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实践报告范例

法学毕业实践报告

法学毕业实践报告范文1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有律师直言:“我们的法学教育的不成功正在于学生到律师所后不能很快承担律师所交办的业务,对律师行业和操作规程不甚了解,因为老师并没有教他们,从一个学生到一个律师的转变需要律师所的重新教育和培训,使本来应该由法学院完成的任务落在了律师所的头上,不仅加重了律师所的负担,也使培养出来的律师五花八门,进了什么样的律师所就会成为什么样的律师,选个什么样的师傅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徒弟,从而使中国律师界形成不了学院经典派的合格律师主流。”[1]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确不尽如人意,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反思,以期引发对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更深入的探讨。   一、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   1.毕业实习被消解。毕业实习一般被安排在大三暑期或大四上学期,但遗憾的是多数学生并未真正到有关单位实习,而是托亲友或其他途径到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盖一个章,回学校后应付老师对毕业实习的要求,换取毕业实习学分,这种现象近年来日趋严重。主要原因是就业压力大,一部分学生希冀通过考研延缓就业或者为增强自己的竞争力,将大部分时间用于复习考研,根本无暇毕业实习;另外一部分学生在大三后到处投简历、参加招聘会以及各地公务员招考的笔试、面试等;还有一部分学生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三暑期多数备战司考,由于毕业实习机制固有的问题,学生为考研、司考、寻觅就业单位所累,毕业实习美其名曰实习,实则沦为“放羊式”的自选活动。更有甚者,极个别学生既不找工作、又不备考、也不去实习,随意找个单位写个毕业实习鉴定编造一个毕业实习报告、拿着一些积攒的发票来报销完事。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未能很好地体现毕业实习的价值。   2.课程实习被虚化。   由于大学急剧扩招,造成实习基地、实习单位严重不足,目前已经难以找到能同时容纳整个班级或者小组集中实习的单位,自行联系课程实习的人数占学生总人数的比例变得较高。   一方面,有的学生也许能找到实习单位,但对绝大多数的同学来说,联系一个实习单位是难上加难;另一方面,以学生联系为主的实习模式,增加了实习管理和监督的难度。集中实习有困难、分散实习存弊端,不少法学院鼓励小团队集中实习,对5人以上组团实习的学生学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实践中,学生只不过将课程实习鉴定等有关材料找实习单位盖章了事,应付学院对课程实习的要求。   3.模拟法庭不到位。模拟的案件大多选择简单案件,只是走完步骤,把在法庭上看到的程序演练一遍。对法庭开庭的内容、目标认识不足,使得模拟法庭并没有真实地反映出现实法庭中的对抗和辩护,以至于模拟法庭在一些学校已经蜕化为“让外行人看稀奇”的戏剧化表演。而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模拟法庭一般是法学院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所有学生都要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其课程是以较为复杂的案件为素材,组织学生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比赛,获取像律师那样处理、分析实际案件以及出庭辩论等经验和技巧,并且法官和律师往往亲临现场指导。   4.社会调查显形式。在寒假和暑假期间的社会调查,法学学生自行安排调查的选题,学院很少组织安排集体的项目。指导老师一般会就社会调查的方法给予一些提示,对调查的内容划出一个大致的范围;但在缺少基本的理论知识储备的情况下,学生单枪匹马地进行社会调查,即使很认真的学生做出实际的调查工作,撰写的调查报告也差强人意。学生回到学院上交调查报告、指导老师给出成绩,就成了一种心照不宣、真假不辨的官样文章,也成为一种送学分的课目。   5.实习单位顾虑多。多数实习单位对管理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有一定考虑,有的实习单位不愿意分出精力为实习生安排指导老师;还有的实习单位将实习生视为廉价劳动力,让法律实习生做强度较大、且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工作,如要求每天订几本、十几本案卷。   此外,有的实习学生对自己要求不严,纪律散漫,说来就来,说走就走,不仅不能为用人单位创造效益,还经常给单位添麻烦;还有的实习生工作态度不端正,对工作漫不经心,利用便利条件上网聊天、打游戏等,有的甚至用单位的电话“煲粥”等。相当多的单位不愿意接纳实习学生,即使愿意也顾虑重重。   二、完善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具体措施   1.合理安排实践时间。   除课程实习在教学计划中配备合理时间外,毕业实习是否将其纳入正常的教学周期是有待思考的问题,实践证明,大四学生的专业基础课和骨干课均已学完,是安排法学毕业实习的较佳时期;同时为更充分地利用假期社会实践和在校课程学习时间,我们将毕业实习时间调整在第7学期司法考试后(通常为每年11~12月)进行。   2.提供实践资金保障。法学教育的实践化,首先需要的是教师的认真态度、精力投入和奉献精神,但更需要法学教育主管部门和法学教育单位的资金支持,法学专业学生实习需要资金保障和教学时间方面的安排。在这方面,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当考虑聚集资源,引领法学教育实践化的潮流,在学生实践观摩、教师实践进修等方面提供方便;启动全国性的模拟法庭,使之成为法学实践教育的标志。   3.细化实践教学流程。   (1)实习前的准备。第一,引导学生处理人际关系。学生的专业实习不仅是培养他们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运用,还应磨炼他们如何融入团队、与周围的同事相处。因此赴实习单位前应叮嘱学生:做事多一点,嘴巴甜一点,行动快一点,说话轻一点,微笑露一点,脑筋活一点。要求学生每天都提前到办公室搞卫生、端茶、倒水,与同事和领导和睦相处,虚心请教,与他们坦诚交流,虚心学习,诚实做人。第二,指导学生了解单位情况。提醒学生通过网络了解实习单位概况,熟悉实习单位的专业领域和业务,温习和激活可能用到的专业知识,为实习做专业知识的准备。第三,督促学生遵守单位纪律。在校学习期间学生自由支配的时间较多,客观上使得一些同学比较散漫,而在实习单位往往实行较为严格的工作作息时间,因此在实习前要求同学在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实习单位交给的各项任务。第四,指导学生着装准备,虽然实习单位一般不对实习生的着装加以要求,但应引导学生着装得体,避免与实习单位的气氛格格不入。#p#分页标题#e#   (2)实习中的指导。第一,引导学生端正态度。许多同学在实习之初都被安排做最简单最的工作,如装订案卷、记笔录之类的看似简单却繁琐的工作。这时要指导同学们端正态度,耐心细致地去完成看似没有技术含量,却能通过完成工作总结经验,为下一步的实习打下基础。一位同学在实习日志中记载:“在每次整理案卷的时候,我都去看各种法律文件是怎么写作的,为什么要这样写,这个案件应该适用什么法律的哪个条款,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怎么去平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有什么值得学习的地方等。最后整理完这些案件的时候,我感觉自己学到了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那就是实践经验。”第二,引导学生享受过程。实习的工作可能是繁琐、枯燥的,整理装订卷宗又看似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实习的收获往往也不会立竿见影,却是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应用于实践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需要引导同学们带着收获过程的心态完成任务,在收获过程中享受过程,从而忙碌的实习活动变成对专业知识运用的享受,另一位同学在实习日志中记载:“不管是整理卷宗还是阅读案例,都妙趣横生。在制作法律文书时的仔细认真,在完成分配任务时的耐心负责,以及无时无刻应接不暇的新鲜感与压迫感,有时候当人为了完成一件使命时所付出的努力在获得的成果面前就都不算什么了,这种忙碌的感觉真好!”   (3)实习后的总结。学生实习结束,专业老师的实习指导并没有结束,不仅要批阅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实习论文,给出实习成绩,更重要的是应帮助学生梳理实习收获。通过实习,同学们找出自己的不足,哪些课程知识不够扎实,如何弥补自己的不足,对自己的知识点查缺补漏,提高自己的能力。   4.鼓励学生自主实践。国外法学院对法学专业学生实习采取的是一种学生自主选择的模式,一味地强调集中实习并不利于实现实习目的,赋予学生更大的选择权,可以克服强行安排的弊端。如果实习单位的安排与学生的主观意向有差异,会挫伤学生主动投入实践的积极性,同时也妨碍了学生个体优势的发挥。同时,在招生规模的扩张速度远远超出了实习基地容纳能力的扩张速度的情形下,采取以学生自主选择为主的实习模式也符合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趋势。在专业实习中法学院扮演的是机会提供者的角色。   5.强化指导老师监管。指导老师应制定较为规范的指导流程,可借鉴国外法学院对学生实习的监管,通过加强学生的实习申请和实习效果评定等举措,要求学生提出计划详尽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在对学生申请的审核方面,着重于实习单位的选择和实习计划安排。建立指导日志、实习效果评定记载,将实习指导纳人教学过程质量管理体系中。   6.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目前法律援助人员缺乏,可以考虑在合理的时间内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到相应地区进行法律援助活动。学生通过援助,不仅可以更好地实践专业知识,还能学习到许多为人处事的方法与道理,学生得到了锻炼。在援助中收集大量的一手资料,了解实践中存在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写出调研报告,形成阶段性成果,与指导老师共同署名,取得双赢的结果。在此基础上,毕业论文、学位论文也成雏形,不仅有理论研究,还有大量实证的数据加以支持,更有与律师的探讨成果。从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长远考虑,赋予法律援助学生“准律师”身份,对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无疑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   认真反思我国法学实践教学近十多年来的发展,应当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总结,完善法学实践教学途径,对开创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有所裨益。

