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意志的概念范例6篇

心理学意志的概念

心理学意志的概念范文1

【关键词】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自由意志 理念

黑格尔所著的《法哲学原理》是他担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出版的,这也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唯一的著作。他主要的政治哲学思想在这本书中得到了系统的阐发。遭到了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人批判,称其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等等。对于这些批判,我们应该站在哲学思辨的高度去审视,不能人云亦云。本文拟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以及法哲学在其哲学体系、对法的定义、法哲学的具体思想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道德、伦理。这三个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权利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加具体、更加丰富。意志自由贯穿着其整个法哲学体系。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的自由;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是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7] 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的系统化学说。

黑格尔认为,法及其法哲学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有自己的特定范畴和完整的体系。这些内容包括:抽象法、道德法、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世界历史以及一系列的法律思想。

另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将法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并将法和法律加以区分。实定法是指现实中存在的法,包括习惯法(主观的和偶然的被知道的法)、判例法(法官定法)、引证法(法学家著作)、制定法(立法法)[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218至220],又根据其适用的范围分为国家法(国内法)和国际法。自然法是指应然法或者法的原理,又被成为“哲学上的法”。由于黑格尔着重从哲学的层面研究法,并将他的哲学思想运用于对法的分析,因此他的法哲学研究重点不是放在实然法上,而是放在应然法上。他的法哲学研究更具有思辨性,但又不仅有思辨而不关涉现实的操作。无论从哲学还是法学的角度来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都是具有完整体系的著作。

二、法哲学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关系

首先对黑格尔哲学体系进行如下简单的概括:黑格尔认为世界的本质不是物质而是精神,宇宙万事万物包括自然、社会和思维等都是其表现,因此,他称之为“绝对精神”,绝对精神表现于人类社会而言,称其为“客观精神”、“世界精神”或者“世界理念”。他将其精神哲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主观精神,分为灵魂、意识、心灵三个环节;第二部分是客观哲学,分为法、道德、伦理;第三个环节是绝对精神,分为艺术、天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他的法哲学又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分。事实上《法哲学原理》基本上就是其《哲学全书》中的第三个环节《精神哲学》一书中第二编,论“客观精神” 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贺麟:《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黑格尔哲学是关于“绝对精神”的辩证法哲学,在他看来绝对精神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恰恰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其发展正式按照“正”、“反”、“合”三段式进行的。而其法哲学的探究也在逻辑上成为了主观精神(正)、客观精神(反)、到绝对精神(合)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因此,缺少了这个阶段,黑格尔哲学体系就不能完整,而“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 序言],属于精神哲学中的一部分。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的分析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是: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同上36页] 他进一步说道: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现实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 同上 10页] 从上面这些论述可得知,要理解他对法所下的定义,需要首先了解理念、意志、自由等概念。

1、对理念、意志、自由概念的辨析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他认为理念的内容包括概念的所有规定,完全是自身同一,即自己觉得自己,自己展现自己,自己回溯自己。一切存在的东西都无非是理念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一切定在都是以理念为实体,并受到理念支配的。因此,可以这样理解,“法的概念”、“法律”、“国家”等概念是从现实事物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它反映现实事物的真实本质,即相当于追问这些概念的理念是什么。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 同上 1-2页] 那为什么黑格尔会认为法的理念是自由呢?这就必须要追问他对自由的认识了。

黑格尔的自由观概括起来主要是:(1)、自由自己决定自己,但这种自决不是任意的,而是自觉自为地与规律相符。“真正的理性的自由概念便包含着被扬弃了的必然性在自身内”。[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80:358] 黑格尔还认为相对于真自由还有假自由。假自由又叫任性,是不自觉地被束缚的、主观空想的自由,而真自由只能在必然性中寻找得到。反过来,必然性也是只能建筑在它的自由上面。(2)、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现实。他说:“自由虽然是一个内在的观念,他所用的手段却是外在的和现象的”。[ 王造时,《历史哲学》,三联出版社,1958:58] 他认为人类的发展史就是自由的发展史,是自由进一步在现实中的显现。(3)、自由的基础是意志,而意志的本性是自由。黑格尔批判地继承了康德关于法的本质是自由的思想。他不再把法理解为道德律的一种特殊形态,而是把道德看成是法发展的一个阶段——个人内心的法。他认为更高意义上的法是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意志。他认为康德理解的法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从而使整个社会得到自由。而他对法的本质,即自由的理解是从理念本身着手,找出人类自由发展的法则,找出自由本身的内在逻辑,使自由符合逻辑的成为全社会要求的自由意志。

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理论出发点,是客观精神领域内在运动的主体。意志是内容丰富的实体,在自由运动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发挥着自身的主动性。是自由实现其形式必需的外部动力。这就使得自由和法获得了其独特的客观形态。黑格尔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11] 这句话说明了自由与意志的关系。意志是人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是思维的继续发展;而人的自由就表现在这些欲求能变为现实。黑格尔认为意志分为两种,一种是人真正的意志或理性的意志,另一种是任性,或者称为经验意志。后者是由于受外界影响所产生的偶然的冲突和愿望,不是出于理性的思维,缺乏真实性,不符合意志的概念或本质。而前者真正的意志是自己决定的意志,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和自己的需要充分认识基础上的。他认为如果出于任性而产生的意志,对意志来说是不自主的,属于人的本性欲望,也不属于自由的范畴。因此,只有经过了理性思维并达到了自由的意志才是真正的意志。 对黑格尔法的定义的分析

黑格尔认为自由是被认识的必然,以意志为基础,而法又是从意志为出发点的绝对精神,因此,并不是所有意志都是法,只有自由的意志,即只有认识了必然的意志才是法。这种真正的意志不是一种个人的意志,是具有普遍性的公意。“公意、普遍意志即意志的概念,法律就是基于这种普遍意志的概念而产生的特殊规定。”[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80:333] 并且,这种公意只能通过立法权才能得以实现。黑格尔认为立法权是国家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立法权只有在国家中才能找到,才能成为社会公意的表达。也就是说这是国家意志,是与国家这种最高的伦理组织联系在一起的。这里也许可以合理的去理解原理序言中提到的那句倍受争议的黑体字:“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合乎理性的东西”,作为实体的东西,它是必然的,是自由意志的公意,必在各种国家活动中达到无限丰富的外部实存;而“现实的东西”是“合乎理性的东西”,是主客观精神统一的结果。而哲学上所认为的“现实”是剥离了无数外在意见、表象的实存,是法的实体,因此是永久的东西。“当我们承认它为法律,并且把它当做我们自己存在的实体来服从时,我们就是自由的。”[ 王造时,《历史哲学》,三联出版社,1958:79] 此时,自由和必然间没有了矛盾,现实与理性也得到了相互的调和,成为纯粹的全体。因此,这句话的理解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解的关键。所以,黑格尔认为法是人自由实现的基础,也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在理解法为什么能给人以自由时,他写道:太阳和行星有他们的规律,但是它们不知道这些规律。野蛮人受冲动、风俗、感性等支配,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由于法被制定为法律而被知道,于是感觉和私见等一切偶然事物,以及复仇、同情、自私等形式都消失了。法就这样的被初次达到了它的真实规定性,并获得了它的尊严。[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220]

真正意志是自由的,同时也是人本质的精神,即是“绝对精神”。法就是伦理形式阶段的国家通过对公意的决定获得对真正意志的表达。

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思想梳理

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内容十分丰富,不仅包括了自然法,还将现实中运用最普遍的实定法包含其中。但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任务不是直接针对现实法的运行,而是继承了自然法的传统,将研究重心放在了应然法上。他运用其哲学的思维具体而详细的阐释了法的各个阶段,又将法纳入其整个哲学体系,使法成为“绝对精神”中的一个阶段——客观精神。法自身也分为三个发展阶段。黑格尔就是这样一步步为我们展现出他法哲学思想的架构。因此,笔者在学习其法哲学基本思想时,主要注意到了以下几点:自然法与实定法、法与法律的区分,法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各个阶段的含义。

自然法与实定法、法与法律之分

黑格尔对法的分类十分仔细,从最宽泛的意义上看,他将法分为自然法与实定法,并区分了法与法律。黑格尔对法的概念、本质,法在整个人类精神中的阶段,法的发展阶段等分析上,实际是继续自然法的传统所做的分析。这是为了使法的根基更加坚实,同时也使得其哲学体系得以完整。使法在人类历史、社会中获得合法的地位的必须的证明过程。他又将实定法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引证法、制定法,还有国内法与国际法。自然法与实定法实质上是客观规律在人类社会中的发展以及其与主观意志之间“合”的发展,即是自由意志与人的意志,普遍意志与特殊意志间统一的发展过程。实定法必须朝着自然法所描述的规律去发展,这也是自然法在实定法运行中自身显现的过程。

黑格尔提出:“我们在本书中谈到法的时候,不仅指人们通常对这一名词所了解的,即市民法,而是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它们之所以同样属于法,是因为概念按照真理而把思想汇集起来的。”黑格尔虽然把道德、伦理、世界史纳入了法的范畴,但是这些并不是法律。黑格尔认为的法是哲学意义上的法,而法律是法在实定法中的具体表现,二者是不可混同的。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是理念的自由。道德、伦理、世界史、国家等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本质是精神的显现,具有普遍性,是法的形式。而法律是法的定在的形态,黑格尔特别指出,法律是因国家的存在而有效的规范。相对于法律,法是根本性、更本质的东西,而法律只是法外在表现,暂时性的东西,其内容具有易变性,主观性占有很大的成分。法律会因社会的各种因素变化而变化,是可能与客观的法的精神发生偏差的,因此,黑格尔反对不去研究法的本质,反对把法当做独立的对象而脱离开法,仅将注意力引到自己的理性,这样就会违背法的本性。[ 林喆,黑格尔的法权哲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法发展的各个阶段

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他并不仅将市民法、国家法等通常意义上所指的实定法认为是法,更加注重研究法的本质,法在精神自身的发展阶段。因此,抽象法、道德、伦理这三个环节又是黑格尔对法的分类,是法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自由意志借外物以实现自身,这就是抽象法;自由意志在内心中实现就是道德;自由意志通过外物,有同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这就是伦理。

