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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治理范文1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放权;管理监督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本文通过分析城乡规划管理研究中关注的重点和存在的问题,对应“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要求,提出城乡规划管理的发展方向,以期对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改革有所参考。
1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概述
2012年11月,“十”总结了“十七大”以来的工作情况,提出了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展望。“十”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包括简政放权、行政层级优化与协调机制改革及管理监督方式创新三个方面。对比分析“十”报告和《决定》中的改革内容可以了解到,《决定》对“十”提出的改革任务进行了细化。为了掌握城乡规划管理的改革方向及宏观层而的内容,需要针对“十”报告和《决定》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梳理(表1)。
表1“十”报告与《决定》中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内容
“十”报告 《决定》中的细化
简政放权 1.最大限度的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
2.取消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的审批;规范、提高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和效率
3.直接而向基层、量大而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社会经济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
4.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
行政层级优化与协调机制改革 1.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2.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通.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及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
管理监督方式创新 1.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
2.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3.必须构建决策利一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利一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4.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城乡规划的新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决定》的通过,代表了我国将进行改革开放以来最深入的一次改革,关系着中国未来长远发展的结构性改革。
2.1改革的四大方面
(1)
强调市场化流转和配置,做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权、同价”,以保障征地补偿中农民的权益曰。在城乡规划管理中,行政层级优化与协调机制的改革应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
(2)财税改革
“十”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而深化改革的重点,税制改革成为推进城乡税收公平和一体化的重要手段。为实现税收公平、效率提高和一体化的设想方向,对应到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中管理与监督方式创新,以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和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3)金融改革
为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金融体制由政府主导型逐步向市场主导型转变,其本质特征就是国家推动下的金融制度变革和创新,其突破口和方向将是提高金融配置资源效率,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这也与我国城乡规划体制管理改革中的简政放权相对应。
(4)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在于消除权益差距及城乡差距,实现待遇平等,这与我国城乡规划体制管理改革中简政放权中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相对应。
2.2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新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意味着我国城市规划管理而临新的变化。城市建设管理创新要求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完善设市标准,规范审批程序,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可以有序地改为市;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
3城乡规划管理的对策
3.1简政放权与城乡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管理的权限需要朝着管理分权的方向进行改革,满足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需求。但管理权限的分配不宜过度分散,应以宏观调控为指导方向,妥善处理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系;以资源集约为方向,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以注重社会和环境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建立区与区质检的相互协调统一机制。
3.2组织协调与城乡规划管理
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提出协调行政运行,对城乡规划管理最迫切的要求是城乡规划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融合,主要是从人口、用地规模方面突出城市发展“规模协调”的重要性,确保编制期限内城市发展方向和重点建设项目的一致性。
4.3管理监督与城乡规划管理
管理监督主要包括内部和外部两套系统:管理监督工作主要由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外部系统对城乡规划的管理主要以公示和规划委员会审查等方式进行。
首先,在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中,以创新管理监督方式对内部系统进行优化。通过健全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改革行政复议体系和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等决策机制改革措施,改变政绩显化对规划战略造成的不良影响,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为目标的政绩偏向,以推进城乡规划管理的健康发展。其次,从公共利益出发,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和监督有力的权利运行体系,依法公开权利运行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利制约和协调机制;引入社会管理监督,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管理系统,降低既得利益者在城市开发过程中的影响程度。
结语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而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阶段,进入到了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贯穿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城乡各类建设活动需要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下开展,而在新型城镇化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要求城乡规划管理做出应对,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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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晓曼. 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模式优化研究[D].安徽建筑大学,2013.
[3]仇保兴. 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架构科学规划行政管理体系[J]. 城乡建设,2011,11:6-11+14.