法学毕业实践报告范文2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赞成废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因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其目的在于培养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而不仅仅是培养具有法律意识的守法公民。这就要求法学本科生在毕业之后能够熟练运用法律通过制作各种法律文书的方式来解决现实争议问题。不掌握基本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就不可能成为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和法律人才。毕业论文恰恰能够达到检验学生法律适用方法和文书制作技能的目的。在不废除毕业论文的大前提下,笔者认为,很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思路和评价机制偏离国家对本科生或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要求,需要改革。根据我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本科生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①不要求本科生达到硕士或博士的学术水平,即“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②或“做出创造性的成果”③。换言之,本科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在于考察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而不是学术科研能力。因此,我们不能用见解独到或创新性来衡量一篇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也不能要求学生去解决一个学术或理论问题。对此,可能有人要问,不具有独到的见解或创新性,不解决学术问题,还能称之为论文吗?当然能,论文包括学术论文和非学术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就是非学术论文,硕士论文或博士论文就应该是学术论文。就法学论文而言,有法律适用方面的论文,也有立法完善方面的论文。前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属于解释论范畴;后者主要研究现行法律规范的弊端和修正,属于立法论范畴。在毕业论文选题时,大多数学生喜欢选择后者,老师也乐见其成。这在以前很正常,因为以前我国的立法空白和漏洞太多,已有立法也往往存在诸多弊端,著文献策实属学者分内之事。但目前,我国各项法律已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如果还一味指导学生选择立法论方面的题目,就难免失之于法律规则的理解和适用。更为严重的是,此类选题侧重于学术研究,偏离本科生的培养目标,还是更多地选择解释论方面的题目为宜,这才是法律学习的基础。在笔者参与的答辩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某论文提出的立法建议早已成为生效法律或者对刚刚出台的法律提出修改建议。这都是非常滑稽可笑的事情。在评价机制方面,从毕业论文的写作到答辩,一共有三个环节:指导教师意见、评阅教师意见以及答辩委员会意见。无论任何环节,一般高校都要求对论文的学术性或创新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标准实际上是学术论文的评价标准。用此标准评价本科毕业论文是不适当的,因为本科毕业论文不是学术论文,我国《学位条例》也不要求本科毕业论文具有学术性。笔者在参加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时,尽量回避对其进行学术性评价,但大多数老师仍然习惯与此,而没有认识到国家本科毕业论文的根本要求在于解决现实问题而非学术问题。总之,只要准确理解国家对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要求,我们就可以得出本科毕业论文不必具有学术性而应侧重实践性或应用性的结论。因此,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针对本科毕业论文的错误做法,恢复其应然功能。

二、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业作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

为了矫正本科毕业论文对学术性的盲目追求以恢复应然功能,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势在必行。就法学专业而言,笔者主张实行本科毕业论文形式的多样化,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法学本科毕业实践的重要环节,将法律诊所课程的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之一。凡是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并顺利通过考察的本科学生,即视为通过了本科毕业论文答辩。之所以如此主张,其原因在于法律诊所课程完全具备本科毕业论文的功能和形式。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或临床法律教育,是对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之做法的借鉴,于二十世纪中叶发端于美国法学院,后风靡两大法系,而成为其法学院的主要课程之一。2000年之后,被引入中国法律教育体系,并被全国各大主要法学院所接受,面向高年级本科生或研究生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包括课堂讲授和案件处理两大部分,④其突出特色在于无论是课堂讲授还是案件处理都立足于真实的案例,并且都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亲自处理或的为弱势群体服务的案例。因此,法律诊所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有着根本的区别,它以学生为中心,以案例为中心,以实践为中心,一改传统课程的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的灌输式授课模式。法律诊所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该课程的功能不是要求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基础知识,而是运用其已经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去解决真实世界中的真实案例。在对真实案件的处理中,不仅能够反映出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锻炼和考察其运用法律基础知识解决现实争议的实践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顺利通过法律诊所课程学习的学生,就达到了本科毕业生或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水平,满足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相关要求,依法可以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因此,该课程在功能上和本科毕业论文是一致的。选修法律诊所课程以后,不再另行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是可以的。从课程指导和考察的角度看,法律诊所课程与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评阅和答辩也存在相同之处。在法律诊所课程的讲授和指导过程中,我国的法学院一般都配备多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执业经验的专职教师以及从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选聘的富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充任兼职指导教师。我所在的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即是如此,我们有专职教师三名,都有律师执业资格和经验,在很多课程的讲授中也经常邀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现身说法,随堂指导。在结课环节,我们要求每一位同学提交一份办案报告,然后三位老师集中会诊,结合日常案件处理或情况,给每一位同学一个合适的分数。这与本科毕业论文的答辩委员会模式是类似的。最后,除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比较契合国家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之外,法律诊所的另一个鲜明特点是公益性。这种公益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诊所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所以,每一个法律诊所都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前的2008年,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就与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建立了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开放。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之后,法律诊所与援助中心合二为一。因此,法律诊所课程既是一门法学课程,又是一项公益活动,不仅能够锻炼和检验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更能培养和考察其法律职业道德。

三、完善法律诊所课程以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

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性特征和评价机制决定了其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同质性,也就决定了选修法律诊所课程可以作为完成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因此,建议教育部和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等院校允许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本科生以法律诊所结课作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一改革,法律诊所课程本身也要进行相应的完善。首先,提高认识,重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课程自开设以来,一直都受到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在这里,他们可以接触到真实的案例,可以认识鲜活的人物,可以了解复杂的社会,可以体会到法律的价值,可以感知胜诉的成就。就内蒙古大学法学院而言,每年要求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都远远大于该课程的容量(30人)。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很多老师还没有认识到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性,不愿意参与诊所课程,从而限制了该课程的容量。因此,为了满足学生的需求,也为了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广大法学教师应当首先提高认识,积极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其次,推动法律诊所课程的规范化建设。每一个法律诊所就是一个法律援助中心。因此,实现法律诊所的规范化,就应当以法律援助中心的标准建设法律诊所。比如,实行案件登记制度,记录每一个来电、来访的当事人和案件基本情况;完善案件处理机制,为每一个案件配备一个主办学生和指导教师;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为每一个结案的案件及时建立档案,载明处理结果;等等。同时,作为一个课程,还应要求主办学生在结案之后及时完成结案报告,梳理案件事实,整理争议焦点,明确法律适用,阐述裁决结果。最后,落实办案经费,为法律诊所的良性运作提供物质保障。法律诊所为当事人提供的是免费的法律服务。但任何法律服务都是需要经费支持的,比如打印复印费、差旅费、办公经费,等等。这就需要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多方支持。据笔者了解,有些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都有福特基金会的专项资金支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但更多的院校是从本院的办公经费中挤出来的,大多不足以支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行。因此,建议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教育部、司法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相关政策,为法律诊所课程提供专项教育经费。

四、结语

法学毕业实践报告范文3

 

