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保护方向范例6篇

植物保护方向

植物保护方向范文1

关键词:生物技术植物保护发展方向植物基因工程技术

中图分类号:S3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8)01(c)-0114-02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等为代表的生物技术迅速发展起来,并广泛应用于植物保护领域,给植物保护带来了革命性影响。植物保护与生物技术的有机结合,不仅提升了植物保护工作技术水平,保证植物质量与产量,还能创造新的基因品种,降低生产成本,发展前景非常可观。为此,对生物技术在植物保护工作中的应用进行分析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1生物技术简述

生物技术指以现代生命科学为基础,结合其他基础科学原理,利用生物或生物组织、细胞及其他組成部分的特性与功能,设计或改造预期性能的新生物或加工生物原料,研究生物生命活动规律,并以此为人类提供产品与服务的一项新兴综合性技术。总体来看,生物技术就是现代生物科学与工程技术的结合产物,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等。生物技术作为一种先进的综合性技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应用于植物保护工作,在30多年时间中取得了重大成就。

2生物技术在植物保护中的应用

2.1植物基因工程技术

在植物保护领土,植物基因工程技术应用最广泛,也是最核心的技术之一,能有效提高植物抗病虫害能力。植物基因工程技术通过生物、化学、物理等手段导入目的基因到植物细胞中,实现转基因,进而获得转基因植物。从当前应用情况来看,植物基因工程技术的实施手段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直接转移法,另一种是间接转移法。直接转移法通过利用植物细胞特性,直接将目的基因转移到植物细胞中,而间接转移法以植物病毒或菌为载体,借助这一载体将目的基因转移至受体植物细胞。

植物基因工程技术在植物保护中的应用,主要包括植物抗病育种、抗除草剂育种等。众所周知,植物病毒病是最难防治的一类植物病害,以往经常采用给植物打防疫针方法。此类方法的效果虽然很好,但是操作过程过于繁琐,于是利用植物抗病育种方法将病毒部分基因转移到植物中,使植物本身具备抵抗病毒的能力,进而达到预防病毒病目的。除了植物抗病育种外,抗除草剂育种方面也可以应用植物基因工程技术,现有的成功案例有抗草甘膦烟草、抗镇草宁大豆等。植物保护采用植物基因工程技术,通过病毒基因转移提高植物抵抗虫病、除草的能力,不仅能杀虫除草,还能降低成本,保护环境,现实意义十分显著。

2.2微生物农药技术

植物保护采用微生物农药技术,可以利用有益微生物对病虫病的抑制作用来增强植物本身的抗病能力,起到杀虫、杀菌作用。有益微生物在植物体内与病菌争夺营养和繁殖空间,同时通过自身新陈代谢强化植物本体对病虫害的抗性,进而抑制病菌生长,甚至是除掉,促进植物健康成长。

为了使植物健康生长,并达到增产目的,可以采用微生物农药技术。微生物农药技术是世界公认的一种无害农药技术,既能增强植物的抗病虫害能力,也不会使植物产生抗药性,对植物的保护效果十分突出。微生物农药技术在植物保护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微生物繁殖能力强、速度快,可以利用农副产品、工业废水等物质繁殖微生物,并以此为原材料生产制作微生物农药,用于植物保护;第二,不同种类的植物有着不同的生长特性,所使用的微生物农药也要有所区别。目前,市场上主要有微生物杀虫剂、微生物杀菌剂、微生物除草剂等,根据植物生产特性和目的选用适合的微生物农药,进而得到防治病虫害、除草等目的;第三,利用生物农药技术对昆虫的病毒进行重组,破坏虫害体内的新陈代谢平衡,抑制病虫生长。

2.3植物组织培养技术

植物组织培养技术是通过无菌操作,将植物体的各类结构材料进行人工培养的一类生物技术,也是植物保护常用的技术。通常情况下,植物病毒、类病毒是不能够人工培养的,可以在细胞内繁殖生长,植物保护应当充分利用植物病毒、类病毒的这一特性。首先,利用植物组织培养技术研究植物病毒、类病毒与植物细胞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为依据培养无病毒植株。然后,利用无病毒植株的花粉粒进行植物培养,培养出对病毒、类病毒有抗性的植物,进而保护植物,增加产量。

