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保护的作用范例6篇

植物保护的作用

植物保护的作用范文1

关键词:微生物农药,植物保护,前景展望

 

农药对于病虫草害的防治、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农药作为一种对生物和环境有毒的化学物质,在防治病虫草害的同时对环境生态也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研究农药在植物保护方面的作用,同时规避其负面影响,积极开发新的农药产品具有重要意义。

1. 微生物农药及其特点农药主要是指用来防治危害农林牧业生产的有害生物(害虫、害螨、线虫、病原菌、杂草及鼠类)和调节植物生长的化学药品[1]。而利用微生物活体或其代谢产物来防治有害生物的农药即为微生物农药。活体微生物农药目前市场上主要有Bt杀虫剂(苏云金杆菌)、白僵菌、绿僵菌、力宝(假单胞杆菌)、亚宝(枯草杆菌)、增产菌(蜡状芽孢杆菌)。其中Bt杀虫剂是产量最大、用途最广的杀虫剂。微生物代谢农药也有井岗霉素、阿维菌素、双丙氨磷、赤霉素、梅岭霉素等,在水稻、小麦、玉米等作物中,井岗霉素使用较为广泛。相对于其他农药,微生物农药具有以下特点:(一)专一性强,这时其显著特点,其微生物或代谢产物都针对某些特殊的病原作为防治对象,这使得非靶标生物相对安全,副作用减少。(二)环境安全。微生物农药中的活体或微生物本身存在于自然中,它通过代谢,参与能量与物质循环,不会引起生物富集现象,对环境和食物安全影响小。(三)开发途径和种类多,研发余地大。微生物类生物农药可以直接利用,也可以经基因重组后利用,这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另外,自然界中植物、昆虫、微生物彼此之间及各类群之内的相互关系的基础上,而且微生物本身种类繁多,这使得其开发余地大。

2. 微生物农药在植物保护中的作用根据用途和防治对象的不同,微生物农药可分为微生物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鼠剂和生长调节剂等。

2.1 微生物杀虫剂它分为以下几种:(一)细菌杀虫剂。其机理是利用胃毒作用,昆虫摄入制剂后,通过肠细胞吸收,进人体腔和血液,使之得败血症导致全身中毒死亡[2]。目前使用最广泛的就是苏云金芽孢杆菌杀虫剂,它被应用于防治农业、林业和贮藏的害虫,在植物保护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其对于鳞翅目枯草杆菌、洋葱球茎病假单胞菌、放射性土壤杆菌、丁香假单胞菌、灰绿链霉菌、荧光假单胞菌等都有较好的防患效果。(二)真菌杀虫剂,它以分生孢子附着于昆虫的皮肤,分生孢子吸水后萌发而长出芽管或形成附着孢,侵人昆虫体内,菌丝体在虫体内不断繁殖,造成病理变化和物理损害,最后导致昆虫死亡[2]。真菌杀虫剂种类繁多,如白僵菌属、绿僵菌属、被毛孢属、蟪霉属、轮枝拟青霉属、棒孢霉属等。(三)昆虫病毒杀虫剂。。它是以昆虫作为宿主并在宿主种群中流行传播的一类病毒,其主要成分是核酸和蛋白质,且没有细胞结构,病毒侵入昆虫后,核酸在宿主细胞内进行病毒颗粒复制,产生大量的病毒粒子,促使宿主细胞破裂,导致昆虫死亡[2]。目前应用最多的是NPV(核形多角体病毒)、CPV(质形多角体病毒)、GV(颗粒体病毒),其中NPV主要用于农业和林业等害虫的防治,GV主要用于防治菜青虫、小菜蛾及黄地老虎等。(四)微孢子杀虫剂。作为原生动物,它经宿主口或卵、皮肤感染,并在其中增殖,使宿主死亡。在植物保护方面,它主要用于林业防治,对于鳞翅目、直翅目、双翅目、鞘翅目、半翅目、膜翅目和蜉蝣目的多种昆虫有较好的防治效果。(五)、线虫杀虫剂,这是国际上新兴的生物杀虫剂。尽管线虫是多细胞真核生物,并不属于微生物范畴。但线虫作用于昆虫的机制和微生物杀虫剂相似。食虫的线虫通过自然伤口穿透虫体,然后和致病杆菌属或光杆状菌属的细菌共生。这些细菌能很快得以释放毒素的方式杀死寄主。在植物保护方面,线虫多用于田间,防治小菜蛾、桃小食心虫、地老虎、蝇蛆、天牛等害虫。

