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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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管理条例范文1

近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服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引起的行政案件,对违法认定书依法判决撤销。

2002年1月29日,村民徐某驾驶自卸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在某镇卫生院门口超越停靠在路边的公交车时,将横过公路的张某某撞倒。该车右轮在制动刹死的情况下,将张某某拖行了8.85米后,又从其身体碾过后停住,致使张某某当场死亡。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又对肇事司机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了抽检,经鉴定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4mg/100ml血。县交警大队于2002年2月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徐某酒后驾驶,观察不足,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张某某系未成年人,横过公路时没有成年人带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因此双方应对该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死者父亲张某对该认定书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了被告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提出县交警大队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没有对肇事车辆性能进行鉴定,对肇事司机在事故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未作出充分认定,并且认定张某某突然横穿公路,没有证据证明。所以认定肇事司机与死者负同等责任是错误的,请求市中院依法撤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

徐州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县交警大队没有查明事故车辆是否为证照齐全可以上路行驶的车辆,事故路段有无交通警告标志、事故车辆是否超速等基本事实,造成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有关醉酒的界定标准,但是司机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过高是不争的事实。另外,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证据不足,由此作出同等责任认定缺乏事实根据和逻辑推理过程。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均有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令县交警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管理条例范文2

第一条 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辆证照申办、年审的管理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证照及手续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编号、存档;

2、公司机动车辆年审、证照年审、新车上户、车辆保险等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办理,各车辆驾驶员配合办理;

(二)机动车辆调度与使用的管理

1、公司公务车由公司办公室调度和管理;公司部门用车须报公司办公室同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调度;

2、公司货运车由公司办公室和零售部协同调度和管理;日常调度主要由零售部负责管理;

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用车的使用,由该站主管部门进行调度和管理;

4、公司送气摩托车由零售部调度,分派的驾驶员(送气工)自行管理;

(三)机动车辆安全与维护的管理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的日常安全与维护,由分派的专职驾驶员负责,如部分车辆无专职驾驶员,则由临时驾驶员负责对车辆的安全与维护,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与管理;

2、公司送气摩托车的安全与维护由分派的送气员自行负责;

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或存车处;

第二条 机动车辆考核办法

(一)公司公务车的考核办法

1、公司各部门公务用车须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用车,公司办公室须登记用车部门往返地点和派员人数,审核同意后方可派车;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 30元;

2、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严禁公借私用,公司员工如需私用必须向其主管部门说明,由部门主管报公司办公室审核,再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派车,且油耗费用自理;如违反本条例而发生公车私用行为,则考核违规人员100元;

3、公司公务车凡公休日时间,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地。如个人需用,须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且一切费用自行承担,违者罚款300元;

4、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外借须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如违反本条件则考核违规人员100元;

(二)公司货运车的考核办法

1、公司货运工作,驾驶员须有运输往返地点和油耗记录,每日的派车记录统计须由零售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2、公司货运车油耗、公里数,由零售部负责人每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统计报表;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3、储备站槽车油耗的考核办法按公司货运车考核办法执行;

(三)机动车辆相关费用考核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月油票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购买和发放,办公室须根据月油耗统计表和油耗定额,报总经理审批方可购买;对超定额部分,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考核;

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期的油票由部门负责人领取,油票报领表须有部门负责人核定并签字后发放;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的事故考核及处理办法由该站自行制定,报公司备案;

第三条 交通事故及理赔的管理及考核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而造成交通处罚事件,则由违章驾驶人员自行承担交通罚款;

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行为,而造成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公司则有权扣除该事故驾驶员的保证金,并根据用工双方签定的驾驶责任书,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根据交通管理事故鉴定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经济赔偿按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尽事宜

1、公司对公务车、货运车油耗的定额,由公司测算后下达指标,进行考核;

交通事故管理条例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面推进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管理力度,提升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县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县经济再度腾飞开创安全、文明、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要点

(一)提高交通系统科学管理水平,实施道路交通畅通工程,确保人民群众交通安全及生命财产安全,杜绝“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轻微事故发生数;

(二)加大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力度,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贯彻落实为载体,推行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

