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处罚规定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校园欺凌处罚规定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校园欺凌处罚规定

校园欺凌处罚规定范文1

日前,教育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将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可谓频发。校园内的暴力和欺凌问题经常见诸网络、报端等媒体,有些还造成了严重后果。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一份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成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成以上。

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从公开报道的对暴力事件的处置结果来看,因恶性犯罪最终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占比不到3成。而校园暴力事件的实施者,往往因为其未成年人特殊身份的保护,加之一些执法部门错误理解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和稀泥般地理解为“等于不处罚”,造成了许多校园暴力事件的施暴者,往往以受到简单教育了事,最后不了了之,而其O护人也顶多担负一些民事赔偿责任。这样的处置结果,造成社会上形成了一种错误短视的认识:未成年人犯罪成本低,法律也奈何不了他们。

此次9部门联合综合整治校园暴力问题,区别不同情形,依法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尤其对于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提出予以收容教养等行政、刑事处罚;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坚决依法惩处。上述措施从法律上进一步强化了惩戒力度,建立起责任制,改变了过往对于校园暴力犯罪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未成年人“宽大无边”的不当处理方式,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使未成年人对法律心存敬畏,彰显了整治校园暴力的力度与决心。

现代社会是文明社会,更是法治社会。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不仅严重危害青少年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严重破坏学校教学秩序,影响学校的教学进度及学习氛围,而且会使青少年产生错误的法律认识,沾染上不良社会风气,最终走向犯罪,危害社会。只有依法严惩校园暴力肇事者,才能让施暴者及其家长对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有足够畏惧,从而有效减少校园暴力的发生;只有法律惩戒不落空,才能让未成年人逐渐树立起“犯法必被惩罚”的规则意识,产生对法律的敬畏,从而促成未成年人从小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彻底杜绝校园暴力。

校园欺凌处罚规定范文2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

县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

进一步做好校园安全整治工作,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

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防范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校园欺凌事件的危害,

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从本校实际出发,特制定本应急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执行《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为指导,

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切实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整治,

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人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彻底消除各类诱发校园欺凌事件的安全隐患,

使校园安全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努力构建安全、和谐校园,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不受伤害。

二、主要目标

1.防范校园欺凌事件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制度完善,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

2.防范校园欺凌事件安全知识教育普及率达到

100%,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明显提高。

3.防范校园欺凌事件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整改,整改率达到

100%。

4.不发生重大校园欺凌事件责任事故。

三、成立领导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领导机构:

长:黄洋

副组长:王静

欧阳龙

组员

:

毕重喜、雷荣兵、陈朋飞、百福全、吴勇、各班主任

1.组长和副组长全面负责校园欺凌事件防控安全工作,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研究制定校园欺凌事件防控工作办法,

并对相关人员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2.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后,决定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3.统一领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负责应急。

4.向公安、医院、教育局等应急部门报告,并保持密切联系,相关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配合这些部门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5.向有关方面通报事故情况;

6.向上级部门请求救援事项。

(二)应变保护员负责在公安部门介入之前与侵犯势力的周旋,紧急时的正当防卫等。

1.人员救护员负责为受伤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护。

2.疏散引导员负责疏散引导学生到安全场所。

3.通讯联络及沟通协调员负责对内对外的联络汇报工作和与家长的沟通协调安抚工作。

四、预警预防

(一)可能引发校园欺凌事件的原因分析及预防

1.原因分析:

由于种种因素对社会不满和因矛盾激化而铤而走险、因严重利益冲突而报复、精神病人发病以及极少数歹徒行凶犯罪、学生之间的矛盾等情形是引发学校欺凌、暴力事件的主要原因。

2.预防措施:

①依据上述原因制定《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

②各年级、班级要加强对师生进行思想品德、心理健康、法制和安全教育,组织师生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

措施和方法等,

增强师生的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③心理咨询(卫生保健)室要结合学校班级实际,开展学生、老师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工作;

④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事件的当事人要逐一排摸登记,

耐心接待,尽力做好化解工作;

⑤严格门卫登记、

管理制度,

控制外来人员进入学校。

牢记校园欺凌报警电话,发现可疑人员或不法分子非法侵入校园应及时报告或报警;

⑥经常性地与派出所、

联防队沟通联系,

及时掌握校园周边地区存在的不稳定的因素(人或事),及时采取有效对策;

(二)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理程序及措施

1.发现校园欺凌者的应急措施:

①如果是教师发现欺凌者正要对学生施暴,

此教师应立即上前阻止,

并与之周旋,然后巧妙派人报告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组长和副组长;

如果是学生发现了欺凌者正对其他学生施暴,此学生应立即报告与他最近的教师,然后再报告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组长和副组长;

2.校园欺凌事件治理小组应急措施:

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组长和副组长接到校园欺凌事件通知后,迅速赶赴现场,同时拨打“

110”(情况危急且不受控制的情况下),通知警察(迅速前往现场阻止),与此同时,一面迅速召集最近的教师

(赶赴现场,阻止欺凌者施暴,一面通知值周员及相关人员前往现场。

3.各应急组现场应急措施:

①应变保护:

接到发生校园暴力消息后,

应立即组织本组人员

(不必等到人员来齐后)前往现场防止暴力,本着保护学生安全的原则,力求不受任何伤害,但当歹徒强行施暴时,本组人员可实行正当防卫;

