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保护的方式范例6篇

植物保护的方式

植物保护的方式范文1

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

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目前公约已经有187个缔约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外立法

1.美国 美国早在1930年就出台了美国植物专利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它只是美国专利法的一个部分.但与其它专利法的授予条件和权利范围都不一样。美国植物专利法的保护限制在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是有性繁殖的品种,所以其作用是有限的。1970年,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vpa)出台了,填补了农业生产中有性繁殖的空缺。美国是少数既利用专门法又利用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都是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但获取保护的途径却不一样。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专门法)的管理机构是农业部,而植物专利法管理机构则是专利局与商标局,可见美国是通过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和保护。后来又通过法院和行政机关确立了实用专利保护制度,从而实现了植物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实用专利法三重保护,在最大程度上对植物育种者进行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2.德国 德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从法律上来说还是比较早的。1934年,德国专利局就开始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授予专利的标准为利用不同性状的亲代而得到的具有新颖性状植物育成的植物新品种。1968年,又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正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凡受植物品种保护法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后来德国又根据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对公约的调整,于1998年另行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在1997年以前,我国对农林领域内的发明创造主要还是实施专利保护,但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而仅对起非生物学培育方法授予专利权,也就是专利法只能保护育种过程,而不能保护品种本身,这就使植物品种本身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育种者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合理有力的保护1997年3月20日,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拉开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序幕,也明确了中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一致的原则,通过专门法承认植物新品种并给予其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于1999年加入公约1978文本,成为第3个会员国。

从我国现状来看,形成的以专利法保护其生产方法,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模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笔者以为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如果采用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育种者的权利,激励创新,但从对立面来看,专利制度就是相对技术的高度垄断,而对于一个人口大国和很多资源都较为稀缺的国家来说这是不利于农业、牧业和林业发展的,同时对本国的农业从业者,以及以农业产业为生的人来说大多也不能承当数额巨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所以,盲目地和发达国家靠近是不理智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上也应该有更新更好的认识和发展。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选择及立法探索

(一)保护模式的选择

1.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保护方式。如果不将植物新品种作为一个整体来申请专利,那么,可就某一部分植物品种申请专利.也可就这种培育方法申请专利。专利权的内容是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人获得在申请国范围内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此项发明或者把此项发明进口到申请国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有专利期限的限制,超过专利期限以后,专利权即行终止。在专利法的保护模式下,对育种者的保护是较强的,但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如何在专利法的模式中体现却是一个难题。因此,如果按照这种模式立法,植物新品种就是名副其实的“育种者权保护”了。

2.专门保护 专门立法模式在审查标准上不同于专利,现在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基本上采用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模式。199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标准》确定了新颖性、稳定性、一致性、特异性几个标准,其中新颖性条件我们可以视为一个法律要件,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件我们可以认为是技术要件。专门保护的审查标准要宽于专利保护的专利性条件,因此,专门保护在内容上要弱于专利保护。从植物新品种专门保护的审查内容来看.是就新品种的可复制和可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权利,可以控制这种材料的生产、繁殖、销售、进口和储存,但是,这种排他性权利不利于新品种本身。而且在专门的保护模式下,很多专利保护利益主体没有得到呈现。专利法中也有各种各样的权利限制制度,但却不可能如此严格地限制权利人的利益。

(二)制度的选择

从国外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我国的现状来看,各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大体上可以将它们分为两种法律制度:一种是双轨制,即通过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第二种是单轨制,即仅以专门植物新品种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或者以单一专利制度提供保护。我国虽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采用双轨制,但在实践中,也多采用单一制保护制度(另一制相对弱化),所以,我国目前的保护制度更接近于欧洲.但无论和欧洲还是美国相比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动植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因此,对于植物新品种,我国的育种者只能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获得品种权的保护。而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仅仅依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远远不够的。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当前我国主要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以及审查与批准的具体内容,要求申请人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主要依据也是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材料来进行。但这些都停留在条例这个层面上,它和法律比起来力度相对较弱,所以法律保护升级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保护内容上,我国《植物新品种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和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材料,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的强制许可决定。而美国法律没有这样的强制许可。虽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在由发展向发达过度的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对知识产权的重点保护,这种强制不应该再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外衣。在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发展道路上,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立法上应该废除专利法不能授予动植物专利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本身并不缺乏专利性.它具有专利法构成要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因此,它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三)立法探索