(三)加强学习培训,以交通系统工作人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船员、公路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人员、公路养护人员为主,开展交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全面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四)进一步加强对海事部门、运政部门、路政部门执法活动的领导和监督,确保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五)海事部门、运政部门完善三级台账,建立动态管理登记,使台账准确,严整和科学;

(六)继续开展严打整治和交通事故严防活动,加强路面监控,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对非法营运、超载等严重违章行为进行从严查处,从源头上有效的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七)加大督查力度,严把道路运输“三关一监督”,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制度,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八)加大道路运输稽查工作力度,对道路运输市场实施有效监督,依法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九)海事部门突出重点时段、重点船舶和重点水域的检查和现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十)抓好公路施工企业、公路养护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重点部门、要害部位、施工现场、主要机械设备,实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章现象。

(十一)加强路政部门巡查力度,切实维护好路产路权;整治公路两侧违章建筑和占道为市、打粮晒谷、堆放杂物等行为,及时清除路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安全目标管理,明确交通安全责任。继续推行“一岗双责”,狠抓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全面落实,与相关单位及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项指标进行量化,纳入对相关单位及部门的年终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对各单位交通安全工作进行检查、评比。

(二)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完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机制。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广播、宣传展板、派发宣传材料、组织召开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协助上级职能部门对各下属单位及各挂靠车辆单位的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各级领导部门关于交通安全生产方面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带有普遍性的交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发生的影响较大涉及>!工作汇报,组织基层单位经验交流,共同促进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推动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发展。

交通事故管理条例范文4

     一般认为,除单方交通事故外,交通事故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因发生碰撞、辗轧、刮擦、翻车等事故引起的。但在交通事故中,还有一种情况是既没有发生碰撞、辗轧,也没有刮擦、翻车等现象,甚至还没有违章现象,但也是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原因(暂且称其为第三者因素),由于第三者因素在交通事故中的“隐蔽性”,往往被疏忽,因此极易逃避责任,甚至依目前的有关法规也无法追究其责任。在当前路面情况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因第三者因素引发的交通事故已不鲜见,很有必要引起人们的重视。

    根据第三者因素在交通事故中的不同表现,可将其分为恶意的第三者因素和善意的第三者因素两种情况。恶意的第三者因素在引发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往往表现为“主动性”。一些爱搞恶作剧的交通参与者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比如有些司机驾车故意轧溅泥水、石块“袭击”他人,县至故意逼拐其他车辆或行人,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恶意的第三者因素往往伴随违章行为而发生,但也有难以认定其有违章行为的情况。某县交警大队就曾受理过这样一起交通事故:大拖司机赵某在驾车正常行驶时,因有一辆蓝色小货车在超越大拖过程中,向右打方向逼拐大拖,慌得赵某只好也向右打方向避让,结果将大拖开向了人行道,将正常行走的母子俩撞成重伤。在该起事故中,蓝色小货车在超车时向右打方向应该算是一种违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二款规定: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而且是发生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其并没有与大拖发生碰撞、刮擦等事态,并已逃逸。该县交警大队在处理该起事故时,并没将该起事故作为逃逸事故处理,认定赵某承担了全部责任。又如女教师李某驾驶轻便摩托车行驶至路面上有污水的路段时,为躲避一辆恰好驶过此处的桑塔纳轿车轧溅的污水,向右打方向,结果与一辆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在该起事故中,女教师李某承担了全部责任,桑塔纳轿车既没与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刮擦,又难以认定其有违章行为,依现行的有关法规很难认定其应该承担责任。可事实上,桑塔纳轿车司机轧溅污水的行为,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恶意,因其应当预见到其轧溅污水的行为会妨碍其他通行者的安全,而应该采取绕行或待其他通行者过去后再行等措施。

    善意的第三者因素不如恶意的第三者因素那么明显,所诱发的交通事故也比较少,但并不一定是小事故。其行为者往往是不成心、不经意地影响了他人的交通安全,而且没有违章行为发生。善意的第三者因素所诱发的交通事故往往发生在一些驾驶技术不熟练、应变能力差的驾驶员身上。有这样一个案例:尚不足两年驾龄的李某驾驶大货车行至一弯道处时,因路边一正常行走的老农将手中的锄扛到肩上,谁知老农抬锄时照的影子恰好在大货车挡风玻璃上闪过,晃得李某一惊,以致飞驰的大货车瞬间失控,撞上了左侧的行道树,李某受重伤,大货车严重损环。该起事故中,老农抬手扛锄并没有过错,也犯不上用道德准则去谴责,但这一行为也实实在在地成为引发该起事故的原因。

