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现状范例6篇

网络暴力现状

网络暴力现状范文1

【摘要】随着网络在现实生活中触角的不断延伸,人们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认可度也不断提高。网络言论表达和发帖的自由似乎成了人们话语权的集结中心。可是在这样的言论新渠道中,人们对话语权的过度追寻导致了对个人理性思维的压制乃至丧失,以至于在毫无节制的话语自由的背后开始出现一种令人生畏的暴力体系——网络暴力。

关键词 网络暴力新闻自由道德约束

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互利共存,网络的出现打破了现实环境的距离感,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我们享受着前所未有的便利和自由,但是在缩短人们的交流空间距离,使人们获得海量信息,足不出户就可坐观世界的同时,网络暴力作为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带来了不小的社会问题和道德冲击,使人们在利用互联网维护社会道德、维持社会正义、表达个人愤慨、指责违法违规无道德的行为的同时,也开始关注这种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产生的群体无意识的集合行为。

所谓网络暴力,其实并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是指异化了的人肉搜索。之所以说是一种异化,是因为人肉搜索从本质上说只是一种搜集信息的方式,是人们理性状态下在一定允许范围内对信息的合理利用。而异化之后的人肉搜索则转化成了对手中信息的滥用,对他人的名誉及隐私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侵犯。除此之外,网络暴力又可以被形容为一种语言暴力、文化暴力和演化成的身体暴力的集合体。即某些网友针对某件事情发表的网络言论,已经超越了正常理性,不仅由此完成了虚拟空间对当事人的道德审判,更严重的是当事人甚至受到了现实社会的惩罚,对当事人的生活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网络暴力往往藏匿于道德谴责的背后,占据网络舆论制高点,在一种伸张社会正义的精神面具下,以暴力的行为对他人进行讨伐,在某种程度上对当事人造成了心理乃至身体的非法伤害。从“虐猫女”到“铜须门”,从“死亡博客”到“华南虎”“辱师门”等一系列网络暴力事件,不仅是对当事人个人隐私权的无视,更是一种“直接暴力”的体现,因为当事人不是被工作单位开除,就是遭受他人的孤立、媒体的围追堵截和世人的侧目。自由言论下的网络媒体在发挥其监督功能的同时已经在道德的掩护下越俎代庖,逾越了个人的权利范围,对他人造成了巨大的非理性的身心伤害。

由于现阶段网络作为一种新兴媒体正处于不断被认知和完善的阶段,网络空间本身还没有形成严格的道德或法律体系,再加上个人在“隐藏在大屏幕背后”的“去意识化”的道德无底线状态下,使得网络暴力在网络发展过程中一直形影不离。

一、心理因素——集合行为的“匿名性”原则

现实生活中,集合行为的出现一般情况下是由于在某种刺激下所发生的非常态的社会聚集现象,多以群集、恐慌和流言等形态出现,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动荡和影响。集合行为中,“匿名性”原则使人们淹没在人群中,处于一种没有约束力的“匿名”状态下,没有人知道他的身份,这种状态的出席就会使之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力,在一种法不责众心理的支配下,做出种种宣泄原始情感本能冲动的行为。作为网络信息时代产物的网络暴力,其本质上也是一种虚拟世界的无意识集合行为。尼尔·斯梅尔赛在对集群行为的研究中指出,集群行为的发生需要六个基本条件:环境条件、结构性紧张、普遍情绪的产生和共同信念的形成、诱发因素、参与者的行动动员、社会控制。当现实社会中有重大新闻事件出现时,人肉搜索作为一种高效快速有一定积极作用的搜集方式发挥着积极作用,使人们对不道德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的普遍不满情绪增加,再加上网络论坛中网民共同倾向性的语言表述,从而使得网络虚拟社会中的“乌合之众”快速形成。在匿名状态下,毫无节制的利用事件作为噱头,借机宣泄个人情绪,表达内心不满,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谩骂、侮辱以及曝光个人和与个人相关的其他人的信息等,形成了这种非理性的、无道德的、不合法的、具有侵权嫌疑的网络暴力行为。在对2011 年8 月英国伦敦骚乱事件的爆发原因的探究中,在虚拟网络论坛Facebook 上集群讨论并在一小时后“立竿见影”的打砸抢集合行为的形成,从一个方面印证了网民的肆意妄为、无意识的“自由主义行为”以及网络暴力对现实生活的残酷袭击。另一方面,由于群体中的信息压力和趋同心理的出现,人们总会选择去相信和追随大多数人的优势意见,使得多数意见越来越多,形成一种压倒性优势,其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沉默的螺旋”。此时,网民几乎都处于一种无意识的、本能模仿状态,比较容易被周围环境中的表层信息或者狂热的情绪和行为所感染,以致很多人打着“惩恶扬善”的旗子,在一种毫无知觉的“去责任化”的基础上,聚集成大规模的网络暴民集合从而形成网络暴力。

二、网络环境因素——过度自由的言论和网络监管的不力

自由的言论是人们对网络的基本定义,在匿名状态下,真实身份得以隐匿,个人情绪可以在网络空间的虚拟社会中充分宣泄和表达,人们的话语权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保障。但是在此基础上,污言秽语、谩骂、诽谤等等言语问题层出不穷,网络为大众提供一个平等交流的平台时,却忽略了“人性本恶”的关键问题,致使现阶段对人们话语权的膨胀和不受限的管制已经成为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暴力的出现,一方面是网民在网络提供的自由言论场中的毫无避讳和禁忌的自我表述,另一方面则是网络本身或者说是网站服务部门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和净化工作的忽视。网站有义务积极对各种上传信息进行有效的排查工作,对有涉及侵权的信息主动进行删除或者屏蔽,而不应该为了商业利益采取“鸵鸟政策”,对侵权信息采取漠视的态度,不闻不问。例如在对“死亡博客”事件侵权行为的追责过程中,天涯论坛的责任认定受到了极大关注,其是否“主动”对信息进行了删选和屏蔽成了责任认定的依据。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那样,很多网站为了追求较大的利益,用尽各种手段来吸引网民的眼球,提升其网站的点击率,其中不乏各种炒作和具有极大争议的事件,一味迎合网民的心理需求,以窥探个人隐私信息为注意力的焦点,而忽视了对事件当事人的侵权行为。

