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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存在的问题范文1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1)-0058-04
一、数字货币的概念及现状
(一)数字货币的概念
自2016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讨会召开以来,央行数字货币引起了国内学术界和有关业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数字货币并没有统一的学术定义。根据维基百科的网络定义来看,数字货币是依靠校验和密码技术来创建、发行和流通的电子货币。数字货币技术彻底摆脱了传统货币使用的技术,完全使用基于互联网的一系列技术手段,包括区块链技术、密码算法技术等,以确保数字货币在网络上可以畅通无阻地使用。这个定义显然更侧重于互联网技术上的定义,在法学上对数字货币进行界定还存在一些障碍。在法学定义中,货币是一种动产,由国家发行,货币单位依基准定值的一种普遍的交易手段,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在2016年6月24日召开的首届大数据金融论坛上公开表示,从货币的本质看,在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中,只有国家发行的数字货币才是真正的货币。同时,盛松成认为,与现有电子形式的本位币不同,未来的央行数字货币将可能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具有分散式账簿特点的本位币,并涉及包括移动支付、可信可控云计算、密码算法、安全芯片等在内的其他相关技术。此外,周小川也表示,中国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和交易,应当遵循传统货币与数字货币一体化的思路,实施同样原则的管理。因此,本文讨论的数字货币是狭义的数字货币,特指由国家发行的数字化的货币形式。
(二)数字货币的现状
就目前来看,大多数数字货币的体量较小,现今的数字货币市场仍以Bitcoin为主,但Ethereum、Ripple、Litecoin、Ethereum Classic等也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尤其是被誉为Bitcoin 2.0的Ethereum,其作为新型数字货币,现已超越Ripple和Litecoin成为全球第二大数字货币。在众多的数字货币中,市值超过一亿美元的数字货币有四家,市值超过一千万美元的数字货币有24家。以市值排名前五的数字货币为例,截至2016年10月份相关数据如下:
由上述数据可知,Bitcoin始终是数字货币的主流,其交易数据等信息也相对容易获得,而其他体量较小的数字货币则很难获得相关交易数据。值得注意的是,Bitcoin仅在2016年10月16日单日的过去24小时交易量就已高达3789.78万美元。另外,根据coinbase的数据,2015年Bitcoin日均交易量高达20万笔,较2014年上涨了136%。可见,数字货币正在逐步替代纸币的支付功能。然而,考虑到数字货币作为新生事物仍存在很多不成熟之处,很可能会给我国的支付体系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因此有必要在全面广泛推行数字货币之前对其与支付的关系进行梳理研究。
二、数字货币与支付的正向关系
(一)数字货币可促成更为经济、高效的支付体系
与传统纸币相比,发行数字货币能有效降低货币发行、流通成本,提高经济交易活动的便利性和透明度,同时数字货币也会改造传统的支付清算流程。数字货币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自动化、智能化处理,实现实时验证和审批,将极大减少投入,提高工作效率;利用技术的公正性和不可篡改性,能大大减少人为操作的失误和事务处理的纠纷。其一,在发行环节,数字货币不需要支付实体货币发行所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二,在交易环节,数字货币完全使用电子方式记账,不需要建立和维护个人账户;其三,数字货币交易账簿唯一且不需要货币清算,减少了实体货币交易中的环节,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
如果银行或其他实体同意使用一个不需要中央银行记录的公共账户,并允许每家银行持有一份分布式总账副本,国内和跨境转账汇款都通过区块链技术使用数字货币点对点进行,则结算可能不再需要中央银行经营的账户,一方面将减少央行的成本和维护费用,另一方也将改变监管形态。中央银行将由支付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支付行为、支付安全的监管者、保障者,监管对象从有限的大型的分中心(商业银行)转向无数个体交易者,监管技术和手段的要求更高,维护金融安全的责任更加重大。也就是说,未来的央行数字货币可实现“点对点”支付结算,不需要借助第三方中心化机构,这将有助于我国建设全新的金融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我国支付体系,提升支付结算效率。
(二)数字货币有利于支付活动的全球化
数字货币是在全球化超级数据库系统中产生、流通的,由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各节点和参与者共同认证,不受国域、地域限制,具备天然的国际货币属性。随着跨境电子商赵谌球的发展,国与国之间大宗商品的支付,极有可能由主流的数字货币完成。众所周知,跨境电商面临的难题之一就是“跨境支付”问题,其涉及到外汇管制、跨境物流配送、出入境海关查验、网上交易的监管条件等。目前,跨境支付渠道都掌握在国外金融大鳄Visa、Master手中,中国银联虽然已经在海外开拓,但基于传统的金融协议跨境支付手续费高昂,同时由于国际间的汇款一般至少在3天之内,各种不可预测因素一直令外贸商家头痛不已。而数字货币则可利用P2P网络的跨国界性,实现转账的瞬间到达,而且费用低廉。数字货币可充当各国货币的媒介,其最终将起到“国际物联网、贸易间的结算、结汇”的作用。数字货币有利于制造全球化的快流通,并且流通领域愈大、范围愈广其适用价值愈高。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全球贸易加速发展,交易的规模和频繁程度使得数字货币的应用具有较强的经济价值。
(三)数字货币支付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
数字货币在技术上记录了货币整个生命周期的关键信息,其基于分布式记账,资金流向可追溯、交易信息可永久保留,每个交易行为的来龙去脉都得到清晰记载,监管人员可能无需到现场检查,在后台就能跟组监督资金的流向,提高反洗钱、反恐等监管工作的效率和精确度。也就是说,数字货币可以记录包括货币产生、支付原因、支付路径等交易信息,数据的完整和开放,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帮助企业和机构从中找到具有价值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社会交易的公平和效率,调节资源配置,节约社会资源。
(四)数字货币支付有利于推动共享金融发展
无论是技术还是制度层面,数字货币都契合了共享金融的核心理念。首先,数字货币无需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就能进行远程交易,还能和互联网、物联网等各类现代技术对接,配合日新月异的移动技术,显著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便利性。其次,基于数字货币的金融服务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小额、便捷等特征,在便民服务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填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空白,满足大众对业务融合、安全便捷、标准规范的高质量金融服务的要求。此外,数字货币还可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不对等、暗箱交易和难于监管等问题,有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简化了数据处理的流程,更降低了保持数据一致性和交易可追溯性的成本,使得普通民众能够享受到金融发展带来的红利。
(五)数字货币支付有利于创造新兴金融业态