2.4植物细胞工程技术

科学研究证明植物体细胞遗传信息完全相同,也就是说在适合条件下,单独的植物细胞能够发育成为一个完整的植株。基于植物细胞的遗传特性,利用植物细胞工程技术重新组合植物细胞核物质,从遗传角度上改造植物,获得新的植物品种,进而达到保护植物目的。如,植物育种中利用植物细胞工程技术培育出具有抗病虫性的植物良种,增强植物种苗品质,增加产量。此外,通过植物细胞工程技术对植物病原物、草等生物进行研究,研制出相应的防治技术,进而保护植物。

3植物保护中的生物技术发展方向

生物技术在植物保护中的应用,攻克了以往植物保护领域的技术难点,极大提升植物保护工作水平,促进生产力提升,为农业生产、环境保护等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未来发展过程中,植物保护中的生物技术应当研究以下几个方向:第一,转基因技术。随着转基因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未来的转基因植物将越来越多,相信不久的将来,转基因植物将在全球范围内大面积种植;第二,微生物农药技术。现有的微生物农药虽然人畜无害,不影响生态平衡,但是药效慢,且具有专一性,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效益不是很大。为此,未来工作中还应不断研究微生物农药技术,争取突破传统微生物农药的局限性,使之得到更广泛的应用;第三,分子生物学技术。加强植物分子学研究,挖掘出更多的生物源农药活性物质,降低生物农药生产成本。

4结语

综上所述,植物保护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加强生态保护的主要手段,也是构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社会的有效途径。为了做好植物保护工作,可以充分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借助植物基因工程技术、微生物农药技术等先进技术手段提升植物保护工作水平,达到增效、增产目的,全面促进植物保护事业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彩琴.浅谈生物防治技术在植物保护中的应用[J].农业机械,2016,34(3):104-105,107. 

[2] 王立侠.生物技术在植物保护中的应用[J].中国农业信息,2016,15(3):108,110. 

[3] 朱明玉,雷世鸣,苏宏虎.植物保护中生物技术的应用探析[J].农技服务,2015,32(2):84. 

植物保护方向范文2

关键词:植物保护技术;生态农业;农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632097

1 生态农业与植物保护技术的概述和理念

生态农业是当前农业发展的主要趋势,它是指在不损害环境和不影响生态发展的前提下,结合现代科技成果与传统农业经验,融合生态学等理论知识,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模式。生态农业的发展应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基于生态农业的发展要求,传统的植物保护技术需要进行一定的发展创新,以达到有效防止病虫害的目的,同时还要注意减少环境污染,降低成本,提高农业质量,实现传统农业向绿色、无公害、可持续的方向上发展。

作为生态农业建设发展的重要内容与条件,植物保护技术运用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植物保护技术的快速发展改变了植物保护手段。在传统的植物保护方式中,为了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害,常采用喷洒农药的手段来杀菌,而化学农药含有有害物质,存在污染,影响农业生产质量,而对植物保护技术的创新应用则避免了传统植物保护方式的弊端。植物保护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生态农业的发展。植物保护技术可以减少病虫害给环境带来的污染,同时技术本身也对生态环境没有过多的负面影响,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技术水平的提高也降低了农业成本,提高了农业发展质量,降低了病虫害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2 植物保护技术在生态农业中的运用

2.1 “三诱技术”的运用

所谓的“三诱技术”,具体就是指频振式杀虫灯、黄板和性诱剂。频振式杀虫灯属于一种物理方法,诱杀害虫时主要使用到了光、波、色、味4种方式。该项技术的效果目前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杀虫范围和杀虫量都极大,同时还具有无污染,无毒害等优势,安全性好,有利于降低虫害所带来的威胁,综合效益好,可以在生态农业中推广应用;黄板诱杀技术是一项物理防治技术,是利用害虫趋黄性特点来对趋黄害虫进行诱杀。在传统的叶茎类植物防治中,农药药性大,不符合生态农业理念,而黄板技术的应用则具有绿色环保、成本低等优势,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性诱剂是当前植物保护技术中的一项新型绿色防控技术。

2.2 防虫网阻隔技术的运用

防虫网阻隔技术属于物理手段,顾名思义就是利用防虫网对害虫进行阻隔,防止其进一步危害和繁殖。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一般采用22目防虫网即可。通过在生态农业中运用防虫网阻隔技术,其价值意义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可以有效阻隔害虫繁殖,达到植物保护的目的;可以适当调节环境中的温度和湿度,对炭疽病、软腐病等方面的问题具有一定的预防效果。因此综合来看,防虫网阻隔技术的运用符合生态农业的发展理念。

