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范例6篇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范文1

关于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

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指出自然经济是封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这一理论原则一直为中国经济史研究者所尊奉。人们对什么是自然经济什么是商品经济似乎也没有深究。但中国战国以后商业较发达,各类市场较活跃,是明显的事实。这岂非与上述理论原则相左?新时期经济史研究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探讨,提出各种各样不同的看法,依其解决问题的不同思路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种是试图对原来的理论原则进行修正,认为封建经济不一定都是自然经济。代表人是经君健。他把自然经济解释为使用价值的自给自足,并根据马克思对西欧中世纪庄园的论述,提出“自然经济平衡律”,即一个单位内生产品和消费品品种和数量的一致,是为自然经济的前提。中国地主制经济下无论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都存在使用价值形态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的多样性的矛盾,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而必须与外单位进行商品交换。他的结论是中国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的联系,实际上是把地主制经济纳入商品经济的范畴。[1]

这与上述赵冈关于中国战国以后已有市场经济的观点有某种相似之处,但前者认为当时的商品经济尚处于简单商品经济阶段,是为地主制经济服务的;后者否认战国以后社会封建地主制的性质。在三十年代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中,有人主张战国以后是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七十年代末傅筑夫提出“变态封建制”说,认为战国西汉商品货币经济的突出发展已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把各地区联结成一个整体,形成“国民经济体系”。这样看来,傅氏实际上把封建地主制经济看作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故有人认为从中可以看到商业资本主义说的影子。但傅氏自己撰文否定这种说法,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

第二种,是对自然经济作比较宽泛的理解,承认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范畴,但可包容较多的商品经济成分。其中又有各种不同的侧重和表述。吴承明对“自然经济”作了“引申”,把农民家庭的自给性生产、为剥削者直接消费的生产、在地方小市场上的余缺调剂性的交换,广而言之,凡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和交换,都包括在自然经济的范畴中。在此思路指导下,他算出鸦片战争前粮食商品率为10%上下,未脱离自然经济范畴。他又指出,马克思和西方经济学都谈到历史上市场体制转变的时期,只有这个转变完成了,才能称之为市场经济。中国十六世纪已有市场转变的端倪,但起伏跌宕,至民国尚未完成转变,或不能把中国历史上的商业繁荣等同于市场经济。[2] 李根蟠指出自然经济有不同的历史类型,并非西欧庄园经济的单一模式。中国地主制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自然经济”,其中包含了商品生产的成分,流通已成为物质资料再生产和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但仍未控制整个流通过程,价值规律作用有限,商品生产仍以自给生产为基础和依托,仍受制于自然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这是自然经济中的一种类型,而不是意味着自然经济的解体[3] 。林甘泉认为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自给自足”。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虽包含一些商品经济成分但对各类经济单位的分析表明,它在总体上仍属自然经济范畴。[4] 方行认为我国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从总体看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5] 。信从这种观点的学者不乏其人。持这类主张的学者,都认为封建地主制的形成发展以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为前提,都重视对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研究。如李埏把地主阶级和地主制的形成看作商品经济冲毁了古老村社制的结果他认为封建地主制时代商品经济经历了战国汉初和宋这两个高峰而?i?i高涨,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6] 。

第三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属“伪商品经济”,自然经济其实很强固。这以秦晖为代表。在他看来,自然经济与其说是“自给自足”经济,勿宁说是不自由的“自然人”经济,就运行机制而言,则是“命令经济”。中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实际上不受或很少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和调节,而只受或主要受人身依附关系中权力意志的支配与调节,这就是“伪商品经济”。总的说,我国封建社会决不是商品经济发达早于或兴盛于西欧,而是相反,自然经济、包括“命令经济”及披着商业外衣的变种比西欧中世纪典型时期顽固得多[7] 。

秦氏的观点未必能为学界所普遍接受,但中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政治权力严重地干预以至遏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此有所分析。例如郭正忠通过对唐宋茶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专卖对茶商资本的遏制的分析指出,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类似“市场经济”的某些因素只是在自由通商政策下出现,但这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而基于专制政体强大和民间私有权发展不充分的专卖政策的推行则是全局的、本质的、绝对的。它构成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特色,而使市场经济体系不可能有真正的发展[8] 。

关于传统市场

与对封建社会商品经济、自然经济的不同认识相联系,人们对中国传统市场性质、特点和发展程度也有不同的估计。

吴承明考察了中国封建社会各级市场的基础和内涵,提出了自己的市场史理论。他指出,经典作家以分工为市场的前提,质之历史,却不尽然。如地方小市场,即?村集市,是小生产者之间的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属自然经济范畴的交换;城市市场是贵族地主以其剥削收入换取消费品,是农村农副产品流入城市的“单向贸易”;区域市场则可视为自然经济的延伸,真正有意义的是跨地区的长途贩运,但宋以前主要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的贸易,仍然不是基于社会分工之上的市场。他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作为市场基础的分工,实际上是指“表现为交换价值的分工”。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有多大市场,只要没有专业户,即没有生产交换价值的分工,就不算本来意义上的商品经济。他又指出,总的来说是生产决定经济,但不能低估交换的作用,交换的积累也能引起分工和专业化,市场理论应建立在生产和交换这两极上。根据这一理论,吴承明指出中国明中叶以后长途贩运贸易才转以民生日用品为主,即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在地区生产分工基础上。但直到鸦片战争前,我国国内市场仍然是一种以粮食为基础以布和盐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者之间交换的市场结构[9] 。关于中国国内统一市场何时形成,学术界有西汉说、唐宋说、明清说等不同认识,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这种市场直到近代尚未形成。论者多着重商品流通自身规模,而吴承明则从生产的社会分工和与此相联系的长途贩运的内容进行考察,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吴氏这一理论颇有影响,如包伟民即以这一理论分析宋代的粮食贸易和区域市场。方行在这基础上以明清为例分析了中国传统市场的基本特征,指出传统市场是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市场;封建社会发达的商品市场是一种以民生日用品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者之间交换的市场模式;要素市场,包括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也有某种程度的发育;农业中的土地劳力等资源的配置并不取决于市场,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仍有一定作用,其作用大小视不同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而异[10] 。

有些学者对此持不同看法,如经君健不同意把地方小市场的交换归入自然经济范畴。他认为地方小市场是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经济细胞(地主经济、佃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生存需要(解决小生产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矛盾)所产生的,个体小农在市场上以小商品生产者身份出现,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均不能改变商品交换的性质。地方小市场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区域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及城镇商业形成不可分割的体系,这是以自然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的西欧看不到的现象[11] 。

对中国传统市场发展的一些具体问题,认识也有歧异。如农村集市,许多学者追溯到唐宋或南朝的“草市”,也有学者提出,战国时代已存在农村集市[12] 。明清时期农村集市的发育程度,有的认为它虽有从地方小市场向初级市场转化的趋势,但基本上仍是在狭小范围内彼此独立的一种市场;另一些人则认为它已经转化为初级市场,成为整个市场网络的一部分。还有的学者把以市镇贸易和墟集贸易为主体的农村市场划分为保障供给市场、商品集散市场和多功能全面发展市场等不同层次(类型)[13] 。

对宋以后特别是明清兴起的市镇,学者多强调它在促进城乡、工农业交流、乡村城市化和培育资本主义萌芽的作用。赵冈则认为是人口快速增加、人地比例变化、人均占有粮食数和余粮率下降所导致的城市人口向农村靠拢的?果是城市化的非正常道路[14] 。

注释

[1]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的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2]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市场·近代化·经济史理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3] 李根蟠:《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与封建地主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4] 林甘泉:《秦汉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1期。

[5] 方行:《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

[6] 李埏:《经济史研究中的商品经济问题》,经济问题探索1988年第3期。

[7] 秦晖:《田园诗与狂想曲》,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8] 郭正忠:《从飞钱预购到纳榷请引》,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9]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市场·近代化·经济史理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10] 方行:《中国传统市场的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11]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的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12] 李根蟠: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传统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三世界国家期。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范文2

关键词:商品经济阶段;社会主义;资本主义;资本动力系统

2010年10月,中央党校举办了中国科学社会主义界近十年来第一次研讨会——社会主义理论前沿问题高层论坛。会议认为,科学社会主义仍面临着严峻的生存问题:学科体系定位尚不清楚,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基本范畴、基本原理等不甚明确,组织基础严重萎缩。[1]尽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科学社会主义这个最基本问题的理解和把握有过深刻的论述,但从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发展的大战略角度而言,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进一步科学系统认知确乎成了制约社会主义长远发展的瓶颈。笔者认为,近代世界的发展是一个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的过程;商品经济阶段包括两种发展模式:资本主义模式和社会主义模式;两者在商品经济阶段是并行共存的关系,并非相互替代关系——当然资本主义由于自身的痼疾必将被共产主义取代,不过其时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开始向第三阶段发展,而社会主义同样会被共产主义取代。

一、商品经济形态阶段社会发展的特征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自然经济阶段、商品经济阶段、时间经济阶段。[2]104在近代,人类开始了由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的转型,即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

从生产力角度而言,由自然经济过渡而来的商品经济是一个逐步打破狭隘的社会格局而使社会日益形成普遍的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要求以及整体的能力体系的过程。[3]32-33商品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在对物的依赖关系基础上,资本基于自身的特殊属性——能够不断实现价值增值和便宜转化为货币,成为推动这一阶段社会发展的具体动力。资本的驱动使这一阶段的社会以如下形式发展:个体作为商品的生产者和交换者日益摆脱各种自然发生的和传统的社会联系、摆脱对直接共同体的隶属或依赖而独立发展——不过由于几乎完全受物的统治、社会分工日益细化,个体成为片面的人和对货币崇拜的异化的人;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劳动工具由于资本驱动的科技革命的日新月异而逐渐趋向自动化和智能化;人类整体活动的空间——宏观领域和微观领域同时得到深度发展。确实,近代社会的发展是按着马克思所揭示的规律前进的:社会空间得到极大拓展、世界联系日益密切、个体得到充分发展。从生产关系角度而言,以独立的所有权为前提、以自由竞争为条件的商品经济社会打破了人与人之间狭隘的、严重依赖的关系,结成了形式上平等、自由、相互协作的关系。而就商品经济运行一般过程而言,人们的劳动以及由劳动形成的社会地位在质上都是等同的,个体则凭借自身的生产活动而平等地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

二、社会主义是资本动力系统推动的商品经济阶段社会发展的模式之一

商品经济作为扬弃自然经济的人类社会的第二个阶段,对它运行本质的探究尤其是驱动动力的认知,是近代以来理论界关注和探讨的中心话题。马克思通过对近代商品经济运行特征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认为:资本动力系统是驱动这一阶段社会发展的具体动力,但资本动力系统有两套不同的组合方式——资本和资产阶级上层建筑结合的方式即资本主义模式以及资本和无产阶级上层建筑结合的方式即社会主义模式。

