格。各级领导干部要“怀廉洁之心、立廉洁之志、成廉洁之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规定,自觉规范从政行为。领导干部是教育人的人,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律己足以服人,最宽足以得人,身先足以率人”,凡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凡是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领导干部是本单位、本部门各项工作的带头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重大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贵任制这条政治纪律。

在此,我代表局党组向同志们郑重地表态,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落实好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诚恳希望大家对我和局党组各位成员进行监督。我们一定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使每位领导千部都置身于群众的监督之中。

在这里,我要讲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重视党的集体领导,坚持重大事项的议事和决策机制。切实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凡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干部任免、调动和处理,关系群众利益方面的,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集体讨论的重要问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内部要合理分工,适度分权,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加强权力相互制衡。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健全集体议事和决策机制,从权力运行的实体和运行的程序方面进行规范。要继续完善党内的民主制度,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班子成员之间的思想交流,落实领导千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对于事关工作大局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要实行报告制度,严格按照组织程序经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决不允许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

第三,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是协助党的各级组织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专门部门,具有组织协调的职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一些具体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抓好落实。从某种意义上讲,纪检监察工作做的得如何,也体现为我们的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同志的工作干得好不好。因此,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列人工作计划,经常听取汇报、进行工作研究,对纪检监察工作要把握方向,讲要求,督促落实。对纪检监察干部要高标准,严要求,政治上关环、思想上帮助、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要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得力的同志,放到纪检监察工作岗位锻炼、考验。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领导要出面做工作并帮助解决,要支持他们履行职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

三、对纪检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干部的要求

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们要深知自己所肩负的使命和责任,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事业心做好这项工作。

第一,要围绕财政地税中心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紧紧围绕财政地税中心任务做好工作,这是局党组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我们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遵循这个基本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地服从服务于财政税收中心工作,并以此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准则和行动依据。围绕财税工作这个中心,就必须把工作的切人点和落脚点放在财税中心工作上,要维护好财税工作大局,服务于财税工作大局。纪检监察部门要紧密结合财政地税的工作特点和实际,从为加强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为财政税收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的要求出发,研究和分析反腐倡廉的内在规律,探索纪检监察的工作思路。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通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增强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通过纠正部门不正之风,转变工作作风,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财政地税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通过开展行政监察和财税执法监察,规范财政支出和税收征管工作的行政行为,促进依法理财、依法治税,从严治队;通过实行政务公开,面向社会接受监督,增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通过建立和完善财税管理制度和规范工作规程,科学细化和分解权力,堵塞漏洞,降低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机率。纪检监察部门还要摆正位置,选好角度,搞好协调,不争部门利益,不争个人功

绩,只要对财税改革、发展和稳定有利的事,就要努力地坚决地去做,真正把工作的热倩、工作的干劲使在为财税事业的发展、为财税任务的完成上来,多做工作、做好工作,为财税中心工作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二,工作要主动,关口要前移。纪检监察部门要想把监督工作做到位,就必须坚持关口前移,超前防范。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在构筑思想道德防线,不断增强广大财税干部明辨是非、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上下功夫;要注重查办案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违纪违法人员,切实保护遵纪守法、勇于改革创新的党员和干部上下功夫;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在体制、机制、制度、管理上查找和堵塞漏洞,建立全方位的监督网络体系,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上下功夫;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处理好治标和治本的关系,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上下功夫;要不断总结和推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新经验,研究分析苗头性、倾向胜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解决党风政风方面突出问题上下功夫。

第三,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自身工作。目前,新的形势、新的任务要求我们要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去做好每一项工作,财税业务工作需要有这样的紧迫感,纪检监察工作同样也要有这样的紧迫感。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就需要转变思维方式和方法,实现从常规型思维向创造型思维的转变,开动脑筋,探求思路,变单一性思维为多向胜思维,变封闭性思维为开放性思维,变滞后性思维为超前性思维。要从财税工作的实际出发,从纪检监察工作优势作用出发,结合财政税收体制、机制、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加强前瞻性、预防性的工作;要加强与财税业务工作的联系,不能形成两张皮、两股劲,要通过宣传、教育,主动取得各方面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配合做好工作。在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建设,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过程中,纪检监察工作涉及的领域和空间会越来越广泛,要着眼于新的实践,更新观念,调整思路,按照思路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的要求,自觉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双重职能,逐步建立完善具有财政地税特点的“领导干部权力监督机制”、“违纪案件查处防范机制”、“行风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机制”、“财税执法监察工作机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工作机制”和“纪检监察组织管理机制”,形成完整的机制制度体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财务监察工作总结范文4