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在客观精神领域内的第一环节,也是相对后两个环节而言最纯粹客观的。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人人都具备,因此人人都具有成为所应享有的法(权利)。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外在表现形式,适用于普遍的人而非特殊的个人,因此又称抽象法为形式法。他确立了“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这个基本命题。并从此处去讨论人作为自由意志的主体,法作为其抽象的自我相关的现实性,离不开物质基础。所以抽象法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对物的占有。而对物的占有以及所有权等涉及到转移和交换,这就产生了第二环节,即契约。对前两个环节的不尊重和侵犯,就产生了对自由意志的保护,对一般的法的恢复,这是第三个环节,即法的恢复,也就是不法和犯罪。为什么将此作为出发点呢?黑格尔的论述显得淡薄。而从古罗马至今,以财产为法权的出发点这种进路十分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应和了西方私有制度的发展。但是将此确定为普遍的、永恒的出发点似乎与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基本命令(即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没有必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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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法人;理性主义;实证主义;现实主义

团体自古有之,但直到1798年,胡果才第一次在《实定法哲学之自然法》一书中提出了明确的法人概念(juristische person)[1].如果说法人概念的确立是现实与法律思想相结合的产物,那么公法人概念的缘起则更多地承载着思维的历史必然。作为一种组织类别,公法人由萌生至完备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这一历程中,法学思想不仅为公法人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逻辑与体系上的媒介和催化剂,而且是现实需求在法律体系中的升华与凝练。作为一种思维的产物,公法人制度蕴含着思想与方法的历史变迁。剥开尘封已久的历史积淀,追溯一种制度的源头与流变是把握它的必然路径,而历史分析是对过去精神现实的一种叙述,只有通过对当时承载思想的现实进行回顾与思考,历史分析才见深刻。因此,在理论视野中了解公法人制度的全貌和发展脉络,只有深入到法学思想的流变之中,将其放置在它所托生出来的理论渊源中来把握,去理解它的实际结构和动机,公法人制度的缘起和变迁方可得到清晰的理解。

一 公权力意志的人格化:理性主义思维与权利本体论的必然

以一贯之的理性主义倾向是大陆法系的鲜明特征。在公法人概念的起源上,理性主义不仅为其积累了充分而体系化的基础理念,而且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思维工具,即理性。

1.公权力与主观权利的弥合:一种理性思维的结果

启蒙思想家从形而上学的角度出发,强调对事物规律的求知和探索,并通过辩论、推理的哲学方法创造出伟大、严密、完整的理性主义的思想体系。这种追究万物共同本源的理性思维方式对于大陆法系的发展具有导向性作用。受理性主义的影响,法学家从对法律本体追问的角度来形塑理论体系,将主观权利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从而形成以主观权利为基础的法律本体论,并以确定不同法律人格的主观权利作为法律的主要任务。正如狄骥所言,当时“法律、判例和法的学说所奋斗的目标在于确定个人主观权利所获致的限制范围,”[2]在这一理论体系中,公法的核心问题在于确立国家的主观权利——主权与个人主观权利之间的关系。

早在罗马法中,法(ius)这一用语就始终蕴含着法律和权利两种意义。近性主义的法律体系则建立于孤立的自然人的天赋人权之上。认为人是自由的,也是自律的,并有自由发展这种活动的能力——即权利,而权利体现为个人意志所固有的一种能力。理性主义将个人抽象的、理性的主观权利视为法的永恒目的,并从中引申出一种理想的、绝对的法的概念,即理性的自然法观念。在这一法律结构中,主观权利占据最根本的位置,成为一切法律结构永恒的基础,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归属。所有实定法的最高宗旨在于根据立法时法律道德原则,保障个人的“主观权利”。在这种具有浓烈的个人主义色彩的法律体系中,权利成为法律思想的起点与核心命题。其他一切法律概念都以权利概念为支点,整个法律概念体系因此建立在主观权利之上。

16—17世纪,同上述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哲学同期存在着另一种理论,即“raison d‘ètat”(执政者理由)的理论[3].这一理论是欧洲民族解放运动的产物,它同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兴起紧密联系,目的在于加强世俗国家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加强势必与理性主义的“天赋人权”与“个人自治”相冲突。因此,“17、18世纪思想家的努力方向乃是在自然法的要求与执政者理由(raisond’ètat)的需要之间维持某种形式的平衡或调和”[4],以谋求这一社会现实的理论支持。

在此背景之下,法国政治哲学家让?布丹(jean bodin)首先提出了主权学说,将公共权力视为一种特殊的主观权利——主权,以阐明国家权力的合理性,布丹指出:主权是国家问题的核心,是“一个国家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5],狄骥在评论主权的法律性质时指出:“在17世纪和18世纪,主权意味着掌握在国王手中的一种命令权。他是一种与财产权同类的权利。国王行使主权正象他行使其他的世袭权利一样。主权是一种世袭权利,它与其他财产权区别在于它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以至于它是绝对不可分割,也不能转让的。”[6]此后,虽然布丹提出的君主主权观念受到民主思潮的猛烈冲击,但主权概念一直被保留和继承下来,并随之成为近代公法体系的核心。从法律体系的意义而言,主权概念的直接效果在于,使公法与私法具有了一个共同的基础——主观权利,从而形成了公私法法律思维方法以及逻辑起点的统一。

2.公权力归属的追问:公权力意志的人格化

如前所述,主观权利成为近代法律体系的核心与基础,因此,探求这种主观权利的本质与核心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无论是意志说、利益说、意志利益混合说均不可否认主观权利中意志因素的不可或缺,“主观权利只能是一种通过外在行为来表现自身的意志力量,这种力量向某种客体施加影响,而这一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得到其他意志的尊重。”因此,“主观权利包含着三项要素:一个具有某种意志的主体,他表达着自己的意志;主体的意志所涉及的某种客体或对象;主体之外的其他人,主体对客体施加的影响,而这些人出于对主体权利的尊重而默然承受这种影响。”[7]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任何主观权利都从属于不同的意志主体,而这种意志的主体因法律的认同成为法律主体。对于理性主义的法律体系而言,“如果有主观权利,也就必须有一个主体。”因为,“个人的意志成为法律效果的动因,……使行为的效果与之结合”[8],法律主体的存在目的在于承担相应的法律效果,以便一种意志能产生符合这一目的的法律效果。因此,在以主观权利为核心的近代法律体系中,法律主体成为法律结构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法律是应然法则,只要人类思想还在活动,主体和它结构的法律问题就会是一个伴随法律历史永生不灭的法律命题。”[9]

主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主观权利,毫不例外地应以“意志”为核心,“因此必须不惜任何代价求得一种赋有自觉意志的实体,使它能成为主权的主体,主权的执掌者。”[10]随着君主主权说的彻底否定,无论是法国的国民主权还是德国的国家主权说,共性之处在于通过主权意志的抽象化和人格化,将民主思想、国家理论融合贯通于主权学说,确立主权的法律归属。

盘点有关主权归属的论述,主权学说的民主化从霍布斯的集合式“全体意志”[11]中初见端倪,这种全体意志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成长为一种“共同意志”,进而抽象为一个特殊的法律人格“公我”[12].基于大革命的民主主义精神,法国的国民主权学说将这一抽象意志的主体确定为“民族”。认为“民族是主权的原始执掌者,民族是一个人格,具有人格的一切属性、自觉意识和意志。”[13]黑格尔则将卢梭的共同意志进一步抽象化,从而确立了一个理性意志,并将其人格化。依照黑格尔的说法,主权的主要执掌者是国家,而国家各个主观的要素(民族、领土、政府)是不可分割的。康德受卢梭的影响,认为国家是人类为了限制在自然状态下各个个人滥用自由以及保护每个人免受他人侵害而成立的,“人民和各民族,由于他们彼此间的相互影响,需要有一个法律的社会组织,把他们联合起来服从一个意志,他们可以分享什么是权利。就一个民族中的每个人的彼此关系而言,在这个社会状态中构成公民的联合体而言,便组成一个国家。”这种国家的基础就是法律。“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组织起来的联合体。”[14]这一论述将国家的组成与法律相结合,从而实现了立宪主义与主权学说的统一。晚后的德国法学家基于国家统一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发展了这一观点,它肯定了主权的原始和唯一的执掌者就是国家本身,而“国家就其保护和显示人民用来在精神上实现共同利益的一切强力来说,它是法律命令所承认的最高法人人格。国家的意志能力就是发号施令的权力;它被称为国家的权力” [15].从而得出国家是固定于一定领土上并组成政府的民族组合团体,是单一而复合的法律主体的结论。这一逻辑结论为进一步确立国家的公法人地位提供了理论积淀。

二、公法人主体地位的明确化:实证主义方法与法学科学化的结果

自16世纪起,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的争论以一种温和的方式再次爆发。这一潮流对法学思想的影响体现为法学方法由理性主义向实证主义的演进。这种实证主义法哲学的出现是对以理性与抽象为基础的传统自然法学的冲击与挑战。他们完全以经验的态度来看待法律,不赞同研究和寻求法律制度的终极价值,认为超出经验的本体论问题应当取消,主张用科学取代哲学,而科学的使命就是发现经验世界中的规律[16].在这一主导思想下,法律实证主义试图将价值这一抽象的理念排除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外,从而把法学的任务限制在分析和剖析实在的法律制度,以“纯法律研究方法”取代对法律的理想、意图和社会目的的理性探求,并形成了以概念分析为特色的概念法学。在公法领域,公法学者反理性主义的直接成果之一就是,运用“纯法律研究方法”把国家结构中的法律秩序提高到一个新的概念高度,即法人。因此,如果说理性主义为公权力人格化的产生提供了法学赖以存在的工具:理性,实证主义则增强了法律思维方式中的逻辑力量,是公法人概念产生的催化剂。

1.法人:一个科学体系的标志性概念

法人概念的产生取决于现实的需要和技术的成熟。实体上的“法人”的诞生体现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而法律层面上“法人”的制度化则是法律技术的体现。完成法人从物质形态到法律制度的升华是以实证为主导的概念法学的功绩。