三、社会因素——道德的缺失和对不道德的认同

网民在网络中的行为和言语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无论是对事件他人的攻击还是对当前现实社会的攻击。日本学者藤晓竹最先就“拟态环境”提出了信息环境环境化的趋势,李普曼也就此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拟态环境不仅制约着人的认知和行为,而且通过制约人的认知和行为来对客观的现实环境产生影响。”“他的行为是对拟态环境的反应,但是正因为这种反应是实际的行为,所以它的结果并不作用于刺激引发了行为的拟态环境,而是作用于行为实际发生的现实环境。”网民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的和交流,是对虚拟环境中现实事件发表的看法和人身攻击,其直接的作用对象则是现实的社会环境和生活中的个人,这种攻击性使得他人遭受别人的鄙夷目光和污言秽语的谩骂,并且很有“殃及池鱼”的趋向。在网络强大的人肉搜索功能中,人们轻易收集到他人的个人信息,例如电话号码、IP 地址、家庭住址、亲属关系等等,并且在网络中公之于众,这种戴着“善”和“正直”面具的暴力行为人,处于亢奋和激动的情绪下,完全忽视了正义和道德的约束,使当事人的隐私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成为完完全全的透明人,正常生活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对不道德现象的认同过程中丢失自己的道德,这是当前网络暴力中最明显的特征。由于生活在同一个社会集体中,群体意识的存在不可避免,群体感情即在群体成员主观境界融合之后产生的“我们”感情和群体归属感的存在使成员在对待同一事件的认可和否定态度中表现得极为相似,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网络暴力形成之迅速。当然,在对不道德现象进行批判和惩治的同时,人们也在一定程度上很快陷入了群体“去意识化”,侵权言行鱼贯而出,这实际上是对一个社会的诘问和谴责:为什么社会整体道德风尚会处于如此欠缺的状态,为什么社会大众的权责意识如此薄弱,在日新月异的网络发展过程中,又该怎样对网络空间的净化提出有效的措施呢?

“自由意味着责任”。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由于新闻界过度崇尚所谓的新闻自由而导致黄色新闻泛滥,进而提出了社会责任论对其进行了修正,开始了新闻人对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追寻。对于网络暴力来说,网络环境的过于自由正如当初的新闻界一样,自由而散漫,网络运营商本着“向钱看”的标准来对网络实施整治。总的来说,网络暴力行为的治理不但要从客观上对其进行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调制,在笔者看来,更重要的则是全体社会成员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责任意识的提升,因为这是问题的核心,也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样才不会再一次出现“虐猫女”事件中,人们只关注“受虐猫“的存在而忽视对于“人”的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①孙健,《网络暴力形成机制研究》[D].兰州大学,2009

②赖黎捷,《网络暴力现象解析》[J].《新闻界》,2007(1)

③王刚,《从“铜须事件”看网络暴力的成因》[J]《. 传媒观察》,2007(1)

④袁智玲,《和谐语境下的网络暴力研究》[D].西安石油大学,2011

网络暴力现状范文2

[关键词] 网络暴力;暴力危害;暴力形式;形成因素;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 D917.3 [文献标识码] A

一、网络暴力对青少年的危害

网络本身被人们赋予了神秘的色彩,很多不切实际的事情在网络世界里为人们所认同,网络暴力,其实是暴力借助特殊媒体的表现形式,大多是通过谩骂、侮辱的方式来发泄情绪。它的主要人群是14岁到23岁之间的青少年。对于价值观尚未成型的青少年来说,过多接触此类信息,必定会影响其对事物的价值判断,久而久之,“崇尚暴力解决问题”就会被“定格”在其价值判断中。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角色体验”,往往不会造成现实中的疼痛或负罪感,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一旦青少年在虚拟世界中体验到过多的“虚拟暴力”,自然会对其产生“脱敏”。第一次被吓得心惊胆颤,慢慢地就不再害怕,变得麻木了。

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暴力密集区”。如今市场上流行的游戏多是暴力游戏,那么,偏好网络暴力游戏的青少年所受的“涵化”影响也比较深。从目前市场上流行和青少年喜爱的游戏内容上看,多是一些极度暴力的内容。网络游戏不同于电视、电影之处就在于使用它的受众不再是简单的观看,而是参与其中,其暴力表达是通过与使用它的受众一起来完成的。网络游戏只是设计了游戏的程序,而真正的暴力表现是通过玩家的作用显现出来的。从心理机制上来说,电子游戏对暴力内容的表现与电影、电视的表现有共同之处,即都根植于人内心的欲望,那就是人类天性中的一对矛盾但是紧密相伴随的心理情结:对死亡的恐惧和攻击的本能。但是电影和电视并不激发观众的主动性,即观众的审美参与的主动性是有限的,而人们玩游戏的过程有反馈和动作,更能体现出一种主动的心理状态。所以,其血腥的暴力内容表现因为加入了人的主动性而更加逼近真实性。

网络游戏里的暴力还为人们制造了一个充满幻想、美好的世界。“实现自己的梦想”、“谱写属于自己的故事”,给了人们一个实践现实生活中永远也无法实现梦想的场地。无论你是想做一个正义的大侠还是邪恶的魔鬼,支撑你梦想实现的武器是你必须拥有制服对手的暴力,只有在屠杀和攻击中,梦想才能得以实现。在这个暴力世界里,人们已经不仅仅限于遐想,而是去实现。而且,网络游戏的虚拟性使人卸下一切心理上的包袱,当人们施暴的时候,不必找一个正义的理由,魔鬼、警察、……尽可以充当其中任何一个角色。按照发展心理学的观点,青少年正处于自我同一性的形成和同一性与角色混淆的矛盾阶段,在网络游戏里,他们可以扮演自己喜爱的角色,不怕别人批评其外表、容貌和个人怪癖,也可以避免歧视。对青少年来说,网络的使用是他们适应和应对其所面临的巨大的发展性应激的方法。这对于处于青春期沉于幻想的青少年来说,很容易导致他们虚拟人格的产生。

媒介中的暴力内容对青少年行为影响的最严重的负面效果就是青少年模仿媒介的情形实施犯罪,而行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受到认知的影响,这种“潜移默化”的涵化效果极有可能遭遇外部环境的刺激而引发行为的发生。

二、网络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网络世界最大的负面效应是网络暴力泛滥。网络暴力容易颠倒是非,使大众看不清事情的本质与发展方向,影响思考的客观、公正与深刻。网络暴力按其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暴力信息――传播暴力亚文化角度的网络暴力;一类是暴力行为――直接针对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的网络暴力。

(一)暴力信息

网络是人类科技巨大进步的成果,它在促成整个社会巨大变迁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副产品,其中之一就是暴力亚文化的泛滥。网络中包含暴力文学、暴力图片、暴力影视、暴力游戏等各种形式的文化载体,传递着以侮辱、挑衅、殴斗、凶杀、屠戮为内容的暴力信息。

信息是媒体传播的内容,其功能在于通过心理作用,使接触者对信息内容产生知晓、认同、学习和仿效。有资料表明目前青少年是当今我国暴力犯罪的主力军,他们正处在从幼稚到成熟、从依赖到独立的成长转变阶段,阅历浅,好奇心重。按照心理学的原理,网络媒体较其他传播媒体所传播的信息对接触者的剌激相对更为强烈。因为网络媒体能够通过全面运用声、色、光、像、文字、语言等这些外部剌激元素对受体予以同步剌激,如角色扮演和引导式的游戏、聊天、能够对网络媒体信息自由发表评论的博客平台、BBS等等。再有网络信息具有可重复性,就是说,由于同类信息能够在网络中保存一定的期限,网络接触者可以根据需要对这些信息随时查阅,或通过各种搜索引擎对其进行快速搜索。基于以上原因,网络中的暴力信息有以下三大类:

1. 网络暴力游戏。在网络暴力游戏的影响下,此类言语充斥着孩子们的日常生活。有研究表明,13-15 岁的游戏“玩家”所表现出来的暴力倾向和无礼行为相对于不玩游戏的同龄人来说非常明显,而且在一款暴力游戏中呆上十分钟就足以使孩子们变得更好斗,同时,研究还表明,游戏中四分之三的暴力行为都没有得到任何惩罚,这很可能就会使孩子们相信这些行为是可以接受的。[1]

2. 网络中的暴力语言、暴力动漫作品和暴力影视作品。在网络世界里,人们可以“随意”按照自己的兴趣、阅历取向畅所欲言,言论,选择网络信息。这是网络受到青睐的重要因素。正因如此,网络中也形成了许多未加屏蔽或过滤的暴力信息。如网站论坛和网络聊天室中的暴力语言。在“ 铜须门”事件中, 一些网民就曾“以键盘为武器砍下他(‘铜须’) 的头,献给受害者做‘祭品’”的言论。

3. 暴力网站。尽管政府已采取多种措施屏蔽或截杀,但暴力网站花样繁多,层出不穷,此类网站专门传播有关的暴力、恐怖信息,传授相关的暴力方法,或者通过心理诱导使接触者产生暴力倾向,典型的如网上传播的“自杀完全手册”和“自杀网站”。

(二)暴力行为

与现实社会中的人相比,网站更容易受到攻击。由于人们日常行为方式的网络化,网络不再为犯罪人视为一种犯罪工具,而是成为了一种特有的犯罪空间环境。但网络中的暴力行为与现实中的暴力行为是有区别的,具体形式可归结为:

1.信息暴力。在与传统媒体的接触中,人们可以根据兴趣、需要选择有关信息,但在网络媒体传播的信息方面,人们有时候是被强制的。如我们所知道的“流氓软件”、“攻击性电子邮件”。

2.网络骚扰。网络媒体具有互动性,但这种互动源于双方或多方的自愿。对于网络骚扰,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行为人通过言语、图片、视频等在网络中干扰他人的网络行为,甚至对他人迸行诽谤与侮辱。还有一类则是通过恶意程序干扰破坏他人的电脑系统。 如“僵尸网络”,[2]它可以使系统在其所有者不知情的状况下受到控制。

3.网络抢劫。此类抢劫专指行为人利用“黑客”技术、未经授权强行侵入他人的电脑系统获取数据资料或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种网络“物品”,如Q币、游戏资产、游戏帐号,甚至强行劫取网站据为己用。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和侵财犯罪,如诈骗、敲诈、盗窃,这些犯罪的行为人或是通过病毒程序获取有关信息,或是假冒官方网站骗取他人信任,或是直接在网络商场贩卖虚假商品。据《联合早报》报道,美国洛杉机县当地的政府电脑网络就曾被一些黑客利用成为后者发送色情邮件或是垃圾邮件以及扫瞄其他网络系统来发动恶责攻击的平台。[3]

4.网络敲诈。对于网络运营商而言,网站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至于电脑中的数据资料,对于一些用户来讲,其本身的价值往往是经济指标不能衡量的。也正是由于此,一些“黑客”或通过以“摧毁”网站威胁索要钱财,或通过木马病毒进入个人电脑、将电脑中的重要数据加密后自动弹出解决信息的方式敲诈用户。

三、网络暴力的主要形成因素

(一)个体因素

根据第1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在网民的性别分布方面,男性占 58.7%,女性占41.3%,l8岁以下的占16.6%,18――24 岁的占35.1%;网民中未婚的占57.9%,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4.6%。综合上述当前网民统计调查可以得出结论:多数网民有文化、精力充沛,有一定的网络行为时间,容易接受新鲜事物,而且,在行为方式上更具有攻击性和主动性,特别是青少年在心理发育上处在不稳定、自我控制力差的阶段。这些特点是网络暴力出现的主体因素。

(二)环境因素

环境塑造了人,人的行为方式、心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就当前而言,网络暴力出现的社会环境因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二是文化导向多元化、伦理道德模糊、暴力崇拜这些社会亚文化圈对青少年的心理形成了不良剌激,进而影响着其人格机制的健康塑造;三是网络世界中规范模式发育不足,为青少年在网络中释放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消极成分提供了可能。

(三)网络行为的情境因素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同时也具备相应的时间、空间、人员、行为规范准则等情境要素。如果与现实社会进行对比则不难发现,网络特有的情境更利于青少年实施暴力这些带有消极色彩的行为。当前,由于网络监控与防御相对软弱,使网络空间漏洞成为一大隐患。因而,在网络中,只要技术高超,行为人便可以“自主”决定凌驾于他人之上,任意对他人的网络生活进行侵犯且不会被发觉。

四、网络暴力的预防措施

(一)由政府专门机构运用科技手段,推行上网实名的网络身份证制度

网络实名制是规范网络空间活动秩序、保护人权、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网络社会正常发展的法律保障和要求。隐蔽、不易被发觉是增强网络暴力实施者侥幸心理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实行上网实名的网络身份证制度,是为了规范网络空间活动秩序,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利,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暴力实施者的侥幸心理,还可以便于对暴力实施者进行技术跟踪和责任追究。

(二)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网络规范意识,推进网络社会现实化

在网络社会中,其规范轨迹是以权利的介入为先、以法律的介入为先。网络环境的技术特点、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缺乏现实性、网络传媒立法滞后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使我国传统的社会规范意识被打破,从而导致人们在网络中容易形成规范虚无主义,实施网络暴力等极端行为。所以,提倡网络社会现实化,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规范意识贯穿到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同步建设之中将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网络主体意识和自我规范能力。

(三)完善网络社会相适应的立法、司法体系

在人们的传统习惯中经常有一种意识,即将网络行为人责任追究与现实社会相比照。笔者认为这本身是网络传媒立法和相关司法的一个误区。如果按照惯常思维,在实际生活中抢劫一个商店很好被定罪,但在网络中如果通过技术暴力强行劫取、占有网站能否以抢劫罪处罚呢?犯罪之所以为法所规定,就在于它本身的社会危害性。那么,网站也是一种资源,网络社会也需要安全。因此,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该按照等阶原则,针对网络社会的特点形成与之相应立法和司法体系,这是网络行为得以保障的根本。

(四)加大力度普及社会性的网络防范意识与防范技术

在网络暴力现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公民的网络防范意识薄弱及防范技术能力低造成的,可以说暴力被害的发生与被害人的防范意识、防范技术有一定直接关系,甚至可以说有些被害是被害人自己招致的,如下载免费软件,在网站中攻击他人,不安装防御系统等等。对此,防止网络暴力应该是一项全民性的社会工程,而不能单一地视为政府的责任。

