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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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交通;行政事业;资金管理;对策

引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航运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原通过上述收费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及普通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运输和场站建设与养护、航运养护和水路管理等方面支出纳入地方一般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因此,交通运输行政单位在交通行业管理、普通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方面的资金来源为成品油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至今已有9年了,各地交通、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重大决策和收入返还基数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明确交通管理责任,落实资金预算管理,推动交通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随着新《预算法》颁发和公共财政制度建立,现行交通资金管理已明显不符合交通发展需要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笔者从近几年在开展交通内部审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检查中发现交通资金管理仍存在不符合财经纪律和公共财政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暴露出成品油税费改革后相关配套改革政策措施出台滞后,影响交通资金使用效益,因此,交通运输行政单位资金管理有待加强。

一、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交通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分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另一类是财政从中央财政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交通建设、养护等交通专项资金。从近几年工作实践发现交通资金管理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经费管理存在问题

1.公务接待费不规范。一是发票附件不完整。公务接待活动存在无审批单、无预算单、无消费清单、无公函,仅凭一张或几张发票报销,无任何相关附件和说明。二是公务接待费超支。接待陪同人员和餐费超过规定标准。三是接待事项不明确。公务接待对象没填列,发票来源渠道多样,发票无抬头无时间不规范。四是账务处理不合规。转移接待费实际开支数额,以宣传费、会议费、办公费、其他费用等科目列支接待费。

2.差旅费报销不严格。一是审核审批制度不健全。公务人员出差未合理控制,出差随意性较大,导致差旅费年年持续增长。二是审核报销把关不严。超标准列支出差费用,存在重复报销差旅费问题,如出差领取伙食补贴还报销途中就餐费用,领取包干交通费补贴还报销出租车费用。三是出差审批时间倒挂。工作人员出差前未办理审批手续,待出差完回来再补办审批手续,存在事后补办审批问题。

3.公务经费随意出借。部分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存在“老好人”思想,对工作人员私事借款随意出借,有些单位对个人借款长期不清理,个人借款期限超过3个月以上仍未进行催收入账,不符合财务规定,存在挪用公款现象。

4.行政经费列支工会费用。行政经费与工会经费未实行独立核算,工会活动经费与单位基本账户捆绑核算,用行政经费列支工会活动费用,或用工会经费支付与工会业务活动无关行政支出,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5.资产采购环节不够规范。大宗物品采购未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没有进行市场询价,直接指定第三方作为采购方,造成资产采购成本升高。

6.其他收入没有纳入预算管理。部分单位房租收入、罚没收入等其他收入长期挂账核算,没及时上缴地方财政专户,未落实收支两条线,直接将其他收入用于预算未安排其他费用支出,比如支付干部职工宿舍楼零星修缮费用和门卫工资,支付退休人员文体活动费用和节日慰问费用,支付聘用临时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用等部门预算没有安排的费用支出,影响部门预算执行效果。

(二)专项资金存在问题

1.专项经费没有单独核算。部分单位没有开设专户单独核算交通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列入基本户核算,与基本支出相互挤占,不能全面反映专项资金动态结余结存情况,将专项资金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专项资金支出不符合财务规定。

2.专项资金没有纳入预算。大部分交通建设项目没有按照要求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没有通过地方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支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基本上是从成品油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交通大盘子专项支出安排,由于山区地方财力有限,较难从一般预算安排交通建设养护项目支出,交通发展资金仅靠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是远远不够的,也是目前交通建设资金缺口较大的主要原因。

3.专项资金拨付不够及时。专项资金拨付普遍比较滞后,部分单位交通专项资金到账不能在10日内办理拨付,有些单位专项资金滞留时间较长,甚至超过3个月以上仍未安排下拨,影响下级交通专项资金使用。

4.专项资金使用不够规范。部分单位对农村公路专项资金使用比较随意,农村公路专项资金分配存在“人情关”,分配不够均衡、不够科学合理,农村公路点多面广,资金量又小,由于内部审计力量不足,要开展农村公路审计全覆盖有一定难度,因此,农村公路资金使用是否安全有效也是个问题。

5.专项资金核算不够准确。交通专项资金项目多,种类比较杂,部分单位对交通专项资金核算未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会计科目,仍沿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当年度交通专项资金未及时拨付形成结余结转资金,年底将结余结转资金一笔转到其他应付款挂账,次年下拨上年项目结余结转资金直接冲减其他应付款,造成结余结转资金项目之间互相挤占使用,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要求。