概念法学以对人类把握世界理性能力的坚信不疑为认识论的基础,在立法上追求制定包罗万象、逻辑统一、内容完备的法典;以维护个人自由与平等权为出发点,主张限制或取消法律适用者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上要求实现法官对法律严格形式主义的适用。这使得法律规则本身的逻辑成为法律的生命,法律决定主要通过规则体系本身的逻辑推导而不求诸外部价值支援,从而将法律视为相对独立于社会实体性价值和权力的自治系统,并建构了一个抽象的法律体系,用以调整社会关系。致力于把法律纯化为与外在因素独立的理论结构,使法律成为一个自足的体系。概念法学以重视对概念的分析以及法律结构体系的构建为特点,在方法上试图将现代的科学方法引入法学,模拟自然科学的方法将法律概念化、体系化。体系化思想(systmgedanken)是其重要特征,即通过意义的关联(sinnzusammenhang),将多样性的事物统一为一个整体,并在对具体材料作分析的基础上,将特定时期的社会现实,与法律制度内在的逻辑要求融合,进而凝练、概括为一些抽象的专业术语,用结构概念将法律秩序整合为一个统一的制度系统,而不是一个松散的规则集合,形成概念有机体。这种体系化思维代表人类引用科学方法力争正义的意志,发挥着整合、维持法秩序的作用。概念法学认为,适用法律的过程,就是把某个生活事实归入到某个特殊的概念中的过程。因此,法学家必须创造出一套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这样一套符号体系既有利于增进法学家共同体内部的交流,而且也能够使法学知识区别于没有经过理论加工的社会知识和常识。唯有如此,法学家的特殊性以及法学学科的独特性和独立性才能够凸显出来。因此,概念法学家致力于从人类的行为中发现一般性的规律,总结这些规律,并将之适用于法律规范中。这一过程是一个从社会事实到语言的过程,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即从经验到概念的过程。这种实证主义方法以及由此演化出来的概念法学主导下,法律概念化、体系化成为法学科学化的标志,并最终从社会和人类行为中推导出了“人格”、“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法律行为”等技术性概念,构成一个概念谱系,并以此为纽带使得法律体系得以前后融通、秩序井然。因此,作为一个学术性的技术术语,与其说法人是一件事物,毋宁说它更近似于一种方法,是法学研究方法试图科学化的产物,也是法律体系上升为成熟的独立学科的标志性概念之一。

2. 国家公法人身份的确立:立宪主义立场与实证主义方法结合的产物

在概念法学的实证要求下,公法的首要任务在于将法律因素与所有‘非法律的’存在物彻底分离,通过逻辑的概念建造以获取理性主义主导下公法所欠缺的独立性与科学性,形成公法概念谱系,并逐步逻辑化、体系化。在概念法学的德国,“激发国家法摆脱政治有双重原因,一方面想摆脱作为革命失败创伤中的痛苦回忆的政治,另一方面想摆脱作为阻碍公法‘建构法学’的政治” [17],从而促使法学方法转到实证主义,通过纯净法学方法使法学科学化。在概念法学的实证分析的作用下,首次在公法学中引入了法人概

念,催生了国法学中的国家法人说,从而确立了国家作为公法人的法律身份,将法人概念同公权力主体相结合,开创了公法上的主体概念,并以此为核心构建了传统的公法体系。

戈勃和拉邦德是最早将“法律学的方法”运用于公法学的研究的,他们学说中所体现出自然法学的立宪主义立场与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的结合,成为贯穿于19世纪德国实证主义公法学的源流。戈勃(carl friedrich wilhelm von gerber)在卢梭、黑格尔等所创设的国家抽象法人格观念的基础之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国家法人的概念,并从法人的角度出发,运用“法律学的方法”对国家法人进行法学分析,从而使得“潘德克顿法学”的方法渗入到了公法学研究之中。他坚定地从法学角度思考国家,旨在对教义性的基本概念进行更加清晰、具体、准确论述,其目的在于追求概念的清晰准确,把所有属于伦理道德和政治考虑的非法学因素清除干净[18],发展公法的‘基本概念’,并实现公法的体系化。继戈勃之后继续以“纯粹的逻辑性思维”从事公法研究的是拉邦德。他将公法从所有的“附政治的以及国家哲学的理由”中纯化出来,意图建立一个纯净的科学的法学,并使这种逻辑的、形式的方法在公法学中占据统治地位。通过对成文法进行逻辑整理,确立一般性的法律概念,再据此构成一个概念及原则的综合体系。并在实证主义主导下,以法律主体意志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概念,致力于国家人格和国家权力的统一[19],从而使国家法人学说更趋于完善。此后,耶律内克则在总结与调和的基础上,区分了实然与应然、规范和经验,将国家人格学说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他进一步指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国家是由国民所组成的法人团体,它建立在一定的领土范围之内,并且被赋予了一种命令的权力。或者用一种更为流行的表达方式:国家是被赋予了一种原初的命令权的区域性法人团体” [20].

将国家视为公法人除了满足公法学科体系的内在逻辑需要之外,其政治含义在于为共同体在法律体系中争取一个具有非价值色彩的科学定位,通过中立化的国家主权理论化解主权在君与主权在民这一矛盾,将“法人机关”学说与官僚体制相呼应,用统一意志与责任,把职能各异的机关整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确立国家作为一个意志主体,并用科层制作为组织形态,层级节制作为规制手段,以保障这种意志的一致,借以维护民族国家的统一。

三 公法人的制度化:现实主义立场与公法认识论变迁的体现

虽然,科学化运动确立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但现实主义者认为这种抽象性的思考会毁灭生命的多样性和历史的多元性、复杂性,把生命变成了灰色的理论和概念,并指责潘德克顿法学用形式主义抽空了所有公法概念和制度的政治意义[21].立足于社会现实的法国分析实证法学派代表狄骥指出,社会是永远发展变化的,法律只是社会演进的保障体系,同每一种社会现象一样,法律也处于持续的变迁中,因此,任何法律体系都不可能是终极性的[22],基于这种社会的发展和演变的无限性,现实主义者认为任何法律体系都必须立足于一定的社会现实,这种认识立场必然反映到公法人制度的研究中,从而将公法人与社会的现实性与发展性相联系,进而承认国家意志之外,其它公法意志主体的存在价值,并为现代公法人制度的确定奠定基础。

1. 团体主义的法人格理论:公法人繁荣的机会之门

现实主义以人的社会性作为法学研究的出发点,认为所有关于“法”基础的学说的出发点应该是自然存在的人,但自然存在的人并不是18世纪哲学家所说的孤立和自由的存在,他是社会相互关联中的个体。认为人的这种社会性并不是一个先验的断言,而是毋庸置疑的观察结果,因此,任何法律学说和理论均应以这一现实为出发点,以脱离传统法学中形而上学的桎梏。

基于此种出发点,通过对德意志民族历史上的生活状况的考察,基尔克格外重视国家和共同体的存在价值,认为团体是人类基本的生活方式,不是个人的手段,而本身就是一种本体性的社会存在。所以,基尔克对社会政策和国家政策表现了高度的热情,认为个人在社会和国家中离不开无数超越个人的甚至是世代相传的在社会环境下成长起来的组织。立足于这种现实主义立场,基尔克提出了社会法的理念,指出社会法不同于传统的个人法,“社会法是从人的结合的本质出发,对人的共同形态的内部存在进行整理,从小的团体到大的团体,从低的团体到高的团体,日积月累的建设性的法则;是从夫妻到家庭,从家庭到村落,逐渐向上,逐渐扩大,最终至国家的构造起来的组织法” [23].基尔克在这种社会法观念基础上,从批驳形式主义与个人主义入手,形成其团体人格理论——法人实在说。他在方法论上反对拉班德把法学紧缩为概念的逻辑研究,认为法的体系与概念与法的历史无法分离,法学方法倘若要满足真正的科学要求,它必须同时是不折不扣的历史方法。并运用历史分析的手法,揭示了团体人格的存在是一种社会现实,同时,反对萨维尼的个人主义的认识立场,认为法人应当是‘现实的人格联合体’,是有机统一体,它由个人和其他社团组成,具有固有的目的。它通过自己的“社会法”体系把自己组织起来,有自主意志和行动,从而它拥有真正的个性,是权利与义务的适当主体。[24]这种社会法理念的目的在于将人的共存性与法的社会性结合起来,实现了法人由个人主义向团体主义学说的过渡,其良苦用心在于强调团体主义的重要性。

基尔克这种基于社会法思想的团体人格理论,反映了1866年以后自由主义的政治诉求。动机在于将国家视为历史生成的有机体、有意志能力的法律人格、自治社团的联合体,坚持个体和整体的和谐,反对国家权力与服从的机械论思想,以社团的国家思想取代君主制和官僚制的国家思想。将统治原则和社团原则相互结合,以便将国家的公共职能分散到各个有机体,实现对平等之下的生活关系进行自治的和自由的塑造[25].这种团体思想在法国公法学家奥里乌(hauriou)观点中得到更为明确的表达。他把“团体”定义为“一种从法律上可以在社会环境中得以实现的、持续存在的一种职业或事业单位的观念。”[26]得出国家乃是诸多团体现象中最突出的代表,而非无限集权的实体的结论。肯定了现实中具有自治性与独立性的团体如乡镇、市、同业公会、公共设施等团体的法律地位,并将其统称为公法人。

这种社团法思想根源于社会实践,是对19世纪中期德国社团繁荣,以及以乡镇自治为核心的地方改革的反映,也是对社会自我控制的巨大潜力的学术肯定。在这一背景下,基尔克社团法的基本思想以对社会关系中自治和自由的塑造为目的,反对在公法中片面强调统治因素,从而使公法从起初的以主权与个人权利的对峙为核心,转化为研究规范整体的国家与其内部组织之间的关系。这种社团立场和团体主义精神,具有一种缓冲作用,为社团自治打开方便之门,以此形成对国家权力的有效抗衡和职能分担。

2. 从主权到公共目的:公法人本质的客观化

同样立足于现实以及人的社会性,狄骥以公务学说取代传统的主权学说,对公法体系进行了结构性调整。如果说社团思想是对官僚制国家以及行政一体化理论的突破,肯定了以自治为属性的公法社团的法律地位;那么公务学说则是对主权观念的改造,虽然,狄骥意欲通过排除不可证明的“意志”作为权利的本质,进而否定权利、法人等概念,但其公务学说无意中成为明确公共设施等公务组织的公法人身份的理论根源。