传统认识认为:资本主义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资本家掌握生产资料;在生产中,资本家通过提供生产资料,雇佣工人进行商品生产,而工人则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获得报酬;在分配上,劳动产品归资本家所有。

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从辩证法角度而言,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对社会发展的推动都是由其动力系统推动的。商品经济阶段资本主义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就是在以资本为轴心的动力系统推动下实现的。资本主义以资本为轴心的动力系统包括法制化的所有权、自由市场、资本主义精神伦理和维护这种经济运转的资产阶级及其政党领导的政治上层建筑。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范文3

摘要:建立在人们物质利益差别消失基础上的产品经济是不现实的,商品经济更能体现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发达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是效率最高的经济活动方式,是迄今为止人类发明创造中的最伟大的发明创造之一,是世界文明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经济的发展前景不是消亡,而是前途无限。

关键词:产品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前途;命运

过去人们认为,商品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资本主义生产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社会主义必须消灭商品经济,实行计划经济。后来,人们改变了对商品经济的认识,不再坚持社会主义要消灭商品、货币,而是强调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社会主义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并且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毫无疑问,这在认识上和实践上都是重大的突破。然而对商品经济的命运和前途的认识,要么仍然停留在过去的观点上,即产品经济必然代替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必然消亡,要么避而不谈,要么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大力发展商品经济,最终还是要消灭商品经济,实行产品经济。对此,本文得出的结论是:商品经济的命运不是消亡,市场经济的前途无限。

一、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差别永远存在

产品经济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资本主义经济弊端时提出的一个理想,并不是现实。现实实际上已不是朝着这个理想发展。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本质上是市场化。世界各国包括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大力发展商品经济。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产品经济的产生和存在是以人们之间物质利益差别的不存在为前提的,即所谓的“大公无私”为前提条件的。这个条件是理想化的。

首先,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矛盾处处存在,时时存在,差别也是矛盾,在同一棵树上找不到两片相同的树叶子。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观点。很难想象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人们相互之间不存在物质利益的差别。

其次,利益是客观存在的,是推动人们活动的终极动因。马克思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既然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而物质利益是人们最基本的利益,那么,如果没有物质利益的差别,人们开拓进取的物质利益动力机制就没有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就成问题了。

再次,人们的需要和利益从来都是公共需要和个人需要、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同时并存的,对立统一的。即使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人们相互之间仍然存在物质利益的差别。大公无私是圣人;先公后私,先人后己是共产党人;公私兼顾是好人;损公肥私,损人利己是坏人。圣人不是现实中的人,而是人们思想中的人;坏人是少数,共产党人和好人是多数。要实现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普遍利益永远不能代替特殊利益,公共需要不能扼杀个人需要,公共利益不能取代个人利益。既然物质利益差别客观存在,那么实行产品经济就只能是个理想,而不是现实。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是在批判空想社会主义的基础上产生的,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仍然存在过于理想化的成分。

二、劳动始终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手段

劳动创造了人,意味着劳动改变了人,提高了人的素质。劳动将人与动物区别开来,是人所特有的活动,但绝不意味着劳动必将成为人的本质。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是生存的需要。为了生存,人们就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进行劳动。劳动是人们生存与发展的手段,不是人们生存与发展的目的。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劳动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是违背经济规律、脱离实际的想法。

劳动是人们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尤其是社会经济规律的活动。劳动要实现预定的目的,并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胡来,而必须无条件地遵循客观规律去行动才能获得满意的效果。要遵循的自然规律有生物规律、物理规律、化学规律等,要遵循的社会规律有社会经济规律、政治规律、文化规律等,而且要实现劳动的目的,有时还需要克服各种外部阻力和不利条件,要经历种种艰难困苦。劳动的过程就是一种克服自由主义、遵循客观规律、战胜各种困难的劳动力付出过程。劳动在任何社会都不是人的本质,本身的需要,更不可能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而只是为满足人们需要所必须的手段。

三、市场经济是实现经济活动本质的最佳方式

经济活动与社会政治、文化、军事活动等活动相区别的本质在于经济活动的逐利性。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已被世界各国的实践证明了的效率最高的经济运行方式。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曾出现过多种经济活动方式,如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以交换为目的的开放的商品经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以及发展了的近现代的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基础的市场经济等。

实践证明,在所有这些经济活动方式中市场经济是效率最高的经济运行方式。对市场经济运行方式所带来的高效率,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这一部伟大著作中,曾给予了热情的赞扬,他们指出:“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它第一次证明了,人的活动能够取得什么样的成就。它创造了完全不同于埃及金字塔、罗马水道和哥特式教堂的奇迹。”市场经济之所以具有无穷的活力,带来人们经济活动的高效率,是由市场经济的逐利性、竞争性和开放性决定的。

(一)市场经济的逐利性能够带来高效率

逐利性是人们经济活动的本质。市场经济是逐利经济。市场经济的逐利性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经济资源的作用,最有效地防止资源的浪费,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就是一架自动传递信息的机器,供求变动和价格涨落的信息,将使千百万人在逐利避害中,促进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向高效率的部门流动,从而使生产要素实现高效配置,从而带来人们经济活动的高效率。

(二)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能够带来高效率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经济。市场经济在竞争中的利益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刺激和调动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为在市场竞争中,生产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归根到底只能通过降低生产成本,使商品所包含的个别劳动时间等于或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个别价值等于或低于社会价值的途径来取得,因而在市场竞争未还没有展开之前,生产经营者就会千方百计,绞尽脑汁改进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不断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否则生产经营者就要亏本,就会在竞争中被淘汰。

(三)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能够带来高效率

市场经济是一种高度开放的经济。市场经济外向开拓的功能,迫使商品生产经营者“生命不息,开拓进取不止”,而且在开放中既能够扬长避短,又能够取人之长,补己之短,获得开放经济的效益。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可以理解为生产经营者——引者注)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创业,到处建立联系”。

四、市场经济是世界文明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作为世界文明成果的组成部分,只能继承与发扬,发展和完善,不能抛弃。这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化的根本原因。具体而言,一是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是迄今为止人类发明创造中的最伟大的发明创造之一。二是市场经济是一个中性经济范畴,既不姓“资”,又不姓“社”。三是市场经济是世界文明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和优点在于实现了市场与计划、自主经营与宏观调控的优势互补、有机统一。

经济活动是私人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经济活动的私人性必然要求自主经营,经济活动的社会性必然要求宏观调控。而现代市场经济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它实现了自主经营与宏观调控的统一,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放任自由市场经济和高度集中计划经济的弊端,使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冲突降低到了最小程度。可见市场与计划、自主经营与宏观调控优势互补、有机统一,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和优点,是资本主义不排斥计划,社会主义不排斥市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都能运用计划与市场两种经济手段发展经济的重要原因,也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化的重要原因。

五、商品经济具有产品经济不可替代的优势

人们经济活动的实践已经证明,而且将继续证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具有产品经济、计划经济不可替代的优势。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产品经济更能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在生产社会化程度高,需求变化快的情况下,更能体现全社会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因为计划经济或产品经济是和较落后的生产力、需求的单一化、简单化相适应的,对于一个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经济,对于一个需求多样化、复杂化,对于一个需要均衡发展的经济来说,计划经济或产品经济无法使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能体现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原则,因而更能调动生产经营者的劳动积极性。计划经济的特点是短缺,商品经济的特点是过剩。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为交换而生产,也就是为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而生产,因而更能体现公共需要高于个人需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集体主义精神,更有利于实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因此,从经济角度完全可以说社会主义是市场经济繁荣的社会,而共产主义社会必将是市场经济高度繁荣的社会。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范文4

[关键词]商品经济;文化;文化基础

[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5―0173―03

经济与文化向来是相生相荣的,经济发展是文化进步的源泉,而文化又是经济发展与演变的动力和基础。一种缺乏文化支撑的经济,其发展必然是畸形和无力的。弗朗奈瓦・佩鲁曾经说过:“经济体系总是沉浸于文化环境的大海之中。”[1](P19)漫长的人类历史中,每一次经济形态的演变都伴随着社会文化的相应更新。广义上的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部分,我们这里所讲的商品经济的文化是狭义上的文化范畴,它是指与商品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价值观念、道德范畴、伦理习俗、行为规范等观念文化。作为全球化的经济形态,商品经济必然也内蕴着一种深厚的文化因素,那么,是何种体系的文化基础促成了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渡,而且后来又支撑了商品经济如此高效、有序的发展呢?商品经济究竟需要怎样的文化为基础?

一、“利利相生”的全赢利益观

人性假设是与任一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观念文化的核心,特定的人性假设是特定社会经济形态得以形成和维系的逻辑前提。自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家们就把人类行为动机的自利原则纳入了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体系之中,即引出了“经济人”的假设,长期以来,这一假设便成为经济领域中实践运作和理论分析的基点。然而,随着人们的经济实践和经济理论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发现,人类行为所表现出来的人的本性远比“经济人”假设要复杂的多。阿・玛蒂亚・K・森在《论伦理学与经济学》中明确指出:“对自身利益的追逐只是人类许许多多动机中最为重要的动机,其他的如人性、公正、慈爱和公共精神等品质也相当重要。”[2](P41)现实社会中存在三种利益:自我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集体利益。在商品经济时代,要弘扬“利人利己”的全赢利益观,即承认个人利益,以个人为主体,但追求个人利益要在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下进行,以尽可能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商品经济的有利之处就在于:它使得人们在追求利益的驱动下,能最大限度地将自身潜力挖掘出来。的确,竞争是极其激烈和残酷的,但依靠你死我活的搏杀并不是取胜的唯一办法,并且,经济主体会在其经济性的指引下,越来越发现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只有“利人”才能更好地“利己”,掺杂使假、强买强卖、假冒伪劣、欺行霸市、过度开发自然资源、污染环境等损人利己的行为将导致恶性的市场竞争,两败俱伤自食苦果。现代商品经济中更注重“非零和博弈”,即达成共存共荣的合作互利关系,实现全赢的经济增长。人们都遵守“各有所让、各取所需、利己利他”的原则,形成大家都赢的利益“正和”关系,避免出现你亏我赢、你死我活的“零和”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确保商品经济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二、契约思想与诚信原则

契约源于拉丁语conbtractus,基本意思为交易,而契约思想指的是商品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一种平等、尚法、守信的品格和思想。商品经济需要契约思想。在西方商品经济形态的萌芽、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契约思想传统曾作为重要的精神文化条件发挥作用。但契约是不完善的,任何契约都不可能做到把所有情况都估计全面,这种不足就需要诚信的道德原则来加以弥补,这也是商品经济文化本质的主要表现之一。商品经济是以诚信为原则的经济,诚信原则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讲究信用。信用意味着秩序,无论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还是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诚信原则都是各主体和谐共处的道德准则。