(五)加强网络跟踪和监控,实行网络行为的警级预告制度

相比较其他媒体而言,网络对于暴力等负面信息的监管就要薄弱得多。有数据显示,近四成的青少年网民热衷于网络游戏,而这其中超过七成以上的网络游戏属于“格斗”、“射杀”类。除媒体以外,家长也应尽力为孩子“屏蔽”暴力。

(六)加快确立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

绝大部分网络暴力的实施都是以网站为载体的,从权利义务合理分配的角度讲,这些运营商对暴力现象负有一定责任。所以,有必要确立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以此增强网络运营商的责任感,从而间接地减少网络暴力的平台。

(七)加强对社会上网吧的管理,减少青少年接触网络暴力文化的机会

在学校和家庭中上网,青少年面临教师和家长的监督,一般不会浏览不良信息。然而社会上的网吧由于以营利为目的,网吧经营者一般不会对青少年的上网行为予以关注,因此对网吧要出台专门的管理规定,网吧经营者必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青少年上网负有管理和引导的义务,保证青少年在上网时免受暴力文化浸染。

[参考文献]

[1] 齐贤.因特网给社会带来的负效应值得关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之我见[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0(1).

网络暴力现状范文3

关键词:网络暴力;中学生;问卷调查;影响

中图分类号:G636 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674-2117(2015)20-0090-04

引言

网络在人们生活中已不可或缺,“网络暴力”现象也因其广泛的社会效应而成为舆论焦点。对于中学生群体而言,网络暴力对其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较其他群体更为严重。[1]本文选用中学生作为研究对象,调研网络暴力对该群体在性格培养、心理健康、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影响程度,并就如何减轻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中学生对网络暴力认知程度调查与分析

1.问卷调查

为掌握中学生对网络暴力认知程度的第一手资料,笔者拟定了7个方面的问卷调查内容:①是否了解网络暴力;②是否使用网络暴力语言及使用频率;③怎样看待网络暴力语言;④怎样看待人肉搜索行为;⑤是否参与过人肉搜索;⑥是否受到网络暴力伤害;⑦是否同意倡导拒绝网络暴力等。并从某市第八中学和第一中学的初、高中学生中各随机抽取60名学生展开了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20份,回收有效问卷119份。

2.数据统计

本次参与问卷调查的男生有68人,女生有51人。对是否了解网络暴力问题的调查结果如图1所示。数据表明,了解网络暴力的中学生达78.8%,而非个别。对是否使用网络暴力语言及使用频率的调查结果如图2所示。数据表明,中学生使用网络暴力语言的比例高达90.3%。

对怎样看待网络暴力语言的调查结果显示,高达76.4%的中学生对网络暴力语言的使用态度较为模糊。认为网络暴力语言过于粗劣、伤人,应当禁止使用的仅占13.9%。甚至有9.7%的中学生认为使用网络暴力语言是一种正常行为。

对怎样看待人肉搜索行为的调查结果显示,认为人肉搜索不应被禁止的占68.2%。可见,中学生对人肉搜索行为是否违法界定不清,对是非对错的判断模糊。

对是否参与人肉搜索的调查结果显示,有1~2次人肉搜索行为的占2.6%;2次以上的占1.3%,有96.1%的中学生从未参与过人肉搜索。

对是否受到网络暴力的伤害的调查结果显示,有43.6%的中学生表示受到过网络暴力的伤害,其中多为来自网络语言暴力伤害。可见,中学生受网络暴力伤害的面较广,尽管伤害较轻,但影响较大。

对是否同意倡导拒绝网络暴力的调查结果显示,78.7%的中学生同意倡导拒绝网络暴力,认为没有必要的学生占21.3%。

3.结果分析

通过本次问卷调查了解到,网络暴力正不断侵蚀着中学生的心灵。中学生对网络暴力的了解尚不明确,对其危害性处于知与不知的边缘;中学生普遍会讲一些带有侮辱性的网络暴力词汇,这反映出中学生易怒、浮躁的性格特点;多数中学生不认同“人肉搜索”行为,认为其侵犯了隐私,用于正当行为尚可,但不应滥用,这说明中学生已初步建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但对网络暴力的法律界限并不明晰,仍处于徘徊不定的状态。值得关注的是有近五成的中学生受到过网络暴力伤害,虽然只是受到语言的攻击,但仍可能对他们的心灵以及价值观带来深远影响。

网络暴力对中学生的负面影响

中学生是一个身处和谐校园的特殊群体,心智尚处于发展阶段,敏感、脆弱、易接受新鲜事物是他们的特点,这意味着他们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下面笔者通过4个网络报道的典型事例分析网络暴力对中学生产生的负面影响。

1.案例分析

(1)网络暴力对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产生影响

案例1:2015年5月3日,成都一女司机在驾车途中,因行驶变道被男司机张某驾车逼停,随后被殴打致伤,警方公布的视频记录显示:被打女司机曾两次突然变道险些造成事故。该事件在网上引起强烈关注,众多网民纷纷指责女司机,发出“被打活该”“往死里打”等暴戾语言。[2]更有甚者对女司机展开人肉搜索,不仅其以往的开车不良记录被曝光,就连其开房记录也未能幸免。

据互联网调查,谴责女司机的网民占71.7%,其中16.8%为中学生。对人肉搜索女司机的行为,近五成的网民表示赞成,认为“就是要教训教训她”。该事件法院已有定论,但对男司机将女司机殴打致伤、网民人肉搜索其隐私、对其进行网络谩骂等行为持赞同态度的网民数量之多确实令人心寒。这无疑也透露出一些错误的理念,而这种错误的理念将直接影响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价值观。

(2)网络暴力对中学生个人心理与性格塑造产生影响

案例2:2015年高考语文全国卷作文题目提供的素材为:一司机在高速公路上边开车边打电话,亲人劝阻但司机不听,司机女儿向警方举报,警方依照相关规定对司机进行处理。请考生依据该素材给司机或者警方或者女儿写一封信。未曾想到,该事情让众多高三学生“气急败坏”,居然把作文题目“写给父亲一封信”的原型人物人肉搜索出来,并在她的微博上留了4万余条评论谩骂。其后,记者从高速交警方面证实,网民骂错了人。

此案例源自高考作文,91.6%的参与者为中学生。该案例反映出中学生易怒、言辞激烈、断章取义、性格急躁、对事物缺少系统认知等特点。长此以往,必将影响中学生的性格塑造。

(3)网络暴力对中学生道德法制观念产生影响

案例3:2015年6月22日,网络上出现“永新一群女初中生殴打一女生”的视频。事因:被殴女生为学生会干部,与参与殴打的2位女生为同一学校的初中学生,在平时的管理过程中产生过矛盾。该视频随即引爆网络,并持续升级恶化。事件中主要人员的详细资料被人肉搜索出来后,本人及其家人、亲友的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报复行为,甚至一度出现了不雅视频。

