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政策的局限范例6篇

财政政策的局限

财政政策的局限范文1

关键词:财政货币政策交互作用;博弈论;新凯恩斯主义;体制转换模型

中图分类号:F810.2;F8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70(2014)05-0005-10

作为凯恩斯主义总量调控工具箱中最重要的备选工具,宏观经济政策理论研究长期假定,财政和货币政策工具由唯一的政策当局控制,用以实现彼此矛盾的增长、就业和物价等宏观经济目标。实践中,财政货币政策的操作模式通常遵循如下原则:出现以总需求小于总供给为基本特征的经济衰退时,政府应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和货币供给水平,增加有效需求;出现以总需求大于总供给为特征的通货膨胀时,政府应减少财政支出规模和货币供给数量,减少有效需求。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央银行独立性程度越来越高,财政与货币当局权力划分趋势愈加明显的政策实践,凸显联合考虑财政货币政策并进而研究其交互作用的重要性。某种程度上,财政货币政策交互作用本质、渠道及运行机理,有助于深入理解财政货币政策的宏观经济效应,指导财政和货币政策设计,并进而形成对宏观经济总量调控模式的有力支持。

一、财政货币政策交互作用初期研究综述

与依据财政和货币政策当局扩张或紧缩各自政策工具界定“积极”、“消极”财政货币政策的传统研究范式不同,初期财政货币政策交互作用研究,从财政货币政策当局相互影响制约的政策行为角度,重新界定财政货币政策类型[1],并集中于以特定类型财政货币政策组合为基础的泰勒规则和价格水平财政理论两方面。简单地说,当财政和货币两个政策当局中的一个可以自主追求自己的目标而不被另一个政策当局政策行为约束时,其行为是积极的,而被约束政策当局行为则是消极的。在财政货币政策规则语境中,货币政策是积极(消极)的,当货币政策工具(通常为名义利率)对真实通货膨胀偏离其目标水平的反应参数(或称泰勒相关系数)大于(小于)1,也即名义利率对通货膨胀的反应多于(小于)一对一时;财政政策是消极(积极)的,当财政政策工具(通常为总付税率)对实际真实政府债务偏离其目标水平的反应参数大于(小于)稳态真实利率时。易言之,税收对债务的反应超过真实利率时,财政政策是消极的,税收不充分地对债务反应用以确保真实利率支付时,财政政策是积极的。

(一)突出积极货币政策和消极财政政策组合的泰勒规则

泰勒规则研究是20世纪90年代迅猛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研究重要分支之一,并获得作为宏观经济学标准推断的常识性结论。概括而言,名义利率多于一对一地随通货膨胀上涨的泰勒规则有助于经济稳定[2],在大量常见模型中产生良好经济绩效;通货膨胀率高且易变可能是由于中央银行没有遵守泰勒规则,从而价格水平不确定并受约束于自我实现预期[3]。值得注意的是,泰勒规则文献通常出于便利基于积极货币和消极财政政策假定财政赤字(和/或税收)针对真实政府债务变化强力反应,或更苛刻,政府预算在所有时间都是平衡的,Woodford(1994)和Sims(1994)称其为“李嘉图主义”财政政策体制。组合,假定简单的财政和货币政策规则并研究货币和财政规则交互作用[4],其对应的是欧洲货币联盟诸国倾向于彼此脱节的财政货币政策实践。根据Leeper[1]论述,货币和财政政策制定的联合设计问题可被简化为两个递归解决的独立问题:首先,与财政方面隔离开来,货币政策参数单独决定局部均衡确定性条件,理由是货币当局仅应关心通货膨胀稳定性,货币当局越独立就越可信,并就更能成功降低并稳定通货膨胀。其次,在确定货币均衡动态学的基础上,财政政策是‘消极的’,使政府债务动态学以稳定方式演变。

政府不违背预算偿付能力约束的李嘉图等价假设下,泰勒规则理论和实证文献都集中于与财政政策相隔绝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发挥作用的唯一渠道是总付税(lump-sum tax)变化,货币和财政政策的宏观经济影响是传统的货币主义和李嘉图主义。由此,货币政策规则获得广泛深入研究,财政政策规则研究相对滞后:与货币政策泰勒规则相比,财政政策规则无法获得令人满意的实证结论,甚至不存在广泛认同的简单财政政策规则识别。原因在于:只有少数国家能获得财政政策指标的可靠季度数据;宏观经济数据难以识别未预期的财政政策;自动稳定器的存在使相机抉择财政政策反应的识别非常复杂[5]。明显不对称的货币和财政政策规则分析,使得泰勒规则文献框架中的财政货币政策交互作用研究只能是初步的。

(二)突出消极货币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组合的价格水平财政理论研究

与泰勒规则文献相反,价格水平财政理论[1,6]遵循一般均衡价格水平由以确保政府清偿力为目标的财政和货币当局的政策行为组合决定的理论逻辑,探究积极财政政策规则下实现债务动态学确定性均衡所引发的一般均衡价格水平变化及决定。将确保政府跨期偿付能力作为实现价格稳定性的前提意味着,不断上涨的通货膨胀压力要求提高利率并承担更高政府债务偿还水平。因此,源于政府跨期预算约束与私人部门最优化条件结合,价格水平财政理论的关键就是处处成立动态均衡条件通常又被称为政府跨期预算约束。Buiter(2002)认为,就所有正向价格序列而言,政府应选择满足约束的政策变量序列,Leeper & Yun(2005)则将合并的货币和财政当局视为选择与均衡条件一致的政策变量序列。:全部名义政府债务(高能货币加未指数化债务)的真实价值等于扣除利息的盈余加铸币税的预期贴现现值。均衡动态条件影响均衡价格水平过程时,价格水平财政理论广泛存在于包括货币和财政政策的动态模型,无论政府以本币标值出售债务,如绝大多数OECD国家,还是发行真实债务,如指数化通货膨胀或以外币标值的国家。