人与人之间讲不讲信用,是决定商品经济能否存在的基础条件,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必须以交换者互相之间的身份认可和交换原则的共同认可为前提。一百多年前,我国历史上第一家专营异地汇兑和存、放款业务的票号――山西平遥县的“日升票”票号,在没有公正、监督机关的情况下,它之所以能取得全国各地商贾百姓长久信任的最重要原则就在于讲究商德、讲究诚信。因此,契约思想辅之以诚信原则,是商品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文化基础条件。

三、法制观念与正义精神

商品经济是法制经济,商品经济离不开法律至上的法制观念,没有法制保障的商品经济,根本不是真正的商品经济,既不会有高效率的经济发展,更不会有社会公正。因为在商品经济大潮中,人们被各种各样的利益包围着,不时有诱惑袭来,抵御住外部诱惑、扼制人性中恶的冲动,仅仅依靠根植于心的道德信念支撑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则来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使法与德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塑造稳定、有序的商品经济秩序。一个公正公平的法制环境是商品经济良性运行的有力保障,否则,市场就会严重变形,成为阴谋家的乐园、行善者的墓地。

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侵害他人利益时,抱着侥幸、投机、冒险的心理,行使一些违反规则的非法行为,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自身利益无端受到侵害时,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使违法行为一再得逞,甚至更加嚣张。近年来,我国虽然加快了立法的步伐,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大量存在,严重妨碍了经济高效、有序的运转,民众法律意识的淡化和执法的疲软,使法律惩恶扬善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是,权大于法的现象在我国某些地区和部门仍然非常严重。法制观念源于一种正义的文化精神,弘扬社会正义,惩治邪恶犯罪。只有培养起整个民族的正义精神,才能更自觉地遵守法律,并主动以法律为武器,打击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必须致力于增强全民族的法制观念和正义精神,在加快推进立法的同时,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为我国商品经济的高效运转提供基础性的精神文化条件。

四、多元文化与开放意识

商品经济打破了自然经济的地域狭隘性和封闭性。世界市场出现,国际贸易交往日益频繁,各民族的文化相互碰撞、融合,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这些都使得世界范围的商品经济文化体系呈现多元性和开放性。西方国家作为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其文化模式必然在世界商品经济文化体系中占据优势和主导地位,发展商品经济,要以开放的襟怀,在挖掘和发挥本民族文化精华的基础上,吸收外国在发展商品经济过程中积累的优秀经验。

在这一点上,日本的经济发展模式能给我们一定的启示。日本在立足于本国特点和传统的基础上,消化和吸收东西方文化,尤其是东方的儒家思想,把东西方文化有机地融合和运用于国力增强和经济发展之中,高速地实现了经济的复苏和繁荣。在我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浙江地区,也正是强烈的开放意识使浙江人不断超越自己,保持了经济的强劲活力和发展后劲。浙江人在改革开放后,率先走向全国开拓市场,而如今,浙江人又不断走出国门,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外向型开放发展道路的成功又反过来进一步激励和强化了浙江人的开放意识。因此,我们也应该充分发掘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创造性地吸收西方文化中符合我国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有益因素,使传统文化现代化,使西方文化中国化,真正发挥文化在我国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支撑作用。

总之,作为全球性经济发展形态的商品经济具有其复杂和深厚的文化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特定文化体系的配合。全赢的利益观、契约思想与诚信原则、法制观念与正义精神、多元文化和开放意识,这些都是商品经济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文化动力和支撑。我们必须解放旧的文化观念,将上述文化基础的建立与弘扬融人经济发展的总体考虑中,从而以先进的文化基础条件推动现代商品经济更高效、更高质量地发展。

[参考文献]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范文5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根据生产条件的来源和产品的去路来判断生产单位是否属于自然经济或商品经济范畴的办法,是可行的,但不能拘泥一端。只看生产条件的来源,说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才能进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不是自然经济的,那末,购买原材料和生产工具的生产单位把产品留作自用的该怎么算?只看产品的去路,说生产品只用来满足本单位需要的不是商品经济的,那末,购买原材料和生产工具才能进行生产的单位该怎么算?所以,必须既要看到生产条件的来源,也要看到产品的去路,而且,不光看到生产、生产单位,还要看到消费和消费单位。换句话说,从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进行分配,到满足消费的需要,这一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在我们的考察范围以内,凡是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活动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凡是不通过的,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在考察各个环节之后,再作总的概括,也许可以减少一点片面性和简单化。

许多著作都拿男耕女织的小农家庭农业和手的结合体论证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紧密联系,这并非毫无道理。因为这类小农经济是封建经济的基础,如果它具有自然经济的性格,封建经济也就必然与自然经济发生紧密的联系了。且不说那些论证是否确切,只就它们大多强调小农经济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本身的特点,相对忽视它同封建生产方式和剥削方式的特点的联系而言,是失于片面,需要作些补充的。

封建里的小农,包括自耕农在内,这里暂时撇开它不谈。只谈没有土地,租种土地所有者土地,利用自己一家人的劳动力,进行独立经营的小农。这类小农包括交纳各种形态地租的直接生产者。他们所拥有的,就是所使用的土地和全家的劳动力两项资源,他们经营生产的目的是交纳地租和维持家庭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经营的原则是维持劳动与需要的平衡。为了满足需要,他们利用土地和劳动,把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结合起来,又是为了满足需要,他们利用土地和劳动,把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结合起来。在诸多的需要中,交纳地租占有特殊的地位。上,产品中维持家庭需要后的剩余才能作为地租交纳给土地的所有者,实践上,是在扣除了地租以后,才能考虑家庭需要的满足。在高额地租盛行的场合,这使农民在纳租以后饿饭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地租的生产在这类小农家庭经济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这是一种为满足纳租需要的生产,是一种使用价值的生产。从这一点上看,这类纳租小农,应该说主要是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虽然它们是商品生产和自给生产的结合体,甚或是一个小商品生产者。

沿着这条论证的思路,我们会遇到封建的劳动者与主要生产资料土地的结合方式、以及封建剥削方式的特点问题。我认为,正是这些特点能够从根本上说明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的紧密联系。

马克思曾说过:“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1] 封建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和方法,与资本主义时代的不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通过购买劳动力,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进行增殖价值的生产。在封建主义制度下,土地所有者并不购买劳动力,不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就能够使劳动者与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进行封建地租的生产。这种结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类是土地所有者把所有的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分为份地,交由直接生产者去使用。直接生产者在份地上用一家人的劳动力进行生产,产品归自己所有,建立起独立的家庭经济,用以维持生产和再生产,并使支出一定数量的劳役地租成为可能。另一部分,土地所有者留作自营地,在自营地上利用直接生产者的劳役进行生产,产品全归土地所有者享有。土地所有者就是所谓领主,直接生产者就是所谓农奴,这就是领主农奴制度。

一类是土地所有者把全部所有土地分租给直接生产者使用,向他们收取实物地租或货币地租,自己并不留下土地直接经营生产。直接生产者租佃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利用全家人的劳动力经营生产,产品归自己所有,建立起独立的家庭经济,以维持生产和再生产,并交纳实物或货币地租。这里的土地所有者是所谓地主,直接生产者是所谓佃户,这是地主佃户制度。

此外,还有一类结合方式。土地所有者不采取上述的两种办法,而是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使用奴仆和等级雇工等,自己经营生产,产品全归自己享有。这里的等级雇工是前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相类似,其与土地的结合也通过了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但有区别。比如说,等级雇工出卖的是一定时期的人身,所得报酬也不是劳动力的价值。这种报酬分为工食和工钱两个部分,工食占大部分,虽以货币计量,交给雇工支配,但多以实物抵偿,带着浓厚的自然经济痕迹。从整体看,这类结合方式,主要属于自然经济的范围,但带有商品经济的因素。这就是所谓经营地主制度,土地所有者是所谓经营地主,直接生产者包括奴仆和等级雇工等。

以上三种结合方式,以前两种最为流行,曾在封建时代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分别占据过统治的地位;这两种方式还可以结合起来。第三种始终不曾占过重要地位,它可以在上述两种结合方式占统治地位的时候,单独存在;也可以同以上两种方式结合起来:领主自营地上,除使用农奴的劳役外,还使用奴仆和等级雇工的劳动;佃租地主也可以留下一点土地兼作经营地主。所以在强调封建的生产因素结合方式与自然经济的紧密联系时,不应忽视商品经济因素的存在。至于土地买卖的,留到下面去说。

在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结合方式下,直接生产者必须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劳役、实物或货币地租,这些地租形态也突出地表明了自然经济的色彩。

在劳役地租形态下,直接生产者所提供的劳动是多种多样的,几乎无所不包。比如耕地耙地,春播秋收,冬种夏锄,打谷扬场,收割干草,修整果园,种植蔬菜,修缮房屋谷仓、马厩畜栏,绩麻纺线,酿造酒类,制造麦曲等等,外加放牛羊、牧猪鹅、剪羊毛,还要用自己的车马为土地所有者运送粮食木材等等。这都是具体劳动。

在实物地租形态下,劳动者所交纳的实物,凡是有关土地所有者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不具备。比如大小麦、大小米、谷物豆类,面粉乾酪,黄油牛奶,牛羊猪鹅鸡鸭鱼,蔬菜和水果,蜂蜜黄蜡,亚麻棉花,木材砖瓦石块,以及锅、桶、刀、剪、桌、椅、镰刀、马掌等等。这都是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实物。

虽然,任何一个土地所有者所征收的劳役和实物地租未必如前面所说的那样品类完备。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分工的,不论劳役地租或实物地租,都经历过单一化的变化过程,劳役地租单一化为农田和运输劳动,最后只是运输劳动,实物地租单一化为主要粮食作物,最后只是小麦或大米一项,它们的具体劳动性质和实物形态并未改变。其自然经济的性质,一目了然。

只有货币地租形态,需要加以说明。纳租所用的货币,是租佃农民将自家的产品作为商品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换而得来的,是商品货币交换的结果,应该说,是属于商品经济的范畴。但是,这只表明货币的来源,并未说明它在纳租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在纳租这一经济活动中,货币既满足了地主收租的需要,又满足了直接生产者纳租的需要,并未与任何商品相交换、担当交换价值的角色。用经济学术语说,在用货币纳租的场合,货币是作为具有价值形式的使用价值,不是作为交换价值的交换价值。

其实,在封建生产因素结合方式下的农民,把他们的劳动交由土地的所有者支配,把他们的产品交给土地所有者享有,同把他们的货币交给土地所有者使用一样,都是一种转让,但都不是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也不以商品交换关系作为必要的前提。这就是说,封建地租剥削方式本身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而属于自然经济范畴。