数字货币的发行,可能会弱化银行的部分传统功能,将助力其开拓新业务领域。比如区块链技术的使用,使大量人力资源从琐碎的、操作性的工作中解放出来,从事智力密集、附加值高的工作。银行由资本运作的大中心,转变为服务导向型、产品特色型的新型金融机构。可以细分银行业务的各个传统领域,建立以客户体验为导向、以互联网低成本扩张为手段的业务模式,抓取被银行忽视或未能享受银行基础服务的客户群体。
三、数字货币与支付的反向关系
(一)数字货币可能会构成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竞争压力
如果允许个人和企业持有数字货币钱包,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点对点的实时交易,那么将大量压缩银行的支付业务生存空间和利润空间,并导致资金大幅流出银行系统。如果数字货币只是取代现金,没有利息,也不具备商业银行账户的任何功能,人们还是会把大部分钱存在商业银行。如果数字货币只是减少了对实物现金的需求,可能会令小额支付系统运行更高效;数字货币若仅局限于模仿现金的职能,它对纸钞需求量的影响可能要大于对商业银行存款的影响,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就微乎其微了。但即便如此,现有银行存款仍会部分流失,数字货币与银行账户越相似,存款流失就越明显。这种存款流失呈逆周期变化,即市场融资承压时资金会流出银行,风险厌恶情绪低落时资金回流银行。存款从负债经营的商业银行移至中央银行会产生两个重要影响:一是存款会更安全;二是会削弱银行的信贷供给能力。当前,零售存款主要用于银行发放流动性贷款,而贷款无法在公开市场出售。如果此类账户大量同时关闭,银行将失去满足需求的流动性资金来源,从而更多依赖于资金批发市场,而危机时这一融资渠道被证明是相当不稳定的,其结果将是商业银行减少对实体经济的信贷供给。而央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只有流动资产,现金不可能枯竭,因此不会遭遇挤提,这是问题的关键。
(二)数字货币支付将衍生较大的支付风险
相对于现在的货币支付系统,数字货币系统有可能会面临更多的风险,特别是来自互联网的危险,例如黑客的入侵,数据混淆等。传统的货币系统是一个封闭系统,可通过一些安全手段隔离了外界威胁,然而数字货币系统有可能是一个开放系统,其将直接面对外部的安全威胁。通常情况下,数字货币会存储在具有保护数字现金安全功能的数字钱包中,而数字钱包则一般会利用加密工具来保护数字现金。但问题是,一旦密码被盗,数字货币就很可能会被盗走。再者,大多数的数字货币模仿现金交易,具有相对匿名性的特点,而且支付一旦确认其操作一般是不可撤销的,从而导致如若丢失则很难追回的窘境。而且,目前我国对数字货币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法律约束和明确规定,故而数字货币在欺诈、伪造、丢失或被盗的情况下,很可能无法清楚阐明责任问题。因此,在现有科技水平和机制下,相较纸币或以法币作为基准的电子货币,数字货币的支付风险会更大些。
(三)数字货币将产生一定程度的结算风险
一方面,大多数数字货币支付机制表面上并不存在流动性或信用风险,但支付数字货币使用的第三方机构则需要管理数字货币和其他货币的流动性,这很可能将结算风险引入到支付系统中。也就是说,与数字货币相关的制度安排将带来一定程度的结算风险。另一方面,数字货币交易系统存在明显漏洞,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其一,数字货币资产无法与所有人建立强大的映射关系,钱包数据可被窃取或遗忘;其二,部分数字货币并非真正的开源,比如有的数字货币源代码掌握在数字货币运营商手中,这存在极大的道德风险,数字货币运营商有可能通过屏蔽部分 IP 地址的方式窃取投资者的数字货币。
(四)数字货币的稳定性直接影响其支付功能规模化的实现
数字货币汇率不稳定、币值波动大,是数字货币支付功能规模化实现的最大障碍。币值的不稳定既会影响消费者持有数字货币的信心,也容易造成交易中的某方出现“隐性”损失,而这些都最终影响数字货币支付功能的实现及推广。
(五)数字货币将导致支付机制风险的转移
在传统的零售支付系统中,支付机制的风险通常是由金融机构承担的;而在数字货币机制下,支付机制的风险则由终端用户直接承担。值得一提的是,数字货币机制的操作风险程度绝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机制的设计。
(六)数字货币的成本优势较难延续
数字货币支付的突出优势之一在于支付成本较低,但伴随监管的强化、经营的推进以及外界的竞争,数字货币的成本优势能否延续值得关注。一是监管的强化会增加数字货币的经营成本,这部分成本将会被分摊到用户身上;二是数字货币与传统支付的成本累积过程与阶段不同,未来可能会面临网络管理成本和经营成本的增加,增长的成本也将会分摊到商家或者用户身上;三是传统支付面临竞争压力,也可能会降低收费或者吸收数字货币的技术,数字货币成本优势会被缩小。
全球经济带动了数字货币的形成和发展,而如何有效地促进数字货币的诞生以及更好的促使数字货币的长足发展将是今后研究的重点问题。作为支付系统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监管者,以及支付系统研发和创新的催化剂,中央银行有责任提高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央行推出并流通数字货币很可能会对线下传统支付清算和金融体系构成较大冲击。因此,数字货币的设计应立足经济、便民和安全原则,切实保证数字货币应用的低成本、广覆盖,实现数字货币与其他支付工具的无缝衔接,提升数字货币的适用性和生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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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igital Currency and Payment
GUO Xiaomei
(Weina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Weinan Shannxi 714000)
数字货币存在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数字货币 区块链技术
所谓区块链技术,也被称之为分布式账本技术,是一种互联网数据库技术,其特点是去中心化、公开透明,让每个人均可参与数据库记录。用通俗的话阐述:如果我们把数据库假设成一本账本,读写数据库就可以看做一种记账的行为,区块链技术的原理就是在一段时间内找出记账最快最好的人,由这个人来记账,然后将账本的这一页信息发给整个系统里的其他所有人。这也就相当于改变数据库所有的记录,发给全网的其他每个节点。
区块链是构建比特币区块链网络与交易信息加密传输的基础技术,和现在的电子货币支付模式相比,它基于密码密码学原理而不是信用,使得任何达成一致的双方直接支付,从而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
区块链技术有以下特点:
1、去中心化(Decentralized):整个网络没有中心化的硬件或者管理机构,任意节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s是均等的,且任一节点的损坏或者失去都会不影响整个系统的运作。因此也可以认为区块链系统具有极好的健壮性。
2、去信任(Trustless):参与整个系统中的每个节点之间进行数据交换是无需互相信任的,整个系统的运作规则是公开透明的,所有的数据内容也是公开的,因此在系统指定的规则范围和时间范围内,节点之间是不能也无法欺骗其它节点。
3、集体维护(Collectively maintain):系统中的数据块由整个系统中所有具有维护功能的节点来共同维护的,而这些具有维护功能的节点是任何人都可以参与的。
4、可靠数据库(Reliable Database):整个系统将通过分数据库的形式,让每个参与节点都能获得一份完整数据库的拷贝。除非能够同时控制整个系统中超过51%的节点,否则单个节点上对数据库的修改是无效的,也无法影响其他节点上的数据内容。因此参与系统中的节点越多和计算能力越强,该系统中的数据安全性越高。
自比特币开始,区块链技术开始在金融领域备受追捧,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花旗银行等在尝试开展区块链金融的业务创新。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官网上公开招聘数字货币研发技术人才。“区块链技术在1至2年内有望实际落地项目。”国泰君安分析师指出,尽管离成熟规模应用还有很长路要走,未来将从边缘系统逐渐向核心系统延伸。近年来,区块链技术正在经历快速发展,并吸引了超过10亿美元的投资规模。而我们认为,最值得重视的是,区块链正在走进金融机构、大型企业、政府决策层的视野,大有从“草根力量”引发经济变革的态势。