引入收入税和弹性劳动供给,Leeper等[7]在总付税禀赋经济和比例收入税生产经济模型中强调税收的供给方面的效应,通过Slutsky-Hicks分解将税收变化全部效应计算为替代效应、财富效应和资产再评价效应,前两者是常见的,而第三种效应发生在税收变化通过改变均衡价格水平并因而改变私人行为人持有发行在外名义政府债务真实价值时,给出价格水平财政理论的微观经济视角。通过发行名义政府债务为税收削减融资如何影响通货膨胀和价格水平,则取决于与均衡一致的当前和未来货币和财政政策如何对税收削减反应的假设。扭曲性劳动收入税情况下,税率和政府预算间的跨期联系产生对确定财化的经济影响至关重要的两条拉弗曲线:一是拉弗强调的常见高税率抑制效应;一是财政理论独有的,长期税收增长总是提高主要盈余加铸币税的预期贴现现值时价格水平下降。税收增加能降低或提高价格水平并且再评价效应可正可负,取决于经济处于拉弗曲线的位置。若税率足够高,较高税收可能降低主要盈余加铸币税的预期贴现现值并提高价格水平。因此,税收长期增加提高还是降低价格水平取决于是否提高或降低盈余加铸币税的预期现值。

二、财政货币政策交互作用初期研究的逻辑矛盾

初期财政货币政策交互作用研究集中于泰勒规则和价格水平财政理论,两者共同的逻辑矛盾在于,遵循简化财政货币政策交互作用本质的方便假设,基于特定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组合,具有有限的财政货币政策交互作用渠道,未考虑财政和货币政策体制转换。

(一)特定财政货币政策组合带来财政货币政策交互作用的有限渠道

泰勒规则和价格水平财政理论对应积极货币/消极财政以及消极货币/积极财政两个政策组合,有力捕捉财政货币政策运行的两种常见形态,但各国财政货币政策实践都可能存在其他政策组合对应的时期。因此,泰勒规则和价格水平财政理论仅是财政货币政策实践的片面和局部刻画,而局限于特定政策组合的原因则是为满足理性预期均衡存在性和唯一性的要求。若财政和货币政策都消极,则可能存在自我实现太阳黑子均衡,因而均衡不确定;若财政和货币政策都积极,则财政货币当局都不确保满足政府预算约束,或因为违背债务横截条件而不存在均衡,或因为债务产出比率无限上涨而不存在静态均衡[1,8]。

(二)以简化财政货币政策交互作用本质的方便假设为基础

泰勒规则和价格水平财政理论都建立在简化财政货币政策交互作用本质的方便假设基础上。其中,最重要同时也影响最大的是与李嘉图等价有关的理性消费者、无限期界和总付税假设,故仅存在财政货币政策交互作用的有限渠道。比如,泰勒规则对应的政策组合主要考虑经济的总量需求扰动,而未考虑税收和债务政策的经济供给方面扰动。为正规考虑政府债务、扭曲税和资本积累等宏观经济变量的供给方面的宏观经济影响,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最新进展,为财政货币政策交互作用研究改进研究方法和扩展影响因素,提供便利条件和基础,并应体现在财政货币政策交互作用理论和实证研究中。

(三)固定财政货币政策体制研究范式

初期财政货币政策交互作用研究的另一突出特点是假定固定财政货币政策体制,这暗含着行为人总是预期当前财政货币政策体制持久不变,即使发生变化也完全是意外。长期以来,固定财政货币政策体制研究范式屡受挑战。继卢卡斯批判最早论证应根据体制转换考虑政策变化后,Cooley等[9]也认为把政策行为和决策视为政策当局一劳永逸选择的结果存在逻辑不一致性:若政策当局预期到体制正在发生变化,则体制不是持久的;若已然存在政策体制变动的历史,则私人行为人将为这些体制分配概率分布,并反映在行为人预期及其决策规则中。Hamilton[10]开创的马尔科夫体制转换模型方法解决了建模经济体制结构性变化的技术难题,在过去的20多年里被广泛应用并产生深远影响。基于财政货币政策体制不断发生变化的大量实证证据[3,11],必须存在明确为体制变化建模的理论。可以预期,在财政货币政策交互作用分析中尝试引入体制转换方法,将加深对财政货币政策交互作用本质的理解,并足以产生对现有研究构成挑战的新结论。

三、财政货币政策交互作用的博弈论方法及其实证研究

(一)财政货币当局博弈论方法的代表性观点

财政政策的局限范文2

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指导企业有序复产复工。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分类支持和保障企业全面、有序复工复产。涉及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乡运行、医用物资、食品生产和市场流通销售等国计民生领域的企业,必须立即复工复产,春节期间接续生产和已经复产的要做好防疫工作,确保正常安全生产。已经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完善内部疫情防控组织体系,制定行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细化完善企业防控方案,强化厂区内消杀和人员安全防护,尽快复产和达标生产。复工企业须加强返岗人员健康监测,“一人一档”建立返岗员工信息,对县外返岗员工,实施精准分类管控。要鼓励企业采取弹性上班、错峰上班和本地员工先到位等方式灵活复工复产。进一步靠实属地责任,坚决杜绝复工后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造成疫情蔓延。(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卫健局、工信局、交运局、住建局、商务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以下相同。)