②疏散引导:在组长、副组长带领下,迅速赶赴现场,当防护组(员)与欺凌者周旋时,

本组人员在可能的情况下,迅速掩护与欺凌者相近,

易受伤害的学生撤离,并实施保护行为,防止欺凌者对更多学生造成伤害;

③通讯联络: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后,迅速赶赴现场,负责摸清情况,同时向“

110”和上级报告,传达事故情况,保证通讯畅通;

④现场救护:接到事故发生的消息后,在组长、副组长带领下,立即携带药品到事发现场了解伤员情况,

对轻伤员进行简单救治,

对重伤员应立即拨打

“120”

紧急救护,送往医院治疗。

4.事故调查,善后处理:

①学校应急员在“

110”的协助下,应立即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伤员进行救护,并安抚家长情绪;

②学校应急员负责协助“

110”调查事故发生经过;

③如属于责任事故,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5纪律处分:

凡学校教师,必须积极参加与校园欺凌事件的防护,对学校出现的欺凌事件进行及时处置,对欺凌事件反应迟缓,故意推脱,懈怠而导致校园安全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学校将对该教师严肃处理。

五、处理流程

一旦发生校园欺凌事件,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校内一旦出现非法侵害现象,在场教职工应尽力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学校领导。无力制止的,可调集力量,同时拨打报警电话“110”。

2、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各工作员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应变保护组的人员要在公安部门赶到之前,尽力与歹徒周旋,规劝其终止犯罪;同时学校要全力保护好在现场或附近的其他学生,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对学生进行疏散。若有需要,则通过校园广播,发出紧急集合信号。各班班主任、任课教师到班级指挥学生有序疏散。

3、如有人员伤亡,人员救护组要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护,有可能的以最快的速度把伤员就近送往医院抢救,并通知家长或家属。

4、协助警方阻止欺凌暴力行为的最后实施。

校园欺凌处罚规定范文3

防治校园暴力,这回出招挺细

日前,多部门联合《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不仅明确要“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也提出了关注学生有无精神恍惚、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多次实施暴力学生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等具体举措。专家指出,任何情境任何形式的暴力都不允许,必须做好早期发现,惩戒和教育并举,防止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

欺负弱小、敲诈勒索、言语和肢体伤害……屡屡发生的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日前,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之后,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针对学生欺凌问题联合《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从有效预防、依法处置、形成合力3个方面,对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提出了要求。

与以往不同,《意见》提出了非常具体的举措,如“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推进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等。

事前

消除“未成年人不需担责”的错误认识

《意见》提出,针对欺凌、暴力进行全面教育,强调“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意在坚决对欺凌、暴力说“不”。

“在施暴者的心中,欺凌行为常常被认为是可以容忍的。”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咨询师裴涛分析,在这种错误认知的指导下,欺凌和暴力才会屡见不鲜。《意见》明确,任何情境下以任何形式诉诸暴力,都是不被允许的。只有在中小学生头脑中树立“欺凌害人害己”“违纪违法必究”的观念,才能指导他们正确判断身边的欺凌、暴力现象,从根本上瓦解欺凌暴力行为滋生的土壤。

有效遏制校园暴力的发生,“心防”和“人防、物防、技防”同等重要。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程斯辉谈到,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物防与技防已受到相对的重视,人防问题也有相应的责任制度规定。这次多部门出台的防治学生欺凌与暴力的《意见》,将学校安全管理视为预防学生欺凌与暴力发生的重要举措,凸显了“心防”的重要性。

《意见》强调,要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特别要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对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程斯辉认为,这正是旨在关注师生心理健康安全。此外,应该对学校的优秀学生、贫困生、心困生、留守生给予更多的关注与关爱。

事中

早期发现,监控上下学重要时段与路段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常务副主任范国睿认为,每一起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中,施暴者、被施暴者双方都是受害者。被施暴者一方,身心受到伤害;施暴者一方,人格也会受到伤害。因此,对待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无论是用教育的方法还是法治的方法,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学生的人格与心灵健康。在应对策略上,应当综合运用积极教育、早期预警、现场干预、依法惩处、心理疏导等方式。其中,现场干预一环,是不容忽视的。

那么,校园暴力事件正在发生时,应该如何干预呢?

《意见》特别强调了早期发现的重要性,“重点监控学校周边、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动态研判,对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预测预警、实时监控、轨迹追踪及动态管控。”

“早发现,是迅速、妥善应对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基础和前提。”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耿申认为,学校应聘请专业人员对全体教师和学生家长进行培训,使教师和家长能够从学生的行为、情绪、衣着、用品等方面发现卷入欺凌和暴力事件的迹象,及早发现尚处隐秘期的欺凌和暴力现象,并且实施早期干预,将欺凌和暴力遏制于萌芽阶段。

范国睿指出:“《意》要求,在地方和区域层面,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真正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此举意在明确多元主体的共同责任,形成合力,不让欺凌和暴力现象躲过各方的视线。

事后

惩戒教育结合,避免校园暴力扩散成网络欺凌

《意见》指出,“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裴涛分析说:“我们要惩戒和杜绝的是欺凌和暴力的行为现象,而不是要讨伐和清算一个个迷失自己的孩子。《意见》的出发点是我们始终相信,每个孩子都可以通过教育改正错误,成为一个更好的人。”