随着19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经济、科学和文化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人们之间明显存在的相互依赖关系,经济利益的连带关系,不断加强的商业联系,智力成果与科学发现的广泛传播都向国家施加了组织提供这些公共服务的责任。”[27]面对此种情况,国家的职能已经不再局限于公共权力的行使。“现有的证据已经断然向我们表明:以前曾经作为我们政治制度之基础的那些观念正在逐步解体,到目前为止仍然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即将取代它们的新制度建立在截然不同的观念之上……”[28].因此,狄骥基于现实主义的立场,在社会连带关系之上建立了他的法治观念以及国家与法的关系,认为不同于建立在先验的、理性主义的个人权利基础的法治原则,这种基于社会连带的法律学说以一种客观的方式确定了法治原则的来源及范围,反映社会相互依存性的客观社会规则,因而被称为国家和法律的客观性学说。在这种客观的公法观念中,狄骥抛弃了主权以及主权人格等所谓抽象的主观概念,认为政府的义务在于组织特定的服务,确保服务的持续性并控制这些服务的运作。因此,“公法不再是由某个享有命令权的,并有权决定在一个特定领域之内个人与群体之间相互关系的主权者来加以执行的大量规则。现代的国家理论设计了大量的,对组织公用事业进行规制,并保障这些公用事业正常和不间断地发挥效用的规则。”[29]公法也不再把解决个人的主观权利与人格化国家的主观权利——主权之间冲突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它还旨在对政府的社会职能进行组织,即对政府大量的非权力性公务行为进行规范、调整。这种变迁反映到法律体系中,体现为一种注重实际的、社会化的法律制度正在取代早先那种抽象的主观主义制度。这种客观法观念的确立意味着关于国家的理论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纪元,一种新的公务概念正在逐渐取代主权的概念而成为公法的基础。

基于这一观念,狄骥认为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成为国家的重要职能,而“任何因其与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促进不可分割,而必须由政府来加以规范和控制的活动,就是一项公务,只要它具有除非通过政府干预,否则便不能得到保障的特征。”[30]并倾向于从“直接目的”的角度来理解公务活动中的“公共利益”。在这一背景下,大量以履行公共服务为目的的组织应运而生,这些组织不同于传统以机械的层级隶属为特征的官僚机构,具有一定的意志自主性,且组织形态灵活。这类组织具有特殊的公法意义,但是否可以冠之以公法人的称谓,以及能否以其拥有的“公共目的”为公法人的共同标识?仍然是一个尚待解决的法律技术问题。随后法国公法学在公务观念的基础上发展了分权学说,为公法人多元化提供理论支撑,并在水平分权、公务分权的基础上构建了现代公法人制度。而19世纪末,德国民法典的诞生则进一步促成了公法人概念在实定法中的落实,在塑造民法法人概念的同时,明确了公法人的身份,实现了以“公共目的”为核心的公务观念与法人组织形态的结合[31].其后,在“公共目的”这一基调上,对公法人组织形态的研究成为公法人研究的核心,如奥托?迈耶以“公共目的”为核心,将公共设施界定为一种“手段存在物,它是物的,也是人的,它被确定为在公共行政主体手中连续服务于特殊公共目的公法人。”[32]并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述了公共目的、公用宣示、公共使用权、公法上的养护义务等,创作出《具有权利能力的公法设施》一书,完成了对公法设施的组织定性,并在“公共目的”的基础上构建了德国的公法人制度。因此,将目的与组织形态相结合,从目的的角度构建整个公法体系是现代公法的特点,这种认识角度的变迁直接或间接地改变了公法从主权角度来界定、解读公法人的传统,并使得现代公法人概念得以成立,进而在公共目的的基础上形成、发展公法人制度,为公法人制度的完善发挥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作用。

[1][5][23][24]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262页;第115页;第223页;第229页。

[2][8][10][11][13][15](法)莱昂。狄骥著:《宪法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7页;第327页;第423页;第412页;第434页;第438页。

[3][4][26](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6页;第43页;第175页。

[6][7][20][22] [27][28][29][30](法)莱昂。狄骥:《公法的没变迁》,郑戈译,辽海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第244页;第369页;第212页;第51页;第8页;第53页;第53页。

[9] 龙卫球著:《法律主体概念的基础性分析——兼论法律主体预定问题》,发表于《学术界》2000年第3/4期。

[12] (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第1卷,第6章,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页。

[14]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36-139页。

[16] 宋志明、孙小金著:《20世纪中国实证哲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心理学意志的概念范文3