近期,普华永道已经开始组建其区块链技术团队,并开始调查普华永道客户对于区块链技术的潜在应用,以及推动金融行业对于该技术的理解程度。而此前,其两家同行―德勤、安永早已宣布进军区块链。德勤在接受CoinDesk的采访中表示,正在尝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客户端的自动审核及众包(公司以自由形式外包给非特定大众网络)公司在应用程序上的咨询服务。
以普华永道的区块链技术为例,Vulcan数字资产服务是普华永道新推出的服务,将开创金融和商业服务使用数字货币技术的新时代。一个平台连接身份、资金和资产,允许用户便宜快捷地消费、共享、交易或跟踪任何实体或数字资产。Vulcan平台使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和现有技术公司能够访问普华永道的全球客户群,并共同开发新产品。服务包括数字资产钱包、全球支付处理、投资和交易服务。Vulcan还将提供销售点和商家服务,以及创建和支持本地数字货币和奖励系统的能力。
为争取早日推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研究所现诚聘计算机、信息安全和密码学专业博硕士,分别从事数字货币及相关底层平台软硬件架构设计和开发及研究数字货币中所使用关键密码技术,对称、非对称密码算法、认证和加密等工作。今年1月20日,央行在召开数字货币研讨会中,表示已成立专门研究团队,争取早日推出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央行一系列表态与研究工作推进可以看出银行对于推出数字货币较为积极。除此以外,国内其他各方也在布局。探索区块链技术,目前,平安、招行、民生均已加入R3区块链联盟。企业层面,万向集团建立了区块链实验室,华为也加入Linux基金会领导下的超级账本区块链项目。有消息称,百度、光大投资管理公司、中金甲子、宜信等机构投资6000万美元入股美国一家比特币初创公司。
当然国际社会对于区块链的关注和实践也绝不比我国少,今年9月,巴克莱银行和以色列一家初创公司,共同完成了全球首个基于区块链技术贸易交易。该笔贸易结算在巴克莱银行下属Wave公司开发区块链平台执行完成,担保价值约10万美元由爱尔兰Ornua公司向SeychellesTradingCompany发货奶酪和黄油产品。@从实践上验证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传统商贸领域具有可行性。虽然目前这只是一项独立事件,但不排除未来区块链大范围进入信用证结算等商贸领域可能性。
数字货币存在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电子货币反洗钱措施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金融的发展,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已经成为当前洗钱活动的重要形式,它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合法的商业活动,而且加大了全球金融业的风险,因此,加强对电子货币流通下的反洗钱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子货币的概述
电子货币是适应人类进入数字时代的需要应运而生的一种数字化货币,是货币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种货币从形式上看,早已与钱币无关,是一种通过0与1的排列组合,运用网络载体进行金融交易的货币。目前关于电子货币的概念有许多不同的观点,这里引用世界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对电子货币做出的定义: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所谓储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质(硬件或卡介质)中可用来支付的价值,如Mondex智能卡等。而预付支付机制则是指存在于特定软件或网络中的一组可以传输并可用于支付的电子数据,由多组二进制数据和数字签名组成,可以直接在网络上使用。
目前电子货币的使用是电子货币使用者用一定金额的实体货币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将现金价值预存在集成电路芯片内,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方法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从而能够清偿债务,可见现在的电子货币还是以实体货币为基础的。按照电子货币的支付方式划分,电子货币有以下几种:一是储值和信用卡型,如储蓄卡和信用卡;二是电子支票型;三是智能卡型,如IC卡;四是数字现金型,指依靠Internet支持在网络上发行、购买、支付的数字现金。第一种与第二种电子货币进行支付时由于离不开基本账户需要把存款或其他资金划分另一个账户,只能视为查询和划的划拨银行存款的电子工具或对现存货币进行支付的电子化工具。第三种IC卡型的电子货币是把金额和相关的信息记录在镶在该卡上的芯片或磁条上,取代了纸币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但其受限在于流通范围有限,也要借助于一定的终端设备。第四种可以认为是一种真正的电子货币,它采用了全新的信用方式,可以脱离银行账户并且可以循环使用,货币所有人对该数字现金的控制体现在对包含有该货币数量的信息的密码控制上,这种货币正在形成和发展当中。如发达国家的CybederCash、DigiCash、NetCheque等。
二、电子货币流通下的洗钱问题
凡隐匿或掩饰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均属于洗钱行为。一般的洗钱方法主要是通过货币走私、利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洗钱。然而随着各国反洗钱措施的不断加强及传统洗钱犯罪方法的弊端日益明显,洗钱者正在寻找新的洗钱方式,而在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其本身的无形性、网络性、匿名性、快速性等特点为洗钱者提供了新的机会。
从洗钱犯罪的基本过程来看,一个典型的、完整的洗钱过程应经历三个阶段即为放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对于洗钱来说,利用电子货币洗钱模糊了这三个阶段的界限,而且加大了反洗钱的难度,主要表现在:
1.处置阶段
此阶段一般被认为是洗钱犯罪的最脆弱环节。即对来自犯罪活动的收入改变成便于控制而且不易被怀疑的形式,其传统方式主要有:将现金存入国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将现金走私出境存往国外账户;或购买飞机、贵重金属等高价值物品。在使用电子货币的情况下,洗钱者可以将现金先存入银行,然后通过使用智能卡或数字现金直接兑换外币或购买商品等,由于电子货币支付体系有严密的密码体系保证了这些交易表现为较强的匿名性。
2.离析阶段
作为洗钱活动的核心阶段,即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模糊犯罪收益的非法特征。其传统方式主要有:现金电汇银行后用存款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房地产及其他合法行业的投资等。而在电子货币支付体系下,可通过一台简单的个人PC就能实现这一阶段的目标,也不会留下任何账目痕迹,电子货币的交易能即时完成,也会不受到任何地域、时间的限制。3.融合阶段
即将上一阶段“离析”过的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结合在一起混入经济、金融体系中去,让非法所得以合法的面目出现。其传统的方式主要有“前台公司”将资金“”贷回原主,增开或伪造发票等,或以在外国金融机构的存款为国内贷款提供抵押。在电子货币的环境下,洗钱犯罪不需要任何金融机构,只需要一台简单的个人PC机就能将资金用于投资或购买其它资产。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电子货币所具在的特点已经使传统洗钱的三个阶段融为一体,洗钱活动已从现实世界转向虚拟空间,利用电子货币能够轻而易举地将犯罪所得转移到世界的任何地方,电子洗钱已成为了更为隐秘的洗钱手段,而由于洗钱犯罪活动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反洗钱的对策