6.专项资金结余结转沉淀。财务和业务部门对交通专项结余结转资金项目没有及时对账清理,超过两年以上结余结转资金量仍较大,项目资金长期沉淀财务账上,影响交通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原因,一是有些项目要按工程进度支付形成账上暂时结余结转资金;二是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相互脱节,专项资金已到财务账上,业务部门未开单通知拨付形成暂时结余结转资金;三是有些项目未开工或前期工作进展滞后不能下拨,形成实际结余结转资金。

二、加强资金管理的对策

针对以上问题,对如何加强交通运输资金管理、结合交通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对策。

(一)加强财务规章制度建设

宣传和执行《预算法》、《会计法》、《党政机关历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财务审计人员要自觉提高财经纪律意识,认真学习掌握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做到知行合一,将财经法律法规政策融入到具体业务工作中,建立健全交通行政经费财务报销审批手续和经费支出管理制度、交通运输专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制度、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资产采购使用保管管理制度等,通过以上一系列内部制度建设和完善,为单位依法行政依规理财提供制度保障。

(二)完善交通资金配套政策

一是加强交通资金预算管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交通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纳入地方政府一般预算,按照政府一般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确保普通公路建设养护、公路水路行业管理人员正常经费需要。目前,基层交通部门尤其是县级交通部门,这项替代六费支出很难做到专款专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通资金需求。因此,对替代原交通六费资金管理,省、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联合出台和细化与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相配套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资金预算管理办法,按照“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明确交通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将普通公路建设养护、行业管理人员经费编入部门预算管理,杜绝普通公路资金分配“人情关”,助推交通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地方交通事业持续发展。二是加强交通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交通资金使用管理,制定交通专项资金账户管理、支出范围、拨付方式和监督管理办法。市、县财政和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时拨付交通资金到项目业主单位,从源头上防止资金沉淀在市、县两级交通部门上。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形成的交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明确交通项目支出范围,专款专用,不得将交通专项资金挤占、挪用到行政事业经费。要加强对交通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交通资金使用安全。三是加强结余结存资金管理。建立结余结存资金定期清理制度,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对接,及时对交通运输建设、养护项目结余结转资金进行分类清理、核对,对上一年预算的结余结转资金要在下一年安排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余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对不需要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经财政同意统筹用于交通项目使用,要盘活交通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同时,要建立部门预算编制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细化部门预算编制,提高部门预算执行到位率,有效控制结余结转资金沉淀,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规范公务接待管理

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公务接待实行“三单一票一函”制度。一是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必须凭公函接待,无公函不得接待。公务接待前,经办人员先填列《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明确接待事项、人员和陪餐人员,附上被接待单位或人员来电来函证明,经审核审批后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二是建立公务接待预算制度。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填列《公务接待财务预算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人数、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预算费用等内容。三是建立公务接待报销制度。财务部门根据《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公务接待财务预算单》、《公务接待消费清单》、公函证明和税务发票,经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签审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公务接待费,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公务接待费。加强公务接待管理,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推动中央八项规定有效落实。

(四)加强规范公务出差管理。

一是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干部职工出差前要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填列《公务出差审批单》,从严控制出差人员和天数,防止虚报多报差旅费现象。二是建立差旅费报销制度。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应附上《出差审批单》和相关原始票据(住宿费发票、交通费发票车票),填列《差旅费报销单》经相关审批审核人员签审后,财务部门办理支付,其中公务卡消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办理,严禁重复报销伙食补贴和交通费补贴。

(五)严肃认真执行财经纪律

要建立健全财务内审制约制度,规范财务审核报销程序,加强对行政经费支出的全过程的监督,杜绝重要支出由个别领导审批代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及时清理单位往来债务,制定债务清收计划,完善债权债务管理。严格履行公款借用手续,严禁将公款随意借给干部职工用于私事,严格执行罚缴和收支两条线制度,应上缴财政资金要及时上缴国库,严禁坐支收入,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严肃财经法规纪律,推动交通党风廉政建设。

(六)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二)在9月1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属合法拆迁面积或者视同合法拆迁面积的,由建设单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积,由业主交存。

第八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 未出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待物业出售时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 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手续,并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续交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代收代交;负责代收代交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代收代交的专项维修资金明细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抄送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补建补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接到补建补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