1体育人口概念研究的回顾与思考 1.1体育人口概念研究的回顾 不同的学者对体育人口有不同的看法。日本管原礼认为体育人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体育人口是指以任何形态参与运动的人们的总称,那些直接从事运动的人自不待言,并且也包括新闻、无线电、电视等间接地将运动作为视听的人。狭义的体育人口是指直接参与运动的人数。刘德佩认为,体育人口是体育社会学研究使用的一个概念,借用这样一个概念可宏观描述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体育态势和体育发展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说“与体育存有某种相亲关系的人群称为体育人口。”黄俊伟认为,“所谓体育人口是依与体育这一社会文化理解之间是否存有相亲关系为划分特征,从社会人口划分出来的具有统计学意义的社会人群。徐隆瑞认为,所谓体育人口是指以增强体质为宗旨而又经常、直接参与的人的总称。通过新闻、无线电、电视或到玫场观赏体育的人不应该算为体育人口,对从事体育事业的有关人员要以其是否经常、直接参与运动来衡量是否是体育人口,如果经常、直接参与运动应当算体育人口,否则不能算体育人口。毛秀珠认为,衡量体育人口要从参加体育活动的目的出发,所谓目的就是为增强身体素质、为健康而参加体育活动。为此,将体育人口界定为是对有目的性的经常的用一定时间达到一定量度的参加体育活动的人的称谓。前苏联学者认为,体育人口是指从事业余体育活动的人数。台湾体育大辞典解译为,运动人口即某一地区或国家参与运动的人数。意大利BrunoRorsi一Mori认为,体育人口是实践体育活动的人口。卢元镇认为,体育人口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体育指标,它反映了人们对体育的参与程度和亲和程度,体育人口指经常从事身体锻炼、身体娱乐,进行专项训练,以及其他与体育事业有关的人在总人口中的数量和比重。 归纳国内外学者对体育人口概念的观点,体育人口概念有待商榷之处主要有两点,一是竞技体育人口(即从事专项训练的运动员)算不算体育人口;二是与体育事业有关的人群和观赏比赛聆听体育新闻的人群是否应当划为体育人口。体育人口概念是一个科学的概念,要准确定义体育人口,从本质上把握这一概念的科学性,必须从认识论的高度对体育人口作深入的分析与探析,明确体育人口的内涵与外延,否则定义体育人口概念时极易与一些相关的现象或事物混淆,使定义项与被定义项发生偏离,从而在理论乃至实践上造成误导。 1.2对体育人口概念的思考 体育人口,首先应是人口学的一个概念,体育人口终究是一种人口,而且是以体育为标志的人口。既然体育人口以体育为标志,那么,研究体育人口概念问题当然应该从体育的视角去理解它、认识它,同时也不俞忽视从人口学角度去认识它,对体育和人口概念的理解是定义体育人口概念的前提。 1.2.1人口学视野下的体育人口概念审视 “人口是指生活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一定时间、一定地域,实现其生命活动并构成社会生活主体,具有一定数量的人所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社会群体”。人口学还认为,人口具有共同的标志。共同标志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地理标志,如可以按地理和经济活动的标准分为乡村人口和城市人口。另一类是特征标志,如按照人的社会属性可以划分未婚人口、已婚人口、学龄人口、就业人口、失业人口等。对任何一种人口都可以按不同的标志或标志组合进行划分,同时还可以看出无论何种类别的人口都必然具备以下3个要素:第1,按某种标志划分出的个人群体的规模,即人口规模;第2,按特征标志划分出个人群体的结构状况,即人口结构;第3,按地理标志划分出的个人群体的空间分布,即人口分布。人口的规模、人口的结构、人口的空间分布是组成任何一种类型人口的3个要素。体育人口能否成为人口学中的一种分人口,或者说亚人口,毫无疑问要取决于其规模、结构和分布。从人口构成要素来看,体育人口满足了构成要素的要求,因此,体育人口在人口学上作为一种亚人口是成立的,在体育社会学上作为一个科学的概念是没有异议的。 1.2.2体育概念视野下的体育人口概念审视 在人口学上明确了人口的概念、含义和划分标准以后,还应对体育概念间题有一个清楚或比较清楚的认识,这种认识将有助于我们对体育人口概念认识。 在我国虽然对体育概念的定义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体育应涵盖群众体育、学校体育、竞技运动是一种普遍的认识。通过对体育概念回顾可以看出,中外学者在体育人口定义上的第1个分歧,其实质是从广义的体育界定体育人口,还是从狭义的体育界定体育人日。体育人口概念的定义应当以广义的体育为理论依据,也就是说,体育人口概念的定义应当涵盖群众体育、学校体育、竞技运动三方面的人口,否则在逻辑上势必产生定义过窄的错误,在立论上势必陷入狭义体育的境地而不能自圆其说,这是定义体育人口概念时在逻辑上以及理论上必须注意的问题。 体育的本质是运动。综观国内外学者对体育人口概念的定义,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无一不重视身体活动(或身体运动)在体育中的重要作用。身体活动(或身体运动)是实现体育目的特有的手段和媒介,是体育特有的外显性特征,体育人口区别于其他人口就在于“身体活动”这一特征标志,抹去“身体活动”,体育人口与其他人口无异。这是定义体育人口概念必须要注意和把握的基本点。当我们把握了这基本点之后,再来看体育人口定义中有分歧的第2个问题,即与体育事业有关的人群和观看聆听体育新闻、比赛的人群是否应当划入体育人口之列的问题,就不难形成共识。与体育事业有关的人群,诸如体育管理、体育产业方面的人员,包括运动训练中的教练,是他们的职业活动与体育事业有关,职业与体育人口是不应混淆的两个概念,职业活动更多的具有他律性特征,即受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而体育人口所进行的身体活动(包括健身与竞技运动)更多的具有自律性,即展开的身体活动是在自已的意识和意志驱使下进行的。当然,群众体育范畴与竞技体育、学校体育范畴的身体活动又有区别,这种区别就在于群众体育范畴的身体活动完全是自律的,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范畴的身体活动现阶段在我国多少还含有他律性痕迹,这种他律性在竞技体育上最突出地表现为是要我练,在学校体育上表现为有一定强制性色彩。但是随着竞技体育的发展,体育人才市场的建立,运动员转会制的形成,竞技体育范畴身体活动的他律性将愈来愈淡出,最终将被自律性所代替。而从他律走向自律是学校体育教育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学校体育范畴身体活动的他律性也将愈来愈淡出。体育人口与体育事业有关的职业在概念上的不同,体育人口身体活动的自律性,与体育有关的职业活动的他律性决定了与体育事业有关的人不能划为体育人口。至于观看和聆听体育比赛和新闻的人,由于这些人群并无体育人口所具有的标志性特征一身体活动,将其划为体育人口显然定义过宽,这是定义体育人口概念时在逻辑上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p#分页标题#e# 当我们结束了对体育人口概念问题的理论思考,直面体育人口现实时,还应当看到,虽然体育人口应包含群众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等方面的人口,但体育人口的主体无疑是群众体育人口。群众体育人口之所以是主体是因为它具有时间和空间2个维度上的显著特征,在时间维上,以人口的年龄为时间特征,学校体育人口仅仅局限于在青少年这样一个空间区段,以创造优异成绩的竞技体育人口大体也囿于这一时间区段,而群众体育人口年龄跨度所表现出来的时间特征远比它们明显得多。在空间维上,竞技体育人口的分布自不必说,即使学校体育人口也仅偏隅于学校一方,而由不同职业、不同阶层组成的群众体育人口却有广裹的空间分布,为竞技体育人口和学校体育人口所不能比拟。因此,研究体育人口思维的视角如果不去触及群众体育人口,那么,了解体育人口势必会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认识体育人口势必会犯盲人摸象式的错误。 1.3对体育人口标志性特征一身体活动的再认识,体育范畴的身体活动与其他范畴诸如与经济范畴、艺术范畴出现的“身体活动”有何区别?这是研究体育人口概念不能不涉及的间题。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将有助于对体育人口概念的认识和界定体育人口的正确性。 活动是人自觉能动性的表现,人通过活动证明了自已的存有和价值。在西方语言中,如英文的Activity、德文的Akiiuitat也是指与人的生命运动相关的相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能动性的表现。因此,离开人的自觉能动性,就没有人活动的概念和现象。人的活动又是有目的的活动,他的任何形式的活动都是在意识支配下的活动。活动的性质不同,指导活动的意识也不同。在经济意识支配下使用物质手段的活动是经济活动(包括生产劳动);在审美意识支配下使用艺术手段的活动是艺术创造活动,而在体育意识支配下使用体育手段的活动则是体育活动,即上述体育定义所说的身体活动。显而易见,身体活动是人旨在完善自身、充实自身、健全自身、发展自身的活动,而经济活动的直接目的是获取物质财富;艺术活动的直接目的是创造文化(狭义的文化),提高人的精神境界。在经济活动、艺术活动以及体育范畴之外的一切活动中,作为其活动主体的人虽然也会出现和体育范畴的身体活动相同的诸如行走、跑动、甚至跳跃等“身体活动”,但这一类“身体活动”实际上是人在经济活动中、艺术活动中的身体行动,是经济活动、艺术活动派生出来的,与人的经济活动、艺术活动中的行为有简单对应的逻辑关系,即有什么样的经济活动、艺术活动就会出现什么样的身体行动,它与体育苑畴的身体活动不能等量齐观。从身体活动主体一人来讲,体育范畴的身体活动是主体的对象物,是主体的目标指向。经济活动、艺术活动的主体虽然同样也是人,但此时,主体的对象物是经济活动、艺术活动,或者说主体的目标指向是经济活动、艺术活动,经济活动、艺术活动中人的“身体活动”只不过是主体与对象物之间的中介。总之,体育范畴的身体活动与因经济活动、艺术活动引起的人的行动之间界限径渭分明,这就是体育范畴的身体活动是体育意识支配下以完善自身、充实自身、健全自身、发展自身为目的的积极主动的活动,而因经济活动、艺术活动包括体育范畴之外的一切活动所引起的身体活动仅仅是主体的人与主体的对象物之间的中介。 2体育人口定义的逻辑学考察及其体育人口定义 2.1体育人口定义逻辑学考察 “定义是通过一个概念明确另一个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逻辑学认为,定义具有一定的结构,是由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组成的。被定义项是其内涵被明确的概念,即种概念;定义项是用来明确被定义项的概念,即属概念;定义联项是揭示定义项和被定义项之间逻辑联系的概念,通常为“是”、“就是”、“是指”等等。 逻辑学卜给概念下定义的公式是:种概念一属概念+种差。种差是区别同属而不同种事物的规定性,属概念的外延大于种概念,其内涵又少于种概念内涵。给一个种概念下定义,首先要找到种概念的属概念,然后要找到种概念所反映的事物与同属其他种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相区别的规定性,形成种差,以揭示种概念的内涵。 逻辑学的理论告诉我们,给概念下定义要遵守一定的逻辑规则,才能使定义明了准确,否则会犯逻辑的错误。这些规则是:(l)下定义必须用明确的概念。这条规则的具体要求是,其一下定义必须用概念,其二下定义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必须是明确的。(2)下定义必须用全同概念。该规则的具体要求是定义项必须与被定义项是全同概念,否则在逻辑上会产生“定义过宽”和“定义过窄”的错误。(3)定义不得用被定义概念。定义的目的是通过定义概念去明确被定义概念。在定义中,被定义概念是需要被明确的概念,如果在定义概念中用到被定义概念,那么定义概念就成为不明确的概念,即成了“循环定义”。 2.2体育人口定义 通过讨一论,本文对体育人口的定义为:体育人口是指生活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以增进身心健康或提高运动成绩为目标,以身体活动为共同标志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群体。在定义中,“体育人口”是种概念。“社会群体”是体育人口的属概念,“以增进身心健康或提高运动成绩为目标,以身体活动为共同标志”是种差。在反映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上,“社会群体”的外延大于“以增进身心健康或提高运动成绩为目标,以身体活动为共同标志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群体”的外延。而在其内涵上,体育人口这一种概念所指除了人口这一属概念内涵属性以外,还具有以增进身心健康或提高运动成绩为目标导向的身体活动这一内涵属性,种概念的内涵多于属概念内涵。在定义概念时,当一个被定义概念既有了它的归属,又有了它的种差,就满足了揭示其特有属性的要求。顺便指出,定义中因种差不同,可以区分出性质定义、发生定义、功用定义。显而易见,体育人口定义属于性质定义。#p#分页标题#e# 3结论 (l)体育人口符合人口学划分人口的规定,即人口规模、人口结构、人口空间分布和具有共同标志特征的规定,作为人口中的一种亚人口在理论上是成立的。(2)本文对体育人口概念的定义是:所谓体育人口是指生活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以增进身心健康或提高运动成绩为目标,以身体活动为共同标志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群体。

心理学意志的概念范文4

关键词:意志品质;质性分析;编码

中图分类号:G804.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号:1007-3612(2011)03-0075-04

A Qualitative Analysis and Model Construction of Volition

LI You fa1,WANG Ting ting2

(1.College of P.E.and Sports,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 ijing 100875,China;

2.Department of Air Force Clinics of Beijing Milit ary Region,Beijing 100060,China)

Abstract: Phenomenological interview was carried out towards good mental toughness behavio r among athletes with excellent volition characteristics. Then the research use d Nvivo encoding software to explore the quantitative analysis to build the voli tion model.In the volition model,there are two classes’ dimensions,which inc luded four dimensions in the first class and nine dimensions in the second class .The dimensions in the first class were consciousness,independence,resolutene ss and toughness and the dimensions in the second class were goal clarity,conti nence,belief confirmation, persistence, wisdom focus, decision in time,fati gue endurance and difficulty bearing. Self fulfillment, goal clarity,contine nce belonged to consciousness, belief confirmation, persistence belonged to in dependence, wisdom focus and decision in time belonged to resolution and fatigu e endurance and difficulty bearing belonged to toughness.

Key words: volition; qualitative analysis; coding

意志是人类所特有的心理现象,是人主观能动性的集中表现,对人的心理健康、人格形 成和发展、事业成功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迄今为止,心理学对认知过程的研 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对意志的研究相对薄弱。

许多学者通过理论思辨等方法来界定意志品质的维度,但没有一致结论。前苏联学者彼 得罗夫斯基(1981)认为意志品质包括独立性、果断性、坚持性和自制性四个方面。[ 2]高 玉祥等(1985)认为个性中的意志结构主要表现在自觉性、果断性、自制性、坚韧性方面。 [3]彭聃龄(1988)认为意志品质的结构包括独立性、果断性、坚定性、自制性。 [4]除此之 外,殷小川(2001)将意志品质的结构确定为主动性、果断性、自制性、坚韧性,并将这4 种品质作为优秀运动员意志品质量表测量的目标。而后,经探索性因素分析,最终将意志品 质的结构确定为5种:自觉性、主动性、果断性、自制性、坚韧性。[5]梁承谋等人 (2003) 立足于意志的定义,将意志品质的结构扩展为6个方面:坚韧性、顽强性、果断性、自控力 、目标清晰度和信念确认度。[6]也出现了不同运动项目运动员具有不同意志品质 维度的倾 向,如张宝华(2001)认为体操运动员的意志品质主要有:自觉性、果断性、勇敢性、沉着 性、顽强性和自制力。[7]西方学者目前对意志的研究集中于意志控制策略的研究 ,分析指出了意志作为一种控制策略在各种活动中的作用[8,9]。

本研究运用质性研究中的扎根理论研究方法,以行为事件访谈法作为收集资料的主要方 式,让运动员回顾以往训练比赛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详尽地描述比赛训练中克服困难的过 程及感受,对其克服困难的意志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分析,从中提炼意志品质维度,为能量化 评价意志品质提供理论依据。