一、地方院校法学院系的发展危机   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至2005年年底,全国700余所本科院校中,新建本科院校有198所,占总数的1/3。新建本科院校中2/3有法学专业。[1]   目前全国有六百多所院校设有法学院系,完全满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在法学教育大发展的背后,不能忽视潜藏的危机。法学教育大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许多地方院校纷纷设置法学系,甚至一部分还成立了法学院。但这些法学院系的设置,并非是自身条件已具备,而是在国家政策放宽,高等教育规模扩大背景下产生的。很多法学院系是政治院系分离出来的或者是由政治院系改名而来的。专业课教师中很多都是思想政治教师出身,因而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素质相对较低,加剧了法学专业就业的难度。2011年6月在线的由麦可思研究院根据《麦可思———中国2008~2010届大学毕业生社会需求与培养质量调查》结果撰写的《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由于连年就业爆冷,列为“就业红牌警告专业”之一。在2010届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中法学专业的全国平均就业率是86.8%,是所调查的所有专业中就业率最低的。报告分析就业难的原因是供大于求。[2]   目前高等教育升学率在不断提高,与之相反的是,接受高等教育的适龄人口数额逐年下降,高等教育下一步的发展将进入淘汰竞争阶段。   与部属高校法学院系相比,地方院校法学院系存在教育经费紧张、办学历史短、社会影响力不足、师资短缺等制约发展的因素,而法学专业就业率又连续下滑,对地方院校法学院系来说,更带来“狼来了”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在激烈竞争中,如何生存和发展下去,对地方院校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如何突出重围,探求新的发展模式,是每一个在地方院校法学院系工作的法律学人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地方院校法学院系发展中的误区   很多地方院校法学院系的诞生存在先天不足,法学院系发展过程又存在误区,无疑加剧了未来发展的危机。   1.培养目标不切实际、空洞   学校培养目标的定位应结合自身资源优势与特色。地方院校立足地方,受地方财政支持,办学方向应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培养法律人才。   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需要的是大量的普通法律人才,地方院校的法学院系更应担负起普通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但许多地方法学院系将培养目标定义为“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明显不切合实际。另外,培养目标呈现宣传化倾向,用一些概括性的语言。如“能较熟练地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陷入类型化模式,没有自己鲜明的办学特色。   2.发展方式粗放   在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的今天,政府投入不足,教育经费成为制约发展的重要因素。扩大招生规模,成为很多地方院校解决经费不足的一个良方。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开办较晚,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等办学条件不足,不应该追风扩招,但因法学属于文科专业,相对理工科,投入少、见效快,被学校捆绑扩大招生规模。教学中常常会出现几百人共上一课的情况,课堂秩序可想而知。因为师资短缺,许多老师同时担任几门课程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刑法学老师同时担任国际法、环境资源法课程等。教学效果不佳,学生法学专业技能缺失,直接影响学生在就业市场的竞争能力。规模上去了,但培养质量没有跟进,法学院系发展陷入求数量而不求质量的粗放型的发展困境。   3.发展重心错位   地方院校法学院系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发展重心错位的问题。表现为两个极端。   其一,盲目申请博士点、硕士点,实现跨越式发展。博士点、硕士点数量在今天成为一个衡量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的硬指标,也成为各级政府教育经费投入的一个衡量标准。积极申请博士点、硕士点成为学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这本是一件好事,凸显学校希望获得发展的愿望。   但地方院校很多时候并不具备培养的条件,为能够获得批准,在申请文件中造假,积极跑关系,成为公开的秘密,一旦获批,培养出来的博士和硕士质量可想而知。地方院校的法学院系因其自身劣势,应将法学教育的中心放在本科教育环节,而不是盲目申请博士点、硕士点。此时所做的工作应是扎扎实实提高学生培养质量,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在实力具备的时候再申请,而不是单纯靠多几个博士点和硕士点来装点门面。   其二,单纯抓教学,忽视科研。地方院校法学院系尽管认识到自身科研不足,但是并没有积极进取,把压力变成动力,想方设法迎头赶上,反而把自己装扮成“鸵鸟”,甘于现状。他们认为自己再发展,也追赶不上。教师们每天的任务就是应付教学,而不去搞科研。科研工作与教学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科研工作有利于加深对理论的认识,科研是对教学的一种促进。当老师有一桶水的时候,才能教给学生一碗水。   三、地方院校法学院系发展模式探讨   1.立足地方,走具有地方特点的发展道路   许多地方院校的创办本身就是服务地方,为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培养大量合格的人才,地方院校在发展过程中,也获得地方政府土地、人力、物力等支持,地方院校也伴随着地方的发展而发展。地方院校和地方是一种鱼水关系。地方高校发展之路必须立足地方,走具有地方特色的发展道路。要依托地方特有的丰富历史文化资源和经济社会资源,依据当地对高等教育特有的需求以及对人才数量与规格特有的要求等,选择和培育办学特色。[3]   例如河南是农业大省,农业是河南支柱产业之一,很多知名大企业也都处于农业及其相关行业,如漯河双汇、周口莲花味精,但为农业服务的法律人才却极其缺乏。可以有针对性地培养一些农业法律人才,社会很多行业都需要相关法律人才,但现行的课程设置、培养大纲并不具有针对性,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在走上工作岗位后,并不能马上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还需要单位的再培训,浪费时间和金钱。为使毕业生能够满足社会需要,可以效仿技校的培养模式,采取订单式培养,针对中小学,培养专职法律教师,和医学院联合为公安系统培养法医。在教学环节,实施分流教学,对从事法学学术研究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两种培养目标设置不同的教学大纲。#p#分页标题#e#   2.加强本科生实践教学,走职业化教育道路   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单纯依靠书本教学无法培养一个合格的法学人才。目前法学教育存在的最大弊端是缺乏实践教学环节,这源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设计的缺陷。法学教育没有法律职业培训设置,毕业实习仅仅是完成高等教育规定的环节,并非法学专业特有的。师范院校的法学毕业生同师范生一样仅有一两个月实习时间。   实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大四第一个学期,很多同学忙于考研、考公务员、找工作,实习形同与虚设。如果学生的职业规划是律师,那么必须在取得司法资格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往往是在学生毕业后进行,已不在法学教育培养环节中。加强本科生实践教学需要加强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教师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教师一毕业便走上教师工作岗位,擅长的是理论教授,而缺乏法律实践经验,课堂教学也是从理论中来到理论中出,教学效果显得枯燥无味,忽视教授对象。提高教师队伍法律实践水平,鼓励教师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且在不耽误教学和科研的情况下,做一些法律实践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法学院系教师平时在公检法机关能拥有挂职机会,而非仅仅在教学实习阶段与其合作。   其二,增加本科生实践教学时间。除毕业实习外,目前法学院通常的实践教学仅仅是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和教学实习,这是远远不够的。增加本科生实践教学时间,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培养方案中专门设置实践实习环节。   例如德国,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设计为两个环节。第一个为基础教育阶段,主要是培养学生具备法律实践的基本知识。第二是职业训练阶段,这一阶段主要目的是为学生即将走向社会做准备,课程由大学法学院和法律实务部门共同负责安排。如果现阶段培养方案修订还无法实现,一些有条件的法学院系可以建立模拟法庭,提供实践教学平台,加强与地方公检法机关日常合作,提供校外实践教学平台,定期旁听案件审理,召开座谈会,进行相互交流。   加强法学本科生的实践教学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向社会输送合格的毕业生。毕业生满足社会的需要,培养单位才能存在和进一步发展。那么,地方院校的法学院系,究竟培养怎样的毕业生,定位于一种什么样的教育,才能适应社会发展呢?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目前有六种不同观点。一是通识教育说;二是精英教育说;三是职业教育说;四是应试教育说;五是学历教育说;六是基础性教育说。[4]   通识教育说主张大学法学教育是为了普遍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指出大学法学教育的一个功能,并不能概括法学教学的全部,更不是法学教育的定位。精英教育主张法学院的培养目标应该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或者培养政治家、法学家和社会活动家等更高层次人才。高层次的法学人才即使是名校法学院系,其人才培养数量也仅仅只能占一小部分,更不应是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应试教育说强调法学院的教育主要为学生参与司法考试服务,这种教育学说,将大学教育看做是一种应试,大学被看做培训基地,混淆大学教育与其他教育形式的区别。职业教育说侧重法学院系是培养法律专职人才,地方院校的法学院系存在和发展正是基于向社会输送大量合格法律专门人才,地方院校的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   3.稳扎稳打,走集约化发展道路地方院校的法学院系大都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建立起来的,甚至很多是2000年以后扩招的产物。先天不足的基因已埋下,那么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最需要稳扎稳打,把基础打扎实,以防止后天的失调,仿照国家的五年发展计划,以五年为一个发展周期,提出合理的发展目标,而不是盲目扩大招生规模,走集约式的发展道路。在具体措施上,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引进人才,提高师资水平   21世纪最稀缺的是什么?是人才。师资是地方院校法学院系发展的短板,需要大力引进人才。在现有条件下,提高引进人才的待遇,吸引人才并且使人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提高现有师资的水平,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提高学历层次。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来源于对社会的认识,法学也需要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来提高法学的认识,也可适当引进一些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到法学教师队伍中,相互交流,促进教师法学研究和教育水平的提高。   (2)构建科研平台,提高科研水平   一个地方法学院系的发展单纯依靠教学,这不利于学科的发展,必须坚持科研教学两手抓。地方科研力量和科研条件都无法与部属高校相比,在科研上想搞出点成绩,必须坚持特色科研的发展道路。整合科研力量,以特色科研中心为平台。比如河南为农业大省,可以建立三农法律研究中心,有别于部属院校的公法研究中心、私法研究中心等,体现一种地域特色,以特色求生存和发展。   (3)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科研评价机制   人才引进来,平台搭建起来,下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调动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饱含激情地投身教学科研工作当中。与教学相比,地方院校法学院系首先最缺的是教师的科研热126情。目前社会大环境并不能积极促进教师的科研热情,尤其是人文学科,发表文章需要版面费,科研经费少,从事科研还需要自掏腰包。如何激励?实践当中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科研奖惩制度。其积极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名为奖励,实为补贴,部分缓解教师们科研经费不足的困境;另一方面,建立科学有效的奖励制度,避免吃大锅饭的情况,促使优秀科研人才尽快成长起来。在重视科研产出的同时,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评价体系。科研奖励一般以文字性的成果作为奖励依据,教学成果和教学效果的评价不像文字性学术成果那样容易把握。   教学方式、方法的研究以及改革效果不直接、没有显示度而不愿投入,这情况削弱了教师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建立能够激励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机制,鼓励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p#分页标题#e#   [5]如设立院系优秀教学成果奖,对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排在前列的教师给予奖励。针对教改项目相对少的情况,对教改项目奖励进行倾斜,奖励标准高于一般性科研项目。   法学院系未来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探寻合适的发展模式,地方院校法学院系的明天仍充满着光明。

法学毕业实践报告范文4

 