十五条 业主未按规定续交、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督促其交存;业主经督促仍不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于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属于单幢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属于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标准向相关业主收取。

第十九条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 (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30万元的。 (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标的。 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 (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10万元的。 (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决定进行项目审价的。 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实际,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 (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五)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同意列支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备案证明。 (六)业主委员会凭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 (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八)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日常维修费用,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外,可以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电梯、消防、避雷设施设备的检测费用。 (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修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日常维修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 (二)《使用方案》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的业主少于1/3,视为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 (五)日常维修费用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实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日常维修费用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并公布举报电话。 (六)物业服务企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结算。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作为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消防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下抢修。 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实,可直接拨付应急备用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必要时先行垫付维修费用。 发生第一款规定的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进行维修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或者责令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尚未办理物业承接验收移交手续所发生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维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净利息。 (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收取的临时停车费,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五)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纳入的资金。 第

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参与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改造、更新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

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明细帐: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总帐,按幢建帐,以每独立户号设立分户帐,核算到户,记载分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三十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 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按规定续交、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原业主应当与受让人协商,并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按规定足额交存。

第三十二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主可凭原交存的专用票据或者有关证明,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支取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

第三十三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按户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复核。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复核情况告知相关业主。

第三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的查询。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在使用上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经费,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物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截留、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有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 附则

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3

为充分发挥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国债资金的安全,我部决定于今年9月至11月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国债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检查的对象主要是1999年以来国债专项投资的项目,重点是生态建设类、交通类、城市基础设施类项目。除指定检查的项目外,各专员办在力量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适当增加上述重点类的项目纳入此次专项检查,并报财政部备案。有关涉及国债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的地方财政部门、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均列入检查的范围。

本次检查采取就地检查和异地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的内容和处理

各专员办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关于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监字〔1999〕132号)、《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监字〔2000〕40号),以及现行财政、财务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检查的内容主要有:(1)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2)资金来源是否合理;(3)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4)国债资金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5)有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债资金管理的各项法规制度。

采取就地检查方式的,由专员办就地处理;采取异地交叉检查方式的,由我部统一处理。

三、部门协调

各专员办要根据《监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联合开展国债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的意见》(监发〔2000〕4号)的要求,加强与当地监察、计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避免重复检查,对就地查出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工作要求

各专员办接到本通知后,及时部署此次检查工作。参加交叉检查的专员办要做好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组成5~6人的检查组,并选派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检查组组长,于10月10日前直接赴有关省进行检查。被检查省、自治区的专员办负责检查组的接待和联络工作,规定标准范围内的由部统一安排。

各专员办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定,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各专员办要注意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及时报告检查动态和重大违纪问题。检查工作结束后,属于就地检查的,专员办将工作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国债资金检查情况汇总表》等于12月10日前报送我部;属于交叉检查的,专员办将《财政检查报告》、《国债资金检查情况汇总表》、代拟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交叉检查的专员办)、工作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等于11月30日前报送我部。上报的工作总结报告、典型案例材料等一式两份(监督检查局、经济建设司各一份)。

附件:一、国债资金检查名单(就地)(略)

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4

一、成品油税费改革基本原则

(一)着眼加快交通发展。通过实施税费改革,建立既能有效发挥县级统筹协调职能、又能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交通管理体制,实现全县交通事业后发赶超、科学跨越。

(二)理顺机构管理体制。根据交通发展需要,划分各级交通建设、养护和管理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涉改各单位县级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实现人、事、财、责“四权”统一。

(三)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合理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增强交通建设筹资能力,完善交通建设补助奖励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交通事业发展资金需要。

(四)健全管理运行机制。按照政、事、企分开原则,推进交通系统机构改革。

二、成品油税费改革主要任务

(一)明确交通管理事权,强化责任

按照交通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域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要求,明确县级和乡镇事权如下:

1、县级事权。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水上运输、建设、安全管理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辖区内交通发展规划;具体实施辖区内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市场和建设市场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村道、安保、危桥改造、汽车站场、小型水上建设项目和农村渡口渡船)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具体实施辖区内干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和州交办的建设工作;具体实施辖区内码头航道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对管辖范围内交通项目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水路运输安全、农村客运站场、农村渡口渡船安全工作和农村运输市场等。

2、乡镇事权。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和水上运输及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协助县交通、公路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抓好辖区内公路、水路运输及安全管理工作。