2.2 微生物杀菌剂微生物杀菌剂是一类控制植物病原菌的制剂,主要有农用抗生素、细菌杀菌剂、真菌杀菌剂和病毒杀菌剂等类型。微生物杀菌剂主要抑制病原菌能量产生、干扰生物合成和破坏细胞结构。内吸性强、毒性低,有的兼有刺激植物生长的作用[3]。常用的有以下几种:(一)细菌杀菌剂。细菌对营养要求低,并有易在植物表面定殖的特点,且其数量众多,繁殖速度快,便于人工培养,因此在植物保护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用作生物杀菌剂的拮抗细菌主要有枯草杆菌、洋葱球茎病假单胞菌、放射形土壤杆菌、地衣芽孢杆菌、假单孢菌、胡萝卜软腐欧文氏菌等。在植物保护方面,细菌杀菌剂已经取得了较大成功,如沈阳农业大学生物农药工程中心利用拮抗木霉和拮抗细菌混合发酵制成粉剂,成功地防治了保护地蔬菜和甜瓜的苗期病害,用地衣芽孢杆菌来防治黄瓜及烟草炭疽病菌,用枯草芽孢杆菌防治甘蓝黑腐病,用假单孢菌防治水稻纹枯病等。(二)真菌杀菌剂。该类杀菌剂直接穿透寄主体壁和持续控制的独特方式对于防治具有刺吸式口器的害虫、地下害虫和蛀干害虫有着其他生物杀虫剂无可比拟的优势。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是木霉和粘帚霉。木霉菌已被用于防治水稻纹枯病,棉花枯萎病,花生、甜椒、茉莉等的白绢病,蔬菜猝倒病、枯萎病、立枯病等病害;淡紫拟青霉用于防治香蕉穿孔线虫病、马铃薯金线虫病。他们在保护植物,特别是农作物方面有重要作用。(三)农用抗生素。它是由微生物发酵过程中产生的次生代谢产物,在低浓度时可抑制或杀灭作物的病、虫、草害及调节作物生长发育。而且它易被土壤微生物分解而不污染环境,其对人畜安全,选择性高,发展前景看好。具有杀虫性能的农用抗生素以阿维菌素及其衍生产品甲氨基阿维菌苯甲酸盐、伊维菌素等为代表,他们被广泛使用在各种农作物上,如蔬菜、果树、小麦、棉花等。

2.3 微生物除草剂为了减少杂草堆农作物的影响,除草剂的使用已经越来越多。目前除草剂主要有两类:(一)活体微生物除草剂,它是由杂草病原菌的繁殖体和适宜的助剂组成的微生物制剂。其作用方式是孢子、菌丝等直接穿透寄主表皮,进入寄主组织、产生毒素,使杂草发病并逐步蔓延,最终导致杂草枯萎、死亡。开发成功的有用于防治水稻、麦类等作物菌期杂草的盘长孢状刺盘孢,用于防除柑橘杂草的棕榈疫霉菌等真菌除草剂,用于防治草坪内的杂草早熟禾及剪股颖的黑腐病菌等。(二)农用抗生素除草剂,即通过将细菌、真菌和放线菌等微生物发酵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抑制某些杂草的生物活性的次级代谢产物,加工成可以直接使用的形态。。常用的有用于防除一年生和多年生禾本科杂草和阔叶杂草的双丙氨磷,还有硫代乳酸霉素、浅蓝菌素、丁香霉素等。(三)

3.微生物农药在我国的发展前景相对于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安全、环保,但是成本高、见效慢,这也是当前微生物农药市场发展缓慢的原因。但是在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微生物农药的市场份额和的及其在植物保护方面的作用应该越来越大。。原因在于:(一)随着世界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在国际农产品和食品贸易中,将面对苛刻的农药残留标准。这使得我国必须通过创新、开发、使用新型的安全农药,替代污染较大的化学农药,适应入世后对农产品特别的高标准和新要求。同时这也是我国现代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农业等相关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重要的技术保障。(二)微生物农药本身具有较大的市场驱动力。目前我国微生物农药市场只占据20%左右,化学农业仍然占据了大部分江山[4]。随着微生物农药的见效期的缩短、技术能力的提升、国家扶植以及生产成本低下降,必然会成为市场首选。总之随着人们对绿色食品需求的增加、环境可持续发展意识的加强、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的克服等因素,都要求我们开发出高效、低毒、无残留的农药并大面积应用,特别是微生物农药,因此微生物农药的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

参考文献[1]袁兵兵,张海青,陈静.微生物农药研究进展[J].山东轻工业学院学报,2010,24(1).