本着服务于本地区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目的,邵阳学院政法系顺应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于2007年创建了法学专业,现有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在校学生300多人。4年来,我们不断探索地方性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以寻求在现有条件下的生存和发展之道。   一从实际出发确立人才培养目标   2007年,我国法学已经有40多种专业,2000多个教学点,110000多本科学生。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似乎法学就业的寒冰期已到来。   但是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2002年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律师12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美国30人,英国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①。而基层应用型法学人才就更为缺乏。邵阳市辖8县1市3区,人口750多万,面积2.1万平方公里。2007年只有律师不到400人,法律工作者100人左右。因此,面向广阔的就业市场,法学人才市场并没有饱和。我们对目前出现的法学人才就业困难情况做调查,发现主要是人才的培养与市场脱节,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缺乏相应的就业能力所致。如司法考试通过率低,考研率低,公务员考试通过率低,专业适应能力差等。   2007年我系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有11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4人,律师2人,全国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骨干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1人。教学经验丰富,年富力强。本着与市场接轨,又与我们的实际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出发点,我们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良好训练,初步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技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并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能力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较高的地方性应用性人才。   二课程设置突出实用性目前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方向有这么几个,一是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后挂律师事务所,走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路。律师是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有身份有地位,是很多法学学生的职业理想。其就业关键点是司法考试加实践工作经验。中国加入WTO之后,懂外语和国际法的律师职业前景被看好。二是通过公务员考试。   包括一般公务员和法检系统的公务员考试。在当今中国,公务员不仅意味着稳定和受人尊敬,同时也意味着很好的经济待遇。其就业关键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三是企业法务职员。走助理-主管-高级法律顾问之路。但是一般只有大公司才有这样的职位设置,不仅要求法学专业能力还要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因此竞争相当激烈。四是中介所中介人员。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有良好的口才、熟练的文字表达和处理能力②。在中国大多数人大学主要目的是为了将来很好的就业,专业课程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就业是无疑的。我们在课程开设方面主要体现这么几个层次:   (1)整体专业素养的培养。主要指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课程,按照法学本科专业要求,与全国其他院校一样开设了14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等。有些院校开设了16门核心课程,我们暂时保持不变,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以后做调整。   (2)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开设了证据学、律师与公证制度、民商法案例分析等课程。我们培养的主要是将来直接从事法律事务的一线法律工作人员,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下不太可能依赖本科阶段的学习来获得,但是基本的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必须在这一阶段形成。   (3)复合型应用能力培养。开设专业英语文字处理技术,(含速记技术)、文献检索与应用、逻辑学、企业管理学、行政管理学、申论、行政职业能力。考虑复杂的就业形势,无论是考研、考公务员、或者从事其他相关行业,这些都是很实用的就业技能。   (4)注重第二课堂的建设。作为文科学生。说读写是三项最基本的要求。与其他院校不同,我们也注重最基本技能的培养。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我们又开设演讲课、写作课和书法课、,每个学期或学年度组织学生开展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抢答赛和征文赛事和书画展。   三实践环节落到实处   与其他院校相同的是,我们的实践教学也由初级到高级的三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由法律见习、法庭观摩、实况录像构成感性实践教学;这一阶段主要在大一阶段结合基础课、专业课老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第二阶段由法律咨询与法制宣传、模拟法庭、构成演练实践教学,主要在大二进行;第三阶段由司法实习、律师事务实习、毕业实习和构成职业化实践教学,在大三和大四进行。作为邵阳地区唯一一个法学本科专业,每届学生不到100人,人少成为我们落实实践课程的优势。   我们实践课程的落实,一是,实习单位落到实处。很多院校的实习都是由学生自己联系单位,到时候交一份实习报告了事。实习成了走过场。学生学不到东西,学校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我们把实习环节作为本科学习重要的一环,学院领导在经济上给与支持,系里领导亲自落实。   2010年9月,我校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协议。同时,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双清区人民法院、北塔区人民法院也成为我校司法实务实习合作单位。2011年又增加新邵县人民法院、隆回县人民法院、邵东县等人民法院作为合作单位。   律师实务实习2007级安排在邵阳市楚信、大行、富强三所律师事务所,2008级增加了天戟律师事务所。二是实习方式落到实处。学生全部在合作单位实习。司法实务实习全程是50天,分7个小组。我们采用的是一名专职法官指导一名实习学生的“一一对应指导”模式,保证指导老师有较多的精力实实在在的指导学生,而不是重形式、走过场,以使学生能在实习期间真正能学有所获。这种实习模式,在我省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尚属首次。律师事务实习,我们与三家律师事务所合作,分三个实习小组,全程是20天。采用的是导师制,一名律师带3-5名学生。三是实结落到实处。一些院校的实结停留在书面报告。我们把它做到实处。实习完毕后,系里召开实习报告会,对整个实习进行总结,有带队教师与法院带实习的法官的意见交流反馈,有各个实习小组的实结,还有学生代表的实结,对实习期间表现优异的同学提出表扬,评选优秀实习生。#p#分页标题#e#   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环节,我们根据实际条件,在市司法局、法制办、各级法院、市政局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都圆满完成了各项教学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四教学管理注重关键   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直是个争议的话题。我们的定位是有职业倾向的基础性法律人才,而且是应用类的法律人才,即实践性法律人才和复合型法律人才。那么在教学中这几个关系的处理就很关键。   1.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处理   几乎所有的法学专业的学生都面临一个全国司法考试的问题,如果以后要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那是一个很重要的门槛。当律师、法官、检察官都需要过司考。考研和进入其他单位从事相关工作,通过了司考是一个很大的优势。在这个关系的处理上,一些院校走极端,把本科教学当成司法考试培训,这样虽然在考试中,学生的通过率高一些,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科目是有限的,而学生和教师一切围着司考转的话,学生的全面系统的法学素养培养就成问题,尤其是法学理论上的探索习惯就无法养成。而另一些院校则注重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不考虑司法考试的问题,只当作是学生的一个自愿的选择。我们认为作为法学专业人才,一定要具有法学专业的基本素养,养成法学思维习惯,培养法学道德,具有法学实务能力,同时能适应社会多层次的需求。因此首先是按照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来运作培养计划,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也适当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对司考的重点做一个着重点的讲述,并且适当选用一些司考的例题,供学生练习用。大三暑假前,班主任开始做司考动员,系里根据学生的要求,组织学生集中准备司考,在后勤方面尽量与学校协调,保证给学生提供安全、安静的学习环境。也有司考培训班,但是学生自愿参加。整个教学活动的安排,司考主要在课外。   2.关于英语四级   虽然关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必要性,目前在网上有一些非议。但是无论是学士学位要求还是法学硕士入学考试要求,大学期间过英语四级是大学生重要的一个学习门槛。而随着中国与世界的交往的越来越频繁,学好一门外语已经成为一项必要的生活技能。法学类本科生作为文科生本书具有学科优势,我们把学业要求和职业要求相结合。一方面很注重学习风气的培养,要求大一大二的学生早晚自习,且七点半前进教室晨读,一方面在外语教师中特聘教学经验丰富有责任心的优秀教师主讲,另一方面,班主任和系教务人员配合外语教师的工作,进行一系列的模拟考试训练。又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3.毕业论文与考研、考法检公务员的关系处理   大四是学生最繁忙的一年,忙着实习、各种各样的考试和找工作。在这个同时,还要做毕业论文。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为了协调与学生考研和其他考试的时间冲突,我们在大三开设论文写作和论文检索课程,专门训练学生检索资料和练习论文写作,并且有一个毕业论文的预写作练习,从选题到开题申请到开题报告到正文的写作都有一个预热过程。大四毕业论文选题一般尽量早安排,最好在9月份司法考试之后马上进行,因为学生10月份司法实务实习期间有很多空闲时间来准备论文。而实习之后是11月份了,是考研复习的关键阶段,这个时候来开题,写开题报告对考研的同学的精力是一个很大的分散和干扰。在选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有关于如何开题的当面详谈,到开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错开,A组的老师审B组的学生的题,以便学生能听取更多的老师的意见。之后指导老师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情况,灵活安排进度。为了让老师有充分的精力有效地进行指导,我们规定了每位指导老师带学生最多不超过8个,并且带优秀论文的老师的工作量多算。定稿一般安排在学生3-4月份法检考试后,以免学生顾此失彼,从而有效避开冲突。   五培养效果   目前,07级已经顺利毕业,08级也进入大四,总结来看,培养效果有如下特点:   (1)学习成绩优秀。07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90%,位居全院第一;08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70%,位居全院第一;07级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2%,全省名列前茅,08法1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4%,全省名列前茅。   (2)就业能力强。2010年,07法学班在法检考试中,笔试通过为32人次,最后录取为16人;12人考取了研究生,1人考取了其他公务员,其他人进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行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等,就业率为90%。

法学毕业实践报告范文5

 