(二)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管理机制

1、建立交通建设的财政支持体系。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州将通过省切块包干、专项补助和奖励等形式安排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给我县的资金用于交通建设。

(1)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州从省安排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切块给我县的资金,主要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航道的养护和站场、码头建设及维护等。切块资金总额按省增长比例同比增长。其中:国省道大中修资金由州每年根据路况下达我县国省道大中修工程任务。

州对我县的转移支付切块资金作为我县交通建设的自有财力,必须专项用于交通发展,原则上不得用于人员支出。县财政确有困难时,从2009年起,三年内可从转移支付切块资金中适当安排涉改人员的安置支出。

转移支付资金、国省干线大中修工程专项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等资金统一按省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2)完善交通建设补助办法。全县重要交通项目建设采取地方自筹、争取省投资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建设。

县通过向州、省争取国省干线新建和重大改造专项资金,按年度计划项目和完成建设里程给予定额补助。

县通过向州、省争取的农村公路建设以奖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县到乡镇公路及农村通达、通畅工程建设。

积极争取州、省对我县道路运输站场和水上项目,以及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设施损毁抢修和应急处理等给予补助。

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和道路运输站场及水上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省制定的办法实施。

(3)建立交通建设考核奖励制度。县对交通项目建设、公路养护管理、水陆运输市场管理、运输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实行目标考核。对交通项目建设,主要考核重点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年度新建、改造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通车里程;对公路养护,重点考核国省干线公路路况、农村公路通畅状况等;对交通建设管理,重点考核交通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市场化改革,推进管养分离,治理道路运输超载超限及专业运输安全生产等情况。对交通运输管理,重点考核规范水陆运输市场秩序、培育发展运输经济等情况。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目标考核先进单位予以奖励。

2、建立健全交通建设融资渠道。县人民政府加大融资力度,多渠道筹集交通建设资金。州安排我县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交通建设。

可采用对公路沿线土地依法依规开发、拍卖冠名权、盘活交通系统存量资产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还可通过特定项目政策性贷款等形式筹措建设资金。

3、加强交通财政财务管理。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财务收支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并加大对交通的投入,确保随财力增长而同步增长。要规范交通财政财务管理,根据新的“三定”方案,核定交通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基本支出,其基本运行费用由财政预算保障。县财政要加大对交通非税收入的管理力度,与本级预算内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统筹安排,用于加快交通发展。地方海事部门执收的船舶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原办法分成。

上级安排的各类交通资金,由县统筹纳入对交通建设的补助体系(中央安排的交通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金安排使用先由县交通局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财政部门予以拨付。通过县发改局安排的交通建设资金,原有的审核和下拨程序不变。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交通资金的监管。

4、妥善处理交通建设债务和国有资产。交通建设现有债务按照“谁承贷、谁偿还”的原则处理。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债务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制定还贷计划,筹集还贷资金,妥善处理债务。

在改革过程中,应划转到县的国有资产,由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资产清查并办理移交手续,按账面原值划转县人民政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三)推进机构改革,妥善安置人员

1、逐步推进交通部门企事业单位改革。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区分政府与市场,把适合市场承担的职能从政府部门分离出去,实现设计监理企业化、工程建设市场化、施工养护社会化。交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事业单位在条件成熟时分期逐步转制为企业法人,与行政部门脱钩。

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逐步推进“管养分离”,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大中修养护按项目、小修保养对养护企业公开招标。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所属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规范机构职能设置。科学制定“三定”方案。县编办要会同县交通、财政、人事等相关部门根据改革后交通部门机构职能的变化,重新制定“三定”方案,规范机构设置,核定人员编制,明确职能职责。

将县交通规费征稽所更名为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局(将县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并入其中),实行整体转换职能,人员整体安置,隶属县交通局管理,机构级别不变。主要负责全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完善乡镇交通管理。要高度重视农村交通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农村交通事业发展需要,将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和水路运输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将其职能并入乡镇站所。

3、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要妥善做好涉改人员的安置和分流工作,在2009年内将涉改人员安置到位,确保改革平稳过渡。

具体要求:公路收费站涉改人员的安置工作在县成品油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县交通局牵头,由县公路局负责实施,县直相关部门配合支持。依法依规办理征稽、运管、海事、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的涉改人员安置工作,实行依法依规、分级安置、内部转岗,各相关管理机构负责落实。

三、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10月14日至25日)。全县各涉改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我县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广泛宣传成品油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改革政策。