虽然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符合国情的,但从长远发展的要求以及法律高度来看,还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具有一定的生物技术实力。有l3亿人口,粮食安全问题关系重大,首先要保证粮食自给自足,保证国民的生存和发展是最大的人权问题.同时又不能因此限制植物品种的发展,做到和谐才是关键。

立法机关应以法律的形式对品种权进行规定.协调专利法与专门法的关系,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评判标准,修改刑法不足的地方,加大对侵犯品种权行为的制裁力度,继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立法。

立法的重点要以加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竞争优势为出发点,从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出发,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利弊影响,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研发能力的差别,以及植物品种资源在不同国家分布的不平衡,最大限度地通过立法来控制发达国家借助品种权利保护制度强化既得利益,从而为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植物保护的方式范文2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农业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现代农业最核心的技术就是种子技术。世界贸易一体化的形势下,植物新品种权已经成为了新的国际农业贸易壁垒。掌握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优势,就等于保护了本国农产品的竞争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了制高点。我们需要完善国内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制度,鼓励更多的国内机构进行育种研发和申报,更需要开阔眼界,了解、利用国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积极开展在国外的权利申报工作,掌握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主动权。

二、中美两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简介

1.美国193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专门的“植物专利法案”,将其纳入专利法,成为专利法的一部分。197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部独立于专利法之外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之后,美国专利局根据最高法院在“查克拉巴蒂”案的判决,在1985年“希伯特”一案中,承认了“植物、种子和植物的组织”构成专利法所说的发明客体,又赋予了植物新品种获得普通发明专利保护的权利。自此,美国形成了“双轨制、三途径”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结构。“双轨制”,即植物新品种既可以得到专利制度的保护,也可以得到植物新品种专门法的保护。“三途径”,即育种者可通过三种途径获得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分别为:a)申请植物专利。以无性方式繁殖的,即用嫁接、育秧、插接、分蘖等方式培育出的,具有显著和新颖性的植物品种,可以申请植物专利保护。申请由专利局审查,申请成功可获得植物专利证书。b)申请植物新品种法保护。以有性方式繁殖的,即用种子、块茎或杂交繁殖出的,符合新颖性,即显著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的植物新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保护。申请由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局”审查,申请成功可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证书。c)申请发明专利的保护。植物新品种,无论是以有性形式繁殖的还是以无性形式繁殖的,只要符合一般发明专利要求,按照普通发明专利程序申请的,经专利局审查合格,可以获得专利证书,得到与普通发明专利一样的保护。虽然这些不同的法律规范,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同等有效的。但是,不同途径有不同要求,保护范围也存在区别,申请人在申请时,要权衡利弊,通盘考虑。比如:普通的专利保护范围大于植物专利和植物新品种证书的范围,但是,普通发明专利的申请条件也更为严格。发明专利申请对“非显而易见性”即“创造性”的要求高,还要“充分披露”专利要求。而植物专利只规定权利要求“有关的描述是尽可能合情合理的完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更是没有要求必须符合“非显而易见性”的标准。

2.中国为了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同时,为加入世贸组织,与TRIPS协议接轨,国务院于199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2013年初对《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农业部、林业局于1999年,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农业部还进一步出台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等规章。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继结合审判和实际经验,规范了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法律概念和案件受理、管辖等程序问题。这些法规、规章,构成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我国没有把“动物和植物品种”纳入专利法的调整对象,专利法只保护“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的发明。植物新品种通过以《保护条例》为核心的专门法进行保护。根据《保护条例》的规定,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品种,只要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法定标准,并有适当命名,就可以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农业部、林业局分别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受理和审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是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查的具体工作部门。

三、中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比较

1.保护形式不同美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以专利法为基础,专利保护和专门法保护并存的双轨体制。相关法案都由国会颁布。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是通过专门法进行保护的,专利制度不对其进行调节。而《保护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法律位阶上相对较低。

