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象灾害的措施范例6篇

应对气象灾害的措施

应对气象灾害的措施范文1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2017年1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基本原则)

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消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环保、水务、安全生产监管、海事、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工作考核和经费保障)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气象灾害预警能力、防雷减灾管理、气象安全街镇建设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社会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第八条(科技创新和人才建设)

本市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创新,完善气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水平。

本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防御规划)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中涉及的城乡空间安排,由气象主管机构、规划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本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第十条(规划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御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四)防御分区和防御重点;

(五)防御设施和工程建设;

(六)防御管理和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本市有关单位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本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一)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民防、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台风、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沿江沿海区域加强应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防护林等建设;

(二)水务部门应当在易积水点完善排水设施,疏通河道、加固堤防;

(三)经济信息化部门、电力企业应当针对高温、低温等灾害性天气,制定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方案;

(四)气象主管机构和交通、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机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跨江(海)大桥、轨道交通、航道、码头、渔港、渔场等交通要道和场所完善大风、大雾、霾、道路结冰的监测、防护设施建设;

(五)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雷电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将相关检测信息录入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

(六)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通信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企业加强公用设施防雨、防雪、防冰冻的维护管理,在制订、修订相关建设标准时,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提高公用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七)农业、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安全生产的指导,完善排灌设施,加固生产设施,优化种植养殖方式,储备必要的防灾物资,提高农业生产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三条(街镇防御能力建设)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水务等部门制定气象安全街镇标准,明确街镇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机制、人员设施、应对措施等具体要求。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民政、水务等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气象安全街镇标准,提高街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四条(信息员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信息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等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二)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信息;

(三)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害性天气情况;

(四)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结合本市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的设置,综合考虑地理位置、气候背景、行业特点等因素,制定本市重点单位认定标准,并根据认定标准,确定重点单位名录。

本市符合认定标准的单位可以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申报成为重点单位。

本办法所称重点单位,是指处于特殊地理位置或者属于特定行业,在遭受气象灾害时,可能产生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六条(重点单位防御职责)

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对职工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二)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三)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建立巡查记录,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

(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救援抢险队伍。

重点单位属于本市基层应急管理单元的,还应当遵守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对重点单位的服务和监督)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服务和监督,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重点单位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

(二)为重点单位获取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其他气象资料提供便利;

(三)建立重点单位的监管机制,共享监管信息,对其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发现重点单位存在气象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

第三章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十八条(气象立体监测系统)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高层建筑、轨道交通、输电、油、气线路以及沿江沿海、港区等重点区域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移动监测设施,完善本市气象立体监测系统。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水务、环保、交通、消防、农业等部门应当依托本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共享气象灾害数据资料和水旱灾害、城市火险、农业灾害、环境污染、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精细化预报预警)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建立精细化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分区制作动态实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升短时临近预报预警能力。

第二十一条(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水务、交通、环保等部门针对气象因素可能引发的城市积涝、道路拥堵、航班延误、空气污染、健康损害等,组织开展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引导社会公众科学防御。

第二十二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修订)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设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级别,明确防御指引,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级别、防御指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结果开展修订工作。

第二十三条(风险预判通报)

本市实行灾害性天气风险预判通报制度。

台风、暴雨、雷电、大风、大雾、冰雹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市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时,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风险预判信息提前向农业、水务、交通、公安、海事、住房城乡建设、绿化市容等部门以及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第二十四条(统一)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通过市和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中心等渠道,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社会传播)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台风橙色、红色或者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滚动播出灾害性天气实况和防御指引。紧急情况下,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无偿向本地全网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得擅自更改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信息的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信息。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六条(应急启动)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应当在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预警原因、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信息。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及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按照防御指引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跟踪监测评估)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趋势,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八条(四类红色预警学生保障措施)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中小学校、幼托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或者要求到校避险的学生,学校应当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为学生上学提供交通工具的,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学生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条(四类红色预警劳动者保障措施)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在岗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措施;对因前述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的工作人员,不得作迟到或者缺勤处理。

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时,举办户外活动或者进行除应急抢险外的户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除政府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产、停工、停业等措施。

第三十条(高温、低温应对)

高温预警信号生效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采取防冻防滑措施,保证行驶安全;供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供水管线、设施设备的检查,落实供水设施的防冻保暖措施。

第三十一条(台风、大风应对)

台风、大风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维护责任人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

第三十二条(大雾、霾应对)

大雾、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降低车速,遵守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限速、封闭等管理措施,保证行驶安全。

