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范例6篇

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

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范文1

关键词:浦东国际机场;货物中转运输;流程分析;发展现状

中图分类号:F560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e radiation ability is crucial for airport's development, air cargo transfer amount reflects an airport's hub status. Pud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is a large hub with the function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transfer, the situation of its transfer business is a good example for domestic airpor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transfer participants at Pud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reconstruct transfer's process, propose suggestions in view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for reference.

Key words: Pud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air cargo transfer; process analysis; development status

0 引 言

航空货物中转运输是指利用航空器将货物从始发地运送到目的地,其间经过一个或多个地点。就机场而言,中转运输货量体现了机场的枢纽地位。早在2004年11月《上海航空枢纽战略规划》通过民航总局审批,功能定位把上海机场建成集本地运量集散功能、门户枢纽功能、国内中转功能和国际中转功能为一体的大型复合枢纽,成为连接世界各地与中国的空中门户,并最终成为世界航空网络的重要节点。2012年7月国务院了《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第一项任务就是“着力把北京、上海、广州机场建成功能完善、辐射全球的大型国际航空枢纽,培育昆明、乌鲁木齐等门户机场,增强沈阳、杭州、郑州、武汉、长沙、成都、重庆、西安等大型机场的区域性枢纽功能”。2014年浦东国际机场货邮量已经达到302万吨,连续9年排名全球第三位,其中转业务量逐年提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国内机场发展中转运输有借鉴意义。

1 研究现状

航空货物中转运输几乎涉及到航空运输的各个环节,货代、航空公司、地勤、货站、卡车航班公司、海关、检验检疫部门都是参与者。航空货物中转有多种形式,按运输范围可划分为4类,即国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国内转国际、国内转国内;按转运方式可划分为空空中转、空陆中转,其中空空中转包括客机腹仓、全货机两大类,空陆中转指卡车航班形式。按货物种类可以划分为3类,即普通货物、快件、特殊货物。唐颖昭[1]分析了国际快递公司的转运中心在国内的布局战略,介绍了UPS、FedEx、DHL等国际航空物流商在国内的运作模式。孙永强[2]以空陆中转为研究对象,结合上海、广州等地航空货运中转情况,对目前空陆中转形式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指出了存在的问题。陆萃雄[3]从航空公司的发展角度出发,提出航空公司要通过发展中转运输,实现网格化经营。重点从销售的角度,结合具体的营销工作,分别从考核体系、仓位控制等方面对中转运输工作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史小可[4]介绍了2012年南航承运的涉及到国际货物中转的货量迅速增长的情况,并分析了这些增量的货源及特征。国内的研究多是从航空中转枢纽发展的宏观层次进行分析,在货物中转流程分析缺少具体的研究。Ohashi H.[5]的研究表明对航空中转运输而言1小时的时间价值相当于1 000美金。从航空货物中转流程分析出发,分析其现状模式,提高中转效率有极大的经济效益。

本文以下3部分首先介绍了航空中转运输的参与方的基本情况;其次分析浦东机场航空中转流程及发展现状;最后提出航空中转业务的发展建议。

2 航空中转运输参与方分析

航空货物中转运输是货代在满足货主时间、价格要求的基础上为货主设计的运输方案。空空中转需要机场拥有丰富的航线网络,航班间合理的衔接期、地面操作效率都是保障时效性的关键;空陆中转需要卡车航班公司根据实际需求,安排固定卡车航班或包车服务。机场货站、地勤、国际快递公司的转运中心是进行中转货操作的地面环节;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是中转货监管机构,报关方式和抽检比例直接影响了中转货的转运效率。

航空货物中转运输类型划分如图1所示:

浦东国际机场航空中转运输参与方的发展现状如下:

(1)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的航线网络是支撑中转服务的根本,浦东国际机场有着丰富的航线网络和众多航空公司,这些航空公司按其对浦东机场的定位可以分为4类,即基地航空公司、货运枢纽型航空公司、亚太重要节点型航空公司、快递转运中心型航空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及其货运航空公司中国货运航空公司(中货航)是浦东国际机场的基地航空公司,其将浦东国际机场定位为综合枢纽客机腹仓和全货机货量大、中转方式多样;东航物流自成体系独立运作保障了中转货物的时效性和价格优势。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国货航)、中国南方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南货行)、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扬子江快运)等货运航空公司将浦东国际机场定位为货运枢纽型航空公司,其中中货航、国货航的国际航线网络已经初具规模,有一定的国际中转能力;扬子江快运、南航货运还主要停留在国内市场,正发展国际中转业务。

以顺丰航空、UPS、邮政航空为代表的快递航空公司将浦东国际机场定位为转运中心,虽然其中转比例仍处于较低水平,但随着国内快件量的迅猛增长,业内专家预测未来航空快件国内中转将保持30%以上的增长,国际中转将保持15%左右的增长。

以国泰航空、新加坡航空为代表的航空公司将浦东机场定位为中国门户、 亚洲重要航空节点;目前由于航权问题需要和中国境内航空公司合作完成航空中转运输。

(2)地勤、货站。浦东国际机场的地勤和货站均可以分为2类,东方航空公司旗下的地勤及货站,上海机场集团旗下的地勤和货站。地勤负责空侧服务包括货物卸机、交给货站、货站间货物驳运;货站理货,将中转货存在中转货暂存区。地勤和货站是完成中转货的关键环节,目前浦东国际机场地面服务可以保证散货中转标准服务时间5小时,整板货物中转标准服务时间4小时。中转货物有着良好的经济效益,地勤、货站希望中转货量提高。

(3)海关及检验检疫局。中转运输在不同转运范围涉及到监管部门的审批、放行方式不同(如表1)。海关查验比例受国家海关政策影响,中转货物如遇查验,可能导致无法满足衔接期要求,需要货代和航空公司做好衔接工作。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目录决定了是否检验,需要货代和航空公司做好预报工作。

3 中转业务流程及现状

中转业务按货物类型划分可以分为普通货物、快件与特殊货物三类,其中普通货物与特殊货物的中转业务流程相同。按是否经过货站处理,又可以分为过站中转和机坪直转两类,中转业务与进出口流程的关系如图2。

3.1 普货中转流程

3.1.1 机坪直转。机坪直转指货物不需要进入货站进行拆板、拼装处理,在货站出港中转货暂存区等待衔接航班或直接在飞机间转运,以整板货物为主。以国内某货航代表性企业为例,其全货机起降在浦东机场西区货站旁的第三跑道,承诺4小时的全货机间直转服务。涉及国际国内间的转运,其货机在到达浦东机场前将中转运单信息传送给地面,由其到海关进行预报关,得到预放行通知,飞机抵达后,机场货站形成仓单,在机坪上直接完成货物卸货再装机。对于国际转国际的机坪直转货物,采取提前报备,按月到海关办理的方式进行。普货机坪直转流程如图3所示。

3.1.2 过站中转。过站中转是指货物经过货站的处理包括拆板、理货、打板、暂存等。可分为空空中转、空陆中转2类。

(1)空空中转形式。空空中转指飞机间货物中转。国际转国际、国际转国内、国内转国际的货物都需要海关清关放行。对于中转货,航空公司会在到达浦东机场前给货站预报信息,地勤和货站会按中转货的时间性要求,优先处理中转货。但目前国内没有针对中转货的专门法律法规,只要进出国门就要进行清关,因为没有专用的系统,所以需要货站将单证送到海关盖章放行。普货过站空空中转形式如图4所示。

中转货在机场地面操作过程中,普通货物和快件在时间性上差异小。货物是否整板中转会使得地勤和货站服务有时间上的差异性。浦东机场货站可以保证中转整板货最快衔接期4小时,散货最快衔接期5小时。但在实际运作层面,受制于货代的订货策略、航空公司的航线航班,不同类型的中转货在浦东机场的衔接时间大于最短衔接时间。

(2)空陆中转形式。空陆中转形式专指卡车航班。卡车航班与航空公司合作,以地面运输方式扩大了航空公司的运输范围。其流程与空空中转形式的区别在于货物清关后驳运到卡车航班装货点装货后离港。浦东机场有3家卡车航班公司运营,保持了彼此间的竞争性。