(二)强化复工复产要素保障。各行业主管部门向重点企业派驻联络员,指导企业“一企一策”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做到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及时掌握企业防护物资储备、员工返岗率、生产物资储备、原材料储备、销售订单、设备检修等情况,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全力做好保畅通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小微企业原材料和产品运输、医疗物资调进及配送畅通。(责任单位:县交运局、工信局、卫健局、商务局、住建局、文旅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金融扶持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不得在疫情发生6个月内抽贷、断贷、压贷、罚息,不得违规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确保2020年上半年中小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物流运输、住宿餐饮、文化旅游行业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近期贷款到期或疫情期间有还贷情形的,各金融机构应主动与客户协商,灵活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做好展期、续贷或无还本续贷安排,降低企业违约风险;对因疫情原因造成的逾期记录,不计入征信系统,不列入黑名单。(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人行、各金融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降低融资成本。各金融机构要采取“一行一策”灵活制定息费减免办法,原则上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有所下降,并通过压低成本费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对有发展前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200万元以下贷款免收贷款利息,200—500万元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计息,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80%计息,并免收贷款其他费用。加快和扩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县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人行、各金融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县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积极发挥担保增信作用,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全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群众生活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2020年担保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担保额。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肺炎的,可依申请展期还款,原则上展期不超过1年,财政局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发挥县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基金作用,压缩贷款审核备案时间至一个工作日以内,年内力争放贷达到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财政局、人社局、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加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信贷支持。落实全市“百名行长帮扶百企”行动部署,对企业提供精准服务,通过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逐户了解企业融资需求。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建立绿色通道,积极落实金融信贷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对列入全省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提供利率不超过上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优惠贷款支持,省财政给予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局、县人行、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大财税支持

(七)落实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公告中税收减免政策;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对2020年中小微企业从县级以上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征税政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确保企业“应享尽享”。(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落实延期缴税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部门核准,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由纳税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依法缓缴税款,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小额贷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或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企业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条件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人行,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加大服务平台建设和项目支持力度。依托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规下转规上”“限下转限上”中小微企业发展及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对县内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械、研发平台等企业和项目支持力度,各相关部门应统筹现有资金,对复工复产、扩能扩产、保障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必需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局、卫健局、科技局、商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交运局、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降低运营成本

(十一)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疫情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不进行功率因数考核,企业基本电费按照实际用量缴纳(不设置最低限额)。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用电、用气、用水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缓缴期内“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应缴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严格落实2月至6月30日期间减免非高耗能大工业企业及一般工商业企业电费5%的政策。(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局、水务局、供电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降低企业厂房租赁成本。在疫情解除前,承租国有企业和国有单位厂房、写字楼、商铺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商户和中小微企业,相关国有企业和单位应采取“一合同一议”的办法给予一定租金减免。县循环经济园区要对园区内企业给予一定租金优惠或补贴,新建制造业企业,可给予一年期50%的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循环经济园区、人社局、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三)加大清欠力度。进一步推进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欠款,县政府各部门及所属机构、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投资平台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审核资金来源,没有资金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严禁要求企业带资承包项目。进一步压减“三公”经费,提高财政资金统筹能力,加大中小企业欠款清偿力度,上半年清偿一半以上。有条件的乡镇和涉及疫情防控必需、生产生活必需、城市运行必需的企业欠款上半年应争取“清零”。对欠款数额较大的拖欠主体县上将挂牌督办,确保年底应清尽清。(责任单位:县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发改局、县人行,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四)鼓励企业线上营销。鼓励发展电商配送平台、上门服务平台、自营平台等,发展实物商品网络销售和配送销售,支持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在线展览平台、数字贸易平台等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五)支持防疫物资生产。统筹资金力量,全力支持重点防控企业扩大产能,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过程中原材料、人员、用电、运输等要素保障问题。对县上疫情防控期内生产的疫情防控重要物资,简化采购流程,优先用于县内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和其他企业的疫情防控,全力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释放产能。(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卫健局、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着力稳岗就业

(十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且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七)缓缴社会保险费。自2020年2月起,根据我县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全县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不得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利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八)扩大企业吸纳就业规模。对吸纳毕业两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的企业,经申请可以列入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按企业吸纳就业见习人员数量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2020年,全县开发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和青年就业见习岗位不少于100个。加强县内劳务供需对接,多措施多渠道助力企业招引人才,减轻企业用人成本,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起新增吸纳本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照3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2000/人标准给予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对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1年以上的,按照5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九)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企业可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调整工时、在岗培训等方式保留劳动关系,对企业员工培训中开发线上培训平台、购买培训课程、聘请培训师资的费用纳入职业技术提升培训补贴范围,按政策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企业申请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符合我省缓缴条件的,经企业申请核实后可予以缓缴,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分批次补缴,缓缴期间视同正常连续缴存,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未能按月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通过补缴视同正常连续缴存。(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部、财政局、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强化服务保障

(二十一)落实“不见面”审批。全面落实“网上办、不见面”审批,能在网上审批的事项一律通过“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严格执行限时办结、联审联批和容缺审批制度,办理事项确需报送纸质材料的,可采取邮寄等方式办理。坚持特事特办,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型指标,随到随审,开通绿色通道;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前提下,可先生产、再走程序、补办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县委县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临时性项目可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生产经营的,一个月内申报补办环评手续。(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卫健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市场监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二)开辟采购绿色通道。疫情期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支持县内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疫情结束后,符合《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所列的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按政府需求能力收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发改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三)开展支企暖企行动。各乡镇、各部门积极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纠纷,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经有关当事人认可,可暂不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纠纷等开展专项法律援助,行业主管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为中小微企业免费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执法部门应给予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交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财政政策的局限范文3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见附件1),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在详细了解各类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内外开发制造情况、供需状况、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国内生产水平的基础上,针对重大装备各领域逐项明确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享受政策的各项重大装备的具体规格及要求、为制造该装备确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的范围以及退税税款的财务处理方式。以上各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后对外公布实施。