《意见》还提出:“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帮扶,给予其改过机会,避免歧视性对待。”有专家分析,这提示了作为教育管理者,不是要对施暴学生一味批判、恐吓、全盘否认,而是要帮助他们看到自身行为的不合理之处,理解自己施暴行为的前因后果,并学习用更加健康积极的方式实现合理的目标。这样才能惩教结合,立德树人。

面临日益频仍的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世界多国都加强了立法等相关惩戒措施。

2002年,挪威政府总理、全国教师协会、各区反欺凌联盟、全国家长协会和儿童监察员代表共同发表了《反欺凌宣言》,对学生欺凌和暴力实行“零容忍方案”。

2003年,英国政府教育与技能部《反欺凌行动》。多数中小学制定了专门针对欺凌的措施。

2013年,日本参议院审议通过《欺凌对策推进基本法案》。

此外,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也都加强立法,通过制定欺凌行为认定标准和严惩欺凌行为,遏制校园暴力。

范国睿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刑法相关条款,增加“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等内容,使中小学生承担欺凌与暴力的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借鉴相关国家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罪者,采取非监禁执行,强制其参加一定时间的社区服务;对监护者进行必要的惩戒,以强化其教育、监护之责。

此外,《意见》强调,在报告、宣传及处置等各环节,要“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的信息”“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事件细节,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对此,裴涛认为,中小学生遭受欺凌暴力伤害后会进入心理创伤状态,安全感被破坏,各方面均不稳定。任何叠加的危险,都可能造成更加难以挽回的伤害。必须通过反复确保所处环境的安全稳定,才能逐步恢复正常。因此,隐私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

“虽然传播有警示意义,但我们不能泄露孩子的隐私或揭开孩子的伤疤,使他们受到二次伤害。”裴涛说,“无论如何,要将孩子的身心安全与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来源:人民网 记者 赵婀娜/文)

记者调查

三问校园暴力

打开网站,输入“校园暴力”几个字,一大拨视频蹦现在眼前:围殴打骂、被逼、狂扇耳光、强吞秽物……每一段视频都触目惊心。

学校本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但是当种种“恶霸”行为不断伤害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冲击社会的道德底线之时,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孩子变得暴戾?将施暴视频公之于众有利还是有弊?到底怎样做才能有效地防治欺凌事件?

一问施暴心理:为何暴力行为频频出现,施暴学生不以为意?

前不久,北京航空旅游专修学院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两名女生在宿舍内遭到多名女同学殴打,导致嘴角撕裂、身体多处受伤。而更令人震惊的是,事发后,打人女生竟在微信朋友圈公然警车和警察照片,并配发“已经对警车免疫”“这次几日游?”等调侃性的文字。

在校@欺凌和暴力事件中,最可怕的,是施暴者的不以为然。有些孩子“天真地”认为暴力行为是可以被接受的、是能够解决问题的;有些孩子想当然地把暴力当作一场“引起关注”或是“树立威风”的方式;还有些孩子主动录制视频上传网络,将暴力行为当作一场“表演秀”……这些现象的出现,折射出的是青少年价值观的扭曲。

“青春期的孩子身心发育不完全,大脑的前额叶还不成熟,加之荷尔蒙激增,所以情绪不稳定、容易暴躁失控、自我调节能力差是常见的现象。这也是导致青少年暴力行为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首都师范大学心理素质教育指导专家杨芷英认为:“除去生理因素外,更主要的原因则是青少年对施暴行为的认知出现了偏差。而偏差的出现与其所处的环境息息相关,包括家庭、社会等诸多方面。”

“很大程度上,校园欺凌的根子在家庭。”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说:“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许多施暴的孩子有着相似的家庭背景:或是家境优越,认为不管出了什么事,家长都可以摆平;或是家境恶劣,自己也有过被父母暴力对待的经历。孩子的成长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家长处理问题的方式,往往会引起孩子的模仿。”

“做事不讲程序规则、处理问题简单粗暴、缺乏民主协商意识,诸如此类的社会大环境,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成为校园欺凌滋生的土壤。”储朝晖解释道:“比如电影电视剧中出现的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情节,网络游戏里大量的打斗、杀人的情境,这些都会让孩子形成一种‘心理免疫’。也就是说,当孩子接受了、习惯了暴力的环境,暴力对他们就是一种正常现象,一旦现实生活中出现了矛盾,他们就会不自觉地将暴力行为应用到现实当中。毕竟青少年心智发育不成熟,分辨能力不足,很容易产生思想上的混乱。”

二问网络传播:施暴视频是否应该公之于众,会不会造成二次伤害?