2.3 其它植物保护新技术的运用

随着生态农业的蓬勃发展,各种植物保护技术也在不断创新进步,各种植物保护新技术在生态农业中也开始被广泛应用。实际上在实施植物保护过程中,不能单一依靠某一项防治技术,要想提高防治效果,需综合物理、化学、生物、生态等多种手段,确保植物保护的效果。

要加强对生态农业和植物保护技术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农业人员对病虫害防治的重要性和具体手段有充分了解,为植物保护工作打好基础。各地可以考虑建立病虫害测报系统和监测点,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将植物保护预防工作做好。各地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植物保护工作队,向农民普及介绍相关技术,提供专业服务,打造科学防治体系。

3 总 结

综上所述,植物保护技术适应了生态农业的发展要求,也对提高农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新时期的时代背景下,要加强对植物保护技术的研究,根据各地生态农业开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运用植物保护技术,推动生态农业的发展迈向一个新高度。

参考文献

植物保护方向范文3

 

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

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目前公约已经有187个缔约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外立法

1.美国  美国早在1930年就出台了美国植物专利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它只是美国专利法的一个部分.但与其它专利法的授予条件和权利范围都不一样。美国植物专利法的保护限制在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是有性繁殖的品种,所以其作用是有限的。1970年,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VPA)出台了,填补了农业生产中有性繁殖的空缺。美国是少数既利用专门法又利用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都是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但获取保护的途径却不一样。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专门法)的管理机构是农业部,而植物专利法管理机构则是专利局与商标局,可见美国是通过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和保护。后来又通过法院和行政机关确立了实用专利保护制度,从而实现了植物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实用专利法三重保护,在最大程度上对植物育种者进行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2.德国  德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从法律上来说还是比较早的。1934年,德国专利局就开始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授予专利的标准为利用不同性状的亲代交配而得到的具有新颖性状植物育成的植物新品种。1968年,又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正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凡受植物品种保护法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后来德国又根据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对公约的调整,于1998年另行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在1997年以前,我国对农林领域内的发明创造主要还是实施专利保护,但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而仅对起非生物学培育方法授予专利权,也就是专利法只能保护育种过程,而不能保护品种本身,这就使植物品种本身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育种者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合理有力的保护1997年3月20日,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拉开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序幕,也明确了中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一致的原则,通过专门法承认植物新品种并给予其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于1999年加入公约1978文本,成为第3个会员国。

从我国现状来看,形成的以专利法保护其生产方法,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模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笔者以为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如果采用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育种者的权利,激励创新,但从对立面来看,专利制度就是相对技术的高度垄断,而对于一个人口大国和很多资源都较为稀缺的国家来说这是不利于农业、牧业和林业发展的,同时对本国的农业从业者,以及以农业产业为生的人来说大多也不能承当数额巨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所以,盲目地和发达国家靠近是不理智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上也应该有更新更好的认识和发展。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选择及立法探索

(一)保护模式的选择

1.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保护方式。如果不将植物新品种作为一个整体来申请专利,那么,可就某一部分植物品种申请专利.也可就这种培育方法申请专利。专利权的内容是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人获得在申请国范围内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此项发明或者把此项发明进口到申请国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有专利期限的限制,超过专利期限以后,专利权即行终止。在专利法的保护模式下,对育种者的保护是较强的,但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如何在专利法的模式中体现却是一个难题。因此,如果按照这种模式立法,植物新品种就是名副其实的“育种者权保护”了。

2.专门保护  专门立法模式在审查标准上不同于专利,现在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基本上采用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模式。199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标准》确定了新颖性、稳定性、一致性、特异性几个标准,其中新颖性条件我们可以视为一个法律要件,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件我们可以认为是技术要件。专门保护的审查标准要宽于专利保护的专利性条件,因此,专门保护在内容上要弱于专利保护。从植物新品种专门保护的审查内容来看.是就新品种的可复制和可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权利,可以控制这种材料的生产、繁殖、销售、进口和储存,但是,这种排他性权利不利于新品种本身。而且在专门的保护模式下,很多专利保护利益主体没有得到呈现。专利法中也有各种各样的权利限制制度,但却不可能如此严格地限制权利人的利益。