1 研究对象与方法

基于意志行为的复杂属性,以质性研究为取向,通过行为事件访谈技术,让受访者描述 比赛训练中克服困难成功以及克服困难失败的典型案例来收集资料。由于收集到的相关资料 非常繁杂,本研究采用质性分析软件Nvivo 8.0来管理大量资料,研究分析的每一步都扎根 于原始资料,逐级编码形成结论,并通过这种质性分析软件直接在原始资料和编码之间反复 进行类别、关系的验证,保证资料分析过程的逻辑性和透明性。

1.1 访谈对象 共选取14名运动员作为研究被试。其质型国际运动健将代表4名,健将级运动员10 名。特质型国际运动健将代表有面临巨大伤痛的体操运动员桑×,历经57天横渡大西洋的中 国第一人孙××;在比赛最后一刻“滑”出人间奇迹的冰坛尖兵叶××;训练出三届奥运冠 军且自己也曾是健将运动员的跳水教练于×。其中男性7名,女性7名。

访谈一般在约定好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在经得被访者的同意、签署书面《个案访谈协议 》并申明保密原则后,才可以进行录音。这样在访谈时能减少访谈对象的防御,对获取资料 的可信性有较好的保障。

1.2 访谈方法与内容本研究中的意志品质建模,采用经典的实证建模方法,即行为事件访谈技术(Behavior al Event Interview,BEI)。这一方法也称为行为事件分析技术,它是由McClelland和Dai ley(1974)结合关键事件方法(Critical Event Interview,CEI)和主题统觉测验(TAT)于 1974年开发的一种操作性访谈技术,是对J.Flanagan(1954)CEI方法的一个扩展。行为事件 访谈法是一种开放式的行为回顾式探察技术,通过了解受访者对自己过去活动中发生的某些 “行为事件”的回溯,揭示当事人的品质,特别是那些潜在的个人特质,能够对当事人未来 的行为产生预期。采用开放式的行为回顾式探察技术,即行为事件访谈法,让被访谈者找出 和描述他们在学习生活或训练比赛中,遇到困难和挑战时,最成功和最不成功的三件事,然 后详细地报告当时发生了什么,如表1所示。

在质性访谈中,利用BEI技术建模时不管研究的过程和研究的 内容如何,访谈过程和编码过程这两个环节都是决定意志品质建模成败的关键。选取样本的 代表性,讲述成功故事和失败故事的结构性,访谈中访谈主持者有效地询问探测性问题,文 本编码的主观性的有效控制,这些重要因素都会影响意志品质建模的准确度。因此,对访谈 主持人及其参与研究的相关人员事前进行BEI技术的训练是非常必要的。另外,在编码过程 中,定期组织研究者讨论,这种讨论对于研究者提高编码一致性,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1.3 访谈资料整理访谈录音文本转录。由专人将访谈录音整理成文字,然后由研究者对照录音,核查文本 。校核后给每个录音文本编号,并打印文本,最终产生提出意志品质模型的原始数据,即14 份访谈录音文本,共计10万余字。

1.4 编码工具在本研究中,使用Nvivo软件对文本资料进行了编码。该软件是QSR国际有限责任公司生 产并注册的系列产品,目前在质性研究中的使用十分广泛。当然Nvivo质性分析软件并不能 代替人的思考,因而编码终究是一个比较主观的过程。该软件编码的界面如图1所示。

(说明:A表示文档显示窗口,该窗口显示需要编码的整篇文档,并在该窗口中进行编 辑和编码;B表示代码显示窗口,该窗口可以显示已编的代码以及与文字的对应关系;C表示 代码窗口,该窗口可以显示所有的代码,以及对哪些代码进行过操作。)

1.5 扎根理论方法质的研究是以研究者本人作为研究工具,在自然情景下采用多种资料收集的方法对社会 现象进行整体性研究,使用归纳法分析资料和形成理论,通过与研究对象互动对其行为和意 义建构获得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活动[10](陈向明,2000)。

在质性研究中,最常用的建构理论的方法是“扎根理论”。本研究运用扎根理论方法, 通过对深度访谈资料的分析,挖掘意志行为信息,并通过编码发现关键概念的关系模式。这 是一个不断比较、思考、分析、转化资料成为概念以建立理论的过程。扎根理论方法的资料 分析过程包括开放式编码、轴心式编码和选择式编码3个步骤。

意志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调节支配自身的行动,克服困难,去实现预定目标的 心理过程[11](朱智贤,1989)。在意志行动之前,活动的结果已作为行动目的以 观念形式清楚地存在于人的头脑之中,以此来指导自己的行动,并使之达到预期的目标。这 种先形成观念,随之付诸行动,使内部意识向外部动作转化,并使之紧密围绕观念进行,充 分表明了明确的目的性。另外,意志行动必须是与克服困难相联系。克服困难是意志行动的 核心,人的意志行动只有在克服困难的过程中显现出来。人在意志行动中碰到困难有两种情 况,一种是外在困难,它是阻碍目标确立与实现的外部条件。另一种是内部困难,它是阻碍 目的确立与实现的内在生理与心理的条件。可见,意志行动具有两大特性,即“明确的目的 性”和“与克服困难相联系”。本研究的三级编码过程紧密围绕意志行动的这两大特性展开 。

按照上述操作步骤,根据扎根理论的程序,得到了访谈样本的编码结果。限于篇幅,仅列举 桑×的访谈文本编码结果,包括对主题及相应编码的截取,如图2所示。

1.6 编码的信度和效度两个编码者对相同文本材料独立编码结果的一致性程度,是影响编码信度的重要因素, 是编码结果可靠性、客观性的重要指标。经过预研究之后,研究者及助手对编码系统已经较 为熟悉和统一。在完成编码任务后,随机抽取5份文本材料的编码结果,计算了两人编码的 评分者一致性。结果表明(表2),各子维度的频次相关在0.78与0.95之间,说明评分者 一致性比较理想,反映了本次编码的合理有效性。

在访谈录音转为文本的过程中,对访谈结果尽量 进行深刻而丰富的描述以最大限度提高内部效度。而且编码的每一步骤都要参照同类研究。 本研究部分支持了梁承谋(2003)关于意志品质六维度的观点,显现出较好的理论效度。

2 结果与分析

根据访谈编码的数据,确定出意志品质的四个维度:自觉性、独立性、果断性和坚韧性 。如图3所示。自觉性是指主体在意志行动中,活动目标十分明确,并自动按照它的要求, 支配、维持自己的行动的品质;独立性是指人在意志行动中能根据自己的认识与信念,单独 采取决定,执行决定,而不屈从于周围环境压力的品质;果断性是主体善于在复杂情况下, 明辨是非,迅速采取决定和执行决定的品质;坚韧性是主体坚信自己的决定正确,长时间坚 持不懈为执行决定而奋斗的品质。

其中,自觉性包括自我实现欲、目标清晰度和自制力三个子维度;独立性包括信念确认 度和顽强性两个子维度;果断性包括智源集中度和决策及时性两个子维度;坚韧性包括倦怠 耐久度和困难承受度两个子维度。自我实现欲是主体证明自身价值需要的强烈程度;目标明 确度是主体对目标和计划的具体明确程度;自制力是主体克服动机斗争的自我约束程度;信 念确认度:主体对目标完成执行的认可程度;顽强性是主体在困难突如其来时的接受应对程 度;智源集中度是主体注意对象的集中程度及思维的清晰程度;决策及时性是主体决策的速 度和准确程度;倦怠耐久度是主体对身体疲乏、倦怠的忍耐程度;困难承受度是主体对身体 伤痛、精神压力的长久承受程度(表3)。

个体在自觉性品质上确定好目标,经由独立性品质让目标更为坚定,在果断性品质上目标以 观念和行为的方式表现出来,在坚韧性品质上,目标的执行通过坚持取得圆满结果。

3 讨 论

1)在模型建构过程中,编码的第一个阶段是开放式编码以形成意义单元。采用逐段逐句的 分析,从提取出来的关于意志行动的段落中进行再提取、合并和初步概括,抽取出相应的意 义单元。开放性编码是将意志行动资料记录逐步概念化和类别化,目的在于指认现象、界定 概念、发现类别。通过开放式编码分析,明确资料所代表的意义,提炼出精确、有价值的概 念,并在进一步发展这些概念中,将指代同一现象或事件的概念重新归类。通过不断比较和 提问题,发现意志行动涉及到13个主题,包括动机、好胜心、目标、计划、诱惑、信念、注 意、竞争、拼搏、决策、厌倦、压力、伤痛等方面。这些主题充分反映了意志行动的特性。 其中前7个主题与“明确目的性”有关,后6个主题与 “克服困难”有关。

2)编码的第二个阶段是轴心式编码形成概念词。轴心式编码是对开放式编码后得到的有意 义单元进行进一步的归纳、概括,将属于同一意义层次的概念进一步归类,赋予概念词更大 的解释力,从而对现象进行更为精确全面的解释。在开放式编码阶段,所得出的类别几乎都 是独立的。在轴心式编码阶段,通过原资料确认类别关系,使开放式编码已经发展出来的有 关理论概念能够充分被验证,最大程度地发现资料的相似性和变异性。在此阶段,将开放式 编码的13个主题归纳为9个概念,具体为:将动机、好胜心这两个主题概括为自我实现欲, 将目标、计划这两个主题概括为目标清晰度,将诱惑这一主题概括为自制力,将信念这一主 题概括为信念确认度,将竞争、拼搏这两个主题概括为顽强性,将注意这一主题概括为智源 集中度,将决策这一主题概括为决策及时性,将厌倦这一主题概括为倦怠耐久度,将压力和 伤痛这两个主题概括为困难承受度。