与过去相比,发生在网络时代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有着更易传播、更易扩散的新特点。当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候,一起发生在校园角落里的暴力事件,很有可能在下一秒就会众人皆知。

而施暴视频到公共平台之后,由此带来的传播效果也会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效果可能是积极的,人们会对受虐者产生同情、对施暴者加以谴责、提高保护自我意识、告诫自己不可施以暴力等等。效果也可能是消极的,施暴者的引以为傲、叫嚣者的更加嚣张、学生们的主动效仿,诸如此类的问题也会随之而来。

“网络的双刃剑效应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咨询师裴涛说:“在新媒体环境下,有一些视频材料没有经过后期处理,直接把暴力现场展示在屏幕上,甚至过度渲染细节,这些都是应该严令禁止的。

因为孩子们在观看欺凌暴力视频报道时,往往缺少家长或学校的合理引导,这就很容易让身心发展尚不成熟的观看者,成为欺凌暴力的间接受害者。另一方面,这些视频也很有可能造成‘观察学习’效应,引起一部分学生的模仿行为,成为校园暴力的反面教材。”

“校园暴力事件的报道、视频的,目的在‘警示’,而关键在‘怎么说’。”杨芷英认为:“暴力事件可以报道,典型事件也应当通报,媒体可以做道德上的评价,行为上的指导,但一定要注意的是,不要过分渲染细节,不要出现暴力打斗的具体场面,否则便可能适得其反。”

此外,从心理学角度看,青少年遭受欺凌暴力伤害后会进入心理创伤状态,安全感被破坏,各方面均不稳定,任何叠加的危险都可能导致更加难以挽回的伤害。因此,此时的隐私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

裴涛说:“虽然施暴视频的传播具有警示意义,但我们不能期待尚处于精神崩溃边缘的受害者都敢于暴露自己鲜血淋漓的伤口。对受害者而言,身心安全与合法权益的保护应该是放在首要位置的,特别是要防止网络传播导致的事态蔓延,避免使受害学生再次受到伤害。”

三问解决之道:是惩罚不够还是教育不足,防治校园暴力的有效途径何在?

在诸多校园欺凌事件中,“我没成年”似乎成了施暴者有恃无恐的借口。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或已满14周岁故意伤害但没有致人重伤的,不能构成犯罪,这类行为均作为一般民事纠纷,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相对较低,如法国是13岁,荷兰、印度、加拿大、希腊、匈牙利、丹麦是12岁,中国香港和美国纽约州是7岁。

作为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许多国家采取了立法的形式,加大对校园暴力的惩戒力度。“法律的约束是防治校园欺凌不可或缺的一环。”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范国睿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刑法相关条款,增加‘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等内容,适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使中小学生明确并承担欺凌与暴力的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借鉴相关国家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罪者,采取非监禁执行,强制其参加一定时间的社区服务。此外,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监护者也进行必要的惩戒,以强化其教育、监护之责。”

但是,在我们对施暴者强烈谴责、严肃处理之余,也要正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有些施暴者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受害者。这些孩子或是迷失在暴力的情境之中、或是得不到正确的情绪疏导、或是本身也是暴力的受害者。而要从根本上杜绝校园欺凌和暴力,教育应当承担起更为重要的责任。

“τ谟泄暴力行为的孩子,不要另眼相看,而应该用爱的教育,让孩子成为积极向上、充满友爱精神的人。”北京石油学院附属中学校长孙玉柱说:“此外,通过教育引导、事前疏导的方式,将暴力从源头上掐灭格外重要。作为学校,应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让学生懂规则、明事理、主动拒绝不良行为。作为家长,则应以身作则,以建设性的方式与孩子沟通交流,而不是张口就骂,抬手就打。”

(来源:《人民日报》 记者 丁雅诵/文)

观点聚焦

终止校园暴力要标本兼治社会学校家庭须齐心

《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亮点颇多,不仅对预防校园暴力的保护机制提出了新的思路,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监护人追责等环节也有明确表述。

近年来的校园暴力事件,可谓五花八门。一些施暴者为了炫耀或者其他原因,还将视频传到网络上,花季少年的这等嚣张和无所谓,不得不令我们深思:孩子们到底怎么了?我们该怎么办?这次《意见》的出台,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顽疾。

校园暴力的发生,首先体现的就是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暴力实施者不懂法,受害者缺乏维权意识,相配套的心理疏导、心理教育要么没有,要么就是摆设。除了对学生的惩处和教育之外,本次《意见》加强了对家长的问责制度。父母是孩子模仿学习的第一对象,不少施暴学生就来自于暴力家庭,未成年学生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很长时间以来,我们的教育中有几个问题极为突出:一是校园暴力事件的施暴方往往得不到有效惩处;二是在一些学校,老师对成绩差的学生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导致一些所谓的“差生”被边缘化,他们往往消极地看待社会,对周围充满破坏情绪。

校园欺凌处罚规定范文4

二年级的同学正在上公共理论课,政教处主任黑着脸走了进来:“王杰、刘晓东、张涛你们3人出来,跟我走!”同学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小声议论着。

下课时,政教处主任过来告诉同学们:“3个同学已经被警察带走审讯,跟这3个同学同宿舍的、参与霸凌同学的人都要做出深刻检讨,并写出霸凌同学的全部经过。你们怎么能做出这样的事情,学校会通知你们的家长来解决问题!”政教处主任愤怒地嚷道。那几个神情紧张的同学低下了头,因为霸凌同学的事件就发生在他们的宿舍里……

理发引发的宿舍恶作剧

被带走的3个同学都是班主任眼中的红人,其中,王杰还是班主任选定的班长。平时,班里及宿舍的大小事务都由班主任指定他们管理,他们在同学中具有极强的号召力和组织力,更是寝室里的“王者”,说一不二。 但慢慢地,宿舍里开始有了一些不正的风气,一些不服从管教的同学会被他们收拾排挤,3个红人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帮派。