1.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现在各国的货币发行权一般都规定由本国的中央银行或准央行垄断发行。而电子货币目前各国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商家、企业或非金融机构也可以发行电子货币,而且实现跨界流通,这必将侵害一国的货币发行权及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因此,必须控制电子货币的发行权问题,由中央银行或中央银行授权的机构发行电子货币,但必须要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并进行严格控制。
2.建立一套完善的密钥托管机制
必须建立一套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在特定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电子货币密码技术中的私人密钥。由于电子货币的加密性给政府机构的监控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由政府机构对所有的私人密钥进行托管,在一定条件下如为了追踪洗钱犯罪分子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就可以从托管机构那里获得私人密钥,破解相关的信息,从而较好地监控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但其中必须要注意的是不能破坏消费者的隐私权,否则就会动摇消费者的信心,因此,只有政府机构才能建立密钥托管机构,统一管理私人密钥,并允许执法部门在一定的条件下获取密钥,才能保证打击洗钱等犯罪。
3.扩大反洗钱的范围
反洗钱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需要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与支持。因此首先要强化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和员工的反洗钱意识,要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及危害性,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正确定位、强化责任感;其次是强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它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电子货币的参与者的反洗钱意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意监测、收集、分析、汇总可以资金的流动;最后还必须联合税务、海关、工商、公安及个人对反洗钱工作的充分认识,支持和理解反洗钱工作,最终形成反洗钱的合力。
4.建立完善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实行各国中央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和存款货币银行等金融机构相互配合的一体化监管体系,银行监管部门应该严密网络银行及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的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并将是否实施有效的反洗钱监测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内容。各国中央银行可充分利用银行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提供的信息,通过数据分析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查处,确保反洗钱取得实效。
5.建立全国统一的CA认证中心
在数字签名制度下,可以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CA认证中心核发私钥和公钥来解决客户身份确认问题,以防止客户使用不实的身份进行洗钱犯罪。客户以网络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交使用电子支付工具的申请并下载CA证书后,开户银行应该要求客户当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核准无误后才能批准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工具。
6.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
洗钱是一种国际犯罪活动,对洗钱者来说,采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最大优势就是它可以通过互联网超越时空界限,进行更具隐蔽性的跨国资金划拨,并利用不同司法管辖区对洗钱犯罪立法的差异来逃避制裁。因此,仅仅依靠一个国家的孤军奋战是很难达到预期目标的。为此各国除了运用本国法律对洗钱犯罪进行预防和控制外,还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交流,国家之间的密切联络、经验和信息的共享、反洗钱机构之间的有效配合等,这样才有助于整个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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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存在的问题范文4
电子商务造就了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的社会经济环境,改变了企业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从而也改变了传统会计运作的环境。随着我国商务电子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下的会计问题将会逐步显现出来,以下十个问题仅是笔者的初步探索,以期抛砖引玉。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会计理论的冲击
任何会计理论总是建立在一定的会计环境与实务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极大地改变了传统会计的环境,也必然对会计选论带来影响。如电子商社是建立在两上的一个经济组织,但无论从组织上还是地理上都是 一个虚拟企业,且在内部成员的组成和整个组织的存续时间上存在不稳定性,这给会计主体的认定、是否持续经营的判别带来困难。传统会计理论中的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将受到冲击。又如被誉为新兴数字经济最大和最明显推动力的数字化产品,不仅表现形式不同于传统的物质资产,也无法用物质资产的方法对其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传统的会计要素理论及相应的计量原则需要发展。
二、电子商务对相关会计法规的冲击
传统商务活动从签约、履行合同到款项结算,伴随业务过程的信息流、资金流等一般均以书面形式出现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结算制度、审计制度等均离不开这些原始资料。电子商务造就了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的社会经济环境,数字签名代替了纸面签名,这必然对传统的适应于纸面交易的现行商业法规(包括会计法规)带来冲击。需要解决的问题有:(1)交易双方身份认证办法在会计上的确认,即制定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各方提供法律认可的认证办法;(2)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在会计上的确认,包括电子合同的规则与范式、构成有效电子书写文件和原始文件的条件;支持数字签名和其他身份认证的手续规则;数字凭证合法性有效性的规定等等;(3)电子支付管理,即规定电子支付命令的签发与接收规范以及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电子商务对传统货币及其结算体系的冲击