[2]董培芬.生物农药应用现状及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10,16(3).

[3]许丽娟,刘冬华.我国微生物农药的应用现状及发展前景[J].农药研究与应用,2008,12.

[4]邱德文.我国生物农药现状分析与发展趋势[J].植物保护,2009,33(5).

植物保护的作用范文2

关键词:信息化技术; 植物保护; 应用分析;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 将信息化技术与植物保护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植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内植物保护逐渐趋于完善, 不过相对于发达国家尚存在一定距离。加之, 法律的不完善使信息化系统也存在一些不足。因此, 信息化技术应用在植物保护中有待进一步研究。

1 植物保护中信息技术发展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推动了在植物保护中的应用, 发挥着重要价值影响。同时, 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推动了植物保护设施的成熟。现如今, 植物保护过程中难免遇到病虫害、营养不良等问题出现, 影响植物健康生长;而信息化技术的出现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 相关人员通过植物数据资源中心与监控系统实时掌握植物生产阶段的营养状况、病虫害问题。随后, 通过资料数据调查解决问题, 确保植物有充足的养分、健康生长。较早以前, 由于社会技术发展落后在蔬菜种植方面只能种植当季蔬菜, 如果条件允许会设置温室大棚, 不过需要投入较多人力资源与时间精力, 较为复杂。而现阶段,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技术人员可以在计算机面前进行温室大棚环境、状态控制, 使蔬菜种植更加技术化。除此之外, 人们也可以进行上网购买与各地商家联系销售产品, 从而达到产品由种植至市场销售一体化, 由传统农业发展转为现代技术发展。

信息化技术应用到植物保护中多是分析数据搜集、保存、转换、输送、处理的过程的新型科技中。信息技术的应用集中体现于计算机硬件、软件、通信技术、网络的开发、植物保护数据库的构建与专家系统研发运用。现阶段, 信息技术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植物保护模式, 成为新时期发展较为快速的技术。通过计算机作为信息资源使人们学会使用计算机、电子设备进行植物保护, 预防病虫害问题, 从而走上农业先进化、信息化发展方向。

2 植物保护中信息化技术应用不足与处理方法

植物保护中应用信息化技术问题集中于2点:推广应用与技术人员专业水平。据调查显示, 目前我国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约1亿以上, 该部分人对于农业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仅停留在农药喷洒、机械化种植, 对信息化技术缺少全面认识。20世纪末, 西方国家农业生产单位逐渐融入了GIS\gps技术在农业生产中, 提高了本地农业生产水平。此外, 农业信息化技术的进步, 一些先进技术的研发仍然处于理论分析中。农业信息化技术对于技术人员专业水平也提出了严格要求, 但是目前多数技术人员专业水平较低, 无法熟练的进行信息化技术应用、操作。

2.1 运用多媒体技术

植物保护作为农业生产重要内容, 通过信息化技术推动农业进步, 成为植物保护的核心。植物保护中应用多媒体技术集中体现于病虫害模拟与植物病理、保护材料的使用。通过多媒体技术能够对植物生长环境、营养需求、植物状态展开系统分析, 研究植物生长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 从而进行植物保护预防。此外, 植物保护应用信息化技术也能够节省人力资源投入、节约劳动力, 帮助人们提高经济收入, 提高生活质量, 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与农业进步。

2.2 运用网络技术

构建网络信息技术平台, 将植物保护资料信息输入平台内, 从而帮助技术人员把植物保护的信息获得分享与沟通, 让越来越多的人了解植物保护的问题。同时, 针对植物生长时常见病虫害问题引起关注并掌握植物保护的有效措施。通过网络信息能够更为简单、快速, 无时间限制;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尽早发现病虫害问题从而得到病毒控制, 避免病菌传播, 缩减经济损失。现如今, 网络信息技术较为成熟已经形成了监测预报系统, 为植物保护创造条件, 确保健康生长。