城乡规划治理范文2
关键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
前言
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城乡规划怎样开展,才能保证各级政府可以科学、合理、有效的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和布局城乡比例,一直都是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探索的一个方向。城乡规划建设在开展的过程中,不能背离其公共政策的本身属性的同时,还要在活跃地方经济保护地方生态,和地方自然环境。所以城乡规划管理,要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为依据,落实对各级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管理的要求。只有城乡规划建设质量有了保障,那么城市化建设,甚至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质量也就在根本上得到保证。
一、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的背景
(一)新《城乡规划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社会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我国城市化的步伐也实现了逐渐加快的目的。在我国城市化建设实施的过程中,城乡规划发挥出的促进作用无可替代。我国的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核心是,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基于城乡规划,在我国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以及城市化战略中的重要地位,我顾针对城乡规划专门制定并出台了新《城乡规划法》。
(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发展趋势
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不但明确了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还细化了城乡规划工作中的责任划分,并在此基础上不但进一步确立了城乡规划工作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羁束关系,还特别针对规划法的作用和定地位,进行了详细的控制性分析。新《城乡规划法》较之前更加突出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落实的“实质性”,这就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法制化方向发展的进度。
二、有关《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和落实《城市规划法》的状况
虽然我国在城市化建设发展得到过程中,为了保证城市化建设的质量,曾针对规划工作制定了《城市规划法》。但是《城市规划法》的出台,并没有真正发挥其作用。因为《城市规划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细化明确了规划工作。但是针对规划和管理的关系,却没有真正给出法制化明细,而且建设发展的速度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往往滞后性或不健全。这就导致很多城市,在落实《城市规划法》的过程中,出现落实方式不一、标准不一、落实程度也不尽相同的状况,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法治意识不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随意性大的情况。溯本求源的看,《城市规划法》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落实,主要还是因为《城市规划法》在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三、原城乡规划管理控制性细规划
我国社会建设经济建设在改革开放三十几年的时间里,表现出“超常规”发展的状态,所以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带动下,我国城市建设和城市发展也十分迅速,但是我国的城乡规划编制却在高速发展的城市建设面前,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而且编制水平也满足不了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需要,这就导致规划编制在深度方面、完整性方面的提升空间还很巨大。在规划编制还未完善之前,为满足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以及城市化建设的需要,地方政府和规划职能部门,不得不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既有的“成文”规划为依据,开展规划管理工作。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和规划编制严重之后的矛盾,但是这样开展规划管理工作仍然仿佛如履薄冰,因为者极有可能违反我国“依法治国”的行政原则。
四、《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缓解了城市建设高速发展,和规划编制严重之后的矛盾,也是为了避免地方政府和规划职能部门,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既有的“成文”规划为依据,开展规划管理工作,对我国“依法治国”的行政原则的破坏,我国针对规划工作新出台了《城乡规划法》。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不但明确了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还细化了城乡规划工作中的责任划分,并在此基础上不但进一步确立了城乡规划工作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羁束关系,还特别针对规划法的作用和定地位,进行了详细的控制性分析。新《城乡规划法》较之前更加突出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落实的“实质性”,这就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法制化方向发展的进度。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促进,未来城乡规划工作完成时的质量,也在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科学化、合理化、高效化发展方向迈进的目的。新《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有法可治”的目的。
五、高质量贯彻《城乡规划法》的建议措施
(一)加速推进各地城乡规划的编辑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编辑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为城乡规划工作以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有效、合理依据的目的。只有根据新《城乡规划法》编制城乡规划才能为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同时,才能实现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制化的目的。没有完善的成文规划,就没有为推动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由于成文规划在“羁束性”方面作用的提高,相应的自由裁定量在建设管理过程中将缩小,所以规划管理中的矛盾和争议必须移至到规划编辑和审批阶段前。因此,城乡规划实施后.科学合理性,政策导向性以及利益协调性特征在规划编制中将更加凸显。
(二)要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要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供切实科学合理的依据,再次,不能任意规划基地,随意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更要坚决防范以开发建设项目为执导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始终充分认识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房地产权益人的影响。
(三)目前,一些城市正在研究和试行的“城市规划管理单元” 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对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很有借鉴价值。必须基于空间单元和社区单元结构才能保证详细规划的合理性,没有合理的逻辑结构和相对整体性的规划编制不能成为“规划编制”还要必须做到严密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性。
六、结语
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化建设发展的进程,进而也会造成对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影响。所以新吗《城乡规划法》的推出,不仅仅意味着我国法制进程方面的日益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城乡规划的发展提供了促进作用。新《城乡规划法》较之前更加突出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落实的“实质性”,这就促进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法制化方向发展的进度。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朝法制化方向发展并蜕变,这不仅仅可以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向前发展的进程,还能有效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效率。《城乡规划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城乡规
划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城乡规划法》确立了规划与建设管理的羁束性关系.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法治化的巨大进步。在实践中,这一新的立法内容必将对现行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和方法带来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将对规划的编制.特别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提出更高的要求,以满足我国未来城乡规划建设。
参考文献:
[1] 赵民.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治化——谈《城乡规划法》所确立的规划与建设管理的羁束关系[J].城市规划,2008,32(1):51-53,66.