电子商务对企业传统货币及其结算体系的冲击是巨大的。传统支票、现金的主导地位将逐步被数字货币所替代。数字货币是采用电子技术和通信手段在市场上流通的按照法定货币单位来反映商品价值的信用货币。它实际上由一组数字构成,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等内容,并以字节形式储存在个人电脑中的数字价值单位 (DVU)。数字货币可以通过Internet从一个作为付款而提供的帐户上下载,也可以用数字信用卡从网上购买。与数字货币相对应的金融机构,则是没有银行大厅没有营业网点只有Internet站点的网上银行 (或称虚拟银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也造就了新的金融犯罪和各种形形的舞弊行为的出现。如何保证自己的某些数据不被窃取,怎样保证对方的真实性等安全问题将成为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最突出问题。
四、数字产品的会计核算问题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诸如计算机软件、报刊影视产品等是以实物产品形式出现,在会计上作为存货以历史成本原则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进行进、销、存数最金额核算并反映到会计报表上。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数字产品已超越了资源限制的约束,数量和内容可无限制地复制,按实物产品方式?quot;映资产价值失去意义。在具体会计核算上,这些产品无法反映具体存货数量和金额,只有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数字产品的广泛应用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特征,并必将成为未来的遁要产业之一,因此,会计界需要从会计理论到实务:包括会计准则)对数字产品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研究。
五、建立网上实时会计报告模式问题
传统会计报告模式一般指企业对外提供会计报告方式,尤其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揭示方式。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是建立在Internet、Extranet和Intranet基础上的,不管是提供定期信息还实时信息,是提供综合信息还是明细信息,具向债权人、投资者提供还是面向社会大众提供,技术限制已不复存在,建立网上实时报告模式成为可这给传统会计报告模式的发展带来机遇和挑战:表现在会计报告的目标上,传统会计报告模式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反映管理人员经营责任的信未来将更侧重于向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决策的相关息;(2)表现在会计报告周期上,建立在分期假设成本--效益原则约束之上的定期报告模式,将被受时间、地点限制的实时动态报告模式所替代;表现在会计报告要素上,传统模式把会计报告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几大多已无法满足决策有用性的要求,划细会计报告要素以全方位反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和事项的即时信息是发展趋势;(4)采用上述网上实时报告模式,还须研究如何通过会计法规和准则来规范和约束报告司的会计行为,以及如何进行网上审计等问题。
六、会计的国际化问题
建立在Internet基础上的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全球性的。近几年来在美国的推动下,WTO、APEC、OECD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相继发表了电子商务文件,国际电子商务框架正在形成,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将面临深刻变革。另外,电子商务也给多国企业合作、国际证券市场等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运作空间。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会计准则的国际差异提出挑战,不同的会计准则反映不同的会计信息,如果这种差异需要投资者、合作双方甚至多方在网外经过特殊调整后才能解决,将影响电子商务作用的发挥。因此,笔者认为,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日益临近和电子商务应用的日益普及,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再过份强调会计准则的本国特色,不符合时展的潮流。
七、网上税收征管问题
电子商务潜在的交易速度和难以驾驭性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在Internet上安排一个不可追踪的网点易如反掌这使网址写供货路线或消费活动实际发生的位置之间的联系相当模糊。尤其对于可以实现网上运输的数字化产品的交易,税务机关更是无法对交易进行追踪。另外,网上营销公司其营业场所、人员规模非常有限,甚至可以是虚拟的,而实际上公司的业务范围、规模却可无限发展,我国某市就道过一起样的公司利用网土销售偷税案。因此,如何在网上征税、如何监管企业在网上的避税甚至逃税行为是开展电子商务必须研究的一个课题。
八、网上审计问题
自动化、无纸化、数字化的电子商务环境,也完全改变了传统审计的环境,审计人员将面临以下问题:(1)如何对网上公司、虚拟公司进行审计。在这些公司中,传统书面资料形式的审计线索变得残缺不全,用传统的审计方法己很难跟踪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审计人员必须学会利用网上用数字形式提供的审计线索进行审计;(2)面对实时会计信息系统,今后审计的工作重心需要从对综合会计报告的审核转移到对原始会计资料的审核方面;(3)面对网上实时报告模式,需要研究实时审计问题。
九、内部控制职能的扩展问题
传统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属于企业财产管理制度,控制的重点是内部职能部门和人员,这与传统企业营运场所和环境的相对独立性有关。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每个企业都是网上的一个点,其开放程度大大提高,尤其是网上公司和虚拟公司,己没有地域和时空的概念。因此,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容和重,点将发生重大变化:(1)内部控制更依赖于技术控制;(2)内部控制将从Internet扩展到Exbanet范围内,并面向Internet进行全方位控制;(3)由于网上交易能在瞬间完成,并且网络本身也时刻面临着安全威胁,尤其是数字贸易过程不记名也无法追查 (网上隐私保密的需要),大额资金通过网络在全球范围内流动既方便也难以察觉和无法追查。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经营风险、资金风险大大提高,将成为内部控制的重点。
十、财务软件的发展问题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会计的运行环境,也改变了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财务软件的应用环境。电子商务环境中的财务软件必须是建立在Internet、Exbanel和基础上的。从网上查阅到的资料显示,美国的许多商品化财务软件和管理软件已实现了这一目标。因此,我国的现行财务软件面临着提升到网络财笨软件阶段姑任务。具体地说:(1)从基于PC、局域网和中小型数据库平台的桌面财务软件发展到基于Internet的、分布式的、客户终端Web化的网络财务软件;(2)从以记帐凭证为入口的核算型会计软件发展到以网络实对业务数据为人口的企业管理一体化软件,从信息的产生、收集到实现网上一体化;(3)网络财务软件的核心是处理好财务与业务在网上的协同问题,包括在Inbanet内与企业内部各部门的业务协同,在Exbanel内与电子商社各关联方的业务协同,以及在Internet上与社会各部门如网上银行、网上保险、网上税务、网上海关的业务协同,,通过信息流支配企业物流和资金流。 参考文献:
[l]Don Tapscott, Alex Lowy, David Ticoll.止陈劲,何丹译·数字经济蓝图:电子商务的勃兴 [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与McGrw--Hill诅出版公司合作出版,1999.