对此,马克思有过一段论述,人们经常引用,说是:“在这里,按照假定,直接生产者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他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与农业结合在一起的家庭工业。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因为这里所说的独立性,只对名义上的地主而言的。在这些条件下,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剥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2] 我认为,这里所说的“通过超经济强制”,是在与资本主义剥削方式的特点相比较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强调的是封建地租剥削方式不像资本主义剥削方式,不是通过劳动力买卖那种商品与货币等价交换的关系而实现的。因此,马克思说,“自然经济在任何一种依附农制包括农奴制的基础上,都占优势。”[3] 关键就在于劳动力不是商品。

顺带说明,有一种把这里的超经济强制作为非经济关系看待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所遵循的大概是这样的逻辑:直接生产者具有全部劳动条件,包括生产资料等,独立地进行生产,对于这种独立的经济,必须施行强制,才能迫使直接生产者交纳地租。实际上,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为土地所有者所有,是以纳租为条件而交给直接生产者使用的。如不履行纳租义务,土地所有者就可以把土地从直接生产者手中收回,不继续使用,中断这一结合。所以,封建制度下的佃田纳租,就象资本主义制度下拿钱干活一样,是一种经济关系,一种经济制度。它不是强制所能凭空创立的。任何一个个人,不管有多大权力,采取什么方式,都不能凭空对任何另一个个人征收地租,并把它作为一种制度巩固下来。它是土地权力的体现。个人只在拥有土地的条件下,才能作为土地权力人格化的担当者。所以有学者认为,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土地分离的前提出发,当他们以这种方式结合起来的时候,劳动者就必须交纳地租。这就消除了把超经济强制理解为非经济关系的必要性,不必把纳租归因于单纯的强制了。

在封建经济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土地的结合方式以及封建地租的剥削方式,都属于自然经济的范围,与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联系并不必然,特别劳动力不是商品。因此,可以说,封建经济与自然经济有着紧密的联系,或者说,本质的联系。[4] 但是,在另一些方面,另一些环节,就不全然如此了。

如果不从封建土地所有者与农民之间的经济关系来考察,而是从封建经济单位的生产和消费整个运行过程来考察,我们将会发现,封建经济与商品经济也有着紧密的联系,或者说本质的联系。[5]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一个自然经济单位的基本特征是,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产品根本不进入或只有少部分进入流通过程,甚至代表土地所有者收的那部分也只有比较小的部分进入流通过程。我体会,这是说,不论是土地所有者,还是农民,作为一个经济单位,其生产和消费无需借助于商品货币交换关系能够顺利进行的,就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

当社会进入封建时代,人们普遍以铁犁牛耕从事农业生产,消费也达到一个新的水平,这时要维持自然经济的面貌,各经济单位必须具备如下一些条件:第一,拥有足够的自然资源,土地、水流、矿藏、森林、牧场等等;第二,拥有足够数量的劳动力,能够利用所有资源,进行生产,以满足本单位的各种物质需要;因此,第三,劳动者能够从事各行各业的工作,或者有完备的和稳定的分工;而且,第四,各单位的人口、土地、耕畜、工具、产业结构等等,大体均平,没有此有余而彼不足的现象。这样,各经济单位才能互不依赖,进行万事不求人的生产和再生产。

实际上,在封建社会里,许多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使各经济单位很难、甚至不可能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特别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生产力和分工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使客观现实与上述各项要求之间的差距愈来愈大。比如,小农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的结合体,这个封建经济的基础,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小农家庭经济要维持自然经济的面貌,首先要有足够的和各家大体均平的土地。封建社会里一向流行均平土地的思想,还设计地许多蓝图,但都不曾完全施行过;即使一时得以施行,也不能维持长久。例如在领主农奴制度下,交给农奴使用的份地面积,就是考虑到农民家庭经济的需要与可能而规划的。在开始施行的时候,虽然各地标准不一,但在一定地区内大体均平。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实际家庭财产单子继承制的地方也未能阻止家庭耕作土地面积的缩小趋势,实行诸子均分继承制的地方,就更不用说了。更为严重的是,各个农户之间,发生了显著的差异,本来一家应有一整份份地,后来往往只有一份份地的1/2或1/4,甚至更少。地主佃户制度下,耕地自由租佃,没有一个标准,农户佃耕土地面积的差异,就更为悬殊。据苏联学者科斯敏斯基的统计,英国十三世纪时,包括农奴户和自由租佃农户在内,每户占地一维尔格特以上者占总户数的3.5%,,一维尔格特者占24%,1/2维尔格特者占26%,1/4维尔格特者占10%,不足1/4者占36%。如果把农奴户和租佃户区别开来,租佃户之间占地面积的判别比利时农奴户之间更为悬殊。学者们认为,当时有半份份地始能维持农民的起码生活。那末,照此标准,46%的农户占有的土地不足以维持生活,27%以上的农户则富足有余。这种现象不止发生在英国。农民户占有的土地面积日益缩小,相互这间的差别日益扩大,是封建社会经济史上的普遍现象。

同时,农民家庭要维持自然经济的面貌,还要于农业以外,从事各种各样的手工制造,以满足家庭各方面的需要,包括生产和生活,自用和纳租。法国学者德比在《中世纪西方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一书中作过这样的描绘:在中世纪初期,每一个乡里人都必须是一个手艺工匠,他不得不用自己的双手制造居家必备的一应事物,从住房和衣着到锅盘炊事家伙和农业工具,无论怎样简陋。同时,他还要为领主的家务工作。他要定期向领主交纳一些手工制品,木瓦片、板条、葡萄支柱以及呢绒和麻布等等。这些实物贡赋长期是农民的负担,农家是领主能够使唤的作坊。但是,终于来到了那一天,领主取消了他对手工制品的索求。在1100年以前,意大利许多庄园记录上不再出现这类事物,法国约在十二世纪上半期,德国较迟。领主放弃这类索求的原因是,在市镇上出现的小作坊里,同类产品比索之于农户的,又好又便宜。逐渐地,不只领主成了这些制品的顾主,农民也参加到购买者的行列。他们毫不迟疑地购买工效更高的犁铧和做得更好的鞋子,只要口袋里有钱。这说明,农民已不再自己从事各项制造,需要依赖市场供应了。与此同时,农民中间逐渐出现了偏重生产某一种手工制品的农户,在这中间,发展为专业户的倾向显著起来。所以在当时的乡村,那怕最小的村子里,都可以遇见手工业者,有些还集中到市镇上去据说,欧洲十二世纪末和十三世纪的乡村小镇上,首要的手艺工匠是铁匠和鞋匠。这段叙述,并不完备,还有许多不清楚的地方需要研究补充。但已经把农民怎样由从事各项手工制造演变为从事特定的手工副业的发展过程,表述了一个大概。这是一个社会生产力提高和社会分工发展的过程,是在工农结合体中实现手工副业专业化的过程,也是手工业同农业分离的过程,在封建社会经济史上又是一个普遍现象。

一方面是土地分配的日益不均匀,另方面是手工副业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小农家庭工农结构体中,生产有余和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或者粮食有余而前着不足,或者布匹有余而口粮不继;或者这家有余,那家不足,与此同时,土地所有者所征收的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由多种多样向单一化发展,这一发展与小家家庭经济中的上述变化互相促进,结果使得土地所有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多样化,更难直接得到满足;加上由于自然资源偏在而形成了粮产区、牧产区、林产区、鱼产区、矿产区、盐产区等等的发展;封建经济对早已存在的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不能不日益加深依赖。学家和社会学家考虑到封建经济的自给自足性是正确的,但不能过份强调,不能夸大封建经济所能达到的实物形态的自给自足程度。封建经济依赖商品经济的表现,结合封建地租形态来看,主要是:

第一, 劳役地租生产商品的发展。也许在开始的时候,领主出售自给有余的产品,事属偶然,后来,逐渐变为经常,成了庄园自营业员地生产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部分。产品出售部分可以达到相当大的比重。教科书中举出过一些经常性的大批量出售事例。例如,1100年左右法国克伦尼寺院卖马和谷物得价高达2000里弗尔。十三世纪初英车温乇斯特教区的三十二个庄园,出卖了1750夸脱小麦,占其总产量的48%,占扣去种子以后的净收获得的82%;一个世纪后,种获率,亦即收获量对种子的比率提高,出售量上升为总产量的70%。兰卡斯特公爵在威尔希尔的六个庄园,十四世纪初,谷物的净收获量共计1330夸脱,出售比率特高,可能性混有旧年陈粮在内。谷物之外,还有牲畜和羊毛。在法国,圣丹尼斯寺院的一处自营地的管家于1229-1230年度,出售了516只羊,40头猪,30头小牛和7头母牛,另一处自营地的管家出售了400张羊皮。当时,大庄园的管家们非常重视种植业和畜牧业等的收入,庄园为市场而生产的数量是相当可观的。最著名的是十四世纪到十七、八世纪期间,东欧谷物大量输出到西欧的事例。这种输出在布兰登堡可以追溯到1260年,普鲁士稍后20年。那里,为增加谷物的出售量,领主们要求农奴们增加到每周五至七天!且不论劳役的增加是否全由于出口谷物的需要,增加了劳役用于为输出谷物而进行的生产和运输活动则是无可置疑的。

第二, 实物地租形态单一化的发展。本来,土地所有者为了满足自己多方面的需要,要求农民交纳的实物地租包括农业和手工业各类产品。后来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分工的发展,发生了实物地租单一化的演变过程。由农业和手工业各类产品变成多种农业产品,由多种农业产品变成一种农业产品。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土地所有者的需要并未随之而简单化,相反,而是日益多样化。为了解决实物地租品种单一化和需求多样化的矛盾,扩大对市场和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的依赖就是不可避免的。地主收得地租以后,留下直接消费的,其余部分必须换成货币才能购买其他的物品,满足多样化的消费需要。地主愈大,占地愈广,收租愈多,对市场的依赖也就愈深。与此同时,交纳单一品种实物地租的农户,如果只生产这一种产品,即使纳租以后留下的产品价值量足以满足家庭经济的需要,也不能直接满足,必须通过市场交换;如果留存产品的价值量不够满足家庭经济的需要,就必须从事其他经营,比如进行手工业制造以谋求增加收入,弥补农田生产之不足,这一弥补过程,仍然离不开市场交换。因为耕只以供食,织只以供衣,在实物形态上是不能互相替代的。所以,实物地租形态的单一化发展就意味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应该是毫无疑义的。