城乡规划治理范文3
关键词:城乡规划;听证制度;法律
中图分类号:F29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0-0160-03
听证制度(hearing system)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1]。它源于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2]。
听证制度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称为司法听证(judicial hearing),后来逐渐扩展到立法领域,称为立法听证(legislature hearing)。20 世纪初,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听证程序开始在行政领域得到运用,称为行政听证(administrative hearing)。行政听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制作行政决定的过程中征求有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活动;狭义的听证则仅指听证会,也叫正式听证(formal hearing),即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活动[3]。
一、听证制度在城乡规划中的适用情形
从各国行政程序法关于听证制度的规定来看,对于听证适用范围的规定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对于听证适用的情形完全由行政程序法之外的单行法律规定,即具体在什么情形下适用听证程序由单行法律规定,而有关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则在《联邦行政程序法》中作出。第二种是由单行法律作出规定之外,行政机关也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如韩国。第三种则是采用列举适用情形和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相结合的做法,如日本《行政程序法》的规定[4]。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虽然新修订的城乡规划法第26条和第50条对于听证程序的适用情形作出了概括式的规定,但是对于听证程序的细节方面并未作出规定,可见未来在制定城乡规划立法时有必要对听证制度的具体程序在实施细则或有关行政法规中加以明确规定。
至于城乡规划在哪些阶段和事项中应当适用听证制度,从目前世界各国和中国有关立法中听证制度的规定来看,听证主要有三种类型:立法听证(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结合以上听证类型的划分,可见城乡规划涉及的内容十分复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阶段类似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适用行政决策听证的方式,而规划的许可和实施阶段关系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实现,应适用具体行政行为听证方式。因此总体来说,对于城乡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设立听证程序,使它成为相对方的一项权利。但考虑到所有的城乡规划的程序中都适用听证程序可能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可以参照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做法,将城乡规划中的听证制度区分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两种方式,对于城乡规划中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审批等阶段,由于其制定的规划内容较为抽象,并未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可以采取非正式听证的方式,如听取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而对于城市规划中的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许可、实施阶段中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一定范围内的相对人利益产生影响,应当适用正式听证的方式。
\二、排除听证适用的特殊事由
公众参与应当成为城乡规划程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法律明确规定排除听证程序的适用时,应当适用该法的规定。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干涉当事人权利之行政处分作出前,应给予当事人对与决定有关之重要事实,表示意见之机会。”但是如果根据案件的情况,没有听证的必要的,可以不举行听证。特别是在下列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免除听证:(1)于急迫的情形,或为公共利益有必要应立即决定的;(2)如举行听证将难遵守对决定有重大关系的期限的;(3)官署拒绝当事人的请求,而且对当事人在申请或声明中所作的关于事实的陈述,作出不同的对其并无不利的认定的;(4)官署作一般处分,或作大量相同种类的行政处分,或通过自动机器设备作出行政处分时,不适用听证;(5)行政执行时所采取的措施;(6)与公益的强制性要求相抵触时。日本、葡萄牙、韩国、澳门地区等国家和地区也采取了与德国相同的做法。
中国城乡规划立法中应当明确哪些情形不适用听证程序,总体来说,举行听证会的事项应当是涉及公民较重要利益且利害方有较大的分歧的事项,结合外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和城乡规划的特点,笔者认为,中国城乡规划立法时可以考虑作出列举式规定,排除适用听证的情形包括:(1)规划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2)规划事项关系重大公共利益,且规划实施具有紧迫性的;(3)规划的制定、实施对于相关人没有产生不利影响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听证的情形。此外,对于涉及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行为等对相对人利益不产生直接影响的抽象性行政行为,可以参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宜采用非正式听证方式,而不需要适用严格的正式听证程序
三、听证制度中的当事人和参加人
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是当代行政程序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在听证程序方面,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对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确定从中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然是一种直接的、严格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已经产生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时,才能被认定为有利害关系;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认定并不是看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利益是否产生法律上的直接影响,而应当扩及到凡是因规划行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人,都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将间接利益相对人排除在听证之外不符合公正原则,与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的理念也不一致。而对于有直接利益影响的人和间接利益影响人也可以进一步作出区分,前者一般称为当事人,后者被称为参加人。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看,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有逐步扩大趋势。如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认为,“为了保证听证能够有效率地进行,方法不在于排除有权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而在于控制听证的进程,要求所有参加听证的人不偏离所争论的问题,不提出重复的或无关的证据。”[5]
