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的求职意向范例6篇

法律专业的求职意向

法律专业的求职意向范文1

关键词:法律高职教育;基本属性;困惑;办学理念;需求

作者简介:杨永志(1976-),男,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法学、法律高职教育;李兴刚(1976-),男,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管理。

课题项目:本文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我国法律高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研究”(编号:11YB116;主持人:杨永志)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32-0011-03

一、法律高职教育基本属性辨析

高等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使命。[1]根据高职教育的根本任务,结合法律事务工作实际,法律高职教育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属性:

(一)高等性

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的一个类型,是使受教育者取得某种职业资格,能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或基层从事技术应用工作的高等教育。[2]法律高职教育应当具有高等性,培养目标应当符合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总目标。在学历层次方面,从应然的角度来讲,可以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应用性法律本科教育、法律硕士教育也应属于法律高职教育。从实践来看,基于国家对高职教育的整体定位,法律高职教育被约定俗成地限制在专科层次,“法律高职教育”的概念通常被在狭义上使用。应当构建法律职业教育体系,搭建法律职业应用性人才成长的“立交桥”。[3]在人才素质方面,应当着力培养“高素质”。高等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要以较高的综合素质为基础,综合素质对于做好工作具有更加深刻、更加持久的意义。根据法律事务工作的要求,法律高职教育中综合素质培养尤为重要,忽视综合素质的培养,就不能强化法律事务工作技能,不能适应法律事务工作人文性内涵的要求,不能使学生增强发展后劲和提高发展层次。

(二)面向法律事务。法律事务不是直接适用法律的司法工作,而应属于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它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法律应用工作,如司法助理、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法律顾问等工作;二是司法技术工作,如刑事侦查、司法鉴定、安全防范、司法信息等工作;三是法律应用服务工作,如书记员、法律文秘、司法警务等工作;四是各行各业中涉及法律应用的其它工作,如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商务谈判、投资理财、人力资源管理、社区管理等工作等等。

(三)面向基层一线。“基层”一般是指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指基层工作岗位,即“第一线”。有人认为“第一线”就是最低级别的工作岗位,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第一线”是指直接从事业务实际工作,区别于宏观管理工作。法律高职生毕业后一般应当从初级工作岗位干起,但并不是说他们只能在初级岗位上工作,他们经过努力和经验积累可以不断升职,升职后继续直接从事业务实际工作,仍然属于“第一线”。高职教育所面向的工作岗位应当有一定前瞻性,是学生就业后若干年内能达到的预期岗位,而不是起点岗位。[4]而且,对起点岗位不能绝对化,它们应当是与法律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相适应的起点岗位。

(四)高端技能型。专科层次高职教育培养的人才不仅是应用性的,而且还是以技能为重的技能型人才。技能是指对工作规程、方法和技巧的掌握,技能型人才就是主要通过实践工作规程、方法和技巧来完成工作任务的人才。“技能”的概念过去一般用来描述从事理工类技术应用操作工作的人员,随着社会工作分工的细化,从事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文员应当具备的技能逐渐明确,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操作技能(如速录技能);一类是具有一定“思维”含量的高技能(如会议服务技能、接待服务技能);一类是具有较高“思维”含量的高端技能(如谈判的技能、起草法律文书的技能),即能够灵活运用“思维”应对不同情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介于决策管理和操作执行之间的较高水平工作,法律事务工作技能应当属于高端技能。法律事务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复杂多变的社会关系,完成好法律事务工作对职业技能的“思维”含量要求较高,要靠个人长期形成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素质。

二、法律高职教育诸多困惑解析

(一)毕业生与法律职业难以直接对接

法律职业准入的要求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是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只有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允许专科学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虽然允许具有专科学历的人员报考,但限制条件是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法律事务、司法助理等法律高职专业没有专门对应的职业资格。每年公务员招录,政法机关允许法律高职毕业生报考的职位很少。举办法律高职教育的初衷主要是适应社会对法律辅助职业人员的需求,但这种人才培养的超前性在社会现实面前显得过于理想化。政法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未严格按照法律职业人员和法律辅助职业人员的区别分类用人,聘用法律辅助职业人员大多也要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二)毕业生就业形势非常严峻

进入21世纪后,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许多本专科院校都开设了法学类专业②、法律类专业,毕业生数量大。据统计,截至2010年,全国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有1246所,开设法律类高职专业的学校有300余所,2009年底在校生数为228694人,是本科法学专业在校生数的一半;设置法律实务类、法律执行类和司法技术类三大类13个专业和一批新设专业组成的专业教学体系。[5]法学本科生、研究生都很难就业,法律高职毕业生就业更是难上加难。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政法类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半年后的就业率在各类别高职高专院校中位列倒数第一。法律文秘专业、法律事务专业被列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被以“红牌”预警。[6]

(三)相关工作岗位设置的科学化水平较低

目前,政法队伍的职业化程度还不高;地方法律服务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化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服务的领域和内容不够全面,因此,对法律辅助职业人员的需求较少。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但尚处于探索阶段,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不高,而且,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有关政策不同,在不同区域有较大差别。一些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实行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而大量中小企业尚未足够重视和强烈需求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四)落后的教育方式“根深蒂固”

高职教育大发展的时间还不长,而且,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教育方式还不能很好地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尤其是法律高职教育,不像工科高职教育那样,在人才培养上与本科教育有比较明显的区别。法律事务专业人才的核心职业能力也不像工科专业人才那样具体、可见、容易衡量。这就使法律高职教育很难与法律本科教育及法学本科教育有明显的区分,区分往往在于学历“身份”、学习态度和方法及基于自我评价造成的学习精力投入。这也造成了法律高职教育往往沿用多年来形成的教育模式,很难走出一条特色之路。法律高职院校的大多数教师毕业于法学高等院校,长期接受了传统教育模式的熏陶,已经潜移默化为自己的教育习惯,加之没有系统、深入地学习过教育理论,很难想像和把握具有质的区别的其它教育模式。而且,一些教师没有法律事务工作实践的丰富经验,既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也不精通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这也成为制约教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障碍。有的教师虽然具有司法实践经验,但由于对培养目标定位把握不准以及忽视了学生的就业现实,“市场”意识不强,对职业化、专业化的认识不足,按律师、检察官、法官的标准,对学生思维的深度要求过高,对学生实用技能的培养薄弱,对学生知识面的拓展不够,难以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五)法律高职与工科类高职在办学规律上差别较大