[2]J.Marc Chittum.Electronic Authentication Technologies [J].Business America, 1998.Junuary(10)
[3]Ernest D.Plock.Seeking Transparency for taxation of Electronic Commerce[J].Business America, 1998,January.914--150
[4] Jennifer Tallarice.Information SERVICES And Electronic Commerce[J].Business America, 1998, January.(34一35)
[5] 刘全利.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步思考 [J].商业经济与管理.1999.(4)
数字货币存在的问题范文5
1. Token经济出现的历史必然性在现有的经济体系中,市场交换的基础是私有产权,即法律以所有权的形式把权利指派给特定个体,明确界谁在法律上拥有什么。确权的方式为法律,而法律在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有大量的人工干预(陪审团),有漏洞可寻。而且多中心化和冗长的产权交换流程(不动产或汽车)无法让确权和执行绑定在一个原子级的操作中(技术角度即封装在一个事件中,要么成功要么不执行),因此才会出现众多的老赖。
清晰界定并严格执行的产权能够促进现存稀缺资源的有效使用,而社会经过漫长的发展,目前的中心化确权制度,已经无法安全有效地覆盖到价值交换的各个领域。随着人们价值观的多元化和线上聚类的便捷性,不同价值观的人群需要独立的价值体系,人们也在不断地尝试,比如Q币、积分、会员卡、购物卡等,但都没有脱离中心化的桎梏,而随着比特币的火爆,走进大家视野的除了底层的区块链技术,还有Token经济体系。
2. Token是什么2.1 Token的定义Token英文释义为代币;令牌,现在得益于通证派的不懈努力,国内普遍翻译为“通证”,通证派对它的定义为:可流通的加密数字权益证明,是基于价值互联网的可信任的价值共识的数字化载体。意味着现实世界的各种权益证明(股权、债券、积分等)都能以Token的形式,放到数字世界里流通。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可以想象成黑客帝国或者绿洲里的货币,不同的是,Token代表着对应角色在真实世界里的权益,有价值支撑。
2.2 Token的三个层次数字法币:
主权或超主权货币;
由国家信用背书,行法币功能;
将引发货币政策和商业银行系统根本变革。
有人可能会将数字法币和电子支付混同,两者的发行权都为央行,但电子支付的核心其实是依托现有的银行账户,通过数字的流转实现了价值的转移。用来支付的账号上显示的数字,更像是银行授予你支付和提现的信用,而真实的货币一直躺在银行里。数字货币因为本身的数字属性,所以价值转移和货币转移能够同时实现,钱包里的数字代表着实际的价值。
数字货币:
社区内代币,由社区成员共同背书;
在社区内充当价值计量、存储和交换媒介;
可自由兑换为其他数字货币甚至数字法币。
如ETH和EOS等公链Token。
通证:
由个体或组织发行;
代表一定范围内的价值共识,特别是可兑现、可交易的商品、服务及权益;
有内在价值。
其实还有一种,就是没有价值支撑的空气币,虽然市面上现有的Token大多数都属于此类,但不在本次讨论范围之内。而数字法币也由于其特殊性,暂时不做深入探讨。
通证的价值:
一直在说通证需要真实的价值支撑,价值又是如何体现在Token中的?
首先,Token要有物权属性,能够代表使用权,可交付实际物品或服务;其次,Token有流通属性,至少在生态内是硬通货;最后,在具备前两者的基础上,自然具有投资属性,代表收益权,未来可以持续产生收益,升值空间随着前两个属性的增加而升高。
以ETH为例,享受公链提供的基础服务,在以太坊上运行智能合约,需要燃烧用ETH购买的Gas,因此持有ETH即意味着拥有调用以太坊系统资源的使用权,这即是其物权属性; 而当生态内应用增多,不同应用间基于ERC-20协议的Token都需要通过ETH来进行生产资料的交换(包括ICO也使用ETH),此时ETH也具有了流通属性;ETH虽然每年增发貌似降低了其投资价值,但考虑到其生态中应用的数量多,每个应用都需要燃烧Gas,而且以太坊即将转为POS机制,会造成很大一部分币为了掌握投票权被保留且希望获得更多投票权的节点会大量买进而推高币价,因此ETH也具有了投资属性。
3. 区块链和Token的结合3.1 两者相互依赖缺少区块链技术作为一致性和安全性保障的Token无非是Q币、蚂蚁积分,而缺少通证激励体系的区块链,也无非是分布式存储技术,区块链和通证思想相互成就了对方,只有和区块链技术结合的Token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通证。
区块链以密码学为共识基础,其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特性为通证提供信任基础,使认为篡改记录、阻碍流通、影响价格的难度指数级提升,对通证代表的权益提供了可靠保护;同时区块链也是适合于进行价值交换的基础设施,价值的载体是通证,交换的基础是高度可信,这样的系统之间摩擦很小,通证的流通速度越快,也就具有越高的价值。
3.2 两者的结合方式区块链和通证构造的新产品形态,如元道先生所言,大概率在以下两种中形成一种。
前者就如现在的移动互联网,安卓/IOS两大寡头瓜分市场,基于某两条高性能的特定主链开发对应的应用,而使用上也需要两种经济形态并行,这与去中心化的理念相悖,也影响开发效率;后者类似传统信息互联网,有一个类似IP协议的跨链通讯层,对下要能够兼容多个基础链,对上要能够支持各种通证应用,但是它本身需要非常规约,最好规约到一个协议上。
而无论在何种形态下,通证都连接基础链和应用,是打造大规模强协作平台不可或缺的经济激励方式。区块链用技术手段解决共识的合法性和一致性问题,Token解决数据的真实性问题,看起来天衣无缝,但依旧存在着问题。
3.3 通证无法解决的问题通过发行通证作为经济激励工具,根据贡献分发Token激励;系统中每个角色都持有Token,持有越多的人越有动力去维护系统正常,作恶会让系统不受信任,影响力下降,Token丧失流动性,进而失去价值,从而惩罚作恶的人。这一段在比特币上验证过的完美的逻辑,却在最近BTG遭遇到的51%双花攻击中被证明,模型终究只是模型,人性总会战胜机器。
攻击者通过下图所示的过程,在本次攻击中获得价值达1.1亿人民币的BTG。
市场反应需要一定时间,在时间差内攻击者已经利用通证的高流动性和跨边界的特性将Token兑换为了其他数字货币甚至法币。在设计Token经济体系时,不能孤立地局限在自有产品内,共识机制需跳出原有狭义领域,从项目共识升级为生态共识。当生态封闭时,惩罚机制可以有效防止作恶,但失去流动性的的Token,其奖励效果大打折扣;而当生态丰富时,惩罚机制惩罚的却很可能是循规蹈矩的用户。
例如BTC总量2100万枚,如果有大量Dapp部署在比特币系统网络上,每个Dapp的Token都与BTC挂钩,用BTC做ICO,相当于金本位时代不断印钞,黄金的储藏量和产量却固定。最终结果是货币体系和黄金脱钩,黄金成为避险资产,支撑货币的变为信用,背后是强权和税收。
4. Token 系统设计Token经济系统包括建立数字身份,资产数字化并上链,Token权益设计,Token的分配、流通机制和价值锚定等步骤。虽然“去中心化”概念非常热门,但在Token系统中,并不能完全去中心化,在初次分配中,项目方一定要预留调控手段,能够对二级市场施加影响,不光是对币价的调控,也包括对Token流向、生态内不同角色权益和流通边界的调控。好比说财政政策和行政手段是中心化的强硬控制手段,那项目方要做的,就是在既定的规则范围内,利用初次分配时预留的Token实施货币政策,但无法随意增发,相对于传统经济中的中心,难度要高上很多。