(二)制度的选择

从国外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我国的现状来看,各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大体上可以将它们分为两种法律制度:一种是双轨制,即通过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第二种是单轨制,即仅以专门植物新品种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或者以单一专利制度提供保护。我国虽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采用双轨制,但在实践中,也多采用单一制保护制度(另一制相对弱化),所以,我国目前的保护制度更接近于欧洲.但无论和欧洲还是美国相比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动植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因此,对于植物新品种,我国的育种者只能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获得品种权的保护。而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仅仅依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远远不够的。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当前我国主要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以及审查与批准的具体内容,要求申请人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主要依据也是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材料来进行。但这些都停留在条例这个层面上,它和法律比起来力度相对较弱,所以法律保护升级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保护内容上,我国《植物新品种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和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材料,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的强制许可决定。而美国法律没有这样的强制许可。虽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在由发展向发达过度的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对知识产权的重点保护,这种强制不应该再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外衣。在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发展道路上,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立法上应该废除专利法不能授予动植物专利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本身并不缺乏专利性.它具有专利法构成要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因此,它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三)立法探索

虽然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符合国情的,但从长远发展的要求以及法律高度来看,还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具有一定的生物技术实力。有l3亿人口,粮食安全问题关系重大,首先要保证粮食自给自足,保证国民的生存和发展是最大的人权问题.同时又不能因此限制植物品种的发展,做到和谐才是关键。

立法机关应以法律的形式对品种权进行规定.协调专利法与专门法的关系,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评判标准,修改刑法不足的地方,加大对侵犯品种权行为的制裁力度,继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立法。

立法的重点要以加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竞争优势为出发点,从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出发,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利弊影响,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研发能力的差别,以及植物品种资源在不同国家分布的不平衡,最大限度地通过立法来控制发达国家借助品种权利保护制度强化既得利益,从而为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植物保护方向范文4

[关键词]高科技,专利法,创新

20世纪中期以来,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技术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迅速崛起并成为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它不仅使传统的专利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而且使高科技、社会伦理与专利制度之间的关系日趋密切。在此基础上,如何来改造传统的专利制度以回应新技术保护的需要,如何来完善我国的现行专利制度,将是我国政府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高科技发展与专利权客体的拓展

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技术是高科技产业的三大核心组成部分,其中对专利制度影响最大的当数生物技术。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遗传工程,更确切地说是重组DNA技术,亦称基因工程,是现代生物技术的核心。由于它的介入,动植物的培育、细胞工程、微生物工程、生物制剂的生产都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这种发展已渗透到农业、渔业、环保、医药等领域。正因为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打破了生物间的种间、属间甚至界间的界限,使人类进入了按照自己的需要创造生物新品种的伟大时代,所以科学家满怀激情地预言,21世纪将是“生物技术的时代”。在这一新时代,生物技术的巨大价值已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因此,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保护,已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焦点之一。

具体而言,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保护主要涉及以下一些内容:

(一)植物新品种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传统的专利制度一直将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保护领域之外,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当时普遍认为植物,包括人工育种的植物,是天然产物,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二是认为植物不能满足专利法所要求的有关“书面描述”的要求。[1]

步入20世纪30年代以后,在农业科技的推动下,大量的植物新品种不断涌现,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园艺业的繁荣,鉴于植物育种者所作出的杰出贡献,极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他们在植物开发中的权利。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各国政府先后以立法的形式承认了植物育种者的各种权利。