三、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公布后,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如需进口政策规定内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可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见附件2)。

四、财政部收到退税申请文件后,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转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就申请企业开发、制造的技术装备规格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应在收到申请文件的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退税条件作出答复。

经审核,对于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由财政部出具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并就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的实施期限作出规定。

五、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在进口专项政策退税商品目录所列货物时应单独报关。对取得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的企业,凭退税确认书到其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具体退税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收到退税税款后,应区别以下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

(一)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增加注册资本金;

(二)其他企业按下列方式转作国家资本金:含国有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由国有股东持有新增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存在多个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各国有股东协商确定);无国有股东的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持有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

(三)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有关定向增发新股的规定执行。

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企业退税税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完成转国家资本金程序后,将有关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送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如企业未能按期将退税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应将所退税款及时退还国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予以处理。

对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所骗取的退税税款应予追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政策的局限范文4

一、总体目标

1、摸清债务底数。

政府债务底数清楚,或有债务和隐性债务统计准确,债务形成时间真实,分类具体,用途清晰,债权清楚,责任明确。到2018年底,全县政府性债务清理审计确认到位。

2、分类化解风险。

分类化解措施切实可行,政府隐性债务逐步化解,政府债务规模得到有效控制。政府债务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债务率控制在80%以内。到2019年,除地方政府债券和依法举借的政府外债之外,任何预算单位不得存在任何隐性政府债务;

到2020年,融资平台实现平稳转型,企业债务与政府债务分离,政府支出责任与企业偿债责任分开,债务风险得到缓释。

3、落实长效机制。

全县政府债务举借途径除依法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转贷额度和依法举借外债之外,不得有其他任何政府举债行为及违法违规担保举债行为,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机关运转和楼堂馆所建设,政府举债融资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工作机制基本建立,隐性债务违规举债问责制度全面落实,政府隐性债务、违法违规举债得到彻底遏制;

政府债务投资项目库基本完善,政府融资项目审批立项科学规范,政府中长期支出规划基本建立,公益性项目建设政府支出责任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及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规范。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政府债务。

1、突出问题。

预算单位历史欠账不同程度存在,债务底数不清,经费不足负债运转普遍,债务监测不到位,政府资产负债情况不清。融资平台及国有企业债务底数不明。

2、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预算单位(含乡镇)债务,摸清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债务底数,准确掌握政府资产负债情况。

3、具体措施。

(1)开展债务清理自查。

清理范围: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5家;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及相关项目建设指挥部,包括县直各预算单位、各镇场区、各财政所(分局)、乡镇派出机构和延伸单位(含教育、卫生、人社、林业系统等单位)203家;

为公益性项目举借债务的国有企业11家。

清理内容:一是公益性项目债务。指用于公益性项目建设由举借单位负责偿还的债务,分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和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以及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

二是经营性项目债务。指用于非公益性项目或流动资金贷款由举借单位负责偿还的债务,分政府或部门承诺偿还的债务、政府或部门提供担保债务,政府及其部门未提供承诺担保债务;

三是运转保障性债务。指为保证运转而形成的供应商应付款及个人或单位借款,分为各单位拖欠人员薪酬和社会保障支出,以及各单位欠本级及上级财政部门的债务;

四是单位资产情况,分为债务项目资产和非债务项目资产。

清理方式:采取单位自查,财政审核、县防范化解政府债务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化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的方式进行清理,按照“湖北省融资平台债务及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管理系统要求,统计填报4套表格,分别为:建设项目登记表、债务登记表、资产登记表、政府支出事项登记表。

清理要求:以2018年6月30日为时间节点,清理截止2018年6月份未偿还的债务。各单位自查表格纸质版加盖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随同电子版于6月22日前报送县财政局,由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后于6月25日前报县化债指挥部办公室。各单位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上报债务要做到“事实清楚、数字准确、债权真实、有证可查”。坚持“有债必报、无债不报”的原则,做到应保尽报,不得瞒报漏报,不得虚增多报,截止2018年6月已偿还的债务不报。各单位所填报债务数据要与本单位所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相吻合,在后续专项审计中发现清理核实数据存在弄虚作假,与审计核实情况存在差异较大的,一经查实,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严肃问责。没有债务的单位可以递交加盖公章并有负责人签字的空表,没有主动上报自查报表的单位视同没有债务,一经查实存在债务,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各镇区、各融资平台、各国有企业、各金融机构;

完成时限:2018年7月)

(2)清理政府单位、融资平台及国有企业债务情况。

以单位自查上报数据为依据,由县审计局和县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指挥部进行重点审查。有乡镇延伸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汇总乡镇单位数据。债务项目要提交相关文本附件,包括项目批文、债务协议等。债务数据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要明确债务资金用途,区分债务性质,核实核准具体债权人。按时完成“湖北省融资平台债务及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数据录入上报工作。(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各镇区、各融资平台、各国有企业、各金融机构,完成时限:2018年8月)

(3)清理政府单位向金融机构融资情况。

以2018年6月30日为时间节点,由县人行牵头,组织全县所有金融机构对政府部门及政府所属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情况进行清理,将相关数据交县指挥部办公室复核。(牵头单位:县人民银行;

责任单位: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完成时限:2018年8月)