2.审查方式不同美国的专利局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局不组织对申报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即DUS测试),一般也不会去实地调查。他们只是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新品种的描述信息和测试数据等进行书面审查。在我国,农业部专门设置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以及14个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测试分中心,专门负责进行DUS测试和实地调查。

3.权利范围不同在我国,“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科研例外)和“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农民特权),可以不经过品种权人的授权。美国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将繁殖材料的收获物、加工产品、品种的进出口及派生品种等纳入到了授权许可之中。但是,其法定例外也更多,除了“科研例外”和“农民特权”之外,还规定了植物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复制、使用和销售其独立开发的相同的或等同的植物新品种,也无权禁止他人从受保护的植物上获得种子,然后以种子培育植物。

植物保护的方式范文3

关键词:植物;高速公路;边坡;防护;作用

高速公路的建设虽然缓解了我国的交通压力,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生态问题,将植物应用于高速公路的边坡防护中,有利于减少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改善公路的生态环境,保证生物的多样性。边坡是公路最为脆弱的地方,因此其防护是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中的重要内容,防护好公路边坡对高速公路的安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植物防护的方式

防护高速公路边坡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工程防护、生物防护、工程与生物相结合。接下来我们详细介绍的是生物防护的几种方式。

(一)直接播种和喷播

在高速公路边坡坡度较小,空气土壤和气候条件适宜的条件下,可以采用直接播种和种植的方式,但是因为高速公路边坡地形较为复杂,坡度较大,可以将直播的方式改为喷播,在坡度较大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地形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喷播方式,根据地形的特点,建造适应的植物防护层,可以为后期植物的生存营造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

(二)铺草皮护坡

在不合适的时间、自然环境较为恶劣或者是工期较为紧张的情况下采用直播或喷播的方式,植物不易存活或者是植物不能快速的生长起到防护的作用,可以采用铺草皮的方式营造护坡植被。这种防护方式的优点就是成坪时间短,防护边坡见效快,而且可以缩短工期,减少施工的时间。但是大量的铺草皮营造植物防护会带走耕地上的大量土壤,使得后续播种的植物不易成活,土壤内的养分被草皮带走,就会使耕地变成不毛之地。但是现如今随着无土栽培技术的成熟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然而无土栽培方法的缺点就是成本过于高昂,为了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有人发明了网草皮,这是介于二者之间最为合理的办法,既不会过度的浪费耕地,成本相对较低,但是在使用该防护方式时应该注意草皮和土地的贴合,使土地和草皮良好的结合,为植物以后的生长奠定基础。

(三)植生带护坡

所谓的植生带护坡就是将草料、肥料、保水剂等按照一定的密度排放在无纺布上,利用机器按压或者针刺等复杂的工序制作成带状复合体,它作为介于直播、喷播和草皮繁殖之间的一种植物繁殖方式,种子的分布情况较为均匀,水分和肥料的供应情况也比较充足,这些条件都优于直播和喷播,另外,保植带体积较小。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在建植后进行有效的灌溉或者根据当时的气候情况进行人工降雨,为保值带的继续生长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

二、植物防护高速公路边坡的优缺点

生物防护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植物防护,在目前我国高速公路边坡防护的主要发展趋势就是植物防护,所谓的植物防护,就是利用植物保证公路边坡的稳定,防止公路边坡发生坍塌和滑落事故。另外植物的栽培能够有效的防止雨水溅到公路边坡上,造成边坡的水土流失,另外,植物在生长过程中能够形成巨大的网状根系,使公路边坡变得更加牢固,起到了很好的加固作用。

(一)植物在高速公路边坡防护中的优点

1、装饰美化路段

由于植物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再加上植物的高矮,浓密和颜色不尽相同,按照一定的原则将种类繁多的植物摆放开来,形成一道亮丽的植物线,使整个高速公路路段装饰一新。既起到了美化路段的作用,还保护了生态环境。由于植物的种类繁多,不同的摆放方式也能展现出不一样的景观效果,变幻极为丰富。另外,植物是绿色的这个特点还有利于缓解驾驶员的视力疲劳,增加其驾驶的安全性。