人们在愤怒之余,开始了各种形式的网络暴力行为,却很少关注警方行为。这在无形中给中学生灌输了一种“出了事情不通过法律途径而是通过网络暴力解决”的错误观念,导致中学生步入了道德法制误区。

(4)网络暴力对中学生造成伤害

案例4:2013年8月,14岁女孩潘某在网上发了条“权志龙的一场演唱会够C罗踢一辈子足球”的微博,被网民谩骂和人肉。网民不仅在网上展开口水战,还不断给潘某及其家人、学校打电话咒骂,并到她家门口围堵。最终,潘母心脏病发,潘某被其父赶出家门,并被学校勒令退学,身心受到严重创伤。

中学生心智尚未成熟,社会阅历尚浅,承受能力很差,未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他们极其敏感,又相对脆弱。一旦被推上网络暴力的风口浪尖,产生的后果难以想象。

2.案例总结

据2014年度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其中,中学生群体所占比例高达23.8%,他们在校园里接受书本知识熏陶的同时,也受到网络信息的影响,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尤为突出。[3]网络暴力不仅影响中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更影响中学生塑造健康的性格,甚至还会对其造成人身伤害。

建议与措施

如何才能让中学生减轻或免于网络暴力的伤害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层面努力。

1.社会、家庭环境

(1)教师及家长言传身教,引导学生正确使用网络

中学生的活动场所主要集中在学校和家庭,教师及家长的言传身教举足轻重。遇到网络暴力事件时,教师及家长应谨慎做到:①和孩子一起认真分析事件真实性,全面、客观表达对事件的观点,提出正确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尽量不参与网络评价;②发现网络暴力时,和孩子一起,耐心分析网络暴力带给他人的伤害及可能触及到的法律问题,明确态度,不能以暴制暴,更不能不加分析地跟风和转发网络暴力;③关心孩子,关注孩子在社交网络上的言论,睿智、豁达、细心、宽容、认真地对待孩子提出的问题,诚恳地与孩子交流,传递正能量。

(2)公众人物应洁身自好,做好表率

“追星”是中学生的一大特征。公众人物背后都有数量众多的粉丝,当粉丝们因意见不合在各网络平台上出现网络暴力行为时,公众人物的言行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公众人物能正确引导粉丝们理智对待、宽以待人,并用自己的言行去感染他们,不仅能减少这类网络暴力的发生,让中学生免受其害,还给他们传递了正能量。

(3)学校增设网络素质课程,加强教育引导

学校在中学阶段应该增设网络素质教育课程,加强对中学生使用网络及鉴别能力的培养,进行正面引导,促使中学生自觉抵制网络暴力,提高其抗风险能力。

2.中学生自身

(1)选择健康的减压方式,加强体育锻炼

中学生学习压力大,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等特征,让他们似乎找到了可以释放压力的“平台”。尤其是一些网络事件(如案例3)与他们产生共鸣时,他们便不假思索地参与到网络暴力中。

可见,减少网络暴力给中学生造成的影响,减轻其学习压力是关键。中学生应选择健康的减压方式,加强体育锻炼,建立起乐观、积极向上的心态,避免沉溺于网络。

(2)培养高雅素质,拒绝低级趣味

中学生利用网络的初始目的是学习,而网络内容良莠不齐,因此中学生在通过网络学习时,应有意识地选择健康内容,拒绝浏览低级趣味、庸俗的内容,因为低级、庸俗的内容往往有悖于道德伦理和法制,往往是网络暴力泛滥之源头。

(3)谨慎交友,防微杜渐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中学生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他们在行为举止和兴趣爱好方面受同学和朋友的影响特别大。当前,低年龄段的刑事案件中大多数是群体犯罪的现象说明,中学生交友的选择十分重要,案例3就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良师益友往往能带领自己天天进步,步步向上;而选择沉溺于网络的朋友,时间长了,免不了也受到网络暴力语言和行为的影响。

3.网络管理

(1)立法规范网络行为

网络具有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若无法律规范,势必造成网络暴力。要想从根本上遏制网络暴力,需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

目前,我国已出台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法律规定,但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对网络暴力进行更详细的界定[4],只有让中学生清楚地了解到人肉搜索、网络谩骂、透露他人隐私等网络暴力行为是违法行为,才能让其远离网络暴力。

专家建议,言论自由既不能突破法律规定,也不能超越道德底线,更不等于豁免社会责任,因此应对个人信息圈定“保护网”,对“人肉搜索”制定法律红线。

(2)实行网络实名制度

网络匿名有着零风险和零成本的特点,是导致网络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推行网络实名制。在网络实名制下,任何用户在网上的言行举止均会受到监控,这对欲实施网络暴力者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一旦出现网络暴力,可以很快得到查处,从而有效减少网络暴力,减轻其对中学生的影响。

(3)加大网络服务者的审查、监管力度

不少网络暴力的发生是网络服务者审查、监管力度不强所导致的。如果网络服务者能对新闻信息进行取舍,严格把关,将避免诸多网络暴力的发生。这方面,国外对网络暴力管理的经验可以借鉴。

结语

中学生作为网民群体里的生力军,身处校园,涉世未深,缺乏社会经验,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叛逆、敏感而又脆弱,思想观念尚未完善,极易受到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为了避免该影响,网络管理者、教师、家长、学生及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还网络一个健康、纯净的虚拟世界,只有这样中学生才能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J].浙江学刊,2011(6).

[2]张松超.女司机被打事件背后的网络暴力[N].湖北日报,2015-5-6.

网络暴力现状范文4

关键词: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过错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3)01—0038-06

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还会损害受害人亲朋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益,完全有必要对网络语言暴力进行法律规制。以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可起到追究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及震慑和预防网络语言暴力的作用。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首先应当准确界定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切实把握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无论从侵权责任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来讲,对网络语言暴力的识别、判断、认定和有效规制,都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网络语言暴力概念认知

从2006年网络上广为传播的“铜须”事件直至2010年12月发生在浙江义乌的“女子殴打环卫工”等事件中的“网络语言追杀”,通常被人们称为“人肉搜索”,有的叫做“网络暴力”或“网络语言暴力”。我们认为,将“网络语言追杀”称为“网络语言暴力”最为妥当、贴切,因为第一,“人肉搜索”不一定产生“网络语言追杀”现象;第二,从传统意义上讲“暴力”这个概念指的是行为,而“网络语言追杀”并不存在“行为追杀”,称为“网络暴力”给人感觉似乎存在“行为追杀”的问题。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认知,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网络语言暴力属于名誉侵权行为。我们将其界定为:由某一网民在网上公布的某一信息引发的,众多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该信息中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布于众,进而在网上发表大量侮辱、诽谤言辞或不当评论进行攻击,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造成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严重损害甚至可以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大规模网络集体侵权行为。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人肉搜索并非就等于网络语言暴力,将两者视为同一,实有偏颇,因为首先,人肉搜索仅为利用网络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必然实施网络语言暴力,比如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并公布“犀利哥”的个人信息,但并未对“犀利哥”实施网络语言暴力.而网络语言暴力亦并非必然进行人肉搜索;其次,人肉搜索是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的客体主要是隐私权,而网络语言暴力实施的是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名誉权。当然,宣扬他人隐私完全可能贬损他人名誉,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却不存在网络语言暴力问题。小过,人肉搜索与网络语言暴力往往相生相伴,犹如一时孪生兄弟,因此,我们将对网络语言暴力这一概念的认知纳入了人肉搜索的内容。

