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专业法律知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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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专业法律知识

水利专业法律知识范文1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农机产业;现状;措施 

 

    农机产业是我国传统而又成熟的技术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研开发模式、竞争体系、战略架构和服务机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渐增强,知识产权新竞争模式在整体的经济竞争模式中逐渐占据较大份额,同时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在农机行业也初现端倪。但与世界经济强国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水平、保护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探讨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几年来,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发展形势越来越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政府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通过20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农机生产公司运用专利战略不断占领和控制我国同类行业市场,使得我国农机企业专利战略的滞后性日渐显露。目前国内的农机企业似乎没有受到涉外知识产权利器突袭的重创,但国内企业间专利纠纷及侵权官司却屡见不鲜。针对现实情况,我国各级政府专利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旨在促进农机企业专利战略实施主体从战略高度有效地运用专利权、专利信息,积极适应专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护下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使我国的农机企业在专利战略研究、运用和管理方面有一个大的发展。

    农机企业管理者专利意识不断提高。当新产品、新技术即将问世,及时申请专利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己经25年了,全国专利申请量己达600万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网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专利授权量已达209项,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专利申请量己达110余项,专利授权量已达99项,还有江苏常发,山东时风等国内知名农机企业也都把专利申请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之一。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尚有许多农机企业为零专利。在农机产品的专利中,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极少,绝大部分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机产业的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一些国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a.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比较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依然没有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在农业机械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保护盲区或者相冲突的地方,很难保障农业机械科技人员的应有权益,无法激励农业机械技术持续创新和实现农业机械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

b.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是创造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不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还包括不正当竞争权、文化遗产等智慧成果权。这些权利都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依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识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识产权的尴尬局面之中。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了解得还不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结果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

3、加强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a.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修订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相关规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农机科研成果。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农业科研单位、涉农企业及农业专家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b.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农机科技管理部门应注意跟踪和研究农机技术知识产权保

护及其相关制度,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提高农机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水利专业法律知识范文2

执业机构名称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团队成员人数 109人

团队建立时间 2004年

团队带头人

主营业务领域

集佳提供的知识产权诉讼服务包括涉及中国(包括港、澳、台)及美国、欧盟等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咨询,在中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投诉、司法诉讼或者应诉,在国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司法调查、诉讼或者应诉,在中国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质押等。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集佳特别擅长为客户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计算机域名的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特许经营等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集佳也擅长针对技术成果的转让、许可等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等。

集佳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由于专注,经过多年的发展,集佳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已在业界享有盛誉,被誉为“知识产权诉讼专家”。鉴于知识产权诉讼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集佳有针对性地组成诉讼团队精心处理客户委托的每一例案件。集佳知识产权诉讼团队每一位律师均已经了大量复杂、疑难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和诉讼技巧,谙熟国内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审判机制,了解新信息技术的发展方向,曾过涉及跨国公司的专利、商标、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计算机域名、信息网络传播、技术合同谈判等案件。目前,集佳团队的律师已经完全具备处理复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能力,且也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和诉讼思维。近几年来,集佳了“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泉株式会社“可搬式屏幕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拉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江淮汽车确认商标不侵权案、奥普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LV路易威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及美国亚仕兰公司诉苏州某公司专利及商业秘密侵权案等一系列经典案件,其中多个案件被评为最高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主要成果及获奖情况

1、鉴于李永波律师在跨境知识产权诉讼、非诉讼等复杂、疑难案件中卓越的表现,李永波律师被北京市律师协会授予“2012年度北京市优秀知识产权律师”荣誉称号。

2、鉴于张亚洲律师在解决知识产权复杂、疑难诉讼、非诉讼案件中优秀的表现,张亚洲律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授予“2012年度十大精英律师之知识产权律师”荣誉称号。

3、鉴于桂庆凯律师在解决知识产权诉讼、非诉讼案件中优秀的表现,桂庆凯律师被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授予“2012年度北京市朝阳区优秀女律师”荣誉称号。

4、鉴于孔繁文律师在解决知识产权复杂、疑难诉讼、非诉讼案件中优秀的表现,孔繁文律师被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授予“2012年度北京市朝阳区青年先锋律师”荣誉称号。

5、2011年集佳律师事务所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件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6、2012年集佳律师事务所的亚仕兰公司(美国)诉苏州某公司侵犯“水包水型聚合物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及其产品”专利及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获赔2200万,该损害赔偿额系国内专利侵权案中国外企业获赔偿额最高的案件;该案件被中国律师知识产权实务论坛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第十届年会评为“十佳案例”,同时该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2年度江苏省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同时该案件也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2年度50个典型案例之一。