第三, 货币地租形态的发展。货币地租形态是由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改折而来的。改折以前,农奴和佃户并非不向土地所有者交纳货币。不同的地租形态往往是相互结合的。如田税、军役税、人头税、继承税、结婚税、什一税、罚金以及各项陋规,除了可以用实物交纳者以外,无不用货币支付。当然,重要的是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改折而来的货币支付。这种货币地租在西欧十二世纪时日益推广,十三世纪时更为流行。在英国,当时劳役地租比例最高的是东部诸郡,但也只占39%,中部和南部则为23-24%,西部更少,而肯特、约克、诺森布里亚诸郡则几乎没有劳役。如从全英格兰看,劳役地租只占1/3,货币地租占到2/3以上。在中世纪的后几个世纪,意大利的大多数农民,南欧的许多农民,都只交纳货币地租。交纳货币地租的农民当然要出售自己的产品以换取货币。所以,有学者认为,中世纪农民从事商品生产,加深与市场联系的最大原因是封建的货币支付需要。如果考虑到交纳货币地租以后还要购买一些必要的生活和生产资料,租佃农民需要出售的产品数量在总产量中所占的比例就不会太小,很可能,这时他们多半应该算是一个小商品生产者了。

如果联系到土地买卖,则封建经济与商品经济的联系范围就更扩大了。欧洲十二世纪以降出现了土地市场。中国地主制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土地自由买卖。与土地买卖相适应的货币流能量,以及与这一货币流通相联系的商品生产和流通量,都是相当庞大的。地主的新陈代谢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可惜的是,经济史家们还没有估算出一个具体数字出来。

总而言之,在封建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根源存在于封建经济之中,商品经济的发展体现了封建经济的发展。然而,这并没有改变封建生产因素的结合方式和剥削方式的性质,这是需要特别指出的。

上面,我们论证了封建与经济和商品经济之间都存在着紧密的、本质的联系。下面,进一步考察封建经济中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这间的关系。处在封建经济中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当然都体现封建经济的性质,这是需要首先声明的。

在封建经济中,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是一对矛盾。传统的观点特别强调它们之间对立的一面。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无需借助于商品货币交换关系,而以商品经济为特征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通过商品货币交换关系。前者一旦借助于商品货币交换关系,随着程度的由浅入深、由一个环节扩大到所有环节,就必然转化为后者。这是一种相互排斥、相互替代的关系。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因此而忽视矛盾的另一个方面,即它们之间也存在着相互联结、相互依赖的关系,那就不正确了。因为,强调矛盾双方的对立而忽视它们之间的联结,是一种形而上学的片面观点。

晚近的,开始重视封建里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联结关系,或者认为商品经济是自然经济的补充,或者认为商品经济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或者强调两者的结合。下面,我们试图根据一个经济单位内商品生产和自给生产的结合关系,作一具体说明。

封建社会里,自给生产和商品生产相结合的经济单位,生产的目的是使用价值,不是交换价值。商品生产部分和自给生产部分都是为的本单位的自给自足。因此,这里同市场发生联系的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与资本主义的不同,不是为了更多的交换价值,而是为了更多的使用价值;不是为卖而买,而是为买而卖;它的流通公式是C—M—C′,而不是M—C—M′。货币在这里参预的是简单流通,而不是为了价值增殖的资本流通。因此,在这里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制约着商品的交换价值。正是使用价值的这种特殊地位,使人们特别着重同市场相联系的商品货币交换活动,而相对忽略不同市场发生直接联系的自给自足活动。因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封建的经济量的概念和。

简单地说,这种计量的概念和方法,第一,只货币的收入和支出。经营的成本就是自己不能生产、需要购买的使用价值的价值,经营的利得就是自己能够提供、而别单位需要的使用价值的价值,利得减去成本就是赢利,标志着经营的经济效益;第二,不计算非货币的收入和支出。所以,本单位自己的产品用于本单位,不支付代价的劳动,以及垫支资本的应付利息,折旧等等,都不计价值,也不算入成本和利得项下,与经营的经济效益似乎并无关系。

显而易见,根据这种经济讲师的概念和方法,在封建制度下视为赢利的经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可能是赔本的买卖。然而,封建制度下的许多经营者都是根据这种要领和方法来寻找他们的行动指南的。这是因为每一个都有自己的特殊的经济,以及符合这种规律的经济概念和经济计量方法,不管从别的时代的观点看来是多么的不合理!

以这种经济计量作为经营指南的后果,一方面是尽可能减少货币支出,凡本单位可以提供的使用价值决不向市场购买,努力降低对市场的依赖;另方面是尽可能提高货币收入,尽量增加产品的出售数量,努力加强同市场的联系。这两种相反的倾向,统一到增加赢利上。然而如此得到的赢利,大部分不投入再生产过程,地主用于提高消费和购买奢侈品,农民用于维持家计和交纳地租,在土地自由买卖的条件下,地主和农民都可以用它来购买土地。因此,赢利的增加标志着封建经济的繁荣。

为什么这样的经营能够获得如此显著的经济效益呢?答案是,因为本经济单位内的自给生产部分给商品生产部分作了底垫,保证了商品生产部分的赢利的缘故。

比如,在出卖部分产品的庄园自营地经营中,使用的是农奴的劳役,农奴的劳役是无偿的,经营者不支付任何代价。在计算经营的效果时,不考虑这类成本,只计算货币支出的成本。在此前提下,从出售产品的所得减去货币支出成本,就得到赢利数额,它显示了庄园经营的经济效益。波兰学者库拉在《封建主义的经济》中曾计算过波兰三个庄园同一年度的收支帐目,发现当年自营地的经营赢利分别是9838,4074,2606个兹罗提。由于每年都能获得赢利,波兰庄园经营的结果就不是赢利而是赔本了。当年的赔本分别应为2065,3189和1573个兹罗提。所谓赢利显然是建立在农奴的无偿劳役上的,没有农奴的无偿劳役,经营就得不到赢利。这里,不曾提到其他的非货币收入和支出,亦即没有考虑自给生产部分,计算是不完整的,但已经可以看出,这里的商品生产是以自给生产作为基础和前提条件的。

交纳地租的砂民所经营的商品生产和自给生产之间的关系也是这样。上面提到,纳租农民首先是为保证地租的交纳而进行生产的。在农业生产不能满足家庭经济的全部需要时,农民就从事手工副业商品生产,以换取货币弥补农业生产之不足。现在的是,这类手工副业商品生产是不计“工本”的。只要产品的售价超过原材料购价,能够增加家庭的货币收入,都算得有赢利,值得经营。我国明清时代的小农家庭从事棉纺织副业,几百年间,穷乡僻壤,历久不衰,就是这个道理。研究者估计,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上,用七个工可以把棉花纺织成一匹布,其售价扣去棉花成本以后,所得不一不定期能够购买七天所需的食物。按照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经济计量的概念和方法,把七天所用劳动力的价格也作为成本计入,再加上垫支资本的利息,工具的折旧费用等等,则从事棉纺织副业实在是一项赔本的经营。所以,在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上,雇工经营棉纺织业的并不多见。当时,人们的认识就是:“织与不织,都要吃饭。”这就是说,农闲时无所事事,也要吃饭,如果从事可以带来多少一点收入的经营,当然是一项有利的事业。这一认识生动地说明了,这类商品生产也是以自给生产部分作为自己的支撑的。顺便提到,这类商品生产可能只是一个品种,而自给生产可能是多数品种。这就是多种生产支撑一种生产了。

因此,这种与自给生产相结合的商品生产,其产品的价格通常低于其价值。因为生产者只要能在扣除货币支出的成本以后,还可以得到多少一点收入,那怕最低的价格,他也可以接受。马克思说过,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使市场价格提高到同他的产品的价值或生产价格相等的水平。”[6] 那些不从事自给生产的完全意义上的小商品生产者,却难于承受这种低于价值的价格。所以,在同样的生产力水平上,同自给生产相结合的小商品生产者在市场上,具有较顽强的竞争力和生命力。

交纳货币地租的农民,对市场价格变动的反应也不同于资本家。资本家为的是利润,因此,市场价格上涨时,他们就会增加商品的出售量,以获取最大的利润,而市场价格下跌时,他们就会减少商品的出售量,甚至不出售,以避免多受损失。封建社会里交纳货币地租的农民不是这样。他们出售产品不是为了获得最大的利润,而是为了获得纳租所需的货币,有着一定的数量。因此,当市场价格上涨时,他们就会减少出售量,多留一点自家消费,当市场价格下跌时,他们就得增加出售量,甚至为此而压低全家的消费。他们是以调节产品的自留量来保证产品的出售量,亦即以调节自给生产部分来保证商品生产部分的必要数量的。所以,当货币支付需要的压力减轻时,这类农民宁愿少出售而提高全家的消费水平,就不足为奇了。

根据上面的叙述,一个经济单位的产品的出售部分和自给部分是互相挹注的。然而,没有出售的部分,自给部分就未必能够单独维持,没有自给部分,出售部分也难以扩大。这意味着出售部分是自给部分得以维持存在的条件,而自给部分是出售部分发展的支柱。不过,这两总值发是同一个经济单位的生产过程生产出来的。这个生产过程的其他环节未必不与商品货币交换关系相联系,也未必就有联系。因此,与自给部分相联系的未必是一个自然经济的生产过程,与出售部分相联系的未必是一个商品经济的生产过程。但也不应以出售部分的性质决定自给部分的性质,否定这部分生产是自给生产;也不应以自给部分的性质决定出售部分的性质,否定这部分生产是商品生产。这里自给部分和出售部分分别代表的是自然经济因素和商品经济因素。这是需要交代清楚的。也许,在封建社会里纯粹的自然经济和纯粹的商品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都是不存在的。这也就是说,封建社会里没有纯粹的自然经济实体,也没有纯粹的商品经济实体。马克思所说的真正的自然经济也未与商品流通完全断绝联系,而小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力并非是商品,不是购买来的,都可以作为例证。

这里,有必要谈一谈封建同市镇的关系。

在封建经济中,存在着两大类交易。一类是从领主、地主经济产生的。领主和地主往往不得不将自营地上的部分产品,或者将所收实物地租的一部分,拿到市场上去换取货币,或者直接将所得的货币,购买不能自给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奢侈品等。附属于他们的奴仆,管家以及官吏和士兵等等,都是以分润地租为生的,也需要将收入转换为生活资料。另一类是从小生产者经济产生的。小农家庭经济的工农结合体,并不能生产出自家所需的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必须用自家的产品到市场上去进行交换,才能弥补工农结合体生产不完备的缺陷。手者虽未完全脱离土地,但也需要补充食物、购买原材料和出售产品。此外,还有雇工等也需要将不能直接消费的收入转换成能够直接消费的物品。由于这些交易需要而派生出来的商业和运输业人员等等,也都需要将收入换取胜农产品和手工业产品,以维持生活和本行业务。封建的商品货币交换关系,乃是封建经济运行所不可缺少的。