2、网状根系可以稳定边坡

随着植物的生长,它的根系就会形成稳固的网状系统,按照植物的这个特点,设计不同的人工植物群落,利用植物的网状结构根系增加边坡的稳定性和防护的可持续性,植物防护的这个优点是其他防护措施不可比拟的,也是最独特的一个特点所在。

3、防护功能持久延续

植物是有生命的,它具有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的功效,作为有生命的植物,它的防护功效是持久的,不仅能对公路的边坡起到很好的防护作用,又因为植物的新陈代谢比较快,对边坡的防护功能更加具有持续性。

4、植物防护成本低廉

植物防护与工程防护不同,工程防护所需材料较多,而且成本高昂,不光成本高而且出现问题修补困难,增加了造价成本,然而植物防护不仅初次建设成本低廉,后期的维护和保养也不会耗费太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相比较而言,植物防护的一部分是依靠大自然的馈赠,而工程维护等其他维护方式过程繁琐且实施起来相对困难,造价较高。

(二) 植物在高速公路边坡防护中的缺点

1、环境恶劣的条件下植物难以生长

在上文中提到,植物防护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赖于自然的馈赠,如果在自然条件极其艰苦的环境下植物无法生存,另外如果边坡的坡度过大,植物的根系无法牢固的扎根在边坡上,难以生长,即使有些根系能够扎根成功也无法抵抗大雨的冲击。最后,如果土壤极为贫瘠,或者气候条件十分恶劣,植物也无法生根,不能起到防护边坡的作用。

2、草本植物生命周期短,易死亡

多数的草本植物在完成自己的生命周期后就会结籽死亡,死亡后就会留下成块的斑块,又因为植物的结籽会吸收土地大量的养分,使新的植被没有养料吸收,很难再生,从而降低了植被的防护边坡的功能。

3、需要后期的养护

在植物根植在土地上之后,需要大量的后期养护工作,特备是在植物的幼苗时期,需要的养料和水分较多,如果土壤和天气不能满足植物的需求,就需要人工进行施肥和浇水,另外在植物幼苗时期,防护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差,需要进行特殊的养护和管理。在上文中提到植物在完成自己的生命周期以后会结籽死亡,对于死亡的植物要定期的进行修剪,并且种植新的植被来代替死掉的植物,如果能在植物结籽前进行修剪,则可以增加植物的寿命,防止结籽死亡。值得一提的是,因为灌木植物较为高大,如果树冠过大承受的风力也就越大,这样就会对边坡面造成巨大的压力,因此在树冠过大的时候也应该进行必要修剪。

三、对于植物防护高速公路边坡的建议

(一)因地制宜

在建造植物防护之前,应该对高速公路边坡的土壤、气候、坡度等一系列自然条件进行调查研究,经过透彻的分析,综合考虑制定出一个最佳方案,选择最适合该路段的防护方式,不能仅仅考虑景观效果而忽略了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强烈建议,在建造高速公路边坡植物防护工作中,引入生态观念,因地制宜,强化生态安全意识。

(二)注意后期的养护

建造植物防护最应该注意的就是植被的后期养护工作,特别是在植物的幼苗期间,对水分和肥料的需求量较大,工作人员应该根据土壤和气候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充,从而增加植物的存活率。在植物成活之后,工作者还应该根据植物的生长状况进行修剪和养护,定期对完成生命周期的植物进行剔除,对结籽和树冠过大的植物进行修剪,如果在牧区,可以采取放牧的方式进行养护,这是一个一举两得的可行措施。

(三)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

近年来我国的高速公路发展迅速,在雨水较多的地方,应该建设良好的排水防涝系统,避免雨水的冲刷造成植物的死亡,从而造成水土流失,影响生态环境。尤其是在边坡坡度较大的路段,如果没有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植被和水土都会随着雨水被冲到坡下,从而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甚至造成山体滑坡的危险。

结语:

近年来,高速公路的发展大力缓解了我国的交通压力,做好高速公路边坡防护工作既能更大程度的发挥高速公路的作用,又能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的多样性,维护大自然的稳定。面对这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工作者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吸取过往的经验教训,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全力发挥植物在高速公路边坡防护中的作用,为高速公路的发展贡献,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也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和经济发展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王云,龙春林,刘怡涛,杨德,庾强,张世俊. 植物在高速公路边坡防护中的应用[J]. 水土保持研究,2005,06:203-206.