虽然未见有明确区分,但总体上来看,地方综合性高校法学实践教学平台大致可划分为三大部分,即理论课程内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性课程和其他实践教学环节。其中理论课程内实践教学内容是指在理论性课程(即以教师理论讲述为主的课程)内适当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即在教师理论讲述的过程中穿插安排学生进行相关案例分析、热点问题讨论等内容;实践性课程是指以学生实践为主的课程,如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是指未在高校法学课程设计范围内的在教师指导下的由学生自主自愿开展的实践性活动,如组建法律援助社团对外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援助活动等。但由于各高校在重视程度上并不一样及在具体做法上并不统一,法学实践教学平台总是面临这样或那样的许多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加以面对及解决,本文择其突出者加以论述之。   一关于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从实验实践教学的角度出发,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理论课程如何合理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哪些课程宜单独设置为实践性课程?教学内容应在多大程度上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对于这些问题,应当考虑的是:   第一,合理安排理论课程中的实践教学内容。理论课程涉及到有案例的,可安排进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锻炼学生理论结合实践的能力的一种非常理想的方式。除此之外还可结合社会热点问题从课程内容角度出发组织学生进行讨论,这除了能增强学生学习的兴趣外,还能增强学生归纳和分析问题的实践能力。   第二,增设实践性课程。对于理论课程中的诉讼法课程,一般都会安排模拟审判内容,但因为课时量限制,模拟审判的开展并不是很充分,难以达到预期效果[1]。考虑到模拟审判对于法学教育的重要性*,宜将《模拟审判》单独设置为一门课程。另外,《证据调查》、《调解技能》等也有必要单独开课。   第三,慎谈“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常见有这样时髦、流行且貌似真理在握的批评,说高校法学教学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这种批评(权且称这种批评论调为“脱节论”)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其所指问题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需要高校法学院系及教师们采取措施缩小教学内容上存在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但也不宜夸大这种批评,因为就“脱节论”而言,至少存在以下几个值得商榷之处:其一,理论没有学好,造成不会实践。这一情形其实不能归咎于高校教育,而只能怪罪于其个人;其二,从发展后劲来看,在高校把理论学好了,在实践中再学习实践技能,其发展后劲往往大得多,反之,则要少得多;其三,高校不是职业培训机构,其没必要也没可能承担职业培训技能的重任。   因而理论与实践必然会存在有一定程度的脱节;其四,为什么这种论调在目前会有愈演愈烈的趋势?30年前法学教育刚恢复时,高校中甚少像如今这样开展实践教学,但为何那时受到的“脱节论”批评远少于现在?那时培养出来的人现今有相当一部分都在实践部门工作且出任要职,我们能说他们实践能力差吗?显然不能这么说。其五,是否所有理论都要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体现理论的价值?世界上有很多大师的理论,看起来与实践并没有很直接的关系,但仍然受到很多人的顶礼膜拜。这说明理论并不是一定要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体现其价值。因此,我们虽然要注意教学内容与司法实践的结合,但没必要特别刻意强调这一点,实际上这种完全的结合也没有可能,因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二者之间明显存在异质性:法学教育强调做人,法律职业侧重做事;法学教育强调广博,法律职业侧重精专;法学教育强调先验,法律职业侧重经验[2]。   二关于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   高校学生社团是由在校大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在高校管理部门的许可下按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相关活动的学生组织。法律援助社团就属于高校学生社团之一。而法律诊所在高校是以课程方式开设的,这门课程的特点主要有:学生面临的问题情境等同于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学生必须亲身处理这些问题;学生必须与他人互动以尝试认识和解决问题;学生的表现将经受深入、挑剔的评论[3]。从实际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法学院校组建了学生法律援助社团,也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供学生选修。法律援助社团会对外开展一些法律援助方面的活动,法律诊所也对外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但在学生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的关系方面,似乎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定位,也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譬如说,如何合理安排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二者的法律援助活动以避免发生冲突?法律诊所的学员是否有必要从法律援助社团的社员中选拔?法律援助社团的活动应如何适当安排以提高社员的实践能力?等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考虑的做法有:   第一,法律援助社团对所有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开放,所有学生办理一定手续后均可成为法律援助社团的社员,参加法律援助社团组织的活动。这样社员们过一段时间后就能积累一些法律实践方面的经验。法律诊所的学员只能从法律援助社团的社员中选拔,以保证录取学员有一定实践经验,从而有能力参加更高层次的法律诊所训练。   第二,法律援助社团接受一些简单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咨询,较复杂的交给法律诊所学员处理。接受咨询时定期指派教师共同参与,由教师示范,事后作讲解。法律诊所的学员可以出庭案件,但法律援助社的社员不可以。   第三,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可共同举办一些法律宣传活动。对一些法律宣传活动,如宣传新颁布的法律、向社区居民宣传禁毒法律知识、法律下乡活动等,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可共同举办。法律援助社团与法律诊所共同举办法律宣传活动至少可以产生以下几种效果:一是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宣传的人多因而宣传的面会宽一些;二是能够加强法律援助社团社员与法律诊所学员之间的团结,因为共同参加活动有利于提高团结力;三是可以发挥“传、帮、带”作用,在经验相对较少的法律援助社团社员遇到不能或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时,经验较多一些的法律诊所学员能够及时帮助其释疑解惑。#p#分页标题#e#   三关于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非常重要,因为它不仅能够检测学生在校学习的效果,而且能够帮助学生理论联系实践,还能够协助学生了解社会。况且毕业实习已作为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一个必修环节,这本身就已说明了毕业实习的重要性。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毕业实习还是涌出了许多问题。且不论不同高校的做法不统一,如有些高校采取集中实习的方式,有些高校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不管是集中实习还是分散实习,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第一,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两张皮”,没有有机结合。毕业实习时几乎不考虑毕业论文的问题,即使考虑也很盲目,更不用说为毕业论文的写作积极收集素材等;第二,毕业实习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等有一定冲突,相互产生影响。   相当一部分学生不能正确对待二者的关系,因而出现问题,如有些学生宁愿花较多精力在考试方面而对毕业实习抱应付态度,另有些学生则因毕业实习耽误而在参加这三类考试时未能取得较好的成绩;第三,学生毕业实习主要是为实习单位充当“临时工”,业务锻炼很少。实习单位在实习学生到来时,主要安排端茶倒水跑腿、打印复印、整理装订案卷、参与案件评查等其他工作,学生真正进行业务实习的机会很少;第四,学生做的毕业实习材料未能充分利用。很多高校规定,学生在进行毕业实习时,应当同时做一些毕业实习材料,如撰写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复印实习单位案卷等。但这些毕业实习材料在做完后,除了在毕业实习考核时有人检查了一下之外,就似乎再也没有人去关注了;也没有分门别类归档以便供人查阅,而是随便堆放,即使有老师有心去查阅以便积累研究素材,也没有可供方便查阅的途径。简单一句话,就是学生做的毕业实习材料未能充分利用。   笔者认为,要解决好上述问题,至少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以集中实习为主,适当允许分散实习。分散实习的最大问题是很难有一种有效的考核方式,毕业实习的质量难以保证。为保证毕业实习的实习质量,毕业实习还是宜以集中实习为主,指派带队老师全程督促。但为缓解学生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等考试的压力和尽量避免其与毕业实习的冲突,可考虑分批实习或允许参加各类考试的学生分散实习。分批实习仍然属于集中实习,按集中实习有关要求进行。对分散实习,学院可不负责为其联系,也不指派带队老师,学生实习过程由实习单位监控。分散实习的实习单位只能是学院的实习基地,不能找其他单位,以保证分散实习的实习质量。   第二,以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为主,适当允许到其他单位法务部门实习。地方综合性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要培养的人才不仅仅是高素质法律理论人才和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选择这种发展方向的学生应当到法院和检察院实习,还需要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社会管理人才。因此,扩大毕业实习单位的类型,如扩展至新闻媒体、企业等单位,而不使其局限于法院和检察院,是有其必要性的。学生可依其兴趣及其将来可能发展方向选择去这些单位实习。   第三,以业务实习为主,适当兼顾其他工作实习。各实习生来进行实习,最重要的就是学习。实习过程中所进行的学习与在学校课堂上所进行的学习是不一样的:前者需要适当地关注法律以外但与法律密切相关的问题,而后者可能较多关注法律本身的问题。这二者的结合可以达到耶鲁大学法学院原院长斯温(ThomasW.Swan)曾经指出的效果:“如果法学院的毕业生要想得到充分的训练以扮演法官、立法者和律师的角色,法律学习就不仅要像一门科学和一种人文学习,而且需要更多地关注许多法律-政治问题的解决,这些问题反映着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空前快速发展。”[4]但不管怎样,实习过程中所进行的学习与在学校课堂上所进行的学习的相同点都是学习。不能本末倒置,关注了学习以外的其他问题而把学习问题给耽搁了。实习时要注意关注司法实践到底是怎样的一种物事、具体有哪些程序方面和其他方面的要求,司法实践与所学理论究竟是否有差距、有什么样的差距、这种差距能否缩短甚或减至于无、怎样缩短,司法实践受哪些法律以外的问题的影响、是如何影响的、具体有怎样的影响,等等。实习导师往往都有自己的份内工作要做,不可能有太多时间盯着实习生进行指导,因此实习生要主动些,遇到不明白的问题可以主动去问以求得解答。实习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实习点各种条件进行学习,如多旁听庭审、多阅读案卷等。多听多看是有好处的。在实习过程中可能会遇上导师要求做复印、装订案卷等事情的情况,不要倚重自己本科生的架子,因为这些事情看起来简单而不愿去做。切记: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   讲一个事情可能会让实习生对此有所启发:曾听一位法官反映说实习生连公章都不会盖———盖不正。复印、装订案卷等只是看起来简单,其实在善学习的人看来,这里面可是蕴藏着很深的学问,因为在复印、装订案卷等的过程中,可以把相关材料上的内容看一遍(即使时间紧急也可以粗略地用眼扫一遍),看材料的过程就是学习的过程。实习单位既然有整理装订案卷等其他工作的要求,说明整理装订案卷等其他工作就是实习单位工作的一部分,那对这一部分工作进行实习也是有其合理性的。但出于学生业务实习提高业务技能的需要,可以适当要求实习单位必须保证实习学生有业务实习的机会,这种要求应当是硬性的,不能因其他事情而削弱。   第四,将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结合起来。要求学生在进行毕业实习之前,就明确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学院按其选题方向为其配备相同或相近学科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在毕业实习时如何收集写作素材为毕业论文写作做准备,并帮助其明确具体写作题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注意收集相关案例,并尽可能地与实习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以了解实践当中相关制度的运作状况、产生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方案等。这样,学生的毕业论文写起来才能真正做到“有血有肉”,写出自己的观点并运用实践中收集的素材进行论证,一般都不可能去抄袭。在将来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对学生毕业论文要求进行改革,即不以理论性学术论文为主,而以案例分析报告为主。#p#分页标题#e#   第五,充分利用学生做的毕业实习材料。在学生进行毕业实习时,让学生做毕业实习材料,这个方法非常好。   据笔者作毕业实习带队老师时对毕业实习材料的检查来看,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学生仅是为应付检查而做,但有些学生还是做得很认真的,还有些学生虽然开始做时是抱着应付的态度但后来却越做越认真。这些做得认真的毕业实习材料,既记载了学生的实习情况如实习内容、实习指导老师的指导情况等,又反映了学生实习时的心路历程,还能看出学生对实习的建议等,很显然都是非常有价值的,是不可多得的研究素材。因此,让学生毕业实习时做毕业实习材料这个方法应当继续保持,并且在学生做完后派其他学生在专业老师指导下分门别类归纳整理,交存资料室,开放给师生研究学习,以使学生做的毕业实习材料能得到充分利用,发挥其应有价值。