2.3 数据库技术的运用

植物保护中应用数据库技术集中表现于植物信息数据的保存与提取, 帮助植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数据库系统建设使技术人员能够在系统内将各种植物生活习性输入系统内, 一旦植物出现问题即可在数据库系统中检索。同时, 若植物有病虫害问题, 数据库系统也会显示植物生长状态、最佳状态、营养物质等。

3 结语

近几年, 信息化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 逐渐成为植物保护中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信息化技术展开植物保护, 已经成为植物保护工作开展的必要方法, 怎样科学使用信息化技术, 实现天人合一成为植物保护工作重要研究内容。现如今, 信息化技术和植物保护连接的紧密化, 注重信息化技术的有效应用研究也更具价值意义。

参考文献

植物保护的作用范文3

关键词: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监测;管理

中图分类号:S4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230209

植物保护工作是保证食品质量的重要工作,也是关系到农业生态环境的重要工作。其中,做好植物保护工作可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 加强植物检疫工作

在植物保护工作中植物检疫最为主要的环节,植物检疫工作不仅可以提高植物的生存率,并且能够避免危害性物体在植物中的传播与蔓延。

1.1 构建高素质的植物检疫团队

众所周知,植物检疫条例是国务院所制定,其中涉及到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对检疫性病虫草的鉴别、预防等知识。植物检疫人员需要掌握法律法规,对检疫性植物的基本特征、发生规律、预防与处理措施进行掌握,才能真正做好植物检疫工作[1]。所以,积极构建高素质、高水平的植物检疫团队是实现植物保护的基础。

1.2 加强对农业有害生物的普查

近几年我国植物中出现新的病虫害,像小麦全蚀病、苹果绵蚜、毒麦等,这一类病虫害的出现对我国农业生产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2]。

1.3 加强对检疫法规的宣传

植物检疫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主要的目的便是杜绝检疫性病虫害的传播与蔓延,以此用来保证植物的健康成长。

2 加强农业有害生物测报工作

病虫害测报工作能够向农民宣传病虫害的防治方式与最佳预防时间,对于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的作用明显。但是由于受到机构改革、测报经费欠缺、测报工作量大等因素的影响,很多乡镇中并没有设置测报点,或者部分乡镇虽然存在测报点,但是测报人员数量少、知识素养低、积极性不高,导致测报工作还处于“用眼看、用手数”的水平,无法保证测报工作的准确性[3]。那么,如何做好农业生物测报工作呢。

2.1 加强技术培训

农业部门需要对测报人员加强教育与培训,其培训内容包括病虫害知识、测报工作的重要性、测报工作的方式等,以此用来提高测报人员的理论水平。

2.2 组建测报团队

测报人员在做好重大有害生物测报工作,还要严格按照种植业的基本发展结构与规律,组织优秀测报人员组成有害生物研究团队。

2.3 提高汇报制度

保证对农业有害生物的调查、汇总方法能够在全省、全国范围内得到传播,真正实现监测系统的规范化与系统化。

3 构建植物保护技术服务网络

自我国农业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之后,我国农业推广体系现状不容乐观,如何真正实现农作物的保护,避免农业受到有害生物的影响,笔者认为需要积极构建植物保护技术服务网络。

3.1 加强对植物保护技术服务网络的宣传

植物保护技术服务网络是完善植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需要加强宣传,对于村级植物保护技术服务站可以采取技术与服务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与推广,并采取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对农业有害生物所造成的危害进行控制。

3.2 加强领导与管理

要采取站员严格把关制度。要保证所选用的站员热爱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并且具备农民技术员的职称,对植物保护、农业发展有所了解与认识。要采取例会制度。需要根据当地农作物的栽种时间、成长阶段易发生病虫害的种类与范围进行总结,制定植物保护时间表。站员需要根据植物保护时间表对农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时间以及措施进行宣传。要采取培训制度。在农闲的时候需要对村站人员进行植物保护知识的培训,提高农民以及站员植物保护意识。

4 其它植物保护策略

4.1 采取大规模种植

当前我国农户主要采取的种植方式为每家每户种植模式,这种方式虽然可以提高人们的农业积极性,但是技术单一,种植方式比较集中,无法真正实现农业的产业化与现代化。很多地区的农户外出打工,土地资源被闲置。所以可以将田地进行集中管理,实现大规模种植。

4.2 采取绿色植物保护技术

所谓绿色植物保护技术主要是指对生态环境无任何副作用的技术,绿色植物保护技术的应用不仅可以保护生态环境,并且能够对植物加以保护。值得注意的问题包括2点:避免使用含剧毒的农药,大力推荐不破坏环境、低毒的农药;采取生物防治,或者建设多样性农田,保证植物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 金正久,宋国有,孙凤海等.当前形势下植物保护策略分析[J].科技传播,2012(24):106,111.