国家大力发展高职教育以及对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主要是与我国现阶段工业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职教育主要是培养工科高技能人才,国家对于高职教育的政策也主要是以培养工科高技能人才为导向的,对于少数文科高职人才的培养也主要是围绕生产经营过程培养相关的管理、服务人才,也就是说,文科高职人才就业导向也主要是企业。当然,高职教育并没有忽视文科专业人才的培养,专业设置覆盖了财经、旅游、公共事业、文化教育、公安、法律等大类。但是,法律高职教育与工科类高职教育相比,在社会需求、思维和行为方式以及由其决定的知识、能力、素质培养要求和模式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以工科类高职教育一般办学规律为基础制定的有关政策对于文科专业人才培养的“蹩脚”之处是显而易见的。法律高职教育是文科高职教育中的一种,而且是在职业准入方面有特殊要求、在工作内容上具有“国家刚性”的特殊一种,落实高职教育政策的部分要求难度很大。

三、法律高职教育科学发展的路径探析

我国法律高职教育存在的诸多困惑,其根源可以分解为社会、学生、学校三个方面的原因。三者立场不同、角度不同,产生矛盾是正常的,三者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产生困惑是因为还没有深刻认识到建立在三者统一性基础上的核心结合点,以及没有很好地把握解决问题的正确思路和方法。

长期以来的教育思维往往忽视了学生的需求。习惯以教师的认识来判断学生的需求,以及用简单说教的方式将这种认识强行植入学生的头脑,落实于教学过程之中,可总是难以实现理想的效果,学生不满意。一般来说,教师的认识方向是正确的,但由于教师的角度和学生的角度毕竟不同,师生的认识在全面性、深入性上还存在差距,在将认知传递给学生这一复杂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还不够有力。

长期以来的教育思维也不够重视社会的需求。往往强调以学科为基础的专业性和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忽视了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大量一线工作岗位需要有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而不是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有的学校现有的知识、能力、素质培养体系的结构还不够合理;有的学校缺乏社会需求调查,或者调查不够全面、细致、深入,不能做到科学分析社会需求,教师还不能洞察社会需求的发展变化,不能准确把握教学重点、方法和灵活性,难以培养学生过硬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现实中,学生需求与用人单位需求之间存在着矛盾。有的学生及家长不能比较合理地规划职业生涯,期望值过高,选择专业具有盲目性。有的学校不能科学地判断社会需求,设置、发展专业和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学生有多样化的需求,有的学生接受高职教育主要是为了提高素质,实现学习愿望和生活理想,就业需求不强烈;有的学生为等待合适的工作在毕业之初不愿意就业;在学历文凭是社会对文科类职业人才评价的重要标准的情况下,许多学生愿意继续深造;有的职业是社会急需的,单位有强烈的用人需求,但由于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较低,或者不是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对应的职业,也不是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同一待遇水平的职业,学生不愿意从事该职业。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学生需求与社会需求关系的复杂性,统筹考虑层次的高等性、类型的职业性、素质的全面性、就业的有效性、发展的可持续性以及学生的个性。

社会、学生、学校三者统一的纽带是“需求”,必须用科学的教育将社会和学生的需求协同起来,切实解决供与需的对应问题。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高职教育方针和规律为遵循,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实现社会、学生、学校协调发展,为社会、学生、学校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法律高职教育不能简单套用以培养工科高技能人才为导向的高职教育有关政策,而是应当领会政策精神,遵循基本办学规律,探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特色道路。

应当正确认识难以对应法律职业和毕业生就业率较低这两个困扰法律高职教育的关键问题。专科层次的法律高职教育对应的不是法律职业,而是社会对具有法律素养人才的需求,不应脱离实际,将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作为培养目标,甚至将立法人员、法律研究人员和教学人员作为培养目标。法律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当既包括从事法律辅助职业的人员[7],也包括从事行政执法、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法律事务工作的法务人员,对应的工作单位在性质上可以概括为政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一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推进,各行各业工作都会涉及到遵守和应用法律,各行各业都需要具有法律素养的管理和服务人才,法律思维方法、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够在各种工作中发挥独特作用。随着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意识的增强,懂法律懂管理懂经营的人才,将在企业涉法业务、管理决策、争端解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法律高职教育可以对应各行各业,培养法律素养+职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法律事务专业可以针对不同行业确定若干专业方向,以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毕业生就业的有效性。统计法律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率,判断法律高职毕业生的就业质量,不能局限于是否进入政法机关、法律服务部门,或者是否专门从事法律工作,只要到能够发挥法律素养作用的工作岗位都是成功就业。关于法律事务工作岗位对应的职业资格问题,吴昊先生提出,可否借鉴类似于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分级的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资格考试可设定多个层次,第一级设定为律师资格(可以从事律师、检察官、法官资格);第二级设定为法律事务师(可以从事一般法律事务性工作准入资格等)。[8]我们十分赞同设定法律事务师资格的建议。

法律高职教育必须高度重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律高职教育是知识、能力、素质、人格培养的高度统一。应当特别注重培养学生坚定的政治立场,确保学生政治合格;应当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用社会主义法治所特有的“民主、理性、规范、和谐”精神来教育学生,使学生树立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观念,引导学生自觉守法护法,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应当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使学生强化德行修养,形成健康人格,担当社会责任;还应当特别注重培养吃苦精神、意志品质和自我管理的习惯。总之,法律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工作应当做到“政字当先,法涵其中,高在素质,强在技能”,从而形成鲜明特色。

法律高职教育必须精心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应当坚持“感悟职业,激发热情,自主成长,全程育人”的方针,将整个大学生活作为树立职业理想,修养职业道德,锻炼职业能力,拓展职业素质的理性空间。充分发挥各种载体的文化育人功能,将社会主义文化、法律文化、职业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校园文化,营造浓厚的法律工作氛围,培育优良教风学风,使学生在点滴之中感悟职业的要求,并内化为自身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应当搭建了学生自主学习、自主发展、自主实现的平台,使学生感到被重视、被尊重,感到学习任务的应用价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法律高职教育必须强化人才培养工作与法律事务工作的结合。在教学中,应当遵循从感性到理性、从实践到理论再到实践的认识规律,必须改变先讲理论、再搞实践的传统模式,从实际工作过程出发,认真研究教学内容的有效组合,提高实训实习的时间、次数、内容、形式、方法安排的效率,做到“实”与“训”、“习”深入结合。法律高职院校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多方面的合作,实现学生、用人单位、学校“三赢”。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Z].2006-11-16.

[2]董大奎.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建设[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93.

[3][5]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2011年年会暨“十二五”期间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研讨会综述[Z].(法高职委〔2011〕3号).

[4]徐国庆.职业教育项目课程开发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7-41.

[6]麦可思研究院编著,王伯庆主审.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31、110-112.