各国行政程序法对于听证中当事人和参加人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对当事人和参加人分别作出规定,如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听证主持人认为有必要时,对当事人以外之人,依该不利益处分所依据之法令认为与该不利益处分有利害关系者,得要求其参加该听证程序或许可其参加该听证之相关程序。有的则将当事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了参加人在内都由行政机关依申请或依职权,通知其参加为当事人,如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对当事人的界定。德国《行政程序法》第13条规定则采用了听证参与人的概念,听证参与人包括:(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2)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拟指向的或已指向的人;(3)行政机关拟与之或已与之订立合同的人;(4)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或应请求,通知可因行政程序结果而损害利益的人作为参与人;(5)程序结果对第三人有影响的,应其请求亦应通知其为参与人;行政机关知道该等人的,应在行政程序开始时即对其作出通知。所以,中国在城乡规划立法中应当明确听证程序当事人与参加人,范围包括一切受规划直接影响其利益的人和因规划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人。
结合各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城乡规划听证程序中的当事人一般应享有以下权利:(1)获得相关规划信息的权利。可以由规划机关在拟定、初步决定时发出公告,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获得,公告和申请内容一般应包括听证所要涉及的主要事实和法律问题。(2)委托人的权利。城乡规划的内容既涉及很多技术问题,同时又涉及事实认定和法律问题,因此,应允许当事人和参加人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和律师。(3)陈述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听证的内涵即体现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有权陈述其意见并可提出异议,对于异议听证机关应当在限期内给予书面答复。(4)提出证据和质证的权利。证据是行政程序的核心问题,行政决定要根据被听证主持人所接受的证据作出,因此,当事人应有权提出证据,并对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进行质证,以防止行政机关只根据一面之词作决定[5]。
四、城乡规划中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文关于城乡规划听证程序的分类可以将听证程序区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两种形式。然而,城乡规划中的听证程序与一般的正式听证程序相比,又存在特殊性,一般程序中的正式听证程序主要涉及一个行政机关与一个或少数几个当事人的关系,而城乡规划事项不仅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还与多个利害关系人有关。规划程序中的听证不仅是发表意见的机会,还是一个多种利益协调的过程。所以城乡规划的听证除了适用听证程序的一般要求外,理应有更为缜密的特殊规定[6]。在德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对于一定地区内土地的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设施的设置,涉及到多数不同利益人及不同行政机关权限的,应当采取规划确定裁决程序,必须经过公开和听证,最终作出的规划确定裁决具有核准规划实施、集中事权和形成效果。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在中国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和跨区域性的规划编制、审批一般属于宏观性、概括性的方案,不宜采用正式听证的方式,而对于各城市、乡镇的详细规划、特定区域内的规划、重大公共设施的建设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等方案应当采用正式听证的方式,城乡规划中正式听证的主要步骤如下:
1.听证机关接到规划拟定主体的规划草案后,首先应当向规划事项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送达规划草案,征求这些机关的意见。这些机关在收到听证机关的通知和材料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发表意见。表达的意见必须充分具体,主要是表明规划是否影响其利益,以及如何考虑该利益。
2.规划草案的公开。听证机关应当把规划草案公布在受规划影响的地方政府网站、地方日报或是公告栏上。程序法应当规定规划草案被陈列的时间,以保证社会公众有足够的机会能够了解该规划的内容。例如德国《行政程序法》规定,听证机关可以决定将规划展示于预计受规划影响的乡镇一个月,以供人查阅。
3.提出异议。所有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规划影响的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如果是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听证机关应当制作记录。
4.举行听证会。在异议期限届满之后,听证机关应当组织规划拟定主体、利害关系人和与规划事项相关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听证,根据单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听证机关认为必要时,还可以邀请专门问题的专家或是为本规划提供鉴定结论的专家参加听证会。规划确定程序中听证会的目的就是要权衡与规划事项相关的各种利益。所以,听证会不仅仅具有听证功能,还具有协调功能;听证会不仅给予了各方以发表意见的机会,而且使彼此冲突的意见尽量得以协调,从而使最终的规划确定裁决的内容更为理性。规划确定中的听证程序除了适用针对规划的特殊规定之外,也要遵守听证程序的一般规则。
5.听证机关作出听证结论。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作出听证报告书,递交规划确定机关[6]。
以上是正式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而对于城乡规划的拟定、初步方案的公布等阶段和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等抽象性行政行为,应当采用非正式听证的方式以提高行政效率。非正式听证的方式主要有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这些方式的内容方面可以参照正式听证中的有关内容,主要目的不是对规划涉及的利益进行协调,而主要是就规划内容与公众磋商,以做到事先使公众了解规划的内容,取得公众的认同和理解。