3.2 快件中转流程。目前UPS、DHL、FeDex均将上海定位为重要枢纽,DHL和UPS在浦东机场均有独立运作的快件中心,Fedex也租借西货区部分货站空间独立运作。国际快递注重国际快递件市场,国内快递以满足民生需求,以国内快件为主。

对于国际快递巨头,由于国家航权政策限制,其飞机并不能在我国境内做航空中转。需要借助国内货机公司或者依赖客机腹仓携带部分货物运到浦东国际机场,再在浦东机场做中转。

以某国际快递公司为例,其将上海定位为北亚中心,负责韩国、日本、台湾的国际间中转。在理想模式下,欧洲、美国、韩国、日本、台湾的货机机队在凌晨1点左右陆续飞到上海,依据货物的目的地分拣,1~2小时内完成货物的地面操作,重新装机。飞机机队在3点左右再起飞,飞回相应国家,以此完成国际货物的中转。浦东机场海关和地面服务给予该公司包括中转申报、货物操作等便利条件,加快其中转操作效率。

4 中转业务发展建议

经过多年的发展,浦东国际机场货物中转业务初具规模,多家货航的入驻进一步丰富了浦东国际机场的航线网络。总结来看,浦东国际机场航空货物中转运输值得其他机场借鉴的经验有:(1)吸引航空公司入驻,丰富航线网络。浦东国际机场在中转运输发展过程中同样面临着东亚多座机场的竞争,包括韩国仁川国际机场、日本成田国际机场。浦东机场的地理位置并不具有明显优势。受惠于国内市场的发展,国际快递公司将浦东国际机场作为转运中心,这为浦东机场带来了较大的中转货量。同时,浦东机场积极改善自身服务,发挥主导作用,为航空公司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吸引其入驻。丰富的航线网络使得中转航线衔接成为可能。(2)发展卡车航班业务,扩大机场服务范围。对于国内区域枢纽型机场,空陆转运基本可以满足其服务范围的要求。浦东国际机场引入3家卡车航班公司,保持彼此的竞争,为航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服务。实现了新形势下航空运输“门到门”的要求。(3)地勤和货站要通过完善内部操作流程,提供标准化的服务,满足航班间衔接期要求。浦东国际机场货站通过改善内部操作流程对航空中转货物运输提供标准化的服务,保证整板货物4小时的衔接期,散货5小时的衔接期。在具体的运营过程中,长期对该服务进行考核,定期公布中转准时率。这使得货代和航空公司合理选择衔接期,满足中转货的时间要求。(4)以跨境电商、生鲜物流为代表的新业务模式对机场的基础设施有新的要求,机场货站要安装相关设备设施应对市场需求变化。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各种新型商业模式层出不穷。这对航空运输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新业务模式对机场的基础设施和运输过程有更高的要求,冷冻、冷藏、保鲜等存储环境需要机场货站建立相关的设备设施环境。这其中遇到的问题也需要地面服务部门做好协调和衔接工作。(5)最重要的是各地机场集团有必要发挥自身主导能力,协调好中转业务参与方的关系,保持中转业务流程畅通。机场连接监管机构和服务方,在中转运输过程中有很大的话语权。相关中转政策、服务平台都需要机场发挥主导作用进行协调,才能使得中转运输流程畅通。浦东国际机场正是在机场的主导下,对中转中的各参与方进行协调,提供发展平台,才使得中转业务得到发展。

5 结束语

浦东国际机场经过多年的发展,中转业务流程顺畅,业务量逐年增加,增强了浦东国际机场的辐射能力,提高了作为航空枢纽节点的地位。国际机场的中转货运量和效率是其适应市场变化能力和辐射能力的重要体现,要提高机场中转货运量和中转效率,进行中转流程分析是必要的基础工作。浦东国际机场中转业务模式多样,中转流程经过多次优化后基本稳定,对国内机场发展中转业务是一种借鉴。

参考文献:

[1] 唐颖昭. 国际航空货运公司的中国货运枢纽战略及影响分析[J]. 交通与运输,2008(2):128-131.

[2] 孙永强. 航空货物中转联运现存问题浅析[J]. 上海空港,2011(12):99-103.

[3] 陆萃雄. 中转运输――南航货运发展的金钥匙[J]. 空运商务,2006(20):29-30.

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范文2

关键词:航空运输企业;物流化;策略

abstract: with rise of global oil prices, air transport enterprises face significant cost pressures, how to increase revenue and reduce costs is the subject which the air transport enterprises have to study.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global trade development, more and more customers have no longer satisfied with port-to-port transportation services. this combination of two points, the paper focused on meeting customer need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thinks it is the inevitable trend air transport enterprise into logistic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questions, analysis, problem-solving ideas, using of qualitative analysis method, study how to carry out the logistics of air transport enterprises, finally comes strategies of the logistics.

key words: air transport enterprises; logistics; strategies

0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的平稳增长,全球贸易对快速运输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作为货物快速运输的最大载体的航空运输业,仅将业务局限在港到港运输已然不能满足客户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客户要求的是门到门,甚至是桌到桌的物流需求。因此,面对客户如此需求,以及航空运营成本的居高不下(主要为燃油成本),航空运输企业向物流化方向发展是一种必然的趋势,也必需要将其服务领域从简单的海上运输拓展到综合物流服务。航空运输企业的物流服务是指,根据货主(或收货人)的订单把货物按要求快速、安全、准时、优质地运到目的地。

1航空运输企业向物流化方向发展的必然趋势

中国航空运输准入政策的放开,使得越来越多民营的、国外的航空企业纷纷涌入空运市场,航空运输企业受到很大的冲击。我们知道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供给大于需求时,必将出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下降。航空市场竞争的最终结果导致运价大跌和利润大幅下降。航空运输企业如想突破此发展瓶颈,则需要从单一的航空运输向物流服务方向发展,只有这样,才能摆脱运价的恶性竞争,实现新的业绩增长。

1.1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单一航空运输的薄弱点

首先,运输方式的单一,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服务要求。随着贸易方式的多样化,运输方式也趋于多样化,客户为便于最大限度地控制成本,享有最佳服务,对整个运送过程及方式都尤为关注。货物的交付方式早已不仅局限于航空,还需要海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及其他各种组合的运输途径,通常的机场交货已不能满足货主的需要。由于客户要求的细化,航空运输企业的服务重点也从原来纯粹的航空运输转移至多式联运的门到门服务,而且还必须有效地控制货物送达的时间、数量、质量。换言之,单一航空运输的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目前的客户群需求。

其次,单一航空运输的利润低下,阻碍着航空企业的发展。随着贸易自由化,航空运输准入政策的放开,世界各大航空运输企业,如联邦、ups、dhl、tnt、新航、大韩达飞、国泰等,以机型多样、航线密集、兼并联合、提高服务、降低运价等手段参与市场竞争。

事实上,最终市场竞争还是转移到运价的竞争上。各大航空公司为了获取市场份额,纷纷以低价参与竞争,有的甚至不惜亏本,导致航运市场的运价一跌再跌[1]。

1.2航空运输企业发展物流服务的前景

最初,商品和服务的提供都是以生产为导向的,然后发展到营销导向。如今的销售战略越来越多的是以服务为导向,即在经营战略上实施总体物流合理化的策略,以保证产、供、销的一体化和连续化。如果航空企业成功实现向物流化服务转变,必然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巨大的发展潜力。

航空运输企业在快速运输方面拥有其他任何运输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势。航空运输企业在此基础上,不断拓宽自己的服务范围,把业务范围延伸至生产领域和营销领域,对产品从起点到终点的每个环节进行综合管理,打破行业间壁垒,将非常有利于提高航空企业对市场的反应速度,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动航空运输企业经济的发展。

1.3航空运输企业发展物流服务的优势

航空运输企业作为物流供应链的构成要素之一,具有广泛的货物运输网络、基础设施及人才优势。这些都已经具备了发展物流服务的基础要求。

发展物流服务是航空运输企业基于自身积累的一种扩大而不是另起炉灶,大型的航空运输企业尤其具备发展物流服务的有利条件。既有客户、设施以及经营网络优势,也有管理人才,有能力为用户提供快速、及时、高效、安全、可靠、机动灵活和优质的全过程物流服务。国际知名的航空运输公司早已意识到发展物流的必要性,并率先抓住了机遇。如联邦、ups、大韩、全日空,他们已成功地登陆现代物流领域,并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1.4发展物流服务对航空企业的重要意义