法学毕业实践报告范文6

 

一、地方院校法学院系的发展危机   改革开放以来,高等教育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至2005年年底,全国700余所本科院校中,新建本科院校有198所,占总数的1/3。新建本科院校中2/3有法学专业。[1]   目前全国有六百多所院校设有法学院系,完全满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在法学教育大发展的背后,不能忽视潜藏的危机。法学教育大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许多地方院校纷纷设置法学系,甚至一部分还成立了法学院。但这些法学院系的设置,并非是自身条件已具备,而是在国家政策放宽,高等教育规模扩大背景下产生的。很多法学院系是政治院系分离出来的或者是由政治院系改名而来的。专业课教师中很多都是思想政治教师出身,因而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毕业生素质相对较低,加剧了法学专业就业的难度。2011年6月在线的由麦可思研究院根据《麦可思———中国2008~2010届大学毕业生社会需求与培养质量调查》结果撰写的《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由于连年就业爆冷,列为“就业红牌警告专业”之一。在2010届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中法学专业的全国平均就业率是86.8%,是所调查的所有专业中就业率最低的。报告分析就业难的原因是供大于求。[2]   目前高等教育升学率在不断提高,与之相反的是,接受高等教育的适龄人口数额逐年下降,高等教育下一步的发展将进入淘汰竞争阶段。   与部属高校法学院系相比,地方院校法学院系存在教育经费紧张、办学历史短、社会影响力不足、师资短缺等制约发展的因素,而法学专业就业率又连续下滑,对地方院校法学院系来说,更带来“狼来了”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在激烈竞争中,如何生存和发展下去,对地方院校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如何突出重围,探求新的发展模式,是每一个在地方院校法学院系工作的法律学人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地方院校法学院系发展中的误区   很多地方院校法学院系的诞生存在先天不足,法学院系发展过程又存在误区,无疑加剧了未来发展的危机。   1.培养目标不切实际、空洞   学校培养目标的定位应结合自身资源优势与特色。地方院校立足地方,受地方财政支持,办学方向应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培养法律人才。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需要的是大量的普通法律人才,地方院校的法学院系更应担负起普通法律人才的培养工作。但许多地方法学院系将培养目标定义为“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明显不切合实际。另外,培养目标呈现宣传化倾向,用一些概括性的语言。如“能较熟练地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陷入类型化模式,没有自己鲜明的办学特色。   2.发展方式粗放   在高等教育跨越式发展的今天,政府投入不足,教育经费成为制约发展的重要因素。扩大招生规模,成为很多地方院校解决经费不足的一个良方。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开办较晚,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等办学条件不足,不应该追风扩招,但因法学属于文科专业,相对理工科,投入少、见效快,被学校捆绑扩大招生规模。教学中常常会出现几百人共上一课的情况,课堂秩序可想而知。   因为师资短缺,许多老师同时担任几门课程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刑法学老师同时担任国际法、环境资源法课程等。教学效果不佳,学生法学专业技能缺失,直接影响学生在就业市场的竞争能力。规模上去了,但培养质量没有跟进,法学院系发展陷入求数量而不求质量的粗放型的发展困境。   3.发展重心错位   地方院校法学院系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发展重心错位的问题。表现为两个极端。其一,盲目申请博士点、硕士点,实现跨越式发展。博士点、硕士点数量在今天成为一个衡量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的硬指标,也成为各级政府教育经费投入的一个衡量标准。积极申请博士点、硕士点成为学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这本是一件好事,凸显学校希望获得发展的愿望。   但地方院校很多时候并不具备培养的条件,为能够获得批准,在申请文件中造假,积极跑关系,成为公开的秘密,一旦获批,培养出来的博士和硕士质量可想而知。地方院校的法学院系因其自身劣势,应将法学教育的中心放在本科教育环节,而不是盲目申请博士点、硕士点。此时所做的工作应是扎扎实实提高学生培养质量,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在实力具备的时候再申请,而不是单纯靠多几个博士点和硕士点来装点门面。   其二,单纯抓教学,忽视科研。地方院校法学院系尽管认识到自身科研不足,但是并没有积极进取,把压力变成动力,想方设法迎头赶上,反而把自己装扮成“鸵鸟”,甘于现状。他们认为自己再发展,也追赶不上。教师们每天的任务就是应付教学,而不去搞科研。科研工作与教学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科研工作有利于加深对理论的认识,科研是对教学的一种促进。当老师有一桶水的时候,才能教给学生一碗水。   三、地方院校法学院系发展模式探讨   1.立足地方,走具有地方特点的发展道路许多地方院校的创办本身就是服务地方,为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培养大量合格的人才,地方院校在发展过程中,也获得地方政府土地、人力、物力等支持,地方院校也伴随着地方的发展而发展。地方院校和地方是一种鱼水关系。地方高校发展之路必须立足地方,走具有地方特色的发展道路。要依托地方特有的丰富历史文化资源和经济社会资源,依据当地对高等教育特有的需求以及对人才数量与规格特有的要求等,选择和培育办学特色。   [3]例如河南是农业大省,农业是河南支柱产业之一,很多知名大企业也都处于农业及其相关行业,如漯河双汇、周口莲花味精,但为农业服务的法律人才却极其缺乏。可以有针对性地培养一些农业法律人才,社会很多行业都需要相关法律人才,但现行的课程设置、培养大纲并不具有针对性,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在走上工作岗位后,并不能马上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还需要单位的再培训,浪费时间和金钱。为使毕业生能够满足社会需要,可以效仿技校的培养模式,采取订单式培养,针对中小学,培养专职法律教师,和医学院联合为公安系统培养法医。在教学环节,实施分流教学,对从事法学学术研究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两种培养目标设置不同的教学大纲。#p#分页标题#e#   2.加强本科生实践教学,走职业化教育道路   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单纯依靠书本教学无法培养一个合格的法学人才。目前法学教育存在的最大弊端是缺乏实践教学环节,这源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设计的缺陷。法学教育没有法律职业培训设置,毕业实习仅仅是完成高等教育规定的环节,并非法学专业特有的。师范院校的法学毕业生同师范生一样仅有一两个月实习时间。   实习时间一般安排在大四第一个学期,很多同学忙于考研、考公务员、找工作,实习形同与虚设。   如果学生的职业规划是律师,那么必须在取得司法资格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往往是在学生毕业后进行,已不在法学教育培养环节中。加强本科生实践教学需要加强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教师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教师一毕业便走上教师工作岗位,擅长的是理论教授,而缺乏法律实践经验,课堂教学也是从理论中来到理论中出,教学效果显得枯燥无味,忽视教授对象。提高教师队伍法律实践水平,鼓励教师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并且在不耽误教学和科研的情况下,做一些法律实践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法学院系教师平时在公检法机关能拥有挂职机会,而非仅仅在教学实习阶段与其合作。   其二,增加本科生实践教学时间。除毕业实习外,目前法学院通常的实践教学仅仅是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和教学实习,这是远远不够的。增加本科生实践教学时间,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培养方案中专门设置实践实习环节。   例如德国,法律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设计为两个环节。第一个为基础教育阶段,主要是培养学生具备法律实践的基本知识。第二是职业训练阶段,这一阶段主要目的是为学生即将走向社会做准备,课程由大学法学院和法律实务部门共同负责安排。如果现阶段培养方案修订还无法实现,一些有条件的法学院系可以建立模拟法庭,提供实践教学平台,加强与地方公检法机关日常合作,提供校外实践教学平台,定期旁听案件审理,召开座谈会,进行相互交流。   加强法学本科生的实践教学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向社会输送合格的毕业生。毕业生满足社会的需要,培养单位才能存在和进一步发展。那么,地方院校的法学院系,究竟培养怎样的毕业生,定位于一种什么样的教育,才能适应社会发展呢?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目前有六种不同观点。一是通识教育说;二是精英教育说;三是职业教育说;四是应试教育说;五是学历教育说;六是基础性教育说。[4]   通识教育说主张大学法学教育是为了普遍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指出大学法学教育的一个功能,并不能概括法学教学的全部,更不是法学教育的定位。精英教育主张法学院的培养目标应该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或者培养政治家、法学家和社会活动家等更高层次人才。高层次的法学人才即使是名校法学院系,其人才培养数量也仅仅只能占一小部分,更不应是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应试教育说强调法学院的教育主要为学生参与司法考试服务,这种教育学说,将大学教育看做是一种应试,大学被看做培训基地,混淆大学教育与其他教育形式的区别。职业教育说侧重法学院系是培养法律专职人才,地方院校的法学院系存在和发展正是基于向社会输送大量合格法律专门人才,地方院校的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   3.稳扎稳打,走集约化发展道路   地方院校的法学院系大都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建立起来的,甚至很多是2000年以后扩招的产物。先天不足的基因已埋下,那么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最需要稳扎稳打,把基础打扎实,以防止后天的失调,仿照国家的五年发展计划,以五年为一个发展周期,提出合理的发展目标,而不是盲目扩大招生规模,走集约式的发展道路。在具体措施上,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引进人才,提高师资水平   21世纪最稀缺的是什么?是人才。师资是地方院校法学院系发展的短板,需要大力引进人才。在现有条件下,提高引进人才的待遇,吸引人才并且使人才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提高现有师资的水平,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提高学历层次。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来源于对社会的认识,法学也需要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来提高法学的认识,也可适当引进一些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到法学教师队伍中,相互交流,促进教师法学研究和教育水平的提高。   (2)构建科研平台,提高科研水平   一个地方法学院系的发展单纯依靠教学,这不利于学科的发展,必须坚持科研教学两手抓。地方科研力量和科研条件都无法与部属高校相比,在科研上想搞出点成绩,必须坚持特色科研的发展道路。整合科研力量,以特色科研中心为平台。比如河南为农业大省,可以建立三农法律研究中心,有别于部属院校的公法研究中心、私法研究中心等,体现一种地域特色,以特色求生存和发展。   (3)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科研评价机制   人才引进来,平台搭建起来,下一个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调动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饱含激情地投身教学科研工作当中。与教学相比,地方院校法学院系首先最缺的是教师的科研热情。目前社会大环境并不能积极促进教师的科研热情,尤其是人文学科,发表文章需要版面费,科研经费少,从事科研还需要自掏腰包。如何激励?实践当中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实行科研奖惩制度。其积极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名为奖励,实为补贴,部分缓解教师们科研经费不足的困境;另一方面,建立科学有效的奖励制度,避免吃大锅饭的情况,促使优秀科研人才尽快成长起来。在重视科研产出的同时,尽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评价体系。科研奖励一般以文字性的成果作为奖励依据,教学成果和教学效果的评价不像文字性学术成果那样容易把握。   教学方式、方法的研究以及改革效果不直接、没有显示度而不愿投入,这情况削弱了教师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的积极性。因此,需要建立能够激励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机制,鼓励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5]#p#分页标题#e#   如设立院系优秀教学成果奖,对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排在前列的教师给予奖励。针对教改项目相对少的情况,对教改项目奖励进行倾斜,奖励标准高于一般性科研项目。   法学院系未来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探寻合适的发展模式,地方院校法学院系的明天仍充满着光明。