7、2009年集佳律师事务所的“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09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8、2009年集佳律师事务所的泉株式会社“可搬式屏幕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选为2009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同时该案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09年度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之列。

9、2011年集佳律师事务所的“拉菲”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10、2011年集佳律师事务所的江淮汽车确认商标不侵权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水利专业法律知识范文3

为切实做好科技领域普法宣传工作,加快推进“平安xx,法治xx”建设,根据市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的重要讲话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中央深改组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普及科学知识,为xx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内容

1.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普法活动。实施“xx市知识产权强企业工程”,选择100家包括规模以上企业和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小微企业,开展“一对一”知识产权指导工作,帮助企业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企业专利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广泛宣传知识产权政策、法律与相关知识,提高广大民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和重视度,增强专利意识。

2.开展科技活动周普法活动。邀请国家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副司长曹国英作创建国家高新区主题报告;启动科技文献资源共享系统,由市情报所工作人员对高企代表进行共享系统的实操培训和问题解答;针对公众科技需求,举办天文科普大蓬车进社区、进校园等体验性强、参与度大的科技活动。

3.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一是深入街道社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普及活动,通过与居民座谈、有奖知识问答等方式,提高社区群众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二是通过展示科技精准扶贫脱贫、科技特派员等工作进展,集中宣传科技支撑精准扶贫脱贫的共同行动和主要成效,形成科技界精准扶贫务实行动的良好氛围。举办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班,在三个县(市)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分别举办蔬菜、蓝莓等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班,编印农村实用技术小册子20000万册;三是到企业、军营开展法律法规座谈、讲座,发放宣传小册子,在企业、军营等营造良好的学习法律氛围;四是结合政务公开日、节能减排日等全市大型活动集中宣传《专利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法规,通过摆放展板、现场解答、发放宣传册等方式达到普法效果。

4.创新执法工作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与效率。一是建立专利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大力开展各类专利纠纷的快速调解工作。研究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快速调解工作方案,初步构建专利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二是建立全系统和若干区域专利行政执法协作调度中心,提高执法办案协作水平与效率;三是深化专项行动工作机制。集中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以涉及民生领域、重大项目、优势产业为重点,针对大型商品流通场所和展会,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检查、集中整治、集中办案,要通过当地主要媒体、政府网站和本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专项行动执法办案电话和主要活动;四是健全执法调查工作机制。围绕专利行政执法和专利侵权假冒情况,组织动态调查。组织知识产权维权志愿者通过网络、报刊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发现并提供专利违法行为线索。

5.开展机关学法教育培训。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党组理论中心组、全局工作人员及科技系统开展培训,制定全年学习计划,做好学习笔记,对学习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6.加强直属单位普法教育。在做好局机关普法教育培训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直属单位的普法教育,通过定期召开培训专题会、法律知识测答、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加深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学法用法的技能和水平。

三、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普法工作领导机制,强化“谁执法、谁普法”一把手责任制,认真开展科技普法活动,加强普法人员保障和经费保障。

2. 坚持执法和普法相结合。将普法宣传渗透到执法的全过程,利用以案说法、以案普法、以案学法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在执法实践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使案件审判、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群众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

3.坚持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在日常广泛开展法治宣传的同时,根据自身职能,结合特殊时段和节点,开展各类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集中法治宣传活动,切实增强普法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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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人才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7-0052-04

[基金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点软科学项目“四川省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证研究”(批准号:2010-17)

[作者简介]邓翠薇,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法学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经济法;

陈家宏,西南交通大学知识创新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四川成都610031)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当代综合实力之争,关键性的意义在于人才之争。企业的竞争,人才是关键。本文是在四川省21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2010年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信息基础上获得的研究成果。

一、四川省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对企业的影响概述

本次调查的单位涉及家用电器、电子技术、矿冶开采、机械制造、食品纺织、生物制药,以及文教科研共7个行业,21家示范企业。在调查的21家示范企业中,有18家企业设置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占调查单位的86%。所有的企业都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同时各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创造的激励机制。但知识产权人才的数量较少,并且素质不太高。调查结果显示,各企业知识产权以自主创新为主,但知识产权运用水平不高。例如:示范企业中有闲置专利技术的企业占66%;示范企业中没有专利许可、转让的占44%;89%的示范企业没有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情况;89%的示范企业没有著作权转让、许可的情况。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但保护能力还有待于提升,主要是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利用能力较弱。在示范企业不能很好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原因中,因缺乏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的占78%。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的知识产权人才配备紧密相关。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最终要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落实,因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影响。由于知识产权本身是跨法律、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内容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要求管理者具有复合型的知识背景及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能力,能在运用相关知识的同时,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作出高瞻远瞩的规划。