(1)前向延伸航空运输企业的业务范围,可保证货源的稳定性。随着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不断更新,运输领域的不断扩大,物流已不是简单的物品流动,而是与生产的各个环节有着密切联系,是生产环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运输企业的业务渗入到生产领域时,运输企业物流管理能力可帮助生产企业实现“零库存”,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的合作,也使得运输企业的货源得到了及时、可靠地保障。

(2)扩大航空企业的业务范围,可开辟新的利润增长点。航空运输企业多年来形成的机场、保税区、卡车、汽车、仓储等初具规模的硬件系统,而发展与航空运输企业密切相关的物流运输,正是充分利用这些既有硬件设施的捷径。航空运输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的扩大,使企业形成了规模经济,降低了经营成本,也成为运输企业营运利润的一个新的增长点。

(3)满足货主一体化的物流服务,可提高航空运输企业的竞争力。现代生产企业对与之配套的物流企业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已不满足于简单的门到门服务,对货物跟踪,库存量的统计,合理库存量的分析,货物运达的时间等许多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航空运输企业也借助对企业生产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增强企业在残酷的市场环境中的竞争力。

2航空运输企业向物流化方向发展的策略分析

由于国内航空物流已然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航空运输企业由于拥有较好的硬件设施、熟悉的市场和客户资源,以及丰富的行业管理经验,在向物流化方向发展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中国的航空运输企业同时也存在着旧的国有企业的通病,如服务意识薄弱,人员素质跟不上现代物流的要求,信息技术的应用还欠发达,网络it服务功能单一等问题,这些都将严重阻碍物流化发展。所以,我们如果想发展物流化,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采取如下的一些策略。

2.1进行业务和资源的整合

整合有限的资源、延伸服务链的过程就是企业按照新的业务要求对业务流程进行再造的过程。通过业务流程的有效重组与再造,对企业有限的资源加以整合,有效地满足客户的需求。传统航空货运企业需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资源加以整合:

(1)全货机业务与客机腹舱业务的整合。全货机业务是否要与客机腹舱业务整合在一起,一直是传统客货兼营航空公司争论的焦点。当货机与大型客运网络中的腹舱运力有效结合后,航空货运盈利所面临的压力能被化解许多。目前深圳航空公司旗下全货机公司翡翠国际货运与深航货运就采取了全货机与客机腹舱相结合的运营模式。深航货运拥有密集的国内航空腹舱资源,翡翠货运拥有丰富的国际航线资源,两家公司以深圳为枢纽进行国内与国际进出口货物的接驳,取得良好的成绩。

(2)空中运输服务与货站处理业务的整合。货站处理业务是空中运输服务的开始与延续,通过整合空中运输服务与货站处理业务,一方面可以强化航空公司与客户的关系,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航空货运服务的附加值。有资料表明:单纯的点对点的航空承运服务在整个航空物流服务链上所贡献的只是其中不到20%的利润,整合了货站处理业务以后其贡献利润将上升到25%左右,若再整合综合货站处理与仓储的服务,其贡献利润将上升到30%以上。大韩航空与新加坡航空的成功经验就是实证:这两家公司共同的特点就是每当其航空货运网络延伸到一个重点市场之后,第一步就是建设自己的航空货站,完善货站处理服务。深圳航空也在无锡机场建有自己的货站,经营至今已初具规模,并计划在深圳主基地建设集国际国内于一体的大型货站。

(3)空中运输服务与地面运输服务的整合。地面运输服务是航空公司与客户直接接触的重要环节,也是航空公司延伸服务链的关键环节。通过提供地面服务,一方面加大了航空公司的直销力度,另一方面还可以弥补航空公司航线网络的不足。

2.2完善客户管理,直面市场

市场竞争的本质就是对客户资源的竞争。联邦快递的创始者佛莱德史密斯的名言是:“想称霸市场,首先要让客户的心跟着你走,然后让客户的腰包跟着你走。”目前,传统的航空货运企业存在着客户意识不强,管理手段粗放,客户忠诚度低等问题,而现代物流服务强调的是以客户为中心的运营管理理念。因此,传统航空运输企业在转型过程中,应注意客户关系的建立,完善客户管理体系,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为首要出发点,提高服务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2]。

2.3建立信息网络系统,提高作业效率

随着国际互联网、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航空物流服务的覆盖面在不断扩大,这对航空运输企业现有的信息网络系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参与贸易的企业,其业务范围至少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区域,那么作为客户方的企业需要对交易的货物进行实时监控,根据航空运输企业的反馈信息再进行交易,最后货物按时、按质交付。航空运输企业与客户企业进行国际或国内结算,同样航空运输企业要求具有完善和快捷的全球数据结算系统。作为提供物流服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它的信息系统必须符合一体化的供应链管理,使链上的任何环节都能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任意分配,从而达到最优化的物流服务目标。

2.4加强联盟,扩展服务网络

建立战略联盟也是现代物流网络快速扩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传统的航空货运企业要扩展其服务网络,单靠自己拥有的资源是远远不足的。寻找能够实现共赢的合作伙伴,共建联盟,延伸自己的服务链是发展的必经之路。国有航空运输企业应该着力发展与国外航空企业的联盟,同时在国内注意整合航空货运商以及快递商的资源。现代物流是以交通运输为中心环节的服务,它不仅重视某个环节服务质量的提高,更强调整个流通环节的顺畅。减少整个流通环节的时间,提高服务质量是现代物流的精髓。那么,航空运输、民航快递、航空货运人之间只有结成战略伙伴合作关系,才能保证航空货物和快件从一端客户到另一端客户快捷、有效地流动。

2.5优化管理、决策分析系统

现代物流信息系统不仅要完成交易与业务过程,还要求应用系统提供与服务水平、资源合理利用、企业变革以及投资等相关的信息反馈。例如,判别各种航线流向、配送可选方案,不断做出信息反馈与总结,以制定最佳的线路选择、最低的成本测算、最合理的资源利用,挖掘潜在客户与市场等的系统分析。决策分析主要集中在决策的应用上,协助管理人员鉴别、评估整体综合方案的优劣,最终提出不断优化的综合物流服务方案。

3结束语

全球网络化趋势下的多式联运、航空运输的发展以及与国际接轨意识的增强,必将推动国内航空运输企业向物流化方向发展。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运输为主业,在向两头扩展服务领域、优化服务质量的同时,力求最大限度地降低综合物流的成本,挖掘利润源泉,以应对日益高涨的成本增加,同时也将对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发展产生相应的促进。

参考文献:

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范文3

【关键词】核心竞争力;个性化服务;结构性变革

一、航空货运的现状

航空货运需求增长势头强劲,在国家政策支持、航空货运供给能力不断提高和产业产品结构不断优化等因素的推动下,我国航空货运在1990年开始进入成长期,航空货运量与周转量呈现持续、快速增长态势。

我国航空运输业一直保持快速增长。据对民航总局统计,1985年到2006年间,我国货邮周转量年平均增长16.9%,大大超过了同期5.6%的世界年平均增长率。2007年,我国航空运输行业共完成运输总周转量360.6亿吨公里,货邮周转量116.4亿吨公里,同比分别增长17.9%、23.5%;共完成货邮运输量394.9万吨,同比增长13%。有上述数字可见,得益于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航空货运需求都呈现出了持续高速增长的势头。特别是在货运方面,我国进出口贸易的不断扩大,为出入境航空货运提供了大量客源。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航空货运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1)货运飞机数量不多,货运能力总体较低。尽管近年来我国机队规模扩张较快,全货机数量也有了明显增加,但目前航空货运仍以客机腹舱载运为主,货机为辅。由于专用货机太少,使航空货运过分依赖于客运,难以与货运的增长需求同步,也越来越不能适应客户对于航空货运服务在速度、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