大雾、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达到空气重污染预警信号标准的,涉及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限产、限污、停产等措施;高污染的运输工具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采取限行措施。

第三十三条(紧急防御措施)

本市负有气象灾害防御义务的单位发现灾害性天气但尚未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可以参照本章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灾情调查)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影响情况,组织民政、气象、水务、交通、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灾情调查,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完善应急预案,修复、加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灾情调查内容,包括灾害性天气情况、灾害原因和损失、预报预警情况等。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气象灾害情况。

第五章社会参与

第三十五条(基层参与)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协助组织居民、村民、社区志愿者等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及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学校、幼托机构、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建筑工地施工单位等应当指定专人,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三十六条(公众参与)

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避难场所和其他人力、物力支持。

鼓励志愿者、志愿者组织根据其自身能力,参加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应急演练;在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序参与医疗救助、心理疏导和灾后重建等活动。

第三十七条(行业组织参与)

气象灾害防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开展防灾减灾培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行业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育)

学校应当在教育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十九条(媒体宣传)

鼓励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刊播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以及科普宣传节目。

第四十条(灾害保险)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各类气象灾害保险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提高气象灾害风险抵御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做好基础防灾能力建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其他主体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未将检测信息录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点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由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应对气象灾害的措施范文2

1.总则

1.1 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传播办法》、《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陕西省气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汉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汉中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传播管理办法》、《xxxxx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xxx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范围内暴雨、暴雪、寒潮、大雾、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洪涝、干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灾害分级

气象灾害按影响种类、区域、程度以及危害程度等,分为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重大气象灾害(Ⅱ级)、较大气象灾害(Ⅲ级)和一般气象灾害(Ⅳ级)四级。相关标准之一达到即为达到该等级的级别。

1.4.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1)暴雨、暴雪、干旱等灾害性天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产生生活秩序受到特别严重影响,或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本镇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1.4.2重大气象灾害

(1)暴雨、暴雪、大风、高温、冰冻、干旱等灾害性天气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本镇范围内将出现较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1.4.3较大气象灾害

(1)暴雨、暴雪、大风、低温、高温、冰冻、大雾、干旱等灾害性天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较大影响,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本镇范围内将出现明显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较重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1.4.4一般气象灾害

(1)暴雨、暴雪、低温、大雾、霾、干旱等灾害性天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一定影响,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本镇范围内将出现明显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县(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镇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xxxxx镇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镇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赵志刚。

副指挥:周  涛(镇政府副镇长)

成  员:朱锁锁(镇人大主席)

陈海彦(镇党委副书记)

杨艳霞(镇组织委员)

潘  毅(镇纪委书记)

李  欢(镇政府副镇长)

黄新云(镇武装部长)

马志鹏(镇维稳办主任、司法所所长)

高建平(镇食药所所长)

各村(居)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政务大厅,由周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康伟负责日常事务

2.1.2镇指挥部职责

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镇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1)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为镇政府提供防灾减灾决策依据和建议

(2)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与设施建设,组织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有关信息的收集和传播。

(3)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协调解决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问题。

(4)指导和督促各村、单位开展相应工作。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3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分工,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并确定应急工作联络员,及时向镇指挥部上报应急处置工作动态和灾情信息。

(1)镇气象工作站:参与镇镇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承担镇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2)镇农经办: 配合协调各村、企业防御和抗击气象灾害工作,负责对全镇水利设施进行有效的监管,尽可能将损害降到最低程度;负责农业防御气象灾害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技术指导;负责镇级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做好抗灾救灾柴油安排;负责农业灾情调查核实。

(3)乡企办:组织抢修被气象灾害损坏的自来水管道设施,保障自来水的供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4)民政办:统一审核气象灾害灾情和救助工作;组织、协调全镇气象灾害的救助、救济和救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灾区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5)综治办:协助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救助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参加重要设施的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6)横县河派出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御气象灾害物资和破坏防灾减灾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防御气象灾害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协助提供部分道路实景信息。

(7)财政所:负责防御气象灾害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8)横县河国土资源所:负责提供气象灾害时的地质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气象灾害造成的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必要的应急防治工作,减缓和派出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9)电信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御气象灾害通信保障和相关信息传递工作;及时指挥、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调配应急机动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

(10)供电所:负责保障应急重点部门用电的供应;及时组织电力受损线路的抢修,保障电网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电力供应。

(11)卫生院: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提供气象灾区疫情和防治意见,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12)教育组:负责全镇各类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13)广播电视站:根据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气象灾害情况,及时向公众气象、灾情信息,做好防御气象工作的宣传报道。