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状况

(一)企业都配备了知识产权专兼职人员,但人数较少

在示范企业中,虽然大部分企业都设置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但在人员配备方面重视不够。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兼职居多,专职人员最多的也不到10人;知识产权管理专职人员数量最多的是文教科研行业,有一家企业专职人员有35人,其余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职人员数量基本是10人以下。从行业来看,食品纺织19人,文教科研46人,矿冶开采8人,家用电器14人,电子技术5人,机械制造13人,生物制药10人。

知识产权管理兼职人员数量最多的是机械制造行业。从行业来看,食品纺织0人,文教科研128人,矿冶开采93人,家用电器42人,电子技术0人,机械制造247人,生物制药30人。比较而言,文教科研部门设置的知识产权管理专职人员较多,兼职人员也不少;机械制造行业兼职人员最多,也重视专职人员的配备。

可见,虽然所有企业都设置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但在人员数量配备方面重视程度却远远不够。绝大部分企业专职人员人数在10人以下,更多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配备兼职人员,即从事其他工作的同时兼顾知识产权的管理。这会导致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只能用部分的精力来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势必影响知识产权管理效果。人员的欠缺导致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不完善,管理能力不强,直接影响企业竞争力。国内外有很多先进企业都很重视这一点。如美国电话电报公司仅专利部就有250多人,日立公司知识产权部有专利管理人员320多人,我国海尔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法律事务中心,专职人员20多人,其中也配有专门负责企业专利法律事务和商标法律事务的人员。人力资本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因此,企业不仅要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同时要重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配备,重视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的建设。

(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专门知识欠缺

在示范企业中,仅有3家单位配备有专门的法律人员,占调查单位的约14%。大多数企业的相关人员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或培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更多的是运用法律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利用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跨法律、经济、技术兼具专业性与综合性管理工作,最终要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知识、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或培训,法律知识严重欠缺,有的企业甚至是让工作不好安排的人员临时负责知识产权管理,极大地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管理的效果,直接影响到企业竞争力。

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在研发、设计初期,知识产权部门就要对技术、设计人员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要求,让他们注意哪些领域可以获得知识产权,技术、设计人员也要向知识产权部门提供技术背景及来源。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让交易时,知识产权部门与研发、设计人员应共同讨论转让方式和费用问题。研发部门在技术开发策略的指导下工作,并与知识产权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这不仅有利于对研究成果的及时保护,而且通过知识产权部门对知识产权文献等情报的分析,可以指导研发、设计部门的工作,帮助其节省时间和费用。以上这些工作都离不开法律知识。科技管理人员往往由于对有关法律知识的理解不全面、不彻底、甚至不正确,因而达不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而且,即使配备了专、兼职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也多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佳,这严重滞后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对知识产权人才的激励机制不完善

示范企业都很重视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在调查的21家单位中,有9家制定了专门的激励管理办法,占调查单位的43%。

可见许多示范企业都意识到了激励机制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示范企业奖金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但还有的单位没有设置激励制度,或者激励制度不完善。

调查结果显示,企业的激励力度还不够,这不利于提高员工积极性。企业员工的职务发明激励机制通常采取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方法,鼓励和调动职工参与专利管理的积极。良好的激励机制不但能提升员工的创新效率,而且能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有为之贡献才智的愿望,这正是知识产品研发的不竭动力。很多国外企业都制订了有关知识产权的奖励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例如,日本东芝公司对发明创造有不同阶段的评价标准,即提出申请给予5000~6000日元的奖金,获得专利后视产品使用情况另外给予奖励,最高的奖金1年可以达到60~100万日元。美国IBM公司为激励发明而创立了累积记分制。只有加强激励制度,才会有更多的创新,以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影响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状况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人才观念还需加强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调查结果显示,示范企业重视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会议、讲座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培训员工,努力营造知识产权氛围,提升员工知识产权意识。但是,企业的人力资源理念仍较落后,未从根本上将人力资源作为一种可投资、增值的资产来看待。对现代企业,尤其是集团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最主要的资产已并非厂房和设备,而是研究开发成果以及知名的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财产。它们是企业获得高额销售、高额利润的源泉,是企业在与同行竞争中成败的关键。这些都需要知识产权人才的努力才能够获得。知识产权人才的数量和素质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竞争力。企业内部人员可能了解知识产权的较多,但对于怎样科学地管理,怎样发挥其最大作用,怎样更好地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却知之甚少。