(2)中国航空货运企业在运营策略上也存在不少问题,最为典型的就是“有运力无产品”。国内货航大多以普通货物运输为主,受自身服务能力的限制,很难争取到高附加值的货物,在这样的背景下,唯一能借助的就是“价格战”。高附加值货物空运业务往往被国外航空以及物流公司所垄断,尤其是在华经营的大型外企甚至会直接要求国外航空公司包揽其产品运输业务。国内货航在国际上的品牌认知度低,外派的销售人员也面临着巨大的业绩压力。

(3)航空货运呈现很强的地区间不平衡性、单向性和季节性。经济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往返航班之间、国际航线上出口航班与进口航班之间均存在着明显的载运率差异,使航空货运呈现很强的单向性特征。此外,国内和国际航线都存在着明显的季节性特征,淡旺季间在载运率上存在着较大差异,造成飞机平均利用率不高。

(4)货源以普通货为主,高附加值和快件等高端产品比重偏小。航空公司和货运公司经营规模小,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别是国际竞争力不强。我国民航国际货运以纺织制品、玩具、等传统工业制品为主,国外航空公司运输的多以高附加值、运输价格承受力强的快件、电子电器、生物医药等为主,由此导致境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线收入远高于我国民航公司。

三、如何改善现有问题

(1)改善硬件基础设施落后的情况

我国航空物流基础设施与国外同类公司相比严重落后,具体表现在运力不足、覆盖面不广、投资不对称。

我国航空物流中心的辐射范围没有能够有效地将东部发达省份覆盖起来,大都位于东部沿海城市,不能形成覆盖全国的网络,从而给国外企业留下了可乘之机。据统计,外国航空公司运送的份额高达70%以上,虽然中国近几年改变了过去那种重客轻货思想,成立了单独的货运航空公司,但市场占有率还不高。自2002年岁末中国民航成立6大集团的重大重组之后,内地专营货运航空公司成立了3家,从目前情况来看,3家专营货运的航空公司在竞争手段、经营模式上都没太大的区别,只是互相之间通过压低价格来增加货量,还只是停留在价格战的阶段,由此导致了航空货物运输的收益水平也在不断下滑。随着国外航空巨头进人中国的脚步不断加大,国内的价格战日趋激烈,利润空间不断减小,国内货运航空公司如果不改变传统的观念,不能融人到现代物流的发展中来,就会不可避免陷人到无休止的价格战中去。

(2)完善航空网络物流

航空运输业作为网络行业,保持适当的规模是运输范围经济和密度经济的必然要求。从目前我国航空货运企业来看,普遍存在规模小的问题,难以形成有效的网络,也难以措建有效的范围经济和密度经济。因此。我国航空物流未来发展要在完善航空物流设施功能的基础上.从规模扩张的角度对现有资源进行充分整合和重组,需要从企业并购重组的角度加以整合,实现机队规模的扩张与航线网络的互补,尽可能地发挥航空运输的范围优势和网络优势。

(3)从传统货运公司变为现在航空物流公司

传统航空货运公司只能为客户提供机场到机场的一次性空中运输服务,通常的客户为各家货代公司,然后各家货代公司再为他们的客户提供机场到门的公路运输服务或配送服务;而现代航空物流公司则是提供一种长期的具有契约性质的综合物流服务,为客户提供的是门到门的一站式服务,注重了生产厂商供应链物流的整体运作效率和效益,直接面对的是真正的客户,而不是公司,能够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做出及时的调整。

传统航空货运企业只注重短期或是一次性的经营效益,在货运淡季时,往往容易受制于公司;而现代航空物流公司与客户之间是长期战略同盟的关系。

传统航空企业看重的是一次性的经营效益,提供的运输产品价格单一;而现代航空物流公司能够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为客户量身定制,价格也会有所不同,它的利润基础是它与客户的一体化。在这个利益共同体中,航空物流公司与客户共同努力降低成本,最终达到“双赢”的目的。

(4)以个性化物流服务为目标的物流运作模式

航空物流企业应以客户需求为中心,结合生产企业的供应链管理,配合生产企业设计出“一站式”的物流解决方案。不同的客户对物流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自身的能力有限,需求更具特殊性。为这些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一体化物流解决方案,提供个性化服务,,同样是航空物流企业可选择的模式之一。

四、未来我国航空货运的发展趋势

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未来我国航空货运市场将主要呈现三方面的发展趋势:

(1)从总量上,长期来看中国航空货运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其中:国内航空货运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产业产品结构不断优化的推动下,将保持快速增长趋势;国际航空货运受世界经济放缓、贸易摩擦加大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短期可能增幅趋缓。

(2)航空货运业酝酿结构性变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随着航权的逐步开放,外国航空公司开始纷纷进入中国航空货运市场。外航一方面采取与中国企业合资的形式,快速提高其在中国国内航线的覆盖面,另一方面,加紧在中国建设航空物流中心,中国本土航空公司也在通过重组兼并、引进国外的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积极开拓航空货运业务,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预计未来航空公司间整合与并购将更加频繁,我国航空货运业将出现结构性的变革,航空公司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

(3)航空货运加快由单一货运向综合一体化服务的综合物流转型。未来随着航空货运需求向个性化方向发展,航空公司越来越重视航空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的结合,以提高航空货运的可达性。在国际货运方面,航空公司通过加大与机场、地方政府的合作,建立航空物流园区,缩短货运的通关时间,提高航空货运的品质。因此,未来,航空运输企业将加大运输网络、信息系统等方面的资源建设和运输组织的创新,推动航空货运由单一货运向综合一体化服务的现代物流转型。

中国的航空物流企业,要在货物运输的过程中以第三方的身份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综合性的物流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可能是企业自身无法完成的,需要将部分服务项目委托给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公司来协作完成。中国的航空物流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依托于空中运输,借鉴跨国物流公司成熟的第三方物流运作经验,对各种资源优化重组,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设计出自己特有的物流服务。

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范文4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范文1托 运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承 运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 托运人于____月____日起需用____型飞机____架次运送____ (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____月____日自____至____,停留____日;

____月____日自____至____,停留____日;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元。

第二条 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__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 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余吨位。

第四条 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 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___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 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赔偿。

第八条 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交纳留机费。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范文2托运人(姓名)__________与中国民用航空__________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协商空运__________(货物名称)到__________(到达地名),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托运人于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需用__________型飞机__________架次运送__________(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________月________日自________至________,停留________日;

________月________日自________至________,停留________日;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二条根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_______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吨位。

第四条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________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托运人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人自行负责。

第七条运输货物的保险费由承运人负担。货物因承运人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赔偿。

第八条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收取留机费。

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或灭失;

三、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四、包装完整,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

五、货物的合理损耗;

六、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则办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用航空运输合同范文3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国内航空货物运输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范围

1.1乙方负责将收集的航空货物从盐城机场出港,现有北京、广州、长沙等多条航线。运输方式:航空运输。

1.2 乙方对甲方的北京航班、广州航班、长沙航班等(航班以实际运行时刻为准)出港货实行承包制,每天出港货量需达 吨,(北京): 吨;广州(珠海): 吨;长沙(张家界): 吨;全年货量至少达 吨。

1.3北京 元,广州 元,长沙 元,放给乙方运行。乙方需向甲方交纳 万元押金,今年未能达到合同指标时, 万元作为补偿金,补给甲方,如乙方按量完成,甲方给予乙方货物运输补贴每吨 元。货款结算方式:按月结算。

1.4当货运旺季时,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货物正常运输。不得拉货,因拉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1.5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等), 乙方需短期暂停执行包量协议时,至少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包量协议短期内暂停执行。

第二条 货物交接及验货

2.1乙方应在先前一天晚上 之前向甲方预报第二天货物的重量、件数和体积。乙方托运的货物品名、包装、体积等应符合甲方相关要求,甲方分别负责将包舱吨位(体积)范围内的货物全部装载当天的盐城-北京;盐城-广州;盐城-长沙等航班。

2.2 甲方应在装货前根据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书上列明的货物名称、重量、件数、目的地等信息与实物进行核对,并检验货物的外包装。

第三条 运输质量及服务要求

3.1乙方不得托运危禁物品或在货物中夹带危禁物品,禁止托运货物与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易污染等危险物品以及混装。甲方应对所托运货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使货物受潮、受热、受损、丢失等,确保所托运货物的安全。