从以上概念认知不难看出网络语言暴力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在主体上,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具有网络性和隐蔽性

网络性指的是只有利用网络实施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人才能成为网络语言暴力的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2002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和200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络用户包括网络信息最初者和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前者指的是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其法律地位与出版者相同,应当对所上传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后者指的是接人、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其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一般而言,除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无须对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承担责任。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单位。隐蔽性指的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所以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很容易隐蔽其真实身份。隐蔽性是导敛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重要原因。我们建议,我国应当借鉴韩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尽快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期根治网络语言暴力。

(二)在性质上,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在网络语言暴力中,无论是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搜索并公布,还是对当事人实施的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都与现实生活中的获取、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一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也即说,隐私权这一概念和对隐私权的单独保护,第一次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有_r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让人欣慰的进步。

当然,网络语言暴力还具有在空间上从网络走入现实;在场面上规模巨大、影响力强、涉及范围广;在导向上出现舆论明显“一边倒”;在结果上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等特征。

二、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两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实质上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而已。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分别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结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确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们认为,在确定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针对不同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较好。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和不当评论等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侵权人可能不具有计算机以及网络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知识,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以及有关网络电子设备都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掌控之中,被侵权人难以取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存有过错的证据,如果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被侵权人举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这方面存有过错的证据已不合理。因此,我们建议立法上应当考虑:借鉴《侵权责任法》第58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在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上述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前所述,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网络用户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只有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包括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侮辱、诽谤、不当评论或者人肉搜索,即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宣扬隐私等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其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因此,“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的行为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

上述《办法》和《条例》存在以下不足:第一,规定的网络主体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和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上网消费者,而没有规定未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网民;第二,对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第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只规定了“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的不作为义务,未规定“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为义务。

值得欣慰的是,《侵权责任法》弥补了以上不足:第一,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主体包括未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网民;第二,规定了违法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为义务。

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侵害名誉权都是采用侮辱、诽谤或者不当评论行为;侵害隐私权都是采用获取他人隐私、宣扬隐私的行为。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第一,违法行为载体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都是以网络语言或者网络文字形式表示出来,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是以口头或者纸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第二,违法行为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除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还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第三,违法行为方式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只能以语言或者书面形式.现实生活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除了口头或书面形式外,还存在对人的身体实施“行为侮辱”的形式。

2.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王家福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杨立新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过错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检验过错标准的客观化,是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但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这就是客观性。

判断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当采用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就是过错体现在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即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义务)之中。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网络信息最初者在网上发表侮辱、诽谤言辞,或者宣扬隐私的行为;网民进而发表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以及人肉搜索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都足以表明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的义务。

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有故意较易判断,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的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等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至于过失,判断难度较大。比如宣扬隐私、不当评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是属于故意还是属于过失?在个案中,应当依据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以及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这个客观标准,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符合这个客观标准的属于过失。

在“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部分中我们认为:在确定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针对不同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较好。因此,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针对不同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也应当有所不同。鉴于网络语言暴力中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诉讼中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即被侵权人举证,以证明被告即侵权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原告不举证或者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有过错.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鉴于网络语言暴力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晰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和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诉讼中过错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被告即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以证明其不存有过错,被告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认定其有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

3.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隐私是指自然人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信息和秘密.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生活和个人领域,比如身高体重、财产状况、QQ空间及其号码等。

自然人和法人都存在名誉问题。网络语言暴力侵害的是自然人的名誉权。自然人的名誉就足自然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一个自然人的品行、才干、能力、信誉、信用、道德、生活作风等方面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综合社会评价。

损害指的是行为人的一定行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或者状态,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和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网络语言暴力中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自然人的名誉所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自然人的隐私被他人利用网络搜索获取或者公开。

实际上,无论是网络中的隐私和名誉还是现实生活中的隐私和名誉,其内涵都是相同的,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因为环境不同,导致侵权方式、被侵权主体、侵权内容和后果有些不同而已。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只能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不存在对人的身体实施“行为侮辱”的形式;在网络语言暴力中名誉被侵权主体限于自然人;现实生活中不一定为隐私的“真实姓名”,在网络中成为隐私;网络中存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的特有的QQ空间信息及其号码、电邮及其地址等个人隐私;网络语言暴力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后果比现实生活中更为严重。

关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对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只要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并在网上公布,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对于“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只要行为人采用侮辱、诽谤方式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以及在网上宣扬隐私、不当评论等“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是有区别的。首先,两者构成条件不同。“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条件有二:一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是否有损害后果(评价降低)尚难确定,或者实施了损害行为,但未造成他人的名誉受损的情况。二为主观上有过错。“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条件有四:一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二为主观上有过错;三为他人铝誉受到损害;四为名誉侵权行为与名誉受到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比照刑法学犯罪既遂的实现形态分析,我们认为,“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好像刑法犯罪既遂的行为犯和结果犯。“损害他人名誉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构成了名誉侵权;“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则要求侵权行为人不仅要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还需要侵权损害事实发生。再次,从语义上分析,“损害他人名誉的”重心在行为;“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重心在行为后果。值得一提的是,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构成侵权,只针对侮辱和诽谤,因为侮辱和诽谤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且恶性特大。

4.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网络语言暴力因果关系就是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作为原因,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的原因导致结果发生的客观联系。其意义是解决网络语言暴力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

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如何确定侵权法因果关系要件规则,我们认为,在因果关系中没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适用直接原因规则,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须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判断,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最常见的直接原因,就是一因一果关系类型。比如在网上宣扬隐私造成名誉权损害的情形。在因果关系中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或者法律原因规则。前者指的是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父系。后者指的是确定事实上的原因是认定因果关系的第一步,但还不是全部,还必须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原因,只有证明后者,才能认定法律因果关系的存在。法律上的原因也叫做近因,是一种自然的和继续的、没有被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没有这种原因,就不会发生受害的结果。近因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上的最近。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各原因力在损害中的作用大小。比如在网上发表诽谤言辞,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损害,被侵权人自杀身亡的情形。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情形下,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其基本要点,就是保护弱者,在被侵权人处于弱势,没办法完全证明因果关系要件的时候,只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到一定的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比如在被侵权人没办法完全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只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达到一定程度,就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然后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负责举证,证明自己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不举证或者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没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网络暴力现状范文5

关键词 主流媒体;网络暴力;破解;发声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5)141-0183-02

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不断提升,我国网民的数量不断攀升,仅2015年上半年我国网民人数就增长1894万,达到6.68亿人。庞大的网民群体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了积极推动而外也衍生出了很多问题,网络暴力就是其中之一。

从2006年的“虐猫案”到2015年的“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其扩散的速度以及带来的恶劣社会影响也越发受到学界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热切关注。

1 何为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暴力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2)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3)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2 网络暴力的成因

那么为什么网民能够如此趋之若鹜的进行网络暴力的行为呢?