在此基础上,出了相互联系而又有区别的市场。生产者与生产者交易,生产者与消费者交易,供给与需求是双方直接见面;商人介入之后,生产者出卖给商人,商人出卖给生产者和消费者,仍不失为直接的供需交易;如此而形成的市场具有基层市场或终端市场的性质,是商品流通的起点和终点。但同时发生了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交易,特别是在此地收购货物,汇成大宗,运往外地,或者从外地运来大宗货物,在此地分散销售,从事商品集中和分散的交易,这种交易与生产者和消费者并不发生直接关系,如此而形成的市场是较基层市场高一个层次的集散市场。在集散市场之间,将货物由此地运往彼地,或者由彼地运来此地,并不参予商品的收购和分销,只是转手贸易,如此而形成的市场则是更高一个层次的中转市场。直接供需贸易,集散贸易和转手贸易构成了商品流通的不同环节,与此相适应,不同层次的市场:基层市场、集散市场和中转市场组成了整个的市场。随着直接供需贸易的发展,集散贸易量和中转贸易量增加,市场网络也由稀疏变得稠密。

市镇和城市是适应商品流通、市场网络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市镇和城市的形成未必都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也有上、军事上和宗教上的原因,但只有贸易的增长能够使它们具有经济的职能。市镇和城市的作用视其在商品流通和市场网络中的地位而有所不同。大城市多是转手贸易和集散贸易的市场,中等城镇多是集散贸易的市场,小市镇基本是直接供需贸易的市场。大中城镇虽以中转贸易和集散贸易为主,但也兼有直接供需贸易;小市镇虽无中转贸易和集散贸易,但确是整个市场网络得以建立的基础。下面,我们就着重小市镇的产生、地位和作用。

在封建社会里,特别在早期,商业和手工业都附属于农业:许多是农民家庭的副业,商人和手工业者就住在乡村里,经常在乡村中巡行,进行交易。承着交易的频繁,逐渐出现了一些中心地点,在一定的日期,大家集中到那里进行交易。久而久之,商人们在这里定居下来,建筑房舍以存放货物,开设店铺于市场日进行买卖。有些手工业者为了购买原料和销售成品的便利,也集中到这里来。这就使这些交易中心由日中为市的地方演变成了市镇,或者使原有的城堡具有了新的经济职能。

小市镇就这样从乡村中间成长起来,它与周围乡村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市镇除了居民中商人和手工业者占有较大比重而外,仍然保存着的风貌。市镇居民多是从附近的乡村里迁移来的。市镇里也有农田、草场和牧场。商人和手工业者附带经营一小块农田的现象十分普遍。居民中还有少数专门经营种植和园艺的农户。庞德在《中世纪欧洲经济史》中说,瑞士的伦菲尔敦镇,镇的城墙建于十三世纪,围了十公顷的土地,十四世纪时有居民220户,约近千人。镇里有十户织户。此外,还有泥瓦匠、木匠等等,约有一半或三分之二是手工业者。其余从事农业。大多数手工业者也都兼营农业,种葡萄,养牲畜,耕种农田。希尔顿在《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农民》中提到一个典型的英国乡村小市镇,这是瓦尔德河上的斯陶镇。它建立于十一、二世纪之交,1380年时有有纳税居民166人,估计全镇居民当在250-300人之间。镇上有28户独立的手工业和商业,还有4户耕种土地,这当然不是说其他户就没有土地、完全脱离了农业。

小市镇上的本地商品主要是:粮食,牲畜,本地纺织的呢绒、麻布和棉布,铁制家具,皮革制品,酒类,肉类,加工的食品和蔬果等,主要是为本地区的服务的。市镇从周围的乡村购买食物,向周围乡村出售必要的手工业产品。因此,小市镇交易的覆盖面积,多以一日能够往返为度。古语“日中为市”,英国古代学者布拉克顿估计市镇的贸易半径为62/3英里,都不是没有道理的。

但是,很难找到一个市镇只同它周围的乡村发生关系,而不涉及临近的市镇和更远的经济区域。这在中世纪市镇和集市的开市日期上显示得非常清楚。市镇的集期可者半月、一周一次,或者三日、间日一次,市集的集期每年不地一、二次,但集期较长,每次从几日到几周。但是相邻的市镇和市集的开市日期总是相互错开的,以便商人和商队巡回参加。到小市镇上交易的乡村居民,在出卖了他们的粮食牲畜蔬果布匹和其他手工业制品以后,也往往购买一些外来货物,如盐铁、医药以及结婚和治丧的用品之类。

小市镇上的本地商品,是由本地的农业和手工业者生产出来的,每人所能提供的数量不多,然而涓涓细流可以汇成江河。通过市场网络,在小市镇上汇集起来的商品可以形成一股庞大的商品流,跨过区间,超越国界,甚至无远弗届。所以,国际贸易,区域间贸易和地方贸易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区别界限,不过是商品数量大小,旅程远近的差异罢了。远途贸易和大城市的发展,其实是植根于城乡生产之中的。

所以,作为市场网络基层的小市镇最能反映乡村商业化、农产品商品化、手工业生产发展的程度,是农业社会和封建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之一。这同比利时学者皮朗的看法不同。他忽视大量的小市镇,强调大城市和长途贸易特别是奢侈品贸易的重要性,甚之拿来作为中世纪商业兴衰的唯一标志。他曾根据外族入侵,关闭地中海,破坏大城市和长途贸易的,断言一时间再也找不到任何痕迹表明还有构成一种名副其实的交换经济的要素。晚近的证明,当时西班牙、法兰西和莱茵地区的城市的确遭到了很大的破坏,但在那里教会的保护下,仍在城市残存,虽受干扰,但仍是贸易和手工制造的中心。地方小市场仍大量存在。别的地方未受。皮朗是过于夸张一部分史料而相对忽视另一部分史料了。我们不应该强调奢侈品的长途贸易和大城市的发展而忽视车装船载的大路货和小市镇的发展。历史学家们说不出奢侈品贸易与一般大路货贸易的具体数字,但肯定奢侈品贸易是次要的。土地所有者的奢侈品消费在封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并不比直接生产者的日常消费更为重要。

总而言之,封建经济有生产也有流通。过去是太过于强调经济的特点而忽视流通的存在和作用了。封建社会里大大小小的城镇市场,就是适应封建经济的流通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不管是有意或无意低估或冲淡这一点,传统的观点强调从政治的角度看,认为西欧中世纪的城市和乡村不同:乡村的居民束缚于土地,负有劳役义务,要完成一定日工和临时的帮忙,还要交纳死亡税、结婚税、继承税等等,而城市的居民是自由的,至少是比较自由的,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迁移居处,改变职业,他们无须乎取得领主的同意,就可以送儿子去受,或者在教堂里谋求一个神职。市镇的居民不仅能聚居一处保卫自己,并且享有自治的权力。有西方学者据此认为城市是封建海洋里的非封建岛屿。我国学者也有根据政治上的差异来强调中西封建城市之不同,提出是城市的性质决定城市经济的角度看问题。不论中国或西欧,不论领主制或地主制,封建社会的城市并不曾脱离封建经济,不是封建经济中的外来事物,而的的确确是封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地位是由封建经济决定的。所以,城市和市镇的增长和衰减,反映着封建经济的兴旺发达和衰败萎缩。不过,计量封建社会的市镇和城市的数量和大小是非常困难的。

最后,作一个声明:上面不曾讨论自耕农和手工业者,这并非是把他们排斥在封建经济以外;也不曾涉及由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这并非是不重视这一问题,只主要围绕着封建的劳动者同土地的结合方式和封建经济的运行进行分析;这都为的使讨论的问题突出和单纯化。

我想说的只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历史悠久,又比封建经济生命绵长。因此,把封建经济等同于自然经济是像把资本主义经济等同于商品经济一样的不正确。封建经济可以体现为自然经济,也可以体现为商品经济。封建经济不拒绝自然经济,也不拒绝商品经济,需要自然经济,也需要商品经济。在封建经济中,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不只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着联结的一面:商品经济因素是自然经济因素存在的条件,自然经济因素是商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窟竟以谁为主,这是需要作精确计量而后才能断言的;大概是视发展的阶段、地区的不同而不同的;可传统的看法不加区地说,自然经济占有统治的地位,是封建经济的基础,有同志对此提出质疑,我认为是有道理的。

注释:

[1]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第44页。

[2]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890页。

[3] 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第538页。

[4] 参看方行《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范文6

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不存在商品经济,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复杂的实践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经典理论认为,在未来社会中不存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在全社会公有制条件下,将由社会根据计划调节来配置资源。当苏维埃俄国实行“新经济政策”时,列宁指出,国民经济在相当程度上必须“采用商业原则”,亦即市场原则,给企业在市场上从事自由贸易的自由。这是列宁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发展,但未能说明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时期是否还会长期存在。斯大林晚年指出,只要存在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必然要存在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就一定要起作用。他还提出了“特种的商品生产”(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概念。这是斯大林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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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教育学院2005年度院级重点科研项目,项目批准号2005WK07。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问题上,对斯大林既有继承又有发展。首先,提出商品生产的命运与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这超越了斯大林把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仅仅归结为两种所有制存在的观点。承认,“只要存在两种所有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是极其必要、极其有用的。”[3]但是,他认为斯大林“关于商品存在的条件,阐述得不完整。两种所有制存在是商品生产的主要前提,但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因此,即使是过渡到了单一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如果产品还不很丰富,某些范围内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仍然有可能存在”。[4]从自然经济经过商品经济发展到产品经济,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特征。至于社会主义能否废除商品经济实现产品经济,在看来至少有两个条件:一是国家占有一切生产资料,二是社会产品经济充分发展之后,国家有权支配一切产品。他说:“只有当一切生产资料都归国家所有了,只有当社会产品大为丰富了,而中央组织有权支配一切产品的时候,才有可能使商品经济不必要而消失。”[4](p.976)从生产力发展水平看问题是从总体上把握社会进程,视物质丰富程度决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存在与否。他还提出通过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提高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刘少奇认为,“只要按劳分配存在,商品仍会存在”,实现“按需分配的时候就没有等价物了,保留商品就没有必要了”。[5]这表明刘少奇从分配形式上分析问题,以实现按劳分配或按需分配为标志来判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存亡。其实,实行按劳分配抑或是按需分配的根本条件都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和刘少奇对同一事物的认识在表述上略有差异,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他们都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将长期存在。