3.2因乙方所报货物品名与实际品名不符或因乙方所托运的商品涉及危险品、禁运品,所造成相关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全权承担。

3.3乙方交运的货物超过包舱吨位的,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在舱位许可的情况下保证给予优先发运权。

第四条 装卸责任和方法

4.1 乙方货物到达盐城机场后,由甲方负责装卸。

4.2 凡是在上机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摔、碰、损伤或损坏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按航空公司相关规定赔偿。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自甲方从乙方接货之时起至该货物被乙方指定收货人签收之时止,货物发生丢失、短少、污染、损坏等现象时,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外,由甲方按照航空规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2甲方如将货物错运到非到货地点或非接货人,应无偿运至乙方指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另赔偿乙方相应经济损失。

5.3如遇天气原因,机械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航班取消,双方互为免责,但需提前通知乙方,取消货物运输。

5.4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及航空公司运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市场油价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可协商进行议价,但需提前通知乙方,进行运价或舱位调整,并签署书面确认函,如不能确认,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解释、执行等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8.1 本合同的附件与主文部分的内容发生冲突的,除附件中已约定解决此类冲突的具体办法的之外,悉以合同主文部分的内容为准。

8.2 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8.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4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范文5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由工业化中期向工业化后期转变的过渡时期。工业化中后期,物品流动基于时间价值和空间价值的要求越来越高,航空货运的发展符合这种运输需求的变化。全球贸易运输吨位中只有2%是通过空运完成的,但是代表了其总价值的40%。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预测,未来4年内亚洲地区将继续驱动国际航空货运市场增长,中国市场业务量的增长就将占到全球业务量增长的1/3。但我国年航空货运周转量仅约为美国的1/4。国内航空公司占国际货邮运输市场的份额不到30%。且从货运质量上看,我国承运的普货多,外航承运的快递货、物流货多,收入水平更比我国民航高。

航空物流与航空货运的差别不是仅体现在范围上,而是两者的内涵有本质的不同,航空物流是在以航空为主的多式联运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对其发展的产业升级。航空物流系统是个复杂的系统,研究航空物流各子系统的构成、功能定位、协同发展机制及模式,对提升我国航空货运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航空物流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航空物流各子系统的功能定位与相互关系

1.航空物流各子系统的功能定位

(1)航空货运、快递及物流系统航空物流的发展进程中,传统航空货运的定位面临重大调整,转型发展为第三方物流企业是大型航空货运的必然趋势。航空快递是发展航空物流的准备力量,发展良好的航空快递企业,较易实现向航空物流企业的转型。航空物流企业是整合调整航空运输与物流资源的组织者,是引导航空物流产业发展的主体。

(2)航空公司的货运系统基于核心竞争力理论及其他因素的制约,航空物流企业的发展也不可能全部采用企业一体化运作模式,其业务也会存在外包。航空公司货运业务的发展,凭借其空中网络运输的优势,将为航空物流企业在其所擅长的航空物流业务组织和整合领域充分发挥优势创造良好的环境与协作条件。

(3)空港物流节点系统空港是航空物流网络的节点系统,也是可以直接感受到的航空物流系统对地区社会经济影响的接触点。航空物流园区可以实现高效的航空物流运作,将会吸引大量的航空公司和物流企业入驻,促进当地乃至全国的航空物流产业发展,加速推进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4)地面及其他运输业务供应系统地面及其他运输业务的提供者一般为运载工具的拥有者,服务内容通常较为单纯,资产投资相对要求高,服务的通用性较强,个性化特征不明显。此类企业可以凭借在运输基础业务的专业化优势,与航空物流企业形成业务合作关系,依照货物、场地、时间的基准等,把企业所提出的各种各样的要求,按照不同的基准统一化,从而实现运作的规模化。

(5)航空物流服务需求系统航空货运高效和全球性的特征保障了商品能在最佳价位与时机进入市场,适用于生产周期短,技术、管理先进的行业。这些行业产业集中度高,对综合物流和供应链管理服务的需求较强。随着综合物流向供应链管理的整合变革中,物流快递巨头逐渐承担起客户供应链管理的职能已被提上日程。

2.航空物流各子系统的相互关系

航空货运、快递及物流系统,航空公司的货运系统,空港物流节点系统,地面及其他运输业务供应系统构成了航空物流系统供给的组成部分,与航空物流服务需求系统构成了航空物流系统供需的各个组成部分。航空物流服务的最终获得,需要航空物流各子系统的依次参与,同时也是各相关业务流程的衔接。通过组织制度安排和管理运作协调,把企业内外部彼此相关但却分离的职能、有着共同目标却又拥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合作伙伴,整合成一个为需求者服务的整体流程,获得整体大于局部之和的效果;并根据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对流程中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寻求资源配置与消费者需求的最佳结合点,通过组织与协调来增强流程整体的竞争优势,提高消费者服务水平,达到相关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共赢。

3.航空物流各子系统协同发展的意义

(1)各组成部分协同发展

有利于扩大和提升航空物流系统的整体功能系统的结构与功能是相互统一的。系统中各组成要素之间、各子系统之间在操作过程中协调一致、共同合作产生新的结构与功能。航空物流各子系统的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每个子系统都会不断挖掘自己的潜力,寻找其新的适合的发展空间,从而带动航空物流系统实现更高层次的发展。

(2)各组成部分协同发展

有利于航空物流系统内要素资源的合理配置追求每个组成部分的最优化,未必会带来整体效率的提升。制约条件的理论中,整体中成为难关的部分受到关注。瓶颈决定了流程整体的速度。协同发展有利于航空物流系统内要素资源的合理配置。

(3)各组成部分协同发展

有利于发挥航空物流系统的最大效益航空物流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有各自的功能、利益,不同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利益冲突,然而局部最优并不代表整体最优。子系统协同发展要求各子系统及其构成要素相互配合、减少内耗,系统在数量上表现为发展适度,在质量上体现为各子系统合理的分工与协作。

二、航空物流各子系统的协同发展机制

1.运输与物流市场机制

系统通过自组织实现协调发展、走向有序的过程,也是各子系统或要素实现合理分工与协作的过程。自1978年美国相继通过并出台了《航空运输放松管制》、《公路运输放松管制法》、《斯塔格斯法》,形成了一种运输改革的环境。接着,在1990年代,美国又通过了《协议费率法》、《机场航空改善法》等。这一系列的法律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国家对运输业的控制和约束,推动运输业更接近于自由市场体系,放松管制使得运输的效率和质量得到了提高,运输服务的多样化和可选择性就丰富了,使得航空为主的多式联运的实现和发展成为可能。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为航空物流系统提供了自由发展的空间,航空物流系统才能通过自组织,朝着越来越有序的方向发展。

2.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与管制

涨落是形成航空物流系统有序结构的源动力。欧美国家对运输业管制的放松,管制的方式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对运输业的管制本身仍然没有放弃。政府对航空物流的宏观调控与管制一般通过物流规划、运输与物流产业政策、物流法规和行政规章等方式来进行。宏观调控在为系统提供指导时,能使系统产生微小涨落,若当系统处在临界状态时,很可能会演化为巨涨落,进而引起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变化。航空物流系统的协同优化发展,需要政府的合理宏观调控来推动。

三、航空物流各子系统的协同发展模式

1.基于信息流的整合——航空物流信息系统的建设

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由此形成的信息流是提高航空货运与物流服务水平的关键要素之一。通过信息共享改善,使子系统各方的运作达到同步化和获得一致性,使企业快速的捕捉市场信息和在整个系统范围内进行信息反馈,提高了企业快速响应市场的应变能力,大大地降低系统的整体成本,使子系统各方都能从中获得极大的成本效益和时间效率。目前,我国的航空货运企业除少数系统能够提供部分互联外,大部分系统都没有开放的互联功能。

2.基于业务流程再造——航空物流服务链的运作

业务流程是一系列结构化的可测量的活动的集合,并为特定的市场或特定的顾客产生特定的输出,它是一个行为的结构。供应链管理可以说是使计划、实施、评价的周期循环业务流程再造的活动。供应链管理是一种集成的管理思想和方法,是建立在效率能够通过分享信息和共同计划得到提高这样一种信念上,是一种跨行业的管理,并且企业之间作为贸易伙伴,为追求共同利益的最大化而共同努力通过计划、组织、协调及控制在各相关者之间形成一种连接或业务的衔接,以使企业更好地满足顾客的需要。通过供应链管理在航空货物运输企业的实施,改变企业传统的只注意企业自身提供的运输服务,而是将包括消费者、机场、地面运输、航空货运及快递等在内的整个供应链看成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在整体优化的前提下,寻求企业自身的优化。