(二)企业对人才与企业竞争力关系了解不够

要想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引进和培养专门人才是首要的一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最终要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落实,因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影响。知识产权本身是跨法律、经济、科技、管理等方面内容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要求管理者具有复合型的知识背景及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能力,能够为企业的长远发展作出高瞻远瞩的规划。当然,在人才的选择和培养方面也要有所侧重。往往在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都突出的人才很少,但可以选择在某一方面有突出特长且又对其他知识有较好掌握的人才,安排在能发挥其特长的知识产权管理岗位上。企业也应重视在运营的过程中结合本行业及本企业的特点培养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可以看出,虽然各示范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都很重视,但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极大忽略,严重影响了知识产权管理的效果,直接影响到企业竞争力。从国际形势看,人世后,中国在世界市场上的影响越来越大,知识产权问题也就成为我国对外经贸摩擦的主要问题之一。可见,要想成为一个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配备具有法律知识的管理人员是必需的。所以,各示范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重视还应进一步加强。

(三)企业激励机制不健全

调查结果显示,企业对人才的激励机制还远远不够。虽然有43%的企业已建立专门的激励机制,但很多企业激励机制并不健全。有的奖金太少,有的获奖要求太高,这不利于调动人才的积极性。人才激励机制主要依靠对人才进行物质和精神激励来发挥作用。物质激励既是高技术人才的基本生活保证,又是其价值的市场评价。因此,其合理和公平程度直接影响着人才创造活动积极性与能动性的发挥。物质激励机制不健全,直接抑制了高新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成为人才流失的重要诱因。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较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以后,较高层次的需求就会出现并起到激励作用。所以,要合理健全人才机制,充分调动人才积极性,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四、总结

(一)增强知识产权人才配备

人力资本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知识、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能力与水平。同时,部门协调与综合资源、战略眼光同样决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成败。企业知识产权能力不仅涉及管理、技术,还涉及法律专门知识与技能,具有法律性、多维性。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的建设,培养、配备懂法律尤其知晓知识产权法律的专门人才,落实管理人员的待遇。因此,为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获取企业领导层的领导、支持,组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团队。既是管理内容,也是必然趋势。为此,企业需要通过建立与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团队,培养、配备懂法律尤其知晓知识产权法律的专门人才,落实管理人员的待遇,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

(二)正确发挥中介组织的协助作用

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作为中介机构的一种,是专业化分工的必然结果,在日益重要的知识产权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运作中发挥着重要的管理、服务和协调功能。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越发达,知识经济的有效性就越能展示,企业从中就可以得到更好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从而获利更加丰厚。但是,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毕竟是企业内部的行为,适当利用中介机构可以提高企业知识管理的效率。企业应以自身知识产权管理为主,以中介机构协助为辅,这样可进一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水平。

(三)健全企业的激励机制

领导层不仅要了解员工的动机需要,同时要有效整合各种激励措施,使激励机制成为一个系统工程。激励措施主要有薪酬激励、股票期权激励等物质奖励,也包括荣誉等精神奖励。薪酬激励是所有激励方法中最直接有效的。特别是项目奖励,即为了激励员工及时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或取得优秀工作成绩而支付的额外薪酬。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其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按照固定的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票,这样使员工的财富与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

当然,以上激励措施都必须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因为有许多因素会影响激励机制的建立。这些因素包括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如人员结构、企业的生命周期、市场环境、行业特点、竞争导向、技术创新水平等。这就要求企业在设计安排企业激励机制的时候,整合企业各种激励措施,最终需要达到员工的个人目标与企业目标一致,这就是企业科学的激励机制。在企业内部,薪酬制度往往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有一些关联。所以,要通过激励机制的完善同时带动企业相关制度的完善,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使企业的激励机制真正成为系统的、权变的和动态的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熊景维.论中国高新技术产业人才战略管理[J].云南社会科学,2012,(5).

[2]谢牧人.构建高端人才战略联盟助推产业转型和城市提升[J].科协论坛,2012,(2).