2、职工安置阶段(10月25日至31日)。全面推进交通部门企事业单位改革,规范机构职能设置,妥善安排改革涉及人员。

3、工作移交阶段(11月1日至15日)。对涉改工作机构、人员及国有资产进行移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作配合。县人民政府成立花垣县成品油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麻超任组长,常务副县长石建军、副县长龚清军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局、县人事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交通局、县财政局、县编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物价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公路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杨胜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关注税费改革后交通建设、养护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提出相应的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分配办法、交通债务的偿还规划、交通融资平台建设由县财政部门牵头落实;交通建设的历年债务,由县审计部门牵头核定;交通部门的“三定”方案,由县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制定;交通系统机构改革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撤站工作,由县交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5

一、管理结构

1.市政府纠风办监管县(市、区)政府纠风办、管委会监察室和市直涉农单位的得分。

2.县(市、区)政府纠风办、管委会监察室监管乡镇(办事处)纪委和县(市、区)直涉农单位的得分。

二、评分原则

坚持公正、公开和注重实效原则,根据涉农资金备案管理系统的记录信息和数据信息对相关单位的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工作进行评分。评分以相关单位信息录入填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为评测依据,分数为百分制,每月最后一天生成相关单位的本月工作评分,市政府纠风办以此分数考核各单位的工作绩效。

三、计分办法

涉农资金备案管理系统计分分为“自身积分”和“管理积分”两类,不同的单位使用一种或者同时使用两种计分规则。

自身积分:指该单位录入项目、分解项目、填报进度的积分;

管理积分:指市涉农单位的下级机构或县(区、市)政府纠风办、管委会监察室管理工作单位的平均分。

1.市涉农单位使用“自身积分”和“管理积分”,其中“管理积分”为其下属县级涉农单位的平均分。

2.县(区、市)政府纠风办、管委会监察室使用“管理积分”,为其下属乡镇(办事处)纪委、涉农单位总分的平均分。

3.县级涉农单位使用“自身积分”

4.乡镇(办事处)使用“自身积分”

四、评分标准

本办法自2012年起试行。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

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涉农资金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市实际,建立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由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纠风办主任为召集人,市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纪检组长和市直涉农部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或纪检组长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纠风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纠风室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具体事务的联络工作。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及任务

(一)宣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涉农资金管理、使用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全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工作的有关制度;

(三)听取各级各部门对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工作情况的汇报、意见和建议;

(四)对全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全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总结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工作的好经验,推广典型。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及任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涉农主管部门的主体监管责任和综合监管部门的职责,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市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切实加强对涉农资金监管。

(一)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完成联席会议分配的工作任务;

(二)及时总结上报本单位(部门)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软件备案制度。严格按照涉农资金备案系统的要求,在“省涉农资金备案管理系统”中认真分解和填报涉农项目,确保所填内容及时真实全面;

2.落实网站公示制度。按照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认真做好涉农资金公开的要求,在“市涉农专项资金公示网”上公示本单位管理或实施的涉农项目,确保涉农项目公示真实、全面、具体、及时;

3.落实备案核查制度。市发改委和财政局负责在备案系统中核查市直涉农部门的录入备案情况。核查内容主要为:项目下达的依据文件号、项目数、项目资金数是否全面属实。

4.落实终端抽查制度。涉农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涉农资金的跟踪检查,及时掌握资金流向和管理使用,适时对本系统的涉农项目资金进行终端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抽查情况;

5.落实涉农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市审计局每年根据实际确定1至2个资金量大、群众关切度高的涉农项目,开展涉农资金专项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涉及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6.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单位涉农资金管理使用各岗位工作职责,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行为,严格按照规定提交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四、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会议召集

涉农资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参加。

(二)会议时间

涉农专项资金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三)会议内容

1.听取部门上一季度涉农资金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2.研究和协调解决涉农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安排部署下一季度涉农资金管理的工作。

(四)会议召开程序

1.由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次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议题及参会人员;

2.联席会议办公室按召集人要求作好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需提交联席会议的有关具体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3.召开会议;

4.联席会议研究形成的意见或决定,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成文件或会议纪要、工作简报下发。市涉农资金专项审计制度

为促使有关部门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涉农专项资金审计制度。每年通过对涉农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调查,有效解决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中央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

一、涉农资金的专项审计工作由市、县两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二、审计范围由各级政府纠风办、审计局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拟定,主要从资金量大、群众关切度高的涉农项目中选取。