3.基于网络经济理论——中心辐射式货运传输体系的建设

航空物流企业作为网络型基础产业,自然垄断性强,即使在放松管制下,网络经济运作的内在特性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航空物流产业的市场也会最终形成大型公司寡头垄断的局面,呈现出全球联盟的趋势。中枢辐射航线网络结构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航空运输的网络经济运作。由于枢纽辐射式航线网络的特性使得机场被划分成枢纽和非枢纽机场,有利于机场规模和体系的合理化布局。同时,有利于航空公司优化干支线机队配置,在市场竞争中,大小航空公司优势互补,形成合理的市场分工,实现“双赢”。

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范文6

关键词: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责任期间

abstract: the period of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in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air, concerning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arrier’s liability, is a key point to settle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pertaining to the carriage. in logic, for the carrier, it does not only indicate the period to assume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a contractual obligation, but also refers to the major obligation time. in law, it actually indicates the period where the liability rules of air law apply. to protect the cradle-staged air industry, the 1929 warsaw convention adopted a double-element standard, which was replaced by a single-element standard established by the 1999 montreal convention for the purpose of extension of the period, thus increasing the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since the double-element standard set by the civil aviation act of the prc cannot meet the practical demand, this author suggests that a standard “regulated by law” be adopted.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air; carrier’s responsibility;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改变了1929年《华沙公约》与1955年《海牙议定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扩大了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我国1995年《民用航空法》也有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的类似规定,其主要借鉴了1929年《华沙公约》,但仔细 分析 国际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其中的差异很大,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对承运人责任期间涵义的不同理解或解释。这是由于在理论上缺乏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意义的 研究 ,同时,随着 科学 技术的进步,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与期限的长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渐 发展 的过程,从而使这一 问题 更加复杂化。为澄清这一问题,本文试图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内涵、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 影响 、我国《民用航空法》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等4个方面探讨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法律制度,并对我国《民用航空法》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内涵

从 历史 的角度来看,承运人责任期间(period of responsibility)来自海商法,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1924年《海牙规则》虽有涉及,但是在1978年《汉堡规则》第4条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海商法》第46条也使用了承运人“责任期间”这一用法。而在国际航空立法中,从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历次修订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都没有明确使用承运人“责任期间”一词,而是使用了航空运输期间。但我国专家学者在分析航空运输期间的法律制度时通常用“责任期间”这一用语 [1] 。其中最关键、最容易引起误解的是“责任”,它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具有多种用法,如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效果之“归属” (注: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履行债务的担保、担保法上的保证人“责任”、保证债务履行的“财产”等 [2] 。在实践中,对于承运人责任期间涵义的理解或解释可谓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之所以存在分歧,主要是由于该概念产生于有关海上运输的国际公约,仅孤立地将其拿到航空法中来理解,往往会因失去理论基础和相应的法律环境而产生片面性理解,在实际 应用 中也经不起推敲。欲界定“承运人责任期间”这一概念的真正含义,应在研究相关法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产生该概念的海商法的相关制度和国际公约殊的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从而进一步对航空法上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加以明确。以下主要从一般合同法原理、运输合同制度、空运合同三个方面逐步深入研究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含义。

1.从一般民事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限届满承运人即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顾名思义,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一个与“责任”有关的“期间”。因此,在明确“责任期间”的含义之前,先要明确“责任”与“期间”的含义。根据民法原理,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 台湾 学者王泽鉴认为,责任(haftung)指强制实现此项义务的手段,亦即履行此项义务的担保 [4] ,而债务(schuld)指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

从责任与债务的关系来看,二者最初是混为一体的。如罗马法未区分债务与责任,用obligatio一词泛指债务与责任两个概念。从法律上将债务与责任区分开来是日耳曼法的贡献。根据日耳曼法,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其给付义务,不受他人的强制,债权人也没有强制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债权人若要有此权利,就必须有责任关系的存在 [5] 。大陆法系承续日耳曼法的观念,区分了债务与责任,如《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德国民法典》第241、242、276条等。一般认为,债务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当为的行为,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负担的表现 [6] 。债务并不包括任何对债务人的强制,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或赔偿损失,则属于民事责任问题 [7] 。从法学理论上讲,债务除应承担履行义务以外,还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注意、照顾、忠实等附随义务 [8] 。

“期间”是从一特定时间点到另一特定点所经过的时间,它是时间的某一特定的段或区间。它是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时间界限。离开了期间,民事法律关系就会出现混乱。它具有十分重要的民事法律意义:首先,明确的期间可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开始、终止都以期日、期间确定;其次,期间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因为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都以一定的期间为时间界限;最后,期间是正确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因为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总离不开查清一定的时间事实。

现 代 法 学 肖永平 孙玉超: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

从以上关于责任与期间的推理可以看出,从严格意义上讲,作为一般法律概念的承运人“责任期间”应当是指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间届满承运人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从一般运输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负有运输义务和管货义务等主给付义务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在《汉堡规则》第4条中首次出现,其 英文 表述为“period of responsibility”。在英美法中,“responsibility”和“liability”译成中文都有责任之意,但在使用上却不完全相同。“responsibility”通常指责任、职责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而“liability”通常指承担责任和负债之意。前者应为广义的“责任”,且偏重于第一层含义,即法律义务;后者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即违反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责任期间”只可理解为“合同义务期间”,不能理解为“损害赔偿责任期间”。因为合同义务可以具有期限性,即当事人仅在约定的或规定的期间内负有合同义务。与此不同,赔偿责任的承担不应有时间限制,只要违反合同义务造成了损害,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赔偿责任与期间概念不能搭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间,即承运人在该期间内必须履行合同义务,在该期间外则不必承担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就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4]36 。从给付义务主要是基于 法律 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的契约解释等而发生的。在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义务通常有:适航、管货、直航、签发货运单等义务。其中,运输义务与管货义务一起是决定空运合同类型的主给付义务。一个合同仅有管货义务,没有运输义务该合同则为保管合同;若仅有运输义务,该合同仅为一般的承揽合同 [10] 。二者紧密相连,缺一则不构成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等义务仅是次给付义务。由此可见,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无论是承运人的运输义务还是管货义务都是针对货物而言的,承运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也并非仅限于其管货义务的期间。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第18条第3款明确规定,航空运输期间为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其第1款又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对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因货物灭失、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货物运输期间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一致的,承运人需对货物在此期间内发生的灭失、遗失或损坏负责。由此可见,承运人在该期间内负有管货义务、安全运输义务和按时运输的义务,也就是运输合同的主给付期间。必须指出,这一期间并不是一个确定的时间概念,可以说对承运人的按时运输义务并无实际意义,对于具体的运输期限双方当事人仍需在该期间内另行约定。

3.从空运合同来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特殊责任制度的期间。

与一般的运输制度相比,航空运输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多特殊的规则。从1929年《华沙公约》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整个航空运输法律制度体系都围绕着运输票证、责任构成、归责原则、责任限额、抗辩事由、诉讼管辖等法律 问题 展开。有些基本制度,如归责原则、责任限额、抗辩事由,航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得随意改变,因为1929年《华沙公约》第23条规定了公约的强制适用。(注:1929年《华沙公约》第23条规定:“任何旨在免除承运人的责任,或者定出一个低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合同仍受华沙公约的规定约束,并不因为该条款的无效而失效”。)因此,适用这些特殊条款的时间范围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 分析 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之前,必须明确几个有关的不同概念,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顾名思义,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是指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有效期间,它从运输合同的签订之日到运输合同的终止时为止;航空货物运输期间是指承运人从事某一具体的实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整个过程,该过程从承运人接收货物至收货人接收货物时止;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过程是指在实际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整个控制过程,这一时间概念在包机运输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包机运输中的承运人只负责运输,而管理货物由承租人负责,这一点与普通的航班运输有很大差别,因为在航班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的运输过程与掌管货物的过程是一致的。由此可见,这三个概念是逐渐的包含关系,即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存续期间包含航空货物运输期间,而航空货物运输期间包含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在航空货物运输实践中,承运人有可能在这三个时间的任何一个范围内产生民事责任,如在航空运输合同缔结后而在接收货物之前承运人有可能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在接收货物后有可能对发生的货损承担责任等。因此,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区分上述三个期间,可以决定承运人在哪个期间内能够享受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限额等制度的保护,从而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产生重大 影响 。