水利专业法律知识范文5

关键词:WTO;知识产权;保护

2001月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众所周知,WTO有三大支柱组成: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知识产权协议。因此,中国“入世”问题与知识产权保护密不可分。对于我国的知识产保护来说,加入WTO,就意味着要全面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TRIPS”条约给我国带来的不仅是机遇,更是压力与挑战。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基本达到WTO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TRIPS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在成为WTO正式成员后,我国将按照TRIPS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以及行政保护的力度,采取相应措施,逐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1WTO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1.1WTO中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产生

世贸组织与知识产权保护是什么关系呢?这首先可从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产生的历史过程中寻求答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从建立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文学、艺术创作的繁荣、智力性创造成果财产价值以及对其应采取的法律保护措施愈来愈受人们的关注。国际社会基于跨国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先后签订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并建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或国际机构,形成了一整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但是,1986年开始并于1993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知识产权谈判及其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入国际贸易领域,把知识产权保护与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相结合,从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WTO的前身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自1947年至1994年,共经历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悭吝论坛的都是减让关税,第七轮东京回合首次把冒牌商品贸易纳入会议议题;第八轮乌拉圭回合则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整个纳入议题,并形成了一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其他十四个协议期,作为对方成员方、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揽子协议。任何一方,要参加WTO,必须一揽子接受所有十五个协议。随着TRIPS协议的生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原有的体制已被打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已经形成。它在许多方面改善了原有体制的不足,并对各国经济以至政治和外交产生引人注目的影响。

1.2WTO的知识产权规则的特点及内容

1.2.1WTO的知识产权规则的特点

TRIPS协议是WTO中最为复杂、条款数目最多的协议,它不仅涉及知识产权问题,还直接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大部分领域,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受到各国和各个关税独立区的高度重视。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TRIPS协议具有如下特点: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将GATT和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履行协议保护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

1.2.2WTO的知识产权规则的内容

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有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未披露过的信息等七个方面,涉及现代工农生产、交换、服务、乃至文化、艺术等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

TRIPS关于知识产权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重申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条)再次得到强调,各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这是立法、执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版权自动保护原则。第二,新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国际贸易中对有形商品的贸易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第三,确立了TRIPS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

1.3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知识产权是源于人类智力活动形成的无形财产权。从广义来说,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创造的一切成果。根据1970年生效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商标、服务标记、禁止不正当竞争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从狭义来说,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和文学产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等权利;文学产权则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服务价值内含有知识产权比重日益增长。因此,如果说,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前,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关贸总协定悭吝论近三十年的谈判主要涉及关税转让;但从二十世纪后二十年起,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技术创新,鼓励文艺创作繁荣,从而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意必不可少的有力杠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还可从另一方面得到证明。关贸总协定及十年的谈判,使发达国家平均总体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四十多年来,世界贸易额增加了十倍以上,缔约方增加到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贸易量占整个世界贸易量的90%左右。根据世贸组织的协定,为促进世界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关税还要进一步下调,直至取之于领馆关税。在这种情况下,贸易的发展主要支柱是靠知识产权保局提供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显示其极端重要性,也是和高科技的迅速发展,知识经济在经济为主要增长越来越起到关键作用分不开的,人类正进入一个以知识经济为特征的二十一世纪。以信息技术等新技术群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正在蓬勃展开。而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要求高水平人员,花大量精力和经费研究开发出来。为保护这些成果不被无偿占有,也为了今后进一步研究开发,需要对这些成果实施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说,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2.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中国"入世"后,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承担的权利与义务,这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管辖的范围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了约束所有缔约方的主要内容之一。按照协议要求,我们必须完善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我国专利法经过1992年修改,在保护范围与保护水平上,已经基本上符合了协议的要求。我们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当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可以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极少数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肆无忌禅的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们在可能与发达国家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能够在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争端;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和跨部门报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有效、有力地打击和制裁,就已经成为我国“入世”后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这当然也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是,必须迅速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入世"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

2.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改进

2.2.1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状况

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中国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中国不断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3个部分组成。其中,专门法律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专门行政法规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行政规章包括《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此外,中国的民法、刑法、对外贸易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包括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总之,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这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此外,中国还在不断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新法规,如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信随着这些新法律法规的出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会进一步得到健全与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也会不断向前发展。

2.2.2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状况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中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城市也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设有商标管理机构;另外,1995年6月,中国海关总署设立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处,全国各海关也指定了本地区内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联系人。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除通过司法途径外,还可以通过这些行政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行政机关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查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在查处过程中对侵权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可以采取停止侵权的禁令、罚款等救济手段。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较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在司法方面,中国各级法院已经建立起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在诉讼中,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对行为人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对知识产权犯罪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3.新形势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展望