3)编码的第三个阶段是选择式编码以形成核心类别。选择式编码是对概念词进一步归纳, 发展成为核心类别,从而更好地解释研究问题以及研究问题的本质。核心类别应该代表研究 主题的核心内容,它应该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可以将相近类别的概念词连接起来,形成一个 有关联和层次的框架。在此阶段,将自我实现欲、目标清晰度和自制力归为自觉性维度;信 念确认度和顽强性归为独立性维度;智源集中度和决策及时性归为果断性维度;倦怠耐久度 和困难承受度归为坚韧性维度。自觉性、独立性、果断性和坚韧性则是构成意志品质的四个 维度。意志行动与克服困难相联系,必须长期地忍耐、坚持以达到目标,因而需要坚韧性品 质;意志行动所面对的情境有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常常处于两难境地,却又必须迅速决策 ,因而需要果断性品质;意志行动在克服困难的过程中,会受到内外部的各种诱惑,产生激 烈的动机斗争,因而需要自制性品质,另外,意志行动必须有坚定的信仰,才能够承受极端 的困难、忍受单调乏味的枯燥倦怠感,因而需要独立性品质。这四个品质构成了意志品质模 型的一级维度。

4)通过本次实证研究得出的意志品质模型,与以往研究结果相比,突出特点在于不仅通过 编码得出了四个一级维度,而且对这四个一级维度进行了分解和细化,得到了意志品质的九 个二级子维度,较好地克服了以往研究中单一级别的意志品质模型存在的重叠和交叉的归属 问题。

4 结 论

1)本研究运用质性研究方法,采用BEI技术,通过实证研究和分析确立了意志品质模型,建 构的意志品质模型中,共有两级维度,包括四个一级维度和九个二级子维度。

2)意志品质的四个一级维度是:自觉性、独立性、果断性和坚韧性。九个二级子维度包含 自我实现欲、目标清晰度、自制力、信念确认度、顽强性、智源集中度、决策及时性、倦怠 耐久度和困难承受度。其中,自我实现欲、目标清晰度、自制力归属于自觉性;信念确认度 、顽强性归属于独立性;智源集中度、决策及时性归属于果断性;倦怠耐久度和困难承受度 归属于坚韧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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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玉祥,程正方,郑日昌.心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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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Tibor P.Palfai, Abigail M.McNally, Monica Roy. Volition and alcohol-ri sk reduction :The role of action orientation in the reduction of alcohol-relatedharm among college student drinkers[J]. Addictive Behaviors,2002,27:3 09-317.

心理学意志的概念范文5

关键词:图形创意;设计视觉语言;图形语言

1 图形的概述及起源

1.1 图形的概述

图形就是图而成形,它的产生源于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需要。图形是人类进行交流、表达、记录思想等相关活动的最早手段。

“言为心声,图为心画”,图形作为现代视觉传达设计的主要元素,长久以来一直是信息传播过程中一种重要的表达手段。当前,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每时每刻都在读取各种无声的图形信息,如行车时的指示牌、公共空间的导示系统、日用产品使用示意图,小到某一产品按钮上的图形,图形在很多地方起到了文字语言无法达到的效果。因此图形是一种没有国界和地域限制的语言形式,是一种国际性的语言,它超越了文字语言的局限性。

1.2 图形的起源

图形起源于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需要。从已发现的4000~8000年前的象形文字可以判断,图形的出现远远早于文字。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图形标志逐渐统一和完善起来,这时文字产生了。文字的出现使信息可以进行广泛而准确的传播,使人类的文明得以传承和发展。

图形的演化经历了三次重大变革分别是原始符号和原始文字的形成期、是中国西汉时期发明的造纸术和活字印刷术、19世纪欧洲的产业革命。

2 图形创意的概念及目的意义

2.1 图形创意的概念

图形创意就是寻求视觉传达的独创性意念、构想,是现代设计师根据表现主题内容的要求,以说明为主的图画形象为现代造型元素,运用一定的独创形式构成的规律性的组织变化,使现代图形本身更具有深刻的寓意,从而调动视觉来激发心理层面,并准确传递信息,沟通情感。图形创意需要符合视觉美的要求,现代图形含有一定的信息量,为了传播某种概念、思想或观念而存在。通过美好的造型、艺术的构思,来吸引人们观看、解读,从而在欣赏画面的同时,让现代图形的传播更直观,视觉传达的冲击力更强,接受现代图形所要传达的观念信息而具有国际性。

2.2 图形创意的目的意义

图形创意的目的是把信息通过媒体传播给观众。创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信息传播的有效程度,信息传播的有效程度又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现代创意思维是图形创意的核心,创意是设计的灵魂,是成功设计的前提。

图形创意的意义是以传播信息为根本原则。以创造性思维为先导,寻求独特、新颖的意念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以独特而清新的阐释方式说明信息内容;以独具匠心而新异的形象引人关注、发生兴趣、产生感染,接受信息并留下深刻印象;以独特的表现方式,对事物的全新理解给人以思想和智慧的启迪;以超然意境和独特审美情趣给人以美的熏陶和引导。

3 图形的创意特征

3.1 图形创意的艺术特征

1)艺术的原创性。原创是职责,是使命,是现代设计生命的意义所在。2)语言的独创性。对图形语言的研究是在对概念进行捕捉和建构之后,语言能够全面提升其品质和特质,能进行艺术的思考和表现,能强烈的再现个人风格等。3)文化的综合性。

3.2 图形创意的符号特征

图形创意本身是视觉空间设计中的一种符号形象,是视觉传达过程中较直接、较准确的传达媒体,它在沟通人们与文化、信息方面影响着现代图形创意设计表现性思维的表述,让平面图形设计的信息传达更加科学准确,表现手法更加丰富多彩。

3.3 图形创意的语言特征

图形语言在信息传播中,以简洁、真实、直观的形象,承载着大量的信息,让人易于识别、记忆并产生联想。图形语言的生动性、直观性、象征性的表现特点弥补了文字语言的局限行,帮助人们理解概念和传达思想。

3.4 图形创意的信息特征

图形是信息的载体。在现代图形的创造中对信息的准确表达是其核心思想,也是图形自身价值的根本体现,经常运用一种可感、单纯而又简练的语言,有着强烈的直观性,激发观者产生联想,达到情感与思想的交流,运用感性、含蓄、隐喻的象征性符号,暗示和启发人们产生联想,时代性信息带来的审美价值,图形的传播应该具有可读性和准确性,图形语言的传播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

4 图形创意的思维方式与形式语言

4.1 图形创意的思维方式

图形创意思维是指设计者的创造力和创造思维。创造力是指设计者在创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知识、思想、概念、综合归纳、逻辑分析的能力。而创造性思维是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对形态与意念具有深刻的理解和严密的逻辑性。从元素到创意灵感的过程具有突发性、突变性和突破性。创意灵感是思维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最富于创造性的心理现象之一。创造性是创意灵感的基本特点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理念上的创新。

4.2 图形创意的形式语言

图形语言作为一种客观的艺术形式,在平面设计创意、表现中占有主要的地位,它以其可视性的语言达到信息传达的目的。所以,图形的创意过程,是一种运用视觉形象而进行的创造性思维的过程。

5 图形创意在标志设计中的应用

5.1 标志设计的表现形式

作为具有传媒特性的标志,为了在最有效的空间内实现所有的视觉识别功能,一般是通过特示图案及特示文字的组合,达到对被标识体的出示、说明、沟通、交流从而引导受众的兴趣、达到增强美誉、记忆等目的。表现形式的组合方式一般分为特示图案,特示字体,合成字体。

5.2 图形在标志设计中的具象图形表现形式

具象表现是忠实于客观物象的自然形态,对客观物象采用经过高度概括与提炼的具象形进行设计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具有鲜明的形象特征,是对显示对象的浓缩与精炼、概括与简化,突出和夸张其本质因素。具象的标志具有图形的通俗性与高度清晰的识别性,表现较为自由,充满个性,容易以清新、明快的视觉形象传达标志的神韵而为大众接受。

5.3 图形在标志设计中的抽象图形表现形式

抽象表现是以抽象的图形符号来表达标志的含义,以理性的几何图形或符号化的表现形式来突出标志的个性。抽象形式的标志,单纯地表现对象的感觉和意念,具有深刻的内涵。具有强烈的现代感和视觉冲击力。抽象表现形式可分为:圆形标志、方形标志、三角形标志、多边形标志等等,以及它们的多种组合形式。

6 结语

图形是特殊的美的视觉信息,也是用思维和思想串起来的独特的视觉符号。创意是设计思维的奇妙火花的碰撞。创意并不是对一个简单图形结构的描述,也不是数学式的加减乘数,而是集图案思维、图案形式、图案联想、图案变形、图案技法、图案风格等一体的情感的幻化;是一种远远驰骋于另一个可思而不可及的艺术天地里的美德幻化的演示。

参考文献:

[1]何方.图形创意设计[M].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2]王亚非.标志设计[M].长春:吉林美术出版社,2006.

[3]李金莉.再谈标志设计中的图形思维[M].合肥:安徽文学(下半月),2009.

心理学意志的概念范文6

在西语语境中,自由概念的意涵虽然复杂,但英国著名思想家互·伯林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为把握自由概念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框架。根据伯林的论述,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概念与两组不同的问题有关:前者涉及控制的范围问题,后者涉及控制的来源问题。正是基于对这两组不同问题的回答,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具有不同的概念内涵。消极自由的内涵是;个人拥有不受他人控制独立地作出选择和活动的范围;自由本身不能不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存在着与自由的价值同等或比自由的价值更高的价值;必须保留最低限度的自由,因而公共权力对自由的限制本身不能不受到限制。WWw.133229.coM在此意义上,消极自由概念的实质是,个人自由应该有一个元论如何都不可侵犯的最小范围,因而应当在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社会的公共权威之间,划定一条边际界限。这也就是严复所说的“群已权界”之意。积极自由概念则与之不同,它源自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愿望。它的内涵是,我希望我的生活与选择,能够由我本身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任何外界的力量;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意志的工具;我要做一个主动者,能为自己作出选择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上述两种自由概念不仅意义内涵相互区别,而且属于不同的范畴系统。消极自由涉及个体权利与公共权威之间的关系,处理的是社会政治问题,属于社会政治理论的范畴;它基本上不涉及意志自由的问题,不属于道德哲学的范畴。因此,j·s·密尔在其《论自由》一书中,开宗明义便指出其所要讨论的自由“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①积极自由涉及个体“以自由意志追寻人生中道德的尊严与创造的意义问题,”②它以意志自由为根据,导出道德自由之结论,并由此引入政治社会自由的讨论。因而,积极自由主要是个人伦理和道德哲学的范畴。