笔者认为,航空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掌管期间,承运人只对该期间内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即使货物损失发生在货物运输期间,如果该损失是在包机运输中的承租人掌管货物时发生的,承运人也不对该损失负责。因为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承运人对于航空运输期间发生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此时的航空运输期间系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在航空运输合同缔结后而在接收货物之前承运人所负的责任属于一般民事合同上的责任,不能受《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等特殊责任制度的保护。因为在一般民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对履行义务的期限加以约定,违反该期限即为迟延履行。另一方面,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国国内法对于岸上作业的强制性规定,如美国1893年《哈特法》,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第7条“装前卸后”做出其他约定,承运人的这一义务期间往往也可以被延长 [11] 。因此,在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当事人也可以对运输期限加以约定,违反该期限就要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但该期限并不属于“责任期间”的概念范畴。

综上所述,1929年《华沙公约》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给付义务期间,即责任人的运输和管货义务期间,其实际法律意义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的特殊责任制度的强制适用期间。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判定标准

随着 经济 与 科技 的 发展 ,航空运输 企业 逐渐强大起来,倾向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是一个发展

趋势。因此,在《华沙公约》之后的70多年时间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有逐步扩大的趋向,其判断标准也从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发展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单要素。

1.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标准

1929年《华沙公约》对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主要是第18条第1款与第2款。它规定,任何登记的行李(鉴于本文只讨论货物运输期间,对于行李一词以下从略)或货物如因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遭受损失,凡造成该损失的事件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者,承运人应负责,这时的航空运输包括承运人掌管行李或货物期间,不论其在航空站内(aerodrome)或在航空器上,或遇有在机场外降落时的任何地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航空运输期间包含两个确定要素:其一,货物处在承运人的照管之下;其二,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这两个要素是专门为确定承运人的范围设置的 [12] 。在1929年的华沙会议上,与会国代表关机上的货物由承运人负照管责任这个问题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但对航空运输期间从何时起算,到何时终止,却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主张,承运人只对所照管的货物负责,凡是货物处在承运人照管的整个期间,都属于承运人承担责任的航空运输期间;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承运人只对处在机场或航空器上的货物负责,一旦货物离开了机场或航空器,运输期间即告终止,此后发生的货物损失不再由承运人承担。公约的最后文本在表述航空运输期间时,将上述两种意见折衷在一起,构成两种意见的混合物(amalgament),规定航空运输期间的定义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素 [13] 。

在大部分情况下,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两个要素是一致的,或者说两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统一的。因为货物在机场或飞机上发生损坏、毁灭或遗失的损失时,也正好在承运人的控制和照管之下,这种情况毫无疑问属于公约第18(2)条规定的航空运输责任。总体来说,航空运输期间定义中的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如果仅具备一个要素,如承运人没有照管货物,即使该货物处在机场中或飞机上,也不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或者承运人控制或掌管着货物,但该货物既不在机场,也不在飞机上,同样不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 [14] 。

如果从 历史 的角度去考察,不论是制定目的和指导思想,还是具体制度的设计,1929年《华沙公约》很多方面都遵循了1924年《海牙规则》 [15] ,《海牙规则》制定委员会曾明确提出“委员会将其职责解释为仅负责海上运输”,“从接受货物到装船以及从卸货到交付之间发生的任何事情均不适用本公约。” [16] 此主张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1924年《海牙规则》对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特殊责任制度应仅适用于海上运输期间;二是各国对国内陆上作业的规定千差万别,存在各种交货、提货方式及责任制度,不便于统一。正是由于1924年《海牙规则》中承运人的各项主给付义务被限于该期间内,才使得该规则关于承运人的特殊责任制度仅限于承运人在这一期间内违反义务时强制适用。所以,该责任期间在功能上起到了“责任制度适用期间”的作用 [17] 。

2.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单要素标准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关于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主要是第18条第3款,根据该款的规定,航空运输期间是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由此可见,《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承运人是否对货物进行掌管。

这一标准与1929年《华沙公约》的规定相比具有很大差异。首先,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把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这一标准去掉了,标志着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航空运输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与航空运输结束后收货人提货之前的一段时间,由于承运人控制或掌管着货物,也属于公约规定意义上的航空运输期间。因此,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延长了航空运输期间。其次,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虽然延续了1929年《华沙公约》的“掌管”(in the charge of)一词,但其含义发生了很大变化。在1929年《华沙公约》诞生之初,判断承运人是否“掌管”货物时,主要考虑的是承运人是否对货物实际控制和监管,特别是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当货物被海关控制时,虽然承运人还未交货,由于他对海关控制货物期间引起的货损失去控制,因而不承担责任。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掌管”标准主要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的,即“法律掌管说”。只有承运人完成了交货的法律行为并将货物置于收货人的实际控制之下,航空运输期间才算结束,此后发生的货物损失,承运人才可不负责任。这一变化主要是由于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使用国内运输法上的“交货”概念,承运人只有交付了所承运的货物,其在一般运输法上的义务即告终止,因为在一般运输法中,承运人被视为对货物实施控制与照管,直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其人。再次,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改变1929年《华沙公约》把货物与行李放在一起规定的做法,《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仅规定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而对承运人关于行李的损害赔偿的责任期间问题放在第17条中,(注: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7条规定:“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除另有规定外,本公约中“行李”一词系指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与旅客死亡与伤害一起规定。可以看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于行李运输中承运人责任期间问题仍然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标准。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上采用单要素的判断标准,并且从实际照管 发展 到 法律 上的照管,扩大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从而有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这一发展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第一,航空运输业在20世纪初期是一个高风险、高难度的产业,把承运人责任的时间范围限制在“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是出于保护幼稚产业的需要。而航空运输业发展到今天,航空运输 企业 对于货物的掌管与照顾的能力大大提高,避免与减少货物的损失是其应有之责,使承运人承担更大的责任已是 历史 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二,加大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时间范围也是平衡航空运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使航空运输实践倾向于更加公平。从法学 理论 上来讲,如果继续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双要素规定,承运人就可以在接收货物后航空运输开始前与航空运输结束后收货人提货之前,任意处置他所托运的货物并且不负公约所规定的责任,使托运人处于更加艰难的境地。因为此时货物已经脱离了托运人,他已无权管理与掌管货物,如果此时的货物掌管人不履行对货物的监管责任,货物等于无人监管,这对托运人来说极不公平。第三,加大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时间范围也是保护弱者的需要。在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托运人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即所谓“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 it or leave it) 。保护托运人的利益是国际航空运输立法之趋势,因为公平是人文关怀的第一需要,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和目的要素 [18] 。考察晚近的私法发展不难发现,在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流下,还涌动着一股倡导弱者被保护的潮流,并且这种趋势日益增强、势不可挡 [19] 。如果说21世纪是人类更为进步的 时代 ,这其中必然包括着基于 社会 实质公平和正义对弱者的倾斜性保护 [20] 。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确立的单要素标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航空货物运输纠纷,但并不是说明各国对此没有歧异。特别是在使用“交货”这一概念来 分析 和解释承运人对货物照管的责任期间 问题 上,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仍然存在着很多差异。普通法国家由于其固有的传统,一般倾向于对公约第18条规定的“航空运输期间”作扩大解释 [21] 。英国法院大部分涉及交货的判例并没有将这一概念解释为一个一般法律原则,而是把它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规则看待,如包括《海牙规则》在内的《海上运输法》及《货物买卖法》等均适用这一原则。而在法国运输法中,交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货物一经交出,即自动发生许多法律后果。例如,货物交付前的损失要有承运人承担,但交货后发生的损失要由收货人承担。另一方面,交货的含义在法国法中完全是在合同法的框架内作出解释的,在运输合同履行的每一个阶段,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与“交货”存在密切联系。而普通法与之不同,它采用更为灵活的 方法 确定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2] 。