(4)清理非融资平台政府投资项目。

清理县政府各项目指挥部核算的项目建设债务,摸清隐性债务潜在增长因素。(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9月)

(5)清理财政运行债务。

县财政部门对国库借调资金、财政隐性赤字、社保基金缺口进行自查,摸清底数。(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完成时限:2018年9月)

(6)开展债务单位资产清查。

对各债务单位开展资产情况清查,区分债务项目资产和非债务项目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债务资产登记统计制度。(牵头单位:县国资局;

责任单位:各债务单位;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

(7)开展债务专项审计。

县审计局组织对各单位、部门上报的债务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报告。(牵头单位:县审计局,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各镇区、各融资平台、各国有企业;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二)稳妥处置存量和隐形债务。

1、突出问题。

政府债务存在方式隐蔽,规模大、问题多、挂账时间长、情况复杂。政府和融资平台之间政企不分,偿债主体责任不明,项目投资财政预算不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社保基金收支缺口,国库借调资金规模较大,财政运行困难。

2、工作目标。

落实化解措施,全面消化预算单位存量债务,严格肃清预算单位随意举债行为。对纳入债务系统管理的存量债务进一步进行核实甄别,采取统筹本级预算收入、争取上级置换债券、据实核销等方式进行化解。对经清理核实未纳入系统管理的隐形债务按照清单化、项目化、具体化要求落实化解措施,债务单位按照“一债一策”要求,分别制定每笔债务的具体化解措施,明确偿债办法和计划,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化解时限,要求做到时间具体、责任到人、落实到事,化解每笔债务。准确区分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债务偿债责任。确保我县到期政府债券按期兑付,社保基金无障碍运行,存量隐性债务明显下降,债务规模减少。

3、具体措施。

(1)部门预算单位债务处置措施。

对清理出来的部门预算单位(含镇区)债务,按照建设性债务、运转性债务和人员保障债务,采取组织超收收入、清收单位债权、坏账呆账核销、依规处置资产或压缩建设性支出和“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清偿债务,经请示县政府批准用置换债券或其他财政资金偿还等方式限期消化部门预算单位债务。当年超收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当年待分配非税收入指标必须优先用于偿还债务。处置化解工作结束后,要形成债务处置结论报告,不允许任何预算单位、镇(区)账上存在暂存应付款债务余额,督促各单位签订不产生新增隐性债务承诺函。(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审计局、各预算单位、各镇区、各金融机构;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

(2)融资平台(国有企业)债务处置措施。

对融资平台债务,进行性质分类,按照公益性项目建设债务、经营性项目债务、人员保障债务,实行政府支出责任和企业偿债责任分离。按照财政部2017年50号、87号文件精神,对政府违规担保及违规购买工程项目服务行为,继续进行清理整改,撤销担保承诺函,修改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对政府性公益项目建设债务,核定政府支出责任,完善项目投资预算,分解偿债责任;

对非公益性项目债务属于企业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要在控制融资平台债务风险上要研究对策,出台措施,加快融资平台转型步伐,合理有效管控政府债务率和负债率。(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县审计局、县国资局、各国有企业、各融资平台、各金融机构;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3)非融资平台政府性投资项目债务处置措施。

对政府机关单位承担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债务,落实政府支出责任,完善立项审批程序,明确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计划分年纳入政府预算体系和地方政府债券申请计划,分年度列入财政中长期规划。(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项目指挥部;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

(4)财政运行债务处置措施。

对财政运行债务,分类制定并落实化解工作具体方案。对财政隐形赤字要加大力度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增加本级可用财力,分年进行消化。对财政国库借调资金,属于政府债权的要全面加大清收力度,降低暂付规模;

属于财政支出责任的要分年列入财政预算;

属于呆账坏账的要进行挂账核销。对社保资金缺口要采取扩面征缴、加强单位及个人欠款的清收、加大向上争取力度等多个渠道解决。(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三)有效控制融资平台债务风险。

1、突出问题。

融资平台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存量债务规模较大;

发展转型缓慢,目标定位不清晰;

市场化程度低,缺乏可持续发展和自我造血能力。融资机制不健全,直接融资比重不高。

2、工作目标。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基本完成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创新投融资新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深化投融资公司改革,开展多元化经营,增加企业现金流和经营性收入,提升企业偿债能力和自身造血能力。

3、具体措施。

(1)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兼有政府融资和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国有企业。具有相关资质、市场竞争力较强、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融资平台公司,转化为一般企业;

主要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功能、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妥善处理存量债务、资产和人员等基础上依法清理注销。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不得新设融资平台公司。(牵头单位:县国资局;

责任单位:各融资平台,完成时限:2020年底)

(2)做大公司资本规模。

整合国有资产资源,盘活存量资产,通过有效手段和做法提升资产原值。政府再通过注入有效可用资产等形式加大自身资本规模,将现有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实行集团化、规范化、现代化运作,国有企业采取宜控则控、宜参则参、职工持股的形式,引入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推动国企资本重组,做大公司规模,提升信用级次。(牵头单位:县国资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融资平台,完成时限:2020年底)

(3)规范与政府的市场化合作关系。

探索与政府之间的市场化合作关系,政府利用特许经营权、矿产资源优势,通过独资、控股、参股等市场化运作模式,以市场主体的身份承接或参与市场投资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逐步淡化政府融资平台身份。分类妥善处理公司债务和资产,支持转型后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承接政府公益项目。原公司承担的由政府指令的公益项目投入形成的政府债务纳以及政府通过土地资源资产化注入公司后形成的收支差异,由政府通过规范运作、利用政府可控资源资产化注入融消。(牵头单位:县国资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融资平台;