2.2 日常办事机构

镇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

(1)承担镇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气象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2)组织编制全镇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3)负责传达镇指挥部工作指令,即使掌握气象灾害及应急工作动态,编印相关应急简报。

(4)组织、协调各村、单位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负责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分析、评估、鉴定、审核和上报工作。

(6)镇指挥部要求的其他保障事项。

3.监测预警

3.1 灾害普查

建立以村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

3.2.1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汉中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传播规定》执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此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可以由有关监测部门会同气象部门联合。

3.2.2内容

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和发展态势,适时气象灾害性天气消息、警报、紧急警报及预警信号。按照气象灾害分级标准,镇指挥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

3.2.3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应急广播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中国气象频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各村、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由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预警准备

各村、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村、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起动应急相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村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镇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防御以及损失等情况,在2小时内向镇指挥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事件信息,镇政府向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向市政府、省政府报告。

4.2 应急启动

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启动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 灾害且分别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起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级响应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级别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

4.3.1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

发生一般气象灾害,镇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全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镇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召开会议,动员部署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确定防御目标和重点,根据需要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2)镇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害天气发展趋势、灾害影响动态、抢险救灾情况等;做好灾情汇总、核查和信息上报。

(3)灾害发生时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议,根据上级指挥部要求,动员部署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及时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预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加强电网、通信、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灾害天气围困的群众。及时将气象灾害情况报县指挥部办公室。

4.3.2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气象灾害,镇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全镇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支援请求。

4.4 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发生时,根据灾害所造成的影响和灾害类别,相关部门牵头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4.5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村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4.5.1暴雨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南,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农办负责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工作。做好农业生产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民政办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组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做好停课准备。

供电所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交通中队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城建、农业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暴雪、低温、冰冻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低温、雪灾、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交警中队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提示车辆防冻、积雪路段减速慢行;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实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教育组提示学校做好防雪、除雪准备,停止室外教学活动,保护已经抵达学校的学生安全。

农办组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主做好防雪、防冻等有效防御措施。

民政办根据需要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供电所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城建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媒体应及时传播气象局的有关天气预报信息。

4.5.3寒潮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办采取防寒措施,开放避寒场所,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是贫困户以及流浪人员等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企业、农业、林业等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水产养殖业主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以及树木、花卉等防寒防冻。

卫生院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媒体应及时传播寒潮预警信号。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4高温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供电部门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院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提醒群众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4干旱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5雷电、冰雹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城建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供电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提醒群众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6大雾、霾

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大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供电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交通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6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4.7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时,各村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各村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8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9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镇指挥部视情况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评估

灾害结束后,镇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上报。

5.2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依法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3 保险理赔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灾后自救能力。气象部门应无偿为保险理赔等活动提供气象证明材料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调查鉴定,提供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报告。保险部门应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 恢复重建

镇指挥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水利、供电、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2 交通运输保障

综合办会同有关单位保障人员转移以及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

6.3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抗灾救灾资金保障。

6.4 物质保障

各村、有关单位,特别是水利、民政、农业、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并督促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加强生活、医疗、防护用品类救灾的储备,加强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加强灾区和社会治安管理,做好重点部位的警卫和人员聚集场所秩序维护,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6.6 避灾场所保障

民政、城建等有关部门确定本镇各地的避灾(避险)场所,设立标志,确保防灾避灾的人员转移安置需要。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学校及社会公共场所,用于人员转移安置。

6.7 电力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落实抗灾救灾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各村、有关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多种媒体,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气象放在减灾能力。

(2)各村及有关单位要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以及工作管理、救援人员上岗和其他常规性培训工作,纳入总体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的培训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方面的培训,提高相关应急人员的素质。

7.2奖惩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玩忽职守、处置不力,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等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暴雪、冰冻、霜冻、低温、大雾、龙卷风、大风、沙尘暴、灰霾、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1 Ⅰ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过去24小时出现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大部分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9.1.2 Ⅱ级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过去24小时出现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责任区域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责任区域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3)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责任区域沿海将出现平均风力10级以上(含10级)或阵风12级以上(含12级)大风天气,内陆将出现平均风力8级以上(含8级)或阵风10级以上(含10级)大风天气。

(4)高温:过去48小时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8℃及以上,且有3个以上自动站达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8℃及以上,且有成片40℃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5)道路结冰:过去48小时责任区域已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道路结冰。

(6)干旱:大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9.1.3  III级预警

(1)暴雨:过去24小时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单点超过250毫米的降雨。

(2)暴雪:过去24小时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责任区域沿海将出现平均风力9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大风天气,内陆将出现平均风力7级以上(含7级)或阵风9级以上(含9级)大风天气。