    第三者因素、特别是有违章行为的第三者因素,其行为者本身虽没直接参与肇事,但却成为诱发一些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因此,很有必要重视起第三者因素所带来的危害,消除这一交通安全隐患。要提高驾驶人员的素质,培养驾驶员精湛的驾驶技艺和心理稳定性及高度负责的职业道德,提高驾驶员应付意外情况的能力。同时,加强全民交通安全教育和道德教育,让每一个交通参与者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消除第三者因素的出现,共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交通事故管理条例范文5

首先,规定医疗费须“凭据支付”,没有指出结案后继续治疗费可不凭据支付,这就使继续治疗费的支付方式陷入单一,即只能在医院收取费用后取得单据,才能凭据要求侵权方支付。而医院通常对病人按月收费,这样便造成受害方只能按月向侵权方索要继续治疗费,如此就会引发以下问题:

1、按月支付,当侵权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支付时怎样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比如由公民承担责任的,当该公民早正治疗的受害人死亡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当法人破产、停产、期满终止等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如果受害方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则又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23条和《办法》第35条的规定。

2、当侵权方能履行却不按期甚至不履行其赔偿义务时,受害方将只能不断地采取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现权利,这样既会形成讼累又不切合实际。

其次,鉴于按月或按段支付方式存在上述缺陷,在实践中,很多法院判令侵害方一次性支付继续治疗费给受害人,但这样又引发下述问题:

1、医疗费应“凭据支付”,对尚未发生的费用其医疗单据又从何而来?而无单据则违反《办法》第37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管理条例范文6

关键词:船舶 事故 适航性

1.现状

目前,除海事部门强制或船方主动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以确保船舶安全适航外,内河部分船舶发生事故后,因无须向保险公司索赔,各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未经正确适航性研判擅自开航,造成部分内河事故船“带病”航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本文就内河船发生事故后,如何正确开展适航性研判,提出一些意见和见解。

2.造成事故船“带病”航行的原因2. 1内河船方习惯性瞒报事故险情

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船舶报告事故险情的义务,但发生事故后,在船舶和货物未受到严重损失且无人员伤亡,各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无需海事部门出具《海事签证》或《事故调查结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船方往往瞒报事故险情,使得船舶“带病”开航。

2 . 2事故险情瞒报查处不严

由于内河通航水域狭长,水网交织,船舶流量较大,且内河海事管理机构信息化监管手段尚处于起步阶段,无法对辖区内所有船舶实施全程有效监管,船舶瞒报事故险情时有发生。同时也有基层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险情采取不报不理的原则,有的为保证辖区良好安全记录,甚至不希望船方上报事故险情,忽视了对事故船适航性的安全监管以及对瞒报事故险情船舶的行政处罚。

2 . 3法律法规对事故船适航性研判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虽《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船检规范要求,船舶在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时,向船检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海事部门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以此要求船方和船舶所有人保证船舶的安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31条也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当在船舶签证簿中予以记载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以便于对其实施后续安全监管,但由于法律法规间缺乏衔接,对事故船适航性的研判程序、研判责任和研判标准不明确,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强。海事执法人员对是否需要对事故船适航性进行研判不清楚,有的则受专业知识限制,不敢轻言研判,任由船方处置;有的要求船长出具《船长开航前声明》以自保。

2.4内河船舶维修点少且分布不均,事故船很难找到合适的维修点

由于内河各地船舶修造水平发展不平衡,船舶维修点分布不均,有时事故船不得以“带病”开航或拖带到远距离的维修点修理。

3.对策

3.1提高船员安全意识,为事故险情上报营造宽松环境

①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专业水平。通过开展船员培训、定期实操性检查、企业安全宣传等方式,提升公司船员专业能力和安全意识,同时明确发生事故后应急处置程序以及船舶适航性研判程序,提高保障公共安全、船舶自身安全的能力和意识,遵章守法,主动报告事故险情,认真检查并研判船舶受损程度,确保事故船按法定程序开航。