法学毕业实践报告范文7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我国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量愈来愈大,尤其是对有一定实践能力的应用型法学人才有着更大的需求。国内高等院校大都设有法学专业,其教学大纲中的培养目标都非常明确且趋于一致,即将法学本科学生培养成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具体到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是指能把法学理论应用到实际并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型人才。但传统的法学教育重视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因此在实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上显得力不从心。基于此,设计一套科学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就迫在眉睫了。   一、我国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   (一)能够指导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师有限   教师是教学任务的直接实施者,教师教学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教学质量的高低,进而影响着所培养学生质量的高低。理想的法学教师应该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而目前我国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虽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但没有从事过具体的司法实务工作,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因此实践教学往往是纸上谈兵,难以实现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   (二)现有的法学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多数以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作为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方式单一且流于形式。拿法学专业来说,不论专业实习还是毕业实习,实习的方式都是分为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多数学生会选择分散实习,即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由于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分别处于第七和第八两个学期,而这个时间段学生面临着就业、考研、考公等压力,于是学生对实习几乎都是敷衍了事,腾出精力解决就业、考研、考公等问题,而毕业生就业率又是衡量一个学校层次的重要指标,因而学校对这种情况也没有采取具体的措施来控制,法学实践教学只能流于形式。   (三)实践教学的重要性未被认可   目前,几乎所有高校的法学专业均采用理论性较强的教材,这类教材的特点是强调学科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理论内容介绍多且深,通常需要较多的课时才能完成该门课程的讲授,较多的课时意味着较多的学分,另外教育部规定大学期间必修的公共外语、公共体育、公共政治理论课也占了相当多的学分,从而导致在总学分既定的情况下留给实践教学的学分就很少了。由此看出,我们不仅缺乏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法学教科书,而且没有给予实践教学应有的重视。   (四)学生的实践机会有限,缺少法律实务的真实感   由于法律工作的特点,案件本身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司法单位往往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不让学生接触实质性工作,代替的是打字、复印、跑腿等一些没有技术含量的工作;此外由于学生对理论知识只是停留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程度,导致学生在接触实际案件时不知从何下手,难以给实习单位提供帮助,反而是实习单位怕学生到来会干扰正常工作进程,增加管理、运营成本,降低工作效率,因此实习单位也不愿意给学生提供实践上的指导。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是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平台,同时也为青年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提供了一个历练条件,可以说,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师生共同受益的质量工程,因而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内容和配套的管理、评价制度。   (一)要明确构建法学专业实践体系的目标法学本科教学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培养一大批掌握基本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以及较强的适应社会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1]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目标应该紧紧围绕着法学本科教学的根本目标,同时要遵循实践教学的基本规律。因此笔者认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目标应当是:   在坚持法学本科教学目标和遵循实践教学基本规律的前提下,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为学生创造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真实案例的条件,把法律条文的学习及运用放在真实环境下进行,让学生掌握如何把法律规定和社会实际结合起来,从而培养出既有广泛法学理论知识又具有法律实际运用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成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通常由基本能力模块、核心能力模块和创新能力模块组成。   1.基本能力模块。基本能力是指学生基本的自学能力、应变能力、交流能力和创新意识等,通常包括口才沟通能力、社会调研、疑难案例编写等。   (1)口才沟通能力。培养该能力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沟通和辩论技巧。可通过课前十分钟的演讲、辩论赛等,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思辨的敏捷性和严密性。   (2)社会调研能力。培养该能力的目的是使学生初步了解调研技能、认识社会,从多角度看待、分析社会现象。学生可到工厂、农村、政府机关了解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现象,认识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2]   学生在社会   调研之前要事先准备好调研提纲,在调研过程中要根据进行情况做相应的调整,调研完成后写出调研报告。   (3)疑难案例编写能力。培养该能力的目的提高学生书面表达和综合思考能力。学生可先自行收集现实发生的真实疑难案例,一人一案,运用所学基本理论知识分析解决案例,然后通过小组讨论深化认识,最后以论文格式形成书面分析,老师进行必要的指导,从而提高学生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p#分页标题#e# 2.核心能力模块。核心能力是学生运用法学的专业知识解决法律实务的能力,一般包括法律咨询、审判观摩旁听、模拟审判、专业实习。   (1)法律咨询。可组织学生通过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法制宣传日、周末法律义务咨询等平台运用所学理论知识为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咨询,通过生活中鲜活的案例促使学生把抽象的法律条文运用到社会现实,这不仅可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也为其将来走上工作岗位进行了预演。   (2)审判观摩旁听。学生通过真实开庭的旁听观摩,熟悉诉讼程序,体察法官、当事人、律师、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3)模拟审判。学生自己选择案例按照庭审的程序开庭审理,通过模拟审判提高学生对诉讼程序的认识及各类诉讼文书的写作能力。实践指导老师应给予模拟审判以必要的指导。   (4)专业实习。专业实习是指实习单位采取一带一或一带二的传授方式,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纪律的前提下,让学生参与办理案件的各个阶段,学习整个办案流程。实习单位一般应是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或企业法务部门。   3.创新能力模块。创新能力模块是在基本能力模块和核心能力模块基础上的升华。该模块包括:诊所式法律教育、毕业实习、毕业论文。   (1)诊所式法律教育。这是兴起于上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一种新式法学教育方法,其优点是学习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方法,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的实际运用。该方法改变了老师教学生学这种传统单向灌输式的教育方法,使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之下,直接参与到具体的案例中去,寓学于行,最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2)毕业实习。毕业实习的目的是使学生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初步运用到社会生活,让他们熟悉社会、了解社会,并通过理论联系实际的方式发现问题,弥补不足。重点是诉讼事务实习,要点是学习和掌握办案的方法和技巧,一般都要进行一些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实习,[3]部分学生甚至可以直接定岗实习。但遗憾的是目前的毕业实习因为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流于形式,缺少相应的管理措施,效果不甚理想。   (3)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学生大学阶段综合运用四年所学法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学术思维过程。由于学校对毕业论文的字数、理论创新都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研能力是一次重要的锻炼。   上述三大模块构成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   三、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路径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在构建过程中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与理论教学衔接科学的实践教学大纲   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一样也需要相应的教学大纲。实践教学大纲应根据三大模块的要求,科学安排实践课程的学时,明确该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及任务,从而确定老师的工作职责,使实践教学的每一个环节都能与理论教学衔接起来,真正形成理论与实践并行的教学模式。实践教学大纲形成以后,还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使该大纲最终能落到实处。   (二)加强法学实践教材的建设   法学实践教材是对法学理论教材的重要补充,法学院校可组织本校教师及校外资深律师根据法律实务的特点编写实践教材,该教材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的指导下,根据三大模块的要求,遵循实践教学大纲对实践学时的安排,侧重培养学生利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材内容应当包括从具体的诉讼、仲裁、调解程序到法律实务技巧等,同时实践教材内容应适度地涉及相关学科知识,应融应用型和综合性于一体,既提高了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也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   (三)构建一支“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法学专业的“双师型”教师是指具备教师与律师这两种身份的教师。“双师型”教师的内涵从能力与素质的角度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双师型”教师应当具备教师的基本能力和素质,其次是“双师型”教师应当具有一定的职业能力和素养。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不仅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课堂教学经验,更需要丰富的法律实务能力和经验。因此,“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是构建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此,学校应积极鼓励法学教师参加全国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从业资格,然后鼓励教师到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兼职锻炼,强化专职教师的实务经验和实务技能。除法学院校的专职教师外,还可以通过引进外聘教师的办法,聘用那行既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充实到教师队伍中。   (四)建立配套完善的实习实训基地   实习实训基地是实践教学过程实施的实践训练场所,包括校内实训基地和校外实训基地。专业的实践环节无论是课外的实习还是课内的实训,要想真正达到效果,很大程度上需要实习实训基地作为保障。学校一方面要投资建设模拟法庭、法律援助协会、案例实训室和图书资料室,同时还应与律师事务所、法院、检察院、企业法务部门等单位积极联系,签订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协议,以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   (五)在校建立律师事务所   法学院系通过争取学校经费或自筹经费的方式建立律师事务所,对外开展法律服务。有了校内所属的律师事务所,更多的教师不用到校外就可以参与法律实务活动,增强实践能力。校内律师事务所应为教师教学提供真实的教学案例,安排学生实习,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学生实习难的问题,也提高了学生和教师的实践能力,可谓一举两得。 #p#分页标题#e#   (六)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   我国法学教育之所以一直重理论轻实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教学评价还停留在原来的评价方法上。科学的评价体系应包括:实践课程的设置是否合理,实践大纲是否完善,指导教师是否尽责,学生的任务是否明确,实施的方法与步骤是否可行,学生的能力是否提高,经费的使用是否有所保障,管理监督的措施是否到位,考核的内容是否全面和合理,教学效果是否有明显提高等。[4]综上,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综合性工程,它既需要优秀的师资、完善的基地,还需要配套的教学大纲、实践教学教材,也需要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只有本着求真实务的精神改革现有的法学实践教学,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才会越来越完善。