五、听证结论的法律效果
在听证过程之中听证机关应将规划草案内容、各方表达的意见、已经达成一致的意见、没有消除的异议和听证机关自身对听证结果的意见予以记载形成听证报告书,听证报告书的性质类似于一般听证程序中的听证记录。对于听证记录是否具有约束力主要有两种规定,一种是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为代表,明确规定了案卷排他原则,亦即行政机关的决定应当根据案卷作出,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不知道或没有论证的事实为根据,否则行政裁决无效。另一种是以德国《行政程序法》为代表,日、韩等国行政程序法也有相似规定,规定了听证记录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有一定的约束力,行政机关应斟酌听证记录作出行政决定,但行政机关不是必须以听证记录为根据,只有在行政程序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以听证记录为根据的,行政机关才必须以听证记录为根据。
而规划听证报告书对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可一概而论,结合前文所述对于规划的正式听证程序和非正式听证程序的区分,笔者认为,对于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编制、审批应当采取非正式听证方式,因而听证机关作出的听证报告书(听证笔录)可借鉴德国的做法,所作的听证报告书不是最终的规划决定,不是已经完成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外部法律效果,当事人不能对听证报告书提起行政诉讼。听证报告书只是辅的,最终的行政决定应由规划职能机关作出。但是听证报告书绝不是无足轻重的,因为听证机关有义务在听证报告书中阐明其对规划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冲突的症结所在,各种利益的权衡,比较合理的规划方案等的看法,以供决定机关参考。而对于城乡规划的确定和许可应当采取正式听证方式,由于这两类行为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具体相对人利益,因而有必要确立案卷排他原则,在行政机关在作出规划确定裁决和规划许可时,听证记录应当作为唯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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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治理范文4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明确重点。城乡规划建设关系到我省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全局。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认真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建设;要通过编制和实施省、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区域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要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从实际出发,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切实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优化城市布局结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战略部署,突出抓好中心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好镇域内居住区、工业区和农田保护区等,促进产业和社会发展向中心镇集聚。
二、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和调整程序,切实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各地制定城市规划,要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意见,规划审批前必须组织论证。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要建立公示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调整规划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城市建设必须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相协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严禁随意拆建,不得破坏原有的风貌和环境。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
城乡规划治理范文5
关键词:行政管理;改革;城乡规划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也在不断改革,但是过去计划经济存在的政府管理和控制仍然影响着当今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因此,推进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良好发展,实现贯彻我国新时期行政管理体系的发展需要,落实行政管理体制成为我国城乡规划改革的重要基础。
一、当前城乡规划一体化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农村产业发展落后于城市
在改革开发的初期,为了加快社会经济发展,提升我国城镇化建设水平,我国社会经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从而使得我国城市形成了对劳动力、资本和其他生产资源的吸收能力,我国城镇居民水平逐渐提高。但是相比起来,由于政府重视城市内部建设,但是却忽略了对农村的建设,导致农村基础建设水平较低,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也难以提升,农村发展由此进入农村劳动力流失,外来生产力进不来的恶性循环。
(二)城市规划不科学,盲目扩张严重
随着人们对于住房需求和要求逐渐提升,各地政府为提升当地城市化的建设步伐,加大房地产开发规模。然而在此过程中,随着新城区的不断开发,农村用地和水资源被占用。比如说:修建水坝、建造人造公园、占用周边耕地,等等。但这样做由于片面考虑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却忽略了农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目前的城乡规划中整体协调不足
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国家以工业化发展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主体,并以重工业发展道路作为我国一个重要的经济发展战略,实行以户籍管理体制作为城乡分割的主要例行体制。即在彻底贯彻旧体制的基础下,发展我国工农经济,以周边带动城市的战略手段,推动我国城市经济发展。因此,在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倡导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但是却仍然惯用着传统的旧经济体制,而这必然会导致我国在进行城乡规划过程中,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发展出现不协调的局面,从而导致城乡产业结构的失调,社会矛盾与企业差异化越加严重。