3.1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修改知识产权法以适应科技发展的客观实际需要。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涉及知识产权的基本法是《民法通则》,专门法则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但是我国无论是《商标法》《专利法》还是《著作权法》,与TRIPS相比,都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建设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在专利保护方面,我国可以将范围扩大到对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上;在专利保护的执法方面应参照TRIPS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以强化民事执法的力度;在专利的强制许可方面应取消国家计划许可的规定;在商标保护方面,应该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增加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商标确权的司法审查,并对商标权人的权利做出限制性的规定等等。总之,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应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尽快缩小与TRIPS协议的差距,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做到有法可依。

修改现行知识产权法以适应科技发展的客观实际需要。为了激发人们进行科技知识创新的热情,保护科技知识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并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与相关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相协调,应根据科技发展的客观实际要求修改新型的知识产权法。以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为例,尽管依著作权法这种方式保护计算机软件是不可缺少的,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自身得体特点。只有著作权法单一保护模式还是不够的,所以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用著作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目前,我国对计算机软件时仅拥有著作权法保护的单一模式,不能对计算机软件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因此,有必要修改专利法把符合专利条件的计算机软件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并授予专利权。是使计算机软件可以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全面保护。另外,条件成熟时应制定知识产权法典。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立法。

3.2准确把握(TRIPS)协议的基本精神,使知识产权制度与WTO接轨。

知识产权制度与WTO接轨早在“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之后,我国就已经注意到与其接轨的问题,并且对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作了相应的修改。应该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TRIP''''S的有关规定,特别在权利保护方面,已经是相当接近的。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我国现行各项知识产权专门立法,在某些具体内容上与TRIP''''S的规定尚不尽相同,甚至留有空白,仍需要做更进一步的、细致的完善工作。例如:TRIP''''S要求各成员将“出租权”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和电影作品的版权人的权利之一,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尚无“出租权”的规定;TRIP''''S规定任何专利的撤销和丧失均应通过司法审查,但我国现行专利法则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宣告无效和撤销的行政决定是终局的;TRIP''''S规定了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即“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并规定政府应当对提交给政府的此类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以避免不正当的商业性使用,而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有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但尚无关于政府保密义务的专门性规定。(二)缺乏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力的限制。在我国逐步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除了散见于相关知识产权法中“强制许可”或“权利限制”的内容及反不正当竞争的个别条款外,还缺乏必要的反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的综合性制度。因此,尽快出台我国的反垄断法,应是在加入WTO之后的当务之急。特别应当引起我国立法界和司法界重视的是,TRIP''''S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对被告的保障”(IndemnificationsoftheDefendant),即在知识产权人滥用请求权和滥用诉讼权的情况下,司法当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或原告)赔偿被告损失(包括律师费用)。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些产权人滥用请求权或诉讼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使无辜的对方当事人备受行政性强制措施或诉讼之累;而法院或有关行政当局往往只能驳回(或请求),判令原告承担程序费用,有些法院还动员原告撤诉并退还部分诉讼费用,而对被告由此蒙受的损失却爱莫能助。因此,有必要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或相关专门性知识产权法时,增加相应的内容,以制裁和限制这种权利滥用。利用WTO维护自己的利益WTO与TRIP''''S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际间正当、公正的市场竞争和秩序。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保护,最终着眼点仍然是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如当今世界上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最为强大的美国,也是把知识产权作为维护贸易利益的手段而非目标,以特殊301条款为矛,以337条款为盾,攻于境外而守于境内。

3.3强化企业以知识产权为本的意识,增强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意识。

一种制度得以建立、贯彻和实施,必须有群众基础,而这种基础中最根本的是实现公众观念的转变。一种文明观念的流行并不是短时间内可以完成的。目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在科技、经济、贸易、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多数国有大型企业、高校、科研等单位,没有真正建立起知识产权工作制度,缺乏必要的专利知识,在外国企业精明高超的专利战略和策略面前,往往是被动挨打,无意中进入其专利陷阱或圈套。这种状况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全球化的要求。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专利保护所达到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专利在大量企事业单位还是一片空白。统计数字表明,2000年全国企业共注册专利45840件。我国上万个大型企业一年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还赶不上日、美一个公司的申请数量,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更是微乎其微。2000年,我国专利局注册的发明专利共有51755件,其中国内企业注册25280件,而国外企业注册数量居然比我国还多,达到26457件。十几年来我国内企业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一年在国外就申请4000多件,差距之大,可想而知。虽然我国的企业专利申请从2001年到2002年上升了24%,但全国现在还有60%的企业没有专利申请。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是,必须迅速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入世”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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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谷宝华.“入世”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J].辽宁工学院学报,2004(1).