植物保护的作用范文4

一、植物保护对粮食生产安全影响的理论研究

农业植物保护的目的和出发点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产增产,提高粮食生产效益。依靠增加投入和科技进步不断提高粮食生产的植保减灾能力,是保证粮食生产安全的根本途径之一。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提高植保投入产出比,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是制定植物保护方针和策略的科学依据。农业植物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经济复合系统,植物保护的减灾成效需要系统内各要素的有机协作;植物保护的投入产出比具有一定的经济阑值;植保管理在可持续农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加强植保管理,可提高植保生态经济系统的资源配置效率;植物保护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属性,政府应进行必需的投入,建立公共植保体系,积极承担必需的管理与服务职能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热菔悄鼻缶?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综合协调,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长期稳定、持续发展。资源的代际公平是指资源在代与代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和使用,代际公平既是伦理学的命题,也是经济学的规范。植物保护在发挥稳产减灾促进粮食生产的同时,还存在着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植物保护能否可持续,不仅关系我国粮食生产的发展,还关系着我国经济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粮食生产的矛盾将更加突出。为了使粮食生产的植物保护兼顾经济、社会、生态需求,实现经济和社会长期稳定、持续发展,有关部门应通过各项措施,优化植保技术,努力提高植保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粮食安全。

二、强化农业植物保护的政策建议

1. 实行公共植保。我国粮食生产的植保减灾较为突出地存在着预防能力不足和农药使用不经济不环保的问题。其主观原因是植保科技创新与应用不够、植保管理不到位和生产者科技素质不高。这些问题既是植保系统内部的主要矛盾,也是对公共植保要求最迫切的主要问题。政府要带头履行好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牢固树立“公共植保”和“绿色植保”理念,注重粮食生产及其植保减灾的生态特性,通过制度创新,构建新型植物保护体系,着力解决我国粮食生产植保系统中的主要矛盾,提高粮食生产的植保减灾能力。比如,我国政府可创新性建立植物保护合作化补偿金制度,大力推行合作化专业化植保技术服务,破解可持续植物保护的发展瓶颈。

植物保护的作用范文5

关键词:植物保护;农业可持续发展;绿色生态理念;宣传力度

引言

可持续发展思想已经进入到社会上各个行业和领域中,保护生态环境成为人们必要工作内容,也是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农业发展也是如此。农业发展一定要走可持续发展路线,从保护植物入手,做好环节工作,进而可以推动农业行业发展。并且,从可持续角度出发保护植物效果更好,便于农业植物健康生长。植物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存在一定关系,两者相互促进和发展,可以有效提升农业产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两者和谐发展。从现在农业经济发展情况分析,植物保护和农业发展需要得到政府以及社会群众支持,不能为整个社会赢取更多经济效益。

1植物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关系

对大量实践进行研究,发现植物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相互促进和影响关系,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1植物保护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植物保护可以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也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农业上滥用农药,导致地面植物被严重破坏。随着植物数量、种类以及规模的减少,使得土壤肥力逐渐下降,进而成为阻碍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所以要提升对植物的保护力度,才能有最大限度提升土壤肥力,从而推动农作物发展,促进整个农业发展[1]。

1.2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植物保护手段

为确保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农业范围内一定要加大力度研究科学技术,将各种先进技术应用其中,在农业中有效使用,减少农业发展对于整个生态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确保植物安全性。在推动农业迅速发展期间,还要注重提升农业产能,实现对环境的有效保护,从而可以促进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同时,农业生产管理部门需要将自身基本职能展示出来,使农民群众文化素质得以提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可行植物保护对策,从根本上提升农业抵抗力以及自我调节能力,推动我国农业稳定性发展。

1.3农业可持续发展可以推动植物保护

有效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为植物保护工作奠定基础。在农业可持续发展期间,一定要高度重视养殖和物质循环等各项工作,注重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针对科学方法进行改进和调整,提升农业产值和经济,从而可以推动植物保护工作进展[2]。