1958年,“”和化运动中出现了废除商品生产的“左”倾思潮。对于群众高涨的社会主义热情和“苦干三年,进入社会共产主义”的口号表示支持,但对于中国立即进入共产主义,并且废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则感到理论上还有未解决的问题。这时,他着手抓了两方面的事情:一方面亲自深入实地调查研究,还指派陈伯达、吴冷西等人分头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针对问题召开一系列会议;另一方面号召读理论著作,主要有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和《马恩列斯论共产主义社会》,以及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的社会主义部分(以下简称《教科书》),力求解决这一理论难题。1958年11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结合实际多次深入探讨了商品经济问题。在第一次郑州会议上,指出:“我国是商品生产很不发达的国家,比印度、巴西还落后”,所以“需要有一个发展商品生产的阶段”。[1](pp.435~436)现在要利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价值法则,作为有用的工具,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了集思广益,11月13日,发电报给刘少奇和邓小平,建议讨论“对商品问题,提出现阶段要商品好,还是不要商品好”。[6]随后,刘少奇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了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在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在武昌召开了中共八届六中全会,会议通过了《关于若干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有一个很大发展”。在纠“左”过程中,这个决议的正确性得到了人们的公认。与此同时,还探讨了斯大林提出的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基本条件。斯大林认为将商品交换提高到产品交换、使中央能掌握全部社会产品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基本条件之一。对此十分感兴趣,认为一下子就抓住了问题的实质。他指出:“基本点是极大地增加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品。问题是怎[样]多快好省增[加]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品。”[6](p.596)一方面提出要发展商品生产,另一方面又要增加社会产品,尽快过渡到共产主义,其中的倾向性显而易见。其根本原因何在呢?在斯大林模式影响下,人们通常把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相联系,把产品经济与社会主义相联系。也不例外,但是,他毕竟从中国社会的具体情况出发,论证了社会主义“现阶段”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将会长期存在。

其次,在生产资料是不是商品的问题上超越了斯大林。斯大林根据商品是一种可以转让所有权的产品这个理论,认为苏联的生产资料不能列入商品的范畴。对此,表示怀疑,提出这个问题值得研究。所有权概念是法律概念,法律关系只能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它本身不是什么经济关系。用法律关系来解释经济关系,是未必妥当的。[7]《教科书》修正了斯大林的说法,认为生产资料和个人消费品也是商品。敏锐地指出,《教科书》在生产资料是不是商品的问题上有“不同于斯大林的说法”。一方面,他联系我国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情况分析道:“‘生产资料不是商品’,我们是,又不是。生产资料在我们还有一部分是商品。”[4](p.979)我国在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生产资料实行计划调拨,但用商品流通的原则进行结算,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斯大林。不同意斯大林关于苏联的“特种的商品生产”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的说法,他说:“这看来很不妥当。它的活动范围不限于个人消费品,在我国,有些生产资料,例如拖拉机等生产资料是属于商品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工具也是商品”。“我们不仅把拖拉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卖给公社,而且为了公社办工业,把一部分工业生产资料卖给公社。这些产品,都是商品。国家卖给以后,它的所有权转让了,而且在公社与公社之间,还可以转让这些产品的所有权。”[4](pp.979~980)在看来,国家与之间、与之间交换的所有生产资料都是商品。另一方面,他又说:“在我们这里,很大一部分生产资料不是商品,这就是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调拨的产品。”[4](p.980)针对化运动中“两个急于过渡”倾向,认为,“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主要标志,就是产品可以在全国调拨,像国营企业鞍钢那样。”[8]鞍钢产品采用调拨的交换方式就不是商品。但是,商品生产应当是交换双方都是商品生产者,集体所有制的农民出售给国家的产品是商品,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品属全民所有当然也包括农民在内,这些产品又不能作为商品,全民所有制范围内部采用调拨的交换方式,这样商品交换就成了单方面的了。如果承认公有制之下存在商品生产的话,那么不分消费品与生产资料,也不必追究所有权转移,全部产品都必须计价,全部产品都具有商品形式。在一个不成熟的社会主义社会,产品调拨是超越社会阶段的做法。在这一点上,的认识没有更进一步。

二、社会主义条件下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

在斯大林观点影响下,我国长期把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起来,认为商品经济是与资本主义相联系的,计划经济是与社会主义相联系的。因此,计划经济被看成是社会主义经济特征之一。但如前所述,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将会长期存在。那么,我们就必须探讨下面若干问题。

第一,关于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认为,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商品生产,价值规律还起作用。但是,这种商品生产不是为价值规律所调节、所指挥的,而是由计划决定的。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特征之一,价值规律仅仅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工具。分出主次地位后,对斯大林关于价值规律在苏联“不会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的观点作了解释:“价值规律对生产不起调节作用,是说不起决定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计划。”[9]在我国,钢铁等重工业产品和主要农产品的生产都是由国家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绝不允许以无政府状态自由运行。强调计划经济的重要性,提出“要有计划地大大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3](p.437)表明他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实行全社会统一的计划调节来配置资源的思想,提出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则是结合实际对经典理论的发展。

第二,关于计划经济的依据。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在客观上将会长期存在的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之间的矛盾,就需要人们时常经过国家计划去调节”。[3](p.215)他赞成恩格斯关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社会生产就成为可能”的观点,并说:“要把可能变成现实,就必须认真研究客观经济规律,必须学会熟练地运用客观经济规律,力求制定出能够正确反映客观经济规律的计划。”[4](p.962)经济规律通常指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正确指出,“价值法则依然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则”。[10]但是,他没有把价值规律视为计划经济的主要根据。他分析道:“价值规律作为计划工作的工具,这是好的。但是,不能把价值规律作为计划工作的主要根据”,计划工作的主要根据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规律”。[12]

第三,关于如何区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在斯大林区分商品生产、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提出“特种的商品生产”概念的启发下,要求区分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在第一次郑州会议上,批驳了废除商品生产,取消货币,实行产品调拨的观点,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废除商品是违背经济规律的。对农产品实行调拨,就是剥夺农民,这是不利于巩固工农联盟的做法。他批评道:我们有些人“一提商品生产就发愁,觉得这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没有分清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区别,不懂得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商品生产的作用的重要性。这是不承认客观法则的表现”。商品生产不能与资本主义混为一谈。“商品生产,要看它是同什么经济制度相联系,同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同社会主义制度相联系就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3](PP.437、439)当时,以巨大的理论勇气把商品生产与社会主义联系起来,实际上与邓小平提出的“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著名论断的思路是一致的。这种理论上的继承和发展是我们不容忽视的宝贵财富。

第四,关于为何坚持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即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指生产经营)进行计划管理,宏观计划管理不在此列。“一五”计划期间,为了适应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我国制定了国营经济实行直接计划、其他经济成分实行间接计划的计划管理制度。但是,存在集中管理过多、限制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对市场调节不够重视的问题。因此,要求改革计划经济体制,他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了扩大地方和企业权限的思想。陈云提出了“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重要意见,其中提到:“计划生产是工农业生产的主体,按照市场变化而在国家计划许可范围内的自由生产是计划生产的补充”;“在社会主义的统一市场里,国家市场是主体,但是附有一定范围内国家领导的自由市场”作补充。[12]这个观点突破了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被写进了中共通过的《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中。诚然,计划经济在我国所起的历史作用是不容低估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起步阶段,我国经济落后,缺乏培育市场经济的条件,工业体系尚未建立,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资源、加快工业化、实现赶超战略。计划经济适应了中国追求高速工业化和建立工业体系的需要,保证了高积累和优先快速发展重工业,也保证了人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安定。[13]除了计划经济长期被看成是社会主义经济特征外,这些情况也是坚持计划经济体制的重要原因。

政社合一的建立之后,政府直接控制了农村经济运行,也控制了城市的国营和集体企业经营管理,计划经济高度集权的弊端进一步暴露出来。对此,分析道:“计划是意识形态。意识是实际的反映,又对实际起反作用。”“社会主义社会里,有可能经过计划来实现平衡。但是也不能因此就否认我们对必要比例的认识要有一个过程。”“我们对规律的认识,不是一开始就是完善的。”不能说“计划都是完全合乎规律的。实际上是,有些计划合乎规律,或者基本上合乎规律,有些计划不合乎规律,或者基本上不合乎规律”。[14]娴熟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以独到的思辨对计划经济展开了十分透彻的分析,实际上已经对原本以为天经地义的计划经济表现出怀疑。于是,开始对计划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但由于脱离了扩大地方和企业权限的初衷,转而为“”服务,这次改革并不成功。

既希望解决计划的主观性与客观实际相脱离的失误,又要坚持那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特征之一的计划经济。因此,他一方面,在1961年8月召开的庐山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承认对“工业我就不甚了了,计划工作如何搞,现在总搞不好”;[15]另一方面,又从“”决定在沿海省份建设新的工业使沿海得到很快发展的例证,来说明“像计划这类意识形态的东西,对经济的发展和不发展,对经济发展的快慢,有着多么大的作用”[14](p.119)。这里,对计划经济是肯定的。思维模式的僵化给经济体制改革设置了巨大障碍。1974年12月,提出,我国现在实行的商品制度、按劳分配和货币交换,“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只能在无产阶级下加以限制”。[16]晚年对商品经济的认识陷入了误区。

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实行全社会统一的计划调节来配置资源的思想有一个大前提,即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已经消除,个别劳动已经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这时社会中心已经能够直接测量社会总劳动,商品、货币关系已经不复存在了。虽然,对商品经济提出了一些超越前人的真知灼见,但是,由于忽略了前提条件,理论准备不充分,计划经济在实践中出现了瑕玉互见的现象,既取得了不容忽视的成绩,也存在高度集权的弊端以及认识上的误区,因而最终没有走向市场取向的改革。

三、“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规律,凡是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地方,价值规律就会起作用。提出的“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的观点需要从多方面探讨。

首先,这个观点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斯大林不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因而,他认为价值规律只能在流通领域起调节作用,对生产领域不起作用。对《教科书》中关于“价值规律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中都发生作用”的观点表示赞成,这是对斯大林观点的重要修正。1959年3月,在批转一个文件时指出:平调的“旧账一般要算。算账才能实行那个客观存在的价值法则。这个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17]1962年,进一步提出,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阶段不能不严格地遵守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两个基本原则。[15](pp.562~563)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斯大林限制价值规律作用的观点。视等价交换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则,把价值法则作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必要条件加以强调,其理论气魄是超越前人的,至今仍有指导意义。在第二次郑州会议上,批评平均主义“共产风”“否认各个生产队和各个个人的收入应当有所差别。而否认这种差别,就是否认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17](p.70)他深切地告诫与会者说:“价值法则依然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则,我们对于社会产品,只能实行等价交换,不能实行无偿占有。”[10](p.823)他还批评了混淆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的错误。这次会议确定了整顿的方针,其中包括“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规定了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会后废除了供给制,取消了“公共食堂”,继续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随后,又规定生产小队有部分的所有制和管理权限。这是运用价值规律武器解决平均主义倾向的一次尝试。然而,未能把这些正确观点坚持到底。为了肯定“”,他说:“我们搞,就不是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来搞的”,“如果单从价值规律的观点来看我们的,就必然得出‘得不偿失’的结论,就必然把去年大办钢铁说成是无效劳动、土钢质量低、国家补贴多、经济效果差。”[11](pp.492~493)这样就提出了与先前不同的观点。充分肯定“”超英赶美的目标,以体现社会主义能够实现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的优越性。“”未能从我国社会生产力低下的实际出发,制定了层层加码的高指标,经济效益低下,教训极其深刻。