法律专业的求职意向范文2

关键词:高职法律专业 困境 成因 对策

纵观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发展状况,我们可以发现,有关法律专业的高职院校的数量依然在增加,且招生的人数也在不断扩大,但是由于就业难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将会始终困扰着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高职法律专业的出现有其自身的历史背景,但是进入新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以及法律职业与法律专业的特殊性,使得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些高职法律专业已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需要及时的进行废止。[1]

一、高职法律专业的特点

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从学历上看,属于专科的第二批次类,与法律专业的本科学生相比,无论是学生的知识水平、学生的自觉能力,还是教师力量的对比上,都有一定的差距性,这些现象的出现无形中对高职院校的老师提出了更多的挑战。

从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来看,高职院校因为其自身的定位条件以及师资力量的发展状况等因素限定了他们培养人才的目标以应用型人才为主,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大都是面向生产、经营的一线人才,而很少能培养那种理论性的研究性人才。从某种程度上讲,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更多的情况下所从事的工作是律师助理、书记员等等,而一些职位高的职业,像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等往往是他们今后努力、奋斗的目标,需要他们在自身原有的基础上付出更多等的努力后方能实现。

二、高职法律专业面临的困境

1.专业的设置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

当前,我国法律类的高职院校在专业设置上往往过分的考虑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工作的需求,而忽视了学生毕业之后的就业状况。进入新时期,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社会中的人才竞争形势也变得越来越激烈,所有毕业的学生都面临着国家不统一分配工作的现实,毕业的学生都需要自己去找工作,而在市场双向选择的情形下,便会出现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对口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刑事执行、法律事务以及司法鉴定等专业的就业面过窄,面临法律专业激烈的就业现状,这类型的专业在其中可以说是毫无竞争力可言的,必然会被淘汰出局的。因此,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法律毕业的学生往往因找不到对口的工作,而从事了保安、服务员、售货员以及保洁员等工作。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在很多方面是无法与同类本科院校的毕业生相比的。[2]

2.学校培养人才的模式缺乏技能性与实践性

衡量高职院校中法律专业学生的水平仅仅依据理论知识以及学术能力往往是不够的,岗位技能以及实际操作能力往往会占很大的比重。由此可见高职院校在培养学生时,更应多注重学生技能与实践能力的培养。纵观当前,我国的高职院校,我们可以发现很大一部分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依然保持着传统的模式,即以课堂教学与理论知识的讲授为主要的教学手段,没有从根本上突破陈旧的教育模式。而且当前高职院校中法律专业学生的实习实践能力不足,课程中有关实训教学的内容也相对比价缺乏,这无形之中将严重制约着高职院校中法律专业的发展。高职院校中,学院的领导、教学管理部门以及学生管理处的思想都比较陈旧,更不上时展的步伐,也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状态以及就业市场的变化,由此看来各大法律高职院校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观念。

3、学历层次难以突破职业门槛

当前,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的前身是由司法、政法以及公安之类的专科院校升格而成的,或者是由一些成人干部学校转型而成的。因此,这类型的高职院校与同类的高等本科院校相比,无论是硬件设备还是软件设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是很难与其相比的。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是,由于政策等原因的影响,我国的大部分法律高职院校是专科级别的,这一级别带来的问题是学生不能够获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因为司法考试的最低限定学历是本科,由此看来高职院校毕业的学生很难从事法律职业,也就是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公证员一类的工作。

学生如若无法参加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那么他们也就得不到法律职业资格证,这对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讲无疑是处于一种尴尬的进地。[3]

三、高职法律专业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1.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健全,我国在法律专业对人才的需要量也在不断增加,与此相适应的法学专业也渐渐成为热门型的专业。很多高校看清了这一发展形势,于是开始大规模的扩招,不仅政法院校与综合类的大学扩招了人数,连一些理工类、农业与师范类的院校也开始设立法律专业。随着这类型院校的扩招,一些高职院校也开始顺应发展潮流,一方面不断的进行扩招,另一方面多增设法律专业。但是需要我们意识到的是,与各大学校的扩招相比,市场上并不需要如此多的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可见供与求之间并没有正比例增加的趋势。

社会中对法律专业的人才需求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中:律师、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一些企业中。从这三个就业领域中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律师是为广泛的一个就业方向,一般情况下,从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大都会从事律师这一项职业,但是职业岗位中对律师的要求是首先应有法律职业资格证,那么这一要求就限定了很大一部分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无法从事律师的职业,而能去做律师助理,可是律师助理的需求量是极其有限的。机关事业单位也是法律专业毕业学生就业的一个方向,但是事业单位中对毕业学生的要求是极其高的,即使是一些本科专业毕业的学生有时也很难达到要求,更不用说高职院校毕业的专科学生了。社会中的一些企业、公司也会招聘一些法律专业毕业的学生,让他们做法务人员,但是综合看来,只有一些大型化的企业中才会招聘这类型的人才,对于一些中小型的企业来讲是不会设立专职的法务人员。

2.高职教育特色无法得到体现

高职院校培养学生的标准应体现职业教育的本质,重点培养学生的技能与动手实践能力。按照这样的标准培养人才,将会有助于高职院校的学生与同类型本科专业的学生拉开距离,体现他们自身的特色。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专业又有一定的限制瓶颈,要想在法律专业上体现高职院校的特色是有一定难度的,它不同于其它工科技术类的专业。

除了以上两点重要的原因外,高职院校办校的师资力量不足,办学理念以及目标定位上的失误等都是引发高职院校法律专业面临困境的原因。因此,综合看来造成困境的原因既有外部条件的制约,也受高职院校自身发展的影响,所以高职院校法律专业面临困境有其发展的历史必然性。

四、解决高职法律专业面临困境的对策

1.合理设置专业,改革培养人才的模式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专业学生不好就业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法律人才太多了,恰恰是因为法律人才太少了。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当前很多学生所学的专业与就业岗位不对口,再有就是很多的学生并未掌握法律实务工作的基本技能知识。所以,针对这一现象,高职院校的相关负责人员在设置专业时,应先做好市场调研工作,之后在此基础上,合理的设置专业,以使之后的广大毕业生能够很好的走向工作岗位。

2.培养双师型队伍,建立工学结合模式

对于高职院校来讲建立一批具有实践教学经验与职业经验的双师队伍是十分有必要的。双师型的老师不仅具有很强的教学能力,他们也富有一定的职业经验,只有这样的教师队伍才有足够的能力胜任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教学,同时也能使

高职院校摆脱之前那些传统的理论知识传授以及枯燥课堂授课的模式。工学结合的教育模式,一方面是培养人才的关键举措,另一方面也是解决人才就业的关键举措,这种教育模式既能将工作与学习结合在一起,同时也能让学生获得丰富的社会经验,为学生之后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3.坚持自身的定位,明确培养目标