——××区财政局财源监控工作总结

2005年我区财源监控工作在各级领导的指导帮助下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各项工作逐渐走上了科学、规范化的轨道,现将我区2005年财源监控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正确的认识财源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细致安排。坚决落实好财源监控工作

市财政局召开财源监控工作会议以后,我区领导十分重视这一工作的经济建设和确保稳定的财政收入的意义,责成我局一把手亲自抓好此项工作,责任到人。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分头向各有关企业详细介绍财源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市局相关文件的精神,我局联合国税、地税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察北管理区做好财源监控工作的通知。严格规定了在管理区范围内上报的企、上报的具体办法和上报的具体时间等财源监控工作的各项具体事宜。在下发文件以后,报经管理区领导同意我区还专门召开了由财政、国税、地税和企业领导、财务主管的察北管理区财源监控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省、市财源监控工作会议的主要精神,强调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与企业的领导和财务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换意见。力求把财源监控工作做细、做好。

二、我区财源监控的具体情况

1、基本情况:我区监控企业一共12家,包括圣元、察北草原乳业等我区的一批立区产业,单位报表率达到100%,监控个体工商户106户,个体工商户的监控工作主要由协税护税小组协同监控。距离较远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实际情况每个季度上报一次报表。管理区辖区内监控企业上交税金额占总额的95%。

2、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区税源相对比较集中,但是由于我局工作人员较少,还不可能完全实现由专人专门负责财源监控工作。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企业深入不够,特别是对乡镇所属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不够,对财源监控报表的分析、研究不够深入和具有说服力:财源监控还没有形成用软件和网络上报的模式。

财务监察工作总结范文5

在对新形势下完善检察机关财务制度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对检察机关财务管理的涵义以及范围进行明确。

1.检察机关财务管理的涵义

所谓检察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也即是为了有效保障国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正确履行所从事的一切经济管理活动。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检察机关经费的内部控制、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检察经费预算计划以及检察经费决算执行等几个重要的内容。

2.检察机关财务管理的范围

基于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其和一般的企业财务管理虽然也有不少相同之处,但是其也有着自己的管理范围与个性特征,总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具有不同的会计核算基础方法,检察机关属于行政单位,其采用的自然是收付实现制作为基本的会计核算基础,而企业则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二是经费保障的来源渠道不同,由于检察机关属于国家行政单位,其经费的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付,其具有更强的稳定性;三是其所受上级领导的方式不同,检察机关不但要接受当地区委和区政府的领导,而且还要接受市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正是由于这种双重性的存在,也使得检察机关在财务管理中也具有双重性的特征。

二、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

伴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进行创新和发展,从而使得其向着更加有利于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保障检察机关司法独立的目标发展,向着中国法治社会建立的宏伟目标发展,总之,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具有如下几个非常重要的作用:

1.保障和促进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财务制度在各行各业中的重要性愈加突出,尤其对与检察机关来说,更是面对一定的发展和挑战,如果财务制度不能进行有效的完善,就很难促进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当然,也无法提升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检察机关职工的积极性。比如,我国很多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中都在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对检察办案的投入与倾斜力度,而在我国的《人民检察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明确了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工作的支出,例如侦查办案支出、出庭公诉支出、控告申诉支出、监所检察支出等,进一步突出和强化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

2.推动我国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

检察机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是社会运行中应用性很强的部门法,又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宏观体制改革、司法制度创新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制度。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建设、程序规范等物质和后勤的保障来推动检察机关司法发展进程。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发展成果需要从制度和创新上予以保证。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其中一项具体措施,检察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检察官权责制和权察机关独立性必然需要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支撑。

3.规范和引导了我国法治体系的进程

检察机关财务管理制度就是用法治思维方式与法治方式发现、认识和处理各种事务,协调各种关系,从而为规范和引导法治体系的检察司法体制确保有序的平衡。在检察机关财务制度的制定中,务必需要考虑到与我国现阶段国情、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等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紧跟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而且,对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财务制度的完善,还能够对我国法制体系的发展进程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引导。

三、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财务制度的有效完善措施

面对着当前我国很多检察机关在财务管理制度方面不完善的突出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如下有效的措施,以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从而为促进检察机关职能的发挥提供充足的保障。