笔者认为,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一般是从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到其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止的全部期间。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承运人在航空货运单或货物收据上签字或盖章并将其副本交给托运人的时间,就是航空运输期间的起算时间。如果货物接收是货运人办理的,即使是在机场外的市内货运处办理的,航空运输期间亦应该起算。同样,货物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承运人就履行完其在航空运输合同中的义务,航空运输期间终止。对于交付的法律判定,应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实际占有该货物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货物交付,航空运输期间才终止 [23] 。

三、辅助运输与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 影响

1.辅助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沿用了1929年《华沙公约》关于辅助运输的规定,主要规定在第18条第4款,该款规定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履行的任何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过程。但是,此种运输是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时为了装载、交付或者转运而办理的,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任何损失推定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事件造成的损失。从逻辑结构上讲,该款是对第1和第3款的补充,公约在明确航空运输期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不包括在航空运输期间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等运输情况。

此规定具有特定的含义,在通常情况下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仅限于航空运输期间因货物发生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事件引起的损失,其责任范围不得扩延到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等引起的货物损失。但当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构成航空运输的辅助运输时,在该种运输中发生的货物损失应推定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从而应由航空承运人承担。一般而言,辅助运输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辅助运输的目的是直接服务于航空运输合同的履行,它只是为了方便和协助航空承运人完成空中运送业务而提供的装货、交货或转运货物等附加性的运送服务;第二,构成辅助运输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并不是独立的运输方式,即托运人只同航空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运输方式的合同关系。

如果从历史背景角度考察,该款是1928年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citeja)采用英国的主张而形成的。在1929年《华沙公约》拟订过程中,英国代表认为,当掺杂有机场以外的非航空运输因素时,收货人或其人常常无法确定货物的损失究竟发生在哪一段运输期间,为了方便原告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或诉讼,可以先推定货物损失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则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相反的事实,据以避免承担公约规定的责任。而航空法专家国际技术委员会在讨论此问题时,许多专家感到航空承运人对陆运、海运或河运是否构成独立的运输难以提出反证。因此,此种责任推定应严格限定在“附属或辅助于航空运输”的其他运输的范围内,以便使承运人不承担其他运输方式引起的货物损失责任。

公约为了给原告提供便利,先推定为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但承运人可以举证该推定。当然,作为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适用,主要是针对机场外的陆路、海上或者内水运输,如果是在机场范围内用牵引拖车将货物运往停机坪的,本身就属于航空运输期间,而不适用推定航空运输期间。巴黎上诉法院在实践中就曾用错过,在1969年“斯普兰克诉法航案”中,货物(制冰激凌机)是在机场内的埠头装入收货人卡车时受损坏的,该上诉法院却援引“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规定来确认损坏发生在“因交货而进行的地面运输期间”,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该事件发生在机场内,而不是“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机场以外,本是不需要推定的,就是航空运输期间。

2.替代运输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影响

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航空运输过程中,如果遇飞机在机场外的任何地点降落时,也视为航空运输期间,在此期间发生的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遭受损失,承运人也应负责。其中的关键词语“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的含义极其宽泛,可操作性很差。在航空运输过程中能够引起飞机机场外降落的原因很多,如恶劣天气、恐怖活动、战争行为、武装冲突等,如果不区分情况,使承运人承担任何情况下的机场外降落的货物损失责任,对承运人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第20条规定,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同时,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也就不负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同时照顾到承运人的权利,从而使“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更具有操作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替代运输”也属于航空运输期间,从而使承运人承担替代运输责任。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4款之规定,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当事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者部分运输的,此项以其他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航空运输期间。

在航空运输中经常有“替代运输”的情况,如一批货物计划从首尔发往大连,由于天气原因飞机在沈阳备降,承运人无奈将货物从沈阳汽运到大连,在途中发生损失,由于承运人此时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运输方式代替约定的航空运输方式的全部或部分,该方式履行的运输视为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判例,如法国“电器公司诉联合运输体案”中,被告承运货物到多哥的洛美机场,因该机场条件不适于喷气货机降落,被告决定先空运到邻国贝宁的科托努机场,再用卡车陆运到150公里外的洛美。结果在陆运阶段货物遭损坏,法院最后援引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18条第4款关于“推定航空运输期间”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及我国《民用航空法》的完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承运人“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违反合同义务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时间期限,此期间届满承运人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在一般运输合同意义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负有运输义务和管货义务的主给付义务期间。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意义上,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对承运人适用航空运输特殊责任制度的期间。

2.为保护幼稚的民航业,1929年《华沙公约》受1924年《海牙规则》的影响,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实行双要素标准,即货物处在承运人的照管之下、货物在机场或航空器上。

3.为了更加有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上采用单要素的判断标准,即承运人是否对货物进行掌管,扩大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4.在通常情况下,航空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仅限于航空运输期间的货物损失,不得扩延到机场之外的陆运、海运或内水运输。但当其构成辅助运输时,所发生的货物损失应推定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5.为了使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中的“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更具有操作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替代运输”,承运人未经托运人同意,以其他方式代替约定运输方式全部或者部分的,视为航空运输期间。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借鉴了1929年《华沙公约》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双要素标准。由于《华沙公约》诞生后70多年时间里, 科学 技术的飞速发展,航空业的逐渐强大,出现了保护托运人利益的倾向,它已不符合航空运输实践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承运人责任期间制度。

第一,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的双要素标准存在严重缺陷,在承运人接收货物到运输开始前的一段时间,与航空运输结束到收货人提货之前的一段时间,货物既不在机场,也不在飞机上,货物虽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下,但不属于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的运输期间。而采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确立的“掌管”标准,让承运人承担更大的责任,不但符合一般民法原理中的公平与合理原则,也体现了国际社会保护弱者的倾向。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采用单要素标准,即承运人“掌管”货物的期间为其责任期间。

第二,我国《民用航空法》没有规定“替代运输”,而是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所使用的“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的模糊规定。这不利于保护航空货物运输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使其承担所有机场外降落的货物损失责任,尤其是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时对其更不公平;另一方面,不利于保护托运人,因为飞机在机场外降落时,没有规定承运人用其它方式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货物损失责任。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在规定辅助运输的同时,可以对替代运输一并规定,并删去“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

第三,我国《民用航空法》仍然采用1929年《华沙公约》货物责任期间与行李责任期间一并规定的做法。在航空运输实践中,由于行李的托运与交付一般在机场进行,乘客没有必要委托航空运输,所以行李的责任期间可继续采用《华沙公约》所确立的双要素标准。而货物运输则不同,运输实践中托运人对航空运输企业缺乏了解,需要委托航空运输进行办理 [24] ,当托运人把货物交给航空运输后,实际运输进行之前,他已经脱离了货物,由于航空运输是航空运输企业的人,这时由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是理所当然。所以行李的运输期间与货物的运输期间不同,承运人对行李运输的责任期间与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也必然不同。

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区分货物运输与行李运输,对承运人适用不同的责任期间。该法第125条可以专门规定货物运输的责任期间,把行李运输的责任期间放在第124条进行规定。

第四,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关于辅助运输所使用是“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其中的“内河运输”一词仍然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的用语。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已经把它改为“内水运输”。这一改变完全必要,因为根据一般国际法原理,内水(internal waters)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是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 [25] 。因此“内水运输”包含“内河运输”,实践中,辅助运输的船舶航行在内河以外的内水(如领海、湖泊)中发生货物损失时,这一区别更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建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对于航空货物运输的辅助运输所使用的“内河运输”改为“内水运输”。

第五,如果作历史的考察与整体的分析,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掌管”是沿用1929年《华沙公约》第18条规定的结果,一般解释为事实掌管。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掌管”标准却主要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论承运人是否实际掌管,只有货物完好交付给收货人,航空运输期间才结束,承运人的责任才解除。我们认为,我国《民用航空法》修订时,可以在“掌管”一词前面加上“法律上”这一限定成分。也可以在《民用航空法》的解释中予以说明,以便航空运输实践与司法实务中有章可循。

参考 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