水利专业法律知识范文6

论文摘要:高职高专学生的权利意识是高职高专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培养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素质教育、推行依法治校和实现政治文明的需要。本课题组对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等五所合肥市区高职院校的2008级和2009级学生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旨在探讨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基本现状和特点,寻求更加有效的应对性的方法,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调查显示,高职高专学生在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等仍然薄弱,但权利意识总体趋势在不断增强,并给高职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一些挑战。高职院校必须重新审视高职高专学生的权利意识的增强趋势,并为此对思想政治教育做出必要的改革与创新,以应对其挑战。

近几年,学界关于大学生权利意识的调查与研究有不少成果,而专门针对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调查与研究相对来说则较少。当前我国高职院校跨越式发展,它已经占有我国整个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高职高专学生的权利意识是大学生整体性权利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专门的课题研究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

1 调查实施方案

笔者以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所收集的材料为基础,对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进行探讨。

1.1调查对象与方法。为深入了解高职高

专学生权利意识现状和特点,同时考虑调查便利与效率,本课题组于2009年10月以抽样方式选取了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安徽财贸职业学院、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和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五所高职院校的2o08级和2009级共计800位学生作为调查对象。这些高职院校集中在合肥市区,学生中有文科生,有理工科生,有艺术学生,有体育学生。在800位调查对象中,以安徽艺术职业学院的学生为调点,共计400人,其他四所院校各计100人。

在充分考虑专业覆盖面和性别比的基础上,对被调查班级和调查者采取随机抽样的调查方法,在课题组成员的主持下,现场发放调查问卷,60分钟后统一回收,确保了被调查者思考问题的独立性和问卷调查的真实性。另外,在调查问卷的基础上。课题组还结合个别访谈、小型座谈等方式,从多侧面获取相关信息。课题组对所有调查问卷数据采用SPSS软件进行处理。

1.2调查样本的主要特征。在所有被调查者中,大一和大二学生各占50%,其中男生占45.2%和女生占63.8%。问卷调查涉及艺术、经济、理工、体育等学科l6个专业。800份调查样本设计了50个调查试题,剔除无效问卷后,有效问卷为732份,其中2008级大二为371份,2009级大一为362份,有效回收率为91.5%。

1.3调查的主要内容。调查问卷圉绕高职

高专学生的权利认知、权利主张、权利要求等三类问题设计调查试题。问卷内容一部分选取高职高专学生作为公民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另部分选取其作为学生在我国教育法》或《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学设备设施的权利,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学业成绩和品行获得公正评价权,宿舍隐私权,参加学生干部选举和被选举、组学生礼团,对学校、老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的申诉权,等等。

2 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基本状况和特点

权利意识,是指特定社会成员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它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个体对自我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二是个体对他人的认知、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

2.1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基本状况。为了获得高职高专学生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的基本现状,笔者对此设计了三个问题来进行分析。表1和表2的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个体对自我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表3的问题反映了个体对他人的认知、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

调查显示,“完全了解”仅为1%到2%之间,而“了解甚少”和“不了解”高达35%到45%。这表明高职高专学生不能完全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实际享有的权利,对权利认知程度不高。在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方面,40%以上的学生认为自己知道的权利就会主动要求学校确认,涉及切实利益的就会主动要求学校确认权利这一选项所占比例高达45%以上,同时不会或无所谓这一选项也占到10%左右。这说明高职高专学生对于“权利”具有强烈的诉求,自我主体意识比较强,特别关注与自己切身利益攸关的权利,但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存在一定的被动性。

表1和表3反映,高职高专学生整体权利意识不高,无论对自己的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还是对他人的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的社会评价的认同和尊重不够。调查显示,无论是2009级大一学生,还是2008级大二的学生,认为周围同学的权利意识很强的不超过13%,而认为周围同学的权利意识一般或较弱的两项加起来高达90%左右。

同时,在对2009级大一和2008级大二的列比分析后发现,无论对自己的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还是对他人的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的社会评价,2008级学生的权利意识郡比2009级学生的权利意识要强,并且增强的趋势明显、凋查显示,在“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实际享有的权利的认识与了解”这一问题的选项时,2008绒选择“完全了解”和“了解部分”两项比例相加为67%左右,而2009级的比例为47%左右,2008级比2009级高出20%;回答“主动要求学校确认你们的各种权利”问题时,在主张和要求权利的选项中,2008级的比例比2009级的比例同比比较都高出4%;而在回答“你对周围同学的权利意识的评价”问题时,在“较弱”选项中,2008级的比例比2009级的比例同比比较却低出10%。可见,高职高专学生无论在个体对自我权利的认知、主张和要求方面,还是在个体对他人的认知、主张和要求的社会评价方面.2008级大二学生都比2009级大一学生较高,权利意识增强趋势明显。