随着新课改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对人才的教育模式不在仅仅局限于通识教育与精英教育,技能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的理念也渐渐深入到了人们心中。一个国家的良好治理必须以法律作为基础,因此国家对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等人才的需求量不会减少,而且在经济社会中还有其它一些法律职业有待充实,像一些大公司、大企业中的法律顾问、法务专员等等。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一些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实务人才将会越来越受到重用。因此,法律类的高职院校应坚持自身的职业教育定位,在办学的过程中,明确培养人才的目标,只有做到这些才能逐渐解决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的问题。

五、结语:

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面临着学历层次低、专业不对口、缺乏实践性以及就业难等一系列的困境,究其原因是由于供求关系的失衡、高职教育特色无法体现等因素引起的。面对这一系列的困境,法律类的高职院校应坚持办校的遵旨,明确培养目标,通过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合理设置专业、强化教师队伍以及做好工学结合工作的方式来使高职院校获得长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兵.《高职法律专业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经营管理者,2010-09-20

[2] 陈希.《以就业为导向的财经类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教育》.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08-25

[3] 王亚南.《高职院校教师管理队伍文化:现状、问题及重塑路径》.浙江师范大学,2013-05-16

法律专业的求职意向范文3

 

一、高职院校法律类毕业生就业现实困境

 

1.就业前景低迷。从2009年开始,致力于就业能力测量与评估的麦可思研究院,在对我国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三年后的大学生跟踪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大学生就业进行了评估及数据分析。调查结果显示,2009—2015年连续7年,高职法律类专业都被列入红牌警告专业,即就业前景最不被看好的十大专业。以2015年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为例,毕业半年后,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率最高的专业为电气化铁道技术(98.4%),而在失业量大、就业率低的专业中,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名列第一,就业率仅为75%。同样,在2014年就业前景不被看好的高职专业中,法律类排名依然靠前,其中法律事务专业排名第五,而法律文秘专业名列第一。

 

2.失业率居高不下。根据麦可思研究院对2010届毕业生的就业统计数据,高职法律类专业失业率排名第二。同样,其对2011届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后所撰写的《大学生求职与工作能力调查报告》指出,高职毕业生失业率最高的两大专业第一是临床医学(失业率为30.7%),第二是曾经最热门的专业之一,即法律事务(失业率为19.2%),两者在失业率和离职率统计中都位居前列。

 

二、高职院校法律类毕业生就业困境的原因

 

1.传统法律行业准入门槛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传统的法律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律师,都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是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法律硕士毕业并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尤其是法官、检察官,除要求从业人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外,还要求通过公务员考试。这一规定显然对高职法律类毕业生的就业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制约。高职法律类毕业生要想进入传统的法律行业,只能是参加专升本考试考取全日制本科,或通过自学考试取得自考本科毕业证并进一步考取研究生后,才能达到行业准入的基本条件。这对于基础较差的高职院校学生而言,其难度是显而易见的。

 

2.自身能力欠缺。从现实情况来看,高职法律类毕业生的基本工作能力、学习迁移能力、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远远低于实际工作岗位的要求。笔者认为,导致高职法律类毕业生自身能力欠缺的原因如下:第一,从高职法律实训科目来看,基本围绕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进行操作,对于近年逐步增多的行政诉讼很少涉及。同样,通过对高职法律类毕业生的就业调查分析及市场需求来看,非诉讼类法律服务如商标和专利申请、法律尽职调查等就业市场需求较大且准入门槛相对偏低,但大部分高职院校并未开设相关课程。第二,就考试模式而言,部分高职院校对法律类学生的考核仍然停留在名词解释、法条分析等传统题型上,这种传统的注重理论考查的模式显然不能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第三,就实训内容而言,法律类实践课的重点一般局限于模拟开庭阶段,但从岗位需求分析,仅通过开庭操作环节并不能培养学生的全面能力,不符合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3.就业心理不成熟。近年来,随着高校扩招和高考生源的减少,高职高专院校的录取分数线逐渐降低,生源素质堪忧,这一问题反映在就业上是毕业生就业心理不成熟。在高职法律类学生中主要存在两种就业心理:一是部分学生积极就业,但对于如何规划其职业生涯或者结合自身水平、个性特质等选择适合自身的职业比较茫然,只能积极准备自学考试、公务员考试、专接本考试等,但最后往往由于精力有限,导致一事无成。二是部分学生存在自卑心理,觉得自己学历低,文凭含金量不足,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想法,无所事事地混日子,将就业的希望寄托在家长或者亲朋好友身上,最后导致就业困难。

 

4.就业指导工作流于形式。目前各高职院校都有就业指导中心,但其发挥的作用有限。首先,就业指导教师大部分是其他部门的兼职年轻教师,存在就业指导经验欠缺、人手不足且专业化水平低等问题,且其对学生的就业指导主要采用会议或者就业讲座等方式进行,围绕的重点也局限于就业政策解析、就业形势分析等,这种就业指导体现了高职高专学生就业的共性,但缺乏对高职法律类毕业生的专业特性以及个性分析。其次,大多数就业指导基本在大学三年级即毕业前夕进行,因为缺乏长期性和针对性,往往收效甚微。

 

三、高职院校法律类毕业生就业路径

 

1.积极推行分层次、分类培养模式。根据人力资源的相关理论,人格特质、个性特点与工作环境是否匹配,决定了其工作流动的倾向性及工作满意度和认可度。因此,对具有不同人格特质的学生应当推行分类培养的模式。从入学开始,对学生的个人特长、爱好、兴趣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学生的自我评价及价值判断和评估结果找出每位学生所适合的职业类型,帮助学生挖掘职业潜能并引导其根据自身合适的职业类型进行职业生涯规划。高职院校在完成教育部所规定的14 门法律专业核心课程外,应开设“政法干警”“公务员考试辅导”“速录”“法律文书”等选修课程,引导学生根据自身特质和发展需求选修不同课程,从而为就业打下良好基础。此外,在分类培养的基础上交叉进行分层次培养,即结合学生不同个性特质与不同岗位需求将学生分成高职高专学历层次的培养和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培养两个层次。其中,高职高专学历层次的人才培养是重点,其目标是将学生培养成法律基础知识扎实、实务操作能力强、能够满足相关行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对于有能力、有兴趣进入更高层次院校学习的学生,组织“自学考试”“专接本考试”,并设立自学考试指导办公室、专接本考试指导办公室,组织相关辅导课程,促使他们向更高学历层次迈进。

 