首先,网络的虚拟世界给了网民一个宽松的语言环境。网民的言论在某种程度上自由度大,例如“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

其次,“人肉搜索”是促使网络暴力形成的内在原因。各类事件当事人的信息通过网民的口口相传的人际传播模式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公之于众,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例如:“铜须门事件”。

再次,网民的整体媒介素养亟待提升。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5年七月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在中国网民中,10-39岁年龄段占比为78.4%,其中20-29岁年龄段网民占比为31.4%,在整体网民中占比最大。网民中初中学历占比为36.5%,高中/中专/技校学历占比为30.5%,大学本科学历占比11.8%,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

年轻人容易冲动、易怒,而且年龄也决定了他们对事物的认知和思想认知的水平,所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网络暴力的发生在所难免。

最后,网络的监管不严和主流媒体的缺位也使得网络暴力事件频发。如果能够继续加强网络监管并且发挥主流媒体的“意见领袖”作用,网络暴力将有所收敛。

3 主流媒体的特点

笔者认为,在当下的网络时代,主流媒体包括权威的传统媒体和影响力大的新媒体。

那么主流媒体有哪些特点呢?

3.1 主流媒体的权威性

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是其他网络媒体不具备的,这是由长久的积淀而得来的。作为传统媒体的广播、报纸、电视以及近些年颇具影响力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他们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是经历了很久的积累才有了自己的品牌。

3.2 主流媒体的议程设置

议程设置是大众传播的重要社会功能和效果之一。传播媒介作为“大事”加以报道的问题,同样也作为大事反映在公众的意识中;传播媒介给予的强调越多,公众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越高。主流媒体中的传统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赋予了不同议题更加深入的认知,这样可以让人民对重大事件的判断更加清晰。主流媒体的议程设置也就决定了大众对于新闻事件的关注程度以及舆论走向。

3.3 主流媒体的理性

主流媒体的从业者能够非常理性的面对当下的社会热点,在进行相关的报道和转载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的“把关”,这些“把关人”会将对待事件更加理性的认知呈现在公众面前。

4 主流媒体如何发声

面对网络暴力,主流媒体应该发挥自身的优势来缓解网络暴力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加强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做好信息传递的“把关人”和“领导者”。笔者认为,面对网络暴力,主流媒体亟需做好以下几点。

4.1 加强议程设置

议程设置的内涵就是媒体加大对某些问题的报道数量和力度,从而形成一种对受众的问题更加深刻的认知。加强议程设置,可以让受众更好的判断事件,引导受众更加深入了解问题实质,这样无形之中就减少了网络暴力的发生。

4.2 多做深度报道

深度报道是主流媒体中广播、电视、报纸的特色报道形式之一。深度报道是在短时间内,媒体将一件事情的来龙去脉通过多角度、多方式在短时间集中报道的方式,这样的方式对应对网络热点话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深度报道可以让受众在短时间内对时间的理解更加深刻和全面,并且更加理性的看待问题,起到引导舆论的作用。

4.3 主流媒体迅速发声

前文中笔者提到,主流媒体除了传统媒体中的广播、报纸、电视而外也包含当下关注度高、权威性强、公信力强的网络媒体。比如,某些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以及某些政府部门的网络平台等等。

那么在备受争议的新闻事件发生后,这些主流媒体的迅速发声就显得尤为重要。前不久,西安地区的网友广泛传播有关行车不带灭火器交警部门要进行扣分、罚款处罚的消息,@西安交警就迅速“主动出击”进行辟谣。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因为很多网络暴力事件的主体很有可能就是政府机构。如果不进行迅速的“灭火”,那么必将会引起社会舆论的不理性声讨。

4.4 主流媒体要做好全民的媒介素养教育

媒体的职能处理监督舆论和引导舆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就是全民教育的作用。作为主流媒体如何更好的引导网民理性对待社会热点事件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广大公众不信谣、不传谣;遇到热点新闻事件在没有调查清楚或了解真相之前不要随意转发、扩散。

近几年发生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中的一句“我爸是李刚”就是网民的不理性扩散导致事情性质发生完全变化的典型案例,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4.5 信息来源一定要进行核实

当下很多主流媒体尤其是传统媒体的很多新闻线索均来自网络,很多记者每天通过刷微博、看微信朋友圈寻找新闻线索。这些线索看是关注度很高、社会影响很大,但是网络平台的很多信息纷繁复杂、真假掺半,如果记者不进行认真的甄别就会陷入网络暴力的帮凶。所以加强对新闻线索的调查以及提升媒体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显得尤为重要。

5 结论

信息爆棚的网络时代不断挑战者我们每一个人的神经,在当下这个不断加快发展节奏的社会中,人们对信息的快速获取能力不断提升,但是甄别能力却在下降。作为主流媒体,在引导人们正确认知信息的工作上任重而道远。同时,每一位网民都应该严于律己,为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做出我们自己的应做的努力。

参考文献

[1]CNNIC.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OL].新华网.

[2]喻国明,等.中国大众媒介的传播效果与公信力研究――基础理论、评测方法与实证分析[J].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9.

[3]刘立红.“人肉搜索”导致网络暴力之成因分析》[J].东南传媒,2009(1).

[4]周利群.浅议“网络暴力”[J].法制与社会,2008(10).

[5]欧阳明.深度报道写作原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

网络暴力现状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传播环境;社会失范;治理对策

互联网在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发展,已成为人们传播信息、学习、工作、生活的重要渠道。然而,网络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弊端。比如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给公众获取有效信息造成误导;网络作为一个开放领域,许多个人信息极易在不经意间被曝光;网络暴力事件更是令规范网络传播环境成为迫切需要。对此,笔者认为应该通过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个人增强保护意识入手,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