本文作者看来,两种自由概念不仅意义内涵和范畴性质相互区别,而且具有不同的文化特征。消极自由作为社会政治概念,它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确认与维护,对公共权力侵害自由的警惕与防范,体现的是西方近代以来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历史要求,具有鲜明的现代性特征,是典型的西方文明的价值理念。积极自由作为道德哲学范畴,则有所不同。就其强调道德意志的自由、自主、自律而言,显然不能视为西方文明所独有的思想资源。

基干上述两种自由概念的解析,以下将从两个层面检讨儒学与自由概念的关系。

早在1895年,启蒙思想家严复在那篇著名的《论世变之亟》》里比较中西文化的区别时,就已经点出了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自由思想资源匮缺的事实:“夫自由一言,真中国历古圣贤之深畏,而从未尝立以为教者也。”③谙熟西方自由思想传统、翻译过密尔《论自由》的严复,其立论的基本理论参照正是上述社会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概念。问题是,从这一概念出发,判断儒学传统匮缺消极自由思想资源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从价值系统来看,儒学传统重视的是人伦秩序,如《礼记·礼运篇》》的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就被称为十义,孟子也有所谓五伦之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腾文公上》)人伦秩序强化的是伦理规范、道德义务,不是政治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意识。在儒家人伦秩序的笼罩中,义务是第一次序的概念,人的权利意识则始终被压缩、消解在义务观念之下。随着人的权利意识的压缩与消解,自由的范围也就无从确认,因为自由的范围实质是人的权利范围。

就政治思维而言,儒学视野下的政治与伦理并无边界区分,政治生活不过是入伦秩序的延长。“在政治领域内,王或皇帝自然是人伦秩序的中心点。因此,任何政治方面的改善都必须从这个中心点的价值自觉开始。这便是‘内圣外王’的理论基础”①所谓“格君心之非”、“仁心仁政”、“正心诚意”,都只是对权力掌握者的伦理道德的约束与规范。这一思想基调使儒学传统内部始终无法形成一套系统运用法律、制度对于政治权力加以约束、制衡的观念。缺乏这一观念是儒学传统不具备消极自由概念的另一重要标志,因为消极自由概念的基本要义之一即是要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以防范政治权力对自由范围的侵犯。

以社会功能来说,自汉代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始,儒学的社会功能逐渐定位于传统中国政治合法性的理论论证。董氏以“王道之三纲,可求干天”(《春秋繁露·基义》)揭开了合法性论证的序幕,儒学也由此开始了经学化的历史进程。从今文经学、古文经学到宋学,经学形态的演变并未改变经学化的儒学所承担的社会政治功能。历史的经验表明,承担合法性论证的儒学支撑的是以皇权为中心的专制政体。于是,在社会政治功能层面,儒学与消极自由的精神理念形成高度紧张和尖锐冲突,因为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理念恰好是专制政体的对立面。这也是五四时期儒学传统受到政治自由主义者否定、批判的基本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分析主要不是价值评判,而是儒学传统匮缺消极自由思想资源的历史事实描述。陈述这一历史事实旨在表明,古老的儒学传统与现代性社会政治理念毕竟相隔甚远。因此,既不能从儒学传统内部单向地直接开出消极自由观念,也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简单的双向对接。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必须走出思想理论演绎的思维误区,建构于社会土壤条件的培育。这意味着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需要构筑相应的社会前提,而消极自由观念之精神落实干制度运作、其基础植根于市场经济是根本性的两个方面。这是因为,消极自由不仅是一套观念体系,更重要的是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制度框架、防止公共权力侵害自由的制衡机制。同时,消极自由无论作为思想理念还是体制结构,本身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换言之,市场经济是消极自由的观念和体制根本性的支撑条件。在非市场的经济条件下,由于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是社会资源的主要垄断者,是各种服务和就业机会的唯一提供者,它“拥有无限的强制权力”,消极自由根本就无从谈起。只有随着体制结构和市场机制这些相应的社会土壤条件的建构和培育,消极自由观念才能获得坚实的基础,儒学与这一现代观念的对话、勾通。

连接才能找到现实的支撑。从这个角度来看,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确实不是观念层两点一线的理论推演所能解决的,它本身是三点(市场经济及相应的社会政治机制一消极自由观念一儒学)之间逐渐调适的社会演化过程。

儒学传统虽然匮乏社会政治理论意义上的消极自由的思想观念,却蕴涵着极为丰富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这一思想资源集中体现为“为仁由己”的命题表达,其实质是对个体道德意志自由的确认与凸现。“发现道德意志的自由,并自觉到它的重要性,中国自孔子已然。这在中国史上,的确是一次极重大的发现。经此发现以后,人才有真实的自我,人的尊严和做自己的主人这些重要的人理才能讲。”⑤

从儒学传统的历史来看,确认、强化个体道德意志选择的自主、自由,是贯穿其思想发展的一条主线。孔子就再三强调“为仁由己”(《论语·颜渊》)、“我欲仁,斯仁至矣”以论语·述而》)、“当仁不让于师”(〈论语·卫灵公〉)。孟子把对“仁”的自我寻求扩展为对“义”的主动选择:“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皆得,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宋学家则进一步把仁确认为“天理”,使之提升到本体论的高度,并强调对天理即仁的自觉体验、践履以及对私欲的自我舍弃、抑制:“仁者,本心之全德。……心之全德,莫非天理,而亦不能不坏于人欲;故为仁者,必有以胜私欲而复于礼,则事皆天理,而本心之德,复全于我矣。”(朱熹:《四书集注·论语卷颜渊》)从先秦到宋代,高扬主体的道德自律,树立人的伦理学主体性的庄严伟大,构成了儒学传统中宝贵的精神资源。

儒学突出主体的道德自主、道德自律不仅在道德伦理层面展示出普遍的积极意义,而且在社会政治层面发挥着特殊的规范功能。如果说前者的普遍意义指向的是每个个体,主张人人皆为尧舜,成为君子、成为道德人;那么后者的特殊功能主要针对的是统治者,要求他们自我道德完善、道德自律,成为圣人。因而,一方面,成圣成德者方可为王,修齐治平的内圣外王之道构成获取、掌握权力者的规范模式s另一方面,“治道必本于正心修身”(《朱子语类》卷一0八页),统治者要严于律己,正人正己。只有正己,才能正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统治者应当经常反省自身,检讨自己:“行有不得者反求诸己”,这样才能“其身正而天下归之”(《孟子·离娄上》)。显然,高度强调权力掌握者的道德自律,“这是儒家政治伦理哲学所能达到的高层境界。”③从这一角度来看,儒学传统中丰厚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在政治领域中确有其正面的功能和意义,因为道德自律始终是约束权力掌握者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然而,如上所说,儒学传统始终混淆伦理道德与政治的边际界限,并把政治伦理道德化,由此却导致了其积极自由的道德资源在政治领域中的运用具有双重后果:一方面,积极自由所体现的内在的道德自律,在缺乏对权力的外在制度制衡条件下,作为对权力的道德约束,它在政治领域的功能发挥会遭到软化并最终归于无效。因为中国传统政治的历史经验表明,对暴君昏君贪官污吏讲正心修身、道德自律事实上完全无用。另一方面,作为积极自由之体现的道德自主,在儒学话语系统中意味着克己无我、成仁成德,即成为圣人。但问题是圣人不仅要立己而且要立人,不仅要成己也要成物。立己、成已是存心养性、立修身之德,立人、成物则是事天济众、施教化之功。从立己到立人、从成己到成物,便是从内圣到外王的转化过程。这一转化赋予了圣王在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主宰、道德教化的功能,即宋儒所说的“启众生之蒙,去众生之昏”。在圣王的道德主宰之下,个体完全丧失了作出任何道德选择的自由,只有“存天理,灭人欲”,只有彻底服从的义务。为了确保个体的服从和圣王的绝对主宰、统治,刑法与教化成为圣王不可或缺的两大统治手段:“圣王为治,修刑罚以齐众,明教化以善俗。”(《二程集·河南程氏遣书》卷二)前者是以刑杀人、硬性控制,后者是以理杀人、软性约束。这样,从圣人到圣王的转化实际上是圣人的道德自主异化为道德(教化)与政治(刑罚)双重专制的过程:道德层面的积极自由终于在社会政治领域走向了自由的反面。

由此可见,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犹如一把双刃剑:在伦理道德层面,它高扬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强化主体的道德自律、道德完善,具有政治伦理的规范功能;然而,在社会政治层面,它却最终导向道德与政治专制,走向自由的反面。笔者认为,化解这一双刃性的关键在干,设置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的边际界限,即把积极自由的意义功能定位于个体、定位于伦理道德领域。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个体道德选择的自由,从而也有利于发挥道德自律的政治伦理功能。在此条件下,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资源,诸如自我节制、严于律己、正心修身、讲究气节等等,将在现代生活中包括对政治人格的塑造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则是避免个人道德意志的选择问题与社会政治问题的混淆,从而为消极自由观念的建构赢得独立的空间。因为上述概念分析表明,消极自由属于社会政治范畴,其指向是社会政治领域,涉及对个体基本自由权利的政治法律体制的保障,与积极自由所指的个体意志自由、道德选择无关。套用儒家的话说,消极自由是“治人”的范围,积极自由是“修己”的领域。把“修己”混同于“治人”,不仅会削弱、损害“修己”的伦理道德意义,更重要的是将妨碍对“治人”(政治法律)的制度性设计。总之,只有通过边界划分(伦理道德与政治法律)、功能定位(个体与社会),儒学传统中积极自由的伦理道德资源才能获得现代意义,上述消极自由观念的建构才能赢得独立的发育空间。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的结论是:在社会政治层面,儒学传统之社会必须外引消极自由的观念,并使其精神落实于制度运作、其基础植根于市场经济。在此条件下,儒学与消极自由观念的现代连接才能获得现实的支撑;在伦理道德层面,儒学传统之文化需要内接其积极自由的思想资源,将其定位于个人,并为之设置伦理道德的边界范围,发挥其政治伦理的意义功能。这是儒学与自由观念现代连接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二者的有机结合将导向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政治与伦理、现代与(儒学)传统的相互支撑和双向互补。

注:

[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页.

②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申73页.

[3]]《严复集》第1册,王拭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页.

④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入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