其次,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经典理论通常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把一切商品化,劳动力也是商品。《教科书》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已经不是商品,虽然承认存在剩余劳动时间,但“不承认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是剩余价值”。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社会性和占有的私人性是基本矛盾,这个矛盾表现为商品的两重性。”他承认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还有两重性,但又说:“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由于劳动力已经不是商品,社会主义商品的两重性已经不同于资本主义商品的两重性,人与人的关系已经不再被商品这种物与物的关系所掩盖。”[18]当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时,劳动力市场就基本消失了。认为,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教科书》中“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这句话是对的,但是没有展开。我们的成功经验之一是“两参一改三结合”,人与人的关系“改变还是不改变,对于推进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都有直接的影响”。[14](pp.134~135)他希望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还从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分析了劳动力是不是商品问题。在回顾历史方面,他说:革命战争年代“实行供给制,人还健康些”,“解放后,实行工资制,评级了,反而问题发生的多,有些人常常为了争级别吵架。”[11](p.474)他认为,如今把劳动力当作商品买卖的社会条件变了。劳动人民中间很多人从思想上认识到了劳动力不是商品,不是为人民币服务,而是为人民服务。[19]在考察现实方面,把我国实行的计时为主计件为辅的工资制度与苏联计件为主计时为辅的工资制度进行比较,认为计件工资会引导人们首先关心个人收入,而不是关心集体事业,因此是不可取的。这种观点与本人反对平均主义时的认识大相径庭。1942年他曾指出:“平均主义的薪给制抹杀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之间的差别,也抹杀了勤惰之间的差别,因而降低劳动积极性,必须代以计件累进工资制,方能鼓励劳动积极性,增加生产的数量与质量。军工生产暂时不能实行计件工资制,亦应有计件奖励制度。”[20]其实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都是可供选择的工资形式,计件工资在其适应范围内能更准确地反映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避免平均主义弊端。那么,为什么的观点前后会发生如此大的反差呢?这是因为在的思想中平等的价值取向和道德理想主义占据了主要地位。诚然,的平等观具有合理因素:无产阶级反对一切阶级压迫,追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立人与人的平等合作关系。但是,在方法论上有些偏误。为了反对平均主义,就提倡计件累进工资制和计件奖励制度;为了强调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防止两极分化,就坚持说劳动力不是商品,不主张计件工资。晚年甚至把按劳分配误解为资产阶级权利,担心按劳分配带来的劳动报酬差别会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产生特权阶层。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果不能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对于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是不利的。

再次,在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自由市场问题上。价值规律通过市场价格波动,调节生产和消费的各个环节,从而自发调节社会劳动在各个生产和流通部门的分配。《教科书》称:“集体农庄市场上的价格不是由国家计划的,而是在供求的影响下形成的。在那里,价值规律在很大程度上发生自发作用”。批注道:“他们那里的集体农庄市场的自由太大了”,“对这种市场的价格只用国家的经济力量来进行调整,这还不够,还要有领导,有控制。如果不控制,投机者就要大赚其钱。我们初级市场的价格由国家规定一定的幅度,不让小自由变成大自由”。[11](p.496)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1)价格与计划的关系是怎样的?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具有特殊性。资本主义是私人占有制,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因此商品的性质变了。“调整价格,就是调整工人和农民之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通过调节农产品的价格可以促进农业生产。如提高生猪收购价格,对于发展养猪有很大作用。“大量的普遍的养猪,主要还是靠计划。”“总之,我们是计划第一,价格第二”。[11](pp.490、494)毋庸讳言,国家调整和控制价格在一定范围内对于生产是起积极作用的,但是,当时控制价格往往把所有经济活动都纳入计划经济过程之中,归结为“计划第一,价格第二”,价值规律就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了。(2)何谓“小自由”、“大自由”?“小自由”指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农村的集市贸易。对“小自由”的态度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化运动的兴起和1958年成都会议的召开,先前存在的“小自由”被取消了。第二次郑州会议以后,“小自由”陆续得到恢复。1961年3月,和刘少奇分别主持召开了“三南”、“三北”会议,接着又召开了广州中央工作会议。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农业六十条》,把关于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方面的政策,用条例的形式加以固定下来。对粮食自由市场问题,采取了有条件地认可的态度,“完成征购任务以后,可以自由交易。”[15](p.564)主张限制、取消“小自由”的目的在于防止“大自由”,“大自由”指资本主义。1964年,他批评中央农村工作部有人主张“三自一包”(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包产到户)“目的是要解散社会主义农业集体经济,要搞垮社会主义制度”。“四大自由,借贷、贸易、雇工、土地买卖自由,过去出过布告。巩固新民主主义秩序,永远巩固下去,就是搞资本主义。”[15](pp.590、604)上述表明,在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自由市场问题上,的认识有反复,他以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作为取舍的标准,过于重视政治,相对忽视了价值规律自发地调节自由市场的作用。

四、关于企业独立经济核算问题

在计划经济的前提下,由于“”片面地追求产量翻番。因而,人们对经济核算的观念淡薄了,企业不计成本、不计盈亏的现象相当严重。为了纠正失误,对企业独立经济核算问题进行了探讨。

首先,提出我国“所有的经济单位(包括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都要利用价值规律,作为经济核算的工具”。[4](p.981)经典理论认为,经济核算是由价值规律决定的。马克思指出,生产“过程越是按社会的规模进行,越是失去纯粹个人的性质,作为对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的簿记就越是必要”;因此,簿记(即经济核算)“对公有生产,比对资本主义生产更为必要。”[21]可见,经济核算是社会化大生产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求。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这一理论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可以通过经济核算,“不断地改善经营管理工作,合理地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教科书》指出:“价值规律的作用在生产领域中是通过经济核算制表现出来的”,“由于有了经济核算,就能够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来刺激提高劳动生产率、采用新技术、降低成本和提高生产赢利。”在这段文字旁的批注是:“这样就有奔头了,好。”[11](p.496)针对我国企业片面追求产量、产值而不顾经济效益的问题,他指出:“社会主义企业不能不算账、不计盈利。”[11](p.532)“在计划工作上,什么账都不算,一切听其自然”是不对的。[9](p.383)因为,只有经济核算,才能使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产品交换有公共价值尺度,才能使企业独立计算盈亏,从而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

其次,如果让企业独立搞经济核算,就牵涉到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和所有权问题。企业是否要有独立性呢?如前所述,早在《论十大关系》中就提出了工业企业在统一领导下的独立性问题,要求扩大地方和企业的自限。读《教科书》时,在提倡“中央和地方都要注意发挥企业的积极性”的同时,还注意到“有些基本建设单位实行了投资包干制,就大大发挥了这些单位的积极性”。他明确指出,中央和地方管理的企业,“都在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具有一定的自治权。有没有这种自治权,对促进生产的发展,还是阻碍生产的发展,关系很大。”[14](pp.127、138)这些都是正确的。然而,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权究竟应该有多大呢?《教科书》指出:“由于经济核算制不断巩固”,“国营企业的纯收入(利润)当中,归企业自行支配的部分不断增加。这样,企业纯收入(利润)在该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流动资金,保证基本建设基金),改进生产,奖励企业工作者,提高他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等方面的意义越来越大。这就使企业及其全体工作者从物质上更加关心经济而有效地利用资金,提高生产的赢利。”对此,表示了两点意见:其一,企业权限不能太大。他在这段文字旁批注道:“这种办法会造成苦乐不均,企业在这方面的权限不能太大。”[11](p.559)不能容忍由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收益差距拉大,造成工人与工人之间的贫富不均、苦乐不均。其主观愿望是好的,可是,把平均平等的道德目标放在首位,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和独立经济核算权就只能退而求其次了。其二,过于强调精神鼓励。《教科书》征引列宁的话说:建成社会主义,“‘是借助于伟大革命所产生的热情,依靠个人兴趣、依靠个人利益、依靠经济核算’”。十分不满地批评道:“他们老是引列宁的这句话作为他们强调个人物质利益原则的根据,我们要找出一些列宁强调思想政治工作、即书中所谓精神鼓励的话来。”[11](pp.529~530)认为既要讲物质利益原则,也要讲精神鼓励原则。要求人们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要有长远利益的眼光,这些都是正确的。然而,怎样才能提高经济效益、解决积累与消费的矛盾呢?我国当时的办法是多积累少消费,但又不能影响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这样做需要靠群众的思想政治觉悟,需要精神鼓励。对此深信不疑,反复强调。显而易见,偏重于精神鼓励原则,相对忽视了个人物质利益和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作用。实践中,采取八级工资制和票证制,实际上把个人的生活消费都纳入到计划经济之中了。这样,企业生产者就很难把自身利益与生产过程挂起钩来。1961年9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工业七十条》明确规定:“每个企业,都必须实行全面的经济核算。”企业贯彻《工业七十条》后获得了十分可喜的成绩,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出现了产品质量、产量、劳动生产率“三高”和原材料消耗、成本降低的新气象。但是,由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这个大前提没有改变,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权问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薄一波在分析《工业七十条》存在的不足时说:“认定国营工业企业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但又没有规定它必须具有的独立生产经营权利”,“把企业管理的概念主要局限在劳动生产过程的组织管理上,经营问题被排除在外了。在这种情况下,关于企业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它的本来意义”。[10](p.979)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那时还不可能把企业看成是可与政府脱钩、面向市场的独立经济实体。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关系问题上提出了许多弥足珍贵的思想观点,令人惋惜的是未能在实践中一以贯之。因此,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做出了截然不同的阐发和评价。的探索虽然未能突破计划经济体制,但是超越了斯大林,为邓小平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创新积累了丰富经验,也为当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教训。

[摘要]在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关系问题上提出了许多闪光的思想观点:商品生产的命运,最终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密切关系;要有计划地大大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生产资料在我们还有一部分是商品;改革计划经济体制,扩大地方和企业的权限;区分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所有企业都要利用价值规律作为经济核算的工具,等等。这些弥足珍贵的思想观点,超越了斯大林,为邓小平理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创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关键词]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价值规律经济核算

[参引文献]

[1]王年一:《大动乱的年代》,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韦祖松、高爱红:《环球问此凉热——的社会主义观》,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9页。

[2]张启华:《中国社会主义理论》,当代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第3、201页;李君如:《与当代中国》,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页。

[3]《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40页。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著作专题摘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977页。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02页。

[6]《建国以来文稿》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25页。

[7]参见《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