②加大事故险情巡查力度。通过提升信息科技监管手段、完善巡航执法机制,加强巡航检查力度,强化船舶航行过程监管,提升海事执法能力及时发现并排查事故险情,正确宣传并引导事故船正确研判船舶适航性,确保事发后继续安全航行。

③简化事故船临时检验手续。在降低事故船申请临时检验费收取标准的同时,加快船舶检验平台的联网和数据共享,放宽对事故中受损船舶临时检验的限制,切实简政放权、服务船方。例如:破除区域壁垒,授予事发地船舶检验机构对非本船籍港事故船实施临时或公证检验的限制性条件,赋予其主动检验的权限。

3 . 2优化事故险情上报程序,强化瞒报责任追究

①优化事故险情上报程序。在明确小事故不列入事故统计范畴的基础上,继续明确险情数量不纳入年度安全形势考核等制度,优化事故险情分级上报原则;同时严肃处理不按规定上报事故险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②强化瞒报责任追究。明确一般等级及以下或无人员伤亡的事故险情,不追究责任船员的责任,为各方齐心协力消除隐患、共筑水上交通安全营造宽松的良性氛围。同时,对隐瞒事故险情,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依据《内河条例》第76条对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船舶和责任船员予以处罚,以降低船方瞒报行为。

3 . 3完善立法,制定事故船适航性研判规定

通过立法,明确船方、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等部门在研判事故船适航性、允许船舶开航等方面的责任、权力与义务,划清“公权”与“私权”的界限,保护公民权利,确保事故船和公共安全。

(1)明确研判权限。根据内河交通安全实践、社会经济发展现状、海事法律法规及船检技术规范要求等,综合考虑事故船受损程度、船舶类型、货物种类和船员配备等因素,明确船方、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等各方研判船舶适航性的权限、责任和义务,做到既方便船方又保障公共安全。

例如:参考《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中《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可将权限分为:①对事故船船体表面及相关舾装构建轻微凹陷、刮痕等,船舶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船舶的适航性,由船方自行研判;②对未构成事故船船体骨架结构损坏的小面积(不超过50cm×50cm)凹陷、水线以上部分小面积(直径不超过10cm)穿孔、船体上层建筑损坏等不影响动力系统正常运转和船舶安全操纵或船舶直接经济损失5-20万元以下的,由海事管理当局指派执法人员现场研判;③对事船翻沉、船体骨架结构损坏的大面积凹陷、船体进水、动力和操纵系统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由海事管理当局责令船方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实施临时检验,并及时跟踪并督促船舶维修。

(2)明确适航性研判和开航程序。通过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明确船方、海事管理当局、船舶检验机构等在事故船适航性研判、责令临时检验、允许事故船开航等方面的程序规定。例如:制定《事故船适航性研判手册》、《事故船复航工作流程》和《事故船安全开航指引》等,进一步明确各方研判标准、流程、开航程序等事宜。

(3)明确适航性研判责任。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船方、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在研判事故船适航性方面的责任及海事管理当局安全监管责任。例如:船方自行研判并开航的,由船方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负全部责任;由海事管理当局研判并允许开航的,由海事管理当局对研判结论负责,但不免除船方开航前检查和航行中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任;由船舶检验机构或专家组研判的,由船舶检验机构或专家组对研判结论负责。

(4)重视事故船后续安全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法规,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程序、船舶安检选船标准、巡航监管制度、船舶签证规范等,建立事故舶后续跟踪检查制度,明确海事管理当局对事故船实施安全监管的责任,强化后事故船续安全监管。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31条等法条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在船舶签证簿中予以记载,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等法律法规要求,强化后续跟踪和安全监管。

3.4完善内河船舶修造体系

完善内河造船和船舶维修基地的布点规划和建设扶持,鼓励内河造船业融资和发展,打造内河船舶建造、零配件供应、设备维修、信息反馈于一体的船舶“4s”店,为遇险船舶维修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S].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S].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S].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S].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S].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