王杰几个很看不惯一个叫贾奇睿的同学,觉得他不合群、假清高,还爱告状。一天,刘晓东很热情地要给贾奇睿理发,说他的发型不符合学校要求,结果给他理了个“蛤蟆头”,引来同学一阵阵讥笑。气不过的贾奇睿半夜趁刘晓东熟睡的时候,剪下了他几缕头发。

刘晓东发觉后,便和王杰、张涛带领同寝室的几个同学将贾奇睿暴打了一顿。一直到贾奇睿抱头求饶,他们才停手。李平等几个老实的同学怕惹火上身,选择了在旁边看热闹。

第二天,贾奇睿去找班主任告状,班主任来到宿舍只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以后别再打架了”,就算处理完了这件事。

天黑了,王杰和刘晓东带宿舍的同学出去玩捉迷藏游戏,他们来到学校一个偏僻的角落,张涛和一个同学趁贾奇睿不注意,用衣服包住他的头,大声喊道:“捉迷藏喽!”话音刚落,全宿舍同学开始对贾奇睿拳打脚踢。

这一次,贾奇睿不敢再去跟老师告状了,他选择了隐忍,但他的隐忍没有换来对方的停手,反倒他们越来越“花样百出”,宿舍变成了魔窟。

他们的宿舍位于校园边角处,和其他宿舍隔着一段距离,这让王杰几个人霸凌同学时,内心更有“安全感”。每次,生活老师巡视完宿舍后,他们便开始了宿舍里的“魔鬼游戏”。

宿舍里一个性格懦弱、身体单薄的学生程上也被拉进了“游戏”里,他被逼着充当角斗士,向贾奇睿挑战。由于贾奇睿的身体素质要比程上好,常常把他打得缩在一旁,这时,王杰他们便会蜂拥而上,把贾奇睿狠揍一顿。

不仅如此,程上还被逼着向寝室其他同学“挑战”,无一例外都招致了被打的厄运。

王杰几个人意犹未尽,不仅对贾奇睿和程上实施暴力,还常常拿他俩开涮,让他们尝肥皂,甚至做不雅动作……时间一长,贾奇睿和程上变得麻木起来,完全没有了反抗意识,而是任由同学戏弄、霸凌。

到后来,像李平这样原本比较老实的几个同学,也开始参与霸凌。

有一次,程上的脸被打得肿了起来,一个同学很同情他,就偷偷建议他去学校医务室看一下。医务室的医生看到程上脸上的伤,询问发生了什么事。程上撒谎说是自己不小心摔的,但校医判断他的伤一定是被人打的。“你老实交代怎么回事?”程上不敢说,吓得跑回了宿舍。校医追了过去,霸凌事件就此浮出水面。

校园霸凌,那些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点:此次霸凌事件中,霸凌行为人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公民,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本案中的霸凌者都已满16周岁,经公安机关审讯,王杰等3人多次组织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法院审理,依法被判处拘役6个月到有期徒刑1年的处罚。对其他积极参与者但不构成犯罪的几个同学,依据《治安管理法》给予10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对其他胁从参与者给予批评教育。”

法律点:此次霸凌事件中,施暴者的家长以及学校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校园霸凌在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实施欺凌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对于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诉请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或者财产损害赔偿。

校园欺凌处罚规定范文5

关键词 义务教育 学校德育 教育法律 法律哲学

德育不只是需要培养青少年的向善之心,塑造亲社会人格,还需要防范青少年人性恶的一面,控制人格的形成。但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德育,存在一些教育法理上的问题。如果教育法理站在成人社会的角度,最终却保护了未成年学生中强者的权利,而对未成年弱者的权利采取选择性无视,特别是其免受暴力、威胁等人类基本权利,那可能就成了德育问题。

一、义务教育阶段德育的困境

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德育工作存在相当难度,其困境部分源于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这两条法律条文在实践中经常被误读,或被扩展解释,最终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一定的德育困境。

义务教育阶段不可以开除学生,同时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问题在于司法解释中,并未明确界定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边界,导致几乎一切学校惩戒行为均可以解释为变相体罚,这导致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很大程度上失去了ρ生的惩戒权。同时,我国的教育相关法律中,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均无明确对教师授予惩戒权的规定,因此我国法学界通常认为教师惩戒权在现行法上并无直接根据。

二、义务教育阶段德育的法理问题

禁止开除学生和禁止学校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其背后的核心法律理念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但法律没有明晰的一个重要性前提就是:青少年中也是分阶层的,至少分强者和弱者,受害者和施害者。而当前德育相关法理的实质问题就是:保护青少年中的施害者,而不是保护受害者。最终导致在现实学校德育中,学生的问题行为反而导致了强化,即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奖励性强化。简而言之,青少年在学校教育中的问题行为,如对同学暴力伤害、勒索钱财等,学校教育对其无可奈何,导致这种问题青少年在学校教育中得到实质上奖励性的后果,如在学生中江湖地位更高,其他同学更畏惧,勒索到的钱财更多,等等,最终形成了对其不良行为的奖励性强化,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按照正常的法律哲学,应该保护弱者免受强者的欺负,重视对弱者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在必要的时候制止、惩罚强者的侵权行为。但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律现实却是,教育法规站在了青少年强者的一面,保护了欺负弱者的青少年强者留在本班、本校的教育权力,而对受害者的免于恐惧、接受教育的权力则采取选择性无视。具体而言,当前的义务教育法律理念存在以下几个缺陷。