完成时限:2020年底)

(4)创新融资方式。

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以资本市场主体与基金公司合作,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完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牵头单位:县金融办;

责任单位:各融资平台;

完成时限:2020年底)

(四)规范管理政府债务。

1、突出问题。

存在“重举借、轻偿还”心态,以担保函、承诺函、虚列预算、违规购买服务等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问题没有彻底清除。债务项目资产管理和收益统筹不到位,偿债规划不具体,偿债责任不落实,偿债资金无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立项审批不严,建设投资超财政承受能力;

民生领域承诺过高,需求不合理,明显超过同级财政承受能力;

存在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现象;

通过国有企业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2、工作目标。

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得到彻底控制,隐性债务规模不再增加;

政府融资项目审批立项科学、严格、规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运作规范,全县政府债务余额不超过省政府批准的限额,债务风险指标控制在预警线内;

债务率不超过80%。

3、具体措施。

(1)明确举债主体责任。

县政府是唯一向上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责任主体,由县财政具体执行,各职能部门认真配合,要根据地方发展需要,审慎举债,对没有可研评审、没有经过审批和投资计划的项目严禁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充分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底)

(2)严格项目审批和投资计划审核。

建立健全政府债券投资项目库制度,建立政府公益性投资建设项目库,编制债务投资项目规划。落实地方财政中长期规划,加强债务投资项目管理,分类纳入新增债券申请计划,依法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运行,明确政府支出责任划分,将政府公益性项目融资统一纳入政府债务预算管理体系,对脱离实际、好高骛远、过度负债的各类“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一律不予立项。(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底)

(3)严格依法进行举债。

按照财政部2017年50号、87号文件精神,坚决纠正县人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虚列预算、违规购买服务等形式为机关、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等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政府担保的规定,政府债务除通过地方政府债券省转贷外,不得有其他任何形式举债行为或产生隐性债务行为,严禁预算单位负债运转或进行资本性建设,严禁部门单位赤字预算或超预算支出行为,严禁预算单位列还债支出预算,杜绝各类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底)

(4)严格执行政府债务限额政策。

严格执行限额政策,严控新增政府债务。根据量入为出和审慎举债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偿债能力,对政府债务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政府债务年末余额不得突破省下达债务限额。政府换届和主要负责人调整时,建立债务审计认定和交接制度,确保没有新增隐性债务发生。合理保障民生支出。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审慎出台新政策。(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底)

(5)规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

规范使用政府债券资金,加强债务预算管理。对接中央、省债券资金政策和方向,策划好地方重点项目,政府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开支,优先保障在建工程项目建设。落实政府债务预算管理要求,将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设立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账专户,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全面反映政府债务“借、用、还”整体情况,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2019年底)

(6)建立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所有预算单位必须按时向县化解债务指挥部递交财务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政府资产负债情况,完善债务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债务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底)

(7)科学编制政府中长期财政规划。

将举债和偿债规划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新增地方政府债券优先支持存量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理安排债券借新还旧,多途径筹措偿债资金,建立“借、用、管、还”机制。(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五)健全债务管理长效机制。

1、突出问题。

债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约束监督机制不健全,政策落实不到位。债务风险意识不强,预警、监测和处置措施不落实。对违法违规举借债务问责不力,震慑不够。债务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

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同联动机制不完善。

2、工作目标。

完善政府债务问责机制、风险防控机制、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终身问责、责任倒查制度;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健全反应迅速、处置有效的政府债务风险应急机制;

建立政府债务预警监测、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财政主抓、部门联动、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

3、具体措施。

(1)建立债务管理工作机制。

明确债务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强化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查处顶风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超能力负债问题。(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19年底)

(2)健全债务监督问责机制。

将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范围。强化人大监督和推进债务信息公开。制定违规举借政府债务问责办法,明确问责情形、责任认定、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及结果运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债务问责结果公开。经本次清理整顿后,依然存在非地方政府债券债务或新增隐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一经查实,一律问责,绝不姑息。(牵头单位:县审计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20年底)

(3)完善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制定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办法,强化风险管控,监测债务风险。发生债务风险时,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落实处置措施。对符合预案规定的财政重整条件的,坚决组织实施财政重整。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强化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强化金融活动监管,加强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管理,从严控制基金设立数量。(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20年底)

(4)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实施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推进债务项目滚动管理和绩效管理,加强债务资金使用和对应项目实施情况监控。(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指挥部,加强统筹协调,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切实担负起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和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主体责任,在建设和发展上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二)建立高效运行机制。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防范化解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解决实际问题;

建立情况通报机制,加强政府债务风险动态监控;

建立责任督办机制,对债务风险整改工作要注重精准施策、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察督办;

建立防范预警机制,确保债务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确保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

(三)强化部门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协调推进,确保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县财政局作为政府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要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做好债务规模控制、政府债券发行、债务收支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

县发改局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

县国资局要加强引导政府融资平台改制转型;

县人行要加强行业监管、正确引导预期,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县审计局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计监督,持续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县纪检监察机关在接到审计、财政部门违法违规融资举债问题线索时要进行追究问责;

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做好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阳新县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攻坚战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运行机制

附件:

阳新县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攻坚战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运行机制

一、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指挥长:梅向阳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指挥长:王义华县政府办副主任

费力县财政局局长

梁再华县审计局局长

李亚川县国资局局长

钟震宇县发改局局长

何敏县银监办主任

吴远方县人民银行行长

成员:各镇人民政府镇长

经济开发区、各管理区管委会主任

各融资平台公司总经理

各预算单位负责人

各国有企业负责人

各金融机构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王义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柯友华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指挥部工作运行机制