2通过植物保护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方法

2.1转变农民种植思想

提升农民植物保护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意识,为农民群众提供更多植物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知识讲座活动,定期开展教育培训活动,使得农民农业种植意识得以提升,科学种植意识以及生产技术有效提升,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存在一定价值。只有农民意识到植物保护价值,才能够有效保护,制定合理化对策,赢取更多经济效益,从而推动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3]。

2.2科学使用经济和农药

从农业发展实际情况分析,农业生产期间会使用大量农药,去除害虫和草,为更好地提升农业产量,人们会过度使用化肥,从而导致土壤肥力不断下降,严重影响整个生态平衡程度[3]。防治病虫害可以使用化学和生物防治2种形式,化学防治效果更加彻底和迅速,不过对于农作物以及周围环境影响非常大,因此种植期间要减少农药使用量;采用生物防治对策去除害虫,可以减少生产经济成本,也可以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4]。

2.3推广发展生态农业

生态农业属于现代化技术、管理思想和传统经验结合起来的一种农业发展形式,能够帮助农民获得更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通过长时间实践和观察后发现,生态农业能够有效保护植物以及自然资源,这就证明生态农业是规范合理的,可以为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因此一定要大力推动生态农业发展,增强人们意识,做好宣传工作,进而可以更好地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5]。

2.4实施绿色生态理念

为更好地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植物保护,使两者之间深度结合,那么就要在工作期间落实绿色生态理念,提升对新型技术的合理化应用,从而提升农业产量和效果。在具体实施期间,一定要将植物保护有效贯穿到整个农业生产之中,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植物保护方法,尽可能减少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有效提升能源以及资源需求量,并加以有效利用,从而可以更好地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社会赢取更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6]。以往生态理想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对植物造成破坏,植物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存在一定关系,相互依存和影响,所以为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就要保护植物,就要转变生态理念,实施绿色思想,保护植物,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2.5增强宣传力度

为给人们营造更好的社会环境,为我国植物保护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利条件,则必须增强宣传力度,提升农民植物保护意识,从而可以推动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从原本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防止在农业生产期间使得植物被破坏。在具体实施期间政府可以借助广播、电视以及媒体等形式进行全面宣传,促使农民得到广泛认知,掌握植物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并且政府还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有效提升人民群众文化程度,做好新型技术推广工作,提升人民群众技术能力,使用最佳生产形式以及植物保护对策,提升农作物抵抗能力以及自我调节能力,从根源上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2.6提升科技投入

我国要加大农业科技研究力度,从国外引入更多先进技术,减少农药以及化肥使用量,减少化学药剂对整个土地资源的污染程度,并且还要有效减少植物破坏程度,只有这样才能够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还要将生物技术、物理技术以及绿色产品等使用到农业中,对有害生物的侵害进行控制,加入经济投入,针对农业科技进行深度研究,善于借鉴西方科技经验,总结东西方科技知识,创新出全新科技内容,做好改进工作,有效保护植物,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增强人们经济收入,推动人类进步。