2.提升自身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首先,对法律实训课的实训科目进行完善,将传统的民事诉讼实训和刑事诉讼实训拓展为包括前两者在内的体系化实训课目,增设行政诉讼实训及非诉讼法律实务实训,提升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在实训中要实现从传统的传授法律知识向培养实务技能的思维方式转变,教师仅需给出参考意见而非标准答案,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模式以及知识迁移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人应当具备的专业素养。其次,改变传统的考试模式,将传统的考查学生识记能力为主的名词解释等题型取消,通过让学生实际操作案例等形式来对其成绩进行认定,将是否具备实案操作能力作为划分成绩的唯一标准。此外,安排具有实务经验的教师组织学生到广场、社区等地进行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逐步提高学生的人际沟通、口头表达能力以及专业实务操作水平。再次,传统的实训课程仅仅停留在模拟开庭阶段,需要拓宽实训阶段,使学生从案件发生即能参与到案件操作中来,为以后从事各个诉讼阶段的不同诉讼工作奠定基础。最后,学校应当开设人际沟通与交流、社交礼仪等与就业息息相关且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各类课程,通过实际演练、学生互评、教师指导等方式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3.积极干预学生就业心理。保持良好的就业心理状态是促进高职法律毕业生就业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必须加强对高职法律类毕业生就业心理的干预。首先,要将就业心理的干预延伸在日常管理和授课中。辅导员以及任课教师要通过日常管理和授课潜移默化地传递保持健康就业心理的理念,针对学生中存在的消极和自卑心理,可以通过组织往届优秀毕业生回校交流、座谈,或通过 QQ、微信等学生喜欢的各种现代联系方式,建立毕业生和在校生的有效沟通渠道。一方面,可以使在校生通过榜样的力量树立自信心,保持良好的就业心理;另一方面,在校生能够第一时间了解社会需求和最新就业信息,从而平衡自身和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通。其次,组织具备较高专业素养的心理咨询师,通过不定期为学生进行心理咨询、开展就业心理讲座等方式及时为学生答疑解惑,使学生具备良好、健康的就业心理,为顺利就业奠定基础。

 

4.构建有效、全面的就业指导体系。首先,高职院校应当以就业为导向,根据市场需求组建高素质、具备专业水准的就业指导队伍。这支就业指导队伍要具备就业指导实践经验,并具有创新意识和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以及其他指导高职法律专业就业所需的条件,能够根据高职法律毕业生的特点、特长和市场需求进行指导,从而使就业指导工作更具针对性和专业性。其次,对高职法律类学生的就业指导应从其入学即开始进行,根据学生的个性特点对其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提出就业行业建议,使学生入学即树立职业发展目标,充分体现就业指导的具体性、针对性和前瞻性。同时,邀请就业指导专家、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以及法律行业一线工作人员通过担任就业指导员等方式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使学生充分了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升自身水平。最后,积极组织教师参加职业指导师、人才测评师等就业指导培训,并安排其到兄弟院校或其他相关部门顶岗实践,通过这一方式进一步探索并学习就业指导经验,切实为学生就业提供服务。

 

5.引导学生自主创业。各级行政部门应积极发挥行政职能,通过政策倾斜等方式鼓励并引导毕业生创业。作为就业指导主体的高职院校教师应当结合法律专业的“公司法”等相关课程,在授课中渗透并积极宣传创业理念,引导学生自主创业。学生处和团委等可以尝试设立“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引导学生成立“创业者协会”等促进学生创业。对于创业有浓厚兴趣的学生,可以采用开设相关选修课、聘任已成功创业的往届毕业生分享经验、创业专家进行指导等方式,结合学生自身水平进行教育和指导。对于在校生自主创业的,可以对其进行学分奖励、物质激励等,并通过举行创业大赛等方式,鼓励更多的学生积极创业,加强对创业成功案例的宣传力度,激发学生潜在的创业兴趣。

 

6.鼓励学生边缘行业或跨专业就业。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猛,规范良好的市场秩序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人才,因此除传统法律行业外,政治、经济各个领域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日益增多。掌握基本法律知识、能够依法办事不单单是对传统法律精英的要求,也是对各行业尤其是新兴行业准入者的基本要求。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是高职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据此可以以法律为依托向其他各个行业输送法律人才。例如,房地产行业需要懂房地产法、合同法等法律的人才,物业管理行业需要懂民法、物权法等基本法律的人才,环境检测行业需要懂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人才,因此边缘行业就业应当成为高职法律毕业的就业渠道之一。同样,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健全,许多与法律行业表面看起来联系并不紧密的行业也需要法律人才。例如,经济社会中常见的民间借贷、P2P行业的合同设立、企业新三板等,其工作也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也有大量法律的应用。因此,向边缘行业输送法律人才或者引导学生跨专业就业应当成为高职法律毕业生的就业路径。

法律专业的求职意向范文4

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最早起源于20世纪初的美国,经过百年发展,在发达国家己经非常普及,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职业生涯辅导工作己经从娃娃抓起。专家普遍认为,大学生从一进校门头脑中就应该有“职业生涯”的概念,就应该有职业生涯规划,以便与大学4年的学习生活同步,清楚确切地了解自己的优势和劣势。惟有如此,到大学毕业时才不会“临时抱佛脚”,出现就业恐慌。特别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如果不尽早规划,就可能要晚就业。大学生活本来就很短暂,如果不利用有限的时间做最重要、最有效率的事情,那无疑是一种最大的资源浪费,而目前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的对职业生涯设计的盲点,导致了其在身心发展和就业过程中的盲目和挫折。因此,对自己正确定位,合理规划自己的职业方向,确定自己的目标并进而做出相应的努力,是极为必要和重要的。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系统学科,贯穿于学生在校的整个时期,需要有专业的指导人员和队伍。但就目前情况看,专业、专职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教师相当缺乏,高校普遍将大学生辅导员的政治教育作用附加化,即政治辅导员同时担任就业咨询与指导教育者的角色。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和高校对这门学科教育还不够重视,由此必然削弱和淡化职业生涯规划在唤醒学生职业意识并促进其职业素质养成和发展上的重要作用,从而使很多大学生倍感迷惘、困惑,盲目跟风,就业处境陷入尴尬。

要扭转这一不利局面,必须提高对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引进专业化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师资队伍,配备专业的职业指导教师,完善管理机制,加强教师的示范引导作用,从设备、资金等方面加强对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工作的投入,科学地教育和引导大学生自觉树立职业意识,把社会需求同个人发展相结合,把职业理想同大学的学习生活相结合,合理地规划未来,激发创业热情,提高就业能力,以此实现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科学化、正规化和专业化,切实发挥职业生涯规划的价值指引与就业教育的导向作用。

二、通过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拓宽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途径