一、虚假信息蔓延,亟待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非常惊人,但目前我国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所以,互联网上虽充斥着许多虚假信息却得不到有效清理,导致许多网民因为阅读虚假信息而受骗上当的事层出不穷。比如“魏则西事件”就引发了网民对虚假信息的强烈谴责,将如何规范互联网的讨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魏则西事件”发生于2016年。魏则西是陕西咸阳人,生前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读大二。2014年,他查出自己患了滑膜肉瘤晚期。据魏则西生前描述,该疾病为“一种很恐怖的软组织肿瘤,目前除了最新研发和正在做临床实验的技术,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魏则西的家人带魏则西去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多个大城市的医院,都被告知没有医治的办法。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魏则西求助了百度,他在百度上搜索到武警北京二院,家人还专程到北京去走访,发现很多人在该医院就诊。此时,求医无门的魏则西便选择相信了百度上推荐的武警北京二院。然而,在接受治疗期间,武警北京二院的医生从一开始对其保证可以活20年到随后告诉其家人只是一个概率问题,最后魏则西通过“知乎”网上的朋友了解到,武警北京二院所标榜的“生物免疫疗法”在国外因为有效率太低,20年前在临床阶段就被淘汰了,而魏则西也因此错过了治疗的时机,最后失去了生命。这一事件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网民纷纷指责百度在不核实信息的情况下就不负责任地虚假的广告,从而使一个年轻的生命错过了真正的治疗手段与时间而殒命。“魏则西事件”折射出的是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蔓延所带来的恶果。当下,网络搜索引擎已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从学生获取知识到普通民众了解社会动态及生活资讯,互联网已经完全构建了一种全新的信息获得体系,从而形成了新的社会形态。然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下,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互联网上的虚假信息就会影响甚至破坏新型社会形态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当然,互联网的发展也拉近了网民之间的距离,使在现实社会中彼此互相不认识的人能在虚拟空间为“魏则西事件”发声,使其成为一段时间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并被列入2016年度互联网重大事件之一。笔者认为,面对互联网上不断产生的虚假信息,各大网站应加强日常的自我审查。“魏则西事件”中,百度作为医疗广告的平台,在未对其广告来源以及可信度做一个前期确认的情况下,就大幅度地进行广告宣传,导致魏则西在投医无门的焦急状态下希望能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但未能如愿。正是虚假广告延误了魏则西的治疗时间。因此,各大网络平台应该加强对于广告来源的审核力度,确立广告的认证标准,不能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破坏互联网秩序。

二、个人隐私暴露,需要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7年1月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3.2%,较2015年底提升了2.9个百分比。[1]在新媒体逐渐成为话语表达有机构成的环境下,个人隐私问题也逐渐引起业界和学界的注意。互联网暴露隐私、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已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互联网暴露个人隐私所引发的事件也成为网络社会失范的具体体现。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上爆料其妻子马蓉出轨,就此网络上掀起了一阵对马蓉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声讨。王宝强作为草根明星,在网民心中构建了极具亲和力的形象特征。这次事件,网民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和同情王宝强,并对马蓉以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家庭关系、工作关系、受教育程度、社会关系等进行人肉搜索。部分传统媒体也对王宝强离婚案件进行专题报道,一时在网上形成了舆论热点。通常情况下,行为个体出于羞耻感或屈服于习惯,有时为了避免与社会普世规范相冲突,往往会将一些具有个人隐秘性、不易于公开的情况和状态隐藏起来以保护自己。然而,在互联网环境下,许多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权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网民出于猎奇心理、报复心理等复杂的心态,会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布在互联网这样一个公共领域,这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许多关于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件由于网友站在了道德制高点上而不了了之。面对这样的媒介环境,网民更应严格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在网上端正自己的言行。“隐私的隐匿就在于使个人羞于见人的东西与不相干的人隔绝,使得自己起码的尊严得以维系或保有内心的宁静。有些个人信息与事项,如生育能力、收养关系、性生活、生理缺陷、心理疾病、大尺度私照、屈辱经历、堕胎流产、未婚先育、婚外情等,与人格尊严直接相关,这一类信息原则上应该被界定为法定隐私内涵。”[2]对于国家而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以明确此类违法行为的规制范围及应该采取的惩罚措施。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以及广泛参与性等特点,导致许多违法行为发生时因侵权人涉及范围广泛、难以取证和“法不责众”等实际情况,而无法惩罚相关人员。对此,制定相关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三、网络暴力频现,警示大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暴力是一种新的暴力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行为,应该被视为网络暴力。而这种暴力则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失范现象,这种现象警示着公众必须时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涂尔干认为,社会失范是指当社会变迁剧烈时旧的规范不适用了,新的规范又未建立起来,或者是某种规范功能发挥受到阻碍,或者是几种规范体系相互冲突,从而使人们失去了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不知所措。[3]2016年9月16日18时21分,艺人乔任梁在上海意外身亡。就在乔任梁生命中最黑暗的2015年,他遭遇了两次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第一次是在2015年7月,江苏卫视的综艺节目《我们相爱吧》播出结束之后,乔任梁作为其节目的演出嘉宾,在节目中与徐璐组成的“慌张夫妇”,他们也成为网友心目中非常满意的节目情侣,大批粉丝甚至希望两人在现实生活中也能在一起,并通过乔任梁的微博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但是乔任梁却发微博称,“原来比荒淫还要可怕,仔细想想可怕的背后它还躲着可怜但不可恨,只是可惜、爱莫能助、时者、势也”,微博内容似乎在指责网友以及粉丝的“一厢情愿”,这条微博顿时引来了大批网友的指责,并对乔任梁进行辱骂以及人身攻击。另外,在天津塘沽爆炸事件期间,乔任梁发了一条微博,因其中“自取灭亡”“人肉”等词欠妥被网友们吐槽。后来乔任梁删了这两条微博,发了一条“天津,平安”,还向牺牲的消防战士家属捐款100万,然而网友依然通过微博对乔任梁不断进行辱骂。这两件网络暴力事件对于乔任梁的事业以及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许多网友打着所谓“正义感”的旗号,一次又一次对一些公众人物或者是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人物进行道德绑架。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网络暴力事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产生的新的暴力形态。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网络暴力的群体性等特征,导致发生网络暴力事件时很难明确个人的法律责任。面对这样的尴尬环境,网民则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网民需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低调做人做事。其次,在自己遇到网络暴力事件时,不要急于辩解和争论。互联网上“沉默的螺旋”现象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一方舆论高涨,而网络信息的爆炸以及瞬息万变的特点也会迅速消弭网络暴力事件,网民会被互联网中新出现的热点事件所吸引。因此,就网民而言,出现网络暴力事件时可以选择沉默、不予辩解,并积极取证,待暴力事件结束之后可寻求法律的保护。最后,网民应该克服从众心理,避免盲从,提高自身素质,更加理性、客观地对待互联网出现的各种传播现象。

四、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产生不是消解传统媒体,而是改变了传统媒体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在15世纪中期,教士团体为印刷术的发明而竞相庆祝,把它当作一个简单的技术辅助载体,他们那时还没有认识到它会开启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4]同样,在互联网刚刚兴起的时候,极少有人意识到互联网的发展将开启一个新的时代,构筑新型的社会形态。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中,不同的社会关系正在形成。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年代正值我国的社会转型期,难免会出现一些与信息传播相关的失范现象,从而动摇原有的社会规范。当前,阻断虚假信息的发散、保护个人隐私权、杜绝网络暴力等必须作为治理的重点,通过努力寻找更加科学有效并切实可行的方法来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这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参考文献:

[1]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中国网信网,2017-01-22.

[2]陈堂发.新媒体环境下对隐私权的认知与保护[J].新闻记者,2013(8):79.

[3]埃米尔•涂尔干(法).社会分工论[M].渠敬东,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