(4)低温:过去72小时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偏低5℃以上(11月值翌年3月)。

(5)高温:过去48小时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8℃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仍将持续出现38℃及以上高温天气。

(6)道路结冰:预计未来48小时将出现对交通又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或者过去24小时内已出现并可能持续。

(7)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干旱:大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中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9.1.4  IV级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50毫米以上阵雨,且有单点超过100毫米的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2)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单点超过10毫米的降雪。

(3)低温:过去24小时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4)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大部分地区(按照分级标准)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应对气象灾害的措施范文3

我国是世界上气象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台风、暴雨(雪)、雷电、干旱、大风、冰雹、大雾、霾、沙尘暴、高温热浪、低温冻害等灾害时有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滑坡、泥石流、山洪以及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也相当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近年来,全球气候持续变暖,各类极端天气事件更加频繁,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为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国家与地方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完善国家与地方综合气象监测网络,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气象卫星工程和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雷电、酸雨、臭氧、大气成分、土壤墒情等专业观测网,加密自动气象观测网站,形成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特别要做好农村、沿海、重要江河流域、森林草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台风、暴雨(雪)、大雾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龙卷风、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及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抓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的建设,拓展气象预报信息系统功能,增加信息内容,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接收子系统。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气象手机短信预警系统、数字卫星广播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渠道相结合,及时台风、暴雨(雪)、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及简明的防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快农村乡镇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完善海洋气象广播系统,进一步畅通农村、牧区、山区、海上等预警信息渠道。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气象部门要在干旱缺水地区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努力缓解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用水紧张状况;在做好传统农业防雹工作的同时,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减轻雹灾对农作物和农业设施的损害。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敬老院、监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海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避风港口、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和海塘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针对台风、风暴潮、沙尘暴等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防风、防浪、防沙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四)抓紧制订和实施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快国家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大力发展数值天气预报模式和气候系统模式,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世界各国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国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加强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要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和制度,健全国家、行业、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三)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以及社会等多方面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有关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探测信息和有关水情、风暴潮、灾情等监测信息。各级减灾协调机构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进一步完善气象、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农业、卫生、环保、民航、安全监管、林业、旅游、海洋等各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三)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要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深入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气象、教育、新闻等资源,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对农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分析评估,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

国务院办公厅

应对气象灾害的措施范文4

关键词 气象灾害;农业生产;影响;应对策略;山东济宁;兖州区

中图分类号 P429;S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1-0224-01

兖州区属于山东省济宁市,地理坐标位于北纬35°43′17″~35°43′17″,东经116°35′21″~116°45′1″之间。其中北部临近宁阳,西部临近汶上,南部临近邹城,东部和泗河、曲阜接壤,占地面积约为651.1 km2,属于典型的暖温带季风气候。该地区属于鲁中山地泰沂山区,由于地势平坦,是典型的山前倾平原,东部地区呈倾斜状向西南方向,中部地区地势较低洼,东部和北部地址构造结构明显,是第三系浅埋区。该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受气象灾害的影响明显。

1 气象灾害对兖州区农业生产的影响

1.1 干旱

兖州地区属于典型的暖温带季风气候,夏季受盛行风的影响,造成该地区温度过高、湿度明显,容易引发干旱,对该地区农作物的生长构成极大威胁。例如某年兖州区发生100年一遇的特大旱灾,4万hm2农作物深受干旱影响,重灾面积约为3 000 hm2。区境北部贫水区247 hm2农作物近乎绝产。其中受灾人口达到49 842人,农作物受灾面积5 603 hm2,直接经济损失约为933.1万元,为该地区财政支出造成过大负担,对农业生产的收获和发展产生极大威胁。

1.2 暴雨

暴雨对兖州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多发生在夏季,由于夏季多雨的特点,以及地区气候的变化,造成该地区夏季暴雨天气频繁,无法满足农作物对光照和雨水的需求,不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进行。例如某年该地区全境遭受罕见的暴雨天气袭击,其中风力高达12级,并伴有强降雨,持续时间较长,致使兖州区粮田、经济作物、房屋及公共设施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据统计,兖州区受灾人口约为13 800人,受灾作物约为1 106 hm2,倒塌房屋约为62间,损坏房屋约为1 994间;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 328万元,其中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约为425万元。