首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变成了对未成年问题学生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纵容。学校教育同社会基本一致,即道德行为应该受到正面强化,并得到教师和学校的奖励,问题行为应该得到负面强化,受到教师和学校的制止。但现行教育法律理念对未成年问题学生的保护,一方面导致对弱势群体学生的保护无力,另外一方面却演变成了对问题学生不良行为的纵容。这种结果事实上是对学校教育的重大伤害,弱势群体不能得到保护,问题行为不能得到制止,问题学生实施问题行为更为有恃无恐,最终形成人格。研究证实,在中小学阶段经常扮演欺凌角色者在成年后犯罪的概率很高。

其次,义务教育阶段禁止开除学生,导致了未成年问题学生的有恃无恐。任何人类群体都具有该群体的终极惩罚措施,在成人社会中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在学校教育中,大多是开除处分。但在当前的教育法规中,学校教育失去了这一终极惩罚措施,导致学校对严重问题学生无可奈何,只能在问题学生严重违法并犯罪后,才可能进入其他强制机构,如工读学校,少年监狱等。但问题在于:其一,这导致了学校教育对学生未达到犯罪行为的严重问题行为的无力纠正,直接导致了对弱势学生的保护存在问题,特别是心理伤害非常严重;其二,这变相地导致了问题学生的问题严重化,因为学生在走向犯罪分子的过程中,不能得到有效警示,等学生到达犯罪地步,已经无法回头了。

再次,教育法律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剥夺了教师的基本教育权力。特别是变相体罚的扩大化,导致教师在学校教育中失去了必要的教育强制权力,这是严重违背教育规律的。现代大规模的学校教育本身就必须拥有一定权力来维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在其学业和人格的发展过程中,他律往往也是必经的途径。学校教育都需要一定的强制权力,否则必然导致学校教育的无序。即使是体罚,从美国宪法角度,并不禁止学校教育体罚学生,其认为体罚分为合理体罚和过度体罚,合理体罚是学校的天然权力,而过度体罚则是刑法处理的事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取消合理体罚,则势必造成学校惩戒权的完全丧失,这对于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中小学校而言将是一项不可承担的重荷。

最后,过度重视对问题学生的保护,导致了对受害学生和教师的双重伤害。现行教育法律理念直接的负面后果,就是过度重视对问题学生的保护,却忘了教育法律最应该保护的是学校教育中的弱势群体和受害学生。最终这种理念导致了对受害学生和教师的双重伤害。对受害学生来说,这种教育法律理念在问题学生对受害学生的施暴行为过程中,不能保护受害学生的正当权利,而在施暴事件的处理中,却站在施暴学生的利益上,反对学校对施暴学生的惩罚。对教师来说,一方面教师需要建立正向的学校道德教育环境,但这种教育法律理念却实质性地保护了问题学生的施暴行为,导致了学校德育的无力;另一方面,在教师处理问题学生的过程中,教育法律理念却站在问题学生一边,对抗教师的处罚行为,甚至剥夺了教师的处罚权力。

三、不当的德育相关法理逻辑错误

本应该对不良行为抑制的教育法规,最终却保护并助长了青少年群体中的不良行为。本应该对青少年弱势群体保护的学校教育,最终却无力保护弱势学生。这种教育法理逻辑,必须得到纠正。

首先,不能简单地停留于义务教育不能开除学生的理念,必须有相关配套的基本措施。如韩国在《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中,就明确学校对问题学生具有以下处罚权力:停课,调换班级,命令转校,甚至责令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退学。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的法律理念本意是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同时也有着功利主义的目的,即认为把问题学生留于学校中,肯定比混迹于社会中更好。这一理念本身没有问题,也是社会的正确选择。但问题是,不能仅仅停留于这一阶段,必须明确学校教育面对问题学生能够做什么。如果学校没有其他可以提供的选择,那么将导致学校教育环境和教育秩序的问题,这就实质性地破坏和伤害了学校教育。最终导致法律保护了教育的破坏者,而不是建设者。

其次,不能简单、笼统地保护未成年学生,必须明确提出保护青少年弱势学生的权利。教育的本质是培养优秀的或者正常的学生,不是培养和扩大问题学生,所以教育法律必须明确重点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弱势群体。不加区别地保护,事实上犯了逻辑上的错误。未成年学生中的问题学生是施暴者,是未成年学生中的强者,他们可能需要保护,而未成年学生中的受害学生是弱者,他们更需要保护。但事实上最终教育法律却站在强者的问题学生一面,成了魔鬼的保护者,这就是义战逃法律的德育理念问题。司法界更需要明晰教育法律的终极目的:保护所有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而不仅仅是德育问题学生的受教育权。

再次,必须正视青少年学生犯罪的具体细节性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随着时代的发展,青少年身体成熟的年龄逐渐降低,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青少年问题学生的违法犯罪最终大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为学生没到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不能介入,而教育法规又过度保护问题学生,最终导致了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既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同时还蔓延开去。这是未来修改教育法律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教育法律应该在成人与未成年人之间保护未成年人,但在未成年人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必须坚定地站在受害者一边。