植物保护的作用范文6

论文论文摘要:结合国际惯例。反思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变迁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比较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提出了适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对策 【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 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目前公约已经有187个缔约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外立法 1.美国 美国早在1930年就出台了美国植物专利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它只是美国专利法的一个部分.但与其它专利法的授予条件和权利范围都不一样。美国植物专利法的保护限制在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是有性繁殖的品种,所以其作用是有限的。1970年,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VPA)出台了,填补了农业生产中有性繁殖的空缺。美国是少数既利用专门法又利用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都是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但获取保护的途径却不一样。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专门法)的管理机构是农业部,而植物专利法管理机构则是专利局与商标局,可见美国是通过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和保护。后来又通过法院和行政机关确立了实用专利保护制度,从而实现了植物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实用专利法三重保护,在最大程度上对植物育种者进行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2.德国 德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从法律上来说还是比较早的。1934年,德国专利局就开始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授予专利的标准为利用不同性状的亲代交配而得到的具有新颖性状植物育成的植物新品种。1968年,又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正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凡受植物品种保护法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后来德国又根据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对公约的调整,于1998年另行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在1997年以前,我国对农林领域内的发明创造主要还是实施专利保护,但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而仅对起非生物学培育方法授予专利权,也就是专利法只能保护育种过程,而不能保护品种本身,这就使植物品种本身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育种者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合理有力的保护1997年3月20日,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拉开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序幕,也明确了中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一致的原则,通过专门法承认植物新品种并给予其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于1999年加入公约1978文本,成为第3个会员国。 从我国现状来看,形成的以专利法保护其生产方法,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模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笔者以为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如果采用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育种者的权利,激励创新,但从对立面来看,专利制度就是相对技术的高度垄断,而对于一个人口大国和很多资源都较为稀缺的国家来说这是不利于农业、牧业和林业发展的,同时对本国的农业从业者,以及以农业产业为生的人来说大多也不能承当数额巨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所以,盲目地和发达国家靠近是不理智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上也应该有更新更好的认识和发展。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选择及立法探索 (一)保护模式的选择 1.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保护方式。如果不将植物新品种作为一个整体来申请专利,那么,可就某一部分植物品种申请专利.也可就这种培育方法申请专利。专利权的内容是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人获得在申请国范围内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此项发明或者把此项发明进口到申请国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有专利期限的限制,超过专利期限以后,专利权即行终止。在专利法的保护模式下,对育种者的保护是较强的,但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如何在专利法的模式中体现却是一个难题。因此,如果按照这种模式立法,植物新品种就是名副其实的“育种者权保护”了。 2.专门保护 专门立法模式在审查标准上不同于专利,现在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基本上采用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模式。199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标准》确定了新颖性、稳定性、一致性、特异性几个标准,其中新颖性条件我们可以视为一个法律要件,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件我们可以认为是技术要件。专门保护的审查标准要宽于专利保护的专利性条件,因此,专门保护在内容上要弱于专利保护。从植物新品种专门保护的审查内容来看.是就新品种的可复制和可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权利,可以控制这种材料的生产、繁殖、销售、进口和储存,但是,这种排他性权利不利于新品种本身。而且在专门的保护模式下,很多专利保护利益主体没有得到呈现。专利法中也有各种各样的权利限制制度,但却不可能如此严格地限制权利人的利益。 (二)制度的选择 从国外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我国的现状来看,各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大体上可以将它们分为两种法律制度:一种是双轨制,即通过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第二种是单轨制,即仅以专门植物新品种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或者以单一专利制度提供保护。我国虽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采用双轨制,但在实践中,也多采用单一制保护制度(另一制相对弱化),所以,我国目前的保护制度更接近于欧洲.但无论和欧洲还是美国相比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动植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因此,对于植物新品种,我国的育种者只能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获得品种权的保护。而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仅仅依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远远不够的。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当前我国主要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以及审查与批准的具体内容,要求申请人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主要依据也是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材料来进行。但这些都停留在条例这个层面上,它和法律比起来力度相对较弱,所以法律保护升级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保护内容上,我国《植物新品种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和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材料,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的强制许可决定。而美国法律没有这样的强制许可。虽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在由发展向发达过度的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对知识产权的重点保护,这种强制不应该再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外衣。在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发展道路上,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立法上应该废除专利法不能授予动植物专利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本身并不缺乏专利性.它具有专利法构成要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因此,它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三)立法探索 虽然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符合国情的,但从长远发展的要求以及法律高度来看,还是远远 不够的。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具有一定的生物技术实力。有l3亿人口,粮食安全问题关系重大,首先要保证粮食自给自足,保证国民的生存和发展是最大的人权问题.同时又不能因此限制植物品种的发展,做到和谐才是关键。 立法机关应以法律的形式对品种权进行规定.协调专利法与专门法的关系,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评判标准,修改刑法不足的地方,加大对侵犯品种权行为的制裁力度,继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立法。 立法的重点要以加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竞争优势为出发点,从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出发,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利弊影响,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研发能力的差别,以及植物品种资源在不同国家分布的不平衡,最大限度地通过立法来控制发达国家借助品种权利保护制度强化既得利益,从而为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另外,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建立育种权人与农民的利益分享机制。同时,还应深化我国科研单位的体制改革,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知识创新体系,对于植物新品种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又要维护本国的根本利益,不能牺牲广大农民的适当权益,防止外国跨国公司垄断。这样既能保护农民的权利又能保障育种者的权利.同时推动我国农林业的发展。 总之。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选择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必须面对业已形成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格局,也必须面对发达国家日益膨胀的市场需求,努力找到正确的路子.做出正确的法律和政策选择,分阶段缩小差距。这也是经济全球化及生物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