193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Townsend*Purnell植物专利法案,宣布对用无性繁殖所得可区别的新的植物品种,诸如花卉和果树授予专利。对此,国会声称,其立法的目的在于“向农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同工业一样的机会来利用专利制度”,并断言,如无此种保护,“育种者将不会有足够的财力来刺激其从事育种活动。”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用植物专利制度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该法后来被纳入《美国法典》第35编专利法的第161条-164条。其中,第161条规定,无论谁发明或发现无性繁殖任何独特的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育的变种、异种、胚种和新发现的秧苗,而非试管培植的植物或在未培育状况下的发现,均可依据本法之条件要求取得专利。植物专利所提供的保护是授予发明人“排除他人以无性方式繁殖该植物或销售或使用无性繁殖获得的植物”的专有权。除了对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专利之外,美国还授予某些植物普通专利。普通专利是指美国专利法所规定的除了方法专利、植物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外的产品类专利。其可以获得普通专利的原因在于它是一种新的物质组成,“如果一项新技术被认为是工业产品、物质的组成或是机器,便有可能获得专利”。[2]通过该立法,美国在专利法框架内给予植物品种以植物专利和普通专利两种形式的保护。但到了1970年,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参加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对植物新品种以专门法的形式给予保护。为了适应该变化,美国国会通过了植物品种保护法,对有性繁殖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其目的在于“鼓励对有性繁殖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并向公众提供,以向培育、研究或发现品种者提供保护的方式促进农业的发展。”因此,有的学者认为:“美国的植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三足鼎立,即保护无性繁殖的植物品种的植物专利,保护有性繁殖的植物品种的专门立法以及用普通专利保护植物发明三种方式并存。”[3]

在德国,其帝国专利局1934年首次对人工培育的新植物授予专利权,但该作法引起了人们的置疑,战后最高法院也始终未作判决。之后,德国专利局又曾授予用专门培植方法获得的植物的“繁殖权利要求”以专利权。但在1973年,联邦专利法院在非洲紫罗兰一案的判决中明确否定了此类“繁殖权利要求”的专利性,认为该类繁殖方法本身不是发明,而真正有发明性的培育方法则不可重复。[4]尽管存在争议,德国在1953年出台的《种子材料法》中率先对育种者的权利给予了专门保护。在实践中,德国专利局也曾就四倍体甘菊品种及其繁殖材料授予过一项植物品种的专利,并在之后又就植物体、组织、部分及细胞培养物等授予了100多项专利。除以上国家之外,匈牙利、韩国等国家也曾对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

植物新品种步入专利法的调整视野,至少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表明植物新品种的重要性已逐渐为人类所认识,育种者的权利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二是表明专利制度改变了仅保护工业产品的陈见,而对生物品种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以变通的方式承认了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从而扩大了专利法的调整范围。

(二)动物品种

植物保护方向范文5

[论文摘要]根据黄河三角洲地区所具有的植物区系成分简单,植物种类少,以及稳定性差,植物区系年轻等特点,提出了具体的保护对策。

黄河三角洲部级 自然 保护区位于黄河入海口两侧新淤地带,总面积为15.3万hm2。保护区属于暖温带季风气候区,年平均气温11.9℃,无霜期210天,年平均降水量592.2mm,是东北亚内陆和环西太平洋鸟类迁徙的重要“中转站、越冬栖息和繁殖地”,是全国最大的河口三角洲自然保护区。

黄河三角洲部级自然保护区内共有各种野生动物1524种,其中,海洋性水生动物418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海洋兽类有5种;淡水鱼类108种,属国家重点保护的有3种;鸟类 265种,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7种,二级重点保护的有33种;世界上存量极少的稀有鸟类黑嘴鸥,自然保护区内有较多分布,特别是天鹅、鹤类、海鸥、野鸭总是成群结队,另有狐狸、野兔、獾等在区内出没。

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自然分布的高等植物共计43科,123属,193种,以被子植物为主,分布有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濒危植物野大豆。保护区内的植被包括天然苇荡32772hm2,天然草场18143hm2,天然实生树林675hm2,天然柽柳灌木林8126hm2,人工刺槐林5603hm2。

一、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特点

(一)植物区系成分简单,植物种类少

在1530km2的自然保护区内,自然分布的高等植物只有43科、123属、193种,说明自然保护区植物区系成分简单,种类少。保护区成陆时间短、地下水位高、土壤含盐量高,风暴潮等自然灾害都是影响该区植物生长与分布的重要因素。

(二)黄河三角洲稳定性差,植物区系的年轻性特点明显

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是一个新生的湿地生态系统,黄河携带的大量泥沙不断淤积使得黄河口地区的陆地面积不断向海淤进,淤积物中所携带的养分加上适宜的环境条件,不断地为自然保护区的植物资源由陆地向海岸方向 发展 创造良好条件,植物群落的产生、发展和演替比较频繁。