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己是不争的事实,《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8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和哲学;《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09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造成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如此难的原因很多,有学生个人方面的,如专业知识水平较低、实践能力差、动手能力弱、对社会了解偏少、就业思想过于盲目等。有学校方面的,如学校对学术的要求远大于实践能力的培养,现行法学专业教育内容多以理论和记忆性知识为主,实际操作性较差,对学生就业缺少必要的指导和引导;学校的中介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没有真正按照社会的要求培养人才,课程设置不够合理,课程内容与社会需求相脱节。也有社会方面的,如重学历、轻能力,不少用人单位要求学历越高越好,造成受聘人员水平和能力与岗位不相适应;设置法律专业的高校过多,法律专业在行内被称为“具有普适性”的专业,几乎所有高校都设置了,招生人数多,供大于求;法律专业的就业岗位较少,但门槛普遍偏高,毕业生想进司法机关工作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或司法考试。凡此种种,较大程度地影响了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鉴于此,要提高法律专业大学生的职业素养、拓展其就业渠道,必须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个人、学校、社会齐心协力、齐抓共管。

(一)法律专业学生应注重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更新就业理念

在当前国际化、法治化的开放社会里,用人单位越来越注重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从某种程度上讲,就业竞争就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竞争,因此,法律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必须给自己正确定好位,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不断拓展知识面,熟练掌握英语、计算机以及其他相关技能,増加人文知识素养,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努力使自己成为具有过硬法律知识和技能背景的应用型、复合型的高层次人才。

法律专业学生还应更新就业理念,倡导多元化的就业格局。必须改变法律教育主要是为司法机关培养人才的职业教育的传统理念,在新形势下,应当树立法律教育是一种通才教育,法律知识是从事国家管理、社会服务之各行各业都应具备的基础知识的新理念。必须改变法律专业毕业生非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不进,学法律一定要从事法律职业的传统就业观念,积极适应就业、出国、考研、创业等多元化的就业新格局。

(二)学校应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法学教育模式改革

学校是连接学生和社会的桥梁,在学生就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学校必须以市场为导向,紧密联系社会发展实际,改革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将法律课程内容、法律体系结构与社会发展要求衔接起来;同时建立完善的大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创业与职业意识教育,引导大学生设计好自己的职业生涯,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价值观,从当前国家法律人才就业模式等方面深入剖析法律专业大学生的就业前景,帮助学生拓宽就业渠道。

1.加强法律专业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层次性与动态性教育

职业生涯规划的层次性教育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职业规划教育。职业规划是近期的就业选择和职业意向的规划。理想是长期目标,是以后生涯规划的顶点,但要实现自身的理想,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有一个过程。大学4年可以看作是一个中期目标,应尽量多地储备知识和技能;同时还应把中期目标分解、细化成短期或阶段目标,根据大学4年的不同特点,分解成每一年、每一学期甚至是每一月目标。对法律专业大学生而言,近期规划应该明确自己的就业目标,集中加强社会交往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等各种具体能力的提高,活学活用法律知识,顺利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和司法考试。

二是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职业生涯规划是个人和职业的长期发展规划,是关于人的一生该怎样度过的规划。在确定就业目标之后,应指导学生科学地将目标付诸行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为实现目标而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培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发展中所需具备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教育,加强创新观念和综合能力的培养,提升法律知识运用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选择实际可操作的实习单位进行实习锻炼,提升自己的动手能力。

职业生涯规划的动态性教育是指职业生涯规划是全程性的,贯穿于学生在校的整个时期,是在他们最重要的黄金时代所做的全面系统的人生规划。职业生涯规划是一项连续而又系统的工作,它贯穿大学4年,需要分阶段、分任务逐级做好,包括引导法律专业大学生确定适合自己的职业、培养对工作的适应能力、提高适应未来职业的能力,等等。因此,对法律专业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应贯穿整个大学期间全过程,不间断地指导学生在实践操作中熟悉处理法律问题的程序,掌握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而且应将法律专业大学生的自我评估、求职理想、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相结合,就创业、就业和职业创新等问题进行详细而周密的指引与教育。

2加强法律专业实践课程体系建设

在国外,法律专业教育一般作为精英教育,有独成体系的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相互支撑;而我国高校的法律专业教育重在法律知识的传授,实践课程体系极为缺乏,从而导致了法律专业结构简单,知识体系单一,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相脱节,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难以保证职业生涯设计的效果。为了拓宽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途径,学校应当根据当前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根据学生的不同求职意愿,改革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合理调整课程结构,加强实践课程体系建设,突出法律实践课程的重要地位,加强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培养,将法律实践教育和法律专业创业模式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实践是最好的老师,为了实现法律专业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有机链接,必须建立各种形式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给学生提供充当法官、检察官、律师角色的机会,并强化对实践教学活动的管理和评估,为实践教学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学生只有亲身体验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色,全程参与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实践一个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应完成的全部工作,才能加深对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的理解,才能切实提高判断能力、应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及法律思维能力。为此,学校应将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法律服务等纳入法律实践课程体系,以帮助学生拉近理性和感性的认识,缩小法律规范和生活事实之间的距离,使学生毕业后能尽快地适应法律职业角色。

除了学生个人和学校共同努力外,国家和社会也需要从政策和导向上予以保障,如降低法律专业从业人员的门植,进一步开拓法律就业服务市场,増加就业岗位;用人单位重视能力的后期培养而非一味地看重学历;律师行业协会或自治组织倡导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效的用人机制,等等。

法律专业的求职意向范文5

关键词:高职 法律素养 建议

在我国高等教育中,高职教育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向社会培养人才的重任,高职教育通过向社会输送技术型的人才,满足生产、管理、服务需要,进而履行教育的职责。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对未来的劳动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院校作为人才的培养基地,一方面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另一方面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但是,当前的高职学生在法律素养方面存在欠缺,前景不容乐观,难以满足法制社会对人才的基本要求。为了彻底改变这一现状,高职院校要改变现行的教育模式,立足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而提高高职学生的综合素质。

1 高职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

1.1 法律知识匮乏

法律素养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随着我国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法制建设的不断推广,目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总体的提高。但是,多数学生依然停留在感性认识上,法律知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并且大多数高职学生对法律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高职学生的文化素质同大学生相比有待提高,尤其是在初、高中阶段对法律常识还没有掌握,而进入高职院校后侧重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训练,根本不重视法律基础课的学习。

1.2 法律意识淡薄

在社会意识体系中,法律意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人们在理性、情感、意志、信念等方面对法的认识。对于高职学生而言,要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1]。高职学生缺乏法律知识,在法律意识方面比较淡薄。主要表现在:

首先,高职学生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不到位,存在一定的偏差,缺乏尊重和保护权利的意识,以及相应的维权意识。例如,在顶岗实习、勤工俭学等过程中缺乏法律保护意识等,特别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务合同、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不法行为缺乏相应的维权意识。