[2]陈向波. 高速公路边坡生态防护技术及其应用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5.

[3]张飞. 高速公路边坡生态防护与加固研究分析[D].武汉理工大学,2005.

植物保护的方式范文4

关键词:植物保护 农业 可持续发展

引言

植物保护是综合利用多学科知识,以科学和经济的方法,保护人类的目标植物免受有害生物危害,提高生产投入的回报,维护人类的物质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实用科学;作为农业技术措施,它是根据人类社会的需要,按照有害生物(病、虫、草、鼠)发生发展的自然规律和技术及管理的可能性所进行的农事管理活动的一部分。

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指采取某种使用和维护自然资源的基础方式,以及实行技术变革和机制性变革,以确保当代人类及后代对农产品需求得到满足的发展,是一种把产量、质量、效益与环境综合起来安排农业生产的农业模式。其内涵包括:一是在不损害后代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当代人对农产品供求平衡;二是保护资源的供需平衡和环境的良性循环。而在人类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中,植物是人类所需能量的主要来源,决定着人类农业发展的方向和持续能力,所以植物资源的保护理所当然应处于首位。植物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非常紧密。

百口乡位于册亨县东南部,海拔较低,距县城约78公里,公路由县城经坝赖镇到乡。乡人民政府驻坝域,东与广西田林县、乐业县隔江相望,南与弼佑乡接壤,西与坝赖镇连接,北与坝赖镇毗邻。总面积233多平方公里,乡政府所在地高程350米,最高海拔860米,最低海拔308米。于1991年12月由原百口乡和秧项乡的各江村、洞里村合并成立百口乡。全乡共辖4个行政村,32个村民组。乡境内设有百口小学一所小学,有耕地面积1.4万亩。土壤肥沃,适宜多种植物和农作物,是全县林牧业开发的重点乡,主产水稻、玉米、旱稻、小麦、油菜、黄豆、杉木、油桐、油茶、青杠、云南松、柑桔、沙田柚等经济作物和经济林。

一、加强植物保护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

面对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 主要还存在生物灾害频发,一些外来生物侵入,损害自然平衡的生态环境, 而生物灾害也影响到了农产品贸易, 同时威胁到了公共安全, 加上国内生物灾害的防控机制较弱, 农业生产始终面临着生物灾害的问题;不少农业经营户为了提高产量,大量使用农药,只想着依靠农药来增加经济收益, 导致农药错用、滥用的问题较严重;农业粮食生产的安全问题突出, 一些有害生物危害粮食的生产安全、数量安全、品质安全、储备安全、生态安全、市场安全及其可获得性等植物保护措施落后的原因,引起了土壤污染、水污染等。如今, 农药残留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农业生产环境的恶化和植物保护的不力都将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农业是我国经济发展和促进工业发展的基础, 是促进国家经济进步的关键理念。合理、有效、综合地进行植物保护, 减少病虫害和环境污染,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生产有机绿色农产品, 持续发展农业, 是我国农业生产要实现的总体目标。

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植物资源的保护

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特征是:强调农业发展的同时,重视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要达到的战略目标,一是积极增加食物生产,并注意食物安全;二是努力促进农村综合协调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消除农村贫困状况;三是合理利用、保护、改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基本方法是:采取农业生态技术,具体包括立体种养技术、物质循环利用技术、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和庭院经济与开发利用技术等。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特征、其所要达到的战略目标和实现其目标的基本方法来看,区域农业得以持续发展,将更有利于对植物资源的保护。

第一,从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意识上看,越是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人们的收入越低,对环境保护意识越淡薄;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文化商品消费亦随之增加,人们就会有更多的机会学习接触环保知识,其环保意识就会不断增强。因此,区域农业持续发展的结果,将给农民不断增加收入,使其逐渐摆脱“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现状而更有利于区域植物资源的保护。