法学毕业实践报告范文8

 

一、建构主义理论的内核   建构主义是在传统行为主义和认知论的基础上经过继承和批判发展而来的。建构主义认为,人的心理、思维和智力的发展,实质上是对客观世界进行同化和顺应的过程,即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1]。同化是个体将新的知觉行为和概念融入已经存在的图式之中。顺应是改变已有图式以适应新事物的过程。同化和顺应互为影响,引起图式的不断更新,使认知能力得以逐步完善。学习就是学习者与环境交互作用而自主建构内心确信的过程。学习者在建构内心确信的过程中主要不是依赖教师,而是借助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主动作用于一定的环境。因此,建构主义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是一种崭新的理论,更在于它是一种理念上的创新和进步,其突破是革命性的。   正因为建构主义革命性的变化,其必然催生一系列新的教学方法,如支架式教学、发现和探索式教学、协作和互动式教学。所谓支架式教学是指教师作为引导者开展教学活动,使学生能够在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进行更高层次的认知活动;所谓发现和探索式教学是指学生利用教师提供的资料主动进行建构活动并加深对建构活动意义的理解;所谓合作和互动式教学是指学生在各种情境中通过与教师、学习伙伴以及各种环境中的其他主体协同和合作,即利用人际关系达到建构的目的。   二、以建构主义理论重构经济法学教学模式的必然性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理论体系框架仍在形成、发展和完善之中,因此,比之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发展历史较长、理论体系框架较成熟的学科,教师所面临的教学难度更大[2]。当然,由于经济法学自身交叉学科特色明显,反过来可以为建构主义理论下新“教学三法”的运用提供肥沃的土壤。传统教学模式下的经济法学教学,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缺陷。   (一)教师为主、学生为辅,知识传授大于能力培养教师按照教材内容讲授知识点,教学效果的好坏依赖于授课教师的讲授技巧和个人魅力。学生在被动的知识接受中往往是听“热闹”但却未吃透“门道”,因此,学生在课堂中所获知识看似很多,但均呈现出典型的“平面化”特征,往往在课程学习结束后就会忘在脑后。尤其是被动式的接受严重压抑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其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无法通过课程学习得到锻炼和提高,这与作为实践性和经验性特征均非常强烈的法学学科对于人才培养所提出的要求相去甚远[3]。   (二)“上不着天,下不着地”导致人才培养陷入恶性循环所谓“上不着天”,即传统教学模式无法激发起学生对于理论经济法学的学习兴趣和热情,无法架构起科学、实用、清晰、严谨的经济法理论框架,无法满足希望考研进一步深造的学生对于课程学习所提出的要求。所谓“下不着地”,就是传统教学模式无法满足希望通过课程学习具备处理实际法律问题、胜任未来工作岗位的学生对于课程学习所提出的要求。   传统教学模式不仅使经济法学教学呈现出典型的总论和分论“两张皮”现象,使教学计划中所设计的大部分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而且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对学校教学评价的美誉度,反过来造成报考生源的萎缩。   三、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的架构   (一)开放式教学模式,就是开放教学内容、教学过程和思维空间   该模式下教师的角色是思想的“催化剂”与“助产士”,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应局限于教学内容上,而应注意学习者的心态变化。由此,可以把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界定为:“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吸收传统教学模式的优点,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多媒体技术为支撑,充分利用模拟法庭、实习基地、辩论赛、实践课程等环境要素,实现学生自主建构知识和技能,满足个性化需求和发展的全新教学模式。”[4]   (二)基于新“教学三法”的制度设计   依据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的定位,我们提出并已开始着手实施基于新“教学三法”的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三大板块的制度设计。一是基础知识的讲解。   我们选取专业必修课———经济法学作为试点,任课教师在讲授中大力压缩纯知识性介绍,通过筛选具有典型性、新颖性和代表性的案例和实例,辅之以必要的讲解和评析,着力培养学生以经济法视野看待和处理法律问题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对新知识和技能“同化”与“顺应”的能力。二是能力强化训练。我们选取专业选修课———经济法案例评析作为试点。在课程开始前向学生公布一个公共电子邮箱,由学生自由选取自己感兴趣的案例和实例作为主题申报,由任课教师进行审核排序后,每位申报者在15—20分钟之内以全脱稿的形式对自己选取的案(实)例进行讲解,课下根据任课教师规定的格式撰写案(实)例分析报告,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发言和所撰写的案(实)例分析报告评定成绩。对于该课程,目前学生反映普遍较好。三是综合运用能力训练。有前两个板块作为基础,学生在专业选修课(法律专业技能)和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专业见习、毕业实习和社会实践)上的热情和积极性会被极大激发,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已经懂得如何有针对性和选择性地根据自身需要自觉进行知识和能力建构。目前,我们已将在经济法疑难案例评析课程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挑选进入辩论队,在2010年举行的全国“理律杯”法庭辩论赛中,学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参加比赛的学生普遍反映,这种互动式教学方法给他们的收获颇多:一是对法律知识的扎实掌握。学生在面对各种法律问题时,主动查阅相关书籍,不是僵化的死记硬背,而是结合案件对相关知识有了充分的理解。二是法律技能的提高。学生学会如何在既有的条文和证据事实的前提下,提高分析能力,掌握法律解释的技术,从而在实践中体味法律智慧火花的闪现,另外,还训练了学生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在法庭上的临场应变能力。三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法律职业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法律事业要想真正成为成熟的事业,有赖于每个从业者的职业操守。#p#分页标题#e#   大学的基本理念是思想自由和思维独立,法律人在思考时,除了富有逻辑之外,必须有着自身的法治追求。   四、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难点主要是现有教学计划中经济法学各个模块课程之间的衔接性较差,如何对现有模块课程进行有效整合和统筹,如何将建构主义理论贯穿于各个模块课程的教学模式中。   基于此,我们提出在未来设立开放式教学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区的设立主要解决如下问题:1.有效整合现有模块课程,按照经济法学开放式教学模式三大板块的制度设计,对现有课程教学内容进行合理分工,加强课程间的阶梯形、承继性,突出新教学模式下以学生为主的能力建构特色。2.有效配置师资资源,着力改变教学理念。目前在三大板块中,能力强化训练以及能力扩展和深化训练是薄弱环节,比如,经济法案例评析课程目前只有一名授课教师,选课的学生往往有200—300人,师生比悬殊不仅导致授课质量受到影响,更严重地影响了教学模式和理念的更新与深化。3.探索如何在三大板块的制度设计下有效对专业选修课(法律专业技能)和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专业见习、毕业实习和社会实践)进行改革。近两年尤其在学位论文写作和毕业论文答辩中发现,学生写作和答辩能力整体呈现下降趋势,许多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极差,所用概念、观点都是网上临时拼凑,往往是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众多定义和观点混杂于一篇文章中,答辩时对一些最为基本的法学概念认识混乱。很多学生对于专业见习和实习采取敷衍态度,编造虚假报告欺骗学校。而必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大部分安排在第7、8学期,与学生准备公务员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相冲突,使得这些教学环节无法在学生能力和知识建构中发挥有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