其次,缺乏积极主动的法律意识。对于高职学生来说其法律意识已经基本确立,他们对法律的社会价值给予认可和尊重,赞同法制理念,崇尚法治精神。但是,对法律的深刻内涵和作用理解不到位、不透彻。在学法用法、依法办事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需要不断提高通过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的意识与能力。特别是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对法律持以消极的态度,放弃了法律武器,甚至通过暴力、采用报复的手段讨回“公道”,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犯罪的可能性。

最后,追求法律实用主义意识,弱化了法律的社会价值意识。受社会实用主义的影响,高职学生格外重视自身素质、价值、利益等,而漠视、淡化了其他人的权利,缺乏对法律的社会整体功能价值和法治建设的社会价值的足够认识。他们只关注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法律,带有实用性和功利性的倾向和意图。

1.3 法律信仰尚未确立

法律信仰是追求正义、平等、自由等法律价值,这是对法律的最高期望,从而实现法治和人类幸福。但是,有些高职学生只看到了社会的不正之风和司法腐败现象,进而扭曲了权与法的关系,有些高职学生对我国的法制现状持冷漠、疏远的态度,甚至对法律产生抵触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职学生法律信仰的确立,进而使之难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高职学生法律素养现状的成因

高职大学生对法律类课程重视程度不够。在高职院校学习的学生,侧重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训练,忽略了法律知识的学习[2]。随着就业形势越加严峻,面对强大的择业和就业压力,为获得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高职学生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条件,降低自己的要求,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高职学生不得不放弃维权的机会。另外,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课程设置方面,各高职院校除了开设教育部规定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外,根本没有安排其他相应的课程,在这仅有的一门课中,只有几章涉及法律相关的内容,并且授课时间非常短。在有限的时间内,将法律教学与提高法律意识进行结合实现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在高职院校中,就业指导工作不到位。就业指导中心追求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数量,根本没有进行后期的跟踪调查,在就业指导工作中根本没有重视学生是否掌握法律法规,以及在择业、就业过程中能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素养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健康成长。

3 加强高职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教育的目的就是把青少年培养成四有人才,进而充实社会主义接班人的队伍,为祖国繁荣与发展提供人才保证。纵观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我们面对的现实不容乐观,青少年犯罪朝着低龄化、智能化、团体化方向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青少年不学法、不懂法、缺乏法制观念和意识,归根到底就是法盲。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高等职业教育也处在改革、发展之中。高职院校所设置的法律课程,与法律实践严重脱钩,进而影响了教学效果,制约了高职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3]。因此,对高职学生实行法律教育迫在眉睫,通过开展法律教育,一方面让学生学法,另一方面让学生遵法、守法。让学生感觉到自己生活在法律的空间下,这样,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才能有动力,才能有积极性和热情。学生通过在高职院校进行学习,在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同时,还具备相应的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

进入新世纪以来,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已经成为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社会主义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同时对公民,特别是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都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高职院校要紧密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应的法律课程,创新教学内容,提高课程效果,注重实践能力,不断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素养。对于高职院来说,提升办学水平,提高社会竞争力,其途径只有不断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当前,为了扶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对于高职院校来说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这千载难逢的机遇。高职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在突出专业特色的同时,更要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当前,在衡量学生综合素质的标准中,法律素质作为一项重要的参数指标,必须从教育理念和实践能力两个方面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通过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律素质教育体系,强化法律意识,逐步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同时也是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要求,高职教育旨在培养技能型人才,进而满足生产一线的技能需要。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建立与完善,法律素质成为衡量个人综合能力的重要指标。

4 提高高职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对策及建议

高职院校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

4.1 加大学校教育引导的力度,增强守法意识和法律信仰

通常情况下,形成法律素养的前提和基础是培养法律意识。通过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等,不断增强高职学生的法制观念,强化其法律意识,帮助高职学生树立法律信仰,积极引导高职学生正确看待自我、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4]。高职大学生要有自觉守法意识和法律信仰,首先高职院校正确认识法制教育的目的和意义,并将法制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将以德育人和以法育人进行有机结合,巩固和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其次,高职院校要结合学生的思想生活,通过对法制教育的形式进行创新,明确工作的载体,不断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最后通过组织管理、教材选用、师资配备等方面,对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体系进行完善。高职院校要正确看待学生的法律素质,并将法律素质作为推行素质教育的基本内容,以及人才培养的目标来抓,同时将法律素质纳入教学体系,并将其提到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抓好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

4.2 提高教师法律素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求法律教师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经验、灵活的教学方法,同时能够活跃课堂气氛,能与学生沟通交流、打成一片等。对于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工作者,尤其是法律课教师来说,通过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教学过程中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恪守院校的规章制度等,借助自己的人格魅力,对学生进行积极的影响。高职院校应建立一支具备一定水准的教师队伍,同时聘请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研究工作专家或学者到高职院校任兼职教师,进而丰富学生法律实践知识,同时也对法制师资队伍进行补充。

4.3 建立法律素养的教育网络,培养法律意识

对于高职学生来说,提高法律意识一方面需要高职院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涉及社会的不同层面,需要社会成员共同努力,积极营造高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环境。家长要与子女多沟通交流,对自己的子女做进一步的了解,与学校配合共同教育,司法机关与学校建立对接关系,通过定期的联系,在学校内部加强司法宣传教育,作为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设身处地为大学生排忧解难,通过采取各种方案或措施,逐渐肃清社会大环境和校园环境。通过上述方案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为学生营造了一个法治环境,在潜移默化、耳濡目染中让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熏陶,从而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自身执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能动性。

4.4 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调整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渴望找到一份工作,这时高职学生就要通过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建立一支强有力的专业教学团队。高职院校可以将从事法律专业教学的教师、讲授就业指导课程的教师以及学生辅导员进行整合,使法律意识的培养常规化;其次,将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融入就业指导课中;再次,建立和完善学生就业法律援助体系。为更多的学生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和帮助。最后,通过开设相关的法律选修课,使学生更加全面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

4.5 强化训练课堂教育,参与社会实践

在进行高职教育的过程中,重视教学活动的灵活性,以及教学实践的有效性。在教学过程中,积极引导学生通过实践的方式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通过高职院校的宣传栏,积极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通过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进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在平时,高职院校可以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在校内外就法律知识开展咨询活动,或者利用双休日参观监狱,旁听案件的审判,熟悉审判流程等,以及模拟法庭,让学生亲自体验法律在社会中的价值和作用。

参考文献:

[1]蔡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及其培养途径探析[J].职业时空,2010,3.

[2]刘霞.高职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1.