1.3 大风

大风对兖州区农业生产的影响,主要由于季节变化、盛行风明显,造成风力较大,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极大威胁,同时对夏秋季节农作物的收获也造成不利影响[1]。例如该地区某年境内自西向东出现多年罕见的雷雨大风天气,极大瞬间风速29.6 m/s;大风造成兖州区40多条供电线路中断,全区80%的面积停电,京沪、兖石2条铁路中断运行超过10 h;刮倒、折断树木超过73万株,倒塌、损坏房屋超过700间,玉米倒伏超过466.7 hm2。本次雷雨大风天气给兖州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 000余万元。

1.4 冰雹

冰雹对兖州区农业生产的影响主要发生在气温较高、降雨量较大的夏季或者冬季,对农作物的破坏严重,农作物的生长期间受到冰雹的影响,容易造成反耕操作;农作物的收获期遭受冰雹的影响,容易造成r作物产量下降,不利于农业的稳定发展[2-3]。例如某年该地区颜店镇遭受冰雹袭击。冰雹最大直径3 cm,受灾面积约为1 133.3 hm2,其中重灾面积约为562 hm2,毁坏树木约为1 200株,砸毁瓦房约为300间,据估计损失高达867.1万元。

2 应对措施

2.1 完善气象监测系统

针对气象灾害对该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根据其气象灾害种类繁多的现象,应完善该地区气象监测系统,以实现对该地区气象灾害的全面监测,有利于气象部门及时相关气象预警,指示地区各级完善做好应对措施和应急机制的启动[4]。该地区气象监测系统的完善,应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建立相应的监测措施,结合卫星和计算机的自动分析处理技术,科学判断相关气象灾害,以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科学减少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的破坏。

2.2 提高农业生产种植技术

针对气象灾害对该地区农业生产的影响,应科学提高其农业生产种植技术,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农作物品种。同时,完善其种植技术,在不同季节,根据气象灾害特点,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促进农作物稳定生长。

3 结语

气象灾害是影响兖州区农业生产的主要因素,应根据其季节特点,完善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同时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和防护措施,以减少气象灾害对该地区农业的破坏,促进农业生产在该地区的稳定生长和发展。

4 参考文献

[1] 胡磊.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及对策探讨[J].吉林农业,2011(8):158-159.

[2] 王玉秋.兖州市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构建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2(24):296-297.

应对气象灾害的措施范文5

摘要:在当代,气象灾害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极大,管理气象灾害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管理气象灾害着重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旅游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等的发展,体现为针对气象灾害而转变经济管理视角,本质上以把握减灾经济来管理气象灾害。

关键词 :气象灾害管理;国家经济发展;减灾经济

气象灾害管理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支撑作用,对和谐社会构建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认识气象灾害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

1.气象灾害对国家经济发展损失的必然性

在我国,洪涝、干旱、热带气旋等气象灾害每年造成的损失占整个自然灾害损失的70%左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6%;而与气象条件有关的水土流失、泥石流等生态环境灾害的损失更是难以统计。这些由极端气象现象引起的灾害虽然发生频率不高,然而危害性极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可忽视。如,1998年夏季全国大部地区暴雨频繁,全国暴雨洪涝受灾面积达3.3亿亩,成灾面积2.07亿亩,受灾人口1.86亿人,死亡4150人,倒塌房屋685万间,直接经济损失2550.9亿元①。因此,气象灾害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巨大,损失程度惊人。

气象灾害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直接造成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房屋、设备、道路交通、通信和其它工程设施损坏,工厂、企业、商店因灾停工、停产和停业等。二是由此间接引起的损失,如农产品减产给农产品加工业和轻工业造成的损失,交通设施毁坏给工厂企业造成产品积压、原材料供应中断等。

2.气象灾害管理对国家经济发展损失的弥补

气象灾害影响国家经济发展是相对待的。从经济损失的必然性来看,气象灾害必然会带来经济损失,不利于经济发展,这是确定无疑的;但从经济损失程度上而言,对气象灾害的有效管理会大大减少经济损失,从一定意义上讲(逆向思维考察)则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进而能够确保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如,1949年至2006年全国仅以主要江河防洪直接减灾经济效益达3.5万亿元,防洪减免粮食损失5.83 亿吨,年均减免粮食损失1023 万吨。建国后黄河中下游岁岁安澜,直接经济效益在3600亿元以上。每年平均抗旱浇地面积4.71 亿亩,年均挽回粮食损失3941万吨,每年减免农作物经济损失837亿元。②