4.1 构建唯一的可信数字身份Token承载着价值,Token的流通即是价值的转移,在现有的信息互联网上实现价值转移,需要基于可信的第三方中心做信用背书。中心之间数据隔离,用户在每个中心上都有独立的身份体系,将用户的属性和行为都割裂开来,无法形成唯一且可信的数字身份。
区块链系统数据分布式存储、不可篡改和匿名性的特点,可以让公钥私钥对成为公链上唯一的数字身份,在公链上的生态中产生的数据都权属于此数字身份,数据的产生、存储和使用过程,都牢牢掌握在用户手上,对于用户和系统来说,此数字身份双向可信。
4.2 资产数字化在现实世界中,产权明确归属于法人或自然人这样的身份下,那么在数字世界中,拥有了数字身份后,也就要明确数字资产的产权。数字资产既可以是线上产生的数据、挖矿挖出来的Token,也可以是数字化后的现实资产。其中现实资产既用非标通证来进行Token化方便流通,也可以直接通过智能合约进行C2C的产权/使用权让渡。
如果在物联网时代,想将一台车数字化,只需车载系统内置数字锁,通过智能合约将解密权限授予某个私钥即可,房产也是如此,所有资产都会有内置系统,通过系统内的智能合约即可确权。
而目前线下资产的数字化,必然涉及传统中心机构的确权,而经过线下确权的资产,上链之后也就失去了匿名性。比如现在如果想将一间房数字化,也可以增加一把数字锁,不过却只能是一把数字密码的物理锁,但如果我有物理锁,随便锁上一间房,它就是属于我了吗?显然不是。因此加锁的行为,必须建立在资产已经确权的情况下,而现在的确权,依旧只能通过中心化机构的实名认证,可想而知,这样的资产上链,必然关联到线下的真实身份。
4.3 Token权益设计Token所代表的权益,在之前通证的价值中已经进行阐述。物权、流通和投资三种属性,可以在一种Token中体现,也可以分开设计,前者好比ETH,后者可参考Steem的Steem、SteemPower和SteemDollar的三Token设计。
4.4 Token的流通和分配机制Token的分配和流通基于权益设计的基础之上,如基于ERC-20协议的标准通证的流通性大于非标准通证,重投资属性的Token流通性小于重物权和流通属性的Token,因为如果人们倾向于相信某个token具有储藏价值,那么他们就会愿意持有这些token,而不会迅速兑换成其他东西。人们持有资产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预期这个资产未来会升值。
KYLE SAMANI指出,流通速度是影响token长期和非投机价值的关键,大部分的token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来说服持有者持有token超过数秒钟。除去投机因素,具有高流通速度的资产很难维持长期价格的升值。而现在的币圈,多数都是三权合一的设计,如何解决流通性和投资价值的矛盾,需要设计者在鼓励持有(POS)和鼓励使用(gas燃烧)的机制之间做好权衡。
Token的分配,首先需要确定Token的产出模式,相较于中心化机构的印钞模式,通过智能合约限定Token的产出方式并公开源码,更能体现初次分配中的公平原则。尽管创始团队会在首次发行时预留一部分,但也是依据团队所投入的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来进行分配,并且创始团队作为治理方,也需要掌握一定量的通证,来弥补初始设计中的奖励偏差(分红),同时也要设计好回收机制,弥补分配偏差(Gas燃烧、币安销毁等)。
在根据挖矿等机制产出之后,Token在市场上流通并依据效率原则自发形成再分配。这其中包括了交易所二级市场和场外C2C,二级市场的流通主要基于投资升值,场外市场则更多注重与物权的流转(非标通证)和Token的使用(节点竞选、Gas购买)。
最后为了防止极端情况或由于分配机制设计不完善而导致的分配不均衡,项目方需要通过手中预留的Token进行调控,而绝不是为了操纵币价收割韭菜而拉盘砸盘。
4.5 价值锚定价值锚定分刚性锚定和柔性锚定。刚性锚定就如SteemDollar(SBD),明确与美元的锚定关系为1SBD≈1USD,但除非如USDT那样宣称的有1:1的美元支撑,否则依旧存在波动性和溢价性。
柔性锚定就如般若链,核心在于系统资源和服务的调用,既可以使用法币,也可以使用Token,两者之间若出现价值差,则会出现套利者搬砖,通过市场调节实现法币和Token之间的汇率锚定。
无论采取何种锚定方式,都需要有真实的价值支撑,无论是产品或是服务,都需得到市场的认可,否则币价就好比空中楼阁,一旦泡沫破灭,便打回原形。
5. 结语区块链系统作为大规模强协作平台,如何避免协作者们出现《乌合之众》中所述的群体智商低于个人的情况?《群众的智慧》里给出的解释是:群众智慧依赖于四个前提,多样性、独立性、分散性和聚合能力,只有群体成员的观点多种多样且独立提出时,聚合的人群才会体现出群众智慧。
数字货币存在的问题范文6
关键字 虚拟财产 第三方侵权 系统外功能软件侵权 保护机制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
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但是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概念,学术界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理解分为二种:一是广义上的虚拟财产,就是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虚拟空间内的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包括ID,免费与收费的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等;二是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只包括那些网络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可能性的虚拟品,其典型表现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游戏金币及游戏角色ID等。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除了本文里广义的虚拟财产外,还应包括有把现实的货币存在银行之后的在网络上交易的转化的数字货币。之所以如此的扩大到转化的货币,这就是基于网络财产的虚拟性,它虽然有价值,但是不具有现实社会中的使用价值。故对虚拟货币进行扩大解释更有利于保护银行利用网络扩大业务,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有着不可小视的意义。
二、网络中存在的侵犯虚拟财产行为
网络空间的无国界性,以及网络技术的升级跟新运用的时时性,决定了只要网络空间平台的存在,导致对虚拟财产的各种各样的不同形式的侵权案件就会时常的发生。而侵权案件的发生既不受空间的限制也不受时间的限制。事实也充分得到证明。网络数字空间里侵犯虚拟财产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形:
1、现实财产转化为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
现实的财产转化为虚拟的财产情形下,主要的形式是通过储户把金钱货币存入银行,在银行系统记录了储户的金钱货币的数额。这些记录在银行系统中财产转化为虚拟的财产,是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的。而我们知道,网络传输都是数字信息。如果被病毒攻击或者系统崩溃或者第三人破译了银行的系统,就会产生这些现实的财产化为乌有。而在现实社会中这些现实财产是不会因为这些无形的手段而遭受损失。