三、审计内容主要是审计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审计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擅自违规调整项目点或改变资金使用性质;是否严格按规定“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财务核算是否合规;资金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按财务制度执行,有无贪污、私分资金行为;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流失资金;有无用资金支付不合规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行为;有无擅自提取或违反规定收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有无将资金支付给不符合规定的对象及支付补助标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有无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行为;有无、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违规违纪行为。

四、被审计的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审计所需要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各级纠风办对审计部门提供的违规违纪案件线索,要组织力量,认真调查处理,同时向审计部门通报调查处理情况。

六、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政府纠风办要到被审计的单位(部门)进行调研和督查,了解情况,协助解决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各级政府纠风办要运用好审计成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建章立制,防患于未然。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督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督管理制度。

公开制度

第一条市、县(市、区)各涉农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黔委厅字〔2008〕68号)文件精神,在涉农资金安排后15日内,将涉农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等情况,通过“市涉农专项资金公示网”向社会公开,工程类项目公开到点,补贴补助类项目公开到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项目涉及的乡(镇、办事处)和村要通过张贴备案系统自动生成的项目基本情况信息表,在政务公开栏向群众公开涉农项目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工程类项目要张贴公示到项目点,补贴补助类项目要张贴公示到村。

第三条市、县(市、区)财政、发改、审计、监察、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办事处)要设立涉农专项资金举报电话,向社会进行公布,在专项资金管理监督中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检查和处理的情况。

第四条市、县(市、区)涉农项目主管部门纪委(纪检组)和乡(镇、办事处)纪委要对本部门、本单位、本乡(镇、办事处)涉农专项资金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按期如实公开。

备案制度

第五条市直涉农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依据(资金)文件15日内,负责将中央、省、市涉农项目计划情况在“省涉农资金备案管理系统”中录入备案,并将项目分解指定到县(市、区)涉农主管部门项目进度填报人。

第六条县(市、区)涉农主管部门在收到上级各部门分解的项目资金后,要在15日内将这些项目资金再次分解到乡(镇、办事处)。同时,要把通过本级财政解决的涉农项目资金录入系统备案,并分解到乡(镇、办事处);属本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类项目,要分解到项目点。

第七条乡(镇、办事处)在收到县(市、区)各涉农部门分解的项目资金后,要在15日内将这些项目进行终端分解,工程类必须分解到项目点,补贴补助类必须分解到户。

第八条实施涉农项目的部门或乡(镇、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将信息录入备案系统,不得漏项。

核查制度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核查涉农部门在备案管理系统中经过财政行文划拨的各类项目资金是否有迟备漏备的情况。市财政局负责核查市直各涉农主管部门经过市财政局行文划拨的项目资金,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核查经过县(市、区)财政局行文划拨的项目资金。

第十条各级发改部门负责核查涉农部门在备案管理系统中经过发改委(局)立项的项目资金是否有迟备漏备的情况。市发改委负责核查市直各涉农部门经过市发改委立项的项目资金;县(市、区)发改局负责核查县(市、区)各涉农部门经过县(市、区)发改局立项的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核查内容为:财政、发改下达的依据文件在系统中各涉农部门是否对应录入备案;依据文件涉及的项目数是否属实;项目计划分配资金是否属实;录入备案时间与下达文件时间是否超过15天。

第十二条市、县两级财政、发改部门要做好核查记录,在核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农部门有迟备漏备甚至不备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经核实后属实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抽查制度

第十三条市、县各涉农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涉农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及时掌握资金流向和动态,适时对本系统的涉农项目资金进行终端抽查和监管,工程类项目要抽查到项目点,补贴补助类项目要抽查到农户。

第十四条市直涉农部门每年要对本系统涉农项目进行终端抽查,县直涉农部门要对所属项目全面检查。市抽点主要是查看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有无克扣、滞留、挪用、私分等问题。

第十五条对市、县涉农部门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抽查(检查)情况;涉及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和涉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制度和细则。市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

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农资金电子网络平台的监督管理,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涉农部门、监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村干部以及网络公司。

第二条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受到责任追究,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网络公司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公司经济责任。