3.转变气象灾害管理推动国家经济发展

过去管理学的研究,很少涉及到如何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发展理念来减轻天灾人祸的发生。前瞻性地研究人们现有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被损害的问题,即所谓的及时调整人们的生产方式以适应整个自然系统的有序发展,通过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增强持续发展的能力,有助于实现经济增长。这种通过以调整生存方式的形式来实现经济增长的管理旨在寻求经济发展进程中灾害损失的最小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这是在注重环境恶化与灾害问题时追求生活质量提高的表现。

气象灾害管理确保经济发展的主旨就是根据气象变化特点和发展趋势,预先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依据气象服务提供的信息,对已经或未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采取减灾措施,趋利避害,减少经济损失,提高经济效益;与此同时,注意利用气象资源推动经济增长,但必须对环境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等等。这些都是旨在转变气象灾害管理对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

二、管理气象灾害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1.气象灾害管理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宏观析理

气象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外部条件,气象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极大。气象灾害对于国家资源配置、经济生产活动、民众生产生活、消费行为以及社会生产总成本和经济效益核算上有着基础性的、决定性的影响作用。气象灾害管理对经济的发展影响主要表现在一定的时空上,不同的时空拥有不同的气象资源,气象灾害的发生也与此对应的气象资源相关,也对相应的区域经济发展造成影响。

因此,对气象灾害要因势利导,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既要注重及时投资建设防御性基础设施,利用先进科技化险为夷的硬实力,又要注重气象灾害管理,通过预警、判定和科学处理,变不利为有利的软实力。

2.以减灾经济来管理气象灾害

随着社会经济的突飞猛进,一方面经济对自然环境变化的依赖程度增强,另一方面气候和天气变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日益增强。这不得不使我们从逆向的思维来理解气象与经济的关系,二者的关系包含着气象灾害与国家经济发展。其中对气象灾害的防御本身就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利用较少的经济代价来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本身也是经济发展的科学决策。也就是说,增强社会的防灾抗灾能力、减轻气象灾害和增强适应当地气候的能力,是因地制宜发展国家经济的内在要求。

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可分为两类,一是工程性措施,是防灾的基础性工作,即政府组织修建各种防灾抗灾工程;二是非工程性措施,即为充分发挥防灾工程性措施的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物质和人力条件而采取部署气象水文预警预报、防灾教育、灾区保险、灾害应急管理、法制等措施。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后者越显重要,因为它能更有效地建立形成社会性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使防御灾害的工程性设施发挥更大效益,并有效地保证在灾害发生时减轻灾害损失,保护群众生命安全。

3.气象灾害管理与国家经济部门的发展

管理气象灾害着重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旅游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经济等的发展,体现为针对气象灾害而转变经济管理视角,本质上考察对气候资源是否充分考虑和合理利用。

(1)气象灾害管理与农业经济发展。农业经济是人力资源、土地资源和气象资源不断实现优化结合的产物,其中气象资源的影响力相当大,因为不同的气候资源配置既影响农作物总产量,又影响农产品质量,在自然状态下还决定着农业种植制度。农业经济生产需要利用一定的时间长度和空间范围对气象(灾害)进行研究积累,并与气象灾害程度相适应,才能确保农业经济的生产发展。因此,气象灾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业经济生产制度、生产规模及其产量等。如,为了迎战干旱气象灾害,陇东南天水市渭河谷地广大农民依据物候特性及生态气候相适应的特点,多年在实际生产中创造性地引进了大蒜套种玉米模式,充分利用气候资源,增加了单位土地面积经济收入。这种对气象灾害的有效管理,充分利用气象变化之理来提高经济效益,为规模发展农作物生产,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增加农民收入的做法,是极其可取的③。

(2)气象灾害管理与工业经济发展。从管理气象灾害的角度出发,气象灾害可能对一定区域的经济转型起到刺激、催化作用,如对工矿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规模提出挑战。气象灾害对人类生产活动具有广泛影响,许多工业生产,包括生产活动的正常开展、生产质量、生产效率、生产成本和生产安全等都会受到气象灾害的制约和影响。由于各工业部门对气象依赖的程度不同,其制约和影响程度亦有较大差别。

工业经济生产要长远考虑高温、寒冷、暴雨、台风等气象灾害的影响,见天行事地调整生产。如对电力事业,要考虑气象灾害频发,可能打破电力总量生产和消费的平衡关系,会影响社会经济生产和社会活动秩序。目前,气象灾害严重影响一些地区的投资环境,制约易灾地区的经济发展。如在大范围旱灾频发地区,重要工业和需要消耗大量用水的工业就难以发展。