第二,从农业资源利用方式上看,农业资源利用方式分为粗放经营利用型、精细密集利用型和高新技术产业选择利用型3种。其中,粗放经营利用型效率最低,是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万不得已的选择,其最不利于环境保护,尤其不利于区域植物保护;后2种是在经济较为发达情况下的农业资源利用方式,效率很高,对环境影响很小。因此,随着农业的持续发展,经济增长速度将不断加快,人们将不断放弃效率低下的粗放经营利用型而逐渐采用精细密集利用型和高新技术选择型。这样区域植物的保护力度将会不断得到加强。目前在某些地区的珍稀植物资源和特色农业植物资源,由于缺乏经费,其保护措施常常难以落实。随着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经费的不断增加,这些问题将会得到解决。

三、加强植物保护,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1.科学使用化学农药,加快新型农药研制及推广应用

化学农药是人工用化学手段合成的物质,往往具有双重的性质,在促进农业生产和植物保护的同时,由于对农药使用的不正确或不合理,污染了环境和农作物,破坏了农业生态系统,影响了人们的身心健康,进而危害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保护生态环境, 农业部门必须研制开发出新型高效、低用量、易分解、低残留农药减少农药在土壤中的残留量, 减轻对土壤及生态环境污染, 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工作方面。

2.建设与推广生态农业

生态农业是从系统思想出发,按照生态学、经济学和生态经济学原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手段以及传统农业的有效经验建立起来,获得较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化农业发展模式。大力建设与推广生态农业,对加快与不断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将会是事半功倍的。

3.不断提高农民的植物保护意识

实践证明,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科学种田水平成正比。据调查,主要劳动力文化程度在中学以上的农户比文盲农户平均单产高18.9%,人均收人高67.31%。农民文化素质提高了,科技意识就会增强,对科技推广项目接受能力提高,农药的正确使用才会成为现实。因此,各级部门应努力营造提高农民文化素质的各种环境,不断提高和增强农民的植物保护意识。

结语

综上所述,可见植物保护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间的巨大联系。利用科技手段, 减少农药的使用量, 保证植物的正常、健康生长上, 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 也缓解了植物保护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 促进农业生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同步提高。

参考文献:

[1]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树立植物保护新理念,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J].中国农业信息,2006

植物保护的方式范文5

关键词:品种权;品种权保护制度;国际趋势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植物新品种对促进农业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社会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重视。国际上的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分为专利权保护、品种权保护、专利权保护与品种权保护相结合保护等三种基本方式。品种权保护制度作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制度,为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所采用。本文从品种权保护的基础理论出发,比较分析国际上与中国的品种权保护法律,以期促进中国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一、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特点与功能

虽然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与专利权保护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是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保护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独特功能。

(一)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特点

与专利权保护相比较,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1.审查条件比较宽松。虽然品种权与专利权取得条件都要求具有新颖性,但是二者关于新颖性的含义不同。专利权要求的新颖性强调技术方案未公开过(包括商业使用在内的公开)。而品种权要求的新颖性只限于商业上的公开,即要求品种的繁殖材料未曾被销售过。显然,品种权保护的审查条件要宽于专利权保护的审查条件[1]。

2.保护范围较为广泛。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植物新品种的可复制和可繁殖材料。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仅局限于植物整体,对于植物的其他组成部分如花、果实等不予保护。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范围要广于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保护。

3.权利限制较为严格。在权利限制上,专利权保护制度规定了强制许可、研究免责;而品种权保护制度除了规定强制许可、研究免责外,还规定了农民特权,即种植者可以不经允许自繁自用被保护的新品种。可见,品种权的权利限制较专利权严格。

(二)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功能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具有重要的功能:

1.建立公正的新品种培育机制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通过产权界定,授予育种者以产权,从而建立起以保障育种者权益为核心的新品种培育机制。植物品种权保护所建立的新品种培育机制,为育种者提供了经济、有效和持久的创新激励动力,提高了育种者的积极性、创造性。

2.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植物新品种作为农业科学技术的重要载体,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始终具有重要的地位。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激发了育种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培育更多高质量的新品种,从而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制度在保障育种者权利的同时,还出于公共利益的要求对自由行使这种权利进行限制,因而设置了强制许可、科学研究免责和农民特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使优良品种能够发挥最大功效。