二、结合新时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解决城乡规划一体化问题的建议
(一)构建城乡一体化的规划工作机制
重视城市建设的同时,同样注重农村建设,通过以城市带动农村,以农村为发展重点,实现各相关部门的协同作战。首先要做的就是各个部门在建设过程中协调合作,避免出现职能的冲突,如果有必要,可以成立相应的城乡统筹规划部。对我国城市的建设的土地征用以及水资源的调度进行合理安排,并保证农村建设的资源和城市建设资源是一样的,以城市带动农村发展。
(二)重点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对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是我国农村发展的基础条件,应充分结合我国农村目前发展状况,需要最先解决的问题就是对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而这其中就包括了对农村医疗、教育、交通以及文化休闲设施的建设。并且各地政府不仅需要做到建设,同时还需要准确地根据农村目前需求情况,引导社会力量和商业力量参与到对农村建设发展当中。比如说鼓励私立医院、私人教育机构,等等,同时在政策上做出相应的优惠政策,加大对企业和劳动力的吸引力。
(三)积极贯彻城乡跨区域合作交流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也在不断改革当中,在新时期环境下,实行区域合作能够充分地利用当地的资源,并进行资源和经济的互补,促进两地的产业化经济结构的重组或升级。另外,随着我国对交通建设力度的加大,打破了传统的经济发展建设的区域性束缚,有效地引进先进的技术以及人才,这对于推动我国新农村行政管理体制以及城乡管理的优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下,应该正确认识到我国城乡规划中正面临的问题,并且根据我国所处的新时期的时代背景下,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而找到解决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问题,保证我国城乡规划将更加有效和科学地为建设我国农村和城市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张璇,刘冰洁.新时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城乡规划管理应对[J].规划师,2014,04:5-9.
[2]李鑫林.新时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城乡规划管理应对[J].经营管理者,2015,03:327.
城乡规划治理范文6
关键词: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课程建设;学生;问卷调查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17-0076-04
一、引言
中国的高等教育目前已由精英教育进入到大众化教育,由规模扩张向内涵建设发展,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成为高等教育的核心,而决定该核心的是教与学的交融与课程体系,作为“授体”的教师和作为“受体”的学生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在不少高校,针对教师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制度、监督机制和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但忽略了学生对教学质量的关键作用,我们强调的“以学生为本”只是单一地强调学生的地位,并未将学生完全融入教学体系中。即使再优秀的老师,再好的教学手段,学生不愿学、不努力学,也很难培养出优秀的人才。高校的课程设置是基于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专业特色、知识体系等诸多要素的系统工程,但我们却忽视了作为课程“受体”的大学生,“授”与“受”的有机融合才能确保优良的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2012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将原地理科学类“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调整为“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070502)”和“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070503)”两个新专业,调整后的新专业与地理科学的自然地理学和人文地理学两个二级学科保持了一致性,但如何使两个新专业及能延续“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特色和优势,又符合社会需求和形成特色是许多高校面临的难题。特别是始于1998年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经过十几年的建设,已在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思路、办学模式、课程体系、实践能力培养与强化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已形成了具有各校学科优势和专业特色的教学体系及培养方向。2016年,第一批新专业学生已进入大三,很多高校已在新专业培养目标、定位、课程体系等方面开展了研究,如赵映慧等对东北农业大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课程体系进行了完善,强化了实践课程,杨立国等从实践教学体系构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实践教学模式三方面探讨了“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R档氖导教学体系建设,李春妍等和宋红梅就“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的专业课程优化改革进行了探讨。这些成果对于新专业课程优化有很好的借鉴,但部分高校新专业课程体系大多仍以原专业为基础,强调各校的学科优势与特色,忽略了学生在课程建设中的作用,对教学中出现的部分学生对一些课程无兴趣、不主动、应付考试的现象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影响了教学质量和学生能力培养。鉴于此,本文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为例,通过对“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问卷调查,通过量化指标了解学生对不同课程的喜爱程度,了解学生对课程设置的需求,从学生的角度探讨课程体系的合理性,探讨课程建设中“授”与“受”的平衡与和谐。
二、研究方法
采样问卷调查方式,调查对象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2012级“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专业学生和2013级、2014级、2015级“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学生,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对所有开设课程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喜爱度、对专业学习的贡献度等指标选择。选取贡献度、重要度、喜爱度三种指标,贡献度(大与小)、重要度(重要与不重要)、喜爱度(喜欢与不喜欢)=各指标选择人数/调查问卷总人数×100,通过选取比例排序反映学生对某一课程的态度。
三、调查结果与讨论
参与调查的学生141人(2012级49人,2013级35人,2014级28人,2015级29人),收回有效问卷14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