(3)气象灾害管理与旅游业发展。旅游业开发与一定地域的气象因素有着密切联系。除了考虑季节性和天气性的气象条件,就要将气象灾害程度作为重要指标之一。因为旅游地对人们的生命安全必须放在第一位。如选择到高纬度、高原地区开发旅游业,应该考虑寒害、暴雪等气象灾害。充分合理利用气候资源,还可以从因地制宜这方面充分体现出来,如就一山地的旅游开发而言,其山上与山下的开发机制不尽相同,甚至差异很大。因此,旅游业应把占据一定时空布局的气象(灾害)视为其自身的内部环境因素之一,综合考量冷害、暴雪等各种气象灾害。

(4)气象灾害管理与交通运输经济发展。物资储运常因天气潮湿或遭遇风雨等天气的影响而发生霉变,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据有关材料显示, 由于缺乏物资安全储运的气象指标知识,全国每年仅因天气不利而遭到的经济损失也很巨大,大约年平均不下1亿元。近年来,气象部门做了许多工作, 取得了一定成效。从全国物资储运部门借助气象台的配合所取得的成功案例来看,他们均有着相似的理论来遵循。譬如首先通过对天然气候与库房小气候规律的实地考察和研究,找到库内温度、湿度变化的指标及调节控制办法,接着利用大量气象数据研制出昼夜连续通风控制库内温度、湿度方法,找出安全储运的理论和通用的气象指标,同时考虑到地方性气象指标,从而保证了在气象灾害中货物储存、运输的相对安全性。

(5)气象灾害管理与国家商业经济发展。为做到“防患于未然”,我们要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因气象灾害而引起的损失,那就是利用现代气象科技信息,通过合理地利用天气变化进行经济活动,从而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学界流行的“德尔菲气象定律”显示,企业在气象上投入1 元,可以得到98 元的经济回报。很多行业与气象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农业、城建、运输等部门,如果他们事先知道天气走势,在生产、采购、销售计划中考虑到气象因素,趋利避害,不仅能够避免损失,还可以变成在竞争中的优势,甚至能够赢得危机前后的投资或销售的先机。这些由气象科技信息产生的,利用气象预报进行防灾抗灾所取得的效益经济,是国家商业经济发展的特色之一。因此,经济与气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抓住气象变化这一“商机”,就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收入。

(6)气象灾害管理与综合经济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自然环境变化的依赖程度随之加强。大家普遍认为经济越发达,气象灾害引发的损失就越大。由于气象灾害管理与国家综合经济发展相交织的特殊性,使得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成为国际经济发展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因此,需要通过科学预警、预报和管理,尽量减少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环境污染,达到最优化的成本预算,实现所谓的“机会成本”,如我国在种植业、养殖业、酿造业以及纺织业中都把气象指标作为发展的内在要素考虑进去,解决了在经济发展中对于气象趋利避害的有利措施,取得了相当的经济效益。

气象灾害的发生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气象灾害是一种可以被破坏、被改变的自然现象,也是一种可以被利用的自然资源。人类必须意识到保护气候资源、加强气象灾害管理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尽可能地利用气象资源,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引文注释

1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1998年洪涝灾情报告[R]. 1998(4).

2 邱瑞田.我国洪水干旱突发事件及其应急管理[J].中国应急救援,2007(4).

3 姚小英等.大蒜、玉米带田套种气候资源利用率及经济效益研究[J].干旱地区农业研究,2007(25).

应对气象灾害的措施范文6

关键词:农业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措施;新疆克州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简称克州,地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南部,地跨天山山区、帕米尔高原、昆仑山山区及塔里木盆地边缘,山地占全州总面积的90%以上,谷地、盆地遍布山间,属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光照充足,干旱少雨,是有名的瓜果之乡。受地理区域位置以及自然环境的影响,克州灾害性天气多,大风、沙尘、高温干旱、霜冻、暴雨洪涝、暴雪等农业灾害时常发生,特别是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趋势下这些农业气象灾害的强度以及影响程度持续加重,严重阻碍了克州农业的稳定生产。因此,本文重点对克州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及防灾减灾措施进行探究,旨在推动克州地区农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1克州主要农业气象灾害分析

1.1大风和沙尘

由于克州的地理位置比较特殊,该地区时常会发生大风、沙尘天气,并且影响范围较广,给当地生态环境、农牧业生产均带来严重影响。一旦发生大风、沙尘天气,狂风、浮尘肆虐,轻则导致牲畜患呼吸道、肠胃疾病,严重情况下会使得牲畜受伤或者死亡,给畜牧业生产带来不利影响。风沙出现区域农作物、牧草根系会外露,影响光合作用,破坏农业基础设施,使得农牧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