法律专业的求职意向范文6

受到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一些高职院校将法制教育纳入了德育教育的范畴,而没有独立的将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教育目标来实施。良好的思想道德水平是遵守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但是道德素质并不能涵盖法律素质,在高职院校教育中,必须要分清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由于就业压力等因素的影响,高职院校对与专业知识教育的重视远远高于其他方面,尤其是在法制教育方面,往往将法律素质教育等同于德育教育、甚至纳入德育教育范围,弱化了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功能,缺乏对法制教育的正确认识和定位,在机构设置上,很少有单独的法律教育研究室,大多数法律教育研究从属于德育或者政治教育研究,在师资力量配备上,也往往安排其他科目教师兼任,对法制教育研究的深入开展非常不利,法制教育的效果更难得到保证。

二、法律知识教育多,法律意识培养弱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法律意识是法律素养的基础。法律意识是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一个国家民众法律意识的高低,决定了人们对法律正确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违法犯罪现象的抵制和斗争,直接影响着国家法律、法规权威性、震慑性落实的效果,也影响着社会安定、公平正义的程度。近年来,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法制教育的实际需要,高职院校在法律意识培养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但是,我们也看到高职院校在法制教育方面,仍旧较为重视学生法律知识的培养,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较为薄弱。主要表现为:一是课程内容繁杂、针对性差。法制课教材大多具有知识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在法制教育课程中,相关教材以普及基本法律知识为主,基础性教材内容宽泛、庞杂,务求面面俱到,几乎涉及了法律专业所有的基础课程,将法制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混为一体,使学生学习起来眉毛胡子一把抓,找不到重点和要点,对学习和今后的工作实际指导意义较差。二是教学中将法律知识分解为各个要点,要求学生掌握熟知,然后通过一些案例分析的样板,来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的方式为他们提高法律意识奠定了较好地基础,但是也存在重知识轻能力的弊端,知识的积累是意识提高的前提,但是只有会运用知识才能够促进实际能力的提高,巩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三是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法律观念的形成需要大学生有意识地吸收法律知识,目前,大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仅限于课本,法律观念较为模糊,甚至对违法和犯罪之间的区别分不清,在自身权益遭受侵犯时,不能主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抑或不了解被侵权是违法的、根本不知道如何去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我安全和权益。

三、法制教育体系不完善

法律是社会生活不容回避的一个重要方面,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离不开法律这个大环境,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的就业成为学校和学生格外关注的焦点,也成为衔接学校与社会的桥梁,在就业的标准和门槛中,并没有法律方面的相关要求,在高职院校教育体系中,健全独立的法制教育体系尚不健全,造成法制教育未能全方位渗透,不能贯穿于职业教育的各个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课程设置单一。在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中,高职院校普遍设有《法律基础》课,课堂教育也被当作考试过关的任务来完成,完全违背了法制教育的初衷,在学校没有给予相应的引导的状态下,学生也满足于做笔记、背题目,仅仅为了学习而学习、为了考试而学习,学生对法律一知半解、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法律于己无关,可以想象,此种法制教育体系下,怎能奢望培养出法律意识较强、法律素质健全的人才?二是法制教育与学生的实际需要以及社会岗位的需要,结合不够紧密,课程设置不够严谨,没有做到结合相应专业特点设计法制教育内容和方式。例如在经济类专业的职业教育中,常常接触到的应是合同、公司、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条文,课程开设时有些高职院校开设的是经济法课程,实际上,民商法更符合经济专业有关要求,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应以实际需要为导向,而不能随意设置。

四、法制教育模式改进的方向及措施

1、重新认识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提出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高职院校的总体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律以其权威性成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为当今高职学生就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各种复杂的形势为他们今后的发展造成了更多的困扰,高职院校应当高瞻远瞩,认识到法律素质对学生专业能力的促进以及对学生生存能力的影响,切实把法制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把提高当代青年学生的法律素质作为教育的首要目标来抓,应当改变以往认为法制教育就是德育的错误观念,将法制教育从德育的范畴内分离出来,建立独立的法制教育体系,配备专业的师资力量,为学生提供学习和实践法律知识的平台,使他们在高职院校就读期间,练就过硬的专业本领、具备相当的法律素质,为他们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既要实现育才的目标,也要实现育人的目标,真正破解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短板问题,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为社会输送更多优秀人才。

2、以传授知识为主转变为以培养法律信仰为主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保障,有法律信仰才能够做到守法遵纪,并将守法作为一个人终生的责任和义务来对待。高职院校是培养未来人才的摇篮,应及时转变法制教育的思路,从过去的重视知识积累中脱离出来,将法律知识作为法制教育的起点,而将培养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法律信仰为教育目标。高职院校就读的大多数青年学生,他们学习能力强、接受能力强,同时也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必须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成为有法律信仰的新一代共和国的建设者,既要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创造社会财富,也要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培养青年学生的法律信仰,首先要增强法律知识学习的针对性,充分考虑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基础和主观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就业需求,确保法律知识讲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其次,要创新加强课程模式。高职院校要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敢于创新、敢于探索,以市场的需求为导向、以学生实际需要为根本,在开设一般的法制课的同时,各专业的教学要从本专业的不同特点出发,增加设置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法律专业课。如理工类院校的特点是发明创造的机会比较多,可以考虑开设涉及专利、商标等方面的法律课程,文科类的职业教育可以开设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课,医学等专业性较强的职业教育,可以开设与自身相关的一些法律课程,为提高学生自身的竞争力搭建好的平台,使学生在学好过硬的专业技术的同时,具备较强的法律素质,增强就业的竞争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第三,应改变追求结果忽略学习过程的做法,鼓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创设法律学习情境,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加强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核,教学和考核都紧紧围绕着培养法律素质、法律信仰来开展。

3、加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教学实践

一是由于传统高等职业教育对专业技能的绝对重视,在法制教育中,教师往往占绝对主导地位,学生被动接受,主体性得不到发挥,容易造成课堂的枯燥无味、教学效果差强人意,因此,应当在课堂教学上求新求变,务求实效,使用案例分析法,使学生能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建立法律教育基地,鼓励学生学以致用,通过不断的实践巩固法律知识,使学生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身边的问题,从而促进法律素养的提高。二是强调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高职院校的特点就是职业性较强,学生实习和实际工作的机会较多,在法制教育中,应充分利用高职院校的这一特点,围绕学生所学专业的特征以及职业预期,在开展普及型法律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法制教育层面,创新教育模式,应当开办部分与各专业职业发展相关、高职学生普遍关心的课程,可以通过专题讲座等形式,增加学生对专业相关法律的关注,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的需求,融入职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例如,对于物流专业的学生,如果能够开设《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国际私法》等课程,将对学生法律知识积累、法律素养提高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对于轮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开设《交通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课程,有助于他们将来就业和权益保护。只有让高职学生切身体会到法律对他们学习、就业甚至一生的影响,他们才能够保持对学习法律的高度热情,进一步促进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自身实际职业能力。

4、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