(三)木本植物种类贫乏

自然保护区内自然分布的植物中以草本植物为主,木本植物只有草麻黄、柳、杞柳、柽柳、单叶蔓荆等少数几种;另外分布有人工种植的杨树,榆树,白腊树、刺槐与各种果树等。

黄河三角洲植物群落的生活型以萆本植物为主,草本植物共计151种,占该地区植总数的88.30%,种类组成上处于绝对优势。灌木和半灌木主要是指杞柳、麻黄、二色胡枝子、达乌里胡枝子、小果白刺、柽柳、枸杞等。

(四)湿地发达,以水生湿生植物为主的广布种和世界种比例较高

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作为

东亚类型种数目较多,共有31种,占18.13%,其中世界种和广布的温带成分占优势,共计69种,占总数的40.36%。

从生活型来看主要是草本植物,木本植物较少,这也反映出保护区内地面植被相对单一,容易受到 自然 条件和人为因素的干扰。泛热带种也有少量分布,这表明三角洲地区的植物区系还在一定程度上留有热带地区的印迹。

(七)广泛分布于干旱区的植物在保护区中占有相当比例,充分体现了黄河的廊道作用

干旱区植物在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有一定数量的分布,其中的一些植物种在我国的干旱地区分布广泛,如羊草在内蒙古的一些地区是草原群落的主要建群种,这进一步反映了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为丰富和繁荣该地区的动物、植物以及微生物资源提供了有利条件。

(八)保护区内有些植物与内蒙古共有

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植物区系的植物种中,与内蒙古植物区系所共有种类128种,只有49种内蒙古缺少,共有种数占黄河三角洲总植物种数的75%。新生代以来,古地中海逐渐消失,亚洲内陆自西向东气候干旱化,加之人类活动破坏生态环境,致使干早化加剧和扩大,西部地中海区中亚草原成分(包括内蒙古植物区系成分)沿黄河侵入山东,并且分布区逐渐扩大,这样内蒙古的植物区系成分丰富了山东省以及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的植物区系。

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对策

黄河三角洲是在特定的地理条件下形成的河口湿地生态系统,有调节水分循环和维持湿地动植物栖息地的功能,该系统内群落演替活跃,生境极易遭到破坏,抗干扰能力弱,系统对外界变化的适应能力差,而调节、恢复能力又差,人类的不合理开发利用会使生态系统发生退化,因而,在开发三角洲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尽量减少对生境的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

(一)重点保护稀有和濒危物种

在黄河三角洲自然保护区内已知的265种鸟类当中,属于国家ⅰ级重点保护的有7种,属于国家ⅱ级保护的有33种,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所列保护鸟类有7种,属于附录ⅱ所列保护鸟类有26种,属于附录ⅲ所列保护鸟类有7种,属于《中日保护候乌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中的保护鸟类有152种,属于《中澳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定》中的保护鸟类有151种,对这些珍稀物种要重点保护。

(二)积极建立信息 网络 ,加强国际合作

建立信息管理中心和监测网络,提供保护区生物物种及生态环境的动态变化信息,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数据库,正确预测生物多样性的变化趋势,及时 科学 有效地确定保护对象。加强国内及国际间的合作,开展各种形式的生物多样性研究,争取从国际上引进资金和技术,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 发展 。

植物保护方向范文6

关键词珍稀植物;保护;开发利用

中图分类号:Q949.9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6)09-233-02

珍稀植物不仅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植物科学研究及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如果这些中国特有的种质资源消失了,对植物多样性的研究和生态平衡的维护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从近年来对国内外物种保护的经验来看,一个物种消失往往会造成多个以其为生物种的灭绝,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因此必须及时抢救这些濒危的植物。

1珍稀植物保护与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植物是生物多样性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维持地球生态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人类生存各项资源的基本来源,是人类与其他生物繁衍生息的基本资源。但当前,我国珍稀植物的数量越来越少,很多珍稀植物面临灭绝的危险,这种情况下加强珍稀植物保护与开发利用很有必要。下面主要总结当前我国珍稀植物保护与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经费投入不足

实际上很多地区的的预算中并没有专门设置珍稀植物的保护专项基金,这方面的经费投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正规的资金渠道。这种情况下,直接造成了珍稀植物保护经费开始方面的困难,当前珍稀植物保护正面临着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因为珍稀植物保护的经费紧张,面临着开支困难的现状,因此很多这方面的科研及保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这不仅对珍稀植物的保护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相关科研及宣传工作也只能停留在一般的水平上,大大制约了珍稀植物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的发挥。