2、使用系统之外的功能软件被封引起的纠纷
服务商所建立的整个系统,实质是一个计算机系统,并对网络服务产品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用户或第三方使用系统外的功能软件实际上是对服务产品的完整性和平衡性的破坏,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如果服务商强迫用户使用服务产品之外的功能软件对用户造成了虚拟财产的损失,这时服务商就应该承担因强迫使用这样的功能软件造成的虚拟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服务商的过错行为,我可以追究服务商的赔偿责任。如果是用户自己使用功能外辅助软件造成的损失,用户则承担损失的后果。
3、第三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
第三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主要表现在独立于用户和服务商合同之外第三人的侵害,这种方式的侵害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不合法的手段,侵害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情形。在侵犯虚拟财产的许多案件中,因为网络程序存在的弊端,被恶意破坏者发现,并篡改了系统程序导致虚拟财产被盗窃,用户查询盗窃者往往比较困难,或者在诉讼中难以举证。
4、用户虚拟财产的丢失和服务商的纠纷
用户与服务商之间是服务合同的关系,根据《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服务商在履行服务合同中,若事先没有约定,或事后未经用户同意不得随意做出可能减损用户债权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格式条款往往大量的存在着对服务商的免责条款,与此同时还加重了用户的责任。
5、服务商停止服务导致的纠纷
网络服务产品的期限性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服务商停止运营服务产品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恶意的停止服务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对于服务商因故终止的赔偿,通常的做法是服务商免费提供之前有偿服务的内容。但是这样的做法并没有解决用户因此蒙受的虚拟财产的损失,也显然不符合合同内容的相关约定。因此服务商处理停止服务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也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工作。
三、我国完善虚拟财产保护机制
1、从立法层面确立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
我国相关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方面已经比较齐备,但是虚拟财产是一个新鲜的新生事物,对它的归属还没有法律作出相关的规定。目前,对于实践中所发生的虚拟财产盗窃案件,各地公安机关大都以虚拟财产不属于财产为理由,拒绝立案。少数案件在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也只是依据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第33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保护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将行为定性为“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而依照《办法》对行为人施以轻微的治安处罚。由此可见,对虚拟财产的性质缺乏认定,是导致时间中许多虚拟财产侵害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根本原因。但是虚拟财产与传统的财产概念有本质上区别。它是个新生事物,不能用民法、刑法、知识产权法进行解决,还是需要一个专门的立法进行解决。2007年实施的《虚拟财产保护法》对虚拟财产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对于出现的特殊情况不能通过该得到恰当的处理,往往还有借助于其他一般法进行处理。数字时代让我们清楚的认识到网络发展的迅速,法律规范的滞后性跟不上数字化网络发展的要求,这就让实践中发生的案例无法适时有效的处理。就目前而言,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立法,总结我国对案件处理的相关经验,把虚拟财产视为物权法中的动产加以保护,作出有利案件解决的立法。
2、建立实名制
笔者认为在立法过程中应从维护网民的合法财产权入手,建立起保护网民虚拟财产权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如对网上购物应建立“追踪机制”,完善网上追踪系统,这样出现“虚拟财产”失窃事件后,可以及时找到相关的责任人,做到有责任可查。比如可以采用现在正在试行的“实名制上网”,也可以利用现已比较成熟的银行支付系统,由网络运营商与银行联手,所有支付行为均通过银行,实行银行实名汇款制,保证用户的真实存在性,从而保障用户对于“虚拟财产” 拥有的合法权益等。
3、加强服务商的安全保障责任
(1)加强服务上的审查工作
网络服务产品是网络服务商开发出来的,因而不可避免的负有管理服务产品的义务。在实践上,网络服务商开发的产品自然会对产品制定相应的规则。不仅仅是从有利于服务商和方便管理的角度出发,忽视用户虚拟财产安全保护,而是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纠纷的解决机制方面,从有利于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方面,重点审查管理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如果存在问题针对问题作出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2)加强服务商对数据保管责任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寄生于网络空间的无形财产。当受到侵害时,取证难的问题就显得格外突出。现实生活中。人们去银行存款.银行必须给出存款单,人们去购物,商家要给出发票,这些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为日后一旦产生法律纠纷留下了真实的凭证。而在网络当中,有很多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处理,都是和证据不足有关。因此,将来的网络服务管理法有必要规定,服务商对各项数据负有保管责任。并在发生被盗,被骗等情形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数据信息,那么很多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3)建立第三方监管制度,维护虚拟财产交易秩序,保障虚拟财产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