1.完善财务相关岗位结构

检察机关应建立规范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与体系,明确领导层及各级职工的职责分工,明确各个层级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规定处理各种经济业务的职责和程序方法,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领导层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内部会计控制,带领全体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内控制度实施细则,善于倾听意见,及时发现并解决新环境中出现的问题,做到领导带头,全员参与。

2.加强预算控制管理制度

在现代化的检察机关内部财务制定中,预算控制制度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所在,其不仅要求需要要求对笨蛋的经济活动和资源进行事前安排,还需要对全部的业务活动和资源的运用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控制,从而将不必要的偏差和遗漏现象降低到最小的限度。因此,在形势下的检察机关财务制度完善中,应该增强预算的观念,建立完善的预算机制,从而在全面提升预算管理水平的基础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效果。

3.将监督与审计二者相结合

监督与审计是保证财务制度正常运行重要举措,首先,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察机制,对于财务管理运行状况进行定期的报告和公开,并对内部财务控制制度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此外,还应该在中央的统一要求下,接受相关部分的设计,做到检察机关预算、决算以及行政经费等的公开,正是通过这种内部监督与外部设计相结合的方式,才能够有效保证检察机关财务制度的有效运行。

财务监察工作总结范文6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共投资包括国家、省、市安排的预算内项目建设资金和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区级年度预算安排和区财政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区级政府承债融资项目建设和其他财政性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财政性资金为招商引资企业配套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的原则;坚持全面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凡向上级争取的项目及区级财政安排的项目都必须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区发展和改革局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将备案内容予以公开。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和基建负责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第二章项目法人管理

第六条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或国家、省、市补助30万元以上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工程开工前组建完成。

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由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方案应明确项目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内设机构及主要人员配备,项目法人代表原则上由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项目法人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和数量,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符合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内设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适应的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规范化要求(详见附件)上报项目法人组建的请示文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城建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联合批复后实施,按规定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上报前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七条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及资产保值增值负总责,保证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并对项目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廉政建设等进行全过程严格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和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建立健全会计账目,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九条项目法人变更应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商区城建办、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除国家明文规定不适宜招投标的项目外,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国家、省、市补助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单项合同估算总额在10万元以的勘查、设计、监理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所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应有监察、发展和改革、城建、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实施,招投标结果报上述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委托,按照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保证书和安全协议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投资项目批准概算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和服务(勘察、设计、监理等),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签证资料等)报送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

建设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先行组织验收。

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竣工决算等完成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财政、审计、监察、城建等部门和具备资质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组成专班,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城建部门根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项目验收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审计部门在上述项目验收结论基础上,对竣工项目的财务收支及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以此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工程款拨付及结算依据。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财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账户,项目配套资金应纳入财政基本建设专户实行统一调度和拨付。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经招标办审核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将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作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

原则上,在项目验收合格前,在合同价的70%内,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验收合格并经决算审计再拨付20%,按工程结算总额的10%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保证期(缺陷责任期)满后结算。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计划管理项目资金,项目投资严格控制在经审批的概算(预算)范围内。

依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投资内容、追加投资额度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编制项目调整概算,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同意后,送项目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十八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遇不可抗拒因素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结构、安全等问题需要调整设计,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方出具变更通知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并在批准和办理追加工程预算审核手续后,施工单位方可实施。

项目设计变更后工程造价发生增减的,由区财政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城建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项目挂点领导审批,数额较大的须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或区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项目按计划、预算、项目和进度拨款(工程进度须经项目法人代表、监理负责人签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月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财政局编报财务报表,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区财政局在审查计划、合同及相关手续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项目挂点领导、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后拨款。公共投资项目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在项目建设和办理价款结算过程中,区财政局要会同审计、发展和改革、城建等部门定期对工程进度和资金拨付是否相符进行实地查验。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应在批准的概算和建设投资计划内执行。严格控制非建设性支出。

项目对建设单位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可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项目,其管理费控制额度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39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察、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可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派驻纪检监察和审计特派员。纪检监察和审计特派员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变更、工程款拨付等重大环节,负责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大中型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财政、审计、城建等部门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向区政府报告后评价结论。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对单位及个人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区发展和改革局要认真履行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发挥项目建设的牵头作用和投资主管部门作用,主要负责项目的审批、转报、核准、备案、稽察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区监察局主要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负责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按项目建设要求和相关项目的概、预(结)算、竣工决算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实行跟踪问效。

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对项目的预、决算情况,资金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区城建办主要负责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及建筑工程质量情况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