1.2高温干旱

克州为典型的大陆性气候,年内降水稀少、温度较高、蒸发量较大,因而几乎每年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高温干旱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克州高温干旱灾害经常同时出现,这更加剧了其对农作物的危害程度。高温干旱会导致蔬菜瓜果植株萎蔫、生长受挫,甚至直接枯黄死亡[1]。高温烈日会导致果实、叶片被灼伤。秋栽蔬菜瓜果因缺乏水分而无法及时播种育苗,或播后秧苗枯死,使得作物大幅减产。

1.3霜冻

霜冻主要是指土壤、植物表面的温度下降到足以导致植物遭受伤害或者死亡的短时间低温冻害[2]。对于农作物而言,霜冻具有致命性伤害。克州霜冻通常发生于寒潮天气之后,通常发生于每年8月至翌年5月,霜冻对农作物的生育进程、作物根系生长和产量均会造成负面影响。

1.4暴雨洪涝

克州总体降水量较少,但是夏季降水比较集中,时常会因暴雨天气而极易引发洪涝等其他地质灾害,轻则导致农作物产量减少,重则导致作物绝收。尤其是近几年,克州暴雨洪涝灾害频发,给农业生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例如,2016年7月30日夜间,克州阿合奇县出现暴雨,造成房屋受损111户404间,转移受灾群众207户1132人,集中安置受灾群众35户113人,围墙倒塌3350m;淹没土地520.4hm2;S306线230km、240km、245km处泥石流导致3处道路堵塞1h,水渠受损12.146km,渡槽水毁106m,冲毁泄洪渠200m,直接经济损失1520.00万元。7月31日凌晨克州阿克陶县出现强降雨,引发洪水,造成61户村民房屋进水,玉米受灾4.4hm2,绝收0.3hm2,村道路损毁1km。

1.5暴雪

克州地区秋末至翌年初春(11月至次年3月)均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降雪天气。降雪天气的出现则会影响正常放牧活动,使得牲畜无草可食,影响其长膘,有效牲畜还会因为无法及时供应牧草或者强降温而导致死亡。此外,降雪天气会导致设施大棚被大雪压垮、压塌,给农作物造成损害。例如,2016年11月21日8:00至22日8:00,克州地区出现降雪,大部分地区降雪量超过3.0mm,局部地区降雪量超过12.0mm,最大降雪在克州阿图什,降雪量16.9mm(雪深11.8cm),克州持续降雪天气给当地设施农业以及畜牧业均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危害。

2防灾减灾措施

2.1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

根据克州农业生产和该地区农业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应不断建立健全克州区域自动气象站、农田小气候监测站,强化大风、沙尘、高温干旱、霜冻、暴雨洪涝、暴雪等农业气象灾害的预报预测工作。在灾害到来之前,气象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靠前指挥、科学安排部署各项方针事宜。要求各级台站牢牢抓住决策服务以及气象防灾减灾这一中心,为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领导及时掌握农业灾情以及指挥农业生产提供决策依据。一旦监测到农业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向地方党政领导和新闻媒体等单位报送相关专题材料,以便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第一时间掌握信息,为农业防灾减灾提供可靠保障。

2.2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联合会商

应加强与农业、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优势,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联合会商,共同推动农业气象防灾减灾的能力建设。在各部门联合会商时,气象部门主要分享克州实时天气气候特点及其对农牧业的影响,同时对未来天气展开分析预测,其他涉农单位应针对气象灾害对农牧业的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形成多部门联合会商材料,并且及时为党政和相关部门提供科学合理的服务,尽可能降低农业气象灾害造成的各项损失。

2.3采取针对性灾害防御措施

针对大风、沙尘灾害,应及时为相关部门以及广大群众提供准确及时的预报预警信息,使农牧民能够提前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进行防灾减灾,减轻风沙对设施农业以及畜牧业的危害。针对高温干旱灾害,应积极采取灾前预警技术措施,提前准备水泵等抗旱物资;结合中耕,在植株基部地面覆盖杂草,降低地温、减少水分蒸发;建造农田防护林,改善农田小气候环境,提高空气湿度,降低农作物冠层温度[3-4]。针对霜冻灾害,可采取烟雾法、灌水喷水法、覆盖法。针对暴雨洪涝灾害,应兴修水利设施,及时排涝,改善农田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针对暴雪天气,应密切关注天气预报信息,及时为牲畜储备好牧草、饲料,同时做好设施大棚、牲畜棚圈的防寒保暖工作,降低暴雪对农牧业生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