二、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国际趋势

研判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国际趋势,必须从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两个层面来考察。就国际立法而言,主要是考察《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发展;就国内立法而言,主要是考察各国国内立法对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不同文本的选择。

(一)《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及其发展

1.《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制定及其主要内容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是最重要的植物新品种品种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于1961 年由法国、比利时等 五 个国家签署通过。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简称为UPOV) 是依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而成立的,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又称为UPOV 公约。UPOV 公约确立了新品种品种权保护制度。UPOV 公约构成了植物新品种品种权国际法律保护的基础。

2.《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的发展

UPOV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三次修订。目前生效的是1978年文本、1991年文本。特别是1991年文本的修订体现了转基因植物品种权保护所呈现的品种权保护力度加大、品种权限制减少的发展趋势。这一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1991年文本在1978年文本基础上所作的如下重大改进:

(1)将品种权保护对象的范畴从受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扩大到了由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生产的收获材料以及特定情况下对这些材料的加工产品。

(2)将品种权的权利范围从禁止为商业目的的生产销售,扩大到禁止某些繁殖及为繁殖而进口。

(3)将一般植物品种权保护期限由15年延长到20年。

(4)对于育种研究者的特权加以限制。1978年文本规定育种研究者只要不是为商业生产为目的而反复使用该授权品种,不必征得原育种者的同意;而1991年文本规定了一个在原授权品种上产生的依存性派生品种的利用,需要经过其据以派生出来的品种的权利人的许可。

(5)将农民特权由强制性例外变为非强制性例外。1978年文本对农民特权实行强制性例外,规定“农民利用受保护品种在自己的土地上以种植为目的的生产种子的行为”不受品种权的约束。而1991年文本则对农民特权实行非强制性例外,允许成员国政府自行规定“农民权”的有无或享有程度。(二)国内立法对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文本的选择

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方式中,品种权保护方式为各国广泛采用。截至2007 年6月,UPOV成员国已经达到了64个。其中,发达国家基本上采用1991 年公约文本,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采用1978 年公约文本。

1.荷兰的相关法律

荷兰于1941年通过了《植物育种者法》,1967年出台了《种子和植物条例》,1968年加入UPOV公约,现实施1991年文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达到所有的属和种。在进行特异性、异质性和稳定性(简称DUS)测试方面,在欧洲占有重要地位。

植物保护的方式范文6

一、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现状

自《条例》实施的四年多来,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取得了长足发展,建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订了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已经形成。目前,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了5批包括41个种或属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组织研制了42种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部分分中心如吉林、黑龙江、四川等已初步建成,已经对水稻、玉米和大白菜等300个品种进行了DUS测试。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共受理品种权申请达到962件(如表1所示)。经审查批准,到2003年7月24日,已授予植物品种权391件,大部分为大田作物品种。

从申请年份来看,1999年申请量为115件,2000年为112件,2001年为227件,2002年为290件,2003年前七个月的申请量已达到218件,有望突破300件。申请量逐年上升,表明育种者和育种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正在增强。如图1所示。

从品种权的实施效果来看,据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对23个单位的102个授权品种或申请品种的实施情况的调查,4年多来,品种权人获得转让收入3047万元,开发纯收入17287万元,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476万元,平均每个授权品种获得收入169万元。实践表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育种技术创新、推动种子产业化、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方面成效显著,潜力巨大。

二、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作为一种处于发展过程中的新生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能力和水平与农业科技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制约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亟待解决。同时,现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更需进一步加强,以应对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贸易新格局中面临着挑战。

(一)植物新品种产权意识薄弱

我国是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晚的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也才刚刚实施四年多的时间,这使得广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没有充分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战略意义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全国有400多个育种研究所,7500多个农作物种子企业,而四年多来向国内申请的品种权仅有千件左右,平均8个单位一件,向外国申请的更是寥寥无几。据初步统计,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实施四年多来,经省级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约5000个,而提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新品种数量不足1000件。

(二)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品种构成不合理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申请及授权数量少,品种构成也不合理。从申请数量上看,尽管每年申请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从构成上来看,品种分布很不均匀,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农作物主要是玉米、水稻、小麦等大田作物,占到了申请总量的90%以上,其他农产品申请数量较少,甚至是空白。以辽宁省为例,近几年来辽宁省每年取得的育种科技成果高达500多项,而其中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还不足15%,已申请品种保护的也主要以玉米、水稻为主,大豆、蔬菜、果树品种很少。