1.2缺乏专业的人员与管理机构

当前,我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管理机构不完善,专业人员缺乏,总体专业水平不高。很多乡镇林业站将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牌子挂出来,多数人员均为兼职,加上珍稀植物保护地区均处于偏远的山区,面临着生活条件艰苦、交通不便以及福利待遇不高等问题,因此,我国珍稀植物保护队伍并不稳定,现有的条件无法留住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1.3珍稀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当前,我国珍稀植物正逐渐减少,珍稀植物资源遭到了十分严重的破坏,实际上出现当前这种现状,其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分析。第一,经过过去几十年的过度采伐,很多天然阔叶林破坏十分严重,尤其是南方红豆杉、楠木等珍稀植物已经濒临采伐殆尽。第二,大量违法犯罪现象出现,如近年来乱砍滥伐现象猖獗。改革开放以后,一些人受到珍稀植物市场好、经济效益高等因素的影响,不惜以经营珍稀植物为手段谋取暴利,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进行采伐,因此野生珍稀植物越来越少。第三,当前人工造林的数量相对比较少,广大林农对珍稀植物苗木的营造积极性不高,林政相关部门也没有针对人工珍稀植物营造提供更多的优惠措施,严重影响了林农对珍稀植物造林的积极性。

2珍稀植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途径

地球上所有生命都是从原始生命进化来的,人类作为自然中的一分子,要想生存下去必然需要和自然发生关系。人类不能为了从自然界中获取资源就肆无忌惮的开发自然,应该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途径进行积极探索。为此,珍稀植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实现对这些濒危植物的可持续利用。

2.1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保护意识

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珍稀植物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进行宣传,在各种场合向广发人民群众介绍珍稀植物,尤其是让大家了解珍稀植物保护的重要现实意义,使民众树立对珍稀植物进行保护的责任,通过一系列措施使各级领导对珍稀植物保护引起重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珍稀植物保护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营造出一种全民保护珍稀植物的良好氛围。

2.2完善珍稀植物保护机构,提升专业人员综合素质

政府应该将珍稀植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看成一项重要工作,监督相关部门将这项工作贯彻落实到具体地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加大执法力度,针对乱砍滥伐等不法行为应严厉惩处。同时,进一步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建立健全珍稀动植物保护与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高相关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为技术骨干人员技术水平的提升创造有利条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到专业院校培训和深造,有效提升他们的业务水平,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专业人员不够的问题。

2.3增加资金投入,加强培育研究

由于受到多种条件的制约,当前珍稀植物数量越来越少,加上保护方面的经费投入不足,这方面的科研明显滞后。如果可以在珍稀植物培育上增加科研经费,就可以有步骤的开发濒危物种,加强对关键种基因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增进经济、社会及生态方面的效益。

2.4保证开发利用的合理性

在珍稀植物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中,应该将合理培育资源作为基础,不仅要防治出现过量采集的问题,还要积极挖掘新品种,积极引进野生植物类型,加大力度培育优良品种。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将发展加工业为主体,使植物资源利用从粗加工向深加工发展,建立起集生产、经营及科研等一体化的载体,对视频、药品及香料等进行有计划的开发,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利用野生植物的各部分进行加工,促进野生植物综合效益的提高。

2.5重视植物的繁殖驯化,使园林绿化树种得到增加

通常情况下城市园林绿化树种会采用一些花色各异、树形优美的野生植物,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节约成本,还能使绿化树种的种类得到增加,一改当前我国市场上绿化树种较为单一的局面,将野生树种驯化成城市园林绿化树种,这样可以使广大城市居民充分了解和认识野生植物,这对增强大家对环境进行保护的意识非常重要,起到了无形的宣传效果与作用。

3结语

珍稀植物是非常重要的社会财富,应该对这些珍稀植物进行较好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生物多样性,保证资源得到持续利用,在有限的资源下创造出最多财富,为城市园林绿化及家具美化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孟庆法,高红莉,王洪友,等.河南省珍稀树种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对策[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9(4):134-138.

[2]许耀辉,甘新军,曾振军.广东省从化市野生珍稀濒危植物观赏特性评价及其开发利用[J].热带林业,2006(3):34-35,30.

[3]李国标,林中大.清远市野生珍稀濒危植物的观赏特性及开发利用[J].广西林业科学,2007(3):158-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