最后,必须建立安全的校园,保护学生和教师的基本人身安全,不受威胁的基本人身权利应该高于一切。学校应该是温暖的家园,而不是校园暴力滋生蔓延的地方。学校需要自由和个性,同样需要纪律性的培养和基本秩序的维护。对于学校教育的安全环境,需要在未来得到更强有力的保护,不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理由,无视未成年人的校园暴力和其他不良行为,这些行为会恶化校园环境,伤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基本人身权利,导致学校教育安全环境的恶化。

四、如何走出法律困境

义务教育法律必须彰显其公共性、公益性和道德性。在教育法律的修正上,必须树立以下基本理念。

其一,教育法律必须保护健康的学校教育环境。教育法律要成为健康校园环境的促进者和建设者,而不能成为破坏者。校园环境在任何时候都需要安全、秩序,教育法律要关注青少年不良分子对校园环境的破坏,必须赋予学校必要的强制权力和惩戒权力。

其二,教育法律必须高度重视保护学校教育中的弱势群体学生。未成年学生也分为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是建构正义的学校和正义的社会的基础性要求。同时要高度重视青少年弱势群体的心理,他们面对施暴者几乎没有躲避的空间,因为他们总得在一起上课和生活。这种必须与施暴者长期在一起的困境,导致受害者的心理伤害和恐惧更为严重。教育法律必须保护这些无助的青少年弱势群体。

校园欺凌处罚规定范文6

一、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概念

对青少年团伙犯罪概念及内涵,中美双方学者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肖建国教授认为:“在中国,团伙犯罪不是一个法律用语,而是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习惯性使用的概念,同时由于中国的文化和语言习惯等原因,团伙犯罪很自然地被社会所认可。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起步的犯罪研究中,人们常将青少年这一特定年龄人群所形成的团伙犯罪称之为青少年团伙犯罪。但由于社会上对青少年的年龄认识不统一,法律又缺乏明确的界定,因此很容易将已经成年的青年人与尚未成年的未成年人混淆起来,所以,一段时期以来,无论是司法机关的犯罪统计,还是学者的专题研究,已经不再笼统使用青少年团伙犯罪这一概念,而是将成年人团伙犯罪与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区别开来,将纯粹由未成年人构成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组成的三人以上纠合成松散型的组织形式实施共同犯罪的称之为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对此,樊荣庆副处长也持相同的观点,他认为主张“可以将未成年入团伙犯罪的概念界定为三个以上未成年人自发地纠合在一起实施危害社会、触犯刑法的行为,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共同故意犯罪。”以上两位学者对青少年团伙犯罪内涵的界定,主要是基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以维森特・韦布博士、赵继宏博士为代表的美方学者认为:青少年团伙犯罪应定义为“青少年行为异常(区别于正常)以及行为不端(错误或者违法),青少年进行的可能触犯法律的某项活动。例如,行为异常包括:喧闹的舞会、不服从老师的管束、没有经过父母同意逃学等。行为不端定义为违法活动,例如偷窃,学校斗殴等。”美方对青少年团伙犯罪内涵的界定相对比较宽泛,并不是基于刑法,而是基于犯罪学的理解。

关于如何界分青少年的年龄问题,由于两国的法律以及研究方法的差异,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经过协商,在下一步的研究计划中拟将青少年的年龄定义为年龄从12-24岁。一般分为两个部分:未成年,即未满18周岁,青年即18-24岁。

二、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研究方法

在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研究方法上,中美之间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根据与会学者的介绍,目前在中国,大量的实证研究已经展开,研究方法也趋于科学和规范。

赵国玲教授介绍了由她主持的一项青少年团伙犯罪的实证研究项目。课题组查阅了2000-2006年间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的大量卷宗,并选取了一些少年管教所进行抽样调查,采取问卷、访谈等形式,开展实证研究。姚建龙博士以广州“黑龙会”案件为例,采取个案研究的方法,详细分析了“黑龙会”组织体系,阐述了当前社会帮派对校园渗透是原因及特点,以点带面,归纳出当前我国新型青少年团伙犯罪的趋势及防范对策。樊荣庆副处长长期从事刑事司法实务工作,他通过大量的案例展开未成人犯罪的实证研究。由于国情不同,特别是我国犯罪统计文献资料存在不公开性,这对实证研究带来较大的困难,使犯罪学研究的数据来源缺乏科学性和权威性。

实证研究已经成为美国犯罪学研究的主流研究方法。在本次研讨会上,美方专家介绍了在目前青少年团伙犯罪研究中国际上所采用的通行研究工具,即国际自我犯罪问卷调查表(ISRD-2)。荷兰文献研究中心首先邀请了来自欧洲和美国等11个国家参加这项具有可比较性的试验性研究。从1990年开始,(ISRD-2)这份问卷调查表已经在欧洲很多国家被用来检验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概率的普遍性工具。在全球的“全世界犯罪和司法的报告”中,ISRD被描述成一个收集全球青少年犯罪数据的可选择性的有效方法。而国际自我犯罪问卷调查表ISRD-2则从ISRD-1中提取核心部分,同时也将扩大许多能够考虑到的因素,包括被害人经历,少数民族的地位、家庭变量、学校变量和生活方式以及业余生活相关的变量,自制力的范围以及关于生活主要活动、对待暴力的态度、学校、邻里的问题。国际自我犯罪问卷调查表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已经得到了证实,并且受到相当多的好评。