研究发现,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基本状况表现为学生在权利认知、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等仍然薄弱,权利意识整体认识水平不高,但权利意识呈不断增强的趋势。

2.2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特点。为了把握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的基本状况所呈现的一些特点,笔者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分析与概括。

其一,高职高专学生对自己应该或实际享有的权利认识与了解模糊,相关法律理论知识一知半解,文理专业之间差别不大,但文理专业学生与艺术、体育专业学生之间差距明显。对于“你可以说出多少部法律”这个问题,有92.1%的学生选择5到10部,而有32.3%的艺术、体育专业学生选择5部以下。文理专业学生有82%的知道每年的l2月4日为全国法制宣传日,而72.5%的艺术、体育专业学生的选项错误。有51%的知道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33.6%的认为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21%的对此说不清楚,而只有289%的艺术、体育专业学生知道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53.4%的认为是司法机关。有55.7%的文理专业学生可以说出4项以上消费者的权利,而高达81.2%的艺术、体育专业学生只能说出3项以下的消费者权利。以上充分说明文理专业学生与艺术、体育专业学生对某些法律知识的认知存在明显差异,对于后者的法律宣传教育更为迫切。

其二,高职高专学生对权利期待的目标、内容比较实在,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度较高,尤其对受教育的诸多权益。调查显示,高职高专学生最关心的四项权利分别是:人身权(57.7%),平等权(50.6%),受教育权(26.3%),就业权(24%),说明在读书期间更希望实现人格方面的权利,这可能与他们在中小学受到诸多管教与压力有关,转而希望在较为自由的大学校园得以释解。“你希望加强和完善哪些方面的权利?”则是一道体验题,试图想了解通过1—2年的学习、生活,对权利的感悟、期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众评价权(50.2%),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49.6%),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提出申诉权(41.7%),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31.8%),参加社会服务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活动(30.3%)。这说明学生对《教育法》或《高等教育法》给予受教育者的权利都很关注,普遍认为涉及自身利益与自由的权利很重要,并迫切希望学校确认与改善他们的这些权利。课题组还设计了“当代大学生权利意识的增强会导致大学生和校方的关系如何改变?”这样一道意境拔高题,目的是了解权利的互动结果:最终是有利于和谐校园建设(55.6%);校方会改变管理方式,增强服务意识(40%);影响和谐校园建设,很多问题无法调和(6.7%),说明对权利实现的良性后果充满信心,对教育者和管理者实现依法治校充分信任。

其三,权利意识已成为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主张权利的愿望强烈。调查问卷设计了一道给被调查者自由表达的填空题:“利用本次问卷调查,围绕大学生法律意识这个主题,你最想说的一句话是什么?”53.5%的新生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很有必要增强权利意识,学习法律目的是应用法律,而应用法律主要就是维权。调查问卷还设计了一道敏感性的选题:“大学生是否可以随便在校园贴吧上传对学校或教师不满的言论?”42.2%的认为可以上传,但要注意方法;19.3%的认为如果是真实的,什么都可以大胆地说;l1.2%的认为可以随便上传,这是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两道调查题足以说明高职高专学生极其强烈的权利欲望,这与法治社会的基本目标不谋而合,是现实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3 应对性的意见与建议

探讨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整体现状及其特点,旨在寻求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应对性方法。面对当前高职高专学生权利意识整体认识水平不离、重视与自己切身利益与自由相关的实体权利、权利意识呈现明显的增强趋势这佯的现状与特点,笔者结合自己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的工作实际,提出了以下三点应对性的意见与建议:

3.1精心设置法律教育课程规划,多开设法律选修课,首先,作为公共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洼伴毖础》的教师,在牢牢把握教材法律基知识的基础上,要深刻领悟课程的性质,把培育、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作为重要的教学理念,如果只是把灌输法律知识作为教学目的,那完全误解了课程的性质,这样的课堂教学注定要失败。其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围绕大学生关注的法律问题,确定主题,开设法律选修课。比如,大学生消费权益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人身权与财产权及其保护、婚恋权及其约束、隐私权及其保护等都是不错的选题。最后,校方要给大学生法律选修课设定必要的学分,大学生每学年要选修一到两门的法律课程。法律教育工作者要适时为新生作关于法律教育课程规划讲座,引导新生根据自身需要科学选修法律教育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