(一)定期会商机制。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建立不定期、分层次、分类别内部会商机制,着力解决各类实际问题。定期会商由指挥长召集或由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召集,指挥部各成员参加。

(二)情况通报机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下步工作安排等情况形成综合文字报告报送指挥部办公室。

(三)责任督办机制。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强化时间节点,硬化工作指标,将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共性问题等,建立约谈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四)防范预警机制。按照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原则,加强政府债务风险动态监测,对于风险苗头,要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形成风险隐患的,要果断处置,对已形成的风险,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要实施财政重整。

三、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国资局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成立如下工作组:

清理组:负责制定全县债务清理实施方案,分单位、分部门对全县隐性债务进行清理、核查、审定,并核实债权人情况,进行性质划分,做到底数清楚、分类准确、性质明确;

负责相关清理表格和文书的制作,负责债务单位的资产清理核实,分单位分部门出具债务确认报告书。

执行组:负责对清理审定的债务进行化解消化。分类制定债务化解实施方案:

1、对部门预算单位要按照“零”债务的要求,甄别部门自身债务和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债务,按照“一债一策”的要求制定债务化解处置方案;

2、对单位存量及隐形债务通过组织资金退还、清收单位债权偿还、坏账呆账(不明债务)核销、内部调账调整、依法处置资产或通过自有收入清偿、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债券置换或财政资金偿还的形式限期进行化解,对化解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3、对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债务要制定可行措施依法进行分解;

实行政府支出责任和企业偿债责任分离;

4、对债务处置完毕的单位出具债务处置结论报告书;

5、督促各单位签订不产生新增隐性债务承诺函。

落实组:负责国家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和落实,负责制定我县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隐性债务的归类统计,明确政府支出责任,负责拟定隐性债务对应财政中长期规划预算方案。建立政府债务投资建设项目库,要清理项目资金来源,对没有可研评审、没有经过审批和投资计划的项目严禁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建立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统计落实需县财政资金偿还政府债务情况,压减和控制国库借调资金规模,制定化解社保基金缺口方案,做好政府债务系统的统计申报工作,合理安排债券借新还旧,筹措偿债资金,建立“借、用、管、还”机制。

四、工作流程

1、组织召开有县政府办、财政、审计、发改、国资、金融等部门债务风险分析和化解联席会议,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

2、召开全县债务清理整顿工作动员会议,印发相关文件,宣传政策精神,落实工作任务;

3、债务单位进行债务自查,风险排查,按工作部署和要求报送相关表格和文字资料;

4、县财政、审计、金融、发改、国资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对债务单位报送相关数据资料进行重点审查,对相应债务进行分项甄别、分类处置;

5、各债务单位对自身债务提出化解处置措施;

财政、银行部门要对相对政府部门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债权形成清收方案和核销办法;

6、财政部门对经过审查认定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指挥长审阅;

7、按照省下达工作任务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落实做好湖北省融资平台债务及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的数据上报工作;

8、发改部门要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审核审批制度,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与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建立地方政府债券投资预备项目库;

9、规范地方政府债券申请流程,完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报账办法和机制;

10、指挥长召集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究制定化解和防范债务风险办法措施;

制定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和审计审查方案办法;

财政政策的局限范文5

【关键词】 会税差异; 纳税调整; 汇缴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涉税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与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比,由于2009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不少税收新政策,为了更好地做好2009年度有关收入费用的调整,保证200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企业应当特别关注下列纳税调整事项。

一、汇算清缴的要求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A类企业做汇算清缴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争取提取并缴纳;

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

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特别注意: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业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二、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新政策

(一)收入类

收入类除国债利息不征税;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1.专项财政性资金不征税。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但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当且仅当有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三个部门中的一个或多个部门明确下发文件确认为免税收入的,则属于免税收入,在计入会计收入的年度可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否则即属于应税收入,应当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余额纳税。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扣除类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成本、费用扣除类项目的纳税调整,除了应当对比例扣除项目及政策性限制扣除项目的纳税调整关注外,更应当关注税法对成本、费用扣除项目的总体要求。

1.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法有差别。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解释是:“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由此可见,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且税法界定的范围比会计准则界定的范围要明确和具体。

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上限。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以内;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以内;一般企业按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限额。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广告宣传费部分行业扣除增加。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投资者未到位资金利息不得扣除。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加速折旧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同时对缩短折旧年限年法作了具体的规定,即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文件同时规定,对于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既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法,而对于加速折旧法,同样既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也可以采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7.安置残疾人加计扣除有条件。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资产类

1.资产损失分自行扣除和审批后扣除。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将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其中可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有六种,而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有四种,即:(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除上述四种原因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外,其他的如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损失,都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2.贷款损失准备金分四类。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对正常贷款以外的四类贷款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100%。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做好涉税账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依据会计利润作纳税调整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依适用税率求得的,然后减去按月(季)的预缴额,等于应补(退)税额。假如对当年或上年查增(减)的会计利润只作补缴所得税额,不作调整“本年利润”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计提应缴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在汇算清缴时,形式上已缴所得税了,实际上可能出现明补暗退现象。不仅如此,一些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因忽视账务调整工作,存在成本费用的多计或少计,或用其他方式人为地虚列利润等现象,增加或减少下年度或以后年度利润,使得已作纳税处理的已税利润在以后年度又出现继续征税的情况,不仅增加企业的负担,还会使企业财务状况和反映的会计信息失真。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S].财税〔2009〕8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S].国税函[2009]118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S].国税函[2009]3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29号.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S].财税〔2009〕27号.

[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72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S].国税函[2009]312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S].国税发[2009]81号.