第三条在监管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市、县(市、区)涉农部门和乡(镇、办事处)不将涉农资金项目情况及时录入“省涉农资金备案管理系统”,首次发现缺报、迟报现象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督查仍未改正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按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二)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县(市、区)涉农部门和乡(镇、办事处)未按要求将专项资金在“市涉农专项资金公示网”上进行公示或公示不及时全面的,首次督查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督查仍未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按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三)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的:监管部门人员工作失职、监督不到位,未认真落实抽查和核查制度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未按要求管理电子网络监管系统的:每季度对市“四级”涉农资金电子网络监管系统考评得分最后一名且未达基本分值的市直涉农部门、县(市、区)纠风办、县级涉农部门(每县一个)、乡镇(每县一个)进行通报,连续两次被通报的单位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诫免谈话;

(五)未按要求使用涉农项目资金的:涉农项目资金主管和实施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工作不负责、,不认真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搞变通、打折扣、不及时兑现资金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按程序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干部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优亲厚友、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除追回违规所得外,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部门、本单位出现多发性类似问题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

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范文6

一、扎实做好水城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一)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一是进一步加强2012年城建计划项目的资金管理,及时掌握资金来源及去向,做好资金安排计划、管理,及时审核和拨付工程款并对工程项目资金的支付与使用进行监督,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确保资金得到合法合规的使用。二是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原则。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市财政财力,同时考虑业主的自有资金能力和融资能力,做好资金统筹安排,在确保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情况下,合理安排支出,推进其他项目的开展。

(二)配合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建设,努力争取金融机构资金支持,确保水城建设顺利进行。付291度支持我市重点1一是配合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建设,结合水城业主建宁水务公司和交水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和政府性资产资源和财政性资金情况,逐步完善这两家平台公司的建设工作。二是主动协调各业主、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尽快完善各项目前期手续,积极争取银行贷款资金。三是协调各城区拆迁办,加大征地拆迁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实施。四是协调建宁水务集团及农发行完善相关手续,及时发挥贷款资金使用效益。五是加大五象新区水城项目投资力度,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五象新区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做细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一是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要求,参加水城办的业务办公例会、现场办公协调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工作。二是按计划要求,做好项目管理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三是做好项目资金拨付凭证、文件的保管工作。四是督促项目业主规范、节约使用项目建设资金。五是加强项目管理的分析和总结,提高管理水平。

二、加强轨道项目资金管理,积极推进项目建设

2012年轨道项目工作的重点是做好轨道交通项目及关联的东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项目的服务和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配合做好项目多渠道融资工作。主要是根据市政府的要求,配合轨道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完善轨道交通项目投融资方案的编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和信贷资金支持,加强银、政、企合作,深化公司融资平台改革和建设,并逐步向“借、用、还”一体化转型。对我市轨道项目下一步如何充分发挥政府性资产资源、财政性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多渠道资金投入轨道项目建设。比如:采用融资租赁、BT、BOT和社会资金加入、发行企业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进行研究和探索。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多措并举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二是配合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做好南车、北车等重大项目的跟踪落实,确保招商引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是配合加快五象新区百项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配合做好轨道2、3、4号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

四是加强项目的资金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加强对财政投入轨道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和项目工程质量。

三、强化城乡风貌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是积极配合市风貌办做好城乡风貌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二是继续做好城乡风貌改造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按规定及时拨付城乡风貌资金和办理项目报账手续。三是做好2012年城乡风貌改造四期工程的前期计划、资金测算及筹措、财务监督管理等工作。四是做好项目资金管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及资金拨付台帐登记工作。五是配合市风貌办加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督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四、积极探索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新模式,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一是积极探索旧城改造新模式,对政府主导净地出让、捆绑土地出让等改造模式进行积极探索。二是就全市完善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建设管理政策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从财政部门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五、积极做好财政周转金总体清理工作

一是全面推开通过法律手段总体清收财政周转金;二是每半年将清理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局长办公会。三是继续做好财政周转金清理情况季度统计资料。

六、继续做好转贷资金使用和市信托投资公司破产工作

一是按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积极做好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工作。二是继续协调市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留守人员)和破产管理人“远东律师事务所”做好市信托投资公司的破产工作;三是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事宜。

七、抓好机关作风建设,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

一是落实有关办文、办会、办事的各项制度,以制度规范我局的各项工作。二是加强信息的报送工作,积极围绕中心任务,及时全面准确高质量地报送项目工作信息。三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高度重视对上级来文来函的答复,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四是加大对重点工作落实进展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进一步提高公文按时办结率和重要会议确定事项的办理速度,确保各项工作按要求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五是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创新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提高财政透明度。六是积极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车辆运行、办公费用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