(三)维权困难,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农作物种植和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季节性很强,对侵权案件的取证本身就十分困难,一些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利益,直接或间接插手种子行业,违规设置障碍排斥外来企业和优良品种,甚至袒护本地违规侵权单位,阻挠执法部门查处。

同时,维权诉讼程序复杂,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路途远,成本高,育种专家没有时间和精力。而且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规定中没有规定有关品种保护的法定赔偿金额,使司法部门在执法时遇到较大的困难,尤其是碰到既难确定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着惊人的差异。

(四)审查速度较慢,不适应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需要

目前,新品种保护组织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品种权初审、实审、复审、无效等程序尚未有效建立和顺利运转,再加上由于资金短缺而造成的品种权审查测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滞后,人员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便利审查速度难以加快,不利于品种权申请人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有效的保护,反过来影响育种者和育种单位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申请的积极性。

(五)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应当进一步扩大

通过自主创新取得与掌握品种权是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的方式。我国是作物起源中心之一,生物遗传资源非常丰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对外开放及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日益扩大,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品种权将后迅速增加,特别是一些种业跨国公司,依靠其先进技术优势,不但将其某个具有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在该国申请品种权,还将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优良品种在这些国家申请并取得属于他们自己的品种权。因此,必须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覆盖面,使我国的植种质资源通过品种保护“留住”,而不是“流失”。

(六)对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作用及其发展动向研究不足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还影响了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格局,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出于保障国家经济战略安全以及保护农产品竞争优势的考虑,纷纷采用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保障自身的优质品种垄断,并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保护,以此来控制国外农产品的进口,使得品种权成为新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可以说,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农产品贸易战的背后是“种子战”和“品种战”。在新的贸易关系下,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国外在中国的植物品种权申请必将日益增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品种权作为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品种权人、企业与农民的利益。

三、促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在我国还刚刚起步,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今后的发展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充分认识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育种创新、公平竞争和实现农业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必须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一是积极争取各种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重要作用和相关知识,使全社会都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认识到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二是针对不同的对象,以普及教育、专业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持久、扎实的开展宣传工作。

(二)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的培训

重点强化对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种子管理站的工作人员、植物新品种保护中介机构的人员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植物新品种保护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同时,应当通过培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科研、教学单位、政府农业管理部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一个正确的认识。

(三)制定更加完善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数量标志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农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背景下,如果植物新品种申请保护的数量还没有提高的话,那么我国的育种开发和种子产业必将受到国外竞争力量的严重冲击。为此,应当进一步简化品种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如修订申请格式的版本,删除重复的内容;简化对农作物品种的数量性状的描述内容,要突出主要的性能和特点;根据不同生态类型和区域,选择适当的测试点以尽可能的降低测试的费用和工作量等。

(四)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把对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从过去单纯保护品种权的销售权扩大到许诺销售权、出口权和进口权等,打击侵权者在境外生产、繁殖授权品繁殖材料然后通过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侵权品种的不法行为。同时,新品种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侵害适用财产手段来解决,对侵权行为要有补偿、制裁和警诫方面的作用,所以,对新品种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应当建立有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以加大对品种权人的保护力度。

(五)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合作

积极参加国际多边及双边活动,派出人员参加UPOV理事会、6个技术工作组会议和有关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以及国际审查技术培训和引进外国专家讲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反映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意志和主张,促进我国种业国际贸易发展;适应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加强审查测试的国际合作,通过审查、测试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既将维持保护体系的运作费用降到最低,又可使育种者以相对低的成本同时在几个国家获得保护。

(六)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入1991年文本

从长远来看,1991年文本更符合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运作及新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如农林产品的多样化应用及扩大贸易所涉及到的受保护品种的收获材料及加工产品、基因工程等现代生物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等问题更多的涉及1991年文本的规定。在更高的水平上加大我国新品种保护的力度,利于解决目前在引进国外优良新品种方面形成的技术壁垒,合理规避风险、增强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