[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S].财税[2009]70号.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57号.

财政政策的局限范文6

关键词:中期;财政年度;财政预算

编制预算不仅要立足于当前,保证本年度工作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而且要着眼于国家和部门的长远目标。中期财政预算是经济预测的基础上,对中长期国家施政、发展和建设规划,财政收支水平,重要项目前期筹划等作结构性的整合,建立层次分明的财政计划体系与基本框架,以控制年度预算,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保证国家政策的稳定和连续性为目标的一种预算管理手段。

一、中期财政预算的基本做法

中期财政预算有多种叫法,在国外使用较为普遍的名称是“中期支出框架(medium term expenditure frameworks)”,此外,还有“多年度期财政预算(multi-year budgeting)”、“中期预算(medium-term budgeting)”、“支出计划预测制度(expenditure planning and forecasting system)”等叫法,但中期财政预算的基本做法大致是相同的(见图1)。目前,oecd国家目前均已全面实行中程计划预算,其中法国于1998年年底才引进中期财政预算制度,成为最后一个实行中程计划预算制度的国家。

二、中期财政预算的类型

中期财政预算根据法律约束力和应用范围的不同,可分

为三种类型[1]:

1.政府只是年度预算文件中附加中期财政收支的预测信息,以供新年度资源配置的参考。中期财政收支的预测信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除了附加中期财政收支的预测信息外,也将中期财政计划列为年度正式预算文件之一,中期财政收支与中期财政计划不必须具有法律约束力。

3.政府完成预算审议之后,未来几年的预算计划也宣告确定。因此该中程计划所涵盖的多年度支出计划具有法定效力,规定较为严格。

各国多以实施前两种做法居多。美国联邦政府的中期计划预算制度则介于第二种模式与第三种模式之间。尽管各国采取的模式不尽相同,然而部分oecd国家采用的中程计划预算制度共同的做法包括:中期财政预算收支预测、中程财政计划、依预测数调整各机构预算基线、调整计划优先顺序、定期更新收支估测等,让年度预算决策不至于与中程的财政策略相违背,有利于预算收支的控制,同时亦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中期财政预算的作用

1.在中长期财政预算的引领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已核定的计划优先顺序,视未来财政收入情况预做财务需求评估,让计划与预算密切配合,可使整体资源获得最有效的配置与运用。这一制度如能建立,各部门不必每年再为审核预算而费时费力,而把重点放在施政计划内容、品质和行政效率的审查和考核上。将中期财政预算制度让将预算过程置于多年度的框架上,有利于将每年度的预算讨论置于政府中程的财政策略与政策优先顺序框架上。

2.中期财政预算还作为实行绩效预算的手段之一,较好地连结了宏观预算(财政支出上限)与微观预算(绩效预算),即在财政支出总额上限的限制下,在多年度内赋予了各机构完成绩效目标的灵活性(见图2)。

3.可以提高预算的可预见性,减少测算的盲目性,避免部门预算忽高忽低的情况,也有利于细化预算管理。对于公共建设、科技、教育发展规划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重大支出可做整体安排。

4.打破了预算编制以一年为期限的局限,避免行政机构短期行为,只着重某些可以短期速成的计划。而且,许多计划也需要多年度资金的支持才能完成,成效在当年可能无法立即显现,例如,环境治理的计划需要几年后才看得到成效,有必要将结果的预测延伸数年,才可能获得较佳的资源配置决策。

5.有利于财政部门集中精力从事项目绩效评价。在一年制的预算制度下,“一年预算,预算一年”,财政部每年都要花大量的时间与各部委讨价还价,而无法将精力用在评价项目的绩效上。因此,多年度的拨款授权有利于财政部从年复一年的无效劳动中解脱出来。在美国,一些国会议员甚至提议废除将一年制预算制度改为两年制预算制度。虽然这一提议一直未获得国会批准,但在中期财政预算以及多年度的项目拨款制度的推广,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年度预算工作。

6.有利于控制预算总支出。在许多国家,中期财政预算也是控制每一年度预算的有力工具,如在新西兰,中期财政预算是各机关与财政部预算谈判的上限。

当然,由于预算的编制基础依赖于中程财政收支的预测,预测的基础与精确与否影响预算编列极深,因此若过度依赖以往的预测,将造成财政政策的无弹性与迟钝,而过度乐观的预测则可能被用来作为一些不适当的公共支出计划的借口,使中程计划预算制度无法达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结果。美国联邦政府的中期收支预测是分别由隶属于总统的白宫预算管理局、隶属于国会的国会预算局同时执行,再比较其结果,以增强客观性。

四、在我国试编中期财政预算的做法

结合我国国情,在现有条件下,以我国每一个五年发展规划为指引,可以考虑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国家经济政策及发展目标、财政收支状况及发展趋势,确立一个3—5年期的财政支出框架,据此编制滚动预算。具体操作方面的做法是:

1.中期财政预算应由财政部负责编制,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统计局以及中央各部委等配合。

2.中期财政预算的基本内容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在预算年度(3—5年)内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分析;经济形势分析预测;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中长期预算编制指导思想、原则及政策说明;预算年度收支安排及预算收支平衡;预算年度重点项目、法定支出安排及预测等。

3.将近3—5年的重大项目、法定经费支出等排入预算,以增强预算的前瞻性,使各部门对未来几年财政收支总量做到心中有数;财政部与相关部委商讨各项支出限额,审查计划时应着重成本效益分析、财务可行性等,以有效运用分配政府预算资源。

参考文献:

[1] 苏彩足.美国联邦政府之中程计划预算机制[j].主计月刊(台湾),2002,(558).