三、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特点及趋势

关于当前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特点及趋势问题,学者专家各抒己见。徐建教授是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的资深学者,长期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他对我国青少年犯罪活动规律进行了分析和系统地梳理,并介绍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发展历程。肖建国教授认为:“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社会的巨大变革,中国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显示出严重化的发展态势,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比例长期维持在相当高的水平,一般占50%,个别年份和局部地区甚至高达70%以上;二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类型几乎涉及所有的刑事犯罪,其中主要的犯罪类型为抢劫和盗窃犯罪,近来未成年人团伙实施的严重暴力性犯罪有所增加;三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成员的组织形式松散、作案动机大多非常简单,但形成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很复杂。”

樊荣庆副处长从刑事司法实务的角度,介绍了当前上海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主要特点和趋势:一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数量呈高位运行。近几年,上海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在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2005年占74.4%、2006年占73.3%、2007年占73.4%,年平均数约占73%左右。二是盗窃、抢劫、抢夺等财产型犯罪占绝大比重。近三年数据显示,未成年人抢劫团伙犯罪平均占30.2%,未成年人盗窃团伙犯罪平均占21.7%,共同实施财产性犯罪在各类团伙犯罪中占了首位。三是网吧成为滋生犯罪的重要场所。四是犯罪主体趋向低龄化。五是外来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率已超过上海市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率。六是作案手段日趋现代化。

姚建龙博士以广州“黑龙会”为例,阐述了当前社会帮派对校园的渗透趋势。姚建龙博士认为:在以前所发现的绝大多数校园“帮派”的共同特点是由中小学生自发组成,其领导者和

骨干成员也基本上是中小学生。相对而言,这种类型的校园“帮派”虽然有不少在形式上也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式特点,但绝大多数的组织形式还不是太严密、模仿影视中的黑社会组织色彩较重,大多只是在校园内从事一些欺凌同学、破坏教学秩序的活动,除了极少数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被公安机关摧毁外,大部分在被发现后经教育强行解散,或者因为学生的毕业等原因自行消亡。而“黑龙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帮派组织的领导者和骨干均为校外人员,并有组织、有目的地向中小学校渗透。

赵继宏教授介绍了美国青少年犯罪研究现状,他认为:八十多年来,青少年团伙犯罪问题的研究一直倍受犯罪学家的关注。自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美国的青少年团伙犯罪已经转移到了小城镇。由于青少年团伙犯罪经常与暴力和犯罪有关,无论是对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而言,如何有效地控制青少年团伙犯罪已经成为当前首要任务之一。在研讨会上,他回顾了美国近年来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相关研究成果,介绍了美国犯罪学界关于青少年团伙犯罪研究的主要理论,还指出了当前美国青少年团伙犯罪研究所忽视的一些领域。

四、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成因

关于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成因,与会的国内学者选择了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但基本上属于宏观层面。樊荣庆副处长将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的原因归纳为传统的四个方面:即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及社会因素。肖建国教授则从纵向层面揭示影响当前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不可回避的四大因素:一是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背景中,“哥们义气”的封建行帮思想在青少年中盛行。二是以独生子女占主流的特殊人口构成因素。三是特定社会变革环境下外来人口流动现象。四是严厉的刑事打击态势下导致单独作案向团伙犯罪转变。

美方学者在解析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成因方面,沿用犯罪学研究的路径和方法,多采用犯罪学的相关理论来检测青少年团伙犯罪的行为,重在揭示青少年团伙犯罪的行为轨迹及其相关影响因素。美方学者认为,社会契约理论是在所有犯罪学理论中一个最常被讨论和检验的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因为社会对个体的约束被弱化或是被破坏的结果。自制能力低下不仅预示着犯罪,而且还有其它类似的行为(如:过渡的抽烟、酗酒),而低下的自制力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在孩童成长时代无效和不完全的社会化造成的。美方学者建议使用日常行为理论来检测学校和社区的氛围与青少年犯罪和被害的相关因素有关。研究者已经发现由于与失足青年交往及没有监管的社交活动而导致犯罪的可能性是环境影响犯罪最主要的因素,例如社区和学校的氛围。在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成因方面,美方学者认为:朋友的角色以及多数犯罪行为的集体作案倾向是一个重要原因。美国的研究还发现:团伙犯罪成员比起没有团伙的同龄犯罪来,它们被捕的更多,自己主动交代的犯罪的数量也更多。此外,美方还注重对青少年违法犯罪与被害人之间关系的研究。研究已经证明:青少年违法犯罪和被害通常都是紧密相连的。美国以青年调查为基础的研究表明:美籍非洲人、男性、惯犯的被害率居于榜首,其他的调查也证实青少年暴力犯罪人自身也常常成为被害人。此外,美方还针对青少年犯罪轨迹的尺度:比如参与性、频繁度、易变性、严重性及初犯的年龄等问题展开深入的研究。

五、青少年团伙犯罪的预防及对策

尽管中美对青少年团伙犯罪问题的研究方法和路径存在着差异,但在青少年团伙犯罪的预防与对策方面,却取得了相当程度的共识,所谓殊路同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